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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申訴;制度建構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1-0019-2
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大學生在接受教育及管理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重新做出處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學生若“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版)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但在高校的實際工作中,處理學生的程序通常是:先由系或院里給出一個情況說明,上報給教務處,教務處再匯報給校長辦公室及有關領導,然后經討論做出處罰決定,這中間學生本人幾乎沒有參與的機會。使得申訴制度一直以來在高校學生管理中“有名無實”,致使諸多學生被推向法院,選擇更為艱辛的訴訟程序。
令我們欣慰的是,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從55條至64條)與90版《規定》相比,對學生申訴權做了更加詳盡的規定,明確高校必須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規定了申訴范圍、確立了申訴的程序和時限,為《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申訴權的實現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與發展都有一個漫長的過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同樣如此。新《規定》凸顯申訴制度的同時,沒有從根本上對申訴制度做出具體且可操作的規定:如申訴委員會如何設立?委員會成員如何產生?各身份人員比例多少?受理申訴范圍是否狹窄?申訴委員會是否享有變更決定權?現實困境有哪些?都欠缺具體明確的說明。下文,筆者將圍繞上述疑問,論證現行高校申訴制度的不足,并嘗試提出合理的制度構建。
一、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委員產生辦法、比例結構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沒有明確各類人員的具體參與比例,致使實踐中學生代表人數遠少于其他身份代表。以蘇州大學為例,該校《關于受理對學籍處分申訴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學籍處分申訴受理委員會委員由校團委3人、校學生會2人、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各1人共計7人組成;學籍處分申訴委員會主任由校團委書記擔任;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團委。”申訴處理委員會教師代表多過學生,處分處理部門與申訴處理部門合而不分,嚴重影響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工作實效。
上例情況在很多高校都不鮮見,有的高校甚至將申訴處理委員會變成學校行政機構的“微縮版”。學生處與教務處作為高校處理、處分學生的主要職能部門,由其負責人擔任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將使申訴委員變為高校新的職能部門。如此安排有悖自然正義原則,其行為中立性將無法保證,因此必須排除或減少上述部門人員在學生申訴委員會中的出現。在我國臺灣地區,有關學生申訴的法律明確規定學校獎懲委員會和訓育委員會的委員不得擔任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另外,從處理公正性、公信力角度考慮,需要有專業人員參加申訴委員會,如高校法學專業教師、律師、心理專家等可以作為選任代表參加委員會,并有權出具專家意見。(為避免偏私,聘請校外人員的報酬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而不是高校承擔。)如果退一步說,即使高校學生管理專業性要求必須有學生處、教務處等部門參加委員會,也必須嚴格控制人數比例。尤其要控制職能部門行政工作人員比例,筆者建議行政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時要保證普通學生的委員數額,實現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各類委員都應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由學生選舉產生。另外,為了避免委員設置流于形式,處理學生申訴之前應該提前告知委員,以便于委員對申訴事項做充分、全面的調查。
二、擴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學生有權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紀、違規處分的申訴。”兩者相比較,新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教育法》規定的受理申訴范圍明顯縮小,使學生無法對學校管理中侵犯其名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產生“申訴無門”的尷尬。筆者認為,高校生活猶如社會生活縮影,學校管理涉及學生各項權利,如果學生的某些權益受損卻得不到妥善解決,則既不利于學生權益維護,也有損學校的管理秩序。從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注重學生權益保護的立法精神分析,這不應是其立法原意,應為立法疏漏。況且,從法律優位原則分析,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本無權縮小《教育法》所規定的學生權益受保護范圍。因此,我國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受理的申訴案件不應限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之范圍,而應擴大到學生在校生活各方面的權利保護。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管轄問題
根據《教育法》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因高校學生管理而產生的申訴可以分為校內申訴和校外申訴(教育行政申訴)。《教育法》對學生申訴的管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原國家教委1995年印發的《關于實施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學生申訴管轄問題做出了規定:“學生的行政申訴,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各級各類學校應該建立和健全校內的申訴制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可以看出,高校學生申訴可以由所在高校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受理,也可以依法由高校內專門處理學生申訴的部門來受理。然而,按照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六十三條規定,學生對處分有異議,必須先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如對結果仍有異議,才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筆者認為,在學生的申訴管轄問題上,應該考慮到高校與學生的隸屬關系,賦予學生管轄選擇權:學生可以根據侵權者的不同身份而選擇不同的管轄機構,對學校工作人員,可以向校內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校本身,則可直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權限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學生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可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校決定僅有建議權沒有更改權,認為需要更改的,只能提交學校某些部門重新研究決定。筆者認為,如果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僅是“復查權”而無“變更權”,則該組織將形同虛設,學生的權益保護將成為“空中樓閣”。因此,必須賦予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校管理決定的“有限變更權”,因為當發生高校管理決定顯失公正時,如果委員會只能維持決定,則學生的申訴目的無法實現;如果僅有撤銷或要求學校重新做出處理的權力,則難免學校重新做出的決定仍舊維持原狀,使學校與學生的爭議回到申訴起點。為何界定為“有限”的變更權,因為如果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權限過大,可以隨便變更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或處分決定,會造成高校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降低,也容易使申訴委員會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緊張化。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逾期處理申訴的責任
法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便有類似疏漏,即沒有對申訴處理委員會逾期做出復查結論,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維權責任的最終落實是任何一項救濟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有必要在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中對申訴委員會逾期不做出復查結論,以及對學校不履行申訴處理委員會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出的復查決定等情形,做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以保證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學校及時、高效地履行各自職責,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綜上,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是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申訴也必將成為學生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盡管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雖然還存在諸多需要改進與完善之處,但筆者認為,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個完善健全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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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小芳,徐軍偉.法理視野下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J].寧波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5(2).
