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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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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

    第1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以“四種意識”自覺踐行執法理念

    樹立正確的發展理念和執法理念,才能堅持檢察工作的正確方向,才能準確把握檢察工作規律,才能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檢察長在第十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檢察機關“六觀”的發展理念和“六個有機統一”的執法理念,對促進檢察事業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六觀”和“六個有機統一”的發展理念和執法理念,確保檢察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一、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自覺踐行服務科學發展的執法理念

    只有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檢察工作才能更好地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檢察工作才能實現科學發展。因此,必須堅持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為檢察機關的第一要務,制定帶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一是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動性。牢固樹立“檢察事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社會發展,沒有經濟社會發展進步就沒有檢察事業的發展進步”的理念,不斷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堅持把檢察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來謀劃和推進,創新服務的方式方法,增強服務大局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責任感和使命感。實踐中,黑龍江全省檢察機關緊緊圍繞黑龍江“經濟區”、“十大工程”建設工作力度,廣泛開展了檢察工作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軍營等活動。

    二是找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切入點。服務大局不是一句口號,必須是實實在在的行動,要圍繞大局謀劃檢察工作,通過服務大局深化檢察工作,并用服務大局的成果檢驗檢察工作,不能不斷樹立檢察機關的威信。比如,今年黑龍江檢察機關就把為非公有制經濟服務作為服務大局的切入點。

    三是把握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結合點。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引,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努力實現打擊、預防、監督、教育、保護職能的有機統一。今年黑龍江省檢察機關重點抓好涉農惠農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專項工作,有力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牢固樹立責任意識,自覺踐行服務社會穩定的執法理念

    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矛盾多樣多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明顯增多,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艱巨。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承擔起社會穩定維護者的角色。

    一是增強維穩意識。我們堅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檢察機關的重大政治責任,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政權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工作的重心放在維護社會穩定上。

    二是關注社會的敏感點。在維穩工作中注意正確判斷形勢,把握涉及征地拆遷、重大食品安全等敏感點,對可能出現的重大和敏感問題,特別是涉檢問題及時研判,超前謀劃、正確決策、主動作為、妥善處理,確保不出大問題。今年,我們重點關注和加強源頭治理工作,建立上下級檢察院共同處理重大涉檢案件制度,完善重信重訪公開聽證、涉檢終結等機制,探索建立涉檢救助基金,全面推進案件評查工作。

    三是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執行法律與落實刑事司法政策有機統一起來,既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體現區別對待,同時注重對治安形勢的分析研判,根據發案情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全面分析犯罪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社會承受能力和群眾安全感等因素,依法予以從嚴或者從寬處理。

    三、牢固樹立宗旨意識,自覺踐行服務民生民利的執法理念

    民生就是大局,民生沒有小事。要自覺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服務要求緊密結合起來,體現民意、維護民利、滿足民需。

    一是加大民生領域法律監督力度。深入開展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專項工作,著力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加強涉農檢察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農民權益、危害農業生產、影響農村穩定的犯罪。深入開展集中查辦涉農惠農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專項工作,保障中央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二是堅持不懈懲防民生領域職務犯罪。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經濟建設重點領域和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

    三是切實加強群眾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把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加強和落實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引導群眾的長效機制建設。

    四、牢固樹立創新意識,自覺踐行服務社會管理的執法理念

    檢察機關要切實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作為檢察工作的著力點和新的增長點,作為改進工作的強大動力。

    一是通過立足檢察職能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充分發揮執法辦案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基礎作用,把執法辦案作為解決矛盾糾紛、協調利益關系的工作,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務和基本途徑;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加強訴訟監督的措施,強化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內部銜接配合和檢察機關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協調協作,堅決監督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

    第2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淺談城管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及填寫時應注意的問題

    制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執法文書)是執法人員的一項基本功,是城管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法定程序。如何規范制作執法文書不僅是辦案人員政治、業務素質以及生活閱歷、社會經驗的綜合反映,也是其基本業務技能高低的具體表現。下面,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對執法文書的特點、分類及執法文書制作應注意的問題談一點粗淺的認識。

    一、執法文書的概念及其含義

    執法文書是按照法定程序,為正確實施法律、法規而制作的重要文件。城管行政執法文書主要是指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違法案件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文書的總稱。這個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執法文書的制作主體是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二是執法文書的適用范圍是在具體的行政執法活動中。三是執法文書的制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四是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

    二、執法文書的特點與分類

    (一)執法文書的特點

    1、制作的合法性。這是指制作執法文書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特別是《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不同的文種、要求和時限進行制作。

    2、內容的規范性。執法文書是一種高度程序化的書面文件,各類執法文書的寫作內容、形式結構等都有嚴格要求。

    3、內容體現法律規定。執法文書的內容所反映和體現的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體地體現實體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程序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行為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方式、方法、步驟等。

    4、語言表述的準確性。執法文書是莊重嚴肅的文書,在語言文字的運用上,要求十分嚴格,不能模棱兩可、似是而非,也不能任意夸大或縮小事實。

    5、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這是指執法文書一經制作完畢并送達到當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執法文書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具體適用法律的書面表現形式,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就不得以其它文書代替,其執行就具有國家強制力為保證。如果要改變或撤銷,只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除人民法院和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外,其它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予以認定、變更或撤銷。

