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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縣鄉鎮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建立與治理,維護五保對象正當權益,依據國務院《鄉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省施行〈鄉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方法》(省縣政府令第號),結合我縣實踐,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鄉鎮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由鄉鎮人民縣政府負責治理。準則上每個鄉鎮建立一所敬老院。鼓舞社會力氣興辦和贊助敬老院,其治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三條鄉鎮人民縣政府要增強對敬老院工作的指導,把敬老院事業歸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縣民政部分是敬老院事業的營業主管部分,負責對敬老院事業的營業指導。財務部分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及工作經費。民政、財務、物價、監察、審計部分負責對敬老院資金治理、運用狀況的監視。
第二章建立與治理
第五條鄉鎮人民縣政府是敬老院建立的主體,建立資金由鄉鎮人民縣政府籌措。
第六條敬老院的建立應遵照量體裁衣、合理結構和節省準則,充分應用國有、集體閑置資產,采取改建、擴建和新建等建立方法。
第七條興辦敬老院需向縣民政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敬老院建立項目審批書》;
(二)場地運用權證實;
(三)項目建立規劃圖;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敬老院建立應到達下列前提:
(一)新建、改擴建敬老院設置床位辨別到達50張以上,集中供養人員辨別到達50人以上,人均寓居面積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電、情況優雅、交通便利、占地上積(含生產基地)10畝以上;
(三)生活區、文明文娛區、生產運營區結構科學合理,有食堂、衛生間、浴室專用場合和文明文娛、健身等基本配套設備;有需要的生產運營基地,能進行種、養、加工生產;能開拓以副補院項目。
第九條敬老院普通以地點鄉鎮行政區域稱號定名,社會組織、小我捐贈贊助建立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方式定名的該當符合國家有關機構稱號治理的規則。
第十條鄉鎮人民縣政府興辦的敬老院經審批后,應到縣事業機構注銷治理部分處理事業單位注銷手續。社會力氣興辦的鄉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向相關審批機關提出請求,并處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縣政府興辦的敬老院,屬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歸入事業單位治理,治理人員與五保供養對象按1:10比例審定事業編制,采取定編不定人的方法,面向社會公開選聘,執行合同聘用制治理。
第十二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縣政府聘用,也可由鄉鎮人民縣政府從在編人員中選拔錄用發生,并報縣民政部分立案。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縣政府應將敬老院歸入目的治理審核范圍。敬老院應堅持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檔案治理、值班、考勤、衛生、安全捍衛等治理準則。
對敬老院院長執行年度審核制和信任度測評制,由鄉鎮人民縣政府和縣民政部分組織施行。對年度審核不稱職或許信任度測評達不到50%以上的,該當進行調整或解職。
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審核執行信任度測評制,由供養對象測評,對延續兩次測評達不到50%信任度的該當解職。
第十四條敬老院應堅持健全財政準則,增強財政治理。要設立專賬,執行自力核算和“一支筆”審批,做到資金專款專用。詳細賬務核算由鄉鎮人民縣政府財務集中核算中間治理。供養資金、工作經費、生產運營收入與日常支出等狀況要按季,承受供養人員和社會的監視。
第三章供養
第十五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但患有神經病和嚴厲流行癥的五保供養對象該當渙散供養。有前提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會開放,接收社會老人自費寄養。
第十六條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順序處理:
(一)由自己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
(二)鄉鎮人民縣政府對請求對象調查公示;
(三)鄉鎮人民縣政府對請求對象組織健康檢查;
(四)村(居)民委員會、五保對象(或監護人)與敬老院簽署供養和談;
(五)鄉鎮人民縣政府搜檢同意。
第十七條五保對象出院處理順序:
自己自愿要求退出敬老院的,由自己提出出院請求,由敬老院報鄉鎮人民縣政府同意;
因故被院方發動出院,由敬老院提出請求,經鄉鎮人民縣政府同意。經同意出院的五保對象,由原地點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處理出院手續,帶回原寓居地并妥善布置日常生活,有監護人的實時奉告監護人。
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后,村(居)、組應共同敬老院持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五保對象兇事由鄉鎮人民縣政府組織處理,敬老院詳細負責五保對象喪葬事務,村(居)、組應協助敬老院從簡摒擋后事。也可由五保對象的財富承繼人處理。
第十九條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小我財富按國家相關司法規則處置。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年滿16周歲后,按規則中止五保供養的,其小我財富應實時償還自己。
第二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的生活程度,應不低于本地村(居)民的均勻生活程度。對未滿16周歲或許已滿16周歲仍在承受任務教育的供養對象,教育部分應依法保證其完成任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應合理布置供養對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越兩人。對入院后患流行癥的供養對象要進行隔離醫治。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應注重供養對象的飲食養分,嚴厲依照食物衛生要求操作,做到每周有食譜,并盡量知足非凡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供應熱情周密的日常護理,為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供養對象供應需要的非凡護理。積極組織供養對象開展學習、文明文娛和健身活動。落實供養對象的民主政治權益。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應設立醫務室,裝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備有常用藥品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敬老院醫務室應為供養對象堅持健康檔案。依托本地醫療機構,按期為供養對象進行健康檢查。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實時醫治。
財務、民政、衛生等部分要落實供養對象參與新型鄉村協作醫療。供養對象因病住院發生的費用,按現行新型鄉村協作醫療政策報銷,不足局部,按政策予以恰當救助。
第二十五條供養對象應團結合作,講衛生,保護公物,顧全治理,盡量做到自立服務;自覺恪守社會公德和院內各項規章準則;積極參與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四章生產運營
第二十六條敬老院應具有需要的生產運營前提,有能知足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需求的生產基地。組織有勞動才能的供養對象參與生產勞動。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應對生產運營進行本錢核算,按期生產運營狀況,承受供養對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視。
第五章資金保證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資金起原包括:縣級財務預算、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縣財務部分應按縣民政部分審定的實踐供養人數按月實時撥付供養經費,作為集中供養對象的生活費用。
第三十條縣財務部分應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工資歸入財務預算。詳細規范:敬老院工作經費,按每所每年不少于5萬元,院長及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院長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工作人員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鄉鎮人民縣政府應妥善處理好敬老院后續建立資金及維修經費,縣級財務賜與恰當津貼。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逝世,由縣財務部分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規范,撥付給鄉鎮敬老院作為該五保對象喪葬津貼。
