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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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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

    第1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一、黨組重視,充分認識做好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工作做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機制運作方式的基本特征,關系著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為此,局黨組認真貫徹落實《平政辦[2009]7號》文件精神,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首先,黨組成員認真學習,熟悉憲法、《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法制意識和法制觀念,大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強了運用法律、法規手段管理城市規劃的水平,為全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嚴守紀律,帶頭依法辦事,依法決策,依法處理問題帶了好頭,促進了全局各科(室)、隊嚴格依法辦事。其次,黨組把依法行政工作做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中,堅持每個季召開一次領導班子成員會議,由主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匯報上季完成法制工作的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針對具體情況,黨組專門研究解決的辦法,布置下一步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較好地指導了全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認真貫徹落實《綱要》,努力建設法治誠信服務型機關。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是堅持科學發展觀,規范政府行政行為,建立“法治型、誠信型、服務型”機關,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為此,年初根據市法制辦的要求,認真修制定了《綱要》規劃,并將今年需要落實的進行細化制定了年度計劃。同時,認真抓好《綱要》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該局利用每周二、五學習日學習《綱要》,并積極參加上級舉行的各項培訓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績。

    三、完善各項制度,積極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

    一是嚴格執法責任,規范執法主體。為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按照市政府辦公室要求,結合我局實際修訂了《*市城市規劃局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市城市規劃局行政執法標準》、《*市城市規劃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制度,為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年初,該局結合實際和以往行政執法的經驗教訓,按照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修訂了該局自由裁量權階次制度及自由裁量權,為該局行政執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更加符合執法實踐。

    三是認真落實行政處罰首查先行整改制度。根據國務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合理行政”的精神,按照市政府法制辦《*市2009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要點》(平政法制[2009]7號)的要求,在行政執法中實施首查不罰、先行整改,年初以來,共下達首查先行整改通知書8份,為響應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應對金融危機,推動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起到了應有作用。

    四是以優質服務積極參加市政府開展的企業服務年活動。在行政審批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積極響應市政府提出的“白加黑”、“五加一”等要求,努力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的有關要求,嚴格管理,利用電視、報紙等宣傳媒體及設立咨詢臺等形式,廣泛宣傳《城市規劃法》及相關知識,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的規劃意識和法律意識,努力營造“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良好氛圍;認真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強制性指標對各類規劃的內容和深度進行嚴格把關,認真落實“一書兩證”制度,嚴格執行《城鄉規劃法》的基本要求,對城市建設依法實施有效管理。

    二是嚴格依照法定職責和權限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規劃執法隊伍制度建設,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及各級規章外,對管理考評、分片包干、雙向選擇、競聘上崗、隊容(風紀)、著裝、監察執法、廉政紀律十不準、目標管理考評督察、文明執法用語等十六項規章制度進行修訂,使規劃監察工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同時,為更好地使這些制度落到實處,由監察大隊及法規科人員組成的監督小組跟蹤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每半月匯總一次,并召開大會進行通報,有效地促進了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及規定格式開展執法活動。為使單位執法監察人員嚴格按照執法程序執法,首先,要求執法監察人員在熟知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將執法中的簡易程序及一般程序細化為易記的流程圖,使每位同志默記于心中,防止執法過程出現差錯,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法律適用上,我們始終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行政處罰與批評教育相結合,力爭做到處理一宗、教育一片、處理一次、終身守法,由于對當事人處理認定事實準確、運用法律適當、處罰程序正確。一年來,該局的執法既取得了當事人的諒解,又較好地維護了《城市規劃法》的嚴肅性。同時,注重抓好規范執法文書,嚴格按照執法文書的規定格式進行書寫或填制,另外,還不定期地舉行執法文書展評,促進了執法文書書寫的規范與整齊。

    四是為較好地督促執法人員亮證執法,我們采取回訪、檢查等方式對執法人員亮證情況進行督查,杜絕了執法不亮證的情況,提高了行政執法人員文明執法的素質,同時,對新調入的同志,我們采取先自學相關法律,達到熟記相關條文,清楚執法程序,能準確書寫執法文書后,方可跟隨2人以上有證同志一同執法,待完全掌握執程序后,統一由監察隊報市法制辦公室領證,有效保證了亮證執法率達100%。

    五、以“監督”為保證,促進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有效的監督是推行依法行政、政務公開、規范管理的保證,在落實《*市行政執錯案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過程中,該局把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領導監督,作為促進各項服務措施落實的保證,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是為很好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加強和改進規劃管理工作,我局積極建議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領導、人大、政協及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規劃委員會,所有報建項目一律報規劃委員會聯席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后,由我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二是以“高效”為目標,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在依法行政中,該劇把“高效”做為基本要求和目標,規定了辦事時限,工作標準和工作責任,在服務時間上求最快,在服務質量上求最優。要求所有工作人員以“說辦就辦、該辦即辦”為座右銘,不等、不靠、不推,力爭讓當事人滿意。為此,我們首先認真實行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定了《政務公開實施細則》和《規劃管理社會服務承諾制度》,明確了工作職責、審批程序、執收執罰辦法、服務標準和服務時限,并在一樓大廳制作了十塊規劃展覽牌,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使規劃管理工作始終處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中。其次,認真落實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按照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進行錯案原則進行錯案追究,提高了規劃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增強了廉潔自律意識,認真執行《收費許可證》、《罰沒許可證》、《執法公務證》等制度,全面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行政事業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繳分離,上繳財政專戶率達100%;第三積極開展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就“四亂”行為和利用職權刁難辦事單位、無償占有金錢、物等問題進行教育,使全局職工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進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第四積極響應市政府號召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實行項目報建、窗口服務。一個窗口對外、集體辦公。

    三是以“誠信”為本,認真抓好市長熱線及工作。年初以來,該局無論答復市長熱線還是接待信詢咨詢群眾,始終堅持以“誠信”為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任何人或事既不擴大也不縮水,實事求是的答復市長熱線及群眾的咨詢及,依法處理群眾的舉報很和投訴。尤其是在接待群眾中,徹底克服了那種“門難進,臉難看”的衙門作風,只要群眾來到我局,我們負責接待的每位同志都能做到“進門一聲問候,坐下一杯開水”,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滿腔熱情地給予答復,不厭其煩地給予解釋,讓群眾真正體驗到我們的行政機關,是人民的靠山,是群眾的公仆。

    六、建好隊伍,強化素質,規范執法行為。

    依法行政,規范管理不僅對工作質量提出了高標準、對執法隊伍素質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為使依法行政中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狠抓執法隊伍的專業素質,思想作風建設。一是積極參加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建設廳舉辦的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和其它培訓,轉變思想觀念,更新知識層次,提升行政執法素質;二是加強業務培訓,堅持每周二、周五業務學習,監察隊對每月的學習內容制訂學習計劃,報法規科審核備案,除每月監察隊進行考核外,法規科每季還要對落實計劃情況,進行考評,對不能完成計劃的同志責令限期完成,否則,累計2次考評不及格者,建議黨組,做待崗處理,爾后,將每季考評結果報局黨組,有效地保證了計劃的落實,真正使業務學習達到“人員、內容、時間、質量”四落實;三是還利用四、五月份的周六、周日時間聘請市委黨校,市司法局干部學校,市人民法院的同志給全隊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的法律知識講座,豐富了法律知識,提高了執文書的制作水平;四是為培養隊員過硬的作風紀律,監察執法大隊還堅持每周一個小時的隊列訓練,讓每位隊員學會令行禁止,雷厲風行的作風。并使之運用到工作實際中去;五是堅持每季開展優秀隊員評選活動,并規定連續三次被評為優秀隊員者,報請局黨組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六是抓好文明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在違法建設的處理上,終堅持有理有據,以理服人,亮證執法,文明執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通過一系列活動,加強了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了執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七、積極參加法制宣傳工作,認真完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布置的階段性任務。

    第2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論文關鍵詞:依法行政,和諧社會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和諧社會是依法行政目標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們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實現預期,獲得利益,整個社會在規劃的基礎上才能規范運行,各種矛盾和糾紛只有在法治框架內才能得以有效解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當前城鄉之間、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在擴大,就業困難,腐敗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可持續增長受到資源、能源和環境的嚴重制約,農民失地和城市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較為突出,影響和阻礙了和諧社會的進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確反映,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注重社會公平,依法保障欠發達地區、比較困難的行業和群眾的利益,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服務的職能,才能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都能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充分發揮法律“定分止爭”的功能,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制止和制裁,只有嚴格依法行政,認真抓好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合理收入分配、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突出問題。才能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和權益得到切實保護,才能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誠信政府的首要環節。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核心,是誠信建設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要建設誠信社會,首先要從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須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要將誠信擺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樹立起政府誠信形象,沒有誠信的政府就沒有誠信的社會。誠信是立國之本,也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環節。要打造“誠信政府”,制定決策時要從群眾利益角度出發,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識,而不局限于部門和小集團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不能“朝令夕改”;在執行有關政策時不受人情、關系等“外力”沖擊和制約,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和辦事拖拉的現象,以提高辦事效率來打造“誠信政府”,塑造廉潔、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

    (三)依法行政是社會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有力保障。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權利、契約社會,著力創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而這些都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并以法治作為保障。要通過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實現民意充分表達。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各階層的地位和利益關系都在發生深刻變動,各種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達,依法開辟和疏通各種渠道反映他們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導各種利益主體在以理性、合法方式達到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和沖突;行政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制度在解決社會矛盾中有著積極的作用。通過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通過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濟機制,當社會的和諧關系受到威脅或遭到破壞,公民的合法權益被組織或他人侵害之時,司法機關作為正義的保護神應該挺身而出,預防和打擊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只有嚴格依法行政,始終把控制人口、嚴格依法保護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和諧相處,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當前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誤區對構建和諧社會的負面影響

    (一)依法行政觀念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由于受封建專制舊觀念和傳統習慣勢力影響,行政者難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會、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為模式就是“命令――服務”的誤區;規劃意識淡薄,缺乏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觀隨意性大,官僚主義、強迫命令、權力膨脹,把個人凌駕于國家政權和法律之上,忽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甚至墮落腐敗現象仍然存在,不適應建設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實踐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依法行政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行政決策程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對建設法治的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和諧社會建設。行政執法受到利益驅動與利益掛鉤,隨意提高罰款標準、跨管轄范圍執法、重復執法的現象較為嚴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負擔;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時生搬硬套,導致不文明執法、執法擾民、濫用執法權越權執法,野蠻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一定程序上存在監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驅動嚴重,輕事前監督,重事后監督,該監督時不監督,有了利益亂監督現象,對行政執法不作為缺乏監督現象較為突出。

    三、推進依法行政助推和諧社會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一)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助推和諧社會建設實踐。建設和諧社會要求行政者自覺堅持依法行政觀念,在思想觀念上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在關于人民與政府關系的認識上,必須從公民義務本位和政府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力本位和政府責任本位轉變;二是在法治觀念上,必須從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權轉變;三是在責任意識上,必須從片面強調公民責任向強化政府責任轉變。轉變觀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法律素養。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識,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懂得授權在民,執法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培養對法律的信仰與忠誠,做執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維的能力,用法律思維來研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越是情況緊急,越是問題突出,就越要想到運用法律思維,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二)加大制度建設力度,夯實和諧社會建設基礎。加大制度建設力度,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設的規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制度建設;要防止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要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堅持制度建設的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原則。制度建設必須是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基本著眼點;二是堅持權責一致原則。權力與責任要緊密掛鉤,權力與利益要徹底脫鉤,權責要統一,用權受監督,違法有追究,侵權要賠償,控權到位、監督有力;三是堅持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一致原則。

    (三)轉變政府職能,優化和諧社會建設體制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政府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促進政府由“全能政府”轉向“有限政府”,由“審批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一是落實“三化優先”原則。就是要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社會和中介組織,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確、真實,政策和決定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確要改動的造成相對人受損害的,要依法予以補償;三是完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依法對違反規定,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廢止和修訂;四是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曉、執行的政策、決定都要公開并得到老百姓認同,并受其監督。

    (四)規范行政執法,抓好和諧社會建設重要環節。構建和諧社會,行政執法應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文明、公正執法。一是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失職、越權和濫用權力,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二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處罰權、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改變行政執法“上下一般粗”的狀況,執法與執法者利益要徹底脫鉤,保障執法經費;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清廉務實、作風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機制、獎勵和責任追究機制。

    (五)強化權力監督,創新和諧社會建設監督機制。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一是健全行政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明確決策權限,完善和遵守決策程序,堅持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按“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決策失誤者責任;二是認真實行行政復議制度。妥善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三是加強審計、監督等部門監督。通過嚴格審計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依法處理。此外,行政機關還要重視民主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改進工作,以取得人民群眾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3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一、“四個轉變”和“四高目標”具有

    重要的時代特征和理論意義

    科學的理論總是從不斷發展的實踐中產生,同時又指導實踐向更高的層次發展。當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臨著內外環境的重大變化,也迫切需要新的理論指導。周伯華局長提出的“四個轉變”和“四高目標”適應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實踐性。