    (二)執法文書的分類

    1、執法文書按其用途可分為內部文書和外部文書。內部文書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過程中執法機關為行政管理活動需要而制作的在行政機關內部運轉的書面文件,如立案審批表、案件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結案報告等。而外部文書是指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活動中制作的涉及到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或調查取證過程中有行政機關以外的人員、組織參與的文書,如調查筆錄、勘驗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

    2、執法文書按其形式可分為筆錄式和填寫式。城管執法文書主要以筆錄式執法文書和填寫式執法文書為主。筆錄式執法文書主要是詳細記錄當事人違法的客觀事實及執法人員的調查結果。填寫式執法文書的格式相對固定,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當場處罰決定書等,這類文書在制作時只需在空白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即可。

    三、制作筆錄式執法文書應注意的問題

    (一)制作《調查筆錄》應注意的問題。制作調查筆錄是獲取違法客觀事實的重要手段,通過調查筆錄既能幫助調查人員分析案情,又能幫助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最后的處罰決定提供重要證據。在制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格式。調查筆錄一般采取一問一答的格式進行制作,制作時“問”與“答”要分行進行,即便問話和回答只有一個字,也要分行進行,不能出現幾個問題一起問一起回答的情況。當然有些問題也可以一次性綜合詢問,由被調查人回答,比如調查當事人情況時,可以詢問“請將你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一下”,此時被調查人可一次性回答單位的全稱、法人代表、地址、聯系電話等

    2、筆錄的正文。筆錄的正文要明確主題,一問一答時問要問的明確,答要答的清楚,一般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相對人的確認。相對人的確認也就是確定違法的主體,在詢問時要將違法行為的地點及事件表述清楚,以達到能初步判定案情,為后面的調查作好鋪墊的目的。例:“位于的房屋是你(單位)出資建設的嗎”;“路面被污染,是你(單位)的施工車輛粘帶泥土帶出工地造成的嗎”,在得到當事人確切回答后,應接著詢問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當事人單位全稱、法人代表、地址、聯系電話等,最后是被調查人身份的確認。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人一般應選擇單位的負責人或熟悉情況的人,如果被調查人沒有工作單位的應記錄有效證件號碼,對被調查人回答不完全的要提示補充。

    第二部分是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要弄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就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這件事是否是當事人干的,二是這件事是否違法。這一部分對當事 人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經過合法有效的批準等都要詳細記錄。第三部分是當事人的最后陳述及詢問內容的真實性。包括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補充說明、陳述的理由等,最后筆錄交被調查人閱讀后回答以上內容是否屬實并簽字確認。

    一般情況下,筆錄的正文都要根據以上三部分依次詢問,先核準違法事實,再確認行為違法,不能前后顛倒。

    3、筆錄要語句準確無錯別字。筆錄語句要力求準確,不能出現方言、口語化的詞語及“大約、可能”等模棱兩可的語句。

    4、調查人員不能互相代替簽名。行政執法調查必須是兩名執法人員共同操作。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是一名執法人員代行兩名執法人員的權利,代替他人簽名,這些都是違反操作程序的。

    5、筆錄修改處必須被調查人認可。調查筆錄從內容上講,它是被調查人就其了解的案情所提供的陳述,只是這種陳述是在執法人員的組織下進行的。筆錄制作完畢后,應將記錄內容交由被調查人核對,對于無閱讀能力的被調查人,調查人應向其宣讀記錄的內容,若有刪改,則應由被調查人在刪改處按手印,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在記錄內容的下一行注明“經核對,內容記錄無誤”并簽名,若筆錄有多頁,則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逐頁簽名,未經被調查人加按手印確認的增添、刪除、涂改的調查筆錄,被調查人有權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制作《勘驗筆錄》應注意的問題。勘驗筆錄是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現象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測量、繪圖、拍照,并將情況和結果如實記錄而制作的筆錄。在制作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應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方向,并在勘驗圖上標出方向。繪圖時違法的標的物應明確。有經驗的勘驗記錄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在現場選擇幾個參照點,這些參照點應是長期固定存在的東西。勘驗中除標明勘驗對象情況外,還要標明勘驗對象與參照點之間的距離方位關系。如被勘驗的建筑與四鄰建筑的關系,以界定是否影響相鄰建筑的安全、通風、采光以及建筑物的開間、進深和是否移位等。如果勘驗的建筑臨街或是在臨街院內,應詳細測量建筑物到圍墻的距離及圍墻到路牙石的距離,以界定是否壓線或是否占壓管道。

    2、作為《勘驗筆錄》補充的圖片拍攝角度要清楚、合理,能反映現場情況。比如查處污染路面案件,在拍攝取證時就不能簡單的拍地面被污染的情況,而應該在鏡頭內涵蓋周圍的情況,做到從圖片上看就能了解被污染路段的大置。

    3、查處在建違法建設案件應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制作《勘驗筆錄》時應體現出執法人員在調查責停后該建筑處于何種狀態,即在建違法建設的施工進度狀況。

