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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調查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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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調查制度

    第1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為適應禪城區政府全面掌握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科學制定區域整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需要,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根據統計發展趨勢和統計發展的客觀要求,目前過于集中的統計管理模式越來越難以適應經濟迅速發展壯大的需要,必須對現有統計管理模式進行改革。為此,我局在經過深入的調研和充分聽取鎮、街道的意見基礎上,結合禪城區實際,提出在我區全面推行在地統計的統計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當前統計管理體制現狀及環境

    一、我區統計管理體制現狀。

    當前,禪城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禪城區統計局為主,禪城區統計局在進行統計管理、開展各項統計普查和調查、了解區情區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國家統計制度要求,統計工作主要包括統計定期報表、普查和抽樣調查三大塊。根據2005年全國第一次經濟普查結果顯示,禪城區統計局負責統計調查單位總數達15434個,其中法人單位為12152個、產業活動單位3282個;另外還有個體為37866戶。

    目前,區統計局各專業科室(隊,中心)主要承擔的統計工作有:,

    (一)定期報表:

    國民經濟核算季報,

    工業規模以上月報1568家、季報771家,

    工業大中型企業網上直報90家,

    工業企業能源季報771家,

    貿易、餐飲業限額以上月報334家,

    固定資產投資單位月報348家,

    房地產開發企業月報127家,

    建筑業季報100家,

    勞動工資季報5890家,

    交通運輸業月報、季報100多家,

    城市住戶調查月報100戶,

    企業景氣調查季報100家,

    城鎮物價指數調查月報90多個采價點,

    工業品價格指數調查月報72家,

    上述所有專業的年報,以及科技年報100多家,基本單位年報約15000個單位。

    (二)普查及抽樣調查:

    普查幾乎每年都有任務,每10年一次人口普查,中間逢5年份一次人口抽樣調查,每5年一次經濟普查,每5年一次投入產出調查,以及每10年一次農業普查。工業規模以下單位抽樣調查,貿易、餐飲業限額以下單位抽樣調查。農村住戶抽樣調查。

    (三)臨時性調查:

    每年都有10多次臨時性的調查任務等。

    二、各街道、鎮的經濟總量分布情況。

    根據2005年全國第一次經濟普查結果,各街道、鎮的統計調查單位數及經濟總量分布如下:

    三、實施在地統計的必要性。

    (一)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禪城區經濟發展的綜合性越來越強,各項社會事業的相關性越來越密切,現行“條塊結合”的統計模式已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遺漏、重復統計現象時有發生,難以準確反映整個禪城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同時,隨著管理重心下移、事權財權逐步下放,各街道辦對統計信息需求數量及結構發生變化,由關心所屬單位經濟發展轉變為關心自己管轄范圍內全部單位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實施在地統計,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增強各街道、鎮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為區委、區政府調控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將任務具體化,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渠道。

    (三)實施在地統計,有利于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南海區、順德區的經驗證明,在地統計后,統計工作的管理職能下移,極大方便企業領取報表和報送報表,縮小政府機構與企業之間的距離,對增強統計管理效能、增強企業對統計工作的支持、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有顯著的作用。

    四、實施“在地統計”的環境條件。

    全市五區當中,順德、南海兩區在2004年已率先實行“在地統計”,將統計管理職能下放到各街道、鎮,三水、高明兩區也在2005年底推行了“在地統計”。2005年6月20日,佛山市常務副市長黃維郭在南海丹灶鎮的統計工作現場會上,表揚了南海區的統計工作,要求“在全市推廣南海丹灶鎮的經驗,進一步加強全市統計質量管理和基層統計隊伍建設”。

    佛山市統計局高度重視加強基層統計隊伍建設,于2004年10月聯合佛山市編辦發出《關于加強基層統計隊伍建設,保障統計工作開展的意見》(佛機編辦[2004]13號)文件,要求:全市各鎮(街道)加掛“統計辦公室”牌子,依法行使對本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調查、統計管理職能,業務上接受區統計局的指導。統計辦公室主任由黨政辦公室主任或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兼任,指定1名鎮(街道)領導分管統計辦公室工作。每個鎮(街道)根據其經濟總量、人口數量和企業個數配備專職統計人員2-6人等。

    我區各街道、鎮在有關領導的重視和大力支持下,九個鎮(街道)均已成立“統計辦公室”,并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共計31人,為實施“在地統計”奠定了良好的人員基礎。

    實施在地統計的工作方案

    在地統計是指按照現行的行政區劃,對該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單位,除少數不宜按區域劃分其經濟活動的單位外,不論其行政隸屬關系、經濟類型、經營方式,均由所在地的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行使統計管理職能。實施在地統計的工作方案:

    一、實施在地統計工作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在地統計工作的目標:按照“精心組織、平穩過渡、全面實施”的要求,從2005年年報開始,爭取用一年左右時間,改革傳統的統計管理體制,基本實現“條塊結合、以條為主”向“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計管理模式的轉變。通過改革,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體現禪城中心區特點的新型統計體制,進一步發揮統計在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信息、咨詢和監督作用。

    (二)在地統計工作原則:⒈堅持國民經濟按街道在地統計的原則。強化區域統計工作,滿足區政府準確把握全區產業布局,科學規劃,宏觀調控經濟和促進社會發展的各項需求;⒉堅持統籌兼顧、合理分工的原則。實行區、街道兩級統計機構的分級負責、合理分工,進一步理順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關系;⒊堅持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為核心的原則。在保證全區統計調查對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及時、全面、科學;⒋堅持推進信息化的原則。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步伐,努力以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實現統計數據的采集現代化,達到信息共享,使統計豐富信息資源最大有效地利用;5、堅持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在地統計改革,強化各街道統計職能,建立和行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統計管理體制。

    二、實施在地統計的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在地統計的對象:所有在禪城轄區范圍內的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各專業市場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民辦非企業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

    (二)在地統計的范圍:由區統計局統一負責組織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具體包括:1、國民經濟核算;2、農林牧漁業;3、工業;4、能源、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訊業;5、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及住宿業;6、外商投資生產經營情況;7、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8、建筑業;9、房地產業;10、勞動、科技、社會服務業;11、金融保險業;12、基本統計單位調查;13、人口統計調查;14、其它統計調查。

    但由省、市物價調查隊和企業調查隊制訂的統計制度和調查方案如城市居民住戶調查、居民消費價格調查、企業景氣調查、現代企業制度調查等仍按現時模式單獨進行。

    (三)在地統計的內容:由區統計局根據國家、省、市統計局印發的統計年報和定期報表制度以及文件要求,結合我區的實際需要統一布置或制定;區政府各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的部門統計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變。

    三、統計調查對象區域劃分標準:

    (一)法人單位在禪城區行政區域內的,以法人單位(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下同)為起報單位,由法人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街道統計辦報送統計報表。該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或分支機構無論是否在禪城區域內原則上不單獨報送統計報表,除非該單位被街道統計辦專業人員同意允許單獨報送。

    (二)法人單位在禪城區域外,其產業活動單位生產經營地在禪城區內,由各產業活動單位或分支機構向單位所在地街道統計辦報送統計報表。

    (三)異地經營的法人單位,即經營地在禪城區而登記注冊在其它區的單位,向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的街道統計辦報送統計報表。

    (四)個體工商戶按實際經營活動所在地報送統計報表。

    (五)特定的重點單位、調查對象,由區統計局指定街道統計辦負責接收統計報表。

    (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對其轄區內的統計對象實施在地統計,按專業上報區統計局,或由區統計局指定街道統計辦負責接收上數據,納入該街道進行國民經濟核算。

    四、實施在地統計后,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和分工。

    實施在地統計后,區、街道(鎮)統計機構分別履行如下職責:

    (一)區統計局:1、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在地統計工作,起草本區在地統計實施,方案、制定在地統計實施細則,確保改革順利進行;2、在地統計所需的基本單位名錄,要以第一次經濟普查資料為基礎,由區統計局根據統計對象按所在地即地址碼分解落實到各街道辦事處;3、負責本轄區各統計專業報表電腦數據資料的接收、審核、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4、指導各街道辦事處統計機構和基層統計人員開展各項普查和統計調查工作,解決實際調查中出現的各種技能問題;5、負責組織實施本區統計人員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業務素質,提高調查數據質量;6、做好本區統計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各街道辦提供的調查單位、調查對象基本情況數據及時做好更新和維護工作;7、對本區域統計調查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及數據庫建設;8、負責全區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的規劃和實施;9、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依法行政;10、及時向區委、區府主要領導提供月度重要經濟指標數據和統計分析;11、完善統計信息共享制度,通過因特網詳細公開各種統計資料,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二)鎮(街道)統計辦:1、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在地統計工作,嚴格服從上級統計機構領導和統一布置,按時按質完成下達任務;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專業統計報表制度中有關資料的采集、審核、錄入和上報工作;3、指導基層統計人員開展各項普查和統計調查工作,解決實際調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4、負責組織本區域統計人員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業務素質,提高調查數據質量;5、做好本轄區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新增、變更和注銷的維護工作,完善單位名錄庫電腦化管理;6、組織和落實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7、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依法行政;8、認真做好統計調查對象各種統計違法事實的記錄,及時向區統計局提供有關證據,積極配合區統計局查處各種統計違法行為。