    一是適應了當前國內外形勢的新需要。當前,全國上下都在認真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新時期指導各項工作的指南。“四個轉變”和“四高目標”是科學發展觀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部門化,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載體。其次,當前國內外嚴峻復雜的經濟形勢,給工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何在準確把握企業對工商部門的需求,充分發揮工商職能,幫助企業度過難關,確保地區經濟社會平穩發展,也是工商部門需要認真研究的一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再次,責任政府建設和民生利益維護,給工商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了許多重大責任事故,特別是近期發生的問題奶粉事件和多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也給工商部門提出了深刻的警示。“四個轉變”和“四高目標”的提出,對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理順思路,調整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解決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當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臨著重大轉型,征收了二十多年的“兩費”停收,使許多工商人員特別是基層的干部職工出現了迷茫、不知所從的現象,部分人員的能力、素質不能適應形勢和發展的要求,對新的經營方式敏感性不高,對新的領域比較陌生,監管執法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相對不足,面臨著“本領恐慌”。要把他們從習慣于收費的狀態中轉變到加強監管、行政執法和服務發展的工作形態上,改變對原有工作狀態和工作方式的“路徑依賴”,還需要一個時期的心理適應和工作轉型。“四個轉變”和“四高目標”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開拓創新指明了方向。

    三是有助于推動系統內行政執法機制和監管機制創新。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大部門體制改革”設想,就是要著力解決機構重疊、政出多門、效率低下、推諉扯皮等問題。同時,新的“三定”方案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食品流通環節監管、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等新的職責,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斷創新思維方式和監管方式,抉棄傳統的、落后的管理理念,努力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空間;在部門內部,要合理配置管理資源,推進管理創新、組織創新,避免“系統失效”現象,著力轉變職能、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四是有助于樹立工商部門的社會形象。“小政府、大服務”是現代政府的發展方向,工商機關是政府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必須對政府負責,為公眾服務,“四個轉變”將工商機關的服務寓于監管職能之中,有效地達到讓社會滿意的“四高目標”。同時,在“兩費”征收時期,許多基層工商機關將大部分精力和時間放在了收費上,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對于工商部門職能的認識也基本停留在收費管理上,“兩費”停征以后,社會上一些人對工商部門的存在價值產生了誤解。鑒于此,盡快實現“四個轉變”,達到“四高目標”,將使工商機關以卓有成效的工作業績獲得社會認可。

    二、落實“四個轉變”、達到“四高目標”要求的方向探索

    “四個轉變”和“四高目標”是對當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刻把握和科學解答,準確地把握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就會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創新和開展。要實現“四個轉變”,達到“四高目標”要求,結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實踐,應當抓住“人本、監管、發展”三個核心內涵,從隊伍、執法、服務三個方面做起。

    們還邀請了總局、省局和高校的領導、專家定期為干部職工授課,成效顯著。今后,如何創新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能,如何加強與研

    究機構的合作,有效地借鑒和運用已有的科研成果,仍是加強隊伍建設和工作探索的重點。

    二是大力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和監管機制創新。“兩費”停征后,工商部門可以更好地履行監管執法和服務發展的職責,推進職能到位。但當前的嚴峻經濟形勢,又要求工商部門不能按常規走路,要幫助企業解決面臨的巨大困難,因此,要切實處理好監管執法與服務發展的關系,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統一起來。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應當圍繞著“網格化精細監管、專業化綜合執法、規范化法制監督”三個方向,實現執法主體、程序、效果三個達標;在監管領域上,以維護食品安全、農資監管、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商標專用權保護、虛假違法廣告治理、治理商業欺詐、取締無照經營等方面為重點。要努力拓寬監管領域,在網絡交易市場監管和反壟斷方面,進行積極探索。不斷研究、探索和創新對企業、市場和其他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在監管手段和監管機制上,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推行數字化管理模式,實現由“人管”向“技管”的轉變,由“單純管理”向“服務管理型”轉變,由“事后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實現監管職能模式化,監管流程標準化,監管環節科學化。

    近年來,**市工商局在整合執法監管資源、推動管理機制創新做了一些探索和實踐。首先是推行了對不同市場主體的分層分類和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在落實總局和省局各類監管制度的基礎上,立足**商貿大市的實際,針對**市場多由村居企業主辦,導致產權不分、責任不清、機制不活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確的情況,已經不適應現代市場發展的要求,積極推行市場公司化登記改革,以規范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兩個主體”為重點,以實施“市場公司化登記、信用分類監管”為內容,以“評定星級商戶、創建文明誠信平安示范市場”為載體,帶動**商城經營業態的全面提升。將信用分類監管和市場巡查、市場預警、網格化監管等制度有機融合起來,探索實施整體監管巡查制度。同時與金融等部門加強協調聯系,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整合信用信息,打造權威的信用數據資源。這項工作得到了上級部門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視。同時,市局也被省局確定為全省首批試點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信息化建設的5個單位之一。

    再次是開展對依法行政的再認識,創新監管方式。為實現“兩費”停征后工作的順利轉型,促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全面提高,市局決定將2009年的年主題確定為“行政執法規范年”,全面落實信用分類、分險度分級、警示信息、重點區域“四位一體”的監管模式。對執法科室、服務窗口、后勤科室、縣分局和基層工商所等不同的崗位和人員的工作職能、工作責任、工作目標進行一一規范,細化執法和服務流程,嚴格績效考核標準,既有對事的管理,也有對人的監督,力爭通過努力,使行政執法體制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得當,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到位。

    三是充分發揮工商職能,保持經濟平穩增長。近年來,工商機關的服務意識、服務手段有了很大的發展和提高。但是服務工作在如何更適應經濟發展、長效機制的建立、服務手段的完善和管理方式的科學化上,還有許多要解決的問題,也有許多可以努力的空間。應當繼續強化服務意識,樹立“大服務”理念,實現服務從職業道德向法定職能的轉變,從管理監督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從以自我為中心向以經營者為中心轉變,拓展服務內涵,做到職能服務、權益服務、程序服務相結合。職能服務,即堅持依法監管,實行公平公正的執法服務、主動到位的政策服務,為經營者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就是對經營者最好的服務;權益服務,就是通過聽證、行政復議、訴訟、賠償等救濟程序,切實維護和保障經營者的知情權、申訴權、救濟權等合法權益,建設“陽光工商”,將執法的全過程置于廣大經營者的監督之下;程序服務,就是整合服務資源,簡化經營者辦事環節,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務,并把服務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包括服務承諾、首問責任、及時預警、年檢公告等一整套工商服務規范。通過努力,不斷提高服務層次,增加服務科技含量,提高服務的信息化水平。

    當前,受國內外大環境的影響,企業發展和經濟增長面臨著很大困難。工商機關應當強化大局觀念,充分發揮工商職能作用,切實幫助企業解決面臨的突出問題,促進經濟的平穩增長。緊緊圍繞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謀劃工商工作,與地方黨委、政府“同向思考、同步決策”;工作中,突出企業解困、農村發展、消費拉動“三個重點”;認真聽取黨委、政府和各類市場主體對于工商部門在當前經濟環境下的需求;摸清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狀況,掌握企業的實際需求,以便有針對性地開展幫扶服務工作。在此基礎上,大力強化行政指導職能,繼續深入實施“紅盾幫扶工程”,研究制定具體的幫扶措施,全員參與,包幫扶持,千方百計幫助企業度難關、保增長、穩就業。繼續穩妥做好股權出資、出質和動產抵押工作,盤活企業資產,緩解企業資金困難;充分發揮企業信用建設體系的作用,積極與銀行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合作,在

    第4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論文關鍵詞 警民關系 警察裁量權 警察權威

    一、問題的提出

    2014年9月7日15時,江蘇南通開發區發生一起因警察例行巡邏檢查遭水果攤販父子阻撓,并打砸警車且持刀追砍民警造成2名民警受傷的惡性事件;2014年10月27日晚,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2位民警在查處電摩交通違法行為時遭車主無端拳打腳踢;2014年5月25日下午6時許,新洲徐古鎮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后民警火速趕往現場,但圍觀群眾聽信謠言交警是開車來打人,導致現場無關人員迅速聚集毆打協警民警并2次掀翻警車;2013年1月15日,江門市新會區睦洲鎮南安村村民因不滿鎮鎮府征地措施堵路維權掀翻警車上演“警民沖突”。可以看出,事件中警察往往扮演的是秩序維穩和常規執法者的角色,但結局又往往成為群眾與警察之間的對立沖突,警民關系的持續沖突膨脹導致傳統的警察權威日漸弱化,二者之間應有的執法者與服從者的角色關系正悄然發生變化,民眾對警察處置事件往往存有偏見甚至會出現較為極端的反抗方式。因此,研究警民關系緊張背后的行為特征、文化心理、輿論影響等諸多方面因素,明確公安機關在警務工作中應有的行為模式與處置策略,對于規范警務執法、重塑警察權威、構建和諧警民關系也就顯得十分重要。

    二、警民關系緊張原因分析

    (一)警察裁量權的異化和濫用

    我國古代警察主要由軍隊、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共同行使,這與現代警察在職能稱謂、權力構成、機構設置等方面均有不同,其功能和作用除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外還承擔著維護私人利益的功能,因而“私刑普遍存在”。在警務執法過程中,涉及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以及是否執行傳喚、審訊、逮捕等具體措施時,警方在選擇何種處罰方式、處罰幅度、約束形式方面均可以依照警察主體自行裁量決定,對相對人既可剝奪幾日至數十日的人身自由,同時也能對行為人處以百元至千元不等的罰款。在警察裁量權的行使實踐中,囿于警察權行使的強制性和單方性,公民在自身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損情況下往往難以得到救濟保障,警察執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也就受到越來越多的公眾質疑。

    (二)媒體負面報道損害警察形象

    近年來網絡媒體和傳統媒體交互作用借助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等多種媒介形式深刻影響著公民的日常生活,社會學家哈貝馬斯認為,傳媒的作用在于它為社會各階層提供了一個發表意見、交流思想的平臺。網絡信息獲取的不對稱性加之網民“隨大流”的心理使極具攻擊性的謠言成為可能,沒有完備的信息過濾機制和健全的媒體自律意識,媒體為追逐公眾眼球獲得經濟效益肆意夸大事實捏造謠言,無故煽動公眾情緒釀造警民沖突,無形中強化了公民對警察的不信任和執法工作的質疑。

    (三)輔警隊伍建設滯后,破壞警察公信

    我國輔警制度的建立初衷是解決有限警務資源配置過程中警力不足的問題,客觀來說,輔警對于提高警務工作效率、協助民警執法、維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能忽視的是,我國輔警隊伍建設差異化現象嚴重,普遍存在著法律定位不清、職權授予不明、法律保障滯后等問題,我國關于輔警也并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多見于地方法規和規章中將輔警定位為采用合同聘任制并在正式民警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的工作人員,實務過程中輔警雖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名義上并不具有執法權,但實際上在巡邏檢查、接處警、糾紛調解、突發事件現場秩序維護等警務活動中輔警所做的工作與正式民警無異,過程中也普遍存在濫用公權、違規操作、損公肥私等問題。輔警的招錄考核也同樣缺乏統一的審查考核培訓機制,招錄的輔警思想素質、專業能力、政治紀律水平參差不齊,加之輔警職業本身“臨時工”的特性,職業本身的壓力與工作的不確定性相疊加,輔警的工作積極性大打折扣,普通群眾一般難以分辨正式民警和輔警的區別,輔警問題最終損害的還是警察的權威和警務執法的公信力。

    (四)其他非警務因素的干擾

    我國公安機關主要致力于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民生,工作涉及信息收集、治安防范、人口管理、接處警辦案等多項業務,伴隨我國社會發展呈現出的不均衡性與多階段性,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參差不齊,收入差距、身份歧視、利益沖突的不斷加大導致一些人心理邊緣化,成為違法犯罪的高危群體,警察在治安管理中處于公信缺失和被抵制的狀態,警務執法的強制機制也決定了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往往會將警察置于與人民對立的位置。同時公安機關過多參與非警務活動,地方政府在征地拆遷、勞資糾紛、民事上訪等社會敏感事件往往會借用警力阻撓限制,一方面侵犯了公民權利,另一方面轉移矛盾將警方置于群眾的對立面使得警民信任感缺失,給警察形象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警察執法辦案過程中也存在地方權力機關橫加干涉、顯失公平的情況,其根源在于公安機關財政經費受制于地方政府,執法環境混亂無序。公安機關的特性決定了其必須以國家強制力做后盾,可以依法采取治安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社會管理需要強制力量的介入,但社會也可能因為強制過度而難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重塑警察權威、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對策和建議

    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治安狀況,公安機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重解決警察形象難題,緩解警民關系緊張現狀,以期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適應警務工作需求。

