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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動監控平臺已被淘汰,但仍在使用問題;
公司現已逐步開展淘汰移動監控平臺的工作,所剩的還未淘汰的少量車輛公司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快淘汰更新工作,盡快完成對移動監控平臺的替換工作。
二、公司使用的河南迅靈監控平臺未入圍全省營運服
務商;
公司將和河南迅靈營運服務商聯系、協調相關事宜,并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進展。
三、監控管理人員對監控平臺操作業務不熟練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對監控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進行作業,加強監控管理工作,保障車輛的行駛安全。
近年來,一些基層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因“失職瀆職”而被司法機關立案追責、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而被司法機關裁決撤銷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既反映了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溝通銜接不夠,也反映出基層部門及其安全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和執法不規范。
主要問題
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過程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超越職權實施行政執法。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過程中,有的對發生安全事故的醫院、學校、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組織或村民實施處罰;有的將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進行生產的行為作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實施處罰;有的地方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未經政府授權,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存在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企業實施處罰;甚至有的對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二是對非法、違法和違規行為辨別不清。將非法經營的加油站按正常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處罰;將煙花爆竹企業改造提升或礦山企業改擴建期間組織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進行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非法、違法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政府重點建設項目來推進;對邊建設邊使用或邊技改邊生產的礦山企業視而不見,甚至還下達生產任務。
三是不能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對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卻依照部門規章規定實施處罰。如對非法經營成品油、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行為,本應依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實施處罰,卻以員工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違法行為,依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處以5 000元罰款;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經營單位,應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四是存在違法執法現象。首先是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就直接實施經濟處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首先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實施執法過程中,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外,任意降低處罰數額實施處罰;再次是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未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或事故調查報告未經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就實施了行政處罰。
五是行政執法程序不閉合。對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監察或檢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環節,未依法及時責令治理整改;對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違法案件未及時依法移送;對應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重大處罰事項,未經集體研究就作出處罰決定;對應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六是存在縱容違法現象。有的地方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仍以罰款為目的,并對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下達罰款任務指標。特別是對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不是依法責令其停止非法、違法行為或予以取締關閉,而是對其實施罰款后任其繼續從事非法、違法活動;甚至有的地方對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行為,安全生產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只是定期收繳罰款,沒有依法糾正非法、違法行為,形成了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的惡劣現象。
七是基層行政執法難。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常受到有關強勢部門及其人員干預;向有關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現象;需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綜合治理時,由于協調不動,導致各自為戰,甚至推諉扯皮,致使不少非法、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經營的加油站,少則幾十個,多則幾百個。而多數省轄市、縣(市、區)執法車輛難以保障,包括想方設法爭取來的執法車輛,也因安全監管部門未列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而被沒收,嚴重制約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八是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增多。如對非法加油站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嚴重政治影響和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情況下,有的基層司法機關對適用法律不當或違法實施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在有關煙花爆竹燃放、鍋爐爆炸、火災、交通運輸等事故事件處理中,對并不具有法定監管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上述問題,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未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條款作出明確的可操作性解釋,致使安全生產及其監管職責邊界不明確。
二是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非法、違法和違規的法律規定較混亂,有的執法人員將未取得任何證照,或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有的將證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項許可證照,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資格證書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
三是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組建時間較短,新進人員多,安全生產執法業務培訓跟不上,加上有些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學習領悟不夠,依法行政意識不強,致使違法執法、以罰代管和執法程序不閉合等問題仍然存在。