    五、在地統計的實施步驟。

    在地統計的過渡期暫定為一年,即從2006年1-12月為本區實現“以塊為主”統計管理制度的過渡期。過渡期主要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

    2006年2月30日前,以審核通過第一次經濟普查資料為基礎,按地址碼分解成各街道在地統計使用的基本單位名錄庫;2006年5月30日前,完成《實施方案》初稿、召開各街道統計辦人員征求意見會議、修改完善《實施方案》報區長辦公會議討論;2006年7月前,成立區、街道在地統計工作領導機構、召開“禪城區在地統計動員大會”、分專業組織轄區單位統計業務培訓,全面動員、布置實施在地統計等工作。

    (二)試行階段

    2006年6-11月,按在地原則實施在地統計管理,試行期為6個月。在這一階段,區統計局組織實施統計報表的抄送、匯總、審核、處理,按時對區增加值等主要統計指標進行統計核算,并將結果上報市統計局。同時,區統計局要建立統計質量評估制度,加強對在地統計資料的質量檢查和評估,并進一步理順統計調查的報送渠道。為了及時總結經驗、摸索方法,區、街道統計機構要分別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對在地統計工作進行邊過渡、邊總結、邊完善。

    (三)改進完善階段

    2006年11-12月,根據實施在地統計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項統計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全面做好實現在地統計管理模式轉軌的相關工作。同時,按國民經濟核算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統計方法制度,解決統計數據重復和遺漏問題。

    (四)全面推行階段

    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在地統計。

    六、實施在地統計后的數據處理和質量控制

    (一)數據處理:區統計局按照“統一數據處理技術、統一數據處理標準、統一數據處理程序”的數據處理原則,制定區級數據處理方案,負責提供各街道使用的數據處理程序,對街道統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二)質量控制:控制數據質量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減少差錯,提高數據質量。區統計局要成立數據檢查組,負責對街道統計辦數據質量的控制和評估,做到層層把關,逐級負責。

    各街道(鎮)統計機構要按區統計局制定的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和責任要求,對本調查區域調查單位的變動情況各項調查數據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調查單位進行復查,計算調查精度。

    基層調查人員要熟悉統計制度及統計方法,準確把握每張統計調查表的調查對象、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和邏輯關系檢查方法等。

    七、實施“在地統計”的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禪城區在地統計工作在區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根據禪府[2006]___號文件要求,成立禪城區在地統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林邦彥區長擔任,副組長由林國善常委擔任,成員由區統計局各副局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聯合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統計局內,辦公室主任由傅潤灶同志擔任,負責組織實施《禪城區在地統計實施方案》,組織完成上級統計局以及區委、區府下達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各街道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實施方案,協調、組織本轄區的在地統計工作。社區居委會要確定專人負責本區域的統計工作。

    (二)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力量。根據在地統計工作的實際需要,要進一步充實、加強各級統計機構力量,健全街道統計網絡。按照《關于各鎮街道設立統計辦公室的通知》(禪機編[2004]92號)文件的要求,各鎮、街道視經濟規模,配備3-4名左右的專職統計人員,規模(限額)以上的企業,按150家配備1名統計人員計算;規模(限額)以下的單位,按500家配備1名統計人員計算;社區居委會增加統計職能,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工作。鎮、街道統計機構人員的編制,由區編辦負責解決。區統計局要制定培訓計劃,切實做好統計業務培訓工作,盡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責任心強、職業道德好、綜合業務素質高的統計隊伍。

    (三)實施在地統計所需數據聯網設備、電腦、及其它辦公設備等,分別由區、鎮(街道)財政負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支持率。區政府發文向社會實施在地統計的通告,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對開展在地統計工作的社會宣傳和動員,使轄區廣大統計對象充分明確進行統計管理制度改革、實施在地統計工作的目的意義和任務要求,積極支持此項工作,接受屬地統計管理。堅持依法統計,從法規制度上保障在地統計工作的穩步推進。

    (五)加強統計調查資料保密工作。不得違反統計法和統計制度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特別是調查對象商業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嚴格遵守資料保密制度,防止單項調查資料或電腦基層數據被復制、竊取。

    (六)加大統計改革力度,完善統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加入wto需要的現代統計體系;制定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統計管理制度,加強對統計數據使用的管理,保證統計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制訂科學合理的統計調查方案,避免重復調查和指標層層加碼,降低全面調查頻率,提高統計工作效率;深入開展統計專項調查,多出“短、平、快”的專項調查分析;進一步增加服務意識,提升統計服務水平,為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優質統計服務。

