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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續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提高公司規范化運作水平;
在公司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完善了《12小時工作制》、《文件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樣板房管理制度》、《員工餐廳管理制度》、《員工宿舍管理制度》等,涉及人、財、物的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
1.1自今年起,物業公司所有文件統一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管理,實現了文件流程登記管理,保證文件傳批效率、對文件流程進行嚴格控制。并通過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發放,加強了內部文件傳閱,及時傳遞信息的效率。
1.2在年初的計劃中,本應在三月對公司的制度及更新的部分進行一次整理和匯編,因各部門業務工作開展繁忙,重視度不足,完成速度未達預計效果。六月,集團人力資源部牽頭進行物業公司制度匯編,對各部門、各崗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完成了公司層面的制度及操作規范。并針對目前存在的執行力差、責任心不足、業務處理回應速度緩慢等問題,推出《24小時回復制度》、《小區巡查制度》、《投訴處理流程》、《員工禮貌禮儀標準》等提高服務水平的相關制度。
二、人事管理
2.1人員編制:
隨二期的驗收接管及又一城的介入,根據實際需要,人員編制進行了如下調整:
2.2人員招聘;
物業公司上半年通過報紙、網站、現場招聘會、職業介紹所等渠道,基本完成招聘任務。上半年人員異動情況如下:
備注:六月份因未結束,未納入統計范圍。
2.3人事費用
1-5月人事實發工資總表
2.31《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
在增加二期安防崗位,不增加崗位編制的情況下,實施了《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對保安員的薪資進行了調整。試行兩個月以來,保安員基本能接受該項調整,部門人員流動率未出現異常。基本解決人員不足產生的空崗情況,并逐步消化了去年下半年積累的大量加班。
2.32有償服務提成制
隨二期入住率的提高,對有償服務的需求逐步增加。在不增加清潔人員的基礎上,試行安排休息的員工提供有償服務,并在有償服務收費中按....元/小時的標準,作為工資提成給員工。目的是減少加班時長、控制人工成本,同時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2.4員工培訓
上半年新員工對《員工手冊》、公司制度培訓的覆蓋率100,每周各部門開展的業務培訓平均1-2次,組織個別業務部門經理參加陽光團隊的拓展活動。在四月,組織了主管以上的員工前往....參觀,學習別人的管理經驗,找出自身不足。初步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培訓課程計劃及相關培訓資料等,計劃于下半年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因一直缺乏專管人員,由部門內部兼任開展,存在培訓的內容比較單一、在組織上缺乏部門間的交叉培訓,未建立系統的培訓資料及操作規范文件等問題。這次各部門均完善了操作手冊,同時也為下半年的培訓工作建立了基礎。
2.5推行績效考核
在一月起保安部首先試行了《保安員績效考核辦法》,制定了保安員級別及相應的工資待遇標準。通過績效考核,調動員工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及自身素質的積極性,提供了晉級、調薪的機會。先后實施的績效考核部門有客服中心、車隊。
目前,績效考核的工作尚未全面覆蓋,推廣績效考核的力度和實效性未達到真正激勵員工積極性的效果。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1)工作目標不明確,未建立實際操作的規范。2)管理人員流動性大,管理辦法亦經常改變。3)從建立績效考核標準到考核結果的過程管理不足。4)員工對績效考核的理解度、認同感有限。
三、行政管理
3.1員工餐廳
3.11面對員工反映意見比較集中的員工餐廳,經過多次的意見調查,確定大部分員工的口味,在食品衛生、份量、菜式及用餐時間上,均根據各部門不同班次的需要及員工意見進行了調整。目前,員工滿意度基本達到95以上。
3.12在五月份員工餐廳收支報告中,已實現包餐費用包含餐廳電費、每月人事費用當月工具、物料采購費用、夏季每周兩次的涼茶、糖水的所有費用,在員工滿意的基礎上合理降低成本。
3.2倉庫管理
3.21通過制定《物料驗收制度》、《采購管理制度》等,首先從物料驗收的環節開始嚴格控制物料的品質,增加了由業務部門派人協助驗貨的環節,減少不合格品的發生。其次,加大倉庫對物料的管理職責,在采購物料的價格、品質上,與歷史價格、原用物料品質進行對比,嚴格把關,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貨處理。
3.22為配合財務部做好費用劃撥的工作,工程物料的使用在月度盤點表中做到每一件物料清晰列明用在何處,費用所屬。
3.24增加了樣板房物品的管理,聯合材料部進行了徹底的核對,對遺失、錯帳、損壞等情況進行了清點。在多次的樣板房搬遷中,倉庫參與物品的打包、清點、交接、存放等工作,彌補了以前樣板房物品清單不完整的現象。在上半年集團財務部聯合進行的資產盤點中,行政、工程倉庫均做到了帳貨相符。
3.3車隊管理
3.31根據上半年車隊被投訴的主要原因及存在問題,制訂了《司機獎懲條例》,以季度的形式進行考核,并推出安全駕駛獎。對業主提出投訴的司機,給予懲罰,并由司機本人向業主進行解釋和道歉,提高司機對服務規范的重視。
3.32上半年,逐漸有業主提出有償用車服務的需求,有租車及租司機兩種。為規范操作,制訂了有償服務標準,在不影響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均滿足業主的需求,服務創收。
3.4采購管理
在上半年的采購工作中,提高采購的計劃性,基本完成各部門的采購工作,及時核價。虛心向業務部門學習商品知識,在大批量不確定質量價格的采購中,聯合業務部門的主管及材料部同時到采購市場定品質及價格標準。完成了上半年工程物料供應商評估,并根據業務部門的推薦,采用了新的物料供應商,在價格上有所降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式樣;《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華社訊7月4日《人民日報》)
第一條為加強對搬運裝卸行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提高運輸效益和運輸質量,保證貨物安全,加速商品流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的工廠、礦山、車站、鐵路共用專線、貨場、集貿市場、倉庫、建筑工地、物資集散點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業務的單位(不包括鐵路部門所屬的裝卸組織)、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搬運裝卸行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市和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管轄范圍,按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公路運輸行業審批登記規定辦理。
鐵路專用線共用站內,除鐵路部門的專業隊伍和計劃內用工以外的搬運裝卸組織,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
第二章開業和停業
第四條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的企業、個體戶,應持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按管理權限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社會需要,審查確定作業地點和經營范圍,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并在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后,方可開業。
臨時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不超過3個月),須經所在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并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本辦法頒布前已開業的搬運裝卸企業、個體戶,應從本辦法生效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補辦開業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予以取締。
第五條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具有獨立經營管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作業場地,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固定資產、技術設備和流動資金。企業內部有比較完備的財務管理、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分配等各項管理制度。
從事搬運裝卸的個體戶也應具有必要的作業工具和業務技能。
第六條搬運裝卸企業、個體戶,需要轉產停業、臨時歇業,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停業、歇業手續,清繳稅、費,交回證照。
第三章搬運裝卸管理
第七條從事搬運裝卸的企業和個體戶,必須按照核準的范圍進行作業,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堅持文明生產,杜絕野蠻裝卸,提高裝卸質量,保證貨物安全。
第八條搬運裝卸企業和個體戶對搶險、救災、防汛等指令性物資的搬運裝卸任務,必須保證按時完成。承擔疏站任務的搬運裝卸企業,要配合有關部門確保車站暢通。
第九條承擔車站、工廠、倉庫、建筑工地固定搬運裝卸作業的搬運裝卸企業應和委托方簽訂搬運裝卸合同,明確相互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允許貨主和承運單位自行裝卸。企業內部裝卸組織對外經營裝卸搬運業務的,須按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開業手續。
