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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已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了竣工驗收條件具備、驗收合格,并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備案(江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清單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內,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電等設施發生質量問題按表1規定的范圍和期限進行保修,并承擔所需費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在保修內)
保修項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墻面、滲水漏水。三年
2、廚房、地下室、廁浴間滲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縫、起砂。一年
4、內墻抹灰起皮、空鼓、瓷磚脫落、外墻粉刷自動脫落。一年
5、門窗、壁廚開關不良、縫隙過大或過小。一年
6、衛生間、廚房地面積水。一年
7、各種通水管道、截門漏水、通氣孔或煙道不通。六個月
8、電氣箱、盤和線路設備給排水管道設備工程質量。六個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
10、國家對住宅工程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
三、保修處理
我們自收到客戶保修要求后,本著急用戶之所急的態度,對影響使用的項目隨報隨修,其它項目在三日內與用戶商定時間保證按期完成。
對緊急問題可組織搶修。
對因氣候等因素無法在10日內徹底保修者,先進行保證生活條件的措施性處理,一旦具備條件,立即組織處理,并向客戶說明解釋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單通知入住日期開始計算。
五、保修范圍內的問題
對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對購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在保修范圍內。
六、其它
對超過規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圍者,在力所能及條件下,可進行維修服務,按規定收取成本費和較優惠的人工費。
七、監督投訴
凡有關工程人員對保修工作推脫、拖拉、敷衍處理,不負責任、為難用戶者,客戶可向物業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訴。
投訴電話:________
投訴部門:________
八、物業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時,請客戶直接與該物業管理公司聯系。
聯系電話: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
為維護住房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務質量和水平,開發公司,對我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樓工程,承諾如下:
一、工程質量保修等級合格。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六)門窗為1年。
(八)衛生潔具、配件、給水閥門、水嘴1年。
(九)燈具、開關、插座1年。2016最新住宅質量保證書2016最新住宅質量保證書。
(十)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三、質量保修責任。
(一)本公司承諾保修的項目和內容,在接到用戶保修通知后,七天內進行保修。
(二)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氣漏水、燃氣泄露、電器、設備故障造成停電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承包方或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搶修。非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擔。
(三)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或保修期內,應確保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本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負責賠償。
(五)《住宅質量保證書》未盡事項,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
一、質量驗收
本工程已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了竣工驗收條件具備、驗收合格,并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備案(江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清單附后)(小學生假期安全保證書)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內,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電等設施發生質量問題按表1規定的范圍和期限進行保修,并承擔所需費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在保修內)
保修項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墻面、滲水漏水。2016最新住宅質量保證書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
10、國家對住宅工程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
三、保修處理
我們自收到客戶保修要求后,本著急用戶之所急的態度,對影響使用的項目隨報隨修,其它項目在三日內與用戶商定時間保證按期完成。
對緊急問題可組織搶修。
對因氣候等因素無法在10日內徹底保修者,先進行保證生活條件的措施性處理,一旦具備條件,立即組織處理,并向客戶說明解釋清楚。2016最新住宅質量保證書保證書。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單通知入住日期開始計算。
五、保修范圍內的問題
對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對購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在保修范圍內。
六、其它
對超過規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圍者,在力所能及條件下,可進行維修服務,按規定收取成本費和較優惠的人工費。
七、監督投訴
凡有關工程人員對保修工作推脫、拖拉、敷衍處理,不負責任、為難用戶者,客戶可向物業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訴。
投訴電話:*********
投訴部門:*********
八、物業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時,請客戶直接與該物業管理公司聯系。
聯系電話:********
聯系人:**********
1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網絡
1.1企業領導重視,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是做好工程檔案工作的重要保證。
1.2遵照統一領導、統一制度、分級管理的原則,成立檔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檔案管理工作。由總工程師主管檔案管理工作,成立檔案管理室,設立專職檔案員,在各相關業務部門指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檔案員,形成全公司的檔案管理網絡。
1.3完善制度建設,制定崗位責任制及檔案管理制度,做到職責分明,層層把關,保證各類文件、材料、資料不疏漏、不缺失。
2采取措施,對燃氣工程檔案進行超前管理
2.1拓寬檔案收集渠道
燃氣工程建設內容是比較復雜的,尤其是市政管網、各類場站及大型住宅小區的燃氣工程建設周期長,從項目申報到工程竣工的程序比較多,這些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涉及面廣、內容繁雜,涉及部門和人員多,經歷時間長、稍有疏忽就可能遺漏;而商業用戶、工業福利用戶及小型住宅等工程大多建設周期短、形成的文件數量不多,不易引起檔案管理人員的足夠重視。為了保證檔案資料收集齊全、完整,檔案管理人員應首先了解燃氣工程建設工作的具體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對每一階段工作中會形成哪些檔案資料做到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可采取以下收集方法:
2.1.1追蹤收集。適用于工程周期短,形成檔案材料快的工程。檔案管理人員可根據生產部門提供的工程通氣、點火信息,有針對性地收集檔案資料。這種方法收集速度快、檔案資料齊全、質量也比較高。
2.1.2分階段收集。適用于建設周期長的工程(如市政管網、各類場站工程及某些跨年度工程),要及時掌握工程進展情況,并加強催收,盡力避免原始資料的遺失,這樣才能保證工程檔案的連續性、完整性。
2.1.3強制性收集。對某些人員分散、臨時機構較多的施工單位,可采用收取檔案資料押金的做法。當一項燃氣工程報建后,施工單位先交納一定金額的資料押金,直到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將完整的檔案資料移交給檔案部門后才可退回這筆押金。以保證檔案資料不因人為因素而流失。
2.2科學系統地分類,使燃氣企業工程檔案管理專業化
根據燃氣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使得檔案管理工作穩定有序的延續下去。按照分類大綱、歸檔范圍、保管期限等方法,可將燃氣工程檔案分為十類:①技術管理檔案;②場站檔案;③市政管網檔案;④工業用戶檔案;⑤商業及福利用戶檔案;⑥民用戶檔案;⑦工程設計檔案;⑧設備及儀器儀表檔案;⑨影像檔案;⑩科學研究檔案。并在每一類中確定基本歸檔范圍。在此基礎上,堅持以規范化的作業方式,把應該收集歸檔的文件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立出預備案卷。對具備條件可以裝訂成正規卷的文件資料,應及時把它們裝訂成正規卷;對市政管網、庭院管網,應及時地補充完善到電子版資料中。使檔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電子化。
2.3依據國標、行標,使歸檔燃氣工程文件材料規范化
結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05)、《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的標準要求,結合公司內部實際情況制訂《燃氣工程文件歸檔規定》,對燃氣工程竣工資料中歸檔文件材料的內容進行調整、補充,確定燃氣工程文件的歸檔范圍,并對歸檔的文件質量做出明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投入使用時,力求做到歸檔的燃氣建設工程文件內容真實、齊全、系統,并保證歸檔的文件質量符合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為日后檔案利用提供準確、完整的原始資料。
2.4利用計算機為檔案工作服務,使燃氣工程檔案利用達到原文級水平
檔案利用服務的具體內涵是:對查找信息的求全和求準需求,對利用速度的求快需求,對利用途徑的求易需求,對檢索和咨詢的求助需求,因此相對應的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重心應當確立為:建立完備的檔案檢索體系以及建立完善的咨詢服務體系。
目前檢索速度最快、儲存信息量較多的是計算機,比較快速而準確查詢檔案的理想模式為:檔案利用者可通過計算機查看到所查檔案案卷的卷內目錄及卷內包含文件的內容;如果想復印檔案,則由檔案工作人員到庫房調卷;如果不想復印,則不必調卷,也可從計算機直接輸出打印,這樣可節省調卷時間。這是最佳的檔案利用服務方式,要想達到這一要求要從以下幾點做起:
①配置計算機,應用檔案管理方面比較方便、快捷、安全的城建檔案系統管理軟件。②按照國家規范進行檔案的整理編目工作。③配備相應輔助設備(如掃描儀),盡可能對檔案文件進行掃描,儲存進電腦里。④檔案信息的輸入要完整、準確。⑤加強檔案工作人員的計算機知識的學習培訓工作。
3強化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由于燃氣工程建設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建設項目,使得燃氣工程檔案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客觀上對檔案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事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應比一般單位的檔案人員更全面,不僅要熟悉文書檔案,還要熟悉科技檔案;不僅需要掌握檔案專業的知識,還需要掌握計算機管理檔案的操作技能,而且還有必要了解燃氣專業方面的知識。可將檔案管理工作的培訓和工程建設技術培訓相結合,避免管工程不管資料或不懂資料,管資料不懂工程的現象。從而提高工程檔案管理水平,為確保燃氣工程檔案的歸檔質量奠定良好的基礎。
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作應當遵循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防空防災防恐一體化的原則,并與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和防災救災及處置突發事件應急要求相協調。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區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依法確定的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指導下,指定機構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軍政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人民防空和防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區應當根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考慮人民防空要求,兼顧人民防空功能。
市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保證地下空間利用與人民防空建設相協調。
第八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政府和社會共同負擔。
