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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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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通信工程,保險,管理

    Abstract: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insurance is transfer and reduce the risk of engineering is an important tool.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insurance system is not perfect yet, reflected i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 policy-holder and underwriter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re exists some problem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engineering accident frequency, reducing engineering loss, in our countr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engineering insurance system is very necessary, but also feasible.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insurance managemen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words: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insurance,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K826.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對客觀世界認識能力的提高, 保險的功能不斷豐富和發展。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 保險作為一種集合和分散風險的機制, 把集中起來的保險費用于補償因保險事故而遭受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 其功能主要體現為經濟補償。隨著業務范圍的拓展和保險經營技術的提高, 經濟補償功能逐步得到了充分發揮。保險所提供的已經不僅僅是產品和服務, 而且成為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 滲透到經濟的各行各業、社會的各個領域、生活的各個方面, 在參與社會風險管理、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杜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具有了社會管理功能。

    同時,隨著城市建設中大型工程的實施,既讓國人大大為之振奮和自豪,同時也大大提高了國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在享受城市建設取得的累累碩果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一些在工程建設方面的問題。工程事故的發生不僅給國家、人民、業主、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產生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從側面說明了我國工程保險制度尚不完善。

    一、我國工程保險的現狀

    工程保險是針對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對可能出現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依法應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提供保障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它是從財產保險中派生出來的一個新險種,工程保險包括建安工程險、設計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等。我國的工程保險發展至今不足三十年,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一是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法律法規不健全。尚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是專門的針對工程保險的,導致開展工程保險無法可依。例如,保險費的來源未作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是由各責任主體自主協商承擔有關保險的保險費,這在客觀上影響了各方投保工程保險的積極性。 二是業主、承包商以及設計、施工等專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不強。例如,從業主角度看,業主更注重如何“節約投資”,對風險考慮較少,缺乏系統的工程風險管理知識和管理經驗,對工程保險這一有效的風險轉移手段認識不足,對施工階段的風險大都想方設法的利用免責條款以及其他苛刻條件轉移給承包商,因而業主不愿為投保而多支付費用。三是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不高。在目前我國工程保險市場上,缺乏素質較高的人才,懂得工程保險技術的人較少,而既懂保險又懂工程風險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更少。保險公司在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員的情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險種開發、風險評估、編制風險管理方案、檢查監督等比較困難。此外,工程保險行業內競爭不規范,把降低或變相降低承保費率當作主要的競爭手段,盲目壓價,致使保險費率較低,難以在國際再分保市場取得支持,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就可能面臨巨額賠償。四是保險中介機構發展滯后。在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剛剛起步,中介機構的開業時間普遍較短,經驗還不豐富,一些中介機構雖然在工程風險管理領域提供了一些服務,但其專業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及規模等都有待提高。

    二、加強通信工程保險管理建議

    1.建立和完善通信工程保險的必要性

    通信工程建設過程危險重重,所有的工程參與者都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在工程項目管理中,應積極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盡可能預防和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信建設工程各參與方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了保證自身利益,就要想方設法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而利用工程保險獲得風險保障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各風險責任主體通過保險轉移風險,使在建通信工程發生風險損失之后,由保險公司組織經濟補償,達到避免投資增加、穩定工程概算的目的。

    近年來,通信工程建設方面存在著規模大、復雜程度高、風險集中的特點。然而,通信工程質量事故和施工傷亡事故時有發生。在當今的通信工程建設領域,通信建設工程的風險管理可以說是繼質量管理、成本管理、工期管理后的第四大管理目標。其中,通信工程保險制度是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通信工程建設方面,國內的投資開發商及承包商在與國際同行相互競爭時,如何能提高國際競爭力;在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公司如何能頂住國際保險公司的沖擊。這都需要健全和完善工程保險制度,積累開展工程保險業務的經驗,增強通信工程保險業的實力和競爭力。

    2.建立和完善通信工程保險制度的建議

    第2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D03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4-0103-04

    基金項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中國城市社區公共安全治理指標體系構建”(編號:SK2ZY201406);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特別委托重大項目“中國社會管理創新研究信息庫建設”(編號:13@ZH013)

    住宅工程質量事關廣大人民群眾財產乃至生命安全,但是,由于住宅工程建設的內在特質與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原因,住宅工程質量問題頻發,從“樓歪歪”到“墻脆脆”,從別墅壁爐砸死幼童到房屋整體倒塌的質量事故不斷上演,有關新建住宅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投訴也呈上升趨勢。[1]據《中國房地產質量信息監測報告》顯示,我國住宅工程質量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滲漏、開裂、設計缺陷、空鼓、墻體不垂直等12個方面。我國亟需借鑒發達國家住宅工程質量強制保險制度經驗。加快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住宅工程質量強制保險制度,以提升住宅工程質量、保障公民財產及人身安全,締造宜居環境。

    一、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探索歷程

    (一)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源起與發展

    法國是最早推行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1804年《拿破侖法典》第1792條催生了“建筑物十年期保證制”的誕生,即“如按一定報酬完成的建筑物因建筑工程或地基的瑕疵致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滅失時,建筑師及承攬人應于十年期間內負擔賠償責任”。此后,原法典進行多次了修訂,開發商、承包商、部件生產商均須對房屋質量問題負連帶責任。

    法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構架體系則始于1978年制定的《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該法規定,一項工程竣工后,承建的企業要對這項工程的堅固性及安全性負責在10年內保持最初確定的要求,對獨立與建筑物的設備要負責兩年。同時,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等單位)都得向保險公司投保,這項制度后來被稱為“潛在缺陷保險制”(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簡稱IDI)。與IDI制度相配套,法國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建筑技術評估與檢查機制,技術評定檢查機構在評定檢查過程中一旦發現建筑問題未按要求整改,即有權責令工程停工,其對建筑工程簽發的合格證書是IDI生效的前提條件。1990年7月31日后,對于自建且用作大公司辦公的房屋不再強制投保,但所有住宅仍需要強制性保險。住宅質量保險制逐漸被英國、日本、澳大利亞、新加坡等許多國家引入,意大利、芬蘭、印度尼西亞、西班牙、瑞典及加拿大部分省均實行強制保險制。

    (二)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探索歷程

    1.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醞釀期(2000年以前)。自我國住宅商品化、市場化、貨幣化改革起,國家加快了出臺與新建住宅質量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步伐。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專列“建筑工程質疑管理”一章,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責任,提出了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但是,除《建筑法》在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之外,并未將保險引入工程質量管理范疇。

    依據《建筑法》精神,國務院于2000年1月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五方責任主體責任義務,并規定了建筑工程質量具體保修年限。根據原建設部《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結和下半年工作計劃》,建筑管理司曾醞釀工程保險制度,起草了《關于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討論稿),并印發各地廣泛征求意見,但上述《意見》一直未對外。

    2.“A級住宅質量保證保險”模式探索期(2001―2004年)。隨著加入WTO和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保險制度開始進行政策視野。2001年11月起,原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專門成立了“A級住宅質量保證保險研究”課題組,2002年5月對日本住宅性能保證制度進行了考察,撰寫了《A級住宅質量保證保險研究報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住宅質量保證保險條例》、《關于開辦“住宅質量保證保險”的情況匯報》(向保監會提交)等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多次邀請房地產經濟、金融保險以及住宅建設領域專家就住宅質量保險制度總體架構、運作機制和具體條款進行反復修改,2002年9月12日通過專家論證。

    2002年10月31日,原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舉行“A級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合作協議”簽字儀式。根據協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獲得“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制度”的A級住宅項目提供10年期“住宅質量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包括整體或局部傾斜、倒塌,地基超出設計要求范圍的不均勻沉降,主體承重墻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等常見質量問題。消費者在購買房屋的同時獲得保單,投保費由開發商支付。當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直接向房主賠償修理、加固或重新購置住宅所需的費用,最高賠償金額為住宅的銷售價格。同時,保險公司對承包項目建筑質量風險進行跟蹤監督。

    然而,自該項實施起兩年內,截止2004年10月20日,僅有171個住宅項目通過住宅性能預審,46個住宅項目通過住宅性能終審,而只有北京金宸公寓、成都蜀風花園?蘭苑一期、廈門“花天花園”、陜西“景觀360”等少數項目的開發商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住宅質量保證保險意向書,全國只有一個項目簽訂了協議。[2]該項合作制度實施效果與預想相去甚遠。

