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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防監督;行政執法主體;行政處罰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outstanding issue that exists in job proceed with, serious research, in-depth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new fire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may be problems one on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trying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these problems deep reasons behind and put forward their countermeasures. Discussion on the new fire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bject,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long-term mechanism of community fire safety sets out,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main body management certain suggestions.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for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引言
近年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科學發展觀的統領下,狠抓規范化執法,嚴格依法行政,從整體上保證了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的發展,社會職業、分工的不斷復雜化、新型產業多樣化、消防工作的社會化、消防監督國際化趨勢、違法手段技術化、相關法律健全更新滯后等諸多因素,使得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執法面臨更多更復雜因素,面臨更嚴峻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加強消防法制建設推行依法治火是依法治國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消防工作發展消防事業的必由之路。隨著消防法制、執法體系的日益完善,社會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逐步落實,我國消防監督執法環境將更加理順。只要消防監督隊伍的領導和全體同志們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監督工作中,重視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難點、熱點問題,并及時予以解決和糾正,消防監督執法水平一定能夠進一步地提高,消防監督工作一定會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發展。
但是,我們在消防執法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一方面影響了我們消防部隊的形象,另一方面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找出這些問題并加以分析解決,進而使我們的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更趨于合法化、規范化。
1.消防監督執法主體的現狀
1.1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少,工作繁重
近幾年,消防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有了很大的發展,監督檢查任務日益繁重,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監督檢查的要求越來越高,可是執法人員的數量卻增長緩慢,與快速發展的經濟和社會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適應。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職責工作有日常監督檢查、建筑工程的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大型活動舉辦前檢查、社會培訓、行政處罰、產品檢測、火災調查、處理、宣傳教育等等,除此以外還要開展社會化宣傳、派出所指導、城市社區和農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說每名監督干部都要身兼數職。有限的消防監督人員面對著日益增加的管理單位,經常疲于應付日常監督檢查、隱患督促整改和火災調查,工作壓力、工作責任、工作量超出極限,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質量下降和失控漏管。
1.2消防監督人員配置不合理
專業人才缺乏由于現役體制的限制,基層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普遍編制人員較少,干部都比較年輕。
1.3裝備建設相對滯后,執法信息化建設進展緩慢
近年來,盡管監督執法裝備建設大大改觀,但是與實際需要相比,仍然相對滯后。一是經費不足,消防監督檢查儀器設備配置率不高,許多大隊的配置還不足。二是由于監督人員怕儀器設備使用起來比較繁瑣,而且有的儀器不會使用,監督檢查儀器設備的利用率不高。
【關鍵詞】環境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一、環境行政執法的概念及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現狀
執法是國家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環境執法是國家執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環境法律規范中抽象的權利和義務變成環境法主體的具體的權利義務的過程,或者說是國家有關機關將環境法規范適用于具體的環境法主體的過程。
我國目前的環境問題依然很嚴重,環境污染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就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總體而言,仍然存在相當多的問題。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現象還很嚴重,各地普遍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執法軟弱、執法無力等問題。正因為如此,環境行政執法在人們的眼里顯得蒼白無力。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與實施,阻礙著我國環境法制的發展進程。
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行政執法機構設置上不合理性。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實行的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負責和其他相關部門分別管理相結合的環境管理模式,擁有行政管理權的部門眾多,形成了“多頭執法”的狀態。然而往往地方環境部門在行使行政職權的時候,總是同國家行政權割裂開來。在利益的驅動下,常常是有利的相互爭奪,出現“執法密集地帶”;無利的互相推委,出現所謂的“執法真空地帶”。最終導致環境行政執法的難度增加、執法的效率下降。我國的環境執法主體之間利益不一致,致使環境執法失去了執法的意義。