下列人民防空經費,由市、區政府負擔,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揮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連通道等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經費;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信息化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經費;
(三)人民防空重大演習及專業隊伍演練補助經費;
(四)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經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經費。
下列人民防空經費由有關單位負擔:
(一)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費或者易地建設費、按照人民防空要求進行設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經費,由建設單位負擔;
(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維護管理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
(三)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及裝備經費,由組建單位負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經費。
前款第(一)項所稱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第九條 人民防空建設項目屬于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項目。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及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稅收、用地、用電、用水等方面給予優惠。
對超過應建面積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人民防空建設的具體優惠政策和獎勵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選定重點防護目標,經軍政聯席會議確定后,由市政府公布,實行市、區分級管理。
對于重點防護目標,市、區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預案并落實有關保障措施。
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建立防護組織,制定防護方案,落實防護措施,組織防護演練。
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納入市、區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建設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庫。各相關部門的信息實行資源共享、互聯互通。
金融、信息、通信、教育、科研等單位應當將重要信息庫或者數據庫納入重點防護目標管理,并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災害備份工作。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門、廣播電視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單位,應當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網絡、管線、信道、頻譜、數據、空情信號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實行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地下交通干線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溝等地下工程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會同本級軍事機關組織擬訂本行政區域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經上級政府和軍事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下列工程: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揮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連通道等工程;
(二)衛生、醫藥、公安、城管、建設、環保、民政、交通、貿工、通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結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單獨修建的醫療救護、專業隊掩蔽、配套工程等專用人民防空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單位自行修建的本單位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四)按照人民防空要求進行設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項目。
第十六條 按照規定應當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報建審核。
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報建核準文件的,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確定的設防區域內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規劃確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標準。其他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規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一)新建十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超過三米的九層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
(二)新建基礎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層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
(三)建筑面積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不低于地下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地鐵、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溝應當按照人民防空規范全線設防。
具備條件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與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連接。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與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時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
(一)樁基承臺頂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間凈高規定的;
(二)應建防空工程的面積小于地面建筑首層建筑面積且結構和基礎難以處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巖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宜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保證施工安全的。
第十九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易地建設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批準易地建設。
第二十條 易地建設申請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并全額繳入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
易地建設費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提出方案,經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易地建設費應當用于統一就近修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市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地建設費的收取、使用及易地建設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易地建設費收取、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下列項目,可以減免易地建設費:
(一)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二)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二十三條 實行易地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按照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項規劃或者計劃以及有關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易地修建。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的設計、招標、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和安裝,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定點企業資格認定許可制度。禁止非定點企業生產和安裝防護設備。
定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圖紙和標準組織生產和安裝,未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的防護設備和非定點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以及相關設計規范進行審查,并出具人民防空專項審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施工過程進行質量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同時,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等,與工程同步驗收。未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專項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檔案,并納入建設工程檔案,在辦理竣工驗收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圍護結構外側十米內的區域劃定為安全保護范圍,并告知市規劃部門。在軟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質條件特殊的地段,保護范圍可以適當擴大。
在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不符合人民防空規范和開發利用要求的,應當責令使用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整改;對可能造成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的行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和使用易地建設費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使用、管理和維護,其收益應當全額上繳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
社會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維護和管理;戰時或者發生突發應急事件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管理和調配。
第三十三條 實行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登記制度。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統一進行分類登記,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使用或者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使用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人民防空工程的顯要位置設置標牌,注明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名稱等信息;使用或者管理單位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標牌內容。
使用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維護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戰效能。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部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提出補償方案和措施,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在不影響防空效能的條件下,應當合理開發利用。
市、區政府應當發揮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在防災救災防恐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作用。現有人民防空資源可以滿足防災救災需要的,市、區政府不得投資新建功能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其他工程。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戰效能,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組織改造完善。
