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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內容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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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內容

    第1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報警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失火場所的準確地理位置;盡可能地說明失火現場情況,如起火時間、燃燒特征、火勢大小、有無被困人員、有無重要物品、失火周圍有何重要建筑、行車路線、消防車和消防隊員如何方便地進入或接近火災現場等。(報警內容簡記:起火時間、特征、大小、火場人員、物品、行車路線)

    人員密集場所員工處置初期火災的要領

    (1)報警早,損失小;

    (2)邊報警,邊撲救;

    (3)先救人,后救物;

    (4)防中毒,防窒息;

    (5)聽指揮,莫驚慌。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是什么?

    (1)通報火情

    (2)按職責分工引導疏散

    (3)保證疏散照明

    (4)穩定現場人員情緒

    (5)作好必要的疏散準備

    (6)引導疏散

    (7)清點人數

    (8)保護好已疏散人員的安全。

    消防員應急小組職責標準

    1. 努力學習消防業務知識。熟悉消防滅火設施、器材的使用性能,達到“三懂、三會、三能”。使用iFire消防寶APP,實現智能巡更,確保消防安全巡邏質量,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2. 配合消防中心保安員做好火警確認工作。

    第2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1. 組織師生按時返校情況。教職員工是否及時到崗;學生是否按時返校。

    2. 落實學生資助政策情況。是否積極落實國家資助政策;是否出現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3. 教師結對幫扶貧困學生活動機制和計劃方案建立情況。鄉鎮以下學校是否存在“有編不補”“有編難補”問題;特崗教師的津補貼(含取暖、降溫補助及鄉村生活補助)和“三金一險”落實情況;特崗教師聘期內職稱評定、繼續教育和周轉房落實情況。

    4. 教室、實驗室及實習、實訓保障情況。學校教室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通風、照明以及黑板、課桌椅等是否達到標準;高校實驗室、實習場所及其設施設備配置是否符合教學需要,運行維護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職業院校落實《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情況以及校內實訓基地和校外實習基地條件是否滿足教學計劃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雙師型”教師是否滿足教育教學需要。

    5. 后勤保障情況。學校網絡、多媒體設備、教學終端等各種教學設施設備及生活設施設備是否經過檢修維護;飲食、住宿、水電暖、廁所衛生等各項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

    6. 經費保障機制落實情況。是否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并落實資金,是否對學生規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學和教學點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是否落實高職生均撥款制度,是否采取措施保障今年生均財政撥款標準不低于12000元。

    7. 開學主題教育活動情況。是否認真落實《中小學生守則(2017年修訂)》,做到上墻、入屏,并開展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三愛”和節糧、節水、節電“三節”教育活動以及安全防范主題教育活動;高校是否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狀況普查和心理危機排查工作。

    二、校舍安全管理

    8. 校舍隱患排查情況。是否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年檢制度,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并將排查信息錄入全國中小學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統,消除所有D級危房;是否建立高校危舊房屋排查整治臺賬,對D級危房是否及時封存并落實拆除措施。

    三、食品飲水安全與衛生防疫管理

    9.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學校是否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及其管理機構;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持證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及培訓情況;學校食堂內外環境及衛生設施配備情況;落實食品留樣與食品原、輔料索證索票情況;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餐等環節操作情況;食品添加劑管理和使用情況。

    10. 生活飲用水衛生。自備水防護、消毒情況和水質檢測報告;二次供水消毒及直飲水、桶裝水設施清洗情況和水質檢測報告;桶裝水生產企業持有效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明等。

    11. 學校傳染病防控。開學季流感、手足口病等流行性傳染病預防衛生知識的健康教育情況;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傳染病報告、晨檢、缺課登記及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學校內設醫療機構(衛生室)執有效執業許可證、醫護人員持有效執業資質證書、藥品使用管理情況;學校保健室開展衛生保健情況;學生健康體檢情況;衛生(保健)人員、校醫配備、培訓情況等。

    四、校車安全管理

    12. 管理制度建設情況。是否制定校車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校車管理機構及協調工作機制是否健全。