四是省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中,不少仍屬于自收自支性質的事業單位,甚至有的安全監管局仍屬事業單位,或其自收自支編制的人員比例較大,工資收入主要依賴罰款解決,致使有些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不得不將罰款作為執法的重要任務,造成有的執法人員為能經常罰到款而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客觀上為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創造了條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規間不銜接和不統一,行政執法部門間不協調,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未真正建立起來等因素,加上有些機關和執法人員不作為或不負責任,導致基層安全監管執法難。
六是基層司法機關辦理失職瀆職案件中,存在有上級機關對其下達內部任務或人員指標的情況,導致基層司法機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考核任務或指標,對一些本屬于啟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實施糾正和追究的適用法律不當、采取措施失當、違法實施處罰等行為,按照構成失職瀆職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對策措施
盡快明確并統一法律法規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時,首先應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規條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釋。二是在修訂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時,應將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電力、特種設備等事故等級劃分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保持一致,并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災、特種設備等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考核和調查處理區別開;司法機關辦理瀆職侵權案件關于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的標準,也需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統一起來。三是統一法律法規對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對無視法律法規規定、未取得任何證照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非法行為;對證照不全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對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而不落實政策、命令和規程的行為認定為違規行為。
盡快完善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制度
建議即將出臺的《實施條例》對《安全生產法》下列條款作出進一步具體解釋:即第二十二條中的“(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是指“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與并指導、監督本單位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的各類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班組巡查等的規定,及時進行安全檢查”。這樣規定,進一步厘清了企業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還有,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存在或者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理”。此外,對第六十六條應增加一款解釋,即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有關部門移送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限期內辦結和反饋”。這樣補充解釋,可實現解決重大事故隱患各環節的無障礙對接。另外建議,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供應危險化學品”,并在法律責任上明確處理處罰規定,實現從危險化學品供應源頭遏制非法經營行為。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業務培訓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資格培訓考核,對經過培訓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頒證;實行執法業務輪訓制度,加大基層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執法業務輪訓力度。在執法業務培訓和考核中,應注重并強化案例教學和業務指導。通過培訓考核,確保執法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準則:一是從執法依據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執法;無法律而有法規規定的依照法規規定執法;規章包括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只作為參照依據,無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規章規定執法。二是從準確適用法律依據上,要確保認定的違法事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適用所規定的處罰類型。三是須在法律法規規定幅度范圍內,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規章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作出決定。四是加強執法業務考核,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對違法執法、罰而不糾等情況嚴格問責。
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問題
從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至少應從省級編制管理機構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層面上,拿出關于基層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的方案和指導意見,并加強督導檢查,督促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將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為政府工作部門或直屬行政機構,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設置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切實解決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經費不能保障、執法人員工資福利依賴罰款的問題,從根本上避免和糾正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甚至縱容違法等問題。
盡快建立有效促進問題解決的工作機制
首先是完善問責機制,對行政執法部門間由于不依法及時移送、及時受理、及時辦理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確保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予以受理或立案查辦。再次是從中央部委層面上,盡快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納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以保障基層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條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一、監督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2、建設項目內容涉及的國家標準或交通部等行業標準,現行技術規范、施工規程技術標準。
3、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4、項目設計文件及合同文件。
5、《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請書》、《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二、監督內容
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責任期結束為我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期。監督期內,我站依法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參建單位質量、安全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1、對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2、對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3、對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以及試驗檢測工作、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情況等實施監督。