第三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通信監管部門及運營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廣播電視信號傳輸機構等單位應當保障人民防空的通信信道和無線頻率。
第三十七條 每年9月7日,市、區政府應當組織防空警報試鳴。試鳴時間臨時變更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主要媒體應當在試鳴五日前刊登播放警報試鳴公告。電視、廣播應當在試鳴過程中插播警報的動態信息;在戰時,應當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三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需要占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所屬的建筑物、附屬物或者需要與電源、電話等相連接時,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九條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應當按照防空襲方案確定的比例組建和擴編。
下列單位應當在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建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建設、交通、城管、水務、供電、供氣等部門和單位組建搶險搶修隊,承擔公共設施的搶險搶修等任務;
(二)衛生、醫藥、醫療等部門和單位組建醫療救護隊,承擔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等任務;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承擔治安保衛、交通管理、滅火救援等任務;
(四)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組建運輸隊,承擔運輸人員、物資等任務;
(五)環保、衛生、安監、公安、核電等部門和單位組建防化防疫隊,承擔對核、化學、生物武器襲擊的監測、偵察、化驗、消毒、洗消等任務;
(六)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組建通信隊,承擔通信保障等任務。
市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協調組織有關單位組建新型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承擔人員搜救、平戰轉換、信息與網絡防護和偽裝設障等任務。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單位提供;特殊專用裝備和訓練器材,由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供。
第四十條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平時由負責組建的單位訓練、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軍事機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組建單位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責任人,負責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訓練和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組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短期脫產訓練或者演練,組建單位應當為訓練和演練以及執行任務提供相應條件,并保證參加人員在脫產訓練、演練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和其他待遇與在崗期間等同。
第四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組建、訓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組織單項或者綜合演習。
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平時納入應急救援體系,擔負搶險救災任務;戰時擔負人民防空任務,由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第四十二條 鼓勵義工等志愿者隊伍在戰爭、恐怖襲擊、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發生時,協同、配合人民防空專業隊伍進行應急救援、秩序維持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人民防空教育堅持國防教育與普法教育、防災減災救災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市、區政府應當開展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國防教育計劃和普法教育計劃。
第四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編制防空防災具體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師資隊伍,解決專用教學器材和教具,普及人民防空防災知識教育,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防災防恐教育訓練基地。
第四十五條 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災救災知識教育分別由下列單位組織實施:
(一) 在校學生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
(二) 國家機關公務員由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三)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
(四) 其他人員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四十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居民疏散掩蔽方案,明確疏散掩蔽的人員、集結地點、行動路線和場所。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疏散掩蔽演練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指導、監督有關單位組織實施。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演練。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新建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達到修建面積標準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補建或者按規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標準補繳易地建設費,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應建而未建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建而未建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應建而未建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未在限期內補建或者未按規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標準補繳易地建設費的,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承攬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設計資質管理部門通報情況,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將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對負有相關責任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或者責任單位應當負責恢復或者重建,并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圍內設置障礙、堆放物品的;
(二)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不善的;
(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或者責任單位應當負責恢復或者重建,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專用配套工程的;
(二)擅自改變、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的;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或者擅自拆除、損壞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
(五)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開溝等作業,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六)其他嚴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準減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修建或者未按規定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
(五)隱瞞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的;
(六)無人民防空工程報建核準文件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的;
(七)未經人民防空工程專項驗收合格,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八)未補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補繳易地建設費,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許可證的;
(九)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市政府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網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網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網,包括城市地下管線和綜合管廊。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綜合管廊,是指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多種公共設施管線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網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信息共享、動態監管、安全運行、落實責任的原則。
城市地下管網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工程質量。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市地下管網領導協調機構,確定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網的統一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地面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將城市地下管網建設改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網信息綜合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資金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其有效運行。
第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統稱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城市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管線安全運行。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網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城市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提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控制要求。