    13. 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和校車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使用拼裝車、報廢車、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車輛接送學生,以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人員駕駛校車、超速、超員、不按許可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是否按照要求設置校車站點,校車運營是否按照要求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學校門口道路是否設置警示牌、減震帶;是否針對不同季節交通安全特點,完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開展事故逃生演練和應急處置演練。

    五、校園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14. 學校“三防”建設落實情況。學校是否配齊必要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裝備,校園重點部位是否安裝視頻監控;寄宿制校園是否設專職宿舍管理員;校園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15. 重點領域治理情況。是否按照要求切實加強學生預防溺水事故的宣傳教育;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校園擁擠踩踏事故,維持好高峰時段學生上下樓秩序;是否強化校園消防安全防控,進行電器火災綜合治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組織開展消防演練和應急疏散演練。

    16. 高校校園安全穩定情況。是否落實反恐怖工作責任制要求,強化反恐防范知識宣傳教育,全面清繳恐怖音視頻,完善反恐防范工作預案,強化應急處突工作準備,加強網絡安全和輿情引導,確保高校安全穩定;是否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構建由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組成的三級聯動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建立實驗室全生產周期安全運行機制,建立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開展實驗室重大危險源專項定期檢查,開展實驗室安全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實驗室安全年度報告制度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7. 防范非法入侵校園導致學生傷亡情況。各地各校是否制定健全輿情信息分析安全預警快速反應和排查化解聯動處置機制和工作責任制;是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是否經常性對師生開展法治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反警示教育。

    第3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4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減少一般火災事故,切實有效地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全面提升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能力。

    二、工作分工

    (一)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全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部落實到人(附件一),各監督員要完全明確職責,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責任制,全面監督指導重點單位和“九小”場所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確保消防安全。

    (二)還需擔負的消防監督檢查

    1、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監督抽查

    對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等行政管理相

    對人進行監督抽查。

    2、對公眾聚焦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3、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4、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根據需要進行的其它消防監督檢查。

    (三)其它工作

    1、根據本責任范圍內的火災規律、特點以及結合重大節日,

    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對轄區內消防重點單位的火災隱患情況進行全面的摸排、梳理,嚴格對照消防法規中關于重點單位界定的標準和條件,確保重點單位調整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切實找準本年度重點整治對象,并制定年度整治計劃。

    2、結合開展的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消防重點單位的監督工作。

    3、根據省、市、區部署的專項消防工作及我鎮工作實際需要安排的消防重點單位專項整治工作。

    三、工作職責

    消防重點單位的監督員主要工作職責:

    (一)對責任范圍內一的重點單位全面檢查應每季度不少于三次,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監督重點單位執行消防法規,履行消防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

    (二)熟悉掌握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適時做到情況清,底數明,嚴禁出現失控漏管現象。

    (三)根據上級工作安排,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會議文件精神部署重大節日和不同季節的消防工作。

    (四)定期組織消防重點單位召開經驗交流會;工作研討會,推廣典型經驗,促進全鎮重點單位工作開展。

    (五)根據重點單位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工作狀況,抓好業務檔案的管理,達到規范化、標準化。

    (六)依照法律程序,對重點單位的相關審批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

    (七)定期對重點消防單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消防教育、培訓、指導,不斷提高主要崗位人員的消防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監督員必須做到熟悉以下六種情況:

    責任區的交通道路、水源情況;責任區重點單位的分類、數量及分布情況;責任區主要災害事故處置的對策及基本程序;重點單位建筑物使用及重點部位情況;重點單位內部的消防設施情況;重點單位的消防組織及其滅火救援任務分工情況。

    (二)消防監督檢查的頻次

    監督員應根據本責任地區、單位實際組織監督檢查,其頻次應滿足以下規定:

    (1)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監督抽查

    組織監督抽查時,以分行業或者地區采取隨機方式確定抽查單位。每周抽查的單位數量應不少于4家。

    (2)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檢查。

    對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必須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4)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必須按規定組織逐件查處。