4、對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的資質及其人員資格進行檢查,并實施動態監管。
5、對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監管責任的落實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及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等規章要求,對參建單位工地臨時試驗室的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7、對參建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抽查。
8、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設備等實施監督抽查。
9、對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及時性、規范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人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2、擬定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督促項目從業各方誠信履約。
4、對項目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和設計單位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檢查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狀況。
5、受理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舉報,參加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調查處理。
6、收集整理本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動態信息,定期向本站質量監督檢測股提供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動態管理工作成果。
7、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完成對監理、施工單位、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的信用初評工作,并對其初評結果進行評定。
8、參加項目交、竣工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工作。
9、參加對各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的預評價。
10、遵守廉政規定,遵循客觀公正,注重準備的工作原則。
四、監督檢查
1、組織形式
(1)督查方式
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方式。
①綜合檢查采取現場查看、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進行抽檢等方式進行,系統檢查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
②專項檢查通過查驗資料或抽樣檢測等方式進行,針對性地檢查項目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的工作情況和施工質量和安全狀況。
③巡視檢查主要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不定期地通過查看施工現場等方式,對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工藝、實體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進行隨機檢查,對工程關鍵項目、重要部位工地現場情況進行巡查。
(2)督查程序
綜合檢查程序:
①檢查項目自查報告與施工工現場實際情況的符合性以及前次檢查所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②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匯報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情況。
③確定抽查項目。
④分組查閱資料、查看工地現場、抽檢工程實體質量。
⑤檢查組評議,并對項目進行質量、安全評價。
⑥檢查組反饋意見。
⑦檢查結束后7日內發出檢查通報。
⑧根據綜合治理檢查結果確定下步監督重點單位,并告知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
專項檢查、巡視檢查可參照綜合程序進行,可根據督查的具體任務和項目建設情況、不預先通知、隨機抽查。為提高項目監督效能,我站將重點采取不預先通知、隨機巡查的方式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2、監點
(1)、各參建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運行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2)、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涉及工程質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標或施工工序,質量通病的防治,“平安工地”建設活動。
(3)、關鍵工序
路基工程半填半挖與填挖交界處應開挖臺階,路基填料質量、填筑與壓實控制,高填方路段、高邊坡開挖、軟土路基換填等施工質量控制。
路面工程碎石材料的加工、質量控制與存放,水穩層的質量控制,縱、橫向施工縫的處理。
(4)、安全監督重點
①“平安工地”建設活動開展、一線工人崗前安全培訓、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情況。
②雨季、大風、冰凍等惡劣氣候環境下的安全施工應急措施及實施。
③油庫、炸藥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存儲措施,材料運輸、混合料攤鋪等安全措施。
五、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
1、對影響主要結構安全的隱患或隱蔽工程重大質量缺陷,現場發出《停工通知書》,責令相關單位或相關作業區停止施工,由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督促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提出復工申請,報經我站復查確認并發出《復工通知書》后方可復工。
2、對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結束后,對發現的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項目后續質量、安全、環保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3、督查人對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追蹤核查,對潛在的或已危及質量或安全的較大問題,我站將對其整改結果進行復查。
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及《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26號,以下簡稱《標準》),決定對*年資質到期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復審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復審檢查目的及原則
通過復審檢查,進一步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健全培訓質量評估機制,完善培訓網絡基地,促進培訓機構加大投入、改善條件、健全制度、改進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復審檢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整合、動態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標準》對培訓機構進行復審考核和監督檢查,做到硬件與軟件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選樹示范與鞭策落后相結合。
二、復審檢查范圍
*年資質到期的91家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
三、復審檢查內容
1.復審考核主要內容。培訓機構設置、注冊資金或開辦費、管理人員及辦公場所、教師、教學及生活設施等必備條件情況,以及培訓師資隊伍、教學研究、組織實施、業績和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
2.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培訓機構貫徹落實安全培訓有關規定、培訓收費、資質管理、合作辦班以及公務員在培訓機構兼職等情況。
四、復審檢查安排
1.培訓機構自查階段(7月1日至20日)。培訓機構按照《標準》進行自查,總結成績與經驗,查擺問題與差距,形成自查報告和現場復審檢查備查材料(見附件2)。
2.現場復審檢查階段(7月21日至8月3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組織現場評審專家組(每組設組長1人,成員2名)會同機構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標準》對培訓機構進行現場復審檢查。
