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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系列的公共突發事件不斷挑動著公眾敏感的神經,非典、汶川地震、群體性事件、昆明恐怖襲擊以及各種食品安全事故、校車事故等無不考驗著政府對社會治理風險的防范能力。雖然我國在2006年制定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概念做了立法上的明確、規范,同時規定了應對突發事件的基本工作方法和原則。各個地方結合上位法的規定也相繼出臺了結合各省實際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但是現行突發事件行政應急法律機制仍然難以適應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理
一、行政應急權下公益與私益沖突的必然性
從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到馬克思對國家起源的定義,“國家的產生和政府的權力,就是人民讓渡部分權力的產物,政府有義務保障人民權利,維護社會安全。”而隨著“風險社會”和“風險治理”時代的到來,行政應急權的正當性基礎即是“國家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實現社會穩定,在面對各種突如其來的突發事件時,即使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也可以并應當釆取緊急措施以便盡快消除危險,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為了國家所要保護的公益和恢復秩序的需要,政府使用行政應急權力,突破正常法律程序就是一種必然,但這種非常規的權力行使,卻是現代法治權力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的要求相異,必然與常規條件下的政府權力控制和公民私權保護產生沖突。
我國雖然制定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做出了對突發事件處理的相應機制規定,但以上規定均沒有解決行政應急權力行使對公民私益損害的最小化,并未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僅在第十二條中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這樣的規定太過于原則,并沒有規定當公民私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進行保護,同時在當前立法中也沒有回答應急權力下私權利與公權力兩者之間應是一個怎樣的關系。所以,既然行政應急權力在處理突發事件中是必須和必要的,對私權的損害在緊急情況下也具有必然性,那么在突發事件應對立法中,就應當以特殊的法律程序加以規制,使得恢復秩序的成本最小化,使得權力與權利達到制約平衡。
二、行政應急權力程序規制的可能性
雖然當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但相關的行政程序卻散見于各種行政法律、法規中,作為應對突發事件的行政應急權力當然也需要行政程序的規制,因此,突發事件行政應急程序的制定就成為一種可能,這也符合當前我國行政法律體系和立法習慣。但是行政應急程序規制卻存在這樣一個矛盾:“由于突發事件中政府應急權力的運用完全依據常態下的行政程序是不可取和不現實的,對于常態下行政程序的突破就成為是一種常態,但這種突破在多大程度或條件下使得突發事件得以平息,社會秩序得以恢復,又不會因行政權力過度突破程序約束而導致權力濫用,從而侵害公民權益。”所以,應當對這種突破的程序在制度上有所設計,使得程序突破有自己的限度,從而既可以合理地收縮以發揮權力運用的優勢,又可以將其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會超越限度而導致濫用。
行政應急程序在內同選擇上,大體可分為兩類程序,一種是不可突破的程序、原則,其在法律規定突破原有程序的同時也要求其遵循最具有普遍性的程序規定,這類常態普遍程序是所有法律所承認和遵守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例如公平、公開、自由正義等得到廣泛認同的法律精神,因此,這類程序是行政應急程序中所應有的內容和不能突破的。另一種程序是可以靈活轉變的程序、原則,其對于針對所要規制的具體內容,就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的狀態和問題,對與此相沖突的程序作出相應的突破和變更,靈活掌握,根據實際面臨的情勢來決定,當然即使突破的程序也要最大可能的遵守盡量遵循的原則,使得行政應急程序對行政應急權力起到規范作用而不是過分制約,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目的相違背。
三、行政應急權擴張的現實性
對行政應急權的規制除了制定相應的行政應急程序法律,保護公權擴張下的私益,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到突發事件應對中行政應急權力向法律范疇之外的擴張。在突發事件中政府所要應對的情況并非只是停留在法律學科的層面,其往往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輿情應對等多種學科知識,采取的措施也是多學科規制的綜合體,在這種現實下,行政應急權的表現并不僅僅停留在行政強制措施等傳統強制權的范疇內,它進一步擴張到其他學科領域,成為政府社會治理與社會風險防范機制的一部分。
行政應急權的擴張,伴隨著政府治理手段和社會運行實際的擴張而擴張,總體而言分為三部分:一是對公民享有的公共服務的權利限制,例如在“非典”期間,除了傳統行政法律上行政權對公民自由權的限制外,對公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務設施、場所的減損與限制,例如減少公共交通路線,進行限制限行等也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在行政應急權力下減損的標志。二是對突發事件中輿情傳播的權利限制,例如為了制止謠言和防止產生社會心理恐慌,對信息傳播平臺和傳播途徑進行技術上的控制和限制,這種簡單應用行政應急權力對信息的處理往往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也是的政府在輿情處理上公權力的無限擴張廣受批評和抵觸的原因。由于行政應急權在信息處理和輿情應對方面的擴張,早已成為新聞學和行政法學研究的交匯點,因此某種意義上講行政應急權在這一層面,是一種政府新聞管控權力與公民獲得信息權、言論自由權如何平衡的問題。三是在行政應急權下,政府組織與管理結構也相應改變,以適應行政應急權在突發事件中的行使,其行使主體的設定和變化,圍繞此工作機制的變化也已使得行政應急權披上了行政管理學科的外衣,成為科學的政府組織結構必備因素。
我們應當看到,以上行政應急權力的擴張從本質上來說是隨著政府對社會治理過程中所涉及內容的變化而起的,作為政府治理社會手段的副產品,突發事件中應急權力的應用自然就會擴展到這些領域,而這些新領域恰是行政法律所陌生的地帶,公權力在這些領域的應用和突破常規法律程序的制約,如果沒有該領域知識研究作為支撐和銜接,將是十分危險的,有可能會打破行政應急權在突發事件中行使的正當性,動搖應急權的理論基礎。
總體而言,在突發事件事件中,政府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與擴張帶有其必然性和緊迫性,并不天然的與公民私權利的保護相沖突,而對其在立法、程序上的法律規制不僅僅限于行政法法律范疇本身,也涉及到眾多其他學科內容,。因此,只有突破在行政法下研究行政應急權力的思維,引入其他學科知識,復合研究行政應急權,才能最終尋找到突發事件中公益維護與私益保護的平衡點。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概念
