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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價值引領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價值目標,體現了國家層面價值目標、社會層面價值取向、個人層面價值準則的有機統一。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相契合,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相承接”,引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方向。
第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立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根本價值目標。法治的價值首先體現在對推進國家理想目標實現的積極意義和功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作為國家層面的核心價值。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自覺服從服務于國家理想價值目標的實現,必須將實現這一偉大理想目標作為法治中國建設的最高理想追求和方向引領。
第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定了法治建設的基本價值取向。法治是規則治理下的社會秩序。法治的基本價值功能在于滿足社會主體的自由和秩序需要,推動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有機統一的法治型社會秩序的形成和發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提出“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深刻揭示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價值訴求,集中體現了國家法治建設的價值理想,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價值取向。
第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了法治建設的基本價值準則。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彼此推動、相得益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大力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著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積極培育全社會法律信仰,整體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個人層面的核心價值觀念,明確提出了對全體公民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既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相契合,也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相承接,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律的高效實施提供了基本價值準則,奠定了倫理價值基礎和道德觀念支撐。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全面推M依法治國的思想基礎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了理想目標和價值指引,而且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價值共識和價值評價標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
第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法治建設凝聚價值共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回答我們為什么要建設法治,要建設什么樣的法治、要堅持什么樣的法治發展方向和發展道路等法治建設中的根本問題。面對社會轉型時期多元利益格局和多樣化的社會利益訴求,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法治領域多元社會思潮和西方民主思潮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滲透和挑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國家法治建設提出了根本要求,為統一全社會法治思想觀念、凝聚普遍法治共識、形成和堅定公民法治信仰奠定了堅實的價值基礎。
第二,社會主義價值觀為法治建設提供思想保證。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目標、價值取向和規范要求,夯實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價值基礎,其內在價值追求與建設法治國家對強大推動力量需求之間具有高度精神價值上的契合性,為建設法治中國需要的團結和力量提供堅強保證和不竭動力。
第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法治建設確立評判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國家、社會、個人三個層面確立了思想價值觀念,這些核心價值要素也從根本上確立了評判國家法治建設成效的標尺,即推進法治建設必須有利于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有利于建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法治社會,有利于引領公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行為方式。
三、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法治建設
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加深入人心,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又要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
第一,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全過程。要自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法治建設,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使法治建設自覺服從服務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目標。要提高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解決法治建設問題的能力,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轉化為法律上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職責職權,以法治保障基本社會道德要求轉化為公民的實際行動方式。要建立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評價法治建設成效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法治建設的引領和評價作用。
