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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員必須會—至兩種外語,會標準的普通話和多種地方話等;
(2)電話總機i作人員要求聲音清晰,吐字清楚,注意語音語調,使人感到婉轉動聽;
(3)接聽電話與客人會話時,要注意態度誠懇,使對方感到你樂意為他效勞;
(4)熟練掌握電話總機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版權所有
(5)熟悉酒店全部內線電話號碼;
(6)熟悉酒店總經理、部門經理的電話號碼;
(7)熟悉各大機關。公司、交通部門(如鐵路、輪船、民航、客運等)、海關、公安局(如消防隊等)、醫院、供電局、各大酒店總機等單位的電話號碼:
(8)熟悉世界各地的國際時間與北京時間的時差;
(9)熟悉各地長途電話的收費標準。
2.電話服務的項目
(1)接轉內部電話
內部電話指由外部掛進酒店的電話,接轉時必須注意:
①掛給客人的電話必須問清掛電話人的姓名及掛電話的事項,然后核實住客是否是掛電話人要找的,若是,則征求客人意見是否可轉給他,客人表示可以時才轉給他,若客人表示不接時,可向掛電話人婉拒;
②若掛電話者查詢住客時,也要征詢客人意見,經同意后才告訴掛電話者:
③若客人表示不聽電話或不在房間時,可將掛電話人的姓名及電話內容記下來轉告客人;
④職工工作時間外面掛來給職工的電話,一般不轉,若有急事可轉有關部門辦公室或其頂頭上司代職工接聽。
(2)掛長途電話
①必須詳問清客人的姓名、房號、接電話單位的名稱或接話人的姓名、電話號碼等;
②電話接通后,要迅速接到客人房間告訴客人,請客人講話,客人講完話后,要告知客人通話時間;
③客人通話后,總機人員要及時將電話收費單轉交給總服務臺收款處,為客人記賬;
④一家酒店可能同時有許多人要掛長途電話,對此都要—一登記好,在線路比較忙的情況下妥善安排。
(3)電話咨詢服務版權所有
①若客人電話詢問要在酒店開房時,要及時與客房預訂處或總服務系,并及時答復客人;
②若客人詢問酒店可以提供的服務設施及項目時,要向客人熱情介紹。詳細解答;
③若客人想了解本地區的游覽勝地、商業中心、單位地址、電話號碼等情況時,要盡可能向客人介紹。
(4)電話叫醒服務
①客人申請叫醒服務,均要將客人的房號、叫醒時間登記好,記錄在“住客叫醒登記表”上,夜班和早班人員要交接好班,根據“住客叫醒登記表”上的時間準時叫醒客人。
第一條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八條勞動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國家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鼓勵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國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服務。
第三章招用人員
第九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臺港澳人員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準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并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五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
(五)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第二十九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章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四)收集和職業供求信息;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可以給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第六十四條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摘 要 隨著我縣財政管理體制的不斷深入,國庫管理已經逐漸成為財政管理的一種方式。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我縣事業單位資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財務信息質量有著重要作用,促進我縣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創新。本文就對我縣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國庫支付制度下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對策。
關鍵詞 國庫支付制定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問題 對策研究
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是指與財務管理工作相關的一系列的財務處理、結算及其他相關的經濟管理行為,它與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有著直接性的聯系。國庫集中支付是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從而健全的財政支付信息系統,在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中實施國庫支付管理,有著重要意義。但在實際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順利展開。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全面預算和預算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縣在財政體制改革之前,政府部門的全面預算,存在著預算范圍不全面、不精細的問題。傳統的政府部門預算,是基于各個部門功能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的部門預算編制,具體的預算編制,由部門代替下屬單位代為編制,這種體制下的預算編制是較為粗糙的,不精細的,存在著諸多的不合理、不完善之處。而在預算執行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是手工繳撥款的方式,并沒有采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繳款和撥款,因而,會存在著全面預算執行過程人工失誤、缺乏相應的科學化、規范化的執行操作流程,給不法操作行為提供一定的可乘之機。
2、財政集中支付方面存在的問題
財政集中支付方式方面,改制之前,使用的是分散化的支付模式。行政事業單位對于商品和服務的供應者的付款,是通過事業單位所在的開戶銀行和單位財務部門直接辦理,不經過國庫環節,而這種支付方式,會由于余額的不足,而產生無法直接兌付的現象,造成銀行的呆賬、壞賬的發生,不利于建立起良好的、長久的政、銀合作關系。