第十一條鼓勵并支持搬運裝卸企業、個體戶開展競爭。除搶險、救災、火車上下站物資及特種貨物外,貨主可以自由選擇搬運裝卸業務承攬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據地盤,壟斷貨源,欺行霸市。
第十二條搬運裝卸企業對其工作人員要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搬運裝卸企業承擔汽車、馬車、架子車搬運裝卸作業的,一律執行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搬運裝卸價格及雜項作業計費規定;承擔火車裝卸作業的,執行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和鐵路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價格規定。
第十四條搬運裝卸費用結算,一律使用由市稅務行政管理部門監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結算憑證(承擔火車搬運裝卸的用鐵路結算憑證)。否則,銀行不予辦理轉賬手續,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十五條搬運裝卸企業和個體戶應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報表,照章繳納規費。
第四章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擬訂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設區的市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擬訂當地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調控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區的市及以下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管。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同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負責地方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監管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時,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第二章收購
第九條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經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條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優先收購新糧。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核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十二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收購計劃,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確保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安全。
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三條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的原則,實行集中儲存。
除不宜集中儲存的情形外,地方儲備糧應當集中儲存于專門從事儲備糧存儲業務的企業,也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國有糧食倉儲企業代儲。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補貼,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七)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另行儲存。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輪換
第二十條實行地方儲備糧均衡輪換制度。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的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定期檢測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經鑒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輪換。
承儲企業在地方儲備糧輪換過程中,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二十二條地方儲備糧輪換的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并征求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五章動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
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的所有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八條動用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縣級儲備糧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級儲備糧不足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二十九條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緊急狀態下下達動用下級人民政府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的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按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又不及時取消承儲任務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二)對地方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地方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又不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七)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退回騙取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事行政部工作總結2021年上半年
一、上半年工作總結;
1繼續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提高公司規范化運作水平;
在公司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完善了《12小時工作制》、《文件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樣板房管理制度》、《員工餐廳管理制度》、《員工宿舍管理制度》等,涉及人、財、物的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
1.1自今年起,物業公司所有文件統一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管理,實現了文件流程登記管理,保證文件傳批效率、對文件流程進行嚴格控制.并通過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發放,加強了內部文件傳閱,及時傳遞信息的效率.
1.2在年初的計劃中,本應在三月對公司的制度及更新的部分進行一次整理和匯編,因各部門業務工作開展繁忙,重視度不足,完成速度未達預計效果.六月,集團人力資源部牽頭進行物業公司制度匯編,對各部門、各崗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完成了公司層面的制度及操作規范.并針對目前存在的執行力差、責任心不足、業務處理回應速度緩慢等問題,推出《24小時回復制度》、《小區巡查制度》、《投訴處理流程》、《員工禮貌禮儀標準》等提高服務水平的相關制度.
二、人事管理
2.1人員編制:
隨二期的驗收接管及又一城的介入,根據實際需要,人員編制進行了如下調整:
2.2人員招聘;
物業公司上半年通過報紙、網站、現場招聘會、職業介紹所等渠道,基本完成招聘任務.上半年人員異動情況如下:
備注:六月份因未結束,未納入統計范圍.
2.3人事費用
1-5月人事實發工資總表
2.31《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
在增加二期安防崗位,不增加崗位編制的情況下,實施了《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對保安員的薪資進行了調整.試行兩個月以來,保安員基本能接受該項調整,部門人員流動率未出現異常.基本解決人員不足產生的空崗情況,并逐步消化了去年下半年積累的大量加班.
2.32有償服務提成制
隨二期入住率的提高,對有償服務的需求逐步增加.在不增加清潔人員的基礎上,試行安排休息的員工提供有償服務,并在有償服務收費中按....元/小時的標準,作為工資提成給員工.目的是減少加班時長、控制人工成本,同時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2.4員工培訓
上半年新員工對《員工手冊》、公司制度培訓的覆蓋率100,每周各部門開展的業務培訓平均1-2次,組織個別業務部門經理參加陽光團隊的拓展活動.在四月,組織了主管以上的員工前往....參觀,學習別人的管理經驗,找出自身不足.初步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培訓課程計劃及相關培訓資料等,計劃于下半年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因一直缺乏專管人員,由部門內部兼任開展,存在培訓的內容比較單一、在組織上缺乏部門間的交叉培訓,未建立系統的培訓資料及操作規范文件等問題.這次各部門均完善了操作手冊,同時也為下半年的培訓工作建立了基礎.
