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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S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7-0235-02
1 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動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所謂增值,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大于購進商品和取得勞務時所支付的金額,是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創造的新增價值,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流動資產的價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產型增值稅的增值部分實際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其稅基最大,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增值稅除允許扣除流動資產的價值外,還可以扣除固定資產的當期折舊價值,其增值部分實際上相當于國民收入,稅基小于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全部價值,實際上相當于只對消費資料征稅,而生產資料不征稅,因此其稅基最小,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我國2009年1月開始實行的增值稅改革,就是將原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增值稅轉型。
在全社會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的新形勢下,我國推行的增值稅轉型旨在降低企業的稅負,促進宏觀經濟的新一輪增長。其核心內容是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與以前實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稅轉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變:
(1)允許企業新購譬如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并明確:①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均可抵扣;②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③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個人擁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產經營用品計算抵扣進項稅,為堵塞漏洞,規定凡納稅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對企業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用規范的直接抵扣辦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辦法,增量抵扣是指納稅人當年新購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只能在納稅人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稅額中抵扣,沒有新增增值稅額的不允許抵扣,而直接抵扣辦法,納稅人當年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不完的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3)為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在擴大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降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的同時,調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把增值稅的征收率分別由原來的6%和4%統一調低到3%。
(4)與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用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同時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2 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
此次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總的來說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增強了企業的獲利能力,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穩步發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 增值稅轉型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可以增加企業盈利。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購置設備的進項稅額直接抵扣,減少企業稅收支出。雖然同時降低了新增固定資產的折舊提取額造成所得稅有所增加,但總的來說企業利潤還是有所提高的,如購入價值10萬元的設備,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33%,在生產型增值說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1.7萬元,每年的折舊額為1.17萬元,每年可使企業少繳所得稅0.386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3724萬元。在消費型增值稅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0萬元,可少繳增值說1.7萬元,雖然第年折舊額為1萬元,使企業少繳所得說為0.33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0277萬元,比生產型增值稅形式下少0.3447萬元(2.3724―2.0277),但企業總利潤還是增加了1.3553萬元(1.7―0.3447)。
(2)增值稅轉型提升設備當年的現金流量,增值稅轉型最終通過降低產品銷售成本,來提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年,由于企業可以少繳增值稅,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由于增值稅支出的大幅減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現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稅轉型的直接影響,同時投資當年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稅抵扣的影響外,還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作用而使凈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有所增加,因當年投資固定資產對于現金支出的影響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資產。而且,受其影響,融資現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會有所上升。
2.2 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其他方面的影響
(1)有利于促進設備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升級,在原有的增值稅制度下,高新技術企業既要承擔多投固定資產的壓力,又要承擔多繳稅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性,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增值稅轉型可使技術密集型企業、資本密集型企業得到更多進項稅額的抵扣,獲得更多的減稅收入,有利于企業改進技術,采用先進設備提高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產業改造和產業升級,優化產業結構。
(2)有利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在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由于固定資產增值稅額不能抵扣,使許多企業不愿意更新設備,造成設備老化、技術陳舊,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增值稅轉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企業進行投資,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從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同時,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將礦產品增值稅恢復到17%,有利于礦產品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進一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3 增值稅轉型下企業的應對措施
此次增值稅轉型總體上說對我國極大部分企業都是有
