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規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5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時展的客觀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訂后所做出的多處重大調整和修改,對我國的消防事業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消防法》在強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的前提下,重點突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后監督,相應弱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前行政審批職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從當前的施行情況來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條文尚缺乏更具體明確的解釋和指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比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對新修改條文的執行尚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工作建議,將會對執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消防法》施行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嘗試探索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和改進措施。
1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依據《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基層消防機構紛紛反映在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上遇到一些問題,分別有:
1.1 關于備案。當前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有如下一些問題反映出來:
(1)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需提交的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范圍。對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否認定為106號令中規定的規劃許可證明。
(2)建設單位針對同一工程重復進行網上申報備案的處理。目前,基層消防部門反映,有部分社會單位在網上對同一建設工程多次備案,有些是因為第一次備案被抽查到,而場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當事人采用加后綴等方式進行第二次備案;有些單位是因為備案信息不準確或不齊全被管理人員刪除后,進行第二次備案;還有的單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重復備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沒有被抽到),如何處理。
(3)關于施工許可在申報備案中的必要性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按《消防法》和106號令,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后七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有些小型的場所,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如何備案?
(4)關于逾期不提供備案抽查要求的資料的處理。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當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齊全時,消防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但對建設單位逾期不補齊資料的,消防部門應當如何處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
1.2 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被抽查到的,應提供裝修、裝飾材料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而該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由于結果是在消防網上辦事大廳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裝修材料抽樣送檢事宜。備案的內部裝修工程,裝修材料如何送檢?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往往難以驗證其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1.3關于申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資料。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106號令規定的申報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不包括相關的圖紙,不利于驗收和備案抽查。
1.4 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有的基層消防機構認為,106號令第9條、18條等處均有明確表示,對消防設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核。是否意味著消防機構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只要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的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進行審驗把關就可以了?
1.5 關于自動消防設施單獨申報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部分內部裝修工程增設的自動消防設施可否單獨申報消防手續。
1.6 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地下室與首層及二、三層的樓層商鋪為連體的建筑,上面住宅分為若干棟,總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此類建筑是否屬于單體建筑,是否需要申報?執法實踐中這類建筑設計類型經常出現。
1.7 關于新規定施行后業務的銜接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訂后實施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屬于備案抽查范圍的工程,若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系統”中備案時沒有抽中,如何處理。
1.8 關于建筑物(或場所)整體和局部申報業務的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指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仍未能明確建筑物作為整體申報消防手續和局部的場所申報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內分設的一些小場所不審驗將會由于備案未抽中而留下隱患。
2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從我省各地調研的情況看,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主觀上的理解和學習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性解釋等客觀原因。具體主要體現在: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相關文章:
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2.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3.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4.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多年來,我們在工作中發現,建筑起重機械在監管上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由于現行制度缺陷,設備假冒、一證多機使用現象很多。近期,徐州市發現多臺從外地流入的建筑起重機械,其產權備案登記證明均為偽造或套牌。
完善建筑起重機械現行規章制度,規范安全監督機構監管行為,成為強化管理的首要工作。
存在的問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頒布實施后,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成為法定職責。但當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管還存在著制度不完善、設備備案登記程序不健全、檢驗檢測行為不規范、租賃市場混亂、日常維護監管缺失等問題。
