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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后發國家試圖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時,不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即,知識產權制度怎樣影響一國經濟的發展?這種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韓國經驗告訴我們:“知識經濟”時代,只有選擇知識產權制度才能擺脫落后,實現技術趕超。而知識產權制度是靜態層面的概念,真正實現該制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標依賴于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在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實施的背景之下,借鑒韓國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的經驗,對于大力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有著深遠意義。
韓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發展
韓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回顧
韓國是一個自然資源貧乏、經濟發展條件有限的國家,1953年朝鮮戰爭結束后,工業生產設施更是被破壞殆盡。與此背景相適應,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開始得并不算早,直到1961年才開始運行“自己”的專利法案。受迫于國際勢力,此前的專利體系實際并非由韓國政府制定。1961年韓國實施《外觀設計法》和《新專利法》,原有的《專利法》和《商標法》被分為4部更加專門化、具體化的知識產權法《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工業設計法》和《商標法》。至此,韓國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初步形成。
韓國于1979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80簽署了巴黎公約,1984年簽署了專利合作條約(PCT),1986年開始對化學物質授予專利權,之后專利申請量從1986年的1.2759萬件上升到1987年的1.7062萬件,并以每年近2000件~3000件的增量持續到1993年。
1987年韓國專利管理局引入產品專利制度,專利期從12年延長到15年,并加大了對專利侵權的處罰力度。1988年韓國專利管理局更名為知識產權局(KIPO),同年簽署布達佩斯條約,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專利保護。1992年韓國頒布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修改了《不正當競爭法》以加強商業秘密保護。1994年加入TRIPS之后專利申請的數量由1994年的4.5712萬件上升到1996年的9.0326萬件。
韓國于1998年制定了涉及人類遺傳基因的生物技術發明指南,動植物基因發明都可以被授予專利。2000年制定了關于實用新型的特殊指南。韓國緊鑼密鼓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取得了驕人成績,“國內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增長速度在20世紀80年代增長非常迅速,發明專利到1995年時國內數量已經超過來自國外的數量,到2000年時,國內數量則大大提高,占到總量的近2/3”。
根據WIPO的報告,2004年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受理的專利申請數量居世界第三,僅次于日本和美國,這些數據足以反映最近幾年韓國專利的發展速度。這樣一個貧窮落后的國家,如何在短短幾十年間發展成為在知識產權領域舉足輕重的世界強國?它擺脫了僅僅依靠技術引進和模仿謀發展的道路,開始走上一條屬于自己的獨立創新之路。
韓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韓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革新總是朝著有利于知識產權發展的方向進行的,其加入TRIPS也大大刺激了知識產權的發展。該制度對于韓國經濟到底產生了怎樣的影響或者說它與韓國經濟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以專利領域為例,通過幾個主要的指標進行一定的概括分析。
(1)韓國專利發展狀況與國內生產總值(GDP)及研究開發投入(R&D)的關系。由于國內經濟衰退以及國際上的一些因素的影響(比如原油價格上漲),1997年韓國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很大,直到2002年經濟一直處于低迷期,其中1997年~1998年間GDP水平驟降至1996年之前。無獨有偶,這段時間專利申請量同樣爆跌至1996年水平之前。此外,韓國自1988年以來R&D投入一直是快速增長,唯一的降低出現在1997年~1998年間。這說明,韓國專利的申請數量與GDP及R&D是正相關關系,即韓國專利狀況與整體經濟狀況是正相關關系。
(2)韓國專利發展狀況與外商直接投資(FDI)的關系。韓國國內的FDI在1998年減少了一些,在2000年~2004年間大幅度縮減至原先60%的水平,這與投資者信心不足有關。但是另一方面,2001年~2003年間的專利申請數量不僅沒有縮減反而有所增加。這說明專利發展與FDI之間的關系并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也就是說,韓國的專利發展并非是簡單地由外商直接投資拉動的。
韓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經驗
通過第一部分,我們看到韓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與經濟發展之間的正相關關系,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對應經濟的發展。也正是如此,知識產權制度成為韓國的基本國策。近年來,韓國政府把建設知識社會作為政府管理目標,并實施積極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其戰略核心是將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成為對新技術的創造、產權化、商業化具有促進功能的系統化社會基礎結構,強化韓國的知識創造力和知識產權競爭力。具體有如下舉措:
適應TRIPS協議,修改知識產權法律
1993年韓國對專利強制法令和專利強制規章進行了全面修訂使其更加合理化;1995年實行專家獨立執行專利相關的管理進程,建立知識產權法庭;1997年將專利保護期延長為20年;1998年修改外觀設計法,對紡織品設計等實行形式審查并修改商標法,規定對國內外知名商標相似的商標及惡意注冊不予批準;1999年采用實用新型快速登記制度;2001年進一步修改7部知識產權法律及其相關法律。此外,簡化并完善了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復審程序。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
韓國知識產權執法分為知識產權審判部(IPT,韓國知識產權局的內部機構)、專利法院和民事法院。專利法院是專門的知識產權行政法院,負責知識產權的無效和專利權范圍的確定,類似于知識產權審判部,是韓國知識產權訴訟模式的一大特點。
韓國重視加大對假冒商品的打擊力度。韓國知識產權局、地方政府、檢察院和警方之間以定期召開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聯席會議的形式密切合作,開展全國打擊假冒活動,知識產權局成立了假冒品舉報中心并取得顯著成果。韓國政府重視對相關執法人員的培訓;同時,通過發放各種形式的相關資料,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和反假冒技能教育,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
發展先進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為提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韓國從1999年開始全面革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2002年,韓國知識產權局已完成知識產權服務網絡的全面改進,擁有世界最先進的自動
化知識產權系統。憑借其國際化的統一檢索系統和高數量、高質量的審查員,韓國的知識產權復審工作達到國際一流水平。
韓國知識產權局為申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和虛擬系統服務。同時韓國還建立了復審案例的內部公開交流制度,舉辦法律研究系列報告、建立研究專家團,保證了復審決定的權威性和一致性。
促進專利的應用和商業化
韓國努力為專利技術商業化、資產化營造有利環境。首先,制定《促進技術轉讓法》(2001年實施),為韓國技術交易所的設立與運營設計了框架,從法律上保障技術轉讓環節的順暢;其次,建立知識產權市場和網上專利技術市場,促進專利的應用和商業化;另外,由專利審查員成立專利技術轉移促進部,參照技術合同范本,致力于幫助企業達成合理公平的許可合同;再次,扶持優秀技術和專利產品。“2002年,韓國知識產權局為專利技術商業化實施了100億韓元的投資和100億韓元的財政資助;與此同時,韓國產業資源部在2003年投入1471億韓元,加強專利技術的開發、轉讓、產業化扶持,促進專利新技術的產業化”。
培育知識產權文化
韓國從兩個方面培育知識產權文化,營造有利于創新的社會氛圍。一方面,韓國注重培養發明意識。其在180個學校建立了發明實驗室,資助發明教育模范學校,舉辦學生發明展覽會,將5月20日定為“發明日”,總統多次參與發明相關活動。另一方面,注重培養人才。韓國成立了國際知識產權學院,為政府、企業以及亞太地區發展中國家培養專家,其活動內容廣泛,包括提供課程、舉辦WIPO亞洲論壇,以及各種專業研討會等。2003年又創立了國家發明教育中心,為大規模培養發明人才做準備。
重視國際規則,積極開展國際知識產權合作
目前,韓國已成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第八位申請國和第六位信息檢索成員單位,在PCT制度改革和技術合作中發揮重要作用_同時,韓國知識產權局積極為PCT新成員(如菲律賓)提供教育培訓。2003年韓國加入馬德里協定。此外,韓國還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制定與修改,重視在專利審查結果的合作開發、公有技術聯合檢索等領域的國際合作,積極參加中日韓三方知識產權峰會,開展國際合作。
啟示:推進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發展中國經濟
在總結韓國知識產權實踐經驗之后,給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啟示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韓國知識產權戰略的成功之處在于其始終結合本國相關產業的實際需要及時調整知識產權戰略的側重點,使之與國家產業政策、經濟體制以及市場需求相匹配,從而成功實現促進本國知識產權開發、保護和利用的戰略目標,同時也促進了韓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實際上,為了適應本國創新能力發展,自1961年專利法制定之后,韓國曾對其進行了30次修改。我國也應當建立持續性機制,使得知識產權戰略很好地服務于不斷調整的產業政策。同時,這種機制應當建立在對我國自身整體技術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發展現狀的清醒認識之上。
2,韓國知識產權制度對于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并不體現在制度本身,而是體現在制度推進的環節,這個環節就是知識產權戰略的全面實施。這一實施,配合了“科技立國”的戰略,從而使得韓國成為知識產權領域的強國、亞洲經濟的標桿。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根本的出路是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的能力。在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的背景之下,我們的注意力不應該放在“我國是否需要知識產權制度”這一問題之上,而應放在“我國將如何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這一問題之上。
3,韓國知識產權戰略在推進環節是具體化、有針對性的。在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已經實施的背景下,各省市和行業應加緊知識產權實施戰略的制定。在這個過程中,需加強對相關地區、產業、企業的實證調查,充分了解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各方利益主體的發展要求,結合我國各地區發展的實際狀況以及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制定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知識產權實施措施,從而因地制宜地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4,韓國政府的知識產權工作中貫穿著“服務”意識,政府并沒有簡單地把知識產權制度視作是行政管理工作,而是將其看作一個包括從研發活動到糾紛解決各項工作的全面的制度,進而從戰略高度對知識產權制度做出了全面的安排,實施也極為細致。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近年來相當重視知識產權服務,積極籌備以用戶為導向的服務體系,以提升用戶滿意度。我國知識產權工作也應當完善整體的服務體系,進一步提升“服務”意識。
5,隨著對中小企業社會作用認識的深化,韓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的扶持。雖然韓國的經濟發展曾一度犧牲中小企業,一開始走的是“扶強”之路。但近年來其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給予了支持,其中包括舉行知識產權普及運動、減收專利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完善技術價值評估、加大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力度等措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發展也應成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一部分。
結語
韓國經驗是具體的、可資借鑒的,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韓國是小國,但卻是知識產權的強國;中國是大國,但卻是知識產權的弱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出臺以后,各個地方、各個區域、各個行業在學習時,可以從韓國小而強的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中借鑒吸收相當多的養分,來推動各地方、各區域、各行業的經濟發展。
摘要:目前,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制訂或即將制訂本國或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本文就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內容、戰略選擇談幾點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建立
目前,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及韓國、新加坡等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制訂或即將制訂本國或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與可持續發展中心、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等機構也對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面對這種形勢,我們也應積極制定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
1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內容
我們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應包括3方面實際內容:第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取得一批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第三,使這些成果產業化。這3個方面缺一不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基本完備,僅僅是邁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勵人們用智慧去創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與產業化之間搭橋的法律措施,將很難推動一個國家從肢體經濟向頭腦經濟的發展,要在國際競爭中擊敗對手,就更不容易做到。第一個方面的法律體系很必要,但如果第二與第三個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配套,會使我國處在劣勢的競爭地位,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進程會受阻。
2中國知識產權戰略選擇
