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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入駐經濟開發區的投資建設項目,均適用于本辦法。
二、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開發區產業布局和發展規劃,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技術落后或設備陳舊的項目及高耗能、高污染項目不準進駐開發區。
三、投資項目嚴格按照省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的有關規定,實行投資強度、容積率雙指標控制。投資強度≥100萬元/畝,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0.6。
四、投資項目需先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書面入區申請書、呈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方身份證明、投資主體營業執照、資金來源及驗資報告,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通過后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協議簽訂的同時,提交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的《項目投資建設進度計劃承諾書》。
五、投資項目建設期原則為1年,一般不得分期進行建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全面組織開工建設。如用地規模在200畝以上確需分期建設的,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分期開工建設,并在用地協議內明確。
六、投資項目簽定用地協議后,應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嚴格按照用地協議約定及提報的《項目投資建設進度計劃承諾書》等具體要求進行建設。嚴禁私自更改投資項目、改變土地用途、嚴禁私自轉讓協議用地。若增加投資項目,須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簽訂用地協議30日內,向開發區管委會繳納每畝1萬元土地費用用于青苗樹木補償、地上附著物處理、基礎設施配套等。
七、投資項目簽定用地協議后,項目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立項審批、土地、規劃、建設、環評、安評、消防、工商、稅務等手續(必須在開發區所屬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開發區管委會及時遷占,項目用地遷占工作完成后30日內,項目單位憑通過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辦理相關手續后,施工隊伍進駐現場組織施工。建設過程中每月25日前向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上報當月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建設進度。對重大項目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專人包保,跟蹤服務,全程幫助解決項目落地、建設、投產及達產后經濟運行中的相關問題。
八、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開發區企業項目建設工程管理規定,生產車間一般采用標準化廠房,其它建筑物造型設計應當簡潔明快、富有現代氣息,嚴禁低水平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嚴禁在開發區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攪拌混凝土,不得損壞道路、綠化帶及其他供排水、排污等基礎設施,也不得在本廠區內隨意堆放原材料、廢料、搭建板房等,共同維護好區內環境。
九、實行投資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用地協議的約定,提報的《項目投資建設進度計劃承諾書》等具體要求進行建設,在規定的期限內竣工投產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綜合驗收合格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兌現優惠政策和優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優先申報各級財政扶持項目。否則,取消享受優惠政策資格,不予辦理征地手續。
十、投資項目達產后,企業要強管理、抓生產、創效益,依法積極納稅,確保完成用地協議中約定的稅收任務。投產項目要嚴格執行實現稅收須全部向開發區所屬稅務部門繳納制度。
十一、實行投資項目建設分析評價和項目清理制度,對用地協議或以上條款執行不到位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簽定用地協議后,遷占完成2個月未全面開工建設的或未完成繳納每畝1萬元土地費用的,由項目方支付下一年度給被占地群眾補償部分(每畝2000元)。
(二)簽定用地協議后,遷占完成6個月未全面開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照督促投資者盡快開工、征收土地閑置費(每畝2000元)處置。
(三)簽定用地協議后,遷占完成1年未全面開工的,按照督促開工、征收土地閑置費(每畝4000元)或依法撤銷用地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方式進行清理。
(四)項目全面開工超過1年,因投資者自身原因難以建成或開工后未經批準中止建設連續1年,由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撤銷用地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項目投資方所投資的建筑物經雙方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扣減遷占費、村民占地補償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后,開發區管委會予以收購或投資方自行拆除。
(五)對已按協議約定時間投產但因投資者自身減少投資規模(達不到協議投資的60%)或協議投資較大但后期工程難以如期實施導致部分建設用地閑置(開發面積比例不足3/5)的項目,由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用地規劃進行調整、壓縮項目用地面積、分割土地、按實繳土地費用扣減遷占費、村民土地補償金、基礎設施配套費后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閑置費等方式進行清理。
(六)項目按協議約定時間投產實現稅收后,第一年所繳稅金開發區留成部分不夠支付農民土地補償金的,由企業補齊所差數額;第二年還不夠支付的,按所差部分的兩倍進行補繳;從第三年起仍不夠支付的,按所差部分的兩倍進行補繳,同時取消一切優惠政策,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項目方自負。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統工程、給水系統工程、排水系統工程、供電系統工程、燃氣系統工程、通信系統工程、防災系統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線工程。
第三條我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市政建設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條對于規劃未覆蓋或規劃調整區域,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兩套以上技術方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需要確定是否舉行專家評審(論證)。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核發相關行政許可。
第六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對市政建設項目作出行政許可,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七條短距離接管、延管、遷線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辦理。
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件、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臨時市政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國家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后一年內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的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督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當規劃行政許可作為其他行政審批必備資料時,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沒有規劃相關行政許可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在實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設時,各管線工程應同步建設。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內不得再開挖進行建設,確須在道路內敷設管線的必須采用非開挖技術。
三章市政項目選址許可
第十三條市政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須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選址申請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項目選址建議和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該項目立項申請。
第四章市政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五條此項許可限于要辦理土地管理部門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項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用地許可申請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審查同意提交的總平面布置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根據《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進行施工圖設計,具備相關資料后,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建設項目圖紙審查,審查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相關建設許可。