    四、制作填寫式執法文書應注意的問題

    填寫式執法文書的特點是擁有固定的格式,內容主要包括案由、當事人、違法行為、法律依據等方面,在制作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一)案由應具體明了,說明案件核心問題。案由處填寫當事人違法行為種類的名稱,主要是用簡明扼要的語言說明所調查的是什么案件。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在填寫案由時僅填寫違法事實或性質,如“違法建設”、“亂搭亂建”等,很不明確,不能表明案情。在制作筆錄時應將案由表述完整,如處理某違法建設案,可具體表述為“某單位未經審批違法建設平房”,此案由表述就較為完整,解決了三個問題:①違法行為主體是某單位;②性質是未經審批;③行為是擅自建設平房。

    (二)“當事人”欄目處應填寫當事人的全稱。當事人欄目應詳細填寫具有法人資格的違法相對人的全稱,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僅填寫簡稱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名稱等都是不規范的。

    (三)“違法行為”部分應填寫明確。在制作填寫式執法文書時,違法行為部分包括時間、地點、違法行為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例:某單位違法建設平房案件,在填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改正通知書等文書時,就不應該簡單地寫為“你單位違法建設”,應按規范寫為“你單位自年月,在(地址),未經審批擅自建設平房間㎡”,詳細載明當事人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行為等。

    第3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關鍵詞】髖關節置換術;康復護理;預見性

    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在臨床中具有廣泛應用。對髖關節疾患具有較明顯終末效果,可以及時消除關節疼痛,恢復關節正常功能,在當前治療中屬于具有較高優勢的治療方法。但是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應用過程中,并發癥也隨之出現,例如深靜脈血栓繼發性肺栓塞、髖關節脫位、感染等并發癥[1]。針對患者并發癥情況,予以預見性及康復護理具有明顯作用。本文選取160例髖關節置換術患者,應用預見性及康復護理,取得顯著效果,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選取我院2009年1月――2012年12月160例髖關節置換術患者,按照隨機原則分為研究組和對照組,每組80例,所有患者均符合髖關節置換術標準。其中男84例,女76例,年齡(63.4±4.2)歲。股骨頸骨折患者110例,股骨頭無菌壞死患者32例,其余18例。兩組患者在年齡、性別、病情等方面均無明顯差異,可以對比。

    1.2方法對照組患者應用常規護理方法,研究組在此基礎上予以預見性及康復護理,主要方法有以下幾點:

    心理干預:由于大部分患者并不了解手術情況,且手術容易產生疼痛等情況,導致患者易產生焦慮緊張等心理反應,護理人員應及時與之溝通,使患者及其家屬了解手術必要性與有效性,增加信心,減少不良情緒,積極配合治療。

    飲食指導:患者需多應用粗纖維、高蛋白、高維生素食物,多應用高鈣食品,不可應用辛辣刺激性食物,患者需確保營養充分,以便增加機體康復效果。

    預見性護理:髖關節置換術后患者主要并發癥有深靜脈血栓形成、感染、壓瘡、髖關節脫位等,需根據并發癥引發因素予以預見性護理。

    康復訓練[2]:手術后第1天,按照患者具有狀況加高床頭,低于30°,患者正確合理實施踝關節背伸被動性活動,小腿三頭肌、股四頭肌等可進行長收縮活動,增加下肢血液循環,避免肌肉萎縮,降低深靜脈血栓形成幾率;第2天持續肌肉活動,且能夠進行不完全半橋活動,髖屈曲10°-20°,將足跟部作支點進行挺髖鍛煉,臀部抬高離床,持續10s,重復完成10次,不可用力憋氣;第3天加強練習伸膝,膝下墊上軟枕,屈膝保持20°-30°,將膝部作支點,小腿抬高離床進行伸膝動作,于空中停留10s,緩慢放下,并重復完成10次;第4-7天持續患肢肌力鍛煉,監者在助行器或人員幫助下進行站立鍛煉,合理外展及屈曲髖關節活動;術后一周到出院前,應用平行杠等作為健腿支撐,進行患替邁步鍛煉,一直到正常步行訓練。鍛煉過程中需根據患者情況合理調整強度,使之達到最佳效果。

    2結果

    兩組患者經治療后,出院時與出院后3個月Harris評分均比對照組要高,研究組上升更為明顯,兩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深靜脈血栓形成預見性護理方法:患者手術后會回到病房,被動性完成肌肉按摩并合理進行踝關節跖曲背伸鍛煉。麻醉消退后,患者可主動性隨意使腳趾活動,并按照康復訓練原則,加強運動恢復鍛煉。對深靜脈血栓形成預見性護理中注意運動時由少到多、增加患者能耐受性合理調整。

    感染、壓瘡的預見性護理:手術時為了防止發生感染,通常會在手術前3天予以抗生素防治,且在術后合理予以抗生素,若患者有糖尿病癥狀,需及時控制血糖

    手術前需予以患者康復指導:在訓練床上大小便,避免術后由于不習慣發生尿潴留、便秘現象,而且不合理往往會發生脫位情況,應用便盆時需將臀部抬起使其保持足夠高度不可患肢外旋及內收。

    經研究發現,研究組患者Harris評分明顯上升,且并發癥出現幾率降低,與對照組比較存在明顯統計學差異(P

    參考文獻

    [1]李艷會,孫艷春,安春榮.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后并發癥的預見性康復護理[J].現代醫藥衛生,2007,23(6):911-912.