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和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編制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行業發展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并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各類城市地下管線的布局、敷設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在中心城區不得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在其他地區規劃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線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當滿足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和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并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建設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占用尚未形成的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用地的,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并征得土地權屬單位同意后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無城市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或者不能確認城市地下管線準確位置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并將探測查明的地下管線資料報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抄告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工程測量圖等資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未按規劃建設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管線建設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和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提出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遵循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運行需求,編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建設。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改造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改造同步實施。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施工掘路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道路挖掘。對不能與城市道路建設改造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改造工程,開展有計劃的道路挖掘許可審批,控制道路挖掘規模和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因敷設城市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超出前款規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道路挖掘計劃,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已規劃的城市地下管線需要橫穿道路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隨同城市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一米范圍以外。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建設工程一并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航道、綠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軍用設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的意見,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涉及許可或者審批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線的建設工期;
(二)向城市道路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三)事先通知相關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四)督促和檢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城市地下管線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現狀資料;
(二)城市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時,服從道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城市地下管線單獨施工時,事先通知相關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測量單位在城市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項目信息,設置城市地下管線警示標志;
(三)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工,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設置臨時通道,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四)在施工中發現原有城市地下管線位置不準確或者不明管線時,及時向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施工中對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六)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進行臨時處理后回填,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七)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提供。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在管線本體上附注相關標識。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蹤線及電子標簽。
敷設燃氣、熱力、高壓電纜等高危地下管線、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及其建筑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要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依法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施工許可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六個月內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材料。
第二十八條 因公共利益確需遷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商實施方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涉及城市道路的,應當與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同步施工。
第二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需要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并將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予以拆除。無法拆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井室封填。
對權屬不明的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權屬單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填。拆除或者封填費用由本級財政解決。
第四章 綜合管廊建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以及企業投資等多種形式,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力量等投資建設、維護和經營綜合管廊。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建設新區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綜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舊區、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綜合管廊。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城市成片改造舊區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線,進入綜合管廊投入運行后,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拆除原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 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相銜接。
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凡已在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線位置。
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除有以下情況外,不得批準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一)因技術要求不符,無法納入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
(二)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第三十四條 綜合管廊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確保各類市政公用管線安全、有序、高效、節能地建設和運行。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進入綜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以通過租賃或者購買等方式取得綜合管廊使用權,合理分攤綜合管廊的建設運營維護費用。
第三十五條 綜合管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維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確保進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綜合管廊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配合和協助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入廊各管線的設施維護。
第五章 運行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網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城市地下管網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權屬單位,應當制定本行業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權屬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城市地下管線的隱患排查,對城市地下管線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危險源,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權屬單位設立統一的專線服務平臺,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城市地下管線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舉報。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權屬單位,應當重點改造使用年限超過五十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排水管線。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地下管線進行維修、更換和升級改造,推進城市電網、通信網架空線入地改造工程。
第三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所屬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程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及警示標志,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二)建立日常巡查和維護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違法行為,對城市地下管線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缺失進行及時修復更新;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保證其安全運行;
(四)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核實和處理舉報;
(五)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根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地下管線事故搶修;
(七)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
第四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搶修完工后,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門,由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門及時恢復道路原狀,保障道路通行,所需費用由破路的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或者附屬設施進行建設;
