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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農業部管理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評估、審批與計劃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法規、政策,起草農業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提出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總體方案和項目前期工作計劃,統一審批基本建設項目,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歸口管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核、審批直屬單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農業部行業司局負責提出本行業投資計劃建議,初選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概算,組織本行業項目的實施,管理本行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包括統一規劃布局,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項目申報,根據委托審批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組織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施工建設等。
第四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與投資計劃下達,堅持先開展前期研究、后申報項目,先專家評估論證、后進行決策,先審批項目、后下達投資計劃的原則。
第五條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根據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結合農業行業發展的需要和農業部的中心工作,在綜合部內行業司局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年度項目投資指南,報部常務會議或部領導審定后。
項目投資指南應主要包括年度投資方向和項目重點領域,目標任務和區域布局原則,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以及投資控制規模等。
項目投資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統一印發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直屬直供墾區,指導相關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地方及直屬直供墾區申報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文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直供墾區以計字號文報農業部,分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有關行業司局。
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項目文件,由各單位內的投資計劃管理機構會同業務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和審查,以計字號文報農業部,分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有關行業司局。
第七條立項評估和初步設計評審原則上應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承擔。評估(評審)機構組織專家按類別對項目進行評審。每個項目應由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提出獨立審查意見,評估(評審)機構綜合專家意見后形成對項目的評審意見。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制定項目立項評估辦法和評估標準,會同行業司局統一組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工作。包括統一從農業部基本建設項目專家庫中抽取并確定評估專家,統一評估細則、時間和地點等。
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項目的初步設計,由農業部行業司局負責評審;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審。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與概算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評審。
項目評估(評審)費用根據實際支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擔。
第八條經專家評估通過的行業項目,由農業部行業司局進行初選,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提出年度項目總體安排意見及初選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詳細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與來源、建設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根據投資可能、項目評估結果和行業司局的初選意見,對項目進行審查和綜合平衡。對限額以上或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審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審批的限額以下項目,按程序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審批或審定;對由農業部審批的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項目,經部常務會議審定后,報主管部長審批立項;對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主管部長審批立項。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主辦,有關行業司局會簽,報部領導簽發,以農業部文件下達。
第十條地方及直屬直供墾區承擔項目的初步設計,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由農業部行業司局根據項目評估意見,辦理批復文件;中央投資在600萬元以下的,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時抄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行業司局。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發展計劃司或委托相關部門根據項目評審意見辦理批復文件。
農業部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以辦公廳文件下達。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一經農業部批準,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單位、建設內容、降低工程(貨物)質量、壓縮投資規模等。
第十二條確因客觀原因需進行重大變更的項目,應當重新向農業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變更:
(一)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變更建設性質的;
(三)變更建設單位的;
(四)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
(五)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變更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或者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準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
第十三條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批初步設計。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向原審批部門申請批準:
(一)變更建設期限;
(二)變更招標方案;
(三)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但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情形的;
(四)變更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10%以下的,或者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準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下的;
(五)其它變更。
第十五條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可列入農業部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年度投資。
關鍵詞:工業投資 項目審批 管理