    (5)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監督員可以根據本責任范圍內實際情況和消防安全需要,組織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三)組織實施責任范圍內針對性的專項消防監督檢查

    專項消防監督檢查是促進消防工作不斷向前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推動社會抵御火災能力不斷提高的重要措施,切實有效地組織實施是實現目標的關鍵環節。具有很強的突擊性和針對性,檢查對象、范圍、目標相對明確,時間、步驟、方法、標準相對統一社會知曉程度較高,督促整改隱患效果顯著。監督員可根據本責任地區、單位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火災形勢特點、公眾活動安全需求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突發事件等綜合因素,通過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行為,促使監督管理對象總體消防安全狀況達到預期目標或可控狀態,確保不發生惡性火災事故。

    (四)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

    1、消防重點單位的檢查內容

    是否建立有領導負責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是否有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是否有專職或兼職的防火安全干部;是否有義務或專職消防隊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是否有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能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整改;是否對消防重點部位定點、定人、定措施;是否普及消防知識和加強重點工種的培訓;是否有防火檔案和滅火、疏散預案;是否能定期總結評比,獎懲分明。

    2、監督抽查的檢查內容

    被檢查建筑物或場所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建筑物的使用性質是否符合規定;建筑防火設計和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運行是否符合規定;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被檢查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詳盡規定的單位自身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3、公眾聚集場所申報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檢查內容

    對公眾聚集場所申報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除應當檢查其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符合規定;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規定等內容外,還應結合具體情況,檢查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等情況,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4、申報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檢查內容

    對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前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應當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除檢查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符合規定和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定外,還應結合具體情況,檢查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符合規定和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規定等情況,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五)消防監督檢查的方法

    消防監督員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應采取以下方法:

    1、查閱消防檔案

    2、詢問員工

    3、抽查消防設施設備

    五、重點單位應落實的日常監督管理六項制度

    1、季度例會制度

    (1)每季度集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監督管理人召開例會,時間一般安排在季度末,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2)會議由分管消防安全領導主持召開。

    (3)會議內容主要有:各單位匯報本季度消防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傳達上級各部門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和有關精神,通報有關火情情況及公安消防機構監督抽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有關情況,并對下季度消防安全工作進行部署。

    (4)對例會中提出的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能予以現場解答的應予以現場解答,無法予以現場解答的應認真做好記錄并及時進行匯總整理上報支隊相關技術人員予以解答。

    2、季度報告制度

    (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應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季度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按照公安部第61號令要求建立各種消防安全制度情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開展防火檢查情況、發現火災隱患情況、落實整改火災隱患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情況等。各單位要將開展各項工作情況填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季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將上一季度工作開展情況報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

    (2)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季度消防

    安全工作情況匯總表》要如實填寫,未如實填寫的單位將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3)各村(社區)、各部門應及時對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填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季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匯總表》進行梳理匯總,并根據各單位填報情況適時組織監督抽查,核查填報內容,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災隱患。

    3、教育培訓制度

    (1)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應按照公安部61號令要求對員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技能。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以創辦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防火標語、上防火課、組織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學校、幼兒園等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3)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對重點單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專(兼)職防火員以及消防控制中心、化危品管理、電焊、氣焊等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每兩年輪訓一次,每次輪訓時間為2至5天,并由組織培訓的公安消防機構發給培訓證。對消控中心等重要崗位的人員要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公安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內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督促和指導。

    (4)各單位、各部門應按《福州市落實政府及其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若干規定》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消防意識。健全企事業單位、社會各團體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制度。在重大節假日期間和冬夏火災多發季節,組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4、季度抽查、公告制度

    (1)各村、社區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以及結合

    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每季度組織一次對轄區內各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監督抽查工作,組織監督抽查時,可以分行業或地區采取隨機方式確定檢查單位。但在半年內每次抽查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宜重復。監督抽查的時間量為每個在崗監督員每周不得少于1個工作日,其中用于抽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時間量應占80%以上。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按照每個在崗監督員1個工作日至少抽查1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2個其他單位的工作量確定。