2.5推行績效考核
在一月起保安部首先試行了《保安員績效考核辦法》,制定了保安員級別及相應的工資待遇標準.通過績效考核,調動員工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及自身素質的積極性,提供了晉級、調薪的機會.先后實施的績效考核部門有客服中心、車隊.
目前,績效考核的工作尚未全面覆蓋,推廣績效考核的力度和實效性未達到真正激勵員工積極性的效果.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1)工作目標不明確,未建立實際操作的規范.2)管理人員流動性大,管理辦法亦經常改變.3)從建立績效考核標準到考核結果的過程管理不足.4)員工對績效考核的理解度、認同感有限.
三、行政管理
3.1員工餐廳
3.11面對員工反映意見比較集中的員工餐廳,經過多次的意見調查,確定大部分員工的口味,在食品衛生、份量、菜式及用餐時間上,均根據各部門不同班次的需要及員工意見進行了調整.目前,員工滿意度基本達到95以上.
3.12在五月份員工餐廳收支報告中,已實現包餐費用包含餐廳電費、每月人事費用當月工具、物料采購費用、夏季每周兩次的涼茶、糖水的所有費用,在員工滿意的基礎上合理降低成本.
3.2倉庫管理
3.21通過制定《物料驗收制度》、《采購管理制度》等,首先從物料驗收的環節開始嚴格控制物料的品質,增加了由業務部門派人協助驗貨的環節,減少不合格品的發生.其次,加大倉庫對物料的管理職責,在采購物料的價格、品質上,與歷史價格、原用物料品質進行對比,嚴格把關,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貨處理.
3.22為配合財務部做好費用劃撥的工作,工程物料的使用在月度盤點表中做到每一件物料清晰列明用在何處,費用所屬.
3.24增加了樣板房物品的管理,聯合材料部進行了徹底的核對,對遺失、錯帳、損壞等情況進行了清點.在多次的樣板房搬遷中,倉庫參與物品的打包、清點、交接、存放等工作,彌補了以前樣板房物品清單不完整的現象.在上半年集團財務部聯合進行的資產盤點中,行政、工程倉庫均做到了帳貨相符.
3.3車隊管理
3.31根據上半年車隊被投訴的主要原因及存在問題,制訂了《司機獎懲條例》,以季度的形式進行考核,并推出安全駕駛獎.對業主提出投訴的司機,給予懲罰,并由司機本人向業主進行解釋和道歉,提高司機對服務規范的重視.
3.32上半年,逐漸有業主提出有償用車服務的需求,有租車及租司機兩種.為規范操作,制訂了有償服務標準,在不影響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均滿足業主的需求,服務創收.
3.4采購管理
在上半年的采購工作中,提高采購的計劃性,基本完成各部門的采購工作,及時核價.虛心向業務部門學習商品知識,在大批量不確定質量價格的采購中,聯合業務部門的主管及材料部同時到采購市場定品質及價格標準.完成了上半年工程物料供應商評估,并根據業務部門的推薦,采用了新的物料供應商,在價格上有所降低.
3.5樣板房管理
自一月份起,人事行政部正式接管樣板房,在清潔組操作規范原有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樣板房管理制度》及清潔衛生標準,對樣板房的員工按清潔標準進行了全面培訓,將樣板房物品的保管責任落實到個人.接管半年以來,僅遺失兩件小裝飾物件.主動與營銷部門溝通,征詢樣板房需要改進的問題,及時調整,積極配合.
人事行政部工作總結2021年上半年
回首過去的上半年,公司陪伴我走過人生很重要的一個階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領導對我的支持與關愛,令我明白到人間的溫情,在此我向公司的領導以及全體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謝,有你們的協助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應手,也因為有你們的幫助,才能令到公司的發展更上一個臺階,較好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現對上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人事管理方面
重新對現有人員進行了建檔工作,現員工檔案齊全,證件齊全。對各部門、人員進行分組編號建檔,并存入電腦,便于工作操作和核查、調動和管理。辦理公司新進、離職、調動等手續;對離職人員的自離、辭工、病退等實行分類整理存檔,并存入電腦中,便于查證;同時做好調動、提拔人員等檔案資料信息保管,月底傳新進、離職、調動人員名單到財務。實行各部負責人對在職人員的人數每周進行統計,并對離職人員、新進、調動人員作周報表統計并與人事部進行核對,方便了部門、人事、財務查找、結算管理,增強了人力資源管理。及時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認真做好常規工作,包括:優秀員工、工資、升級和其它的核定審查工作;對廠牌、考勤卡的補辦進行核實查證辦理等等各項工作。人事周報表統計工作。每周對公司全廠各部門人數進行匯總,對新進、離廠、調動人員進行備注匯報。收集信息,做好人力資源檔案開發與儲備,提高辦公效率。
二、行政工作方面
根據領導意圖,起草工作作計劃和其他文稿。負責公司來往信函的收發、登記、傳閱、批示;做好公司文件的`通知、審核、傳遞、催辦、檢查。加強辦公文件、檔案管理。在文件收發上做到下發的文件適時送達有關部門辦理,為公司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及時完成工作任務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同時,檔案管理做到井然有序,隨時為公司查詢服務;加強文字材料的草擬打印工作,能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要求完成。
協助公司領導,完善、制定公司制度,并執行貫徹公司制度。與員工面對面解決問題,使員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違紀有據可查,使他們了解、支持后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注重后勤質量的提高。能很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辦事效率高。
每天對公司各部環境衛生、消防、紀律檢查工作,每次檢查均有書面記錄,有異常情況進行處理。在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等各種不良現象及時通知各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理;為公司加強管理、提高后勤服;認真收集信息,全面、準確的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開展情況,分析工作存在的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及時向公司匯報,讓公司上級能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實際情況,為解決問題作出正確的決策。
對公司各部使用的資產按部門進行了統計,并分類建檔存電腦中,保證了資產使用的安全;負責公司辦公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及維修聯絡。包括公司辦用品采購、發放、保管、使用登記、維護工作等;并履行稽查職能,認真辦理辦公用品的出、入庫、領用嚴格控制和管理。辦理庫存鞋的出、入庫交接、保管管理。
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辦公事務等管理工作,協助總監處理日常工作。公司總務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公司辦公、生產會議安排、記錄和整理會議記要,根據需要按會議決定發文。接待來訪客戶,堅持按照工作要求,熱情接待來訪客戶、認真聽取來訪客戶反映的問題,提出的要求、建議。保安、司機的監督管理。對保安及司機上報的各種表格及日常工作、報表進行審核、查閱,對有異常的進行處理。公司各種表格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并按時按質的完成。