利的,但對不同行業、企業的影響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投資額比較大的資本密集型企業,如橡膠制品業、印刷業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業、金屬制品業、紡織業、家俱業、電力、力的生產和供應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等,因這些企業在新稅制下能得到較大額度的進項稅抵扣,因此受益較為明顯。而一些固定資產投入較少的企業,如勞動密集企業、商業企業以及還沒有開征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建筑安裝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等受增值稅轉型的影響相對較小。小規模納稅人在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因將稅率統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勵,獲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業、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特點,抓信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有利時機,采取相應措施,促使企業長期穩步發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加快設備更新、技術改造,進行產品更新換代,以省下更多的資金,增加利潤,擴大生產,同時要注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加強發票管理等內部管理機制,配合增值稅轉型的實施以獲取更大利益,(1)采購固定資產應盡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以外的購進固定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用于自制固定資產(含改擴建、安裝)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才能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政策,如果購進時不能分清固定資產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明確購進固定資產的用途后,再最終決定是否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2)采購固定資產必須選擇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在采購固定資產時,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有兩種,即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時應選擇一般納稅人供貨商,因為這樣才能使我們獲得更多的進項稅抵扣,(2)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因為當期進項稅額只能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將結轉至下期抵扣,所以企業應在出現大量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期購入固定資產,以實現全額抵扣,企業必須對固定資產投資做出財務預算,合理規劃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期分批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以實現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與企業財稅目標的配合。
小規模納稅人要加快商品的生產與銷售,時刻把握政策的變化,根據政策變化搞好生產經營。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2%,這在很大程度上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提供了資金支持。小規模納稅人可利用這些資金加大生產投入力度,擴大經營規模,加速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加快產業升級的步伐。
[關鍵詞]增值稅 固定資產
一、增值稅轉型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0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轉型中,我們通過新老條例的對比可以發現,其中最大的變更莫過于其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購進固定資產,這意味著固定資產長達十多年重復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就將成為歷史,令企業經營者歡欣鼓舞。
此次轉型給我們帶來了思考,作為會計從業人員,我們有必要對此次轉型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探討,我們更應該深入地探討增值稅轉型給我們帶來了什么。
二、增值稅征收類型
依據增值稅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區別在于對購入固定資產價值轉移進入生產經營成本的考慮不同,由此帶來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值價值的不同。
(一)生產型增值稅,既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也不考慮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磨損的那部分轉移價值(即折舊);
(二)收入型增值稅,對于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
(三)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條例中我國增值稅的轉型即為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
三、增值稅轉型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新條例的施行,是什么讓企業經營者如此的歡欣鼓舞?讓我們對新條例施行前后的會計處理作出比較就可見一斑。
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按流轉環節就增值額征稅。即對于每個征收環節,應交納增值稅額=(該環節銷售價格―該環節商品(或應稅勞務)成本)×增值稅稅率=該環節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額。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即成本;V即工資,是勞動者為自己創造的價值;M即剩余價值或盈利,是勞動者為社會創造的價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在條例第十條中規定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C中所包含的固定資產損耗轉移價值將不得作為成本抵扣,這樣增值額為V+M+折舊,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結束時,增值額即為V+M+固定資產買價。而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已經交納了增值稅,銷售環節再次被征收增值稅,企業被重復征稅,由此可以推斷,固定資產比重越大的企業實際稅賦將越高。一些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高新技術設備所占資本比重較大,折舊成本較高,而一些傳統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機器設備較少,折舊成本較低,相比之下,先進技術產業得不到國家在稅收上的支持,嚴重阻礙了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發展。
考慮上述原因,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即購進固定資產。這一項變革經過了東北三省的試點,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國推行,并明確了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這一變革極大地鼓舞了企業經營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經營者。原因在于,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這樣一來,固定資產購置當期即可實現全額增值稅款的補償,雖然固定資產價值不曾完全轉移進入商品成本。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從長期來看,當固定資產折舊完畢時,折舊期企業平均增值額為V+M,但購置當期增值額為V+M―(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0)。這樣就避免了重復征稅,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在資金上的壓力。但是,這種增值稅的征收方式在理論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來應分期攤入的固定資產成本在計算增值稅過程種被一次性地攤入了購置當期,這樣必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應納增值稅額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金額上表現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現倒掛現象,雖然這樣的誤差會隨著固定資產的損耗增加而逐漸抵消,但是免不了讓信息使用者費解。
綜上所述,我國原增值稅與現行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處理上走向了兩個極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收入型增值稅征收方式比較合理,但是這種方式在會計處理上比較麻煩,我們可以予以探討。
四、對施行收入型增值稅的一點看法
收入型增值稅只將固定資產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真實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況,并使計稅依據在稅收與會計處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為可能。其會計處理我們可以這樣,購入固定資產當期,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扣,每一期允許抵扣金額必然與固定資產損耗價值轉移金額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購置當期對進項稅額可以作為遞延稅款借項記錄,然后在各期根據固定資產當期折舊金額計算并結轉記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可依據企業折舊情況計算企業固定資產各期允許抵扣增值稅額,實行稅控。然而,具體實施較為復雜,尚待探討,其實施還需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與努力。
參考文獻:
[1]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供給學派;必要性;效應
1問題的提出
我國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就是從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其實質就是擴大抵扣范圍,即允許抵扣當期購人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我國現行增值稅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及時入庫和穩定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稅作為我國稅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之一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固有的弊端,從經濟層面來看抵扣范圍狹窄不利于刺激企業投資,從政治層面看為政府提供了“印鈔機”導致眾多的經濟犯罪。鑒于此,增值稅轉型問題一直備受關注,而供給學派的核心觀點就是減稅,為此供給學派為我們提供了就業機會和固定設備的更新,從而有利于生產率的提高,意味著每單位生產要素的投入能夠產出更多的商品和勞務,降低了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供給學派認為一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好壞,更多的取決于“供給方面”,即企業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投資的積極性。