    (2)各村、社區、各單位組織季度監督抽查時,可以事先公告檢查的范圍、內容、要求和時間。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每季度公布并報支隊備案。

    5、滅火和應急琉散預案演練制度

    (1)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公安部第61號令要求制定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一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②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③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④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⑤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公安部第61號令要求制定滅

    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與此同時,各單位應將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的文字或影像資料報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3)各單位、各部門每名監督員每半年現場參與指導消防全重點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不得少于3次。

    (4)各村、社區、各部門要加強對各消防安全握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督促和指導工作。

    六、資料收集、歸檔

    鎮安辦都要建立重點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專項檔案,將消防重點單位消防檔案,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計劃,季度安排,責任范圍的劃分,日常檢查監督情況記錄,重點部位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基礎臺帳建立情況,以及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等應歸集到專項案卷,作為年度考評釣依據之一。

    第5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加強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深化消防安全綜合整治,進一步推動政府和監管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更加健全,亡人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要求,各鄉鎮政府負責屬地消防安全綜合管理,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管。

    (二)堅持統分結合、共同監管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職責,其他各主管部門分行業、分系統負責。

    (三)堅持層層把關、全程監管的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規定,各審批主管部門要嚴格消防涉及事項審批,從源頭上控制火災隱患增量,堅決杜絕出現“不批不管”、“未批失管”等不良行為。

    三、職責分工

    (一)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1.各職能部門、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對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依據有關規定,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行業系統工作內容,實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評。

    2.發改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協助做好重大項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在建設項目審核工作中,將消防相關要求納入核準內容,確保消防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保證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經貿部門負責排查商貿企業的消防安全隱患,規范商貿企業消防安全行為規則。

    4.農村工作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做好指導、督促落實農村消防事業發展。

    5.教育部門負責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課程,排查所屬學校、幼兒園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

    6.科技部門負責會同公安等部門組織開展消防科技研究開發,組織有關科技項目實施,將消防科技知識宣傳列入科普重點內容。

    7.民宗部門負責排查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對宗教教職團體和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8.公安部門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委會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9.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有關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紀對有關失職、瀆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0.民政部門負責排查直屬社會福利企業、直屬福利機構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滅火搶險救援中犧牲或致殘人員做好褒揚撫恤工作。

    11.司法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納入法制宣傳總體計劃,做好消防工作法律服務。

    12.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現行財政體制和消防部隊管理體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負責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1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培訓內容,指導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相關消防從業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14.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違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5.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消防專項規劃,將消防安全納入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的定點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的審定工作內容;負責非違法占地的違法建筑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負責規范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施工許可行為,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隱患。

    16.市政園林部門負責落實城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負責城鎮燃氣消防安全隱患和戶外廣告設置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7.海事部門負責排查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消防安全隱患。

    18.交通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車輛及運輸單位的資質審查、押運等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協助重大火災搶險救援工作。

    19.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排查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和文藝演出等文化娛樂活動的消防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文化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

    20.衛生部門負責排查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的消防安全隱患;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機構,保障重大滅火搶險救援的醫療救護。

    21.房管部門負責規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行為,負責直管公房消防安全隱患和3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2.水利部門負責河道范圍內違章占用河道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23.體育部門負責排查體育場館的消防安全隱患,加強大型體育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

    24.旅游部門負責監督落實轄區內的旅游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排查風景名勝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

    25.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將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重要內容,協調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配合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消防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消防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26.人防部門負責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隱患。

    27.港航部門負責排查水上交通工程建設、港口碼頭與港埠企業的消防安全隱患。

    28.工商部門配合鄉鎮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排查市場、個體工商戶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規范有消防前置審批條件的單位營業執照核發行為;根據職能部門建議,依法吊銷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29.質監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管理、指導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仲裁的有關檢驗、鑒定工作,組織實施消防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30.電力部門負責保障重要建筑、場館、設施、項目以及重大滅火搶險救援的消防用電,監督管理城鄉供電設施的用電安全;開展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31.總工會負責指導開展職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維護職工消防安全權益,參與有關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2.通信系統負責消防通信設施的規劃、布點、建設,保障火警電話和其他消防通信線路的暢通有效,優先傳遞火情信息。

