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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墊資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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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墊資規定

    第1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 法定抵押權

    近年來,我省的建筑業發展很快,不僅吸納了大量農民工就業,而且拉動了相關行業的發展。建筑業已成為我省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新的增長點。在建筑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建筑質量問題、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投資不足問題,特別是投資不足問題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這些問題和現象,不時以糾紛的發生訴訟到法院。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就是上述問題的集中反映,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為更好地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我們對我院自2002年至2004年近三年來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進行了初步調查研究并對若干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按照我院內部審判職能分工,由民一庭審理。民一庭自2002年至2004年三年來,共新收各類案件134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32件,占新收案件總數的23.9%,與商品房買賣、預售、合作開發糾紛,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糾紛一起,已成為我庭受理的重要案件類型之一。這類案件大多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牽涉面廣,國家行政監管力度強,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較大的限制。審理這類案件,無論在審核認定證據方面,還是在適用法律、執行政策方面都有較大的難度。具體分析我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有下列特點和問題。

    一是新收案件數量和趨勢的上升性。2002年,民一庭新收案件總數42件,其中新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9件,占當年新收案件總數的21.3%;2003年,新收案件總數45件,其中新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10件,占當年新收案件總數的22.2%;2004年(不完全統計)新收案件47件,其中新收建設合同糾紛案件13件,占當年新收案件總數的 27.7%.從上述數字對比可以看出,這類案件的收案數、收案率都在逐年增加或上升,而且出現上升較快的趨勢。

    二是糾紛類型的單一性。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從民一庭三年新收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類型來看,均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未單獨受理過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案件。同時,從訴因和訴訟請求來看,絕大多數案件為承包人發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糾紛。三年來,民一庭新收建設工程糾紛案件32件,其中30件為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糾紛,僅有2件既存在拖欠工程款,又存在質量糾紛。由于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到法院,發包人多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進行抗辯,多數難以成功。因發包人長期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引發一系列問題,如總承包人與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糾紛,承包人與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糾紛,甚至商品房的購買人與農民工的矛盾。這些矛盾和問題的存在,嚴重地影響了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是合同標的物(建設工程)的多樣性、社會性。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就是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也包括公路工程,即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以及道路本身。三年來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標的物既有商品住宅,也有商務酒店工程,又有寫字樓和行政辦公樓工程;既有道路工程,又有工廠設施,還有機場裝修工程;既有農貿市場建設,又有學校、幼兒園的教學樓、圖書館、體育館等。這些不僅說明合同標的物的多樣化,而且說明這些建設工程大多具有社會公共性。

    四是證據審核認定的復雜性。根據證據規則,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在具體審理案件過程中,合議庭必須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力進行獨立判斷。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專業性較強,決定案件證據和事實認定的復雜性。經調查發現,我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在證據的審核認定上主要問題是:第一,對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認定復雜。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內,發包方的工程師或委托的監理工程師的職務變動,承包方的項目經理亦多有調整,新到任的工程師和項目經理對工程前期情況不熟悉,一旦前任操作不規范,就給工程量的認定帶來困難。還有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不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也會給工程價款的結算帶來麻煩。第二,重復鑒定的情況時有發生,給證據的審核認定造成困難。當事人一旦對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結算發生爭議,又不能協商一致,往往一方申請造價鑒定,另一方對鑒定結論不同意,便申請重新鑒定,甚至擅自委托鑒定,兩種鑒定結論不一致,而鑒定結論的識別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同時,法官和當事人知識又具有局限性,使糾紛的解決曠日持久。第三,停緩建等未完工程、隱蔽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結算認定更加復雜。當事人因這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時,該工程往往已停建多年,雙方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職工已經幾次調整,他們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與法官一樣,并不是親歷者,他們對事實陳述的詳細性、準確性較弱,加之物證、書證證明的局限性,常常只能依靠事后鑒定。由于在此情況下鑒定的依據存在先天不足,就給事實的認定造成很大障礙。三年來

    因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楚發回重審的案件就有5件。

    五是法律適用的疑難性。建設工程合同是從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一種合同,與承攬合同既有某些共性,又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為與其它合同的關聯性、主體的嚴格性、標的物的社會公共性、以及國家監管的嚴格性。雖然建設工程合同僅有勘察、設計、施工三大類,但對其有影響與其有關聯的合同卻很多,如買賣合同、供水供電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勞動合同、合作合同等等。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特別是承包人,其履行合同就是向發包人交付建設工程,事關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對建筑市場主體準入條件要求較強,對市場監管力度較大,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不僅適用民商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同時也涉及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和參照,甚至涉及相關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從這一意義上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無小案,適用法律有疑難,甚至發生錯誤。三年來,我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有10件因適用法律錯誤被改判或發回重審,占新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31.3%.

    二、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應當盡量維護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調整,特制是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強制性規范較多,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維護交易的穩定性,也不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阻礙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屬行政管理規范,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些規范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于2005年1月1日施行。根據《解釋》第1條和第4條的規定,除《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當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外,建設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種情形也應認定無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等級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除此之外,就應當盡量認定合同有效。其次,對墊資條款不作無效處理。長期以來,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墊資、帶資條款或者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墊資合同的性質為企業法人間違規拆借資金;但對于是否應當認定墊資條款無效,卻有不同的認識。《解釋》第6條確立了墊資合同或墊資條款的有效處理原則。主要理由是:一是建筑市場墊資比較普通,如果認定墊資無效,不利于保護承包人的利益。二是如果認定墊資條款無效,違反國際慣例,墊資承包是國際上業已存在并被認可的承包方式。三是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不屬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墊資無效的法律依據。再次,即使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按照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規則,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通過返還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只能折價補償。通過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不僅符合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還可以避免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值,提高了訴訟效率。因此《解釋》第2條確立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的折價補償原則。但其適用的前提是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合格,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二是雖經驗收不合格,但經承包人修復后再驗收合格。

    第二,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問題。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解釋》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主要是對合同法第94條關于合同解除權規定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具體化,其目的是通過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防止合同隨意被解除,從而保證建設工程合同全面實際履行。《解釋》第8條規定了發包人的解除權;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并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唯該條(四)的規定與《解釋》第4條規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無效似乎有些矛盾,有待進一步研究。《解釋》第9條規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權。該條規定: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是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解釋》第10條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解釋第3條處理。

    第三,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公共安全,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同時,建設工程質量也直接關系到工程價款的支付和修復費用的承擔。《解釋》第 11條、第12條、第13條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約定,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以及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責任承擔,作了集中規定。首先,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實質上賦予了發包人變更合同的請求權。其次,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造成,適用過錯責任,不僅規定承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再次,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僅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最后,無論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還是有效,如果建設工程經修復最終仍被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應支持。

    第四,建設工程結算和鑒定問題。首先,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實踐中有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后遲遲不予答復或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嚴重損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為制止這種不法行為,《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其次,只有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通過招標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標準。再次,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計價方法一般分為固定價格計價、可調價格計價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計價等。當事人采用可調價格計價方式,常常因約定不明確、不具體而發生糾紛,引起造價鑒定問題。最后,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當事人申請鑒定一般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一般不予重新鑒定。應當嚴格掌握重新鑒定的四條標準 .