社會管理是政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廣義上的社會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它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作為政府職能之一的社會管理,是指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社會政策和法規范,對社會組織和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引導,培育和健全社會結構,調整各類社會利益關系,回應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維護和健全社會內外部環境,促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自然協調發展的一系列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廣義上的社會管理則是多元主體以多樣化形式進行的上述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是以社會管理存在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會能夠形成更為良好的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完善和發展的“主發動機”。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復雜的、綜合的系統,要確保其始終發揮應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建構相應的系統機制予以支撐。新知識、新方法、新技術和新理念等往往是引發啟動該系統的機會或者契機,通過建立、組織和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系統,形成、改進或者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機制或者制度,這又為下一輪社會管理創新系統的啟動準備了條件。社會管理創新與社會管理是統一系統的兩個側面。社會管理創新依賴于既有社會管理,同時又是既有社會管理充實完善的動力;決策科學化和實效化有賴于社會管理創新,而社會管理創新有助于確保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的有機結合,助推社會管理決策科學化和實效化。
(二)社會管理創新的內涵
社會管理創新包括有社會管理理念的更新、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以及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
1.社會管理理念的更新。正確的社會管理理念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先導,是確保社會管理創新實效性和持續性的重要基礎。
從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觀念的產生開始,直至新的社會管理方法、機制和制度得以運用轉化,整個過程既是社會管理創新,亦是既有社會管理的運行和發展。
樹立新的社會管理理念,應堅持以人為本、民生為先,樹立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理念、關注社會困難群眾的理念、共享發展成果的理念、共同參與社會管理的理念、實施科學有效社會政策的理念、實現從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轉變的理念和與時俱進的理念,以敏銳的眼光洞察現實,以寬廣的胸懷放眼世界,以高遠的眼界謀劃未來。
2.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社會管理創新的突破口或曰啟動點,往往是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亦即社會管理手段創新。從社會管理的規律性來看,社會管理整體機制和制度的創新必須以充分全面而客觀準確地掌握社會建設以及社會成員的具體狀況為基礎和前提,而社會管理方式方法的創新對相關要素的要求則相對要寬松得多。當然,從實效性的角度來看,社會管理手段創新同樣須依托于信息化管理技術和機制的支撐。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經濟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會用、思想教育不頂用”的尷尬,必須依托于明確規定了各方主體的職能任務、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法規范。唯有在法規范和制度支撐下,才能使社會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共同作用于社會事務的管理。
在目前階段,社會管理方式與方法創新即是完善社會管理手段,實現由單一的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教育等手段轉變。
3.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所在,是各類創新的支撐和保障。無論是社會建設、社會管理,還是社會管理創新,都必須有法規范作支撐、制度作保障。因此,為了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就必須切實致力于相關法規范和制度的完善,解決好權、責、利的統一問題,用法規范和制度來規范引導和促進保障社會管理及社會管理創新,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務,依良法善治,形成解決問題和創新發展的長效機制。
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變革是完善和發展社會管理的基石。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這是社會管理機制制度創新的指導原則——要形成并健全四種主體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的新的社會管理格局;要注重對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健全完善;要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力。
所有這一切,都要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種能夠促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新型社會管理體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容和難題
管理內容創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必須創新管理內容,厘清管理領域,強化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有效調處社會矛盾,維護各方各類群體的正當權益。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主要內容
1.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各相關主體之間的關系,明確各方主體在社會管理中的定位。強調黨和政府在社會建設中的中心位置,強調政府公共財政的更多投入,同時要健全和完善社會自治、自律和自我發展的新機制,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上的主體性及其對政府社會管理的監督制約作用。
2.建構和實施以權利為導向的社會政策體系,尊重和保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加強社會服務體制建設,提升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消除社會排斥,推動社會融合。
3.加強民生制度建設,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民生社會管理發展新機制。改善和保障民生問題不僅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行政必須優先實現的基本職能,也是需要社會和個人共同努力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既要承擔起直接提供各類服務的職責,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權力、權威和信息、資源,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使其參與解決民生問題。
