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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興法律部門,其目的在于彌補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與不足。從央行宏觀調控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法行為與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完全獨立于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而孤立存在,但經濟法的整體主義視角,又使經濟法行為必然能夠超然于具體的或單個的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從而表現出其獨有的價值魅力。
行為理論在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屬于未墾的荒蕪之地,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行為之研究剛剛起步,還沒有從民事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固有思維模式和巨大影響中走出來。筆者認為,從宏觀上架構經濟法的行為理論固然重要,但對經濟法行為的微觀性解剖同樣十分必要,這種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對經濟法行為特質的進一步提煉和發掘。基于此,本文擬以中央銀行(簡稱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通過對其性質的分析,以求揭示經濟法行為特有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存在。
一、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屬性分析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指中央銀行利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控制貨幣和信用,從而實現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并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行為。
中央銀行基于不同的行為方式而對經濟的調節行為,從形式上看類似于行政行為,因而被不少學者簡單地視同為行政行為,但是從性質上來看,其與普通的行政行為是不相同的,當然,與民事行為的差別就更為明顯。下面我們著重就其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差異性作一比較和研究。
首先,中央銀行與普通的行政機關不同。一般的職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自該組織設立時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并能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目標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通過專項立法賦予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職責和權利,以確立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觀調控的權威地位。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上一直有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當然,中央銀行的這種獨立性一直是相對的,即相對于政府或者說是相對于財政部的獨立,而且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中央銀行應該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內活動。
其次,從行政權力運用的角度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方式,盡管這些行為方式有的看似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征,可被視為是行政行為,如存款準備金率的制定和執行;但有的行為方式則采用的是純私法的手段,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如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它們既不在于實現一般行政行為的目的——進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實現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獲取利益,這些行為方式都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持續和發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異質性。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可以采取多樣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復雜性。如央行采取的強制商業銀行提取存款準備金及對違反規定者采取懲戒措施等行為會在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形成某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央行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產生的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也同樣會在央行和相對方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然而,我們想強調的是這種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進行宏觀調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調控行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進而求得總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樣,就會在行為目標和單個行為意思表示之間產生一定的悖離。其所產生的行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所表現出的單一性。這種行為效力的多重性我們在后文中將作進一步詳盡的闡釋。
由上可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呢?
我們知道,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為特征的行為方式,可以說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行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約方式,相對方的意志必須要在該法律行為中體現,并且需要雙方的合意。央行進行宏觀調控所追求的貨幣政策目標無法在意思表示中體現,只能在效果的實現中體現出來,所以就央行的整個的宏觀調控行為來看,具有單方性和雙方性的雙重特征。
行政行為還具有強制性的特征。然而很顯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缺乏這樣的強制性。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中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一般具有強制性,相對人——商業銀行不執行,可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承當,但是,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都是以引導的方式進行的,相對方即使不執行,也并不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僅有可能會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損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法律來實施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本質上也是一種公共服務,但是這種服務的提供則包含了有償和無償兩種類型。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對于相對方而言,就是以一種等價有償的方式來實現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成立要件還是從特征上來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為,其具有的復雜的行為方式、雙重的法律屬性,使調控行為本身很難純粹歸屬于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中的任何一類。它已經超越了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而引發了經濟法上的相應效果,并受到經濟法的相應規制,從而轉換為具有經濟法意義的行為,即經濟法行為。
二、央行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基于具體行為樣態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具有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能夠較為迅速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但是,這種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對于整個市場信心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應該嚴格限制其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中央銀行對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方式
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從作出到實現,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就決策層面來看,由中央銀行采取公法上的強制方式,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變動的存款準備金率交存存款準備金。這種行為,從特征上看,具備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征。從行為的構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別授予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央銀行實施,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運用這種法律授予的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并且該種行為也具有為相對方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意義,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為,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行政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是以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為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在該行為作出后的時間內可以反復適用,因此,從性質上來看,這一部分類似于抽象行政行為。
但是該行為效果的實現,可以通過相對人——商業銀行的相應的法律行為予以直接實現,即由商業銀行按照變動后的存款準備金率主動交存存款保證金,此是通過行政相對人以自己主動實施的法律行為實現了該抽象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須注意的是,該行為內容的實現需要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中央銀行對于相對人未按照該抽象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為此而對商業銀行予以強制執行或者予以處罰,則相應地就會出現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行為,就決策層次而言,可以說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就執行層次而言,可能會包含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但是,這兩個層次的內容是不應分離的,決策是執行的前提,執行是決策的實現,二者的整體構成了央行這種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整體。
2.中央銀行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
中央銀行的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包含了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了證券市場的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等幾種。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則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動資產比率。
中央銀行的這種信用控制行為方式,從特征上看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相似的,實質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但是該抽象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對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實現的,而無需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相對人未能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該內容,中央銀行對該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置,才會產生具體行政行為。
同樣的,就該行為方式的實現來說,也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的內容。雖然這一行為方式中決策的意義要更大一些,但是執行層面的意義同樣不能夠忽略,否則同樣會難以達到宏觀調控的效果。
3.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
這種行為方式是中央銀行憑借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來指導其信用活動,達到控制信用的目的。這種行為方式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會也不能為相對方創設權利義務。從形式上表現為一種倡導、勸告、號召或者建議。但是相對方接受中央銀行的指導或者勸告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上這種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銀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從這一點上來看,窗口指導或者道義勸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二是不具有強制性。相對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這種行為方式對于金融調控目的的實現具有間接性。三是這種行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簡便性。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對相對方權益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較為簡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主要是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再貼現政策調控信用的主要機制是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自中央銀行借款或貼現票據的成本,控制其超額準備金的頭寸,并間接帶動市場利率的升降,進而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1]。再貼現政策實際上也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即決策和執行。就決策層面言之,中央銀行為了進行金融調控而對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利率進行調整,該利率只能夠約束中央銀行自己和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商業銀行,對社會大眾并無直接的約束力。同時,由于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變動,是該行為方式發揮調控作用的關鍵因素,所以中央銀行擁有對再貸款和再貼現利率調整的決策權。就該行為方式執行層面而言,其與公法手段不同,僅僅能夠通過規范約束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商業銀行。因此,從性質上看,這種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利率類似于格式合同條款,再貸款或者再貼現說到底是一種契約行為,只不過是帶有格式合同條款的契約行為。與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這種利率的格式條款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排除了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款的一般的解釋規則。除此之外的雙方行為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此,這種調控的行為方式整體上還是屬于私法手段的。但是,為了達到金融調控的目的,則帶有某些強制性。
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資產,以此來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的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這種調控方式是通過中央銀行的證券或者金融資產的買賣來實現的,因此從行為方式外觀上來看,具有買賣合同的特征,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其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公開市場業務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單個的或者說少量的證券買賣合同的實現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必須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大量的證券的買賣合同才能夠實現其對市場的調控的作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的一個初步的結論是,作為后生于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經濟法,在行為理論上是無法擺脫傳統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理論而獨立存在的,整體效果的取得依賴于具體行為的實施,而就具體的行為來看,其很難超越已有的行為樣態,而呈現出新的行為模式。隨之而來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困惑:既然在具體行為樣態上,經濟法行為無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那么經濟法行為又何以能夠存在或者基于何種目的而存在?即經濟法行為研究的價值何在?這是我們所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具體的行為樣態可能沒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著經濟法行為就沒有在理論上或制度上存在的價值。這種價值集中在間接行為效果的合法性評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與間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因而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具有雙重的法律意義: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間接的法律效果的實現。對于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我們完全可以從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兩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們應看到具體行為會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看到單個行為之間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間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從已有的傳統的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理論中去尋求解決,而后者則是經濟法更應該去關注和思考的,因而對經濟法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橫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因為其行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縱向上又可以分為決策和執行兩個層面的內容,由于其決策和執行對于相對方的影響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在決策層面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而且在執行層面又主要依靠相對方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為的方式(自覺履行)來實現決策層面所確定的內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解釋之。行政行為的效力在內容上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內容。就公定力來說,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無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其確定力是指宏觀調控的行為一經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對于相對方就有約束的效果,相對方不執行、不服從宏觀調控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執行力是指對生效的宏觀調控行為要求相對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采用的具體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行為實質上是合同行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來說,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為合同這種雙方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對此我們不再贅述。