    第五,對《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和適用。首先,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在理論上,盡管有特殊留置權、優先權等幾種學說,但通說為法定抵押權,而且不需登記,只要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這種法定抵押權就會產生。其次,該法定抵押權的行使,既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也可以申請法院拍賣建設工程,可不經過訴訟途徑行使。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對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關系,與作為消費者的買受人的關系以及對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權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規定。《解釋》對此未再作規定。但,第286條有一個“除外”的規定,即“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如何理解,認識上不完全一致。一種觀點認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與公用物;另一種觀點認為僅限于依照法律規定或依其性質不能產生收益的公有物與公用物。這也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主要參考資料: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年、2003年版。

    第2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拖欠 工程款 成因 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我國的房地產開發商自身資金實力不強, 同時我國的資本市場尚未充分發育, 導致了房地產開發的融資渠道單一, 主要依靠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 這就先天性地造成了房地產開發資金的短缺。由于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對策研究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筑市場交易中的優勢地位, 必然導致房地產開發商向建筑企業轉嫁資金短缺的風險, 這就造成了房地產開發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因此, 拓寬房地產開發的融資渠道, 從源頭上保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來源, 是解決房地產開發項目拖欠工程款的長遠之策。

    一、工程款拖欠的成因分析

    1 、建筑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失衡, 企業自我保護能力弱建筑市場“僧多粥少”、供過于求的現狀, 出現了過度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許多業主利用這個特點,違規進行標后談判, 在簽訂合同時附加某些不平等條款, 甚至簽訂“陰陽合同”備查, 致使建筑業企業在承接工程初期就處于非常不利的弱勢地位, 甚至陷入難以回避的合同“陷阱”, 不少企業迫于生存壓力, 明知有“陷阱”, 也要簽合同。

    2 、建筑市場法制不健全, 司法維權艱難雖然相關法律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司法保護,《建筑法》和《合同法》對工程款拖欠的法律責任都有相應的條款規定, 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6月也做出了司法解釋。但目前企業寄予的這一最后防線的外部環境和催收手段在現實中并不令人樂觀。據調查, 建筑業企業不愿意打官司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許多企業擔心打官司, 不但會得罪當事人, 還會造成一系列的連鎖反映, 影響今后在建筑市場上承接工程業務; 二是要面對較大的經濟代價和官司時間冗長的問題, 也因為其過程和結果的不確定性使企業顧慮重重。

    3 、缺乏有效的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市場經濟的本質應是信用經濟和法治經濟, 由于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尚不完善, 相關法律法規和失信懲戒機制不力, 導致“拖欠有理”之風盛行, 相關投資人競相拖欠, 發包人違約無拘無束, 其后果往往是守信者并沒有得到應有的利益或回報, 失信者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和處治, 相反還得到了不該得到的利益。

    4 、政府監管力度不夠, 相關制度缺乏剛性建設領域的行為不規范, 以及所涉及的五花八門相關“行規”, 不少已得到治理整頓, 但為什么惡意拖欠治而不止, 違規操作杜而不絕, 當中存在政府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結合不夠的原因, 相關制度還缺乏剛性、強制性, 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 沒有讓失信者、違規者, 特別是一些無良業主付出高昂的代價, 這也是為什么“前清后欠”的問題還在持續的原因之一。

    二、對策及其應對措施

    1、施工企業應認真做好防范工作

    就當前來說,規模大、資質高的企業拖欠工程款率低于規模小、資質低的企業,原因在于大公司往往都聘請了法律顧問,事先在合同方面做得比較細致,同時,對發包方的信譽調查也比較重視;其次,大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及時、正確反映并解決拖欠款問題,而規模小、資質低的企業,往往這方面做的較差。因此,要做好拖欠款的防范工作,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是在承接工程業務時,必須對客戶的資信有一定的了解,必須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風險。要配備專門人員,多渠道地對業主(或發展商)之投資主體、注冊資本、土地取得方式、地價支付進度和來源以及建設資金渠道、銀行貸款條件等情況進行了解,然后綜合分析其履約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實際之判斷。尤其是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補充合同中有要求墊資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長等變相墊資條件的,更要慎之又慎。

    (2)是在欠付工程款時,應取得書面的債權憑證(欠條上應有業主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單位蓋章)。三是簽訂好書面承包合同,保證其合法權益。四是在催討拖欠款時,必須做到有憑有據,最好的辦法是欠款時讓對方在賬單上簽字或以電報方式催討。五是當訴訟時效快到時,應及時,不要因為時效問題喪失訴訟權。

    2、加強施工企業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把好質量關

    首先必須提高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業務素質,使企業的法定代表充分認識加強內部管理、控制和核算是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樹立質量求生存、求發展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及時提供債權債務信息,便于及時采取措施,才能杜絕“偷工減料”的事項發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同時也不會在拖欠工程款時處于被動地位。對于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對于發包人是否可以以此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事由的問題,司法部門應區別對待:如果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達到足以抗辯的程度時,例如工程不合格而必須拆除重建時,或者出現結構性而無法居住時,僅僅由于建設方沒有提出反訴或者在履行合同階段沒有提出抗辯而支持施工的請求,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建設方的反駁理由成立。反之,如果工程質量輕微,不足以對抗施工方時,可以不支持建設方的反駁性抗辯。

    3、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設工程優先權制度的研究

    本著司法為民的宗旨,拋棄守舊的觀念,以開放、創新、發展的精神,繼續摸索新路子、新方法,以期能更及時、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規范、引導建筑市場,制裁違背誠信的行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格優先受償”之規定,依法加大催討工程款拖欠的力度,嚴懲拖欠之行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封鎖主義,減少催討成本。

    4、建立信用體系

    加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企業信用網”、“個人信用網”的力度,使企業、個人的信用有據可依,有據可查。

    5、及時修訂相關政策、法規,使之更符合現實、更具操作性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墊資、帶資條款或者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墊資合同性質為企業法人間違規拆借資金,這種行為違反了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規定,但這一規定脫離實際:一是建筑市場墊資比較普遍,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如果承包人不帶資、也難以承攬到工程,如果不承認墊資有效,不利于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我國已加入WTO,建筑市場是開放的,而國際建筑市場是允許墊資的,如果我們認定墊資一律無效,就違反了國際慣例,這是與國際建筑市場發展潮流相悖的。2004 年5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條款,對其在建設工程的實際支出折價補償的,應予支持。”雖然這是一份征求意見稿,但是其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把這一規定應用到實際中,做法應該是: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事人已經結算,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且不存在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法院予以確認,這種做法有力地保護了施工企業的權益,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工程款現象,值得制定政策的各部門借鑒。