4.健全社會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提高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并形成維護社會長期穩定和有效處理社會公共危機事件的社會穩定機制。在等危機處理中,要善于做到“情緒疏導”和“情緒管理”,以貼近的感情疏導民情,化解危機,盡量避免機械、簡單地運用“物質滿足”或者“物質誘導”的方式。
5.增強全社會參與社會管理的活力,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的運行機制。要建立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平等、民主的社會合作機制,倡導參與型行政理念,形成兼顧各方各類利益、維護全體人民的發展利益與環境生態利益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管理機制,努力實現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二)社會管理創新須重點解決的問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體系,既要全面展開工作,又要抓住源頭性、根本性和基礎性問題,重點在于解決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特殊人群幫教管理、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網絡虛擬社會建設管理、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等問題。
1.推進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創新,要公平對待,切實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從就業、居住、就醫、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斷創新統一有效管理新機制,結合城鎮化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現城鄉一體化和服務全覆蓋的人口互動管理模式,疏堵有機結合,使流動人口能夠全面參與并真正融入當地社會生活,變流動為活力,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不穩定和不和諧等問題。
2.推進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創新,要建立健全對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教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特別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員等高危人群的常態化幫教管控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推動教育改造與安置幫教工作雙延伸。對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要有措施、有方法、有體系,應在有利于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促進他們的發展上下功夫,尤其是應當致力于建構和完善幫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的機制制度,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
3.推進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的創新,要將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的治理和城鄉規劃、地區改造相結合,在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活環境的基礎上,健全基層組織、延伸公共服務,切實處理好整治、服務、管理和發展的相互關系;要對小旅館、娛樂、洗浴場所等實行耐心指導、重點防控、過程監管,完善長效機制,突出指導服務理念。
4.推進虛擬社會建設管理創新,要提高對互聯網的認識,注重研究互聯網的內在規律和規則,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強互聯網的建設與有效管理,特別是要認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證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既要把網絡輿情作為聽民聲、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視和評估輿情影響,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地制定互聯網管理建設政策,正確引導網上輿論,維護網上秩序,營造有利于社會穩定的輿論環境。
5.推進社會組織管理服務創新,要致力于對社會組織的研究,承認社會組織在國家發展與建設中尤其是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重要地位和積極作用,并按照社會組織發展規律施以有效監管,健全和完善相關法規范。三、檢察機關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社會管理創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關系問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法機關沒有什么用武之地。相反,各級政法機關依法推進其本職工作,便是為社會管理創新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并且其中有些職能本身就是直接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無論是法院依法判決、裁定,還是檢察院的依法抗訴監督,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斷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規范、促進和監督制約作用。而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把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作為民心工程、實事工程、保障工程來抓,有助于推動政法工作全面發展進步。
“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國家,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主動服務第一要務,不斷提高執法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通過執法辦案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司法公正,理順群眾情緒,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執法辦案是履行一切檢察職能的本源和歸宿,也是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性工作。
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各級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共同任務。政法機關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能部門,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擔負著重要職責任務。檢察機關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最終要靠一支公正廉潔的執法隊伍來完成。在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要求:政法部門要“在提高執法能力、細化執法標準、強化執法管理監督、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上取得新進步,進一步提高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的執法公信力,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政法隊伍建設的綱領,也體現了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要求,還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保障。這五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既包括了能力和水平、標準和規范,又包括了管理和監督、目標和途徑,是目標和過程的統一,又是理想和現實的結合,是政法機關最緊迫的工作任務。
