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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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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條例

    第1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條例范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

    (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

    (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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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要過年了,煙花爆竹經銷商的生意也是越來越好。但是大家知道嗎?賣煙花爆竹未辦證,就是非法買賣、存儲爆炸物品,會受到刑事處罰。近日,港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法經營案。

    第2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條例范文

    巴中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并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

    第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和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洛陽市召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工作講評會議1 消費升級,網吧成年輕人社交新去處

    幾年前說起網吧,很多人的印象非常不好。當年來網吧,無非是玩游戲、聊天、看電影。

    現如今,網吧不能只是個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還需要有更多延伸,否則必然會被市場淘汰。我市某網吧的經營者說。記者來到澗西區牡丹廣場附近的一家網吧,進門后巨大的變形金剛、太空風格的坐椅、色彩斑斕的涂鴉給人強烈的視覺沖擊,電子競技區域內專業的設備更是惹人注目。

    在家打游戲沒在這里有意思,這兒的氣氛更好。市民王先生說。每到周末,他都會約上幾個好友來廝殺幾番,玩累了就坐到一起喝喝咖啡、聊聊天。王先生說,現在這種網吧已經成了年輕人新的社交場所,就像大家常去的KTV、咖啡廳一樣。

    市文廣新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市共有近700家網吧,其中三分之一完成了轉型升級,大部分經營狀況良好。

    2 嚴查網吧違規行為,一個多月停業整頓9家

    隨著網吧轉型升級的不斷推進,管理也日益規范,對于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管控也越來越嚴。

    市文廣新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我市組織開展了為期一個多月的全市網吧經營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對網吧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等違規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在此次專項行動期間,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1421人次,檢查場所810家次,查處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未落實上網人員身份登記、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等違規經營行為45起,排查消防等安全隱患19處,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22份,立案查處23起,其中做出停業整頓處罰9起,查處無證經營黑場所5家。

    未來我們會進一步推動工作,嚴格落實身份證登記制度,嚴防網吧違規接納未成年人。該負責人說。

    3 未成年人進入網吧,家長可撥12318舉報

    第3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條例范文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對于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4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七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第5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條例范文

    一、當前我國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是國家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核心是權利與職能,其表現形式是組織結構。基于此認識,對照當前網絡向農村的逐漸普及、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明顯加速、社會中介和服務組織的不斷發育及文化經濟一體化的迅速推進的形勢,發現我國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盡管在不斷改革、完善,但仍不能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問題。其中,既有一般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有經濟發達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獨特問題。

    (一)一般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普遍存在的問題

    1.分工不明,責任不清,難以調動職員工作積極性、承擔職責和協調配合

    我國鄉鎮政府管轄的區域比較廣泛,但對其管理的只是縣級政府,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鄉鎮行政機構,不能促使責任、權利的統一管理。因為不曾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機構比較臃腫,機構人員不能很好地服務人民、貢獻社會,不少鄉鎮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由于不能界定各項職責功能,部分事業單位總是依靠業務主管部門行事,財政撥款基本成為經費的唯一來源,主管部門也承擔著其人員管理職能。這些情況導致了相當多的鄉鎮干部、職員、機關缺乏競爭和服務意識,不能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法律責任。

    2.財政體制不完善,鄉鎮債務負擔沉重

    我國鄉鎮政府有很大的債務負擔,我國2010年,鄉鎮的財政負債總額達到兩千多億,全國總共有五萬多個鄉鎮,它們平均負債400萬元。這些債務往往來源于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貸款。導致債務負擔沉重,一方面是由于單位在招人時,不是從超額編制單位選進人才,而是從下級機關招人,或是進行公開招考,造成缺編單位逐漸滿編,并不解決超編單位現象,財政供養的人在不斷地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財政不能滿足財政人員的供養,財政體制也不完善。我國鄉鎮政府在償還債務時主要是通過向人民群眾收取費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進,向人民收取費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費被取消,使得鄉鎮政府的財政收入缺乏穩定的來源,償債能力降低,鄉鎮債務負擔自然更加沉重。

    3.鄉鎮干部對鄉鎮政府職能認識不清

    當前,很多鄉鎮干部都不清楚鄉鎮應該履行什么樣的職能,不知如何推動農村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不知如何促進農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很多鄉鎮政府只注重政府的轉型,并不注重當地經濟的發展。另外,一些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不考慮長遠利益,只注重當前的利益。總之,鄉鎮政府只會完成做好上面下達的任務、指示,不懂得進行發展和規劃,不能夠正確履行其職能。