    第2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關鍵詞】自貢市;文化程度;急救知識;掌握

    Objective: by investigating ZI Gong first aid knowledge to master in the residents of different cultural levels, which will provide a scientific basis for targeted to carry out first aid training. Methods: the 1500 community residents to the city to adopt the method of random sampling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to statistics of the questionnaire, using SPSS17.0 statistical software to analyze data. Results: the mastery of first aid knowledge differences of different cultural levels, the residents of the high degree of cultural master is generally good, the residents of the low degree of cultural knowledge in a relatively poor. Conclusion: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cultural differences, different cultures targeted level to carry out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first aid to preach, strengthen emergency first aid training to enhance skills.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生活元素多元化,人們對衛生醫療的需求日益增長。近年來,各種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頻頻發生,一些意外傷害在所難免。時間就是生命,急救工作必須爭分奪秒【1】。因此,急救知識與技能的掌握顯得尤為重要。隨著我國急救醫學水平提高的同時,公眾急救知識的普及與培訓也應重視,提高患者預后生存質量。為此,我們于2013年7月對本市部分居民進行了問卷調查。

    1.對象與方法

    1.1調查對象 隨機抽取自貢市5個社區居民及周邊群眾進行問卷調查。

    1.2調查方法 采用自行設計問卷,隨機抽樣的方法有經過統一培訓的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對問卷進行統計分析。

    1.3統計方法 對原始數據進行人工檢錯,數據采用SPSS17.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

    2.3 不同文化程度居民希望在社區普及的急救知識 調查結果顯示,小學及以下社區居民最希望普及有關意外災害的急救知識,初中最希望普及有關創傷急救的的知識,大專、高職最希望普及有關家庭常見急診救護的知識,高中、中專和本科及以上最希望普及有關心肺復蘇的知識。

    3.分析討論

    3.1文化程度不同的社區居民對急救電話120的掌握情況普遍較好,可能是由于:在接受教育期間,家庭和學校進行安全教育。②社區及公共場所對急救電話的宣傳;③媒體對安全知識及急救電話的傳播;④醫療機構對急救知識及急救電話的宣講

    3.2不同文化程度的居民對心肺復蘇術的掌握普遍較低。專家指出當意外發生時,前4min為最佳搶救時間,稱為“黃金4min”在有效的時間內及時運用心肺復蘇術建立有效人工循環,才能改善患者的預后和轉歸。心肺復蘇術的主要任務是快速有效地復蘇生命器官(特別是心和腦)的血液灌流和供氧,其主要步驟可歸納為ABC;A(airway)保持呼吸道通暢,B(breathing)進行有效的人工呼吸,C(circulation)建立有效的人工循環【3】。居民對心肺復蘇術掌握程度較低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①文化程度低的人對該技能獲取的途徑較少。較少時候對專業醫學知識進行了解沒有聽說過心肺復蘇術。②此次發放問卷主要是針對市區,因此有很大一部分是小學生,對于他們而言心肺復蘇術需要消耗大量的體力,無法完成。③即使是文化程度高的人,由于未受過專業培訓、指導,部分人手法不正確或操作不到位使其不能達到有效的救治目的。因此盡快提高居民對心肺復蘇術的掌握程度是十分必要的。

    3.3 經分析得出,不同文化程度的居民對基本急救技能的掌握情況有所差異。如毒蛇咬傷、頸椎傷、溺水、、鈍器傷、煤氣中毒、食物中毒的處理,文化程度高的居民掌握情況普遍較好,而文化程度低的居民則相對較差。可能由于:在對急救知識的獲取意識上文化程度低的居民較為薄弱,導致掌握程度較低。文化程度低的居民大多是被動獲取急救知識,當事情發生的時候通過身邊的親戚朋友獲得有限的急救知識。而文化程度高的居民會主動學習急救知識。學習的途徑較多可以通過書籍、媒體、網絡等方式獲得,這就使得文化程度相對較高的居民對急救技能的掌握有效提高。在對急救知識的理解能力層面文化程度低的居民沒有文化程度高的居民強。基本急救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掌握它們尤為重要。我們可以依據不同文化程度制定有針對性的宣傳培訓方案,讓居民輕松容易的接收掌握好急救知識,提高居民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

    3.4經調查得知,文化程度雖存在差異但都認為急救知識是生存的基本技能之一,有學習必要性。而不同文化程度的居民希望社區普及的急救知識存在一定的差異,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居民的意愿,有針對性的開展急救知識及技能的宣傳與培訓,在遇到突發事件時能夠冷靜對待合理處置,為進一步醫療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張靜,趙偉.深圳地區非醫務人員急救知識普及培訓2300效果分析[ J].嶺南急診醫學雜志.2005,10(3);219-220

    【2】吳在德,吳肇漢,鄭樹,等.外科學[M]. 7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0;111.