    三、結束語

    拖欠工程款不僅侵害了經營者的利益,而且嚴重地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秩序,危害社會。為此,國務院及各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清欠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然而,施工企業作為資金需求量很大的行業,其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越來越明顯,拖欠工程款問題依然是建設領域的“第一頑癥”,清欠工作仍然艱巨,幾乎所有的施工企業仍面臨著共同的難題:大量的拖欠工程款不僅制約了經營者的進一步發展,破滅了一些初次創業者的創業夢想,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企業與企業間、經營者與經營者間的債務鏈,債務鏈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吳瑤窈,吳曉敏. 淺談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對策[J]. 當代經濟. 2009(21)

    [2] 郝生躍,劉玉明. 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對策研究[J]. 中國軟科學. 2005(05)

    第3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長輸管道;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5-0272-03

    前言

    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蔓延,國際經濟形勢進一步衰退,國內經濟形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石油、石化管道建設工程中,雖然重視項目工程風險管理,但在政治、經濟、自然、社會等諸多風險中,法律風險最易被忽視。

    長輸管道工程作為石油、石化系統建設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本文對長輸管道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諸多法律風險進行了識別,認為當下面臨著四大風險,即資金風險、安全風險、分包風險和索賠風險。如何防范四大法律風險發生,以下逐一闡述筆者的認識和防范措施。

    一、資金風險

    資金風險主要是指施工企業因帶資、墊資施工而形成的財務風險。施工企業為了爭取簽約承攬長輸管道工程,不得不墊付動輒百萬、千萬計的資金,而背上了沉重的財務負擔。更為嚴重的是,帶資、墊資施工會給企業造成巨大而復雜的風險群,如為墊資而融資的風險;發包人財務狀況惡化,有意或無意拖欠工程價款的風險;產業調整、市場變化的帶來的風險;墊資過多無力后續施工的違約風險;墊資造成資金困難而不得不采取違規行為的風險等等。

    1.帶資、墊資條款的有效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確定的墊資施工有效原則,標志著行政干預建筑市場帶資施工時代的結束。這是市場經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就國內而言,既然市場有需,法不禁止,就應當認定有效,國家應積極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消除其負面效應,以免給當事人和社會公共秩序、經濟秩序帶來不良影響;就國際而言,帶資、墊資施工是建筑行業的國際慣例,例如,國際上通行的“交鑰匙工程”中承包商就得墊付所有涉及建設工程的款項,而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對由承包商融資墊付工程款工程,在專門條款中設立了一條“承包商融資情況下的范例條款”。這樣,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立法觀念的改變,帶資、墊資行為最終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2.防范與管理措施。根據《解釋》第6條規定及其立法精神,承包人與發包人達成了帶資、墊資條款,就應按照條款約定履行墊資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墊資約定條款受到法律保護,承包商不能因資金困難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墊資條件下,要求發包人給予支付進度款。

    這就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充分研究招標文件,會同相關部門對技術、財務和管理進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考慮到自身墊資能力、范圍和墊資后收益問題;同時也應對業主的資信,特別是首度合作者進行嚴格的資信調查,要周密考慮中標后業主能否在承包人履行墊資條款義務后,撥付后期資金,最好在合同中約定業主支付工程款的保證;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合同控制和簽證管理工作,深化中間結算,盯死竣工決算,及時催討墊付款,若業主不按約撥付或不能按約撥付,應當啟動相應的法律救濟渠道;施工企業可進行軟墊資,將貨幣、勞動力等物化為合同約定的特定工程,拒絕直接向業主支付一定數量貨幣的硬墊資。

    二、安全風險

    基于建筑業和建筑產品自身特點,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極為嚴重。施工企業的安全風險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自然因素,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二是人為因素,即設計和施工中結構自身問題。

    長輸管道工程與其他類型工程相比有著其特有的安全風險。比如川氣東送川東北聯絡線項目,此工程位于四川的山區,石方量大,陡崖陡坎較多,路況較差,給工程施工帶來了不小的安全風險。首先運布管環節中,由于單根管材長度12m,自重5~9t,如何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就存在安全風險;再者路況較差也給運輸途中帶來安全風險;其次爆破作業,由于石方量大,不得不選擇爆破作業,整個爆破作業施工全過程都存在著安全風險;最后就是特殊地段、特殊工種的施工過程中存在著安全風險。要求在這些地段施工中安裝作業人員、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既要注意自身安全,特別在陡崖陡坎、大型河流開挖穿越處,還要注意其周圍情況,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當安全風險發生后,應利用法律武器挽回損失、維護權益。這也是不得不思考的重要問題。

    1.基于民事法律的風險防范管理。《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5條分別規定了高度危險致人損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中,發生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施工企業可以受害人故意主張免責,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施工企業可以自己已盡到法定警示義務,主觀無過錯主張免責。但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施工企業應當積極搜集保全對己方有利的證據。

    2.最佳防范手段:工程項目保險。施工單位雖可以利用民事法律的免責條款來維護自身權利,但訴訟遲延和訴訟費高昂是施工單位難以承受。此時,工程項目保險是最佳的風險防范手段。

    工程保險是針對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質損失和依法應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提供保障的一種綜合性險種。中國保險公司工程險條款和國際上通用條款基本上是一致的,險種主要有以下幾類:(1)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從建筑材料、設備、構件等標的物運到工地開始到建筑工程完工驗收時止的整個建筑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人為事故造成的損失及發生損失后清理現場支付的費用;(2)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工廠、礦山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從標的物運到工地到安裝、試車驗收完畢時止的整個安裝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造成的一切損失;(3)第三者責任險,為一種附加險,其責任范圍為,保險期間因發生意外事故對工地及鄰近地點的第三者所造成的人生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和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由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其他費用;(4)特種危險賠償,是工程險種保單列明的地震、洪水等特種危險所造成的各種物質損失的賠償。這種賠償的金額是在投保時約定一個總限額,不論發生一次或者多次,賠償均不能超過這個限額。總限額定為多少,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決定。

    3.工程項目保險應注意的問題。(1)工程保險的除外責任,對因戰爭等社會事件、錯誤設計、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施工單位欲挽回上述原因造成的損失,需加強簽證管理、做實索賠工作;(2)工程險的免賠額問題,損失資金如果在免賠額內,保險人不予賠償,如果超過規定的免賠額,則在扣除免賠額后賠償。免賠額的高低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協商確定,目前中國建筑工程一切險承包項目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安裝項目的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0.5‰~2‰。

    三、分包風險

    隨著施工企業發展步伐的逐漸加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因為人員不足或工期太緊等問題,需要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于是違法分包現象也日漸突出。違法分包不僅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損害建設單位、承包人、分包人的合法權益,還可能會造成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給國家、社會、企業與勞動者造成重大財產及人身損失,因此增強工程分包管理意義重大。

    (一)工程分包的定義與違法分包的界定條件

    工程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經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者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的行為。

    合法分包應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1)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自行完成;(2)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3)分包人必須具有與分包項目所相應的資質等級;(4)分包人不得將所分包的項目再分包;(5)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不符合以上五個條件就可認定為違法分包。