XX小區裝修管理規定
為了使業主順利進行室內設計與裝修,避免在裝修過程中出現違規現象,損害戶內自用設施、公共設施和他人利益。為此,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xx]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特制定本裝修管理規定:一、裝飾、裝修程序
物業公司將嚴格執行建設部[20xx]第100號令,對無《資質證書》的裝修企業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禁止私自裝修。
⑴裝修申報
①購房有效證件。
②申請人身份證。
③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和法人委托書等有關復印證件。
④裝飾裝修方案。
包括:
施工圖紙(平、立面圖)。
地面設計資料。
廚房、衛生間、洗衣房給排水系統設計圖。
電器施工圖。
⑤裝修期限。
⑥增加樓面荷載,應向原設計單位提出并得到批準。
⑦詳細填寫裝修申請表。
⑵簽訂《裝修管理協議》
⑶交納裝修保證金等費用:
各項費用如下:
①裝修公司交納裝修保證金:20xx元/戶(平層)、3000元/戶(躍層)。
②裝修公司繳納裝修監管費:2元/平方米。
③裝修施工許可證工本費:5元/證。
④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工本費:5元/證。
⑤住戶交垃圾清運費2元/mup2;。
⑷領取裝修施工許可證、辦理裝修人員臨時出入證:
①身份證原件(復印留底)。
②壹寸證件照每人壹張。
⑸業主服務中心房管部向業主辦理房子交驗手續。
⑹裝修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房管員、保安員及工程人員隨時可進入施工現場巡查,以確保按照裝修規定或裝修申報進行。
⑺退還裝修保證金。
裝修過程中無違章行為發生,向物業公司交還核發的裝修許可證及臨時出入證,裝修施工審核符合要求的,水電等改動部分無異常問題,經業主簽字認可后,六個月或供暖試壓運行后可退還裝修保證金。
⑻裝飾裝修的保修
裝修完畢,裝修企業應向業主出具質量保證書。主要保修內容是:住宅室內保修期最低為兩年,衛生間、廚房防滲漏保修為五年。
二、裝飾、裝修規范:
㈠裝飾、裝修注意事項:
1、任何時候不得改變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墻和建筑結構,上下水管道、電路等,如確需改動,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公司業主服務中心房管部和物業保障中心工程部審定后批準方可施工。
2、不得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雨陽棚、晾衣架、太陽能、廣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裝其他電子防盜設施,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后方可實施。有花園的業主不得改變圍墻欄桿和花園用途。
3、不準擅自改變原有外門、窗的規格及外立面墻面裝飾。
4、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不準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壞防水層結構和地輻式供暖管網,屋頂打眼不得超過6公分。
5、室內排水管、地輻式分水器,裝修時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經書面申請允許登記后須包成活動的,以便今后檢查維修。各類計量表閥門不得包封。
6、天然氣屬專業公司管理,為防止天然氣泄漏造成不安全隱患,裝修時嚴禁封包死和改動天然氣管道、閥表,如需改動必須報天然氣公司書面同意。
7、嚴禁改動地暖分水器、可視對講、配電箱等。
8、根據室內地面荷載,不得用磚、大理石等超重材料進行裝修。
㈡裝飾、裝修時間
裝修時間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雙休日、節假日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長施工時間,以免影響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規則
1、裝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小區各項管理規定,執行消防條例,對小區內的消防設施,設備不允許擅自動用或變更。
2、為確保小區安全,裝修人員一律不準在小區留宿。
3、裝修人員攜物出小區,需到安全保衛部辦理《放行條》。
4、施工時不得占用公共場地和損壞公共設施。材料搬運只能經消防通道,不得進入客運電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須裝袋運輸。防止碰傷和污染公共墻壁、樓梯及環境。如有污染及碰傷,裝修公司必須負責清理或賠償。
5、裝修時不得將乳膠漆、水泥殘渣等建筑垃圾及雜物倒入廁所或下水道,施工時預留管口應采取適應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進入小區運送材料的車輛,應遵守《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即停、即運、即卸、即走,卸運水泥、砂石,必須鋪墊彩條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裝修公司對裝修垃圾必須做到袋裝化,不得堆放樓道內,應堆放在樓下指定的地點,由服務管理中心統一運出小區。
8、裝修人員、住戶不得高空拋物,更不得拋垃圾。
9、空調的安裝,必須按物業的統一要求指定位置 ,不得隨意安裝。墻體打空調孔,經申請由物業公司統一安排施工,費用業主承擔。
10、裝修時應認真做好衛生間及廚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對樓下造成損失。
11、裝修施工現場建議安裝簡易馬桶,并不準使用電爐、煤氣爐做飯。裝修公司在裝修現場應備手提滅火器。如動用明火必須向管理公司申請。
㈣監理、驗收
1、裝修期間物業公司有權對施工現場工作進度以及公共設施情況執行監督管理。
2、裝修施工許可證需貼示于裝修物業的戶門上,以便檢查,一戶一證。
3、所有裝修工程只限在《裝修施工許可證》指定的住戶室內進行,裝修材料需放在裝修戶室內,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業公司管理人員有權檢查、抽查裝修人員的臨時出入證及相關證件。如發現證件過期,立即沒收,請其重新交款登記辦理并按過期天數每天追交5元的違約金。
5、物業公司有權停止違章施工的行為,凡多次違章者,物業公司有權采取限制供應措施,并按建設部的規定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直至取消企業在物管區域內的裝修資格,同時扣除裝修保證金,造成的一切后果,違章者自負。
6、裝飾、裝修完畢,施工企業和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驗收時,應交回《裝修施工許可證》和《臨時出入證》,如有丟失在裝修保證金中扣除50元/證。
7、裝修完畢,從裝修企業保證金中視情況扣除150-200元,用于維修裝修期間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損壞。
三、裝飾裝修責任
1、因住宅裝飾裝修造成相鄰住宅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壞等,裝修公司(業主)應負責修復和賠償。
2、裝飾裝修前發現上述問題,由物業公司或裝修人聘請專業維修人員負責修復,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3、裝修發生違章行為,業主、裝修公司均為第一責任者,均應獨立承擔責任損失和接受處理。
四、違章裝修處罰辦法
⑴業主、裝修企業未申報或雖申報而未經同意進行裝修以及委托無資質的企業進行裝修的,扣罰違約金500-1000元。
⑵違反裝飾、裝修注意事項第1、者處扣罰裝修企業1000元違約金,并恢復原狀;違反2、3、4、7、8中任何一條者扣罰裝修企業50—300元違約金。并責令改正、賠償、恢復。
⑶違反裝飾、裝修注意事項第5條者,造成不利維修、搶修等后果,由業主承擔責任。
⑷違反裝飾、裝修注意事項第6條,處裝修企業扣罰違約金500—1000元。
⑸違反施工規則第1、11條,處裝修企業扣罰違約金500—1000元。
⑹違反施工規則第2、9條者,扣罰違約金50-100元。
⑺違反施工規則第4、6條者,扣罰違約金50-200元。
⑻違反施工規則第5、7條者,扣罰違約金100-200元。
⑼違反施工規則第8條者,扣罰違約金100-300元。
⑽違反監理、驗收第2條者,給予停水、停電處理。
⑾違反監理、驗收第3條者,被視為丟棄物給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氣霧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經指正不更改者,扣罰違約金100-500元。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鄉域經濟發展,改善村民出行條件,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XXXXXXX公路橋建設工程。
2、建設地點:XXXXX村XXXX。
二、承包方式及結算方式
1、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的不變單價承包方式。費用為XXXX萬元。材料由乙方自行購買,甲方負責監督材料質量。
2、工程完工驗收后甲方結清工程款XXX萬元整(預付工程啟動資金XXXX萬元)。
三、雙方責任
(一)甲方
1、甲方負責工程設計、投資估算、技術指導、質量監督及工程驗收。
2、按協定及時支付工程款項。
(二)乙方
1、必須按甲方提供的實施方案或施工設計圖及施工設計規范和水利工程驗收規范組織施工。