產權備案管理混亂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頒布實施后,各地均實行了建筑起重機械管理產權備案登記制度,設備混亂現象有很大改變。但現行產權備案登記辦法明顯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產權備案登記漏洞大。現行產權備案只要求提交各項資料,而不對實物進行確認,易造成資料與實物不相符;二是現行的產權備案證明樣式雜亂,全國不統一,各地之間無法溝通、查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三是產權備案登記證明信息量太少,缺少設備外觀圖片、產品標牌和固定位置照片,僅憑產品備案登記證文字敘述,無法確認設備的真實性。
設備安全性能無保障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是特種設備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等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的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特種設備應按照規定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對此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即:出租單位應當對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起重機械使用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內等。
當前有關管理部門沒有正確理解法規所規定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真正含義,將設備安裝后的檢測替代了定期檢驗。由于不實行定期檢驗制度,設備在進場前,產權單位無法提供其設備是否在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內的證明,致使投入到建設工程施工用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差,施工安全無保障。當前,許多二手設備流入出租者手中,稍加維修和翻新后,又流入建筑施工現場,給建筑施工安全帶來較大隱患。
檢測行為不規范
由于未建立對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規章制度,檢測單位行為得不到約束,一些地區市場混亂,相互競爭,尤其是私企性質檢測單位追求利潤最大化,其檢測流于形式,甚至出具虛假報告。另外,由于檢測行為不規范,忽視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過程的監督檢驗,以安裝后的檢測驗收替代安裝過程的監督檢驗。目前,各地大多是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進行檢測,這種檢測純屬安裝后的驗收,其做法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之規定。設備在安裝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無法被及時發現消除,給后期安全使用埋下了禍根。同時,設備安裝完畢后因檢測不及時,投入使用很久方進行安裝后檢測的現象比較普遍,且已發生事故。
規章制度缺失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只對產權備案、安裝拆卸、監督檢驗、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了一些要求和規定,而忽略了對租賃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的監督管理。其主要問題有: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沒有對出租企業進行管理和約束,致使出租單位逃避管理,對出租的設備不承擔應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未依法實行強制性的許可措施,監督管理環節失控,導致從事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個人無資質和上崗證,市場混亂,責任不明。出租方很難做到對出租設備進行正常的周期性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尤其是那些具有周期性壽命的關鍵部件,超出循環使用次數后仍繼續使用。另一方面,租賃單位的維修人員技術水平低,只是保證設備能運轉。設備維修后,無法達到原來的安全性能。
國家對建筑機械出租企業無資質或條件限制,導致租賃市場混亂,企業之間良莠不齊。設備只租不保養、嚴重失修,安全性能下降,無安全保障。據統計,近年發生的建筑起重機械事故中,因出租單位管理不善的因素占了很大比例。
應對措施
針對以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應對措施和解決辦法。
補充完善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應重新修訂現行監督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機械”應為“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并將“兩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各類特種設備(含場內機動車、移動式起重機等)納入監督管理范圍。此外,應將高處作業吊籃、物料提升機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并設立高處作業吊籃裝拆資質。
填補、完善現行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上的空白,應依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增加“日常維護保養”企業許可核準規定,強制設備按規定周期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由取得維修許可的單位來承擔。
規定出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內容。結合維修保養企業資質許可要求,并參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出租單位可設定相應的經營條件標準,規定其應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等。
產權備案登記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首先應調整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產權備案登記現行規定。產權備案登記可分兩步走:一是審核資料,合格后準予安裝;二是安裝后,由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同時采集設備相關信息,核對實物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
其次,根據特種設備規定的檢驗周期,產權備案登記證明設定有效期,確保設備在有效期內使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設備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產權單位應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經檢驗合格,方可辦理產權登記證延期手續。
統一產權備案登記證樣式,并增加設備外觀照片、產品標牌和固定位置照片等相關信息,確保設備的唯一性。
研發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以有效監督控制好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產權備案登記、定期檢驗、安裝告知、監督檢驗、使用登記、使用維護管理、使用登記注銷、拆卸告知等各個環節。
結合定期檢驗工作,將日常維護保養作為設備定期檢驗的前置條件,強制執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于沒有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不予受理定期檢驗,產權備案證無法延期,設備就無法繼續出租或使用,形成監管上聯動制約。
建立對“兩工地”檢測機構監督管理機制
對進入“兩工地”進行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機構,應按照建筑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規范“兩工地”建筑特種設備檢測市場秩序,避免無序競爭和虛假檢測現象。
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備案制度,對未在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檢測機構,應規定其不得進入轄區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同時,建設部門還應與當地質監部門聯動,對“兩工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動態考核,規范檢測單位行為。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具有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筑墻體材料。