    【3】彭迎春,關麗征,劉蘭秋,王亞東,梁萬年.公眾急救知識培訓的探討[ J] .中國全科醫學,2008(18).

    【4】陳靖.社區居民心肺復蘇知識調查及其對策[ J] . 護理學志,2004,19(13) : 72~ 731

    第3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為做好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及時反映我市服務業發展狀況,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市委、市政府決定,建立杭州市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全面開展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大力發展服務業,有利于加快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化進程,促進我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統、及時地反映我市服務業發展狀況,為各級黨委和政府統領服務業發展工作、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任務重,各級黨委、政府和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采取切實措施,狠抓落實,確保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加強領導,明確任務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遵循“統一制度、分級實施、部門配合、集中處理”的原則,促使市、區縣(市)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形成整體合力,實現互補、共享。

    為加強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決定,建立杭州市服務業統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與組織實施工作。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建委、旅委、貿易局、工商局、民政局、信息辦作為重點服務行業工作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重點服務行業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于20*年正式啟動。20*年上半年的主要任務是:制定服務業統計報表制度和實施方案;建立市、區縣(市)、街道(鄉鎮)三級服務業統計網絡;確定服務業各行業規模以上與規模以下單位劃分界限;認定全數調查與抽樣調查單位;建立8個重點發展的服務業規模以下單位抽樣框,抽取并確定樣本單位。20*年下半年的主要任務是: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編制計算機處理程序,開展統計調查試運行工作。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20*年實行年度調查制度,20*年開始實行半年度調查制度。今后,隨著服務業的統計調查網絡的逐步健全,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統計調查頻率。

    三、落實措施,保障到位

    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是我市統計制度方法的一項重大改革,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在人、財、物方面予以保證。

    市、區縣(市)兩級政府統計部門要增設服務業統計機構,增加統計人員編制;街道(鄉鎮)要加強統計力量,增加服務業統計人員;社區要有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市直各單位要明確專門處(室),落實人員做好服務業統計工作。新增統計人員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取。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依法統計,提高質量

    按照《統計法》規定,服務業統計調查單位要及時、如實地填報統計數據,不得虛報瞞報。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市直各單位要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和分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和辦法,抓好本地本單位統計數據質量的評估、檢查工作。服務業主要統計數據實行下管一級制度。為避免“數出多門”,各地各單位服務業主要數據須經市統計局核準后方可。

    五、考核獎勵,促進工作

    第4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5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一、切實加強統計普法教育

    1.認真開展統計普法教育。根據省調查總隊統計法制工作的要求,認真開展統計“五五”普法教育,組織本隊和基層調查人員積極參加各類普法培訓學習,重點學習新修改后的《統計法》及與之相配套而修改的一系列統計法律法規,不斷更新廣大統計調查人員的統計法律法規知識,準確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新的規定。

    2.繼續加大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統計從業資格培訓、繼續教育、各種會議、調研與檢查、統計法制宣傳日(周、月)等活動,采用廣播電視、電子屏幕、橫幅標語、大型廣告牌等多種形式,繼續廣泛宣傳《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統計法制意識,提高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3.認真做好統計“五五”普法考核驗收的迎查工作。2009年是“五五”普法的考核驗收年,根據省調查總隊下發“五五”普法工作考核驗收辦法,按照統一部署,認真收集、整理有關資料,認真做好本隊的考核驗收迎查工作。

    二、努力提高調查數據質量

    4.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按照國家、省隊統計調查制度要求,結合我市調查隊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各項調查制度的管理和操作程序,確保各項統計調查制度科學、規范、有序實施。

    5.積極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活動。根據國家、省隊數據質量檢查要求,在全市開展好數據質量自查和大檢查活動;要積極配合總隊統計巡查工作,努力開展好統計執法檢查活動。積極創新統計調查執法工作的形式,堅持統計執法工作與調查業務工作相結合,重點檢查與平時檢查相結合,事前預防、事中檢查與事后整改相結合,教育、指導與處罰相結合,努力提高統計調查執法工作的綜合效果。