(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觀調控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宏觀調控行為的目的在于通過具體的調控行為方式保證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這也構成了宏觀調控行為與一般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的區別: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這種法律效果具有間接性、群聚性、終極性和非強制性的特征。
所謂間接性是指,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這種法律效果是通過追求或者實現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間接實現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但法律效果則不具有直接的行為依據,無法以行為責任來保證其實現。
所謂群聚性是指,單個的行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在多數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宏觀調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過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為方式的結合,才能夠達到或者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終目的。
所謂終極性是指,對于宏觀調控行為來說,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終意義,而一般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該法律行為效力實現后的結果。
非強制性是指,這種法律效果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很難以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進而保證最終的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效力與法律效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行為不能僅僅關注和考察單個具體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更應該分析和考察具有行為整合后所產生的群聚性、終極性的效果,這種將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分別考察的方式以及行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間接效果之分野應成為經濟法關注的重點,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經濟法行為的特殊性,并進一步折射出經濟法的高一層級性和現代性。
四、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責任的多樣性與雙重性
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后果相聯系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對應,其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兩個層次。
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宏觀調控行為的雙方主體,在具體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中,因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則所規定的義務而應該承擔的具體的責任,包括了中央銀行作為調控主體的責任和相對方作為被調控主體的責任。這種具體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相關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徑予以實現。具體行為在直接的法律行為后果上會因行為性質的差異而使其責任形態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對應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可以采取各種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并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同時,就中央銀行而言,這也是其職責所在。但如果由于其決策失誤、程序違法等未能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也即無法達到宏觀調控行為法律效果,中央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姑且可以稱為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本文提出特殊意義上的責任這一提法,是因為目前政府對宏觀調控不當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沒有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上明確,不能體現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員承擔引咎辭職等相應的政治責任[4]。至于這種責任究竟應定性為責任還是經濟法責任則可另作研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無論最終體現為憲法責任或是經濟法責任,都會與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處于不同的水平線上,不會屬于同一層級的責任,應該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階位法上的責任。相對于目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而言,具有層級性的特點。
注釋: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資助。
[1]朱崇實:《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頁。
關鍵詞:經濟法;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需要國家進行干預,而國家干預并不是以一種強制性暴力進行直接介入,而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在合法性法律依據的鋪墊下直接進行經濟關系的調整以及資源的合理性配置,進而影響經濟問題,提高經濟效率。我國經濟法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國家宏觀調控是在經濟法理論基礎上產生的,同時也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但是在經濟法中還需要加強宏觀調控的異化研究,保證宏觀調控在合理的法律范圍區間。
一、我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產生的邏輯依據
法的本質作用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針對社會發展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法的種類也呈現多元化,從各個領域中來確認法調整對象的權利與義務,調整人的行為規范,進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規范。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定義需要兼顧經濟法的固有屬性,需要對經濟法規定的內容以及本質功能等進行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完整呈現出經濟法的特征。從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出發,經濟法的定義中存在著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經濟法是指能夠調整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能夠調整經濟進程中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簡而言之,經濟法直接是對經濟生活中各項規范的定義。狹義角度的經濟法是指那些能夠反映出國家干預的同時還是細化到具體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相對而言,狹義角度的經濟法反映出了局部性的規范化特征,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狹義的經濟法將能夠體現出對經濟的指導性作用。廣義經濟法從整體上高度濃縮與概括了對經濟各部門之間的要求,體現了對經濟宏觀的指導與規范。
(二)經濟法產生的邏輯依據
經濟法是對人類經濟生活的一種規范化表達,人類在生存與發展中逐漸地擴大了自己的生存范圍,加強了自己與外界的經濟聯系,而經濟法的出現就是在日積月累的經濟聯系中出現。經濟法產生除了有理論依據之外,還有現實性的需求。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市場行為要按照自由開放的原則進行,市場是一個高度流動性的空間,市場主體其行為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受到價值規律的影響,因此會自發地調節自己的行為。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市場信息獲取得不完全會造成市場缺陷,會形成市場失靈的現象出現。市場調節的局限性會促使市場主體在受到利益的驅動后產生非理性的行為,集中于對某一項物品的生產和消費,會形成市場秩序的紊亂。同時,市場經濟發展中因為市場失靈會導致非公平競爭的出現,特別是一些企業擁有資源的情況下,形成對特定商品領域的壟斷,從而影響到社會收入的公平性分配。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可能會無法解決外部性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資源配置無法達到最優的狀況。同時,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手段具有滯后性、自發性以及盲目性,因此無法實現經濟的整體性協調發展。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因使用市場經濟手段而無法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利用經濟法加強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各種現象進行指導,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市場手段調節經濟會造成市場失靈的狀況,因此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尤其需要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力量的國家干預,國家干預及市場經濟必然會形成市場經濟中各種新的經濟關系。而且從行為主體上看,國家干預具有不確定性,國家干預的權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就會造成國家權力的無限膨脹,最終造成國家權力的濫用,國家就可能作為一種自然壟斷組織而導致低效率。同時,國家也因為利益集團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利益集團利用,最終國家經濟干預其實質并不是代表著公共利益,而是代表著利益集團的利益。政府在市場失靈后接入,各政府部門的干預都會對經濟過程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會給經濟的實際運行帶來一定的后果。為此,在市場經濟中,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來規定國家經濟干預中的各項行為。因此,針對政府失靈的狀況,需要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調節以及規范化的指導。
二、政府宏觀調控權的基本類型
政府宏觀調控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解決了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部分問題。國家宏觀調控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也保障了市場經濟主體行為規范化。政府宏觀調控權具體落實到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受到經濟法的強有力保障,根據調控權的手段、方式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計劃調控權
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資源的稀缺以及生產的有限,國家將生活消費用品進行集中分配,經濟發展按照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雖然生活消費用品不在按照計劃進行調配,但是出于對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序進行的考慮,政府對經濟的發展具有計劃調控權。計劃調控權有助于彌補市場經濟所帶來的缺陷,有助于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夠保障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總量的完成。計劃調控權根據經濟發展的目標來調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偏離經濟發展目標的經濟現象,保證國家制定和通過的各項經濟計劃以及經濟政策方針能夠得到實施。計劃調控權將促進市場經濟按照預期的經濟趨勢進行發展,實現國家整體性的發展目標。計劃調控權主要是指,能夠保證計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等各方面的權力。
(二)預算調控權
預算是國家針對經濟發展的目標對各項經濟開支等資金分配的一項計劃。預算反映出國家資金安排情況,特別是對關乎國計民生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項目。這些具有公共性質的公共產品一般沒有太大的經濟利潤空間,趨利化的市場對公共產品提供的動機不強,由此需要國家對預算進行科學化的安排,通過這種宏觀調控的方式彌補市場經濟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預算編制上可以對市場經濟中忽視的產業結構予以重視,通過編制來實現對各個方面的發展。國家宏觀調控中通過對財政資金的分配為某一領域帶來資金支持,刺激該領域獲得充足發展的資本。通過預算的執行以及預算的監督來保證預算能夠順利執行,能夠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保障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預算調控權是國家宏觀調控權類型重要的一種,它是國家宏觀調控效果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
(三)稅收調控權
稅收也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過各種稅收類型的征稅方式向社會汲取資源,以此來實現稅收對市場經濟發展中公平問題的調節。稅收征收一般都具有層級性,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市場主體要征收差額的稅收,這就調節了市場經濟中因為信息資源占有情況而出現的經濟效益不均等現象。稅收調節經濟發展,通過對各類型稅種的設置,以及征稅范圍的確定,征稅標準的確立進而影響了市場主體的投資以及消費,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中的各項產業結構的發展以及市場資源的配置與發展。國家利用稅收的這種杠桿調節作用來實現對經濟的可持續化發展調節,稅收手段是國家對經濟進行調整的一項重要宏觀調控手段,市場經濟的發展最終是依賴于市場主體的作用,而市場主體又具有“經濟人”屬性。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中,需要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調節,從而真正達到市場經濟的調整,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對收入分配出現不平衡的問題,而稅收則直接將調控的對象落實到市場主體中,市場主體在強制性的稅收面前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收,最終有助于改變市場主體的行為,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的目的。
(四)金融調控權
金融向市場經濟提供巨大的資金流,推動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金融領域出現泡沫化,金融鏈條出現問題,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就會發生混亂。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層次發展,國家越加重視對金融領域的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以及對貨幣流通速度的控制來實現對金融領域的影響,進而達到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在貨幣領域上,通過貨幣政策的改變來調整中央銀行向市場發放的貨幣額度,通過利率的調整來實現資金的回流或者是資金融入市場的目標。通過對經濟形勢以及經濟發展速度進行預測,以金融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從而達到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促進產業結構的均衡發展,實現經濟的平穩發展已經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金融調控是國家運用對資金的配置能力來改變對市場上的行為,通過在金融政策上的改變來實現金融市場的健康化發展。金融調控在某種意義上說具有全局性的特點,但是,正是這種特點決定了國家經常利用金融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三、我國經濟法與政府的宏觀調控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既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同時也存在著對調節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經濟法的出現是因為社會關系的變化,同時經濟法的存在也形成了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經濟法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實現了政府的轉變。
(一)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結構變革