    第4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1非手術治療腰椎狹窄癥導致間歇性跛行的護理現狀

    隨著研究的深入和影像等學科的進步,有學者則認為無論手術還是非手術治療,有部分患者對療效均不滿意,故對癥狀輕者不主張積極手術治療。非手術治療腰椎管狹窄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又因腰椎管狹窄癥起病緩慢病程長,直接影響患者對疾病康復的信心,持續性的間歇性跛行,使其整體形象受損而影響患者心理健康[3],長此以往易刺激機體產生慢性應激反應而誘發抑郁癥,有資料顯示抑郁的發生與慢性應激反應成正相關。因此,非手術治療腰椎管狹窄癥導致神經源性間歇性跛行及應激源管理護理干預顯得尤為重要。

    2應激源的定義及應激源的分析

    2.1應激源的定義 應激源是指引起機體對各種內、外界刺激作出適應性反應的因素的總稱[4]。

    2.2應激源分析 腰椎管狹窄患者多發于中年男性,長期的反復的腰痛及間歇性跛行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生活質量及心理健康,而對病房、醫護人員及新環境的陌生等,又會使人產生焦慮、煩躁、憤怒、失望等緊張情緒.繼而產生了更多的應激源,由應激源引發的不良反應又直接影響患者的住院時間、生活質量、疾病的恢復等而造成惡性循環[5]。因此,對腰椎管狹窄患者應激源進行干預以減輕患者緊張、焦慮、抑郁情緒、提高治療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3護理干預對策

    3.1影響緩解間歇性跛行的因素

    3.1.1醫護人員方面的因素 ①醫護人員對非手術治療腰椎管狹窄間歇性跛行知識缺乏,使患者得不到最新的全面的專業健康指導。②缺乏對疼痛及功能障礙的有效評估,準確的評估疼痛及功能障礙是治療間歇性跛行的第一步。

    3.1.2患者方面的因素 ①患者心理社會因素:它包括患者的年齡、人格因素、社會文化與教育等[6]。

    3.2正確評估 對疼痛程度的評估目前臨床上用于疼痛評估的方法有很多種,如口述分級評分法(VRS)、視覺模擬疼痛評分法(VAS)和數字分級法(NRS)等量表, 而視覺模擬疼痛評分法(VAS)簡單、快速、精確、易操作,是臨床上最為常用的一種方法。

    3.3非手術治療腰椎狹窄間歇性跛行的護理進展

    3.3.1加強護患溝通,作好健康指導 ①囑患者無論站、坐、行走或臥床時均采用屈曲位姿勢,能有助力增加椎管容量減少椎管后緣對椎管內的壓迫從而緩解不適癥狀[7]。②睡床方面應盡量選擇硬板床,有利于解除腰部肌肉、韌帶的收縮及痙攣,恢復腰部肌肉、韌帶的原有平衡狀態。③運動方面 有觀點認為對多數腰椎管狹窄的患者,最好的康復活動是有氧運動。有氧運動改善整體機能并減輕體征,同時增加內源性嗎啡肽,后者有助于減輕疼痛和不適感[8]。

    3.3.2正確評估疼痛,有效減少疼痛對機體產生危害 疼痛所伴隨的總是消極的不愉快的情緒,急性疼痛以焦慮為主,慢性疼痛與抑郁為主,這些心理負擔作為一種惡性刺激會加重疼痛的癥狀,加重間歇性跛行。對治療而及預后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9]。對患者疼痛程度進行評估,通過我們的健康宣教使患者獲得相關知識、積極配合治療,自覺記錄評估疼痛的變化,達到身健康、降低疼痛、早日康復的目的。

    3.3.3正確評估功能障礙指數,指導患者進行功能鍛煉 間歇性跛行表現為單側或雙側腰酸腿痛,下肢麻木無力,以至跛行,無法正常行走。休息后緩解又周而復始出現給患者的生活質量及心理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患者迫切想擺脫間歇性跛行的痛苦遠大于疾病本身。運用國內領先的功能障礙指數(ODI)調查表[10]正確評估患者間歇性跛性了解功能障礙指數,合理的指導患者進行功能鍛煉。

    3.3.4方法具體方法如下 ①指導患者進行腹肌和自身懸吊牽引的訓練有助于加強腹部肌肉力量的訓練,進行1~2次/d,30~40 min/次,堅持練習1個月后,在家進行,做效果評定1次/月。共鍛煉3個月,有利于減少腰椎前凸并擴大椎管;同時增加腹壓,迫使下肢靜脈血經椎管靜脈系統回流,以擴大椎管有效容積。腹肌力量加強后自覺或者不自覺地處于腰椎前屈位,有助于增加腰部向前的屈曲,以減輕癥狀。②起床時戴護腰,并堅持行腰背肌功能鍛煉,早、中、晚各1次,第1次30 min[11]。③直腿抬高訓練 患者抑臥位,雙下肢交替直腿抬高鍛煉,盡力抬高,以明顯疼痛為限,早晚各1次/d,30下/次[12]。堅持鍛煉腹肌和自身懸吊牽引。加強腹部肌肉力量的訓練,有利于減少腰椎前凸擴大椎管;同時增加腹壓,迫使下肢靜脈血經椎管靜脈系統回流,以擴大椎管有效容積。腹肌力量加強后自覺或者不自覺地處于腰椎前屈位,有助于稍增加腰部向前的屈曲,以減輕癥狀。為了鞏固療效,囑患者在治療結束后堅持功能鍛煉半年以上[13]。