    (一)通過警務改革與制度創新實現警察裁量權的規范與法治

    警察權威的實現建立在對社會運行機制本質認識的基礎上,它的實現包括權威主體行為實施的合法合理性和權威客體的服從和認同,按照實證研究的成果顯示,我國警察工作的大部分時間是用來處理糾紛、行政服務、秩序維護等事項,卻很少將精力放在法律的執行保障和公眾服務中的,當公安機關定位于“秩序維護、事態控制”的角色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不當也極容易造成警察執法權力濫用釀成警民對立,警察隊伍的執法能力與法律素養也就無從提升。英國警察通過專業化警政運動的提倡,逐漸將警察任務限定于法律的執行,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警察任務的過度擴張,進而有效地控制了警察裁量權的擴展。美國警察裁量權的控制是通過健全法律體系,完善司法審查制度,貫徹專業警政正當程序所達到,同時,社區公民通過參與機制介入警察策略的制定和對警察執法的監督,從治安秩序、生活質量等多方面達到對警察裁量權的控制和規范。實現警察裁量權的規范和法治的關鍵在于建立嚴謹系統的警察課責制度,即警察應當知曉其所享有的各項權力內容,在行使權力的同時必須對其行為做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借助警務內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外部執法對象、公眾媒體的監督實現警察機關的權力制約,從實踐來看,警察裁量權濫用源于警察執法很大程度上與公民的權利自由有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也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寬幅性,如何做到行政執法的公平正義極大考驗警察的執法藝術,因此因地制宜建立詳實具體且具有地方適應性的警察裁量基準規范制度就顯得十分必要。

    (二)提升媒體公關藝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觀念是制度的先導,它體現為一種價值導向,觀念也是制度貫徹的保障,沒有制度參與者觀念上的認同,制度根本無法得以實施。過去公安工作著重強調治安秩序維護和案件查處,缺乏對媒體公關的關注,但近年來媒體越來越強調其群眾利益維護者和行政執法監督者的身份,加之互聯網絡低門檻、匿名性、受眾廣的特點極大地激發了廣大網民參政議政,發表意見的熱情,公安工作以其本身獨有的特殊性和神秘性質受到媒體競相追逐,“佘祥林”、“躲貓貓”、“俯臥撐”等警察不當行為成為媒體公眾報道議論的焦點,警察形象危機處置不當將極大破壞警察公信,缺乏公眾信任警務工作也將無從開展。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公安機關主要須做到“主動”、“合作”兩點,主動是指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主動觀念,注重對社情數據的搜索整理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定,在事態還未擴大前通過權威新聞發言人信息覆蓋謠傳留言,盡可能平息事態,引導輿論走向。“合作”即公安機關應打破關門封閉狀態,積極尋求與媒體、社會的合作協同,不可將輿論控制絕對化,要利用政府的主導地位和資源優勢,與媒體建立互惠互利、相互依賴關系,主動接受其監督,通過合作最大限度的控制危機傳播,占領輿論高地,在先期向媒體主動提供信息,利用媒體客觀公正地報道事件事實。

    (三)創新警察隊伍管理,規范警務工作流程

    我國的社會轉型正從一個以計劃經濟為特征的一元性社會向以市場經濟為特征的多元化社會轉變,在這個過程中不完善的社會資源分配方式和社會調控機制將誘發和加劇一些諸如違法犯罪、信任危機、社會越軌等行為風險的產生,在這個轉型過程中,我國的警務工作也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推行警務改革,強化隊伍建設使公安隊伍向著更加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也就十分必要。主要表現在:第一,轉變管理理念,強化服務意識。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要求政府從管理型社會向服務型社會轉變,相應的,現代警務改革的一個方向在于探索建立以民意為導向的警務工作新機制,這也是解決現階段社會管理難題,推動公安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警察權威是執法權力與警察威望的有機統一,一直以來公安機關以管理者自居,特權思想嚴重,無形中導致了警民關系緊張。第二,強化基礎培訓,夯實專業技能。1998年公安部提出“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管理幅度涉及組織、管理、訓練、監督等體系,為適應當代公安工作多樣化、差別化的挑戰,公安培訓工作也有必要針對性的通過分級、分層、分警種培訓提升其警務理論水平和實戰技能。第三,完善警務執法質量考評激勵機制,通過制度化的績效考核形式增強民警提升警務能力的緊迫感和自覺性,借助獎懲激勵機制著力解決基層民警動力不足問題,提高基層民警的工資待遇和生活水平。

    (四)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推動輔警隊伍法治化進程

    在我國,輔警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序列,在實際警務執法活動中以協助人員身份輔助在編民警工作,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其群體地位在法律中也并沒有規定,近年來輔警在執勤工作中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現象屢禁不止,出現問題公安機關普遍的做法是將輔警按“臨時工”對待辭退或進行處分的做法治標不治本,在各地警力不足現狀下實現輔警權力規范化配置成為必要,推動輔警隊伍法治化進程,重在通過法律規定界定輔警的權力界限,從而真正發揮輔警隊伍在社會治安秩序維護中的作用。蘇州市于2012年頒布實施《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辦法》對輔警人員招錄、考核、管理、保障等項目進行了規定,但對輔警“輔助人員”的身份定位依然模糊,出現職權濫用現象政府與公安機關各應承擔何種責任、受侵害人獲得何種行政賠償而非簡單的開除處分在法律中也處于空白;其次,須完善對輔警隊伍的考核管理,輔警多是公安機關根據需要聘用招錄,須通過制度化的監督管理機制保證輔警嚴格依法辦事;最后,因輔警人員經常要深入社區基層參與治安聯防、排查走訪等工作,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培訓以增強輔警人員的業務素質、組織紀律和專業技能,使其能夠更為周全的考慮和處置問題。

    (五)確立“有限警務”理念,科學用警、依法護警

    公安機關必須提供社會公共安全保障,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社會安全管理服務工作都必須親自去做,無限警務與有限警力之間的難題由來已久,需要做的就是改變警察“大包大攬”的警務工作模式,倡導實施公安機關主導下的警務模式多樣化運作,最大限度地運用各種社會資源,形成公安先導、政府主導、群眾參與、社會協作的“全民皆警”格局。未來非警務工作的一個方向就是通過激勵、引導等方法推動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參與到非警務活動中來,承擔起必要的社會公共責任,使公安機關走出無限警務困境;同時,應全面提高警力的資源配置,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配警種、崗位,依靠現代管理方式與科技支持優化警力資源配置,從而降低警務運行成本,最大發揮民警潛力;最后,應當充分考慮警察執法的特殊性與危險性,通過制度性的安排依法保障和維護人民警察履行職責。

    第5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政府;行政指導;信賴責任。

    2009年11月,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行政執法部門推出了《行政指導工作實施意見》,《意見》要求今后執法部門將更主要地通過采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引導行政相對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同時避免處罰行為任由領導“說了算”的執法怪象。在全國首創了這一包含依法行政理念和人性化執法的舉措。行政指導作為一種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靈活和柔性的執法方式,已越來越多地被政府部門所認同和采用。所以,加強對行政指導行為的研究從而對其加以健全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價值。

    一、背景———行政指導的涵義及其法律屬性的定位。

    (一)行政指導的涵義。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定或政策,適時靈活地采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謀求行政相對人同意或協力,引導其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以有效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動。[1]行政指導遵循正當性原則、自愿性原則和必要性原則。具有行政性、非強制性、自愿性和多樣性等特征。其主要方法有勸誡、說服、建議、協商、獎勵和幫助等。

    (二)行政指導的法律屬性定位在行政指導法律屬性的定位上,中國學界卻存在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五種不同的學說[2]:

    1.“非權力性事實行為說”。該說認為行政指導是一種不發生或不直接發生法律后果的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相對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導完全出于自愿,行政機關不能因為相對人不接受指導而利用行政權力對其實施法律上的強制措施。[3]。

    2.“非權力性行政職權相關行為說”。該說認為行政指導的本質上是一種非權力性行為,在行政指導中,政府和相對人是一種平等協商的關系,而不同于行政權行使中命令與服從、強制與被強制的關系。但是,政府的行政指導行為仍然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而不能超越其自身職權范圍。這就決定了行政指導與政府行政職權之間具有密切關系。[4]。

    3.“非強制性權力性事實行為說”。該說認為權力性與強制性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雖然權力性并不等于強制性,但不能僅因為行政指導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就斷言它是非權力性的行政活動。從形式上看,行政指導是非強制的,而實質上在行政指導的背后仍然以行政權力作為后盾。[5]。

    4.“權力性行政行為說”。該說認為行政指導是政府基于行政權力而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行政指導作用的發揮也與政府行政職權密切相關。所以行政指導實質上仍然是一種政府的權力性行政行為。[6]。

    5.“非強制性行政行為說”。該說認為行政指導并不是不產生法律后果,而是間接地引起法律后果,因而不應該將其歸為事實行為;同時,行政指導雖然不具有直接的強制性,但卻具有事實上的強制力,能夠影響到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當然具有法律意義,因而行政指導仍然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畢竟大多數行政指導都是以非強制性的方式作出的,因而將其定位為非強制性行政行為更為準確。[7]。

    在以上五種觀點中,中國學界通說傾向于“非強制性事實行為說”,即認為行政指導是一種不具有行政權力性的事實行為,不產生法律效果。公民自愿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導后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受,政府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問題的產生———行政指導救濟途徑缺失及其后果。

    (一)行政指導救濟途徑的缺失———不可復議性和不完全可訴性。

    由前文行政指導法律性質的定位可知,中國將行政指導的法律性質定位為“一種非權力性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雖然由行政主體基于職權而實施,但其實施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不產生法律效果,因而行政指導對政府和公民雙方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行政事實行為又具有可致權益損害性的特征,公民在接受政府作出的行政指導后,很可能由于種種原因,如氣候變化、不可抗力、行政指導錯誤等,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中國當前的行政指導理論,由于公民在接受行政指導時,完全是出于自愿,并沒有受到政府的強制,因而也就意味著其自愿接受由此產生一切有利或不利的后果,而與政府無關。此外,根據中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可知,中國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只限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被排除在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之外。同樣,根基中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只限于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事實行為。雖然后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將“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卻明確將“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由此導致對大量的“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所以,中國行政指導的不可復議性和不完全可訴性必然導致公民合法權益因政府行政指導行為受到損害時的無法獲得救濟。

    (二)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與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和行政目的的不能實現。

    政府采用行政指導手段的目的是通過與公民協商合作的方式更好的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公民之所以自愿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導,從而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是基于對政府的信任,相信通過接受政府的指導可以更好地實現自身利益,即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由于中國行政指導制度的不規范,政府未經充分合理的調查論證就錯誤地做出行政指導的現象時有發生,即使是經過了科學合理的調查、研究和論證而合法做出的行政指導行為,也經常會因為種種客觀原因,如氣候變化、不可抗力、技術缺乏、信息落后等,而導致公民根據政府行政指導行為做出的行為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遭受不應有的損害。而如果這些不利結果就因為公民在接受政府行政指導時是出于自愿而沒有受到行政權力的影響而必須完全由自己來承擔。這樣對公民個人來說顯然過于苛刻,畢竟公民對于行政指導事項并不像政府了解的那樣全面深入,更不可能期求公民能夠在接受行政指導當時就能對哪些行政指導是正確的,哪些行政指導是錯誤的;哪些行政指導能給自己帶來利益是可接受的,哪些行政指導會給自己帶來損害是不能接受的。而政府如果僅僅是作出行政指導,對于行政指導作出后產生的后果,尤其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而完全讓公民自己承擔的話,對公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對政府來說,也是不符合其擔負的職責和作出行政指導的初衷的。所以,政府作出的行政指導為公民所接受后,對于行政指導所產生的結果如果不負有任何責任,尤其是在行政指導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后,不給予公民適當的補償的話,一方面必然導致政府對于行政指導行為作出的不慎重和不負責任;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必然導致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的無法救濟和對政府的不信任和不配合,進而導致政府行政目的的不能實現,至少是不能很好地實現和公民對政府行為的不信任以及政府在民眾中公信力的下降,更加不利于政府今后的行政管理。

    三、問題的解決———政府信賴責任的引入。

    (一)信賴保護原則與信賴責任。

    指行政主體應當確保行政管理活動的穩定性與連貫性,保護相對人對行政權力正當合理的信賴,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如果因公共利益確需改變或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應當確保行政管理活動的穩定性與連貫性,保護相對人對行政權力正當合理的信賴,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如果因公共利益確需改變或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8]信賴保護原則來源于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它要求政府對自己的行為誠實守信,保護相對人合理的信賴利益。