關于中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可包含兩個層面,即國際戰略層面和國內戰略層面。
在國際戰略層面,我們要注意把握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基本動態,積極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并且針對TRIPS協議執行中的諸多問題,完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把發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作為自己的戰略目標。
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體化,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與標準在全球范圍內的普適性。在知識產權法一體化、國際化的潮流中,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理所當然應遵守《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國際義務。但是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考慮本國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的發展水平,現階段立法不必過于攀高,而應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
在國內戰略層面,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成功與否也決定了21世紀的中國社會發展的最終走向。從戰略的主體角度來看,可包括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地區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四個方面。對于四者的關系,要使國家的宏觀戰略與企業的微觀戰略相結合,行業間的戰略與地區間的戰略相協調;國家戰略是對地區戰略、行業戰略和企業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指導方略,企業戰略是對國家戰略、地區戰略、行業戰略最終落實的基礎,而行業地區戰略則是聯系或指導其他戰略的橋梁和紐帶。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建立
目前,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及韓國、新加坡等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制訂或即將制訂本國或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與可持續發展中心、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等機構也對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面對這種形勢,我們也應積極制定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
1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內容
我們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應包括3方面實際內容:第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取得一批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第三,使這些成果產業化。這3個方面缺一不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基本完備,僅僅是邁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勵人們用智慧去創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與產業化之間搭橋的法律措施,將很難推動一個國家從肢體經濟向頭腦經濟的發展,要在國際競爭中擊敗對手,就更不容易做到。第一個方面的法律體系很必要,但如果第二與第三個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配套,會使我國處在劣勢的競爭地位,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進程會受阻。
2中國知識產權戰略選擇
關于中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可包含兩個層面,即國際戰略層面和國內戰略層面。
在國際戰略層面,我們要注意把握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基本動態,積極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并且針對TRIPS協議執行中的諸多問題,完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把發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作為自己的戰略目標。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體化,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與標準在全球范圍內的普適性。在知識產權法一體化、國際化的潮流中,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理所當然應遵守《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國際義務。但是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考慮本國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的發展水平,現階段立法不必過于攀高,而應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
在國內戰略層面,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成功與否也決定了21世紀的中國社會發展的最終走向。從戰略的主體角度來看,可包括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地區知識產權戰略、行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四個方面。對于四者的關系,要使國家的宏觀戰略與企業的微觀戰略相結合,行業間的戰略與地區間的戰略相協調;國家戰略是對地區戰略、行業戰略和企業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指導方略,企業戰略是對國家戰略、地區戰略、行業戰略最終落實的基礎,而行業地區戰略則是聯系或指導其他戰略的橋梁和紐帶。為此,我們認為,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緊制定并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從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運用等各個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形成一批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裝備的自主知識產權,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產業。
二是要按照履行承諾、適應國情、完善制度、積極保護的方針,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應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從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實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鼓勵自主創新和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是要完善自主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政策措施,提高知識產權宏觀管理水平,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系統建設,加快建立健全社會化、網絡化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論文關鍵詞:國際服務外包,知識產權,制度
服務外包按照發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國是否相同,可以分為國內服務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國際服務外包(即離岸外包)。國際服務外包可以在人力資源、經營管理理念、市場競爭等方面產生技術外溢效應,使承接國可以通過人力資本的流動、示范模仿效應、競爭效應、關聯產業的帶動等快速提升本國的服務業水平[①];同時服務外包主要發生在信息產品生產部門及信息技術密集使用部門,包括金融、電信、軟件等。而這些行業恰恰是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重點發展的服務業領域。
一、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正在經歷一個快速增長的階段,但目前我國的技術水平仍然較低,承接的業務多數處于國際分工體系的價值鏈的中末端,對我國的服務業發展帶來很不利的影響。改變這一現狀,提高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服務企業真正能夠參與到高端服務業中,必須加快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在競爭中求發展,實現我國服務業自身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
2005年以來我國的服務外包年平均增長率都超過了全球的平均增長率,正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服務外包中心。據商務部統計國際貿易論文,2010年,全國新增服務外包企業3756家。全國服務外包企業承接服務外包合同金額274.0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98.0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7.0%和43.1%;其中承接國際(離岸)服務外包合同金額198.3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44.5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4.3%和43.1%。
然而,與全球服務外包業“龍頭老大”印度相比,中國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據統計,包括軟件和服務外包在內的外包產業產值占印度國內生產總值的7%,占印度出口總額的近四成論文怎么寫。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離岸軟件外包業務和46%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對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影響
服務外包市場是一個不斷動態變化的市場,外包產業的范圍也隨著社會需求在發生著變化。服務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 以及國際服務外包市場出現的一個新的外包服務類型,即知識流程外包(KPO)。信息技術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統維護和運行,以及軟件研究和開發等;業務流程外包(BPO)是指由專門的服務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類型的業務的服務,如企業內部的管理、業務的運作、供應鏈的管理等;知識流程外包(KPO),一般定義為高端外包服務,包括合同研究組織(CRO)和其它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例如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工程設計等。專業的服務機構畢馬威國際預計KPO正逐漸成為現實的、主流的外包選擇之一,它的市場規模將在兩年的時間內達到100億到170億美元。
從低端的ITO信息技術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務外包中的技術含量和知識承載度越來越高,如KPO就是一個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因此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及其相關的制度體系。
1、 對承接國的影響[②]。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要發揮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應該能夠通過制度的建設大力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能力,從而加快我國的技術進步,最終提高我國的整體技術水平和國家核心競爭力。承接高端服務業,進而提升我國的服務業技術水平,并最終在國際服務業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國發展本國服務業的最終目標。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務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目前信息技術外包(ITO)仍是中國服務提供商首要的收入來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強。有專家指出國際貿易論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長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勞動力的高性價比和規模效應,就是因為知識產權得到了政府和企業的多方保護,給發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誕生第一部《專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識產權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完整,執法力度不足,國民整體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等,而這些問題將削弱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競爭力。
2、 對承接企業的影響。在服務外包中,發包方一般都擁有相當數量的可能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的知識產權產品,在外包過程中,發包方必須將部分知識產權產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對于發包方而言,外包項目中包含著很大的技術外泄的風險。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承接國家和承接企業時,除了承接方的技術基礎和人力資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業的信息和技術安全是發包方首要的考慮因素。基于此發包方在選擇目標國家時,會首先選擇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完備的國家,對目標企業則會優先選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強、經驗豐富的企業。對于承接方而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的競爭力和企業自身利益保護。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必然會使用發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商業秘密等,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護發包方的知識產權,就很難取得發包方的信任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外包過程中,承接方還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將伴隨完成的產品或服務被移交給發包方,從而出現知識產權轉移的風險。
三、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
服務外包與其他的服務業相比,在產品特征和行業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點,如產品一般應具有可數字化和模塊化的特點等,行業一般以蘊含一定知識含量的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等為主。相應地國際貿易論文,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點:
1、經濟性。和其他產業相比,服務外包行業技術含量高,甚至一項技術就可能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對外包各方,包括發包國、目的國、發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強的經濟性(利益相關性)。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極為關注,甚至在世貿組織的談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讓步換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入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2、利益平衡性。“知識產權制度在人類的法律進化史上得以產生并發展,就在于其確認了涉及知識產品保護的各種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但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不僅體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合理需要之間的矛盾關系上,還體現在離岸外包的相關國家之間和以及發包企業與承接企業之間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復雜性。由于跨國服務外包發包方和承接方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同時外包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還有可能來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與國內企業之間的業務承接相比,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更高的復雜性,它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如發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國家的法律對于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4、層次性。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內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國通過立法制定的旨在對知識產權的資源配置和財富創造等行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條例等,還包括我國已經核準的相關國際法的條款和我國已經簽約的國際協議如Trips協議的規定等。非法律形式則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對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的配套措施,如國家層面和各個地方層面的政策體系以及企業層面的規章制度等。
四、相關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
服務業的發展在我國起步較晚,而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更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因此我國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從宏觀到微觀層面促進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提高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1、國家和地方政府應以國家戰略和地方發展戰略為導向,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使其比其他的經濟活動具有更強的政治色彩,但同時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角逐不僅存在于企業的微觀層面,更體現在國家的宏觀層面。“歷史已經表明,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方式、保護水平適應國家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并能隨著未來的發展需要而變革國際貿易論文,才能真正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否則,會產生負面的作用。”與此相對應,我國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服務于我國現階段的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尤其是未來五年 “十二五規劃”中對服務業發展的目標,使我國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如在我國已經加入的TRIPS協議規定模糊而彈性空間較大的部分,調整相關國內立法,使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的法律形式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態政策調整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彌補法律制度的滯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彈性空間較小的部分發揮作用,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軟工具”,[③] 針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采取相應的保護標準,建立以促進產業發展和產業升級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服務外包中,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在擁有的資源和發展重點等方面各有不同,各個地方可以在國家統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通過各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加快自身知識產權的創新,增強承接服務外包能力。
2、充分發揮相關的行業協會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的作用。以企業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可以整合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中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運用和創新中的問題,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時提供可行性報告、法律法規草案或建議等,盡可能為服務外包企業爭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高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內自律規則共同遵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準則,建立行業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機制。
3、加強外包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企業是我國知識產權開發(激勵)、應用、管理和保護的主體,外包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國際競爭力,還能增強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在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發員工的研發積極性,激活員工頭腦中的隱性知識國際貿易論文,使之顯性化。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為企業規劃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如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制度、項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評價制度等,從而將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制度化,盡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避免因侵權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合肥市服務外包承接企業要素稟賦提升的實證研究”(項目批號: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合肥市承接跨國公司服務外包戰略研究”(項目批號:2008sk047)的階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國家的外包業務,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識產權制度對承接方,包括承接國和承接企業,的影響。
[①] 江小娟等,服務全球化與服務外包:現狀、趨勢及理論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頁。
[②] 袁秀挺:“知識產權權力限制研究――著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部考查”[D],北京大學2003年博士論文,第53頁。
[③] 劉華、周瑩,TRIPS協議彈性下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J],《知識產權》2009年第2期。
[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培育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的《經修訂的2004—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一種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的新思路,并隨后在《知識產權組織計劃活動的中期計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構想與戰略方向》中進一步明確了把創建知識產權文化作為2004年至2009年期間WIPO構想與戰略方向中的一項重點工作,其思路是促進和鼓勵每個國家發展一種適合其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知識產權文化是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基礎上,結合現代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國內外環境,經過人們繼承豐富和發展而來的,在世界科技經濟一體化和政治、文化相互交流與融合的潮流中逐步形成的新型文化形態。知識產權文化是人類社會文化進步的產物,知識產權文化培育需要社會各種力量的共同推動,高校作為引導知識創新的重要主體之一,勢必成為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的中堅力量。
一、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內涵
我國于2008年6月513頒布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將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戰略舉措提出來,并將“培育知識產權文化”列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五大重點之一,明確提出要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高校是實施知識產權文化的重要主體之一,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不僅是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首先應該對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內涵有充分的認識,筆者認為,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內涵是在我國高校范圍內形成“崇尚科研創新、提倡誠信守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文化氛圍。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應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先導,以和諧高校的構建和良好的知識產權秩序的形成為價值目標,打造符合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趨勢、融合中國特色的高校知識產權文化。
“崇尚科研創新”的要求符合高等院校自身具有的科研功能,體現了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基本內核,是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培育的基本前提,崇尚科研創新就是要高校師生在科學研究中發揮出勇于創新、敢于面對失敗的科學精神。“提倡誠信守法”符合高等教育要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時代要求,體現了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制度基礎,是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培育的規范準則,提倡誠信守法就是要求高校師生在涉及知識產權事務中遵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規范自己的行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是知識經濟時代和諧校園與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高等教育必須承擔起新時期賦予其新的教育功能,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彰顯了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價值理念,是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培育的重要目標。
二、培育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意義
作為我國的科研主體,高校科學研究的過程以及科研成果的轉化等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有著天然的聯系。作為人才培養的陣地,高校有著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特殊性,其教育功用的效果并非短期全部顯現,更多則是體現在作為教育效果接受者的大學生日后的行為模式與文化素養上。高校的文化導向影響著青年大學生步人社會之后的發展方向,做好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丁作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提供觀念支持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執法力度已經達到相對較高的水平,但是由于缺少理論、實踐以及思想意識方面的準備和一個自然孕育、錘煉的過程,并未完全實現移植法的本土化,更沒有形成與制度水平相適應的知識產權文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知識產權制度作用的發揮。制度的實施離不開觀念文化層面的支持,文化上的溝通交流有助于加深高校師生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解,增強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認同感。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培育是知識產權制度在我國高校師生這一知識群體中獲得整體認同,并進一步推動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認同,從而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發揮應然效用的前提,將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提供觀念支持。明達的知識產權文化能夠感染高校師生,尤其是可以讓大學生一開始就在尊重他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良好氛圍中更好地認識知識產權、使用知識產權,使學生對知識產權的尊重成為其平常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中的組成部分。正如盧梭說過:“……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如果內心已然對知識產權制度形成特定的認識,那么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認同即成為一種文化習慣、一種思維習慣,這種習慣能夠對高校師生起到潛移默化的影響,能夠促進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之間的良性互動。
(二)為我國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貢獻力量