    3.3.5患者的心理護理 腰椎管狹窄病程長,持續的下腰部疼痛及間歇性跛行給患者的生活質量、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產生緊張、焦慮、抑郁、不安等應激性反應。因此我們要改變以往僅僅依靠經驗對患者進行心理護理而采用醫院焦慮抑郁量表(HAD)[14]正確評估患者心理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找出應激源。給予適當的心理輔導,消除患者心理不良反應,促進康復。

    3.3.6方法具體方法如下 ①疏導與渲泄:醫生要關心、富有同情心、安靜地傾聽,使患者清楚他的痛苦已被人們作為現實接受了;是常見的抑郁癥的心理治療方法。②認知治療:治療的目標是轉變患者的消極地認知,用更接近現實的解釋替代消極地認知,使患者更好的面對現實,處理好現實問題。③支持性心理治療:幫助患者認識問題 ,其目的是消除患者的不良情緒,使其處于接受治療的最佳心理狀態,從而保證治療的順利進行,使疾病早日康復。④心理音樂治療:依靠聽覺器官感受音樂,領悟音樂所產生的各種效應,達到心理上產生的自我調整作用,是該療法的重點,其包括被動感覺式和主動感覺式2種。

    綜上所述,非手術治療腰椎管狹窄間歇性跛行及應激源管理的護理干預是從患者入院后就開始,是一種衡量脊柱外科護理的人性化工作標尺,可切實解除患者的身心痛苦,具有一定的科學依據和準確度。因其干預方法多樣化、護理指標不一致、護理措施細化量化不足,因此,需要我們護理人員不斷的探索更好的護理干預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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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九部委聯合《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的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研究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義?

    答:黨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戰略部署,文化產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正在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2004年至2007年,全國文化產業增長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個百分點,北京、上海、廣東、湖南等地文化產業增加值超過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拉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傳統產業增速放緩,而文化產業卻逆勢上揚,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實現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的有效對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文化部、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制定出臺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出臺有三方面的重大意義。一是有助于推動經濟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文化產業以創意為源頭,是一種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的綠色產業。鼓勵金融業為文化產業輸血,擴大文化產業的比重,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緩解資源能源瓶頸的重要舉措。二是有助于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能緩解文化產品供需矛盾和結構性短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讓人民群眾在享受富裕物質生活的同時,享受到更加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維護國家文化安全。文化產業兼具經濟和文化的雙重屬性,具有精神和物質的雙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環境,更好地運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推動文化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將有效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優勢、掌握主動。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吨笇б庖姟窂娬{,文化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要根據文化企業的不同特點,積極探索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融資租賃等貸款品種,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范圍。對于融資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的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以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對于處于文化產業集群或產業鏈中的中小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聯保聯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吨笇б庖姟芬?各金融機構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充分考慮文化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產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要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繼續完善文化企業外匯管理,提高文化產業貿易投資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吨笇б庖姟诽岢?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和票據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于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

    五是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指導意見》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指導意見》提出,要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完善支持產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

    七是加強政策協調和實施效果監測評估?!吨笇б庖姟芬?加強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加強政策的落實督促評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問:對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在監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對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意見》主要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等方面提出了監管要求。一是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產品創新;二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適合文化產業項目的多種貸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考評體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五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銀行監管部門將會進一步細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監管要求,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問:如何發揮保險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的積極作用,有哪些考慮?

    答: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保險業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保險機構可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文化產業需要的保險產品,如在現有保險產品的基礎上,探索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游戲、各類出版物、印刷、復制、發行和廣播影視產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新型險種,以及各類責任保險業務,通過創新發展,培育和完善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提高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有效分散文化產業的項目運作風險。

    二是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便捷服務。《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對于宣傳文化部門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保險機構將建立承保和理賠的便捷通道,對于信譽好、風險低的,可適當降低費率。對于符合《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保險機構將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鼓勵和促進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三是支持文化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保險公司將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投資文化企業的債券和股權,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還可以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工具,保險還可與信貸、債券、信托、基金等多種金融工具相結合,為文化企業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彌補現行信用擔保體制在支持融資方面的不足。

    問:《指導意見》在鼓勵文化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文化企業發行上市不僅可以推動文化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且為文化企業搭建了融資平臺,有利于文化企業做優做強。多年以來,對于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的首次發行上市及再融資申請,證監監管部門一直持積極態度,支持其在主板、創業板發行上市及再融資。

    二是支持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的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

    問:對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方面,《指導意見》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指導意見》第十五條明確指出,“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其中,中央財政資金將通過貸款貼息、保費補貼、項目補助、績效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持國家級文化產業基地建設,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及跨區域整合,支持國有控股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支持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目前,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已著手啟動,該基金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干文化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重點扶持我國演藝娛樂、動漫游戲、影視制作和發行放映、出版發行、文化會展、網絡信息傳媒等傳統和現代文化領域的發展,部分地方也已開始嘗試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推動本地文化產業發展。

    問:《指導意見》在推動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方面有哪些考慮,有關部門打算如何推進?