    中國行政法理論認為,信賴保護原則是中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對政府行政行為的作出具有規范和指導作用。但是,行政指導作為一種“非權力性的行政事實行為”,不同于行政行為,作為政府行政行為指導的信賴保護原則是否同樣適用于行政指導行為,學界對此少有涉及,仍然是一個尚待深入討論的問題。筆者認為,行政指導行為同樣應受信賴保護原則的約束,因為公民之所以愿意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導,從而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正是基于對政府的信任,他們相信政府的指導應該是科學合理的、能夠給他們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是對政府“柔性執法”以更好的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種配合。所以,政府基于自身的職責和使命,對于公民對政府的信賴和行政管理目的的實現就必須負有一種責任,一種區別于政府對行政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的另外一種責任,筆者稱之為信賴責任,即政府基于公民對其作出的行政指導行為的信賴和配合所負有的責任。是一種介于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之間的準法律責任。

    (二)行政指導中政府信賴責任的內容。

    以行政指導發展的階段為標準,可以將政府在行政指導中的信賴責任分為事前責任、事中責任和事后責任。

    1.事前責任,即政府在行政指導作出之前的責任。這要求政府必須遵循必要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即必須是政府通過采用行政指導這種柔性行政行為能夠更好地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和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如果實施行政指導的客觀依據不存在,行政機關就不能為規避行為的法律責任而實施行政指導行為。同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時,應從實際出發,尊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適應本地方特色、職能特點和執法環境的需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科學構建行政指導項目體系。此外,行政機關還要考慮到被指導對象的主觀和客觀因素,綜合考慮經濟與社會效益,最大限度的保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的可接受性和避免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2.事中責任,即政府在行政指導作出之時的責任。這要求政府必須遵循正當性原則和自愿性原則,即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說理過程向行政相對人展示行政指導的正當性,期望行政相對人盡可能接受行政指導,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的主動配合。正當性體現了行政指導是一種以理服人的“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同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自主選擇權,通過綜合指導和說理,使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愿接受,達到預期的管理目的。行政機關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不得因相對人拒絕接受行政指導而對其采取不利措施。[9]。

    3.事后責任,即政府在行政指導作出之后的責任。這要求政府必須遵循持續性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即行政機關在作出的行政指導行為為公民所接受之后,不能就此認為自己的職責已經履行,對公民今后所作出的關于行政指導事項的行為和結果不管不問,而應當經常了解行政指導事項的進展情況,繼續對相對人給予法律、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指導,避免相對人不必要的損失。在出現氣候異常、不可抗力的情況時還應當給予相對人適當的資金和技術援助,幫助相對人擺脫困境。同時,對于已經作出并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如果發現指導存在錯誤,應當及時告知相對人并予以糾正。對于因違法的行政指導給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所害的,應當比照國家賠償法給以相應的賠償;對于因合法行政指導給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主要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害的,應當給以相對人適當的經濟補償或者補助,分擔相對人的損失。

    (三)行政指導中引入政府信賴責任的意義。

    在行政指導中引入政府信賴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為:

    第一,信賴責任的引入能夠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促進責任政府的建設。信賴責任的引入,能夠促使政府在作出行政指導之前以更加慎重和負責任的態度對行政指導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比較論證,從而使行政指導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對相對人造成損害。也使政府對相對人合法權益因行政指導造成損失的,能夠勇于承擔責任,積極主動地給予相對人必要的賠償或補償。

    第二,信賴責任的引入能夠有效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信賴責任的引入,在增強政府責任意識的同時,必然能夠提高政府作出的行政指導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從而相應地使相對人在行政指導中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信賴責任的引入能夠更加有效地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信賴責任的引入,一方面增強了政府在行政指導過程中的責任意識、提高了行政指導的質量,一方面也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促進和保障。政府和相對人雙方在行政指導上的和諧互動和雙贏,必然能夠更加有效的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相應的也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信賴責任的引入能夠促進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加快服務型政府的構建。信賴責任的引入,能夠改變政府以前那種“以罰為主”的執法觀念和執法方式,而代之以“事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后追懲”并以事前指導、事中監督為主、事后追懲為輔的執法方式,盡量通過對企業經營發展提供信息建議、對市場主體存在的問題進行行政監管勸勉、在執法之前進行執法事項提示和對相對人輕微違法行為進行警示等服務型行執法方式促進行政管理目的的有效實現。同時也能促進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結語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溫柔和人性化的執法方式,能夠增加政府執法的可接受性和相對人對政府執法的自愿配合,創造出一種政府和相對人和諧互動和共贏的局面,從而在充分促進和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更加有效地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但行政指導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還需要通過相關立法和制度的健全來加以完善。對于政府在行政指導中的信賴責任的問題也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同時,蘇州市政府在其推出的《行政指導工作實施意見》中提出的各種執法理念和舉措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和部門學習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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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一、地方食品監管大部制改革的組織現狀———對貴州省的調查

    1.監管機構及職能部門設置

    首先,監管機構設立方面。目前,我國各地區在食品監管中基本建立起省級到縣級的“三級機構體系”,各級政府也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安辦)等協調機構,統籌協調地方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從地方大部制改革涉及的相關監管機構現狀看,農業、工商、質監、食藥監等部門均設立了食品專門監管機構,擁有較強的監管實力,并體現出一定的組織分工及專業化特點。主要體現在:縱向上,省級監管機構的專職程度高,設置了專門的食品監管機構,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流通監管部門等;縣級及以下監管機構多為綜合性部門(如主要由政策法規部門、綜合部門、業務部門等負責);橫向上,農業、衛生、質監、工商、食藥監等食品監管機構的設置相對完善,但只有農業、工商與衛生等部門在鄉鎮(區)設有相關責任機構。這些特點必然影響到地方食品監管大部制改革對監管機構的精簡與統一的進程。其次,職能部門設置方面。職能部門的設置體現了機構職責的貫徹與實施。大部制改革前,各機構內部根據職能分工情況設立了監管、技術與執法等職能部門。其中,食品監管部門比較獨立和統一;技術部門主要集中在衛生、農業與質監等機構,如衛生部門的疾控中心,農業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檢測中心,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測院(所)等;工商等機構擁有完善的執法部門。從職能部門分工來看,縱向上,各機構職能部門的專業化程度從省級至縣級逐步降低,綜合性逐漸增強。縣級機構多數職能部門均為綜合性部門;橫向上,監管部門的專職程度最高,其次為技術部門,執法部門的綜合性最強。職能部門的分工特點對地方大部制改革中各機構整合以及資源剝離產生著直接影響。

    2.組織職責界定與職能劃分

    首先,職責界定情況。大部制改革前,地方食品安全條例及相關實施細則對各監管機構職責給予了明確界定。對監管職責的界定以食品供應鏈環節的專業分工為主要指導原則,并以此確定具體監管對象(表1)。具體而言,農業等部門負責對供應鏈前端(食用農產品),質監等部門負責中端(加工食品),工商、衛生、食藥監等部門負責供應鏈末端(食品銷售、餐飲等)的食品安全監管。大部制改革后,商務部門的食品監管職能歸農業部門負責,質監、工商等部門食品監管職能統一歸食藥監部門負責。對監管職責的重新界定與梳理力求涵蓋食品供應鏈整個過程及每個環節的同時,消除職責交叉,更好體現地方監管機構在食品供應鏈上的組織分工特點,以有效發揮監管機構的資源優勢。其次,職能分工狀況。根據職責界定,各職能部門具體履行行政監督、檢驗檢測以及行政執法等職能。其中,監督職能對技術與執法職能的履行起到組織與協調作用;技術與執法職能為監督職能的履行提供了必要的技術與執法支撐(圖1)。比較地方監管組織職能劃分情況,縱向上,各級機構都需履行監督職能,技術職能的履行主要集中在省級與市級機構,執法職能的執行主要集中在市級與縣級機構;橫向上,大部制改革前,農業、衛生與質監等部門承擔重要的技術職能,工商與農業等部門承擔主要執法職能。此外,由于基層監管機構多為綜合性部門,職能劃分也呈現出綜合性、多功能特點。如基層工商所同時承擔著監督、快檢以及執法等綜合職能。大部制改革后,對部門綜合職能的梳理與整合,成為新機構面臨的巨大挑戰。

    3.組織協調機制及方式

    分工與協調是組織的兩項基本職能。美國管理學大師明茨伯格研究指出,實現標準化協調機制(包括工作流程及技能標準化),是組織規模得以擴張的基本要求[4]。課題組對地方食品監管組織協調機制的調查發現,目前各級地方食品監管組織內部協調水平較高,組織之間協調水平其次,而組織與外部的協調能力較弱,協調水平亟待提高。首先,地方監管組織內部主要通過統一的內部規章、監管制度,以及監管技術進行協調。通過采取規范化行政許可證制度,分級分類標準化管理方式,建設食品追溯體系及風險分析與預警體系,以及建立獨立的信息化、動態化監管平臺,使各監管組織內部活動的協調性逐步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動了地方各級監管部門內部監管流程標準化,協調手段與內容現代化(表2)。其次,監管組織之間的協調主要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食品安全條例關于各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規定實現。如《食品安全法》第7章第71、72、76、80及83條,以及各地方食品安全條例等①*,對各級政府(省、市、縣、區)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與溝通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各級政府食安辦作為主要協調機構,通過工作例會、定期督查和檢查等方式,增進了地域間、機構之間監管工作的協商性,提高了信息溝通效率以及協調的針對性及有效性。第三,組織與外部的協調是目前食品監管組織協調的重點領域,也是比較薄弱的環節。由于食品安全的外部性特征與公共品特點[9],政府食品監管組織的協調(無論是組織內部還是組織之間)必須建立在保障公眾基本權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基礎之上。調查發現,目前各地方政府食品監管組織通過開展了各類食品安全及其相關知識的宣傳活動,逐步提高了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識別能力及法律意識;此外,引入合作機制,通過各種激勵手段調動民間組織及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活動,發掘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社會正能量。如設立消費者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發現重大線索的新聞媒體設置獎勵和表彰機制等。不僅如此,監管組織還通過協助食品行業協會制定各種激勵約束機制,引導、督促行業自律,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食品行業誠信環境。

    4.人員與經費等組織保障能力現狀

    首先,人員配置狀況。一支數量有保證,行政經驗豐富、法律法規熟悉、業務技術精通的優秀人才及專家隊伍,對確保地方食品監管工作正常有效開展至關重要。通過對貴州省省、市、縣三級食品監管機構人員編制及結構情況的調查發現,人員編制上,調查地區2013年按所監管對象計算的監管部門人員配置比率,質監部門為7%(不包括小作坊),食藥監部門不到1%;按全省人口計算的監管人員配置比率不足萬分之一。職能結構上,職能部門人員配置呈現明顯的技術力量重心上移(集中在省級部門),監管與執法力量下移(集中在縣級部門)的特點。在監管人員的年齡、學歷與職稱結構上,省級部門情況明顯優于市級與縣級部門。如46歲以上人員比重,省級部門為20%,縣級為30%以上;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比重,省級為80%,縣級僅為39%;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比重,省級為44%,縣級僅為17%。其次,經費保障能力。食品監管機構的各項工作,包括行政監督、檢驗檢測,以及行政執法等,都需要穩定的經費支持與保障。目前,調查地區90%的地方政府已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日常監管工作提供了必要經費支持。縱向比較來看,省級、市州級監管部門的經費保障能力強于縣級監管部門。2013年縣級監管部門人均預算經費僅為市州級部門人均預算經費的1/3。職能部門預算經費結構上,技術部門的預算經費比重達到65%以上,顯著高于監管部門與執法部門(見圖2)。

    二、推進地方食品監管大部制改革面臨的主要組織問題

    1.監管機構縱向配置不足與橫向設置低效

    首先,地方食品監管機構縱向設置不足,特別是缺乏鄉鎮(區)級監管部門。同時,機構設置欠缺對監管區域人口規模及食品行業特征及復雜性的全局統籌,使基層食品安全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處理,加重了上級監管機構壓力和負擔;其次,職能部門橫向設置低效,監管及協調部門設置不穩定,專職與綜合管理部門并存,導致機構協調與整合難度大等。在職能部門設置中,存在技術部門重復建設,執法部門嚴重不足,技術與執法缺乏專職部門等問題。大部制改革后,盡管機構重復建設問題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決,但由于大部分縣級基層監管機構的技術與執法部門均為綜合性部門,同時執行多重監管任務,給大部制改革提出的剝離、集中與整合相關監管資源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2.大部制改革后監管職責劃分不清,職能分工缺乏整體性的問題仍然存在

    首先,食品多樣化經營日益普遍,使責任邊界劃分與識別難度不斷加大。如一些大型超市等食品銷售部門同時提供加工食品;賓館、酒店等提供餐飲服務;分散、隱蔽的小餐飲、小作坊等游離于市場準入監管范圍邊緣,更加大了責任識別難度及成本。其次,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監管責任的認定存在交叉,導致職責劃分不清。如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52條、《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38條等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規定,既按供應鏈環節又按技術規范劃分農業與工商部門監管責任,無形中造成責任交叉,使職責劃分模糊。大部制改革后,地方食藥監部門承接工商部門相關食品監管職能后,與農業部門職責劃分模糊的問題仍沒得到根本解決。此外,由于商務部門仍承擔賓館、連鎖店、特許經營店、物流配送等食品監管,與食藥監部門職責交叉仍然存在。再次,職能分工缺乏科學性與整體性考量,使資源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如一些擁有優勢資源的基層監管部門(如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等)卻沒有被賦予相應職能及權利(如執法權)等問題仍然存在,削弱了監管效力。