(二)損毀、占用或者擅自移動地下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毀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六章 信息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的收集、儲備和更新工作,及時將地下管線的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錄入系統,實現城市地下管網信息動態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城市地下管線專項普查,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探測、補測,掌握城市地下管線規模大小、位置關系、功能屬性、產權歸屬、運行年限等基本情況,并納入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網的信息管理應當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有關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智慧城市的目標和要求,規劃、建設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整合地下管網信息采集、監控和數據應用服務等多種功能,實現對城市地下管網的數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地下管網信息數據的相關技術標準和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第四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所屬地下管線專業管理信息系統,并按照規定與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接,做到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不明或未建檔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報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明不明城市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權屬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測量。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測量數據。
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監督管理。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接收的城市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完好無損。
新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城市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設施專業圖上,并將修改后的專業圖及其有關檔案分別報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管理情況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監督、指導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管網工作。對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網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檢查城市地下管網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地下管線權屬部門的管理,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建設、維護地下管線等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諉。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編制城市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審批和竣工驗收備案的;
(三)未按照批準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建設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城市地下管線專項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線應急協調機制和隱患排查制度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舉報后不予調查處理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二)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按照規劃要求為城市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預留支管或者接口的,處預埋管道、預留支管或者接口工程造價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原有地下管線埋設的位置不明或者不準確時,未及時報告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可能對其他建筑和設施造成影響,未停止施工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敷設地下管線、設立警示標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在管線進入綜合管廊運行后,未按規定拆除原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未向城鄉規劃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予以拆除封填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壓占地下管線或者附屬設施進行建設的;
(二)損毀、占用或者擅自移動地下管線的;
(三)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
(四)擅自接駁地下管線的;
(五)其他嚴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毀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權屬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測量資料、移交有關檔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履行維護職責,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較大的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其他建制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用地下管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我國計劃用20xx年左右時間,建成較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線體系,使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水平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應急防災能力大幅提升。
根據指導意見,我國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還包括: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建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完成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力爭用5年時間,完成城市地下老舊管網改造,將管網漏失率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顯著降低管網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
近年來,各地由地下管網問題引發的城市內澇、道路塌陷、管線爆裂等事故呈高發態勢。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線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屢屢開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現群眾反映強烈的馬路拉鏈。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城市地下管線的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構成狀況越來越復雜。地下管線到底是什么樣,目前看,恐怕沒有哪個城市能完全說清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副司長劉賀明說。
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第一條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節約資源。結合本市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包括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用管理。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應用管理。
通過專用工具進行裝運、貯存、使用的水泥。散裝水泥是指不用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包裝物包裝。
通過專門運輸工具由預拌場所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預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成份經拌制后。
通過專門運輸工具由預拌場所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預拌砂漿是指水泥、砂和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成份經拌制后。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做好推廣、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有關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
第四條市、縣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
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開發區、新區、工業園區以及各縣建制鎮鎮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
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前款區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水泥使用總量在三百噸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區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砂漿,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前兩款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漿的應當使用散裝普通干混砂漿。
可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范圍。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鄉村建設和發展需要。
第八條本條例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
(一)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
(二)施工現場五十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的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運輸工具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四)水泥使用總量不逾越三十噸的
(五)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六)工程建設項目砂漿使用總量在一百五十噸以下的
第九條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攪拌站)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市、縣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攪拌站)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方案。依照合理布局、符合環境維護的要求編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攪拌站)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
指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的開發與推廣應用。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目錄。
第十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符合國家質量規范。
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表。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第十一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運輸企業。嚴格執行有關計量的規定。
第十二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運輸和使用以及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十三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料理通行手續,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承運人憑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核實的供貨、運輸合同等證明文件。并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通行。臨時停靠時,不得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條本條例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