(二)經濟原因造成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環境行政執法。一些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地方的財政收入,對于一些利稅大戶采取放寬政策,繳足了一定金額的污染罰款后,企業就可以照常營業。另外行政主管部門利用執法職權,參與壟斷行業市場,強行為相對人提供服務。更有甚者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不聞不問,這種“警匪一家”的情況造成了環境執法難以順利進行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三)環境行政執法中缺乏相應的執法監督機制。盡管目前我國從國家到地方環保部門已經開始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機制,但是絕大部分環境保護部門沒有專門的法制管理機構或是專職人員,這樣就很難對日常的環境執法工作給予正常的指導和監督,即使是某些省、市一級的環境保護部門設立了環境法制管理機構,但是都因為沒有足夠的重視,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
(四)環保意識與法制觀念淡薄,公眾參與程度不夠。能否樹立合理的環保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環境行政執法工作能否順利進行以及進行的廣度與深度。環境保護理念及意識的形成是建立在人們對周圍環境狀況和了解環境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的深層次認識過程,人們可根據自己的基本認識觀念而形成良好的遵守環境法律、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在環境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環保理念起到調整人們的心態的作用,使人們的行為與環境法律規范相協調發展與共同進步。
(五)我國環境執法隊伍數量不足和素質欠佳。環境行政執法是全方位、多層次的管理活動,內容的龐雜、范圍的廣泛,都必然要求執法人員的高素質。然而,目前我國的環境行政執法隊伍比較薄弱,這個問題主要集中于偏遠的縣市,主要表現隊伍的數量明顯不足,缺乏精兵。有不少的環境保護機構的力量明顯不足,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面對分布廣、污染嚴重的鄉鎮企業,要求力量如此薄弱的環境執法機關完成這么重的執法任務,確實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對我國環境執法的幾點對策探討
(一)完善環境專項立法。應當以“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站在整個法律體系的高度,修改《憲法》、《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徹底轉變“污染――治理”的錯誤思想,提高法律的預見性和前瞻性。完善環境執法法律體系,建立環境行政程序法,使環境行政程序法典化;建立環境行政糾紛調解法,增強環境執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區域性地方的環境立法,解決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
(二)建立有效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與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機制。環境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的領域和方面,單靠環保部門“包打天下”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必須廣泛動員聯合各方力量一起來干。但是,這也會帶來多頭執法的弊端。環境保護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和規范化建設之間缺乏協調和配套,影響了法律效用的發揮。因此,要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和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度的規定,明確了相近相關部門所負的環保職責,重點理順與計劃、經貿、國土資源、農業、建設、林業、工商等部門的關系。
(三)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提高環境執法效率。規范化的環境執法,使各步驟不交叉、不重復和相銜接的有序的科學執法,是將人為環節減少到最低限度,并最大程度地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相對人利益的高效執法。環境行政主體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須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環境執法的平等性、公正性、準確性和可接受性,減少了行政糾紛和行政行為的反復,也有助于環境執法的效率性和效益性的提高。
(四)加大環境破壞處罰力度。對于屢次違法、故意偷排、超標排放的違法企業,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對連續兩次被環保部門發現超標排污的企業,有關環保部門在實施處罰的同時,可以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頓決定。限期治理期間應當限產、限排,禁止建設增加排污總量的項目。經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提請有關政府做出關停決定,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監管失職的責任。同時,還可以建立環境執法情況新聞通報制度。
(五)采取各種措施,逐步提高群眾的環境法律意識,加強其參與環境執法的程度。群眾環境法律意識的高低與其參與環境執法的程度也是衡量并影響環境執法的重要因素。所以,要提高當前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必須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法律意識,推動其積極參與環境執法。為此,要深入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激發廣大群眾的環境危機感和時代責任感,為環境執法的順利進行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環保部門應定期向社會環境狀況的公報,保證執法決策的公開化和執法過程的民主化,為群眾參與環境執法提供良好的條件。
(六)提升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能力。應當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具體包括思想道德素質、政策業務素質和執法操作能力等等。對環保機構而言,要把好環境執法人員采用關和多層次、多方位的培訓教育關,建立嚴格的執行人員考核、淘汰、監督制度。在執法硬件方面,國家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對基層環保部門的預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環境執法和宣教設備,確保其擁有先進的設備和儀器,推進執法手段的科學化、現代化,提高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保證執法的準確性、時效性和科學性。
【參考文獻】
[1]呂澤天.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人力資源管理(學術版),2009(2).