因此檢察機關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要切實擔負起管理創新的職責,積極應對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檢察管理創新,提高檢察工作質量和效率,樹立檢察機關公信力,并通過檢察職能延伸到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去,找準檢察管理創新和社會管理創新的契合點,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者和推動者。
廣東公安管理創新經驗值得借鑒。他們系統提出“六項創新”的工作要求:即創新公安情報信息工作,強力推進“大情報”平臺建設;創新互聯網監管機制,強力推進“大網監”格局;創新打擊犯罪舉措,強力推進網上作戰;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強力推進“一證通”制度;創新隊伍管理載體,強力推進“工作執法一網考”;創新和諧警民關系途徑,強力推進“服務措施一網辦”。以建設“一個平臺,三個系統”(公安指揮中心平臺,警務綜合信息系統、互聯網虛擬社會管理系統、政府各部門聯網的信息資源系統)和“五個一網”(視頻監管一網控、辦案辦公一網通、情報信息一網綜、服務措施一網辦、工作執法一網考)為重點,在構建現代警務運作模式、實施情報導偵、加強流動人口和外國人服務管理、推行網上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檢察機關管理創新的具體措施
我國檢察機關職能是實施法律監督,有效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但目前檢察職能在制度和機制上不夠完善,需要創新,適當合理地延伸檢察職能,對于推動我國檢察制度的發展具有長遠意義。過去,我們過于依賴成文法的作用,從一種理論構建一個制度,再從這個制度來形成一定的成文規則,法律實務者則根據這個規則進行各類法律實踐。現在,這樣的一條路徑已逐漸被突破。從執法困惑、改革試點、全面推廣到形成理論,推動司法改革,形成法律法規,這樣一條路徑更加體現了法律流動和鮮活的本性,詮釋了法律的生命是經驗并非是邏輯,也能有針對性地回應社會公眾對正義的新要求新期待,避免法律理論走向不符合中國實情的誤區。
近年來,檢調對接機制、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涉罪外來人員取保候審新模式、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等一系列檢察創新舉措都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特點,都是由基層檢察工作者在沒有成熟的理論,沒有既定的框架,沒有統一模式的情形下,自下而上進行的檢察工作創新,這些創新舉措都很好地順應了當前我國社會發展對司法工作的實際需求。
又如荷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率先成立了“農民工檢察維權服務中心”,以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害人救助中心”,探索建立救助制度。
天津北方網訊:今年3月,天津市檢察機關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中,主動探索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模式,并在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決定全市檢察機關都要在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建立檢察工作室,推動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通過這個檢察工作平臺,加強法律監督、促進民主法治建設,有效提升檢察機關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這一創新舉措,得到了區縣級領導和基層黨委政府及人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據了解,為了穩妥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今年3月,市檢察院首先在河北區檢察院率先開展了社區檢察工作室試點工作。今年4月,在認真調研、充分論證、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市檢察院下發了《關于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活動實施意見》,要求區縣檢察院在城市社區、農村鄉鎮建立檢察工作室,并明確了社區和鄉鎮檢察工作室的職能定位、工作方式和創建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各區縣檢察院已創建檢察工作室60余個,有100多名檢察干警在這個新的崗位上,忠誠履行著檢察職能,為最基層人民群眾服務。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就是要找準切入點、運用結合點、把握著力點,抓住著重點,千方百計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這主要包括:流動人口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社會組織管理、社區管理、社保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聯合機關、企業、社區、學校四方力量,多措并舉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聯合機關,推動依法行政。聯合企業,防范經營風險。聯合社區,共建和諧社會。聯合學校,強化法制教育。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論文關鍵詞 執法理念 轉型升級 職務犯罪 刑事檢察
當前,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轉型升級的同時,自身的發展隨著打擊違法犯罪任務的加重、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面臨的挑戰等方面的問題也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為了保持檢察工作健康、持續、平穩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檢察機關亟需轉變執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作全面“轉型升級”。檢察工作“轉型升級”的內涵十分豐富,“轉型”和“升級”是兩個既相互獨立,又密不可分的概念。從總體上來說,所謂的“轉型”是指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機制、執法理念、隊伍素質等方面從原來的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轉變,“升級”是指層次、級別的提升,要求檢察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更高層次、更高要求上得到提升。“轉型”和“升級”是相統一的,“轉型”是“升級”的手段和方法,“升級”是“轉型”的目標和結果,二者統一于檢察工作的科學健康長遠發展。
一、查辦職務犯罪注重“五個提升”