    第6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論文摘要:行政合同旺盛的生命力決定了其必然存在于廣泛的行政治理領域。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約性兩大基本要素,行政性與契約性的良性互動是行政合同的生命意義之所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治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一方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盡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爭議,但是,現代行政治理需要行政合同,且行政實踐中大量行政合同被廣泛應用,并對各國經濟發展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這是不爭的事實。

    一、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的轉變

    任何行政合同的內容都必然涉及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由于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而,行政合同不論是在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其所屬機構、工作職員之間,還是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時,均顯示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合同行為時享有一定的優益權,這一現象學理上稱之為行政主體的行政特權。法國行政法視行政性為行政合同的第一內在屬性,行政機關享有法定的單方特權,這種特權的行使無需向行政法院申請判決,更無需同相對方協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機關對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觀判定上即可。

    英國20世紀70年代推行的歐洲最為激進的政府改革,改變了階層官僚管制方式,將政府合同作為實現公共服務職能的普遍方式和管制職能的重要手段,從所謂的“行政國”轉型為“合同國”。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可稱是從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轉變的過程,并廣泛使用“承包”或“責任制”作為行政合同的表達方式。承包或責任制不僅限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改革和城市國有企業改革,而且還擴展到國民經濟治理以外的其他行政治理領域,如行政機構使用協議方式治理環境保護、社會綜合治安治理等。政府出讓行政特許權、出讓國有資產使用權,還有已被納進公共財政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購合同,都普遍采用了合同方式。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廣泛滲透與推行,必然對在社會生活中確立私法觀念和合同精神產生影響。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反映了對人的意志自由本質的尊重,保障了當事人以合同形式從事各種活動時的意志自由,以對抗國家權力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同等、自愿、老實信用等契約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權與意思自治是并行不悖的。

    我國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在行政合同權利義務的分配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公道性: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往往***接收一些不公道的條件,特別是在政府與國有企業的承包關系中,企業的義務多得超乎異常。更有甚者,行政主體以公共利益為名,濫用特權或侵害相對方的個體利益;混淆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以自身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約性

    政府的主要職能在現代社會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行政合同則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干預社會經濟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為了實現其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將自己的權力意志滲透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質之一就首先表現為行政性。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體特征表明了強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體與民事合同的主體不同。行政合同的主體一般都有行政主體作為至少一方確當事人。行政主體包括了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它是作為一種上風地位確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機關法人即同等民事主體的身份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而行政主體的上風地位就表現在它是擁有行政職權確當事人,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終是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體一方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合同,可以根據國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單方依法加以變更或解除,但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單方面的變更和解除權,這就是“行政優益權”,它也體現了行政合同強烈的行政性。國家為了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往往賦予行政機關很多職務上的優益條件,以保證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確執行。行政優益權也要受到嚴格的限制。首先,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于法有據,不能違法越權行使此種權力;其次,必須有合乎合同原則的理由、情況出現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公道的賠償。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業已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為基礎,是實現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形式。行政合同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治理之需要,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訂立行政合同圍繞的目的始終是如何實現行政治理的目標,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責,行政法律關系是他們訂立行政合同的基礎。行政合同所確立的雙方之間的特定的法律關系要受到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性質的制約,有什么樣的行政法律關系,就會有什么性質的行政合同。如政府與相對人之間才有可能簽訂政府采購方面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間就不可能簽訂。行政合同的行政屬性不僅表現在合同與賴以建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上,還表現在行政合同是將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形式具體化、特定化,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項和范圍內,建立起一種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終極實現行政目的。

    第四,行政合同是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行政合同總是與它在整個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相適應的,它必須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和行政法律規則而簽訂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興起是政府治理方式從“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轉變的重要標志,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行政治理的目標。行政合同是一種具體的行政治理行為,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行為,而不是泛泛意義上的行政治理。

    行政合同的另一個重要的性質表現在它所具有的契約性之上,這也是行政合同與其他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行政主體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人相互協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實施。行政合同主要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將國家所要達到的目標固定化、法制化,并用合同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比單方面的行政行為更能充分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具體表現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契約的形式確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選擇了契約的形式來確立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那么契約就應當成為規定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框架,對于雙方確當事人來說就應該按照合同來行事,處于上風地位的行政主體固然享有“行政優益權”,但這項權力并不能被濫用,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也應該和相對人一樣受到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約束,不能隨意違反合同,應該恪守誠信原則。

    第二,行政合同的訂立需要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經典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在行政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合同的條款、內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原則上不能由一方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對方當事人。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個人利益和與行政職權相關的利益兩個方面。對于前者,當事人當然可以自主選擇,題目主要在于對后者來說,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權益可否進行協商。筆者以為,這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就其中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來說,在