    3.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探索期(2005年至今)。2005年8月5日,保監會與建設部聯合下發《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建質[2005]133號,以下簡稱“133號文”),正式提出在我國建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意見》指出引入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對于化解工程建設各方技術及財務風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建設各方誠實守信都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有代表性的保險產品是國內最大的財險公司一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推出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產品在北京、天津、上海、廈門等14家分公司試點經營后,2007年底開始在全國范圍推廣。該產品承保開發商開發的建筑工程因潛在缺陷導致質量事故造成建筑物損壞時的賠償責任,可為建筑工程提供長達10年的主體結構保險保障,同時,開發商還可以選擇附加險條款對滲漏、管線、安裝工程等進行保障。2008年,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住宅指導委員會組織指導、長安保險公司具體實施的“工程竣工后內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保險試點”在珠海格力廣場和蘇州天辰花園這兩個項目上獲得成功。[3]但是,目前市場上僅有人保財險、平安、太平洋等少數幾家大型保險公司涉足此類保險。

    2009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制定《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若干意見(試行)》,加快推進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工作,強化住宅工程質量保障機制”。然而,又五年過去了,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遲遲未見動靜。

    二、中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發展困境分析

    一個國家通常出于公共治理目標,會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行業所存在的風險或發生質量事故后難以追究責任的風險采取強制保險制度。住宅工程質量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中的問題,其質量問題既有可能產生于勘察、規劃設計、材料、施工等技術問題,也可能來自五方責任主體及其相互間的協調與管理問題。因此,住宅質量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離不開國家科學政策引導和強力推行。然而,無論是“A級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還是“133號文”,目前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政策均屬自愿保險,無強制效力,這是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十幾年來始終沒有沖突性進展的根本原因。

    同時,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保險制度,兼具商業保險、普通民事擔保和社會保險的三重屬性,其風險性質與普通商業財產保險存在顯著差異,這就必然要求保險人成為工程質量保險的主體和工程質量監管主體,結合工程管理內在特點進行保險制度創新,優化保險產品、控制保險風險。但是,由于國家主導性不突出和政策設計偏差,在非強制下的保險公司主體角色沒有確立起來,與其配套的資信審查、責任追償、保險費率和第三方專業技術測量鑒定等機制未確立起來,導致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創新不足、保險業務推進緩慢。

    (一)資信審查機制。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能夠有效發展的社會前提就是建立有關住宅開發商或各參建單位的住宅工程質量信用評價體系,以此確定該投保單位的保險參數、保險方案、資信累計等情況,從而達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拓寬交易空間、維護保險業務安全,提高相關單位競爭力、淘汰低信用評級單位的作用。從國外經驗來看,保險人通常都特別關注投保人資信狀況,重點考察其品質、能力和資本等基本要素。在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資信機制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借助行政或準行政能力來判斷資信狀況,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僅限對通過建設部門A級性能認證的住宅項目進行承保,而達到A級性能認證的住宅項目往往是條件極其苛刻的項目,同時也可能是工程質量最有保障的項目。保險公司綁定A級性能認證,事實上等于設置了嚴格的承保條件,既影響了保險公司自身業務量的發展,又打擊了開發商的積極性(好的工程更不必投保),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展業推廣從根本上受到掣肘。

    (二)責任追償機制。責任保險的一個基本特點是,保險人在履行了對被保險人賠付之后有權向義務人(責任人)進行責任追償,由此將義務人違約責任后果移轉至義務人自身,從根本上遏制義務人的任何主觀違約企圖。在責任保險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法律一般都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取得這種補償權利。[12]然而,在我國目前探索的住宅質量保險協議中,僅設計了工程質量缺陷險,無工程質量責任險,這使得保險公司不但完全承擔了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也無法有效應對各責任主體出現經濟學上的“敗德行為”,保險公司的風險完全不可控制,大大制約了保險公司承保、開拓業務積極性(見圖1)。

    圖1 我國目前探索的住宅質量工程保險制度

    (三)保險費率機制、科學制訂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費率計算方法,是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實施的最基本操作點。保險費等于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積,費率過高會提高投保成本,增加投保人經濟負擔;費率過低,將使保險公司無以為繼,保險公司就沒有內在激勵。當前試行的多家保險公司均執行統一的高費率(銷售金額的0.5%),沒有形成對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正向激勵。[5]

    (四)檢測鑒定機制。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都有完善的工程管理咨詢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其職責涵蓋了從設計方案到監督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建筑功能等工程竣工的全過程。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與鑒定機構作為高度專業、高度獨立的第三方介入質量鑒定和項目監控,不但可以為保險人承保復雜的住宅工程項目提供有力的業務支持和技術保障,還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保險當事人之間可能出現的意見分歧。

    目前我國保險人在自身缺乏專業技術力量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動態監督的情況下,難以準確評估投保工程項目風險狀況。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的一些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為“優質樣板工程”和獲得各類嘉獎的住宅項目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表明保險人的風險控制能力非常有限。[5]相比之下,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管理體制下的監理單位雖具有第三方檢測相關技術能力,例如工程建設監理所進行的質量控制工作包括對項目質量目標詳細規劃,實施一系列主動控制措施,在控制過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需要持續在整個項目建設的過程中,然而由于其接受建設方的委托和授權為其提供的工程技術服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保險人顯然不能采信受雇于建設方的監理鑒定結果。[7]

    三、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住宅工程質量強制保險制度

    著力構建和加快推進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住宅質量強制保險制度,使保險公司成為工程質量監管的主體,是解決我國住宅工程質量監管問題的有效途徑,對于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地,我國住宅工程質量強制保險制應包括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兩種,將住宅工程參建各方風險、利益、責任緊緊捆綁在一起,形成環環相扣的共生關系,促使參建各方切實承擔各自風險和責任(見圖2)。

    圖2 新型住宅工程質量強制保險制度架構

    (一)工程質量缺陷險。開發商須對所售住宅購買缺陷保險,其保費由開發商負責承擔,受益人為業主。當住宅出現質量缺陷時,業主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核對保險信息后,對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或者賠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開發商信譽記錄靈活調整保費率,促進開發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二)工程質量責任險。建設方(開發商)和所有住宅工程責任主體均應購買工程責任保險,如勘察責任保險、設計責任保險、施工責任保險、監理責任保險等等。住宅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缺陷的,保險公司向業主賠付后有權追究缺陷產生原因。如果經第三方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缺陷是由某參建方主觀故意造成的,則保險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該參建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這也會記錄到該參建方信譽記錄中,對其今后參保費率形成經濟約束,從而起到監督參建方切實履行工程質量義務。如果缺陷不是參建方主觀故意行為,則可用參建方所投責任險的保費收入補充其在缺陷險上的支出,支撐保險公司可持續發展。

    四、加快推進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構建的政策建議

    (一)修訂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修訂《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入住宅工程質量強制保險制度內容。以法律、行政法規形式明確規定,對未參保的住宅工程建設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等備案手續。其次,在住宅工程項目概預算管理制度中增加工程保險費支出條目,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住宅工程提供貸款時必須滿足參保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的條件。第三,房地產項目銷售時,未取得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的商品住宅不得銷售,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最后,為保障保險人追償權,結合《侵權責任法》第86條關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制定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二)建立住宅工程質量信用評價體系

    建立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和保監會、銀監會以及保險機構、金融機構互連互通的工程質量信用體系,支撐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運行。可結合現有住宅性能認定標準、資料和經驗,綜合收集住宅建設單位和各參建單位業績、資信、信譽、獎懲情況等,參考其他行業保險信用評價概率模型,設計一套科學、客觀公正、權數要素明確的資信評級系統。

    (三)改革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費率確定方法

    保險公司可借助中介咨詢單位的力量,根據住宅性能等級評定結果,工程技術風險狀況,同時參考工程質量等級、工程區域差異、建設單位信譽水平、資金規模、施工單位技術能力等因素實行費率差異化:對于住宅質量等級低、建設單位信譽低、施工單位技能低等情況實行較高費率和更為嚴格的參保條件;相反的住宅質量等級高、建設單位信譽高、施工單位技能高等情況實行低費率,甚至可優惠參保。由此,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有激勵和淘汰機制的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創新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動態競爭機制,從根本上對相關責任單位起到激勵和約束作用。

    (四)培育第三方住宅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

    加快培育和發展第三方檢測鑒定機構,首要的是培育第三方實測實量機構,其既可以作為開發商的管理咨詢服務機構,也可以作為保險人工程質量第三方檢測機構,針對項目工程過程中每個節點(如混凝土、砌筑、粉刷、門窗、防水、外墻等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進行質量及安全抽查、把控。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選聘第三方檢測機構,代表保險公司對從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項、規劃設計、中期施工、到后期維修保養咨詢都實行監管,對所有投保的工程實施質量控制,對工程設計和施工過程進行檢查或者進行技術風險評估,分階段出具風險管理報告,而該報告也是保險公司核保理賠的主要依據。不僅如此,由保險公司委派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還可與建設方雇傭的監理單位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相克相生,由此形成新型住宅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關系。

    [參考文獻]

    [1]王宏新,基于多元合作治理的城市新建住宅質量管理體制探析[J].中國行政管理,2014(1).