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設計和使用墻體材料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經濟委員會是全市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限時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規劃的制定并組織實施,以及全市開發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工作。
各縣(市)、區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鐵嶺經濟開發區、清河旅游度假區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建設工程零零線以上墻體施工,必須按國家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六條市、縣(市)區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重點推廣應用煤矸石燒結磚、粉煤灰混凝土砌塊、空心磚、混凝土砌塊和輕質板材等具有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新型建筑墻體材料。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定期對新型墻體材料質量進行檢測,同時應不定期進行抽檢,確保產品質量。
第七條市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登記備案,并定期在報刊上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九條對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設計的建設項目,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辦公室不予審查通過;發展改革委不予下達投資計劃;規劃局不予批準開工建設。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繼續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其竣工不予驗收備案。
第十條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
對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墻體材料或者限產。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
第十一條在城鎮、工礦區新建或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開工前到墻改辦繳納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未按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和個人,發展改革委、規劃局等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立項、開工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主體完工后,向墻改辦申請返還專項基金,墻改辦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審查驗收,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其他建筑,按照節能效果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返還相應比例的專項基金。
返還的專項基金應當充抵工程成本。
對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與墻改辦簽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承諾保證書。
第十三條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基金:
(一)非營利性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二)道路、橋梁、航道、給排水設施建設工程;
(三)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四)環境污染治理和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
(六)省政府批準免繳的其他建設工程。
對符合相關優惠政策的建設工程,經市政府批準,可減免專項基金。
除一、二款規定外,任何地區、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擴大免繳專項基金范圍,不得批準減繳、緩繳專項基金。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墻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程設計單位未執行國家和省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規程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的;
(二)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的;
(三)城鎮建設工程零零線以上的墻體使用粘土實心磚,不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限制時限和范圍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墻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補繳專項基金,并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應當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墻改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墻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墻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返還相應專項基金的;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培育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江岸、江漢、■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范圍內,按照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包括新擴改建的建設工程管線敷設、設備安裝和建筑裝飾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及承發包活動,必須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招標中心)進行;在本市其他區縣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及承發包活動,必須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
二、按照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凡屬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以及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控股投資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按規定實行邀請招標的,參加投標的單位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本地施工企業;采用議標發包的,只限于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還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通過招標投標確定的承包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承包合同。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將所承包的工程全部發包給他人,或者以分包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違法行為;分包必須符合建設部規定的條件,不得違法分包。
四、除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的建筑工程以及建設部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開工前,必須領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施工許可證;不得以其他文件替代施工許可證。
五、市招標中心應當做好工程信息工作,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服務。派駐市招標中心的有關管理機構應當提高辦事效率,方便辦事單位,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建設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的質量監督非常重視。比如,在美國,一個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要花1-2年的時間,花費總投資的3%-5%,對于大型公共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還須通過議會的審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某市有關主管部門對住宅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應該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通過相關發展計劃、計劃文件對項目進行鼓勵、特許、限制和禁止;