三、下半年工作計劃
加大后勤服務及監督力度,并根據公司工作實際情況,對后勤服務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總公司工作實際的需要。配合公司促建工作,加大宣傳力度,對在工作上涌現出來的典型的人和事予以及時報道,通過以點帶面,促使工作質量進一步提高。加大人力資源管理力度,完善勞動人事檔案管理,嚴格控制公司勞動用工,做好以事設崗,人盡其才。為人才招募與評定薪資、績效考核提供合理依據完成日常人力資源招聘與配置。
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比如考勤、用工、宿舍管理等。嚴格辦公室管理及辦公用品的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加大內部人力、人才開發力度,弘揚優秀的企業文化和企業傳統,用優秀的文化感染人。做好人員流動率的控制與勞資關系、糾紛的預見與處理等記錄。既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又維護公司的形象和根本利益。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食油,下同)。
第三條省級儲備糧的所有權歸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四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意見,并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輪換價差、費用補貼,并對省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省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五條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并監督指導下,對省級儲備糧實施直接管理。
第二章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條件
第六條申請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同一庫區具有有效倉容2.5萬噸(含2.5萬噸)以上質量良好的倉房及其配套設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噸以上(含300噸)質量良好的油罐、油庫。倉房條件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安全規范對糧倉的要求。倉房位置及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
(三)一般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糧油裝卸、輸送、清理、計量、儲藏、防治、消防等設備;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油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和場所;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糧食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一般要具有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和適合當地氣候環境條件的其他保糧手段;
(六)鐵路、公路交通便利,應有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毗鄰鐵路貨運站臺;
(七)原則上距省轄市不遠于50公里;
(八)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兩年內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
第七條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企業,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發展銀行擇優選擇,作為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暫時不符合上述條件,但根據全省糧食宏觀調控需要,確需安排省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農業發展銀行共同批準,可作為省級儲備糧臨時承儲庫。
第三章省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八條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將年度(日歷年度,下同)收購(采購)、移庫、銷售計劃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執行。
第九條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在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級儲備糧輪換意見。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據此于每年年底前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下一年度的省級儲備糧輪換計劃,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執行。
第十條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要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采購)、銷售和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據此督查。
第四章省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一條省級儲備糧的采購、銷售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省級儲備糧實行先入先出、均衡輪換制度,原則上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麥每3-4年、食油每2年(均從糧食或食油入庫時間開始計算)輪換一次。輪入的糧食(食油)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油)。
省級儲備糧輪出銷售后,各承儲企業要及時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糧食輪入時,可憑年度省級儲備糧油輪換計劃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采取成本不變、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輪換期一般不超過4個月。省級儲備糧輪空期間不享受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十三條省級儲備糧各項補貼支出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省級儲備糧的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噸80元;儲備食油的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噸240元。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從省級儲備糧食的費用補貼中提取不超過3元/噸作為管理費用。