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是我國知識產權文化構建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系統哲學理論,高校作為社會整體系統中的子系統之一,在知識產權文化培育中應該努力尋找符合其自身組織特點的途徑,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才能促進整個社會系統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從公眾意識的角度看,成熟的知識產文化需要公眾對知識產權制度保持敏感,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迅速作出反應。高校就可以充分發揮其法律意識培養教育的功能,在大學生中開展關于反盜版、反假冒等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教育,使其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高等教育讓大學生做好了知識和能力的儲備,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將知識產權有關的知識體系、制度規則和價值觀念內化為個體的意識和道德準則,進而幫助大學生在繼續社會化的進程中迅速適應社會知識產權文化的氛圍,為社會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做出應有的貢獻。從知識產權文化自身的特征看,知識產權文化具有創新性、前瞻性、物質依附性、文明性、繼承性、民族性、開放性和包容性,高校具備培育知識產權文化的基礎。作為一種新型的先鋒文化,知識產權文化所倡導的創新性和前瞻性一直是高校科學研究的主旋律。知識產權文化的產生與發展必須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其對經濟基礎的依附性與高校的教育發展方向一致,高等教育的辦學也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知識產權文化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積淀的過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又決定了知識產權文化的民族性,同時,在世界經濟、科技一體化進程的環境要求下,知識產權文化還應該具備與其他文化交融互動的開放姿態,具備融合差異性的品質,在多元文化交流中不斷完善。高校在主流文化傳播方面有一定的歷史積淀,對新型知識產權文化的接受也具有寬容的姿態,在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學術研究與交流等方面都為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域外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培育的經驗借鑒
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現代知識產權文化的內在結構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觀念文化,包括知識產權理論、學說、意識、習慣等;二是制度文化,包括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公共政策、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設施等方面。在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相對成熟的國家,亦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知識產權文化,高校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美國鼓勵創新和科研的實踐
在美國,知識產權為國家的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美國雖然建國歷史不長,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相對較早,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成熟推動了整個社會的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政府在鼓勵創新和科學研究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為創新活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美國高校也在鼓勵創新方面做出了應有的貢獻。美國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采取了培養和引進相結合的模式,美國高校在培養本國技術人才的同時還注意吸引全球范圍內的優秀生源流向美國,美國高校率先進行的技術經營管理(MOT)專業已在200多個大學或研究生院開設,平均每年向社會提供1萬多名技術經營專業人才。有研究者認為,正是美國20世紀80年代大規模開始的MOT教育,才使得10年之后美國的技術創新活躍、經濟形勢繁榮。麻省理工大學的一項調查表明,36%的美國青年對發明感興趣,19%的人未來想成為著名的發明家,超過2000家公司設立是源于將大學的發明成果作為商業投資。”美國大學在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上十分重視,也注重對科研創新的鼓勵,注重提高創新主體的積極性,為知識產權文化的發展鋪墊了良好的氛圍。
(二)日本知識產權觀念文化的培育
日本在知識產權觀念普及方面做了大量努力,為制度文化的構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礎。在學校參與的知識產權文化培育工作方面,教育是日本推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主要方式。日本推行的措施有兩個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一是日本推行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教育方式。日本在知識產權意識和人才培養上給予充分的重視,注重創新意識的培養,為了實現知識產權立國,日本政府根據不同的對象實施有針對性的教育,如對幼兒進行創新和知識產權意識啟迪教育,對中小學生進行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教育,對大學生和研究生進行知識產權實用人才培養,對實業界和科研機構有關人員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等。二是在強化全社會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意識方面,日本采取的是政府、學校、社團和企業結合運作的模式,為了培養知識產權領域高素質專業人才,日本政府支持建立合適的教育基地,如建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學院和商學院,也有為企業技術員和工程師提供的職業教育等。企業也會與學界合作開發技術創新項目,贊助和參與各類發明競賽和技術展覽會,在大學設立鼓勵發明創造的獎學金等,為日本發展其知識產權文化做出了貢獻。
四、培育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途徑
目前,高校在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進而影響了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主要體現在:高校師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比較薄弱;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制度,存在科研成果流失的現象;缺乏必要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的培訓;缺乏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等。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須形成全方位多層面共同推進的局面。
(一)觀念文化的打造
1.契合傳統文化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歷史是一個“逼我所用”到“為我所用”的制度變遷史,也是一個從被動接受到主動安排的法律移植史。相應地,這一舶來制度在我國本土化進程必然要伴隨著與傳統文化、傳統觀念的碰撞。規則和制度的移植必須要有文化的支持,使這~域外制度在我國更深層次地扎根,根本途徑是在文化層面上與中國傳統文化相契合,即尋找中國傳統文化中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適應的社會環境、文化條件,并進一步創造與知識產權制度相協調的社會環境、文化條件。在這一思想指導下,高校的知識產權文化培育尤其是知識產權教育應該重視對傳統文化的借鑒,重視知識產權文化與我國傳統文化之間的契合。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確存在著與知識產權制度相悖的思想,如“竊書不算偷”“盜亦不恥”以及“權力崇拜”等,知識產權文化要不斷地去修正這些觀念。但同時也應該發現中華文明與知識產權文化相契合的地方,如中華文化中以和為貴、促進包容和溝通、促進和諧的理念,恰恰是多元知識產權文化開放性和包容性所需要的文化基礎,在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中,不要一味地摒棄我國的傳統文化。
2.融入自覺思維目前高校師生對知識產權的了解僅限于一些熟知的概念,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而對于知識產權是缺乏深入了解的,比如,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界限,購買的商品包裝上標明了馳名商標是否就代表其質量優質等,這些問題就很難獲得滿意的答案,而恰恰是這些與現實生活緊密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能夠真正反映出對知識產權的認識是否融入到個體的思維方式中去。事實上,觀念形態的知識產權文化有著更深遠的影響力,反作用于人們的行為習慣。“付錢使用”的知識產權觀念不僅僅是在付錢不付錢、付多少錢上打轉,而且更透著文化和道德的素質。
只有將知識產權文化上升為觀念上的自覺,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知識產權意識,使高校師生對知識產權的尊重成為自身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中的組成部分,把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規則融入到高校師生的基本觀念中,才能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秩序。
3.融人校園文化高校校園文化是高校在長期的發展進程中形成并倡導的價值觀念、文化精神、行為方式等,它是由特定高校在其對外交流和對內管理等過程中所積累、借鑒、創造并推行的師生普遍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信仰的價值觀念,校園文化影響校園活動的態度,對高校師生行為起到引導作用。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不是無土栽培,必須有適合其生長的土壤,在高校已有的校園文化中融入知識產權文化的嫁接技術可以是一種有益的嘗試。歷來高校校園文化都會鼓勵大學生勇于開拓創新,青年大學生群體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方面的夢想和創意都是創新的源動力,保護他們的研發興趣與創造積極性,也是在高校培育知識產權文化的重要任務,因此可以把培養和保護青年大學生創造力的知識產權文化培育工作,融入到崇尚創新的校園文化中去。
(二)制度規則的支持
1.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置高校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工作要避免走入從“觀念”到“觀念”的虛無化,只有理論體系而不見實際成效。產學研相結合促進科研成果向實踐轉化一直是高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動力,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過程相伴著知識產權制度的運用,促進科研成果轉化、保護科研成果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是高校知識產權文化培育的行為落實,高校應不斷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置。
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若干意見》第五條要求:高等學校要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形成人員、場所、經費三落實和管理人員專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高等院校要制定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規范學校有關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使用等合同事務,以契約形式明確高校與教師之間知識產權共享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等。
高校要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知識產權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對專利、版權、技術秘密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需要管理人員具備一定的業務知識,不同于傳統的對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歸檔、科研成果統計等事務性工作。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幫助高校建立起信息溝通體系,加強合同管理,對參與科研的教師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統一的管理和監督。在高校與企業合作成果轉化過程中還可以協調雙方合作關系,尤其是在高新技術研發轉化中涉及雙方的實力、利益、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劃分等細節問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具體進行操作,有助于實現共贏的合作模式。
2.完善高校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完善現有的科研指標評估體系,尤其是職稱晉升的評價體系,增加對專利成果的考核比例,扭轉以往重論文、輕專利的現象,促使高校教師在技術創新研發上多做努力,考慮專利、技術成果的擁有量以及轉化效果,考慮知識產權的創造與保護。完善科研指標評價體系可以在現有的考核體系中增加對知識產權考核的要求,也可以對知識產權成果設置獨立的評價體系,以此激勵高校科研人員發揮科研創新精神。
重視知識產權成果轉換收益,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針對職務發明的利益分配,在專利法界定的原則基礎上,高校應該制定利益分享的具體操作方案。例如,德國洪堡大學即實行職務發明報告制度,遵循“誰所有,誰付費”原則。科研人員對其非職務發明應向學校報告,并提供非職務發明的證明,對于職務發明,在科研人員向學校登記其發明后,學校必須在1~4個月內審查決定其是否作為發明所有人。如果學校放棄此項發明,則該發明作為非職務發明由發明人自行處理;如果學校決定作為發明所有人,則學校會與發明人一起就可能的轉化結果分享問題進行協商,以學校的名義申請專利,學校在享有專利權的同時承擔申請、維護、轉化等方面的全部費用。高校在制定利益分享方案時應該考慮長遠利益,統籌兼顧,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才能保護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三)人才環境的塑造
1.加快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在具備條件的高校開設知識產權專業,要以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來助推知識產權文化的培育,細化課程設置,優化師資,加快培養產業急需、實務能力強、熟悉知識產權運行規則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人才,努力使高校成為知識產權實務型人才培養的搖籃。在沒有開設知識產權專業的高校,也要將知識產權教育作為一項普及性教育,通過開設公共選修課或者周期性講座的形式,向大學生傳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方面的知識。
2.發揮高校的科研優勢高校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在科研層面的優勢,推動知識產權文化的學術研究與交流,與兄弟院校、中介服務機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等加強合作,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研究,特別是實務性研究,著重于地區產業實際,推進校企合作,使具有科學性和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學術思想有機會走進應用領域,增強全社會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提升競爭力的意識。作為知識產權創新主體的高校,應該扭轉那種為職稱晉升、申請專利的錯誤觀念,抵制盲目申請專利,應當制定正確的高校知識產權戰略,尋找恰當的產學研合作渠道。