    [2]瞿富強.住宅質量保證保險研究[J].建筑經濟,2005(5).

    [3]李雄輝.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是住宅建筑工程風險管控和質量保障的有效途徑[J].中國建筑防水,2010(21)

    [4]何紹慰,我國住宅質量保證保險的經營誤區[J].上海保險,2009(3).

    [5]宋宗宇,曾林. 住宅質量保險的立法模式與制度選擇[J].建筑經濟,2010(8).

    [6]何紹慰. 全面推進我國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制度的途徑探討[J].住宅科技,2012(7).

    [7]胡雅麗,夏楠,陸彥.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在我國的實施方案探究[J]. 工程管理學報,2012(6).

    Research on Accelerating the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in China

    Wang Hongxin

    [Abstract]Due to the 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incomplete management system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ccidents related to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happened a lot in our country and the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advanced slowly. Adapt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governing by law and realizing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rights legally,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legislation, construct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reform the insurance rate and cultivate third - party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so as to accelerate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suitable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

    第3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 風險管理 政策

    本文從對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基本內容、風險管理措施的研究出發,針對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在項目管理中的重要性,提出加強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的對策,以便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保證建設工程項目順利的開展與實施。

    1. 風險管理概述

    20世紀80年代以來,風險管理的理論研究和應用在英美發達國家發展較快。英國南安普頓大學Chapman教授在《Risk Analysis for Large Projects: Models, Methods and Cases》(C.B.Chapman,1987)一書中提出風險工程是對各種風險分析技術的集成,以有效地項目管理為目的。風險管理的過程主要有以下四個步驟:

    (1)Hazard Identification(危害辨識)

    風險因素的識別標志著風險管理開始的過程,也是風險評估的基礎。風險識別就是確定項目中存在哪些風險,這些風險對項目會產生的影響,并將這些風險及其特性歸檔。對風險的識別可以通過感性認識和經驗進行判斷,但更重要的是依據各種客觀的統計、以前類似項目的資料和風險記錄,通過分析、歸納和整理,從而發現各種風險的損害情況及其規律性。

    (2) Risk Assessment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主要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常用的定性風險評估分析的方法有:調查與專家打分法、層次分析法等;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PERT(計劃評審技術)、敏感性分析、、模糊數學法、多目標決策樹模型、影像圖、效用理論等。

    (3)Risk Response(風險回應)

    風險回應的任務是通過減少危害發生的概率或者減輕風險發生的后果,把處于不可容忍風險區的危害減輕至可容忍風險區,同樣的道理,把處于可容忍風險區的危害減輕至可忽略風險。主要有以下回應方式:風險回避(Avoid the Risks),風險減少(Reduce the Risks),風險轉移及自留(Transfer and Retain the Risks)。

    (4)Emergency Preparedness(應急準備)

    應急準備主要指施工現場的安全,其目的是為了減少潛在危害發生的概率,最小化傷亡、損失。

    2. 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國內很多大型的工程項目已經成功的應用了風險管理控制的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但是我國目前現階段對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研究不夠具體深入,應用不夠廣泛普及。我國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2.1項目風險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建設項目風險管理的相關法律缺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在具體條款中沒有針對不同工程特點的具體規定,因此執行過程中就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造成了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中社會的失信現象、商務違約以及拖欠,加大了建設企業經營中的信用風險。

    2.2企業風險管理意識的淡薄

    建設單位對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的意識不強,對風險管理缺乏系統而明確的目標、體系和具體內容。對于風險管理控制也僅僅局限于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等方面,缺乏專業的風險管理控制措施。

    2.3項目風險管理人員素質偏低

    目前企業內部風險管理人員一般多數由施工管理人員兼任,對建設項目管理、風險管理等運用能力較差,不能對風險進行很好的識別和評價;即使意識到了風險,對風險也僅靠直覺和經驗進行處理,這嚴重的阻礙了風險評估以及管理的工作,從而影響到了建設項目風險管理的質量。

    2.4保險公司和銀行服務的滯后性

    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需要相當數量的符合資格條件的擔保人和經紀人,這樣才能形成具有一定競爭力的擔保人市場。部分國內銀行雖然開展了一些保函業務,但還不是很普遍;保險公司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不能從事擔保業務,而承包商之間的同業擔保也還沒有發展起來。

    3. 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對策

    3.1完善風險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

    建立和推行工程擔保、工程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法規做保障,用合同相制約。《合同法》、《擔保法》、《保險法》和《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做為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法律依據,建設主管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政策,制定相應的行業法規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研究合理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等,建立和完善工程擔保、工程保險制度。

    3.2發展擔保人市場

    為了促進工程風險管理中介機構的積極發展,建立完善的工程擔保制度,除了繼續發揮銀行的作用,還應當積極發展其他具備相關條件的機構擔當擔保人,這樣才能形成具有一定競爭力的擔保人市場。

    3.3積極發展工程風險管理中介咨詢機構

    工程保險經紀人、人和工程風險管理咨詢公司,受業主或承包商的委托與保險公司洽談保險合同并進行索賠工作,同時也應對工程風險管理技術進行開發與研究,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咨詢與培訓;對工程擔保或工程保險中產生的糾紛進行處理,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與安全進行監督與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陸惠民蘇振民王延樹. 工程項目管理[M]. 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 2003.

    第4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工程保險,工程風險,項目管理,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 E271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我國的工程保險發展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保險市場不夠健全,保險監管方面的技術水平也有待提高。在工程建設方面,我國建筑市場也存在著市場不規范、體制不健全、保險意識淡漠等一系列問題。

    一、我國工程保險現存的主要問題

    1、對工程保險的認識滯后

    不論是國家還是企業,對工程保險的認識都相對比較滯后。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在工程保險制度建設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對于通過工程保險制度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風險問題這一認識的高度仍需進一步提高,主要表現在缺有關的法律法規不詳,并且缺乏強制性。具體表現為:《建筑法》作為我國建筑領域的基本大法,只有第四十八條規定了“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的內容。該條僅要求對施工企業中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施工現場可能發生意外傷害的人員遠遠超出這一范圍,因此從增強廣大職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出發,應當擴大投保范圍,以施工現場可能發生意外傷害的的人員為投保對象,即應該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工程建設相關企業的職工。現行建筑法中涉及保險的只有強制建筑企業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唯一一條規定,而對其他工程保險卻未作強制性約定,這也就沒有為保險在工程建筑領域的推廣提供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就導致了是業主、承包商等風險承擔主體為了節省費用,能不投保就不投保,客觀上給自己留下了風險隱患,從而不能很好地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提供風險保障。

    2、工程建設管理制度的不匹配

    一直以來,我國在建筑工程領域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特別是在價格管理體制方面。我國通常都是通過強制性的規范和定額管理制度來保證工程建設領域價格的科學、公平和規范。但是,目前我國有關部門還沒有對如何解決工程保險保費的費用來源問題做出規定,現行的會計制度也沒有將保費支出列入到投資預算當中,即在我國工程成本的管理制度中工程保險保費的列支問題一直是“缺項”,從而導致企業經常發生帳實不符、帳帳不符,困擾了承包商的正常會計活動,這就客觀上造成了建筑市場相關主體導致一些承包商即使想投保、也苦于沒有經費來源的尷尬局面。