    33.保險系統負責依法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負責對各投保單位消防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和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通過保險經濟杠桿,督促各投保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34.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負責消防工作重點時期和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

    (二)鄉鎮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1.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負責。鄉鎮長為本轄區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其他負責人分線負責。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工作措施,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排查整治本轄區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業等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或者存在較為嚴重火災隱患且一時難以整改的場所,牽頭開展聯合執法,并通過媒體宣傳,警示社會。

    3.依法組織編制并實施消防規劃。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根據預案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4.根據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社會消防組織,提高火災自防自救能力。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所轄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按照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村(居)委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2.協助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排摸、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及時反映群眾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3.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工作。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監管和滅火救援職責。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要依照《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規定,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抽查。重點監督公眾聚集場所、“三合一”企業和居住出租房等單位(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業主是否履行消防責任,監督行業主管部門對火災隱患排查和消防監管與宣傳是否到位,監督鄉鎮政府對火災隱患的牽頭排查整治、聯合執法和消防宣傳是否到位。對檢查發現或者行業主管部門、鄉鎮函告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業主的法律責任。

    2.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如責任單位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期整改完畢,公安消防機構認為其不具備安全營業條件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審批或主管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3.負責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委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4.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推廣應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

    5.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咨詢服務,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6.嚴格執勤備戰制度,制定滅火作戰預案并開展實地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7.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法律責任,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本轄區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相關信息。

    8.對需要政府協調解決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提請公安機關報請市政府協調解決。

    四、工作機制

    (一)建立火災隱患分工排查機制。違章簡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牽頭組織,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房管、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配合;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房管部門牽頭組織,公安消防部門配合;“通天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配合;“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牽頭組織,企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配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牽頭組織,工商、文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其他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牽頭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配合。同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臺帳,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二)建立火災隱患告知公示機制。對排查發現的消防安全隱患,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及時書面通知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或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也應通知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同時將隱患情況及時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法查處。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時,應將重大火災隱患場所或單位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布,推動其整改,讓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對火災隱患的知情權。同時,進一步完善群眾舉報受理工作機制,設立并通過新聞媒體公示舉報電話(62522*9)、電子信箱,明確舉報受理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保證24小時有人受理。嚴肅舉報紀律,做到有報必查,屬實必獎,并做好對舉報人的保密工作。

    (三)建立火災隱患綜合整治機制。發現火災隱患后,鄉鎮政府或監管部門要依法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對重大火災隱患或整改重點難點問題,要堅持屬地鄉鎮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采取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整治。

    (四)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隱患整治完成后,要加強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反彈。

    五、責任監督和責任追究

    (一)市政府與鄉鎮政府、市政府與有關部門、各鄉鎮政府與其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有關部門與其直屬單位都應當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二)市政府將消防工作納入對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年度責任目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等考核內容,每年組織考核,實施獎懲。

    (三)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6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關鍵詞:消防;防火;監督

    一、防火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社會單位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行業管理無法可依。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總則確定了“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但《消防法》第二章火災預防的內容沒有充分體現這一方針,且行政法規、規章也沒有具體體現和落實這一方針。

    二是“防止火災發生”沒有納入到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中。目前社會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它規定了社會單位要做好以下7方面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整改火災隱患、進行消防宣傳培訓教育、組織滅火預案演練、建立消防檔案,而可能直接導致火災的火源管理、電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的管理并沒有納入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中。

    三是防火巡查內容沒有以“防止火災發生”為重點。公安部61號令第25條規定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上述內容除第一項屬于“防止火災發生”外,其余5項都屬于“火災控制”,即發生火災后如何防止火災蔓延、擴大。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監督檢查的內容沒有側重防止火災發生。根據《消防監督檢查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07號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社會單位的檢查內容包括:消防許可證及驗收備案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建筑防火情況、電氣防火情況、安全疏散情況、消防控制室情況、消防設施器材情況7方面,并且消防設施(包括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設施器材等,下同所占比例較重,消防安全管理情r所占比例過少,不能充分體現消防工作“預防為主”的方針)。上述7個方面應均納入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對消防設施等到位情況的檢查僅是對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情況的印證。