    (二)經濟發達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獨特問題

    1.政府管理權與執行權不能夠很好融合

    在已有的行政管理體制中,表面上鄉鎮政府是一級政府,實際上在設置管理職能時不能夠到位,并不能滿足發展需要,其中缺少很多元素。如,鄉鎮發展需要的“城建、環保、治安、節能、消防、衛生防疫”等職能,基層政府普遍缺少,又缺少行政許可權、處罰權和強制權。當出現上述違建、食品衛生等問題,作為一級政府的鎮政府并沒有權力去查處,只能通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由其派人來調查處理。往往在向上級部門匯報時,程序比較繁瑣,它需經過審批才能下達命令、實施解決方案,工作效率非常低下,會嚴重延誤很多事情的處理、很多事情的解決。由于經濟發達,外來人口必然會增加,從而對該鎮的公共設施與衛生、醫療機構、教育水平、社會保障與治安以及環境保護方面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當前,經濟發達鄉鎮的社會治安還不是很完善,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能力也存有不足,經濟發達鄉鎮的行政管理能力嚴重被制約著。

    2.機構編制不能滿足管理對象的需求

    經濟發達鎮的機構編制基本是由縣里統一發配的,鄉鎮并不能自行調整,不具備自。縣政府在確定發達鄉鎮的編制數時,并不考慮外來人口的增加,只按本地的戶籍人口數確定,而往往外來居住人口要多于當地的本籍人口。這使得發達鄉鎮的行政管理人員不能夠滿足當地發展需求,不能夠完成制定的管理目標,但是他們又想完成任務,苦于人力不足,就只好聘用臨時雇員。這種方法治標不治本,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前,我國珠三角的有些鄉鎮,編制數額嚴重不足,不能適應當前急速發展的經濟需求,不能完成制定的管理任務。受固定編制額的影響,目前好多經濟發達鄉鎮的公務員升遷機會渺茫,總停留在原位,處于進退兩難境地。長此以往,這些在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厭倦了這樣的生活,沒有更好的發展空間,就接二連三地跳槽,去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致使人才在不斷流失,鄉鎮政府競爭力難以提高,甚至下降。

    3.財稅體制不完善

    雖然我國建立了以分稅制為框架的財稅制度,但其只在縣級以上部門執行,鄉鎮政府施行的財政體制是統一收取統一支出。有許多發達鄉鎮的財政收入已達到幾十億甚至更多上百億,但是有90%的財政收入都得交到縣級政府,回到鎮里的只是少數。如,2006年,紹興縣錢清鎮上繳稅收近5個億,但最后回到鎮里的卻只有6000萬元。2007年,嘉善縣姚莊鎮上繳稅收2個億,回到鎮里也只有1000多萬元。這對發達鄉鎮極不公平。

    4.規劃建設還不全面,相對較落后

    當前鄉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和監督管理的,由于經濟發達鄉鎮的規劃建設項目比較多,還比較復雜,造成了經濟發達鄉鎮不能準確定位,難以實施操控,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經濟發達鄉鎮在規劃建設中,有的規劃水平不是很高;有的只停留在整體上,并不作細分;還有的產業規劃不聯合實際,不能保證產業有效發展;甚至有的規劃根本不具備科學性與嚴謹性。這些都嚴重制約了經濟發達鄉鎮健康、科學、合理、快速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的路徑

    (一)完善一般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的路徑

    第一,詳細了解和認識鄉鎮基層政府在國家行政體系中的作用與地位。中國的鄉鎮不但是國家的最基層政治權力中心,還是保障農民各種需要的經濟文化中心和社區服務中心。在前對我國鄉鎮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完善時,最主要的是要將行政權力劃分開,規范到一個合理的空間,將國家、社會和農民緊密聯系起來,促使它們緊密聯系,密切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鄉鎮管理體制時,要確保有完整的行政領域,有適度的人口規模,具備有序的管理層,能夠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并設置有合理的鄉鎮機構。只有這樣,才能促進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切實得到完善。#p#分頁標題#e#