    3、工程保險項目發展嚴重失衡

    現階段,我國的工程保險項目發展不平衡,這主要體現在:我國工程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大型工程項目上,而對于中小型項目則基本無人問津。這就使得已經承保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保險業務呈現單均保費高、單均風險責任大的特點;而中小型項目由于投資較少、工期較短、參與單位較少、業主方和施工方的風險意識較差,再加上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和保費列支等方面的問題,所以中小型項目的主體投保意愿低。另外,由于中小型項目也比較分散,展業難度相對較大,并且單均保險費較少,所以大多數保險公司也不愿意對其過多的投入。

    4、保險公司的工程保險業務發展滯后

    首先,保險公司本身的業務開拓能力不強,缺乏相應的工程保險合同示范文本。其次,保險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設知識以及專業的人才隊伍,自身的技術有限。現階段我國工程保險方面的從業人員卻很難有這么豐富的專業知識,他們對于工程風險的控制、工程保險條款的理解、保險方案的設計以及售后服務等方面的知識,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難以適應,這也是目前我國工程保險業務質量不高、工程項目投保的積極性較低、保險功能發揮不明顯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

    二、我國工程保險發展的緊迫性

    目前,我國除在有限的幾個城市試點推行強制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1],其余險種包括工程一切險和雇主責任險都是自愿投保。盡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工程保險制度是非常緊迫和必要的,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我國,建筑工程的發展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較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 國家投資工程項目,因而工程項目也是國家的,建設單位是國家政府或其下屬,施工單位也是與政府行政部門所屬的施工企業。因此在施工過程中,當工程遭受不可抗力的破壞時,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都不會承擔相應的損失,這些損失最終而是由國家負責。既然存在的這些風險不會損害自己的利益,那么工程保險就顯得無關緊要了。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等多種經濟成分及多種經營方式同時存在,多層次經濟結構的多種組織同時存在于比較開放的建設市場中。面對這種新的形勢,對發包方而言,盡管投資方還是均以追求最大利益為目的,但投資主體卻多元化了;對承包方而言,由于企業與政府脫鉤,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以如果發生損失,則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會直接受害。這樣一來,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就要想方設法地轉移或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 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工程保險。

    2、能夠減少風險的不確定性

    風險的不確定性包含了風險事件的發生與否不確定、發生于何時不確定、發生原因不確定以及損失結果不確定。往往由于有這樣的風險存在,所以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項目的同時,也承擔了工程項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但是投保卻能夠將這些不確定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當然,雖然保險公司承擔了風險嗎,但這也不意味著引火燒身。因為保險公司會根據其專業知識對期望損失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并能夠采取各種防范和應急措施來降低風險不確定性的影響。如向投保人提供關于安全、防災減災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提供關于現場檢查等,從而使風險發生的機率降低。而業主或承包商只要付出少量的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便可獲得在保險范圍內由于風險發生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賠償,這樣就可以使風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3、能夠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國際工程在承包中,工程保險作為承包商的一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我國政府也規定[2],凡“三資”項目及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工程保險。隨著我國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外的承包商會不斷地涌入我國的建筑市場。同樣,我國的建筑承包企業也要參與國際競爭。在國際建筑市場上,我們必須按照國際慣例運作。而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制度,是我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對于提高我們的項目管理水平起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綜上所述,現階段在我國發展工程保險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國家而言,能夠更加安全的進行工程建設,對于業主和承包商而言,能夠以極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安全從而更多的獲利。因此,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制度,是國家工程建設的安全保障,同時也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的一項有效措施。

    結語:本文介紹我國工程保險現存問題及其發展的緊迫性。闡述我國建筑工程中工程保險的歷史及發展現狀,繼而找出目前我國工程保險發展的主要問題。同時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發展態勢對發展我國工程保險市場的緊迫性做詳細闡述。

    參考文獻

    第5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一、公共建筑安全監管概念和延伸

    (一)公共建筑的概念和特點。所謂公共建筑,包含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以及交通運輸建筑。它們突出的特點:1、密集度高;2、流動量大;3、使用時間長。

    (二)傳統的公共建筑安全監管概念和概念的延伸。傳統的對于公共建筑的安全監管更側重于安全生產,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的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公共建筑直接關系著大眾的生命安全,關系到投資效益的最大化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立。它的密集度高、流動量大、使用時間長三個突出特點要求它的安全監管必須能夠從規劃、招標、設計、施工、維修等各方面實現動態的監管。

    二、公共建筑安全監管的弊端和原因

    (一)公共建筑安全監管現狀

    1、監管制度上,我國自1984年開始對建筑實施質量監管,各地相繼設立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涉及的政府部門有建設部、監管處、地方政府等。管理結構不夠清晰,涉及開發商、建筑商和監理單位的管理關系復雜。

    2、數據表明,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從2001年的1160人上升到2004年的2789人,年平均增長率為34%;2005年、2006年死亡人數有所下降,分別為2607人和2538人,工程建設施工安全事故位居第三,緊排在交通、礦山行業之后,是事故多發行業。而建筑業事故的相當大比重與公共建筑相關。

    (二)公共建筑安全監管的弊端。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木通的短板原理表明整體的制度體系受制于相關制度中最不成熟的。除了安全監管制度自身的不足之外,相應支持監管制度的其他制度也存在明顯弊端,并沒有形成制度鏈。公共建筑安全監管制度本身的弊端:

    1、公共建筑安全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1)安全監管機構自身定位的困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從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公共建筑安全監管履行政府機構的實際職能,但處于政府委托的地位,在委托范圍內對有關工程實物質量及其各方責任主體行為實施監督。現實中,監管機構由于本身定位的不明確一直處于尷尬的地位中。(2)安全監管與工程質量監管機構的分離。公共建筑安全監管應有安全監管與工程質量監管兩個方面,缺一不可。現實中,安全與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分離,缺乏協調。雖然安全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同屬建設系統,但分屬于不同的機構,安全和質量歸屬不統一,且兩機構無法律規定的協調合作。

    2、新經濟環境下的監管漏洞。

    3、公共建筑欠缺后期監管措施。公共建筑建設完成后,投入使用后的監管幾乎處于停滯或者空白的狀況。在更多關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的同時,忽略了公共建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環境變化對于建筑安全影響的全方位考慮。

    4、公共建筑安全監管相關制度的落后與缺失。(1)公共建筑安全監管相關法律制度落后。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后導致諸如居民生活小區的配套建筑本應納入公共建筑監管的無人監管。此外,公共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有產權的轉換和功能的轉換,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至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2)強制工程保險制度的缺失。我國現在沒有實行強制工程保險制度。工程質量出了問題,質量責任者可能早已不存在,在沒有工程保險的情況下質量責任將難以追究,處理費用將難以落實,公共建筑的意外狀況沒有防范措施。

    (三)監管不力原因分析

    1、從安全監管制度本身的不足看。(1)基于部門利益的局部眼光導致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爭奪。公共建筑通常作為大型項目,涉及的資金巨大,在各部門分工不明確、機構設置不合理的現實狀況下,事故責任追究時,互相推托。(2)實質為內部的監管體系,難以實行嚴格公正的監督。工程建設體制本身存在著政企不分、政出多門的狀況,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閉管理導致許多工程的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站來自同一系統,隸屬于共同的主管部門。此種監管體制的隸屬使得監管部門沒有形成應有的部門權威性,同時由于封閉式的管理體制,不但難以實現客觀公正的監督作用,同時使受賄等違法行為有機可乘。

    2、從相關制度角度看。(1)準入制度、審批制度和保險制度都與監管制度一樣存在很多的問題。在此種條件下,必須加快相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才能確保制度鏈的形成,使公共建筑的安全監管制度發揮最大作用。(2)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的過程中,政府角色的轉換能夠促使機構的整合,整合的機構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建筑安全監管對策

    (一)在建筑安全監管的自身制度完善方面。本文認為,應建立獨立的安全監管機構,提高隊伍的業務水平,全面負責公共建筑的安全監管工作。

    1、建設獨立的包括安全生產監管和工程質量監管的垂直監管模式,推行巡查制度。這樣,監管部門作為真正政府直接對于上一級監管部門負責而非對本級政府負責,最高的監管部門對政府負責,可以改變權力界限混亂的局面,更加明確監督機構的職責。

