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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甲縣安監局執法人員對A礦山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以采代建違法行為。通過調查取證,執法人員查清了違法事實。
2008年5月26日,甲縣安監局向A礦山企業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確認A礦山企業存在以采代建違法行為,并告知A礦山企業應于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權利。A礦山企業在收到甲縣安監局送達告知書的當天就用郵政快件郵送了陳述意見,同時提出公開聽證的申請。5月29日,甲縣安監局向A礦山企業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A礦山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以甲縣安監局程序違法,剝奪公開聽證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撤銷甲縣安監局對A礦山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分歧
法院的一審判決在甲縣安監局引起很大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縣法院的審理結果有錯誤,應上訴。另一種觀點是,縣法院的審理結果沒有錯誤。
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聽證權,行政機關保障這些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不保障這些權利承擔的法律后果問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作了詳細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總局15號令)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后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本案中,甲縣安監局于2008年5月26日給A礦山企業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5月29日對A礦山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沒有給A公司3日的時間進行陳述申辯以及提出公開聽證,其行為違反了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屬程序違法,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二、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適當的原則,在自由裁量權限內應按下限標準執行。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梳理,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運用范圍、裁決幅度、實施種類等予以合理的細化和分解,制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性標準,明確各個層次執法人員的權限,于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并對外公布。
三、實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在2萬元以上、責令企業停產停業、吊銷或收繳證照等涉及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行政處罰時,應按照《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辦法》的要求,自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和備案報告。同時認真執行市紀委、市監察局《關于建立依法行政四項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意見》(紀發[]4號),確保執法行為規范。
四、改革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部門要改變現行行政執法文書普遍存在的內容簡單、過于原則、說理不透徹等問題,本著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積極探索和推廣使用說理式行政執法文書,增強執法文書的公正性、邏輯性和說理性,使行政執法文書能全面、公正、客觀地反映行政執法全過程。
五、遵循行政處罰法定程序。行政執法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處罰權。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同時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告知企業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企業申辯的事實、理由或提出的其他證據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納,不得因申辯而加重處罰。在行政處罰決定正式送達前,不得要求企業交納罰沒款,不得隨意要求停產停業,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明確告知企業所享有的救濟權利。
六、嚴格控制涉企檢查。杜絕對企業不必要的檢查。除國家和省、市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和涉嫌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以及依法需開展的安全、消防、環保等專項檢查外,每月1-25日為“無例行檢查日”,在此期間,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對企業進行例行檢查。各行政執法部門原則上每年只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一次檢查。遇特殊情況必須進行檢查的,應簡化和改進監督檢查方式,盡可能方便企業。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及方案,應在實施前10日抄送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特殊情況下的檢查,應實時抄送。
七、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教育和引導執法人員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法制觀念,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公正執法;要實行查處分離,針對不同執法崗位、執法人員明確相應的執法責任;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要嚴格執行《省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對違反規定或禁令的人員及時進行處理。
八、暢通監督投訴渠道。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方便社會監督的要求,公開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的權限、依據、程序,設立監督電話、評議箱、舉報箱,暢通監督投訴渠道。認真受理涉及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對企業、群眾的舉報、投訴要逐件登記,快查快結,對署名投訴的一般問題5個工作日內答復反饋,復雜問題一個月內答復反饋。做到“有訴必理、有理必果”。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涵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筆者認為,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涵可概括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對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選擇種類和幅度的權力。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行政處罰幅度與種類的自由裁量,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出消防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和處罰種類中進行自由選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下稱《消防法》)[1]第六十四條規定,消防機構可針對部分行為進行拘留、警告或罰款等不同的處罰種類;又如《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消防機構可針對不同情況,對違法行為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具體行為方式采取與否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是否采取具體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即針對部分違法行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自由選擇。例如《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第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有具體五種情形,消防機構不予處罰。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上述表述說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責令行政相對人進行火災隱患整改的時限上,具備自由裁量的權力。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即消防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可自由裁量。例如《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一)……(四)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3]其中,“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的定性即是消防機構對被管理事項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對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例如《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往往不明確界定量罰的檔次,而以“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等進行表述,這就要求消防機構自由裁量。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律穩定性與事實發展性的劑事物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而隨著近四十年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局面日益蓬勃,新時代暴露出的新問題不容小覷。就我國近三十年的發展實踐來看,社會財富不斷增長,而環境資源也不斷惡化,法治環境同樣受到侵害。大多數民營企業只顧自身經濟利益,罔顧安全生產形勢,部分企業甚至從未涉足自身消防安全領域,消防設施應設未設、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違法行為比比皆是。而以《消防法》為代表的一批消防法律法規,具有法律天然的穩定性與滯后性的特征。新事物新情況新形勢在不斷更迭,而法律勢必無法完全適應前者的高速衍進。這就需要自由裁量權在法律的穩定性與事實的發展性之間進行。具體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以吃透消防法律法規精神為前提,立足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法律普遍性與個案特殊性的聯動軸我國是一個地勢廣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各地因歷史沿革、自然條件、政策因素等而多有不同,每個人也有各自獨特的世界觀、價值觀。在全國各地發生的各類消防行政處罰案件也因以上種種原因而具備各自的特殊性。而法律無法實現絕對的包羅萬象,各種具體情況無法窮舉。由此,法律唯有對基本原則等作概括性的、富有彈性的描述,以便于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法律普遍性與個案特殊性的紐帶,一方面維護法律尊嚴,一方面能夠靈活運用處理各具特殊性的個案。
