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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項目基本情況
目前,我縣共有在建建設項目47個,分別是:通達和通暢公路在建項目17個、水利電力在建項目6個、城市基礎設施在建項目16個、非煤礦山在建項目8個。
二、督查工作情況
為切實加強對在建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督查,我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縣交通局、安監局、建設局、水務局、電信公司組成檢查督查組對主管行業內的在建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督查,重點檢查和督查了在建項目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操作規程以及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體制機制情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建設項目各生產經營單位20__年以來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的情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本次督查共出動車輛6輛30人次,檢查和督查了在建項目38個,發現各類事故隱患28條,責令現場整改26條,限期整改2條。
從督查工作反饋情況看,各在建項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護意識進一步得到提高;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企業安全生產“一崗以責”得到了很好的落實。雖然如此,部分施工單位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健全,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部分監理單位在全面落實安全監理方面履職不十分到位,監理細則無針對性、對檢查發現的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培訓教育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不足100%。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監管力度,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督促指導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發包單位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同時,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和執法力度,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對違法行為嚴格依法查處。
(三)進一步排查整改事故隱患。對檢查和督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督促各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要求、整改資金進行整改落實,對整改不力或不按要求整改的,責令停工、停業整頓。
《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70 號公布,2011年經過修訂。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統一標識并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七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留置送達被檢查單位,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執行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決定的,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斷電、停供火工用品等臨時措施,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九條 國家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通報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金融主管部門,作為信用評級的依據。
第八十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八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相應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八十六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發生重特大事故,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事故處理的過程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九十條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發生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對其查處情況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采取約談、訓誡、通報和召開現場會等措施,加強警示問責和督導整改工作。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九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嚴重不符合事實,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
今年創安全生產合格鄉鎮(街道)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八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正職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其它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建立以下安全生產基本工作制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制度、事故及險情應急處理制度。
二、組織機構建設
鄉鎮(街道)應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鄉鎮(街道)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辦公條件。本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安全生產措施和保障
鄉鎮(街道)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轄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抓好落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要求,每季度召開一次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確定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執行。對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對鄉鎮(街道)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建立基本檔案,并實施動態管理。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隱患治理
鄉鎮(街道)應當對所屬村委會(社區)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并有完整的檢查記錄。要根據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結合實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定期排查并認真治理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要實行定計劃、定措施、定責任人的整改制度,并加大資金投入,確保整改到位。對重大危險源要進行登記、建檔、評估并落實監控措施和責任,防止因隱患失管失控而導致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鄉鎮(街道)應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充分利用每年的“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要依照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培訓考核,轄區內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六、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
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簡稱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七、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鄉鎮(街道)應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本轄區內如發生傷亡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鄉鎮(街道)領導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救助,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八、事故控制目標
杜絕各類特大事故的發生,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標范圍之內。
按照《福建省安全生產合格鄉鎮(街道)建設標準及考核細則》的要求,實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制,每年組織一次考核。《福建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細則》采用百分制,80分(含80分)以上為合格,90分上以為優秀,低于80分的為不合格,要責令整改。
福建省安全生產合格鄉鎮(街道)試點名單
設區市 試點鄉鎮名稱
福州市 福清市鏡洋鎮、長樂市營前鎮
廈門市 廈門同安區新圩鎮、開元區梧村街道辦事處
寧德市 寧德蕉城區八都鎮、福鼎市山前街道辦事處
莆田市 莆田秀嶼區秀嶼鎮、涵江區涵西街道辦事處
泉州市 泉州豐澤區泉秀街道辦事處、晉江市安海鎮
漳州市 平和縣坂仔鎮、南靖縣山城鎮
龍巖市 龍巖新羅區中城辦事入、連城縣北團鎮
三明市 永安市大湖鄉、槐南鄉
三明市三元區所屬八個鄉鎮及街道辦事處
南平市 南平延平區水東街道辦事處、順昌縣元坑鎮
福建省安全生產合格鄉鎮(街道)考核細則項目: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標準及要求
1、建立健全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2、層層下達、分解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指標,并實施跟蹤、檢查和考核;3、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制度。
考核辦法
1、查各級、各崗位、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落實情況及有關資料,每缺一項扣2分。