經濟法是對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化表達,而與此同時經濟生活中的行為方式以及經濟模式的轉型必然會影響到政府結構上。在計劃經濟中,國家經濟生活完全由政府部門進行按需分配,完全按照計劃進行配置,國家權力高度集中,這樣就造成了經濟活力缺失,經濟領域中法律不能發揮其效力來調節政府的行為,而在經濟轉型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帶來了市場的活力,經濟領域的變革也帶來政治體系的改革,也即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市場經濟中出現了各個層級、各個領域,國家宏觀調控結構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如原來的國家計劃委員會變革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到新世紀之處,又被改成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應的職能也發生了變革。在國家宏觀調控結構的各個部門中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經濟部門法規定了部門經濟行為,有效地規范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如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就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對其職責進行規定,而《證券法》對證券行業的監督與管理提供了依據,《保險法》對保險行業的宏觀調控以及管理提供了相關的依據。按照行業領域制定的經濟法為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合法性,在未來的經濟宏觀調控中提供了相應的權威性。各部門的經濟法出現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的結構已經被行業部門經濟法賦予了監督與管理經濟活動的權利,盡管這些部門結構仍然在發展中要受到政府的影響,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宏觀調控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將更好地發揮出調節經濟的作用。
(二)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權力設置
經濟法是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在制定的過程中,它是以人民利益的形式出現,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經濟法卻影響著國家宏觀調控權力的設置。首先就是政府之間的權力設置。計劃經濟時代,中央與地方形成一個整體,一切以中央政府利益為主,中央與地方之間有利益分歧,但是特殊的體制下彌合了這種差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央與地方之間就稅收的征收以及財政支出之間的問題就會被放大,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就會凸顯出來。中央政府將財政大權讓與地方政府就會造成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而國家資源汲取能力弱化的現象,而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獲得相應的權力也會影響到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分配將影響著政府宏觀調控實現的能力。同時,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的差異化規定也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東部沿海地區以及經濟特區都受到政策的優待,地方政府獲得更多的權力以及自主發展的空間。地方政府在獲得更多的權力后就會對中央政府的相關政策選擇性忽視,最終也會影響到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這些都需要經濟法特別是關于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能夠完善,能夠對央地關系進一步規范化。除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外,經濟法也需要對政府和企業之間權利配置進行規定。企業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應該釋放企業發展的活力,減少國家對企業的影響,但是在計劃經濟思維下,國家仍然影響著大量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依靠國家力量缺少活力,同時因為占據著壟斷性資源,造成其他民營企業無法與之競爭,最終導致資源的浪費,影響到市場的健康發展。《公司法》應該完善給予企業的自,保護企業的產權關系,使企業成為自我發展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同時,《反壟斷法》也應該完善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以及政府權力的限制和約束。
(三)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手段
經濟法是對經濟領域中的問題進行規定,當前社會中經濟領域的問題已經廣泛分布在政府管理的各問題中,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需要政府能夠從全局考慮,加強對經濟問題的戰略性思考。而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理念中,市場經濟是自由開放的,政府只扮演這守夜人的角色,政府應該避免在經濟領域中發揮作用。這種觀念一直從古典自由主義階段持續到現在,但是經濟領域中發生的問題已經倒閉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的態度,采取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化解一個個經濟問題,恢復市場經濟秩序。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體現在政策工具上,如禁止、價格、費率、補貼、技術生產標準、產權界定以及信息等等,通過這些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管理。中國當前通過對經濟法的執行來應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經濟行政許可、經濟行政命令、經濟行政強制措施、經濟行政征收和征用、經濟行政獎勵、經濟行政確認、經濟行政裁決以及經濟行政強制執行等執法形式。
四、結語
經濟法的出現是由于市場的缺陷造成的,市場失靈引起市場經濟秩序的紊亂,引起市場公平性的破壞,造成市場良性發展的停滯,這些都需要外部的具有強制性權威性的規范維持經濟正常運轉。而市場行為的調整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這進一步影響著市場行為關系的變化,經濟法除了要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同時還要加強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約束,避免宏觀調控權力過大所造成的政府失靈現象,從而維持經濟能夠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作者:段凱 單位:黃河科技學院商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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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沒有市場,只有政府與企業的關系
我們過去認為社會主義就是國有化,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長期執行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和人民這兩個主體錯位了,是把國家作為創造財富的主體,把老百姓即納稅人的錢集中起來,然后通過財政投入到各行各業,認為這就是搞社會主義,認為國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會主義。人民和企業是被動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國家制訂計劃,大家來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經濟部門直接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來管理經濟,企業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產、價格規律和市場在起作用,結果宏觀經濟決策沒搞好,微觀經濟活動又管得死,使企業缺乏競爭力和應變能力,使社會主義經濟失去了活力,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1978年以前我們也搞過改革,但是沒有找對方向,沒有對計劃經濟進行改革。計劃經濟一個基本特征就是“統”,通過中央部門來搞集中統一的經濟,結果是一統就死。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后,就開始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市場調節,所以我們十二大提出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為什么提計劃經濟為主,因為當時認為計劃經濟作為基本經濟支柱必須要堅持,不能動搖。到了十四屆三中全會覺得沒有商品經濟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但是還是有爭論,有的說,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主要是強調“有計劃”,不是指商品經濟,應該加強國家配置資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來,“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計劃和市場是內在統一的”,又進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開始批判市場化改革的方向,認為不是搞社會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講到計劃和市場不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方法和手段,社會主義也應當可以搞市場經濟。于是黨的十四大就明確提出來,我們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過了這么多年才明確改革的方向,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們不能動搖。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認識市場和政府的作用
從現實來講,實踐證明我們搞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確的。為什么今天中國有那么大變化,30年來,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些變化就是改革開放帶來的,就是市場化改革帶來的,是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帶來的。
但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們也逐步認識到了市場不是萬能的,要將市場經濟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也有失靈的地方。我們搞市場經濟必須要加強政府的監管,沒有一個嚴格的政府監管,不可能是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跟政府監管必須是有機統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預是應該的。但是不能說主要是政府干預,不能主要靠行政的辦法調節經濟,配置資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概念是我們黨從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屆三中全會,經過反復的爭論才確定的。十四大的時候提出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四個字去掉了;到十六屆三中全會時表述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為什么有這個變化?就說明一方面宏觀調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個前提條件,不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要宏觀調控。有的認為計劃手段就是宏觀調控,但我認為宏觀調控主要還是要用經濟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預、政府的作用必須發揮,但是不能夠干預微觀經濟的東西。有人說市場化過了頭了,因此要加強政府的行政管控。我們的要素市場到位了嗎?我們的行政壟斷行業打破了嗎?還沒有,還需要加強市場化的改革。現在我們總體上說不是市場化過了頭,而是市場化還不足的問題。所以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職能的缺位、錯位、越位
近些年來,盡管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職能已經發生了重要轉變,但這種轉變還僅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滯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當了市場中一個重要的競爭主體的角色。目前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無序競爭乃至惡性競爭現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著政府競爭的影子。政府過多介入市場的微觀層面,就難以站在全局的宏觀上實行全面統籌,就難免會削弱其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甚至導致某些管理職能的扭曲。
在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是市場不足?還是市場失靈呢?我認為,主要還是市場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擺正。主要表現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來應由市場或企業管的事情,本來應該當“裁判員”的,它去當了“運動員”。二是“缺位”。政府本來應當有服務功能,搞好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是沒有什么權,也沒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審批,因為有權也有利。三是“錯位”。擴大就業渠道,創造就業機會,理應是政府的職責,但有的政府部門卻分片包干企業,直接管理企業的下崗分流,至于投資主體錯位的現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讓位”。市場和企業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應該讓位于市場。總之,要牢固樹立人民是創造財富的主人,政府是創造環境的主體的理念,樹立群眾的主體地位,樹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這樣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轉變職能,百姓就會有更大更多的創新空間。雖然部分審批還有必要,但大量的審批應撤除,讓市場去調整,讓群眾去創業。而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能有隨意性,要成為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
四、如何正確理解宏觀調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觀調控。我感覺到有三點值得我們研究:一種說法,“目前進行的宏觀調控,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X次調控”,把宏觀調控作為一種運動,好像除了這幾次以外其他時間就沒有什么宏觀調控了;另一種看法,認為宏觀調控就是砍項目,就是剎車;還有一種,把宏觀調控跟改革對立起來的,好像要宏觀調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覺得以上三種都是對宏觀調控的一種誤解。首先,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深層次矛盾必須通過改革來解決,因此不應該把它和改革對立起來。應該通過宏觀調控來深化改革,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是一調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觀調控是一項經常性的任務,要不斷進行的,不能把它作為一種突擊運動,以行政手段為主的運動是不能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觀調控不能搞一刀切,經濟運行中有投資過熱的領域,也有不熱的領域,因此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該抑制的就抑制,該發展的就發展,該緊的地方緊,該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剎車,不搞一刀切,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二,要從源頭上來改善政府宏觀調控的水平。源頭上就是我們原來講的對市場經濟的含義,應當與時俱進,原來的提法就是“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的作用”。這樣,把國家宏觀調控作為一個前提條件,好像配置資源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市場;好像資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發揮市場的作用,而不是資源在市場配置的基礎上發揮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須從源頭上完善宏觀調控。
第三,宏觀調控要更多地運用間接調控,盡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觀調控方式、提高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是當前和今后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一是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已經較高,傳統的行政方式進行調控所起的作用不會很大。二是長期以來由于計劃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主要是總需求膨脹的傾向,現在已經讓位給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供給過剩傾向。這就是說宏觀調控的背景和基礎發生了變化。因此,調控方式必應發生變化。三是依靠行政審批制度和管制來加強宏觀調控,容易造成權錢交易,容易抬高企業的準入門檻,造成某些行業的人為壟斷,提高某些行業的利潤。管制越嚴,利潤越高,地方的積極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發展成本。因此,要盡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確發揮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限于經濟范疇,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實現社會公正、制度文明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都應成為發展的重要內涵。因此,政府職能轉變不僅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政府與社會的關系。
