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宏觀調控機構的屬性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當我國宏觀調控進入第三年后,我國的房地產業開始步入了實質意義上的戰略轉型期,這個轉型期首先表現為住宅正從商品向公共產品的屬性轉變。住宅是有別于其它商品的具有雙重功能的產品,但在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過分強調了住宅的商品屬性,忽略了其公共產品的屬性。住宅的社會功能被其強大的經濟功能所掩蓋而被忽視,或者沒有放在應有的位置上,其結果是廉租房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缺位、資金缺位和管理缺位的問題,使之成為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的障礙所在。其次,這個轉型期表現為住宅從投資功能向使用功能轉移。住宅的投資功能不可質疑,這取決于不動產與金融的高度緊密聯系,但不可否認的是使用功能是住宅的根本所在。這次的宏觀調控更加強調住宅的使用功能,對住房的面積和房型的控制成為關鍵,就是強調從使用功能來規劃設計住宅,實用性和合理性成為了新的理念。原來的投資功能被控制了,投機功能被限制了,使我國住宅從資源消耗型向資源節約型產業轉移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二、增加住房有效供給以抑制房價
經過數十年“先工作,后生活”的傳統觀念束縛,我國居民形成了巨大的改善居住環境的客觀需求。但是,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價格已經嚴重超越了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為了實現居住環境改善的愿望,相當部分的城市和居民只能加大儲蓄力度,這成為抑制我國居民消費的關鍵因素之一,已經成為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的重要障礙。如果房地產調控不能落到實處,將嚴重制約當地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競爭力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給,就必須明白價格最終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所決定的。
為了形成合理的價格,我們一方面需要引導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就是要大力增加有效供給。首先,要進一步加快已有土地供給的住宅建設速度,大力打擊同積土地行為。在土地利用招拍掛等方式正式出讓后,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建成達到可入住標準的住房,一旦超過期限可從受讓之日起征收高額土地閑置稅,極端情況下可以采取收回土地及附屬建筑物的措施進行懲罰。其次,要大力加強廉租房的建設,在新建住宅中廉租房的住宅面積應達到二成以上,以確保中低收入的居民的住房也能得到與社會發展同步的改善。
三、房地產全國摸底預示深層調控措施仍將推出
“國六條”實施后持續半年的新一輪的房地產宏觀調控已經進入全面的效果調查階段,由建設部牽頭組織的調查組,正分兵八路在全國范圍內調查各地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反饋情況,這些專業人士組成的調查組已于9月末分別開始了對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重慶、深圳、天津、杭州等地的摸底調查。與此同時,國務院辦公廳、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門也在積極籌措,亦將從宏觀調控的不同角度和不同范圍對此輪樓市調控的效果進行全面的調研。各地匯報的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投資規模、土地出讓的招拍掛狀況、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二手房的網上備案制度以及開發商經營秩序的監管實施情況。繼建設部組織調查后,國務院辦公廳也將在近期組成調查組,在全國調查房地產調控效果。涉及地區包括北京、天津、遼寧、江蘇、陜西、廣東、四川、江西、山東、湖北、內蒙古等。由此可見,緊鑼密鼓的宏觀調控已經進入質量檢驗階段,各地能否在檢查中過關將直接影響下一步樓市的政策走向,中央正通過一系列信號傳達將調控深入到底的決心。隨著全國性調查的展開,各地房地產開發中的違規建設與調控不力等情況將逐漸浮出水面,而各地房地產業的深層調控也將加快步伐并努力使之落到實處。
四、房地產招投標市場和房地產經濟市場將成整頓重點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工作,建設部近日頒發了《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招標檢查工作的通知》,稱由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商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行動,在年末對招投標市場開展專項檢查,其中的重點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標情況。這次檢查范圍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是否嚴格在政府指定的媒介;是否存在違法收費;是否存在要挾、暗示投標人在中標后分包部分工程給本地區、本系統承包商和供貨商的情況;投標人是否存在掛靠有資質或高資質單位以其名義投標,或者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等行為。專項檢查工作將分兩個環節進行:首先是部門檢查階段在11月底結束,由各部門根據情況自行安排;其次是聯合檢查工作則在12月進行,由上述各部委辦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自查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聯合進行檢查。
為了規范各省市二手房市場的房地產經濟行為,國務院法制辦和建設部等有關委辦將針對今年合肥、南京和天津等城市發生的多起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案件組織專項調查,整頓房地產經紀市場,加強房地產業經紀監管。為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等還于日前頒發了《關于規范和整頓房地產經紀市場的通知》,著重就房地產經紀領域的九大問題進行規范和整頓。一是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和全面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公示制度;二是加強房地產經紀人員管理和嚴格執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三是規范房地產經紀信息;四是加強房地產經紀行為監管;五是規范房地產經紀合同簽署;六是加強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七是創新房地產經紀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能;八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信用公示制度;九是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與此同時,還將要求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結合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工作,積極會同工商部門進行一次房地產經紀機構調整摸底,嚴肅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的典型案例并向社會曝光。
五、土地資源法律法規趨于完善和調控力度逐步加大
“十一五”期間,我國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框架體系基本建立,國土資源管理法制環境明顯改善,這是國土資源部在《國土資源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中明確的工作目標。根據這項規劃,國土資源系統要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全社會資源法制意識不斷強化,資源保護的基本國策意識和集約節約用地觀念明顯增強,土地市場秩序穩定和規范,違法案件明顯下降和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深入推進,國土資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明顯提高。與此同時,針對當前經濟運行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責任制度,強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責任,并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調整了審批方式,簡化了審批秩序,強化了地方責任。
國土資源部認為土地管理面臨的
矛盾和問題,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針對當前土地管理宏觀調控中存在的問題,《通知》堅持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為指導,按照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需求,確保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著重從利益機制和法制方面解決當前土地調控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注重措施的及時有效原則和突出措施的針對性原則。針對土地調控中的突出問題,提出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具體措施,力求消除建設用地過度擴張的經濟動因,堅決懲處土地違法行為。
六、工業地產將成為新一輪的房地產調控重點
從住宅到商辦物業,再從商辦物業轉至工業地產,伴隨著顯而易見的投資路線,政策盲點也在相應凸現。雖然,宏觀調控開始的住宅和商辦樓的建設成本大大上升,進入門檻也不斷提高,但是現在各地工業地產的政策限制仍寬嚴不一,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工業地產政策相當寬裕,給投機者有可乘之機。精明的發展商往往利用當地政府急于吸引投資的心態,通過許諾可以順利完成招商引資計劃,同時利用工業或科技園區的土地的名義對外進行招租,從而順利獲得工業或科技園區的土地開發權限。
由于工業地產的開發可以起到吸引投資。創造就業機會的作用,因此各地政府通常會采用較為優惠的政策進行鼓勵。由于工業地產具備較大的投資價值和上升空間,從去年開始便已成為海外投資基金的投資熱點。與住宅和商辦用地相比,工業用地在出讓價格上的相對低廉,成為了開發企業賺取利潤的巨大空間。開發商在招商計劃完成之后,蓋好工業廠房,然后將工業用地轉化為商業用地,以工業園區配套的名義建造寫字樓進行出讓。新一輪的房地產調控中這種情況將得到有效的遏制。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委將有針對性的出臺相關政策和措施,側重于工業用地項目的調控,從根本上制止工業用地低成本的過度擴張和違規發展。
七、高品質辦公樓將成為上海和北京市場需求的熱點
宏觀調控時對整個房地產行業而言,影響是首當其沖的,但就房地產行業本身而言,住宅和商業用房的沖擊最大,工業用房和別墅次之,而甲級辦公樓和酒店公寓則影響小的多。尤其是上海、北京和天津的高品質辦公樓的需求隨著世博會、奧運會和北方經濟中心城市的建設而不斷升溫,高品質商業辦公樓的租售市場價格不跌反漲。這些城市高品質辦公樓的售價正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繼續增長,而租金則以每年近20%的速度不斷上漲,空置率一直保持在5%左右的合理水平,并且這種情況將在整個“十一五”期間得以延續。如此良好的發展前景吸引了更多的海外資金和個人投資者,全新的酒店式辦公概念也應運而生。隨著全國中心城區打造中央商務區CBD效應的不斷擴大,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天津區域金融中心的加快建設,高品質辦公樓的供不應求現象將更加突出。
政府采購以其龐大的交易規模,購買行為和購買資金的公共性,購買過程的高度組織性,以及對市場秩序建設的導向性成為各國家或地區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遭受重創的情形下,政府采購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日益凸現出來。這些公共政策功能能否在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得到貫徹和落實,是實現政府采購宏觀調控目標的關鍵。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的政府采購組織模式。按照《政府采購法》“管采分離”管理體制設置要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我國政府集中采購活動的法定執行機構;在具體的采購活動中,貫徹執行國家調節社會供求總量,促進產業、產品結構優化等各項公共政策功能,體現國家政策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是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根本職責之一。
首先,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能否有效發揮,與政府采購規模的大小密不可分。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變分散采購為集中采購、變零星采購為規模采購”,能充分發揮政府集中采購的規模優勢和規模效應,大大增強政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調控力度,效果更顯著。如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在信息類產品的采購中,加大對國內產品和民族企業的扶持力度,以網絡交換機和路由器為例,民族品牌所占采購份額從2006年的19%上升到2008年的37%。其次,與社會中介相比,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法定的政府采購執行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具備公共服務的屬性。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通過依法集中采購行為,能有效防止政府采購當事人的一些不合理或者違法行為,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實現政府采購的宗旨目標。如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對采購計劃的審核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規范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指定品牌、指定型號、行政干預或誘導評標專家等不規范行為,約束供應商串標、圍標等不正當競標行為等,這些制約作用是任何社會中介機構不可替代的。另外,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使得監督的對象由多頭轉為單一,通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計、監察等全方位、多層次監督,既能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同時便于對公共政策功能的落實進度和落實程度進行及時監管。