第十九條市政建設單位須委托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實施放線,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后,項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竣工測量(市政隱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須進行竣工測量),取得竣工測量資料后,向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測量成果和相關資料,提出項目竣工規劃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竣工測量單位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⒐y繪單位應采用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平面坐標系和國家85高程系??⒐y量成果必須符合《*市*區UPGIS數據入庫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查驗相關資料是否完備并符合技術標準。審核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經驗收合格后核發《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在建的單位用地、居住小區等項目內市政項目與地上建筑一同驗收,不再單獨辦理市政工程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的市政建設項目,審計部門不予最終審計,不予出具審計報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不予備案,財政部門不予進行項目結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對于短距離(100米內)延管、建筑項目給水、燃氣、排水接管、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等零星工程,為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再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申請,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蓋有“*市*區規劃管理局市政工程規劃專用章”審批簽字的施工總平面圖。項目竣工后須進行竣工測量,并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許可。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獲得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施工總平面圖后,方可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提出施工申請。
第八章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統,并會同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數據技術標準,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八條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和竣工測量成果應及時入庫,保證系統具有良好的現時性。
第二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竣工測量內容和數據要求。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監督,并對違法建設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政府關于**《**鎮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批復及《**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委審批通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鎮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煙囪、水塔、儲罐、城市雕塑等,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前款規定,向規劃部門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具有基礎、墻壁、屋面的臨時性房屋建筑;
(二)臨時性圍墻、大門、車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廣場設置的各類廣告設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門面改造、裝修工程;
(五)臨時用地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 任何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河道、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
(三)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擬建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
(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規劃設計總圖;
(七)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布置圖、立面圖(立面效果圖示至少應兩種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
(九)結構、基礎鑒定報告書(接層或改建的)。
第六條 經**鎮城市規劃建設評議委員會議成員到擬建建設工程地點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并審查同意后,由旗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要求制作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牌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審批基本情況;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圖、立面效果圖、鳥瞰圖(組團)及立面夜景設計效果(必須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項規劃技術指標;
(四)建設單位名稱、法人代表;
(五)監督舉報電話。
公示牌要統一標準和規格,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設立。
第七條 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圖件。
第八條 領取建設工程設計要點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項目有效批準文件;
(二)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土地權屬證書;
(三)擬建范圍的現狀圖,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還需提交擬建范圍的地下現狀綜合管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的有效期為6個月,建設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設計方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20天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對獲準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對原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提出調整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原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 根據《**市城市建筑退離道路紅線管理規定》(赤政發〔1992〕242號文件),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筑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商業、商業和住宅、商業和辦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營業性建筑,應按營業面積計算,每百平方米營業建筑面積設停車場面積22.5平方米。
第十二條 新建房屋建筑間距的確定應按《**市城市建筑間距管理規定》(赤政發〔1992〕241號文件)執行(如有新的建筑間距管理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建筑退讓用地邊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用地邊界另一側已有相鄰建筑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規定的相應要求。
(二)其他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按修建性規劃要求,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要點中確定。
第十四條 禁止在規劃路幅內建設房屋建筑。經鑒定確系危房的,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積、原高度進行翻建。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無關的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原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范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八條 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十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已按照規劃建成的居住片區,原則上不得增建、擴建、改建,確需增建的,須經公示聽取各方意見后,由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公示辦法由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對分期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居住片區,如需對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且影響與已售房屋相鄰關系的,必須經公示并聽取已購房業主意見后,由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雖不沿街但達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夜景燈光規劃設置夜景燈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城市雕塑的建設,應當體現城市特色,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與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由**鎮城市規劃建設評議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現有和規劃道路下埋設管線,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進行安排。通信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共同管溝進行規劃設計,其管線埋設必須進入共同管溝。對因條件限制暫不能按規劃位置敷設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線工程,規劃部門可以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無條件遷移。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埋設深度:
(一)給水、排水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大于凍土厚度,保證管道不凍暢通;