    獨立垂直的安全監管模式在礦產等其他部門有成功使用的先例,對于建設,由于復雜原因初期沒有采用,現在公共建筑安全監管借鑒此種模式的原因有:(1)能夠明確部門職責,避免封閉管理,制衡地方行政權力。垂直的監管系統能夠對抗擴張的行政權力,實現權利的制衡。(2)能夠更為有效地實現權力行使的監督,防止腐敗。在法制相同條件下,垂直獨立的模式內部關系簡單、明確,更有利于提高監管工作的透明性,便于對其進行司法監督。

    2、為適應快速發展的建筑工程技術,應加強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提升工作設施的技術含量。質監系統技術水平始終是立身之本。

    (二)在相關制度鏈建設方面同樣重要。應加快與公共建筑安全監管的領域最密切的四個制度的完善。

    1、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市場的準入制度能夠提高參與公共建筑的門檻,使參與建筑的單位具備相應的必需的條件和能力。

    2、逐步建立市場誠信機制。建立健全以道德為支撐、以產權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市場信用制度,形成建設工程市場信用體系。

    第6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

    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農村中大量的農民開始選擇進城務工,并逐漸形成了農民工這一群體。農民工進城務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建設中勞動力缺乏的問題,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快速提升與產業結構的調整。但是結合近些年來社會中所發生的大量問題可見,當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和分析,進而解決問題,為農民工的生命安全帶來更多的保障。

    一、當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中,主要存在著工傷保險制度匱乏,立法較為滯后;固有思想存在偏見,忽視農民權益等方面問題。

    1.工傷保險制度匱乏,立法較為滯后

    我國雖然有《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進行法律保護,但是在條例當中卻沒有對解決方式、解決主體等內容進行詳細分析,農民工工傷保險可謂是存在制度匱乏、立法較為滯后等方面的問題。

    2.固有思想存在偏見,忽視農民權益

    農民工進城務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建設中勞動力缺乏的問題,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快速提升與產業結構的調整。但是城市管理人員重點考慮的是城市中居民的利益,而忽視了為城市作出貢獻的農民工利益。

    二、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對策

    新時期背景下,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可以通過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確立公民制度平等化理念,消除戶籍所帶來的限制;發展工傷預防及補償機制,構建工傷保險管理體系等方式實施。

    1.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

    農民由于和土地之間仍然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所以農民工務工具有季節性特點,企業結合勞動報酬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范則是按照城市中穩定工作人員所指定,不能充分適用于農民工群體當中,存在著一定的漏洞與不足之處。

    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方式,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建筑企業是否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前置條件。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分析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構建全國統一的保障制度。同時,在總體保障的基礎上,各個地區還需要結合自身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社會保障制度,制定地方保護規定。對于觸犯法律或者要求的企業進行嚴格懲罰,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2.確立公民制度平等化理念,提升農民工的法律意識

    農民工所聚集的工作場所技術含量較低,農民工可謂是低成本、高收入的創造主體,企業時常會為了降低成本而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農民的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對于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不足,法律觀念較為薄弱。企業為了自身的經濟效益,沒有細致為農民工講解參保的重要性,農民工自身知識掌握不足,也使得在企業為農民工進行參保的過程當中,農民工參保的意愿不強,出現了工傷事故利用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淡薄,能推就推,不能推就以最低的賠付標準私了。

    針對于這種問題,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力度,企業需要肩負起保護農民工的責任,為農民工細致講解參保的重要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建筑企業需要按照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為參與本建設項目施工(包括后勤保障)且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通過勞動前的教育工作,使農民工能夠對此產生一定的了解,增強農民工的自身權益維護意識。

    3.發展工傷預防及補償機制,構建工傷保險管理體系

    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構建能夠對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帶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這個問題中,主要還是需要以預防為主,降低問題的發生幾率。政府部門以及相關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發展工傷預防及補償機制,構建工傷保險管理體系等方式,保證農民工的切實利益,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發生幾率。

    另外,政府部門還需要加大安全生產知識以及職業疾病知識的預防培訓,組織更多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與到其中,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工作常識,最大限度避免不良問題發生。加強對農民工的司法援助,允許農民工進行工傷損害賠償訴訟,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結束語

    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構建是社會發展的重要表現,當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中,主要存在著工傷保險制度匱乏,立法較為滯后;固有思想存在偏見,忽視農民權益等方面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確立公民制度平等化理念,消除戶籍所帶來的限制;發展工傷預防及補償機制,構建工傷保險管理體系等方式不斷完善,在推動城市發展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工的健康及自身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張秋潔.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影響因素研究――基于政策和企業視角的實證分析[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11,06:17-24.

    [2]李旭斌,王澤坤.試論我國工傷賠償法律制度之完善――以建筑行業農民工為考察對象[J].成都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3:66-71.

    第7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建筑施工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

    一、安全生產責任重大

    為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政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必須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監管力度。及時督促建設過程各責任主體整改安全防護中存在的隱患, 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加強建設工程法規建設。嚴格按照我國先后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制定修改了相應的配套技術標準和規范。同時, 各省、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各項規定。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初步健全。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目前我國建筑業的“ 誠信制度”和“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 意外傷害保險開展緩慢。企業安全生產信譽與市場準入清出脫節。此外, 政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違規生產處罰尚未形成有效的聯動機制, 未能及時對違章責任主體實施處罰。信息管理展開緩慢。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發展的建設市場安全生產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 為趕工期在未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擅自開工。給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增加了難度。小數建設單位工作人員對工程安全生產不夠重視, 認為安全生產是施工企業的事。未能及時督促其它參建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部分建設單位為為降低工程造價, 不按規定支付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造成施工單位在安全防護投入方面經費保障上的困難。對安全生產影響很大。

    (3) 小數設計單位未能對復雜地質構造、不利的自然環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產安全提出專項安全措施。并對建設過程中安全狀況實施跟蹤管理, 出現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提出處理方案。不能從技術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只抓進度不管安全的現象持遷就態度, 怕處理不好關系影響今后工程監理任務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開; 有的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不夠全面, 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提出的整改意見針對性不強。未能有效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

    (5)多數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扎實。特別是一些跨地區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 對外埠工程項目部管理松弛, 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現象。部分企業不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近年來建筑領域大量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而建筑行業從業人員 75%以上為農民工, 企業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訓不能滿足需要。多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批滯后。大多項目部編制的應急預案、施工用電、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強,未能有效指導施工。未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一但出現險情無法按預案展開排險。部分項目在高支模搭設和基坑開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實施。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規定進行檢測。絕大多數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往往會千方百計降低安全生產成本,減少安全生產防護方面的投入,甚至冒著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風險強行生產。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監管重點

    (1) 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的建筑行業“ 誠信制度”的建立, 完善建筑企業誠信檔, 建立健全國統一的行業管理信息化平臺,采取信息化手段記錄監理、施工企業( 含項目經理、監理單位項目總監) 在建設過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況及不良市場行為,并進行曝光。在工程招標和資質年審中進行量化扣分, 從建筑市場準入上嚴格把關。理順處罰的渠道, 建立聯動處罰機制, 按現行建設工程管理法規及時實施對參建各方違規行為處罰, 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積極推進“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立勞務管理機制。組織參建人員安全生產教育。使員工掌握安全技能, 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2)施工現場執法監管人員要認真做好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交底工作。

    ①嚴把安全生產條件審查關。

    ②在工程建設過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工作: 首先抓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各級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督促各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按規定選配有較強責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產實踐經驗和資質的人員擔任專職安全員在個人防護方面, 要求施工單位給現埸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高處作業人員配安全帶。第五高支模安裝必須符合規范并保證現場搭設與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裝后,必須組織經有關建設各方進行專項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鋼筋邦扎中堆料不能過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樁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專項應急救援

    第8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國,法國的質量保險制度于20世紀20年代開始建立并逐漸發展成熟,逐步為很多國家所借鑒和引進,如英國、比利時、西班牙、日本、瑞典、芬蘭、加拿大、突尼斯、意大利、沙特阿拉伯等.