    3.組織協調機制不完善,協調能力弱、協調方式單一

    首先,地方食品監管組織之間,特別是監管組織與外部公眾之間的協調機制仍很不完善,協調能力弱。如目前各縣級政府食安辦多為臨時性機構,缺乏穩定的行政資源保障,權威性不足,導致協調能力弱。其次,協調方式單一。當前,各級地方監管組織之間主要通過會議紀要、報告、函告、告知等傳統方式進行溝通與協調,缺乏資源共享與信息互通平臺。與外部公眾的溝通也主要采取告知等方式,對話機制與合作機制尚不完善,公眾參與度不高。例如,調查地區2012年由公眾舉報立案查處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案件,僅占當年全省立案查處經營單位數量的不足2%。由于現代食品安全問題的復雜性及關聯性,傳統協調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和滿足現代監管要求,對大部制改革中監管組織協調能力提出了新挑戰。

    4.人員與經費保障能力低,缺乏穩定保障機制

    首先,監管人員不足是目前地方食品監管組織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基層監管部門。調查數據顯示,2013年貴州省食品監管部門人員缺編率①*,省級機構為12%,市州與縣級機構均超過23%。比較各機構職能部門缺編情況,縣級執法與技術部門缺編情況尤為嚴重,如縣級農業執法部門缺編率達到35%,縣級質監機構技術部門缺編率高達50%。結構上,監管人員結構不合理,特別是基層監管部門,由于對青年人才引進與培養的動力不足、激勵不足(即“引不來、留不住”人才),導致人員年齡老化、學歷與職稱偏低。其次,監管組織缺乏穩定的經費保障。一些地區過度依賴中央和省級財政,或部門領導的“公關能力”,對食品監管經費未單獨預算,預算經費來源單一,導致地方缺乏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此外,地方監管經費分配不平衡現象十分嚴重。通過比較調查地區市級與縣級監管部門單列經費的地區差異水平②**,2013年市級為85%,縣級則達到116%,縣級地區差異表現得尤為突出,個別地區甚至存在有編制無經費等現象。這些問題已經成為阻礙地方食品監管大部制改革順利推進的主要制約因素。

    三、推進地方食品監管大部制改革的組織完善對策

    1.加快推進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為大部制改革中監管組織再造保駕護航

    加快推進地方食品安全基本法規、條例的建設工作,促進部門內部針對各項食品監管舉措的實施辦法、方案、規范、指南等的協調與整合,以便為機構及職能部門的整合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及指導。通過立法賦予各級地方政府確定食品監管組織職責的權利,以增強地方政府做好食品監管工作的責任感與使命感。此外,在地方立法中進一步深入貫徹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監管理念,從法律上完善獎勵與舉報制度,明確企業、媒體、協會及公眾等社會監督力量的法律地位。

    2.推進地方食品監管組織機構漸進式改革及職能部門整合

    采取分層次、分階段漸進式改革步驟:省級機構按照國家對農業、食藥監局以及衛生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與上級主管部門有效對接,加強對大部制改革協調性與整體性把握;市、縣級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從機構整合到內部職能部門整合的分階段漸進式改革,以及一般推廣與典型地區實驗探索雙層推進的模式。加快監管機構服務職能的剝離,建立食品安全社會公益或經營性檢測機構,以及覆蓋全體食品經營者(包括加工、銷售、餐飲)的證照受理與審核的綜合服務機構。

    3.科學界定與劃分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范圍,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首先,根據地方監管組織分工及專業化特點,農業部門應加快推進地方農產品產地標識、安全標識等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出制度建設工作[10];食藥監部門在整合質監及工商等部門相關監管職責基礎上,加強與商務部門在餐飲以及食品銷售、物流等領域的溝通與合作,全面深化食品市場準入監管;食安辦領導兩家單位成立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協調、溝通、信息傳遞工作。其次,加強各機構內部職能部門資源及任務的整合。根據大部制改革,探索將行政監督、行政執法等職能進行整合,使食品監管部門內部職能及任務分工更加明確。再次,加快推進地方監管機構職能轉變,由直接監督或干預,向提供專業化服務、規范及標準化指導、信息及網絡化管理宣傳培訓等服務型職能轉變,使政府監管與企業自我管制形成合力,提高監管績效。

    4.完善食品監管組織機構協調機制,推動協調方式創新

    整合各種管理制度與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組織內部工作流程、監管人員技能以及計劃和控制系統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從而有效降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實施統一的市場準入許可證管理制度以及分級分類標準化管理制度。強化各級政府食安辦直接監督的協調方式,加快建立部門之間資源共享與信息互通平臺。對處于市場準入邊界的大量小規模食品經營者(如自產自銷小農戶、小餐飲、小作坊等)的監管,應加強食安辦、農業與食藥監部門三方的溝通與協作,成立聯合監督協調部門共同負責監管。加快建立并完善對話機制與合作機制,采取更加實惠、便捷方式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各項監督和管理工作。

    5.加強地方食品監管組織保障能力建設與保障機制的改革

    第7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摘 要:在風險社會的時代背景下,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是現實的需要,也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從法哲學的角度對檢察機關在參與社會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核心問題進行分析,并作出相應的回應,從而逐步完善檢察制度的具體建構。

    關鍵詞:檢察機關;社會管理創新;法哲學;功能期待

    中圖分類號:D926.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1)08/09-0153-05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是適應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發展變化,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的必然要求。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履行檢察職能的應有之義,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能又一重要舉措。筆者擬從法哲學的角度,就發揮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作一番探析。

    一、風險社會: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背景

    風險社會理論為德國社會學家貝克所創立。他以反思現代化為視角,按照風險分配、個體化法則、科學和政治的衰微這樣的思路展開其風險社會的理論。關于風險社會,貝克認為,現代世界正在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轉變,“風險社會”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所謂“風險社會”,是指在后工業化時期,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產生于人類實踐活動的各種全球性風險和危機對整個人類生產生活乃至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嚴重威脅,而人類對此又失去掌控的一種狀態。[1]

    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全球性,以及后果的不可預測性。當一個社會具有“風險導向”時,勢必伴隨著作出有風險性決定的人們與承受風險影響的人們之間乖離的現象,同時也經常發生起因于對風險程度的不同評估的糾紛,例如振興產業政策與防止公害政策之間的沖突,或者醫患關系的緊張。尤其是在決策過程不透明、群眾參與不充分的場合,進行風險選擇的決定者與決定的被影響者之間很容易產生矛盾――決定者犯錯而逍遙,被影響者無辜而遭殃,如此不公的結局當然要讓被影響者對決定者抱有強烈的不安、不信以及不滿。這樣的抵觸情緒又會反過來大幅度加大決定者的風險、減少公共選擇的正當性,在某些場合還會誘發被影響者的抵制行為乃至大規模的群體沖突,導致社會秩序的危機和政府緊急事態。[2]可以說,在風險社會語境下,人類的關注重點已經從舊工業文明范式下的財富考量轉向了新風險文明范式下的風險評估和規避。

    作為一個處于高速發展和社會轉型過程之中的大國,我國面臨的社會風險管理任務更加艱巨。轉型時期體制滯后的內在性挑戰、環境變化的外在性挑戰以及全球化的國際性挑戰并存,前現代、現代和后現代的社會結構特征的交織存在,造成了風險類型的多樣、風險主體的多元以及風險關系的復雜。在風險社會中,檢察權作為一種常態化的國家反應,保障和促進生活共同體安全,檢察機關是憲法確認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唯一主體。在轉型時期社會急劇變化的進程中,檢察機關既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力量,也是社會穩定的建設力量。為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檢察機關應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正當性

    1.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符合檢察權的內在屬性

    檢察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檢察機關產生、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檢察機關是國家政權架構與社會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條救濟權利、保障安全、穩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們的法律要求可以進入這條通道獲得救濟,各種沖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種程度的解決。檢察權同時也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通過向社會拓展正義促進社會秩序及其變遷的張力結構。作為政治系統中發展著的一個部分,檢察權隨著社會秩序的生成和變遷已經不僅僅是通過具體案件的處理,使公民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還原的內在機制,而且已成為社會政治發展的重要的主導性變量和動力資源,影響和決定著社會政治的實際進程和方式。現代意義上的西方檢察機關隸屬于行政部門,其職權被認為是一種行政權的行使,所以具有社會管理職能是其本質屬性。我國檢察制度雖獨具特色,但回溯其歷史根源,即從中國古代御史制度中也可以找到社會管理的影子。我國現今檢察制度采用法律監督機關而不是單純公訴機關的定位,本身就是對這種歷史傳統的延續,同時也肯定了其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屬性。[3]

    2.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體現了和諧社會的終極價值追求

    法治是和諧社會有序運轉和科學發展的保證與基石,和諧社會無不與檢察職能有著內在聯系。法治的制度化很大程度要借助檢察機關的公共權力。檢察機關公共權力的使命在于,當某些當事人因利益或合意而出現糾紛時,它為之裁判;當有人以不當方式侵損他人利益時,它予以救濟;當某些合意可能或實際上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它制止或給予懲治。這樣,檢察機關的公共權力便在法治由自發、原初狀態而至成長、發展的過程中,成為了必不可缺的重要因素。公平正義能否實現是衡量社會和諧與否的重要尺度。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客觀需求。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應當利用法治、規則和程序,來調整和社會關系,消弭矛盾和沖突,促進社會和諧。

    3.檢察監督與社會公共管理具有價值上的趨同性

    良好的社會管理模式是以法律來構建社會管理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秩序和法律規范為支持,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社會主體的行動井然有序。法律是社會公共管理的載體也是客體,使社會公共管理在法律領域的表現必須通過立法賦予司法機關的權力對涉及規范法律的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價值。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檢察機關自產生之日起就作為廣義的政府范疇參與對公共事務的管理,為整個社會運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應該說作為公共管理的主體之一,檢察機關參與社會公共管理的方式,從管理的本質而言,是一種間接的方式。它是通過對公共權力的約束和監督,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法治的軌道運行來間接地實現對社會的管理。不斷強化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發展的共同規律,也是檢察制度和社會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發展趨勢,兩者的內涵雖然不同,但在價值取向上卻有著共同的追求。

    4.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體現了回應型法的特征

    法律應對社會改革和變遷起指導作用、保障作用和推動作用,或者說,法律應對社會的發展變化及時作出適當的回應,這便是回應型法的應然的時代要求。法律的目的就是更多地回應社會的需要,使法律機構能夠更完全、更理智地考慮那些法律必須從它們出發并且將被運用于它們的社會事實。[4]檢察機關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要以積極的姿態為社會主體搭建一個公共的平臺,使得各種訴求在這一空間得以充分表達和協商。檢察機關不但要關注個案的處理和當事人的個體權利,還要關注個案背后的體制性因素和社會意義,不但要追求個案的實體和程序正義,更要為實現社會體制轉型和社會的普遍正義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所引發的法哲學問題點

    現代化轉型時期的社會急劇變化,呈現出利益主體多元化、權利要求的內容不斷擴大等趨勢,這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背景。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很早就揭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國“法治國家”目標的確立,突出了弘揚法治、摒棄人治的目標,意味著法律至上和法律權威的確立。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只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制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不同于宏觀的國家管理和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法領域里的私權利管理,它既有國家公權力管理的特性,也有私權利管理的社會權力管理特性,既有宏觀的管理形式,也有微觀管理方面的特征。因此,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在理論上會涉及到政治學、社會學、公共管理學、法學等多種學科,也會涉及到對私益與公益、公平與效率、自由與秩序等目標價值的的兼顧和權衡。可以說,檢察機關如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帶動社會管理多元化體系的完善,是一項重要使命,也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深入研究檢察權的運行實際;在推動建立現代檢察體系理念的引領下,從法哲學的高度提出須予回應的核心問題。

    1.核心問題之一:權力制約秩序的完善

    從法哲學的角度,權力是指個人、集團或國家,按其所希望的方式,貫徹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縱或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國家的權力,即為社會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或集團所擁有,通過正式的政治設施行使的權力,處于權力體系的核心位置。權力的運行有雙重效應,既可能為社會帶來利益,也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一般而言,沒有界限和不受制約的權力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極大,而軟弱無力的權力也無法維護公民的自由和社會正義。權力的權威和界限需要在理論上進行富有成效、確實可行的理論論證。從制度層面,關鍵在于建立一種能有效約束權力、監督權力行使的權力制衡秩序。