3、政府采購、公務卡結算方面的問題
財政體制改革之前,傳統的政府采購模式是分散型的,各行政事業單位自己決定所需的采購用品,方式較為靈活多變,但同時,它也存在著主諸多的弊端,如在采購價格的制定方面,無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確定,也就無法實現規模效益、取得價格優勢。而新的財政體制要求事業單位對于采購模式進行相應的轉換,實行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政府采購模式,該種采購模式要求政府財務人員直接參與進政府采購活動中,并擔負起相應的職責;政府財務工作人員要具備專業的采購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際業務操作能力,以適應改革的需要。而公務卡的結算方面,也存在著濫用公務卡結算、公務卡報銷程序不規范、不流暢的現象。
4、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方式的轉變
財政體制改革之前,財政資金的績效管理模式所采用的是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預算資金由原來的國庫層層下撥到地方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改為統一保管在國庫單一本賬戶中;新的財政體制制度中,要求財政部門給下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下達年度預算指標,由行政事業的單位報批上級財政部門,而不是直接將資金撥付給事業單位。
二、國庫支付制度下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全面預算和預算執行、監督管理體制
財政體制改革之后,新的預算編制方式采取由基層單位逐級編制、逐級匯總,實行零基預算、細化預算支出行為、以實現強化預算的目的。而在具體的預算編制手段方面,則要體現時代的進步性和變化性,實現信息化的預算管理模式,提升計算機管理軟件的工作性能,為預算提供穩定、可靠的運行環境。
2、優化財政集中支付方式
財政體制改革之后,所采用的財政集中支付方式,要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為主,以達到控制部門預算的目的。采用財政集中支付的方式,每年年初將各事業單位的預算指標納入到國庫的信息管理系統之中,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直接完成年度執行中的預算指標的調整、分配和下達任務,實現工作流程化;而在資金的各個使用環節中,如資金的申請、下撥及追加中,也必須體現出規范化和流程化。要嚴格按照預算工作的管理要求,加強預算過程的監督和指導,對于超出預算的各類突發性、應急性事件的額外追加性撥款,要進行適當的控制,按照預算審批規范流程,及時的將超出全面預算的各種開支,上報給財政部門審批,以保證各單位的業務正常運作,實現財務資金的有序性操作。
3、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實現政府采購模式的科學化
政府采購行為的規范,要建立在科學、合理的采購制度之上。要實行組織形式管理、采購審批制度、驗收清查制度等,加強對于采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在實際的政府采購中,要建立起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方式,而不同的采購方式,也要制定出不同的采購流程,以保證采購工作從是申請、批復到最后的驗收和付款,都是按照規范化的操作流程進行的。
4、加強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財務工作要由報賬型向管理型轉變,變單一的、手工化的資金管理方式為多樣化、信息化的資金管理方式。優化財政資金的管理模式,就必須重新設計和建立起一套新的資金管理流程,可以按照構思設想、啟動項目、分析研究、設計工作流程、重建工作流程、監督評估的模式,實現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優化。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要根據財政改革的現實性需要,充分運用信息軟件系統,編理完整有效的資金管理模式,實現資金上繳、費用報銷、資金支付、資金申請、采購等事業單位具體工作流程的系統化和信息化,以加強對于財政資金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從財務管理工作的現狀中,發掘出既有的問題,并就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革管理措施,唯有這樣,才能夠不斷的深化事業單位的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實現財務管理改革的目標。
參考文獻: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支付為資金撥款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簡稱。在這一制度下,國庫將直接控制從預算分配、資金撥付、使用、銀行清算直至資金到達商品和勞務提供者賬戶的全過程。其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建立單一賬戶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國庫單一賬戶和各部門賬戶兩大部分,前者由財政部進行國庫財政資金管理,后者是由國庫為政府的各個支出部門設立的,一方面直接劃款,一方面便于反映不同部門的預算情況。
2、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體系
(1)支出方式。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具體可以分為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財政直接支付是通過開具支付命令的方式,將指令下達到國庫單一賬戶系統,把財政資金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的賬戶。其中職工薪金支出,購買性支出以及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撥付企業大型工程項目或大型設備采購資金等是直接將財政資金支付到收款人的銀行賬戶;轉移支出,包括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出中的稅收返還、原體制補助、過渡期轉移支付、結算補助等支出,對企業的補貼和未指明購買內容的某些專項支出,直接將財政資金支付到用款單位的銀行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的范圍包括未實行財政直接支出的購買性支出和零星支出。授權支付是預算單位事先取得財政部門的授權,再自行開具授權支付令,由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的銀行賬戶。