    二是消防監督檢查的方法簡單,缺少科學的手段。公安消防機構對社會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檢查手段主要是檢查有無記錄,致使監督檢查流于形式。判定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檢查管理是否到位缺少科學的評判標準。對電氣事故等方面的隱患識別手段簡單,對電氣事障等直接導致火災發生的因素沒有可量化的判定標準,致使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難以取得明顯的效果。

    三是行政處罰沒有針對直接導致火災發生的行為。《消防法》第67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不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上述規定程序繁瑣,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強,對違法行為缺乏震懾力。(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栓或者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進一步加強防火工作的措施和對策

    (一)分行業分系統制定相關規章

    依據各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修訂各自的行業管理規章,突出抓好火源管理、電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管理等直接致火因素或行為,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讓社會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二)檢查巡查的內容應側重于防止火災發生

    檢查巡查內容應重點包括:(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情況;(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五)重點工種和崗位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六)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情況。

    (三)檢查巡查隊伍組成

    由各崗位負責人組織實施,檢查人員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成,由安保部門、工程部門、業務部門、后勤等相關負責人組成,真正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

    (四)以科學的手段評判各類直接致災因素

    應引進中介組織進行電氣檢測,并且應按場所類別要求不同的檢測頻次,提高防控電氣火災的能力,一達到防患于未然。

    第7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單位消防安全個人承諾書

    為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維護職工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事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我單位將嚴格履行以下承諾:

    一、認真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職責,強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三項報備制度,堅決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三、按要求如實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開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對檢查、巡查應做好記錄,并及時錄入到消防戶籍化系統。

    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標識,并經常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不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每月對單位的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五、嚴格執行用火、用電、用油和用氣制度,不亂拉電線和違規使用大功率電熱器等,不違法使用、存儲、經營各種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

    六、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對每一名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有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預防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七、建立本單位的義務消防隊,配備基本的防護裝備,每月進行綜合培訓一次,每半年進行演練一次。

    八、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欄,每月出一期消防宣傳專刊,告知全國每月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和防火知識。

    九、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本單位嚴格接受消防部門的監督管理,未履行以上承諾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門的處罰,發生火災事故,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

    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

    (此消防安全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簽訂單位留存,一份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單位消防安全個人承諾書

    為了給每一位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和諧的消費環境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經營環境,確實加強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注重效益,確保安全。特鄭重向社會作如下承諾:

    一、單位所有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營業時間內保證暢通無阻,保證不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上堆物,保證安全出口在營業時間內不封閉、不上鎖。

    二、定期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標志等進行全面的檢查,保證消防設施和標志始終處于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狀態。

    三、所有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經營場所保證不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以上系我單位作出的承諾,我單位將信守承諾,若有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條例》的規定,我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單位消防安全個人承諾書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遵守相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特鄭重做出如下承諾:

    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安全組織網絡。完善消防安全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落實各項防火安全職責和措施。

    二、進一步加強消防宣傳和教育。深入推進消防教育進課堂,做到課時、教材和師資三落實,確保學生受教育率達到100%,努力提高學生消防意識及自護自救能力。

    三、全面排查治理學校的消防安全隱患。努力做到七個立即。即:

    1.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鎖閉、遮擋安全出口的,立即改正;

    2.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區域外窗安裝影響人員逃生和應急救援金屬護欄的,立即拆除;

    3.違章使用液化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的,立即清除;

    4.違章使用電器、私拉亂接電氣線路的,立即整改;

    5.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事故廣播損壞的,立即修復;

    6.消火栓、滅火器具失效及自動滅火、自動報警系統損壞的,立即修復;

    7.出租校舍給外單位經營,消防安全設施不落實的,立即停止出租。

    以上系我校做出的保證,我校將信守承諾,若有違反上述保證內容,我校將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8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大力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切實預防和減少火災的危害,為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宣傳內容