3.評審結果確定階段。現場復審檢查結束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召開由培訓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現場評審專家組組長及其他有關專家參加的綜合評審會議,對培訓機構進行綜合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對社會無異議、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延期換發相應資質證書。
五、復審檢查方式
1.聽取匯報,座談交流。現場評審專家組要全面聽取復審機構自查情況匯報和當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意見,組織召開由復審機構主管策劃、管理、財務、后勤等工作的負責人以及培訓學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2.查閱資料,現場檢查。現場評審專家組要深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既要核查培訓設施、培訓場地、后勤保證等硬件,又要核查文件資料、培訓檔案、管理制度等軟件,多渠道了解培訓情況。
3.反饋意見,整改提高。現場復審檢查結束后,專家組要向復審機構通報現場復審檢查情況,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復審機構要按照專家組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
4.發現典型,總結推廣。復審檢查中,要注意發現各單位在安全培訓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以便總結推廣。
六、復審檢查工作要求
1.有關培訓機構要高度重視復審檢查工作,加強領導,認真制定自查方案,深入細致地開展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好各方面準備工作。
2.現場評審專家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出發前要簽署《現場復審檢查公正、廉潔、保密承諾書》(見附件3)。
3.現場評審專家組要認真履行職責,本著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嚴格按照《標準》中的各項指標,逐條逐項進行檢查打分,不得泄露復審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復審分數。
4.現場評審專家與復審機構之間存在關聯的,應主動提出回避;復審機構發現本單位與現場復審檢查人員存在關聯的,有權提請其回避,對復審檢查工作存在疑義的,可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提出質詢,必要時,將組織專家重新復審。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切實加強春季施工安全管理,整治和消除春季施工安全事故隱患,為“兩會”召開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檢查范圍
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在建工程。
三、檢點
以春季施工檢查內容為主,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手續辦理情況;
2.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各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3.監理單位春季施工項目安全監理方案制定及監督情況;
4.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春季施工安全方案及基礎工程、深基坑工程等專業性較強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制定及實施情況;
5.洞口、臨邊等防止高處墜落措施落實情況;
6.施工現場農民工住宿環境和安全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7.臨時用電管理和在用機械設備的運行狀況和備案檢測情況;
8.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及值班值宿情況。
四、檢查時間和方式
(一)檢查時間
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至年3月20日。
(二)檢查方式
1.由各建設(開發)、施工企業、監理公司和項目部進行全面的自檢自查,并形成自檢自查報告備查;
2.市直各相關專業管理單位和各區、縣(市)建設局具體負責按職責管轄范圍內的工程項目監督檢查;
3.市建委安全檢查組對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進行復查;
4.哈爾濱市建設安全監察站及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在建工程的日常檢查。
五、組織機構
為確保這次活動有效開展,成立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春季施工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組織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曲維嵩
副主任:
組長:
車延杰
副組長:
組織領導機構下設六個檢查組
值班電話:
聯系人:哈爾濱市建設安全監察站辦公室
六、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單位、各區、縣(市)建設局要充分認清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春季施工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領導小組,加強對此項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工作。把春季施工作為當前安全管理的重點,認真組織好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自檢自查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和工作措施,對春季施工項目進行不留死角的徹底排查。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履行職責,明確并落實各級安全管理責任,做到項目有人抓、安全有人管、措施到位、責任落實。
(三)嚴格執法,從嚴查處。各企業要認真執行安全自檢、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和接受監督的“三自一監”制度,對因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關部門將采取市區聯動、部門聯動、職能聯動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嚴防重大事故發生。
(四)檢查組到施工現場檢查時,各企業法人(或主管經理)、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必須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須提前向檢查組請假。
關鍵詞:安全生產 信息系統 功能框架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為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達到預防事故的目的。運用現代通信和計算機技術,服務于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建立高效、快捷、運行可靠的信息系統, 及時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動態, 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 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已勢在必行。
1、指導思想
加大信息技術在企業安全管理中的應用,體現過程管理、系統管理理念和PDCA循環管理思想,涵蓋安全管理的所有要素和業務流程;以崗位達標為主線,明確崗位職責,以績效考核為手段,強化內部管理,嚴格責任的履行;構建監督檢查體系,規范安全檢查方案,提高安全檢查的質量和效率,有效防范安全風險。
2、建設目標
以“適用為主、易用為先”為原則。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做到“基礎數據標準化、安全職責明確化、監督檢查有效化、現場管控智能化、業務管理規范化、工作記錄詳實化、考核評價自動化、監督管控全程化、工作改進持續化、文化建設常態化”。實現安全管理工作的“痕跡化、常態化、網格化、便捷化、精細化、有效化”,促進安全管理上水平。
3、系統功能框架
圍繞建設目標,系統設計了28個功能模塊,來實現以上建設目標:
3.1日常管理模塊。包含:公告通知、流程審批、待辦任務、安全警告、溝通協作管理、通訊錄管理。
3.2方針計劃目標。主要包括:安全方針、規劃、計劃、目標、方案及完成情況等工作報告;安全投入費用管理的相關內容,形成相應項目投入的年報表統計。
3.3危險源管理。主要包括:危險源臺賬、重點危險源臺賬、危險源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并形成危險源情況匯總報表;危險源管理模塊中危險源清單應與安全檢查模塊在后臺形成關聯,實現對危險源狀態的檢查,使安全檢查更具有針對性。
3.4法律法規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規章,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標準等文件,供員工隨時查閱。
3.5安全機構和職責。主要包括: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職責,其中包含各類安全管理人員的學歷別、年齡別、專業特長別等統計圖表,以及委員會、領導小組會議紀要文件。
3.6安全培訓教育。主要包括:各單位安全培訓計劃及結果的臺賬、通過計劃到期提醒;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所持證書復審到期提醒、錄入;新員工安全三級教育、轉復崗員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錄入。