    第二,堅持黨的領導方針,了解黨對農村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依法審批,積極推動與完善鄉鎮政府的審批制度,讓其能夠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推進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的完善。另外,鄉鎮要減少稅收負擔,對于那些違規條款要堅決廢除,對于阻礙市場開放的審批制度要徹底撤除。企業、市場和社會中介能夠解決的事情,就要讓他們自行解決,政府部門要懂得適當的放手。

    第三,更新鄉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斷地轉換鄉鎮政府的職能,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落到實處。

    第四,加強對鄉鎮政府職能的規劃。當地政府進行經濟調節時,有賴于政府職能能夠合理被規劃,各級政府要制定合理規劃,并將規劃切實落實。

    第五,改進經濟調節職能,要尋求合理的經濟管理方式,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對鄉鎮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鄉鎮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

    第六,做好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加強社會服務和公共管理,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事業的發展上,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公共服務中的作用,科學配置社會資源,利用公共服務設施,擴大服務范圍,建立服務網,加強社會服務功能,推進城鄉教育,衛生,文化的發展。

    第七,履行市場監管職能,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對市場經濟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經濟環境。

    第八,對政府中介組織進行完善組合,確保各政府部門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明確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重點,劃分好上下級關系。同時要建立行政處罰條例,為解決執法不公的行為事件作懲罰依據。

    (二)完善經濟發達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的路徑

    第一,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統籌規劃。對于當地鄉鎮的人口規模、經濟規模及財政預算等因素,都要得到考慮,可以逐漸劃分出經濟發達鎮、比較發達的鄉鎮甚至農村中心鎮,分別實施完善辦法。我們可以對那些在大城市周邊的發達鄉鎮進行城鄉統籌管理,因為這些鄉鎮的經濟規模相對比較大,外來常住人口以及當地住民也較多。另外,我們還可以考慮撤銷鎮建制,賦予其相當縣級的職能,設置合理的綜合部門。

    第二,加強政府職能改變,采用比較靈活的人事編制管理。對經濟發達鄉鎮的產業發展、規劃建設項目投資、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職能,要加以強化,以此加強農村科技、信息、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提高公共文化、公共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務職能。積極推進鄉鎮事業單位完善,轉變財政投入方式,保障政府職能的不斷完善。

    第三,建立完善的財稅體制制度。要按照分稅制的要求,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建立完善的經濟發達鄉鎮的財政體制制度。在立完善財政制度時,要充分考慮外來人口負擔、日趨增長的人口造成治安與公共服務的相關問題,盡可能地減少經濟發達鄉鎮的財稅負擔。例如,可向經濟發達鄉鎮少收取些稅費和土地出讓金。當經濟發達鄉鎮缺乏某種產業時,政府要給以一定的幫助,如資金贊助。還要支持經濟發達鄉鎮加大投資體制改革力度,鼓勵他們建立城鎮建設投資公司。

    第四,加強經濟發達鄉鎮的規劃建設。要切實弄清我國縣政府的職權現狀,加快規劃體制改革,推進發展、城市和土地的規劃,將縣與鄉相聯系,促使兩者相互合作。積極探索按功能區劃分的規劃方法,創新行政管理體制。

    (三)完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的案例分析

    抓住典型,可以快捷地把握全局。當前有不少經濟發達鄉鎮在實踐中積極尋求最優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如廣東、浙江等地區,他們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不斷探索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廣東省近幾年,一直在加強鄉鎮機構改革,簡化政權,加強鄉鎮經濟發展,簡稱“簡政強政”。去年廣東省出臺了《關于簡政強政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它的大概內容是:將全省所有的鎮進行重新劃分,突出不同鄉鎮的職能重點。對于規模相對較大的發達鎮,加強它們的市場監督管理,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加強環境保護,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他們還擴大鎮級管理權限,調整理清交錯復雜的權責關系,并加強對行政編制配備的完善。浙江省是將經濟發達中心鎮逐漸發展為小城市,2007年他們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它的整合思路是:從全省1200多個鄉鎮中選出141個中心鎮,對這141個中心鎮進行援助,放置更多的財政、土地和投資項目。另外,也對中心鎮的科技、信息進行強化,并提高公共服務功能。例如浙江的紹興縣的建設、發改、經貿、商貿等部門,都被下放到縣級以下的鄉鎮,如楊汛橋鎮、錢清鎮等。他們之間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鄉鎮職權。目前,他們已完成一定的指標,培育出一批現代化中小城市,其中鎮區人口達10萬的鄉鎮就有40個,5萬左右的多達6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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