第二,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環節。在科學立法方面,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貫徹于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的專家論證、民主協商和公眾參與等程序制度,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促進立法公正。在嚴格執法方面,要堅持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執法工作的價值引領,作為適用和解釋法律法規的基本價值遵循,實現嚴格規范文明執法與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心入腦有機統一。在公正司法方面,要堅持發揮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的重要引領作用,不斷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在全民守法方面,要堅持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有機統一起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使法治真正得到人民的內心擁護,成為人民的真誠信仰,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我局高度重視此次宣傳活動,在《通知》下發后,立即組織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會議,落實宣傳任務,制定實施方案,要求各股市在主管行業內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掀起了學習宣傳教育的熱潮,營造了依法治縣建設法治的濃厚輿論氛圍。
二、突出重點,形成特色
從我局主管全縣工業經濟方面入手,重點宣傳司法行政機關在保障企業利益、促進企業發展、保障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加強企業流動人口管理等方面的新思路、新措施、新成效。通過宣傳欄,傳單,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達到了很好的效果。突出宣傳以下內容:
(一)宣傳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宣傳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重大意義和基本要求。魏濤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宣傳法治中國建設的新目標、新路徑、新方針、新方法。
(二)宣傳憲法和法律。重點宣傳憲法基本原則、精神和內容,宣傳基本法律制度,進一步增強經信系統干部職工及所主管企業業主、員工的憲法法律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統一意識和民主法治意識。重點學習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
(三)宣傳綱要、實施意見和意見及省、縣深入推進依法治省、治縣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重點宣傳貫徹落實《綱要》和《意見》,深入推進依法治縣建設法治的重大意義、重要內涵。充分宣傳了縣委對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會法治、學法用法的目標要求和工作舉措。
(四)在我局經濟商務簡訊上刊載一批信息,在機關設置了一批醒目標語,編印一批法律宣傳讀本和宣傳資料。
三、宣傳形式
(一)集中宣講宣傳。組織“六五”普法宣講團,重點宣講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宣講《綱要》、《意見》和省、縣有關依法治縣工作的系列會議精神,宣講執法、普法、用法先進事跡和先進典型,營造學法、用法、敬法、守法的濃厚社會氛圍。
堅持用創新創造的辦法有力推進依法治縣和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切實做到通俗易懂、喜聞樂見、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逐步深入。堅持利用電視臺、網絡媒體平臺消息,要求各重要場所、重要節點、物業小區、建筑工地有醒目標語,確保依法治縣宣傳工作氛圍濃厚、家喻戶曉,工作扎實有效。
二、宣傳重點
重點宣傳中央依法治國方略和重要論述;憲法和法律法規;全省推進依法治省電視電話會議及省委東明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省依法治省綱要》和《省依法治省2014年工作要點》;依法治市推進會及李剛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法治建設的意見》和《市依法治市2014年工作要點》;《縣委、縣政府關于依法治縣的實施意見》和《縣依法治縣2014年工作要點》;重點宣傳各地各部門的工作動態、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我局在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依法維權、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等方面呈現的新面貌。
三、宣傳形式
相關股室和下屬單位要突出宣傳主題、創新宣傳思路、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生動、全面、高效開展宣傳。
(一)新聞宣傳。由局辦公室與縣廣電局聯系,充分利用縣電視臺、縣新聞中心宣傳平臺,全方位、多視角宣傳依法治縣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基本要求,宣傳建設領域法治建設宣傳工作的措施和成績。
(二)社會宣傳。以“法律六進”為載體,以“學法、守法、敬法、用法”為主題,相關股室和下屬單位要整合資源,廣泛利用戶外廣告宣傳牌、LED顯示屏、廣場、居民小區、建筑工地等宣傳陣地,懸掛宣傳標語、制作宣傳專欄、張貼宣傳材料、發放宣傳資料;充分利用板報、墻報、櫥窗等宣傳陣地加大動態宣傳;組織宣傳隊伍,深入鄉鎮、社區、工地搭建宣傳和咨詢平臺,著力提高群眾對依法治縣工作的知曉率。
房地產業股負責組織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搞好各開發項目、物業服務小區的宣傳工作,建立宣傳制度,開展職工培訓,懸掛宣傳標語,制作宣傳專欄等;建筑業管理股負責組織各建筑施工企業和勞務企業,搞好各建筑工地的宣傳工作,建立宣傳制度,開展民工培訓,懸掛宣傳標語,制作宣傳專欄等;村鎮建設股負責組織各鄉鎮建管站,搞好各鄉鎮場鎮建設、重點項目、建筑工地的宣傳工作,懸掛宣傳標語、制作宣傳專欄、發放宣傳資料等。
(三)網絡宣傳。局辦公室要充分利用網絡媒體互動性、及時性強的特點,開設依法治縣專欄,及時上傳和更新宣傳內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相關股室和下屬單位要充分運用各種宣傳渠道,廣泛宣傳開展依法治縣工作的重要意義,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調動群眾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全民動手、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依法行政是推動規范文明執法、解決發展中各類社會問題的客觀要求,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在經濟社會轉型的新時期,面對復雜多變的發展形勢,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解決當前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為中國夢的蘊育和實現創造良好的環境。