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功能的落實,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肩負著重任。但是由于“管采分離”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尚未理順,以及《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集中采購定位的不明確,導致目前集中采購機構處境困難,掣肘了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功能的發揮。主要表現在,一是集中采購機構沒有統一的領導,機構設置和隸屬關系五花八門,使得各地的集中采購機構各自為政,不僅提高了采購成本,降低了采購效率,也不利于采購規模的形成。二是由于《政府采購法》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定性為“采購機構”,與社會中介等同,造成目前政府采購領域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并駕齊驅”的局面,有的地方政府采購甚至完全委托社會中介公司。社會中介以盈利為目的,政府采購預防腐敗和落實政策功能等目標無從談起。 三是集中采購機構一般只能從事通用類項目的采購,《政府采購法》規定“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而“特殊需求”也沒有具體的標準,使得實際運行中大量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以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項目之名委托給社會中介機構,政府采購制度規模的基本功能落空。如2007年全國集中采購額僅占當年政府采購總額的65.5%,仍有34.5%的政府采購處于分散采購狀態。
在國家刺激經濟計劃資金陸續下達,并能引導更多公共資金和社會資金進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情況下,急需加快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創新的步伐,理順運行機制,堅定不移地依托集中采購機構走集中采購為主的發展道路,充分發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落實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功能的主力軍作用,使其成為推動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
準確定位是集中采購機構發展的關鍵。應按照與國際接軌的要求完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實施細則》,明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 “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購權” 的“法定采購人”地位;同時改變目前集中采購機構的事業法人性質,而將其定性為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這是因為集中采購機構承擔的政府采購實施職能是國家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和延伸,理應由國家行政機關來承擔和完成。同時,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必須以政策約束力來執行,必須由具有行政執行力的公務員隊伍來完成。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采購制度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其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均為行政機關,人員均為政府公務員。如美國國會1994年通過了《聯邦財產與行政服務法》( 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Service Act ),依據該法設立聯邦事務服務總局作為政府采購的法定執行機構,負責聯邦政府的采購工作。我國山東省濟寧市一年的政府集中采購金額高達到10多億元,比有的省級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規模還要大,這與濟寧“在集中采購時,市政府授權政府采購中心行使采購人權力”的定位密不可分。
十七大報告要求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系。這是在新世紀新階段形成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在這方面,要著重抓好三項工作。
第一,要深化財稅改革,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推動科技進步、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財稅體制。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實現財政體系從經濟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主要內容包括: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強化預算管理和監督。要逐步做到把政府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和各類基金、收費)統統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在保持現行財政體制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政府間支出責任界定,為建立事權與財力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奠定基礎。完善中央與地方稅收分配比例,適當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加大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促進地區間財力均衡。各級政府都要加大公共服務領域投入,改善民生,逐漸做到在義務教育、公共衛生與基本醫療服務、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飲用水安全、公路與公共交通、環境保護、廉租房供應、治安、法治環境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稅收政策如出口退稅政策等要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不斷提高轉移支付的有效性,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減少管理層級,在有條件的地區推進省直管縣、鄉財縣管等管理方式。探索實行縣級政府最低財力保障制度,做到保底。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清理、規范非稅收入,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將收入穩定、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納入“費改稅”范圍,增強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地位。開征物業稅,充實基層財力;調整資源稅,增加地方稅收。
第二,要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穩步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使之成為服務“三農”的社區性金融機構。加大城市商業銀行改革力度,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金投資發展金融業。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積極發展保險市場。穩步發展貨幣市場和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培育外匯市場。繼續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實現金融產品和服務收費的市場化定價。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放寬境內企業、個人使用和持有外匯的限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堅持國家對大型商業銀行的控股地位,加強登記、托管、交易、清算等金融基礎建設,確保對外開放格局下的國家金融安全。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同時,順應金融業務的綜合經營趨勢,強化按照金融產品和業務屬性實施的功能監管,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建立健全存款保險、投資者保護和保險保障制度。建立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應急處置機制。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
第三,要推進國家規劃改革,完善國家規劃體系,使國家的發展規劃和地方的發展規劃相銜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審批,需保留審批的要規范和簡化程序。按照科學發展、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要求,健全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發揮國家發展規劃如五年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和協調作用,并綜合運用財政、貨幣政策,不斷提高宏觀調控水平,為國民經濟的運行提供穩定的環境。在調控方式上,逐步做到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總量調控為主,努力保持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也要促進重大結構的優化,做到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摘要國家在管理宏觀經濟時會采取許多經濟政策,其中最為重要的包括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兩種,兩者間相互配合、相互依托,以此來調節我國宏觀經濟沿著正確、健康的道路快速發展,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將結合相關理論和現實實際,分析貨幣市場與財政政策這兩種經濟管理手段的相同點和異同點,并且對當前兩者的配合情況進行概述,找出問題并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議。
關鍵詞 貨幣市場 財政政策 互相配合
宏觀調控是我國最為基本的經濟政策,既可以調整國民經濟的走勢,保證國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又能夠賦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參與體最大的自由,而貨幣市場與財政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兩大方法,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貨幣市場與財政政策相關理論概述
所謂貨幣市場,是指由政府、銀行及工商企業發行的短期信用工具所構成的金融市場,國家對于貨幣市場的調整,主要依靠調整貨幣供應量、銀行利率、信貸規模調整、收放現金供應和存款準備金等手段實現。
相比貨幣市場,財政政策的概念更為廣泛,主要是對于社會的總需求進行調節,其主要手段是政府預算的調整、稅率變化、稅種增減、公債、刺激性財政支出、專項補貼等等。兩者中貨幣市場一般僅局限于經濟領域,而財政政策不僅涉及經濟領域,而且其財政資金的無償性決定了其在非經濟領域亦能發揮相應的作用。
由于貨幣市場的對象是單純的經濟領域,所以其起效時間短、效果直接,但是從長遠來看,貨幣市場更應該側重于調整,暫時的維護經濟的穩定,但是無法真正解決我國宏觀經濟中所存在的問題。財政政策能夠通過各種手段改進產能結構、調整收入分配、調整國民負擔,能夠在本質上解決經濟領域中所存在的問題,是一種能夠治本的經濟手段。
二、貨幣市場與財政政策配合中的問題
由于貨幣市場和財政政策的不同屬性,所以兩者之間雖然能夠互相配合,但是由于兩者的屬性、方法不同,在不同時期和不同情況下會產生不同的效果,所以必然具有相互間的矛盾和阻礙。
1.關于貨幣市場與財政政策之間“松”與“緊”的問題。任何政策都必然具有“松”與“緊”的問題,且都是由現實的環境和政策的最終目的所決定的,在經濟生活中,對于“送”或“緊”的要求更為嚴格,否則極易引發經濟過熱或經濟減緩,所以,兩者之間必須掌握平衡。比如,當社會經濟膨脹時,便需要實行緊的貨幣政策和松的財政政策,而在稅收、公債等問題上,兩者也有著一定的矛盾。
2.財政透支引起的矛盾。目前,我國財政透支總額較多,這就導致了流通總量的增加,繼而影響了和商品供應的平衡,引起一定程度的通貨膨脹的產生,這就導致了貨幣市場的虛假繁榮。但是財政政策一旦收縮,貨幣市場極易產生泡沫,或者大量帶有投機性質的熱錢流入實體市場,對我國的經濟基礎造成一定的損害。
3.財政信用的發展不利于兩者相結合。近年來,財政信用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即財政所無償集中的資金以信用的形式進行的借貸活動。這樣的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財政資金的可用性,也可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但是無法保證預算資金的平衡,進而將這種不平衡轉移到了金融機構,極大地影響到信貸的平衡,間接地導致了通貨膨脹的產生。
三、對于處理財政政策和貨幣市場相互配合問題的建議
促進財政政策和貨幣市場的平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快速、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對于兩者的有效配合,應當有以下幾條途徑:
1.完善相關法律、政策。貨幣市場和財政政策從本質而言,是國家為了調控宏觀經濟而采取的一種以經濟方式為載體的行政手段,其本身有著很重的政策趨向性。但目前我國對于貨幣市場和財政政策的立法相對不完善,導致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間的做法不一致,不能形成“全國一盤棋”的正常局面,這無疑不利于經濟工作的展開。所以,國家必須加快有關貨幣市場和財政政策的立法,使得政府采取這兩種手段時能夠有法可依,進而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兩者的配合。
2.做好協調工作。對于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能之一,故對于貨幣市場和財政政策這兩種主要的宏觀調控手段,財政和銀行部門應當加強聯系、做好協調,并且樹立確認職責、分口使用、分開管理、自我負責的觀點,不能各行其是,更不允許互相推諉情況的發生,使貨幣市場和財政政策這兩種手段能夠真正的發揮應有的作用。
3.堅持財政自我平衡。財政的平衡是貨幣市場平衡的基礎,不能或者少用從銀行借款、透支的辦法來解決財政問題,否則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甚至有可能導致財政愈窮、貨幣越熱、通脹越重的惡性循環。要做到這一點,首先需要的就是不能實施“赤字”政策,應當加強稅收管理、節約不必要開支、優化產能結構,做到量入未出,將赤字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以此來維護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
四、結束語
貨幣市場與財政政策在經濟領域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宏觀經濟領域還是微觀經濟領域,兩者都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因此,在國家經濟生活中,做好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這兩種重要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協調和配合,對于國民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有著極為重要的實際意義。
參考文獻
[1]劉毅.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財政貨幣政策協調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2012.