2、乙方負責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土地糾紛和民事調解,施工安全自行負責。
3、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有關安全與質量管理規定自行采購、加工和管理。
四、施工內容及要求
1、修建長XXXX米,寬XXXX米的鋼筋混凝土橋梁主體。
2、橋梁基礎采用地下連續墻基礎,下挖深度不得少于XXXX,基礎見巖石。基礎采用片石混凝土結構,片石石料不得含有妨礙砂漿的正常粘結或有損于外露面外觀的污泥、油質等有害物質。
3、乙方必須按甲方設計要求,對各種標號滿漿滿座,漿砌條石砌筑,水泥板做蓋。底面及四周墻體鋼筋鋪設比例合理,墻面光滑平整。
五、工程期限
1、本工程從**年**月**日開工,**年**月**日前完工。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因設計要更改的和末按合同及時支付工程款的影響工程進度的工期可作相應順延。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為了加強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明確各地注冊管理機構職能分工,簡化注冊程序,實行網絡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現將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有關注冊問題通知如下:
1、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使用軟件填寫和打印相應的注冊申請表。
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冊申請表分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更改、補辦申請表》。申請人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網站*或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站*(免費)下載《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個人版軟件,使用該軟件填寫、打印以上申請表并生成申報數據電子文檔。
2、申請注冊需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向省級注冊管理機構遞交注冊材料和與注冊申請表相對應的申報數據電子文檔軟盤(或從網上傳輸數據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3、各地注冊管理機構需對注冊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需核對注冊材料的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注冊人員的申報數據電子文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網上*或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上*使用《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版進行報送,在“申報接收”欄的“顯示查詢區”選擇申報專業“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進行數據接收,對已接受的數據進行審核、上報。按照注冊類型在“打印匯總表”欄中分別生成、打印各類注冊人員匯總表。
上海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縣(市)除外]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重要區域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進行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第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
(四)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設置地點,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非廣告信息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并由登記機關建立戶外廣告登記檔案。
第八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已經批準,但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文件和證明齊備后,登記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準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后,三個月內未予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各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公共廣告欄的管理辦法,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5千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其費用由者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擅自違反登記事項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1.1為規范不并網太陽能光伏電站(以下簡稱光伏電站)管理,從環境保護及能源戰略角度積極鼓勵不并網光伏電站的廣泛應用,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和客戶安全用電,杜絕倒送電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本管理規定所稱不并網光伏電站是指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客戶)自行安裝的用于自發自用的不并網太陽能光伏電站,屬不允許與電網電源并列運行的客戶自備電源。1.3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浙江電網范圍內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的使用和管理。
1.4客戶使用不并網光伏電站,必須遵循“規范申請、確保安全、服從管理”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遵守本規定,并自覺接受當地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2、受理與許可
2.1凡需要新裝、增容、變更的不并網光伏電站的客戶,應向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書面申請,各營業窗口應予受理。
2.2客戶在辦理光伏電站申請手續時,須向當地供電企業提供以下主要資料:
2.2.1電氣主接線及有關參數;
2.2.2電源回路與光伏電站的聯鎖切換接線圖(只允許一個電源回路切換);
2.2.3光伏電站的供電范圍、負荷設備清單(容量)、光伏電站設備安裝地點及平面布置圖、自備光伏電站的峰值發電容量等參數及其保護裝置圖。
2.3客戶必須按國家標準及電力行業標準對不并網光伏電站與網供電源的聯鎖切換裝置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滿足安全的要求。設計圖紙經供電企業核準后方可施工,客戶不得擅自更改。
2.4不并網光伏電站投入運行前,客戶應向當地供電企業書面申請報驗,供電企業在受理竣工報驗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派員及時到現場檢查,經檢查聯鎖切換裝置符合要求后,雙方須簽訂《不并網光伏電站使用安全協議書》,協議書須作為供用電合同的附件。安全協議書中,應依據產權歸屬明確聯鎖切換裝置的安全責任;客戶對光伏電站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應作出安全承諾,承諾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向電網倒送電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雙方簽訂不并網光伏電站使用安全協議書后,不并網光伏電站方可投運。
3、裝置要求
3.1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電力行業的規程和規定。
3.2不并網光伏電站與電網電源之間必須正確裝設可靠的聯鎖切換裝置,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并網光伏電站均不會向電網倒送電。
3.2.1不并網光伏電站與電網電源必須采用“先斷后通”的切換方式;
3.2.2客戶光伏電站所帶全部用電負荷應同步切換,采用自動或手動的連鎖切換裝置,其中三相應采用四極雙投刀閘,單相應采用二極雙投刀閘。
3.2.3電源切換點的聯切裝置應設置在光伏電站低壓總開關側,有且僅有一點切換。。
3.2.4不并網光伏電站和電網電源的零線與相線必須同步切換。
3.3不并網光伏電站不得向安全協議書約定的供電范圍之外供電。
3.4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和切換點之間的連線不得使用裸導體。原則上應采用四芯電纜或封閉母線;不并網光伏電站供電線路與電網電源不得同桿架設,不并網光伏電站供電線路與供電企業線路有交叉跨越時,不得使用裸導電體,施工前必須報當地供電企業批準。