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則,它的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依法行政早在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斗爭之初就已經被提出了,在資產階級進行掌權之后逐步形成體系,慢慢成長為管理國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地進行發展并延續至今,前前后后歷經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緣起于新型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國。資本主義最初的過程總是發生在英國;英國是資產階級世界的締造者 。英國在其光榮革命之后,資產階級于1689年通過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隨后,在1701年又制定頒布了《王位繼承法》,從而開創了國王監朝而不理政的虛君制度,并極大地限制王權,使依法行政開始了實踐的道路。
所謂依法行政,從字面理解就是要求政權的實行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為、受法約束,同樣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奧托邁耶是最早提出依法行政的明確要求的人,他把依法行政的原則又細化成了三個子原則即法律創制原則、法律優先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他提出的這一系列原則都從法治的角度確立了依法行政的內容和做法,至今被廣大學者所推崇。
,也容易引起爭論和質疑,導致納稅人和公眾在社會心理層面上產生抵觸情緒,使征稅決定在執行上產生困難和障礙。我國稅法實施效果不佳,征稅決定難以執行,甚至有些抗稅案件的發生,與稅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關系很大。我們堅持稅收程序作為一個過程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必然會承認和關注稅收程序的正義問題,而這也就意味著稅收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主體相關權利的設定,應當體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稅收法治中的程序問題:理論分析隨著正當程序作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和理論的發展,憲法的程序屬性得到了進一步揭示,人們開始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憲法”、“程序”、“程序正義”得到普遍關注。[13]而淵源于社會契約思想的稅收債務關系說,昭示了稅收的正當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稅者同意基礎上的稅收立憲契約。為忠實地表達人民的意志,需要為征稅權的設立和運行提供符合稅收正義要求的根本程序規則。因此,按照代議制的一般原理,構建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稅收立憲程序成為各國建設的重要內容,這表現為有關稅收立憲、修憲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為嚴格的特別程序,稅收法定主義,以及有關稅收立法程序等內容在各國憲法上受到普遍重視,以維護稅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正當程序對實體正義的審查職能,這尤其表現在關涉公民財產權的有關稅收實體立法的正義性必須符合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要求。為了制定符合正義要求的稅收法律,實現稅收良法之治,稅收立法活動應當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稅收立法作為分配稅收負擔和稅收權益的資源配置活動,其程序活動的特點在于各種稅收價值的選擇和相互競爭的各方利益的權衡,這使得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成為稅收立法程序關注的焦點。尤為突出的是,囿于稅法的技術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各國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機關委任立法和制定稅收法規的職能,而且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著突出的作用,稅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準備階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操作的,形成了較為突出的行政運作機制。[14]為克服間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導的不利影響,需要突顯稅收立法過程中參與機制對課稅權的制約和規范作用。張揚程序民主性,保證稅收立法過程中競爭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協,也更易于對立法結果的接受,實現多元稅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行政程序對參與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對稅收活動的巨大實質性影響,在稅收行政立法過程中更應強調參與的價值與意義。例如,美國立法機構在起草法律時并不總是舉行聽證會,但根據聯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構在制定法規時,必須舉行立法性聽證,以便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因此,通過公開立法、立法聽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制度,實現稅收意義上的參政權,可以更全面、客觀、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減少征稅權對人民權益的侵擾。同時,重視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表達機制無論對議會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是極為重要的,這體現為賦予公眾在稅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承認合理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個人利益等。在人類進入社會法治國時代,稅收成為介入私人經濟、供養社會國家、提供福利給付的基本手段,征稅行政權的大量、專門、及時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現代程序控權模式為特征的新一代稅收法治應運而生。“國家命令公民納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別何在?就在于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15]由于稅收實體正義標準的不確定性,納稅人只有祈求程序正義,希望通過“看得見的方式”作出實體征稅決定。現代稅收程序制度通過選擇機制、抗辯機制、參與機制、角色分擔機制,保證了參與、公平、中立、公開、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實現,在稅收法治建構中發揮著中心的作用。