查辦職務犯罪不僅關系到反腐倡廉建設,也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是其根本職責之一,是突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者的“重要標識”。當前,傳統的打擊職務犯罪方式和效果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要注重“五個提升”:
一是從“數量”到“質量”的提升。要求檢察人員強化證據意識和質量意識,在辦案中不但要注重數量,更要注重案件質量,從一開始立案就要把好質量關,確保查辦的每一起職務犯罪案件都經受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二是從“一效”到“多效”的提升。辦案工作不能只注重法律效果,還要注重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這要求檢察人員應當從是否有利于維護黨和政府形象、有利于保障經濟發展、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確保實現“三效合一”。
三是從“供述”到“全面證據”的提升。傳統的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方式比較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隨著職務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的提高,口供易變,這要求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改變以往注重口供的理念,從原有“由供到證”偵查模式轉到“由證到供”、“供證結合”上來,增強獲取其他證據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外圍證據。
四是從“傳統辦案”到“技能化辦案”的提升。這要求檢察機關改變傳統偵查模式,擅長使用偵查技能和偵查謀略突破案件,全面掌握高科技偵查設備的使用方法,把現代科技手段運用到偵查辦案中,運用高科技偵查設備提高案件偵破率。
五是從“粗放”到“集約”的提升。要求檢察機關從傳統的各自為陣、單兵作戰的粗放型辦案模式向“集約型”方式轉變,強化偵查工作一體化工作機制,整合偵查資源,有能力整體突破重大、復雜、疑難案件。
二、預防職務犯罪注重創新“三個機制”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的同時,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針,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在突出位置,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傳統的預防工作方法有簽訂預防協議、重點工程專項預防、召開案件剖析會、發出檢察建議、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進行預防宣傳和廉政法制教育等,但在新形勢下,預防工作要突出成效,還要創新以下機制:
1.實現廉政防控常態化。通過設置廉政信箱、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組織共建單位職工觀摩職務犯罪案件庭審和聽取勞教人員的現身說法等形式幫助共建單位排查制度漏洞和廉政風險點、完善監管機制、促進廉政防控常態化。
2.開展好“三個一”工作。對所有案件都開展“一案一評估、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教育”工作,深入案發單位查找發案原因和管理漏洞,及時向案發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總結辦案經驗,開展法制教育。
3.建立全方位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機制。一是建立廉政教育警示基地,組織本地區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觀學習。二是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崗前培訓制度。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作為必修課程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崗位教育培訓計劃。三是建立以廉政警示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檢察約談制度,有效實現事前預防。
三、刑事檢察工作把握“四個注重”
在刑事檢察工作中,一是要注重審查證據,保證辦案質量,把案子辦成“鐵案”。強化對證據的審查把關,實現從傳統的證據證據標準到“兩個證據規定”證明標準的轉變,建立“過濾——糾錯——監督”工作機制,確保案件批得準、訴得出、判得下。二是要加大監督糾正違法的工作力度,采取檢察建議、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等形式,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保障律師調查取證、閱卷、會見等權利,實現從“重實體輕程序”到“實體程序并重”的轉變。三是要注重源頭治理,積極向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預防和減少犯罪以及促進社會綜合治理延伸職能,實現從“重打擊輕保護”到“恢復性司法”的轉變。四是要加強與審判機關的良性互動,積極開展量刑建議、檢察建議工作,推進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工作,實現從“注重監督”到“監督與促進內部糾錯相結合”的轉變,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四、檢察宣傳工作要適應“全媒體”時代
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有著不同的特點和優勢,在“全媒體”時代,檢察機關必須認識到新的形勢對于檢察宣傳工作轉型升級的緊迫性,充分發揮兩類媒體的積極作用,同時運用好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開展宣傳工作,形成依靠傳統主流媒體引領輿論,運用新興媒體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檢察機關職能、檢察工作成果、隊伍建設情況的新型檢察宣傳工作模式。
檢察宣傳工作的轉型升級必須著重強化檢察宣傳能力建設。在辦案的同時,高度關注重大輿情以及對此進行評估,確保執法辦案的“三個效果”:一是建立輿情動態跟蹤監測制度。及時收集整理媒體、網絡對涉檢涉法工作的報道和評論,分析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和導向,據以明確檢察信息通報的重點和切入點,提高反應能力。二是創新與媒體互動協作制度。積極探索加強與媒體合作的方式和途徑,綜合利用“全媒體”手段進行宣傳報道。如借助“正義網”等主流媒體網站平臺,創新“網上在線交流”形式,就工作情況與網友進行深入交流,即時回應網友提問。三是建立公開通報評估制度。評估新聞通報的覆蓋面,評估新聞通報的效果是否滿足群眾對“陽光檢務”的需求,以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
五、隊伍建設要抓好加強學習培訓
為提高檢察人員促進“轉型升級”的能力和素質,檢察機關要圍繞執法辦案“轉型升級”,開展一系列教育、培訓和討論活動:一要建立黨組中心組學習和檢委會學習研討制度,每次學習均落實“一個專題、一次講座、一次參觀、一次研討、一項成果”的“五個一”制度。二要在全體檢察干警中開展轉變執法理念、改變執法辦案方式方法學習培訓。如舉辦貫徹執行“兩個證據規定”、律師法、國家賠償法、新刑事訴訟法等專題培訓班。三要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專業技能培訓,建立“周課堂”、“月講座”、“檢察論壇”等學習培訓制度。通過學習、培訓和討論,增強了全體檢察干警轉變執法理念的緊迫感,提高了推進執法辦案“轉型升級”的能力素質。