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因素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身極易腐化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消防行政權力的核心組成部分,是真正的具有實質性的行政權力。而阿克頓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現在看來,此言雖有唯心之嫌,但也揭示了權力的易腐性特征,權力本身確實存在著自然腐化的傾向。消防行政處罰是是消防機構日常工作的重要一環,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則為消防機構開辟了自由選擇的通道。而行政權力本身所具備的強制力特征,使其可能成為執法人員謀取私利的工具。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給予消防機構、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一定的選擇余地,同時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構成的違法行為相對隱蔽,這些都為違法人員提供了絕佳的客觀條件。
(二)消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當前執法環境不適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重要主因是消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日漸嚴峻的執法環境不適應。由于執法人員所學專業不對口、平時自我學習不落實、相關業務培訓成效不卓等一系列因素,導致消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基層大隊有相當部分的執法人員從事消防執法工作的年限不長、并非真正法學專業或行政管理專業出身。這些都限制了基層大隊執法水平的提高,大大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幾率。
(三)消防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前文講到“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而受到完善監督機制制約的權力則可以確保更大程度的正當行使。反之,一旦監督缺失,權力即可能滑向腐化。同樣,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現實執法環境下的不當行使,很多時候都以監督機制不健全為背景。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外延眾多,相應的,需要嚴密監督的方面和角度也很多。監督不到位,就有不當用權的危險。
四、正確行使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條件
(一)嚴格遵循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則《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用整整一章來規定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以第五條作為統領———“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符合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2]筆者認為,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遵循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則。在辦理具體行政處罰案件時,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工作規范的規定,遵循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多途徑提升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權力的運行需要人的支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離不開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全面提高。一是要加強理想信念的思想教育。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人民群眾行使行政權力,面對紛繁復雜的執法環境、日趨增加的工作壓力,要求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牢固樹立忠誠可靠、服務人民、竭誠奉獻的新時期消防精神;二是要提升相關業務理論培訓的真正實效。眾多客觀因素導致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當前執法環境不適應。消防機構要經常性開展消防行政執法領域的業務理論、實踐能力的培訓,并要確保培訓不流于形式、不止于課堂。三是要深化廉政教育成果。當前部隊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廉政教育活動,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起到了充分的警示作用。保障公權的正當行使,必須要繼續推進反腐工作、不斷深化廉政教育已取得的果實,摧毀“權力尋租”的溫床。
一、指導思想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通過科學規范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行政處罰權,促進煤炭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我省煤炭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規范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以煤炭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符合立法原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另行設定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檔次的劃分,不得超出或降低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則。建立健全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行使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公平公正原則。煤炭行政處罰行為要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防止和避免發生不同情況相同對待,或者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等隨意處罰的現象。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在煤炭行政處罰過程中,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斷增強管理相對人法制觀念,引導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從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分解工作任務。在2013年梳理全省煤炭行政處罰依據、編撰印發《省煤炭行政執法工作手冊》的基礎上,按照工作類別,分解起草細化煤炭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任務。局機關具有執法職能的4個執法處室和法律法規授權委托的直屬單位(人事教育處、安全監管處、規劃發展處、經濟運行處和煤礦質監站)按照職責范圍(見附表)負責牽頭起草煤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草案。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協調匯總工作。
(二)細化行政處罰標準和應當遵循的具體原則。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按照下列要求,起草擬定科學、具體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作為全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1.煤炭、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要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2.煤炭、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要根據違法事實、性質、主觀動機、社會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情節對涉及有處罰幅度選擇的行政處罰條款逐一進行細化,制定具體的處罰標準(一般不少于較輕、一般、較重三個等級)。
3.多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相同的違法行為和多個處罰標準的,應當分別細化制定具體的處罰標準;多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相同的違法行為和一個處罰標準的,可以合并使用一個處罰裁量標準。
4.對煤炭生產經營建設等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規定不予行政處罰:(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5.對煤炭生產經營建設等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煤炭違法行為的;(3)配合煤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查處煤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可以按最低限處罰。