2、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下達單位是否達100%,每漏一個單位扣1分。
3、查是否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制度,每少一項扣2分。
二、組織機構建設
標準及要求
1、鄉鎮(街道)應建立適合本轄區經濟現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本轄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行政村(社區)應設立安全生產小組,有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3、鄉鎮(街道)應設立安全生產工作專項經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有固定場所,交通、通訊、辦公設施等均應落實。
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均按要求落實。
考核辦法
1、查鄉鎮(街道)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成立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的扣5分。
2、查行政村是否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每個鄉鎮(街道)轄區內成立面未達到100%,每低于5個百分點扣3分。村級無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每查一處扣1分。
3、查轄區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越過300人的,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是否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查到一處扣1分。
4、查鄉鎮安全生產工作專項經費、固定辦公場所、交通、通訊、辦公設施等,未落實的每項扣2分。
三、安全生產措施和保障
標準及要求
1、安全生產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度應有安全生產計劃和總結;
2、鄉鎮(街道)應每季度召開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
3、對轄區內存在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要及時研究,并有決議、有檢查、有落實。
考核辦法
1、查鄉鎮(街道)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總結,無計劃和總結的各扣2分。
2、查鄉鎮(街道)安全生產會議記錄或紀要,無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扣2分。
3、大安全問題落實情況,未按要求落實的每項扣2分。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隱患治理
標準及要求
1、根據上級部署,開展本轄區內交通、公眾聚集場所、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特種設備、學校等安全專項整治,要有整治方案、步驟、措施和總結;
2、督促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落實情況;
3、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建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有檢查記錄;
4、定期排查事故隱患,并有整改計劃、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
5、對重大危險源要落實監控責任和監控措施。
考核辦法
1、查安全專項整治方案或有關文件,未按上級要求開展專項整治,沒有整治方案、措施和總結的,扣3分。
2、抽查轄區內生產經常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建立情況,不健全的,查到一家扣1分。
3、查鄉鎮(街道)、村(社區)是否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無安全檢查記錄和臺賬的,扣2分。
4、查事故隱患整改臺賬,無事故隱患整改計劃和防范措施的扣3分,不具體的扣1分。
5、大危險源監控臺賬,未落實監控措施和監控責任人的扣2分。
五、安全生產宴會教育和培訓
標準及要求
1、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等群眾性安全宣傳活動,有方案、有計劃、有總結;
2、運用廣播、板報等形式,訂閱有關安全生產刊物、報紙,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3、鄉鎮領導及安全生產管理干部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安全培訓;
4、轄區內征稅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率達100%。
5、特種作業人員特證上崗率達100%。
6、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率達100%。
考核辦法
1、查“安全生產月”等群眾性安全宣傳活動的部署、方案及總結材料等,未開展的扣2分。
2、通過隨機抽查或詢問的方式,檢查普及安全知識的效果,未開展的扣2分。
3、未參加上級組織的鄉鎮領導及安全干部安全培訓的扣2分。
4、轄區內生產經營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率低于100%,每低5個百分點扣1分(抽查5家單位)。
5、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率低于100%,每低5個百分點扣1分。
6、特種作業人員特證上崗率低于100%,每低5個百分點扣1分。
六、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
標準及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經過“三同時”。
考核辦法
1、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進行安全預評價工作,查出一家扣1分。(抽查當年立項項目)。
2、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進行安全“三同時”的,查出一家扣1分。(抽查當年完成的項目)。
七、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統計報告
標準及要求
1、鄉鎮(街道)必須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2、本轄區內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鄉鎮(街道)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助和善后處理工作,同時迅速向上一級安監部門和政府報告。
3、事故報告及統計應準確及時。
考核辦法
1、未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扣3分。
2、本轄區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鄉鎮(街道)領導未及時趕赴現場的,扣5分。
3、發現瞞報事故一起的扣5分,發現一起遲報、拖延不報的扣3分。
八、事故控制目標
準及要求
1、杜絕各類特大事故的發生;
2、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
3、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標范圍之內。
考核辦法
1、發生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一起,扣20分。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組織開展好第一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安委辦函〔2017〕147號)和《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桂安監管法規〔2017〕30號)以及《貴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貴安監發〔2017〕66號)要求,為深入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法》學習宣貫工作,進一步掀起全民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的,使《安全生產法》深入人心,xx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
一、活動時間
2017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動主題、內容和方式
(一)活動主題。
本次宣傳周的主題是“安全生產法,走進千萬家”。
(二)活動宣傳的主要內容
深入學習和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部門地位;強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工業園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分類分級監管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度;對拒不執行停產執法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停產措施;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三)活動方式。
一是集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學習活動;二是深入企業社區開展安全生產法咨詢日活動;三是集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執法自查活動;四是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警示教育活動。xx區安監局在宣傳周期期間將組成3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咨詢組深入各鎮(街道辦)進行廣泛宣傳咨詢活動(詳見附件2)。
三、活動要求
各鎮(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局各股室,要充分認識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要廣泛動員,形成合力,確保宣傳周活動順利開展。要把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調動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機關干部的積極性和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使《安全生產法》的宣傳工作常抓不懈。
活動結束后,各鎮(街道辦)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局各股室要認真總結本地區本股室《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開展情況,對活動的亮點進行宣傳和報道,對好的做法和有效經驗進行總結和推廣,并于12月11日前將宣傳周活動開展情況書面總結及電子版報送xx區安監局辦公室。
關鍵詞:工業園區;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1、工業園區安全管理現狀
工業園區是一個國家或區域的政府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通過行政手段劃出一塊區域,聚集各種生產要素,在一定空間范圍內進行科學整合,提高工業化的集約強度,突出產業特色,優化功能布局,使之成為適應市場競爭和產業升級的現代化產業分工協作生產區。我國的工業園區包括各種類型的開發區,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以及省級各類工業園區等。