3.5不并網光伏電站的接地網應獨立設置,接地電阻應小于10歐姆。
4、運行管理及安全檢查
4.1供電企業營銷部門是光伏電站的運行管理與安全檢查的歸口管理部門,各級客戶服務中心按客戶管轄權限實施具體的運行管理及安全檢查工作。
4.2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的建檔和日常檢查管理工作,由當地供電企業按客戶分管范圍權限負責實施。
4.3客戶裝設的不并網光伏電站必須經供電企業審核批準,簽訂《不并網光伏電站使用安全協議》后方可投入運行,供電企業應對不并網光伏電站的用戶開展用電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4供電企業對裝有不并網光伏電站的客戶應單獨建立以下臺帳進行管理。
4.4.1不并網光伏電站安全協議書(見附件1)
4.4.2不并網光伏電站新裝、增容、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
4.4.3不并網光伏電站匯總統計表(見附件3)
4.5各供電企業必須根據電力法律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電業有關規定,按照供用電合同和不并網光伏電站使用安全協議書條款,加強對不并網光伏電站防倒送電的安全檢查。
4.6供電企業檢查中發現聯鎖切換裝置缺陷,應及時以書面形式發送缺陷通知單,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按不并網太陽能光伏電站安全協議書的約定予以封存或拆除接線,并報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備案。
4.7不并網光伏電站的運行應有專人管理,制訂相應操作制度并嚴格執行操作制度進行倒閘操作。
4.8客戶不得自行更換接線方式、拆除連鎖裝置或遷移裝置地點。
4.9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停用拆除后,應向供電部門注銷備案記錄。
4.10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發生影響系統事故和倒送電事故,應按事故調查規程進行調查和處理,供電企業應督促落實反事故對策,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客戶事故報告”上報市局供電企業。
4.11客戶的聯鎖切換裝置失效后,客戶運行維護人員應做好消缺工作,并對供電企業履行告知義務。
5、違章違約處理
5.1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安裝使用、接入(或供出)不并網光伏電站電源或者將不并網光伏電站擅自并網均屬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如發生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電力倒送等造成電力運行及人身傷害事故,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該客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2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查獲,供電企業可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供用電合同、不并網光伏電站使用安全協議書的約定實施違約處理,客戶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使用電費;對拒不改正的,除實施違約處理外,報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可對客戶不并網光伏電站實施封存;危及用電安全的,有權封存或拆除接線,直至按規定程序中止供電;向電網倒送電,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責任。
5.2.1擅自新裝、增容、變更使用不并網光伏電站;
5.2.2將不并網光伏電站發電轉供其他客戶;
5.2.3不并網光伏電站并網運行;
5.2.4自行拆除聯鎖裝置或采用人為方法使聯鎖裝置失效的;
5.2.5擅自改變不并網光伏電站電源切換、接線方式。
關鍵詞:城建檔案:資源建設;管理
1 引言
城建檔案是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的歷史記錄,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索、無形資產和社會財富。城建檔案在進行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保障城市生產生活秩序、維護城市安全、應對城市突發事件等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城鎮化建設的進程不斷加快,如何加強城建檔案資源建設和管理,積極為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提供服務,已經是擺在我們城建檔案工作者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 加強城建檔案資源建設和管理的措施
2.1完善館藏結構
我國的城建檔案工作開始于八十年代初期,由于當時法規制度不健全,加之城建檔案館沒有行政執法職能,城建檔案的收集歸檔比較困難。隨著城建檔案事業的不斷發展,法規制度的不斷健全,新建工程檔案接收進館的數量大大增多,館藏日益豐富,但結構失調的現象比較突出,呈現出館房爆滿,信息資源不全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盲目地追求新建工程檔案的進館數量,以館藏數量的多少論“英雄”、說功績。二是館藏結構不合理,有些門類檔案數量還很稀少或是空缺。比如:房地產、園林、綠化和城建相關業務等屬于城建檔案歸檔范圍和內容的城建檔案大多數城建檔案館都沒有收集歸檔。不完善、不完整的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和館藏結構制約了城建檔案服務利用。城建檔案要實現檔案高效的收集管理和優質服務利用,必須大力加強城建檔案的資源建設,不斷增加檔案種類,改善館藏結構,著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開展館藏檔案資料摸底和普查。通過摸底普查,分析館藏結構比例,對應該進館的城建檔案資料,努力爭取各方面的支持與理解,將所缺失的城建檔案資料最大限度地接收進館。二是要處理好豐富館藏與優化館藏的關系。對新建工程檔案進行分類處理,研究制定分類標準,可按照建設工程的重要程度、投資數量、建設規模等情況,進行工程分類。如:區分一類工程、二類工程。一類工程接收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二類工程不接收紙質檔案可由建設單位保管,只接收電子工程檔案進館,但必須建立查詢目錄,以便服務利用。三是加大其它門類城建檔案的收集力度。堅持依法收集,加強工作協調,整合檔案資源,構建起“統一領導、依法治檔、門類齊全、規范管理、服務利用、和諧高效”的城建檔案管理格局。只有保證城建檔案信息源的完整、系統,才會有利于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利于檔案價值的最大實現。
2.2注重收集質量
從大多數城建檔案館館藏情況看,新建工程檔案比例最大,解決好新建工程檔案收集質量,尤其重要。建設工程檔案是建設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是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真實寫照,具有依據、憑證等重要作用。建設工程檔案必須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和規范。在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建設工程檔案的質量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的完整性、原始性、真實性上,有差距。內容缺項、技術資料不真實,存在著先建后補的現象。特別是有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的編制不規范、不準確。竣工圖是工程檔案的重要內容,是今后工程維修改造的重要依據。但在報檔的竣工圖中,有的施工單位直接在施工圖蓋上竣工章作為竣工圖,在圖上不作任何更改:有的作了更改,但施工人員未根據實際施工情況進行規范更改和編制,改動的地方不注明更改依據:還有的是施工后施工人員根據記憶補編而成:有的甚至由其它專業技術人員補編完成。建設工程檔案是隱藏的建設工程,是建設實體的內在真實反映。如何才能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性、原始性、真實性,筆者認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明確責任,嚴格審驗,確保質量。
2.2.1強化法規意識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和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辦法的實施,為建設工程質量的提升和依法、高質收集保管城建檔案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參與工程建設單位和人員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城建檔案法規意識,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使全體工程參建人員牢固樹立法規意識,自覺維護城建檔案法規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嚴肅性,提高做好城建檔案工作的自覺性。