2我國增值稅轉型的必要性
從國內外的經濟環境看,“華爾街金融風暴”導致全球經濟減速,外需急劇收縮。出口受到重創。同時國內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國內出現經濟的周期性回調都反映出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不容樂觀。面對我國目前內外夾擊的經濟形勢,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轉型無疑是雪中送炭,在供給方面對經濟的刺激作用將是巨大的,巨大的投資乘數效應將會彌補轉型后政府財政的稅收收入,提高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帶動企業固定設備的更新換代和產業升級,從而帶來較高的就業率和生產率,最終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消除這次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增長的阻礙。
客觀地說,增值稅轉型的契機已成熟。經濟過熱的風險悄然降溫之際。減稅呼聲中的全國范圍內的增值稅改革已浮出水面。我國目前減稅呼聲此起彼伏,國內外減稅潮流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強大的推動力,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所得稅等備受期待,這些減稅政策無疑比政府投資更能夠促進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和效率,在金融危機肆虐的關頭更能帶動經濟的增長。
此外,我國目前的財政承受能力也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完全可以消化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所減少的收人。在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時間里,我國財政收入連續上了幾個臺階,較輕松地實現從2萬億元到5萬億元的大幅度跨越。同時,新企業所得稅巳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國實行,增值稅全面轉型也錯開了企業所得稅這項大的稅制改革,大大減輕了財政壓力。
3我國增值稅轉型的效應
從供給學派的觀點來推斷,在我國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具有拉動投資的效應,對微觀層面的企業和宏觀層面的國家經濟都會產生深遠的意義。
3.1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微觀主體的影響
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全國范圍內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徹底抵扣固定資產所支付稅金,這一轉型對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企業影響最為劇烈。對勞動密集毅企業的影響較為平緩。
同時,增值稅轉型對不同規模企業所產生的意義有著天壤之別。適用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改革后這些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會普遍下降,而規模小、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由于是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不抵扣進項稅額。其增值稅負擔不會因轉型改革而降低,因此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扶植小規模納稅人健康成長。
3.2增值稅轉型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從供給學派的觀點來看。增值稅轉型對宏觀經濟的意義表現在增值稅轉型后,有利于企業增加投資。而投資的增加有利于生產率的提高,生產率的增長導致了更多產品的供給,而更多的供給會導致更多的需求和消費,當消費和投資的增加會增加國民收入,國民收入的增加會帶來經濟的增長,因此增值稅轉型會帶來經濟的增長和市場環境的穩定。
宏觀經濟的穩定增長是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礎,反過來,增值稅的轉型也會對宏觀經濟產生重要影響。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設備購人方可用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間接降低固定資產取得的成本,提高企業盈余水平,這將帶來企業所得稅的增加和投資拉動GDP兩方面的正效應。從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試點政策的實施情況來看,根據8005年統計數據顯示,東北地區國內增值稅收人為955.8億元,而增值稅轉型試點直接影響東北地區增值稅收人減收32.36億元,占東北地區全年國內增值稅收人的3.4%,只占全口徑稅收收入的1%左右,并沒有造成稅收收入的大幅下降,實際上稅收總量仍然保持較高的增速。新晨
3.3增值稅轉型對市場穩定的影響
用菲利普斯曲線來分析宏觀市場的穩定,可以發現增值稅轉型對于宏觀市場穩定的影響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即:通貨膨脹率和失業率。首先從失業率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增值稅的轉型從總體上會降低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投資成本,促進企業的投資的增加,而投資的增加則代表著更多生產單位的出現,從而增加了對于勞動力的需求,降低了失業率。另一方面,隨著企業固定設備的更新換代,對于勞動力索質的需求也會上升,也許在現階段來看對于失業率并不會起促進作用,但是從長期來看隨著勞動力素質的提高,并不僅僅會是對失業率有促進,同時還會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并且會促進我國生產方式從勞動密集型產業向資本密集型產業的過度。因此,從整體上來說。增值稅的轉型不僅僅是給我們帶來失業率的下降,而是在失業率下降過程中,帶來了勞動力素質的上升。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
1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動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所謂增值,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大于購進商品和取得勞務時所支付的金額,是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創造的新增價值,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流動資產的價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產型增值稅的增值部分實際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其稅基最大,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增值稅除允許扣除流動資產的價值外,還可以扣除固定資產的當期折舊價值,其增值部分實際上相當于國民收入,稅基小于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全部價值,實際上相當于只對消費資料征稅,而生產資料不征稅,因此其稅基最小,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我國2009年1月開始實行的增值稅改革,就是將原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增值稅轉型。
在全社會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的新形勢下,我國推行的增值稅轉型旨在降低企業的稅負,促進宏觀經濟的新一輪增長。其核心內容是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與以前實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稅轉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變:
(1)允許企業新購譬如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并明確:①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均可抵扣;②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③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個人擁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產經營用品計算抵扣進項稅,為堵塞漏洞,規定凡納稅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對企業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用規范的直接抵扣辦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辦法,增量抵扣是指納稅人當年新購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只能在納稅人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稅額中抵扣,沒有新增增值稅額的不允許抵扣,而直接抵扣辦法,納稅人當年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不完的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3)為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在擴大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降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的同時,調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把增值稅的征收率分別由原來的6%和4%統一調低到3%。
(4)與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用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同時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