6.對煤炭生產經營建設等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即可按較高的數額直至法定最高限處罰:(1)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及煤炭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2)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4)妨礙煤炭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5)違背客觀事實作虛假陳述的;(6)生產、銷售的違法產品數量或金額較大的;(7)偽造證據,轉移、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8)實施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明顯的;(9)指使、脅迫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10)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步驟
(一)部署工作任務。負責牽頭起草任務的5個執法處室、單位要抽調業務精、工作責任心強、執法經驗豐富的有關人員組成起草工作組(指定一名同志為聯系人),按時高質量地完成全省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處罰裁量標準草案和適用規則。承擔起草任務的有關處室、單位要按照任務范圍,結合違法行為的適用主體、違法情節、違法次數和數額、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在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按照統一格式要求和違法行為分類,制定細化處罰裁量標準草案,草案初稿完成后,各牽頭處室、單位分別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修改,定稿后由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匯總。《省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由政策法規處負責擬訂。
(三)征求意見,審查論證。經政策法規處匯總,形成《省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征求意見稿),分送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根據所征求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后,適時召開審查論證會,邀請省人大、省法制辦等有關領導和法制、煤炭專家對《省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進行審查論證。在審查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修改稿,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審定公布。將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省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和《省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經規范性文件“三統一”程序,通過省政府網、省煤炭網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送省政府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各處室、單位要充分認識規范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規范煤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來抓,將工作任務分解到人,責任到人。起草過程中要學習借鑒中央有關部委、其他省市及我省試點單位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要求,確保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順利進行。
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要不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程序》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的尾部未告知當事人復議和訴訟的期限和方式。一般認為,既然不予處罰,當事人就沒理由復議和訴訟了。嚴格來說,這種理解有一定的偏頗。《行政處罰法》對三種情況作出了不予處罰的規定:第一是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是違法行為輕微并經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先,這三種情況都是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的,只是由于當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才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雖然外匯局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從整個事件來看畢竟是將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當事人完全有理由和可能認為外匯局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錯誤而進行復議或訴訟。
其次,即使當事人對外匯局關于其行為性質的認定無異議,并不能排除當事人認為外匯局處罰程序失當的可能,在程序正義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理由和可能認為外匯局因處罰程序失當造成當事人精神或物質利益損失。因此,即使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仍然有必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
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為復議前置規定?《程序》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尾部載明“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法律依據為《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條確實能理解為行政復議前置,但由于在表述上和法律規定的復議前置模式不太一致,容易讓人產生不同理解。
首先,從法律體系上來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此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除受到選擇權本身的限制外,不受其它因素制約,這種可訴性就是直接可訴性。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受到了復議程序這一前置條件的限制,這種可訴性就是間接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訴訟法》第3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邏輯上分析,行政行為的直接可訴性是原則性規定,間接可訴性是例外性規定,即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訟的,才屬于復議前置間接可訴性的行政行為。這也符合限制行政權過分擴張,給予行政相對人充分的救濟選擇權的立法潮流。
復議前置的典型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行政復議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分別為法律和行政法規,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定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法規效力層次。而《外匯管理條例》雖然也為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復議前置的例外規定。但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置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標準表述形式。因此,也可以理解為該條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前置情況。既然如此,在復議和訴訟的安排上就應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操作,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其次,從法條文義上來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里的“可以”當然能理解為當事人可以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也可以放棄行政復議的權利,這樣理解就能看出該條規定確實為復議前置規定。但是,這里的“可以”也能理解為復議只是一種選擇,當事人還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選擇,就像“可以這樣做”的潛臺詞是也“可以那樣做”一樣。這樣理解也是文義應有之意,況且復議和訴訟為《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兩種救濟途徑,這兩種救濟途徑的存在不受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明示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自然能理解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三、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隨著當事人期限的延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律風險也相應延長。