(一)建設單位在編制概算、預算和上報計劃時。
(二)設計單位應當依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四)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施工;
(五)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對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價格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第十七條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征收對象、范圍和規范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應當依照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積預繳專項資金。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
征收專項資金應當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二十條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照管轄范圍征收。項資金。
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收。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收。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區的工程建設項目預繳的專項資金。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設項目預繳的專項資金。
由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收。各縣的工程建設項目預繳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預繳專項資金的建設單位。憑工程決算書以及購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原始憑證等資料,工程竣工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或者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料理專項資金的清算手續。
市、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返退預繳專項資金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返退專項資金,對資料進行初審。對初審不符合返退條件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對初審符合返退條件的經財政主管部門核實后。不得拖延返退時間。
未依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不予返退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全額繳入國庫。用于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事業,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設施的補助;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設備的補助;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宣傳與獎勵;
(六)代收手續費;
(七)經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關的其他開支。
不得少于當年專項資金開支總額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項、第二項單個項目的補助不得逾越該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前款中第一項至第四項開支合計。
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資本公積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
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裝水泥主管部門予以懲罰、獎勵。第二十五條對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事業做出顯著效果的單位和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予以獎勵: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限期補繳專項資金,責令改正。并依照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一百元罰款,每噸砂漿處以七十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三百元罰款;
(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每噸砂漿處以七十元罰款,并對建設單位依照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一百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三百元罰款。
未依照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按日加收未繳局部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拒不補繳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鍵詞:電網建設;參建單位;內外部協調
中圖分類號:TM7 文獻標識碼:A
電網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它具有周期長、專業多、流程復雜、安全風險高、技術難度大等諸多特點,同時在建設過程中會涉及大量內外部協調工作。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進一步重視、老百姓維權意識越來越敏銳以及國網公司依法治企的要求更加嚴格等趨勢,電網建設的協調難度進一步加大,使得工程按期投產變得越來越困難。可以說,協調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決定了工程建設的成敗。
下面,結合自身工作經驗,站在地市公司建設部(業主項目部)的角度,談一談如何搞好電網建設中的協調工作。
一、工程參建單位協調工作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工程建設的直接元素,也是實施主體,構成了基建工作的主要鏈條。作為建設部(業主項目部),必須提出明確要求,統籌協調好三方推進工程建設。
1 設計單位
設計是工程質量的源頭,也是電網建設協調工作的初始。
(1)初設審查。初步設計圖紙出版后,地市公司建設部應組織開展初設內審。在內審會議前,應提前將相關技術資料提交運檢、調控、安監、營銷部和運行檢修單位審查,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簽版會議紀要,作為內審依據上報省公司。經研所作為初設的技術和技經支撐。
(2)施工圖會檢和技術交底。在施工圖出版后,地市公司建設部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開展施工圖會檢,在工程進場前再次審查圖紙,避免出現重大設計變更。技術交底可由設計單位組織,必要時可以分專業開展。
(3)設計工代過程服務。主設人員應對施工單位復測資料進行確認。重要隱蔽工程回填前、重要設備開箱、重要受力或其他關鍵項目實施時、分部分項工程轉序前,相關設計人員應至現場核實技術條件是否滿足規程規范要求,是否實現設計意圖。建設單位應定期督促設計單位開展物資提報、技術協議書簽訂、出版圖紙、現場技術核實等工作,要求相關設計人員做好設計工代服務。
(4)設計回訪。工程竣工投運一段時間后(一般在一年以內),建設單位應組織或督促設計單位開展設計回訪,對運行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加以分析,在今后的設計工作中進行提高和改進。
2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是工程項目直接實施單位,其能力高低直接決定了工程安全質量水平,也決定了工程能否按期投運。
(1)施工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是施工單位按所承包的工程項目范圍內建立的工程施工管理單元,是作為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工程施工的項目管理組織機構,承擔項目實施的管理任務和目標實現的主要責任。施工項目部與業主項目部之間是代為履行合同關系,依據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業主項目部協調最緊密的就是施工項目部。業主項目部代表業主,嚴格要求施工項目部切實做好工程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協調、技術等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對其中出現的問題要求施工項目部立即整改。
(2)施工單位領導。建設單位檢查和督促施工單位領導確保施工安全資金的投入、配備相應安全管理人員、組建合理的施工項目部、選擇高水平的分包商。出現安全質量重大隱患和嚴重違章時,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相關領導進行約談,督促施工項目部進行整改,切實提高現場安全質量水平。出現安全事故和質量事件時,依據法律法規和網省公司相關規定,依據《承發包合同》和《安全協議》及時處理。
(3)施工單位職能部門。在施工項目部管理力量較弱時,業主項目部應督促施工單位工程部做好施工項目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安監部做好工程現場安全監督,督促施工單位經營部做好工程技經和檔案管理工作。
(4)分包隊伍。在施工單位施工力量不足時,必然會產生工程分包。建設部(業主項目部)應嚴格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分包計劃,嚴格執行國網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冊,重點審查分包商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主要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把好入口關。建設部(業主項目部)應加強對分包單位現場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勞動力組織、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協調能力和工作態度、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等檢查,把好過程關,一旦發現分包商不滿足安全質量要求,應立即下達停工通知;如果分包商整改不到位,應要求總包單位立即更換分包商。建設部(業主項目部)應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分包商綜合資信評價,對不合格及能力低下者列入黑名單清退出場,形成綜合素質高的穩定核心分包商,把好出口關。建設部(業主項目部)應督促總包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的簽訂,適當提高安全保證金額度,實行分包勞務人員工資保證金制度,監督總包、分包單位為現場工作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禁止工程轉包和對主體工程專業分包,杜絕分包人員不按方案盲目施工。必要時,業主項目部可將分包商主要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納入業主組織的安全質量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相應技能水平。
3 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選擇能力強、負責任、人員配備合理的監理單位,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業主壓力。
(1)監理項目部。業主項目部和監理項目部依據監理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業主項目部對監理項目部實施指導、監督和考核。監理項目部和施工項目部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依據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有關要求,對施工項目部在工程實施中實施“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調(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協調各參建單位之間工作關系)”的管理。業主項目部應嚴格督促監理項目部對重要輔助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對重要工作和關鍵工序全過程旁站監理,定期開展平行檢驗。
(2)監理單位領導。建設單位檢查和督促監理單位領導組建合理的監理項目部、選擇高水平總監理工程師。出現安全質量重大隱患和嚴重違章時,建設單位應對監理單位相關領導進行約談,督促監理項目部進行整改,切實提高現場安全質量水平。出現安全事故和質量事件時,依據法律法規和網省公司相關規定,依據《監理合同》及時處理。
二、工程外部協調工作
電網建設過程中涉及大量外部協調工作,該部分也是整個協調工作中最艱難的部分。
1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
以上兩個職能部門是政府對電力工作的主管部門,分別設置了電力科和能源辦對電力公司進行監管和協調。發改委重點在大中型電網建設協調。從工程規劃和立項開始,電力公司就應加強對兩個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匯報,闡明工程意義和緊迫性,將工程列入當年市重點工程,最好列入市督查辦進行督辦,以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電力公司應定期與市職能部門溝通,匯報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力爭取得市政府政策上的支持。
2 市區國土部門
國家對于征地更加嚴格和規范,必須提前一年將相關資料和用地需求計劃報市區國土局,第二年工程開工建設才具備條件。