2.2.2明確編制責任
工程開工建設時,應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建立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的工程檔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工程檔案收集、整理和移交的協調、部署和監督,著手開展工程建設文件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工程建設單位領導、總工程師對工程檔案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工程檔案收集整理的協調和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技術人員配合本部門檔案資料管理員,與工程建設同步做好建設工程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建設單位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對工程檔案的指導、培訓、接收、驗收、整理和移交等工作。同時,竣工圖的編制必須由施工單位完成,竣工圖編制必須規范嚴謹,對施工變更要及時標注,說明依據和原因。嚴禁施工后補繪,更不允許其它人員進行竣工圖編制。
2.2.3把握關鍵環節
工程建設文件和資料的收集要遵循工程建設的規律和特點,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收集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工程準備階段、施工建設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在工程準備階段,工程檔案指導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前期文件的積累、形成提出要求,開始收集;施工建設階段,工程檔案管理人員要與施工、監理單位保持密切聯系,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指導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收集和編制情況,對各種施工、監理文件和資料是否真實,編制是否規范,有無遺漏,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整理規程,認真檢查檔案材料是否完整、準確、系統,特別是審驗竣工圖是否反映工程實際,變更是否規范、符合要求,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工程資料,限期改正。
2.2.4認真審驗把關
城建檔案館是確保工程檔案質量的最后關口,為此要求各級城建檔案館必須認真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整理規程》的要求,重點突出做好“七審”:即:審文件是否為原件:審文件的簽名、蓋章手續是否符合要求:審歸檔文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審文件中的數據是否存在涂改現象:審文件中是否存在不耐久字跡現象:審竣工圖的編制是否符合規范;審聲像和電子檔案是否規范和能有效使用。凡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必須整改,直至達到要求方可接收歸檔。
2.3完善法規體系
城建檔案政策法規建設經歷了從無到有,從零散到系統規范的發展過程。經歷了計劃經
濟以單一的行政手段管理、經濟手段制約管理、再到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治檔的漸進過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國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檔案法律、法規,它們各自功能不同,構成了國家城建檔案法規體系,成為全國各地城建檔案工作進行管理與立法的依據。隨之,各省、市結合本地實際,先后制定了城建檔案的政策法規,城建檔案的法規建設逐步形成。但縱觀全國城建檔案法規建設看,還不能適應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一是城建檔案法規尚未形成體系、法規不配套、法規之間不協調,給城建檔案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二是城建檔案立法工作落后于城建檔案工作發展的需要。實踐證明,堅持依法治檔是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根本手段和終極目標。但從全國各地城建檔案立法工作看,立法難已成為制約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瓶頸”。為此,當前要突出以下工作:第一、著力提高國家層面城建檔案工作的立法位階。應將現執行的《城建檔案管理規定》上升到法律和條例層面,以提高城建檔案工作法規性、權威性,依法推進各項工作落實,確保城建檔案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第二、加強法規的配套建設。制定相應規章、細則,規范工作、統一標準,使域建檔案法規體系化、操作性強。同時還應加強與《檔案法》等相關法律體系的滲透和銜接,以促進城建檔案法規的貫徹實施。第三、加強域建檔案重點和難點問題的法規建設。比如:涉及城建檔案知識產權保護、保密與開放的內容、城建檔案的鑒定、銷毀等相關問題應予以明確規定。
2.4加強數字化建設
城建檔案信息作為一個國家一座城市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是再現歷史書寫未來的決策依據。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使城建檔案呈幾何數增長,其擁有的信息量急劇膨脹。而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傳播技術以及多媒體技術的互相滲透和融合,為城建檔案數字化建設提供了可能。加強城建檔案數字化建設應著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積極推進資源數字化建設。資源數字化建設是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核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任務:第一是現有館藏檔案的數字化。第二是加強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的管理。電子文件的大量產生并由此帶來的電子文件歸檔管理是數字化城建檔案館面對的重大課題。要突出電子文件的積累、鑒定、著錄、歸檔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以確保歸檔電子文件完整、真實、有效和安全,這是做好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礎工作。二是努力實現服務機制的創新。實現服務機制創新首先要提高對外服務的水平,擴大服務領域,提高城建檔案館的知名度,要使服務的方式由被動變主動,通過網絡和利用者進行交流,及時了解城建檔案信息的需求變化,有針對性地豐富館藏、整合檔案的信息資源,變被動、滯后的服務為主動超前的服務。要應用信息和網絡技術,變“死檔案”為”活信息”,要緊密結合城市建設的發展,開發建設信息成果,利用多種形式,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建設中的作用。三是不斷加快城建檔案網站建設。網站建設是城建檔案宣傳工作的新途徑,是提供檔案信息利用服務的新手段。網站應具備檔案查詢、信息、網上辦公等功能的高度互動。一方面,向社會廣泛宣傳域建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介紹城建檔案館的工作職能,提高城建檔案館的知名度。另一方面,通過網絡宣傳、利用館藏,提高檔案信息服務利用水平,為城建檔案信息開發利用提供新的途徑和手段。四是突出人才隊伍建設。人才建設是開展數字化城建檔案館建設的首要條件,為此需要努力培養一批既懂業務,又懂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要加大人才選拔和培養的力度,為數字化城建檔案館建設奠定人才基礎。
2.5注重服務利用
服務利用是城建檔案收集保管的根本目的。城建檔案的服務利用應遵循的原則:一是序化準備原則,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發應做好準備工作,它的首要任務是使信息資源有序化。二是擴大利用原則,就是使更多的城建檔案信息為更多的檔案利用者所利用。三是知識激活原則,就是將城建檔案的信息經過消化、吸收和利用,而產生的新知識。也就是城建檔案信息的編研成果,為利用者利用信息提供方便。四是全面效益原則。當檔案信息資源轉化為知識資產后,必須考慮有償使用這個問題,因為無償使用不能體現將檔案信息資源轉化為知識資產過程中的勞動價值。實現域建檔案信息資源的服務利用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開發適合市場需求的城建檔案信息產品,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二是緊跟時代節拍,加快域建檔案信息消化、吸收和轉化工作,為利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產品”,滿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三是積極與物價部門協調,為實現有償服務提供保障和支持。