要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就必須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必須認識到,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在市場,企業和老百姓才是創造財富的主體,政府應該是創造環境的主體。政府的職能要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創造良好的環境上來,主要通過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激發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才能真正貫徹科學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堅持科學發展觀,還要求正確處理好集中與分散決策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傳統體制高度集中的弊端雖然被認識,但集中體制“能辦大事”的認識誤區依然影響深遠。而科學決策和執行存在多種約束條件,如信息對稱與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決策目標是多重還是“單一”的、長期決策還是短期決策等等,不解決約束條件問題,很可能大事辦不成,負面影響不小。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分散決策,政府存在很強的“集中偏好”,就難于根據走向市場經濟的實際進程切實轉變職能,反而會把不適當的決策“強加”給市場,甚至代替市場選擇。這顯然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要充分認識轉軌時期政府主導型經濟的特殊性。政府與市場必須分野,但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相比,轉軌國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發展職能,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對一個轉型中的經濟體來說,更需要論證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必須但長遠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預無論現階段還是長遠都要“退出”,哪些干預現階段很“弱”而長遠是需要加強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只有回答了這些問題,才能真正解釋和處理好轉軌經濟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關鍵詞: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微觀規制;結構調整;政府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規劃、金融、財政之間相互配合和制約的經濟機制,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與控制,是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目標。除此之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落實國家規劃提出的各項具體任務,調整經濟結構和調節社會分配,還需要與產業政策相配合,保持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項微觀規制的基礎工作。
一、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整
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其中,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整是政府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實施的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對國民經濟運行總量調控,政府對國民經濟結構進行的調整則屬于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保持國民經濟運行的良好態勢,即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基本平衡,需要政府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宏觀總量調控又稱價值調控或信貸調控,是對社會總供給價值層面的調控,是通過控制貨幣總量而實現的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其對宏觀總量的調節是要達到對宏觀供給總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間接約束社會總需求。宏觀總量調控的具體控制力表現在對貨幣發行總量、信貸供給總量、證券市場規模等方面價值總量的控制上及對銀行儲蓄和貸款的利率、銀行法定準備金率的直接變動。宏觀總量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是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擁有宏觀總量調控的職責,卻并不需要天天運作這種對宏觀經濟干預的職能。只有在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偏離正常狀態和秩序時,即社會總供求出現明顯失衡時,才需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對國民經濟總量進行必要的價值調控。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實的。根據新古典理論,包括理性預期學派的觀點,政府的宏觀經濟職責只在于維持市場秩序,讓市場的價格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由市場利率和價格的升跌來調節投資、消費、信貸等等,政府不應為減少周期波動、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等目的而對市場的價格信號和資源配置進行直接干預。盡管至今在宏觀經濟理論的研究中,還有不少人傳承新古典理論,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反對宏觀調控,但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對政府宏觀調控的聲音早已銷聲匿跡。
需要明確的是,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的,而宏觀總量調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這就是說,在政府發揮宏觀經濟管理作用中,總量調控的作用是顯著的、必要的,但卻不能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所有問題,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面來說,總量調控只能解決總量問題,即解決經濟的過熱或過冷問題,解決投資總規模的過大或過小問題,解決國民經濟發展已經或可能偏離基本運行軌道的問題,等等,不能用于解決經濟結構調整的問題。因此,不能將經濟結構調整混同于宏觀總量調控,不能期望通過總量調控改變國民經濟結構,總量調控肯定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但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區別于宏觀總量調控,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可用總量調控替代且不同于總量調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內容。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社會生產的兩大部類包括物質生產,也包括勞務生產。兩大部類的平衡包括國民經濟運行中所有產業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平衡。這種結構平衡不僅是在價值層面上探討總量平衡關系,而是對實際生產能力的結構的適當要求,并在整個國民經濟運行范圍內要實現結構平衡。這其中,所有的供求結構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要求。正是從滿足生活消費的需求出發,才產生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結構平衡要求。這就是說,為實現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產品供求結構都只是一種邏輯對應關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費品生產適當的基礎上一層接一層展開的生產消費品的生產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對稱要求。由于生產生活消費品是生產的最終目的,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是社會最基礎的供求結構平衡,所以,在調整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方面,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結構平衡的影響最為基礎和最有連鎖反應效力。
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應從滿足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出發,不斷地對國民經濟的結構進行調整。這種結構調整與總量調控有別,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觀規制的基本特征
對國民經濟進行結構調整屬于微觀規制。微觀規制包含調整結構,卻不只是表現在結構調整方面,還有更多內容。但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多層面上發揮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微觀規制不同于宏觀總量調控的特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長期性
宏觀總量調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進行結構調整的微觀規制具有長期性特征。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政府的微觀規制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的哪個層面,都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必須長抓不懈的內容。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劉樹成指出:“節能減排,以及把住土地閘門等,本屬于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我們常說把住兩個閘門:一個是信貸閘門,一個是土地閘門。信貸閘門屬政府的宏觀調控問題,而土地閘門屬政府的微觀規制問題。但由于政府的微觀規制是‘政府’的職能,很多人就將其視為‘宏觀’問題而歸入宏觀調控職能中。這樣一來,不利于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的貫徹執行。因為宏觀調控是針對經濟運行的短期波動和變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據經濟形勢的‘冷熱’變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時松時緊。但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屬于微觀規制方面的長期任務,卻不能時松時緊,而必須‘長’抓不懈。現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緊了節能減排和土地利用等審批工作,因此經常有人問,什么時候宏觀調控可以轉松。其意思是,什么時候節能減排的審批門檻和土地閘門可以放松。所以,要把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政府的微觀規制從宏觀調控中剝離出來,以利于‘長’抓不懈,下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針對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影響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針對性;而微觀規制在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的作用都具有約束被規制者的針對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鋪天蓋地,而是針對具體的局部解決具體的規制問題。如,結構調整要解決鋼鐵產能過剩的問題,就要有針對性地對鋼鐵產業進行有效規制,做出具體的減少產能的安排并落到實處,直至達到調整目的。
(三)績效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影響具有時效性,一旦情況發生變化,宏觀總量調控必須極為迅速地隨之變化,而在此之前的調控即失去時效,不再有延續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微觀規制是長期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具體內容,因此,微觀規制具有政府實際工作成果的績效性,是長期的工作積累,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時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微觀規制,是長年不斷的工作內容,而控制好土地資源,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績效。
(四)法制性
宏觀總量調控是對國民經濟運行做出的價值調控,雖然是依法實施的經濟調控,但這種調控并不體現具體的法律規制,而更多的是經濟政策層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準確地講,宏觀總量調控表現出很強的政策性,是國家主要宏觀經濟政策走勢的集中體現。但對微觀規制來說,不論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辦事,不可能脫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微觀經濟實體進行規制,因此,就這一點而言,與宏觀總量調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現不同,微觀規制具有鮮明的法制性,表現為任何規制都要嚴格地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于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為具體承辦的政府部門就要依法接受有關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嚴格制止未經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五)基礎性
宏觀總量調控治標不治本,因此,具有時效性和熱點性,而不能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中直接觸及和解決運行基礎的建設問題。凡進行宏觀總量調控,都必定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成為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熱點問題。但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治標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擔的各方面的微觀規制任務,都是既治標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嚴格的說,政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實施微觀規制是為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各方面的基礎問題,具有基礎性特征。如,政府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就是一種基礎性的規制電力行業經營與發展的宏觀管理手段,可以通過這一手段的運用達到有效約束電力行業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的生產規模、技術進步、網點分布等直接的規制目的。
三、微觀規制的多層面表現
政府微觀規制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多層面進行調整。其職責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賦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是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落實。
(一)調整經濟結構
保持經濟結構平衡是保持國民經濟運行良好態勢的基本面。微觀規制的長期任務之一就是保持經濟結構平衡,因此,政府微觀規制的工作重點就是要不斷地根據經濟運行的情況變化調整經濟結構,基本實現國民經濟運行中經濟結構的動態平衡。通過具體的協調工作,運用適當的產業政策,政府調整經濟結構微觀規制的成效表現為:一方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另一方面保持市場供求結構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資源。除土地資源外,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還有:石油、煤炭、礦山、河流、風力、海洋、森林、野生動物,等等。耕地是最寶貴的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是全國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憲法的規定,農村耕地是農民集體的生產資料,歸農民集體支配。但各級政府對農村耕地的保護是義不容辭的,必須落實到實處。無論何時何地,保護耕地都是政府微觀規制的重要任務,是政府經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農民集體所屬土地由各級政府負責支配。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觀規制權力,是政府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干預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關,就是做好宏觀經濟管理中最基礎的微觀規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國民經濟運行在實體經濟領域不發生大問題。至于其他自然資源的宏觀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專職部門負責。肩負重任的政府職能部門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認真履行微觀規制職責,按國家規劃妥善配置各類自然資源,以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
(三)創辦政府企業
政府企業亦稱公營企業、公共企業、公企業,是政府財政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歐洲共同體在1980年的法規指南中明確地對各個國家都存在的公營企業,即政府企業,界定為:政府當局可以憑借它對企業的所有權、控股權或管理條例,對其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創辦政府企業可直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穩定和維護市場秩序,滿足居民對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業屬于規制經濟范疇,是政府實施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在世界各國,幾乎無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業構成的規制經濟,只是各國之間的規制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有些差別。目前,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是,中央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減少,而地方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增多。只要直接為民眾服務的責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責任設立企業以滿足社會需求。有關國家安全的生產部門,自然壟斷行業及提供重要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產業,應是政府設立企業的主要領域。
(四)實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對國民經濟運行的服務還表現在需要實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體現政府部門對微觀經濟實體進入市場經營的基礎服務,為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必須辦理的手續。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務是微觀規制,也是對企業資格的確認。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政府要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各方面服務做到周全而細致。
2就業資質管理。在規范的勞動力市場,必定要突出表現政府的微觀規制作用。這就是政府要對勞動力進行社會保障性質的就業培訓,還要對各種就業的資質給予確認。政府的這方面工作亦屬于微觀規制的內容。這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對勞動力市場給予的規制,是政府引導勞動力市場走向規范的重要舉措。
3行政許可證管理。建立行政許可證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微觀規制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立的行政許可證制度是我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內容。由中央政府授權的各專門機構實施的各類行政許可證管理對規范市場和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4反壟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建立的政府反壟斷組織機構,負責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反壟斷管理。政府的此項工作屬于微觀規制,是市場走向成熟時產生的微觀經濟對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文化市場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市場是一個特殊的市場,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是一種特殊的市場管理。因此,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微觀規制。在這一領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復雜的規制內容。做好文化市場的規制工作,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6價格管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要市場化,但還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政府對這方面管制價格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工作。