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是我國長期以來在投資領域一直采用的一項制度,它要求一般的工業投資項目都要經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批準方能實施。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政府干預經濟的方式,亦即通過政府干預投資項目來實施對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應該說,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政府干預行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更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或者說,這種政府干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也許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當我國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取向以后,仍舊沿襲這種比較僵化的同時又是帶有濃厚計劃色彩的投資項目審批制度,將不利于發揮市場在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從而也有悖于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因此,應當對我國現行的投資項目審批制度進行改革,使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工業投資項目的概念
工業投資項目系指企業以固定資產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它是將一定量的資金直接用于購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形成實物資產并能產出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工程項目。這是在給定的期限和地點內,按照設計規定的質量要求與預算范圍一次完成的為某項開發目標而規劃的投資、政策以及機構等活動的綜合體。包括:對土建工程和設備的投資;提供有關設計和工程技術、施工監督以及改進操作和維修等服務;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對人員進行培訓;改進有關價格、補貼或成本回收等方面的政策;擬定項目實施計劃等五個要素。投資項目是在技術、經濟和組織上獨立的投資單位,根據我國目前的投資管理體制,工業投資項目可分為基礎建設項目和更新改造項目。
二、當前工業投資項目審批的現狀
工業投資項目審批是城市建設過程中政府行政審批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盡管近年來國內開展了大量的建設領域行政審批改革活動,但由于種種阻力,審批改革的效果不盡人意,通過查閱文獻資料和實地調研及訪談,將工業投資項目審批的不足之處歸納為如下幾點:
1. 審批機構與審批事項繁多
工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所涉及的部門包括了發改委、規劃局、建委等 10 多個政府機構,對于這些政府機構,審批成為其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導致政府的服務、監督職能轉向過多的直接干預。此外,過多的審批機構直接導致了繁多的審批事項,同時,審批機構的過多設置使得多頭審批、多層審批、重復審批等現象長期存在。近年來,各地政府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一門式”、“一站式”審批方式普遍運用,并且,這種審批方式將諸多“串聯式”審批整合為“并聯式”,一定程度上縮減了審批程序。但由于未對審批流程進行徹底再造,并且各機構及機構內部職能科室缺乏協作,信息共享程度在機構之間相當低下,因此,多頭審批、多層審批、重復審批的現象沒有徹底杜絕。
2. 普遍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
從市場監管的角度看,審批是一種事前監督手段,但這并不能完全解決政府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的監管問題。因此,對市場經濟主體的事后監督不能忽視。工業投資項目審批實踐中,各審批機構往往只重視事前審批,而對項目開工后的過程監管卻不加重視。這一方面提高了行業的準入門檻,將諸多企業拒之門外,另一方面,對于準入的項目,在施工許可之前的各項審批流程被層層嚴控,項目的遲遲不能開工,部分項目從立項備案至施工許可所耗費的審批時間達半年甚至更長。這對于實施中的工業投資審批項目無疑為一重大打擊,企業投入巨額資金,并且很大部分資金為銀行貸款,如何盡快完成項目迅速回籠資金顯得尤為重要,項目因審批問題而耽誤的時間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嚴重挫傷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由于企業在前期耗費了大量的時間成本,項目開工后,便出現了重工期輕質量的后果,此時政府的事后監管又缺乏力度,從而使大量的低質產品進入市場,對社會產生了負效益。
3、審批時限規定不合理,工作效率長期低下
在調研和資料查閱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同一審批事項在不同地區的審批時限規定不盡相同,而且較少有明確的法律或規定對審批時限進行核定,部分審批流程的審批時限在不同地區相差甚大。通過調研部分審批程序的審查內容及過程,審批時限過長主要有兩方面原因:其一是審批一般需通過科員審查科長復核分管領導審批三步驟完成,而實際過程中,科長與分管領導工作較為繁忙,特別是分管領導常出差在外,并且未將審批權限下放;其二是部分審批流程需經過多名不同專業和技能的科員審查,且審批責任劃分不明確,科員之間出現相互推諉審批流程的現象,審批時限因此而不得不延長。
4.審批流程不規范,需進一步完善
工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制度要做到公平、公正,必須明確每一審批流程的法律依據,審批程序和審批標準。然而,實際情況是多數審批程序不透明,自由裁量權過大,這種審批的隨意性,既扭曲了政府職能和社會經濟結構,也容易引起權力尋租,滋生行敗。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這一規定雖然可以提高審批事項的公眾認可度,但并沒有完全改變政府在設立行政審批事項上的不透明性。
三、改進工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方案
要改進當前投資項目審批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至少要從以下方面來考慮:
1. 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壓縮審批事項
鼓勵投資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頒布的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自主選擇投資領域和投資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資行為的地方規定和相關項目審批。同時正確界定基本建設程序中的投資者行為和行政行為。取消屬于投資者行為的項目審批環節。對于國家、省市區投資建設項目,以及需要爭取國家和自治區資金、土地、稅收等政策支持的建設項目,按國家和各市規定的環節和程序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報批。對各類投資項目,非投資主管部門(除土管、規劃、環保部門外)一律通過參與主管部門牽頭的聯合審批、聯合審圖或采用非審批方式參與管理,取消獨立項目審批環節。其中無基本建設內容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標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項目,除規劃、環保可保留簡化核準環節外,其他環節取消項目審批;由政府連同方案招標獲得土地開發權的投資項目(相關控制指標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管理目標在評標及修正方案中實現),取消所有環節的項目審批,實行備案制管理。
2、減少審批環節,加強后續監管
將事前審批轉變為日常監管、事中檢查,事后稽查手段,加大項目監管力度。當然對于一些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事項,如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等,采取拍賣、招標投標等市場運作方式,加強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對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的事項,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企業經營自,實現對企業的間接監督管理;對應由統一的管理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取代個案審批的事項,制訂相應的管理規范和標準,并監督組織實施。這樣既能夠節約大量的審批時間,也不會發生一些因為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可能出現的問題。
3、推進項目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充分授權服務窗口
首先要推進項目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即部門項目審批職能向科室集中,部門項目審批科室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部門項目審批項目進政務服務中心落實到位,部門對窗口工作人員要授權到位。對此市委、市政府應歸并市級行政許可部門職能,在不增加內設結構數、中層干部職數和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將過去分散的行政許可職能歸并到行政許可科。其次要充分授權服務窗口,提高審批效率,結合部門的實際工作與政府下達文件提出該部門授權一級審批硬性指標,單位領導要以委托書或發文的形式對窗口項目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理充分授權,除需要技術論證,聽證、集體研究決定或者上報審批的項目審批外,其余是審批事項都要依法授權窗口直接處理。最后要全力貫徹項目審批“一事一地”的原則。凡是進入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不得在中心之外受理、辦理,從源頭上切斷審批件“兩頭受理”和“體外循環”的鏈條,防止政務服務中心被架空。再次是制定部門領導現場辦公制度,窗口負責人必須由中層以上干部擔任;各主要審批部門各派一名副局長一年中至少半年常駐政務服務中心,其他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每周至少現場辦公一天。