3.開展誠信守法宣傳教育要求大學生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保護的過程中保持誠實的態度,杜絕學術剽竊,尊重他人勞動成果。開展形式多樣的知識產權宣傳活動,如“知識產權主題班會”“大學生發明創造成果展覽”“知識產權法制宣傳與咨詢”等,進一步提高大學生對發明創新的意識,強化知識產權法制觀念。另外,在知識產權宣傳過程中要注意與新近形勢的密切結合,如結合上海世博會的召開大力開展與世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活動,使大學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形成更加感性的認識,營造一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的文化氛圍。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全縣自主知識產權獲得新增長
2012年1-4月,我縣新增專利申請78件,專利授權111件,在授權專利中:發明1項,實用新型44項,外觀設計66項。比去年同期增長247%。
(二)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取得新成效
在今年的知識產權宣傳周、科技活動周、“4㈠6”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由縣知識產權局負責牽頭,縣工商局、縣公安局、縣質監局、縣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及25個鄉鎮,分別開展了主題為“培育知識產權文化,促進社會創新發展”。的各種宣傳活動。在活動中,通過懸掛橫幅、標語、街頭咨詢、懸掛張貼宣傳畫、展板等多種形式,開展了面向群眾、貼近生活、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宣傳活動,集中宣傳了國家保護專利權工作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假冒質量標志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知識產權宣傳活動中,共活動25次,懸掛橫幅、標語20余條、展出各類展板36塊,散發宣傳資料6000余份,接受咨詢的群眾500余人。通過一系列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提高了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了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營造了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有力地維護了我縣市場經濟秩序。
(三)做好知識產權培訓
3月16日,我縣在縣政府七樓舉辦了全縣知識產權培訓班,培訓班選擇了全縣70家較大企業參加,其目的就是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對知識產權工作的認識,了解國內外專利發明和加強對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保護,提高企事業單位人員申請專利的積極性。通過培訓,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工的知識產權意識明顯提高。
(四)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取得新進展
1、加強與公安、工商、文體、法制辦等部門及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加強執法協作與執法信息交流。積極參與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
2、在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聯合公安、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保護消費者及知識產權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五)知識產權服務水平有了新提高
圍繞我縣產業發展重點,加強知識產權工作調研。積極爭取將知識產權工作融入我縣農業等產業管理中。圍繞特色農產品和有機食品產業,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工作。
針對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存在的問題,深入各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科研單位進行調研。通過座談、研討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提高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協助企業申報專利立項或科技立項。進一步做好專利管理工作,在做好已取得專利統計的同時,積極正確引導專利權人實施專利技術,鼓勵有創新的科技人員積極申報專利,努力使我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上一個新的臺階。
二、下半年工作要點
下半年,我縣知識產權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與我縣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體系,以宣傳、執法為重點,以提升知識產權意識、擴大知識產權總量、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為主要任務,努力開創我縣知識產權工作新局面,為我縣經濟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1.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進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識產權制度是國家以法定程序和條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間內擁有一定的獨占權,并以法律手段保障這一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對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權利的保護,體現了國家發展科技、鼓勵創新、促進產業發展、保持國家競爭力的政策意志和戰略目標。隨著當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高新技術及其產業迅猛發展,以及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競爭呈現信息化、知識化和全球化趨勢的深刻變化,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的戰略地位進一步增強,成為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激勵創新、規范競爭、調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工作不斷加強和完善,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和秩序,對推動我國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時間不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薄弱,尤其是許多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也不善于運用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計劃、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還缺少知識產權內涵;科技成果轉化中各種知識產權糾紛還不斷發生,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良性運轉。
在當前形勢下,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以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總量和質量,既是增強我國科技持續創新能力,解決技術創新源頭問題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應對國際競爭,變壓力為動力的必然選擇。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保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經濟競爭優勢方面的至關重要性,采取積極措施和有效政策,強化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并把這一工作納入到科技計劃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和科技體制改革的各個環節中去,引導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提高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全面運用知識產權政策,正確調整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過程中的國家、單位和個人利益,實現知識的資本化,在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中體現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保障智力勞動及其成果價值的市場化實現。
2.明確指導思想,突出工作重點,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政策指導和宏觀戰略研究。當前,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應當是緊緊圍繞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方針,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規范科技管理,調節利益關系,激勵和保障技術創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的內涵;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以增加我國知識產權總量、提高原創性知識產權質量為目的,扶持和保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提升國家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圍繞當前科技發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課題,突出重點,研究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對策,提出綜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報告。要在宏觀上和戰略上加強各相關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的態勢研究,掌握和了解國外及其他地區在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積極應對,尋找突破。要通過知識產權宏觀戰略研究,準確確定"有所為"的技術發展領域,并采取有效的傾斜政策,增加研究開發與產業化經費的投入,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及產品結構調整,形成具有原創性的自主知識產權群,提高高新技術產業競爭的控制能力,并通過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提升技術創新在科技、經濟競爭中的實際效益。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行政、經濟措施,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計算機軟件版權以及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確保我國知識產權總量特別是原創性發明專利申請量的增加,擴大技術創新的科技儲備。
二、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體制創新的重要內容和主要目標之一。
1.調整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激勵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廣大科技人員積極參與技術創新活動。目前,國家財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國研究與開發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國科技成果的主要來源之一,因此,應當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證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則,在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激勵創新為目的,鼓勵知識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是調整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各方當事人技術、經濟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要逐步調整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政策,除以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并由科技計劃項目主管部門與承擔單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外,執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可以由承擔單位所有。執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精神權利,屬于對項目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人員。承擔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取得相應的經濟利益。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相應的轉化制度,應對其所有的科技計劃項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請相關知識產權并加以管理和保護,對侵犯其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有責任尋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對于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適當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以及無正當理由在一定期限內確能轉化而不轉化應用科技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計劃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另行決定相關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員為優先受讓人。
2.改革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技計劃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科技規劃、重大專項、專題、課題的立項和進展,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和評估。要充分運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選準高起點,突破國外專利封鎖,選擇最優化的技術開發及產業化路線,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要從知識產權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計劃立項的質量和科研目標的準確性。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應當以獨立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該項目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評估報告為基礎,并在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及時進行知識產權信息分析。要結合研究與開發的具體情況,適時適當的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時形成知識產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情況,單列資金,用于補助承擔單位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和維持費用;對于有國際市場前景的,可以補助承擔單位用于取得外國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和維持費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完善與否,應當成為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申報或者投標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資格指標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鑒定制度,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技成果管理體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內涵和市場外延。要逐步實行科技成果鑒定的社會化和市場化,大幅度減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鑒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科技成果鑒定機構組織科技成果鑒定之前,應當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準確的知識產權報告;對于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及時申請專利后再行組織鑒定。