(2)支付具體流程。通過圖1和圖2可以直觀地看到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的具體流程,這兩種支付都是建立在現代化銀行支付系統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的國庫管理操作系統的基礎之上的。
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
我國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已經日趨深入,改革過程中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的建設也日趨完善,這些在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上的進步也對我國預算單位財務管理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既有機遇,也有挑戰,我們的行政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需要在工作方式和服務理念上進行轉變。具體來說,國庫改革對單位財務管理所帶來的挑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理念的挑戰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財政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進行集中管理,各個單位不再擁有資金分散保管的權力,所獲資金的數量需要由單位的預算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來共同決定,這種嚴格的撥付制度給之前財務管理混亂、資金使用浪費等現象敲響了警鐘。可以說,國庫支付制度的改革規范了財政管理,強化了各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資金時所受到的約束,維護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這些管理上的規范化無疑要求各單位轉變先前落后的財務管理理念。
2、資金支付方式的挑戰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財政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統一管理,這種集中式的管理是建立在先進的信息系統技術的基礎之上的,必須通過申報用款計劃、各單位賬戶管理、支付中心管理、銀行資金清算等環節,把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給收款人,有效地避免了中間環節中發生的資金流失,而且剩余的財政資金也將重新回歸到國庫的單一賬戶之中,可以說國庫制度的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預算單位原有的資金支付方式,也要求單位在申請資金時轉變觀念。
3、財務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的挑戰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以后,單位會計人員也應與時俱進,提高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使自己在學識水平、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等方面都能達到相應的要求。
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財務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基于行使職能的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是行政事業單位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由于長期沒有明確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在財務管理方面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素質不高,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對從業人員的水平要求很高,不僅需要熟知《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內容,還要有相關的財務管理知識,然而這是我國當前許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所不具備的,他們缺乏基本的理財觀念,整體財務知識的素質偏低,還有些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一人身兼數職,沒有良好的工作團體,也沒有專門的知識教育和業務培訓,即使有新的制度和規定推出,也難以得到合理有效的實施和推行。另一方面,財務管理水平上的問題導致許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的日常工作中僅僅是針對賬表進行處理,沒有形成財務管理人員對風險和資金流問題進行監管的職責習慣,單位內部的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有的行政單位甚至沒有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這就造成了單位內部不同科室之間財務狀況十分的混亂,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讓一些單位內部存在著有賬不報,公款開銷以及私設小金庫等財務問題。
2、預算管理不夠細化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著重收支,輕預算的現象,有些單位甚至嚴重忽視預算編制和財務評價等內容,造成單位許多資金在使用時發揮不暢。在財務收支情況中,有的工作人員單純的認為就是向財政部門“拿錢,用錢”的過程,因此對資金的具體預算上沒有給予充分的認識,許多單位在工作中形成了跑財政的不良作風,在預算上的缺失也讓單位在日常的財務工作中沒有形成良好的紀律性和科學性,常常是腦袋一拍作出決定,隨意性大,管理上不僅松散,而且混亂,這都大大降低了具體的財政資金的執行效率。