4. 完善審批機制,提高審批效率
盡快督促、落實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項目并聯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包括“一窗受理,告知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流程等,落實好每個環節,提高審批效能,加快項目落地速度。
5、規范審批程序,加快項目落地
首先要簡化土地、規劃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首先對需市政府審批的用地項目,建議調整為市政府授權市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審批結果報市政府備案;對需由國家和市區審批的用地項目,按照國家和市區有關規定執行;另外簡化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辦理程序,對涉及部門內部 2 個以上科室審批的事項交與行政許可科統一辦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內部審批環節,縮短辦結時間。其次對辦理時間過長的一些事項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實現項目審批與技術審查完全分離,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做好專業審圖中介機構等市場中介組織的培育和扶持工作,行政機關只根據專業中介機構的審查結果簽發格式化的審批意見書,也為下一步網上審批奠定基礎。最后要建立項目前置審批協調組。參照并聯審批的做法,成立由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牽頭,由各個部門涉及項目審批環節的科長組成的項目前置審批協調組,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盡量壓縮項目前置審批時間,提高項目前置審批效率。
參考文獻:
[1] 張輝. 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J]. 浙江經濟. 2012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倩鈞烴”為你整理了這篇政務服務近五年以來和2021年工作總結以及未來五年和2022年重點工作安排情況匯報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一、近五年總體工作情況
一是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市縣兩級組建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級劃轉25個部門195項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
二是健全市縣鄉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市縣鄉三級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政務服務“好差評”,所有社區和1638個有條件的村達到“六有一能”標準,“一站辦”“就近辦”能力顯著提升。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分別向各縣、三區下放市級行政許可事項144項、65項;建設、應用市縣一體化審管聯動平臺,實現審批、監管有效銜接,累計推送各類信息13.6萬余條;深入推進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承接了政務服務標準化、“一鏈辦理”、告知承諾制等15項國家及省級改革試點,實現“一窗受理”“一鏈辦理”“一網通辦”“一次辦好”。
四是優化營商環境。開辦企業更便利,實現照、章、稅、保、金等8個事項1個環節0.5個工作日辦結,平均提速3倍。今年1—10月,全市新登記市場主體27.47萬戶(同比增長32.1%),市場主體總量128.49萬戶(同比增長33.4%),增速均居全省第一。建筑許可辦理更高效,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無紙化”審批,推行“拿地即開工”、區域評估、“多評合一”等改革措施,政府投資類、社會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65個工作日內辦結,簡易低風險項目全過程審批時間控制在6個工作日以內。招投標服務更優質,公共資源交易更加便捷高效,主要類別交易項目實現全流程電子化,電子保函累計為投標人節約資金流10億余元。
五是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為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在全省首創上線“政企直通車”平臺,實現惠企政策“一網通辦、一鍵兌現”,目前,已上線惠企政策1100余條,為1.22萬家企業發放補貼4.42億元,為13.26萬家企業減免費26.56億元,為2.1萬家企業批準緩繳費用45.76億元。
二、2021年工作情況
聚焦“政務服務、開辦企業、建筑許可、招標投標”四大領域,深化“一網通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商事登記及“一業一證”、“一鏈辦理”、“雙全雙百”、“全域跨域通辦”、惠企政策兌現等七大改革,服務質量和服務效能顯著提升,群眾滿意率99.99%。
一是豐富服務模式,打造政務服務新生態。推動集成服務,圍繞企業和個人全生命周期服務事項,深入實施“雙全雙百”工程,打造林地集成審批、“物流一件事”等230余個服務場景并全程網辦。推動跨域服務,確定132項“跨省通辦”、298項“全省通辦”、626項“全市通辦”事項,開發上線跨域通辦證照制作輔助系統,與蘇浙滬等26個省市343個地區建立跨省合作關系,累計辦理跨域通辦業務1.1萬余件。推動“無證明”服務,印發《臨沂市政務服務免證辦事項清單(第一批)》,實現19個部門單位、468項政務服務事項無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即可辦理。推動網上服務,市縣兩級依申請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平臺管理,市級網上可辦率達99.96%、全程網辦率達98%。推動掌上服務,“愛山東”APP臨沂分廳注冊用戶突破700萬、上線事項3000余項,數量均居全省第一。
二是聚焦企業需求,打造商事服務新高地。深化“一業一證”改革,行業綜合許可證發放范圍擴展至建筑、檢驗檢測等50個行業,累計發放6.83萬張,數量全省第一。實施企業證照“三聯辦”改革,首批53項事項開展企業營業執照與許可證件開辦、變更、注銷“三聯辦”服務。推進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簡易注銷公告時間由45天壓縮至20天;在全省率先實行企業“休眠”制和“代位注銷”,解決困難企業“復蘇難”和特殊企業“退出難”問題。
三是再造審批流程,打造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新模式。創新推出“我要立項”等11類工程建設項目“一件事”情景式主題審批,辦理各類“一件事”審批710件,項目開工時間平均提前20余天。實施“拿地即開工”項目350個,開工時間平均提前3個月;區域評估總面積969平方公里,受益企業791家;實施“多評合一”項目90余個,每個項目評審費用節省2萬元以上、時限壓縮50%以上。
四是提升交易平臺,打造公共資源交易新格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實現交易環節全程網上辦理。開通運行“標證通”系統,交易主體通過手機等移動終端即可辦理業務。,電子印章領取率達50%以上全市各縣分中心全面啟用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實現土地交易市縣一體化。積極開展省遠程異地評標省市一體化試點,與省內外13個地市建立合作機制,實現多CA全省共享并率先開展交通領域遠程異地評標試點。
三、未來五年和2022年重點工作安排
(一)未來五年工作思路:緊扣“政務服務更精準”要求,聚焦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需求,堅持線上線下雙向發力,全面深化商事登記、工程建設、政務服務、招標投標四大領域改革,不斷強化標準化、集成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更加注重黨建引領、改革驅動和法治保障,持續降低審批門檻、提升服務效能,著力打造精簡高效、惠企便民的政務服務環境,確保營商環境牽頭指標評價成績和政務服務專項考核排名逐年提升,力爭進入全省第一方陣。
(二)明年工作安排
一是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市縣同權”,試點開展“縣鄉同權”,推動更多事項就近辦理;完善審管聯動平臺,落實聯合踏勘評審、告知承諾制銜接辦理、業務函詢機制,推動審管無縫銜接;推進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豐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推廣應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承接開展同源改造省級試點,完善市縣鄉村四級服務體系,持續提升“一窗受理”“一鏈辦理”“一網通辦”“跨域通辦”服務水平。力爭2022年底前“一窗受理”通辦率達90%以上,新推出不少于10項“一鏈辦”主題式場景服務,100項高頻事項由“全程網辦”向“好辦易辦”轉變。