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實行按季撥付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季度糧油實際儲存數量和規定標準,將本季度補貼預撥到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在省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省級儲備糧補貼資金專戶上。年度結束后,據實清算。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補貼后,通過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撥付到承儲企業,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機動。
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補貼,由省級財政部門與省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省級儲備糧實際貸款額和當期農業發展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據實結算。各承儲企業不再向農業發展銀行支付省儲備糧油貸款利息。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標準為玉米和小麥40元/噸;水稻100元/噸;食油*元/噸。省級財政部門按此標準和輪換計劃,對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實行年度輪換費用和價差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對承儲企業的輪換補貼辦法,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農業發展銀行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省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隨省級儲備糧收購(采購)、移庫計劃一并下達。
遼寧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強對承儲企業省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管理,單獨設立入庫成本臺賬,反映分品種、分年限的入庫成本,并定期檢查、核對承儲企業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十五條省級儲備糧貸款要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該行的信貸監管。
第十六條省級儲備糧在存儲過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發生的損失,由承儲企業報遼寧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核銷。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要按季度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省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核算,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要將省級儲備糧存放庫房和貨位號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備案。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調出,安排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共同確定的其他具備承儲資格的企業儲存。
第五章省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并完善省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實施。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動用省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含費用),由省級財政部門核定后負擔;發生的價差收入,省級財政部門核定后上繳省級財政。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二)虛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降低省級儲備糧存儲條件、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償還債務;
(八)以各種手段套取差價款,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利息、費用補貼。
(九)其他違反本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省級儲備糧的實物、財務及相關工作;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二十五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糾正和妥善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六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共同簽字備案。
第二十七條省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八條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0*年上半年對于物業公司來說是坎坷的半年,經歷了許許多多的挫折與困惑,但同時也是進步的半年,從挫折與困惑中,痛定思痛,總結分析經驗與教訓,使我們更加清晰了管理的方向與思路,并在實際管理中學習、發揮與應用,各項工作基本按既定計劃如期得到開展。
現將上半年主要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人事行政部
一、上半年工作總結;
1繼續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提高公司規范化運作水平;
在公司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完善了《12小時工作制》、《文件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樣板房管理制度》、《員工餐廳管理制度》、《員工宿舍管理制度》等,涉及人、財、物的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
1.1自今年起,物業公司所有文件統一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管理,實現了文件流程登記管理,保證文件傳批效率、對文件流程進行嚴格控制。并通過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發放,加強了內部文件傳閱,及時傳遞信息的效率。
1.2在年初的計劃中,本應在三月對公司的制度及更新的部分進行一次整理和匯編,因各部門業務工作開展繁忙,重視度不足,完成速度未達預計效果。六月,集團人力資源部牽頭進行物業公司制度匯編,對各部門、各崗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完成了公司層面的制度及操作規范。并針對目前存在的執行力差、責任心不足、業務處理回應速度緩慢等問題,推出《24小時回復制度》、《小區巡查制度》、《投訴處理流程》、《員工禮貌禮儀標準》等提高服務水平的相關制度。
2人事管理
2.1人員編制:
隨二期的驗收接管及又一城的介入,根據實際需要,人員編制進行了如下調整:
2.2人員招聘;