近年來,工業園區發展迅猛,各類工業園區組織形式多樣化,園區規模大小相差懸殊,管理模式不盡相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不規范、不統一和不到位的現象,園區的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尚未完全理順。
安全生產基于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個系統工程,千頭萬緒,抓不住重點,不僅工作量大難以適應,而且事倍功半,難以達到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轄區范圍內企業的安全生產,除職能部門的行使監督管理職能⑴,政府應牽頭做好定期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這三項重要工作。
2、安全生產檢查
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保持安全生產必須條件最佳狀態的重要手段;是了解安全生產真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決策的主要依據;是進行安全性評價、危險源評估的前提與基礎。
2.1安全檢查的要求
⑴檢查標準
每次組織安全檢查前,必須制定檢查標準,現階段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企業對標準規范的落實控制程度是每次檢查必須要制定的內容。本期檢查的重點,形成書面的材料,檢查過程做到檢查考核和安全評價有衡量標準,有科學依據。
⑵檢查記錄
每次組織安全檢查都應認真、詳細做好記錄,目的是可根據檢查評價結果,可依據記錄對其進行安全動態分析,強化安全管理。
⑶安全評價
安全檢查后應及時評價分析,對企業、對園區存在的不足應及時提出整改、完善要求,必要的應及時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消除隱患,整改復查驗收,確保安全生產。
2.2安全檢查的種類
⑴行業專業性檢查
由政府牽頭聘請專家,組織行業基層單位安全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檢查,由于檢查的都是同行業的專家,往往能發現一些平時不易發現的隱患,而且由于參加檢查人員來自基層,還能收到互相學習,互相促進的效果,通過專業性檢查,使行業安全管理水平能得到整體提高。
⑵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機構定期組織消防監督檢查,是國家賦予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職權之一,是實施消防監督的一個重要手段。消防監督機關應定期組織防火防爆專業性檢查,檢查過程,被檢單位的安全負責人、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密切合作,發現火險隱患,應切實督促限期整改。
⑶季節性安全檢查
每年按所處地區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季節特點組織安全大檢查,檢查前政府部門可先做部署,要求企業先期組織自查整改。季節性檢查如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跑漏為重點;夏季安全大檢查,則以防暑降溫、防臺風、防汛為重點;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暖為重點;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凍為重點。
3、重大危險源管理
抓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是依據安全生產法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使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首先應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建立國家、省、市、縣(區)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體系。
3.1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監控
重大危險源所屬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監控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設立重大危險源電子信息臺賬,確保重大危險源信息檔案及時更新,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實責任人。
⑵設立重大危險源現場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并加強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⑶建立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度,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⑷落實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內容和要求,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其完好狀態,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電子臺賬記錄。
⑸建立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組織,配備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⑹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信息變更情況,制定并及時修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向當地負責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每年進行演練。
3.2重大危險源管理體系
建立以重大危險源所屬單位為責任主體,由國家、省、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四級監管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小區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
⑴重大危險源所屬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實時監控。監控情況和現場檢查情況每季度匯總一次,結果報當地安監局備案。
⑵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點監管,一級重大危險源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
⑶三級重大危險源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點監管;
⑷四級重大危險源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點監管。
3.3重大危險源管理要求
⑴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機構必須逐級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臺賬,對重點監管的重大危險源應按規定的評估內容進行復核。
⑵重大危險源所屬單位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落實重大危險源監管責任人,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和申報登記工作,及時做好電子臺賬記錄。
⑶一級重大危險源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監督檢查;二級重大危險源由省或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監督檢查;三、四級重大危險源由省轄市或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監督檢查。
3.4重大危險源監控的主要任務
按照重大危險源屬地管理的原則,寧夏靈武臨港產業園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⑴對轄區內重大危險源摸清底數,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和定期報告制度。
⑵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重要的設備、設施和生產過程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實現對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監控、有效監控⑵。
⑷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治理整頓,督促企業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⑸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治理的法規政策,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4、應急救援體系
4.1應急救援預案
工業園區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體系應由總體事故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組成。
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環境污染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洪澇、臺風、暴雨、暴雪、雷電等)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供電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供水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等。
預案體系中應包括編制依據、應急原則、組織機構和職責、預測與預警、應急響應、后期處置、應急保障措施、宣傳、培訓和演練等。
4.2應急管理中心
園區應整合園區及區內企業應急資源,成立應急管理中心,由該部門行使應急協調指揮權。應急管理中心是產業園區突發公共事件處理的唯一中樞;管委會將所有的指揮權歸于應急管理中心,應急管理中心在處置緊急事件時,有權調動產業園區內的任何部門;采取一級接警、一級處警,即協調指揮中心統一接警、統一處警;簡單事件由專業組處理,出現重大事件時,由指揮長協調各專業聯動處警;應急指揮中心同時也是應急資源的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相關的應急指揮資源。
應急管理中心應設固定電話,24小時值守。
應急管理中心應建立數據庫系統,主要包括基礎信息數據庫、空間信息數據庫、企業基本情況數據庫、預案庫、重大危險源數據庫、救援隊伍數據庫、應急資源數據庫、專家庫、法規庫、案例庫、事件信息數據庫、模型庫、知識庫、應急演練數據庫、應急統計分析數據庫、隱患治理數據庫、行政管理數據庫、文檔庫等。
4.3應急救援疏散
園區內應分解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規劃設置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應急疏散通道,以保證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安全、快捷、及時。
4.4應急避難場所
一般或較大事故(事故危害范圍在廠區內)避難場所由企業根據自身危險特點內部自建,保證發生事故時能在一定時間內維持生命,等待應急救援力量。園區企業內部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可結合企業內的中央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等安全等級高的建筑物進行規劃布點。
重大事故避難場所(事故危害范圍超出廠區)是企業外部的緊急避難場所,規劃中未考慮設置園區內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議充分利用園區內的公園綠地、停車場和街頭廣場,在這些場地設立明確醒目的標志,便于災時的緊急疏散避難。