    ——職權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體目標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這種自由度就給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提供了客觀的可能性。可見,從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內容上看,固然有些條款會受到法律規定與行政機關行政優益權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余地。

    三、完善我國行政合同的思考

    1.建議正在醞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單列一章專門規定行政合同

    有關行政合同的立法應當涵蓋下列內容:行政合同的含義、原則、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無效、行政主體在合同中的地位、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及補償、違約責任、爭議糾紛的處理等八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意見(試行)》的第1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職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治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而學術界的通說是:行政合同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雙方行為。不知立法者是無意的,還是確實不知道,而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具體行政行為”之外,乃至于行政訴訟范圍之外。立法上的錯誤輕易造成理論的混亂和無謂之爭。現在有的學者已就行政合同是雙方行為還是單方行為展開了質疑研究。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筆者以為這個定義下得比較科學寬泛,不會導致理論和實踐上的裹足不前。

    2.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制度

    我國的司法救濟制度可鑒戒國外的一些經驗。法國具有獨立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德國在聯邦和州設立行政法院,在《聯邦行政法院法》和《聯邦行政訴訟法》中具體規定了行政訴訟制度;英國通過普通法院和各種行政裁判所進行行政訴訟。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適用調解,這是由于行政合同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這種合意成了對行政合同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基礎。建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在行政訴訟法中專門規定解決行政合同糾紛的特別規則,包括答應行政機關的條件、調解原則、舉證責任、確認合同效力以及對合同責任處理的判決形式等,這些要與醞釀中的《行政程序法》中的規定相一致。

    3.加強預防行政合同訂立及實施中的***

    目前,行政合同的訂立方式主要有三種:招標、拍賣、直接磋商。這幾種方式在我國的實踐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弊病,在實施中一定要留意預防***。建議逐漸取消直接磋商,由于缺乏透明度,任意性太大。重點運用招標、拍賣的方式,但也必須加強監控。行政主體若在招標時泄露秘密、觸犯刑律的,應當受到刑法處罰。

    參考文獻:

    劉志堅,程雁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第7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的誤區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評析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F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肮芾碚摗碑a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

    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捌胶庹摗闭J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論”彌補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

    論文摘要: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一直困擾著人們。分清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之處,對于明確經濟法的地位,促進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有效實施,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行政契約論[A]·行政法論叢,1998,(1)

    [2]羅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宋華林,邵蓉·部門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2)

    第8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界限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國經濟法的要領時所指出的:“經濟法應位于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盵1]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界限,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學界的看法已基本趨于一致了。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劃分,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有不少專著、文章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論述,但顯得過于抽象,本文意在通過對土地管理法的分析來具體論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關系,使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能被較直觀地把握。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總則(第1 章)、法律責任(第7 章)、附則(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 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 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 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 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 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 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 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 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 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 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 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 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 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 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 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 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 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及其調整宗旨不同。經濟法,又可稱之為經濟政策法,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宗旨是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針對耕地嚴重流失,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的現狀,基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為了執行這一國策,于是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由此可見,經濟法帶有極強的經濟政策性,是國家貫徹經濟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為社會公益的。如為了確保現有耕地規模,防止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農用地內,又劃出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這都是基于我國耕地面積有限、開墾潛力不大、農村人口眾多這一現狀考慮的,以期達到確保農民生活水平、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目的。因此,國家一定階段特定的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依據,保證該經濟政策所確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是經濟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著特定的、具體的經濟內容。行政法則與此不同,行政法以國家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為其調整領域,其宗旨是保障國家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不同,關于行政的認識也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側重于控權說,重視程序規則,認為“行政法涉及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主要強調法定程序規則);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2].而大陸法系側重于保權說,以行政職權及其行使作為研究中心,“強調的是行政行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補救和違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責任,以及緊急狀態下的意思表示問題”[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還是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關心行政管理活動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及其要實現的社會經濟政策目的。這是行政法區別于經濟法的一個根本點。以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監督檢查”為例,該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第66 條)、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職權(第67 條)、關于身份公開的程序規則(第68 條)、其他職權及公法上負擔的義務(第 68、70、71、72 條)等。這些規定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監督,而不大關心活動的具體經濟內容和要實現的經濟政策目標??傊洕ê托姓ǘ挤謸鷩夜芾斫洕穆毮埽鋫戎攸c不同,前者側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實現的目標,后者側重于管理主體及其職權。

    其次,經濟法與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學原理不同。經濟法主要以經濟學的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利用監測制度等,就是在經濟學原理的指導下,將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運用于土地管理,以期達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這里,立法只不過使其獲得了強制執行和一體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則主要以政治學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的規定(第21 條)、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的規定(第25 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第44 條)、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第6 章)以及關于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規定(第7 章)等,體現了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這些都是政治學分權制衡原理的運用。

    再次,經濟法與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實施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法律的實施效果指法律的實施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則是積極的影響。經濟法的實施追求的是,它所執行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呈協調有序持續發展的狀態。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過實施實現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科學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整個社會經濟在此基礎上能夠得以持續發展。而行政法實施要追求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體言之,就是行政主體的設置、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活動做到合法、合理,一旦違法,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它的實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實現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實現。總之,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國家政治生活的規范和進步。