稅法的生命在于運用,而這主要是一個程序問題,稅收程序是稅收法治建構的起點,是稅收法治運行的動脈,正當程序是稅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當程序理念為核心的現代稅收程序是實現法律對征稅權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約權力”的程序控權論是對傳統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的實體控權論的創新,在中國建構自治型程序控權模式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稅收正義的實現仰賴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納稅人基本權的切實維護,而稅收程序性權利則是納稅人基本權的核心內容,[16]稅收正當程序成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通道。稅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稅過程獲得正當化,并且有助于對實體稅法疏漏的補充和修正,從而使征稅決定的權威性和正統性得以樹立。“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征稅權的有效監督和納稅人權利的切實保護,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稅收司法保障,稅法司法狀況是檢驗一國稅收法治的標尺。稅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標是為納稅人提供權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濟保障。法治發達國家都重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稅法規范實行合憲性審查,賦予納稅人憲法訴權,站在的高度解決稅收爭議。在稅收普通救濟中,注意擴大救濟范圍,尊重當事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增強和保障救濟機構的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拓寬爭議解決方式,降低救濟成本。為了保障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確立納稅人訴訟,允許以納稅人身份對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稅制和違法支出稅金行為向法院提訟,以全面保護納稅人的稅收基本權益。
四、中國稅收程序法治化:建構思路在進入稅收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稅收法治成為構建法治社會的突破口。[17]但長期以來,我們忽視了本應成為稅收法治建設中心的程序建設,例如,稅收立法和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稅法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保障機制,重管理程序輕控權程序,稅法實效、稅法遵從和納稅人權益保護亟待改進等諸多問題。為因應快速轉型的社會變革、日漸提速的稅制改革和迅速發展的法治建設,應當在稅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將稅收程序作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關鍵和切入點,努力推進稅收程序法治化進程。通過稅收立憲,在憲法中確立正當法律程序、稅收法定主義等憲法原則,明確規定稅收立法程序、財稅體制、納稅人民主參與權和民主監督權等內容。在稅法通則等法律中,確立稅收公平、量能課稅、合比例等稅法基本原則體系。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確立立法公開、聽證、參與原則,建立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階段的職業主義原則、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評議和答復制度、審議抗辯制度、審查制度、公布和備案制度。在稅收征納程序中,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法通則、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對凡是涉及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征稅行為,都應當為其提供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稅決定的依據、告知、表明身份、閱覽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稅機關的中立和獨立、平等對待程序當事人、禁止單方接觸、聽取意見)、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順序、遵循先例、說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簡易程序、選擇條款)。尤為重要的是,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增強程序抗辯性、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等程序性權利、確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稅收救濟程序中,開放憲法訴訟和違憲審查制度,增強
憲法稅收條款的司法化。拓寬救濟渠道,廢止稅收復議前置和先繳稅后救濟制度。健全和追究稅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收程序的剛性。在稅收行政復議程序中,要增強裁決機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增強復議程序的開放性和參與性,提倡辯論、質證等言詞審理方式。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實行審理程序的繁簡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將案件就地消化”),將抽象稅收行為和征稅行為的合理性納入審查范圍,減少稅收行政訴訟的職權主義色彩,增加舉證責任和證據失權等規定。擴大稅收國家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另外,試行稅收調查官制度和調解制度,建立納稅人訴訟,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多樣、有效的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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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栗勁、李放主編:《中國實用法學大辭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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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關于稅收程序構成、特征、類型的詳細研究,參見拙著:《稅收程序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頁。
[10]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程序條款包含“實質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項內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項法律都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后者“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1]“權利”是與“特權”相對的概念,前者是指通過個人的勞動而產生和獲得的財產以及為權利法案所確立的自由,后者是通過政府而獲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給予的利益。關于美國正當程序革命的有關情況,參見王錫鋅、傅靜:《對正當法律程序需求、學說與革命的一種分析》,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陳瑞華:《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評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