    三、高度重視統計法制基礎建設

    6.努力開展好統計設計管理工作。及時修訂統計年定報制度目錄,規范統計報表簽收、簽領和統計調查范圍;及時調整修訂行政區劃代碼。

    7.加強統計執法隊伍建設,認真組織統計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努力提高統計執法業務能力。

    8.進一步規范統計執法檢查制度和程序,認真清理統計行政權力事項,努力實行統計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規范統計法律文書的使用,規范案卷制作格式,不斷提高統計執法的水平。

    9.建立統計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規范辦理的運行業務系統,實行統計執法全過程網上操作,并做好行政權力數據庫的維護工作,及時申請、調整本部門行政權力變動的事項。

    四、不斷加強基層統計基礎建設

    第6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統計管理,保障環境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環境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指導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全國環境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環境統計信息需求。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將環境統計事業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并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布置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六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辦、局),負責本司(辦、局)業務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設定崗位,配備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環境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行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和核實環境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提供對外公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研和國內外環境統計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提交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并按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數據,并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口的相關職能機構,同時抄報給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一)完善環境計量、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及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環境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環境統計資料,檢查與環境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環境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調查人員必須將環境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環境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環境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變動環境統計人員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環境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環境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環境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事先制定環境統計調查方案。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供整理上報用的綜合表及說明和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及經費來源。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可以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應當經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由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可從已有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統計調查;季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三)編制新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充分征求有關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五)地方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統一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及有效期限。

    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屬無效報表,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環境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必須有確定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計算方法和匯總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環境管理需要,補充制定地方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開展環境統計調查。

    環境統計調查中所采取的統計標準和計量單位、統計編碼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

    第十九條在環境統計調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當按照自動監控、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排污系數以及其他方法綜合比對獲取。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境統計數據的逐級審核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企業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環境統計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樣調查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礎上適時校正污染物排放統計數據;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定期抽樣調查,并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章環境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環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環境統計資料是制定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開展各類環境保護考核,需要使用環境統計資料的,應當以環境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使用環境統計資料進行各項環境管理考核評比,其結果需經同級環境統計機構會簽。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其組織實施的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調查結果(含調查匯總資料及數據),報送環境統計機構。

    前款所述的環境統計調查結果應當納入環境統計年報或者其他形式的環境統計資料,統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環境統計機構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查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環境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環境統計機構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環境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環境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環境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環境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五)在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評比和表揚,每5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專項表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環境統計調查表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統計資料的;

    (三)妨礙環境統計人員執行環境統計公務的;

    (四)環境統計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國家或者被調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統計規定的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一、農業農村統計能力的綜合評價

    對我國農業農村統計數據能力的評估,我們從以下四個維度構建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估,一是統計的法律和制度基礎;二是統計工作的資源配置;三是統計的方法制度與調查實踐;四是統計信息的與可獲取性。

    1.統計的法律和制度基礎。對我國農業農村統計的法律和制度基礎,我們選擇兩方面的評價指標:法律基礎和制度基礎。(1)法律基礎。我國農業農村統計工作有著較完善的法制環境,從1984年統計法實施以來,為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統計法分別于1996年和200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統計法是中國國家統計局開展統計調查的法律保障,各項統計調查項目依法實施,統計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調查對象有義務真實、準確、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我國從1996年建立農業普查制度以來,于2006年頒布了農業普查條例,對普查的內容、范圍、組織實施、預算、信息質量與等做了詳細規定。(2)制度基礎。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統計工作采用的是集中型的管理方式,由中國國家統計局負責主要農業、農村統計數據的生產和,輔之以相關部門的統計數據作為補充。在農業農村統計數據的生產方面,國家統計局下設的農村司負責種植業、畜牧業生產、農產品生產者價格等方面的統計調查,而有關林業、漁業和農產品市場信息方面的統計則主要以林業局、農業部的統計信息作為補充。在農村統計調查方面,國家統計局農村司還負責鄉村社會經濟、農村區域變化發展等調查,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司則負責農村住戶收入、支出等調查。農業農村統計作為國家統計體系的重要部分,已融合進國家統計局“十二五”統計發展戰略的整體規劃。農業農村統計工作朝著規范、公開、透明的方向發展,主要表現在:一是農業農村統計在國家統計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基礎地位,農產品和畜產品生產、住戶收支調查是重要的統計數據,二是農業農村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及調查手段的提升都納入了今后國家統計發展戰略;三是與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負責的有關農業農村統計工作形成了良好的數據協調與會商機制。但是在國家層面對不同部門間農業農村統計信息生產的協調機制尚需進一步加強。在整個農業農村統計信息的生產與過程中,對于相關部委負責完成的農業農村統計信息,為確保數據的一致性與完整性,尚需在國家層面加強國家統計局與有關部委的工作協調與會商機制。