此次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總的來說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增強了企業的獲利能力,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穩步發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稅轉型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可以增加企業盈利。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購置設備的進項稅額直接抵扣,減少企業稅收支出。雖然同時降低了新增固定資產的折舊提取額造成所得稅有所增加,但總的來說企業利潤還是有所提高的,如購入價值10萬元的設備,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33%,在生產型增值說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1.7萬元,每年的折舊額為1.17萬元,每年可使企業少繳所得稅0.386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3724萬元。在消費型增值稅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0萬元,可少繳增值說1.7萬元,雖然第年折舊額為1萬元,使企業少繳所得說為0.33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0277萬元,比生產型增值稅形式下少0.3447萬元(2.3724—2.0277),但企業總利潤還是增加了1.3553萬元(1.7—0.3447)。
(2)增值稅轉型提升設備當年的現金流量,增值稅轉型最終通過降低產品銷售成本,來提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年,由于企業可以少繳增值稅,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由于增值稅支出的大幅減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現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稅轉型的直接影響,同時投資當年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稅抵扣的影響外,還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作用而使凈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有所增加,因當年投資固定資產對于現金支出的影響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資產。而且,受其影響,融資現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會有所上升。
2.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其他方面的影響
(1)有利于促進設備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升級,在原有的增值稅制度下,高新技術企業既要承擔多投固定資產的壓力,又要承擔多繳稅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性,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增值稅轉型可使技術密集型企業、資本密集型企業得到更多進項稅額的抵扣,獲得更多的減稅收入,有利于企業改進技術,采用先進設備提高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產業改造和產業升級,優化產業結構。
(2)有利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在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由于固定資產增值稅額不能抵扣,使許多企業不愿意更新設備,造成設備老化、技術陳舊,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增值稅轉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企業進行投資,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從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同時,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將礦產品增值稅恢復到17%,有利于礦產品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進一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轉3增值稅轉型下企業的應對措施
此次增值稅轉型總體上說對我國極大部分企業都是有利的,但對不同行業、企業的影響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投資額比較大的資本密集型企業,如橡膠制品業、印刷業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業、金屬制品業、紡織業、家俱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等,因這些企業在新稅制下能得到較大額度的進項稅抵扣,因此受益較為明顯。而一些固定資產投入較少的企業,如勞動密集企業、商業企業以及還沒有開征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建筑安裝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等受增值稅轉型的影響相對較小。小規模納稅人在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因將稅率統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勵,獲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業、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特點,抓信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有利時機,采取相應措施,促使企業長期穩步發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加快設備更新、技術改造,進行產品更新換代,以省下更多的資金,增加利潤,擴大生產,同時要注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加強發票管理等內部管理機制,配合增值稅轉型的實施以獲取更大利益,(1)采購固定資產應盡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以外的購進固定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用于自制固定資產(含改擴建、安裝)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才能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政策,如果購進時不能分清固定資產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明確購進固定資產的用途后,再最終決定是否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2)采購固定資產必須選擇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在采購固定資產時,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有兩種,即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時應選擇一般納稅人供貨商,因為這樣才能使我們獲得更多的進項稅抵扣,(2)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因為當期進項稅額只能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將結轉至下期抵扣,所以企業應在出現大量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期購入固定資產,以實現全額抵扣,企業必須對固定資產投資做出財務預算,合理規劃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期分批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以實現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與企業財稅目標的配合。
小規模納稅人要加快商品的生產與銷售,時刻把握政策的變化,根據政策變化搞好生產經營。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2%,這在很大程度上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提供了資金支持。小規模納稅人可利用這些資金加大生產投入力度,擴大經營規模,加速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加快產業升級的步伐。
關鍵詞: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稅負;固定資產投資
1增值稅以法定扣除項目為標準的劃分
從世界各國所實行的增值稅來看,以法定扣除項目為標準來劃分,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國際上通行的規定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按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價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顯然這三種對固定資產價值扣除的不同處理方法,使三種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所包括的范圍大不一樣,生產型增值稅稅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最小。從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可以看出,生產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實質上是對生產過程的固定資產耗費支出部分進行了重復課征,雖保證了財政收入的穩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課稅,導致抑制投資的現象。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額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額與其折舊額相配比。它能夠避免重復課稅,符合增值稅的理論要求,但是收入型增值稅不能與發票抵扣制度管理相結合。消費型增值稅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復課稅,有利于鼓勵廠商投資,因而倍受各國推崇,也是我國增值稅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標。
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稅負及固定資產投資影響的理論分析
2.1增值稅轉型對企業間接稅稅負影響
增值稅轉型對企業間接稅稅負的影響主要是指對增值稅稅負的影響。實施增值稅轉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的實際稅負,同時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條件下,由于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也就是當期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價值不能從計算增值稅的稅基中扣除,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情況下,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夠在發生的當期抵扣,相對于轉型前來說企業的稅負得到降低,從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具體分析如下:
增值稅應納稅額T=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其中:銷項稅額=銷售額PQ×法定名義稅率t
進項稅額=購進額Cq×扣除率b
那么,增值稅額T作為銷售價格P,銷售量Q、稅率t、購進價C、采購量q和扣除率b的函數:T=PQt-Cqb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購進原材料和產出品之間存在一個穩定的比例關系,即Q=λq而且銷售的產品和購進原料的價格間存在一個固定的比價即C/P=β,增值稅實際稅率=納稅額T/銷售收入PQ,由此可以推出:增值稅實際稅率r=t-(β/λ)×b
從理論上看,影響某個行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率的原因可能有三個:名義增值稅稅率、企業銷售額和買價的比值β/λ、抵扣率。在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越多,準予抵扣的進項稅就越大,即進項扣除率b與新增固定資產S存在正向變動的關系,b=αS,則有r=t-(β/λ)αS
上式表明了在消費型增值稅下,增值稅的稅率與新增固定資產比例成反向變動的關系。
2.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直接稅稅負影響
增值稅轉型對直接稅稅負的影響主要是指企業所得稅稅負。
在生產型增值稅下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包括以下幾部分:固定資產的購買價格P、購買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增值稅費用T以及運費M和運費N的增值稅等即:
S=P+T+M+N
在消費型增值稅情況下,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增值稅和其運費的增值稅可以抵扣,那么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
S=P+M
兩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稅稅制下,在購買固定資產的當期,企業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有所不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較生產型增值稅小,那么在固定資產折舊期間,消費型增值稅的每期折舊比生產型增值稅低,這使得企業在折舊期間的利潤增加,從而繳納的所得稅增加。
2.3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影響
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影響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分析如下例:
假定企業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設備的價格為c(不含增值稅),增值稅的稅率17%,其所含的增值稅為c×17%,固定資產使用期限為n年,稅法規定按直線法提折舊,殘值為0,貼現率i,所得稅稅率25%,該投資方案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計算的現金凈流量分別為NPV1和NPV2。現金凈流量是決定企業投資與否的一個綜合指標。所謂現金凈流量,在投資決策中是指一個項目引起的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若投資項目的現金凈流量小于0,則該項目的預期收益率小于貼現率,因此該方案往往被拒絕,反之則接受。消費型增值稅相對生產型增值稅而言,對企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現金流量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可以從當期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使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減少,相當于等量的現金流入;其次,由于固定資產原值不包含稅款,每年計入生產成本提取的折舊相應減少,在銷售額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增加,繳納的所得稅相應增加,相當于等量的現金流出。兩種不同類型的增值稅對該投資方案的影響取決于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的數量關系。若前者大于后者,企業現金凈流量增加,激勵投資;若前者小于后者,企業現金凈流量減少,抑制投資。兩者計算的現金凈流量如下表所示(假定采用兩種不同類型的增值稅,企業每年的銷售數量、產品價格不變)。
在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當期購買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在當期銷項稅金中可以一次全部得到抵扣。因此,企業當期購買的固定資產越多,企業當期抵扣的稅金就越多。在銷項稅金一定的情況下。企業所納稅金就越少。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相當于把按流轉全額征稅下由投資品負擔的稅款轉移給實行增值稅下的消費品負擔,這就大大降低了投資品的成本。在總收益一定時,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資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資、擴大投資需求。企業當期稅負越低,為企業擴大投資增加了財力來源,將會起到刺激全社會投資總量增加的作用。同時由于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投資當年,經營現金流由于增值稅支付的大幅減少而有所上升,而經營現金流的增加對固定資產的投資會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
增值稅轉型在促進投資總量增加的同時,還可以起到鼓勵投資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條件下,由于企業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業或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價值占其外購生產資料價值的比重有所區別的情況下,這一增值稅政策實際就是一種行業差別稅收政策,即生產型增值稅下,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重復征稅程度要高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從各產業特點看,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往往屬于資本和技術密集型企業,而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正是我國現階段著力推動和發展的產業.故生產型增值稅的這一效應與鼓勵科技進步的世界發展趨勢是相違背的,也不利于我國基礎產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升級。增值稅的轉型糾正了行業差別的增值稅政策,有利于調動企業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可以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3增值稅轉型試點情況
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國家在東北地區的部分行業率先進行了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試點,允許企業從當年7月1號以后購入機器設備投資中所含的增值稅款,在繳納增值稅的時候予以扣除。2004年,東北三省共認定增值稅轉型企業40306戶,占東北三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登記總戶數的32%。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裝備制造業(19429戶)、農產品加工業(9060戶)和石油加工業(7945戶)三大行業,占總戶數的90%。2004年認定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5.34億元,進項稅額15.76億元,占投資額的5.2%,實際抵、退12.58億元,占進項稅額的79.8%。
增值稅轉型使得企業稅負降低、固定資產投資增加從一定程度上促進東北經濟的發展,2004年東北三省生產總值達到15133.9億元,同比增長12.3%,增幅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8%,規模工業企業共完成增加值4870億元,比2003年增長19.7%,是連續多年以來增長速度最快的一年;規模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1328億元,同比增長35.5%;在吸引外資方面成果十分顯著,達到59.4億元,同比增長83.6%,高于全國平均水平70個百分點。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實施激發了轉型企業的活力,使其得到了進行擴大再生產的良好機會,通過轉型企業的市場規模的擴大,將帶動投資需求的增加,及工資水平的上漲,乃至整個社會的生產與消費,實現良性循環。
同時增值稅轉型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轉型企業的認定存在較大的困難;由于采用增量抵扣的制度,使得很多企業從理論上能夠享受退稅但由于沒有增量而實際無法享受到稅收政策帶來的優惠,所以增值稅轉型并沒有使大多數滿足條件企業的稅負得以降低。
4結束語
當前經濟形勢下刺激投資、擴大內需、要求產業結構優化已成為必然趨勢,同時由于國際化進程的推進,要求企業以更強的競爭力進入國際市場,而我國的生產型增值稅的這種抑制投資,阻礙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的缺點削弱了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造成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所以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已是大勢所趨。
參考文獻
[1]郁陽剛,萬義平.增值稅改革的影響分析[J].經濟分析,2005,(3).
1轉型后納稅人銷售舊貨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1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進行稅額的情況如下: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通知明確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對于前述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2轉型前納稅人銷售舊貨分以下幾種情況: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文件,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存在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 F240
[文獻標識碼] B