4.增加各項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識產權內涵,將知識產權擁有量及其保護和管理制度建設狀況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科技人員職稱評定、科技獎勵評審等項工作的重要指標。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將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質量及其保護與管理制度完善與否,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高技術產品評審、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請等的重要資格指標和條件。要改變科技獎勵以及科技人員職稱、職務評定中重視數量、輕視知識產權的傳統觀念和模式,將形成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及其質量作為評定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人員科研貢獻及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同時,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科教興市(縣)活動中,要將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門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逐步推行知識產權考核指標體系,并將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建設完備與否、管理水平高低,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目標責任制和干部考核、晉升的重要內容。
三、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提高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創造、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1.進一步提高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水平。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源泉,知識產權是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制度是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提高科技、經濟競爭實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實現技術創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緊迫性,要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經濟、技術競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持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從創新戰略和經營方略的高度上重視知識產權管理,把知識產權的形成和使用納入本單位研究與開發、成果轉化、生產經營和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之中并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識產權信息制定正確的技術創新戰略,確定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技術研究與開發的起點、水平、質量和效益,避免重復研究或發生不必要的侵權糾紛。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逐步形成通過掌握和應用自主知識產權,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保持市場競爭優勢,并不斷創新,進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識產權的良性發展機制。科研機構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變由課題組和項目完成人提出知識產權申請并承擔相關費用的簡單做法,主動對其內部科研組織提出知識產權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并承擔相關申請和維持費用,將知識產權做為本單位的無形資產予以重視并統一管理。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要克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方面對政府的過度依賴心理,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信心。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引導、幫助和支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把這一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特別是原創性發明專利的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計劃安排和經費投入上對原創性自主知識產權的轉化和實施予以重點傾斜。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創業服務機構也應當對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狀況進行監控,隨時掌握相關信息和動態,不斷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能力。
要繼續開展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并以推動技術創新和體制創新為目標,豐富試點內涵,提高試點質量。科學技術部將分批選擇若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及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環境建設的試點推動工作,按"試點先行、逐步深入、以點帶面、指導全局"的工作原則,幫助和指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建立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通過建章立制、培訓教育、戰略指導、業務交流、專項服務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建立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規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廣。
2.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知識產權特別是技術秘密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的優化配置。科技人員流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擇業自由的體現,也是鼓勵創業、創新,促進科研結構調整、人才分流,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要繼續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離崗、兼職等方式創辦、領辦高新技術企業,充分發揮其作用。科技人員流動應當依法有序地進行。科技人員在流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國家和單位的合法權益。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人員流動的宏觀管理和政策引導,支持正當合理的科技人員流動。
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予以嚴格界定,并采取相應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單位未明確界定或未采取適當保密措施,或者有關技術信息的內容已經公開、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得到的技術信息,科技人員有權自行使用。單位在對技術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切實保障科技人員依法享有的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科技人員在流動活動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積累和掌握的知識、經驗和信息從事技術創新活動,但不得將原單位擁有的特定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侵害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對于以流動為名,故意利誘他人披露相關技術秘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切實保障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要嚴格按照《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界定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屬,尊重單位對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收益權。對于非本單位任務來源或本職工作任務,僅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單位和研究人員之間可以以協商方式確定成果權屬,協商不成的,研究人員在交付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使用費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該項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進一步貫徹落實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政策,及時、充分地兌現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政策,切實保障科技人員創造性勞動的經濟價值實現。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要求,兌現相關的獎勵措施,支付相關報酬。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對于拒不支付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人員依法應得報酬的,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及相關人員有權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追償。
要積極探索和推廣企業期權激勵機制,依法保障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獲得與其創造性勞動價值相適應的股份,使高新技術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通過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得以有機的結合。
4.加強技術合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技術提供方通過技術成果轉讓或者知識產權許可實施獲得相應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進行技術交易,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有關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以及技術入股、聯營、培訓、中介等合同,并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關知識產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項。簽訂技術合同應當合法、公平、誠實信用、互利有償,充分體現并保障技術商品價值的實現,有利于科技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任何一方不得通過技術合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權益。要通過技術合同中知識產權歸屬與利益分享的合理約定,進一步加強產學研結合,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實際效果。
要保障技術交易的各方當事人通過科技成果的轉化實施,分享科技進步的利益。技術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提升履行技術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讓技術成果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技術合同的約定支付技術使用費和報酬,不得隨意拖欠、拒付。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切實保證提成基數的真實、準確。出讓技術成果的當事人應當保證知識產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及技術成果的實用性和完整性,保證技術咨詢和服務的質量,不得有意提供虛假技術或者故意隱瞞技術成果瑕疵。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加強對技術市場及技術交易活動的管理,切實保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質量,并與財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保障國家有關技術交易財稅優惠政策的實現。
四、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組織建設,提高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社會化服務水平。