物業公司上半年通過報紙、網站、現場招聘會、職業介紹所等渠道,基本完成招聘任務。上半年人員異動情況如下:
備注:六月份因未結束,未納入統計范圍。
2.3人事費用
1-5月人事實發工資總表
2.31《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
在增加二期安防崗位,不增加崗位編制的情況下,實施了《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對保安員的薪資進行了調整。試行兩個月以來,保安員基本能接受該項調整,部門人員流動率未出現異常。基本解決人員不足產生的空崗情況,并逐步消化了去年下半年積累的大量加班。
2.32有償服務提成制
隨二期入住率的提高,對有償服務的需求逐步增加。在不增加清潔人員的基礎上,試行安排休息的員工提供有償服務,并在有償服務收費中按....元/小時的標準,作為工資提成給員工。目的是減少加班時長、控制人工成本,同時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2.4員工培訓
上半年新員工對《員工手冊》、公司制度培訓的覆蓋率100%,每周各部門開展的業務培訓平均1-2次,組織個別業務部門經理參加陽光團隊的拓展活動。在四月,組織了主管以上的員工前往....參觀,學習別人的管理經驗,找出自身不足。初步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培訓課程計劃及相關培訓資料等,計劃于下半年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因一直缺乏專管人員,由部門內部兼任開展,存在培訓的內容比較單一、在組織上缺乏部門間的交叉培訓,未建立系統的培訓資料及操作規范文件等問題。這次各部門均完善了操作手冊,同時也為下半年的培訓工作建立了基礎。
2.5推行績效考核
在一月起保安部首先試行了《保安員績效考核辦法》,制定了保安員級別及相應的工資待遇標準。通過績效考核,調動員工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及自身素質的積極性,提供了晉級、調薪的機會。先后實施的績效考核部門有客服中心、車隊。
目前,績效考核的工作尚未全面覆蓋,推廣績效考核的力度和實效性未達到真正激勵員工積極性的效果。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1)工作目標不明確,未建立實際操作的規范。2)管理人員流動性大,管理辦法亦經常改變。3)從建立績效考核標準到考核結果的過程管理不足。4)員工對績效考核的理解度、認同感有限。
3行政管理
3.1員工餐廳
3.11面對員工反映意見比較集中的員工餐廳,經過多次的意見調查,確定大部分員工的口味,在食品衛生、份量、菜式及用餐時間上,均根據各部門不同班次的需要及員工意見進行了調整。目前,員工滿意度基本達到95%以上。
3.12在五月份員工餐廳收支報告中,已實現包餐費用包含餐廳電費、每月人事費用當月工具、物料采購費用、夏季每周兩次的涼茶、糖水的所有費用,在員工滿意的基礎上合理降低成本。
3.2倉庫管理
3.21通過制定《物料驗收制度》、《采購管理制度》等,首先從物料驗收的環節開始嚴格控制物料的品質,增加了由業務部門派人協助驗貨的環節,減少不合格品的發生。其次,加大倉庫對物料的管理職責,在采購物料的價格、品質上,與歷史價格、原用物料品質進行對比,嚴格把關,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貨處理。
3.22為配合財務部做好費用劃撥的工作,工程物料的使用在月度盤點表中做到每一件物料清晰列明用在何處,費用所屬。
3.24增加了樣板房物品的管理,聯合材料部進行了徹底的核對,對遺失、錯帳、損壞等情況進行了清點。在多次的樣板房搬遷中,倉庫參與物品的打包、清點、交接、存放等工作,彌補了以前樣板房物品清單不完整的現象。在上半年集團財務部聯合進行的資產盤點中,行政、工程倉庫均做到了帳貨相符。
3.3車隊管理
3.31根據上半年車隊被投訴的主要原因及存在問題,制訂了《司機獎懲條例》,以季度的形式進行考核,并推出安全駕駛獎。對業主提出投訴的司機,給予懲罰,并由司機本人向業主進行解釋和道歉,提高司機對服務規范的重視。
3.32上半年,逐漸有業主提出有償用車服務的需求,有租車及租司機兩種。為規范操作,制訂了有償服務標準,在不影響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均滿足業主的需求,服務創收。
3.4采購管理
在上半年的采購工作中,提高采購的計劃性,基本完成各部門的采購工作,及時核價。虛心向業務部門學習商品知識,在大批量不確定質量價格的采購中,聯合業務部門的主管及材料部同時到采購市場定品質及價格標準。完成了上半年工程物料供應商評估,并根據業務部門的推薦,采用了新的物料供應商,在價格上有所降低。
3.5樣板房管理
自一月份起,人事行政部正式接管樣板房,在清潔組操作規范原有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樣板房管理制度》及清潔衛生標準,對樣板房的員工按清潔標準進行了全面培訓,將樣板房物品的保管責任落實到個人。接管半年以來,僅遺失兩件小裝飾物件。主動與營銷部門溝通,征詢樣板房需要改進的問題,及時調整,積極配合。
3.6積極配合業務部門
3.61煤氣配送
針對小區煤氣配送量逐步增加的情況,原配送方式是由行政部負責煤氣配送、保安員負責送到業主家中。存在耗費人力、物力及存放煤氣的安全性問題。現與振戎煤氣股份公司重新簽訂了配送協議,由煤氣公司負責24小時內直接配送上門,減低人力、物力的投入,解決了煤氣儲備的存放問題,提高服務效率。
3.62小區垃圾清理
原清運方式是綠化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由村民及環衛站進行處理,存在清理不及時、費用偏高的現象。現經過調整,綠化垃圾采取運到三期偏僻地點自然腐化,生活垃圾經過重新協議,基本解決了目前的垃圾清運問題,已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3.7年度先進員工評選
根據去年員工的實際工作表現,組織了年度先進員工的評選工作,并通過由各部門經理
參加的專題會議,確定和選出18名年度先進員工,并給予了表彰和獎勵。
3.8組織2005年年度春茗活動
于4月,組織物業公司的年度春茗活動,總結去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傳達集團二六年發展綱要的精神,同時明確今年的發展目標。會后,組織了員工卡拉ok及燒烤活動。
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目標管理責任的落實:
目前,各部門僅根據自己的工作計劃開展工作,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管理目標及責任人的落實。在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目標的實現與實際結果存在差距,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看不到成績。如明確的工作指標下達,管理費收費率、員工培訓合格率、滿意度等都未能落實到人。
跟進措施:通過審核部門年度目標,以部門經理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的形式,明確績效考核指標,及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控制日常工作方向的正確性,以達到一個共同的目標。
2管理思想的隨意性,造成管理中“不公平事件”。容易挫傷員工積極性,降低滿意度,組織團隊精神減弱,凝聚力降低。
跟進措施:從基礎建設做起,通過制度的建立,針對事情的處理建立規范的操作模式,不因人而異。加強中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領導威信,加強日常管理的規范化,減少隨意性及個性化。
3監督機制未做到細處,目前巡查的范圍,僅限于員工儀表、考勤、員工餐廳、小區環境巡查等,監督的力度和實效都有待提高。
跟進措施:將巡查、監督工作提升為制度的形式進行落實,將范圍擴大,對投訴處理、服務態度、工作效率、培訓考核、招聘及時率、設備維護等,均作為巡查范圍,提高部門經理對該項工作的重視程度。
4溝通渠道單一:
1)與員工的溝通:
目前,與員工溝通的渠道主要來自員工意見調查表及個別員工異動面談,方式比較單一,與員工直接面談的覆蓋率不高。不了解員工的真實想法,部分工作將失去實效。