(二)在車行道上過街橫管應滿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條 新建道路內的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條 新建橋梁需敷設管線的,應當與橋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設機動車出入口,確屬必須的,應當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主城、新城區的下列地區禁止新建各類架空管線: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業步行街以及已經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紅線范圍內以及兩側建筑退讓范圍內;
(二)市民廣場、公共綠地范圍內以及周邊區域;
(三)新建住宅小區范圍內。
主城、新城區范圍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區,以及主城、新城區范圍以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八條 嚴格審批管理,全力推進“陽光規劃”工程。建立健全規劃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規劃行政許可前,要在媒體及建設現場刊登公告,廣泛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舉行聽證會,提高城市規劃審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監察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永久性建設工程和由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性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線前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組織現場驗線。
第三十一條 申報驗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的清理、平整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二)規劃管理部門收到驗線書面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核準尺寸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管線施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持驗線申請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設置在施工現場對外醒目處。
第三十三條 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梁、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進行工程竣工測量。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驗收、不予房屋登記發證。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由旗規劃委統一組織規劃驗收。
第三十六條 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高度、立面;
(二)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
(三)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臨時建筑的拆除情況。
第三十七條 申報規劃驗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填報驗收申請表,并附以下圖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核準的總平面圖、平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等施工設計圖,包括核準變更圖件;
3、核準的驗線單;
4、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5、經規劃委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驗收;
(二)規劃委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紀要。規劃管理部門在驗收合格單上簽字蓋章,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三)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憑旗規劃委審批紀要、驗收紀要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實行履行規劃承諾書制度。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向監督部門履行規劃承諾書,如建設單位不嚴格履行規劃,監督部門按承諾書兌現獎懲。對違法違規的建設單位進行政府網上公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在**內禁止參加各類建設工程的招投標。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一)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規劃道路路幅范圍的;
(三)違反本辦法關于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未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平面、立面建設和相關配套設施不完善的(如綠地、停車場、物業用房等);
(四)臨時性建設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設需要時沒有拆除的;
(五)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規劃部門確認的近期即將建設的地區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護區內建設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占用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高壓供電走廊的,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
(九)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要求壓占地下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及其規定保護地帶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旗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城市建設 辦法 通知
嚴禁無證從事液化石油氣的經營活動。
第二條企事業單位建有液化氣貯灌站,只向本單位職工供應液化氣(非營業性)的,其資質由地、市建委(局)組織審查,對審查合格單位,由地、市建委(局)發給《自管許可證》?!蹲怨茉S可證》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
第三條液化氣供應單位申報新建、改建、擴建液化氣貯灌站、氣化站,在開工建設前,應提供以下材料:
1、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簽署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站區區域圖;
3、站區平面布置總圖、工藝流程圖和設計說明書。
營業單位經地、市建委(局)組織初審后,報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非營業單位由地、市建委(局)組織審核。
已審核并予留有擴建余地的液化氣工程,續建時,須嚴格按圖施工,一般不再重新組織審查。
第四條承擔液化氣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市政類液化石油氣設計證書。承擔液化氣工程安裝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三級以上設備安裝資質證書或三類壓力容器制造廠,并在專業施工能力方面具備下列條件:
1、一次吊裝40噸以上的施工能力;
2、安裝一般機泵的施工能力;
3、安裝中、低壓管道能力;
4、具有6千伏變電所設備安裝調試及一般電器儀表安裝調校能力;
5、至少有二名焊工取得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證書。
外省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下(含乙級)設計單位,進入我省從事液化氣工程安裝和設計,需先經省建設廳審核。
第五條營業單位的液化氣工程竣工后,應先經地、市建委(局)組織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省建設廳組織驗收。驗收的依據為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GBJ235《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金屬管道篇),并審查是否按圖施工,各項竣工資料是否齊全。非營業性單位液化氣工程由地、市建委(局)按上述要求組織驗收。
第六條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申領辦法按照皖政(94)30號文件印發的《**省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并經縣、行署或市建委(局)會同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建設廳組織審核。
第七條經營單位不得跨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的供氣區域:市以市區和郊區為區域、縣為縣區域;跨區域經營時,須在經營地點按《管理辦法》的規定,再行辦理《經營許可證》手續。
第八條無貯灌站的單位開辦液化氣經營業務時(又稱供應站),必須先報省建設廳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經營許可證》手續。無儲灌站的供應單位不得購買液化石油氣罐車。
第九條液化氣營業單位在規定的供氣區域內憑《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可設置換氣點,換氣點的選址必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建委(局)會同同級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非營業單位不得在本單位外部設置換氣點。
第十條液化氣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由省建設廳組織培訓核考核,其余由行署或市建委(局)負責組織培訓和考核。崗位證書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各液化氣供應單位應制定安全供應章程,經縣以上建委(局)同意后,供應單位和用戶都必須自覺遵守。機關、團體用戶的安全由供應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證件工本費按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建委(局)需按照省財政廳核定的罰沒項目予以處罰,罰沒收入按《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在本省境內申請從事合成液化氣或其他新型液態氣化燃料供應業務的,應先報建設廳審查其技術、工藝成熟、可靠后,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市重點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重點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非財政性投資項目的重點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項目確定
第三條市重點項目從下列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
1、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項目;