3、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沒有明確好自身的職能所在,導致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偏低,流失情況嚴重。由于單位部門之間的協調性差,沒有形成很好的合作關系,導致我國在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上發生脫節。具體而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沒有建立起完整的財務監管制度,加上對預算編制工作的缺失,造成其只負責日常賬目上的收支,而對單位未來資金發展和資金使用的效率不予考慮;資金使用部門在資金使用后也對資金使用的情況沒有很好的認識,這種財務管理上的混亂和失職,讓不少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存在責任不清和賬目不明的情況。另外,有的單位講究面子效應,在行政辦公條件上講究豪華,鋪張浪費現象嚴重,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沒有運用到能真實改進國家經濟的地方,有的單位在處理單位資產的時候沒有委托專業的資產價值評估機構,而是擅自定價處理,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還有些單位的負責人通過賤賣國有資產來收取回扣,這些都是由于財務管理上的缺失以及在管理內容上沒有做出合理的判斷所造成的,如果不及時解決這些問題,不僅會大量浪費財政資金,還會造成行政單位聲譽的敗壞。
4、內部控制不健全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缺乏效率。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還是由于單位財務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素質水平不高造成的,外加職責不明確,一人身兼數職等現象的存在,讓財務管理中的審核監督問題浮于表面,有的單位干脆沒有建立內部控制機構,有的雖然建立了卻沒能夠有效的發揮其控制功能,導致在出現具體問題時沒有一個完整嚴格的控制系統來進行規范化的處理,單純的講究靈活處理更多的是讓管理人員搞一言堂,缺乏基本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四、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措施
1、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自主管理能力,并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
行政事業單位因國庫集中支付體制改革而減少了可自由支配的資金量,這一方面削弱了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自身管理的積極性,但是另一方面這種自有資金的減少也要求行政事業單位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自身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開支。當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應當成為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管理的輔助措施,嚴格地控制資金和管理,從基層自身管理開始,加快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自我管理的能力,將約束轉化為動力,為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創造條件。
2、嚴格劃分國庫收支范圍和支付方式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應積極做好國庫支付管理,設置專人對國庫集中支付資金進行管理,并按照資金的性質進行分配,可以納入國庫支付的資金只有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業務,其它業務必須通過其他類資金中進行支付。從國庫集中支付方式來看,主要包括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模式,對于單位具體采用哪種模式進行支付,相關部門在資金使用范圍以及財政科目上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該根據相關部門下發的各類、款、項的財政撥款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方式來對各類資金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方式進行劃分,并以此制定年度國庫集中支付實施方案,根據不同類型財政預算撥款的用途和功能對資金管理權限和支出渠道進行界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定了支付范圍后,應根據自身項目體系的具體請款,構建完善的國庫集中支付項目體系,確保財務會計活動的正常進行。
3、編制完善的內部用款計劃
行政事業單位應該更加注重內部資金的管理,并建立完備的資金使用申請和批復體系。根據相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國庫資金支付范圍內逐月上報該月的用款計劃,另外為了適應實行財政國庫支付的實際需要,行政事業單位各部門應以細化預算編制為基礎,以季度為限編制用款計劃。為了配合國庫集中支付體系以及確保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運用能正常進行,行政事業單位不僅要對內部各部門下達預算通知,還應要求各部門依照年度事業計劃和任務,以行政事業單位下發的預算數為基礎來編制季度用款計劃。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應該遵循均衡性原則,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應該遵循進度原則。行政事業單位則應該按照各部門的季度用款計劃,以季度為單位為各部門劃撥資金,且應該與財政下撥的國庫零余額計劃相符。
陳某與某房地產信息發展公司1994年7月25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1994年9月15日,陳某因生育休產假。產假期間,公司發給陳某的產假工資為本人標準工資的80%.陳某產假期滿后要求公司補發所欠工資,公司以職工生育發給本人標準工資80%的產假工資是公司的規定為由拒絕了陳某的要求。為此,陳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公司按規定發給其全部工資。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解,被訴人按國家規定補發了申訴人產假工資。
專家評析:
本案中該房地產信息發展公司在陳某提出補發其產假工資時,以只發本人標準工資的80%是按公司規定執行為由予以拒絕,是非常錯誤的。公司的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不得與國家法律相違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公司規定是無效的。以工資報酬為例,有的企業規章規定,職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在生產中出現次品的全部扣發工資,探親假無工資等,這些都違反了法律規定,都是無效的。企業按照自己制定的這些規定執行必然引起勞動爭議,其結果企業只能是敗訴,這是毫無疑義的。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情況