第三十一條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在用電、用水、用氣和電信、電視收視等方面對比城鎮低保對象予以優惠,省、市人民縣政府物價部分已有政策明確的,按規則執行。敬老院的建立與生產運營,按規則減免相關稅費。
第三十二條縣縣政府對治理優越、有示范效果的敬老院采取以獎代補方式賜與恰當獎勵。
第六章司法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背本方法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有關部分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日矯正;過期不矯正的,賜與正告或許傳遞批判,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置;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違背國家有關司法、律例,損害供養對象正當權益的;
(二)優待五保供養對象的;
(三)五保供養對象呈現異動(增減)隱瞞不報,虛報供養人數,套取五保供養經費、醫療救助等資金的;
(四)貪污、調用、截留、私分敬老院資金及侵犯、違規措置敬老院資產的。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鄉鎮經管站;新農村建設;措施
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相關理念,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現代化的必然趨勢。鄉鎮經管站作為農村建設的主要管理部門,其職能主要有農村財務資產管理、監管職能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目前,我國鄉鎮經管站中存在重視不夠、財務管理不當等問題,本文就此探討鄉鎮經管站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職能的有效措施,旨在給新農村建設一些借鑒作用。
一、做好鄉村財務管理工作
財務管理工作是鄉鎮經管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效開展新農村建設相關工作的前提。因此,鄉鎮經管站相關工作人員要轉變思想,高度重視財務管理工作,保證財務預算、使用、審核等每一個環節的正確性,提高資金利用率和回報率。
(一)貫徹落實財務制度
1.鄉鎮經管站領導要更新觀念,思想上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干部要摒棄家長制的管理方法,不要存在個人主義思想,認為財務資金怎么花是干部說了算,不需要經過群眾的同意或監督。鄉鎮經管站干部要與時俱進,從思想上重視財務制度,從而付出行動,貫徹落實財務制度,使干部更有效、合理的使用集體資金,防止出現資金去向不明、資金浪費等問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建設新農村。
2.完善鄉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實際情況,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讓財務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制定與農村發展建設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比如《農村財務管理規定》、《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農村財務管理監管辦法》等,規范相關工作人員的財務管理行為。其次,完善審查和監管制度,保證財務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正確性,每一筆資金支出用在對的地方。
3.規范農村財務工作流程,做到“六統一”。具體來說,就是統一制度、統一審核、統一記賬、統一公開、統一審計和統一建檔。做好每一環節,相互促進,保證財務制度工作質量,提高資金利用效益,更好地進行新農村建設。
(二)落實審計工作
鄉鎮經管站工作人員要重視財務審計工作,保證財務支出的正確性和真實性。首先,要求工作人員及時進行報賬,并對物資進行詳細的清點,做好審批相關手續工作,保證賬目清晰明了、正確、真實。其次,嚴格按照相關審計標準進行審計工作。對支出過大、審批手續不全等問題堅決不記賬,對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進行上報處理。同時要做好審計監管工作,保證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和正確性。
二、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鄉鎮經管站工作人員要做好農民負擔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做好農民負擔、集體資產流失等工作。在國家實行減免農業稅后,農村集體收入大大減少,為了增加村集體收入,采取了相關籌資方法,使村集體收支矛盾問題暴露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農民負擔,所以要完善相關監管機制,對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政策等,按要求嚴格執行,對農民進行不合理收費等現象要依法作出處置,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好為農民服務。
此外,對集體資產也要進行監管,杜絕貪污、違紀等問題的出現。首先,對集體資產做好嚴格的計劃。要根據農村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物資的采購,不要和別村進行盲目的攀比,要確保資金支出的有效性。其次,對集體資產如農村機械設備等做好清點、整理工作,并記錄成文檔,最好形成書面文檔和電子文檔并有備份。最后,對集體某些物資的處理,要經過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對會議內容做好相關記錄,方便以后查證。
三、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土地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民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鄉鎮經管站工作人員要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強土地承包宣傳,認真落實土地承包管理相關工作,保證土地承包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要根據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承包經營全流轉工作,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制度,保障農民切身利益。最后,要高度重視土地糾紛問題,促進農村和諧發展。我國是農業大國,人口基數大,加上近幾年來,土地被征用現象嚴重,農民所得土地并不是很多,土地問題一直是比較敏感的問題。雖然隨著土地承包流轉工作的開展和深入,矛盾有所緩和,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發展,對土地的征用、轉讓等現象將持續下去,在這個過程中,必然還存在土地糾紛問題。因此,鄉鎮經管站工作人員要密切關注土地糾紛問題,要定期的與農村進行交流溝通,在不違反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讓農民滿意,促進新農村的建設。
此外,鄉鎮經管站也要履行經濟職能,根據國家惠農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引導農村進行經濟建設,增加農民收入,真正建立新農村。首先,根據農村具體情況,進行農業改革。要與時俱進,把科技與農業發展有機結合,促進農村農業現代化發展,發展特色產業,如農家樂、旅游等,樹立品牌效應,如古馬吊瓜、綠源果蔬等。其次,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引導農村進行自主創業,比如創辦農產品加工廠、興建畜牧養殖場等,推進農村現代化建設。最后,要積極招商引資,制定符合農村發展的詳細計劃,對外進行宣傳包裝,吸引外資在農村進行投資建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結束語
總而言之,鄉鎮經管站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其管理職能和經濟職能,對農村財務工作、土地承包、農民負擔監督、經濟建設等做好管理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發展實力,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讓新農村建設早日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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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5-216-02
一、 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性
(一) 新出現的農村經濟形式需要借助法
專業戶、聯合體、個體工商業戶是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三大形勢,而這三種形式的發展都離不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幫助。為了更好地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農村經濟建設的步伐,不斷發揮農村經濟法制作用十分重要。
1.專業戶:農村才能經濟法制建設是為了實現農村經濟的更好發展,而最為重要一點就是新出現的農村經濟形勢需要借助經濟法來實現進一步的發展。專業戶不論是向集體承包還是自營,一般都具備投資少而受益快的優勢。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這些專業戶,因此這就需要依靠經濟法來確定下來。例如若專業戶要想擴大規模,就必須要聯合辦廠或者要進行長途販運,這就專門的經濟立法來加以管理和約束。