六、加強檢察信息化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推進執法辦案“轉型升級”,不僅要求檢察干警轉變思想觀念、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同時還需要加強科技信息化建設等配套工程,以科技手段助推執法辦案“轉型升級”。檢察機關要在信息化建設方面不斷加大投入和推進力度,如建設體現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和人性化“四化”要求的檢務大廳;設立集案件流轉、管理、監督于一體的案件管理中心;建成實現了上下級檢察院數據共享和實時、動態管理的檢察數據中心;建設集訊(詢)問、偵查指揮、實時監控于一體的辦案工作區;積極推進偵查情報中心建設,為查辦職務犯罪提供信息支持等等。
關鍵詞:兼職;大學生勞動;勞動權益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325-02
大學生利用課余空閑時間參與兼職活動由來已久,上個世紀中期,全國普通高校開始實行全國統一招生考試,那個年代大學生數量稀少,但是早期的“天之驕子”們就已經開始嘗試做家教等工作獲取經濟收益。如今,在教育普及的推動下,大學生不再是稀缺資源,大學生從事兼職活動也演化成為社會普遍現象,正是因為人數的龐大,同在校大學生財產與人身權益密切相關的兼職,也變得更有研究的必要。
一、大學生勞動兼職的概念界定
(一)權益
權益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對公民權利和利益的保護。亦謂自然人或法人應該享受到的不容侵犯的權利。而權利是指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權益作為權利的上位概念,是權利與利益的有機結合體,是權利與權利的行使而帶來的利益之和。
關于在校大學生兼職這一概念,至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在校大學生是否能夠算得上是一般勞動者,在校大學生與雇主究竟是簡單的雇傭關系還是一般勞動關系目前都無法給出明確的答案。現今學術界對于在校大學生在兼職期間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觀點。
1.雇傭關系。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規定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打工兼職,不視為就業,只屬于一種短期的雇傭關系。雖然兼職是一種短期雇傭關系,但是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應該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然而在具體的案例中,由于定義的模糊,大學生通過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維權卻是困難重重。
2.一般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根據在校大學生作為特殊勞動力,他們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大學生應當被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看待,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兼職是指在不脫離原組織的情況下,在勞動者的勞動力沒有完全被使用,繼續付出其他職業勞動,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并取得一定的報酬;或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通過交換,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1]。
二、大學生勞動身份與保障的法理分析
(一)兼職大學生的社會屬性
兼職大學生在勞動者這一范疇中是一種特殊群體。大學生的年齡概分為18-23歲之間(以六歲為入學的基數年齡節點),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對于完全民事行為人的相關規定,這個群體應具備完全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憲法》第4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除了《憲法》和《民法》外,《高等教育法》第56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1]。
(二)現行法律規定及依據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兼職(實習)提出了新的約束和保障。例如對短期兼職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工資支付等規定作出了明確規定,第72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對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大學生在兼職工作中的法理定性上不被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也就不能視為勞動合同。但不可否認的是,該協議仍屬《合同法》調整的范疇,視為一種提供勞務換取報酬的合同。進一步而言,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基于建構在雙方平等的民事主體上,雙方權利義務呈對等態勢,因此,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或合同的相關規定,理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雖然大學生的兼職現無具體可執行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但人民法院可參照《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合同目的進行相關案件的審判和處理工作。
(三)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
很多省市行政機關都制定了對大學生
課外勞動活動的管理規定。如北京市于2002年6月出臺了《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前,須與學校和學生三方簽訂《北京高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校外用人單位須加蓋單位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按協議書規定支付學生的勞動報酬,且報酬標準不應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2]。
三、國內外大學生兼職現狀
(一)國內現狀
在我國,目前大學生的從事兼職的類型相對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與自己專業相關的工作類型甚少,多數集中在廉價、低級的體力勞動上,以餐廳服務員,散發宣傳資料,在商場超市做促銷搬運等為主。大學生在選擇兼職的時候,社會能提供的大多傾向于體力勞動,類似于搬運工、服務員、傳單派發這種機械低級的工作內容并不能很好的鍛煉一個人的能力,不僅如此,它占用了學生大量課余學習的寶貴時間,對于大學生的積極性與獲益性是一個相當大的打擊。
造成這種現象來自于以下幾點因素:首先是時間因素,學校課程安排給學生留出的空閑時間不足或者與兼職時間相沖突,學生可支配的時間十分有限,而且采取逃課或者其他極端方式去迎合用人單位安排的時間表是不被建議的,這樣學生們就只能選擇耗時少的工作,這就很大程度上減少大學生可選擇的兼職數量了。其次,學生自身的劣勢。大學生自身的專業知識技能并不完備,社會經驗欠缺,工作能力有限,在相同單位的時間和等量的報酬給付條件下,大學生的工作效率以及質量不如全職員工或者畢業生等非在校大學生群體,用人單位難以接受,或者就大幅壓低工作報酬。通過問卷調查,有將近七成的大學生表示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大學生主要通過以下途徑尋求工作:直接聯系用人單位,通過網絡獲取資訊,通過兼職中介聯系雇主。基于以上的途徑發現,我國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主要遭受中介詐騙,工資拖延、報酬克扣,無故辭退,無安全保障等威脅。更有甚者,在女性大學生中還有遭遇性騷擾的情況。
(二)國外兼職現狀與特點