2、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3、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四條市發改委、規劃局要會同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門,根據我市中長期發展規劃,認真做好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并由市發改部門牽頭負責建立我市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具體運行辦法由市發改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前期準備
第五條市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門,要依據儲備庫的重點項目,于每年的10月份,認真編制下一年度重點項目建設意見書(包括項目內容、建設工期、投資規模等),項目概算編制要科學、真實。在此基礎上,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各分管副市長要按照部門上報的項目建設意見書,牽頭組織市各有關部門進行會審,重點審查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和資金來源的平衡性,并于每年11月底將初定項目及會審意見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于每年12月中旬研究審定下一年度的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并落實到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對會議確定的重點項目,實行向市委匯報,市人大、政協溝通制度)。
第六條市重點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要根據市下達的重點項目建設批文,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于次年1季度前完成重點項目的立項、規劃、用地、環評等報批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主動地為市重點項目提供快捷、優質服務,確保重點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等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在市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事業收費原則上免于征收。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負責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職責,并對工程質量承擔法律責任。
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及時依法訂立合同。并要有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簽約方按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實行廉政責任制。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廉政合同》,并交納廉政保證金。
第八條市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招投標內容組織實施,嚴禁擅自變更建設規模、標準和其他實質性內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建設規模及增加投資的,要按照規定權限規范報批。變更權限標準為:所涉資金在五萬元以內的(元條市重點項目施工單位要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確保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質量和安全保障體系,提高施工工藝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并嚴格履行合同,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開工報告,由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審批后,方可開工。在重點項目施工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和矛盾,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解決。
第十條市重點項目嚴格執行重點工程項目統計月報制度。各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在每月5日前,及時準確地向市政府報送市重點工程的形象建設進度和投資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同時抄送市發改、規劃、財政(城投)、效能辦等部門。市效能辦對市重點項目要實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及安全生產等情況。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市政府授權市城建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城司)對重點項目實行資金臺帳管理制度。市各重點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要分項目及時向市城司報送下列資料(市重點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臺帳資料登記表附后):
1、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文件;
2、項目資本金以及中央、省、市配套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文件;
3、項目規劃、建設用地及外部條件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4、經過論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方案、施工圖紙;
5、項目公開招投標的相關文書;
6、施工合同、征地協議、拆遷補償協議、監理合同等;
7、市城建交通投資公司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市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由市城司統一供應。市城司對進入資金臺帳管理的項目,要按項目建設的進度序時進行撥款。對項目竣工后資金的撥付,按工程招標合同的總金額65%到位。同時要及時對竣工項目進行審計,并按項目合同要求,在保修期滿后結清剩余建設資金。
市重點項目征地、拆遷、桿線移位等費用按實際支出撥付。
第十三條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準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五)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不按規定交納應繳稅費,不按規定要求報送資料或嚴重失真的;
(六)挪用、轉移、截留重點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
(七)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
(八)擅自變更建設規模、標準和其他實質性內容的。
第六章審計驗收
第十四條市重點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查、審計制度。市財政部門對市重點項目要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市審計部門要對市重點項目的建設進行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決算審計要在項目責任單位提出申請并報齊決算資料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市重點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竣工驗收辦法另行發文)。市重點項目須經市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⒐を炇战唤庸ぷ?,由市分管市長牽頭,市發改、規劃、城管、財政(城投)、安監、消防等部門會同市重點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共同實施。
(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目標任務。經過四年的努力,要實現三大根本轉變: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實現從粗放利用型向資源節約型根本轉變,全社會節約集約用地意識進一步增強,土地利用結構和空間布局進一步優化,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和綜合利用效益顯著提高,土地閑置浪費和低效利用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實現從土地管理部門單一管理向多部門綜合協調管理根本轉變,使全市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組織有序、職責明確、部門協調,建立全社會節約集約用地管理機制;三是在實施手段上,實現從事前行政審批向建設用地全程的綜合監控轉變,充分發揮經濟、法律、行政和技術手段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促進作用,把節約集約用地融合到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的各項宏觀經濟活動中。按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2020年)》相關控制指標的要求,至2012年人均占用建設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
(二)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重要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解決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舉措,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內容。全市上下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重要意義,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貢獻。
二、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的原則,認真做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確保上級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標準農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耕地占補平衡措施落實。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等規劃在用地規模、空間布局、開發時序上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通過編制和實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間,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引導工業向開發區(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的集聚效應。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嚴肅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科學編制年度用地計劃。根據上級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實際情況及本年度需求情況,科學制訂并認真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用于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下山搬遷等民生用地。不斷完善房地產用地、工業用地出讓計劃管理辦法,未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大閑置用地清理力度,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一)加快轉而未供土地的供應速度。切實有效利用和消化已農轉用未供土地,采取調整項目、盤活指標、加快拆遷等多種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對已辦理農轉用征收手續后需改變規劃用途的,報經市政府批準調整項目后辦理供地手續;對已辦理農轉用征收手續的土地,前期工作未到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負責完成前期工作,及時供地;對已辦理農轉用征收手續不能實施供地的,按程序上報盤活用地指標。前三年度的已農轉用土地供應率不得低于90%、80%和50%。