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時,我國開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2004年7月1日起,我國將東北三省作為增值稅轉型試點,在制造業、石油化工等八個行業展開。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為保證增值稅與其他流轉稅的銜接,不僅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一、我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意義
(一)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
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以后,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可以進行抵扣,避免了重復征稅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同時,也有利于增加我國產品的競爭力。據統計,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使得我國產品與國外產品在成本上有較大差距,因此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會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二)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的負擔
改革前,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是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改革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統一調到3%。由于我國小規模納稅人眾多,很難分清其所屬的行業,因此統一調至3%,不僅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而且還避免了需要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屬于工業還是商業的困難。
(三)有利于可持續發展
礦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了17%,這樣有利于節約資源、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雖然增值稅稅率有所提升,但是礦產品企業可抵扣固定資產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以至于礦產品企業所承受的負擔不會太過沉重。
二、我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產生的影響
(一)對國家財政收入的影響
增值稅轉型改革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據資料顯示,2009年稅收總收入達到了59514.7億元,與去年相較增長了9.8%;其中增值稅總額達到了18481.24億元,約占全年收入總額的31.1%,與去年相比增長了2.7%;企業所得稅總額為11534.45億元,與去年相比增長了3.2%。雖然各項稅收收入都有所增長,但是增加的幅度與以前年度相比都有相應的減少。增值稅在稅收總額中占據很大的分量,在09年的前八個月增值稅顯示出了下滑的趨勢,下滑的原因與工業增加值下降、CPI指數下跌以及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減效應有關。不過由于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取消了企業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的退稅政策,對國家財政收入具有增加效應,相應的沖銷一部分減效應。
(二)對投資的影響
降低企業稅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投資。例如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選擇的是東北三省,增值稅轉型改革前,東北三省的投資都相對落后,尤其是黑龍江省的投資增長率是三省中最低,并且低于三省投資率的平均水平。增值稅轉型改革實行后,東北三省的整體水平都有所上漲,并一直保持穩定的狀態。
(三)對就業的影響
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就業有積極的作用。我國是人口大國,就業問題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也一直備受關注。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實施可以促進投資,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增長,無疑會擴大就業。從長遠來看,降低稅負可以降低企業產品的邊際成本,降低產品價格,增加消費需求,對擴大就業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主體方面
稅務機關對納稅主體的資格審查方面有所欠缺,更待于進一步的完善。在審查過程中,所涉及到對企業行業認證、銷售額認證等,都存在一定的難度,稅務機關的工作有很大的不便。
(二)管理增值稅發票方面
自我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以來,管理增值稅發票的壓力不斷加大,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力度也隨之不斷加強,但是由于諸多的限制,致使增值稅發票存在的問題較多。目前稅務機關都是采取憑票抵扣的辦法,所以很多企業中都存在偽造、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現象,這些偷稅漏稅行為很難從根源上杜絕,尤其是在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后,此現象更加嚴重,需要不斷完善增值稅發票管理體制。
(三)存量固定資產方面
存量固定資產的抵扣問題一直是學者們所探討的重要問題,新制度規定存量固定資產是不允許抵扣的,這一規定帶來了許多問題:第一,與消費型增值稅原則相悖。消費型增值稅相對生產型增值稅最大的優點就是減輕了企業的稅負,避免重復征稅問題。而以前購買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沒有抵扣還是以折舊的方式增加到產品成本中,違背了消費型增值稅的原則;第二,轉型前后固定資產的計價基礎不一致。在增值稅轉型改革前,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中包含了增值稅部分,使得其與轉型后固定資產的計價基礎不一致;第三,不利于企業兼并。被兼并的企業存量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所以使得新購固定資產成為更有利的方式,準備兼并的企業有可能會放棄兼并;第四,阻礙老企業的發展。一般老企業中所含的存量固定資產都要比新企業多很多,而存量固定資產并沒有在新制度優惠范圍之內,所有新企業在此方面會有較大的優勢,老企業也因此稅負較重。
(四)無形資產方面
無形資產并沒有在進項稅抵扣范圍之列,所以不能促進企業的研發以及創新方面的發展。消費型增值稅相較于生產型增值稅雖有較多的優勢,但是優惠范圍還只涉及到了新購固定資產并未包含無形資產,在此方面應該不斷完善。
(五)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企業,該類企業主要是以技術開發為主,而在技術方面的費用也占企業總成本的大部分,尤其是研發人員、技術人員等的工資費用也占了其中絕大部分。新制度對固定資產較少的高新技術企業并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人力資源費用并不能抵扣,所以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相對其他企業來說較重,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四、完善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建議
(一)允許存量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
存量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允許抵扣會減輕我國的財政壓力,但是同時也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所以本文建議可以將存量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列入增值稅抵扣范圍,不過這樣做會大大增加我國的財政壓力,可以通過以下兩種辦法增加財政收入。第一,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目前,我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包括了銷售或者進口貨物以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然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也包括了提供勞務,所以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難度很大,會造成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為了解決這種問題以及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可以先將交通運輸業以及建筑業這兩大比較有爭議的行業列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內,之后可以再慢慢擴展至其他行業。據資料顯示,西方國家自上世紀90年代就日益開始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工業、農業等都在增值稅征收之類。并且可以將營業稅與增值稅合并,減少因界定問題而產生的偷稅漏稅行為;第二,增加新稅種。例如可以增加遺產稅、證券交易稅以及社保稅等,據此來減輕財政壓力。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與我國經濟的發展是息息相關的,為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應該對其采取稅收優惠政策。首先,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允許扣除,進而鼓勵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其次,企業上市初期或者研發過程產生的中間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加快出口產品的退稅速度,盡量將增值稅率控制在較低水平。最后,可以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不僅可以照顧高新技術企業,小企業也得到了優惠。國家應該在稅收機制上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三)加強稅收管理水平,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在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對相關部門的稅收管理水平的要求提高,并且也需要稅收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這樣才可控制偷稅漏稅行為。很多企業都會利用多種手段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例如有些企業會利用假重組方式享受優惠,或者將存量固定資產出售給下屬企業使存量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并且,應注重對稅務人員在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方面的培養,確保其熟悉業務、執法公正,保證新制度的實施,市場的健康發展。