    (一)認真抓好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為重點,強化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加強對各鄉鎮、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等知識的培訓,增強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意識和全民消防法制觀念。各企事業單位、鄉鎮和村(居)委員會要在辦公(生產、生活)區、社區、鄉村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

    (二)認真抓好消防安全知識的普及。要以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見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安全用火、安全用電、安全用氣等為重點內容,通過有線電視、廣播和板報等媒體宣傳消防知識和消防工作信息,并通過集中或流動的培訓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縣宣傳部門要配合消防安全宣傳月、“全民除火患,建設新農村”、“11·9”主題宣傳等活動,積極、主動地做好消防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縣教育部門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縣科技、司法、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就業培訓等內容;縣公安消防部門要主動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公務員和職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三)認真抓好重點對象的消防宣傳。要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特定崗位人員、企業員工、外來務工人員、老人和兒童、社區居民和學生等為重點,開展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培訓。縣公安、城建、消防、安監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檢查維護、操作人員,以及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的營業場所工作人員和導游、保安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制度。同時,縣有關部門要責成用人單位對務工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務工人員居住區(出租房)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四)認真抓好重點時期的消防安全。確定3月、6月、11月為重點時期,在重大火災隱患掛牌整治、“三合一”整治、冬季防火、消防工作“五進”工程等主要活動期間,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在主要道路兩側、繁華地段、車站、公交站點、工地、重點整治區域等地方和各類交通運輸工具上設立消防公益廣告和宣傳條幅,大力推進重點時期消防工作的開展。

    (五)認真抓好重點區域的消防宣傳。以社區、學校、企業和農村為重點區域,提高廣大群眾的自防自救能力。

    1、進社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建立并落實社區消防宣傳制度,普及社區、家庭消防知識,根據需要布置消防宣傳標語和社區消防設施示范圖,指導社區建立義務消防宣傳組織,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社區消防宣傳活動。

    2、進學校。縣教育部門要積極推廣使用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和公安部消防局聯合審定的《中小學消防安全知識必讀》,落實教材和師資,組織對老師進行培訓,促進消防安全知識進課堂。公安消防部門要推動、指導學校經常性地組織學生參觀消防站、開展疏散逃生演練,使在校生受消防教育率達到100%,做到“兩知兩會”(知道火災危害性,知道預防火災基本方法,會報火警,會逃生自救)。

    3、進企業。各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所管轄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依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的要求,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全員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演練,定期通過墻報、黑板報、宣傳欄、廣播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單位員工接受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率達到100%,普遍掌握“三知三會”(知道單位火災的危險性、知道初期火災撲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線,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逃生自救)知識。同時,深入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消防宣傳。要對員工專門進行消防教育培訓,并在員工餐廳、員工休息間或工作等待區等設有電視的地方播放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片,提高員工及顧客的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4、進農村。認真宣傳貫徹中央、省、市關于加強農村消防工作的精神,各鄉鎮要把提高廣大農民群眾消防安全意識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各村委會及其他村民自治組織要利用民風習俗、村規民約、墻報、標語、廣播等形式,宣傳普及消防常識。

    5、進家庭。在消防宣傳進家庭工作中,消防大隊要協助居委會建立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并組織消防監督人員對消防宣傳進家庭工作進行實地指導,聯系當地電視臺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廣告和消防安全警示字幕。

    (六)認真抓好消防工作的輿論監督工作。縣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獨特作用,與鄉鎮及消防部門密切配合,對消防安全漏洞、各類火災隱患、管理薄弱環節等進行輿論監督。要對排查出來的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進行曝光,跟蹤報道,推進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縣電視臺要依法免費刊播消防部門的有關公告、通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將消防宣傳工作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平安地區、應急科普宣教計劃等內容,做好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消防宣傳教育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9篇:消防安全內容范文