(2)是否符合國家、地方關于建設的法令、法規的要求;
(3)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要求請示的批復。其中,主要針對建設規模的控制以及投資效益是否顯著和規劃布局是否合理的審批。
2.設計階段的監督管理
勘察、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龍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反映出現階段人們的對住房功能的需求,符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經濟政策。設計水平首先決定工程水平,設計院的一點一線之差都會導致工程的滅頂之災。住宅的使用功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感受最深的一個方面,如果建筑的開間布局,管道、管線布置等不合理,必然影響使用,滲、漏、堵、空、裂等工程質量通病,也必然引發使用者的抱怨。
在現階段,某市設計單位設計人員素質不過關,專業資格認證亟待更有成效地展開;設計單位內部分工協作不夠合理,很容易造成錯、漏、碰、缺,影響工程設計的優質完成;某市至今還沒有一個專門的質量監督機構來監督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這樣無異于忽略了質量控制的源頭,所以,政府對設計單位的質量監督和設計單位本身的自我監督就變得十分重要而迫切了。
工程設計的目標是使項目建成后達到技術性能好、工藝水平高、經濟效益優、設備功能配套、結構安全可靠。國內外的建設實踐證明,沒有高的質量設計,就不會有高的質量工程。以往的經驗表明,由于設計單位質保體系不健全或設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疏忽等原因,極有可能在工程設計中,給工程建設留下產生質量問題的隱患。有時由于設計的構造不合理,沒有根據實際情況精心選用建筑構配件(生搬硬套標準定型圖集),也是產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因此,設計任務書的編制至關重大,應廣泛地征求使用者的意見,經過反復討論,產生設計任務書。在交設計單位設計過程中的質量管理也是一個共同探討、協商的過程,設計的質量包括建筑物的功能是否滿足用戶的要求,形狀是否美觀、大方,色彩是否與周圍的建筑物相協調。
3.建設準備階段的監督管理
這是一個極其重要但又被常常忽視的階段。建設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征地、拆遷和場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電、路等工程;組織設備、材料訂貨;組織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委托工程質量監督等。其中,對于工程質量影響最大的要數建設單位嚴格組織好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工作。
某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更加完善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及資質復查制度,根據建筑企業、監理企業年內所完成工程的業績優劣,決定其是否能夠保持原有等級或進行等級升降,實施資質等級動態管理。堅決糾正和查處工程項目法人不依法委托質量監督和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弄虛作假騙取施工許可證的行為,嚴格實行商品住宅質量強制監督和施工許可證制度。
4.施工階段的監督管理
建設施工階段是工程質量控制的重點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奉行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質量標準、嚴格監督檢查的基本原則,確保施工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的施工技術規范及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加強實施階段實體質量監督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綱要,實體質量監督以抽查方式為主,并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地基檢測報告和地基驗槽記錄;抽查基礎砌體、硅和防水等施工質量。主體結構工程抽查主要內容有: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體、混凝土、鋼筋施工質量抽查情況和檢測;硅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2)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資料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本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通過這些活動的監督,促進其質量體系健全,實現高層次的體系監督管理,以體系有效運作保證各個環節的必要投入、良好轉化,合乎標準的產出。
(3)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對現場抽查的主要內容有:現場各種原材料、產品供應單位的資格和產品質量;攪拌站及計量設備的設置及計量措施能否保證工程質量;檢查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是否按設計圖紙施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按工藝操作規程施工及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檢查參與建筑活動的各方主體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加強對工程質量監督的抽查檢查。抽樣檢查是一種概率性統計經驗,這種經驗判斷產品不合格比較有力,可信度較高,這正適合監督檢驗著重暴露問題的需要。
(5)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質量監督人員應及時發現存在的質量問題,并應適時、適度的簽發整改通知,暫停施工或局部暫停施工。同時,應尤其對隱蔽工程的質量監督,需要行政處罰的由工程質監機構報委托的政府部門查處。
5.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時,應按照國家和某市的規定重點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規范情況等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列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1)住宅工程符合以下條件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A.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土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確認。
B.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C.有消防、室內環境檢測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D.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2)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A.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依照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B.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內容執行情況、工程管理及竣工質量驗收情況,質量總體評價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意見;配套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抽測資料;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商品住宅《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
C.備案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全并對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同意備案意見。對違反有關規定程序、文件不全、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達到要求后,重新申請備案。
D.備案管理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6.使用階段的監督管理