[2]陸天靜.淺議環境行政法律責任[J].行政與法制,2002(7).
關鍵詞:環境保護;依法行政;環境執法
目前,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環境行政執法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過去那種環境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環境行政執法在環境保護中也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人民群眾環境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給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使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在根本上還沒有得到解決,這種現象不僅損害了環境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環保部門的執法形象,還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環境違法行為,嚴重制約著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
1 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現狀
近年來,中國的環境法制建設正在逐步從立法為主轉變為立法與執法并重,環境法的實施正在日益加強。國務院和國務院主管環境資源工作的行政部門多次發出加強環境行政執法的通知,1993年以來,政府除了頒布多部法律,出臺了一系列的條例和實施辦法,也完善了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在強化環境執法機構、措施、監督、檢查和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從1996年開始,國家規定所有新的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必須確保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方面,新的環境法規提高了處罰程度等;建立和健全了環境行政執法機構,環境行政執法組織日益堅實;加大了行政執法的力度,顯示了環境行政執法在區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環境行政執法的規范日益增強,依法行政水平與質量不斷提高;我國政府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及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在環境行政立法、執法方面確是下了很大的力氣,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 年頒布《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是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舉措。
中國經過2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中國正處在迅速推進工業化的發展階段,加上粗放的生產經營方式,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相當嚴重,震驚全國的公害事件不斷發生,再者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對資源開發利用強度的加大,這個矛盾可能會更加突出。就目前來說,許多地方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仍然突出,已經嚴重影響到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為環境執法和監督管理設置障礙,甚至一些企業暴力抗法,執法環境差;立法上的疏漏、重疊與沖突、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等因素,也影響了環境行政執法。所以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和控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環境問題,仍然是一項長期而艱苦的任務。
2 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因素
環境保護法律現賦予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檢查、驗收、收費、建議限期治理、調查、處罰、調解、監督等十項環境管理權力,就目前的現狀看,環境管理逐步納入依法辦事的軌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壞境執法與立法宗旨存在差距,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存在不明確、不具體、法律責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問題,這給環境行政機關正常行使行政執法活動帶來諸多困難。
2.1 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2.1.1 環保行政執法環境尚不理想,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質量。
2.1.1.1 違法處罰的不當。企業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彈、環境行政執法不到位的一個因素。如有些企業違法排污作為降低成本,追求利潤的“捷徑”,環境法律、法規授予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處罰措施是罰款,而罰款的數額與企業違法情節、環境危害程度、違法得利不掛鉤。對于偷排行為,環保部門只能作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違法所得。因此,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污染反彈屢禁不止的一個很大因素,污染反彈此起彼落,更顯環境行政執法的不到位。
2.1.1.2 公眾的參與不夠。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當前,我國仍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一些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全面參與環境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 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環境行政執法功能。
2.1.2.1 人員少,執法工作任務繁重。由于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執法人員存在一身兼數職的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執法工作水平欠缺。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對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條款不相對應,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不注意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證馬虎,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導致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把握不準。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的環境形勢及所肩負的任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大量的有較高思想素質,既懂法律又懂科學技術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 裝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還沒有設立環境保護類級科目,環保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環保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裝備遠遠達不到標準。應急能力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2.2 環境行政執法面臨困境的原因所在。
2.2.1 現有環保法規體系存在不足,給環境行政執法帶來重重困難。
關鍵詞:衛生行政執法;體系;模式;現狀;對策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期影響尚未消去,“瘦肉精”、“染色饅頭”、“牛肉膏”又接踵而來……近期食品安全惡性事件頻頻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再次推到風口浪尖之上;2010年張家港第一人民醫院醫療糾紛引發社會群體事件剛平息不久,武漢就發生了“王貝整容事件”,醫療亂象也被媒體與民眾炒的沸沸揚揚。食品安全、醫療安全、職業病界定、無償獻血等問題均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點話題。一系列的衛生事件引起人們的討論,也引起筆者的深思:衛生監管到底缺失在哪?衛生行政執法遇到了什么問題?