    基于以上五個條件,并結合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重要性,我認為界定違法分包的前提條件有兩個:首先,審查分包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如果分包單位無相應的施工資質,則無論總包單位是否完全盡到總承包項目管理義務,均應認定為違法分包;其次,如果分包單位具有資質,則審查總包單位的項目管理義務是否業已涵蓋項目管理層面的廣度及深度,如未能完全涵蓋,即認定為違法分包。

    (二)分包風險的防范管理

    1.項目施工過程中分包風險的防范管理。(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沒有發。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我們的普遍忽視,大多是通過口頭溝通來解決問題,結果受到懲罰。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我們部分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或想提起反訴時無相關證據材料佐以證明。(4)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合同法》賦于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項目經理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卻沒有行使,怕與甲方把關系搞僵或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5)應當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因此在經濟交往的相關文書上,一定要注意完善相對方合格主體的簽名或蓋章。

    2.隨著施工企業的不斷發展,加強工程分包管理已成為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應該從四個方面入手:(1)搞好分包隊伍的基礎管理工作。第一,我們要建立好分包隊伍資源庫,盡量豐富其資料;第二,要盡量培養屬于自己的分包隊伍,提高工程質量;第三,堅持“黑名單”制度,對于那些不誠信或能力不足的分包隊伍,堅決將其拉進黑名單。(2)簽好合同,保證內容具體條款嚴謹。分包合同的內容必須具體,盡量不要有遺漏,把可能出現的問題全都約定進合同中。(3)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工作,確保合同安全有序的進行。例如該變更的合同及時變更,該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及時發出,該簽證確認的一定要確認等等。(4)長輸管道工程中必須要求分包單位交納質量保證金,以防分包單位退場后出現的質量問題和尾留的地方協調和民工工資等問題。

    四、索賠風險

    “中標靠低價,盈利靠索賠”。 索賠是指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因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的工期或費用補償的要求。工程索賠是雙向的,既包括施工單位向業主的施工索賠,也包括業主向施工單位的反索賠。對施工合同雙方而言,工程索賠是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權利,它同合同條件中的合同責任一樣,構成嚴密的合同制約關系。長輸管道工程中也經常會發生工程索賠。

    1.工程索賠的證據保全。施工中可以提出索賠的主要事項有:業主沒有按合同規定的要求交付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沒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場地、交付行駛道路、接通水電,使施工人員和設備無法進場;沒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工程款、供應材料,或供應材料不合格,延誤工期;指令工程停建、緩建,指令增加、減少或刪除部分工程量,提高工程標準;基于設計變更、設計錯誤而做出錯誤的指令、提供錯誤的數據、資料等造成工程修改、報廢、返工、停工、窩工等等。

    施工單位要在索賠中避免被動,必須做好簽證工作,尤其是要搜集好以下資料:招標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圖紙、各種變更、簽證、技術規范等;工程各項會議紀要、往來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復等;施工計劃、現場實施情況記錄、施工日報、工作日志、備忘錄,圖紙變更、交底記錄的送達份數及日期記錄,工程有關施工部位的照片及錄像等,工程驗收報告及各項技術鑒定報告等;工程材料采購、訂貨、運輸、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憑據;工程停送電、停送水、道路封閉等干擾事件影響的日期及恢復施工的日期;工程現場氣候記錄,有關天氣的溫度、風力、雨雪等;國家、省、市有關影響工程造價、工期的文件、規定等;工程材料采購、訂貨、運輸、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憑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數額及日期記錄;工程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2.工程索賠的程序事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索賠條款是較為薄弱的部分,有關索賠事件、索賠方法、索賠時限及程序的規定都不夠明確,特別是索賠程序,沒有專門的條款加以規定,只是在引起索賠的有關事項的條款中,分別規定了索賠辦法,由此造成索賠條款結構松散、頭緒繁多、不便操作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索賠程序,施工單位必須分階段的準備好相應的索賠文件。發現索賠意向或意識到存在的索賠機會后,承包商必須快速反應,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將自己的索賠意向書面通知給工程師(或業主)。意向通知標志著一項索賠的開始,事先向工程師(或業主)通知索賠意向,這不僅是承包商要取得補償的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承包商在整個合同實施期間保持良好的索賠意識的最好辦法。遞交索賠意向通知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超過時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承包商的索賠要求,即使是合理的索賠要求,也是無效的。

    第4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工程結算;墊資;施工合同;陰陽合同;拖欠工程款

    工程結算: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結算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其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執行,非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參照執行。工程結算的依據: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或協議、清單報價、設計變更單、現場簽證和圖紙、工程索賠費用、各種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工程結算現行的計價依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2008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執行各省的定額。例如我省執行《河南省建筑和裝飾工程綜合基價2002》及《河南省安裝工程單位綜合基價200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圍以內的項目及簽證、變更等應采用同一種計價方式結算;合同范圍以外的簽證、變更等除另行簽訂合同外,應按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

    工程結算難從宏觀方面來說,有以下四個方面原因:

    1.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和施工單位墊資,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應當具備條件是具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在建設資金不落實,項目不合規的情況下,施工企業一旦承建,就會背上沉重的資金包袱。對于以上情況,一是要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二是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一種強制性的業主支付擔保制度。業主應提供支付擔保,只有提供了支付擔保的項目才能批準頒發施工許可證。三是在全行業建立工程擔保企業的自律組織,評價擔保企業的資信。

    2.施工合同管理薄弱和嚴格把握合同條款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規范投資人和承包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各種施工行為的重要法律文書,也是工程結算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合同對投資方和承包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解決工程結算難的根本出路是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把握合同條款,將可能預見的將來在工程結算中會出現的問題予以明確約定,盡可能嚴密,增強其可操作性。尤其是固定總價合同,材料價格應當重點規避。這就需要約定調價的主材范圍名稱、價格升降幅度,確定該幅度之內的條件方法;同時還要約定超過約定幅度的超過部分及其余材料的調價方法,不能簡單地概括為“依實結算。”

    3.建議完善結算條款的同時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具體約定的事項

    完工后,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提交竣工驗收通知和竣工結算文件,并要求發包人或總包人簽收上述文件。約定具體的結算結算標準和依據,以作為發生分歧時的處理依據。對有異議部分可進一步協商,協商不成,對有爭議部分工程可委托第三方審價。作為分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注意不要約定如下條款: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根據業主(實際)付款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在業主審計結束后再支付。

    4.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建設單位為了繞過《建筑法》或《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法令,將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要求通過另一種見不得陽光的契約形式強加給施工企業的一種違法行為。解決陰陽合同的措施是通過規范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建設行為,加強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增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守法意識,提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水平,深化建設體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具體如下:

    建立工程履約擔保制度和推行履約報備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

    建立工程履約擔保制度,有利于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使各方對自己的市場行為造成的后果所負的責任更加清晰化、價值化、數量化。改變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狀況。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的行為,提高行業素質,有助于解決拖欠工程款之類的問題。將工程招投標活動與工程擔保結合起來一起管理,由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每一項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及工程施工過程的所有工程擔保。這樣既加強了工程招投標監管力度,也落實了工程擔保制度,將從根本上解決招標人、投標人的違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履約期間的執法檢查和跟蹤管理,辦理合同終止備案、合同解除備案、合同重大變更備案和合同履約基本情況備案,應加大執法力度進行跟蹤管理。

    5.拖欠工程款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一是政府投資的項目,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搞形象工程,沒有錢硬上馬,叫施工企業墊資。第二種情況是盲目上馬,決策失誤。第三種是不按基建程序辦事,搞“三邊”工程。第四種就是惡意拖欠。第五是善意拖欠工程款。第六是工程款結算存在爭議造成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危害:影響建筑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和影響整個建筑市場,不能按照規范正常運行,并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和影響社會的穩定。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兩個辦法:第一是解決歷史上的拖欠,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門、單位、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在沒有還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準開工新的項目,銀行也要配合凍結其所有款項,來保證還款;對于有錢的業主方要規定其還錢,沒有錢的要用固定資產和不動產來進行補償,用兩年、三年的時間來逐步清還完畢。第二要防止新的拖欠,就要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關法規,并嚴格按法規執行;同時要建立工程保證擔保為主要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還要加強合同管理和質量管理,防止引起合同糾紛,造成新的拖欠。

    6.結束語

    以上為本人對工程結算難四大原因的淺薄認識,不妥之處,請同行多多指教。 [科]

    【參考文獻】

    [1]徐大圖,王雪青.工程建設投資控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

    [2]《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正,2005.1.14.

    第5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城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城市建設項目,特別是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是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實施過程充滿風險。如果風險發生,不僅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了消極的影響,也對企業的社會效益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因此,為了有效防范風險,減少風險管理發生的可能性,盡量降低風險帶來的消極影響,城市建設施工企業應該加強風險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城市建設企業的風險分類

    招投標風險

    施工企業在進行項目投標時,首先要考慮是否能進入該市場或承攬該工程可能遭遇的風險。企業管理者首先要對此作出決策。因為存在有和中介招標信息不對稱騙取保證金的風險;存在有業主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風險;還存在因自身的原因,未正確地使用報價策略,出現報價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所引起的風險。

    合同風險

    建設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平等性,但是鑒于當前國內工程承包多呈現出買方市場的特點,建設單位常常居于對已有利的優勢,對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常常強加種種不平等條款,例如合同中只有處罰條款沒有獎勵條款,對承包商只強調義務,而不提其應有的權利,對于工期延誤罰款的條款,在合同中都有詳細的規定,而且罰則極嚴,而對業主因設計圖紙延誤、因拆遷延誤等條款都一帶而過。合同是施工企業一切風險的源頭,承包商如果在擬訂合同條款時不堅持合理要求,則勢必給企業埋下風險隱患。

    資金風險

    工程的實施前提條件是資金的保證,任何企業都離不開融資,靠自己的本金去發展或承攬工程是極其有限的,然而,現在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尚不成熟,行為不規范問題比較嚴重。拖欠工程款或墊資工程,實質上是業主把投資成本和投資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的不平等市場行為,大大增加了施工單位的財務風險。因此,要加強對墊資款、保證金的回收。同時,還需對墊資方式、使用辦法、歸還期限、歸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以減少墊資風險。對付出的保證金要按形象部位采取遞退式返還方式,及時收回資金,降低風險。

    工程管理風險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首先是公司領導層選派項目經理作為項目上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組織是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的主體,在項目風險管理中,項目經理在認識和處理各種錯綜復雜的風險時應統觀全局抓主要矛盾,化不利為有利,將危機轉化為機會。另外,由于科技的不斷進步,工程管理方法也應該與時俱進,企業管理者必須采用現代化手段來管理工程,才能使企業不斷地發展和壯大。

    質量與安全生產風險

    企業存在的風險中,質量與安全風險最大,質量與安全是永恒的生命線,能夠保證質量,保證安全,就能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企業的財產安全,一旦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不僅給傷者及家屬帶來不幸,也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和形象傷害。輕則罰款,通報批評,重則停止市場活動,資質降級;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

    材料價格風險

    建設工程項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因此,施工企業必須采取措施防范材料價格風險。然而,在市場經濟的情況下,通貨膨脹是難免的,一定幅度的通脹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超過警戒線了,則企業將難以承受,因此,要求企業材料管理人員不斷掌握準確的價格信息和可靠的貨源,盡量減少因材料價格大幅波動而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影響。

    施工進度風險

    在工程施工中,多數人為降低施工成本都希望用最少的時間來完成工程的施工,以獲取豐厚的經濟利潤。然而在城市建設工程的施工中,會有很多因素對施工進度造成有利或有害的影響,概括起來主要有:工程投資金額帶來的風險、施工環境帶來的風險、工程行為主體帶來的風險、工程施工技術帶來的風險,如圖1 為城市建設施工進度風險中的故障樹。

    圖1 工程建設施工進度風險中的故障樹

    2、城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風險管理流程

    施工項目風險管理流程一般分為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處理與風險防范對策四個階段,各階段及其內容如圖2所示。

    圖2 施工項目風險管理流程示意圖

    3、城市建設施工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

    風險措施包括風險回避、風險自留、風險轉移和風險控制。

    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策略是指在企業在充分考慮了項目的風險存在著很大的可能性和風險造成的損失比較嚴重的時候,主動放棄項目以回避項目風險的發生和損失的一種策略。風險回避需要做到:一是在決策時發現某方案高風險,要堅決予以否定;二是通過嚴格的招標投標程序和嚴格控制工程分包,降低技術風險;三是將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進行保險等方式降低經濟風險。

    (二)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策略是企業在項目自行準備基金用來承擔風險損失的風險處置方法,但是在實際的城市建設工程中要分為主動和被動兩種。

    (三)風險轉移

    通過設置保護性條款,為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履約擔保,以及對建筑工程進行投保,這樣做的目的是將不可預見的風險變為可預見,可控制的成本或費用,有利于做好投資的控制和核算,在一旦損失發生時可獲得足夠的補償。

    (四)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策略是指在企業的風險管理過程中,針對企業即將產生的風險采取一定的控制方法,實現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和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程度的風險處理方法。將不能回避和轉移的風險可能形成的損害,通過降低風險、縮小風險損失或傷害程度、頻率及范圍等方式進行嚴格控制,指其風險損害程度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然后制定有效的預控措施,將風險盡可能地化解。

    4、城市建設施工企業風險管理措施

    做好投標前的評估和策劃,對某些風險超過自己承受能力,成功把握不大或者存在致命風險的項目,不參與投標,也不參與合資。

    在工程建設中,加強內部合同管理,嚴格按照合同文本實現履約。

    企業領導應樹立強烈的風險意識和危機意識,增強對工程項目的監管和風險管理的力度,在項目一開始整個項目風險控制過程中,就應收集和分析與項目風險相關的各種信息,預測未來的風險并提出預警,納入項目進展報告。