1.美國。美國的高等教育所需的學費十分昂貴,而且能夠提供的全額獎學金畢竟有限,對于那些無法申請到獎學金并且從小獨立的美國學生來說,兼職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外,美國的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社會輿情的引導下,美國大學生認為,缺乏兼職工作經驗是其不能再畢業后找到好工作的一個根本原因。同時,在美國兼職市場制度與機制發達的現狀下,美國大學生兼職工作的情況常態化。根據美國教育委員會的研究報告表明,美國1600萬本科生中有78%的學生在打工,他們平均每星期工作30小時。統計數字還顯示,23%的全職學生、53%的兼職學生每周工作35小時以上,但學生們并不認為這是一種沉重的負擔。對美國大學生而言,學習期間的兼職活動不但帶來了經濟利益,更是對專業學習的補充和檢驗,也是一種職業訓練,讓他們鍛煉了自己的專業能力以及與人溝通的能力,學會了如何合理地利用時間,同時更深入地了解到社會對于職業的需求,為他們將來的職業選擇確定了方向。
需要說明的是,大學生的兼職意識較強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美國的高校在兼職指導方面做得也是比較好的。諸如聞名世界的哈佛大學就專門建制了學生就業辦公室(seo),該機構的特點是內部建構面向全校學生情況的基本數據庫,外向性的通過雇主的相關招聘廣告或相關招聘信息,使二者得以有機結合。該辦公室還進行了人性化的郵件通知服務,面向兼職學生自身條件以及工作導向需求進行相關服務,既能夠給學生帶來龐雜學業之外的舒心服務亦能減低工作所涉及的安全風險。
2.日本。日本大學生多數是在大學第一學年拿到充足的學分,從二年級開始變開始尋求打工兼職或去企業實習。日本大學生打工的工種涉及到行業的方方面面。據相關調查,打工的學生中當家庭教師的占50%,約12%的人會去公司、商店干服務工作,到工廠、企業去干體力活的約占12%,到工廠去干技術工作的占9%,到飲食服務行業的占8%,幫公司搞調查的有5%,此外還有當送報員、機關守衛,在商場里當保安員,在馬路上或禮堂里當清潔工,為郵局送信件等等,一些女生會去當時裝模特。
3.法國。在法國大學生眼中,打工意味者得到生活的補貼,更重要的是得到了證實自己獨立生存能力。據法國大學生生活觀察研究所的調查,80
%的大學生在學習的同時要打一份工。他們尋找兼職的途徑很多,而且兼職的種類也比較多樣,其中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是一種類似于保姆性質的兼職是他們喜歡的課外兼職之一,類似于我國的幼兒園小學托管班,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接送小學生,并安排好晚飯,同時在小學停課時進行相關照料。法國大學生平均每周可掙50歐元到200歐元不等。
國外大學生兼職也可以總結出幾個特點:第一,各國企業對大學生進行兼職的大力支持與勞動權益的保障。如美國公司對兼職工作不但在制度安排上以法治化為根本前提,更重要的是在科學化與人性化的軌道上有他國不可比擬的優勢。如斯普林特電信公司不但的對大學生兼職進行規模上的擴大,更人性化地讓來公司兼職的大學生自由選擇兼職時間。美國著名的速遞公司ups公司的“掙錢加學習”的計劃,使得數以萬計的學生不僅能每小時掙到至少8.5美元的工資,每年還能得到3000至15000美元的助學金。第二,在大學生的兼職工作中,高校起到重要的監督人和把關人的角色。“合作計劃”項目是美國比較有名的支持大學生兼職的項目,該項目特點是由美國的大學和公司合作,旨在為學習各種專業的大學生提供不同的職業訓練的機會。該項目在美國700多所大學展開,有25萬學生參加。除上述相關措施或活動外,有的美國高校成立了學生就業指導辦公室,建立數據庫,承載經過認證或是學校確認合格招聘廣告。第三,完整嚴格的勞動管理制度。如法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其法治高度發達,在勞動法領域,其勞動基準制度得以嚴格實施。根據相關勞動基準規定,對于大學生兼職實行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以及執行嚴格的工作時間規定。如根據規定在學習期間,學生允許合法打工,但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884小時或每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4.5小時,每小時的工資一般在6歐元以上。同時,對于大學生的打工收入,法國政府制定了就業及稅收法草案。該法案規定年齡在25歲以下的大學生打工的工資收入可享受免稅,其免稅范圍不能超過法定最低月工資的三倍。和法國法律體制一脈相承的日本,早在1959年,就制定和實施了《最低工資法》,并做過多次修訂,規定了勞動者的最低“時給”(每小時工資收入)。該最低工資標準是受到日本法律嚴格保護的,不但適用于正式員工,也適用于臨時工和打工者,其中也包括打工的學生[3]。
參考文獻:
[1]李鴻建,曹婷.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的困境及對策[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2):32-33
[2]唐仲江.大學生兼職的權利保護及其救濟[j].山東省團校學報,2009(1):37-39
我看到新年頭一條新聞,是關于實名制的。2012年1月1日起,火車票實名制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覆蓋全國所有車次的實名制全面“落實”。而伴隨著火車票實名制的,還有將要實施的微博實名制,而后者引起的爭議更大。加上一些地方的上網實名制、菜刀實名制、緊急避孕藥實名制等相關新聞,實名制在公民自由、隱私保護以及社會責任方面的觀念沖突一時成為輿論熱點。
實名是針對匿名而言的,所以關于實名制的討論,可以先從匿名說起。飛機票都是實名制,火車票原先都是匿名的。每年春運,火車票一票難求,大量的“黃牛黨”囤積車票,坐地起價。他們之所以能一次買到幾百張幾千張火車票,一則因為售票點監管的漏洞,二則也是拜匿名所賜。實名制在高鐵和動車試行時,雖然也還有少量倒票的“黃牛”,但其違法販賣的成本大大提高,風險也大大提高,確實控制了票的流向,緩解了購票壓力。而一旦實名制全部實行,一人一票,進站查驗,“黃牛”就會遭到最沉重打擊,車票難求現象將大大改善。對于乘客而言,實名雖然購票和乘車都比較麻煩,但總體而言還是歡迎的。那么,誰不喜歡實名呢?主要是那些倒票的,以及勾結黃牛的售票人員。于是,利弊立見。
上網實名制,是從2003年開始,中國各地的網吧管理部門要求所有在網吧上網的客戶必須向網吧提供身份證實名登記,理由是防止未成年人進入網吧。這個爭議似乎并不大,因為到網吧上網的青少年并沒有影響話語權的能力,而且它帶給普通網民的影響并不大。但今年將要實現的微博實名制,則在網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微博兩年多的發展,已經積累了足夠龐大的用戶群,不僅包括公共人物,而且包括數以億計的匿名的普通注冊用戶。突然要實名了,是否會影響言論自由的程度?是否會導致個人信息被泄露?都是很現實的問題。
微博作為一種新興自媒體,充分表現了web2.0時代從“讀”向“寫”、“共同建設”、主動創造的特點,具有即時性、便捷性和裂變式傳播的優點,深得網民喜愛。因為事后審核、多方互動以及自由傳播,網絡輿論在微博上特別活躍。這兩年的重大輿情事件,大多數都是從微博上發端、發酵并持續推動的。但另一方面,因為微博用戶的普遍匿名性,也帶來了幾個較為嚴重的問題:一是謠言滿天飛。以新浪微博為例,作為新浪官方辟謠組織的“微博辟謠”和民間力量“辟謠聯盟”在過去的一年里可謂忙得不可開交。“造謠的動動嘴,辟謠的跑斷腿”。相當多的惡意謠言從非實名的用戶端開始傳播,像滾雪球一樣壯大。即使被辟,進行懲罰,造謠者再注冊新賬號就能繼續造謠,貽害無窮。二是水軍泛濫。微博水軍機器人可以說是公開的秘密。一些水軍公司用技術手段注冊巨量的“僵尸粉”,買賣粉絲,制造虛假的評論、轉發和人氣,誤導普通網民。三是網絡營銷的欺詐。當營銷走上微博,基于匿名的交易很不安全,欺詐隱患隨處可見。四是利用網絡的匿名搞人身攻擊,涉及到名譽侵權之訴時,受害者無從查找匿名者的真實身份信息,法院不能立案,維權無門。