3.7協商溝通。主要包括參與、協商和溝通的情況錄入。
3.8“三同時”。主要包括建設項目作業、施工安全管理,每個項目在設計、施工、驗收階段提交相應文件材料。
3.9車間和班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班組人員檔案臺賬、班組安全活動記錄、驗收申請表錄入情況及班組評分表錄入情況,班組安全活動通過計劃到期提醒。
3.10相關方管理。主要包括相關方臺賬及相關方安全告知記錄和相關方安全協議。
3.11安全標識管理。主要指安全標識清單。
3.12設備設施安全基礎管理。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及相關附屬裝置、儀器儀表臺賬,包含安全裝置、特種設備、防雷設施、工業梯臺、空壓真空和通風空調系統等,各類設備檢驗保養的周期及提醒間隔。
3.13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建(構)筑物臺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臺賬,包含倉庫、堆場等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臺賬。
3.14危險物品管理。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劇、放射源臺賬、領用臺賬;具體規定各類危化品維保的周期及提醒間隔。
3.15危險作業管理。包含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斷路作業風險分析、破土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危險作業的審批流程,根據不同的危險作業級別指定相應審批層級。
3.16交通安全基礎管理。主要指機動車輛及駕駛員臺賬。
3.17職業危害作業管理。主要包括:職業危害作業人員臺賬;明確職業健康監護的周期和提醒間隔;職業危害場所臺賬;明確職業危害場所定期檢測的周期和提醒間隔;勞保防護用品臺賬及發放記錄。
3.18應急準備和響應。主要包括:應急預案清單;現場處置方案清單;演練計劃及演練評審清單。
3.19事件、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件、事故相關資料。事故報告要包括事故初報、事故續報、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處理證明等。
3.20現場安全檢查。運用“PDCA”(戴明循環)作為安全檢查的指導思想,形成多級別、多頻度的各類安全檢查方案。系統按照檢查方案自動生成檢查工單,驅動相關的安全檢查,錄入檢查結果、問題項、專項工作檢查結果、隱患信息等。
3.21安全績效考評。依據《崗位達標手持》和《達標準則》,根據培訓情況、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現場管控情況,以及發現的隱患考評責任信息,進行崗位達標評價。根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現場管控情況,以及發現的隱患考評責任信息,進行各級機構和職工的績效考評。
3.22安全體系評審。按時組織安全體系內審和管理評審。發現問題,進行問題項處理流程。
3.23報表查詢。支持用戶按照多種方式進行各類數據的檢索、查詢和統計分析。提供多種查詢工具,實現數據機動靈活的各種組合查詢統計方式。
3.24安全文化。面向所有員工,建設安全文化欄目。宣傳安全生產工作取得的成績,展現安全生產工作的精神風貌,為職工提供一個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學習的平臺;同時,全體員工通過微信可以與安全文化網站建立互動。鼓勵全員參與安全管理,弘揚安全文化,營造企業的安全文化氛圍,加強職工的自主學習意識和安全意識,強化自我管理,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3.25地理圖形。通過地圖直觀展現設施分布,實時反映設備設施的管控狀態 ,及時提醒管理人員重點關注存在隱患的設備設施。
3.26系統集成。實現消防設施、危險源、治安巡更的RFID電子標簽管理,并集成到系統中,另外對消防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紅外報警系統、特殊氣體檢測系統、一卡通系統(包括門禁和停車場管理)、基礎數據管理平臺、短信和即時通訊平臺進行集成,實現數據自動實時采集,報警信息及時發送。
3.27系統設置。包含:用戶管理、角色管理、權限管理、系統參數管理等。主要用于對訪問人員的管理和權限分配,并對系統中各模塊參數配置進行維護。
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提高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嚴防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6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政發〔20*〕1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198家;經營單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劇經營單位2家;儲存單位5家;使用單位3*余家;運輸單位17家,危化品運輸車輛794臺;采用氧化、氯化、加氫、硝化、高溫、高壓、深冷等高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聯合化工裝置*余套。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于穩定全市安全生產形勢,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我市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整體情況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從業人員素質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術裝備水平低等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廠時間較早、發展速度較慢的化工企業,仍然沿用傳統的生產工藝,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各級各部門、各化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一)落實政府的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監管機構、安全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問題。(二)安監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各項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關口。做好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工作。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培訓及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三)發改部門要把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四)經貿部門要把保障和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特長和行業組織優勢,按照政府授權,積極開展和參與本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督查和教育培訓等工作。(五)公安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是否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交通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及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七)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八)環保部門要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
(九)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的經營活動,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
(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全面負責。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獎懲措施。從業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將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上報市、縣區安監部門備案。要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健康的損害。依法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強化工作措施,建設本質安全性的化工園區及危險化學品項目
(一)合理規劃,嚴把入園關,做好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