3 市區規劃建設局
近年來瀘州市城市擴張迅速,市區兩級規劃頻繁調整,導致已取得規劃許可手續的工程被迫調整站址或改變線路通道,調規手續繁雜,工程無法按期開工或工程延期。其中,220kV瀘楊線因政府調整線路通道導致工期延誤半年。110kV城北輸變電工程因繞道玉蟬山風景區導致工程規模超可研,初設難度加大。建設單位應加大與市區規劃建設局的協調力度,將電力規劃和市區政府規劃有機聯系起來,規委會上一旦明確變電站和線路路徑,則不能輕易做調整。
4 縣區政府、管委會
在工程開工前,聯系縣區政府(管委會)成立工程協調領導小組,使其充分認識到電網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獲得理解和支持,明確縣區分管領導負責牽頭協調工作。
5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
鄉鎮政府(街道辦)是工程外部協調的直接一級政府機構,也是外部協調中在一線起決定性作用的政府機構。目前,老百姓對房屋拆遷、青苗附著物賠償的期望值不斷提高,對電磁輻射誤解依然很大,阻工現象愈發突出,政府保護性施工數量上升,工程建設協調工作難度加大,負面輿情難以控制,對現場安全作業和施工進度造成極大影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積極聯系鄉鎮政府,通過公眾媒體加強工程建設正面宣傳,編制大型工程《宣傳手冊》和持續發放電磁輻射科普光盤,減少老百姓對輸變電工程的誤解。在房屋拆遷、青苗附著物賠償中,應嚴格執行當地政府相關文件標準。
6 消防支隊
在變電站開工前,將相關消防設計圖紙報審。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申請消防驗收。
7 主要交叉跨越主管單位
工程建設中涉及跨越或鄰近鐵路、高速公路、通航河流、地方輸電線路等,應在可研階段即取得其主管單位書面同意意見,并在施工建設前提報相關安全技術方案,按規定開展方案評審,審定合格后簽訂相關協議。
由于外部協調工作量大、難度大,業主、施工單位、分包單位之間應明確相應工作界面,齊心協力共同搞好外部協調工作。業主協調重點為市政府職能部門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施工單位協調重點為各鄉鎮、街道以及縣區職能部門,分包單位協調重點為現場各村社。
三、工程內部協調工作
電網建設過程中,除參建單位外,還涉及許多工程內部協調工作,對工程能否順利推進意義重大。
1 發展策劃部
發展策劃部負責工程前期工作,建設部負責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兩者是電網建設的兩個階段、密不可分。發策部應進一步加強工程可研管理,使可研深度達到初設深度,確保前期支撐材料齊全,提前一年報送次年用地計劃。兩部門應緊密配合,合理縮短建設周期。
2 物資中心
物資供應是電網建設中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物資中心應配合建設部開展物資ERP審查,按時間節點向省公司報送物資需求計劃;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參加省公司物資集中簽約;負責物資合同管理,設備監造管理,負責物資資金撥付。按規定組織開展物資和非物資類競爭性談判。與建設部商定物資到貨時間表后,負責組織物資按時到貨。負責聯系物資供應廠家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和售后服務。對物資存在的瑕疵和質量問題進行專業管理,并按規定報省公司。
3 各縣供電公司
縣公司要逐步成立發展建設部,35kV基建和農網工程實行屬地化管理,市公司建設部負責全面指導和牽頭管理,合理分配目前繁重的建設任務,實現了工程統一部署、分級管理。縣公司應牢固樹立全局一盤棋思想,配合發策部、建設部開展大中型電網項目前期和電網建設工作,切實履行屬地協調職責,積極發揮屬地協調優勢。
4 經研所
經研所是電網建設的支撐機構,對工程可研、初設、施設等環節技術和技經進行審查把關,并在設備物資提報之前對其準確性進行復核。
5 其他職能部門
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參加工程各環節技術審查,并結合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提出專業意見;參加主要設備、材料技術條件書審查,并簽訂相關技術協議;參加工程建設過程中和投運前質監驗收,共同推動工程按期投產。
6 生產運行單位
參加工程建設過程中和投運前質監驗收,共同推動工程按期投產。做好生產運行準備工作。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生產運行單位應及時向專業主管部門匯報,由專業主管部門聯系建設部進行消缺。
7 中介評審機構
建設部(業主項目部)應在建設過程中聯系中介評審機構開展過程結算、分部分項結算,縮短工程總體結算時間。對于概算中漏項、缺項和子項超概算的情況,及時進行溝通,必要時向省公司建設部匯報,明確處理意見。
電網建設過程中涉及大量內外部協調工作,特別對于各級政府相關協調工作和村社協調工作,難度非常大,存在許多不確定、不可控因素。建設部(業主項目部)應調整好工作心態,結合作風建設的開展,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嚴格執行依法治企相關規定,主動擔當、積極進取,努力提高工程建設內外部協調能力。電網建設工程協調是項目管理知識的具體應用,存在大量與不同人員之間的交流溝通工作,毫不夸張的說:好的電網工程,是管理出來的,是建設出來的,也是協調溝通出來的。
關鍵詞:建設工程;財政投資;工程造價;造價控制;建議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11)08-0116-03
1 引言
政府投資項目是部分或全額利用政府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家專項資金、國債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
為規范政府財政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和提高財政投資效益,加強對財政投資項目的監督,使財政投資項目的管理進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國家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實行嚴格規范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或代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同時,各地政府相繼頒布了諸如《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方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文件,詳細規定了財政投資項目的總則、立項、計劃、項目監督、處罰等內容,對財政投資項目的全過程作了法律規定。這些辦法規定,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管理辦法規定的報批程序進行申報,并通過制定各階段的投資控制目標,有效地使框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使項目投資不隨意突破控制目標;對于突破造價控制目標的現場變更等內容采取層層申報、層層審批、并須經原批準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的辦法,多重控制了項目造價,實現了對項目全過程的動態控制。下面結合具體實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措施進行分析探討。
2 工程概況
湖南某辦公綜合樓項目資金來源全部為政府財政投資,占地面積約46000m2,總建筑面積約35000m2,整個項目主要包括主樓、會議中心、人工湖、廣場、道路管網及景觀綠化等單位工程,其中主樓為框剪結構,地下1層,地上12層,涉及樁基、土建、水電、消防、暖通、智能化、網架、裝飾、市政、園林綠化等10多個專業,項目總投資約12450萬元。通過實施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比計劃投資目標節省資金約1550萬元。
3 財政投資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分析
3.1簽訂委托協議書并成立全過程造價控制小組
首先,作為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全過程造價控制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各自的職責、服務范圍和內容。然后,根據服務內容及工程特點,組織相關專業業務精通以及熟悉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員成立該項目的全過程造價控制小組,并以通知的形式抄送紀委、財政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監理單位、各施工單位及項目控制組成員。
3.2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控制目標
根據該項目的實際情況,首先,按照單位工程劃分,在參照以往類似單位工程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上,協助業主確定各單位工程的合理投資控制目標;然后,將整個辦公綜合樓建設費用劃分為土地征用及服務類(包括設計、咨詢及監理)、主樓工程、會議中心工程、環境工程4大項;最后,按照專業將各項費用進行逐項分解并提留基本預備費用。按照這種分解、匯總、再分解的方式,最終確定行政辦公中心建設項目的計劃總投資目標為12450萬元。
3.3制定工程配套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協助業主制定該項目的工程配套管理辦法,并建立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如工程建設招標制、工程質量監理制、設備材料采購制、投資控制全程制、結算審計聽證制、廉政建設責任制。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需嚴格把關的重要環節。如變更事宜的確認、工程款支付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施工單位嚴格執行。
3.4參與設計與施工招標的全過程管理
積極參與設計與施工招標的全過程管理,從招標準備、資格審查、制定招標文件到開標、評標、定標,每一個環節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辦理,堅持陽光操作,競價擇優選擇設計與施工單位,累計完成的招投標標段共36個,總招標金額達8524.00萬元,與標底價9624.98萬元相比,節約資金1100.98萬元,節約率為11.43%。
3.5審核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嚴密性,把好施工合同簽訂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承包雙方合法利益的法律性文件,是工程造價管理與控制最主要的依據。因此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建設管理規定,并結合招標文件和工程實際情況,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合同價款的確定及其調整方法、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工程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以及就其他細節性問題達成的補充條款等嚴格把關。對中標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按照工程建設有關文件精神做出合理解釋,盡量避免和減少合同中的活口,以免在工程結算時發生不必要的爭議或糾紛。
3.6編制資金使用計劃,把好工程款支付關
根據工程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合同以及工程進度計劃,及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書,報建設單位確認。每月根據工程實際進度以及工程中出現的各類情況,分析進度和投資偏差,編制下月資金使用計劃。嚴格按照施工合同、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執行工程款支付,對施工單位及材料和設備供應商提出的付款申請,逐項審核把關,確保工程建設資金合理支付。
3.7做好工程變更管理
所有工程的變更必須填報工程簽證單,履行申報程序。設計變更必須由相關設計人員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因業主使用功能要求發生的變更必須經業主和監理單位簽字并經設計單位認可。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造價增減經審核后應填寫工程變更申報表,經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簽字確認后,報財務總監和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審閱,從而實現項目投資的動態控制。
3.8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及報送
①參加每周工程例會,及時了解工程進度和有關變更的實際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
②定期報送有關工程建設及造價控制情況;
③及時整理歸檔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及材料采購合同;
④根據施工進度及時編制建設資金的需求計劃;
⑤及時向建設單位申報資金計劃;
⑥定期報送建設資金的使用狀況;
⑦及時報送工程項目的變更申報單;
③及時報送工程項目中的暫定項目和甲供材料清單,提請業主及時考察和采購,確保工程進度:
⑨匯總整理甲供材的簽收手續;
⑩按時報送有關工程造價控制及其他資料。
通過資料的及時收集和整理,一方面可以為開展工程造價控制的動態分析提供基礎數
據,另一方面可以使業主方掌握整個建設項目資金需求和使用狀況,為其科學決策提供有力的技術服務和依據。
4 工程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措施重點
4.1設計環節的把關
設計費用雖占工程投資的比例很小,但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達70%以上,因此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是關鍵。以辦公樓裝飾工程為例,造價控制目標為1185.68萬元,設計招標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單位的方案設計需遵循節約、簡潔、時尚、實用的原則,并以新穎美觀、功能合理、造價節約作為評標的重要因素,實行限額設計,成功地將投資目標控制在1100萬元以內。通過設計與施工的招投標,實際中標價為1058萬元,節省了工程投資127.68萬元。
4.2工程款的支付審核與批復