所以,實名制到來時,最反對的人群或許是造謠者、人身攻擊者、網絡水軍控制者以及試圖通過互聯網的欺詐者。當然,也有一些網友擔心實名會影響言論自由的程度,會導致個人信息被泄露,甚至擔心實名會導致微博走向衰落。這種擔心不是多余的。微博的確拓寬了言論的空間,而自由的言說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匿名。在社會心理學上,熟人之間以及在身份可知的情形下,會比完全陌生的環境下更為謹慎和自律。但是,微博是一個通過互相關注和分享觀點進行展示和交流的網絡空間,因為內容的碎片化和快餐化,對信息真實性的判斷取決于彼此之間的認同和信賴。匿名的確很自由,但這種自由很容易走向極端,導致不負責任的言論。相對而言,當下微博的認證用戶,都是言論比較開放自由而且高度活躍。很少有匿名用戶的言論會引起網友的信賴和持續關注。有人擔心微博實名制后,言論受到打壓和限制,這只是一種假設。擺在眼前的現實是,實名認證用戶尤其是公共知識分子里各種偏激的言論都有,還沒有聽說哪個人“因言獲罪”過。而如果用戶真是涉及違反犯罪,即使是匿名的,也不影響抓捕,只是在技術上會增加一些偵查成本。微博上,最活躍的賬號恰恰都是實名的。當然,擔心用戶信息泄露是另一種更為普遍的顧慮。這種擔憂在最早實行網絡實名制的韓國,曝出某著名門戶網站遭到黑客襲擊造成3500萬名用戶信息泄露的消息,以及中國國內包括天涯在內的一些網站大規模的用戶信息(尤其是使用明文密碼的網站)泄密事件后,變得更為現實。我覺得這實際上對將要實行實名制的國家和地區提了個醒,如何通過技術的手段保護公民的信息安全。例如,韓國試圖取消實名認證中的身份證號,引入網上個人識別號碼。
實名制不是洪水猛獸,就像匿名不是自由天堂一樣。微博上現在最缺的,其實不是自由,而是誠信、真實以及社會責任。政府廣開言路,讓實名之后微博上更為自由,而每個人為自己的言論負責,有擔當,有社會責任,其實是社會走向成熟和良性循環的標志。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唐明燈:應尊重個人選擇自由
唐明燈
網絡實名制之爭,肇始自2004年,一經提出即意見紛紜,各執一詞,迄今懸而未決。而在喋喋不休的爭議中,實名制經行政權力推動,早就在廣泛運用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并已成濫觴。
如果說實行多年的機票實名制、存款實名制,因分別關乎航空、金融等公共安全,已經公眾接受而習以為常;如果說大型公眾活動,諸如奧運、世博、亞運中的刀具實名制,只是單純以治安為出發點的權宜之計,那么,去年年末相繼曝光的福建的緊急避孕藥實名制、發生在天津的自行車實名制等,則給人一種荒誕感,把實名制推進了滑稽可笑的泥淖而不能自拔,暴露出實名制濫用的弊端,為不贊成強制實名制的聲音,提供并豐富了例證。
與實名制介入個人生活諸多面向同步,2011年12月21日,國內最大的程序員社區CSDN上,600萬份用戶資料曝光,包括用戶的郵箱賬號和密碼。22日,多家網站的用戶信息泄露,涉及用戶資料近5000萬份。29日,廣東出入境政務服務網400萬用戶信息泄露,包括真實姓名,護照號碼等個人資料。
雖然尚無證據證明,這一系列令人心驚和后怕的網絡用戶隱私泄密事件,與推行微博實名制的規定有直接聯系。但正如互聯網專業人士所言:“這次CSDN等網站的密碼泄露事件,暴露了目前網絡用戶注冊制度的重大隱患。你在網站上錄入的個人信息越多,對你造成的威脅就越大。”
這即是說,如果網絡用戶私密信息的安全無法保證,那么,動用行政權力強制推行網絡實名制,即使暫且擱置是否侵犯了用戶隱私權的爭議,在實際運用層面,就可能如上述泄密事件一樣,掛一漏萬,后患無窮。如此一來,推行實名制的初衷就十分刻意,實際效果也可想而知,無外乎是自尋煩惱,惹禍上身。
事實上,福建的緊急避孕藥實名制已經實行兩年,但毫無尊重和保護個人隱私的概念。當地藥監官員承認,此舉目的是“打擊非法妊娠終止,保護婦女健康”,并未考慮到是否會泄露個人隱私。且不論如此實名制是否侵犯個人隱私、不利于健康安全的,是否抵觸計劃生育。單從公務角度看,行政部門及其官員,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識和安全意識,甚至涉嫌濫用公權力,是毋庸置疑的。而天津意圖以推行的實名制防止自行車被盜,則不免遭遇懶政的質疑,還可視為交通行政管理的倒退。而這些充滿諷刺意味的結果及其導致的負面效應,顯然全都得由政府買單,付出的是公信力和權威受損的代價,明擺著弊大于利,很不劃算。
另外,網絡實名制的行止存廢,更有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2011年7月,韓國3500萬網絡用戶的詳盡私人信息遭黑客攻擊而泄露,換言之,70%韓國人、5%的韓國網民個人隱私信息被公開。而在此前后,均有大規模的網絡泄密事件發生。有互聯網觀察者評論,“這樣的悲劇,完全是企圖打通虛擬和真實兩個世界聯系的網絡實名制所導致。”8月11日,廢除推行已經5年的網絡實名制,進入韓國行政安全部的議程。9月20日,禁止訪問量超過1萬的網站采集用戶的身份信息;12月29日,韓國“廣播通信委員會”在工作報告中明確,將通過立法逐步取締網絡實名制,至2014年,若有網站采集用戶私人信息,將遭到高額罰款和關閉網站的處罰。
韓國是世界上互聯網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帶寬、網絡普及率均名列前茅,也是世界上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完全實現網絡實名制的國家。2007年,韓國政府以“讓網民對自己在網絡上的言論負責”為名,強行推行網絡實名制,然而收效甚微。韓國學者金宰賢披露:2010年4月,一份《對互聯網實名制的實證研究》權威報告表明,網絡實名制實施后,誹謗跟帖數量僅減少了1.7個百分點。而網絡論壇的平均參與者從2585人減少到737人。可見,網絡實名制導致的“自我審查”明顯不利于網上交流與網絡發展。回顧和比照東鄰韓國網絡實名制的興廢歷程中的諸多細節,與我們互聯網上的情形以及推行網絡實名制的主張,有相似之處。無論是否將韓國網絡實名制的破產當作前車之鑒,這一點都值得所有網絡用戶和互聯網政策的制定者深思、警醒和借鑒。
在以網絡實名制為焦點的實名制爭議中,調查顯示大多數人不反對實名制,常常被支持實名制一方所強調。事實上,這一說法明顯前提不清,邏輯混亂,有魚目混珠的嫌疑。只有將贊同自愿實名制和贊同強制實名制的人區別開來,答案才更為清晰,更有說服力。而所謂實名制的種種好處,諸如1)利于網絡監管,并打擊犯罪;2)降低網絡欺詐、誹謗、人身攻擊等問題的發生概率;3)加快彼此身份確認,節省交流時間;4)利于建立和諧的網絡生態環境。其實也只僅僅是一種構想、一種宣傳,未經驗證且效果可疑。
首先,網絡需要通過實名制加強監管,至少從技術角度看,即是一個偽問題。在網址(IP)資源足夠的前提下,比如新一代網址協議IPv6推廣運用后,IP可以和每位上網者一一對應。換言之,每一個用戶綁定一個IP指日可待,實名制即可在監管后臺徹底變現,犯不著跳到前臺大張旗鼓地加以鼓吹推動。其次,前述韓國學者實證研究可知,實名制在降低欺詐、謠言、誹謗的效果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再者,在確認他人身份、節省交流時間和確保個人隱私權、言論自由權和人身安全之間,孰輕孰重不言自明。
在實際運用層面,因管理、技術漏洞,安全風險高企,從而嚴重威脅公民的隱私權,是強制推行實名制難以暢行的核心原因。雖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我國保護隱私權的法律不夠完備明確,僅在《侵權責任法》中有間接體現。但隱私權這一基本人格權利,法律保護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已經是文明社會的共識。在網絡實名制引起的爭議中,所有支持強制網絡實名制、對強制網絡實名制持無所謂的意見,往往在隱私權問題上墜入了認知的盲區,無視隱私權是必須堅決捍衛和維護的基本人格權。甚至支持網絡強制實名制的以理性自我標榜的論調,也總是止步在冷冰冰的工具理性范疇,而不肯延展到工具理性本該為之服務的以人為本的價值理性境界,直面隱私權屬于人人平等擁有且不能讓渡的基本權利。而僅從韓國網絡實名制破產的教訓,就不難看出,實施強制實名制,依據現有的技術條件和管理水平,極易失控,不但嚴重威脅公民隱私權,也容易造成群體恐慌乃至社會動蕩,成為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隱患。
即便是僅僅從字面上看,強制網絡實名制,也有本身難以克服的內在矛盾。古人云:名者,實之賓也。無論是身份證上的姓名,還是網名、筆名、化名乃至匿名,都并非“實”,也并無軒輊之分。可見實名制這一組詞,本身就有毛病。究其竟,無論公民采用真名、化名、匿名表達,均屬言論自由的范疇,是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不容侵犯。
可見,通過行政權力推行包括網絡實名制在內的所有實名制,必須從長計議、慎之又慎;首要的是,必須強調實質正義,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和威脅,這是公共安全和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石;其次,必須廣泛征求民意、達成廣泛共識、符合法律和行政程序,并建立反應及時的糾錯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