目前,濟南市有300多家具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著500多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任務物業管理類型很多,包括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寫字樓、工業區、政府機關辦公樓、醫院、學校、車站、碼頭、賓館、商場商業街和農民房共11大類。我們要研究的只是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管理中檔案管理的問題。目前,濟南市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從來源上看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由承擔小區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屬物業部門分離出來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另一類是直接獨立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無論其來源如何,他們都以獨立法入的形式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前者主要以原開發企業建設的住宅小區為服務對象,雖然以獨立法人形式存在,但與原所屬開發企業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后者與開發企業沒有傳承和從屬關系,一般是經房管部門鑒定取得資質,通過招投標等形式獲取對某一小區的物業管理權限。
2004年建設部頒布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要建立相應的檔案,并加強管理。一方面這是做好物業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自覺接受業主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的參考依據。因此,加強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管理,是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擔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任務時應盡的義務,也是做好物業服務工作的必須。
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管理現狀
住宅小區物業檔案從形成過程看,大體可分為開發建設和使用管理兩大階段;從內容和來源看,又可以分為基本建設工程檔案、公共配套設施檔案、物業服務管理檔案三大部分。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的形成者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市政公用部門所屬部分企業、電力和通信企業及物業服務企業等。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的擁有者應該是小區業主的代表組織―_業主委員會,但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的管理者、使用者和部分檔案的形成者主要是為業主服務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
1.基本建設工程檔案內容、形成和管理情況
在住宅小區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工程檔案的流向應該是:開發建設企業保管一套,移交城建檔案部門一套,同時移交物業服務企業―套,保證日常維修維護需要。
濟南市現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情況是:以實施城建檔案“兩書一證”制度為界,在這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城建檔案部門移交工程竣工檔案的數量只能占到總數的5%左右。在這之后,移交給城建檔案部門的數量則提高到85%以上。
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和2010年住建部頒布的《物業承接查驗辦法》都明確規定,“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4)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就目前情況來看,這個要求尚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特別是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在物業承接驗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很少能按規定把相關檔案完整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有些能做到部分移交,有些根本就不移交;同時,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也不力,原因是一方面多數住宅小區人住之初,業主委員會尚沒有建立或不夠健全,沒有良好的運行機制和行使維權監督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的社團法人地位,不具備承擔民事主體法律責任的資格,是一個相對松散的組織,如何成立并行使權力大都處于探索階段,導致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終止時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檔案幾乎成為一紙空文。
2.公共配套設施檔案內容、形成和管理情況
所有住宅小區都必須有公共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及通訊等,多為地下隱蔽工程。這些工程項目,一般是由住宅小區開發企業與供電、供水、供熱、通訊等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協議。這些項目,從設計、施工到日常維護、維修全部由各相關部門負責,同時,這些公共配套工程的檔案也分別由以上各部門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據了解,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通訊等這些企業,對檔案管理都有較好的基礎,管理制度、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和保管條件比較健全和完善,上級主管部門對這些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都有比較規范的業務標準。公共配套設施檔案雖然分別存放在相關部門和企業,但需要使用時,一般也是由這些相關的部門或企業提供上門維修服務,基本能滿足小區內水、電、氣、熱、通訊等各種地下隱蔽工程維修維護的需要。