二是深化商事領域改革。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在全市實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提高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備案和實行告知承諾三種方式改革事項占比;深化“一業一證”改革,持續優化線上申辦系統和線下辦事流程,實現市場主體“準入即準營”;提升“一網通辦”水平,優化“一窗通”系統功能,力爭新開辦企業登記全程網辦率達99%以上、年底市場主體突破150萬,簡易注銷全程網辦率達95%以上;推廣應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開展商事服務領域營業執照印章檔案電子化融合應用國家級試點,力爭電子營業執照領取率達60%以上,電子印章領取率達50%以上。
一、指導思想
圍繞全區“奮戰五年、再造”的奮斗目標,根據國家、省、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實加強服務和推進全區項目建設的工作大局,著力打造服務態度好、辦事效率高、投資環境優的政府形象,為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便民、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務環境。
二、服務范圍
(一)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區領導聯系的重點建設項目;
(三)投資額在5000萬元(外資企業5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工業項目及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四)浙商、潯商來潯投資的重大投資建設項目。
三、服務內容
(一)企業(含外資企業)審批、登記過程項目核準中,名稱核準、合同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代碼證、批準證書等審批環節;
(二)項目備案或核準過程中,備案或核準、規劃選址或規劃條件、環評批復、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批環節;
(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用地規劃、消防設計、防雷裝置設計、安全生產、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工程、有線電視、衛生設施、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審批環節。
四、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
1.各職能部門窗口在受理納入“綠色通道”的項目后,應立即進行項目登記工作,并及時上報區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實行項目審批進展情況周報制;
2.由區發改經信委牽頭召開“綠色通道”項目協調會。不能確定主審部門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并負責“綠色通道”項目的督辦;
3.各窗口在受理“綠色通道”項目時,應遵循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的原則。對可以立即答復或辦理的事項應當場答復、辦理;
4.涉及企業登記注冊的,在申請人對有關事項內容做出書面承諾的前提下,工商窗口可以先行辦理營業執照;
5.“中心”窗口在受理“綠色通道”項目后,應主動指導、幫助申請人準備審批資料,書面告知審批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問題,辦結后應盡快主動通告申請人。
(二)流程
1.委托:由投資者自愿委托所在鎮(開發區)員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提交委托文書及有關證件;
2.受理:對投資者委托的事項,員均應受理,并出具受理的有關手續;
3.:對投資者委托的有關審批辦證事項,由所在鎮(開發區)員負責到省、市、區相關機構代為辦理;
4.回交:對投資者委托的行政審批辦證事項,員辦結后,必須迅速回交委托人。
五、工作機制
(一)完善服務機制。繼續推行和完善聯合審批、一審一核、現場踏勘、全程等服務制度。繼續深化網上審批工作,擴大網上審批的業務范圍。進一步完善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等相關制度。繼續推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等服務形式,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優化辦理程序。試行“四證聯辦制”。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要求,為投資企業實行無障礙行政審批服務。
(二)實施督查監管。凡列入“綠色通道”審批服務的工業項目,由“中心”進行全程監控,對將要超時的,提前“紅燈”警示;對工作質量要求有差距的,隨時提醒告知;對并聯審批等操作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視情及時進行協調或報告,力爭服務再提速、效率再提高。
(三)增強平臺功能。利用審批事項專項清理的成果,落實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服務事項“應進盡進”的原則,對涉及工業項目審批的部門,“中心”將進行書面對接,由部門確定進“中心”集中辦理的審批事項。按照實事求是原則,各有關部門對進“中心”的審批事項要明確,不進“中心”的必須說明理由。加強對窗口充分授權管理,使窗口既受理又辦理,進一步增強窗口的辦事能力。
關鍵詞:土地審批 制度改革 征轉分離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1(b)-0243-01
我國是一個典型的地少人多的國家,一方面,為確保國家的糧食供給必須對耕地進行嚴格的保護,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飛躍式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向鄉鎮、農村擴展,在全國各地大興土木的過程中,建設用地驟然緊張,人地矛盾也在不斷升級。在這一背景下,土地征收審批制度就成為了保證土地合理利用的關鍵環節。
我國現行的土地審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供應審批及征收審批等內容。以農用地轉用為例,審批通常包括擬定申報、審批批準、及組織實施等三個步驟。作為土地制度的核心內容,征地審批制度是滿足我國基本用地需求的重要保障,為使征地工作有法可依且運轉順暢,2010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于部署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通過試點城市的制度改革,為建立更加科學、完善、長效的土地制度進行了不懈的探索。
1 當前土地征收審批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行的土地審批過程中,對建設單位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耕地的情況,往往同時辦理土地征收審批與農用地轉用審批這兩項手續,然而,這兩項審批的目的分別是為了保證農民生產生活和保證農業耕地不隨意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因此在審批程序與審批數量上寬嚴標準不一。且從實踐上看,審批的步驟繁瑣、效率低下、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由于建設單位需要征收耕地時缺乏自主性,工程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必須在當年下達的農用地轉用指標范圍內提出方案并向上層層申報審批,而有些程序必須在多個部門中反復辦理,在層層上報的時間里,相關規定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使征地方案不得不一改再改,不但費時、低效,更可能引起征地過程中合理性、合法性等問題的產生。其次,相關法律的操作性不足,可行性較低。很多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脫節,且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審批程序與材料要求,對于審批中涉及數據的真實性、各種標準的填寫規范等具體操作的,往往缺乏明文規定且常出現變化,使審批人員缺乏操作依據。再次,項目審批中具體情況復雜,難以統籌兼顧。由于土地審批涉及的地域廣、人口多,常常出現難以兼顧各方利益的情況,加之目前土地的年度計劃指標往往不能滿足建設用地的發展需要,農田補劃與征地補償的資金壓力又常令征地方案規劃左右為難。基于上述種種現實問題,一些項目就發生了將不具備造田條件的土地報為補開發的基本農田,或偽造數據、提前開工等等違法用地行為。
2 完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具體措施
2.1 “征轉分離”的土地審批制度的實施
要改變目前土地審批制度中操作性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就必須以“征轉分離”為核心思路,不斷健全和完善征地審批制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結合農村城市化統籌安置農民的需要,將重點發展區域內近期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的集體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據建設需要和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情況適時實施。審批須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征收年度計劃、征后轉前的土地不撂荒、統一落實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安置等原則進行。
2.2 審批程序的規范化