(二)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對閑置土地滿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法應征收土地閑置費的,一律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嚴格按規定標準收取土地使用稅;對閑置土地滿二年,依法應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閑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責,責令項目土地使用者出具承諾書,督促用地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快開工建設或尋找新的投資者,引進新的項目,進行調整使用。
(三)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充分發揮土地儲備在增強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供應中的調控能力。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現有未利用建設用地,對因規劃調整為經營性用地的,一律統一收購儲備,統一公開出讓。實行建設用地“凈地”出讓,出讓前處理好土地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合理確定建設用地出讓的宗地規模。要嚴格控制開發周期,每宗土地的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年,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四、加強城市建設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一)優化城市用地結構。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對突破用地規模的,規劃部門應會同國土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整修正。要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降低傳統產業用地規模,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及現代服務業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體育、文化等設施用地,綜合發揮社會資源集聚和共享效應。要鼓勵建設項目向空中發展,適度提高城市宜建區的土地開發強度,對建筑高度、容積率沒有特別限制的區域,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要適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積率。
(二)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規劃部門要會同人防、國土等部門制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在符合規劃、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間用途和面積等指標明確的經營性用地,要與地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納入公開出讓范圍。按市場化途徑取得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單獨辦理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登記。對行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人防項目和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規劃設計條件明確可進行地下設施建設的,可以無償取得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單獨辦理登記手續,但不得分割轉讓。工業企業合理開發利用工業用地的地下空間,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讓金。
五、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管理,控制基礎設施建設規模
(一)科學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編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充分考慮和整合現有及關聯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綜合服務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項目規模,努力提高整體效益?;A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規模,結合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用地指標,要充分論證,優化設計方案,并嚴格執行各類項目建設用地定額下限標準,盡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
(二)嚴格控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公建項目和生態綠化建設。加強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嚴格執行行業用地標準,其用地總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預審時確定的用地規模。
(三)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嚴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逐步縮小劃撥方式供地范圍。今后除由政府全額投資興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各類社會事業用地外,其余應實行有償使用。
六、加強工業用地管理,提高工業用地的投入產出率
(一)堅持項目決策咨詢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明確產業導向目錄。合理設置工業用地公開出讓的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環保要求、規劃條件等內容,強化土地供應對產業結構調整的促進作用。把好入園項目的質量關、布局關、經營者素質關,加強項目的協調服務,把工業項目決策咨詢與項目投資協議簽訂、土地公開出讓、備案核準等工作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項目決策咨詢的科學性和操作性。
(二)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根據新的土地集約利用評價體系,細化項目入園標準,提高園區投資強度和容積率,容積率要求達到1.0以上。根據工業用地雙控指標和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確定項目供地量。對分期建設的項目原則上分期供地。加強對企業內部平面圖設計的規范管理,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
(三)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各項規定,大力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嚴格執行全國、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四)建立以土地貢獻率為主導的工業用地評價機制。完善工業項目決策咨詢與用地預審相結合制度,將工業項目的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投入產出、科技含量、投資強度、節能減排、財政貢獻和社會貢獻等要求納入決策咨詢內容,作為工業項目出讓和批后監管、復核驗收的依據。逐步推行工業用地“畝產效益”評價體系,實行工業企業土地利用效率與財政、稅收政策相掛鉤的綜合激勵措施。
(五)大力開展企業挖潛節地活動。引導企業通過壓縮超標的綠地面積和輔助設施用地,擴大生產性用房。鼓勵工業生產型企業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對符合規劃、安全、消防要求,不改變原用途,經批準在企業原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廠房,提高建筑容積率的,不補繳土地出讓金,并減免城市市政基礎建設配套費。對新增工業用地,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部分,不補繳土地出讓金。
七、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挖掘農村建設用地潛力
(一)科學編制農村集鎮、村莊規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結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部門要加快編制和調整農村集鎮、村莊規劃,加快“中心村”整治和建設步伐,逐步縮小農村建設用地規模。集鎮、村莊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閑地以及低丘緩坡中的非耕地。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控制農民超用地標準建房,要逐步解決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探索建立農村空閑宅基地退出機制。
(二)切實做好“城中村”改造。按照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要求,根據“統一規劃、適當集中、合理布局、分步實施、配套建設”的原則,結合舊城改造和城鄉結合部村莊改造,應當集中建造多層、高層公寓,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大力開展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按照“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建則建、宜居則居”的原則,加快制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統一的低丘緩坡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科學開發和合理利用低丘緩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間。結合下山搬遷、地質災害搬遷避險安置,加大撤并零星自然村的力度,鼓勵搬遷居民點的宅基地復墾。
八、強化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嚴格土地執法監察