1.園區布局要科學、合理。將裝置、工藝、產品及危險特性相似的企業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減壓蒸餾、加氫、芳構化等集中建設;含硫化學品、含磷化學品的生產集中布置;胺類、硝基化合物及各類含氮化學品,焦油、粗苯、酚及各類芳烴物質的生產及加工應相對集中布置。非園區內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轉移到園區內進行建設,并為企業下一步搬遷預留空間。2.鄉鎮招商引資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劃的園區內選址。從2009年1月1日起,鄉鎮不得建設危險化學品項目。3.對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的要求,把好設立關口,切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確保園區內建設項目的本質安全。4.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要以企業為主體,園區各企業間實行相互聯動,實現氣體防護站、消防站及應急救援隊伍等資源的共享。及時有效地處置園區內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和突發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低成本高效運行。
(二)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1.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納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批準建設,未經安全審查,對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使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確保質量合格;建設項目和設備在施工安裝過程中,必須加強施工質量監理;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必須制定嚴密的試生產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嚴格控制試生產現場人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安監部門備案;所有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組織和參與試生產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熟悉生產工藝、操作方法和緊急處置措施。3.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氯氣、光氣等高危產品的建設項目。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在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系統的安裝投入使用情況。5.煉油、氯堿、氮肥等危險程度較高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聘請省、市政府安委會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參與安全審查。
(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建設單位要嚴格進行項目安全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的安全審查;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開展“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1.審批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必須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審點:一是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二是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工藝及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三是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等。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四、健全安全監管制度,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行為
(一)合理提取安全費用,確保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要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財企〔20*〕12號)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足額依據。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至*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萬元至*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對提取的安全費用,實行稅前列支,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要根據實際需要,確保足夠的資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內容納入勞動合同,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風險抵押金,作為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二)強化危化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年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復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崗作業。2.從業人員的培訓要選用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要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選擇和使用針對性較強的培訓教材,確保培訓質量。3.危化品生產企業,要逐步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三)加強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操作性、實效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監管制度,對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和分類,按類別分成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四類。對不同類別的企業,除開展正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外,還要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對A類企業每年至少檢查1次,B類企業每半年檢查1次,C類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D類企業每月檢查1次。2.企業的隱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員參與、全過程檢查、全面覆蓋,不留死角,不漏隱患。查出的隱患要明確整改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切實做到“五落實”,即:落實責任、措施、經費、期限、應急預案。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建立檔案,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時。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對沒有建立和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業,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3.危化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年至少要進行2次實戰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監、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依法報市安監局備案。
(四)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安監發〔20*〕117號),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有效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范圍,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要實現安全標準化全面達標。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要求。
(五)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要按照《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發〔20*〕71號)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及時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2009年年底前,完成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異常活動情況報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屬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異常活動,企業在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進行試生產方案備案的基礎上,在活動實施前還要將實施日期、活動范圍、內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七)加強事故調查及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