(五)保護生態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必須體現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工作中。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各地區要切實承擔對所轄地區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嚴格的環保績效考核、環境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要將環保投入作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提高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實施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標識和環境認證制度,嚴格執行強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和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并監督環保。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運用經濟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與發展事務,認真履行環境國際公約。
(六)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極其重要的政府微觀規制內容。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各級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微觀規制工作,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做到:加強公民知識產權意識,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加強計量基礎研究,完善國家標準體系,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優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發展專利、商標、版權轉讓與、無形資產評估等知識產權服務。新晨
四、微觀規制的放松與改善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是重要的基礎,也是政府工作職責的表現。根據國民經濟運行不斷變化的情況,政府的微觀規制運作也要適應變化的情況及時做出放松規制或改善規制的相應安排。
(一)微觀規制的放松
實施微觀規制是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不同程度的強化干預的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較為順暢的時期,政府微觀規制的干預范圍可以有所收縮,干預強度可以有所減弱,這就是所謂的微觀規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為戰爭的需要,美國政府投資設立2000多家政府企業,專門生產軍火和其他軍用物資,待戰爭結束后,這些企業全部被政府賣掉,這就是微觀規制放松的典型實例。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根據發展的需要,如果將一項原先政府嚴格規制的項目降低控制強度,那就是單一項目的微觀規制的放松。如,在我國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而現在只是對少數著名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進行管制,這就是比較明顯的政府微觀規制的放松。
[關鍵詞]市場經濟 財政政策 宏觀調控
一、市場經濟下為什么需要財政的宏觀調控
以完全的市場機制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礎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場機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運行的情況,在資源配置上表現為盲目性、自發性和后發性。因此,僅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組織、調節經濟是不夠的,必須同時運用國家干預的宏觀調控這只“看得見的手”,通過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手段來調控經濟運行。財政是政府經濟的核心,是國家調節社會分配總量的職能部門,是彌補市場資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財政宏觀調控在整個宏觀調控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國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共同采用的辦法,加強財政宏觀調控是當今世界各國財政發展戰略的十分重要問題。
二、我國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財政宏觀調控的目標
1.經濟總量均衡。市場經濟要求經濟供求總量大體均衡,使宏觀經濟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中,力求保持物價、幣值、財政的基本穩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給能力,力求合理調控需求。
2.產業結構優化。一般來說,產業結構是長期投資形成的。投資結構是形成產業結構的重要環節,財政投資又是引導產業結構優化的關鍵一著。調控在于消除產業結構的“瓶頸”,實現產業結構現代化,包括主導產業、支柱產業、新興產業。
3.資源配置合理。財政配置資源是政府配置資源的一種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資源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必要補充。所以財政合理配置資源,不僅影響資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須確保為政府提供相應的公共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同時還要彌補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引導資源,特別是主要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現代新興科技的迅猛發展,資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產要素配置效益,規模經濟效益,科技進步效益的實現,也是資源配置從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化經營轉變的關鍵。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業、居民是市場經濟的三大經濟活動主體,各種所有制之間、產業之間、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國家和個人之間等,均存在著錯綜復雜的收入分配關系。財政作為政府經濟活動的利益主體擔當者,協調總體利益分配。以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過財政進行疏導,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勵與約束相兼容的分配機制。
5.財政穩定發展。財政穩定內含經濟穩定要求,同時也是財政發展的前提。財政穩定主要是財政減少周期波動,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強財政的承受能力、應變能力和調控能力,從而保持財政收支結構協調和合理。
6.社會全面進步。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經濟的現代化是社會全面進步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全面進步則是經濟發展的結果和目的,只有經濟發展達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貧困,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社會全面進步的不少領域,離不開財政的必需投入,社會教科衛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財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進社會全面進步就成為政府和財政的堅定不移的目標。
三、財政政策在宏觀的調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問題
1.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連年赤字,財政政策基本上喪失了反經濟周期的作用。當經濟運行中需要抑制需求總量,調整經濟結構時,財政總是力不從心, 這必將使財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喪失調控能力。
2.目前的財政政策對結構調整的成效不大,結構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業管理方面,財政政策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中央財政本應在銀行、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資產質量約束機制等方面發揮較大的影響,但現實的財政政策對金融業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對資產、財務管理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勢必導致企業流動資金管理者缺位,國有資產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時也影響金融企業改革成為真正的企業。
四、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的對策建議
1.整合財政職能,強化財政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主導地位和權威性。國內外實踐證明,國家財政的完整性,統一性和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性,是其有效發揮作用的先決條件。但近年來,我國財政職能被肢解,嚴重損害了財政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2.凈化財政支出內容,強化財政支出管理。目前財政支出仍保留著計劃經濟體制的痕跡,要從有利于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出發,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適度從緊的政策,切實清理整頓財政支出范圍。
3.加強稅收征管,防止財政收入流失。經濟增長成果不能如實體現到財政上來,稅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導致收入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稅收流失有多種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稅收制度不完善的問題,而是征管過程中存在問題。如納稅戶依法意識不強,征管手段不能適應形勢變化需要,部分稅收征管人員素質差,在征管過程中存在主觀隨意性等。為此,要在加強財稅法規建設的同時,強化稅收征管。
4.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虧損補貼,是財政的一個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國有企業,促進國有資產的流動增值,也是減輕財政負擔,使其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途徑。要利用好財政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充分發揮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作用。
5.推進機構改革、控編減員,緩解財政支出壓力。我國行政機構龐大,財政開支人員眾多,給財政帶來巨大壓力。雖然近些年來,各級普遍進行了機構改革,但實際效果并不是很明顯,一直未走出“精簡一膨脹一再精簡一再膨脹”的怪圈,機構和人員反彈現象嚴重。控編減員、緩解財政支出壓力,已經不是一個認識問題,而是一個現實的迫切需要落實的問題。應結合機構改革,嚴格核定編制,根據需要,按照定員、定崗、定編、定額的原則,嚴格核撥經費,超支不補,節余可自主確定用途,同時制定各種切實可行的激勵措施,鼓勵機關人員向事業單位和企業分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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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宏觀調控交易成本準公共產品
我國房地產市場雖經一年宏觀調控,但是整個市場走向沒有改變,市場房價仍呈快速上漲勢頭。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06年第1季度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0.2%,其中商品住宅投資增長23.1%,房地產企業開發土地面積同比增長53.3%,而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則同比上漲5.5%,部分城市上漲幅度在10%以上。在這種形勢下,有必要認真審視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政策目標,進一步明確調控的依據和政策邊界,以切實推進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工作。
一、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理論依據
政府到底為什么要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為什么要給居民提供一定的住房保障?從現象上看,房地產市場出現投資過熱、商品房價格偏高以及百姓住房困難等都是原因,然而從本質上看房地產市場某些內在缺陷才是決定性因素,這些因素導致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無法達到市場供求均衡,更不能避免出現嚴重的市場失靈。正因為如此,從理論上說政府必須通過積極的干預和調控,促進和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1.房地產市場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存在投機炒作問題。與一般商品不同,房地產除了可以滿足居住需要的使用價值外,還具有較高的投機炒作價值。房地產為什么可以用來投機炒作,對這個問題有很多種解釋,但歸根結底在于房地產市場有較高的門檻,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首先,房地產是較為復雜和特殊的商品,房地產市場的參與者,無論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都需要掌握較多的知識和信息,才能成為理性的市場參與者,才能作出其最優決策。現實中房地產的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往往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占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這種優勢攫取更多的利益,這一點在房地產商一方表現得特別突出。其次,與房地產相關聯的土地是稀缺與自然壟斷的,加上房地產開發資金需要量較大,以至于房地產市場進入門檻比較高,難以在短期內形成完全競爭市場,進而無法保證市場信息是完全的、公開的。雖然房地產市場這種高交易成本特征可以隨著市場的逐漸發育成熟而有所弱化,但仍然會一定程度地存在,相應地市場投機炒作問題總是存在,因而依靠市場自身不可能解決投機炒作問題。
2.房地產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其價值無法依靠市場完全實現。房地產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有時也稱作“二重性”、社會屬性或政策性。一般商品的消費可能只給私人帶來收益,而房地產卻不一樣,它的消費含有公共利益成分,或者外部效益。比如,居民享有適當的住房不僅給居民本人帶來利益,而且會對周圍環境,對其他居民帶來益處,包括公共衛生、市容環境、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利益。另外,房地產消費,特別是居民購房置業,對增強其對國家及所在城市的歸屬意識有很大促進作用。目前包括美國在內的很多西方國家特別采取了鼓勵居民購房置業的政策,都存在這方面的動機。就不同檔次的房地產來說,中低檔的普通商品房的公共利益成分所占比重更大,準公共產品屬性更為突出。不難證明,讓中低收入人士安居樂業將給社會帶來的好處,體現出的外部效益是無與倫比的。然而,房地產的準公共產品屬性所體現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市場機制在公共產品供應或者說公共價值的實現上是失靈的。既然完全由市場機制調節,房地產的一部分價值得不到實現,那么房地產市場供應將可能相對不足,并且主要體現為普通商品房供應相對不足。這時房地產市場雖然可能會出現供求均衡,但那并非是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的均衡,不是保證居民充分享受到住房福利的最優均衡。
3.房地產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特征,能夠導致市場供求結構失衡。房地產的供應以土地為基礎,而土地具有自然壟斷性特征。任一特定區位的土地都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其供應是有限的。土地的自然壟斷性特征則衍生出了房地產的壟斷性特征。房地產的壟斷性體現為房地產的非同質性。在房地產市場上,受區位因素限制,盡管可以有兩套價格相同的商品房,但不可能有兩套品質完全一樣的商品房。房地產這種非同質性使得任何一套商品房都有其惟一性或者說獨占性特征,使得房地產的供應者具備某種程度的壟斷地位。房地產的壟斷性特征最終導致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結構失衡。壟斷表面上看是導致高價格,但價格不是問題的根本,供求結構失衡才是根本問題。由于中高檔商品房定價的彈性空間比普通商品房大,可以更好地實現甚至擴張壟斷收益,所以房地產企業會傾向于開發中高檔商品房。其結果必然是房地產供應結構失衡,房地產市場的這種供應結構失衡,根源于土地自然特征及稀缺性特征,是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壟斷引發的,因而無法靠市場力量來消除。
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目標分類
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正是針對房地產市場內在缺陷展開的,其總體目標就是要消除市場失靈的影響,保障房地產市場的供求均衡和健康發展,促使其與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相協調。根據所針對市場缺陷的不同和政策效應大小,政府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目標可分為投機抑制目標、均衡供應目標與福利保障目標。
1.投機抑制目標。把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活動抑制在一定程度之內,或者完全遏止投機行為,是政府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最經常目標。針對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的抑制性政策則是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中最常見政策。房地產市場上投機行為包括商品房的炒作買賣和房地產開發投資過熱,其共性是沒有正常市場消費需求基礎。這些投機行為的存在,一方面可以給房地產市場集聚更多的資金,增加市場活力;另一方面又可能引發房地產投資過熱,市場炒作過度,導致房地產價格偏高,嚴重時可能形成影響經濟正常運行的房地產泡沫。正因為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存在兩種不同方向的作用,在實踐中各國政府往往根據實際情況,對市場投機行為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和態度,實行不同的調控政策。不過,當市場炒作氣氛過于濃厚,房地產泡沫非常明顯時,各國政府無一例外地會制訂程度不同的投機抑制目標,采取相應宏觀調控政策。
2.均衡供應目標。在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投資者對于土地壟斷利潤的追求所導致的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問題既包括中高檔商品房供應量過大,而普通及低檔商品房供應量偏小,也包括房地產商為追求土地壟斷收益,對土地、商品房的囤積所引發的房地產市場當期供應相對不足。政府均衡供應目標就是針這些問題提出來的。政府根據房地產資源稀缺狀況,特別是土地資源稟賦,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確定適當的,即與居民其它方面消費水平相協調的房地產供給水平,并通過政策引導予以保障,所實現的就是房地產市場均衡供應目標。它包括兩個層次供求均衡,一是房地產市場供應與其它商品的供應相對均衡,居民的居住消費與其它商品的消費水平相協調;二是房地產內部結構供應相對均衡,各種檔次的商品房供應都與需求基本相當,特別是中低檔商品房的供應與廣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基本相當。