2.聯合體:聯合體也是為了滿足農村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村民提供勞動、技術、資金并自愿組織成的經濟組織。從國家最新的統計數據上來看農村以聯合體形式存在的組織有四十六萬之多。由此可見聯合體的出現和存在,也需要經濟法來加以規范。
3.個體工商業戶:勞動個體經濟也叫做個體工商業戶,其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取代的作用。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需要加強對其法制管理。專門的個體經濟法規對于個體工商業戶的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針對其完善立法工作。
(二) 政府機構管理農村需要借助經濟法
政府機構在管理農村時,要借助農村經濟法,從而更好地提升農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新舊體制共存的局面更加需要農村經濟法來加以管理和約束。新舊管理體制的轉化需要借助新的經濟法來進行管理,就我國當前農村經濟法建設的現狀來看,原本的法規已經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要求。因此構建新的農村經濟法迫在眉睫,也是政府機構加強對農村經濟管理的重要依據。
(三)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需要法的保障
光有有效的經濟政策是遠遠不夠的,為了更好地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要求,加快農村經濟法的構建成為關鍵點。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必須要依靠法律的保障,黨政政策對于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也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為此要想使得農村經濟法更具有針對性,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十分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實也需要依靠法制的構建和完善,從而更好地動員農村經濟人口,共同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做出一份貢獻。
二、 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解決,加強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必須要從根源抓起,只有將問題進行科學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約經濟法制建設的原因,從而提出更好的解決措施。就整體上來看我國目前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上存在以下幾點問題:一是很多經濟法未能夠充分考慮農村發展的特點;二是忽略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三是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四是形成諸多不合理的配備制度;五是經濟法制的宣傳力度還有待提高。
(一) 很多經濟法沒有考慮農村發展的特點
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經濟法在構建時未能夠充分考慮到農村發展的特點。每個地區的經濟形式和發展要求是不一樣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構建農村經濟法。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銀行才能夠發放貸款,同時《擔保發》要求農民能夠將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農村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必須要隨廠房一同抵押,雖然這種方式有利于強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農村土地的資本功能。因此必須要將法制建設與農村發展的特點相互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發揮農村經濟法的作用。
(二) 忽略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經濟法的幫扶,因此加快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尤為重要。例如一些本應該統一的法律卻呈現“分別立法”的問題,同時部分更多針對的是城市,涉及農村的經濟法卻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主要是因為農村習慣依賴政策的調整和幫助,卻忽視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樣是集體性企業,國家卻針對城鎮和鄉村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運用不同的制度安排。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是實際存在的且客觀存在的,為此為了滿足農村對經濟制度的需要,加快農村經濟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 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當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絆腳石之一,為此合理妥善地解決這一問題才是關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被禁止,同時也剝奪了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力。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動流轉已然不是什么秘密,為此因此這十分不利于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價值的實現,為此在面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的情況時,在未獲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穩妥的。
(四) 形成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尤其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單方面強調保障城市工業發展,這十分不利于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開展。例如工農業產品中實行的“價格剪刀差”制度,該制度就與現行的農產品價值規律相違反,這種現象在很多農村都較為常見;同時大部分農業價格的收入通過調整轉為了工業部門,因此導致工業以及農業之間的收入呈現不公平分配的現狀,這也是其中最為不合理的問題之一。
(五) 經濟法制宣傳力度不夠
經濟法制在宣傳工作上還有所提升,當前很多農村地區不明白經濟法制的具體作用,同時也不了解法制的具體內容。為此可以看出農村經濟法制宣傳的重要性,尤其是針對地處偏遠的鄉村和山區。法制建設宣傳現在還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普及型不高、二是宣傳力度不夠。在宣傳的形式上還是沿用傳統的方式,例如傳單、海報、宣傳冊等。這些宣傳方式的普及度不高,而且效果不是特別好。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寬了法制宣傳渠道。為此,針對當前經濟法制宣傳工作中的不足,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顯得尤為重要。
三、 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
就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措施成為當務之急。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有所啟迪和幫助。其中對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匯總、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配合當前農村經濟改革、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制度辦事、建立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等。這些都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措施:
(一) 對仍具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匯總
首先要對仍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適當的匯總,即在清理過去法規的同時將一些具有價值的法律進行匯編。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公布,以此來做到“有法可依”。將農村經濟法規選出來進行適當的分類,再加以編撰為我國農村經濟活動的開展提供一定的幫助。因此在建設農村經濟法制之前,可以進行匯總這項步驟。
(二) 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