    法律監督權在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正義中具有普遍性和統一性。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由于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體,必然引起公權力的介入,存在權力被擴張和濫用的可能性,迫切需要“權力制約權力”的制度性監督。法律監督權的作用和功能涵蓋整個行政和司法領域,它通過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司法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通過對職務犯罪的偵查,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維護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穩定性。如何結合中國行政權力的現狀和運行實際,建構權力法定的國家行政權力配置及權力運行體系是檢察監督的一項實質要求,如何在法哲學層面上回應這種要求、促使權力制衡秩序的實現,是極其重要的理論前沿問題。

    2.核心問題之二:社會公益的實現

    公共利益不僅是一種理性的道德意蘊的訴求,更是對豐富的社會生活世界中制度安排和政策考慮的價值性選擇,也是法律的現實政策路徑選擇。公益價值支配和主導著公權力機構的運作,是指導國家機構運作的基礎性原則,它要求國家擁有的各種權力必須有利于公眾的整體意志和最大多數人的普遍期待。公共利益提供了政府或者制度長期存在的基礎。一切公共權力,包括制度、措施等,都應該是為了公共利益。公益原則是檢察機關產生和存在的正當性基礎。檢察機關是社會管理制度中公共權力進行分工的結果,是司法分權與制衡的產物。在現代訴訟中,檢察機關和訴訟制度存在的基礎和正當性在于維護公共利益。

    近年來,法學界對檢察機關能否擁有啟動司法程序,參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權力多有論爭,如果從公共利益理論出發,答案不言自明。檢察機關作為公益代表,其活動范圍不應局限于刑事訴訟領域,應廣泛地參與涉及公益的訴訟。檢察機關應由“以刑為本”向依法全面維護社會公益方面拓展。現代意義上的檢察監督不僅僅在于糾錯,同時還有保障功能、表述公共政策以及實現公共利益等功能。由此可見,在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如何推動建立一系列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如何推動基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目的而建立公平、有效的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分配模式和相關制度也是法哲學應該面對的問題點之一。

    3.核心問題之三:人權保障

    一般認為,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發展權、人身自由權,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內容,這些權利不僅是現代社會人所必須,而且也為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可,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就是人權內容的憲法化。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作了全面的規定,許多部門法律又都以憲法為基礎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使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追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這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公民權益保護中的具體任務和作用。

    保障人權是全球化時代法治國家立法的必然含義,而中國以往檢察權對人權的保障尚存有某些觀念障礙。惟有認真梳理、反思和檢討檢察立法在觀念層面的誤區,并在價值觀念上真正融入人權保障之意蘊,才能真正實現檢察立法中人權觀念的嬗變和更新。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相應檢察權觀念的變革,關涉人權保障的檢察立法的真正貫徹也必然會舉步維艱、流于形式。受強調社會利益之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和階級斗爭思維定式的制約,中國以往的檢察權長期偏重于追求懲治犯罪,而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甚至普通公眾權利的保障。然而,現代司法活動應該崇尚公正、公平與公開,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應該表現為對人權的尊重,而在刑事司法中重視人權保障,就要求司法人員改變過去那些帶有偏見的辦案思路和習慣,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法哲學應在理論層面上以此為現實背景,研究人權保障的機制構建,特別是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要結合檢察權能的配置和設計,從權能和制度上關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以及對其他特殊群體的幫扶和救助。

    4.核心問題之四:國家責任的啟動

    國家是強制性機構,其職能通過政府而得以行使。在國家統治的秩序中,公民有服從統治的義務,但國家也得負起應由國家承擔的提供公共服務的義務,如憲法里規定的各項社會公共需要的落實、國家安全保證、教育、治安等公共產品的提供等。按照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政府應當以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為己任,以社會全體成員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為服務對象,最大限度地發掘人的潛能,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實施社會保障,建立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和諧的、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概括地說,公共服務型政府以向社會提供越來越多、越來越好的公共產品實現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其特點是面向公眾,為民造福,沒有―己私利,向人民負責。

    21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的復雜化、多樣化和國際化,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和公共利益代表的特征日益明顯。檢察權的行使,更加重視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5]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公益代表的性質,決定了其應當根據情勢變遷,不斷滿足民眾新的司法需求。強調國家責任同時也是主張權力以權利為界的外在表現,對于監督和約束國家權力自身具有的天然膨脹和無限漫游的慣性,對于防止權力越位和權力濫用是十分必要的,其內在邏輯必然是要求檢察機關建立相應的賠償制度、風險預警制度、弱勢群體救助制度等。在此,法哲學應以此為制度走向,探究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引起的國家觀、國家責任以及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深層意義。

    四、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功能期待及理論意義

    法的精神和理念是法律制度的中樞神經。它支配著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進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約著對法律資源及其他資源的社會性配置。[6]檢察理念是特定社會類型的法律精神或原則在檢察制度中的貫穿與顯現。現代法治國家無不奉行權力制約與人權保障的結構,圍繞公民權利保障構建全部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檢察權的功能構造應當順應時代的發展,兼顧社會秩序和人權保障等法律精神,并適當向人權保障機能傾斜,豐富檢察權的人權蘊涵。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實踐,法哲學非但不能回避,反而須直接面對,對這一創新性的事業給予理論層面的回應,對由此引發的制度建構和檢察權能期待作出具有理論高度的一般性分析,并弘揚具有促進性、有助于檢察改革進程的法哲學理念,以引領、指導社會管理過程中相關檢察制度的具體建構和體系完善。

    1.“權力制衡”法律精神的制度化實現

    權力制衡是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保障。檢察權的實質是通過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控制和約束,以達到權力之間的平衡,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使法律內含的秩序和正義全面實現,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保證公平正義,就需要對法律活動進行有效的檢查、監視,對違法與失誤行為加以矯正和制裁,這就是法律監督。

    就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監督制約的現狀而言,行政執法人員嚴重違法構成相關職務犯罪時,檢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刑事偵查和追訴。但是,相對于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犯罪畢竟只占相當小的比例。目前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僅僅限于行政犯罪,而對大多數行政違法行為沒有監督權。行政訴訟法雖然對檢察機關在其中的監督作用作了原則規定,但只有抗訴一種監督手段,存在間接性、滯后性等缺陷。事實上,行政執法多年來一直游離于國家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視野之外。因此,應該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人員進行監督的權力,減少行政人員的或者職務犯罪的機會。檢察機關如果發現行政人員在行政工作中有違法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警告或者教育,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其部門主管領導或者上級機關提出,由其部門主管領導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整改或者糾正。同時要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調查權。檢察機關有權主動介入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件查處,也可以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邀請介入案件查處,提出具體建議。

    2.“以人為本”價值的制度化確認

    “以人為本”是轉型中國的核心社會價值,對于人權的保護早已成為世界性的共識,并已成為對具體某個國家社會制度進行價值性評判的重要指標。然而,對公民人權的保護不是單純的紙面論證,需要將“以人為本”的哲學理念通過具體、全面的法律規范加以界定,使之真正成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涵。無論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法律,都是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書。這種權利應包括實體性權利,也應包括程序性權利。

    “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就是要將人作為主體和目的予以尊重和保障,讓公民在領略法律所帶來的威嚴與神圣的同時,享受到法律的人文關懷。在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特別要關注以下幾類人員:首先,要對被害人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障其實現利益最大化。以國家補償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若被告人及其家屬無能力賠償的,可通過國家補償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給予被害人適當的補償和救濟,使那些貧困的、受到損害的弱勢群體有條件重新站起來,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以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其次,要解決好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問題,尤其是加強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要建立銜接機制,落實安置政策,加強日常管理,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最后,要解決好流動人口高逮捕率的問題。流動人口高逮捕率本來是為了防止流動人口脫逃脫訟,降低訴訟風險,減小訴訟成本。但是這種做法通常是以犧牲法治平等為代價,利用刑事訴訟中的不確定因素進行訴訟風險的轉移。檢察機關必須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實現對流動人口犯罪逮捕措施的均衡合理適用。

    3.推動市民社會的形成

    法治的要義在于權力制衡與權利保障,市民社會作為個人與國家的中介,實現了將由多個個人結成的社團的利益予以集結,并以和平方式表達出來,制約強大的國家權力,維護個人權利的目的,成為法治社會的基石,形成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二元并立和動態發展的局面。[7]市民社會具有多方面的特征,對于中國深化改革開放、推動社會轉型過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民社會的構建,就是要確立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其核心是對社會以及構成社會的人的獨立性、主體地位和權利的尊重。其中,社會主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無疑是最為基本的關系。要在制度層面,承認和確立社會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獨立的主體地位,發揮其在監督和制約行政權方面的作用。

    在公益訴訟涉及的利益群體較為廣泛而單個主體力量薄弱、被訴主體具有強勢性、機制受阻,或國家自身利益受損,訴訟無特定原告或無人等情形下,國家公權適時介入,以自身力量和優勢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成為必需。作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參與訴訟,能使違法行為處于嚴密的監督和有效遏制之下,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秩序,因而,設立民事、行政公訴制度,既符合現代各國檢察機關的發展趨勢,也是彌補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訴,體現了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良性互動、權利與權力的制約及功能耦合關系,從而對市民社會的培育具有重要的引導、推動作用。[8]從現實情況看,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公訴權一般限于以下幾類案件:第一,侵犯公共財產權益、沒有具體相對人的案件;第二,侵害環境公益但無明確受害個體或受害者無法、無力提起司法救濟的案件;第三,其他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對人不的案件。

    4.對檢察權配置和設計的理論引領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檢察權在現代社會的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承擔法律監督職能的中國檢察權來說,其未來的角色意味著更多的權能和更多的社會責任。在引領未來檢察權配置和設計時,要把握以下幾個立法原則:

    第一,加強程序監督。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在于倡導“規則之治”,實現從行政主導向法治主導的轉變。檢察院通過訴訟程序的參與可以保障相關當事人雙方平等、誠信地行使訴權,可以積極發表對于糾紛解決的各種意見,以收取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綜合統一之效。不僅如此,檢察機關通過程序性監督,也往往可以發現單純進行實體監督所不能或難以發現的制度性宏觀問題,從而提出有助于司法體制和機制進一步趨于完善的檢察建議,實現超出個案監督的社會監督價值。

    第二,拓展新型監督功能。為推動檢察監督從訴訟監督向社會監督轉變,當前檢察機關要積極服務于社會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與運行。檢察院應通過訴訟監督,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致力于推動各行各業的社會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目前正在構建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基本內容的大調解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檢察機關不僅要通過檢察和解、服判息訴等監督行為作出應有的貢獻,成為其有機組成部分,而且還應積極延伸職能,多種形式地發揮制度構建作用,推動大調解體系的建設步伐。[9]

    第三,強化檢察權促成社會利益協調與整合的機制。社會管理創新本質上就是對各種利益關系的沖突和調整的過程,也是權力和利益的再調整和再分配的過程。如何有效利用檢察權,既促成新秩序生成又能保證社會整合,根本上在于充分發揮檢察權所固有的利益整合特質,強化檢察權促成秩序生成和社會整合的機制。尋求檢察權對各種沖突和重疊的利益的法律調整和協調方法,對于抑制和消除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確保檢察權應然功能的順利發揮具有重要的意義。深化檢察權制度改革無非是建立一個有效的利益制度體系,尤其是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利益激勵與約束、利益沖突協調與整合的制度結構,使檢察權能真正擔負起界定和保護合法權益、維護法治秩序、協調與整合社會利益沖突的職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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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生產率市場化服務分權政策負責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場針對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的缺陷的新的管理方法在全球席卷開來。這場運動通常冠之以多種稱謂:“新公共管理”、“管理主義”、“以市場為基礎的公共行政”、“后官僚制典范”、“企業型政府”。不管這些稱謂怎么花樣翻新,他們的基本特征和精神實質是不變的。盡管這些特質在不同學者的論述中各有不同,然而,其基本的思想和關鍵詞還是可以大體達成一致,諸如管理而非行政、市場化而非官僚制、競爭而非壟斷、服務而非執行、分權而非集權、過程而非結果、負責而非逃避等。為了表述的一致性與清晰性,本文一律采用“新公共管理運動”這一說法。

    DonaldF.Kettl教授在《全球公共管理革命——關于治理轉型的報告》中提出了這場運動的核心內容主要是六個方面,即生產率、市場化、服務導向、分權、政策和對政策效果的負責。[1]由于是以“報告”的形式給出的,因此Donald教授沒有充分展開。這是由于“報告”本身的局限性所決定的。我們無可苛求。如果我們要深入理解新公共管理運動,我們完全有必要就此作進一步的闡釋與分析。諸如這些核心內容的真正內涵何在?將會引發什么樣的問題?這些核心內容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如何從一個整體而不是支離破碎的角度來理解新公共管理運動?對這些問題的深入闡述有助于深化我們對新公共管理的本質的系統把握與整體認知。這是我們把握新公共管理運動所必須具備的至為基礎、也是至為關鍵的基礎性內容。易言之,對上述這些問題的回答構成了本文的主要內容。