四、相關案例建設銀行漯河分行訴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2002年7月17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作出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以該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保險業務為由,依法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尾部載明“如對我局處罰不服,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于2003年4月8日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的規定,原告對原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先申請復議,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稱,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未告知我單位訴權,知道訴權后,我單位即提出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的實質是“可以”而非“應當”或“必須”。一審法院以行政復議前置為由裁定不予受理違反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原裁定,依法受理我單位的。二審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建設銀行漯河分行對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從該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兩點:一是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不屬于復議前置的規定,而該條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基本相同;二是二審法院認為漯河市工商局應承擔未告知對方訴權的不利后果。如果當初漯河市工商局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對方訴權,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復議或,期限屆滿對方的訴權就消滅了。而由于漯河市工商局未告知對方訴權,使得對方在兩年內都可以。
五、相關建議
許多學者們和執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強制,而有的人認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它是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書面文書送達的,并且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要求相對人必須執行的。《行政處罰法》除了規定6種基本行政處罰種類外,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0章法律責任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①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包裝的。②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③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④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⑤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這些規定中的“責令改正”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如果由行政處罰機關沒對行政相對人下達處罰決定之前,單獨口頭或者以文書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就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起要求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義;如果單行法條款中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以行政處罰決定形式書面下達的,那就是行政處罰。地方法規中規定的“責令改正”是不是行政處罰呢?如《江蘇省種子條例》第6章法律責任第42條規定,違法本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未經批準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理《江蘇省種子條例》只是地方法規,只能規定6種基本的處罰種類,但是該條例的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行政處罰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該條例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種子法》第61條第3項作出的具體規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或者罰則中規定類似于責令改正的,應一并如上理解。
2通報批評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對于通報批評,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是一種機關內部指出錯誤的方法,不具有處罰性,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是一種行政處罰,一旦作出將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名譽、信譽等產生影響。筆者認為,通報批評用于單位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黨和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只是一種行政處分,不是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使用通報批評時,是否是行政處罰呢?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第(7)項規定,先看一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6章法律責任第43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這條規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筆者認為,單獨對違法行政相對人以書面形式通報批評時,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行政機關利用責權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一種警示,利用其聲譽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將通報批評寫入行政處罰決定中,并在一定范圍內書面通報批評的,就是行政處罰。因此,通常有人把通報批評同警告一起,作為申誡罰的2種最重要的形式。其實,警告通常僅限于直接告知違法行為人,而通報批評告知的范圍較廣泛,不僅限于告知行為人自己,還包括告知與行為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罰金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有的人將罰金和罰款混淆,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了“處以罰金××元”之類的文字,這是錯誤的。罰款,屬于財產罰,是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依法損害或者剝奪行政相對人某些財產權的一種處罰。罰款就是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不管行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罰款。在行政處罰中只能是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而沒有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實施金錢的處罰,而罰金是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個人或者組織的一種刑事處罰,是刑罰中的一種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實施和執行。另外,行政處罰中的罰款與司法上排除妨礙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的罰款也不同,后者是針對在訴訟程序中實施了妨礙訴訟活動的違法行為人進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與實施。
關鍵詞:地方稅務 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的重要權利,是稅務機關依法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寶。它能有效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維護市場公平,促進社會穩定。
一、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概述
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就是在法律法規的允許下,對有關人員和組織的稅務違法行為做出一定行政處罰的決定權,并決定要給予其何種方式、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所以說,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一種相對、選擇性、法定性的權利。
選擇性是說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具體情況自由選擇行政處罰的方式、種類和幅度。而相對性則是說地方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不具有隨意性,需要與當地經濟發展和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承受能力緊密聯系起來,它是相對自由的。而法定性則說明其具有法律效用,地方稅務機關做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必須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二、細化量化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問題
自2004年中央政府頒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之后,各地方政府就開始了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細化量化工作,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都制定出了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規范和標準。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標準不夠明確
自由裁量權具有相對性,制定出來的標準必須約束地方稅務機關的行為。而從各地政府制定的細化標準來看,稅務機關操作的空間還很大,標準不夠明確。例如:在涉及偷稅問題上,稅收法律規定處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于是各地稅務機關將此規定細化為50%――1倍、1倍――3倍等標準。處以1倍在法律要求內,處以3倍也是在規定內。于是,當遇到此類事件時,許多稅務行政相對人就會到處找關系,盡量減少罰款,這就削弱了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力度,不利于社會公平。
(二)容易引發稅務行政訴訟