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務,住宅也不應例外,應該實行商品住宅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應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該按照保證建筑物在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加以確定。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開發商組織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由責任單位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省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責任,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并接受抽查;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
(三)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四)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設總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或者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
(五)建筑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建筑內設有前6項所列場所之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除第(七)項及第(八)項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單體建筑面積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價在20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
(五)國家級、省級和涉外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的重要建設工程項目;
(七)其他應當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的建設項目。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除本條外的建設工程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消防設計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
(二)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責任:
(一)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
(二)施工作業區內不得設置集體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業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七)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
(八)施工現場應當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九)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同步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總責,并明確各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及其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法備案企業標準的產品;
(三)參加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有相應數量的設計人員、施工技術人員通過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辦消防業務培訓時,監理單位的技術人員可以參加培訓。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情況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進行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抽查:
(一)經舉報或者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
(二)需要進行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的;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認為消防設計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備案、備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照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二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書;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公告。
公眾聚集場所辦理相關手續時,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選用消防設計、施工單位不符合國家資質等級規定的;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區內設置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施工作業區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未按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的;
(三)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未及時清除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堵塞、擠占臨時消防車道的;
(五)施工現場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設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加強職責,認真開展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工作
隨著我市水利建設投資力度不斷加大,質量監督管理任務也隨之加大,2003年我市水利工程質監站承擔了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段工程、江堤達標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項目等水利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段工程、江堤達標工程由省水利工程質監站成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與我市質監站聯合質監,城市防洪工程直接由市質監站負責質量檢查、監督工作,地方基建項目按各個工程項目成立專門的質量監督項目站,市質量監督站人員為主,有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技術人員參加,負責日常的檢查、監督等各項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強現場質量監督活動,提高質監工作質量。
工程建設過程中,我站要求質量監督員盡可能多進行一些現場質監活動,督促檢查建設、監理及施工單位等參建單位的質量和安全檢查,保證體系建立、落實情況。查看工程材料、機械設備質量及已完工工程的外觀質量;抽閱建設、監理及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等原始資料;檢查施工、監理單位對已完成工程質量自評和復評情況。對于工程的關鍵工序、關鍵部位施工,質監員都會到施工現場巡查、監督,確保關鍵工序,關鍵部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通過開展質量監督活動,一些質量問題和隱患被及時發現并得以整改,避免了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對質監活動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質監人員能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主動服務,幫助出謀劃策,督促、參與解決問題,直到妥善處理完畢。
2、加強職責,嚴格把好工程質量評定關。
工程質量評定是水利質監部門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任務重,責任大。為做好質評工作、把好質評關,質量監督站、項目站高度重視,在平時質監活動中注意收集工程質量有關信息資料,在工程完工時按照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細則,認真查閱資料特別是原材料試驗檢測資料、半成品、樁基等檢測資料和生產廠家的質量合格證和質量保證資料,關鍵部位、關鍵工藝的施工記錄和監理檢查情況,聽取有關方面的介紹和匯報,并進行充分的現場查驗,根據需要,可委托有關單位作進一步的檢測,同時結合歷次的抽查評比和項目站質量監督活動的情況,進行單元、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質評過程中發現問題,一查到底,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建設單位組織處理或返工,否則不予評定。
2003年度,我站受監項目未發生過任何質量安全事故,在省質監中心站的指導下,與省質監中心站共同完成了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段工程、江堤達標工程等項目以及我市城市防洪工程等一批重點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完成質監項目概算投資額約1.7億,完成工程項目質量優良率達到53%以上,較為客觀地反映了工程質量,受到工程參建各方的認可和主管部門、工程驗收委員會的肯定。