1.支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努力為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知識產權服務。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及科技成果評估和鑒定機構等社會化中介服務機構,是我國技術創新體系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進一步支持這些機構的發展,使之按照市場需求,強化其中介服務的功能和作用,積極面向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及廣大科技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主動指定或委托這些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相關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業務,使之既是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完善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制度的重要社會支撐力量,又成為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有效開展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動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和管理的社會組織建設。要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各領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等自發組建各類知識產權保護的自律性和維權性社會組織,發揮其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方面的集體運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護、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形成專業性或區域性知識產權保護組織,自發開展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積極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協助和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護和管理能力,監控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建立知識產權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逐步提高我國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和制裁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各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1.切實抓好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面向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人員,大力宣傳和普及知識產權知識,要針對不同對象和層次,以普及教育、專業培養、業務交流等多種方式深入、持久、扎實地抓緊抓好。特別要注重指導和幫助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培養和建立一支業務能力強、素質好的知識產權專業骨干隊伍,充實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力量。
2.積極加強與司法機關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密切配合,共同營造有利于科技進步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司法機關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依法審理和查處,保障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切實維護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努力為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專業機構和專家就有關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定和評估,提供技術咨詢。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和支持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人員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主動熱情地為他們排憂解難。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在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的各項活動中也應當自覺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打擊各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術競爭優勢。
[關鍵詞]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戰略和諧社會
同志強調:“加強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大力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運用能力,是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市場秩序和建立誠信社會的迫切需要,是增強我國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擴大對外開放、實現互利共贏的迫切需要。”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以創造戰略、管理戰略、保護戰略、運用戰略、人才戰略為內容,以構建公平、公正、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為理念,以保證國家綜合國力穩步提高、科技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更加和諧為目標的具有針對性、全面性、前瞻性和協調性的總體規劃,包括國際戰略和國內戰略,后者包括國家戰略、地區戰略、行業戰略、企業戰略。如果沒有適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戰略就很難構建真正的現代和諧社會。知識產權戰略對構建現代和諧社會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通過提升知識產權知識教育協調人自身的和諧
通過提升知識產權知識教育協調人自身的和諧,促進人自身的和諧,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礎。為此在知識產權教育方面提出如下建議。首先要強調知識產權教育的重要性。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來分析,對知識產權的重視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也是歷史的必然。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側重點和保護水平有所不同,乃至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側重點和保護水平有所不同,均屬正常現象。國際社會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不斷強化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的趨勢不可逆轉。其次要準確定位知識產權教育。如何給知識產權教育準確定位直接關系到提高知識產權教育的發展,也關系到知識產權戰略的成敗。我國的教育體系中,一貫堅持以德育為首、全面發展的育人方針。所以知識產權教育不但要強調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講授,更為重要的是要在思想道德教育中強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意識,譬如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如使用盜版軟件不僅是違法行為,更是不道德的行為;又譬如揭發他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等等。再次要強調知識產權教育的系統性。知識產權教育的系統性不但指知識產權教育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等內容的系統性,而且指知識產權教育的層次性,即知識產權教育應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目前我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高等教育的研究和發展,但是對知識產權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研究和重視程度還很不到位。最后要重視知識產權教育內容的全面性。一方面知識產權教育不僅要重視基礎知識教育,而且要重視思想意識教育以及文化觀念的培育;另一方面不但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更要重視培養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和運用能力。隨著知識產權在國家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的增加,知識產權意識在思想道德體系重的地位會越來越重要。一個缺少知識產權意識的現代人肯定不是一個法制觀念健全的人,其自身的和諧狀態是受到挑戰的。
二、通過平衡知識產權有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
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是對知識產權的創造者與所有者、創造者(所有者)與傳播者、創造者(所有者)與使用者、創造者(所有者)與其他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協調。在這個利益平衡體系中,至少包含如下五對利益關系。
第一對利益關系是智力成果的創作者或/和創造者與知識產權權利的所有者的利益關系。智力成果的創作者或/創造者和知識產權權利的所有者有時是重合的,有時是獨立的。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和運用日益被重視,職務發明創造和職務作品的數量不斷增加,加之知識產權的交易市場越來越發達,智力成果的創作者或/和創造者與知識產權權利所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成為知識產權制度調節的主要對象之一。第二對利益關系是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所有者)與傳播者的利益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智力成果的傳播者是知識產權權利實現的執行者,沒有智力成果的傳播者,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就無法實現。因此創造者(所有者)與傳播者的利益關系也是知識產權制度不可忽視的調節對象。第三對利益關系是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關系。知識產權的終極價值在于推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與鼓勵有益于社會進步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在知識產權的控制、傳播、使用、處分的各個環節中,使用是最重要的。因此知識產權權利平衡體系中,創造者(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關系是最為重要的。第四對利益關系是傳播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關系。傳播者是連接創造者與使用者的媒介,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如果沒有傳播者,使用者無法享受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的價值。所以調節傳播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關系也是知識產權制度的調整范圍。第五對利益關系是創造者(所有者)、傳播者與其他公眾的利益關系。知識產權的傳播者,特別是創造者基于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范圍是法定的,如果超越了這個合法的范圍,就會造成知識產權的濫用,從而侵犯公眾的合法利益。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平衡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所有者)、傳播者、使用者和其他公眾之間的利益是構建人與人之間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也是構建誠信友愛、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重要步驟。
三、通過建立和完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協調人、自然與社會之間的和諧
我國不僅擁有燦爛的古代文明和豐富的文化遺產,而且擁有非常豐富的生物資源。建國以來我國制定以一系列了有關保護遺傳資源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參加了有關涉及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國際條約,并積極履行這些條約規定的義務。但是近年來,“生物剽竊”、文化遺產的遺失和由環境污染導致的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等現象在中國不斷發生。這對構建人、自然與社會的和諧已經造成嚴重威脅。除了這些來自外部的“生物剽竊”等現象對人、自然與社會和諧的威脅,更為重要的是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沒有對環境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從而造成的環境污染以及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已經為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后果,人們也遭受了應有的報復,譬如非典、禽流感以及由此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也使得人、自然與社會的和諧受到極大的挑戰。因此,遺傳資源、生物多樣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成為構建人、自然與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基本步驟。每一個民族都生活在不斷創新的傳統中。對任何一個民族來說,傳統知識是它發展和創新的營養和血液。但是如今傳統知識受到不該受到的禮遇,主要體現在:(1)年輕一代冷落傳統知識;(2)對傳統知識缺乏正確的評價與尊重;(3)傳統知識被貶低、攻擊和謬誤地使用;(4)如果傳統知識得不到足夠的重視,人類社會文化的多樣性將難以為繼,人、自然和社會的和諧將不可能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也將是一句空話。依據中國國情,建立和完善生物資源、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堅持生物資源、傳統知識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人、自然與社會的和諧,是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的需要。
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關注國際知識產權發展趨勢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環境
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穩定的國內環境,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強化科技支撐和充實物質文化資源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穩定的內部環境。知識產權制度之所以被國際社會普遍采用并不斷強化,是因為它有助于提高創新能力,鼓勵和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自主創新能力不僅是人類推動技術進步的動力,而且是人類積累科學知識的源泉,更是人類創造和共享物質和文化資源的基礎。第一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構建現代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知識產權制度通過保護自主創新的成果來推動科技進步。根據國情,我國現階段應該優先提高高新技術的自主創新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科學技術支撐。第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可以為和諧社會奠定物質和文化基礎。科學技術的發展最終以創造物質和文化資源為目的。一方面自主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科學技術進步必然會改變生產方式,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從而豐富社會的物質資源。另一方面自主創新不但可以強化競爭意識,催生新發現、新發明、新知識、新思想,激發人們不斷進取,提升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進步,而且能夠拓寬視野、深化認識、升華人的精神境界。同時自主創新還能夠更新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豐富社會的文化資源。因此,應該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技術進步,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為構建一個物質資源豐富、充滿活力的創新型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其次,積極應對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和一體化挑戰,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和一體化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在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和一體化的過程中,將會有一系列的國際條約的簽署、制定或者修訂。