3.物業服務管理檔案內容、形成和管理情況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1)企業管理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企業及各職能部門的日常管理制發的各種文件材料等;(2)招標協議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招投標等文件材料;(3)檢查維修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主管部門對各種設備檢查記錄(消防、電梯、二次供水等)、動用維修資金批準手續、業主信息資料等文件材料;(4)日常記錄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有關收費記錄、出入庫記錄、物業采購記錄、小區訪客登記和投訴處理記錄等文件材料。
調查表明,大多數物業服務企業檔案管理比較薄弱,基本處于“四無一不”(無管理制度、無專用庫房、無專門櫥具、無管理人員和檔案不齊全)狀態。少部分物業企業重要的檔案文件相對集中在綜合部門保管,其他則散存在各部門;不少物業服務企業幾乎全部檔案材料都散存在各部門,而且大多未經整理。有些經初步整理的也只是按照不同內容相對集中存放,沒有檢索工具,檔案裝具也很雜亂。
加強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管理的思路
1.提高社會檔案意識,加大輿論宣傳力度
一方面通過各種媒體進行廣泛社會宣傳,引起社會對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的廣泛關注,增強社會的檔案意識和維權意識,讓大家都來監督,讓各方面盡職盡責。另一方面通過不同形式,對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宣傳和業務培訓,明確標準,提出要求,提高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做好檔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自覺性。
2.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大業監管力度
通過與建委和房管部門合作,可以加強物業服務企業檔案的行政管理。通過聯合物業服務企業協會,可開展一些相關
的活動,積極引導住宅小區物業檔案工作的健康開展。同時,要發揮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作用,小區業主委員會要行使好業務職責,加強對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的監管,定期對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準確。
3.從實際情況出發,加大業務指導力度
業務指導應當把握以下重點:一是把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物業服務企業納入檔案業務培訓范圍,對各單位檔案人員開展集中業務培訓。二是從管理比較正規,檔案工作基礎較好的龍頭企業人手,加強宣傳引導,增強檔案意識。
4.針對物業管理特點,加大業務規范力度
國家檔案局針對企業制定的《企業檔案工作規范》、《工業企業檔案分類編號規則》等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來說,尚不能完全適用。物業服務企業有著明顯的自身特點,―方面它是管理、服務型的企業,所以,檔案內容、形態等,完全不同于生產型企業;另―方面它的檔案來源和形成過程比較復雜。一般的企業檔案形成者和利用者是統一的,先有單位再產生檔案,檔案是企業各項活動形成的真實記錄,且誰形成誰利用。但住宅小區物業檔案不同,有一些檔案不是物業服務企業自己形成的,而是從相關單位接收的,在自己承擔物業服務的過程中利用,并在管理服務中繼續補充和豐富。這就打破了原來的企業檔案管理的傳統思路。因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行業特點,摸索創新,制定切合物業服務企業特點的檔案工作規范,使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據可依。
5.從業主利益出發,加大檔案移交力度
住宅小區物業檔案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主要表現在檔案的二次移交。一次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將相關項目建設檔案移交給承擔小區物業服務的企業。另一次是物業服務企業合同期滿,撇出前,應當把小區建設、小區管理過程形成的所有相關檔案移交給業委會,在下一期承包物業服務的企業進駐后,交給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的產權歸小區業主,而不是歸物業服務企業,但承包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有保管利用好和豐富好住宅小區物業檔案的責任和義務。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代人對物業管理的需求越來越高,物業管理在中國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油田是典型的獨立工礦企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獨立的、完善的生活后勤服務系統,油田物業管理是從依附于企業的生活服務系統轉變而來的。與其他物業企業不同,油田物業管理有著獨特的特征:一是由于油田生產的特點,油田小區比較分散,人員較多,物業管理具有點多、面廣的特征。二是油田物業管理的范圍比較廣,從一般的后勤服務到離退休、社區文體活動、醫療衛生等都廣泛涉及。三是在油田企業改制過程后,分流的大量職工都被安置到物業管理企業中,冗員較多,管理難度大。在計劃經濟時期,油田物業企業為油田企業的發展和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提供了巨大的后勤保障。
二、提高油田物業企業管理的措施
(一)規范服務、提高物業服務管理水平。
一是不斷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油田物業企業要堅持以服務油田生產和職工生活為中心,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標準,規范服務流程,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滿足不斷增長的物業服務需求。二是積極推行ISO9001質量認證體系,通過實施ISO9001質量認證標準,在油田物業企業中形成一個職責明確、層次分明的管理體系,實現事事有標準、考核有獎懲、崗位有責任的機制,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質量管理行為,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增強企業在物業管理市場上的競爭力。三是開展達標創優活動。