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興法律部門,其目的在于彌補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與不足。從央行宏觀調控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法行為與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完全獨立于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而孤立存在,但經濟法的整體主義視角,又使經濟法行為必然能夠超然于具體的或單個的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從而表現出其獨有的價值魅力。
行為理論在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屬于未墾的荒蕪之地,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行為之研究剛剛起步,還沒有從民事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固有思維模式和巨大影響中走出來。筆者認為,從宏觀上架構經濟法的行為理論固然重要,但對經濟法行為的微觀性解剖同樣十分必要,這種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對經濟法行為特質的進一步提煉和發掘。基于此,本文擬以中央銀行(簡稱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通過對其性質的分析,以求揭示經濟法行為特有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存在。
一、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屬性分析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指中央銀行利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控制貨幣和信用,從而實現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并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行為。
中央銀行基于不同的行為方式而對經濟的調節行為,從形式上看類似于行政行為,因而被不少學者簡單地視同為行政行為,但是從性質上來看,其與普通的行政行為是不相同的,當然,與民事行為的差別就更為明顯。下面我們著重就其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差異性作一比較和研究。
首先,中央銀行與普通的行政機關不同。一般的職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自該組織設立時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并能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目標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通過專項立法賦予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職責和權利,以確立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觀調控的權威地位。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上一直有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當然,中央銀行的這種獨立性一直是相對的,即相對于政府或者說是相對于財政部的獨立,而且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中央銀行應該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內活動。
其次,從行政權力運用的角度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方式,盡管這些行為方式有的看似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征,可被視為是行政行為,如存款準備金率的制定和執行;但有的行為方式則采用的是純私法的手段,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如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它們既不在于實現一般行政行為的目的——進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實現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獲取利益,這些行為方式都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持續和發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異質性。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可以采取多樣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復雜性。如央行采取的強制商業銀行提取存款準備金及對違反規定者采取懲戒措施等行為會在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形成某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央行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產生的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也同樣會在央行和相對方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然而,我們想強調的是這種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進行宏觀調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調控行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進而求得總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樣,就會在行為目標和單個行為意思表示之間產生一定的悖離。其所產生的行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所表現出的單一性。這種行為效力的多重性我們在后文中將作進一步詳盡的闡釋。
由上可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呢?
我們知道,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為特征的行為方式,可以說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行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約方式,相對方的意志必須要在該法律行為中體現,并且需要雙方的合意。央行進行宏觀調控所追求的貨幣政策目標無法在意思表示中體現,只能在效果的實現中體現出來,所以就央行的整個的宏觀調控行為來看,具有單方性和雙方性的雙重特征。
行政行為還具有強制性的特征。然而很顯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缺乏這樣的強制性。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中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一般具有強制性,相對人——商業銀行不執行,可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承當,但是,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都是以引導的方式進行的,相對方即使不執行,也并不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僅有可能會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損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法律來實施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本質上也是一種公共服務,但是這種服務的提供則包含了有償和無償兩種類型。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對于相對方而言,就是以一種等價有償的方式來實現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成立要件還是從特征上來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為,其具有的復雜的行為方式、雙重的法律屬性,使調控行為本身很難純粹歸屬于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中的任何一類。它已經超越了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而引發了經濟法上的相應效果,并受到經濟法的相應規制,從而轉換為具有經濟法意義的行為,即經濟法行為。
二、央行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基于具體行為樣態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具有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能夠較為迅速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但是,這種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對于整個市場信心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應該嚴格限制其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中央銀行對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方式
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從作出到實現,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就決策層面來看,由中央銀行采取公法上的強制方式,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變動的存款準備金率交存存款準備金。這種行為,從特征上看,具備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征。從行為的構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別授予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央銀行實施,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運用這種法律授予的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并且該種行為也具有為相對方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意義,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為,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行政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是以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為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在該行為作出后的時間內可以反復適用,因此,從性質上來看,這一部分類似于抽象行政行為。
但是該行為效果的實現,可以通過相對人——商業銀行的相應的法律行為予以直接實現,即由商業銀行按照變動后的存款準備金率主動交存存款保證金,此是通過行政相對人以自己主動實施的法律行為實現了該抽象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須注意的是,該行為內容的實現需要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中央銀行對于相對人未按照該抽象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為此而對商業銀行予以強制執行或者予以處罰,則相應地就會出現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行為,就決策層次而言,可以說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就執行層次而言,可能會包含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但是,這兩個層次的內容是不應分離的,決策是執行的前提,執行是決策的實現,二者的整體構成了央行這種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整體。
2.中央銀行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
中央銀行的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包含了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了證券市場的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等幾種。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則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動資產比率。
中央銀行的這種信用控制行為方式,從特征上看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相似的,實質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但是該抽象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對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實現的,而無需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相對人未能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該內容,中央銀行對該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置,才會產生具體行政行為。
同樣的,就該行為方式的實現來說,也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的內容。雖然這一行為方式中決策的意義要更大一些,但是執行層面的意義同樣不能夠忽略,否則同樣會難以達到宏觀調控的效果。
3.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
這種行為方式是中央銀行憑借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來指導其信用活動,達到控制信用的目的。這種行為方式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會也不能為相對方創設權利義務。從形式上表現為一種倡導、勸告、號召或者建議。但是相對方接受中央銀行的指導或者勸告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上這種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銀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從這一點上來看,窗口指導或者道義勸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二是不具有強制性。相對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這種行為方式對于金融調控目的的實現具有間接性。三是這種行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簡便性。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對相對方權益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較為簡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主要是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再貼現政策調控信用的主要機制是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自中央銀行借款或貼現票據的成本,控制其超額準備金的頭寸,并間接帶動市場利率的升降,進而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1]。再貼現政策實際上也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即決策和執行。就決策層面言之,中央銀行為了進行金融調控而對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利率進行調整,該利率只能夠約束中央銀行自己和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商業銀行,對社會大眾并無直接的約束力。同時,由于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變動,是該行為方式發揮調控作用的關鍵因素,所以中央銀行擁有對再貸款和再貼現利率調整的決策權。就該行為方式執行層面而言,其與公法手段不同,僅僅能夠通過規范約束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商業銀行。因此,從性質上看,這種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利率類似于格式合同條款,再貸款或者再貼現說到底是一種契約行為,只不過是帶有格式合同條款的契約行為。與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這種利率的格式條款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排除了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款的一般的解釋規則。除此之外的雙方行為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此,這種調控的行為方式整體上還是屬于私法手段的。但是,為了達到金融調控的目的,則帶有某些強制性。
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資產,以此來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的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這種調控方式是通過中央銀行的證券或者金融資產的買賣來實現的,因此從行為方式外觀上來看,具有買賣合同的特征,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其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公開市場業務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單個的或者說少量的證券買賣合同的實現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必須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大量的證券的買賣合同才能夠實現其對市場的調控的作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的一個初步的結論是,作為后生于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經濟法,在行為理論上是無法擺脫傳統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理論而獨立存在的,整體效果的取得依賴于具體行為的實施,而就具體的行為來看,其很難超越已有的行為樣態,而呈現出新的行為模式。隨之而來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困惑:既然在具體行為樣態上,經濟法行為無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那么經濟法行為又何以能夠存在或者基于何種目的而存在?即經濟法行為研究的價值何在?這是我們所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具體的行為樣態可能沒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著經濟法行為就沒有在理論上或制度上存在的價值。這種價值集中在間接行為效果的合法性評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與間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因而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具有雙重的法律意義: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間接的法律效果的實現。對于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我們完全可以從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兩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們應看到具體行為會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看到單個行為之間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間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從已有的傳統的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理論中去尋求解決,而后者則是經濟法更應該去關注和思考的,因而對經濟法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橫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因為其行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縱向上又可以分為決策和執行兩個層面的內容,由于其決策和執行對于相對方的影響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在決策層面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而且在執行層面又主要依靠相對方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為的方式(自覺履行)來實現決策層面所確定的內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解釋之。行政行為的效力在內容上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內容。就公定力來說,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無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其確定力是指宏觀調控的行為一經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對于相對方就有約束的效果,相對方不執行、不服從宏觀調控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執行力是指對生效的宏觀調控行為要求相對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采用的具體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行為實質上是合同行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來說,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為合同這種雙方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對此我們不再贅述。