    2.統計工作的資源配置。對我國農業農村統計工作的資源配置,我們選擇三個方面的指標即統計機構的設立情況、人員及經費保障等進行評價。(1)機構設置。我國農業農村統計有較完善的組織機構,從國家統計局到省、市、縣統計部門都有專門的統計機構,同時國家統計局在全國所有的31個省、300多個地級市、全國三分之一的縣還設有專門的調查隊進行獨立調查、獨立上報。在各個省的鄉鎮還設有統計站和專職人員。此外,農業部、林業局和水利部等也有相關的職能部門承擔著有關涉農統計工作。(2)人員配置。國家統計局在省、市、縣、鄉各級統計機構都有專門從事農業農村統計工作的人員。但是基層尤其是縣級調查隊的人員相對不足,人均工作量較大,知識結構相對老化。在基層村一級國家統計局還聘請了輔助調查員幫助進行現場調查工作。(3)經費保障。國家統計局對農業農村統計工作給予了較充分的經費保障,常規農業農村統計調查和農業普查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劃撥,較好地保障了各項農業農村統計調查項目的順利實施。

    3.統計的方法制度與調查實踐。農業農村統計的方法制度與調查實踐,我們選擇以下五方面的指標進行評價:統計調查方法;國際規范與制度創新;調查主題與核心指標;數據采集手段;IT基礎及數據處理。(1)統計調查方法。我國農業農村統計的調查方法,已形成了“以農業普查為基礎、以抽樣調查為主體,輔之以全面統計、典型調查、重點調查、行政記錄和科學推算為補充”的調查方法體系。常規農業農村統計調查,對主要品種糧食作物(稻谷、小麥、玉米等)一直采用規范的抽樣調查方法,調查播種面積和單產。對于農業生產條件和經濟作物如棉、油、麻、糖、蔬菜等生產情況的統計則保留了全面統計的調查方法。農村住戶調查和農民工調查采用抽樣調查方式,而漁業和林業方面的統計主要利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統計的結果。農村住戶調查和農民工調查采用抽樣調查方法。農村發展和縣域統計采用行政記錄和有關統計結果。國家統計局開展的農業生產統計,以種植業和畜牧業主要品種的抽樣調查為主。農作物對地抽樣調查目前涵蓋了主要品種農作物如稻谷、小麥、玉米和棉花等的生產統計,今后抽樣調查方法需要逐步擴展到更多的農作物品種包括小雜糧、油、麻、蔬菜等。此外,今后隨著對主產區糧食生產大縣、畜牧業生產大縣進行統計監測活動的開展,目前以省為總體進行的抽樣設計需要逐漸擴展到以縣為總體進行抽樣設計。(2)國際規范與制度創新。借鑒國際上農業農村統計的好做法,實現了我國農業農村統計調查的規范方法與制度創新。長期以來,我國的農產量抽樣調查主要是利用農業普查獲取的村一級資料編制目錄抽樣框,通過抽取樣本村和地塊進行調查。近幾年,中國國家統計局利用中國第二次土地詳查的圖斑資料結合現勢遙感影像資料構建地域抽樣框,在主產區的部分省份開展了農作物對地抽樣調查,今后將逐步推廣到所有的糧食主產省。與此同時,在部分糧食主產區利用遙感開展了對主要糧食作物的面積測量工作,已取得較好的成效。今后仍需不斷加強農業農村統計方法制度研究創新以及對國際良好實踐的借鑒。(3)調查主題與核心指標。國家統計局負責的農業農村統計調查主題涵蓋的范圍比較廣泛,調查范圍包括了主要糧食作物生產、主要畜禽生產、主要農產品生產者價格與中間消耗,農村住戶調查以及一些農業農村領域的專項調查等,加上部門統計結果的補充,形成了一系列相對完整的核心指標體系。隨著對農業內部各子部門及農村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全方位關注,農業農村統計調查的范圍和指標體系需逐步擴展到包括農業經濟、農村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在內的更廣泛領域。(4)數據采集手段。對于調查數據的采集,抽樣調查主要以實地調查、入戶訪問為主,近年來對農產量調查開始逐步采用帶有GPS功能的PDA進行野外測量。在全國農產品生產者價格調查中開始逐漸推廣采用電子記賬器。因此,目前我國正處于由傳統數據采集方式向現代化數據采集方式的過渡期。(5)IT基礎及數據處理。依托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實現了覆蓋國家、省、地市、縣四級統計調查機構的網絡聯接,對一部分調查對象的調查開始采用聯網直報方式。農業農村統計調查的數據處理采用了專用開發的程序,比較有效地實現了對調查數據的錄入、審核、加工處理與結果輸出等,可以滿足常規工作的需求。總體上看,IT硬件基礎已相對完善,軟件基礎和應用還需進一步提高。