(二)加強物業管理隊伍建設。一直以來,由于體制的原因,油田物業企業承擔著職工安置的重要職責,接納了大量不具備物業管理知識和能力的人員,這些人員在文化素質、年齡結構以及服務意識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距,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油田物業管理的需要。因此,需要我們加強對油田物業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一是通過思想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的市場意識和服務意識,轉變傳統的鐵飯碗思維,樹立市場意識、競爭意識和憂患意識,能夠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不斷創新物業管理手段和方法,來提高競爭力。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物業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
(三)延伸物業服務、推進產業化發展。一是房地產開發,油田系統青年職工居多,有著龐大的購房剛性需求。二是家政服務行業。三是園林綠化、建材等行業。
(四)加大油田物業的投入力度。
(1)加大對物業基礎設施、設備技術改造的力度,加大物業服務系統跑、冒、滴、漏的改善、治理,努力減少系統損耗和流失,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物業管理成本。
(2)加快完善水、電、氣、暖等計量設施,加大老基地計量、收費等硬件設施系統的改造、升級力度,推進新技術的應用,逐步實現水、電、氣、暖的智能化控制,做到分戶計量、分戶控制,為財務收支核算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3)根據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積極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有計劃地完善小區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小區凈化、綠化、美化水平。
結語:
一、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間糾紛問題現狀
在我們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取得如此進展的同時,我們也不難發現隨之而來暴露出的諸多問題。比如,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觀念問題,有些業主對物業管理的認識程度不夠,缺乏物業管理相關知識,還有些企業的從業人員基本素質不夠高,對業主的服務態度不好;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較低;物業服務收費問題,并包括物業服務費收費難,房屋維修資金的問題等;物業服務管理制度不完善、體制的不健全導致自己的工作嚴重受阻,影響業主的滿意度以及召開業主大會所面臨的諸多問題等等。雖然物業管理在中國起步較晚,但是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問題依然普遍存在,只有處理好他們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社區建設這項重要的任務圓滿的完成。
二、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間糾紛問題類型
1.物業服務收費糾紛
物業收費糾紛是物業管理糾紛中的重頭戲。主要表現在以下情況:一是因為部分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收支不夠透明,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夠明確,收費標準與服務水平不相符等,據此不繳納物業服務費;二是由于房地產開發商遺留下來的一些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產生矛盾,相互間缺乏信任,工作不積極、主動配合,致使物業服務費難以收取;三是極個別業主有意無故拖欠物業服務費等情況,從而引發糾紛。
2.物業管理日常服務糾紛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物業管理公司也會與業主之間發生各類糾紛。一是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的服務態度不滿意,從而引發的糾紛。二是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不合理行為管理不善、調解不利而引發的糾紛。例如,有的業主侵占共用通道、任意丟棄垃圾、噪聲擾民等,影響相鄰業主的正常居住,由此帶來了大量的糾紛。三是因房屋及附屬設施等修繕不及時、提供維修服務時價格不滿意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糾紛。四是因設備設施運行管理不善,影響業主正常生活,從而引發的糾紛。
3.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侵權糾紛
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侵權糾紛占糾紛總量的第三位。但此類糾紛是物業管理公司最棘手的糾紛,處理難度較大。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侵權糾紛主要是一些物業管理項目,尤其是舊住宅區共用部位產權歸屬不明確,收益分配不合理。從而出現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出租,甚至出售公用部位,擅自改變小區內的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用途、結構等,引起業主對這些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產權的強烈主張,從而導致矛盾沖突。
4.物業管理裝修糾紛
一是物業管理裝修認識糾紛。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裝修管理認識不到位,認為房子怎么裝修是業主自己的事情,不愿服從管理,因此產生分歧引發糾紛。二是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損壞建筑物結構或造成滲漏等,影響相鄰業主的正常居住而引發糾紛。三是業主在居住過程亂搭亂建,例如搭建私家花園、車棚等,其他業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制止。如物業管理公司查處亂搭亂建行為,則存在無行政執法權的越權行為;如僅對亂搭亂建的業主進行勸阻而不拆除違建物,則可能造成大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不滿,由此引發糾紛。