    質量保險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雖然各國質量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成存在差別,但都包括工程質量法律責任、工程質量保險和工程質量檢查這三個基本要素,三者緊密聯系,共同發揮作用.其中,工程質量保險在國外稱為十年保險(decennialinsurance)或內在缺陷保險(inherentdefectsinsurance).盡管各國發展質量保險制度的背景各不相同,但宏觀和微觀上的兩大基本動因是相似的.宏觀上,兩次世界大戰后大規模快速建設帶來的大量質量缺陷所造成的巨大社會資源浪費,以及與日俱增的能源危機使各國政府開始意識到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改變現狀.比如法國一戰后快速建設中涌現的質量缺陷問題促進了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相似的,二戰后的重建也極大地推動了英國的質量保險制度的發展.日本政府則是在經歷了第一次石油危機,認識到質量缺陷帶來的社會資源浪費的嚴重性后,開始建立質量保險制度的.微觀上,各國解決工程質量缺陷糾紛的法律途徑普遍存在效率低下而費用高昂的問題,例如西班牙法院解決房屋質量問題的平均時間為8~11年,法國為8年,在這一漫長的期間內,房屋將得不到法律強制的修繕.訴訟費用十分昂貴,但卻未必成功,即使成功了,同時也可能由于付出的經濟和時間成本過高而得不償失.這使大量投資者或房購買者非常不滿,希望能夠得到法律以外成本更低的補償途徑.可見國外建立質量保險制度的著眼點都在于減少工程質量缺陷所帶來的社會成本或外部不經濟.在我國質量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對該制度減少質量缺陷導致的外部不經濟影響的機理研究是必要的[2-3].

    2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導致的外部不經濟分析

    2.1外部不經濟和社會成本

    外部性(externality)是經濟學的重要范疇,根據對外界產生的后果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可將外部性分為外部經濟(externaleconomics)和外部不經濟(externaldiseconomics).如果某個經濟主體的一項經濟活動給社會其他成員帶來損失,而自身卻未付出相應的成本或代價,這種外部性就是外部不經濟[4].

    社會成本是指全社會需要為某項經濟活動支付的費用,包括該項經濟活動的私人成本與這一活動給其他經濟單位施加的成本.所謂私人成本是指一個經濟單位從事某項經濟活動需要支付的費用.如果一項經濟活動不存在外部不經濟,則這項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CMs等于邊際私人成本CMp.如果存在外部不經濟,則這項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CMs等于邊際私人成本CMp與邊際外部成。本CMe之和,這時邊際社會成本大于邊際私人成本。

    2.2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導致的外部不經濟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外部不經濟,可以通過對理想狀況和質量缺陷普遍存在的實際狀況下的社會成本與社會福利的變化來進行分析.

    2.2.1理想狀況下的社會成本與社會福利

    在理想狀況下,社會各項制度健全,社會誠信度很高,建筑工程生產者(包括開發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等,后面簡稱為生產者)自覺地完全按照與建筑工程質量有關的標準、規范、法律、法規、文件(后面簡稱建筑標準)等來進行建設,質量缺陷較少并且生產者承擔維修費用,這時生產者的邊際外部成本CMe等于零,無外部不經濟,社會成本CMs等于生產者邊際私人成本CMp,并且處于最低狀態.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進行私人最優決策的條件是其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即銷售價格P,即CMp=P,而使社會福利為最大的社會決策條件是邊際社會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收益,即CMs=P[2],因此私人決策最優產量Qp與社會決策的最優產量Qs相等,社會福利與個人福利同時達到了最大化。

    2.2.2實際情況下的社會成本與社會福利變化

    實際狀況下,社會制度不可能都很健全,社會誠信度有限,所有生產者完全按照建筑標準建設是不可能的,質量缺陷的存在是普遍的,各方的成本也不同于理想狀況,存在外部成本C′Me和外部不經濟.與理想狀況相比各種成本變化如下:

    (1)生產者私人邊際成本減少.

    對于生產者,由于質量低于建筑標準,與理想狀況相比,邊際私人成本CMp的變化表現為生產者成本的不合理節約CM1(包括人員、材料、工藝方面的標準降低和理想狀況下正常維修責任的逃避)和生產者維修糾紛解決的時間及費用成本增加CM2.在社會制度不健全、誠信缺失的情況下,生產者成本的不合理節約通常遠大于解決維修糾紛的時間及費用成本,即CM1>CM2(極端情況下生產者完全逃避責任,CM2=0),因此實際情況下的生產者私人邊際成本C′Mp總體減少.

    (2)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CMe′增加.

    實際情況下,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由以下六部分組成:①維修成本增加CM3.這是指相比理想狀況下所增加的維修成本.顯然,與新建工程相比,維修工程面臨更為復雜的技術和環境條件,因此所需用一般遠大于生產者成本的不合理節約,而且在社會制度不健全、誠信缺失的情況下,生產者往往可以通過各種途徑逃避增加的維修成本;②購房者、法院等維修糾紛解決參與各方(生產者除外)的時間及費用成本CM4;③購房者的生產力下降成本CM5;④購房者精神損失成本CM6;⑤由于建筑質量問題引起的維持社會穩定成本增加CM7;⑥由于建筑質量問題引起的社會交易成本增加CM8(由誠信度降低引起的).這些成本里有的難以用金錢計算,但卻非常現實地存在著.

    3質量保險制度減少外部不經濟的機理分析

    3.1質量保險制度基本要素的作用

    引入質量保險制度后,質量保險制度中的各基本要素共同發揮作用,從而有效減少外部不經濟.首先,通過質量檢查可以直接控制工程質量,督促生產者減少質量缺陷;其次,可以通過向建筑產品購買者揭示工程質量信息,利用市場的力量來促使生產者自發提高工程質量;第三,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工程質量信息,利用承保決定權和浮動費率的機制來決定對于生產者的經濟獎罰.這些方法的本質都是通過將生產者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生產者和整個社會的利益趨同,從而達到促使生產者自發消除外部不經濟的目的.另外,質量保險制度還有利于工程質量標準的完善,起到促進和幫助生產者改進工程質量的作用.

    3.2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各方成本和社會福利變化

    質量保險制度的運行將使各種成本和社會福利產生一系列變化,具體表現如下:

    3.2.1生產者邊際私人成本增加

    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生產者將增加用以提高建筑質量的成本C′M1,同時其維修糾紛解決的時間及費用成本減少C′M2,正常情況下,前者大于后者,因此這時的生產者邊際私人成本C″Mp=C′Mp+C′M1-C′M2表現為總體增加.

    3.2.2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減少

    質量保險制度引進后,維修成本、購房者等維修糾紛解決參與各方的時間及費用成本、購房者生產力下降成本、社會穩定維持成本、社會交易成本都大幅降低,降低量分別為C′M3,C′M4,C′M5,C′M6,C′M7,C′M8,其中維修減少的成本遠比生產者增加的用以提高建筑質量的成本要大,即C′M3C′M1(理由與CM3CM1相同),而且各成本至多恢復到理想狀況,因此C′Mi≤CMi.另外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中增加了質量保險制度本身的成本CMb,在正常的質量保險費率和質量檢查費率情況下,制度本身的成本遠小于其帶來的其他成本的減少。可見,由于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的減少大于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與生產者增加的建設成本之和,因此邊際社會成本總體降低.按照社會成本決策的產量Q′s來計算,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社會總福利增加了O′O″S″S′部分.

    4房屋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分析

    4.1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的必然性

    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社會成本大幅減少,但與理想狀況作對比,仍存在一定的邊際外部成本和外部不經濟。可見,與理想狀況相比,質量保險制度實施后仍存在外部不經濟CMe.即使質量保險制度效果非常理想,使得工程質量恢復到生產者按照建筑標準建造時的理想狀況,即C′Mi≤CMi時,仍有外部邊際成本CMe=CMb,即質量保險制度本身的成本CMb,OO″S″E部分即為社會為質量保險制度付出的代價.

    這一代價是由于在質量信息不對稱、法制不健全、信用體系不完善、市場經濟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理想狀況短期內不可能自發實現所造成的.只有質量信息完全和誠信機制建立、法制健全才能使生產者的成本與整個社會成本趨同,從而自覺地履行社會義務,而這一過程是長期的,因此質量保險制度的成本本質上是在這一過程中為減少外部不經濟所必須付出的制度成本,由于這一制度可以避免更多的社會交易成本發生,因此是值得的.這種成本將存在于一定的社會歷史時期,當工程質量信息完全,誠信機制、法制機制健全時,這種成本可大大下降,甚至消失.