審批中,應加強對征地規模、占補平衡、安置補償等程序的規范和細化,并對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給予嚴格控制。以征地規模為例,要確定合理的征地范圍,及土地的面積、權屬、界址,并結合土地利用現狀和城鄉建設規劃情況,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重大項目計劃為前提進行規劃,避免多征濫征。占補平衡的審批要保證補充耕地面積、質量均符合標準,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影響。補償安置方案須將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保障放在第一位,充分聽取農民意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必須完成各項補償安置費用的兌付工作。在安置方法的選擇上應賦予農民自,將農民長遠生計一并納入安置考慮范圍。最后,土地征收后要適時依法轉用,通過用途控制避免土地撂荒、征而不用。
2.3 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完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還需要充分完備的法律支持、安置資金、以及監察機制作為保障。在修訂《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依據的基礎上,各級部門都應對各審批環節中的資料要求及填寫方式等細節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以統一的標準提高審批的可行性。對于成區連片實施的征轉分離項目,由于沒有確定具體的用地單位,因此征地時大量的補償安置費用和稅費需要政府或授權機構墊付,其中經營性用地也可采取債券、股票、合作等面向社會融資的方式籌措資金,從而緩解被征地農民安置房滯后,就業難度大,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突出矛盾。此外,還必須加大對土地利用狀況的執法監察力度,不允許違法建設,并制定最長分離周期,對批準征地后長期不辦理轉用和供地的項目要撤銷批復。
3 結語
綜上所述,與現行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相比,“征轉分離”的審批制度更適用于目前市場活躍、用地需求量大的客觀環境。由于具有補償安置先行、避免土地閑置、科學分配用地指標等種種優點,目前“征轉分離”的審批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的一大趨勢,實踐中,還必須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并確保項目資金切實到位,使各種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從根本上得到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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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宣傳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成立了以局長丁小炎同志為組長,監察局領導為副組長的*縣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制定了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實施方案,在此之后,我們有針對性地開展了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相關知識的學習,切實保證了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建立健全制度扎實推進規劃效能監察工作按照我縣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實施方案,在實施階段,重點抓了八個制度的建立:《城鄉規劃聽證制度》、《城鄉規劃政務公開制度》、《城市規劃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縣城鄉規劃與建設項目公示制度》、《城鄉規劃信息咨詢及查詢制度》、《*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制度》、《*縣規劃局違法違紀案件舉報和查處制度》、《*縣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并通過與監察部門的聯合監督,形成了抓制度建設與抓效能監察工作的有機結合,使得各項制度的落實效果十分理想,效能監察工作也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效。
三、認真履行職能,逐步落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規劃的編制是規劃工作的基礎,同時也是開展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我局除完成總體規劃修編、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外,還完成了19個示范村的規劃編制工作。城關肖李、建新、黃湖、辛李、群力等幾個城中村,作為城區的一個重要部分,正在編制詳細規劃。同時我縣將重新測繪60平方公里的地形現狀圖,除城區外,覆蓋了“一主兩翼”工業走廊和相連幾個鎮區。測繪工作已經委托于省測繪二院進行航測,年底將出成果。四、強化依法行政,樹立勤政、廉政意識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實行《城市規劃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以來,我局干部職工責任感明顯增強,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得到了充分發揮,過去是領導管人,現在是制度管人、管事,真正建立起了一種行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都嚴格按辦事流程辦事,環環相扣、層層相關,避免了管理、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現象,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五、轉本文來源:變思想觀念,增強管理即服務意識通過開展城鄉效能建設,不斷改進了工作作風,簡化了審批程序,提高了辦事效率。工作人員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在建設項目報建、選址、放線、辦證過程中,采取承諾時限、超前介入、全程服務、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等方式,優化了服務質量,有力推動了文明機關的創建,提升了社會公信力。
六、規范審批程序,提高規劃管理的效能今年我縣在規劃項目審批上,嚴格實行了相關制度,堅決執行建設項目“一書兩證”和“四線”規劃管制。對于重大的城市規劃、建設實行規劃委員會工作制度,在其它規劃項目審批上落實批前、批后公示制度,采取利用公眾場所、新聞媒體、*規劃網站等手段進行公示的辦法,讓廣大群眾對規劃審批有了參與權和知情權,使規劃審批更加公開透明、合情合法。
[關鍵詞]行政審批;程序理性;標準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3)05-0031-05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無疑是橫跨法學、公共行政學、政治學等學科的一個當下熱點問題。在各界的討論中,大多聚焦于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的精簡、審批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審批職能歸并和體制機制調整等實體問題,而對審批制度改革中本身的程序理性卻少有涉及。同樣,在有關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的討論中,學界和實務界也多關注標準在控制公權力濫用中的實體,而忽視了標準制定、實施以及標準化運動本身的程序內涵。事實上,無論是在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還是整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中,改革的程序理性都絕非無足輕重,其功能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可以促進實體理性的實現;二是可以緩解實體上部分無法解決的難題;三是使改革過程獲得自我正當化。總之,行政審批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社會之主要手段,將經常性地面臨政府與市場邊界的難題,因此在改革的制度設計上要求相當的靈活性和實效性,這往往使得對治理的實質理性的追求變得困難,此時,我們更應將視野轉向程序建制和程序理性的實現,[1]為此,本文將立足于審批標準化改革,以行政程序的三大價值元素——“參與、透明、集中”為檢視標準,闡述當前地方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所蘊含的程序理性及其意義。
一、 規則制定的參與化
(一)審批標準制定中的正當性問題及參與的必要性
法律法規有關行政審批條件和標準的規定往往較為原則、模糊,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時,也給了行政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實踐中,具體實施行政審批的地方政府或者職能部門往往需要進一步細化標準以更好地回應實踐,這一標準形成的過程,在學理譜系上可以歸入“規則制定”的范疇。在現代國家,作為規則制定的標準細化行為,勢必面臨兩個彼此關聯的問題:一是正當性問題。理論上,在代議民主的框架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則,行政機關執行規則,這符合民主的基本原理。然而,當行政機關參與規則制定,這一框架便被局部打破,因為行政機關通過規則制定不僅將在實質上創制新的規則,甚至將創設公民的權利義務。比如,在某些執業證的審批標準中,對公民獲得從業資格進行條件限制。這在性質上無異于立法行為,由此正當性問題便不可避免。二是科學性問題。審批標準內容的形成,是一項具有高度“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如何決定各個行業的“合理布局”標準?特別是涉及重大復雜的審批項目,無論規定多么詳細,都不可能完全簡單地根據形式邏輯推導出最終結論,現有的審批標準在面對經濟社會的多元需求時都會暴露出滯后性與不適當性。因此,審批標準制定的科學性難題,也常常成為制約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的又一門檻。這兩個問題的解決,歸根結底,都是服務于政府審批權行使之正當性的提升。