[13]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稅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稅制調查會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組成、審議程序、意見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學者的廣泛批評,并主張應從憲法論、人權論的高度來完善稅制法案的立案起草過程,引入“正當法律程序”。參見[日]北野弘久著,陳剛等譯:《稅法學原論》(第四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頁。
[15]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立法、執法、司法工作,不斷強化服務大局的各項措施,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國家,建設法治社會要在國家統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進,保證國家憲法和法律在浙江的嚴格實施,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浙江的貫徹落實,確保我省的法治建設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要從講政治的角度來想大局、謀大局、服務大局,正確處理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系,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執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要從講政治的角度來想大局、謀大局、服務大局,正確處理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系,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執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每一名民警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執法為民是黨和人民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廣大司法干警要真正落實執法為民的各項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風上嚴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職,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1、嚴格執法,實事求是
要增強宗旨觀念、群眾觀念,實實在在地為人民群眾謀利益。在勞教工作中,要心中時刻裝著人民,人民群眾最關心什么、希望什么,我們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眾對哪些方面不滿意,我們就重點整改哪些方面的問題。
2、文明執法
關鍵詞:法律意識;公民;生成;社會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識的概念分析
對一種事物或者現象的研究一般從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內涵本質及與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構建邏輯的合理性,也為學術的交流探討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
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受文化等多種因素影響,并最終決定于社會的經濟基礎。關于法律意識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是這樣分析的:“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我國學者對法律意識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獨到的分析,在沈宗靈教授主編的《法理學》中,對法律意識是這樣界定的:“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1]。張文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的一般理論》中寫道:“法意識是與群體或個體(個性)心理特征相連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法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法現象的特殊組成部分。”[2]劉金國和舒國瀅教授主編的《法理學教科書》對法律意識概念的表述更為具體:“它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規的理解、要求和態度,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看法以及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同時還包括人們法律知識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識是一個內容十分復雜、外延及其廣泛的法律現象,法律意識所體現的是社會主體對法律現象主觀的心理感受和認知狀況,是人們對法的各種心理要素的綜合體。法律意識有其豐富的內涵:
第一,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一般社會主體對“法”這種社會現象的主觀把握。所謂社會意識,指的是人們對各種社會現象的本質、結構、功能和價值的認識、態度、情感等主觀反映。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是人們對“法”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的情感、認知、態度、信念等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
第二,法律意識受到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最終由社會物質條件決定。馬克思在其經典論著《序言》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主體的主觀意識都由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并決定,作為社會意識一種的法律意識自然也不例外。當然,社會意識同樣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一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權力運行機制深刻影響著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價值取向以及法律調整的社會效果,也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與此同時,社會主體的一般法律意識也反作用于整個社會的民主和法治進程。