1.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各縣區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2.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五、建立科技支撐體系,提高自動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險工藝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各縣區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指導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要選用安全可靠的自動化控制儀表、聯鎖保護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具有危險工藝的化工企業要通過實施安全技術改造,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工藝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
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力度。危化品生產企業要完善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設施。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儲罐必須安裝液位、濕度、壓力超限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表,并定期檢驗,確保儀表準確、可靠。危險化學品儲罐進出物料和進行切水操作時必須安排專人監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儲罐區安全監控責任制,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定期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其他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要完善監測、監控和報警系統,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監控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
第二條下列單位的行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有失職、瀆職領導責任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簽訂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委辦局、區屬公司(以下統稱履約單位);
(二)未簽有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部門);
(三)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凡發生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追究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或者經濟責任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次重傷5人以上的;
(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年內累計死亡3人以上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條履約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日常重要的議事日程,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集的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經費;
(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簽約率100%;
(四)根據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制訂本單位年度安全檢查計劃,每年不少于12次,并組織實施。發現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訂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
(六)全面掌握本單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學危險品企業狀況,并實施重點監控和定期檢查;
(七)督促企業搞好安全教育培訓,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安全干部培訓持證上崗率達95%以上;
(八)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搶救,并及時上報。
第五條政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改)項目進行行政審批,對已批準的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三)及時查處被舉報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違規、越權審批建設項目;
(五)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完成,最長不超過90天。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暫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的意見。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履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履約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七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阻撓、干涉對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履約單位或政府部門主要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等處分。
第八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發生給國家(集體或群眾)財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對履約單位或政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一、二、三項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處分:
(一)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等行政處分;
(二)對上述人員根據情節給予扣除10%-30%的年度獎金。
第十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四項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處分:
(一)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等行政處分。
(二)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班子成員扣除20%-30%的年度獎金;
(三)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加扣30%-50%的年度獎金。
第十一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五、六項事故的,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班子成員扣除全年度獎金。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有關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記大過等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遇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且屬于公務員考核單位和個人的,區公務員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比照誠信考核扣分辦法,同時予以扣分。
第十四條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分別由上海市和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決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述的行政處分,經事故調查組提議,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述的追究經濟責任,經事故調查組提議,由區公務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比照本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酌情扣除年度獎金。
第十八條凡對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