(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觀調控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宏觀調控行為的目的在于通過具體的調控行為方式保證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這也構成了宏觀調控行為與一般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的區別: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這種法律效果具有間接性、群聚性、終極性和非強制性的特征。
所謂間接性是指,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這種法律效果是通過追求或者實現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間接實現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但法律效果則不具有直接的行為依據,無法以行為責任來保證其實現。
所謂群聚性是指,單個的行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在多數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宏觀調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過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為方式的結合,才能夠達到或者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終目的。
所謂終極性是指,對于宏觀調控行為來說,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終意義,而一般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該法律行為效力實現后的結果。
非強制性是指,這種法律效果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很難以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進而保證最終的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效力與法律效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行為不能僅僅關注和考察單個具體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更應該分析和考察具有行為整合后所產生的群聚性、終極性的效果,這種將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分別考察的方式以及行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間接效果之分野應成為經濟法關注的重點,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經濟法行為的特殊性,并進一步折射出經濟法的高一層級性和現代性。
四、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責任的多樣性與雙重性
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后果相聯系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對應,其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兩個層次。
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宏觀調控行為的雙方主體,在具體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中,因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則所規定的義務而應該承擔的具體的責任,包括了中央銀行作為調控主體的責任和相對方作為被調控主體的責任。這種具體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相關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徑予以實現。具體行為在直接的法律行為后果上會因行為性質的差異而使其責任形態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對應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可以采取各種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并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同時,就中央銀行而言,這也是其職責所在。但如果由于其決策失誤、程序違法等未能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也即無法達到宏觀調控行為法律效果,中央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姑且可以稱為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本文提出特殊意義上的責任這一提法,是因為目前政府對宏觀調控不當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沒有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上明確,不能體現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員承擔引咎辭職等相應的政治責任[4]。至于這種責任究竟應定性為責任還是經濟法責任則可另作研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無論最終體現為憲法責任或是經濟法責任,都會與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處于不同的水平線上,不會屬于同一層級的責任,應該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階位法上的責任。相對于目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而言,具有層級性的特點。
注釋: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資助。
[1]朱崇實:《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頁。
關鍵詞:經濟法;和諧社會;金融危機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2-0083-02
作為一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要的法律體系,經濟法與和諧社會以及構建和諧社會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當今的美國金融危機的下經濟法在調和經濟矛盾,緩解經濟壓力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現實中經濟法的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本文從經濟法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及其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以及金融危機引發的對經濟法制的思考諸方面來淺談經濟法在現實社會中的積極運用。
一、經濟法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及作用
1.經濟法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經濟法之間有內在的聯系。經濟法是建構社會主義經濟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建構和諧社會必須完善社會主義經濟法律。和諧社會的提出,要著重解決經濟問題。經濟法調整對象都是一定的經濟問題,也就是說,兩者有共通性。這種共通性不是在非根本屬性方面的共通性,而是在決定他們根本屬性方面的共通性,這就決定了他們之間有必然的內在的聯系。
和諧社會的所有問題都必然歸結為法治問題,或者與法治密不可分。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依靠法律來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依靠法律來保障和諧社會的實踐,依靠法律來引導和諧社會的發展。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競爭關系和規制性經營關系,具有競爭性、社會性和管理性的特征。經濟法的健全完善是落實憲法中人民經濟權利的關鍵,是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也是法制建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和諧社會中的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和內容就是通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維護經濟建設健康運行,而調整這一領域的經濟法的發展恰好包含了這一方面的重要內容。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領域的經濟秩序,規制不公平競爭、限制競爭和其他違背實質正義原則的經濟行為,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以法律的手段實現實質正義,從制度層面提供公平正義的保障,貫徹公平正義原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個基本要求就是公平正義。經濟法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力具有平衡協調和規制的功能,經濟法維護正常的競爭關系,保護合法的競爭機制,目的是促進和激勵橫向經濟活力,抑制擾亂橫向經濟關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
經濟法一般不直接調整單純的橫向經濟關系,但當這種經濟關系的發展足以負面影響整體社會經濟進程時,符合經濟法制調整的規則要件,則也應依法進行干預,起到維護經濟活力而不是支配經濟活力的作用。必須加強經濟法中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強對市場競爭活動的管理,規范市場競爭主體的市場競爭行為,查處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濟法的作用還體現在保持政府經濟管理的規范、有序與穩定,這與和諧社會安定有序的要求是不謀而合的。此外,經濟法從來不忽略對于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從來都是走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建設前沿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五個統籌,對于人和自然的關系,應當重視經濟法的規范;經濟法對于環境保護和人與自然的理念,更多地體現在事前調整而不是事后救濟,更好地體現了和諧社會的矛盾解決機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從上面的論述當中,我們可以看出,經濟法與和諧社會構建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
2.經濟法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在宏觀調控法中,經濟法致力于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以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健康、快速、穩定增長。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日益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完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包括產業政策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銀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內容,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是市場和責任。從根本上說就是要把宏觀調控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上,讓市場能夠發揮或者更好地發揮作用。經濟法意識到作為宏觀調控主體的政府并不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因此,宏觀調控法在允許國家基于經濟社會化要求,廣泛深入地介入經濟生活,干預、調控市場主體行為的同時,從法律上明確政府的權限和責任,以保證經濟生活的健康有序運行。
通過宏觀調控法,協調經濟發展中的各種比例關系。社會化大生產客觀上要求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各企業和再生產各環節之間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而這些比例關系又受到人口、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等因素的制約。因此,通過宏觀調控法,運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才能保持這種比例關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以及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通過宏觀調控法,協調好經濟發展中各方面的經濟利益關系。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建立在各種經濟利益關系協調的基礎之上的,宏觀調控法就是要協調各方面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以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從而為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如果宏觀調控不到位或不能有效地協調好各種經濟利益關系,那么,宏觀調控就很難獲得持續穩定和協調的發展,也就談不上實現公平正義,從而也就不可能構建和諧社會。
二、金融危機下的經濟法與和諧社會
綜合上述兩點我們可以看出,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經濟法是分不開的,兩者互相依賴,互相制約,但是,我們又必須看到,在當今的世界中,特別是在美國金融危機的波及下,和諧社會的構建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從法制的角度上看,現在實行的經濟法制是有不足的。
1.金融危機對和諧社會的影響。根據總書記所指出的,所謂和諧社會,指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社會,它們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全面把握和體現;是中國新時期的一項重要的任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同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機統一的。要通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來不斷增強和諧社會建設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來不斷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政治保障,通過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來不斷鞏固和諧社會建設的精神支撐,同時又通過和諧社會建設來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有利的社會條件。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但是,現在的金融危機卻給我們的和諧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危機。
中小型企業問題對構建和諧社會帶來的影響。由于中國經濟的增長由出口貿易來拉動的比重占了很大一部分,中國的中小型企業大多數是出口外向型,由于美國的金融危機對美國國內的影響巨大,而美國為中國最大的出口國,美國的經濟危機對中國的外貿出口企業影響是巨大的。許多企業、特別是東南沿海的企業由于資金鏈斷裂而倒閉的數量在劇增。再者,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運行數據顯示,2008年前三季度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同比增長9.9%,比上年同期回落2.3個百分點。如果這種局面持續發展,金融危機引發的實體經濟動蕩會大大影響中國就業的增長空間。中小型企業是提供大學生就業崗位的主要機構,中小型企業的倒閉劇減了其可以提供的崗位,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逐漸浮現出來。而大學生是中國和諧社會建設的主力軍,本身所具有的知識與認識正是新時期和諧社會所必需的元素。大學生就業問題直接影響到和諧社會是否能夠順利建設。因此,和諧社會的建設離不開就業的穩定,而就業的穩定也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市場經濟法制的建設。
2.金融危機下經濟法的漏洞。各利益主體的法律激勵存在偏差,各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過多地偏離公平正義的要求。我們的法律在現代社會形式平等而實質并不平等的背景下,可能會過度保護一方的權利,而忽視另一方的權利。而這種偏離達到一定程度就孕育著危機。因此,華爾街的金融危機是一場法律危機:是在純粹實體經濟下制定的法律不能適應虛擬經濟要求而發生的危機。當今的經濟法制并沒有完善的防范金融風險的法規,這也就解釋了當金融危機爆發后人們對其所造成的損失無法訴諸法律手段來解決。金融危機源頭的復雜程度,我們的經濟法制并沒有預測到,也沒有相應的手段來監管,以至現在對于其的評定還沒有一定的法規可以實施。這樣的法制監管漏洞帶給我們和諧社會的建設是有負面作用的。法制的不健全,對社會的和諧有著不利的影響,它直接影響到法律主體的利益博弈的問題。
從上述兩點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經濟法制的漏洞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是有極大危害,也正是因為這點,國際各界都在努力制定法制監督機制,特別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發現經濟法制的漏洞并且及時完善經濟法制體系是中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必須要考慮的方面之一。
三、總結
經濟法是平衡協調市場與國家的法,它的本質是平衡協調各經濟利益主體的關系。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經濟法要做的就是在社會經濟運行的系統中,使市場和國家機制各行其是、各盡所長,并在相互配合的基礎上相得益彰。經濟法的保障經濟利益主體的本質和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地位與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以人為本的主體之間的多元化利益以及提高執政能力的理念和客觀要求之間不謀而合,而正是這種天然的契合,決定了經濟法必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途徑和有效保障。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經濟法制在當前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的不足之處,監管不善導致的全球性的經濟傷害帶給我們的思考是沉重的,如何合理全面制定和完善經濟法規是我們必須要深入考慮的事實,也是建設和諧社會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雷紅麗,王菁.經濟法對和諧社會的保障功能探討[J].武漢冶金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3):10.