在加強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時,要針對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開展合理的規劃。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首先要充分結合農村經濟的實際情況,在開展農村經濟立法工作時要更具有針對性和可實踐性。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需要進行詳細地規劃,規劃的目的也是為了發揮農村經濟法的最大效用。從整體上來看,農村經濟法的骨干和大綱為以下兩個部分:一是農村經濟法的整體內容包含了任務、基本原則、法律制度和責任等;二是在農村經濟法當中要注重四個主要內容:種植業相關法規的建設和完善;林、牧、副、漁相關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加工業、采礦業、運輸業等小型能源型行業法規建設;三是農村環保行業相關法律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 配合當前農村經濟改革
農村經濟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積極配合當前的農村經濟改革,順應時展和當前經濟形勢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同時在構建農村經濟法制內容時,也要做到事分輕重緩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序地開展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本文認為其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逐步進行和完善農村經濟法:農村合作經濟法、種子法、農業承包合同條例、糧食訂購合同條例、農村個體經濟法、鄉鎮企業法、農村機械化法、農田基本建設法等。這些都是農村經濟法制的重要內容,也是需要進一步構建或完善的相關法律。按部就班、先急后緩,逐步完善當前農村經濟法的內容。
(四) 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
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法制建建設的落實和開展。從整體上來看我國在開展農村經濟法宣傳和研究工作上,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并沒有起到真正的效果。為此做好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工作必須要從觀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創新和改革。首先,從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工作上要更具備針對性,對當前農村經濟法制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調整;其次,在農村經濟法制的宣傳上也要做到科學合理,經濟法的宣傳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要真正讓農村人民認識到經濟法并且理解到經濟法的作用。
(五) 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辦事,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發揮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這些執法機關包含了: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作為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更為重要的是要有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隨著農村執法機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就更加要注重對執法觀念的樹立、執法方法的創新以及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
(六) 建立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
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的建立也是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此做好和加快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的構建尤為重要。群眾性執法自主組織是指由一部分退休職工或者是鄉民自愿自發組織起來的,由于其不是“官辦”組織,所以其不能夠行使審判權。但是這種組織在農村經濟法的維護上有著其他機構和組織不能取代的優勢,因此有關部門應積極吸取該組織上的相關經驗,從而更好地在全國各地進行推廣。
[關鍵詞]社會主義農村,民主,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1-0390-01
一、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20多年的法制宣傳教育,我國農村農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認識有了很大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民主意識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協調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農業法律體系,但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較淡薄,嚴重影響了農村法制的現代化進程,抑制和影響了農民積極參與生產生活、積極創新謀求發展,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主體理性自律精神為內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如果沒有內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國現代法治將寸步難行。[2]國家在加強農村經濟改革的同時,忽視了民主法制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淡漠。農民法律知識貧乏與法律意識淡薄相互作用,從而導致其惡性循環。在中國農村,農民的法律知識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農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較低,對許多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文難于理解;另一方面是農村的各級政權組織在對農村各項事務進行管理時,主要靠行政命令,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發揮,難以形成培養村民法律觀念的外部環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與缺陷
近年來,雖然農村民主法制建設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制度方面,還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農業立法嚴重滯后且質量不高,政策性強而規范性差,農業法規層次低,大量農業法規(以農業部制定規章形式出現)威懾力差,義務性規范多而權利性規范少,農業領域無法可依現象較普遍存在。其次,現有的農業法律法規帶有濃厚的計劃管理色彩和痕跡,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經濟格格不入。再次,農業執法行為不規范,農業法律法規太原則、難以依法行政,與農村實際有偏離,農業行政執法缺乏監督機制。還有,農村的社會救濟、社會優撫、養老保險以及合作醫療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執法混亂且效率不高
農村立法雖然重要,但執法工作也不能輕視。良好的法律必須通過規范的執法行為來體現。當前我國農村的執法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是鄉村基層干部的依法治農的觀念淡薄,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農村,而更習慣于依靠行政命令,濫用權力;另一方面是執法部門路遠人少,事多面寬管不過來,以及加上農村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在農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等執法混亂的現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仍然存在,執行難和有錯不糾的問題比較突出,對“三農”方面的矛盾和糾紛調處不及時,農民與政府、企業和村社的矛盾糾紛一般偏向后者,對農
二、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措施
不斷加快農村法治化進程,是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支撐和必要保障。因此,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大力強化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切實把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和農民利益納入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法律環境之中。