跟進措施:建立員工面談機制,在入職、異動面談的基礎上,增加員工定期面談計劃,建立員工面談記錄,定期進行匯總和分析。了解員工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重視員工意見并及時解決。
2)與業主的溝通:
在日常的工作中,未建立起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一個良好的宣傳渠道,物業公司日常工作的進度,所做的努力,未能使業主了解,得不到業主充分的支持和相互間的協助。
跟進措施:加強社區文化的營造和建設,增設固定的方式,將物業公司最近的工作動向、進度成果、熱點話題、發展商舉措等定時向住戶宣傳。加強相互間的了解,以贏得支持和認可。建立多種直接交流的方式,培養相互間的信任度,為建立良好的小區生活環境這一共同目標出謀劃策。
5員工激勵:
員工中普遍存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心態,嚴重影響到工作的執行力度和服務水平。
跟進措施:在績效考核工作開展的基礎上,對獲得服務之星的員工給予充分的肯定和表彰。通過照片上墻、業績公布、獎金獎勵、出外旅游等,精神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方式,充分激勵全體員工爭當先進,鼓舞士氣。
三、下半年工作計劃:
1制度化管理;
計劃于七月份,在物業公司全面開展規范化操作的活動,將匯編后的制度進行試行并及時對出現的問題跟進修正。建立一套屬于君華物業自己的操作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將制度從書面形式進入到實際工作中。
2績效考核的推廣:
配合集團人力資源部的工作規劃,七月份組織完成全面績效考核的方案,落實管理目標,通過績效管理,從根本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雙贏的局面,推動物業公司的服務和效益。
制訂“服務之星”評選、獎勵方案,充分激勵和認可工作優秀的員工。,
3提高員工素質,建立培訓系統管理
制定實施培訓規范及培訓系統資料,通過不同環節培訓,提高全體員工的素質。完善員工培訓檔案,考核、抽查記錄等,將培訓作為各部門一項重要工作。于九月完成新的操作規范、考核標準的第一輪培訓,做到初級培訓、基礎培訓、操作規范培訓覆蓋率100%,培訓合格率95%。
4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
充分發揮監督機制,有計劃地執行工作巡查制度,重點抓工作的落實與回復。實行普通工作24小時回復制、重點工作12小時回復制及緊急工作2小時回復制。將回復的時效與完成情況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從而提高整個物業公司的辦事效率。
5建立良好溝通:
5.1組織季刊的文稿,以季度的形式向業主匯報物業公司的工作與成果,小區設備設施的維護狀況及業主關心的熱點話題分析等。
5.2制定與員工溝通面談的計劃,在一定周期內與員工全面溝通,建立員工面談記錄,及時解決員工的生活問題。
6員工活動
現將上半年主要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總結;
1辦公寫作網繼續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提高公司規范化運作水平;
在公司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完善了《12小時工作制》、《文件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樣板房管理制度》、《員工餐廳管理制度》、《員工宿舍管理制度》等,涉及人、財、物的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
1.1 自今年起,物業公司所有文件統一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管理,實現了文件流程登記管理,保證文件傳批效率、對文件流程進行嚴格控制。并通過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發放,加強了內部文件傳閱,及時傳遞信息的效率。
1.2 在年初的計劃中,本應在三月對公司的制度及更新的部分進行一次整理和匯編,因各部門業務工作開展繁忙,重視度不足,完成速度未達預計效果。六月,集團人力資源部牽頭進行物業公司制度匯編,對各部門、各崗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完成了公司層面的制度及操作規范。并針對目前存在的執行力差、責任心不足、業務處理回應速度緩慢等問題,推出《24小時回復制度》、《小區巡查制度》、《投訴處理流程》、《員工禮貌禮儀標準》等提高服務水平的相關制度。
2 人事管理
2.1 人員編制:
隨二期的驗收接管及又一城的介入,根據實際需要,人員編制進行了如下調整:
2.2 人員招聘;
物業公司上半年通過報紙、網站、現場招聘會、職業介紹所等渠道,基本完成招聘任務。上半年人員異動情況如下:
備注:六月份因未結束,未納入統計范圍。
2.3 人事費用
1-5月人事實發工資總表
2.31 《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
在增加二期安防崗位,不增加崗位編制的情況下,實施了《保安員12小時工作制》,對保安員的薪資進行了調整。試行兩個月以來,保安員基本能接受該項調整,部門人員流動率未出現異常。基本解決人員不足產生的空崗情況,并逐步消化了去年下半年積累的大量加班。
2.32 有償服務提成制
隨二期入住率的提高,對有償服務的需求逐步增加。在不增加清潔人員的基礎上,試行安排休息的員工提供有償服務,并在有償服務收費中按....元/小時的標準,作為工資提成給員工。目的是減少加班時長、控制人工成本,同時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2.4 員工培訓
上半年新員工對《員工手冊》、公司制度培訓的覆蓋率100%,每周各部門開展的業務培訓平均1-2次,組織個別業務部門經理參加陽光團隊的拓展活動。在四月,組織了主管以上的員工前往....參觀,學習別人的管理經驗,找出自身不足。初步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培訓課程計劃及相關培訓資料等,計劃于下半年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因一直缺乏專管人員,由部門內部兼任開展,存在培訓的內容比較單一、在組織上缺乏部門間的交叉培訓,未建立系統的培訓資料及操作規范文件等問題。這次各部門均完善了操作手冊,同時也為下半年的培訓工作建立了基礎。
2.5 推行績效考核
在一月起保安部首先試行了《保安員績效考核辦法》,制定了保安員級別及相應的工資待遇標準。通過績效考核,調動員工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及自身素質的積極性,提供了晉級、調薪的機會。先后實施的績效考核部門有客服中心、車隊。
目前,績效考核的工作尚未全面覆蓋, 推廣績效考核的力度和實效性未達到真正激勵員工積極性的效果。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1)工作目標不明確,未建立實際操作的規范。2)管理人員流動性大,管理辦法亦經常改變。3)從建立績效考核標準到考核結果的過程管理不足。4)員工對績效考核的理解度、認同感有限。
3 行政管理
3.1 員工餐廳
3.11 面對員工反映意見比較集中的員工餐廳,經過多次的意見調查,確定大部分員工的口味,在食品衛生、份量、菜式及用餐時間上,均根據各部門不同班次的需要及員工意見進行了調整。目前,員工滿意度基本達到95%以上。
3.12 在五月份員工餐廳收支報告中,已實現包餐費用包含餐廳電費、每月人事費用當月工具、物料采購費用、夏季每周兩次的涼茶、糖水的所有費用,在員工滿意的基礎上合理降低成本。
3.2 倉庫管理
3.21 通過制定《物料驗收制度》、《采購管理制度》等,首先從物料驗收的環節開始嚴格控制物料的品質,增加了由業務部門派人協助驗貨的環節,減少不合格品的發生。其次,加大倉庫對物料的管理職責,在采購物料的價格、品質上,與歷史價格、原用物料品質進行對比,嚴格把關,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貨處理。