[2]楊愛仙.論經濟法價值與和諧社會的構建[J].時代商業,2009,(36):17-19.
中信證券:適度降低股票配置比例
中信證券對后市的判斷沒有國泰君安那么樂觀,中信證券認為,未來短期內市場下行風險要大于上行風險。因此,適度降低股票配置比例依然是風險控制的首要選擇,適度調整持倉結構是一個更好的選擇。即對獲利邊際較高的品種適度減倉,并將資金轉移到更具抗跌性的品種。
在調整的過程中,應當堅守兩個原則:第一,盡管面臨調整壓力,但應堅持基于價值投資的行業基本配置;第二,倉位調整中應該從高波動品種向低波動品種轉移。
中信證券認為,當前應該結合行業屬性和投資主題兩條線來尋找低波動品種。 從行業屬性上看,交運、煤炭和電力等板塊雖然業績較難超預期但估值水平比較明朗,恰恰是調整市況下的低波動品種。
從投資主題看,資產注入、整體上市、管理層激勵、中小盤行業龍頭股、業績超預期股和高分紅送配股等都是當前比較抗跌的品種。
國泰君安:防御同時選擇持續成長的行業
王成認為,對于持有好股票的人,不用理會市場調整;仍然有資金的人,選準好股,逢低吸納;而多數聰明的機構需要做的是趁調整進行調倉。在牛市背景下,他不建議投資者以斬倉的方式進行調倉。
謹慎的投資者可以買人防御性的股票,比如公用事業類股票、高速公路類股票、機場類股票等,這些股票牛市漲幅落后市場,但是一旦市場調整,它們絕對具有防御特征。
“投資者不可能把股票全賣了,因為現在還是牛市大背景,賣了股票踏空風險更高?!蓖醭烧J為。 而機構投資者的調倉和市場結構密切相關。比如銀行和地產股,在指數中權重很大,基本上它們的漲跌左右著指數,因為考慮到年初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和國家調控房地產的一些措施,這兩大板塊短期壓力明顯,但是這兩個板塊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不大,也許調整時間更長一些,以震蕩為主,因此指數也會出現這個特征。
另外一類股票是值得擔心的,比如鋼鐵、水泥等周期性行業,前期漲幅巨大,如果面臨宏觀調控,它們的下跌空間明顯大于上漲空間。比如水泥行業,現在市場都在看行業復蘇,實際上大幅度上漲的股票價格早已經反映了這個預期,而現在如果政府宏觀調控,它們業績下降的風險更大。
在牛市中,周期性行業整體長期肯定是落后市場的,并且目前也并不符合國家戰略的支持,未來一段時間周期性企業調整的力度可能會更大。
對于積極換股的投資者,未來一段時間主要的投資機會更多集中在:中小盤成長股;防御同時能夠持續成長的行業;一些重組預期比較明確的股票;今年符合技術創新類型的股票和行業。比如中小盤股票,一季度的普漲在調整后會出現分化,成長明確的股票仍然繼續上漲。因此,目前在市場結構變化中尋找機會更重要。
申銀萬國:買入相對便宜的股票
申銀萬國建議,在市場對于指數快速下跌產生恐懼感的時候,投資者可逐漸考慮提高倉位,購買足夠便宜的股票。
“因為,長期看,樂觀于市值規模的擴張和估值水平的提高;短期看,在估值風險逐步消化過程中,樂觀于業績超預期和經濟的強勁增長。在市場快速下跌過程中,這種樂觀甚至會逐步轉變為貪婪?!?/p>
申萬認為,在整體市場估值達到33倍的時候,確實難以找到便宜而合適投資的品種,但在市場下跌過程中,卻可以逐漸發現一些相對便宜的板塊。
分析師建議從年報預期中找線索。業績超預期存在于醫藥商業、化纖、元器件行業,超預期的年報可以刺激股價表現。
尋找市場預期相對實際業績的誤差。實際的預期增長幾乎清一色大幅高于市場預期,如證券、鋼鐵、普通機械、服裝、零售、房地產等行業。其中尤其以證券、鋼鐵和普通機械的超預期最為顯著。
在估值比較中,尋找那些內部定價較便宜的股票。一旦快速下跌,這些板塊將首先進入股票選擇區間。建議投資者選擇銀行和交通運輸(特別是路橋)。
穩定增長類股票中,可以關注醫療器械和轎車。分析師看好中央政府對醫療領域的投資擴大后對相關產業帶來的巨大好處。而轎車,因為其估值合理、具有類消費品特征、銷售強勁,盈利超出預期。
關鍵詞:宏觀審慎管理;綜述;啟示
中圖分類號:F88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1-0014-06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各國深刻認識到,汲取國際金融危機教訓、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迫切需要加強和完善宏觀審慎管理。美國、英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已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作為監管改革的重點,并對監管組織架構和監管制度進行了改革。我國“十二五”規劃建議里,也把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納入其中。本文就宏觀審慎管理的概念、特點及工具進行了梳理,期望通過探討中央銀行在組織架構中的作用,為我國宏觀審慎管理制度的建設提供借鑒。
一、什么是宏觀審慎管理
(一)宏觀審慎管理的概念
“宏觀審慎”一詞的最早提出是在二十世紀70年代末期。1998年,IMF在一份報告中最先將宏觀審慎監管的理念用于監管金融體系,“宏觀審慎監管”正式被提出并開始用于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2000年,時任國際清算銀行總裁AndrewCrockett在一次國際會議演講中,提出了將金融穩定劃分為兩個層面的建議,即微觀審慎層面的穩定和宏觀審慎層面的穩定,并認為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是金融監管安排中不可或缺的兩個并存體系。Claudio Borio(2003)對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進行了詳細區分,并提出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兩個維度。White(2004)將宏觀審慎管理的內涵分為狹義和廣義兩個層次:狹義的宏觀審慎管理特指宏觀審慎監管,即使用審慎工具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在這里,宏觀審慎只是審慎監管的一個子集;廣義的宏觀審慎管理則是指包括宏觀審慎監管、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統一協調的整體框架,監管部門的宏觀審慎操作成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一個子集。
筆者認為,宏觀審慎管理較為全面的概念是,主要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初衷,將金融體系視作一個整體,研究金融體系與宏觀經濟的聯系以及金融體系內部的相互關聯性,通過定性定量分析以及早期預警、宏觀壓力測試等手段,監測評估金融體系的脆弱性,識別金融風險在金融體系的跨行業、跨市場分布狀況以及金融體系順周期性對金融風險的放大,并有針對性地對監管準則、標準或指標進行調整,以期達到金融穩定并確保經濟平穩發展的最終目標。
(二)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的比較
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管理是金融監管的不同層面,微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個體金融機構的安全與穩定,而宏觀審慎管理更關注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二者不能割裂,更不能對立,離開任何一方都難以確保實現金融體系穩定。
1 均以防范風險為基礎目標。但各有側重。宏觀審慎管理的初始目標是防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保證金融風險的控制和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兼顧收益目標以及其他社會目標,并認為整體風險是由單個金融機構的行為累積引起的。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為代表的微觀審慎監管強調的是維護單一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包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一系列監管指標,體現了金融穩定政策模式的傳統理念,更關注的是銀行個體風險的防控。
2 風險控制手段相互滲透。微觀審慎監管依賴資本要求和會計準則,通過金融機構交易層面和客戶層面風險計量的實現和優化去完善風險管理,以提高銀行的安全和穩定性。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工具和運行機制更加復雜,既包括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義包括數據搜集、分析等宏觀審慎監測,宏觀審慎管理工具中包含一部分或全部微觀審慎監管工具。宏觀審慎管理手段是對微觀審慎監管手段的涵蓋和綜合,更是升華和延伸。
3 各自運行機制均存在不足。自下而上的微觀審慎監管重在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穩定性,而金融系統內在的運動方式,決定了單純通過微觀審慎監管的匯總不能自動實現宏觀審慎;自上而下的宏觀審慎管理,雖然有利于減少系統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但不能保證單家銀行在微觀層面上不發生危機。因此,單單采取任何一種都有失偏頗。
(三)宏觀審慎管理的政策目標
政策制定者的廣泛共識是,宏觀審慎政策的目標是減少系統性風險,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最終目標接近于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際清算銀行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CGFS)2010年的研究報告將宏觀審慎管理的目標概括為并列的兩個:一是增強金融體系的抗風險能力,使其在在經濟蕭條期和遭受其他沖擊時能正常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二是通過實施逆周期調節,減輕金融周期的波動,主動抑制金融風險的形成和集聚,降低金融危機的概率和破壞程度。這兩個目標相當于是宏觀審慎管理的中間目標。宏觀審慎管理實際上是在關注兩個維度,一個是時期維度,一個是跨機構維度,這兩個維度都可能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國際清算銀行總結的第一個目標實際上是要解決在一個時點上跨機構維度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二個目標實際上是要解決由于順周期性所導致的系統性風險。
二、為什么要加強宏觀審慎管理
(一)系統性風險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必要性