    4.統計信息的和可獲取性。農業農村統計信息的產出和可獲得性,我們選擇以下四方面的指標進行評價:農業農村統計核心指標的;數據質量和可信度;數據時效性;統計數據的可獲得性。(1)農業農村統計核心指標的。按照統計方法制度的要求,大都以季度、半年和全年的頻率進行對外,公眾可以在中國國家統計的官方網站上可及時獲取的統計信息。我國于2002年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通用數據系統(GDDS)”,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使數據更加規范透明。農業農村統計信息的通常都是匯總推算到一定行政區劃的結果,而樣本的個體信息出于數據保密是不能的。(2)數據質量和可信度。近年來中國國家統計局通過加強統計能力建設的“四大工程”等措施強化了對統計數據質量的管理,針對農業農村統計數據的生產過程制定了全過程質量控制管理辦法,從方案設計到數據采集、處理、的每一環節都制定了質量控制。可以說,中國國家統計局的農業農村統計數據從采集到數據處理和推算的每一個環節都較好地對數據質量進行了監控,因而數據總體上是可信度較高的,且各項數據具有較好的一致性。但是也應看到,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我們在抽樣數據的推算和方面,尚未抽樣誤差的精度評價如指標的變異系數(CV)等指標。另外對一些部門產出的農業農村統計數據,還缺少相對完整統一的質量控制管理辦法,這些都是今后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地方。(3)數據時效性。我國農業農村統計數據的生產、具有較高的時效性,中國國家統計局制定了專門的數據時間表,嚴格按照事先規定的時間進行數據。(4)統計數據的可獲得性。中國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上設立了專門的宏觀統計數據庫,可供數據使用者對歷史和新的農業農村統計數據進行公開查詢、使用,涵蓋了常規季度調查數據以及農業普查和專題調查數據等。現行數據庫主要以國家和省級的統計調查資料為主,一些分組資料的查詢都是事先定制的,但暫不能實現自由定制查詢。

    二、定量評估與結論

    第8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第二條統計調查證是統計調查人員依法執行政府統計調查任務時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

    持證人員依法進行政府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主動向統計調查對象出示證件。

    第三條統計調查證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格式,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總隊印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頒發。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調查總隊依照本辦法建立統計調查證核發和管理制度。

    第四條統計調查證可以頒發給下列人員: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聘用的調查人員;

    (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聘用的調查人員;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的工作人員中,直接執行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調查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持工作證執行政府統計調查任務。?

    各項全國性普查的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持普查員證或者普查指導員證依法執行普查任務。

    第五條取得統計調查證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統計知識和調查技能。

    第六條取得統計調查證,應當由本人填寫登記表,經聘用單位或者本人所在單位審查,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總隊核準,由聘用單位或者本人所在單位頒發。

    第七條統計調查證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年齡;

    (二)持證人照片;

    (三)持證人所在單位或者聘用單位名稱;

    (四)發證機關、證件編號;

    (五)發證日期、有效期限。

    第八條持證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

    (二)依法開展統計調查,準確、及時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三)要求有關統計調查對象依法準確、及時提供統計資料;

    (四)審核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持證人員對在政府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的管理。

    持證人員不再從事政府統計調查活動或者統計調查證有效期屆滿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統計調查證。

    第十條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統計調查證,不得涂改、轉借、故意毀損或者用作與政府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持證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批評教育,并可以收繳統計調查證。情節較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將統計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統計調查證從事與政府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的;

    (三)泄露調查對象統計調查資料的。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發生前款違法行為的,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發生前款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提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9篇:統計調查制度范文

    第二條旅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旅游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游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游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游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其它與旅游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游局的統一規劃,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游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

    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游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旅游局負責對全國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游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者的統計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游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游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并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游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游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統計人員資格條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旅游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旅游抽樣調查和旅游專項調查。

    第十條旅游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地方旅游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游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

    全國《旅游統計制度》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游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游統計制度》并實施。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數據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盤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游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游的外國人、回國旅游的華僑、回內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游的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游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它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游專項統計調查。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旅游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游教育統計、旅游質監投訴統計和旅游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它旅游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旅游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管理;地方旅游統計資料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游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游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游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

    旅游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征求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尚未公開的旅游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游局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表出版的旅游統計資料必須注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在旅游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每年對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旅游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游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超過旅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寄送《違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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