    第一,生產率(productivity)。這里主要的問題是,政府如何才能以更少的稅收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人們對稅收的要求與對政府公共服務的期待總是逆向運動。對前者期待的降低與對后者期待的越來越多、質量越來越高形成了鮮明的反差。這二者之間形成了一個尖銳的對立。形成這樣一個尖銳的對立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人們對政府公共服務的不滿意,或者說公共服務的拙劣和日益惡化是直接原因,二是稅收的普遍上揚,傳統上的高稅收國家公共服務職能的弱化,使得人們從反思這一稅制本身到反思整個政府的公共服務體系。人們普遍發現,自己向政府所上繳的稅收總是在不斷增加,可是政府向我們提供的公共服務卻越來越少,質量也越來越糟糕。如此情形,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是一件極為苦惱和傷害官民感情的事;對于政府來說,這卻是向其提出了一大挑戰,如何花最少的錢辦最好的事?特別是少花納稅人的錢,同時又有效供給更多的公共服務。

    據此,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是,如何監管這些納稅人的錢,并且能夠恰到好處地使用?如何評估政府的公共服務?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標準、什么樣的機構來進行公正、透明、負責的評判?在此過程之中,納稅人應當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公民出錢,政府花錢,誰來監督政府花錢,這一整套機制如何理順?問題的另一面恐怕也值得驚醒:不花錢的政府是不是能夠提供良好的服務?誠然,這一點完全不可能。任何政府都需要花錢。只是說這些錢來源于何處?如何花銷?如何合理的分配?在政府財力達到一定的時候,政府是否還是需要從納稅人手中汲取大量資財?稅收機制如何適時調整?這一點對于那些稅收日益攀升的國家、地區和社會來說,尤其如此。對于窮人來說,稅收與其關系不大;對于富人來說,稅收也無非隔靴搔癢而已,因為其大部分收入是不會進入稅收核算體制的。畢竟,他們總是有各種各樣的方法逃稅、避稅、減稅。因此,稅收盯住的和傷害的只能是中產階級。顯然,對于中產階級來說,他們會覺得這是極為不合理之事。問題在于,以一種什么樣的機制來調整?要回答政府如何以更少的錢來辦更多的事這一問題,我們就必須顧及以上問題。對這些問題的不同解答,都涉及到政府收入問題。一旦政府收入受到影響,其所要提供的公共服務也將發生多米諾式的反映。

    第二,市場化(marketization)。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發展歷史就是市場化的不斷推進與官僚制的逐步摒除同步演進的歷史。問題只是在于,政府如何采取市場化的激勵手段來根除政府官僚體制的弊病?最近二三十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的運轉模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這就是原來由政府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和操縱的企業紛紛以股份制、承包制、租賃制等形式私有化了。在這一意義上,私有化成為市場化的代名詞。而此間需要警惕的問題恰恰就在于這個私有化。畢竟市場化本身并不就是私有化。因為它極有可能導致的問題就是國有資產或者集體資產的流失。如何做到私有化的同時,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的保殖增殖,這本身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于宣稱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來說,一方面是私有化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另一方面,卻是私有化對公有制這一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的挑戰。不管怎么說,市場化的效率意識、競爭意識對于傳統的官僚體制來說,確實是致命的挑戰和打擊。實際上,在過去的二十多年的改革歷程中,改革采用的主導觀念是市場。其理論假設就是,公共機構如果像私人機構一樣運轉,勢必發揮更為經濟、更為效率的功能。撒切爾夫人非常偏好的經濟學家威廉尼斯卡寧的著名觀點就是,政府內官僚機構的管理者就是野心勃勃的企業家,他們希望最大化自己的事業。[2]

    在私有化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卻是大力發展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與非政府的合作,表明政府開始向非政府組織由原來的不信任到信任、從彼此隔絕到合作共贏、從信息資源封鎖到廣泛接觸開放的轉變。無論如何,這對于政府組織來說,既可以吸取大量的知識智慧,也可以吸納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共同投入到政府的發展中來。這本身就大大減輕了政府日益增長的壓力,緩解了政府在諸多方面發展的危機。毫無疑問,對于政府組織而言,其充分放開手腳與非政府組織進行廣泛的合作,有助于形成一種既有利于政府自身發展,又有利于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多贏格局。只是,問題同樣會不斷涌現。如何把握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合作的界限?哪些問題可以合作?哪些問題不能合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原來等級森嚴的官僚體制如何適應這種轉變?以及相應的信息處理方式應該作何跟進?內部資料、公開資料這些如何適應轉變?非政府組織如何能夠最有效地為政府提高服務,而不是另有它圖?換言之,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不僅應當提上議事日程,而且還要強調其實效。

    不管是哪一種市場化的方式,其都會對傳統的官僚體制和管制模式提出一些根本性的挑戰。用市場戰略來取代傳統的命令-控制的官僚體制,它沖擊的不僅是這個體制本身,而且是體制中的每一個從業人員。也就是說,市場化將改變的不僅僅是這個體制本身,而且是對這個體制中的每一位公務人員進行根本性的洗腦。如果沒有這些人員思想觀念與實際行動的根本性轉變,體制自身的演變將是非常艱難的過程。否則,就只能是徒有其名或者虛有其表而已。只有公務人員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體制的良性變遷才有可能發生。更何況,晚近以來,人們對官僚的質疑聲浪劇增。一方面,官僚被看成是尋求增加權力和一體化運作的利維坦;另一方面,官僚被看成是宮廷弄臣,是一系列不相協調、漏洞百出的部門的集合,最好就是蒙混過關,最壞就是自己愚弄自己。由于公眾關心的問題的數量日益增多、公眾關心的問題的質量日益提高、立法和行政未能適應政策制定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共官僚自身的性質等原因,公共官僚的權力一直在穩健上升。[3]

    第三,服務導向(serviceorientation)。市場化的推進自然會波及政府轉型。市場化的進程使得服務意識、顧客理念等都被極大地放大了。因而相應的問題就是,政府如何才能更好地聯系公民、回應公民、服務公民?生產率的改進和市場化的發展,其必然結果就是政府服務效能的轉型。于是,“服務”的功能被極大地強化了。政府自身的轉型表現在必須從傳統意義上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服務型政府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政府存在的理念必須以市場、以公民、以訴求為中心。類似于市場上的供應者與消費者一樣。前者必須即時回應后者對服務的訴求,且必須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水平、科技的進步狀況、社會的文明程度等不斷刷新這種服務,始終做到為后者提供良好的服務。這種服務可以有主動提供與被動賦予之分。就前者而言,主要指的是政府主動向公眾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誠然,這種服務水平的高低會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在傳統官僚制之下,這種主動提供服務的水平往往都是低下的。畢竟管制型的社會缺乏這種服務的傳統、動力與能量。

    實際上,這恰是為什么近年來公眾對政府機構的信任度一度走低的重要原因。針對這種政府機構公信力逐漸下降,政府面臨著重重危機和種種挑戰的情形之下,一種要求政府主動回應社會和公民需求的呼聲日益高漲。由此,政府是否具有較好的回應性被當作是一個事關政府是否有效運轉的重要標準之一。在一些學者的研究中,回應性也被列入政府治理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標準之一。增強政府的回應性,其做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要么是提供數個可以互相替代的服務選項,要么是訓練政府人員正視選民市場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水平。不管是哪一種形式,消費者需求的理念都被置于一個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這既是市場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又是政府回應性增強的重要表現。回應性使得政府與公民、政府與社會由原來的彼此隔絕、甚至是彼此對立的情形更進一步地緊密相連在一起。

    服務導向的政府,又被成為消費者化的政府(consumerizinggovernment)。這是改變公共機構的一種普遍策略之一。試圖促使政府對“顧客”更加友好,并在公共服務中制度化“服務顧客”的理念。在政府問題的市場化解讀中,消費者的觀念可能最為強烈。但是,“顧客”本身也有爭議,這就是誰是顧客?在教育、社會福利、經濟計劃等項目中,顧客比較容易界定。可是,諸如被監禁的囚徒,他們能否得到公正的對待,以及能否確保有一定的途徑保證他們能夠受到公正的對待,就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此外,公眾有受到諸如稅務官、城市綜合執法大隊(簡稱城管)、交通警察(簡稱交警)等行政執法人員的公正對待,可是針對他們的處罰的看法和態度卻總是難免導致不一致、不公正的質疑。

    于是,簡單地提服務顧客的想法,也就無法納入良好服務的顧客范疇,更莫論全方位的、競爭性的服務。問題尚有,消費者化政府的倫理爭議在于,是應當建議公共機構把公眾當作消費者還是當作公民?如果僅僅作為消費者,僅僅是關注公眾參與政府的經濟和服務接收者的性質,這種關系實際上會更加復雜,也更具多面性。而且,問題的嚴重性還在于,消費者的角色,勢必弱化以政治為基礎的公民角色、模糊內蘊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的公民資格等概念。畢竟,純粹意義上的消費者,會逐漸忽略公共機構的公共性質,因為它假設公民所希冀的無非是良好的公共服務、滿意的公共消費,而沒有公民的政治內涵。[4]如何平衡這既作為消費者,又不失公民身份與公民資格這二者之間的矛盾,看來確實是服務導向的政府理念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第四,分權(decentralization)。既然服務導向已經成為政府與公民關系的主導觀念,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公民和社會,政府必須不斷增強其回應性。進一步的問題也就是,政府如何對公民的需求做出迅速和高效的反映?在一個極權體制或者一個集權體制之下,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服務導向的問題,因為在這些體制之下,公民的需求從來就不會被當局引起足夠的重視。只要自下而上的公民需求得不到政府的認可與接納,自上而下的服務體系就不可能建立起來。因此,在極權體制和集權體制之下,根本就不存在服務導向的問題,也就更不會因為服務導向而發生分權問題。

    在民主政制發展的早期,這種服務導向發展的也不是特別明顯,只是隨著市場經濟和工業社會的發展,服務的理念由商業世界進軍到政治領域,由不僅限于市場原則,而且也變為政治原則之后,服務導向才成為政治運轉的法則之一,這才有了如何更好地服務,如何提高服務的水平問題。就新公共管理的分權來說,主要的做法無非有三:聯邦制國家里權力在政府體系內部的轉移,包括權力的橫向分割和縱向放權。與此同時,責任機制也隨之發生變化。下層和基層將擁有更多的權力以自主開展工作。目的是讓下層和基層擁有更大的權力、足夠的動力以及充分的能力來回應公民的需求。新公共管理運動所強調的分權仍然會面對一些問題,比如合理分權、有效授權的界限如何清晰界定?分權不只是具有一定的科學性特征,它還具備一定的藝術特質,那么,如何合理把握分權和授權的藝術問題,也就成為分權與授權無法回避的一個難題。不管怎么說,新公共管理運動對分權的重視確實與傳統的管理更多強調集權截然不同。

    新公共管理運動將分權置于一個突出的地位,主要體現在將分權視為一個高績效組織的主要特征之一。一個高績效的組織被認為具備如下特征:任務明確;明確規定目標并且強調效果;向雇員下放權力;創建新的方法激勵人們成功;當情況發生時,高績效組織能夠靈活迅速地調整自身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就績效而言,高績效組織具有競爭性;調整工作方法以滿足顧客需要;保持在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公開的建設性的信息交流。分權、授權的理念之所以在高績效組織中受到高度重視,是因為雇員是高績效組織中至關重要的核心。要達到高績效,就要給雇員以利用他們的技巧、創造力、適應變化的能力,以及不斷學習以完成組織使命的能力。雇員有權根據其興趣結成聯盟和工作關系以達到組織的目標,完成組織的使命。他們不受組織界限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雇員迎接挑戰,利用技能完成組織使命,發展新技能,全身心投入繼續學習等諸方面做得如何,將決定組織是否能夠取得成功。[5]

    第五,政策(policy)。無論是生產率的提高,市場化的推進,還是服務導向的發展,分權化改革的深入,最后都要具體表現在政策層面。換言之,要通過政策來具體體現上述思想和主張。因此,政府的政策能力和政策水平也就成為深入貫徹前述新公共管理運動發展要求的重要指標。進而政府如何才能提高其設計和執行政策的能力,也就成為新公共管理的第五個重要內容。這是將前述思想具體化和操作化的重要階段。也是具體兌現和落實這些思想的重要舉措。如果政策設計不能充分體現上述思想,或者不足以落實上述理念,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核心思想的實現必將受到極大的限制與制約。

    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公共政策實質上是新公共管理對社會和公民輸出的信號與產物。換言之,公民能否感受到政府是采用傳統的官僚制還是新公共管理,他們能夠直接感知的就是政府的政策是否發生了變化?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這些變化背后所反映的政府理念是否有所變遷?如果說生產率、市場化、服務和分權這些理念會更多地停留于政府層面的話,那么,對于公民來說,政策則是更多的行政層面、公民最能直接感知、最能直接體悟的要素。不管政府推行什么樣的新公共管理,如果不能讓公民和社會在政策層面有一個全新的認知和不同的感受的話,那么,這樣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必將以失敗而告終。這就是為什么新公共管理運動為什么將政策作為一個重要內容的原因所在。