國際清算銀行(BIS)認為,系統性風險是一個參與者不能履約引起其他參與者的違約,由此引發鏈式反應從而導致廣泛金融困難的可能性。國內學者翟金林(200I)和范小云(2006)認為系統性風險是由于系統性事件的大規模沖擊導致大量金融機構或市場的逆效應誘發金融系統性危機的可能性:萬陽松(2007)認為系統性風險是指一個或者多個銀行出現流動性問題(如銀行出現支付困難)或者被清算,并通過信用或信息渠道對其他銀行產生沖擊,從而在整個銀行體系中所引發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從上述系統性風險的界定來看,雖然角度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認為傳染性和風險溢出性是其本質特征,結合前面我們的闡述,可以看出具有明顯外部效應的系統性風險僅靠目前單一的機構監管是難以解決的,或者說微觀審慎監管在系統性風險方面無能為力,系統性風險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必要性。
(二)當前導致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爆發的可能性增加
在當前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從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和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可能風險源看,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因素使金融系統性風險增加:
1 金融創新過度導致系統性風險加大。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可以通過增強金融體系配置資源的能力和效率,并利用適度的銀行體系貨幣乘數效應和金融市場杠桿效應,實現推動實體經濟有效增長、加快社會財富積累的一個動態過程(廖岷,
2008);另一方面,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風險,使金融監管的難度加大,對金融體系的各個領域以及金融監管和金融調控形成了極大的挑戰。金融創新特別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一旦形成風險,杠桿作用可能最終造成整個社會的恐慌和動蕩。同時,在金融創新過度的情況下,金融創新突破了金融產品供給的障礙,導致大量風險跨機構轉移,增加了系統的復雜性和脆弱性。
2 金融行為同質性加劇了金融市場不穩定性。就金融系統整體而言,金融的同質化風險是眾多不同的市場微觀主體基于同一制度規則要求、相同或相近的思維模式而采取相同或類似的行為,這類行為的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不能彼此抵消。一方面同質化風險會催化金融泡沫膨脹,使系統缺乏收斂性,加劇整個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效應:另一方面金融行為的同質化可能導致風險暴露于相同或類似資產,在跨行業、跨機構維度上單個機構的風險易產生連鎖反應,強化系統性風險的傳播和蔓延。如果所有金融機構都采取相似的方式去應對某種風險暴露,則風險敞口很難覆蓋,而且問題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流動性都會面臨斷裂的風險,金融市場會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局面。即發生所謂的“擁擠交易”。
3 順周期性的擴張加劇了金融體系的波動。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指金融部門與實體經濟之間的相互動態作用,可以放大實體經濟周期的波動并引起或加劇金融體系的不穩定(FSF,2009)。一方面,金融體系風險本質上具有內生特征。由于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經濟擴張時,風險認知能力下降、資產價格激增等因素相互作用,導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過度膨脹,而萎縮時則反之。因此,金融系統具有潛在的傾向使金融持續、顯著地偏離長期均衡,即金融失衡。另一方面,大量的研究顯示,目前的金融制度和機制設計本身會加劇金融行為的順周期性,如信用評級、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等。
4 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促使風險在全球范圍內的傳遞。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背景下,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金融界線已經相當模糊,一個國家的金融波動會對其他國家的金融體系產生強大的外溢效應。據IMF統計,上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共發生金融危機212起,而世界銀行的研究也表明,近30年里金融危機發生的頻率已遠遠高于以前。并呈上升之勢。2007年以來,從美國次貸危機到希臘危機、迪拜危機、愛爾蘭危機,一系列危機的接連爆發很大程度上就反映了當前局部金融體系風險的擴散和蔓延。
(三)現有的政策框架尚不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成為應對系統性風險的主要手段
對貨幣當局而言,金融體系只是貨幣政策傳導的中間環節,政策著力點和目標上的偏差使貨幣政策在應對金融資產價格變動和金融失衡等方面明顯不足。同時,近二三十年來貨幣政策目標單一化的趨勢也削弱了宏觀調控多重目標間的共存能力,不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正如近年來世界主要國家的貨幣政策雖保持了通脹水平的總體穩定,但初級產品、資產價格和金融市場的波動卻在明顯加大,從2003年到2008年,包括食品、金屬、能源等在內的IMF初級產品價格指數大漲230%,其中石油上漲超過330%。趨向單二目標的貨幣政策框架,雖有助于增強貨幣政策的規則性和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克服動態不一致的問題,但當目標出現偏差或問題時,就有可能造成系統性的潛在風險。
與此同時,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卻存在很多不足:首先,就微觀審慎角度而言,單個金融機構的行為或許是理性與穩健的,但是從宏觀角度來看,金融機構整體行動卻可能推動經濟走向極端。從長遠來看,微觀審慎監管缺乏對整體金融體系的全面判斷,無法確認系統性風險積聚的程度,無法隔離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間的傳導問題。其次,存在“合成謬誤”。單純的微觀審慎監管會忽略總杠桿率的上升和總信貸資源的錯配,只有宏觀定位的審慎監管才能應對全局性的金融風險。最后,無法反映風險的系統性。比如,銀行貸款的回收率取決于整體的信貸狀況,單個銀行的債務狀況取決于有多少家銀行的融資行為是建立在同一抵押品上的,只有著眼于全局,才能清晰地觀察到金融體系的風險。
總之,在現有貨幣政策框架和微觀審慎監管之間存在政策操作上的空白,充斥著可能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各種因素,伴隨全球金融加快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快速膨脹,其對經濟金融穩定的潛在影響也在日益擴大,亟需通過完善政策框架來積極應對。宏觀審慎管理恰能有效彌補這一缺陷,因此開展相關研究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三、關于宏觀審慎管理的工具
基于宏觀審慎管理的兩個目標維度,可將宏觀審慎工具分為逆周期工具和增強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工具兩大類。前者主要解決順周期性所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后者主要針對一個時點上跨機構維度上的系統性風險。目前理論和實踐中比較流行的主要有:
(一)逆周期工具
1 建立逆周期資本要求。Kashyap和Stein(2004)認為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對于整個宏觀調控當局來說是一個最佳方案,既可以達到保護存款保險基金的微觀目標,又可以達到在衰退時期繼續保持正常的信用創造能力的宏觀目標。此次金融危機以來,理論和實務界已基本達成共識,即應當引入針對具有逆周期特征的資本要求,促使銀行在經濟上行階段增加資本、建立資本緩沖,供其在經濟下滑、貸款損失增加時使用。
2 動態撥備。與逆周期的資本要求不同,動態撥備主要目的是應對可以預期的資產損失,主要是應對不可預期的經濟周期波動造成資產損失。對于如何緩解貸款損失準備的順周期性,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采用跨周期的撥備計提方法,提高撥備計提的前瞻性。與資本計提原理相同,銀行在經濟上行期信用風險已經累積,因此應多提撥備,用來抵御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在經濟下行期違約率上升時,可以用其抵御增加的信用損失,而不必因增提撥備而緊縮信貸,加劇實體經濟下滑。
(二)增強金融體系應對沖擊承受力的工具
增強金融體系應對沖擊承受力的宏觀審慎工具主要分為三類:一是限制杠桿率的工具,包括對金融系統整體的資本比率和信貸增長上限的限制等;二是限制流動性風險的工具,包括對金融系統整體的貨幣錯配限制等:三是限制相互關聯性的工具,包括集中度限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系統性資本金附加要求、設立中央交易對手方等。
1 杠桿率乘數。英國貨幣委員會前任委員Good-har提出 了限制杠桿率的工具:信貸和融資杠桿率增加函數。貨幣當局須首先設定一個通脹目標范圍并據此制定出一個銀行總資產增長目標。當銀行信貸資產增長總量超出目標區域范圍時,調高銀行機構資本金乘數;反之,降低乘數。比如通脹范圍為3.5%,銀行信貸增長范圍為8%~13%,若信貸增長率超過13%或低于8%,則調高或降低資本金乘數。
2 貨幣錯配乘數。與銀行資產負債錯配率相關的函數,可以規定不同錯配比率的資產負債對應不同的資本金乘數。例如,如果2年期的資產,其資金來源
是2年的負債,則乘數為1;若2年的資產對應1年的負債,則乘數為2。
3 系統重要性資本金附加要求。即按照每個金融機構對全局性風險的貢獻程度不同設置不同的資本金附加要求。具體來講,可以對那些一旦破產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系統性違約損失的金融機構,在一般性資本要求之外,再設立一個系統性資本金附加要求,一方面可以為整個系統提供追加性保險:另一方面可以激勵此類機構調整其資產負債表以減少對全局的威脅,以期解決“大而不能倒”等問題。