3.福利保障目標。政府為了實現房地產所包含的公共利益或價值,按照公共產品由公共提供的原則,通過有關公共政策參與和調節房地產的供應,為部分居民提供一定的房地產消費福利,由此所引起部分居民房地產消費水平的相對提高,享有基本的住房消費福利,使市場供求均衡得到優化和保障,體現的就是房地產福利保障目標。理論上政府的房地產福利保障極限是使房地產的公共價值得到充分實現,居民享受與經濟發展水平協調一致的住房福利,住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市場達到最優均衡。簡單地說就是居民房地產消費水平不滯后或超前于其它商品消費水平。現實中政府的房地產福利保障因經濟發展階段、政府財力的不同而情況迥異。目前世界各國都沒有給居民普惠制的住房福利,但都程度不同地給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保障,促使居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即使是極度崇尚自由市場制度的美國也有住房福利保障政策。
三、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目標選擇與政策邊界
根據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成熟程度、政府財政狀況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結合區域差異較大的具體特點,我國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是抑制甚至局部性遏止市場投機炒作行為,調整市場不合理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供求實現最優均衡,使得中低收入居民享有基本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要在此目標之下確定政策邊界,在不超出相應政策邊界的前提下選擇制訂進一步的政策措施。
1.以抑制甚至局部性遏止市場投機炒作為目標,逐步強化宏觀調控相關政策。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突出存在投機炒作問題,一方面,商品房價格偏高,遠遠超出居民的購買力;另一方面,中高檔商品房投資和銷售仍呈過熱態勢。因此,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應首先確定抑制市場投機炒作的具體目標,并有針對性出臺調控政策。由于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總體上還存在資金缺乏問題,而市場投機炒作也有集聚資金的作用,同時全國房地產市場范圍很大,各地市場存在較大差別,所以從全國范圍看,不可能以徹底禁止市場投機炒作問題為調控目標,適度投機炒作將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是允許的。但是,對于一些房地產市場投機炒作氣氛濃厚,而市場資金已經度過短缺階段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則可以把最大程度地抑制乃至最終遏止市場投機炒作問題作為政策目標。鑒于此,全國性宏觀調控政策將以允許適度的投機炒作,并保證不影響居民的正常房地產消費決策,特別是保護首次置業居民的房地產消費需求為界限,與此同時,部分大城市、特大城市可以制訂實施完全禁止市場投機炒作行為的政策。
迄今為止,我國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炒作方面的宏觀調控政策遠沒有達到其政策界限,還有較大的政策擴展空間。我國已經出臺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相關政策,主要是提高房地產投資和交易的稅費負擔,通過提高市場投機炒作成本達到政策目的,這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應該視市場反應情況進行調整或加強。
為進一步加大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炒作的宏觀調控政策的力度,從國家層面看,可以進一步制訂實施提高房地產增值稅和交易所得稅稅率,提高居民戶購買第一套以外住房的資金信貸成本,以及限制商品房的二手買賣等政策措施;地方政府,特別是城市政府則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促進市場信息進一步公開,以降低交易成本,壓縮投機炒作空間。地方政府也可以通過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制訂措施規范市場交易行為;通過對違規行為的更嚴厲打擊,提高市場投機炒作道德風險成本,最終達到抑制投機炒作的目的。對于某些大城市、特大城市,則可以采取抑制效力較大的政策,接近甚至觸及遏止市場投機炒作的政策邊界,例如限定商品房使用五年后才可以二次交易;引導甚至限定一戶居民只購買一套商品房;規定商品房二次銷售收益政府所有等。
2.調整房地產市場供應政策,實現市場供求最優均衡。促進房地產市場供求均衡是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長期的、基本的目標。目前從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結構來看,存在著嚴重的內部失衡。一方面,商品房空置率越來越高。據國家統計局統計顯示,截至2006年3月底,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3億平方米,同比增長23.8%,據分析主要是中高檔商品房;另一方面,普通商品房及經濟適用房存在很大程度的供應短缺問題。因此,我國房地產市場供應方面的宏觀調控將首先以促進市場內部供求基本均衡為目標,通過制訂不同類型商品房均衡供應的政策,逐步消除房地產市場內部結構失衡問題。在房地產市場供求結構調整方面,國家可以出臺框架性、限定性的政策法規,包括要求各地房地產開發中普通商品房所占的最低比例,針對高、中、低檔商品房執行有較大檔次差別的稅費,針對我國人多地少的條件,限制居民的“豪宅”消費等。地方政府是土地的直接供應者和房地產市場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擔者,可以制訂實施很多具體政策措施,特別是規劃管理、土地供應方面的政策,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應,例如要求企業嚴格按照相關規劃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得突破建筑容積率的指標限制等等。總體上看,目前我國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應的政策不多、力度不大,眼下還遠沒有達到其政策邊界,應在相當長時期內不斷有新的調控政策出臺。在實現房地產市場內部供求基本均衡后,更為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就是引導房地產消費,使居民住房消費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使當前住房消費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相適應,實現房地產市場外部均衡的目標。這方面政策將以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決策,不壓縮市場創新活動空間為界限。它包括國家和城市在土地供應、建設規劃、房地產項目實施等方面制訂更為科學的標準、更為系統和具體的政策,比如規定不同等級住房的開發量、套內面積、建筑成本、銷售價格以及配套設施的更為具體的標準等。
3.積極實施住房保障政策,使低收入居民享有基本住房保障。在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過程中,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福利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實施住房保障政策,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其目標是充分實現房地產的公共產品價值,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適當的住房條件,實現住房資源的最優利用。針對我國人多地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現狀,國務院1998年曾經下發過一個23號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的目標,其中包含了為大部分居民提供住房福利保障,并引導居民適度安排住房消費成份,但實際上我國要為大多數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福利保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方面的宏觀調控政策更是遠沒有達到其政策邊界。
目前,我國的住房福利保障政策主要體現為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等。由于居民收入調查及信用體系不完善,難以確定低收入居民情況,加上政府財政限制和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我國迄今沒有做到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必需、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現實保障程度非常有限。多年來,經濟適用房建設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執行中還出現了較為突出的偏差問題,相反,商品住房的建設,特別是中高檔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卻增長很快,成為住房供應的主體。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5年全國經濟適用房投資僅565億元,同比下降6.8%,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比重則由上年的4.6%下降到3.6%。廉租住房建設在各地尚處于起步階段,實際建設的數量則更小。鑒于這種情況,我國增加居民住房福利保障方面的調控政策首先是擴大經濟適用房建設,大幅度提高經濟適用房供應量,為大部分中低收入居民享有經濟適用房提供保障;其次是適當增加廉租住房的供應,保證能為部分低收入居民提供必要的住房條件;再次是采取各種“補磚頭”、“補人頭”的政策,通過貨幣化的補貼方式,提高居民住房消費能力,全面、系統地增加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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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年來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成效和基本經驗
2003年,中央正式提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計劃經濟時期實行計劃調控,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主要采取財政、貨幣政策調控,沒有涉及到土地。90年代伴隨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的產生和不斷發育,國家提出加強土地市場調控。現階段隨著市場經濟制度和體制框架基本建立,從對土地市場調控轉變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從針對行業調控轉變為針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僅給土地管理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和新目標,而且使國家的宏觀調控進入一個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新時期。
(一)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主要成效
回顧五年實踐,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主要運用土地規劃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價格政策、土地稅收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經濟發展進行調控,總的來看,取得較為明顯成效。其中,土地規劃政策從總體上對土地利用實行用途管制,起到根本性的控制作用,在具體效果表現上,土地供應政策最為直接,效果也最為顯著,土地價格和稅收政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不是很明顯。
1.土地供應與經濟增長基本相適應。2003年下半年以來,針對部分地區、行業投資過熱的勢頭,國家采取了相對緊縮、“有保有壓”的土地供應政策,嚴把建設用地供應閘門。2004年土地供應219670.32公頃,比2003年減少23.3%,2005年土地供應180326.54公頃,比2004年下降17.9%。2006年雖比2005年有所回升,但仍比2004年減少7%,比2003年減少28.7%。
圖1 1999年以來我國土地供應與GDP趨勢圖
土地供應的適時適度調整在保證經濟發展用地需求的同時,也對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起到先行調節作用。
2.土地政策約束了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情況來看,在貨幣、財政、產業和土地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作用下,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在2004年初達到峰值后持續下降。2006年全國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24.5%,低于2004年和2005年的28.8%和27.2%。2007年上半年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26.7%,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4.6個百分點(見圖2),其中,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投資分別增長14.3%和25.1%,同比分別回落2個百分點和17.2個百分點。從圖2可以看出,2003年以來,建設用地供應始終都是在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下線波動。
圖2 1999年以來我國土地供應量與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
注:土地供應數據來源同上,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數據來自國家統計局。
3.供地政策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2006年12月,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了新版《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一些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和大量耗費資源的建設項目,做出了明確的限制和禁止用地規定,促使經濟發達地區工業用地比重開始降低。根據對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11個重點城市的監測統計,2007年1-5月份,工業用地供應總量占土地供應總量的35%,結構漸趨合理。而從全國情況來看,2007年二季度,工業用地比重降到40%,是2005年以來比重的最低點,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用地比例都有所提高。在工業用地內部,制造業用地結構調整不斷優化,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土地供應向中高技術密集型產業集中趨勢明顯。
4.逐步優化區域發展格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配合國家區域發展政策,土地供應呈現出中西部比重提高、東部比重有所下降的區域變化特征。2007年上半年中部地區土地供應25355.25公頃,同比增加56.4%,占全國土地供應總量的22.0%,比重提高2.8個百分點,其中,工礦倉儲用地供應總量同比增加81.2%。西部地區土地供應35673.31公頃,同比增加154.5%,占全國土地供應總量的30.9%,比重提高14.3個百分點,工礦倉儲用地供應總量同比增加132.7%。
圖3 2004年以來我國土地供應東、中、西分布比例變動情況
注:土地供應分布比例數據來源于中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
5.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2004年以來,各地最大限度地利用存量土地,基本扭轉了建設用地供應主要依靠新增建設用地的局面,多年來建設用地供應中存量用地所占比例始終保持在50%以上。從全國來看,2003年以來單位土地供應面積城鎮固定資產投資額增加量和GDP增加量都有顯著的提高(見圖4和圖5)。
圖4 2000年以來單位土地供應面積固定資產投資增加量變動情況
6.優化房地產開發用地結構,保障了民生用地需求。2005年,房地產開發用地和住宅用地供應持續下降后,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長速度由2004年初的50.2%,回落到2005年的20.9%,2006年為21.8%。宏觀調控政策出臺后,各地普遍加大了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供應量。2006年,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32540公頃,比2005年增加21.3%,占住宅用地供應量的72.1%,同比提高3.4個百分點。2007年上半年,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18806公頃,比2006年同期增加34.0%,占住宅用地供應量的81.0%,比2005年提高6.3個百分點;經濟適用住房用地供應1701.54公頃,比2006年同期增加2.1%。同時,各地積極采取措施,消化存量建設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2005年以來各季度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中存量用地比例始終保持60%以上,2006年達67.2%,今年上半年為63.5%。
圖5 2000年以來我國單位土地供應面積GDP增加量變動情況
(二)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基本經驗
經歷五年的實踐,我們逐步深化了對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規律性認識,為今后的調控積累了經驗。
1.科學確定土地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必須綜合運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土地政策、分配政策等多種政策工具,采取經濟、法律和行政等多種調控手段。土地政策在國家總的調控政策體系的統領和部署下,既要積極主動“參與”,充分發揮土地及土地政策的調控特點和優勢,與其他調控政策和手段密切配合,又要恰如其分考慮自身的地位和角色,不可能成為“主導”,更不能單槍匹馬,包攬全局。
2.總量與結構調控密切結合,實施供需雙向調控。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必須通過供需雙向調節,既要加強總量調控,實現土地供給與經濟發展和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平衡,又要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保有壓”的原則,始終把結構性調控放在突出位置,特別是土地的用途結構、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充分體現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方針。優先保證關系國計民生和增長國力的重大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和居民住宅用地。通過土地政策積極支持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四大主體功能區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發展,實現國家地區間的均衡和協調發展。同時,認真執行禁止類和限制類項目用地的規定。引導土地的合理需求和消費,倡導理性消費和集約使用的理念。
3.調控目標明確適當,突出重點。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有著多重目標,如促進經濟平穩增長,保持物價基本穩定,有利于擴大就業,保障城鄉居民社會民生。同時,在一個時期內,必須選擇主導目標,解決最突出的主要矛盾,如2003 -2004年針對開發區和大學城違規設立、圈占土地、部分行業和地區投資增速過快問題;2005 -2006年針對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出現的價格上漲過快、供求結構矛盾突出問題;2007年重點在遏制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和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進行調控。但各年的階段性目標應與總目標相一致。
4.先期調控與后期監管前后協調,相互促進。要使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取得預期效果,需要信息收集、政策決策、執行力度和事后評價反饋等各個環節緊密相扣,缺一不可,逐漸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實現先期調控與后期監管的前后協調、聯動、相互促進,確保調控政策得到貫徹落實。如中央政府通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了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