(一)加強立法,完善農村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進行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體系就要:一方面,加強對新農村建設中的法律空白領域進行立法。首先加快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實做到保障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開展。其次,要加快完善農業投資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業投資方面的責任權限,以及農業投資每一年占財政收入的比例、投資的預算、投資的程序的監督問題。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國農業補貼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貿組織農業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諸如糧種補貼、種糧補貼、購置農機具補貼等有利于農業發展的補貼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現行法律,要結合、吸收農村的一些現實而有益的習慣,使之更切合農村的實際和農民的生活,而更利于執行。要改變過于原則,規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點,同時,注意不同部門法之間的聯系,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法律體系。
(二)強化監督,提高執法能力與水平
加強法律監督,規范行政行為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是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監督的功能作用體現了法律監督制度化和規范化的意義和價值。也是人類為追求法制統一、秩序井然而進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們加大監督力度的同時要注意:第一,要加強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的監督力度,建立執法責任制度,明確執法人員的責任與權限。同時鄉鎮人大要發揮其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并把黨的監督、機關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使之形成一個有力的行政權力監督體系,發揮該監督體系的綜合運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因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紛爭,有害于社會穩定,有害于新農村建設。要通過多種途徑引導農民利用行政復議這一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應充分發揮層級監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時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第三,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建設。要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責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執法者個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的激勵機制,使執法責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點。對執法中違法行為,或者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崗位執法效果差的執法人員,要分別采取措施,該批評的批評、該調離的調離、該取消執法資格的取消,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法律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一、認真貫徹落實“六五”普法規劃,進一步深化“法律六進”活動
1、加強對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市法建辦普法安排意見,制定了《縣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實施意見》并印發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文件明確了工作目標、工作措施、實施步驟、保障機制,健全了考核考評體系。各鄉鎮、縣級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也相應制定了本鄉鎮本部門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意見。根據人動情況,及時調整充實了“六五”普法法制建設領導小組,為“六五”普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障。
2、努力擴大法制宣傳覆蓋面。加強與電視臺、《宣傳》以及《手機報》等媒體的合作,開辦普法專欄,宣傳“六五”普法相關政策;通過手機報共發送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信息8篇,擴大了普法覆蓋面,提高了群眾知曉率,;編印下發了《法律常識100問》、《人民調解案例選編》、《法律援助知識手冊》等法制宣傳讀物,通過通俗易懂的語言宣傳法律知識;上半年共印發普法簡報八期,從不同角度宣傳鄉鎮、縣級各部門普法工作中的新方法、新舉措,促進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開展。
3、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元旦、春節、“3.15”消費者權益日、“3.22—3.28”中國水周、“稅收宣傳月”、“6.5”環境保護日、“6.26”禁毒宣傳日等各類節日、宣傳紀念日,以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民為普法重點,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向社會各領域、各行業延伸。今年1至5月,共開展各類法制宣傳教育活動10余場次,受教育群眾3萬余人,發放宣傳資料8000余份、法律書籍3000余本、解答法律咨詢500余人次。
4、組織開展“法律服務進鄉村”活動。4月19日,在場鎮舉行了以“法律服務進鄉村”為主題的活動。上半年,組織了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部分行政村(社區)簽訂《農村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在聘用期限內,簽約律師將定點為所服務村(社區)提供免費法律咨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村工作、幫助修訂完善村規民約、參與重大事務決策。
二、深入開展省級法治縣創建活動,全面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1、著手開展法治縣創建啟動工作。根據省法建辦《關于開展省級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的通知》(法建辦〔〕8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縣創建省級法治縣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細化為10個方面、39個大項、91個小項,并分解落實到各級各部門。該工作方案正上報縣委辦、縣府辦審批發文。
2、扎實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法治創建活動。上半年,縣法建辦先后深入到等鄉鎮,以及縣教育局、縣工商局、縣地稅局等單位,就“法治鄉鎮”、“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以及落實“縣村(社區)社會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法制宣傳方面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向省法制建設領導小組申報縣工商局為省級普法依法治理聯系基層單位。
3、大力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一是著手法治主題公園建設準備工作,初步選址在玄武公園。目前,正在擬制建設實施方案;二是在縣圖書館建立法律圖書角,并捐贈法律書籍500冊,免費供廣大市民借閱,普及傳播法律知識;三是制定了《縣民主法治小區考評細則》,抓牢、抓實法治縣創建的細胞工程。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
一是大力做好省級法治縣創建工作。按照省法建辦《關于開展省級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的通知》(法建辦〔〕8號)要求,加強組織協調,聯合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目督辦、縣人大辦對鄉鎮、縣級各部門創建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督辦,收集、整理、匯總創省級法治縣各牽頭單位報送來的總結和迎檢資料,要求全縣各部門做好迎接省、市考核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爭創“省級法治縣”。通過法治縣創建工作,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在全縣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氛圍,提高全社會各項事業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深化“法律六進”主題活動。大力宣傳憲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統籌城鄉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禁毒宣傳月”、“12.4”等全國性的宣傳日、周、月活動,集中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宣教活動;整合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各部門資源,積極組織開展法律“進市場、進工地、進社會組織、進網絡、進公共場所、進家庭”活動,送法到千家萬戶;抓好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外出外來務工人員的學法用法工作。