第三,法律意識具有多樣性和統一性的特征。由于個體的經歷,人格品質等對法律意識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因而法律意識具有個體性,這使法律意識在整個社會中呈現多樣性的特征。同時,不同主體相同的社會生活背景,類似的法律實踐經歷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識在一定的范圍內或在一定的時期內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識生成的途徑
簡單地說,公民的法律意識生成,主要有三種途徑,即內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舉例來講,歐洲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內生型。經過漫長而黑暗的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歐洲迎來了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洗禮,工業革命帶動生產力飛速發展,市民社會與國家分立,現代法律意識隨著市場經濟應運而生。西方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其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內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說,是西方社會“自生自發”[4]的演化結果。相反,中國近代之始的現代法律運動則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發,西方列強用炮艦打開了中國的國門,打破了國人天朝永固的夢想。一批有志之士開始認清形勢,拯救國家于危亡,他們積極學習西方的先進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國。由此可見,近代中國法律意識產生之初,是在內憂外患不得不變的情況下,學習西方的結果。20世紀末,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浪潮驚濤拍岸,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應運而生,與此同時,政府主導型的現在法治進程并未改變,國家通過引進、學習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推進市場經濟建設,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沖突此起彼伏。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會發展的內生需要,又有交流學習的引進。
(二)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日益推進,我國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逐漸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斷發展。同時,與改革開放相伴的是劇烈的社會轉型,社會轉型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其中的矛盾和沖突必不可少。我們要以此為契機,積極推進民主法治的建設,促進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第一,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對法律的依賴感。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現代法治是法律的統治,“它要求法律的權威高于任何個人的權威,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堅決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要求通過法律機制促進公民的權利,并且要創造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使個人的合法愿望和尊嚴能夠在這些條件下得以實現。”[7]法律至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評價主體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終的標準。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秩序等價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調整手段在各自領域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眾多調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評價標準。法律至上意味著任何人都要服從于法律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活動,權力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約,任何組織和個人超越法律的行為都必須承擔責任。如此這般,法律的權威才能樹立,公民習慣于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現代法治的法律意識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應當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是公民信任法律,樹立法律正義感的基礎。早在兩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僅僅依靠強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實施,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更無從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認同法律,信仰法律,從而樹立對法律的正義感。“從內心深處產生積極的法律認同感,產生對法律的全面拜從的思想感情。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過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為基礎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為遵守和運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礎,進而形成理性認識和情感體驗相統一的現代法律意識。”[7]
第三,促進司法公正,以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對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動與生活的聯系更為緊密。司法不公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從而尋求其他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無疑是法治社會的巨大阻礙。“司法是正義的守護神,對司法績效的評價只能以正義為標準,或者正義為先。一旦義利倒置或者以利滅義,司法就會迷失自我,異變為功利的機器。”[8]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增強法官獨立性,加強監督,杜絕司法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做的事。