特大事故避難場所(事故危害范圍超出園區)是設置在園區外的緊急避難場所,需園區管委會與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設置園區外避難場所,此場所應在四周不同方位,以應對事故發生時避難場所處于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的要求。
4.5醫療救助
園區建議設專門醫療機構,重點是職業中毒、重大事故創傷的救治。并與當地醫院定合同接納傷員,對重大的緊急情況處理需要后備的醫院,并且醫院應有相關事故的處理能力。園區醫療機構應儲備適當數量和品種的應急救治設備、藥品、器械等。
4.6消防
工業園區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11】118號)和《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配備標準》(GA621-2006)建立消防站,并合理裝備消防站的用地面積、建筑標準及人員、消防車輛、搶險救援和個人防護裝備等配置,應當適應各企業撲救火災和處置災害事故的需要。
產業園區內各企業應設置消防水池,其容積應滿足大于最大消防用水量減去滅火時間內可補充水量。
4.7事故應急池
工業園區應建立防止水體污染事故的三級預防控制措施:第一級要求入駐園區的企業在涉及有毒有害儲存、裝置區的周邊設置圍堰;第二級要求各廠區設置足夠容量的事故水池,用以收集受到污染的雨水和事故消防水;第三級在園區新建污水處理廠設置事故水池。
4.8應急物資保障
安全管理各部門、園區各企業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物資保障工作。
⑴優化資源配置及布局,提高資源數量及質量,逐步形成以區級應急物資保障系統為樞紐,以企業等社會應急物資保障系統為支撐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
⑵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及搭建調配方案。采用多種方式,保持應急物資儲備能力,如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實物、隨時掌握企業儲備動態、保持有關生產和技術能力,與其他毗鄰地區建立物資調劑供給渠道等。
⑶建立重要救災物資基本儲備系統,園區建立購置或租用大型專用應急設備,主要是涉及應急救援中使用的大型運輸設備,生物、化學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檢驗、消除等特種大型設備,以及備用通信網絡設施、GPS車輛監控調度管理系統等。
4.9資金投入保障
園區應當根據應急救助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應急救助提供經費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應急救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探索火災、爆炸、洪水等突發公共事件保險制度,提高災后經濟補償能力,降低公眾和企業的經濟損失,形成國家財政、保險公司、投保人之間的災害風險分擔機制。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專項儲備資金,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管和使用,以及時應對事故單位無力解決或責任單位不明的突發性公共事件,及時補貼受災單位和個人。
5、結束語
工業園區安全監管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工作,安全工作任重道遠。筆者通過參與工業園區安全管理的現場檢查工作,對工業園區安全管理的幾個比較重要的環節進行了歸納總結并提出相應的措施與建議,以期對工業園區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一、我局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意識,我局專門成立了以局長劉玉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副局長王偉、石磊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宋興榮具體負責各項事務的組織實施,綜合指導發改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具體抓好全局安全生產,對全局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基層單位,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
三、對分管投資科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并主管以下專項工作:
1、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技術支撐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2、控制高危行業(產業)發展規模,扶持工藝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
3、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時,將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作為審核的重要內容。
四、對分管辦公室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并主管以下專項工作:
1、負責市發改局的安全運轉,負責單位的安全保衛和車隊的安全管理。
2、負責安全生產監督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負責年度責任分工和年度工作目標的落實,負責會議記錄、臺帳收集整理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五、對分管項目審批科、綜合科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主管以下專項工作:
1、在項目審批時,將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作為審核的重要內容。
2、重點建設項目安全專項活動。開展深化基層基礎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以及“安全生產月”活動,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3、每季分析本系統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報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六、對其它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主管以下專項工作:
1、加強安全宣傳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2、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活動。開展深化基層基礎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以及“安全生產月”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專項整治,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3、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落實好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發生事故后及時組織救援,防范事故進一步擴大。
4、部署節假日、季節性和重點時期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好各項防范措施,確保重要時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全面謀劃、突出重點、把好源頭、夯實基礎”的工作思路,圍繞“本質安全”這一主線,推進標準化工作三個結合,努力促進我街道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構建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實現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經常化,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錄入與報送自主化;安監部門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危險化學品領域事故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治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促進街道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三、隱患排查治理范圍
主要是生產、儲存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劇使用單位;甲種經營單位(劇、加油站);乙種經營單位(經營帶儲存、零售經營)。
四、隱患排查治理內容
(一)督促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要進一步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完善隱患排查制度體系建設。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嚴密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經常化,使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自我約束機制。
(三)督促企業加強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從業資格。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基本的相應專業技能和知識且做到持證上崗。要督促企業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從企業主體責任和管理規范入手,發動全單位員工開展查身邊隱患、“反三違”活動,使每一位員工培養成遵章守紀習慣,實現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要大力培育企業安全文化,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充分發揮工會和職工在企業安全生產監督作用。
(四)嚴把市場準入關,強化證后監管。對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根據《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證后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對企業許可前后安全生產條件相符性進行檢查,對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條件下降等不再具備領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提請發證機關吊銷證照。
(五)分類別有重點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專項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1、促進加油站進一步規范管理。加油站要嚴格落實“二牌一箱”制度(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安全警示牌、應急救援資料箱),定期做好自查并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記錄表。加油站要根據員工流動性比較大的特點,嚴格落實三級教育制度,加強員工的上崗培訓工作;主要設備、安全設施要按規定進行檢測和評價,不符合國標規定要求的,要按評價報告要求限期進行整改;要編制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督促員工嚴格按照加油站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嚴格遵守加油、卸油、檢修等重點環節的操作規程,落實防雷防靜電等安全技術措施。