總體來看,上述工具都在資本監管范圍以內,屬于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的改造或擴展,可以認為是宏觀審慎理念在微觀機構監管中的應用,我們認為這些工具僅僅是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包的一部分,還應包括更為廣泛的內容,如貨幣政策本身。由于相機抉擇、逆風向行事是貨幣政策的重要特征,因此從這一角度講貨幣政策工具本身即具有宏觀審慎的屬性,如動態的貨幣信貸供應通常被視為一種新的宏觀審慎工具,而宏觀審慎的利率政策也能起到平穩經濟周期和防范系統性風險的作用。此外中央銀行采用差別(動態)存款準備金率、定向央票、首付比例等工具引導貨幣信貸適度增長,也屬于宏觀審慎政策的重要工具。而許多央行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也能達到宏觀審慎目的,如對“大而不能倒”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征收較高的保險費。在對系統性風險的救助階段,美聯儲采用的TAF(定期資金招標工具)、TDWP(定期貼現措施)等流動性注資工具,類似我國的再貸款、再貼現也應是中央銀行可采用的宏觀審慎工具。
四、中央銀行應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發揮更重要作用
宏觀審慎管理須在特定組織架構基礎上組織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機構是宏觀審慎管理活動組織者、政策制定者和決策者,要求政治上具有獨立性、法律上具有保障性、職責上具有宏觀性,并具備跨越多個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知識、技能與經驗。
(一)宏觀審慎管理機構的組織模式
國際上行使宏觀審慎管理職責的機構存在四種組織模式:一是宏觀審慎管理機構擁有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者和財政部的所有功能。該種模式雖解決了外部協調成本問題,利于統一實施金融穩定管理政策,但對多數經濟體而言存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監管政策職責混淆問題。二是微觀審慎監管當局下設宏觀審慎性管理職能部門。贊成者認為微觀審慎監管當局具備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推動宏觀審慎管理的實施,但反對者認為微觀審慎監管當局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存在與系統性管理職能的矛盾,以常規微觀監管手段承擔宏觀總量控制的職能,可能會扭曲常規監管應有的作用。三是央行接管宏觀審慎管理權力,行使系統穩定管理者的職責。贊成者認為中央銀行長期專注貨幣管理和宏觀調控,具備經驗和手段以前瞻性地把握和測度宏觀經濟趨勢、運行拐點和總量風險,并且在建立低通脹的環境、維護金融市場運轉和支付體系安全中起到關鍵作用,因此在宏觀審慎管理方面具有獨特功能。但是,有觀點認為該種模式會損害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四是建立一個協調性宏觀審慎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財政部、央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部分獨立專家等組成。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向委員會提供政策建議,委員會做出最終政策決定。
(二)中央銀行應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各國在危機后更明確討論宏觀審慎管理的框架和職能,設立專職維護系統性金融穩定的機構漸成趨勢。上述四種模式各有優劣,宏觀審慎管理職能具體由誰承擔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但從國際上主要國家的做法和貨幣當局的職能特性考慮,作為宏觀調控框架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央銀行應在宏觀審慎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1 宏觀審慎管理與貨幣政策的總體目標一致,貨幣政策應是金融穩定整體框架的一部分。實踐表明,貨幣政策是逆周期的,而微觀審慎監管,尤其是以《新巴塞爾協議》為依據的銀行監管具有順周期性。宏觀審慎管理的“宏觀流動性管理”本質與貨幣政策希望達成的目標具有一致性,逆周期宏觀審慎管理政策通過緩解銀行體系順周期性風險累積而對實體經濟融資功能產生影響,逆周期貨幣政策依靠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為金融體系穩定提供保證。
2 后危機時代的中央銀行應對新的通脹形式,需要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與貨幣政策職能的統一。由于現在的通貨膨脹越來越表現為資產價格上漲型,所以過去單靠簡單貨幣政策規則和利率等市場化工具就能實現調控目標的貨幣政策不再成立。從特點看,新資產杠桿容易導致流動性過度膨脹,從而會出現物價上漲、明斯基時刻(資產價格泡沫破滅)、費雪效應(債務一通縮效應)的疊加,即物價不穩定與金融不穩定共存現象。這表明,傳統的貨幣政策調控工具對于此類通脹的治理實踐中可能不可行,需要加入宏觀審慎管理予以應對。
3 宏觀流動性的漲縮調控與結構配置問題,需要中央銀行去統籌考慮。所有的危機和風險表現形式本質上都是流動性問題。中央銀行作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場即時流動性的唯一提供者決定了其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應發揮決定性作用。無論從宏觀流動性管理,還是從宏觀流動性最終來源看,宏觀審慎管理都應該由中央銀行來行使。金融危機時期可能出現流動性枯竭。而只有中央銀行才是流動性的最后提供者(最后貸款人),中央銀行如果沒有事前監管權而只是在危機時充當付款人,不僅容易滋生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而且也容易貽誤流動性注入的最佳時機,不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
4 從中央銀行自身職責看,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條件。一是中央銀行是宏觀調控的主要機構之一,在評估宏觀經濟狀況和宏觀金融風險方面具有比較優勢,能夠借助于為制定貨幣政策而進行的經濟和貨幣形勢分析,來對本國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從宏觀層面進行審慎分析;二是中央銀行擁有支付、清算、結算和信息的優勢和資本,有利于發揮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的作用:三是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性管理權力同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權責是對應的。中央銀行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重任,宏觀審慎性管理同金融穩定密切相關,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促進宏觀審慎性管理職能與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統一,有利于落實中央銀行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政策措施。
五、對我國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的啟示
與國際當前金融監管趨勢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屬于分業監管體制,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負責監管。同時,中國人民銀行也在貨幣市場、資金清算、反洗錢、征信體系等領域進行監管,主要負責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以維護金融穩定??陀^上講,這一監管體系適應了當時國內金融體系發展的需要。但次貸危機的爆發暴露了這一監管體制的缺陷,說明滯后于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步伐的分業監管體制有可能助長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下,如何改革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立適合我國
國情的宏觀審慎管理架構,是監管當局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我們認為在涉及金融體系穩定問題上,既需要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對單個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需要包括逆周期政策在內的利率、匯率和資本管理等政策的配合。結合我國國情和金融市場的發育狀況,有必要首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明確中央銀行主導地位
目前理論界和政府多數贊成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但對在多大程度和范圍上發揮作用――是僅僅作為系統性風險的評估機構還是同時具備更為廣泛的監管權上意見并不一致。然而對于我國而言,明確央行的主導地位有著堅實的基礎:首先,央行一直以來承擔著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是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唯一承載者,而貨幣政策本身又是金融穩定整體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央行是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場即時流動性的唯一提供者,而市場流動性又決定了金融系統在面對沖擊時的彈性與穩定性;再次,央行擁有支付、清算、結算和信息等的優勢和資本,在系統性風險防范過程中有利于發揮自身優勢;最后,央行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職責決定了其必須在風險防范和危機處置的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當前的金融監管格局下,明確央行宏觀審慎管理的主導地位,進一步發揮中央銀行的優勢顯得至關重要。