5.深入解決體制和機制問題,標本兼治。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不僅是通過土地政策對宏觀經濟的干預,實際上是深層次調整經濟關系,解決大量的經濟體制和機制問題,所以,必須積極探索建設標本兼治的宏觀調控模式與方式。正因為如此,近年來28號文、31號文關于土地管理體制和機制等方面規定,以及土地管理體制改革等措施對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具有重要的意義,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造了制度、體制和機制的基礎,有利于實現標本兼治。
6.不斷探索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理論創新。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嶄新課題和偉大實踐,需要不斷發現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尋求新對策。幾年來,社會各界特別是經濟理論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討,同時國土資源部密切關注理論和實踐研究動態,組織部屬單位研究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新情況和新動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指導下,進行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從而使這項研究工作不斷推向前進,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二、構建中國特色土地政策體系突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立足中國特色土地問題的實際,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發展中不斷推進。目前主流經濟學的基本觀點是土地需求是一種被動的“引致需求”,土地的價格主要由需求決定而與供給無關,所以是宏觀經濟決定土地市場而不是相反。上述理論考察的是土地存量與宏觀經濟的關系,而在中國特色土地制度前提下,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必須基于中國現階段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信息化等基本國情,分析土地全部流量(如實物量和價值量)以及土地利用結構的變化(如農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對經濟增長和波動的影響,簡言之,就是土地屬性變化和土地用途轉變產生的一系列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土地資源、資產和資本“三位一體”屬性對制度和實踐的嚴峻挑戰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特別是經過開發的建設用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更是資本,集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于一身,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和強大,作為價值形態的資本作用愈來愈突出和明顯,不僅與貨幣資本、產業資本并行或交叉運行,而且彼此交織和相互作用。一旦土地進入市場交易、抵押和證券市場,土地就成為資本,能夠創造利潤和增值,人們可以利用土地進行投資或投機。目前對土地的價值屬性及建設用地資本流通缺乏與時俱進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創新。
1.土地資本運行指標在宏觀經濟運行中得不到反映和體現。土地作為國家重要資源,雖已經納入2002年頒布實施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并明確規定進行實物量核算,但該指標體系存在明顯不足:第一,只有土地資源實物量指標,而無價值量指標;第二,對城鎮建設用地沒有單獨列出,既無價值量又無實物量指標;第三,國家綜合統計部門對土地特別是城市建設用地及其資本價值缺乏全面和適時統計和分析;第四,相關部門統計數據混亂,信息不對稱,給分析判斷造成困難。基于上述原因,國家在分析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及前景,提出預警信號時缺乏對土地指標的分析。
2.劃撥用地隱含的資本屬性得不到體現。城市建設用地中劃撥土地賦有資本屬性,但是由于政策原因,不論是計劃經濟時期劃撥的土地還是土地市場建立后依法劃撥的土地,都是作為資源劃撥。然而,在現實的經濟活動和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土地都是作為生產經營要素,按照資本形態參與企業運轉并獲得利潤,而這部分利潤即土地經營收入及自然增值的分配和占有卻隱而不顯,不僅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企業嚴重的不公平競爭。
(二)宏觀經濟環境和土地制度阻礙和抑制土地政策的調控作用
從宏觀環境看,目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和財稅金融體制還不完善,官員政績考核制度和地方之間的競爭使得各地競相以提高GDP為首要,甚至唯一目標,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呈現擴張用地的特征。從微觀環境看,現行土地產權制度還不完善,土地市場體系還不健全,執法監察和監督作用顯得力不從心。最突出的是:
1.城市土地產權結構層次復雜且混亂。中央政府擁有全國城市土地的名義所有權,而實際所有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用地單位(企業)的使用權,劃撥出讓來不同、無償有償混雜不清,住房業主的土地產權完全虛置。作為土地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的代表集合,地方政府既要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又要為招商引資提供優惠條件,既要集約節約用地,又要加快經濟發展,處于深度矛盾之中,權衡結果往往破壞了市場機制,熱衷于擴大建設用地征收和供應規模,售賣大宗土地或“地王”,從而獲得城市建設資本和發展資金,于是使擁有大量貨幣資本的企業和個人在不違背現有法律的前提下,可以無限制地購買大片土地或建設高檔住宅,獲得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有限的城市建設用地資源趨向于集中或壟斷,損害公眾利益。
2.城鄉土地二元結構導致城鄉土地市場分割。目前農村土地市場與城市土地市場分割,征地補償與土地市場脫離,國家征地價格與政府供應價格反差懸殊。其結果:一方面,地方政府違法強制征占耕地現象嚴重,土地違法案件依然非常突出;另一方面,農民集體隨意轉變土地用途,“小產權房”、“以租代征”等現象頻頻發生。二元結構導致城鄉左右夾攻農業用地。
3.建設用地交易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現有的法律充其量只有對城市國有土地的單向(政府對使用者)出讓規定,對城鄉兩種所有權之間的土地交易,對城市使用者之間的交易,對城鄉使用者的土地交易等多種主體的土地交易都缺乏應有法律規定和制度保障。因此,對現實中存在的多種形態和用途的土地交易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利益出發解讀。如,所謂“小產權房”的不同理解和爭論是制度缺陷的表現。
(三)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問題日益突出
1.工業化、城市化造成對土地巨大壓力。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第九個五年計劃實施以來,我國城市化進一步加快。1978年我國的城市化率為17.29%,而到2006年底達43.90%。
1995―2006年城市化率提高情況表
從上表看出,從1996年開始,我國城市化速度明顯加快,城市化率的年增長速度超過或接近1.44個百分比,以后10年城市人口一直以每年2100多萬的數量增加,共增加了近2億。人口的轉移必然帶來土地用途的改變,大量農業用地轉變為城市用地。2億多城鎮人口在當年的用地水平下,至少需要2萬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即每年至少2100平方公里(315萬畝)。
2.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暴露出土地調控和管理的缺陷。一是,集體建設用地基本游離于國家管理之外。一些集體所有的土地,不經過國家征地和相應手續,直接用于居民住房或企業廠房等非農建設。這部分土地,不僅存在產權不清或難以厘定的問題,而且中央政府對這部分土地開發、建設和使用很難掌握和管理,在數據統計上得不到應有的反映。而實際上,集體土地對宏觀經濟發展與國家供應的國有土地有著同樣的作用。
二是,沒有適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工業用地仍占城市用地的主要部分,也是國家供地的主要部分。同時,在城市化進程中,有的城市建設用地增加過快,相當部分不合理。其中既有城市化和用地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還有體制和機制的問題。如出現大量“兩棲居民”和“兩制家庭”,城市化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沒有實現城市化能節約建設用地總量的理論結論。實際上,城市化沒有帶來土地的節約,而是大量占用耕地和農地。
因此必須從土地的合理利用出發,提出新的城市化和工業化戰略,最大限度節約以土地為主的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做到工業化、城市化與土地政策的密切配合與協調。
(四)土地政策與貨幣政策缺乏配合和互動
1.金融資本對土地資源的操縱和控制之勢日益明顯。從房地產市場來看,在“地根”和“銀根”雙緊縮情況下,上市公司利用土地資本屬性在股市直接融資成為當前宏觀經濟領域流動性過剩背景下的必然選擇,國內股市和土地市場不可避免成為釋放流動性的出口。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許房地產上市企業在資本市場中融資,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土地資本的虛擬化,從而在股市中直接獲取廣大投資者的資金支持,將使企業直接繞開銀行信貸的監管渠道。
2.土地資本虛擬化隱藏著巨大的房地產和金融風險。部分房地產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資獲得的資金涌向房地產及土地買賣,既容易推動土地價格的上漲,又給企業儲備土地進而囤積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機,加劇了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造成了區域壟斷開發和操縱地價的局面。企業因土地儲備的增加而提高了抵押信貸能力,進而可以從銀行獲得新的資金支持。“融資―圈地―抵押/融資”這一土地資本價值鏈,通過土地資本的虛擬化,容易產生房價、地價與股價泡沫,沖擊了土地和信貸的調控作用,隱藏一定的房地產和金融風險。
三、構建中國特色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核心指標體系基本思路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是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平穩和較快發展。不斷優化經濟結構,特別是產業結構。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建立和維護有序的、健康的土地市場秩序,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和食品安全,保障城鄉民生用地,促進人地和諧發展。調控指標體系的設置必須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符合和體現總目標。
(一)設計核心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1.科學選取核心指標。從分析國民經濟運行、土地經濟活動及兩者的內在聯系出發,選擇其中關系最密切或最核心的指標;
2.指標要少而精。能正確及時反映國民經濟運行的態勢和問題,側重獲取基礎性和原始性指標,為進一步計算、加工、整理和分析提供依據;
3.嚴密的邏輯關系。指標的縱向和橫向關系必須符合經濟學的邏輯關系,適應我國基本國情、經濟運行實際和現行土地管理制度;
4.現實性和創新性。立足于現行統計制度和工作程序,便于建立和完善相應動態監測系統,協調與相關部門聯系,適應經濟的發展,設置創新性指標,加強資料共享性。
(二)SNA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是設計核心指標體系的依據
我國現行的SNA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適應政府對國民經濟宏觀調控需要,并在相應的經濟理論基礎上形成和完善的,吸收了凱恩斯學說作為理論和方法。該體系由基本核算表、國民經濟賬戶和附屬表三個部分構成。由于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基本是一個價值量核算體系,在現實市場經濟框架下,只有價值核算才能使資源環境體系和宏觀經濟體系按照同一計量單位合為一體,而沒有用價值量體現的土地指標是無法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之中的。由此可見,土地指標要更深更廣的納入國民經濟的核算體系,必須建立城市建設用地的實物量和價值量指標,從而建立相應的土地帳戶,在資產負債表中列上土地資產和資本的內容。這是當前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當務之急。
(三)構建以土地資本為核心的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指標
1.核心指標選取。為了實現將土地指標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需要做到四個結合:
第一,實物量指標和價值量指標相結合。以資源形式存在的土地更多與實物形式密切聯系,而以資本形式存在的土地則更多與價值形式相聯系;
第二,存量指標和流量(增量)指標相結合。土地要素存量變化情況反映宏觀經濟長期發展趨勢,流量變化情況反映土地短期變化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和沖擊;
第三,總量指標和結構指標相結合。土地要素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不僅體現在總量指標,例如建設用地面積、土地供應量等,而且也體現在結構指標上,例如各類建設用地比重、各類用地供應量比重等;
第四,監測指標和分析指標相結合。在監測單項指標基礎上,計算分析指標,例如土地市場景氣指數等,綜合反映土地市場運行景氣情況及其與宏觀經濟運行的密切聯系。
綜合以上要求,我們提出以下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核心指標:
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核心指標表
其中,土地資產總量是建設用地的貨幣價值量,其中建設用地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交易額和交易面積包括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量和交易額、城鎮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額、建設用地劃撥供應量和評估價值量,還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交易額。交易額不僅反映建設用地交易的數量,而且包含建設用地質量和價格。建設用地交易額是對社會再生產的投入指標,是先期指標,建設用地交易額發生后必然發生固定資產投入,以及一系列經濟活動,最終帶來GDP增長等。
土地市場綜合景氣指數是一項分析指標,運用景氣分析方法統一編制,綜合反映土地市場的供應、交易、價格以及資產抵押等信息,為土地市場調控提供依據。
上述指標體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是建設用地交易額指標,它是直接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并作為國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預測經濟發展態勢,發現經濟運行中的問題的指標,對建設用地交易額的增長速度,與其他指標(如投資、GDP)的關聯度進行縱橫的比較和分析,能做出科學判斷。
2.核心指標與宏觀經濟關系檢驗。我們基于上述土地核心指標,在能夠獲取的數據前提下,根據經濟學基本模型分析相關指標與宏觀經濟的密切聯系,經測算,得出以下結論:
(1)建設用地面積對經濟增長貢獻明顯。建設用地面積對經濟增長彈性系數為0.5592;對國民經濟增長貢獻率為31.47%,超過了勞動力要素的貢獻率;建設用地面積對二三產業增加值年均貢獻度達到3.31%,高于勞動力要素貢獻度。這些數據有力地說明了地方政府和企業擴張土地的根本原因。
(2)建設用地供應面積和價格與宏觀經濟發展正相關。二、三產業增加值增量對建設用地供應量的彈性系數為0.25,對地價彈性為0.48。二、三產業增加值增量對地價變動敏感程度要大于建設用地供應量的敏感程度。
(3)建設用地供應面積與宏觀經濟運行的時滯分析。建設用地供應的滯后期數對GDP影響系數呈現明顯的“倒U”型關系,當年的建設用地供應會對未來2-5年的經濟發展產生較為明顯的影響。
構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核心指標是一項新的事物,更是一項系統工程,難度很大,需要不斷摸索和循序漸進,下一步將在選取的基礎性核心指標基礎上,建立一套反映宏觀經濟形勢特點的土地市場監測預警預報系統,提出土地調控景氣指數和預警預報信號圖模型。
四、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體系及實施環境
土地政策由不同層次、環節和領域的各種政策構成,形成土地政策體系。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僅是土地政策體系中一部分,其實質是由政府制定、實施、調整和完善,對土地供求關系進行合理調整和適時、適度地干預,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從而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而使用的手段和措施總和。
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職能是:第一,保證糧食安全,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第二,實現土地與經濟發展的統籌協調,促進經濟發展方式和經濟結構的轉變;第三,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人人共享寶貴、稀缺土地資源,約束和遏制社會利益集團對土地的壟斷或牟取暴利。
(一)中國特色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及功能特點
現階段,我國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規劃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價格政策、土地稅收政策,此外還應包括適應建立建設用地交易額指標的土地交易政策。
1.土地規劃政策。土地規劃政策是最重要的宏觀調控政策,體現了國家的用地導向,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保護18億畝耕地紅線以及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的用地方針等。從宏觀上看,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長期、中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的各種專項規劃或計劃,如人口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都必須體現土地利用基本政策導向,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土地規劃政策不等同于土地規劃,但須通過具體規劃、計劃來實施。
2.土地交易政策。土地具有資源、資產和資本三位一體的屬性,必然發生土地的交易和流通。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擴大和完善,除了國有建設用地日益頻繁的交易外,大量集體建設用地越來越多地進入流通領域,并成為土地開發和生產的前提和結果。盡管我們制定和了以國有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為核心的相關交易政策,但已經不能滿足土地市場發育和發展需要。從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角度講,研究和制定土地交易政策,促進各土地主體公平交易,制定《土地交易法》已經刻不容緩。
3.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供應政策作為一種相機抉擇的調控政策,是政府根據形勢變化利用土地資源對經濟運行進行有意識的干預,受政策執行力、區域性的因素影響較大,對實現短期總量平衡效果較好,不能作為調控的長期政策選擇。土地供應政策側重于結構性和區域性調控,這一點不同于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統一性調控,必須維持穩定節奏和水平,不能大起大落,忽高忽低,否則容易出現投資反彈,同時針對宏觀經濟運行出現的問題要注重適時適度微調。由于目前的供應政策主要限于城鎮國有土地供應,不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劃撥土地等,因此,國有土地供應政策不能代替土地交易政策。
4.土地價格政策。土地價格政策作為調控工具,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要發揮土地價格的經濟杠桿作用,有效調節資本在不同級差土地以及部門和產業間合理流動。發揮地價的競爭機制和區域比較優勢,引導和促使發達地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實現產業梯度轉移。另一方面,要始終堅持土地資源配置市場化方向,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同時針對市場失靈現象,采取必要的地價管制措施,控制地價上漲過快以消除財富分配不公平的狀況。