3、加強液氯液氨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管。使用液氯液氨等危險化學品單位,要建立和執行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重點是完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制度,要編制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要加強應急處理設施設備的維護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2、掌握、控制劇和易制的流向,嚴防劇丟失和易制流入非法渠道。劇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嚴格審核購買單位的資質(做到三證齊全),及時、詳盡地記錄購買情況,加強倉庫的內部管理、日常安全檢查和應急預案的演練。掌握轄區內生產、銷售、使用和承運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的情況,督促從業單位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引導、支持儲存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單位,在加強值班巡邏、經常檢查各類設備設施并形成書面記錄的同時,劇毒化學品單位采用監控報警、110聯網報警等形式,不斷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六)不斷完善應急企業預案。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根據國家安監局頒布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認真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要組織員工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預案實施的可靠性和實用性。
(七)規范自身工作,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水平。積極探索推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自身工作的標準化,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規范行政許可工作臺賬、證后監督檢查臺帳、重大危險源監管臺帳、企業安全檔案等基礎臺賬。積極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統計工作。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增強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能力,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基本素質。
五、工作任務與進度安排
根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具體安排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工作
1.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修訂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崗位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2.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隱患大排查;生產、儲存、經營帶儲存及構成重大危險源單位要按照對照自查,涉及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至少要聘請專家進行一次重點安全排查,查找不足和隱患。
3.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做到治理目標、經費、機構、時間和安全措施“五落實”。
4.建立企業詳細的安全檢查檔案,建立隱患排查和整改臺帳,臺帳內容至少要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隱患內容、落實整改部門、復查時間、復查結論等。
5.依法履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義務,企業要明確領導和具體經辦人員,及時報送相關信息。重點單位對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信息應及時填寫“生產經營單位(組織)一般事故隱患情況表”(附件1),至少每月向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錄入一次;每季度未5日前通過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生成上一季度“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季報表”(附件2),打印并蓋章后報街道安監所。
(二)安監所和有關社區主要工作
1、精心組織,認真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安監所和社區要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動員部署,督促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隱患自查自糾工作開展全面檢查,對所有生產、儲存、經營許可取證單位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單位至少督查一次。
2、結合《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證后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
3、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行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社區干部信息來源廣泛,轄區情況熟悉的優勢,認真排查及時發現轄區內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或轄區內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雖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要及時上報區安委辦。
3、完善臺帳記錄,及時上報工作總結。安監所和社區要督促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認真做好并保存現場檢查原始記錄,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臺帳。將本轄區內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時錄入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住息系統,于12月20日前對年度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對信息報送不及時、隱患排查不認真的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4、做好迎接區安監局在年中和年末各開展一次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抓好落實。各有關社區、安監所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危險化學品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堅持“預防為主”、“隱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努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經常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提高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范性、有效性,構建長效工作機制。
(二)加強領導,周密部署。隱患排查工作由街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協調,各有關社區、安監所按照《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和《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行政職責》等文件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我街道成立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事處主任王國軍任組長,副主任趙玉璧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黃海劍任辦公室主任,成員黃海劍、朱君敏、王靜、黃菊芬、陸來寶,負責督促協調并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各有關社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安全生產年”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根據“分級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制度,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全面排查,突出重點。積極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從“人、機、環境、管理”四個方面全方位系統性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要調動專家和社會中介的技術力量,發揮他們的作用,要將專家技術性檢查指導和安監部門監督檢查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安全監管效果。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緊緊抓住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有針對性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四)嚴格執法,強化監督。要采取有力措施,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工作不配合或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及相關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對隱患整治工作不負責、“走過場”、上報數據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要予以通報批評。對在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統一監督管理。
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全市建筑安全生產活動、規范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工藝和管理經驗;
(四)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建筑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資格的安全培訓工作;
(六)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調查取證,給予行政處罰;