如何解決審批標準制定權行使的正當性問題,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以通過“溝通、協商、對話、互動”促進政策形成為核心內容的公民參與理論,為我們提供了可能的最佳方案。[2]通過參與程序的設計和實施,一方面可以補強行政機關制定審批標準的民意基礎,增強其正當性;另一方面,則可以吸收來自其他行政機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盡可能消弭規則制定和標準設計中的盲點,最大限度地避免“拍腦袋”決策,提升政策制定的“質量”和“可接受性”,[3]從而增強其科學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現代參與民主發展的具體形式中,所謂規則制定的“參與化”,不僅是通過征求意見、公告—評論等常規程序提升規則的合理性,還包括更深層次的“協商性規則制定”,后者是參與的一高級形態,也是協商民主理論輻射于行政改革的一個嶄新成果。
(二) 標準制定中的常規式參與
從各地的審批標準制定實踐來看,制定過程中一般吸納來自三個方面的參與:一是與審批事項相關的其他部門;二是行業專家;三是社會公眾。同審批事項及其對應的行政事務相關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助于標準制定者從“上下左右”考慮標準的科學性、合法性和協調性;而行業專家的意見,至少可以在理論上提供一種相對客觀和中立的標準設定認知;至于社會公眾的觀點,則可能在局部提供“地方性知識”而對標準的周延性、科學性有所裨益。當然,立足于前述正當性和科學性的雙重維度,以上三種參與主體的參與,都有助于審批標準及其制定活動本身的正當化證成。
不過,實踐中審批標準制定的常規化參與設計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參與主體的覆蓋面往往具有選擇性和偶然性。一些地方在制定審批標準時,往往只象征性地征求某一參與主體群的意見,而并沒有考慮部門、行業專家、社會公眾的整體參與需求;更有甚者,會將標準制定視為行政系統的一項純“技術性工作”,而忽視任何參與。二是參與形式單一化。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方式,目前最多停留在公告(上網)征求意見、函詢(針對其他行政部門的一種參與方式)等形式,較少考慮其他更具有法律化和論辯化的參與機制。事實上,對于一些涉及利益關系較為重大或者多元的審批事項,其標準化制定過程中似可考慮引入密度更高的其他參與形式,如公聽會、論證會、聽證會等。
(三)審批標準創制中的“協商性規則制定”
在行政法學理論上,所謂“協商性規則制定”,一般系指將受影響之當事人的參與提前至政策制定程序的啟動計劃階段。不同于傳統的公告—評論程序,這一安排存在著更多平等協商活動(參與發生在程序的早期,且參與協商的人數較少),進而希望當事人能夠和來自行政機關的代表就被提議的規則達成一致的意見。[4]由于具有充分的平等協商和參與,此種安排下形成的規則極大地消解了利益相關者的抵抗情緒,即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也讓最終形成的規則更多地吸收了利益相關者所掌握的資訊、知識和專業技能。應該說,這一程序建制引入中國行政審批領域具有其先天的困難,因為在我們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審批的條件和要求一般都是法定的,理論上不能通過“協商”、“討價還價”來加以改變和調整。但是,一方面,由于行政審批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根據法定裁量權來實施“協商性規則制定”的空間仍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中國幅員遼闊,各種復雜情況層出不窮,有必要在規則的統一性、僵化性與具體情況的復雜性、多樣性之間進行適度調整,因此,一定形式的“協商”又是必要的。
事實上,在我們的行政審批標準化實踐中,上述“協商性規則制定”程序建制的雛形已經在成長的過程之中。以某縣的農家客棧審批標準制定實踐為例,“協商”已成為程序運行中的關鍵詞。近年來,該縣各類農家客棧的市場需求不斷增長,如何對其加強審批和管理也成為擺在當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就審批而言,其中一個突出的兩難是:一方面由于農家客棧是一個新生事物,專門針對農家客棧的審批標準存在缺位現象;另一方面盡管農家客棧與旅館業有相似性,但由于農村家庭環境特殊,以旅館業的標準來對其進行審查,往往是強人所難。換言之,如果相關職能部門機械套用旅館業的審批標準,農家客棧與觀光農業將難以得到發展。
鑒于上述兩難,該縣有關職能部門在審批標準創制中開展了兩個層面的“協商”活動:一方面,縣審管辦召集行政服務中心工商、藥監、公安、衛生、環保、消防等窗口負責人現場考察農家客棧的營運情況,根據調研的實際情況,創新審批方式,適度降低審批標準(對消防、公安、環保等條件,由村統一增設相關設施滿足整村農家客棧的營運需求,對戶的要求,以安全、衛生的審批要求為主),會商制訂聯合審批的標準,推出了《關于規范農家客棧審批的實施意見》,由縣政府轉發各審批職能部門實施。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召開由各部門、村級組織和農戶參加的座談會,各部門整合相關意見,逐個對村級組織和相關農戶進行意見反饋,由村統一增設相關設施完善農村農家客棧硬件,以確保農家客棧符合行政審批要求,一次性通過申請并驗收。[5]
這樣一種協商性規則制定,較好地平衡了“合法性”與“最佳性”之間的關系。亦即,針對審批標準僵硬化和生活現實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充分運用協商機制,通過協商,一方面,行政部門借助法律擬制技術合法地降低審批要求;另一方面,在此基礎上,通過不斷協商和農戶參與過程,讓農戶符合降低后的全部審批要求。這樣一個過程,已具備協商性規則制定的基本形態,當然,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上述案例還更多的是一種非自覺的行動,尚可有更多的改進空間,比如參與協商的主體、參與協商的時機,等等。
二、標準實施的透明化
(一)審批標準實質公開度不足及其透明化需求
前有《行政許可法》,后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應該說,隨著行政法治的健全,有關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開力度也越來越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對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梳理和羅列,其在兩個維度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一是公開的不徹底性,行政機關的具體審查標準仍由其自行掌握,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二是公開的階段性和碎片化,行業準入的過程,往往需要多個部門審批,但審批事項和標準等信息的公布是以單個許可為限,以各個部門為主體進行的,相對人常常無法知曉整個行業準入的過程,需要辦理的證照以及各項條件和標準的總和。由此,可能造成信息獲得的碎片化。這兩項缺失,也是不少地方開展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的最初動因。以浙江寧波為例,2010年初,該市領導在現場考察某區工作時,發現一個典型案例:一個大型洗浴場,因為審批手續不齊全(其他眾多審批事項均已履行完畢,僅缺消防許可),在行將開業時被迫停業,因此造成了業主的不滿。由此引發出該市領導層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一個行業的準入需要多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只滿足于某個部門各自的規范,要有綜合的規范標準,并加以公示,以清楚明白告知投資創業者和老百姓各類標準要求和需要辦理的各種證照批文。
因此,加強行政審批標準的實質性公開力度,是當下的重要任務。政府公開其所擁有的資訊,直觀上是滿足了公民的知情權,而在此基礎上更是為公民監督行政機關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供了便利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公開與透明又是公民參與的一項前提,通過對政府資訊的掌握以及之后的參與活動,公民在與政府的互動過程中,無疑能夠協助行政機關作出更為科學、民主的決策和審批。當然,在當下的時代背景下,行政審批標準的公開不應僅僅停留于初級階段的法規條文公開,而應包括標準梳理基礎上的系統公開和更深度的“資訊照顧”。
(二)標準梳理之上的主動、完整公開
提供各種便利以方便公眾獲取政府資訊是透明化過程中一項相對簡單的工作,但前期的梳理、簡化、整合等信息處理工作才是資訊公開難度更大、更體現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工作。就行政審批標準的公開而言,以審批標準的整理為起點,并將梳理細化后的標準予以公示,這是在對政府信息進行深度處理后的公開,是審批標準實施透明化的基礎性工作。這方面,寧波的實踐也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樣本。
簡單地說,寧波在標準的公開上做了兩件事:一是主動編制并公開單項審批標準。回顧寧波市對審批標準的梳理以及之后的公布過程可以發現,其均以方便公眾獲取并掌握審批標準為導向,不同于“冰冷”而“被動”地公開信息,而是充滿溫情地為公眾提供服務。2002年,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編制了行政審批事項運作規范(“一事一表”),之后又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單個事項行政審批標準。共20卷本的單個事項行政審批標準是由市級44個有審批職能的部門分別編制完成的,包括564個事項1028個子項目。在每一個審批事項中,就證照批文的辦理條件、程序、審批流程和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以及文書格式等作了規范、梳理和公布。二是在單個事項審批標準梳理的基礎之上,全面整合和細化行業聯合審批標準并予以公示,為相對人提供行業準入所涉部門的各種基本要求,清清楚楚告訴相對人進入某一行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必須領取的證照批文。在公布的聯合審批辦理指南的主體部分,就申請條件、聯合審批流程、申辦所需表格樣本、各環節辦理時限等多個方面作了詳細說明,綜合了規劃、消防、衛生、治安、環保等各方面的要求。