二、強化制度建設,嚴格工程項目質量管理
為了使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我們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水利質量管理規定》,根據國家、水利行業的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及《江蘇省水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努力規范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評定工作。2003年受監的工程主要有: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段工程、江堤達標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項目等,各個受監項目均建立、健全和完善質量管理、監督體系,形成“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保證體系,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明確。重點項目、重點部位項目站全過程跟蹤監督,一般項目以定期、不定期地檢查為主,強化宣傳教育,對工程建設現場、質量保證檢查體系、質量管理情況等產品質量、保證措施、工作質量進行完整的檢查監督。
三、加強學習及檔案管理,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為使我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我站加強對質量監督員的業務技能指導、技術培訓等工作,努力提高技術業務水平,以適應新形勢下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一是加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規范、標準的學習,二是加強質量監督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學習,三是加強在質量監督和工程質量管理的實踐中學習和提高。
在質量監督過程中,注意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并有兼職檔案人員進行檔案管理。
四、存在問題及建議
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在泰州市水利局及省質量監督中心站的領導下,嚴格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質量監督工作,促進了我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工程實體質量的提高。但是在工作中我們發現還存在一些問題,與繁重的建設任務相比,與上級對我們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制度建設還不夠完善,要進一步規范管理,繼續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不斷加大執法力度。
五、2004年度工作思路
1、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形成一整套系統的工作流程和規章制度。
一、建立健全覆蓋本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網絡
(一)**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統一實施對全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過程監控和專項檢查。
(二)部分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權限分階段下放到具有較強技術力量、管理能力的區級安全質量監督站。首先將地鐵車站深基坑工程下放到區級監督站監管,并建立專人監督制度,每個地鐵車站深基坑工程必須有兩名專職監督員對口監管,落實責任。待條件成熟后,再將區間隧道的監督權限下放到區級監督站。
(三)**市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負責對部分特別復雜、技術難度較高的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質量實施直接監督,如越江線、多條線交匯車站等。同時應負責對承擔軌道交通工程監督任務的區級監督站進行技術指導和專業輔導。
(四)有關地下工程聯絡通道施工管理按滬建交文執行。
二、建立以軌道交通工程為主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圖制度
按照建設部第**號部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從源頭上保證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確保設計質量與結構安全,建立以軌道交通工程為重點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圖制度。
三、加強軌道交通深基坑及隧道工程的監督
(一)嚴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評審,評審內容包括基坑施工方案和施工對周邊安全以及環境和道路交通的影響程度。
(二)嚴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作業市場專業分包隊伍管理。沒有同類施工經驗的企業,不得從事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
(三)施工期間建設參與各方責任制的落實
1、建設單位應加強相關單位的管理,全面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明確各相關單位責任和關系,抓好關鍵工序驗收,前道工序未經驗收,嚴禁下道工序施工;
2、勘察單位應將深基坑部位作為勘探重點,出具數據詳盡的勘探資料和水文地質分析報告;
3、設計單位應綜合水文地質、環境和施工條件,合理選用加固工藝,并對可能的承壓水等復雜水文地質進行穩定性驗算;
4、施工單位必須認真編制和執行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做好風險源標識和應急預案工作,及時收集和研究動態監測數據,不得冒險施工;
5、監理單位應將深基坑施工作為風險點和關鍵點,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應急預案,對施工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理,及時發現并處置事故隱患,做好監理記錄。
四、建立與監督機構聯網的遠程監控系統
(一)在建的軌道交通項目,特別是深基坑工程(含出入口、風井工程)、隧道工程或其它高風險工程必須實施遠程監控,且遠程監控系統應與監督機構聯網。
(二)遠程監控系統的開通,應作為深基坑開挖等關鍵節點驗收的主要內容,納入關鍵節點的驗收范圍。
五、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方監管職責,加大監管力度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有關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的職責,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充實安全監管人員,加大監管力度。各有關建筑施工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標準、規程,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培訓,接受相關部門監管,認真整改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要切實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同時對報價、合同、使用、支付、總分包管理、監理、監督檢查等提出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明確職責,合理使用、按期支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查處違規行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到位,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七、研究制定軌道交通工程強制性管理規定
針對近幾年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重大危險源與風險點,組織有關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各方專家,研究制定《關于加強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管理規定》,從技術、材料、管理、經濟、設計、施工、監理、監督全方位,多角度提出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及質量長效管理辦法。
八、建立健全軌道交通工程系列技術標準規范
針對**市地質條件、環境因素、控制參數,不斷完善和健全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系列技術標準規范,抓緊完成《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技術規程》、《軌道交通工程冰凍法應用技術規程》的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