(七)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工會、建筑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下達限期改正告知書,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對施工現場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恢復施工;
(六)對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建造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現場記錄,記入該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并進行公示。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施工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評價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對工程施工全過程實施安全生產評價。
安全生產評價的范圍、程序、標準、方法等具體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完善情況、工程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生產評價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
第三章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依法落實各自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依法發包給施工單位后,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工程管理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年齡、學歷、職稱、聯系方式;
(二)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分析報告,包括: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環境、工程特點、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標等內容;
(三)設計單位對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議;
(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相關資料;
(五)建設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憑證;
(六)監理單位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七)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理人員配備情況及相應資格證書;
(八)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及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使用成套活動房的須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裝檢測驗收記錄;
(十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十二)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和保證措施;
(十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和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
(十四)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
(十六)施工單位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合同后,應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情況嚴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根據工程特點,組織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實施。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確需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工程項目。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現場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審查核驗。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組織工程監理人員,定期會同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做好安全監理記錄。
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評價過程中,應當對施工單位評價活動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人員在實施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重大危險源和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監控方案。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有效使用,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性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當在有關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選取。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施工現場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施工過程中,定期報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報告和相關表格,詳細說明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評價有關規定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安全評價相關資料。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應當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起重機械等設施的使用登記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使用、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合格的驗收記錄;
(二)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名單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及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操作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五)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備案證明;
(七)安裝單位告知的相關資料;
(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等設施作業環境平面布置圖和基礎圖。
第三十條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當天作業之前的安全檢查和施工期間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如實填寫建設工程安全員監督日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關環境衛生的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業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
(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及實施情況;
(四)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包括:傷亡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達標、文明施工目標等考核落實情況;
(五)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包括工程項目安全總交底、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七)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以及考核記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安全教育和持證上崗情況;
(八)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及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九)安全檢查驗收制度,包括起重機械、施工機具、腳手架搭設、施工臨時用電等檢查驗收;
(十)定期與日常檢查記錄,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措施、驗收結果、安全評價等書面記錄。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存在的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生產評價規定的標準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開工建設未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后,未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責令暫停施工后,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未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
(二)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安全施工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整改報告簽字實施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
第三十八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監理工程項目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建筑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進行審查核驗即簽署使用意見的;
(四)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和整改復查的;
(五)未對施工單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情況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本單位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開工前未按規定報請安全生產條件核驗或經核驗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