    4.2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的構成

    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主要包括保險運營成本和質量檢查成本.保險的運營成本即保險的營業費用,包括手續費、業務宣傳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利息支出、人員工資等,但不包括保險理賠費用,因為保險理賠費用不是保險制度運行帶來的,即使沒有保險制度,人們對于這種損失還是要通過其他途徑來進行經濟補償,因此理賠費用僅僅是社會生產中付出這部分代價的一種具體支出形式而已,本質上是一種轉移支付,并不真正構成社會成本的增加.但是保險本身仍能夠通過理賠減少①購房者、法院等維修糾紛解決參與各方的時間及費用成本;②購房者的生產力下降成本;③購房者精神損失成本;④由于建筑質量問題引起的社會穩定維持成本等.質量檢查成本也可以看作是一般保險運營費用中的防災費,即保險公司為提高參加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抵御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專項費用.不同的是質量保險風險可能來自包括參加保險方的疏忽和錯誤,而且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往往由專業機構承擔,比一般保險的風險預防措施更具實質性.此外,一般的防災費由保險公司從保險運營費中支出,而質量檢查費的支付形式可以由業主、保險公司支付或共同支付.

    5目前面臨的與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相關的實際問題及對策

    盡管質量保險制度本身的成本相對其重要作用而言非常有限,但在我國目前的試點過程中遇到了一些與制度本身成本有關的實際問題,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5.1與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相關的實際問題

    5.1.1保險意識淡薄

    由于傳統習慣、保險理念、市場經濟發育程度、法律法規等原因,目前我國建筑行業買賣雙方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都比較淡薄.業主通常認為質量保險費是多余的成本而不愿投保,特別是政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由于責權不明晰,在沒有法律或經濟方面制約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即使是作為質量保險最終保障對象的廣大購房者也往往認為質量保險的成本要通過房價轉移給自己,增加了購房費用,因此未表現出對質量保險保障的強烈需求,在選擇商品房時也很少將質量保險作為購房的重要依據.

    5.1.2質量保險費導致了企業個別成本的增加

    由于質量保險尚未廣泛推行,而且保險費也未列入標準定額,因此投保質量保險的企業增加了個別成本,同時由于社會認識、社會誠信等原因使質量保險給企業帶來的效應還未能充分顯現出來,有的企業認為投保質量保險會使自己處于價格劣勢,因此對投保不積極,而是在工程交付或銷售后,尋求各種途徑擺脫其應負的質量責任.例如,目前一些質量保險的試點中施工企業認為自身負擔質量保險費用比例過大,影響了其參與試點的積極性.

    5.1.3保險費率的合理性有待檢驗

    目前,由于我國與質量保險相關的統計數據的匱乏和封閉,質量保險費率還難以科學厘定,當前試點項目只是借鑒國外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還有待實踐檢驗.而費率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盈虧狀況,法國、澳大利亞在質量保險開展之初,保險費率偏低導致此項業務普遍虧損,很多保險公司因此而倒閉,但過高的費率很難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盡管各保險公司已意識到這一新業務領域的廣闊前景,卻都非常謹慎,并未采取積極的態勢.

    5.1.4質量檢查費與現有其他質量檢查、監督費用的重復

    我國目前已存在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等機構,與質量保險制度的質量檢查機構存在職能上的重復,因此對于建設單位而言,存在著重復交費的疑問和顧慮,這也是我國建立質量保險制度所面臨的獨特問題之一.

    5.2與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相關的實際問題的相應對策

    5.2.1加強宣傳力度,增強保險意識

    通過加強對質量保險的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尤其是業主和購房者的保險意識,使其認識到質量保險對于轉移質量缺陷風險、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就會真正理解質量保險的價值,從源頭帶動潛在的保險需求,積極投保,進而全面推動質量保險的施行.

    5.2.2逐步將質量保險變為強制保險

    通過法律、經濟等手段使質量保險成為強制保險將能克服推進質量保險過程中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首先,能使保險費用成為共同成本而不是個別成本;其次,能夠充分發揮出浮動費率的作用,增加質量缺陷多、索賠記錄差的建設方的個別成本,使其處于成本劣勢;第三,能夠為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注入強大的直接推動力.通過對國外質量保險制度的考察發現,開展得成功的國家多是采取直接或間接強制措施來推行質量保險制度的,比如法國、西班牙、澳大利亞和意大利通過法律確立質量保險為強制保險,英國國家房屋建筑委員會(NationalHousingBuildingCouncil)則通過將保險與貸款條件掛鉤使質量保險成為實質上的強制[2-3].根據這些國家的經驗,在質量保險推廣后,隨著質量保險觀念深入人心,即使不再強制,人們也會自愿投保.例如法國很多原來法律免除強制投保責任的主體現在也都開始自愿投保了,比如不強制投保的私人自建住宅目前自愿投保率已超過80%.可見通過立法給于質量保險以“第一推動力”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國主要應該通過《建筑法》、《保險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和配套法規來確立質量保險的強制性質,并通過配套合同示范文本和相關規章制度來實現.當然,除了立法外還可以同時采取其他方式如審批優先、貸款優先等行政和經濟手段來推動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

    5.2.3確定合理的保險費

    我國目前還沒有積累起質量保險的索賠數據,除了可以暫時采用國外的經驗數據外,還可以通過對國內建筑質量缺陷維修的有關數據的統計分析來擬合質量保險索賠頻率和索賠額的分布,作為質量保險費率厘定的依據.在我國質量保險制度建立并運行一定時間后,就可以以積累的質量保險索賠數據為基礎,用精算方法來厘定合理的質量保險費率并不斷修正,從而保障質量保險制度的長期健康發展.

    5.2.4整合職能相似的機構

    在引入質量保險制度后,應該逐步將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建設工程監理、質量檢測等機構等進行整合,以避免與質量保險制度的質量檢查機構的職能重復,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收費.比如上海的質量保險試點中將監理職能納入質量檢查機構,業主可以不再另外聘請監理,自然也就避免了監理費的重復支出.

    第9篇: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發展較早,已有大量的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起步較晚,由于保險框架體系不完善、保險行業發展不成熟、工程質量監督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實施與預期效果尚有不小的差距。本文對國內外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的對策。

    1.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簡介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源于法國,主要承保竣工驗收之曰起一定年限內,建筑因主體結構存在缺陷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以及承包商未能盡到相應質量控制責任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目的是為建筑在建造過程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提供保障。

    作為國際通行的建筑工程風險管理方式,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按照內容可以劃分為缺陷險和責任險兩部分。缺陷保險部分的保險標的是建筑本身,投保人因其所建工程有質量缺陷而產生對工程本身的賠償責任,隸屬于財產險范疇,投保人多為開發商,受益人為業主。責任保險部分的保險標的是工程承包商對于給業主提供適用建筑物的法律責任,勘察、設計、施工方對自己的責任投保,隸屬于責任險范疇。

    2.國外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的特點分析

    目前,世界上開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工作較為成熟的國家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中等發達國家,其中以法國、西班牙和日本三國較為典型,以下就法、西、日三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的特點進行分析。

    2.1 法國

    法國是開展強制性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最早且較為成功的國家,從1978年制訂《斯比那塔法》(SpinettaACT)實施對建筑工程質量10年內在缺陷保險以來,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斯比那塔法》的主要內容分為責任、保險和質量控制監督三個部分,三者共同構成了法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

    《斯比那塔法》中將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分為兩類:開發商投保的內在結構缺陷保險和承包商投保的責任保險。缺陷險部分要求開發商為建筑質量加以保證,對可能的損壞進行投保。責任險部分要求工程承包商對各自責任加以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承包商。

    法國推行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具有強制性,各參建主體必須投保,否則不予開工。《斯比那塔法》中規定開發商必須投保建筑工程10年內在缺陷保險,建筑設計咨詢單位、施工圖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質量檢查控制單位必須投保10年期的責任保險。

    《斯比那塔法》還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并規定法國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不得從事建筑市場中的經濟活動,必須達到相應的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并要通過資質認證。

    法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采用了固定費率的保費厘定方式。在保險體系起步階段,規定保費為建筑工程總造價的1%~1.5%,由于保險公司虧損,曾一度上漲到建筑工程總造價的3%左右P]。另外,法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對業主未設立免賠,進一步促進了費率的上漲。但在法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開展二十年中,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也使保費多次下調。