第四,持續推進普法教育,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普法工作開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識得到普遍的提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但是,受傳統文化、地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響,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比如在厭訟的法律心理長期影響下,我國公民普遍厭訴,有時寧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壓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種“和為貴”。受人治傳統的影響,民眾更愿意相信權力而不是法律,遇到問題先尋求“關系”,而不是依法辦事。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分化嚴重,這使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發展也呈現不均衡的特點。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加大對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強普法工作隊伍的培養建設,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實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注重實效,避免形式主義,讓普法工作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起到切實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沒有與現代法律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支撐,法治社會的理想將永遠可望而不可即。為此,學者對法律意識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識的生成模式和途徑進行了積極的研究探討,筆者在此基礎上也提出了自己膚淺的見解,以期為法治社會的建設作出哪怕是一絲一毫的貢獻,推動法治,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齊心協力,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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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軍事法價值 軍事秩序 現代法治 對立統一
一、價值與法的價值
價值原為經濟學上的語匯,例如“交換價值”、“使用價值”等,用以表示產品對人而言的需求、有用和相對稀缺。據國外學者考證,這一范疇引入哲學、人文科學之中,始于19世紀下半葉赫爾曼?洛采所創立的價值哲學。自此以后,“價值”成為一個倫理性的概念,用以表達人們的某種需求或對事物的相關評論。按照哲學界的一般說法,所謂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認識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客體的客觀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由此可見,價值體現著主客體之間的一種關系,表征著作為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著主體與客體之間關系的契合程度。
引申過來,法的價值就是法這種規范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主體)所重視、所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具體而言,法的價值這一范疇包含如下意義:(1)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它是由人對客體的法律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法的價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為法律的本體這一關系得以存在的。法律無論其內容抑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的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2)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于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了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視的部分。也就是說,法的價值意味著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著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法律中常言到的自由、正義、秩序等,都是人們為了生存、合作所必須確定的一種理想狀態。(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自然法的追求。也就是說,法的價值的研究不能以現行的實在法為限,它還必須采用價值分析、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追尋什么樣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這一問題。
二、軍事法的價值及構成
價值取向的直接任務,就是在幾種互不相同而又關聯的價值內容之間作出選擇或揚棄。
軍事法學要作出正確的價值選擇,形成科學、明確的價值取向,就不能不先對軍事法領域所存在的主要價值構成要素進行考察,并藉此推尋其內部固有的必然聯系。
利益和需要是一切價值存在的基礎,以此界定軍事領域內的價值內涵,其實質是國家軍事利益與軍隊建設需要的內化和升華。軍事利益和需要的全方位、多層次特性,又給軍事領域注入各種紛繁復雜的具體的價值內容,諸如軍事價值、政治價值、經濟價值、外交價值、科技價值、法治價值、審美價值和公共關系等等,都成為軍事領域的內部運動及其與外部社會聯系而產生的、與軍事利益和需要相關的各種矛盾關系的價值折射。同樣道理,軍事法制的價值內容與意義也相當豐富,如鞏固軍隊的穩定和提高戰斗力、降低軍事建設的經濟成本、提高軍事建設的法治化水平、增強軍事建設的效能和樹立軍隊的良好社會形象等,涉及軍事、經濟、法律、美學等多元價值領域,這些價值多元而又復雜,但分析一下就可以發現,它們都有一個共性,即都體現著軍事法律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據此我們不難得出軍事法的價值是什么。
軍事法的價值即在軍事法律主體與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軍事法的直接意義或有用性。
這種價值體現在經濟、法律、美學等多元價值領域,但這些價值要素同時卻非平行地存在,發揮著各不相同的作用。濃縮到軍事法層面,軍事與法就成為其價值構成的兩個主要方面,集中表現在軍事秩序與現代法治以特殊的聯系而共存于軍事法之中,決定了軍事法主要價值構成的雙重性。