五、結束語
生產型增值稅不僅違背了公平性原則,對企業的發展存在負面作用,并且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所以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實施是必要的。消費型增值稅有較多的優勢,但是在很多方面也存在不足,不斷完善稅收制度,克服其存在的問題,是當下我們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
[參 考 文 獻]
[1]程勇.增值稅轉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商界,2010(4)
[2]董再平,楊清源.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影響分析[J].會計之友,2009(15)
[關鍵詞]增值稅固定資產
一、增值稅轉型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0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轉型中,我們通過新老條例的對比可以發現,其中最大的變更莫過于其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購進固定資產,這意味著固定資產長達十多年重復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就將成為歷史,令企業經營者歡欣鼓舞。
此次轉型給我們帶來了思考,作為會計從業人員,我們有必要對此次轉型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探討,我們更應該深入地探討增值稅轉型給我們帶來了什么。
二、增值稅征收類型
依據增值稅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區別在于對購入固定資產價值轉移進入生產經營成本的考慮不同,由此帶來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值價值的不同。
(一)生產型增值稅,既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也不考慮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磨損的那部分轉移價值(即折舊);
(二)收入型增值稅,對于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
(三)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條例中我國增值稅的轉型即為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
三、增值稅轉型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新條例的施行,是什么讓企業經營者如此的歡欣鼓舞?讓我們對新條例施行前后的會計處理作出比較就可見一斑。
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按流轉環節就增值額征稅。即對于每個征收環節,應交納增值稅額=(該環節銷售價格—該環節商品(或應稅勞務)成本)×增值稅稅率=該環節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額。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即成本;V即工資,是勞動者為自己創造的價值;M即剩余價值或盈利,是勞動者為社會創造的價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在條例第十條中規定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C中所包含的固定資產損耗轉移價值將不得作為成本抵扣,這樣增值額為V+M+折舊,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結束時,增值額即為V+M+固定資產買價。而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已經交納了增值稅,銷售環節再次被征收增值稅,企業被重復征稅,由此可以推斷,固定資產比重越大的企業實際稅賦將越高。一些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高新技術設備所占資本比重較大,折舊成本較高,而一些傳統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機器設備較少,折舊成本較低,相比之下,先進技術產業得不到國家在稅收上的支持,嚴重阻礙了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發展。
考慮上述原因,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定中,取消了第一項,即購進固定資產。這一項變革經過了東北三省的試點,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國推行,并明確了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這一變革極大地鼓舞了企業經營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經營者。原因在于,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這樣一來,固定資產購置當期即可實現全額增值稅款的補償,雖然固定資產價值不曾完全轉移進入商品成本。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從長期來看,當固定資產折舊完畢時,折舊期企業平均增值額為V+M,但購置當期增值額為V+M—(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0)。這樣就避免了重復征稅,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在資金上的壓力。但是,這種增值稅的征收方式在理論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來應分期攤入的固定資產成本在計算增值稅過程種被一次性地攤入了購置當期,這樣必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應納增值稅額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金額上表現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現倒掛現象,雖然這樣的誤差會隨著固定資產的損耗增加而逐漸抵消,但是免不了讓信息使用者費解。
綜上所述,我國原增值稅與現行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處理上走向了兩個極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收入型增值稅征收方式比較合理,但是這種方式在會計處理上比較麻煩,我們可以予以探討。
四、對施行收入型增值稅的一點看法
收入型增值稅只將固定資產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真實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況,并使計稅依據在稅收與會計處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為可能。其會計處理我們可以這樣,購入固定資產當期,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扣,每一期允許抵扣金額必然與固定資產損耗價值轉移金額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購置當期對進項稅額可以作為遞延稅款借項記錄,然后在各期根據固定資產當期折舊金額計算并結轉記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可依據企業折舊情況計算企業固定資產各期允許抵扣增值稅額,實行稅控。然而,具體實施較為復雜,尚待探討,其實施還需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與努力。
參考文獻:
[1]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裝企業提供工程安裝過程中涉及的設備、材料,部分客戶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建安企業是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法提供混合銷售業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產生了增值稅鏈條斷裂的矛盾。如滿足客戶要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許多建安企業在現有性質和業務模式下,必然要求設備材料與勞務在形式上和實質上發生分離:
(一)形式上分離,是指必然要求工程承包模式變為分簽設備材料銷售合同和勞務承包合同;
(二)實質上分離,是指甲供設備或材料,建筑公司僅剩勞務承包模式。
對形式上的分離來講,由于銷售和勞務對象均為一人,而且,很多建安企業提供的設備材料價值往往超過兩者合計總價值的50%。因此,按增值稅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以及國稅部門一貫做法,取得的全部收入極有可能被主管國稅部門判定為全額并計繳納增值稅。即使不存在以上風險,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對于應征增值稅的設備材料又增加了一道營業稅,重復征收了流轉稅,加重稅負。
對實質上的分離來講,僅剩勞務承包模式,不僅會使企業產值規模大幅縮小,影響營業資質。此外,最關鍵的是還會使工程利潤空間變窄。
因此建安企業就要做好應對增值稅轉型的稅務籌劃,以應對部分客戶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盡量減少增值稅轉型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對客戶增值稅抵扣問題的分析
在實務中,我們發現建安企業的相關客戶即使能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問題,原因是本次增值稅轉型并非完全意義上的消費型:
(一)《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以及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因此,增值稅納稅人仍不包括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行業的企業。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實施細則》對不動產的概念也予以明確,第二十三條中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通過客戶增值稅抵扣問題的分析,建安企業可以明確以下問題:
1、建安企業涉及的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行業的客戶沒有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要。
2、工程中明確屬于不動產的在建工程,客戶也沒有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要。