    2.2西班牙

    西班牙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參照法國的相關規定,吸取了法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的一些成功經驗并經立法實施,但也有一些差異:

    (1)在缺陷險方面,西班牙和法國一樣都要求開發商(業主必須投保。而在責任險方面,西班牙沒有強制要求工程承包商投保,只是鼓勵工程承包商積極參與投保,并給予投保企業各種優惠。

    (2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為傷害保險,因此,在西班牙模式中只要出現了質量事故,保險公司就得先行賠付。

    (3西班牙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費率采用了固定費率及浮動費率相結合的方式。西班牙對于結構部分的缺陷保險是強制要求的,此部分的費率制定是國家法定的。對于設施設備的缺陷保險則為鼓勵投保,采取了浮動費率的機制,根據開發商之前的業績記錄,對其收取差別保費[\此外,西班牙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對業主設置了免賠,同一原因造成的累積損失低于投保金額的1%者為免賠,超出部分保險公司才賠償,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賠付率。

    2.2 日本

    曰本從1982年開始嘗試建立住宅性能保證制度,到1999年通過《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確定了住宅性能保證制度的法定地位,日本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有其獨特之處:

    1)根據日本法律,新建住宅的開發商和承包商對住宅缺陷負有10年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但卻沒有強制規定各參建主體投保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日本開發商和承包商是否投保取決于企業本身,或者企業加入的行業組織,但投保率卻能達到98%,這主要歸因于日本保險行業發展成熟,保險觀念深入人心。

    2)在費率厘定方面,日本沒有統一的費率標準,都是由各保險公司自行厘定。日本保險行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各種保險條款制度成熟完善,保險公司專業能力強、賠付能力高,有條件根據地區發展水平以及工程具體情況制定較為合理的費率水平。

    從以上法國、西班牙、日本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特點,可以發現三國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施強制性、費率厘定及費率水平等許多方面都存在不同之處。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推行在此三國中都取得較為滿意的預期效果,關鍵點在于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與本國建筑、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能夠真正起到監督、激勵各參建主體提高建筑工程質量主動性的作用。

    3.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與國外的對比分析

    長期以來,從我國建設工程市場實踐看,一些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繳納工程造價3%~5%的質量保證金。此舉措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但某些建設單位借故扣留質量保證金,給施工企業造成較大的資金壓力,

    并引發了許多爭端。為推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在我國的實行,2006年9月,中國保監會、建設部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在北京、上海、青島、大連等14個城市進行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然而試行幾年來并未引起較大反響,開發商投保熱情不高,與預期效果尚有差距。

    現將以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試點為代表的質量保險體系與國外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比較如表1。

    通過與國外比較,對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分析如下:

    3.1未推行強制保險制度

    法國通過法律規定了各參建主體要對所建工程投缺陷險以及責任險;西班牙通過立法規定了建筑開發商要投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險,鼓勵工程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質量責任險油于存在較為成熟的保險市場,以日本為代表的國家沒有強制要求各參建主體投保。分析發現沒有推行強制保險制度的國家往往具有如下特征:①國內建筑質量水平較高,質量事故發生概率很小②政府監管到位,保險行業和保險制度成熟,各方投保意識強。而目前我國建筑工程質量平均水平不高。根據中國質量協會2007年度就質量方面對全國一些重點開發商進行的住宅用戶滿意度測評,在接受調查的35家開發企業中,滿意度最高的僅為81%,其中8家企業消費者滿意度尚未達到60%。由于我國政府對于質量控制監管能力有限,保險行業發展不成熟,可以說在我國開展非強制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與我國現階段建筑、保險市場基本情況并不相適應。在2005年建設部和保監會聯合的《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中,鼓勵各參建主體積極投保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但未做強制性規定。由于開發商占據市場優勢,本就對改善工程質量動力不足,投保積極性不高,而相關法律又沒有強制性規定,使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投保處于無序狀態。

    3.2保險體系定位不清

    國外開展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并不是單一的保險險種,而是一套完整的體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建筑物本身的缺陷險,二是各承包商的責任險。只有這兩個險種相互補充,才能形成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而目前我國一些保險公司保險體系定位不清,將缺陷保險與責任保險混淆,造成我國試行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主要為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中的質量缺陷部分。此外,我國開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更多關注的是建筑的使用過程,注重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險,忽視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以2006年開始的上海試點工作為例,各參建主體只可以投保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三個險種。當發生索賠后,由于沒有設置責任險,保險公司無法對各工程承包商進行代位追償。

    3.3沒有獨立的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合同訂立的環境以信息不對稱為特點,容易導致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A即工程承包商利用工程建設方面的信息優勢,隱瞞自己真實風險狀況,從而達到以較低的保費轉移較大風險的目的。工程承包商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之后,部分風險轉移給了保險公司,工程承包商不用直接賠償因質量缺陷而導致的損失,會引發其降低工程質量控制水平、進一步降低工程成本的動機。

    為了克服保險合同環境信息不對稱的弊端,國外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引進了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例如,法國規定質量檢查機構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要得到建筑工程檢查控制機構認證委員會的資質認可,不得在國內參與質量檢查以外的任何商業活動,質量檢查人員也不得從事質量檢查以外的其他建筑相關職業,以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觀公正地位。

    我國開展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沒有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從職能的角度來講,我國目前的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審圖機構、勘察機構、建設單位聘請的監理機構和政府監督等,每個機構都不能獨立承擔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所有職能。從獨立性的角度來講,在一些地方試點工作中,風險管理費由建設單位支付,卻由保險公司委托,由于建設單位支付費用,“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只得按照建設單位意圖辦事,形成新的信息不對稱。

    3.4采用了完全浮動費率

    保險費率厘定的方式與建筑、保險行業的發展水平有關。在保險費率厘定方面,國外主要采用了固定費率、浮動費率兩種取費模式。以法國為代表的固定費率適合于各參建主體管理水平高、技術能力強且開發商與企業信譽程度較好的市場環境;以日本為代表的浮動費率適合于保險行業發展較為成熟,保險公司專業能力、業主保險觀念強的市場環境。而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發展不成熟,保險公司能力參差不齊。完全采取浮動費率,由保險公司確定費率水平,并不符合我國保險行業實際情況。

    4.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的對策

    4.1通過立法強制各參建主體購買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針對我國開發商和參建各方投保積極性不高的實際情況,可探討通過立法強制各參建主體購買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規定開發商(業主)、承包商等投保相應的缺陷險和責任險,明確各主體的責任、權利,將各主體的風險、利益和責任捆在一起并相互制約。同時,通過設置強制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對于那些工程質量無法達到保險要求的工程承包商不予提供保險,這也意味著那些業績不良、無法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承包商會被市場淘汰。

    4.2建立專業、獨立的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

    工程質量風險從不可保轉變到可保的最重要因素就是要有專業、獨立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全程參與。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建立應得到國家政策支持,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進行試點。同時,我國所要建立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制度要與現存的監理制度相協調,避免在職能上的重復,重點是要強化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獨立性。

    4.3實行固定范圍內的浮動費率保費厘定方式

    我國保險行業各保險公司實力參差不齊,通過設定合理的費率范圍,能夠有效地維護業主利益。在已設定的費率范圍內,按照開發商和承包商的以往業績、信譽水平、技術能力等條件實行浮動費率,能夠有效激勵各參建主體提高工程質量。對于那些不合格的開發商和承包商,實行浮動費率后,意味著其投保費用將加大,唯有提高自身信譽水平、技術能力等才能降低成本、取得競爭優勢,這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水平。

    4.4確定合理的保費水平

    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地區建筑市場中人工、材料價格以及施工環境等差異很大。因此,在確定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保費水平時,當地政府應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工程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幫助保險公司確定合理的保費水平,盡量避免保費過高造成的承包商中“劣幣驅除良幣”現象以及保費過低造成保險公司賠付成本過高。

    4.5完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信息管理

    我國應發揮工程質量協會在建筑市場中的推動作用,及時披露各工程承包商的優劣記錄作為實行浮動費率的依據。加大提高工程質量的社會宣傳力度,為建設各方提供信息公開平臺,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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