承租方(下稱“乙方”) :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廈(下稱“大廈”)的單元達成一致意見,特立此租賃合同為證。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定義及釋義
本合同中除文義需另作解釋外,下列用語所指意義如下:
“承租單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條所述的物業;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條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條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條所述的租金;
“公共區域”指大廈入口、大堂、公共衛生間、電梯、樓梯間、通道、行人道、行車道、綠化區域、設備機房、灑水系統泵房、消防泵房、風道井、水箱間、自動扶梯、管理處辦公用房等處及設施,還包括為大廈的業主、租戶、用戶及其客戶、雇主、被邀者、被許可者及與業主擁有相似使用權的所有其他人員而設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設施,但不包括任何業主、租戶、用戶擁有獨自使用權的地方;
“公共設施”指為大廈的利益而安裝的機器、設備、儀器、裝置、管道、機房、電纜、電線及種植的樹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個別業主、租戶、用戶使用的設施不包括在內;
“管理機構”指甲方所指定負責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等事宜的具有專業資質的物業管理機構;
“管理費”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條所述的費用;
“物業管理規定”指甲方或管理機構就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所制定的物業管理公約及依據公約和大廈實際制訂的規章制度;
“裝修守則”指甲方或管理機構就乙方在為承租單元進行裝修時所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規則;
“使用人”指乙方的職員和雇員、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來訪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單元的人士;
“特定業務”指乙方進行與其經營范圍相關的特定營業活動的業務。
第二章 承租單元
2.1 甲方茲按本合同的條件出租、且乙方茲按本合同的條件承租承租單元。
2.2 除承租單元外,乙方將享有與甲方以及大廈的其他租戶和用戶共同使用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的權利,但應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維修公約》、《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機構就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規定。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于承租期內向甲方承租承租單元。承租期應包含免租期在內。
3.2 在各免租期內乙方免向甲方繳付房屋租金,但須繳付本合同所規定的物業管理費及各項公用設施費(不包括電和電話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章 租金
4.1 承租期內,乙方須于裝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個工作日之前預先向甲方繳付當月的全額租金。
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規定的各項公用設施費(包括電和電話費)等其他費用。
4.3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計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機構統一收取。
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逾繳總額的萬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直至乙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租金(包括滯納金)之日為止。
第五章 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并按公約及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5.2 在承租期內,乙方須于每月首五個工作日之前預先向管理機構繳付當月全額管理費。
5.3 管理費的支付辦法,包括貨幣、兌換率與本合同第四章有關租金的相應規定相同。
5.4 管理費的使用范圍詳見物業公約所定。
5.5 在承租期內,管理機構可因提供管理服務的運作成本的變動以及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管理費,但應事先通知乙方并說明合理調整理由。乙方應按調整后的金額支付管理費。
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或其他乙方應付的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繳總額的萬分之二(0.02%)向管理機構支付滯納金,直至乙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包括滯納金)之日為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簽訂本合同后五日內,乙方應付給甲方附件一第7條所述的押金,以作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和規定的保障。
6.2 如乙方在整個承租期內未違反本合同的主要相關規定,且全額繳清應付租金、管理費,則甲方須于承租期結束后的十五日內一并無息退還將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內,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機構任何租金、管理費,或因乙方違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在預先書面通知乙方并隨附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從押金中扣除一筆相等于該欠繳之款項。乙方須在甲方提出書面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補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則按違約論處。
第七章 承租單元用途
7.1 承租單元僅作為辦公用途。如經政府部門同意變更或增加經營范圍,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后方可變更承租單元的用途。
7.2 乙方不得將承租單元及其任何部分作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儀式,或用于賭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業主、租戶或用戶受到騷擾、不便或對之造成損害或危險的方式使用承租單元。
7.3 除甲方或管理機構統一設計所提供,或書面認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單元外設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廈外面看見的廣告宣傳、燈箱、裝飾、旗幟。
7.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廈名稱為其營業
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廈名稱或其標志。若乙方經甲方批準在法定名稱內使用大廈的名稱,乙方須在本合同終止時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更換其法定名稱。 7.5 甲方有權隨時更改大廈的名稱或其任何標記,但須事先通知乙方變更的名稱和理由。
第八章 裝修或改建
8.1 乙方須遵守甲方或管理機構就承租單元的裝修或裝飾所制定的裝修守則,向甲方遞交承租單元的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及陳設的設計圖(包括需要額外電力、空調、防火設備之要求)和詳細說明。
8.2 在未獲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及完成辦理有關手續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單元內進行任何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及陳設。甲方保證乙方遞交設計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協助該設計方案盡快得到消防部門正式批復。
8.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承租單元進行任何重大改動或附加裝置,以及對電線、照明或其他裝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調系統及公共設施進行任何改動或附加裝置,或割損任何門窗、墻體、結構材料或大廈其他構造。