但與之并存的農村各種矛盾和糾紛也日益增多,如農村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現象還比較嚴重,村組財務管理還不規范,鄉村企業中的挪用資金、違規開支及貪污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個別地區還存在著截留、挪用、冒領惠農補貼款等問題。
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不能不說是監督機制的缺位所致。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將目光聚焦在縣市以上級別的財政監督管理層面上,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鄉鎮財政的監督管理,致使一些鄉鎮財務混亂、農村經濟犯罪案件時有發生。
鄉鎮財政監督“缺位”
長期以來受傳統思維的影響,鄉鎮財政工作存在重分配、輕監督,重微觀管理、輕宏觀監督等現象,財政運行秩序尚不規范,鄉鎮監督職能相對弱化。目前的鄉鎮財政監督工作無論在組織結構、法制建設,還是在工作方法、手段上,都還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直接影響和制約著鄉鎮財政監督水平的提高。
鄉鎮財政監督機構不健全。目前,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均已建立專職財政監督機構,但受鄉鎮財政所管理體制、職能定位、人員數量等情況限制,大部分鄉鎮財政部門并無專職的財政監督機構。如受鄉鎮轄區面積大小、財務管理事務和工作任務量輕重等因素的影響,多數轄區面積較小或貧困山區的鄉鎮財政部門最多只有兩三名工作人員,難以成立相應的鄉鎮財政監督機構。有的地方鄉鎮財政所雖然具有財政監督機構,但未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財政監督職能尚未發揮作用。從實際情況來看,鄉鎮財政部門往往只忙于資金分配,而忽視資金的跟蹤問效,使擠占挪用財政資金、損失浪費現象得不到及時遏制和糾正。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由于缺乏相關的財政審計資料,針對性的建議和意見相對較少,導致監督的科學性和監督力度達不到同級黨委和法律規定的要求,監督效果不佳。
財政監督法制建設仍需完善。從實踐來看,一方面沒有財政監督方面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導致在監督主體多元化,監督檢查行為、秩序比較混亂的情況下,不能充分發揮財政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對查出來的各種違法違紀問題處罰力度不夠,使違法違紀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得不到應由的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起不到懲戒的效果,致使違法違紀問題屢查屢犯,比較普遍。
監督效益激勵約束機制缺位。監督效益是監督職能的核心和生命,而目前尚未建立監督效益的考核體系,大家只是忙于檢查審核,但在問題的落實和處理上,受地方保護主義和人情關系等因素的影響,礙于面子,不敢碰硬,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種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使各種違紀問題屢有發生,得不到遏制。
“補位”方能保駕護航
目前,隨著我國整體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公共財政正向“三農”領域不斷傾斜,鄉鎮一級匯集的公共財政資金正前所未有地增長,因此,鄉鎮財政監督“補位”正當其時。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要加強鄉鎮財政監督,必須在健全鄉鎮財政監督領導機制和監督機構、改進鄉鎮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健全鄉鎮財政監督法規體系、建立激勵制約機制等方面下功夫,扎實“補位”,才能建立起規范有序的鄉鎮財政經濟運行機制,為農村社會經濟和諧發展保駕護航。
健全鄉鎮財政監督監督機構。要在鄉鎮財政所內建立專職的財政監督機構,并選調年富力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有敬業精神的同志充實到鄉鎮財政監督機構中。有條件的地區,還可從社會上選聘一定數量的兼職監督員。
實行規范化管理,建立財政監督信息反饋系統。強化鄉鎮財政監督職能,提高監督效益,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從監督工作程序、技術操作方法、檢查報告、檢查結論、處理決定以及檢查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文件資料的收集與整理等,都要實行統一的規范化管理。
當然,要做好鄉鎮財政監督工作,提高監督效益,單靠每年一次檢查和一二項專項檢查工作,是遠遠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的。實踐證明,忽視事前、事中監督,財政資金在運行過程中就難免發生問題。因此,必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督體制。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變“秋后算賬”被動查堵為全面監督、全程監督。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應加強健全鄉鎮財政監督法規體系。近年來,雖然國家對《會計法》、《審計法》、《預算法》等一系列財經法律、規章和制度進行了不斷的改進,為開展鄉鎮財政監督提供了比較充分的法律依據,但對鄉鎮財政監督方面較強針對性的法律條款還很不足,在監督實踐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等不良現象還不同程度的存在,并存在著個人違法、集體受罰的“對事不對人”的處理辦法,這嚴重影響了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財經法制建設,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建立一套操作性強的,覆蓋鄉鎮財政的財政監督檢查運行機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此外,還需從法律條文上堵塞漏洞,建立嚴密的監督法律體系。
財政監察是財政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構相配合,重點是對財政系統及其工作人員的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這是財政系統自我監督、自我完善的有效手段,因此,鄉鎮財政部門要建立對執法人員的再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員的作用,支持他們對財政執法人員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執法人員對違法違紀行為處理不“到位”的,除重新進行處理外,對執法人員也應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關鍵詞】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基層;宣傳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6-0627-01
人口與計生工作作為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的一部分,不僅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還關系著國家興衰、民族強盛與否的命運。特別是基層人口與計生工作,面對的是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計劃生育是依法治國、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基層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在這種大趨勢下,基層計劃生育工作如不能很好地適應這一要求,其行政運行就難以發揮作用,各項工作的開展將面臨很大的困難,這就要求必須加強基層計劃生育法制建設,依法管理計劃生育,自覺維護人民群眾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權益,服務群眾,保障公民權利。
1 基層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強化、深入,計劃生育工作開始進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單純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與服務并重”的重要轉折關頭,基層廣大計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識大為增強,有力地推動了計生工作開展。但是,當前基層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1 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不強。一些基層工作人員的法制意識不強、素質不高,還習慣于過去那種靠行政強制性干預的辦法,依據個人的情感,情緒,以及依據和管理人的“關系”等因素開展工作,執法隨意性比較明顯。這些造成了基層農民的計劃生育沒有根本轉變,而群眾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在不斷提高,計生工作人員的工作理念與新形勢下、新的情況不相適應。
1.2 依法行政的執法行為不規范。由于習慣依靠行政強制手段來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少數計生執法者無視計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違反程序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基層仍習慣于行政命令、下達任務的工作方法,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公、違法不究的現象。