三、解決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間糾紛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進行服務和行使自己的有效權利的重要依據,業主應根據合同的內容,規范自己的行為,增強自己主人翁意識,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遵守合同所規定的內容,而物業服務企業更要以《物業管理條例》為服務依據,借鑒國內先進的服務經驗來規范自己的管理,從而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讓物業管理活動能夠平穩有序地進行下去。
2.完善市場機制,制定和完善物業管理政策法規
為了防止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糾紛,確保行業的持久穩定發展,政府應該建立起完善的物業管理市場準入機制、物業管理市場退出機制。為了確保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素質,規范企業的行為,防止或減少糾紛的產生,政府還應該在透明的基礎上,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范物業管理招投標規則,監督其實施。對于退出小區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程序退出,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在小區內張貼退出小區物業管理的公告,并把相關資料一同移交。另外,主管部門對于那些擅自退出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要給予嚴厲的懲罰。
3.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自身管理,培育良好職業道德
物業服務企業不僅要有管理企業的意識,同時要有為業主服務的意識。只有全心全意地為業主考慮,對業主真心、細致、熱情,視業主的事情為自己的事情,做好全方位的服務,讓業主有一種歸屬感和家的溫暖,這樣一種良好的關系才會讓業主有什么好處都會想著物業。
4.加強與業主的溝通,及時解決物業管理服務糾紛
溝通是解決一切復雜問題的鑰匙,只有進行有效的溝通,才能使矛盾縮小化。在溝通的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都要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業主多為物業服務企業著想,物業服務企業多為業主著想,做事前,勤溝通,注意語言用詞,同時,物業服務企業還要及時了解業主的內心訴求,在進行不斷地交流之后,了解業主的真實想法,找準重點,及時準確地為業主解決問題。
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班,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車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
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按照上述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應設置專門的社區安全秩序服務機構,其中公司總部設置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即安全管理部,管理處設置提供社區安全秩序維護服務工作的部門,并配備服務人員及設施設備,以確保社區安全秩序維護服務工作的有效實施。
從監管部門職責角度來看,物業管理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社區安全秩序維護工作進行督促、檢查,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在全公司各個領域建立健全安全秩序維護服務組織,實施安全秩序維護服務。總經理作為全公司安全秩序維護事務負責人,根據業務開展社區安全秩序維護服務,制訂安全秩序維護服務政策、安全秩序維護服務管理制度、安全秩序維護服務目標和指標,以及各種安全生產、安全秩序維護、消防、應急的規程規范,制訂各種安全操作規程和方案等安全措施,全面推行實施。同時,物業管理公司還應貫徹以預防為主的社區安全秩序維護服務工作,加強企業對社區安全秩序維護服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不斷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和宣傳,組織員工學習消防基本知識、安全工作知識,教育員工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安全規定,時刻警惕和及時排除工作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防范自然災害損失和人為破壞事件的發生。根據客戶對安全秩序維護服務要求的提升,定期評審公司的安全秩序維護服務管理體系,不斷調整、修改、完善、改進安全秩序維護服務技術措施,修訂安全秩序維護服務管理計劃,并在各級監督實施,使公司的安全秩序管理跟上時代步伐,適應變化著的新環境。物業管理企業應定期組織安全秩序維護服務工作檢查和工作研討會議,排查隱患,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出現的各種問題。
對重大安全隱患不惜人力、財力和物力限期整改,對于特殊原因一時難以徹底解決的安全隱患,制訂相應的強化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過渡期安全。其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指導管理處做好“四防”(防盜、防火、防破壞、防自然災害)工作。
2、負責管理處安全、消防工作的教育、培訓、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3、負責本部門體系文件的編制與修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導。
4、負責制訂安全秩序維護人員專業技能培訓計劃,并組織考核。
5、負責公司管轄范圍內安全方面事故/案件的調查、分析。
6、負責管理處安全秩序維護人員人數變動情況的統計、分析。
7、負責受理護衛員投訴、意見、建議。
8、負責公司管轄范圍內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培訓、監督、檢查。
9、協助管理處進行安全崗位編制設置。
1O、協助顧問管理部做好項目考察工作。
11、密切配合其他部門開展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