衛生行政執法,是國家管理衛生事務的重要形式,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1]。我國衛生行政執法起步較慢,外界對執法多方干預、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直接阻礙了依法行政的進程。新形勢下,環境不斷發生變化,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在當前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執法力度不強,手段不完善、目標不夠明確,效果不佳的問題持續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在一定范圍內時有發生,其行為嚴重阻礙了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已成為衛生行政執法部門特別是基層部門執法工作中最主要的問題[2,3]。要解決當前遇到的問題,僅靠行政命令約束已遠遠不夠,因此,如何科學、有效的執行衛生行政執法,已成為當前社會亟待解決的難題。
國外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科學完善的衛生行政執法法律體系是確保衛生行政執法公平有效的基礎,鑒于我國獨特的文化及社會環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僅需要科學完善的衛生行政執法法律體系,還需要深刻了解當今社會衛生行政執法的存在的問題及由此探究其本質,根據其本質輔以必要的對策措施,如創造良好的衛生行政執法環境、規范政府行為、提高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等。只有建立起完整的衛生行政執法模式,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強化衛生行政執法,徹底解決當前衛生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亂象。
關鍵詞: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1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國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畜牧產品供求量大幅上升,進而促進整個畜牧行業的發展,與此同時,畜牧業產品質量的監管極其重要,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僅會給整個行業帶來負面消息,更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權力的實施對整個行業的監管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畜牧獸醫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執法機構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僅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內容有相應的規定,更是對行政執法的主體做出相應規定,并不是所有的畜牧獸醫工作者都具有開展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資格,如位于鄉鎮級別的畜牧獸醫工作者未能達到擁有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資格。但在實際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過程中,由于執法機構相關規章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出現一些的消極現象,對整個行業的發展帶來極大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不具備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權資格的獸醫工作者在實際工作中擁有了實權,卻缺乏對該類職權濫用的有效監管;二是實際擁有資格的畜牧獸醫工作者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過程中得到的權力不完整,無法充分發揮自身效用對整個行業實施相應的監管。這一現象的存在,對整個行業的發展有極大的不利影響。
1.2執法程序不合理
執法程序的存在是發揮行政執法權力效用的重要手段,畜牧獸醫工作者在整個行政執法過程中,主要依靠可靠的執法程序開展實施相應監督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助于畜牧獸醫工作者及時有效地發現問題;另一方面有助于畜牧獸醫工作者依靠執法程序的強制性發揮權力的效用,從而適時地對違法亂象進行調整,以促進畜牧獸醫行業的安全穩定發展。在實際生活中,執法程序的不合理性極為突出,對畜牧獸醫的整個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有許多阻礙,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執法程序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方面,現實生活中缺乏較為完善的與執法程序相關的規章制度,大多畜牧獸醫工作者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缺乏有效條例的指引,執法行為較為隨意,對于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有較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這也造成在制定相應執法程序時,側重于設立統一標準。這一特點的存在使得現實生活和執法程序兩者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對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有極大的不利影響。
1.3行政強制力效率較低
在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畜牧獸醫監管效用之所以能夠得到充分發揮,主要是因為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強制力,能夠給畜牧獸醫工作者的行政執法行為提供一定的支持,當畜牧獸醫工作者發現違法行為時,能夠借助于法律的強制力,對違法主體的不當行為作出相應處罰及糾正,從而維護整個行業的安全穩定發展。在實際生活中,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行政強制力效率較低是一大現象。這一現象主要在于畜牧獸醫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強制力的實施,往往通過間接的方法對違法主體進行相應處罰,即畜牧獸醫工作者依靠法院對違法主體的行為進行處罰,且在該過程中,畜牧獸醫工作者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導致行政強制力的效率較低。
2解決策略
通過分析,總結出了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結合自身的經驗及相關資料的查詢,提出以下兩點對策,以期促進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
2.1政府部門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權力和責任明確到個人
畜牧獸醫工作者開展相應行政執法工作的過程中,規章制度的不完善給執法程序、執法權力等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為更好地促進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相關政府部門應積極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將行政執法工作的權力和責任明確到個人。條文性規范的存在,不僅為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保障,還提供了較為清晰的指引方向,對其工作的開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這是建立規章制度的一大好處。另一方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能夠對行政執法的主體做出更為清晰的界定,并開展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從而能夠有效地減少權力濫用的現象,責任明確到個人,對維護良好的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環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2畜牧獸醫工作者應大力提升自身素養
關鍵詞:縣級農業行政執法;存在問題;對策與措施
縣級農業行政執法是農業行政執法體系中最直接最關鍵的環節。目前,農業和農村工作已進入一個重要時期,農業行政執法工作面臨新的考驗和挑戰。