3.22 為配合財務部做好費用劃撥的工作,工程物料的使用在月度盤點表中做到每一件物料清晰列明用在何處,費用所屬。
3.24 增加了樣板房物品的管理,聯合材料部進行了徹底的核對,對遺失、錯帳、損壞等情況進行了清點。在多次的樣板房搬遷中,倉庫參與物品的打包、清點、交接、存放等工作,彌補了以前樣板房物品清單不完整的現象。在上半年集團財務部聯合進行的資產盤點中,行政、工程倉庫均做到了帳貨相符。
3.3 車隊管理
3.31 根據上半年車隊被投訴的主要原因及存在問題,制訂了《司機獎懲條例》,以季度的形式進行考核,并推出安全駕駛獎。對業主提出投訴的司機,給予懲罰,并由司機本人向業主進行解釋和道歉,提高司機對服務規范的重視。
3.32 上半年,逐漸有業主提出有償用車服務的需求,有租車及租司機兩種。為規范操作,制訂了有償服務標準,在不影響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均滿足業主的需求,服務創收。
3.4 采購管理
在上半年的采購工作中,提高采購的計劃性,基本完成各部門的采購工作,及時核價。虛心向業務部門學習商品知識,在大批量不確定質量價格的采購中,聯合業務部門的主管及材料部同時到采購市場定品質及價格標準。完成了上半年工程物料供應商評估,并根據業務部門的推薦,采用了新的物料供應商,在價格上有所降低。
3.5 樣板房管理
自一月份起,人事行政部正式接管樣板房,在清潔組操作規范原有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樣板房管理制度》及清潔衛生標準,對樣板房的員工按清潔標準進行了全面培訓,將樣板房物品的保管責任落實到個人。接管半年以來,僅遺失兩件小裝飾物件。主動與營銷部門溝通,征詢樣板房需要改進的問題,及時調整,積極配合。
3.6 積極配合業務部門
3.61 煤氣配送
針對小區煤氣配送量逐步增加的情況,原配送方式是由行政部負責煤氣配送、保安員負責送到業主家中。存在耗費人力、物力及存放煤氣的安全性問題。現與振戎煤氣股份公司重新簽訂了配送協議,由煤氣公司負責24小時內直接配送上門,減低人力、物力的投入,解決了煤氣儲備的存放問題,提高服務效率。
3.62 小區垃圾清理
原清運方式是綠化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由村民及環衛站進行處理,存在清理不及時、費用偏高的現象。現經過調整,綠化垃圾采取運到三期偏僻地點自然腐化,生活垃圾經過重新協議,基本解決了目前的垃圾清運問題,已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3.7 年度先進員工評選
根據去年員工的實際工作表現,組織了年度先進員工的評選工作,并通過由各部門經理
參加的專題會議,確定和選出18名年度先進員工,并給予了表彰和獎勵。
3.8 組織20**年年度春茗活動
于4月,組織物業公司的年度春茗活動,總結去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傳達集團二六年發展綱要的精神,同時明確今年的發展目標。會后,組織了員工卡拉ok及燒烤活動。
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 目標管理責任的落實:
目前,各部門僅根據自己的工作計劃開展工作,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管理目標及責任人的落實。在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目標的實現與實際結果存在差距,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看不到成績。如明確的工作指標下達,管理費收費率、員工培訓合格率、滿意度等都未能落實到人。
跟進措施:通過審核部門年度目標,以部門經理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的形式,明確績效考核指標,及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控制日常工作方向的正確性,以達到一個共同的目標。
2 管理思想的隨意性,造成管理中“不公平事件”。容易挫傷員工積極性,降低滿意度,組織團隊精神減弱,凝聚力降低。
跟進措施:從基礎建設做起,通過制度的建立,針對事情的處理建立規范的操作模式,不因人而異。加強中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領導威信,加強日常管理的規范化,減少隨意性及個性化。
3 監督機制未做到細處,目前巡查的范圍,僅限于員工儀表、考勤、員工餐廳、小區環境巡查等,監督的力度和實效都有待提高。
跟進措施:將巡查、監督工作提升為制度的形式進行落實,將范圍擴大,對投訴處理、服務態度、工作效率、培訓考核、招聘及時率、設備維護等,均作為巡查范圍,提高部門經理對該項工作的重視程度。
4 溝通渠道單一:
1)與員工的溝通:
目前,與員工溝通的渠道主要來自員工意見調查表及個別員工異動面談,方式比較單一,與員工直接面談的覆蓋率不高。不了解員工的真實想法,部分工作將失去實效。
跟進措施:建立員工面談機制,在入職、異動面談的基礎上,增加員工定期面談計劃,建立員工面談記錄,定期進行匯總和分析。了解員工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重視員工意見并及時解決。
2)與業主的溝通:
在日常的工作中,未建立起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一個良好的宣傳渠道,物業公司日常工作的進度,所做的努力,未能使業主了解,得不到業主充分的支持和相互間的協助。
跟進措施:加強社區文化的營造和建設,增設固定的方式,將物業公司最近的工作動向、進度成果、熱點話題、發展商舉措等定時向住戶宣傳。加強相互間的了解,以贏得支持和認可。建立多種直接交流的方式,培養相互間的信任度,為建立良好的小區生活環境這一共同目標出謀劃策。
5 員工激勵:
員工中普遍存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心態,嚴重影響到工作的執行力度和服務水平。
跟進措施:在績效考核工作開展的基礎上,對獲得服務之星的員工給予充分的肯定和表彰。通過照片上墻、業績公布、獎金獎勵、出外旅游等,精神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方式,充分激勵全體員工爭當先進,鼓舞士氣。
三、下半年工作計劃:
1 制度化管理;
計劃于七月份,在物業公司全面開展規范化操作的活動,將匯編后的制度進行試行并及時對出現的問題跟進修正。建立一套屬于君華物業自己的操作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將制度從書面形式進入到實際工作中。
2 績效考核的推廣:
配合整個集團人力資源部的工作規劃,七月份組織完成全面績效考核的方案,落實管理目標,通過績效管理,從根本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雙贏的局面,推動物業公司的服務和效益。
制訂“服務之星”評選、獎勵方案,充分激勵和認可工作優秀的員工。,
3 提高員工素質,建立培訓系統管理
制定實施培訓規范及培訓系統資料,通過不同環節培訓,提高全體員工的素質。完善員工培訓檔案,考核、抽查記錄等,將培訓作為各部門一項重要工作。于九月完成新的操作規范、考核標準的第一輪培訓,做到初級培訓、基礎培訓、操作規范培訓覆蓋率100%,培訓合格率95%。
4 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
充分發揮監督機制,有計劃地執行工作巡查制度,重點抓工作的落實與回復。實行普通工作24小時回復制、重點工作12小時回復制及緊急工作2小時回復制。將回復的時效與完成情況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從而提高整個物業公司的辦事效率。
5 建立良好溝通:
5.1 組織季刊的文稿,以季度的形式向業主匯報物業公司的工作與成果,小區設備設施的維護狀況及業主關心的熱點話題分析等。
5.2 制定與員工溝通面談的計劃,在一定周期內與員工全面溝通,建立員工面談記錄,及時解決員工的生活問題。
6 員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