工程款是否及時、準確的支付直接影響工程是否能夠順利實施,因此在工程款支付環節,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和實際施工進度進行支付。根據委托合同,工程款支付票據一律需經我單位鑒證后,方可付款入賬。為防止不具備條件或手續不齊付款,每次付款前,均認真檢查相關手續,對于金額較大或重點部位的付款,還視情況檢查工程分項、分部驗收資料。根據工程合同付款要求,建立付款檔案,每次付款情況均填入付款檔案并進行公示,接受建設各方的監督,有效地防止了超前付款或無故拖欠付款現象的發生。如2006年春節前,主樓土建施工單位提出500萬元的付款申請,而按照合同工程款支付條款,2006年春節前付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驗收,由于土建工程因施工單位原因實際工程進度滯后,導致未能按時開展竣工驗收,故對該付款申請不予批準。
4.3暫定價的市場調研和詢價
在工程編制標底時,對部分暫不能準確確定價格的項目以及按規定需進行政府采購的材料及設備均以暫定價列入,因此整個項目的暫定價材料、設備和項目較多,且占合同價的比例較大。在對暫定價部分進行政府采購或定價時,積極配合業主方做好市場調研和詢價工作。如暖通工程中因設計原因,銅芯灰鑄鐵閥門由原來1.0MPa調整為1.6MPa,原標書報價為110萬元,在采購過程中幾家閥門廠商報價均在180~200萬元左右。我們根據業主方確定的需采用知名品牌的要求,通過市場詢價、網上查詢、電話聯系和傳真等方式,咨詢了上海多家閥門有限公司,就他們的報價進行了比較和分析,并提供給業主進行參考。該項材料的最終定價為140萬元,節約投資約50萬元。
4.4工程變更的管理措施
凡工程變更必然涉及到工程造價的變化,變更發生得越早,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在實施前變更,只需更改圖紙,其他費用尚未發生,如果在實施過程中或實施后發生變更,不僅增加變更工程的有關費用,還會浪費已施工的人工、機械、材料等費用并增加拆除費用,勢必會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我們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必須認真消化圖紙,對設計不合理以及各專業施工可能發生沖突的地方及早提出,盡可能把設計變更控制在實施前,以減少損失。如主樓過道部位吊頂標高定為2.4m,而層高僅3.5m,在過道頂部,有消防噴淋管、通風管道、空調水管、強弱電橋架、過道照明管線、背景音樂管線等,由于各專業工程非統一設計,安裝位置重疊較多,如果各專業施工單位配合無序,勢必會造成嚴重的返工浪費現象。為此,我們及時提請業主由監理單位統一做好各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在實施前確定各專業工程施工方案,并按方案進行實施。此項建議為業主減少可能因工程返工、誤工造成的損失約100萬元。
4.5方案變更部分造價的比較和分析
對于業主方提出的擬變更項目,及時作出造價比較和分析,提出經濟合理的意見,供業主方參考。如主樓土建施工單位因客觀原因提出內隔墻材料用MUIO級多孔磚(240×115×90)替代原設計的加氣混凝土塊(600x240×115)。在綜合考慮圈梁、構造柱加固以及其他專業可能因施工難度增大需增加費用等因素的基礎上,經詳細測算,原加氣混凝土塊84.4元/m2,而多孔磚62.1元/m2,采用替代方案可節約費用22.3元/m2。該方案經設計單位進行荷載驗算后得到認可,報業主方確認后實施,計節約工程投資約15萬元。
4.6工程價款的核實
按照真實、有效、合理、合法的原則,對工程價款進行反復核實、論證,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堅決予以駁回,累計節約資金約280萬元。如土方大開挖的護坡已包括在施工單位的措施項目費中,而施工單位卻將該項費用18萬元進行了申報;風機盤管布管穿線已包括在投標報價中,而施工單位又申報該項變更增加14萬元;如在前面所述主樓過道部位的專業工程施工中,消防施工單位為方便自己施工和節約人工費用,未執行預定方案,造成其他單位施工困難或無法施工,業主責令拆除后,消防施工單位又騙取簽證并進行計量申報等。對于這些投機取巧、巧立名目、故意重復計價等行為,我們在對施工單位作出解釋后堅決不予計量,并提請業主暫停該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支付,督促其立即糾正。
4.7隱蔽工程變更部分的復查
對符合規定變更的隱蔽項目,在對變更的工程量和價款進行初步審核后,還提請業主、財政、紀檢等相關部門進行復查。如在主樓內裝飾施工封閉前,我們及時對安裝工程(主要是暖通和消防工程)中隱蔽部分的變更工程進行了初步審核,并由上述有關部門和監理單位分成3個小組會同施工單位就工程變更的原因、變更手續是否齊全、變更的工程量是否準確等方面進行了核查和確認,從而避免了在竣工結算時發生不必要的爭執或進行破壞性檢驗。
5 造價控制效果分析
本行政辦公綜合樓建設項目計劃總投資12450萬元,通過工程設計、監理和施工的招投標,材料和設備的政府采購,造價控制的全過程管理,預計整個項目的投資將控制在11000萬元以內,較控制目標節省1450萬元左右,節約率為11.64%。這個成績的取得,關鍵是在業主方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使得工程造價的全過程控制真正落到實處,有效地避免了工程項目竣工結算時因施工合同簽訂質量、工程變更的隨意性造成費用增加,取得了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6 做好政府財政投資項目造價管理的思考及建議
從以上闡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投資的基建工程的資金額大,中間環節多,程序復雜,專業性強,是一項融經濟、技術、管理、市場等多方面知識為一體的工作,對政府財政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控制與管理可以對投資造價進行有效控制。但現階段政府財政投資項目造價投資控制與管理中也存在如決策機制有待健全、資金來源有待拓寬、管理職能劃分有待加
強等諸多問題。決策機制不健全極易導致新上項目決策失誤:資金來源的高度集中和單一反映了當前基本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相對滯后,融資渠道較為狹窄: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缺乏統一性、協調性、調控性管理;而政府對項目建設過程也缺乏有效的外在管理和制約措施,部分項目自行擴大建設規模、任意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的現象較為普遍,導致項目投資一超再超,建設工期一拖再拖;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制推進緩慢等等。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從而進一步提高工程造價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具體思考及建議如下:
6.1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法制化建設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健全“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使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投資項目的科學決策是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核心。要確立以規劃指導項目建設的原則,強調項目與規劃整體的有機銜接,注重規劃對具體項目實施的約束力。同時,要加強重大項目前期研究,著重就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功能定位與建設規模、規劃選址、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效益評價等方面進行全面論證,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公益性重大項目和對經濟、社會、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還要建立聽證會制度,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提高公眾參與度。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做到規范運作。在民間投資“放活一片”的同時,對政府投資項目“管好一線”。就是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立項、投資計劃、建設審批、招標投標、規模調整、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的全過程做出科學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嚴格投資控制和審計監督,并加大公眾參與及公共監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透明度,使政府投資項目成為“陽光工程”。
對政府投資項目要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必須建立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制。監管重點是投資項目的概、預、決算審查,避免政府資金的浪費和流失,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監督評審,嚴格控制設計變更,積極推行政府采購制度,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
6.2拓寬政府投資項目投融資渠道
在現有政府基建資金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提高政府基建資金的基數,保證每年的政府投資與財政收入實行同步增長,以確保政府投資適應經濟和社會的快速、持續、穩定發展需要。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凡是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原則上由企業或私人投資并自擔風險,政府不再進行直接投資。積極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解決政府資金不足與公共投資需求上升的矛盾。具體作法如下:
1)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放開對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限制,積極嘗試和推廣國際通用的融資方式:如BOT(建設一經營一轉讓)、TOT(轉讓一經營一轉讓)、ABS(資產收益抵押),盤活存量和低效率資產,加大國有資產的變現力度,積極籌措建設資金。
2)盤活土地資產,拓寬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建立完善的土地收購、儲備和國有土地資產運營監管制度,調節土地供應,確保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形成供給引導需求的用地新機制。一是把握好土地供應總量,營造賣方市場;二是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搞好土地的綜合開發;三是推行競價拍賣,提高土地融資效益;四是加大對閑置和劃撥土地的回收和二級市場土地的收購力度,增加政府土地儲備。
3)政府適度負債經營,多方籌集基本建設資金。鑒于地方政府沒有權利直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彌補建設資金的不足,通過政府擔保和轉貸獲得國際組織貸款,以及利用國債轉貸資金成為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應適度、有效利用現金流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投資效果。
6.3建立新型的投資管理體制
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減少和規范政府行政審批,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切實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根據不同的投資主體、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實行三類管理方式:1)對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政府性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嚴格的審批制;2)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規范的核準制;3)對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和不在政府核準目錄內的大多數企業投資項目,采用簡易的備案制。
6.4強化項目后評估工作
開展項目后評估工作是提高項目決策科學化、促進投資活動規范化的重要環節。政府要抓緊確立后評估的法律地位,制訂項目后評估實施辦法,以指導政府投資項目后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要建立后評估計劃、組成后評估小組、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選擇方法和比較分析、撰寫后評估報告、總結反饋;應規范后評估方法,總體上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建立科學分類、管理規范的后評估項目數據庫,加強信息交流與資源共享,逐步形成后評估信息系統,提高后評估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指導作用。
6.5建立政府性投資項目風險約束機制
加強政府融資負債管理,防范財政風險。地方政府的借貸擔保,形成了大量不確定的隱性債務,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的融資負債風險管理制度,增強投資風險意識,積極防范財政風險的發生。
6.6推廣“代建制”投資管理模式
所謂“代建制”即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管理模式。代建制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一是政府投資項目實現了專業化的相對集中管理,改變了以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分散性、臨時性的狀況,消除了機構臨時拼湊、人員不穩定、業務不熟悉、管理不到位、教訓多經驗少等諸多弊端。二是投資效益得到了進一步提高。三是“三超”痼疾得到了抑制。四是“雙拖”問題受到更大制約。
7 結語
總之,對政府財政投資項目的造價控制是涉及眾多相關部門協調作業的系統工程,它將大批設計、技術、經濟、項目管理人員納入統一的造價控制與管理隊伍之中。在對項目各個階段造價控制與管理時,應將技術與經濟相滲透,使投資、設計、施工、材料、合同、監理等方面的管理與造價控制密切結合起來,動態控制,嚴格審核,使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的總投資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得以合理有效的控制。此外,可適度進行制度建設,使政府財政投資項目的效益得以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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