1.3 依法行政的人員隊伍不穩定。基層鄉鎮工作繁瑣復雜,機構多,人員隊伍極不穩定,有些工作人員缺乏工作經驗和計生法規知識,素質不高難以勝任角色,這些情況影響了基層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2 加強基層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對策措施
加強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就是把社會主義法制的內容和要求運用到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計劃生育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嚴格依照法律和法規,管理計劃生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這既是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根本需要,也是加強計劃生育法制建設、提高計劃生育依法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2.1 強化宣傳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是先導,要加強計劃生育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群眾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意識。一是加強基層計劃生育系統隊伍的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憲法、基本法和計劃生育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增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加強對廣大育齡群眾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
2.2 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的執法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進一步明確執法機構、權限、內容、崗位職責和執法責任,健全依法行政責任制,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社會撫養費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等行政執法程序和執法文書。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切實做好動員群眾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補救措施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等依法行政關鍵環節的工作,做到規范文明執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必須堅持依法服務、文明服務,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手術常規,對節育對象一定要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動員工作,做到當事人思想不通不做。尊重群眾的知情選擇權,讓群眾自主選擇適宜自己的避孕節育措施。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做好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執行。
2.3 堅持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陽光運行
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范圍、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許可、《生育保健服務證》發放、獎勵優惠政策落實、社會撫養費征收等辦事程序和服務承諾,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實施“陽光計生”行動,公布舉報電話、行風熱線等,擴大政策咨詢服務,廣泛開展行風民主評議。強化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研究解決依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制度,對在人口計生工作中嚴重違法行政、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責任人,要依法嚴肅處理。
關鍵詞:城市與農村;社會差距;未來方向
一、城鄉養老的現狀對比
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來比較,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首先在城鎮開展并逐步完善,國家承擔一部分財政責任,城鎮大部分勞動者都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能夠維持參保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穩定且可靠。而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大部分地區農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資金主要由個人繳納為主,實質是農民自我儲蓄、保障水平很低。城鄉養老保險存在明顯的二次元性。再從城鄉養老保障水平來比較。我國城市的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保障水平已經比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較完善的多層次城鎮養老保障體系;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展過程中強調以農民自身力量來保障,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農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從城鄉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來分析,自從國務院成立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管城市的社會保障事務,結束了以往城鎮“多頭管理”的局面。而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還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體制。不同的保障項目屬于不同部門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實行縣級統籌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于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現實情況
目前農村仍以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為主要養老方式。但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耕種土地的不斷減少,單純的土地養老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的需求。家庭養老隨著家庭結構的縮小,家庭保障功能明顯弱化。從制度設計方面來分析。具體問題有以下幾點:第一,制度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該制度過于強調個人自助,在實踐中,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而政府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的養老保險中,大部分以種田為生的農民享受不到這個優惠措施,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無法體現互助共濟的特征,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征。第二,制度覆蓋面小,籌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區縣為單位,在區縣范圍內的統籌決定了其抗風險能力不強。此外,考慮到我國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也設計為較低水平。保障水平較低,農民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感興趣,許多農民不愿意參加或者不愿意續保,也影響了該項制度的擴面工作。第三,社會責任缺位。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含義來看,社會保險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一個勞動者在退休、失業、生病及喪失勞動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這就意味著實施社會保障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
三、今后改革的方向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應該強化財政投入。如果各級政府為農民養老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則根據不同的地區給予資金分擔。