    精心組織,做好施工前期的準備工作,要從工程的類別、規模大小、難易程度等方面,精心選擇一些專業水平和經驗閱歷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班子成員,對項目勘測、施工、材料的選擇等都要精心選擇,還要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保障。

    要利用工程索賠來降低風險損失。索賠是合同對工程風險的重新界定,沒有索賠,合同就不能體現其公正性。工程索賠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重點在施工階段,企業管理層應當引起重視。

    對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實時進行監督。在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做到跟蹤檢查,隨時掌握每個工程項目的工程進展,質量是否存在暇疵,安全是否存在隱患,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處理,降低風險。

    結束語

    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及其建設大多是投資多、工程規模巨大、建設工期長,城市建設工程也是我國承擔風險較大的行業之一,應加強風險管理,對各種風險因素變動的歷史數據進行詳細分析,了解其變動規律,進行風險防范,及時對城市建設工程中存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并采取措施進行及時處理,有效地控制風險,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周力,黃澤均.水利水電工程風險管理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11(21).

    第6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價格;動態管理

    自2010年下半年以來受國內外通脹因素影響,杭州市建設工程的建材和市場人工價格出現劇烈波動現象。根據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投資管理辦公室公布的價格信息,2011年8月份普通螺紋鋼價格為5200元/噸,與2010年同期相比上漲約25%;散裝水泥為520元/噸,與2010年同期同比上漲約48%;C30泵送商品混凝土為410元/立方米,與2010年同期同比上漲約24%;而2011年2季度人工價格指數為178,比2010年同期上漲約29%。由于此次價格波動涉及的種類多、幅度大、范圍廣,導致杭州市一大批在建工程,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道路快速路網等重點工程的建設受到重大影響。

    1. 要素價格劇烈波動對建設工程的影響

    由于在2008年初國內市場建材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后,鋼材、水泥等大宗材料價格保持了相對穩定的一段時間,同時勞務市場用工工資增長較緩慢,因此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不少施工企業抵御價格上漲的風險意識逐漸淡薄,為了爭取到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企業招投標時經常采用壓價競標,部分中標合同中基本沒有風險系數并且缺少材料和人工價格上漲如何調整的條款,致使施工企業在建材、人工等市場價格快速上漲的情況下十分被動,項目建設成本不斷增加,建安工程實際造價超過合同造價,嚴重影響發承包雙方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引發大量的工程結算糾紛。

    (1)工程成本大幅提升,部分企業虧損加劇。 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價格以及勞務人員工資的全面上漲,直接提高了工程造價。據了解,由于材料價格上漲,采用固定合同的施工企業普遍提高成本10~15%,有些企業將面臨嚴重虧損,就杭州市保障性住房來說,其單方造價已比上年同期平均增加近200元,建設成本增加11%左右。大幅攀升的市場價格對飽受工程款拖欠、墊資施工、壓價競爭之苦的施工企業來說,無疑雪上加霜。

    (2)企業資金緊張,拖欠現象加劇。 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較快,鋼材、商品混凝土等生產企業普遍要求先付款后供貨,加劇了施工單位流動資金緊張的矛盾,一旦中小企業資金鏈出現斷裂,勢必形成新的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拖欠問題,這對于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很大障礙。

    (3)延誤工期,影響質量。 為規避漲價高峰的風險,一些施工企業有意放慢施工進度或干脆停工,導致工期拖延,出現“半拉子”工程或“馬拉松”工程,容易引發個別無良承包商以次充好,偷工減料,進而影響到工程質量和安全。

    (4)結算困難,矛盾突出。 市場價格上漲使得工程實際造價大大超過合同造價,施工企業如果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要求甲方提高造價,甲方由于沒有政策依據很難同意追加投資。特別是一些由各區級投資主體和項目代建單位實施的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據我們了解,一些合同是采用固定價格合同,且漲價風險未列入合同條款約定,目前甲乙雙方矛盾激烈,協商處于僵持狀態。由于無法追加投資,工程進度受到極大影響。

    2. 影響原因分析

    此次市場價格波動來勢兇猛,甲乙雙方矛盾集中爆發,其原因經研究分析主要為以下三方面:

    (1)與采取的合同類型有關聯。我市建設市場施工承包合同普遍。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兩種,固定價格合同是以詳盡的工程項目施工圖紙、明確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為基礎,按規定的工程承包范圍和內容,確定一個固定總價的施工承發包合同,由于承包整個工程的合同價款總額已經確定,工程實施中合同價不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可以使發包人對工程總開支做到大體心中有數,在施工過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資金的使用,但對承包人來說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如物價波動、氣候條件惡劣、地質地基條件及其他意外困難等。可調價格合同的總價是相對固定的,當因通貨膨脹等原因影響工程成本時,合同中確定的工程總價可隨價格的變化而調整,發包人和承包人事先在簽定合同時,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及當時投標的物價計算確定合同總價,如果在執行合同期間,由于通貨膨脹等原因引起成本增加達到某一限度時,合同總價則按約定作相應調整。從我們所了解的情況來看,采用固定價格合同的建設項目由于施工企業承擔物價波動的風險最大,導致矛盾尤為突出。

    (2)合同約定不夠規范。我國現行建設領域法規和規章均對施工承發包合同的條款約定內容作出過明確規定,建設部頒發的GB50500-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及杭州市2009年修訂的《杭州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中均規定了合同雙方應對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等涉及造價的事項作出事先約定,但仍有部分項目存在對風險事項未約定或者約定比較模糊的問題,這也是造成糾紛和矛盾的原因之一。

    (3)政府部門現行的價格調整管理機制尚不夠完善,施工企業資金壓力較大。我市2007年至2008年期間建設市場人工和材料價格曾出現過持續大幅度波動的情況,對我市的工程建設成本造成較大影響,為此市建委和市財政局曾經先后下發了杭建市[2008]44號和杭財基[2008]211號《關于杭州市本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結算調整的指導意見》和杭建市通知[2008]45號《關于貫徹省建設廳的通知》兩個政策性指導文件,對推動我市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秩序,指導建設市場人工和材料價格動態調整和工程合理結算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上述文件所規定的價差結算調整是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調整的,因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人工和材料價格價差部分實際上是由施工企業先行墊付的,在市場價格上漲快、施工工期長的情況下對于施工企業是一筆巨大的費用開支,增加企業的資金壓力。

    第7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建筑市場;企業;經營風險;預防措施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fierce, the business risk is increasing, if the lack of awareness of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can not be put in place, it is bound to bring great loss to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ypes of this topic firs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operational risk, then discusses some concrete preventive 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enterprise; operation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1

    環顧當下的建筑市場實際,經營風險無處不在,如果一個企業缺乏對潛在的損失和風險辨識的能力,勢必會影響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實踐表明,在對經營風險有所辨別的基礎結合工程實際采取對應且科學的防范處理措施,在經過科學處理后可以有效地轉化和減少風險。筆者在實踐中對該問題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思考,先就該問題談幾點筆者的看法。