    最后,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既相區別又相滲透的客觀現實和辯證關系出發,應該注意到二者間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就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言,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現象客觀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導致的。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門劃分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是由立法和法學的主觀性決定的。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性和層次包容性,也表現為同一項法規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時期可以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癧4]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的一些法學者卻未能足夠認識這種法的部門劃分的相對性。有的行政法學者基于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不完備、無獨立的責任制度等,就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而一些經濟法學者則從論證經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出發,沒有令人信服地論證經濟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傳統的法的部門那樣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與此不同的是,有的學者獨辟蹊徑,從反思和重新確立法的部門劃分標準出發,既看到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又看到了兩者的交叉、重疊,既論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同時也”純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更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興法律部門對傳統法律部門在制度上大量借鑒的客觀現象[5].總之,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間的界限是相對的,經濟法在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鑒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樣,也不能以此否認二者是不同的獨立的部門法。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更加關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和特定事項。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另一方面,法律部門相互滲透和綜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這在法學上,既要求具有開拓意識的新領域的法學工作者的涌現,也要求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對同一立法文件從各自的學科背景出發進行研究和闡釋,不是相互否定,爭奪地盤,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繁榮法學事業。

    注 釋:

    [1] (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頁。

    [2] (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頁。

    第9篇:政法機關的政治屬性范文

     

    以公法與私法劃分為前提,行政法是傳統公法的代表。隨著私法向公法的滲透,行政法已由傳統的公法轉變為涵蓋公法與私法兩種不同屬性規范的部門法。現代行政法應當建立在平等與合作的基礎上,將政府的服務職能作為出發點,促進行政權和公民權的和諧發展。

     

    一、行政法對私法理念的借鑒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和實現方式的結構性的升華,是衡量社會制度的構建是否理性,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和諧的重要標準。行政法對私法理念的借鑒是行政法走向進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對平等理念的引進

     

    傳統的行政行為是一種“管制”、“單向”、“命令-服從”的模式,在強大的國家機器作為后盾,雖能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行政權的有效運行,但為行政權力的濫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事務的執行不能以積極的態度來配合,行政任務無法順利高效的完成。

     

    在行政法對平等理念的借鑒方面,政府必須放低姿態和相對人平等對話。一方面,可以體現行政機關執法為民的出發點;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尊重,也會積極配合行政主體完成行政任務。

     

    (二)行政法對契約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約自由”可以說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傳統公法,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管理國家和社會的角色,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出現限制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采取行政強制的方法是相當常見的。伴隨著社會生活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傳統的行政管理手段已顯得十分單薄。因此,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該換位思考,站在相對人的立場上,尊重對方意愿、平等協商、密切合作并最終以公私結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務。此外,對處于強勢地位的行政主體弱化其權力,即對其權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護弱勢群體。

     

    (三)行政法對誠信理念的應用

     

    行政法中規定的信賴保護原則,是為了避免法律規范適用于個別事件而所產生的不公平的現象。具體來說公民基于對政府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應該被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公民的損失。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領域被稱為“帝王”條款,而在行政法領域,誠信原則即信賴保護原則也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行政主體的權力是全體公民所賦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為人民服務,執法為民??梢韵胂笠坏┬姓黧w將這種公權力當作自己以謀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將受到怎樣的侵害。用誠信的理念匯聚一個高效、可信賴,致力于公共服務的好政府才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二、行政法對私法方式的借鑒

     

    行政法對私法的借鑒,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還表現對私法方式的借鑒來完成行政任務。

     

    (一)運用私法組織完成行政任務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尤其是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家行政機關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權的主體,以行業組織和社區組織為代表的非政府組織,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職能,開始承擔部分行政任務,行使部分公權力,履行部分行政職能。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務來適應現代行政權所呈現的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以目標導向取代規則導向。

     

    (二)通過私法活動來實現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為是以民事合同、經營、采購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務的。該行為的一個必要條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機關不能僅僅拘泥于法律教條,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則的范圍內,運用多種手段,達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現象。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動來實現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務。主要有下面幾種方式:

     

    1.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是政府滿足公民社會權和其他公法受益權的行為。具體來說是政府向個人或社會組織提供公用服務、社會福利保障以及物質經濟幫助來滿足必須的生存條件,防范生活風險。其本質上來說是一種行政物質幫助。行政給付借助合同、撫恤金等私法形式來完成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2.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向相對人采取指導、勸告、建議、鼓勵、警示、倡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式,謀求相對人的同意與協助,從而實現行政目的的行為。其目的的實現取決于當事人對指導意見的自愿聽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是公民參與國家行政的新途徑,公民可以以積極的權利方式而不僅僅是負擔義務直接參與實施行政行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減弱和“合同性”的逐漸增強,使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單方面硬性的命令減少,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也趨于平等,從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4.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方法。行政機關在這一法律關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協調,從而將產生的爭議消除的行為。在行政調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私法手段的協商,行政機關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與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對私法的借鑒為切合點,在政府與公民之間建立真正的信任與合作關系,促進其形成和諧平等的關系以推動行政法的現代化轉型,擴大現代行政的民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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