第九章 維護與修理
9.1 管理機構負責承租單元內和大廈外的玻璃幕墻、建筑結構和中央空調、新風、電梯、公共區域水電、大廈原配通訊、消防等系統的管理和維修保養,并承擔有關的費用和責任。
9.2 承租單元的內部裝修及由乙方安裝的各種設備由乙方自行維修保養,并由乙方承擔有關費用。
第十章 損壞
10.1 在承租期內,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承租單元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壞以致承租單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損壞嚴重而根本不能修復,在上述損壞發生后的90日內,甲方有權選擇:
(1)宣布由于上述損壞而終止本合同;或
(2)修繕承租單元并書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時間。在修繕期間,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結束之日。
如甲方選擇修繕承租單元但承租單元在進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內仍舊未能修復完畢時,乙方有權經書面預先通知甲方后終止本合同。
10.2 如承租單元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原因只是輕度損壞,部分可以使用,并能滿足乙方特定業務的需要,甲方應予以即時修繕,直至承租單元全面恢復使用條件為止。在此同時,租金可相應按損壞比率予以部分減免,有關的租金減免應依據承租單元的修繕期按天數計算。
第十一章 續約
若甲、乙雙方在離承租期終止日3個月之前未達成續約協議,甲方或其代表、授權人,可在承租期終止前3個月經提前通知乙方,可陪同準租戶進入承租單元視察。如乙方此間愿繼續承租此物業,則雙方將參照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制定續約后的租金,甲方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二章 法律費用
12.1 本合同的、印花稅、登記費及附帶手續費用應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由雙方各自支付。
12.2 若一方有任何違約行為以致對方需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動來維護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強制執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條款,一切有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及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并由敗訴方向勝訴方作出全面賠償。
第十三章 甲方責任及保證條款
甲方向乙方聲明及保證如下,且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應就其違反本章所述的責任對乙方或其使用人直接作出賠償或承擔責任:
13.1 中央空調及單元空氣
甲方應向乙方按正常辦公時間(目前為早八點至晚八點)提供承租單元的中央空調。如乙方有意于上述時間以外享有中央空調,應預先通知甲方或管理機構并支付超時空調費。
13.2 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檢查及維修
管理機構負責對大廈的公共區域、公共設施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及日常維修,使其連續處于良好、適用狀態。
13.3 保安、防火、環境、衛生
管理機構負責公共區域及其公共設施的保安、防火、環境、衛生等事項并承擔相應責任。
13.4 大廈配套
管理機構應使大廈配套之電力線路、機械設備(含電梯)、水管、通訊及線路、廢水排放系統和其他公共設施處于暢通適用狀態。
13.5 大廈水牌和標識
甲方承諾并責成管理機構,在廣告牌位、大堂水牌和其他指示物(如有)上的明顯位置,以顯著字體為乙方制作名稱、標識和單元說明,且租期內不收任何費用,但標牌制作費應由乙方承擔。
13.6 大廈轉讓和糾紛
甲方承諾如發生房屋轉讓或抵押、債務或糾紛等情況,應事先通知乙方;凡涉及承租單元權利或乙方其它利益的事項,均應征得乙方同意方為有效。
13.7 承租單元平靜使用權
甲方保證并責成管理機構依據公約及有關法規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保障承租單元得以安全、安靜和潔凈地正常使用。
第十四章 乙方責任及保證條款
乙方向甲方和管理機構聲明及保證如下:
14.1 支付租金及有關費用
在承[文秘站:]租單元達到正常使用條件下,依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支付租金、押金、管理費、各種設施收費等。
14.2 轉讓、分租
除非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將承租單元及其任何部分進行轉讓、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讓與使用權,但乙方可將承租單元用于其關聯公司辦公用途和地址,同時應由乙方向甲方統一承擔本合同所述責任。
14.3 物業管理規定及保安、保險條例
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使用、管理、維修公約》, 《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甲方或管理機構就大廈和公共區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險等所制定的規定。
14.4 遵守防火及安全規則
在對承租單元的使用期間,須遵守中國政府及北京市政府與防火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或管理機構所制定的安全規則,并由乙方自費在承租單元配置除甲方按規定已經配置之外的足夠有效的便攜式滅火器。
第十五章 交還
15.1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承租單元之裝置、裝配和設備恢復至交付乙方時的原來狀態(正常折舊、磨損除外),并在良好、清潔、堅固及維修適宜的狀態下將承租單元交還甲方。
15.2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負責拆除其對承租單元所進行的任何附加裝置或改動。
15.3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搬走其屬于自己的物品。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承租單元內的留置物品,處理留置物品引致費用將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16.1 本合同各方應遵守本合同的各項約定,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另外一方因此所蒙受的損失。
16.2 如因甲方違約或侵權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憑有效裁決從下期應付甲方租金或管理費中相應扣除作為賠償且不構成乙方違約行為。
第十七章 終止租約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如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或條件,或一方在本合同內所作的任何聲明或保證為不正確或不真實,并在接到對方書面通知后七日內不予糾正時,守約方有權終
止本合同并向違約方追討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章 通知
18.1 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要求均須采用書面形式發出,并由掛號或專人送至對方的法定地址或對方最后書面通知的營業地點;掛號寄出第7日或送達日(以較早日為準)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內對生效日期另有規定。
18.2 甲方對乙方發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單元或附件一第1條所述的地址。
第十九章 仲裁
19.1 愚笨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任何一方不愿意協商或進行協商30日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9.2 在解決爭議的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章 其他規定
20.1 雙方可經協商后修訂本合同的條款。本合同的附件及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項下的產權變更適用于民法房屋買賣合同不破租賃原則。
20.3 本合同的構成、效力、解釋、履行、修改及終止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20.4 若本合同的規定與《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本合同的規定為準。
20.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 日