(三) 深度的“資訊照顧”
如果說,一般的信息公開是滿足較低程度的合法性要求,那么,以服務型政府為理念,為相對人提供行政審批中各種過程性信息和咨詢性信息的活動,則是一種積極的給付行政,我們借用大陸法系的用語習慣,將之描述為一種“資訊照顧”。[6]
這一“資訊照顧”理念,在各地的行政審批改革(包括標準化建設)中多有采行和創新,但其具體載體則較為多樣化。以寧波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為例,其將“資訊照顧”的內容內含于所謂“6+1會商制度”,該項制度主要適用于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參加會商制度的主要有市發改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委、環保局、節能辦和審管辦等部門,其目的旨在從產業政策、規劃建設條件、用地政策、環境影響、節能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方面對基本建設項目作出評價,定期考察項目審批推進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綜合分析項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問題,并在此過程中為項目單位提供前期分析、聯合咨詢。該制度的一大亮點是:將資訊的分析與交流活動提至正式受理之前,同時又將多家職能部門集中起來一同為審批相對人提供相關信息,前者使得資訊獲得時點更為提前,后者使資訊的來源更為廣泛而獲取的方式更為集中。在基本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公眾和行政機關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比較明顯,越早彌補這一差距對項目業主而言越有利,對相關資訊的提前掌握,使得項目單位大大減少了辦事成本和因不熟悉法規政策而造成的無謂損失。
三、程序執行的集中化
(一)分散審批或者形式性集中的弊端及其改進方向
在各地行政服務中心(或者辦證中心、審批中心)興起之前,行政審批的申請及其實施多以部門為單位分散進行,各自為陣。這樣一種模式,首先帶來的是效率上的制約,行政相對人要獲取開展某項活動的資格,往往需要“流轉往返”于各個部門之間,極端的例子甚至是跑幾十個部門、蓋幾百刻章,這顯然與現代公共行政的“顧客導向”南轅北轍。效率之外,還有很大的問題在于,由于部門分散審批,涉及審批前后置關系、相鄰關系的各部門之間,并無制度性的銜接和溝通機制,如此一來,往往造成如下一種現象:相對人費盡九牛二虎之力獲得了一項或者數項審批,但在另外一項(甚至是最后一項)審批上遭遇障礙,由此導致前功盡棄。這樣的故事在以前具有很強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常見性。為了解決部門分散審批所帶來的上述困難,從大的方向看,國家這些年一直在推進大部制改革,并通過建立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應該說都是頗有績效的制度努力。不過,在早期甚至發展到今日的許多行政服務中心,更多的仍停留于將各部門的審批事項進行“物理集中”,這固然在提供審批效率方面有其意義,但“形聚神散”的組合方式離“整體性政府”的建構仍有相當的距離,各個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后的工作模式是各家“背靠背”地自行審查,有機的“化學反應”并未完整形成。
面對上述弊端和局限,在大的行政體制未作變革之前,技術上的改進方案是通過各種制度設計直接或者間接地實現“程序集中”,以實質性的程序集中打破部門藩籬,建構整體政府。[7]在各地的實踐中,具體的方案包括聯合審批、聯合會審、模擬審批等各種模型。
(二)行業聯合審批運作機制
行業聯合審批一般是指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導,通過程序設計適度打破行業內各審批職能部門的界限,以實現各審批事項之間的“同類項合并”和同步審批、并聯決策。以寧波的實踐為例,該市的行業聯合審批流程可概括為“一窗受理、一表申請、聯合審圖、聯合踏勘、信息資料交流共享”。這一系列制度都是以行業主管(在沒有明確行業主管時,則為行業管理最為有效的部門)為主導而展開的。一窗受理、一表申請使得相對人提供之材料被簡化,并通過資料共享平臺將申請材料和各部門意見在政府內部進行流轉。聯合審圖和聯合踏勘將原本由各職能部門分別組織的具有重復性的審查與勘驗工作集中到一個審查活動中,對這一流程的集中,大大壓縮了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所耗費的時間。行業聯合審批標準及其運作機制所實現的審批流程的優化和審批程序的集中,完成了角色定位上從部門角度向政府全局角度的轉變,在大部門體制格局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以程序再造的方式實現了政府部門的虛擬合并。這一運作機制和程序建制的直接效果是審批提速,即審批時限的進一步壓縮。以該市的文化娛樂業為例,在實施行業聯合審批之后,該行業的審批時限從各審批部門分頭辦理需要的100多個工作日壓縮為30個工作日。而一類機動車維修經營審批從各審批部門分頭辦理需要的58個工作日壓縮為30個工作日。
(三) 聯合會審機制
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涉及的審批部門和審批事項尤其多,且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更為廣袤。因此,如果說,前述一般性的行業聯合審批機制更倚重于技術審查集中和信息資料共享,那么建設項目的聯合審批則應更深一步 ,更注重審批程序運行中的集中性、協商性。以寧波的實踐為例,在基本建設項目審批領域引合會審機制,以推動程序集中和動態協商。該項會審機制被命名為“‘9+X’會審制度”,是在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進入受理環節之后,由發改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建委、節能辦、公安局、城管局、人防辦等與基本建設項目密切相關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單位)對項目進行具體審議,指導項目單位做好各項手續報批前的準備工作,并協調解決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會議制度。會審制度采取的是各審批部門“面對面”進行“會診”的“化學”上的聯合,各部門在此過程中進行協商,甚至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對審批條件作出適當變通。會議過程中,項目單位匯報初步設計方案后,各職能部門就其無法達到審批條件的地方分別提出修正意見,這實質上將各部門分別審查設計方案的過程集中到了一個會議程序中。
這樣一種程序建制,在外觀上已具有先進法域實施的“計劃裁決程序”的某些因子,后者是指在事涉大片國土開發的項目審批中,實施多部門集中裁決,并引入公眾參與。不過,與后者相比,所謂聯合會商,顯然還具有改進的空間,特別是計劃裁決程序的精髓——“所有決定一次性集中作出”、“公眾參與”等在聯合會審機制中尚未有充分體現。
(四)模擬審批
模擬審批在各地的實踐不太一樣,但其大致的邏輯思路和操作模型是:投資項目在還不具備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條件的情況下,為使項目早日開工,對于擬取得土地的投資項目,由該投資項目主體提出申請,按審批程序要求準備報批資料,各審批部門視同該主體已取得土地,出具模擬審批意見。模擬審批意見可在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流轉,事實上起到正式批件的法律效力,當該項目主體取得土地并達到法定審批條件后,由各審批部門對土地取得前的模擬審批意見進行補充、完善,出具正式審批文件,將模擬審批轉化為正式審批。這樣一種程序創新的實質,被推動者概括為“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適度超前、交叉審批”。實踐證明,這一方式可以解決項目辦理中個別環節的瓶頸制約和被動等待,提高項目辦理效率。
四、程序理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障
以上三個方面,是在以寧波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為主要考察樣本的基礎上,對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所彰顯的程序理性之片段化揭示。當然,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這些程序理性及其輻射下的制度創新,僅僅是構成整個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程之中的部分內容。因此,以包括這些理性規律在內的程序法理為指引,對整個行政審批流程進行“法”的塑造,當是一件有益的工作。當下,全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進行到第六輪,審批事項的削減、調整,審批環節的減少一直是多輪審改的核心內容,只是,在這樣的看似以實體為主的主旋律之下,程序理性仍大有用武之地,在作者看來,這至少包含兩大方面的內涵:一方面,審批事項的削減、審批裁量權的限制、審批環節的整合等實體改革的推進,需以程序理性為基礎性保障,如此方能確保實體性改革的正當性、科學性。另一方面,多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歷程表明,審批事項精簡也好,大部制也罷,都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無法一蹴而就;但社會的呼聲和改革的緊迫性并不因此而稍有緩和,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審批程序的改革來對沖實體改革緩慢推進造成的社會風險和社會成本,不失為一條可能的路徑。本文的論證,或可為這樣一種路徑的可行性提供局部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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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審批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基礎上,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向大廳集中、授權到位,整合進廳單位、事項,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等領域實現“一窗通辦”“一鏈辦理”,建立涉及多部門事項的并聯審批制度,持續深化“一業一證”改革。