(一)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出讓合同條款,明確項目開工與竣工期限,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條件、投資強度、綠地率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未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使用證書。強化建設用地項目開發利用全過程的跟蹤檢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履行情況為主要內容的復核驗收制度,對違反約定條款內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違約責任,同時限制其參加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二)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非法轉讓、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嚴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公開曝光違法用地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建設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發放貸款、工商登記、通電、通水、通氣等手續,違反規定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級土地管理協管員制度,積極探索農民建房用地、農業生產設施用地、鄉鎮(街道)區域內違法用地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監察的機制。
九、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配合,形成節約集約用地氛圍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要轉變用地觀念,把節約集約用地擺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出成效。要層層落實責任制,完善考核獎懲制度,把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納入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年度考核體系。
關鍵詞:土地發展權;城市土地管理;新措施
引言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人類歷史的發展很大程度上都是圍繞土地的利用、開發或者是所有權變更而開展、實施的。我國是陸地大國,國土面積廣大,但人口眾多,且地理、地質條件復雜,人均可利用國土資源相對較低。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總量的不斷提高,土地資源緊張問題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瓶頸之一。做好土地規劃管理,提高土地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是當前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重要任務之一。
1 土地發展權簡介
1.1 土地發展權的基本概念
所謂土地發展權,是指按照相應規范對土地資源進行利用,并在此基礎上謀求更大發展的權利。其本質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實現某種目的,對土地資源用途予以改變或深入挖掘土地利用效率的權利。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我國土地性質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種。不同土地性質的土地,其在生生產活動中所體現出來的經濟利用價值也是不一樣的,這一點,是由人類中心主義所決定的。
1.2 土地發展權的特點
從上文中關于土地發展權基本概念的闡述,可以從中看到土地發展權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一是抽象性,和其它產權不同的地方在于,土地發展權所指代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所具有這種改變土地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權利缺乏實體標志,是一種抽象性的概念。二是階段性。土地發展權謀求的是未來土地價值的提升,這種價值的提升,是以土地當前利用狀況為參照對象的,不同階段,土地的利用狀況往往也是不一樣的,從而導致土地發展權所針對的價值標準也不一樣。三是潛在性,土地發展權存在于所有土地實物上,但其追求的價值增值是針對后續時間內土地用途改變或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這種增值是可能發生變化的,非即時的,因此說是具有一定的潛在性。
1.3 土地發展權的功能
從法學角度講,土地發展權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其設立的基本功能第一項就是要為權利人實現更多的利益。第二項就是土地管理方面的功能,籍由對土地發展權的控制、調節,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能夠順利實施,在對農業用地、環境敏感地帶以及歷史古跡等的保護、利用方面,土地發展權的存在也起著極為重要的落實、保障作用。土地發展權的設立與實施,是政府開展土地資源開發管理的有效手段,能夠極大促進土地開發、規劃、使用、管理效率的提升,由于土地發展權明確了土地增值受益人,從而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足夠保障,使得土地轉讓、流通更為通暢、順利。
2 深化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現實意義
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意義影響重大,意義深遠。為了規范土地資源開發與使用,我國出臺了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制度文件,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其中,耕地的數量直接影響到糧食產量,進而關系到糧食供應情況,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因素。必須嚴格保證國家耕地規定數額,切實做好土地用途管理,土地的使用必須遵循建設用地規劃,禁止非法超標用地和違規用地,將建設用地規模總量控制在標準范圍之內。盡量減少工業、商業建設用地對耕地的占用,堅決執行耕地占卜平衡和先補后占制度,把保護耕地,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作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加大國土綜合整治力度,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嚴格保護耕地資源。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審批制度,通過嚴密、科學、合理的規范制度、程序對土地的開發、使用行為予以強力的約束與管控,以確保土地的合法使用以及使用效益的充分體現,土地使用審批制度要從投資強度、稅收額度、環保程度、產業鏈條長度等方面逐項審查項目,采取量化指標的方式對招商引資和項目落地建設工作加以科學引導和嚴格規范。
(2)逐步完善土地資源審批、供應、使用一條龍的土地批后監管體系。首先要做好土地審批程序的編制、設計工作,優化審批流程,減少不必要審批環節,方便審批對象辦理手續,嚴格控制審批時限。
其次要從供地率、項目開工率、項目竣工率、項目投產率指標等重點環節著手,做好土地高效利用工作,促進土地利用水平的提升。最后要加強用地監管力度,針對違法用地、違規用地加大查處力度,減少、盤活閑置土地,實行企業土地利用誠信檔案制度,規范企業用地行為。
(3)構建科學完善的土地供應制度體系。在供地審批時要嚴格把關投資強度和投資進度等關鍵指標。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發展階段和不同產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土地計劃編制工作,確保用地規劃有針對性,切實可行,讓有限的用地計劃指標發揮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3 做好土地規劃的基本措施
土地規劃是土地開發、利用管理的基礎和藍圖,要做好土地管理工作,首先要做好土地規劃。要不斷提高土地規劃編制質量水平,讓土地規劃的引導效能得以充分發揮。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土地規劃在城市發展建設中所發揮的影響和作用日益凸顯。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土地規劃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土地管理,規劃先行的理念,不但提高規劃的科學性、融合性和全域指導性。推動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新型農村社區規劃的對接、融合工作,為經濟發展,生態環境建設和人居環境建設夯實基礎保障。
4 創新土地管理辦法的主要方向
一是要嚴格控制土地征用范圍,明確公益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區別,逐步減少經營性用地規模。二是加快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措施,保障農村建設發展資金來源,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三是加大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步伐,緩解城鎮減少對耕地的需求壓力。
5 結束語
土地資源的科學管理和使用,是國家健康發展,乃至實現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做好土地資源關和規劃,功在社稷,利在千秋。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土地管理和規劃工作的重要意義。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創新土地管理辦法措施,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土地資源效能,用最低限度的土地資源滿足更多的生產、生活需要,為實現國家、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堅實的土地支持。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基本建設用地的管理,按照城市改造和發展規劃的要求,切實貫徹節約用地、嚴格控制在市區和近效征用土地和擴散市區工業和人口的方針,保證有計劃地建設衛星城鎮,逐步實現城市建設的合理布局,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需用土地的,都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各項建設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凡是可以不征用土地的,堅決不征。必須征用的,盡可能選用空地、劣地、灘地,少用耕地。征用菜地必須從嚴掌握,確需征用的,要隨征隨補,保證補足,盡可能做到先補后征。有條件時,建設單位應當結合施工改土造田,增益耕地,嚴格制止寬打寬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等浪費土地的現象。
第四條征用土地時,既要保證建設所必需的土地,又要照顧當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建設單位應當妥善安置被征地社隊、單位的生產和群眾生活。被征地的社隊、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令,積極支持國家建設,以保證建設項目按期開工。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審批