一方面,軍事秩序是軍事法存在與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動力源泉。軍事秩序,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軍事領域內的人員和裝備遵守統一的行為規則而形成穩定的、有條理的社會現象或情況。從運動和聯系的觀點看,軍事秩序還應包括表面現象背后隱含的基本軍事規律和各種具體軍事制度及其運動等一系列綜合因素。據此,作為社會現象或情況的“軍事秩序”,正是在靜態因素(規律和制度)與動態因素(規律和制度的運動)結合作用下產生、維持并外化為特殊的社會張力,從而影響和制約軍事法的產生和發展,并占據軍事法價值構成的主導地位,主要表現在軍事法伴隨軍事秩序而產生。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的出現導致部落之間頻繁發生戰爭,這就需要一定的規則進行規范和調整日益復雜的會關系,以維護軍事領域內的特定秩序,奴隸制軍事法應運而生。自此,軍事法就深深地打上了軍事秩序的烙印,任何類型或性質的軍事法都以軍事需要為存在基礎、以軍事利益為存在目的、以軍事領域為存在空間。離開軍事秩序,軍事法將徹底失去其生存空間及意義。軍事秩序影響甚至決定軍事法的發展。軍事秩序對軍事法的意義絕不僅僅限于為其提供一個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更重要的是通過自身所具有的制約和決定力量,影響和決定軍事法的性質和發展。縱觀軍事法制發展史,軍事法從奴隸社會的“臨事制刑”到封建主義的軍事法律體系,從傳統軍事法到現代軍事法的轉型,再從剝削階級軍事法到無產階級軍事法,每一次革命都無不受到不同軍事制度的更迭的影響。雖然軍事法對新與舊、先進與落后的軍事秩序之間的更替也能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但這種作用并非來自軍事法本身,其實質是反映和代表了相應新型、先進的軍事秩序的要求,仍然源自軍事秩序的變革。綜觀當今世界各國軍事法,也無不與一國的基本軍事需要、制度和實際相適應,深深地刻有本國軍事秩序的印記。軍事法律制度是軍事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軍事利益、維持有利于自己的軍事秩序,勢必尋求各種手段、設計各種制度,包括紀律制度、作戰規則、領導體制等具體內容,它們在運動中所形成的系統的軍事法律制度,也便成為軍事秩序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進而以整體的合力在維護軍事秩序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另一方面,法治精神是現代軍事法固有的基本內容和內在品質。現代法治是一個涵義十分廣泛的系統概念,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諸多方面的內容、標準和基本原則。它植根于社會分工的復雜化、社會利益的多樣化、價值觀念和思想意識的多元化,以社會權力結構的本質性變遷為基礎,以權利本位為主導,以追求自由與保障人權為宗旨,崇尚正義,注重對社會個體權利的保護與個性的張揚。這些基本的精神程度不同地滲透于軍事法之中。法律屬性是軍事法的基本屬性。盡管軍事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在具體行為規范的內容和效力范圍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但軍事法本身在產生方式、外在規范、內在邏輯、運行程序、效力根據以及對社會行為的調整作用等方面,均符合法律的一般性要求和特征,即軍事法具有法律的基本屬性。正因為如此,軍事法才得以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概念和規則體系,超越軍事秩序的一般限制而相對獨立于軍事秩序的其他領域,成為一種獨立的知識傳統,并進一步發展為一門科學。法治是現代軍事法的內在品質。我國軍隊的全面建設是在社會主義法治背景下進行的,勢必受到國家法治建設的影響,也必須符合依法治國的長遠目標和內在要求。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需要通過各種國家行為表現出來,反映到軍事方面就是依法治軍,通過依法治軍來體現軍事領域的法治,并以此來提高軍隊建設的水平。在依法治軍過程中,法治的基本精神被貫徹于具體的軍事法規范中,以特殊的調整方式和作用保障良好的軍事秩序,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成為軍隊建設的應然要求和內容。軍事法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法律部門。在十幾年的理論研究中,關于軍事法的地位問題已經取得了學界的共識,即“軍事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而,必然在其調整對象的選擇、調整方法的揚棄及調整作用的實現等方面,遵循作為一個“法律部門”而非一般秩序體系所應具有的法治品格,不能脫離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另辟蹊徑。
三、軍事法兩方面價值的對立統一
需要注意的是,軍事法的兩方面的價值:軍事秩序與現代法治,是對立和統一的,這可以說伴隨了軍事法從古到今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無論國內或國外均無例外。即使在現代軍事法制中,他們的這種矛盾關系也是隨處可見,幾乎在每一個軍事法制建設的實際問題中都得到反映。例如軍隊政治工作法制化的問題,黨依據自己制定的《政治工作條例》開展政治工作、保證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與政黨不能制定法律、不能自我設定行為規范等一般法治理論是對立的,但在保證軍隊無產階級性質不變、促進軍隊政治工作制度化、正規化方面又是統一的;再如戰時軍事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問題,根據作戰需要、突破平時司法程序從嚴從快懲治戰時軍人犯罪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治精神是對立的,但在懲治戰時犯罪、維護國家軍事利益上又能夠相互統一。其它諸如義務兵犯罪適用罰金刑的爭論、軍事法院是否應當審理軍內民事、經濟案件等問題,也無不折射著軍事秩序與現代法治的矛盾關系。歷史已經說明二者必須共存,而現實問題又必須解決。它們在實證了軍事秩序與現代法治對立統一關系的同時,無疑也對軍事法的理論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理論研究的任務就是,突破純粹的軍事思維或法治視角,充分尊重矛盾運動規律和軍事法制實踐,作出理性的價值抉擇并促使二者良性互動,形成科學、明確的軍事法學價值取向,從而指導軍事法制建設實踐處理好軍事秩序與現代法治的關系,實現軍事領域的根本建設目標和固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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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證。
行動指南: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
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主要工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及資格審查、依法行政宣傳、法律顧問等。
規范性文件是保證國家法制統一、政令暢通、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依據。出臺程序:
一、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立項規劃和調研起草;
二、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協調分歧;
三、專家論證和社會聽證;
四、法制辦審核;
五、政府會議討論并通過;
六、行政首長簽署公布。
行政復議是實現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和行政救濟的有效途徑。基本原則: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
行政復議的程序:
一、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二、接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關5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申請受理后七日內,行政復議機關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對申請進行答復。被申請人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四、行政復議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