(一)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的欠缺和存在的諸多問題,今后在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發展制度的過程中,要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進一步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妥善處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關鍵問題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中期和城鎮化高速發展時期,進城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是這一特定歷史時期出現的特殊群體,對這兩部分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要高度重視。從長期看,被征地農民的數量不僅不會減少,而且規模還會不斷擴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間的銜接
20*年,*縣統計局緊緊圍繞省、市依法治統的工作要求,結合本縣工作實際,加強統計法制宣傳,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更加規范執法行為,強化統計執法隊伍素質建設,提高執法能力,充分發揮統計法制工作的保障、服務、監督作用,為全縣營造統計工作良好環境,維護統計工作秩序,提高數據質量,積極做好統計法制工作。
一、20*年工作情況
(一)強化領導,全面實施統計“五五”普法規劃
1、領導超重視。切實加強統計“五五”普法工作的領導,把統計法制建設擺上全局重要工作日程,堅持通過加強統計法制建設,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我們堅持將《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統計法律、法規列入“五五”普法工作重點。努力加強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堅持領導干部帶頭學習《統計法》,切實維護《統計法》的嚴肅性和統計工作的權威性。
2、宣傳超常規。針對不同對象,采取各種形式,深入開展統計普法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全民統計法制意識。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在經濟普查期間始終以《統計法》、《經濟普查條例》宣傳為手段,充分抓住調查的有利時機,營造社會對《統計法》理解氛圍,利用會議、報刊、標語、有線電視、廣播等宣傳手段進行廣泛宣傳,把依法統計的宣傳覆蓋到所有統計單位;在今年經濟普查期間,在*有線電視臺黃金時段和*新聞欄目中宣傳相關統計法律、法規。今年以來,共書寫橫幅30多幅,同時將《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條例》編印成小冊子發放到各鄉鎮、各企業,共印發宣傳材料近500份。通過這些法制宣傳,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方法制度的了解和認識,營造了良好的依法統計、依法普查的社會氛圍。二是以統計工作人員為重點。通過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統計從業資格培訓考試、統計業務培訓和統計年報布置會議等形式進行統計法律法規學習,而進一步增強了統計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做到依法統計。三是突出宣傳內容。結合統計工作的特點,把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作為重點,深入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推進統計制度建設。
3、機制超常年。積極爭取縣政府,同意成立了*縣執法大隊,健全了機構,編制正在爭取。縣局統計配強法規班子,以保證統計普法力量。為切實加大對統計法制工作的投入,保障普法、執法經費,確保統計普法工作順利開展,局在經費非常緊張的情況下,保證實報實銷。
(二)強化監督,提高統計依法行政實效
1、提高統計執法水平。我局把統計法律、法規與統計執法業務學習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積極組織本系統統計執法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與統計執法相關的業務知識,使統計執法人員做到全面知法、懂法,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做好今年統計執法人員的資格考試,9月份,對全縣新進入統計隊伍的近20名統計工作人員,進行了從業資格的培訓考試,做到統計工作人員人人持證上崗,同時,有2名局機關的工作人員參加了全縣的行政執法考試,確保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依法行政。同時,堅持求真務實,倡導扎實的統計工作作風,努力打造一支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執法公正的統計執法隊伍,切實提高統計執法整體水平。
2、加強統計監督。認真組織統計執法檢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加強對各單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定期地開展統計基礎建設、數據質量情況督查,加強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及時發現問題,限期落實整改。今年來,我局對82家規模上的工業、住宿餐飲業、建筑房地產業和12個鄉鎮進行了數據檢查,發出了執法情況通報,確保“企業一套表”和鄉鎮“雙基”工作的順利開展。
3、開展統計工作督辦。今年以來,縣政府加大了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力度,先后多次召開辦公會,解決統計工作的問題和困難,對鄉鎮基層基礎工作檢查情況發了督辦通報,8月,縣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分成三個專班,對全縣的鄉鎮統計“雙基”工作進行了督辦檢查,有效促進了全縣鄉鎮統計“雙基”工作。
4、完成了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對我局以前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認真清理,現保留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統計資料向社會公布審批、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審批三個縣級行政審批項目,同時,減少了審批環節和審批時限,進一步強化服務,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強化基礎,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一是圍繞經濟發展需求,鞏固統計基層基礎建設。5月下旬,舉辦了“雙基”工作啟動儀式,縣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統計基層基礎工作通知》文件,縣鄉兩級共同努力,嚴格按照鄉鎮統計工作“八有八化”的標準進行了雙基建設;二是加強對基層統計的業務指導,各專業人員按照相關專業特點有針對性的對基層統計人員搞好業務指導,協助基層統計做好基礎臺帳工作,規范數據采集方法等;三是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充分認識統計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到數據真實并且“來之有據,據之可查,查之可信”;四是加強名錄庫系統維護,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與工商、稅務、編辦、民政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將名錄變更情況及時更新到系統中,為各種抽樣調查打好基礎。
(四)強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進一步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依法管理統計活動,提高統計隊伍和統計工作水平,保證統計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是拓展統計工作領域的任務。一年來,我們把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作為依法行政、依法治統的一項主要內容來抓。我們逐步完善了崗位責任制,數據質量審核制度、統計檢查查詢等制度。從而有效地保證了統計報表報送工作和統計檢查,統計執法的順利開展。
總之,*縣統計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雖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也還存在著統計普法工作還不夠廣泛,全民統計法制觀念淡薄等問題,與市局對我局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統計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還任重而道遠。
二、2010年工作思路
1.繼續加強統計法制宣傳,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統計法制觀念,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和第六次人口普查。
2.積極開展“五五”普法教育,尤其是統計普法,提高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3.繼續實施統計監督檢查制度和統計執法責任制度,認真完成各項統計執法工作任務。
4.加大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有效遏制統計違法行為。
5.加強統計執法隊伍建設,加強統計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