第五條基本建設征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先將有權批準本項建設工程計劃任務書的機關證明文件,送主管局(區、縣)審核后,再向市城市規劃建筑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提出申請。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在滬單位,在本市進行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時,應當先將建設計劃征得市計劃委員會同意后,再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
二、市規劃局審查后,會同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建設單位在計劃任務書批準后,應會同設計單位就規劃設計要求和總平面布置,與市規劃局取得協議,進行工程設計。
在選址過程中,凡涉及環境保護、衛生、消防、國防、電訊、航空、防洪、河港、鐵路、工程管線、地下工程、測量標志、庭園綠化、文物古跡以及農田水利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規劃局的通知,征詢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取得協議。
三、在建設工程列入市基本建設預備項目以后,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設計總平面圖和有關文件資料,初步核定用地范圍(包括建設用地、施工場地等),征詢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對有關征地拆遷安置方面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在當地區、縣人民政府主持下,根據土地所有權情況、使用情況和地上農作物、附著物等情況,編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計劃,送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四、市規劃局根據本市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安排的本項建設工程內容,復核用地面,審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計劃,按照征用土地審批權限審查批準后,通知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建設單位在區、縣人民政府主持下辦理征地事宜。
第六條基本建設征用生產隊土地十畝以上的,應報經市規劃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征用生產隊土地不足十畝的,征用市區和郊縣城鎮不屬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以及施工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均由市規劃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臨時使用土地的時間和數量應嚴格控制,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應負責將土地及時恢復原狀,交還生產隊或單位。
第七條農村社隊建設使用土地,必須加強管理。公社、生產大隊興辦社隊企業和其他建設用地,以及社員建房用地,都要納入社隊統一規劃,按規定報市或縣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準動工。
公社、大隊建設用地以及社隊規劃的社員住宅區用地,十畝以上的,應經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五畝以上,不足十畝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核,報市規劃局審批;不足五畝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規劃局備案,其中在市區、衛星城鎮、工業區的規劃范圍內和沿主要公路兩側的用地,在審批前應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
第八條各單位非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征用土地,確需征地的,由有關主管局(區、縣)嚴格控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征地事宜。
第九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用土地,由合營企業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征地事宜。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條廠社聯辦企業需用土地,由廠社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遇到臨時搶險等特殊緊急用地的情況,事前來不及辦理用地手續時,經市規劃局和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土地,并向群眾進行解釋。同時盡快補辦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對建設用地嚴格審查。建設項目所需的土地,必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不得在設計規定以外另行增加建設用地。對征用的土地,要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和建設進度,分期分批核撥使用。
第三章征地的補償和人員的安置
第十三條征用土地,必須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妥善安置被征地生產隊的生產和群眾生活。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工作,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樹立全局觀點,貫徹自力更生和艱苦奮斗的精神,要廣開門路,不要一切都靠國家包下來。
第十四條對于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生產隊勞動力,縣人民政府和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盡可能在發展農、工、商、副業生產方面就地進行安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縣、社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縣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見后,報經市勞動部門批準,可以按照被征地的生產隊土地(包產土地面積)和勞動力的比例,根據征地的數量,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安排社員工作;一般可由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勞動部門盡可能組織他們進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征地安置對象,限于被征地范圍內在生產隊勞動的社員,以及在社、隊企業拿工分的社員、服兵役的戰士和應屆中學畢業生。不得任意擴大安置范圍。已經按照土地和勞動力比例安置以后,不得再提出其他附加條件或要求,妨礙征地,影響國家建設。
第十五條對于生產隊土地被全部或基本征完的特殊情況,可以撤銷生產隊建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社員按所在地區轉為市區或郊縣居民戶口。
二、符合工廠企業工作年齡、身體健康的社員,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勞動部門組織他們到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
三、超過工廠企業退休年齡的和不能堅持正常勞動的社員,轉為居民后的生活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生活費暫以十年計算,由建設單位通過建設銀行一次撥給民政部門代管,民政部門逐月發給本人。原在生產隊享受合作醫療待遇的,按原有水平,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四、生產隊原有的集體積累、房屋以及企事業等,除公社、大隊以往支援部分和社員入社股金應予退還外,其余部分原則上隨社員戶口轉交當地街道或城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征用生產隊的土地,應當發給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生產隊的生產和社員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補償費:棉糧地一般按照最近二至三年的產量總值(按各縣統計年報產量和國家收購牌價)計算。菜地補償費,比當地棉糧地補償費增加百分之五十。山地、魚塘、葦塘、果園、竹林等特殊土地的補償費,參照鄰近一般農地的補償費,結合該項土地的實際收益,酌情評定。
征用社員自留地,應當由生產隊調劑相等面積的土地予以交換。
第十七條調撥國有的土地、灘地、河流、湖泊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不予補償。
征用市區和郊縣城鎮內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屬一人,地基部分不予補償;如果不屬一人,可以根據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況,酌情給予生活補助費。征用市區和郊縣城鎮內沒有收益的空地,一般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征用耕地,一般應在農作物收割以后使用,盡可能避免和減少農作物的損失。如果因為工程需要必須清除地上農作物的,應當根據農作物生長情況,給予生產隊相當于實際可得的費用,作為補償。如果因為工程需要,進行測量、鉆探等使農作物受到損失的,應按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經過批準臨時使用生產隊耕種的土地,應當在用地期間按實際可得凈收益的費用,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生產隊的糧田被征用以后,應當扣除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統銷指標也應作合理調整。區、縣以上所屬單位征用的糧田,需要調整的糧食征購任務和統銷指標,由市糧食部門解決。社隊建設用地,不扣除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統銷指標,在縣、社內部自行調劑解決。
核減糧食征購任務或增加統銷指標,一般按一定五年的計劃產量數(扣除用種糧和吸收進企事業工作的社員口糧)計算。當年征地的糧食征購任務,按照影響一熟,核減一熟,影響全年,核減全年的原則處理。
批準臨時使用的糧田,不核減糧食征購基數,不增加統銷指標。有困難的,可以根據當年糧食產量和分配政策,在當年分配中給予適當減購或加銷。
第四章征用土地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除的,按照《*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試行)》處理。
被征用土地內如有與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管道、電纜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會同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不得破壞。
被征用土地內發現有文物和古跡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護,并及時報告文物保管部門負責處理。
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通知墳主遷移,建設單位支適當,遷葬費。無主墳墓可以由建設單位采取深埋等辦法處理。遷移烈士、少數民族和外國人墳墓,按照民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墊高建設基地取用農田土方時,應當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結合平整土地的要求辦法。任何單位不得亂挖土地和私自買賣土方。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確定建設地點以后,涉及到調撥或調換其他單位使用的土地時,應當與原使用單位取得協議。原使用單位應當積極予以支持。雙方協商不成的,由市規劃局裁決。