    一.建筑工程的經營風險種類

    1.因低價中標導致的利潤風險

    環顧目前的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競爭愈發劇烈,低價中標的模式應運而生,從其效果來看,低價中標讓施工企業中標的概率大大增加,不過隨著而來的也導致了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的下降。從工程實踐經驗來看,特別是近幾年一類工程三類取費的現象屢見不鮮。就目前這種建筑環境而言,一個企業如果成本控制的意識不強,缺乏行之有效的預防措施,勢必不能徹底走出因低價讓利中標而帶來的低效囧境,帶來企業潛在利潤風險的增大。

    2.因巨額拖欠款而導致的財務風險

    近幾年國內的建筑市場和經濟存在著較大的不穩定性,拖欠工程款的問題表現越來越嚴重。從工程實踐經驗和相關統計數據可知,尤其是到了年關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尤為嚴重總額,究其原因,主要涉及到下面幾個方面:

    (1)市場上存在著嚴重的供求關系失衡,僧多粥少現象嚴重,惡意競爭,加上工程結算還存在著故意拖延的問題,嚴重影響了企業催討工程款的時機上的延誤,導致財務風險。

    (2)國內,建筑市場法制目前還非常的不健全,致使建筑市場的交易秩序處于混亂狀態,經營行為在法制監督缺失的狀態下,“拖欠有利”的不良風氣盛行。

    3.施工合同存在不平等性導致的履約風險

    正是因為競爭的激烈程度愈發增加,導致甲方在許多的建筑工程項目利用競爭激烈的實際,從自身利益出發要求施工企業在與其簽定的施工合同中存在著較大的平等性。像“墊資施工”普遍成為了投資方降低自身資金成本、將經營風險轉嫁轉嫁給施工企業并榨取后者利潤的做法。

    4.項目管理上的粗放不細膩導致的效益風險

    從工程實踐經驗來看,施工企業自身對項目管理的優劣也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效益。就目前的管理實際來看,管理薄弱、管理效率低下、機制不合理是較為普遍的管理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勢必導致工程成本風險的增大。

    5、墊資風險

    投資者在不給付預付款的情況下,要求施工企業帶資施工到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預繳一定數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墊資的方式包括:帶資施工、形象節點付款、低比例形象進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無論是政府投資的項目、房地產項目、民營投資項目還是基礎設施項目幾乎都涉及這種法律、行政規定和市場交易習慣并不明確的行為。不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其利息有約定,請求按照合同約定返還墊資款和利息的,應當予以支持”,從而確定了墊資合同有效的處理原則,因此對我們施工企業來說,承接這類工程要承擔的風險是比較大的。施工企業經營部門以及法紀部門對建設方的全方位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資料的查證。應該對已有復印件的資料要求對方提供原件核對;對要求補充提供的資料要求提供原件并復印備存。重要查證以下內容:(1)主體是否一致,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已年檢。對合作開發的項目更要重視主體。(2)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規劃設計條件與方案的差異。(3)總體方案是否已經審批。

    6、施工材料價格上漲,是成本目標失控的最關鍵因素,是項目部工作的重點

    材料價格的極不穩定,會給我們的經營帶來很大的風險。有關資料顯示,材料費用一般占工程造價的60%一75%。可以說,材料市場價格是施工企業利潤的晴雨表,如果材料價格上漲10%,將會使造價提高6%一7.5%。不幸的是,材料價格不是施工企業能夠控制的,特別是幾種主要材料(鋼筋、水泥)的價格上漲的幅度有時候會大大超乎我們預料,在利潤微薄的建筑市場中,這樣的經濟風險對施工企業來說是無法承受的。

    7、工期是施工企業必須密切關注的問題

    建設單位特別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工程建設工期的要求往往很緊迫,加上在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類意外情況,使得我們施工企業在工期上壓力非常大。而業主往往就是抓住了這一點,對逾期違約金的規定非常苛刻,一旦不能如期竣工,施工企業每天都要承擔違約金,動不動就罰款伍千/天,有的竟然高達上萬元/天。反之,建設單位違約,對其處罰卻如隔靴搔癢,不痛不癢,根本起不了對其的約束作用,因而會導致工程進度款的延付、結算時間的拖延,結算款的延付等等,嚴重影響我們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8、輕視合同風險分析

    在簽約前我們往往只注重幾個大的方面,如取費費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等,而忽視了一些看上去比較小的方面如文物保護的費用、辦理各類應該由建設單位辦理的證件費用等等。這些方面對于一個幾千萬的工程來說雖然算不了什么,但如果一旦出現,往往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

    第8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墊資嚴重;“賒帳”; “黑包”; 審計結算

    本人通過在建筑企業工作20多年,認識到建筑施工企業經濟效益不高,整體利潤率過低,特別是近幾年來,普遍存在產值增長、利潤下降的問題,究其原因,由于競爭激烈,結構、布局不合理造成的企業間競相壓價、招標價格過低及“黑包”的存在,使建筑行業承受巨大壓力,這些包括:資金壓力、債務壓力、競爭壓力、建設單位不誠信、審計不及時等等,就目前項目承包市場的現狀分析如下。

    1. 資金壓力、施工企業墊資嚴重

    一些建設單位利用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的機會,要求施工企業在承攬項目,簽訂工程合同時,先決條件是先墊資建設。對這類工程,小企業、資金困難的企業只好望而卻步,即使有的施工企業資金還可以解決,勉強承建這類工程,也要承擔巨大的風險,因為施工企業部分或全額墊資進行工程建設,一方面造成了自身的資金緊張,再無流動資金承包其它工程;另一方面,這類建設單位,往往資金不按時到位,不遵守合同條款,不按工程進度付款,故意拖延結算時間,施工企業墊資建設了工程,卻拿不到工程款,使施工企業陷入進去兩難的境地,導致資金緊缺,甚至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困境。施工期間工程款的撥付也沒有保證,使企業從工程開始施工就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嚴重制約了施工企業自身的發展。

    2. 債務壓力、“賒帳”的材料價格高

    當承接到項目后不僅要為工程墊資,同時還要支付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和分包方工程款(有些欠款政府不允許,如:勞務費),就這樣形成了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款可以,但是建筑施工企業卻不能拖欠供應商材料款和分包工程款項,這就使施工承包企業負擔越來越重,施工總承包企業為了解決面臨的困境,有時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不采用“賒帳”的辦法來保證在建筑項目所使用的材料正常供應,顯而易見“賒帳”的材料價格高于不“賒帳”材料的價格,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施工成本,同時也增加了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債務負擔,進一步相成了“三角債”,這種債務的形成,使建筑施工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施工單位只能向銀行和私人借款,平白支付利息,增加企業負擔,也影響了工程進度和質量。