1縣級農業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農業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高,適應新形勢的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絕大多數專職執法人員原來從事的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對農業法律、法規系統學習時間較少,缺乏行政執法所必備的法律知識及相關的執法技能,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人員不善執法和不敢執法的現象。
1.2管理相對人和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政的輿論氛圍不濃
在市場檢查過程中,管理相對人受到處罰時,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為由,推卸責任,逃避處罰,干擾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農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農業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不利于工作的開展
目前,縣級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屬于行政機關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編制、理順體系”的辦法組建起來的,屬事業性質,農業行政執法分散于各個基層單位。有的沒有解決農業執法辦案經費,農業行政執法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導致執法手段落后,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和實施處罰困難。缺乏相應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響了執法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1.4行政執法面臨的難點
農業行政執法由于起步晚,經驗不足,相對人、執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素質不同,導致執法難,難執法。有些由于認識不到位,行政執法難以放到應有位置,執法中取證難,處罰決定難以實施,執法機構履職無法獨立完成,干擾因素多,法律法規未能有效落實;在少數地區,農資產品質量問題日趨嚴重,管理機構重標識、輕質檢,重處罰、輕管理,重外地、輕本地產品現象普遍存在。
2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措施
2.1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完善農業行政執法體系
將分散在各事業單位的執法職能統一起來,單立機構,專司執法工作,單獨行使職能;把農業行政執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頭經費、日常辦公經費和執法辦案經費,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保障體系;努力提高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建立一支業務能力強、清政廉潔、秉公執法、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2.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管理相對人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只有努力學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傳教育要建立一些長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標語、印發資料等多種宣傳形式加強農業法律法規宣傳,推動全社會依法治農氛圍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
通過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行政執法公開制度、重大案件審批、查處、備案制度、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責任到人。依靠制度,強化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行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依法行政
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試點啟動于1997年,經過近2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一是我國城市行政執法體系日益完善。隨著全面依法戰略的實施,關于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形成了具有實踐性較強的法律體系,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行政執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前,我國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問題的影響,進而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的問題,嚴重影響城市的發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門明確了城市行政執法主體之后,降低了執法的成本,形成了執法合力,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環境。三是實現了執法形式的多樣化,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經驗。尤其是通過運用數字技術,實現了執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絕了各種腐敗行為。我們在肯定我國城管執法所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
1. 1 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有待加強
隨著城市的日益發展,城市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因此需要政府部門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結合當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保障還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薪酬劃定標準不高。通過調查大多數的城市,尤其是基層城管部門的執法人員,他們大多數屬于臨時工,工資水平不高,這樣容易導致他們出現消極執法的情緒;而且基于臨時工沒有編制,因此其工資不能從財政資金列出,這樣無形就會增加行政執法的文明難度。二是財政資金對行政管理執法的經費投入存在較大的差異。很多城管部門由于沒有足夠的經費導致其行政執法的設備不完善,最終影響執法效果。
1. 2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有待規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是當前城管執法中所存在的普遍問題。造成城市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執法的相關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應法律的規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大部分屬于試行法規,這樣就會導致其約束力不強,進而使得在具體的運行中容易被隨意的解釋與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傳統強制行政管理思維的影響,導致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進而出現了為了執法而執法的錯誤現象。
1. 3 城市行政執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執法的目的是為公眾提供一個舒適的城市生活、工作環境,如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采取暴力行政執法手段必然會引起社會的恐慌,例如近些年發生的城管傷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眾對城管執法行為的否定。野蠻執法的現象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因此需要相關部門遏制暴力執法、野蠻執法。