    縱雖如此,(公共)政策分析的局限性依然無法回避。這些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一些社會問題,由于它們被界定的方式是注定不能夠得到解決的,如果問題是用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數據來界定,它們就絕不可能通過公共政策來解決。比如一個國家按一定比例對貧困線的劃定,總是會有一些人處于貧困線以下。畢竟,社會的相對差異永遠也不可能消除。(2)人們的期望總會比政府的能力增長得快。政策領域的任何進展可能只會導致人們對政策應該完成的任務寄予更高的期望。(3)解決某一群體問題的政策可能會給其他群體帶來一些問題。在多元社會里,解決一個人的問題可能同時意味著給其他人帶來問題。畢竟,沒有任何一項政策能夠同時達到多方共贏的格局。(4)有一些社會趨向很可能是不能夠由政府來推動的,即使它值得去做。比如,為解決種族問題,將白人與黑人混合居住,往往收效甚微,甚至適得其反。(5)人們常常會調適自己的行為,使公共政策變得毫無用處,政府也因此面臨窘境。比如高福利導致大量懶惰,從而過度依賴政府救濟金的行為。(6)社會問題可能會有很多原因,一項具體的政策并不能完全根除某一類問題。(7)一些社會問題的解決可能需要比問題本身成本更大的政策,甚而犧牲原有的社會制度或者價值理念。比如采用高壓政策鎮壓社會動亂、各種維權行為。它犧牲的就可能是一些民主的價值,諸如結社的權利、言論和出版自由、組織反對黨的權利等。(8)政治體系的建構可能不完全適宜于進行理性決策。社會問題的解決總體上需要理性決策,可是,由于民選官員需要回應選民的要求,如果加上一些利益集團的因素,此時政府的公共政策很可能就不是理性的,而是非理性的。[6]

    第六,對政策效果的負責(accountabilityforresults)。如前所述,新公共管理除了要能夠將其生產率、市場化、服務導向、分權等思想變為有效的政策(也就是將思想操作化)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也就是要強化政策執行的效果問題。于是,問題又進一步轉化為政策執行效果的責任機制問題。為什么新公共管理如此強調要對政策的效果負責?

    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主要基于兩種理論基礎,管僚制理論和政治行政二分法。新公共管理則分別是經濟學理論和私營部門管理。“重視目標或許是私營部門最重要的一點。傳統的行政模式因其過于關注結構和過程而忽視了結果,因而受到了眾多批評。現在的公共部門管理轉而將目標作為首要的目的,其他則退居其次,這是人們在態度上的一個重大變化。”隨著“以顧客為中心”的呼聲一天天地高漲,以及要更好地對外部團體和個人的需求做出反應,公共管理最終認識到管理者應直接對公眾負責。這也是它與傳統模式地一個較大不同。[7]對結果的負責,主要來源于新公共管理嚴格區分了“行政”和“管理”的含義。“行政”基本上指服從指令和服務,而“管理”則指:(1)取得某些結果;(2)取得這些結果的管理者的個人責任。簡言之,行政指的是聽從指令,管理則指的是實現結果。這就意味著:一個管理者不僅僅是服從指令,他注重的是取得“結果”和為此負有的責任。公務員日益認識到,他們的職能是進行組織,以實現他們對其結果負有真正責任的目標,而不僅僅是服從命令、程序操作和將政策變為行動。這就是說,公務員把自己不再僅僅看作是行政者,更重要的還是管理者。或者說公務員完成的是管理性的而不是行政性的工作。因此,使用“公共管理”一詞正在成為人們的偏好,“公共行政”一詞即使尚未被人拋棄,現在也似乎已經過時了。[8]

    新公共管理發展到今天已經逐漸形成其自己的特色。這就是對結果和責任意識的強化。“管理主義模式的主要特點是管理者對產出和結果負責。”“公共組織需要有所作為;政府現在想知道它們做什么;它們做的怎樣;誰是主管并對結果負有責任。達到這一目標的首要途徑就是‘讓管理者來管理’,意即高級管理者本人對結果能否切實負責,而不僅僅只是像行政人員一樣服從別人的命令。改革將越來越多的管理權力進行分割,這意味著部門領導必須負有更多的責任。公共管理者現在已介入有關的政策事務以及嚴格意義上的政治事務,他們越來越多地對這些事務負有個人責任。如果事情出現某些差錯,他們付出的代價將是失去工作。”[9]簡言之,新公共管理“改革的重點在于實現結果和對結果負起責任。換句話說,改革的重點是成為管理者而不是成為行政者”。[10]這方面的典型案例主要是英國的富爾頓報告和美國的《文官改革法》1968年英國的富爾頓報告就是一個典型。該報告指出,公務員的整個管理任務由四個方面組成:在政治指導下制定政策;創立偵測執行的“機制”;行政體制的運轉;對議會和公眾負責。1978年,美國的《文官改革法》的目標在于,使管理者對結果負有更大的責任。

    新公共管理的“責任”問題依然需要進一步明晰。這里涉及的問題依然有很多。比如,如果沒有實現預定目標,是否必然是管理者的過失?如何理性評估這些原因,包括資金不足,或者預定目標不夠科學,也不現實?而對責任的監管依然存在諸多問題。其一,由于公民會較多地依賴公共組織項目的執行與實施,他們不敢提出過于嚴厲的批評。其二,很多項目沒有清晰地界定的顧客,顧客是誰?我們不知道。很多時候談不上監督,尤其是長期的監督;其三,過分依賴公共雇員的良好動機和專家主義,會使公眾面臨不法行為和不當行為時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11]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是新公共管理運動強化責任時不得不審慎思索,認真求解的難題。

    綜上所述,不管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發展經歷了什么樣的歷程,也不管人們如何評價新公共管理運動。充分認識、深入理解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內容是把握二十世紀最后二三十年來新公共管理及其發展的關鍵所在。更為重要的是,我們要把握這些要素之間的內在關系。為什么是這些要素?它們能否構成一個完整的要素體系?如果說生產率和市場化是市場經濟和企業化政府的必然要求,那么服務導向則是其必然結果。而要提供良好的服務,不論是在橫向的權力分割,還是在縱向的權力分解中必須貫徹分權原則。可以說,這是公共服務發展的必然要求。所有的這一切最后都必須通過政策體現出來。一個良好的政策就是所有這些要素的集中體現。換句話來說,只要審視我們的公共政策,就可以找尋生產率、市場化、服務導向和分權這幾者的具體落實和操作情況。

    誠然,公共政策本身是需要加強監管的。沒有監管的公共政策,很難保證其良好的效果,以及優良的公共政策。這就涉及到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責任問題。其實和傳統的公共行政一致之處在于,很大程度上,新公共管理雖然有諸多新理念,然而其對責任的強調實則是對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復制與強化。就新公共管理運動本身而言,除責任之外的所有要素,其要義都在于提供公共機構的透明度和責任性。因為,不管公共行政如何變化,其核心內容依然是公共組織的責任。只是責任形式不同而已,傳統的責任形式大多基于設立政治機制或者行為主體,新公共管理運動強調通過績效考核,或有能力促使管理者對個人和機構行為負責。[12]質言之,這些核心要素之間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絕不可孤立觀之。否則,對新公共管理的理解就容易出現一知半解或者斷章取義。既要把握每一個要素的特定內涵,又要把握這些要素之間的內在關聯;既要明晰其優勢之處,又要厘清其問題所在。這就是我們在把握新公共管理運動核心內容這一基本問題上最基本的立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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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1]關于新公共管理核心內容的主要參考DonaldF.Kettl,TheGlobalPublicManagementRevolutio:AReportontheTransformationofGovernance,Brookingsinstitutionpress,Washington,D.C,1-3.

    [2][美]B·蓋伊·彼得斯:《官僚政治》(第五版),聶露、李姿姿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67頁。

    [3][美]B·蓋伊·彼得斯:《官僚政治》(第五版),聶露、李姿姿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1頁。

    [4][美]B·蓋伊·彼得斯:《官僚政治》(第五版),聶露、李姿姿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378頁。

    [5][美]馬克·G·波波維奇主編:《創建高績效政府組織》,孔憲遂、耿洪敏譯,耿洪敏校,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1頁。

    [6][美]托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彭勃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295頁。

    [7][澳]歐文·休斯:《公共管理導論》(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2頁。

    [8][澳]歐文·休斯:《公共管理導論》(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頁。

    [9][澳]歐文·休斯:《公共管理導論》(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3、80頁。

    [10][澳]歐文·休斯:《公共管理導論》(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頁。

    第9篇:關于服務型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

    一、我區發展“三大產業”的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我區堅持以發展科技信息業、文化旅游業、商貿商務業為主導的“三大產業”發展定位,區政府始終把“三大產業”的發展作為優化區域產業結構,提升產業集聚規模,加快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尋求城區產業升級的重大戰略加以推進。科技信息業,以路發展資源為優勢,以徐莊軟件產業基地發展為核心,大力推動IT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大力引進高科技企業,引導幫助企業轉變經營方式,提高企業的科技研發能力,已形成了IT、軟件、集成電路設計和生物醫藥為重點的發展領域。文化旅游業,以鐘山風景區、明城墻、長江路文化旅游資源為依托,深入挖掘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資源,整合各級各類文化旅游發展要素,精心打造文化旅游項目,形成了一批文化產業園、創意產業園、休閑時尚街區。商貿商務業,以新街口地區為核心,精心打造以總部經濟、樓宇經濟為特征的高端商務、高品質商貿集聚區,大力發展為生產和生活服務型的現代服務業,推動集聚發展、特色發展。

    “三大產業”已成為新一輪大發展的新抓手,并將形成經濟增長的新動力,優化產業結構的新舉措。但目前,還存在發展規模不大、特色和亮點不多、核心競爭力不強、稅收貢獻率不高等問題和不足。

    二、落實“三大產業”政策的實施情況

    今年以來,按照區委發展“三大產業”的總體要求,區政府高度重視,把“三大產業”作為全區發展的戰略目標。2月份,區政府出臺了《區關于進一步加快重點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和相配套的四個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了產業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以及各產業的發展目標、發展方向和發展途徑,同時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實相關部門責任,進一步加快推進“三大產業”發展。

    1、強化領導,創新機制,有力保障各項工作的有序推進。強化組織領導和各級責任分工,成立了新街口核心區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和徐莊軟件產業基地發展領導小組。在工作機制上不斷創新,健全責任、考核和督查“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堅持周六工作例會制度,實行季度各產業目標進展統計分析等一系列措施,在各項工作的推進中,注重加強了各部門及街道之間工作的銜接與配合,同時,加大各級責任追究。由于領導高度重視,保障措施得力,使各項工作得到有效落實。

    2、以“五個一工程”為抓手,有效實施目標推進工作。全力打造一批“經濟園區”、“特色街區”、“億元樓宇”和規模(總部)企業,按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制定了年到2012年的總體建設目標任務和年的具體建設目標,進一步明確了發展方向和發展路徑,明確了區、部門及街道的責任,保障措施和工作舉措。目前,“五個一工程”建設目標正在加快推進之中,上半年組織舉辦了全區有關部門和所有街道參加的相關產業培訓班和落實產業政策的講解,以提高產業發展的業務知識能力和政策落實效果。

    3、部門和街道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發展和服務意識不斷增強。在加快發展“三大產業”實施過程中,產業主管部門和街道各盡所能,積極發揮產業發展主導作用,緊緊圍繞產業發展,搶抓有利時機,進一步挖掘區域發展資源,開辟產業發展渠道,突出抓項目建設、抓目標管理、抓特色發展。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能從大局出發,積極主動地深入街道和重點園區,協調解決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全區上下形成了良好的發展和服務氛圍。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調研組認為在加快“三大產業”發展和落實“三大產業”政策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和不足,一是發展的數量與質量有異差,存在重目標任務、輕目標質量的現象,在具體工作和項目上,往往會注重目標任務進度,而忽視全面質量,容易造成發展生命力不強、發展后勁不足、稅收貢獻不大的現象;二是招商引資的困難較為突出,在相互發展、相互競爭中,招商選資的難度越來越大,特別是新街口核心區和徐莊軟件產業基地的資源需要通過招商引資來推動發展;三是區街兩級的合力還需進一步加大,有些工作需要街道各自為戰,有些重點項目和特色項目,還需要舉全區之力,作為區級的重點特色和亮點來共同打造。

    三、加快發展“三大產業”實施的幾點建議

    為加快“三大產業”的發展,進一步落實好“三大產業”政策,不斷增強產業發展的質量和速度,根據調研情況,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進一步統一思想,創新發展思路。要進一步認清發展形勢,找出差距,增強憂患意識,充分認識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創新發展思路,破解發展難題,正視面臨的困難和挑戰,緊緊抓住有利發展時機,認真組織落實“三大產業”政策的有效實施,努力創新思路、創新辦法。要堅持科學發展,努力在發展速度和發展質量上下功夫,以高起點、高品質、高增長的要求,進一步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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