由于細化量化工作做得不夠徹底,標準不夠明確。因此當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力度過大,甚至有失公正時,就會導致稅務行政相對人的不滿,行政相對人就有可能訴至法院,引發行政訴訟案件。而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最重要的就是細化標準,規范行政處罰的程序,合理設定各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范圍、幅度和種類,力爭公平,在實際工作中合理使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爭取做到人人心服口服。形成一定的監督機制,統一標準,避免現象的發生。既保護國家的財產,也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細化量化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做好細化量化工作,才能真正凸顯出地方稅務機關的公正、公平,促進社會穩定。從“細化量化”的字面意思來看,就是要將自由裁量權的方方面面都細化,在實際工作中能有明確的工作方向,能夠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具體情況迅速做出公正、公平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細化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地方稅務機關首先要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將所有構成稅務行政處罰的要件列出來,并對其進行分類。然后再對違法性質進行分類。最后就是根據違法的性質和違法要件的數量作出明確的行政處罰標準。而標準必須非常細化,不能使某一單位或個人的違法行為適用于多種行政處罰標準,解決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問題。同時,法律雖然是大公無私的,但是,中國是一個講究法理人情的國家,因此,還需有補充條款,就是說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要考慮到地方經濟的特點以及違法人的具體情況,最終做出適宜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比如說:在每一個處罰類型中,違法行為占處罰幅度的60%,而違法人的主觀過錯為40%。
(二)規定行政處罰的程序
首先,嚴格規定違法事實的認證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出任何決定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在稅務行政處罰上也是如此。因此,在細化量化工作中,要嚴格規定違法事實的認證標準。比如說:在證據的采集、證據的類型、舉證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其次,建立監督機制。為了避免現象的出現,規范行政處罰程序,地方稅務機關應努力建立監督機制,確保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確保所有工作人員都能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做好行政處罰工作。
(三)提高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素質
地方稅務機關要積極開展培訓,提高每一個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養。使每一個執法人員能全面深刻解讀稅法,能在工作中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四、結束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稅務機關以后會遇到越來越多的新問題、新矛盾,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素養,做好細化量化工作,合理行使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提高執法力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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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華艷爾.如何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J].企業間天地(下旬刊),2012(10)
根據市紀委、市監察局、市糾風辦《關于深入推進“陽光工程”建設,努力創新糾風工作機制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明確“陽光工程”建設責任分解和通知》部署和要求,現制定我局“行政處罰陽光透明”工作實施細則。
一、公開內容及公開的范圍、途徑、時限、程序
(一)公開行政執法資格、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職權。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市局門戶網站、市行政執法信息系統。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0日內。
公開程序:各業務處室及委托執法單位梳理,報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批后,由政策法規處指定專人在市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上公開,并由市局信息辦通過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二)行政執法全過程說理式公開。
公開范圍:行政相對人。
公開途徑:當面告知或書面告知。
公開時限: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時限。
公開程序:案件承辦機構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回避、聽證等權利,繼續推行說理式執法,做到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三說理”。
(三)公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基準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法》、《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等規定,做到量罰適當。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市局門戶網站、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0日內。
公開程序:由政策法規處向局信息辦提供正式文本,信息辦統一在市局門戶網站上公布,并及時在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上更新。
(四)案件審理。進一步增強案審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開范圍: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行業協會代表、消費者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旁聽局案審會。
公開途徑:公開案審會。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日內。
公開程序:選定行政執法典型案件,選定旁聽公開審案的人員,組織公開案審,專門聽取旁聽人員意見與建議。
(五)公開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對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處3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聽證會。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日內。
公開程序:具體程序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六)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備。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個人5000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許可證照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規定每月分別報省質監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公開范圍:省質監局和市政府法制辦。
公開途徑:備案。
公開時限:次月10日前。
公開程序:案件承辦機構按月向市局政策法規處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政策法規處負責分別向省質監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報備。
(七)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全過程。在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的基礎上,主動對接市網上行政執法暨電子監察系統,做到行政處罰過程全公開,實行全過程、全覆蓋的監督、預警、評估。
公開范圍:全市質監系統、市紀委相關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管理部門。
公開途徑: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市紀委相關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
公開時限:實時。
公開程序:實行網上辦案,通過四個關鍵節點的辦理控制,從立案、案件處理審批、行政處罰、結案歸檔整個流程實時監控。
(八)公布質量安全“黑名單”。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媒體、市質監局門戶網站。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0日內。
公開程序:依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針對質監部門監管的涉及特種設備、食品、重點產品、民生計量等四大類產品的監管對象,適時向社會公開被列入“質量安全黑名單”的企業。
二、實施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鄭德兵任組長為成員的“陽光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室。“行政處罰陽光透明”工作的責任處(室)為政策法規處,做好相關工作及總結、報表報送等工作。市局辦公室(信息辦)做好政務公開的相關工作和統計工作。
要做好工作匯總和統計工作。政策法規處、辦公室(信息辦)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2日前分別報送《市質監局“行政處罰陽光透明”建設情況表》、《市質監局推進“陽光工程”建設統計表》至監察室;政策法規處和辦公室每半年分別將“行政處罰陽光透明”工作小結、推進“陽光工程”建設政務公開情況小結(其中下半年報送的為年度工作總結)及相關工作信息報送至監察室,由監察室統一匯總歸口上報市糾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