3、建安企業應判斷工程最終竣工后,屬于建筑物組成部分或其附屬設施的,應該提前與客戶做好協商和溝通,說服其沒有必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導致成本增加以及多抵扣導致偷稅的風險。
三、可供選擇的方案
建安企業要滿足部分客戶獲取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要求,理論上有以下方案可供選擇:
(一)分開納稅
建安企業對合同涉及的設備、材料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繳納營業稅。該方式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做到:(1)根據《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分別核算的兼營行為。
(二)全額繳納增值稅
改變行業性質,變成銷售為主、安裝為輔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優點是:(1)能向客戶完全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2)能將增加的稅負轉嫁給對方企業,不影響建安企業利潤空間。
缺點是:(1)稅務上操作性不強,建安企業屬于法定營業稅納稅人;(2)即使可行,若毛利較高則造成稅負過高;(3)客戶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未必能抵扣;(4)扣繳分包方營業稅存在流轉稅沖突。
(三)分離設備材料
分離設備材料,是指將設備和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業變為純勞務型企業,包括形式上分離和實質上分離。
形式上分離,是指設備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業的關聯方(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優點是:(1)關聯方能向客戶提供設備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關聯方之間可以轉移收入,能較大限度保留整體的利潤空間。缺點是:(1)由于剝離設備材料,產值可能大幅縮水,導致企業資質年檢受到影響;(2)存在關聯方間定價是否公允的涉稅風險;(3)利潤空間暴露,利潤可能下降。(4)營業稅稅負并無過多減輕。
實質上分離,是指設備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過建安企業關聯方采購。該方式不利之處顯而易見:(1)建安企業,包括關聯方,整體產值大幅縮水,企業資質年檢受到影響;(2)導致許多建安企業成為純勞務型企業,無利可圖。
(四)僅分離設備
僅分離設備,是指將設備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業成為提供勞務和材料的企業,也包括形式上分離和實質上分離。
形式上分離,是指設備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業關聯方采購。優點是:(1)關聯方能向客戶提供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利潤空間。缺點是:(1)產值和利潤受到一定影響;(2)存在關聯方間定價是否公允的涉稅風險。
實質上分離,是指設備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過建安企業關聯方采購。缺點:(1)設備分離,產值和利潤受到影響,但比較保留勞務和材料,所受影響次之;(2)仍無法提供包括材料在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分離出實體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原理是建安企業分離出實體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兩者根據稅負條件和其他要求,經營各自的工程業務,前提條件是分離實體也能取得相應的建安資質。
該方案思路如下:(1)測算企業各類工程的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2)保留母公司的營業稅納稅人性質,同時成立一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子公司,性質為銷售設備材料為主、安裝為輔的商貿企業;(3)子公司經營增值稅稅負較輕或稅負相當的工程業務;(4)母公司繼續經營營業稅稅負較輕的工程業務。新增工程業務,根據稅負測算,并與客戶充分溝通,來選擇經營主體。
該方案優點:(1)解決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稅抵扣憑證矛盾;(2)關聯方之間轉移收入,能較大限度保留整體的利潤空間。缺點:(1)如果建安企業各項目毛利均較高,稅負可能增加;(2)存在關聯方間定價是否公允的涉稅風險。(3)對母公司而言,如果對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不能提供,但由于稅負較輕,可以與客戶協商來解決。
由于建安企業客戶的不確定因素較多,以及企業特點較多,因此建安企業可以通過與客戶的溝通、協商以及企業實際情況來選擇方案以應對增值稅轉型。
四、案例
(一)企業基本情況
某國有控股公司,下屬獨立核算省內兩家獨立核算分公司。集團及分公司主要從事電力施工安裝、咨詢等,2009年集團預計能實現收入約為10億元,該集團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勞務費產值約4.9億元,設備費產值2.8億,材料產值2.3億)。成本約8.83億元(其中勞務成本3.95億,外包費用1億,設備成本2.67億,材料成本2.21億)。增值稅轉型后,客戶紛紛與該公司商討,希望能取得有關設備、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公司聘請注冊進行專項咨詢籌劃,稅務師了解情況如下:
(1)公司擁有相對固定的客戶,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集團進行簽訂總包合同,主體工程由分公司負責工程施工及設備購置及安裝。
(2)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該企業所在省份也相關文件,列舉了設備名單。
(3)總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為設備及建安勞務,分別簽訂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設備材料,均有負責施工的分公司購買,沒有自產設備材料。 (5)工程所需材料除合總包合同中列明的設備材料外,客戶還自己采購設備材料用于工程。
(二)納稅現狀
該公司目前主營業務按建筑業3%全額繳納營業稅。稅務師通過分析后認為該公司營業稅納稅方面存在三個主要問題:
(1)未充分利用稅法規定,造成多計營業稅計稅依據。依據財稅[2003]16號文相關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文件列舉設備價值。但目前該公司在繳納營業稅時,未扣減稅法規定的相關設備價值。
(2)營業稅計稅依據,未包括客戶自供材料的價值部分,存在較大涉稅風險。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建設方提供的材料價值也應包括在營業額當中計算營業稅。
(3)工程安裝收入中包括設備材料,設備材料的價值大于安裝價值,二者之比超過約50%,因此,按《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該公司存在取得的全部收入極有可能被主管國稅部門判定為全額并計繳納增值稅的稅務風險。
(三)方案籌劃
(1)對客戶增值稅抵扣問題的分析
分析企業的各項工程,發現客戶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問題。1.用戶電力工程、輸變電工程滿足增值稅實施細則中有關不動產的定義。因此,這些工程最終竣工后,是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2.電力工程、輸變電工程中的塔、井、架、棚、管道、涵洞、平臺等均屬于建筑物,而這些建筑物上的輸電線路不能與這些建筑物分離,最終是這些建筑物的組成部分,或附屬設施;3.大修理工程,涉及到線路的更換、改道等,實質上應屬于不動產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的范疇。
因此,公司應與國稅部門、客戶做好協商,在簽訂合同前,明確哪些工程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2)方案選擇
第一個方案:分開納稅。由于該公司設備材料均為外購,不滿足自產條件,在總包的情況下,不能分開納稅。對于兼營來說,由于銷售和對象均為一人,是混口銷售,只能納一種流轉稅。因此,該方案不可行。
第二個方案:全額繳納增稅。企業將變成銷售為主,安裝為輔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對企業發展不利,該公司不愿意考慮該方案。
第三個方案:剝離設備材料,由于該公司在行業中有壟斷地位,設備材料與安裝工程分簽后,仍保留由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采購,由控股子公司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分開簽后,該公司估計可能失去3%的利潤空間。
分離前:應交營業稅=(10-1)×3%=0.27億
城建稅及附加=0.27×(7%+3%)=0.03億
毛利=10-8.3-0.27-0.03=1.40億
剝離后:母公司應交營業稅=(4.9-1)×3%=0.12億
城建稅及附加=0.12×(7%+3%)=0.01億
毛利=[(4.9-3.95)-0.12-0.01]×(1-0.03)=0.80億
控股子公司應交增值稅=(5.1/1.17-4.48/1.17)×17%=0.09億
城建稅及附加=0.09×(7%+3%)=0.01億
毛利=[(5.1-4.48)/1.17-0.07]×(1-3%)=0.51億
二者比較:
毛利減少=1.4-(0.80+0.51)=0.09億
稅負減少=0.27+0.03-(0.09+0.01+0.12+0.01)=0.07
合計損失0.02億。
但是該方案,按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甲供材料部分仍須繳納營業稅。
理論上該公司另外應交營業稅2.21×0.03=0.07億,城建稅及附加=0.07×(7%+3%)=0.007億。
因此,理論上損失合計0.02+0.07+0.007=0.097億元。
第四個方案:僅剝離設備。在簽訂合同時,母公司仍保留材料和勞務部分,設備采用甲供形式,但由控股子公司提供。但采用該方案需要協商客戶不獲取材料部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分開簽后,該公司估計可能失去勞務材料部分2%的利潤空間。
剝離后:母公司應交營業稅=(7.2-1)×3%=0.19億
城建稅及附加=0.19×(7%+3%)=0.02億
毛利=[(7.2-6.16)-0.19-0.02]×(1-0.02)=0.82億
控股子公司應交增值稅=(2.8/1.17-2.67/1.17)×17%=0.02億
城建稅及附加=0.02×(7%+3%)=0.002億
毛利=[(2.8-2.67)/1.17-0.002]×(1-2%)=0.11億
與原模式比較:
毛利減少=1.4-(0.82+0.11)=0.47億
稅負減少=0.19+0.02-(0.02+0.002)=0.18億
合計損失=0.47-0.18=0.29億。
第五個方案,分離出實體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該企業工程種類比較單一,不適用該方案。
從以上各個方案的分析,該公司采用第三個方案相對來說損失較少,但也會存在不少缺點,如母公司的營業額會大幅下降,可能影響到資質年檢。因此該企業根據自身的特點、與客戶的關系、各類的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質等特點,來籌劃應對增值稅轉型對自身影響的方案。
五、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