(四)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設置的;
(五)違反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六)需專家論證的工程未經論證、審查的;
(七)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評價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產記錄、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未按規定上報安全檢查報告和各類安全報表的。
現將《****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和《****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領導對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領導責任。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建立健全省、州(市)、縣(市、區)及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監察隊伍,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以預防事故為中心,層層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范圍。
(三)規劃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考核、同時總結。
(四)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處理安全生產隱患;負責組織治理公共設施及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生產安全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經費保障責任。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基礎設施和支撐體系建設,以及應當由政府負責的公共安全隱患整治,支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等。
(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完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事故調查處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職責、程序和原則,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對安全評價和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高危行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二)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群眾性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在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嚴把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營運客車出站安全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和運輸工具資格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參與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四)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依法按照行政許可權限審核辦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責令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或者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關閉;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批復結案工作;負責對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煤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度、統計和分析,及時向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五)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中的生產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災安全等公共安全;負責城市燃氣、供水、園林綠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處理、物業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省地質調查局、省測繪局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負責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依法查處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負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質災害的防治。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
(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重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將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竣工驗收程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工業經濟部門負責督促工業企業、工業園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限制、淘汰企業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在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級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屬事業單位、各類國民教育系列學校以及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十三)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本地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中的違紀違法人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紀律追究和行政問責。必要時,依法提出監察建議。
(十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監獄、勞教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六)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或職業傷害職工(含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防汛抗旱、農村電網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設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管理的城鎮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農業部門依法對拖拉機等農用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水上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農村國債沼氣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業部門負責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涉林景區、景點、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務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對外投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業務指導,依法對外經貿行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十一)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和衛生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食品、藥品、疫情傳染、職業衛生、放射源污染、生產安全等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
(二十二)環保部門負責放射性廢物、廢棄化學品、醫療廢棄物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和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并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內容;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取締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法把好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經營單位的準入關。依法吊銷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二十五)旅游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旅游賓館、旅行社、旅游車船、旅游項目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國防科工部門負責兵器、船舶、航天、核工業等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七)氣象部門負責氣象設施、人工影響天氣、防雷避雷、氣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火險氣象等級、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專業氣象預報等天氣情況。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排查安全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第八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監督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共青團組織負責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的創建和評選活動,組織團員青年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引導青年職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參與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章落實責任措施