    3. 競爭壓力、招標價格過低、“黑包”的存在

    招標價格過低,或非招標工程投資方故意壓低工程造價是造成企業虧損的主要原因。投資方往往要利用競爭激烈的機制,壓低施工企業取費級別,以降低取費標準,從中獲取利益;有的投資方還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主要材料(往往是有錢可賺的材料)由投資方自己供應,或由投資方指定供貨商,或給出的建筑商品的價格太低,甚至無法抵扣建筑施工成本,這樣,施工企業就沒有什么利潤可賺,利潤空間微乎其微或趨于零,一旦建材、人工等價格上漲,施工成本增加,甚至出現虧本現象。施工企業明知虧本,為何還要承接這一工程?因為沒有工程干,它就要“坐吃山空”,它要維持企業的最基本運作,要養活員工和保養建筑機械設備。不承接工程虧損會更加嚴重,承接下來就是虧本,還基本可以解決員工的吃飯和建筑機械的保養問題。另外長期以來,人們對這些沒有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承攬建設工程的行為稱為“黑包”。“黑包”低價投標承攬工程建設,無論在質量上,還是在安全上,為了降低成本,人員不到位本身建筑市場競爭激烈,“黑包”的存在,直接沖擊著建筑行業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對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和社會的穩定構成障礙。

    4. 招投標壓力、中標方式不合理

    制訂不合理的中標方式,比如剛剛成立的三級企業在沒有業績的情況下要求企業和建造師提供優質工程、文民工地業績,另外業績加分設置不合理,設立門檻阻止小企業參與投標;有些500萬以下的項目建設單位中標方式采用二選一方式直接指定施工企業,導致小企業不能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生存;目前企業資質低,難以跨入招投標門檻,沒有業務開展是企業虧損的內在原因。在工程招標中資質等級是一個很重要的條件,資質低的企業,無緣承攬大工程和高標準、高質量工程,只能承包一些小工程,承包的工程小而分散,盈利空間有限。承包工程少,導致生產任務不足,被迫放空施工能力,人員和機械設備擱置,勢必造成勞動生產率低,人均創利減少,利潤下降,形成了“資質低、中標難、賺錢更難”的局面。

    5. 建設單位不誠信、審計結算不及時

    拖欠工程款是造成建筑業尤其是小型建筑業利潤下滑甚至虧損的另一重要原因。巨額應收賬款造成企業現金流量緊張,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有些只能依賴銀行借貸,而貸款利息又不斷升高,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成本。而財務成本的增加進一步導致現金匱乏,如此陷入惡性循環。有些建設單位故意拖延工程竣工決算時間,審計工作有失公允,造成施工單位的應收賬款長期不能收回,資金運轉困難。目前建筑市場工程結算極不及時。建設單位往往以種種借口不給及時決算,拖延工程款的支付,有的項目決算甚至長達幾年,質保金長期滯押,外欠債務逐步增大。有的建設單位以結算未完為借口,故意通過不同的審計咨詢公司幾次審計,一拖再拖,惡意拖欠、壓低工程款。

    6. 建議

    在上述情況下,三級總承包施工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相當大,為了在適應市場、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之間的矛盾就成施工總承包三級企業的重要課題,在建筑市場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尋找出路、提高質量標準、在管理上創新、在技術上創新、降低成本,才能來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以便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使企業在逆境中保存實力,求得生存和發展在上述前提下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1)建筑企業要著力于提高企業的資質等級,提高企業實力和競爭力。打破“靠天吃飯”的陳舊思想,勇于改革,敢于創新,朝著“大而強,小而專”的方向發展。

    (2)加大清欠力度,著力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一是要大力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建立公平、公開、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互利共贏的信用體制。二是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建筑市場。對于無資金保障的項目,拒絕進入建筑市場,從源頭上控制新的拖欠的形成。三是要各建筑企業切實做到“四不攬”,即:資金不到位的工程不攬;墊資的工程不攬;立項及開工手續不全的工程不攬;對可能出現的拖欠工程款不提供擔保的工程不攬,以促進建筑市場的規范化,杜絕新的拖欠工程款的發生。

    第9篇:建設工程墊資規定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施工、安裝的合同。合理、規范的工程合同,有利于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有序、平等競爭。

    1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

    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經濟合同,是發承單位為了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設目標以及與工程建設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現代工程項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1工程合同明確了工期、質量、規模和范圍、價格等內容,是合同雙方試試經濟活動的依據。1.2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束雙方按時,保質保量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合同權益,保障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1.3合同管理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是雙方的行為準則,工程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履行合同,任何工程問題和爭執首先都要按合同解決。1.4加強合同管理也是規范各建設主體行為的需要,同時也是應對國際競爭的需要。

    2 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企業合同法律意識淡薄

    許多企業經營運作部規范,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合同意識。雖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企業在簽署合同時不依據此合同文本,內容不全面,對權力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合同流于形式。一旦工程發生糾紛,企業必將承擔許多隱形的風險和損失。

    2.2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不規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時為了業務需要,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例如,有些承包商在自身不具備項目施工資質的情況下,為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向發包人行賄或者假借其他藕陳報告資質的企業的名義進行虛假投標。另外,某些發包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規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內容,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發包方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后,不及時辦理工程結算等。

    2.3合同體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漸落后,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現有的合同文本對管理環節的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而且對一些基本要約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承發包雙方存在鉆合同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體系上,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確,存在著規定的制度不執行,改旅行的手續不履行的情況 ,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控制機制。

    2.4存在“黑白合同”現象

    黑白合同”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在建設工程招標的過程中,建設單位與中標方除了公開簽訂了一份合同外,同時簽訂了一份價款、工期、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不同的合同,公開簽訂的合同稱作”白合同“,需要與招投標文件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并且要在相關的政府機關進行登記備案。而私底下簽訂的合同則成為”黑合同“,只為雙方當事人所知,且是實際履行的依據。由于法律規定虛假招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建設方與施工方進行的整個招投標過程也是違法的,確定的中標結果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黑合同”也極有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損害公共利益。

    3 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3.1強化合同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在簽訂合同時,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對合同的條款往往未經過仔細推敲就草率簽訂,致使對方在違約的情況下,自身處于不利地位。因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樹立較高的法律意識,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盡可能的減少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提升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3.2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過程中,由于地區或行業保護主義存在招投標人明招暗定、虛假招標的情況。在資格預審階段,一些人為的因素使得對招標機構的資質把關不嚴,中標后容易產生施工項目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等現象。因此,對于這樣的問題,招投標各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加強對承包商資質和誠信度的考察,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3.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尤為重要。通過工程項目管理中技術的優化,可使工程增加利潤3%-5%,合同管理的好,能夠使利潤增加10%-20%。可見在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優化要比技術的優化更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體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嚴謹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權責應該明確。二要不斷擴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樣化,以滿足不同的承包方式。

    3.4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索賠問題是難免的,因此,必須建立工程索賠管理制度。在簽署合同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該始終以工程合同為依據,認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內容,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學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應該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研究合同的各項條款,積極調查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尋找索賠證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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