因為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知識產權發展程度不同,所以在這些國際條約的簽署、制定或者修訂過程中,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協調和利用這些利益沖突不僅關系到國內經濟社會和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也關系到穩定的國際環境的創建。TRIPs協議的簽訂和完善就是明顯的例證。其實質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框架之內所達成的交易,即發展中國家全面接受TRIPS協議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對發達國家所關注的知識產權給予高水平保護,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作出包括市場準入、關稅優惠等一系列讓步。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家或者地區的極力推動下,國際專利制度的一體化已經進入到實質階段。這些發展趨勢對我國知識產權事業提出了挑戰。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包括國內戰略和國際戰略。在國際戰略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中國如何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博弈中發揮作用,關系到國際知識產權新秩序的構建及其對中國的影響。因此我國必須積極應對知識產權國際化和一體化的挑戰,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關鍵字:生物技術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現代生物技術是本世紀50年代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綜合性科學技術,其基本體系包括: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發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目前,它已廣泛滲透到醫藥、食品、化工、能源、農業和環境保護等領域,正日益顯示出其潛在的和現實的巨大價值: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將對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起到不可估量的促進作用。許多國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方面就生物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了積極的、開拓性的探索,并已取得一些重大突破。目前國際上有關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和具體做法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保護水平也參差不齊。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生物技術的法律保護方面起步相對較晚,盡管目前有關的立法與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相關規定較為接近,但就我國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而言,總體上的保護水平還不高。我國應積極學習外國有關方面的立法,使我國的對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知識產權問題有一個盡可能完善的保護。
國外概況
自本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現代生物技術的迅速崛起,人們關于生物技術的許多傳統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客體也有了新的認識,從而在生物技術的法律保護這一問題上取得了較大的進展。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對日益增加和日趨重要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問題非常重視。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建立了生物技術和遺傳工程國際中心。該中心章程規定對生物技術發明創造要給子法律保護;經濟發展與合作組織(ofcd)的部分成員國以及該組織的科學技術政策中心。提出了用專利保護生物技術成果的報告;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upov)實行了以專門方式保護植物品種的制度體系;1994年通過的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一也對成員國明確提出應當用專利或用有效的專門制度或兩者結合對植物品種進行保護。旱在 1983年,巴黎公約國際聯陰第14次會議就提出建議。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1p0)研究利用專利和其它形式在各國和國際上有效地保護生物技術發明創造。為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了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并多次召開專家會議對利用專利保護生物技術的各種法律問題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探討,以期尋求各國及國際組織對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共同原則和通行作法[1].通過十幾年來的努力探索和實踐,各國間共識增加,協調增進,對國際經濟技術貿易交流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在世界范圍內,美國、德國及西歐主要國家和日本比較早地對生物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實行了法律保護,前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也在五、六十年代后開展了相應的工作。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極大地提高了這些國家生物科技的創新能力,促進了現代農業、現代醫學、以及環境、能源、材料等領域變革性的發展,并使這些國家在國際技術交流與經濟貿易中受益。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把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有效實施作為一項發展戰略,采取積極行動,研究和探索適應木國經濟發展水平,同時符合國際通行體系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加強管理,提高運作水平和能力,以適應日益加強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向。
世界發達國家一直有取向明確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近年來,特別加強了生物技術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及戰略推行。如在美國,建立了對生物技術知識產權有力的保護體系(如采用普通專利、植物專利和專門立法二種方式保護植物品種知識產權),且在世界上首開許多生物新技術保護判例(如1980年6月16日最高法院終審裁決的chakrabart遺傳工程菌專利案)。這樣的制度體系有效地促進了生物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使美國成為許多現代生物高新技術的源頭,據有大量的自主知識產權,掌握巨大價值的無形資產。并且,在這種制度保障和技術支持下,生物高技術產業成為具有廣闊市場和深遠前景的新興產業。在農業產業領域,培植了像先鋒、孟山都、皮托等跨國性集團公司,不但在工業化的美國支持了發達的農業[2]、并且,為世界農業發展做出貢獻;一批與人類醫療、健康密切相關的生物藥品、生物制品,也己進入國際市場。
我國現狀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生物技術立法和管理上都存在一定差距,雖然我國也針對具體問題做出了一些規定,但基本屬于行政規章范疇,并且,管理機制不完善。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90年代,我國加快了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及向國際體系靠攏的進程。我國修改后的《專利法》,擴大了對生物技術的保護范圍。加強了對其保護力度。1995年7月。我國加入“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開始與國際生物技術知識產權制度接軌。1997年4月 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同年10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性條例,對促進生物技術育種及相關科技的發展進步與成果轉化將產生重大影響。
但是,在當今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時代,特別是知識經濟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我國知識產權觀念還不是很強烈,自主創新意識不強。有不少生物技術研究開發項日,從選題、設計、實施到評價,對專利等形式知識產權所反映的科技信和跟蹤把握不夠,查新不充分或主攻方向策略性不強,造成科研成果創新水平低,以至在低水平重復。有的生物技術成果因先見于論著而失去新穎性,喪失知識產權 (如我國“二系”雜交水稻技術貿易中相當一部分成果的情況)。
生物技術中很重要的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現在專利權上,所以說專利法是生物技術很重要的保護手段。目前我國的專利法體系中較少涉及生物技術發明的專利保護問題只有對某此與生物技術有關發明的簡單排除[3]。而國際上很多國家都對生物技術的專利問題作以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專利法))(1984年制定, 1992年、2000年修訂)第25條僅僅是排除了“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和“動物和植物品種”的可專利性,即認為有生命的物種(尤其是動物與植物物種)是不可專利的但隨著生物技術的飛速發展不授予生命物質專利的做法已被突破,并且已成為基因時代的發展趨勢,我國的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就難以有效地處理現實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雖然專利管理部門可能會在實際下作中對此做出調整,但法律依據卻是不足的因此修訂《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加強與明確對于生物技術發明的專利保護即為當務之需。
對完善我國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思考
(一)完善我國有關方面的立法
我國應積極學習、借鑒國際上有關立法的先進經驗,對于生物技術在知識產權方面給予足夠的保護,尤其是專利法的規定中,應該對于生物技術的具體申請專利以及給予的保護明確具體,這樣對于我國本身的生物技術研發角度來說,有利于資源的有效合理使用和人力資源的不斷發展,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專利所記載的技術信息約占整個技術信息量的90%,利用專利文獻,可以縮短時間60%,節省研究經費40%,而且專利的信息比一般刊物早4-5年[4]“通過專利檢索還可以防止侵權,避免通過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研制出的成果一問世就納入別人的專利保護范圍”[5]在專利檢索中,我們不僅要檢索尚處于保護期內的有專利,還應注重那些已經失效的專利,充分利用專利保護。同時,通過法律的明確規定,還可以防止我國的產品被西方有些國家仿冒,從而也有利于我國生物技術產品開拓新的市場。另外,由法律規定對成功的生物技術創新給予回報,讓愿意承擔風險研制新產品的人獲利。這樣,對于我國許多生物技術公司,為了獲取在國際市場上競爭的優勢地位,就會爭取獲得產業的主導權,從而就獲取了較大的商業利益。
(二)樹立自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在生物技術的知識產權方面由于沒有保護到位,我們曾有慘痛的教訓。如著名的維生素c兩步發酵法,本來是世界先進技術,但卻由于沒能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這當然又與當時的法律不健全有關),因而不僅導致國內vc大戰,從而造成國家則產的極大浪費,也同時造成技術外流,使國外公司不勞而獲,大大降低了我國制藥企業的競爭力。雖然近幾年國內企業尤其是幾家著名的電子企業如海爾也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但不可否認這種工作做得還遠遠不夠。至少,就國內產業界的整體而言,對此還沒有足夠的重視。
事實上,若從專利這一領域來看,我國產業界尤其是信息和生物技術產業界都而臨著極其嚴峻的形勢。因為在信息技術領域,國外在我國的發明專利申請己高達總申請數的90%,己基本形成了專利覆蓋[6].生物技術產業界也而臨著同樣的困境和危險。這的確是極其可怕的事實。也許在不遠的將來,當我們的公司每想開發一件新產品時,都需要事先征得國外專利權人的許可(也許會有例外的強制許可,但也仍需要交納使用費)!在這樣的形勢下,如果再不重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應用,道路肯定是越走越窄,又怎么可能謀求發展呢?因此,樹立自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于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是極為重要與必要的事情。
(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一個企業的研發機構(r& d)是創新的靈魂,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又必須和知識產權的利用與保護聯系起來,其中主要是專利。首先,通過對有關專利文獻的檢索,及時把握本領域的最新進展。這樣既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乃至對相關專利權的侵犯,又能盡快鎖定本企業感興趣的技術發明點,從而使研發人員能以最經濟的投入獲得最大成果[7].其次,當有技術成果產生時,如有必要(指比用技術秘密保護更有效)或有可能,應盡快準備申請專利,以形成對成果的及時保護。當產品走向市場后,也要充分利用知識產權為之護航,及時制止可能的侵權行為。這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組織與管理工作應有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一個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該由合格的人員組成。并且這種機構設置應該是長期的,在企業運行中占據相對重要的中心地位“隨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化,需要建立起本企業自己的知識產權數據庫”對此數據庫的有效管理與利用,亦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
(四)加強企業的促進作用
在現代的經濟發展的時代,注重經濟發展,其中更加應該注重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生物技術顯然是我們不容忽視的,我國要建成生物經濟的大國和強國,就必須依靠企業的發展,生物公司在促進生物技術的發展、科研以及轉化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或者說,轉化為生產力不就是生物技術要發展的最終目的嗎?目前美國已擁有生物技術公司1500家,近30年來,他們的生物技術企業開發的新藥超過150種,美國的許多新產品取得領先地位之后,政府特別對其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而我國在這方面就獻出自己的薄弱,因此,我國在這方面要更多地借鑒美國的經驗,以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生物技術產權。沒有作為市場主體的大型龍頭企業的積極參與是不可能的。當前我國要扶持和培育特色突出、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跨國生物龍頭企業,這是實施生物經濟強國的戰略要求。而在眾多企業中,我們是不可以忽視大企業的作用的,沒有大企業主導,我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很難保護得住。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以增強技術創新能力、擴大經濟規模、提高市場控制力和競爭力為主旨的戰略重組,力爭培育出一批特大型生物龍頭企業。
參考文獻:
[1]陳傳夫《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法》。武漢:武漢人學出版社,2000年。48-50;
[2] 韓秀成《美國的專利政策及其高科技企業的戰略》知識產權2001,(3):43-48
[3]胡佐超,陶天申《生物技術與專利。科學出版社》,1993年;
[4]鄭成思,韓秀成《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46-64;
[5]吳季松《知識經濟》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