(二)明確微觀審慎監管的管理方向,不斷完善監管體系
金融危機的爆發,使人們在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微觀監管存在不足的同時,也對進一步提升微觀監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巴塞爾協議Ⅲ》所展現的,應進一步完善微觀監管指標體系,發揮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因此,作為目前微觀審慎監管的主導者,銀監會應首先樹立宏觀監管意識,并從職責定位和監管方向上人手,進一步明確同中央銀行在系統性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分工,加強與中央銀行等其他職能部門的溝通與配合,樹立宏觀監管意識,提高宏觀政策水平,進一步完善各項監管體系。
(三)明確現階段中國金融體系面臨的系統性風險與海外成熟市場的差異
從系統性風險的角度來看,歐美國家的風險來源主要是由于高杠桿率和關聯交易以及影子銀行體系等帶來的風險傳染,而就當前主要從事傳統金融業務的中國金融業來看,更多的系統性風險體現在微觀個體商業模式上的同質化風險和宏觀經濟、宏觀政策短期內大幅變動的風險。因此,與次貸危機后歐美國家關注的杠桿率指標、前瞻的撥備指標等方向不同,中國的宏觀審慎管理更應關注如何引導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深化,關注宏觀經濟大幅波動可能對金融體系造成的沖擊等。
(四)注重解決和完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問題,強化政策的協調配合
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不穩定和不連貫也會影響宏觀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而現實中這些政策的目標又往往并不一致。比如,我國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而金融監管政策的目標卻總離不開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投資者利益保護等內容。目標的不一致容易導致政策之間缺乏協調性,為經濟或金融危機的發生埋下隱患。同時,金融危機也表明,只有金融業監管機構和宏觀審慎管理機構保持密切關系,才能在承受壓力時有更迅速的反應并做出更好的決策。只有宏觀監管部門與其他各部門充分協調與溝通,才能保證數據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因此,加強和完善各項信息交流渠道,協調我國一行三會、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的政策立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房地產價格;泡沫理論;宏觀調控政策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176-02
引言
從1998年實行貨幣化分配以來,中國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但到2002年,泡沫的問題開始被各方關注,宏觀調控政策也一直企圖控制房價。但房價一直未出現實質性的下降,房價和調控呈現出“漲中調,調中漲”的特點。對于房價調控政策的評價有很多的視角,但是房價上漲到一定的程度,當其脫離了實體經濟發展時就形成了泡沫,因此,從泡沫的角度對其分析評價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可行的。
一、房地產泡沫的形成機制
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中,“泡沫可以不太嚴格地定義為:一種資產或一系列資產價格在一個連續過程中的急劇上漲,初始的價格上漲使人們產生價格會進一步上漲的預期,從而吸引新的買者——這些人一般是以買賣資產牟利的投機者,其實對資產的使用及其盈利能力并不感興趣。隨著價格的上漲,常常是預期的逆轉和價格的暴跌,由此通常導致金融危機。”可見,泡沫是一種或多種資產價格的異常的漲跌,資產是泡沫的載體,以房地產為載體的泡沫就是房地產泡沫。而且,房地產是泡沫比較青睞的一種資產,這源于房地產本身的特點,房地產泡沫形成的基礎是土地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同時,由于房地產建設周期長,供給缺乏彈性,價格主要取決于需求。當一個時期需求旺盛時,房地產價格就會持續快速上漲。這種局面會增加價格進一步上漲的預期,投資者紛紛加入,同時會吸引投機者進入。少數投機者輕松獲得高額利潤的行為對周圍民眾產生示范效應,在非理性的從眾心理的作用下,就會有更多的人加入投機行列。投機需求的膨脹,使市場上出現繁榮的假象,引起進一步漲價的預期,從而形成一個自我強化的正反饋(見圖1)。
房地產泡沫形成的助燃劑是金融泛濫和政策失當。由于房地產產品價值量巨大,如果沒有金融機構和政府的助推,價格不會膨脹為泡沫。金融部門的過度放貸,起到了煽風點火的作用。宏觀調控政策不力、失當始終是泡沫產生和破裂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如美國次貸危機,政府的住房政策和利率政策難辭其咎。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要控制房價快速上漲,就要打破這個循環,進行綜合治理。一是通過增加供給,緩解需求壓力。由于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供需缺口總會存在,增加供給也只能在一定時期緩解供需矛盾。更重要的要打擊市場投機,合理控制投資需求。一方面要加強市場管理,另一方面要給投機行為斷糧,截住進入房地產市場的過量資金。那么,我們的調控政策是否抓住癥結、對癥下藥呢?下面就在回顧歷年政策的基礎上進行分析。
二、2003年以來房價調控政策回顧
1.第一階段(2003—2005年),朦朧期。以18號文和121號文為代表。重點是調控住房供給總量,整頓土地市場。具體包括:嚴控信貸,提高項目自有資本金,提高行業進入門檻;整頓清理土地市場,徹查開發區與大型項目,完善各項土地制度,嚴格控制土地供給總量;土地交易實行招、掛、拍,杜絕協議出讓土地。此次調控基本達到了嚴控土地供給總量的目標,但控制供給和鼓勵消費的矛盾帶來了地價房價飛漲。2004年全國商品房價格同比增長15.2%。2005年初,房價同比增速超過了20%。
2.第二階段(2005—2008年),全面治理期。以“國八條”、“新國八條”、“國六條”和9部委“十五條”為代表。重點打擊炒作和解決結構性矛盾。具體包括:提高購房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限制期房轉讓、提高住房交易稅;調節住房供給結構,增加普通住宅供應比例,增加小戶型供給比例;住房分類供應,興建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解決中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這個階段政府雖然從各個方面采取措施全面整治房地產市場,但一直到2008年初,房價才有所松動。2008年1月全國住房成交量首次出現負增長(十年來第一次負增長),2008年7月全國住房價格開始下降。
3.第三階段(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搖擺期。到2008年下半年,緊縮性的政策開始松動。表現為央行先后兩次下調貸款基準利率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同時出臺了降低住房交易稅費的政策。在鼓勵住房消費及寬松貨幣的“救市”政策的刺激下,2009年房價重新快速上漲。
4.第四階段(2010—2012年上半年),嚴厲期。以“新國十條”、限貸令和限購令為代表。重點仍是打擊投機和調整結構,與2005—2008年的政策比較,措施力度更大、涉及面更廣、針對性更強。嚴厲的政策實施后,市場雖出現“量跌價滯”的變化,但到目前為止房價仍然處于膠著狀態,沒有下降到合理范圍內。
三、房價調控政策評價及建議
從政策回顧中可見,總體上房價調控政策抓住了房價上漲的關鍵,集中從擴大供給、抑制投機、加強金融監管三個方面進行綜合治理,這為調控成功奠定了基礎。另外,調控的手段也比較靈活多樣。擴大供給包括整頓土地市場,打擊囤積,調整供給結構,增加中小戶型和中低價房建設;抑制投資需求包括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通過稅收增加物業的交易成本和持有成本;加強金融監管包括房貸加息,嚴格貸款條件和審核,收緊房地產信托,限制外資炒房。
調控政策之所以受到眾多的質疑,主要是調控效果不理想。房價高漲引起的社會不滿情緒,已經遠遠超越了其經濟意義本身。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對商品住宅價格屬性把握不準,調控目的偏失。實際上商品住宅雖有消費和投資雙重功能,但從本質上看屬于資產即不動產范疇,其價格也必然屬于資產價格范疇。但調控政策并未從住宅資產價格這一客觀屬性出發來制定相應的調控目標和政策,而僅僅從居民普遍買得起房的角度出發,來壓抑房價,這是明顯的誤解。調控房價的目的,并不是要使房價降至人人都能買得起房的程度,而是要擠壓房價泡沫,回歸真實價值,避免大起大落的震蕩,確保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因此必須建立住房梯度供應的長效機制,把購房需求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與住房的供給能力相適應,在供求平衡的基礎上,才能促使房價穩定。政府的調控思路在2007年有了標志性轉變,但是認識還不足,特別是基層部門,只是為了完成眼前保障性住房任務。
2.對房價“個性顯著”的特點認識不足,政策“一刀切”,缺乏彈性。住宅資產價格的地區差異性很大,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收入水平以及供求狀況等多種因素不同,決定了房價水平也有很大差異;即使同一地區不同地段的房價也差別很大,例如城市中心區與邊緣區住房價格相差懸殊。同時,每宗房地產由于區位、房型、樓層、朝向和品質的不同,都有不同的價格,基本上是一房一價,很難得出一個可控的平均價位。對房價的調控也應該遵守這個規律,因地制定調控政策。
3.對住宅資產價格形成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希望立竿見影。住宅價格的形成是多種因素綜合長期作用的結果,企求用一紙行政命令限價、壓價,立竿見影,是不切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