2 完善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基于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和城市日益發展的需要,提出優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2. 1 構建完善的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是開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依據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要明確城市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授權問題,確定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確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的合法性,劃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權利體系。例如針對城市管理執法中所存在的強制執行問題,我國法律要給予明確的規定,從而避免出現暴力執法;另一方面構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保障規范。城市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財政給予相應的資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層面出臺管理行政許可審批、監管以及處罰的法定職責,以此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堅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員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統的規則制度規定,以規則制度的形式確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員的編制問題,保證各項基礎工作順利開展。
2.2 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
首先建立與完善城市管理領導體制,組建垂直領導體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運行機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門的職權,建立責任清晰的崗位制度,推行陽光執法,并且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借鑒其他省份的先進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機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隊伍培訓機制。行政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決定著執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準入機制、培訓機制、獎懲機制和退出機制,實現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素質的培養與提升。
2.3 創新城市行政執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屬于系統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實踐中應該形成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社會管理體制模式,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城市管理模式。雖然城管執法機關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權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現為行政處罰權,并沒有行政強制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聯合執法機制,將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門納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系中,以此形成組合。二是引入對話機制,減少野蠻執法、暴力執法。通過對話可以將利益需求方的訴求合理的表達出來,從而實現對問題的根本解決,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管理人員要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形成契約,并且按照契約進行,以此實現城市的和諧發展。
2.4 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首先應該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制化的方式對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客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予以規范,然后結合各地城市化的實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性文件,在注重監督實效的同時,避免監督的無依據和隨意性,從而確保監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權力運用過程中的規范意識,不斷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約束。對此,在監督的過程中,注重對行政執法權的約束和管控的同時,加大相對人權益保護的機制設計。雖然,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程序已經日趨獨立,且對追究程序中的各環節已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可增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環節,使得責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開、透明。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得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的執法實踐中提高服務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發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執法的監督力量來源方面,應拓寬監督的渠道,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情,創設可行的條件,使不同渠道的監督力量得到整合,實行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并舉,權力部門的監督、司法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均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形成監督的合力。
關鍵詞:依法行政 行政法 對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
1.1 “法治”意識比較淡薄。人治觀念重。部分領導和干部,依法行政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并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習慣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于不顧。有些領導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而無視法律的規定。
1.2 違法行政問題突出。違法行政主要表現是: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二是行政執法亂收費亂罰款多。當前,多數基層執法隊伍經費的主要來源是罰款和收費,而且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也就越多,使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造成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三是執法程序“隨意性”多。有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申辯權;有的不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后定性。