第十條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狀簽訂和考核,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整改督辦制度。對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整改結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驗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政府常務會議,政府分管領導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協調治理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縣(市、區)年度內發生1次較大以上、州(市)年度內發生1次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云政發〔2008〕16號)及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危害,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并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嚴格管理,確保生產安全。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勞動紀律,執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產隱患;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和應急管理機構,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制定規章制度和建立檔案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為從業人員建立違規操作、安全事故、職業病和不良嗜好等個人檔案。
(四)安全投入責任。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達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含農民工)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投入;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五)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六)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相關信息,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層級清楚、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各部門(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確保生產工藝技術及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切實履行《****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
(四)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采納安全管理部門、工會、職工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具體考核工作。
(三)受本單位決策機構負責人的委托,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將本單位安全生產過程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
(四)參與制定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內部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具體落實。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工程外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業、混合作業情況下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定期組織對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對檢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負責人妥善處理。
(七)參與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核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條件和證照等資料。
(八)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研究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監督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十)督促本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和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迅速向負責人、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援。負責或配合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實事故預防措施,做好本單位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安全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班組人員和新員工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發現工作現場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報告。
(四)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和監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提供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工會組織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以下制度,并適時修訂:
(一)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制度。
(六)項目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九)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防輻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應當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建設、中介等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當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實情況。
(二)生產場所及設備、設施、消防器材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使用。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七)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八)各類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九)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對其實施不間斷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定期檢大危險源安全狀況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項目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包括項目中有潛在危險性的分項作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流程的各環節、各崗位推行崗位標準化操作,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對安全標準化工作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意外傷害保險交納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并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等,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空作業、爆破、吊裝、基坑、邊坡開挖、邊坡砌筑、鉆探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操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并組織實施考核獎懲。各類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實行內部風險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結構工資制。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產投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確保本單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的經費預算。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事故發生后搶險救援、調查處理等所需費用的補充。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產工藝、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采用信息技術等先進手段和管理技術,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一)核定載人9座以上的營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GPS車載監控終端,并納入GPS營運監控系統管理。
(二)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安裝使用安全監控系統,并通過網絡平臺實現遠程聯控。
(三)非煤礦山井下開采應當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地面開采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采用先進的監控管理系統和安全防護技術。
(五)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控制技術和手段,加強過程監管,確保安全。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依法為全體職工(含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責任的需要,積極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規定建立新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再培訓等教育培訓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按照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識別與防范。
(四)安全設施、設備、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二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