第二十三條已經批準征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根據限制濫征土地和充分發揮土地經濟效用的原則,按不同地區、市政設施投資和土地使用性質,制定分級收費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已征用的土地,因建設計劃變更或其他原因不用或不全部使用時,不得自行改變使用性質,私自轉讓,或者空置浪費。市規劃局有權把不用或多余的土地收回,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或者退給生產隊臨時耕種,建設需要時收回。退回給生產隊臨時耕種的土地,不退回已安排的勞動力,不收回土地補償費;將來重新收回土地時,不再付給土地補償費,也不再安排勞動力。
第二十五條征地遷建單位,應當在新址基建竣工后,負責將舊址的房屋和場地交市房地產管理局管理。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提出使用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舊址的房屋和場地,各單位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交出,各單位的主管部門也不得自行安排。
第五章征用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規劃局是本市征用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征用土地的具體工作,并定期向市規劃局報告征用土地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征用土地的使用情況和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應當認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浪費土地、損害群眾利益,以及挪用補償費、安置費和物資的現象,必須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查究責任,嚴肅處理。
財政、銀行部門憑批準用地的文件,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任何建設單位和社、隊都不得自行直接協商轉讓土地,嚴禁非法購地、租地,占地,或者以“協作”為名,非法用地。對有上述行為的建設單位所進行的建設項目,各級城建管理部門可通知財政、銀行部門停止付款,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公用事業部門不予安裝接水、電、煤氣。非法用地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和社、隊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九條在征地中,嚴禁任意提高補償、安置標準、提出附加條件等錯誤做法,對蓄意刁難、妨礙征地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于借征地之機侵吞國家財產的犯罪分子,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一、強化規劃調控,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需求情況,盡快明確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以及進度安排。住房價格上漲過快、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設要以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為主,并明確開工、竣工面積和占住房建設總量的比例,盡快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市場預期。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市(區)、縣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需求,加快工作進度,優先審查規劃項目,在項目選址上予以保證。同時,要嚴格控制低密度、高檔住房的建設。對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供應土地前,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等規劃設計條件,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住房銷售價位、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并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以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各地要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許可監管,對2年內未開工的住房項目,要再次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許可的項目要堅決予以撤銷。
二、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
各地區要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前提下,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供應方式及供應時間。對居住用地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地方,適當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應中的比例,著重增加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量。要繼續停止別墅類用地供應,嚴格控制高檔住房用地供應。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進行土地開發整理,降低土地開發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能力。
要嚴格土地轉讓管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嚴禁轉讓,依法制止“炒買炒賣”土地行為。加大對閑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實制止囤積土地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要規范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的內容,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供后監管,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違約違規責任。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政策,嚴格稅收征管要充分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節房地產市場,加大對投機性和投資性購房等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控力度。自*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
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各地要嚴格界定現行有關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對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標準的住房,一律不得給予稅收優惠。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相關稅收的征管,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建設部等部門研究制定。
四、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防范金融風險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加大“窗口指導”力度,督促商業銀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貸管理,調整和改善房地產貸款結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督促各商業銀行進一步落實《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切實加強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的盡職工作,建立各類信貸業務的盡職和問責制度。要加大對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的檢查力度,切實糾正違規發放貸款行為。對市場結構不合理、投機炒作現象突出,房地產貸款風險較大的地區,要加強風險提示,督促商業銀行調整貸款結構和客戶結構,嚴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產貸款需求,防范貸款風險。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準要報建設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后,在*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77號)和當地政府的規定,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的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控制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切實降低開發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利潤要控制在3%以內。有關具體要求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示。鼓勵發展并規范住房出租業,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給,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督促市(區)、縣抓緊開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全面掌握本地區廉租住房需求情況,并建立保障對象檔案。要根據廉租住房需求,切實落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著力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加快解決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情況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七、切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防范私下交易行為。
要嚴格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對虛構買賣合同,囤積房源;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以及不履行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銷售價格(位)和套型面積控制性項目建設要求的,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將以上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對一些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從嚴處罰,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