1.3 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不強。一是行政執法監督未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經常化和全面化的執法監督格局。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缺威,違法執法者卻很少受相應的懲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國家,人治、特權思想較為嚴重。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領導干部長期主要是依靠政策辦事,人們習慣于“人治”思維,這是產生問題的思維因素。二是小集體小集團重點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領導怕影響單位的“形象”、“政績”,不支持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三是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內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開情面。外部監督大都流于形式,實質監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問題與對策
2.1 更新觀念,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樹立“法治”意識,切實做到依法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錯誤思想,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觀念。
2.2 理順體制,切實規范行政行為。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法、講求實效的思路,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層級職責不清和執法交叉過多等問題。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其在行政執法方面的權力義務;要從領導機關到基層執法部門、從領導者到一般執法人員,逐步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分解落實行政執法任務,定期地、逐級逐人地、嚴肅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制度考核掛鉤;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嚴格實行錯案追究制度。隨著政治體制尤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條件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建立苦干支綜合行政執法隊,此后再考慮建立若干個行政業務審批局和一個綜合執法局,進而人從根本上將行政的決策與執行、行政審批與管理、行政處罰與執行等等區別開來,分離開來,以完善和規范行政運行機制。
【關鍵詞】金融 法律 問題研究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行政執法在規范金融行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如何及時移送金融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罪案件,全面履行金融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實現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一直困擾著基層金融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本文就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提出一些初步的分析。
一、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關系
金融行政執法是指由金融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行為采取的管理和處罰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據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機關是國務院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制定貨幣政策機構,且具有一定的執法權。
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具有某種意義上的連續性,就是對于金融行政執法中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在這個辦理的過程當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金融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互相銜接的機制問題。所謂刑事司法與金融行政執法的銜接,是表示金融行政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將涉嫌金融犯法的行政處罰案例及時送往刑事進行立案,進一步實現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從而構成打擊犯罪的各項措施與工作機制。作為金融行政執法機構,有必要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的工作機制來有效的促進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制銜接。
二、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未及時移交或未送達
即金融行政執法部門對于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不能做到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造成打擊不力。有的金融行政執法機關受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有的金融行政執法部門刑事法律意識不強,刑事法律水平不高,沒能及時認識到金融行政違法案件已涉嫌構成犯罪,只是一罰了之;一些金融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證據的收集和在認識和理解上所存在分歧,導致移送困難和難以處理。不論何種方式的未及時移交或未送達,結果都是相同的,就是對金融犯罪案件打擊力度不夠。
(二)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活動之間信息不暢
目前刑事司法機關掌握金融行政執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渠道有三種,一是金融行政機關的移送;二是依靠人民群眾的舉報;三是刑事司法機構自行察覺。由于金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的信息溝通不及時,不能隨時隨地由刑事司法機關給與金融行政執法機關相關的法律指導,再加上金融犯罪具有稍縱即逝的特征,從而造成時過境遷,追究刑事犯罪的難度加大。
(三)金融行政機關執法隊伍現狀不適應執法工作的需要,執法人員法律素質需進一步提高
刑事處罰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為以刑事處罰是極其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目前,基層金融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建設及隊伍建設不適應執法工作的需要。金融行政執法人員大多是從事金融業務工作人員,自身的法律水平不高,不能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機關。由于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程序的了解和相應的實踐經驗,金融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進行復核刑事司法要求的工作,從而在真正需要移送案件時,卻喪失了取證的最佳時機。
三、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對策
(一)結合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法律法規,完善刑法與有關金融法的銜接
我國由于金融業正處在上升階段,金融管理控制水平難以一下子提高,金融系統的漏洞相對比較多,金融犯罪就容易發生。從刑事立法與金融立法銜接的角度看,我國目前刑事立法呈現了明顯的滯后性。一方面金融業的日新月異,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金融工具,發展更新都非常快,金融違法犯罪也不斷呈現出新的特點。所以,要進一步樹立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法律法規,使分散的規定集中化、集中的規定系統化、系統的規定明晰化,進一步明確移交范圍、移交標準、移交程序、移交時間和移交職責,確保有法律依據,從而使移送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科學化。
(二)構建金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機制
金融行政執法機關要確立一個內設部門,用來專門接受金融行政執法機關所移交的案件。以這種方式,就可以將事后發現移交變成了隨時發現、隨時移交。對于金融犯罪案件打擊的力度會進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