    關鍵詞: 幼兒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意識 培養方法

    1.問題的提出

    信息化時代,人們通過電視、網絡、手機等方式接受信息,感受、認識周圍的事物,其中,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足以讓人們談火色變。可是,偏偏有一些人持有“事不關己”的態度,他們總是認為:大火離自己很遠,一般情況下也是不易發生火災的,沒有必要談火色變。殊不知,這種消防意識的淡薄才是真正可怕的,最關鍵的是人們消防意識的淡薄,直接影響到了孩子,這是最為可怕的,是我們必須及時糾正、彌補的。孩子是祖國的未來,但他們身心各方面的發展還不成熟,知識經驗缺乏,能力有限,在體力神智等方面還不能適應各種復雜情況,極易成為火災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因此,只有增強孩子的消防意識,豐富消防知識,才能真正杜絕人為火災的現象,讓孩子們遠離火災。

    2.幼兒消防安全教育現狀

    規模較大的幼兒園,在消防安全教育方面做得比較好。在幼兒園的設施、規章制度、教學安排、教具和教材、教師能力等方面,都能夠達到消防安全的要求,并且他們會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演練。但是,有一些民辦幼兒園是營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結合體,幼兒園的大部分經濟來源是保育費,為爭生源,極力迎合家長,使幼兒園具有功利色彩。他們開設各種特色班,如:在課程上注重識字、算數、音樂、英語等見效快的內容講授,將智育內容放在幼兒園教育的首位,而安全教育的內容很少涉及,上課以簡單的說教形式完成,安全教育并沒有像其他教學內容一樣得到重視,安全教育的時間和質量難以得到保證,甚至被忽略了。

    另外,有一小部分幼兒園的基礎設施不足,存在較多、較明顯的消防安全隱患。某些幼兒園的領導和教師對消防安全認識不夠,他們嘴上說一套,實際上做一套,他們認為:只要孩子在幼兒園不出事就萬事大吉,至于幼兒園之外的事情,與自己毫不相關。幼兒園是教育幼兒的地方,他們有責任培養幼兒的消防安全意識,傳授給幼兒消防安全知識,讓幼兒無論身在何處,都能很好地保護自己甚至他人。

    家庭是幼兒最重要的休息和活動場所,家長的以身作責在幼兒安全意識的形成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實生活中,一些家長根本不重視消防安全教育,孩子的學習和生活才是他們關注的重點和中心。這種現象對幼兒消防安全教育極為不利,也是消防隱患的重要因素。

    3.幼兒消防知識的內容

    我們最常用的幼兒消防知識內容有:①火柴、打火機不是玩具,一旦發現,應告訴大人或老師。②不要擺弄家里的電器、煤氣、灶具開關等。③燃放煙花爆竹要在大人的看護下進行,不得單獨燃放。④發生火災時,要立即通知大人或在場的其他成年人,并迅速離開火場不要滅火,以免受到傷害。⑤知道幼兒園和家庭火災疏散的途徑。⑥在通過煙氣彌漫的火場時,要低姿行進或匍匐爬行,不要深呼吸并用濕毛巾蒙住口鼻。⑦一旦身上著火,要立即站住,就地躺下打滾不要亂跑。⑧困于火場時,要撥打“119”電話向消防隊求救。

    4.結論與建議

    4.1結論

    沒有安全保障的教育就不能稱之為成功的教育,沒有安全保障的人生也會失去意義。因此,幼兒消防安全教育不容忽視,是學前教育的重中之重。它需要領導、教師、家長和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做到、做好。孩子的安全大于天,我們的責任重于泰山。

    4.2建議

    關于幼兒消防安全教育的書籍、資料、規章制度、教學手段等有很多,也比較規范。可是,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落實不夠,以至于幼兒消防安全教育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實亡。針對這些不合理現象,本文給出了一些具體建議:①幼兒園要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完善幼兒園的設施。②教師要嚴格地按教學計劃開展消防安全的教學工作。③幼兒園要定期對消防安全設施、教學工作開展檢查。④幼兒園要定期開展消防知識教育活動和安全演練。⑤幼兒園要定期開家長座談會,圍繞消防安全知識進行交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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