5.土地稅收政策。土地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是,在社會成員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體現土地資源的公共性特征,逐步實現漲價歸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不合理的多占、囤積、浪費土地進行經濟約束;增加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區別于相機抉擇的土地供應政策,土地稅收政策是一種自動穩定性調控政策,能夠根據經濟波動情況自發發揮調節和穩定作用,應成為未來宏觀調控主要的、根本性的政策工具。我國現行土地稅收政策是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基于不同目的陸續設置的,稅收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存在稅種繁雜及重復與缺位并存、重流轉輕保有、課稅范圍狹窄、稅率輕重失調、內資外資稅收不統一等問題,使得目前難以將土地稅收政策作為宏觀調控主要政策工具。下一步要充分發揮土地稅收政策調控作用,需要積極研究不動產稅的征收和以有差異的稅收政策為主體的產業用地退出機制。
(二)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外部實施環境
外部實施環境是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的保障措施,具體包括宏觀環境和微觀環境。從宏觀環境來看,包括行政體制改革,理順中央地方關系和干部考核制度;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等。從微觀環境來看,包括以深化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以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審批、土地登記和執法監察為內容的土地管理機制;以土地督察為主體的土地政策監督實施體系;以土地調查、統計和監測為手段的土地技術體系等。
五、政策建議
(一)探索和建立土地資源、資產和資本“三位一體”(簡稱土地“三資一體”)調控和管理新模式
從以調控土地資源和資產為主向土地資源、資產和資本調控并重轉變,積極探索土地資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多種資本化實現形式,積極創新土地資本調控政策手段。當前要注重土地資本市場監管,防止部分企業借助金融資本的力量壟斷土地市場特別是房地產市場。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和證券市場共同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土地融資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在管住“地根”和“銀根”同時,嚴把證券市場門檻。制定對企業,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惡意閑置土地、囤積土地等投機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和嚴厲懲罰的政策和措施,避免房地產企業不受限制的購地圈地。
(二)將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國家統一的土地宏觀調控體系
鑒于目前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集體建設用地問題比較多,開發建設無序、管理混亂松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效果等問題。建議采取相應措施,制定相應制度,依靠土地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制度創新,慎重而又積極地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基于土地權利的財產屬性,實現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平等對待,積極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現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全面統計、統一政策,統一調控和統一監管。
(三)設置“建設用地交易額”指標,對劃撥土地實施價值管理
通過建設用地交易額,對劃撥土地進行記賬,建立全國建設用地價值量核算體系和數據庫。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土地實物量普查,以“建設用地交易額”為核心建立與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相適應的土地資產價值量核算體系,評估與明晰劃撥用地價值。第一步對新增劃撥用地實行“評估作價、建立臺賬、記賬劃撥、價值管理”,建立全國建設用地價值量核算體系和數據庫,摸清建設用地資產家底,今后將此項工作定期化和制度化,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和符合土地基本制度的稅收體系。建立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適應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一步完善和細分工業用地分類。
(四)探索研究建立適合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需要的土地金融體系
利用土地出讓價款、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財政收入及社會資金成立中央或地方的土地宏觀調控基金,積極參與城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提高政府土地儲備和調控市場的能力,合理引導土地投資和房地產投資渠道,有效化解當前流動性過剩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鑒于我國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建設用地開發和流通所需資金龐大,以及管理和監控的有效性,從長遠看,應設立專業性的國家政策性土地銀行。
(五)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預警組織實施
謹慎干預的特征
一、保險監管地位的輔。保險監管只有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才能進行干預,如果某一沖突市場本身可以自我調節,保險監管機構就不應進入市場。保險監管對市場只進行最低限度的干預,能不干預就盡量不干預,盡量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看不見的手”自行調節。
二、保險監管目的的雙贏性。保險監管機構在干預市場之前,必須謹慎求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權利,顧及各方利益,充分估計到干預本身也有它自己的外部效應。只有確定干預的利大于弊時,干預才是必要的。否則將導致市場主體的尋租行為。
三、保險監管手段的間接性。保險監管機構在干預市場時盡量采用柔和的間接手段,少用或者盡量不用剛性的強制手段。保險監管機構一般不直接對市場主體提出這樣那樣的強制性命令,而是通過間接途徑引導、促成市場從畸形走向均衡、從低效走向高效、從壟斷走向自由競爭。
謹慎干預的層次
一、尊重保險市場主體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市場主體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尊重企業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業的首先原則。保險當事人之間不得隱瞞、欺騙;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恪守信用。保險監管機構要大力培養與創建保險業的誠信體系。
二、保護保險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僅僅尊重企業自治與誠實信用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經營自由有可能被濫用。保險監管機構應當運用行政手段,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正當行為,為保險企業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成熟、開放、誠實、統一的保險市場。
三、對保險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保險監管機構宏觀調控的對象是保險市場而不是企業。保險監管機構要通過宏觀調控保險市場來引導保險企業。
關鍵詞:宏現調控;政府失靈;主流宏現經濟政策;經濟泡沫
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模式是: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活動中起基礎性作用,以政府干預來彌補“市場失靈”。同時,在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長期發展戰略方面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嶄期時期,宏觀經濟調控將面臨新的挑戰。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如何防止“政府失靈”問題
所謂“政府失靈”是指政府干預經濟不當,未能有效克服市場失靈,卻阻礙和限制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導致經濟關系扭曲,市場缺陷和混亂加重,以致社會資源最優配置難以實現(劉俊奇,1999)。具體地說,“政府失靈”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其一,政府干預經濟活動達不到預期目標;其二,政府干預雖達到了預期目標但成本高昂;其三,干預活動達到預期目標且效率較高但引發了負效應。
析“政府失靈”的成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政府對經濟的認識難以完全符合經濟規律,即使一定時期抓住了規律,然而規律本身是發展變化的,因而不可能窮盡。進而,政府的決策不可能完全正確;2.政府角色錯位。即政府未能恪守其“增進市場論”的基本角色,干預的范圍和力度過大,超出了矯正市場失靈、維護市場機制順暢運行的合理界限;3.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是依靠市場主體的驅利動機來實現政府調控目標的。而政府干預的目標、手段可能與市場機制運行的要求、微觀主體的目標和情況相沖突。因而,宏觀調控的效果不能由政府來完全左右;4.政府的組織機構、運行機制不可能完全統一和協調,因而可能導致政策的制定、執行的非科學化和非理性化;5.政府官員的腐敗和政策的不恰當可能導致“尋租活動‘的大量存在,從而扭曲了經濟關系,障礙資源的合理配置。
我國這幾年:“政府失靈”的例子主要有:關閉產權交易中心,取消場外交易,上市指標搞行政切塊分配;貸款權上收,城市合作銀行合并,農村合作基金的撤并;允許甚至鼓勵行業自律價格的存在;恢復對糧棉收購的管制;物價持續走低;民間投資和消費啟而不動等。
當前,我國“政府失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角色錯位時常出現,往往干預過度,破壞了市場機制運作的合理界限。這是由于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留影響還在發揮作用;二是政府宏觀調控的效果難以達到預期目標。這主要是由于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已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還不能充分把握其運行規律。如何克服這兩大問題,是我國近期防止“政府失靈”的主要任務。
二、如何實施主流宏觀經濟政策的有效轉變
關于當前宏觀經濟中的困境即物價持續下跌(通貨緊縮)和“有效需求不足”的成因,人們已闡述得很充分了。筆者認為理論界從整體上已達成了共識,只是角度可能不同,在此不再復述(參閱江勇、熊正棟,1999;戴培昆,1999)。
但是人們對當前“有效需求不足”局面的性質判斷,筆者不敢茍同。如“經濟發展新階段一個主要的標志就是所謂階段性有效需求不足”(參見張曉晶,2000),另如1998年有一種“V”型理論認為經濟會迅速上升等等,這些把我國當前出現的“有效需求不足”問題看作是階段性的,即使他們也可能意識到這種局面在未來較長時期內存在。然而,我們的觀點是:“有效需求不足”是體制改革的結果,搞市場經濟就要長期面對有效需求不足問題;更進一步地說,“有效需求不足”是市場經濟的共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例外。
同時,買方市場的形成和“有效需求不足”問題的出現并不意味著我國的主要矛盾已轉移。我國的主要矛盾依然是生產力水平的落后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因為“有效需求不足”隱含著人們有需求但沒有足夠的支付能力(這與存款的多少并不等同)。因此,在經濟轉軌時期,宏觀調控的首要目標仍然是如何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增長,不僅僅指總量增長,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增長質量和增長效益。而要提高增長質量和增長效益,退回到原有體制是不可行的,這已為我國的實踐所證明;唯一的出路是深化體制改革,加強宏觀調控。而通過深化體制改革,通過市場經濟的完善來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和增長效益與質量的不斷提高,就必須不斷擴大“有效需求”。于是,我國的主流宏觀經濟政策由過去的以收縮性為基本特征的宏觀經濟政策轉變為以擴張性為基本特征的宏觀經濟政策(關于過去的主流宏觀經濟政策可參見吳曉求,1998)。
然而,政府在這種“有效需求不足”約束下的宏觀調控力度不足,手段選擇和效果還很不理想。如1998年通過增發國債擴大政府投資以拉動內需,確實起了一些作用。但從1999年上半年國有經濟增幅下降的事實表明,這次宏觀調控只是啟動了國有經濟的短期增長;雖然1999年財政政策、收入政策著眼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目標(參見陳淮,2000),注意了短期政策與中長期發展相結合,但由于體制性約束,效果一時難以體現。由于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退出機制的缺乏,銀行體制改革滯后,投融資體制的扭曲,使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的是更積極有效的制度選擇與安排,可這是需要時間的。同時,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過程中,宏觀調控的效果越來越受到微觀主體運行機制的制約:宏觀調控的實施是通過微觀主體的驅利動機來實現的,而不能由宏觀調控主體直接決定;宏觀調控的效果如何,決定于宏觀調控的方向是否與微觀經濟主體的運行機制相適應。這樣,實現主流宏觀經濟政策有效轉變面臨兩大難題:一是培育市場主體和規范市場運行機制,二是使宏觀調控的作用力與市場經濟微觀主體運行機制相適應。
三、如何防止宏觀經濟政策失效
當前宏觀調控領域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經濟開放度日益加大。這兩大問題都對宏觀經濟政策提出了挑戰。在前一部分中,我們闡釋了我國主流宏觀經濟政策的轉變,并指出,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效果受微觀主體運行機制的制約,這是防止宏觀經濟政策失效的一個方面。同時,宏觀經濟政策的效果還受其自身特點的限制。
(一)我國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對宏觀調控有效性的限制
1、財政政策。
(1)財政政策的擴張限度有限(參見張曉晶,2000)。財政擴張的限度一般用債務負擔率(即債務余額占GDP的比重)來衡量。單看狹義債務負擔率(主要指國家財政統借統還的債務余額占GDP的比重),中國則處于一個非常低的水平,1998年還不到10%(發達國家幾乎都在50%以上,歐盟的標準是60%)。但考慮到“中國特色”,政府實際的債務負擔還應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公共部門或國有企業的國外借款以及銀行不良貸款。這樣,1997年底我國最大債務負擔率已接近50- 60%。按我們的觀點,當前社會保障體系的大量“空帳”也應計在政府債務之內,這樣政府實際債務負擔率已不低,增發國債的空間已十分有限。同時,1991年至1998年,國家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別為14.6%、13.1%、12.6%、11.2%、10.7%、10.9%、11.6%、12.4%,基本上逐年減少,近兩年略有回升,但升幅不大。這樣,通過國家財政支配的資源就很有限了。
(2)擴張性財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近兩年,國家采取增發國債的擴張性財政政策,1998年發行3891億元,1999年發行3415億元。但在政策運作上將財政投資按計劃分割到各省、區、直轄市,再由地方分割到各項目。這種按老辦法搞財政撥款,很容易出現新的重復建設:“長官項目”、高收入低產出、胡花亂用等問題。結果,1998年底,國有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達19.5%,而非國有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基本為0(其中:集體經濟投資下降了3.5%,個體經濟投資增長6.1%),從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只有14.1%。并且只影響國有經濟,對非國有經濟影響微弱。另外,最近財政部對1998年1000億國債專項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72個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發現已有20個項目的大量資金被挪用和亂用,10個項目屬于“三邊工程”。同時,雖然1999年中央財政提供的技改貼息從1998年的7億元猛增到90億元,力圖通過“四兩撥千斤”的方式有效地起到財政資金帶動投資需求擴張的目的,但考慮到中國的資金分配格局和信貸結構,這些技改貼息資金恐怕絕大部分又流向國有經濟。然而當前國有經濟缺乏活力和效益,非國有經濟是最具活力的和效益的,因此,擴張性的財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
2.貨幣政策。
(1)M2的增長率還可適當提高。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存在正相關(米什金,1998);我國學者的研究表明:在中國,高通貨膨脹總伴有M2的過快增長(王大用,1996)。如在1988年和1989年的高通脹之前,有1986年至1987年M2的過量供應;在1993至1995年的高通脹之前,有1990至1992年M2的過量供應,且1994年通脹高峰時M2供應加速,使得本次通脹的時間延長。但是近幾年,我國M2的增長一直在下降,且當前我國仍處于通貨緊縮時期,因而M2的增長率可適當提高,但不能過高。
(2)信貸萎縮限制了貨幣擴張。自1996年以來,我國金融機構貸款余額增長率逐年下降,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信貸萎縮”現象(樊鋼,1999)。造成信貸萎縮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國有銀行由于壞帳積累不愿再向一些國企貸款;又不能、不愿向非國企貸款(存在信貸歧視);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非國有的中小金融機構不愿向非國有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于是,存貸差不斷加大。另外,資本市場融資對于廣大非國有經濟來說機會甚小。同時,物價持續下跌,使實際利率居高不下,企業對投資預期不樂觀,企業投資需求不旺。因此,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包括降息、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增加貨幣供應)等,不能啟動民間投資(我所指的民間投資是指除政府財政直接投資以外的一切投資)達不到預期的擴張效應,因而也不能有力地擴大“有效需求”。
(二)開放性經濟對宏觀調控有效性的挑戰
經濟的開放必然會對國內宏觀政策的有效性產生影響,這是Mundell、Fleming模型的基本結論。根據此模型,在利率降低、匯率穩定的情況下,會引起資本外流,國際收支狀況惡化;這主要是因為套利活動的存在。同時,在資本有限流動、匯率固定的情況下,財政擴張導致總需求增加,相應凈進口增加,引起貿易余額出現逆差;但隨時間推移,貿易逆差將導致貨幣供給下降,直到總需求回復到初始水平。一般而言,在開放經濟條件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匯率的穩定性和資本的完全流動性三個目標只能實現其中的兩個而不能三個目標同時實現。這就是所謂的“三元悖論”。目前,中國選擇了“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匯率的穩定”,而對資本流動進行管理。一旦資本流動得不到完全的管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就會打折扣(張曉晶,2000)。
四、如何在擴張性的宏觀經濟背景下防止“經濟泡沫”的產生
所有的“經濟泡沫”都產生于“虛假繁榮”,而“虛假繁榮”,總是有一定的真實繁榮作基礎的。可以想象隨著我國加入WTO的開放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國將迎來又一個國民經濟迅速發展時期,因而為“經濟泡沫”的產生提供了真實基礎。同時,所有的“泡沫‘都是資本過度追逐利潤的結果,開放經濟和擴張性的宏觀政策使資本逐利競爭更加激烈;這為”經濟泡沫“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我國”經濟泡沫“的產生有以下兩大可能途徑:
(一)國際資本(尤其是國際短期資本)大量進入中國股市、房地產領域。東南亞經濟危機、日本“泡沫經濟”都是在國內經濟一派繁榮的背景下發生的。大量國際資本涌入,促使東道國經濟進一步繁榮,而房地產、股市行情日漸高漲,“經濟泡沫”日漸積累,直到破滅。隨著我國加入WTO和開放度的提高,加上中國廣闊市場的吸引、政策鼓勵、政局穩定等,肯定會使外國資本投資掀起一個新。這對如何引導外資流向并進一步防止“經濟泡沫”的產生是一個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