二是積極推進審批改革。
在現有改革基礎上積極推進商事改革,在“電子證照”“電子身份證”上做文章,做重點。積極推動“電子兩證”應用,開展業務流程優化,持續開展相關應用需求梳理及接入系統優化改造工作,不斷拓展應用的廣度和深度,在更多的領域實現應用。
今年以來,區行政審批服務局以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為主線,更深層次推進制度創新、流程再造,更大力度推動各項政務服務便民舉措落實落地,全力打造“有尺度、有溫度、有速度”的清廉高效政務服務環境。一季度,辦理各類行政許可事項1167件,實際用時1346個工作日,節約用時37%,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幫辦代辦服務400余次,免費郵寄200余件,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免費印章刻制服務和“一鏈辦理”服務151次,提供延時服務80余次。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市場主體活力持續迸發。3月底,共新登記市場主體434戶,注冊資本(金)67344.1萬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26.90%、144.63%。其中,新登記企業151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54.08%,新登記個體工商戶278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3.93%,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新登記數量實現“雙高增長”。市場準入環境更便捷。積極推行企業登記“全程網辦”,推廣不見面審批,新登記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418筆,全程電子化率96.31%,比去年提升68.24個百分點,其中“愛山東”APP全程電子化辦理129筆,占全程電子化登記的30.86%。退出機制更完善。2月1日起,企業簡易注銷可實現“全程網辦”,公告時間從45天壓縮至20天,實現企業退出無障礙。通過簡易注銷登記企業28戶,占注銷企業總數的68.29%。
(二)疫情防控常態化推進。一是嚴格場所管控。重新修訂政務服務中心疫情防控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全面落實綠碼進廳、體溫檢測、信息登記、消殺通風等預防措施,各項防控措施橫到邊、縱到底,做到沒有盲區不留死角。二是設置“無健康碼”綠色通道。對無手機、無微信、使用老人機等無法提供健康碼的群眾,利用“威海市公共場所疫情防控系統”通過身份證查驗健康碼,有效解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亮碼難”問題。三是疫苗接種應接盡接。加大疫苗接種宣傳力度,第一時間響應省市號召進行疫苗接種,我局工作人員31人,完成疫苗接種25人,接種率達到80.65%。
(二)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優化審批流程,提升群眾獲得感。
一是以超前服務提升工程建設項目速度。1.深化工程建設“一窗受理”改革。區建設局規劃與國土管理科整建制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工程建設項目鏈條進一步補齊。2.實行重點項目手續辦理清單化管理。逐個梳理38個省市重點項目和14個區級重點調度項目的審批手續,倒排審批進度,制定審批方案,一季度共辦理各類工程建設審批手續67個,其中立項手續15個,施工許可手續13個。3.強力化解項目手續辦理“卡脖”問題。牽頭召開項目協調推進聯席會議,在深入研究環保、節能、資源利用等情況的基礎上,規避不利因素,充分挖掘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產業支持政策作為相關依據,第一時間為利東裝配、振泰裝配、江河液壓辦理立項手續,為鑫鼎建材和多晶鎢鉬辦理施工許可手續。4.做實做細做深幫辦代辦,創新“中介式”集成包辦服務。4月2日,與廣泰空港、江河液壓、利東建筑、臺基智能、博世特精密機械等5家企業正式簽訂項目手續集成定制包辦服務協議,為項目啟動管家式服務。
二是以全方位標準化提升政務服務效能。1.推行“綜合柜員制”無差別集成受理,在完成受理人員四輪輪崗培訓的基礎上,正式啟動“一窗受理”,首批打通局內社會事務、市場準入科室內所有事項辦理鏈條,目前已試崗運行。2.制作統一的無差別受理模板和審核審批細則,完成85項高頻“一窗式審批”標準化事項清單、50個行業綜合許可證、85項高頻政務服務事項“零基礎模板”梳理,動態更新山東省政務服務網涉及我區1100余項政務服務事項的2萬余個要素,為一窗受理提供制度保證。3.強化內部監督管理。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后臺對網上辦件情況進行關鍵節點提醒,政務服務平臺效率進一步提升;運用電子視頻監察系統對大廳實行全天候監督管理,通報窗口作風紀律違規情況12起;對鎮便民服務中心進行暗訪,通報主動服務意識不強、物品擺放雜亂、防疫措施不到位等5個方面的問題。
三是以抓實“跨域通辦”“一業一證”改革提升政務服務水平。1.“跨域通辦”方面。在全市率先嘗試與五省16縣市共同簽訂《魯蘇冀豫甘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合作協議》,建立健全“跨域辦理”的異地收件、問題處理、監督管理、責任追溯、聯席會議、溝通協同、學習交流等機制,首批確定82個事項,全面縮短異地辦理審批時間,經授權我區可實現證照異地打印,實現企業群眾異地當場領證,有效解決“來回跑”“時間長”等問題。徐州威鷹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的開辦,是我市首例實現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跨省證照”“一鏈辦”“當場取”的案例。2.一業一證方面,在原有餐飲、便利店、藥店等20個行業的基礎上,新增建筑、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生產等30個行業,全面推進“一業一證”改革擴面提質,讓更多企業收獲政策紅利。為迎順建設集團核發全市首張“建筑業行業綜合許可證”;為嘉禾牧業提供上門服務,一次性完成該公司旗下7家企業的養殖業行業綜合行業許可證核發。
(三)以問題為導向,攻堅突破,促推規范建設見行見效見實。一是查擺問題。按照“規范什么”“怎么規范”“規范效果”的思路,圍繞思想、作風、狀態、工作四方面查擺問題14項,向其他單位和部門征求意見建議7條,通過短信評價、電話回訪、調查問卷、二維碼掃碼評價等方式,繼續做好政務服務意見建議收集工作,一季度電話回訪1082件,好評率99.8%;短信回訪3367件,好評率100%。二是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行政辦公制度32項,政務服務工作規范18項,工作流程規范38項,從制度上、流程上確保查擺問題得到整改,工作水平得到規范提升。三是攻堅突破。深入剖析問題根源,確定了7個政務服務攻堅突破項目,分別組建了創新突破、一窗受理、審核審批、幫辦代辦、督察考核、精致服務、文字提升攻堅團隊,每月一個攻堅題目,每周一回頭腦風暴,每天一次工作復盤,穩扎穩打提升全局整體戰斗力。四是創建“黨建+政務服務”品牌。從局機關、個人和具體業務工作三方面,談認識提建議,全局共收集意見建議72條,制定了創建工作方案和任務清單,將學習黨史、創建精致模范機關與黨建+政務服務、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有機融合,以黨建引領打造我區精致政務服務體系。
二、存在的問題
1.亟待建立“投資項目審批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一方面協調推進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之間的項目準入論證工作,加速重點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另一方面解決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梗阻點,通過快速會商決策推進審批。
2.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一鏈辦理”改革方面,缺少符合我區實際情況的實施方案,相關機制尚不健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手續集成定制包辦服務方案》,全面啟動項目幫辦代辦服務,為我區簽約的項目配備專職管家,訂制審批服務方案,我區產業類項目全面按照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進行服務,并用好用活告知承諾制,在運行中探索可承諾的次要要件,在依法依規的大前提下,進一步縮短項目取得開工手續的辦理環節與時限。
2.以“綜合柜員制”無差別集成受理為目標,在綜合受理商事登記和社會事務窗口業務的基礎上,對工程建設項目綜合受理窗口人員進行一個月不間斷全鏈條強化業務培訓,打造一支“受理員”“審批員”“代辦員”三員合一的全能隊伍。
3.制定我區“一鏈辦理”工作方案,并形成線上、線下材料的流轉和歸檔機制,聯合區建設局共同出臺《臨港區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4.梳理自2016年至今國家和山東省出臺的政務服務有關文件(約17個文件),逐條逐項對照檢查,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實,促進我區政務服務工作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