承租方(下稱“乙方”) :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廈(下稱“大廈”)的單元達成一致意見,特立此租賃合同為證。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定義及釋義
本合同中除文義需另作解釋外,下列用語所指意義如下:
“承租單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條所述的物業;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條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條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條所述的租金;
“公共區域”指大廈入口、大堂、公共衛生間、電梯、樓梯間、通道、行人道、行車道、綠化區域、設備機房、灑水系統泵房、消防泵房、風道井、水箱間、自動扶梯、管理處辦公用房等處及設施,還包括為大廈的業主、租戶、用戶及其客戶、雇主、被邀者、被許可者及與業主擁有相似使用權的所有其他人員而設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設施,但不包括任何業主、租戶、用戶擁有獨自使用權的地方;
“公共設施”指為大廈的利益而安裝的機器、設備、儀器、裝置、管道、機房、電纜、電線及種植的樹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個別業主、租戶、用戶使用的設施不包括在內;
“管理機構”指甲方所指定負責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等事宜的具有專業資質的物業管理機構;
“管理費”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條所述的費用;
“物業管理規定”指甲方或管理機構就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所制定的物業管理公約及依據公約和大廈實際制訂的規章制度;
“裝修守則”指甲方或管理機構就乙方在為承租單元進行裝修時所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規則;
“使用人”指乙方的職員和雇員、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來訪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單元的人士;
“特定業務”指乙方進行與其經營范圍相關的特定營業活動的業務。
第二章 承租單元
2.1 甲方茲按本合同的條件出租、且乙方茲按本合同的條件承租承租單元。
2.2 除承租單元外,乙方將享有與甲方以及大廈的其他租戶和用戶共同使用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的權利,但應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維修公約》、《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機構就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規定。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于承租期內向甲方承租承租單元。承租期應包含免租期在內。
3.2 在各免租期內乙方免向甲方繳付房屋租金,但須繳付本合同所規定的物業管理費及各項公用設施費(不包括電和電話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章 租金
4.1 承租期內,乙方須于裝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個工作日之前預先向甲方繳付當月的全額租金。
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規定的各項公用設施費(包括電和電話費)等其他費用。
4.3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計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機構統一收取。
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逾繳總額的萬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直至乙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租金(包括滯納金)之日為止。
第五章 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大廈、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并按公約及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5.2 在承租期內,乙方須于每月首五個工作日之前預先向管理機構繳付當月全額管理費。
5.3 管理費的支付辦法,包括貨幣、兌換率與本合同第四章有關租金的相應規定相同。
5.4 管理費的使用范圍詳見物業公約所定。
5.5 在承租期內,管理機構可因提供管理服務的運作成本的變動以及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管理費,但應事先通知乙方并說明合理調整理由。乙方應按調整后的金額支付管理費。
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或其他乙方應付的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繳總額的萬分之二(0.02%)向管理機構支付滯納金,直至乙方全數付清其所應付的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包括滯納金)之日為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簽訂本合同后五日內,乙方應付給甲方附件一第7條所述的押金,以作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和規定的保障。
6.2 如乙方在整個承租期內未違反本合同的主要相關規定,且全額繳清應付租金、管理費,則甲方須于承租期結束后的十五日內一并無息退還將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內,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機構任何租金、管理費,或因乙方違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在預先書面通知乙方并隨附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從押金中扣除一筆相等于該欠繳之款項。乙方須在甲方提出書面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補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則按違約論處。
第七章 承租單元用途
7.1 承租單元僅作為辦公用途。如經政府部門同意變更或增加經營范圍,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后方可變更承租單元的用途。
7.2 乙方不得將承租單元及其任何部分作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儀式,或用于賭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業主、租戶或用戶受到騷擾、不便或對之造成損害或危險的方式使用承租單元。
7.3 除甲方或管理機構統一設計所提供,或書面認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單元外設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廈外面看見的廣告宣傳
、燈箱、裝飾、旗幟。
7.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廈名稱為其營業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廈名稱或其標志。若乙方經甲方批準在法定名稱內使用大廈的名稱,乙方須在本合同終止時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更換其法定名稱。
7.5 甲方有權隨時更改大廈的名稱或其任何標記,但須事先通知乙方變更的名稱和理由。
第八章 裝修或改建
8.1 乙方須遵守甲方或管理機構就承租單元的裝修或裝飾所制定的裝修守則,向甲方遞交承租單元的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及陳設的設計圖(包括需要額外電力、空調、防火設備之要求)和詳細說明。
8.2 在未獲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及完成辦理有關手續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單元內進行任何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及陳設。甲方保證乙方遞交設計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協助該設計方案盡快得到消防部門正式批復。
8.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承租單元進行任何重大改動或附加裝置,以及對電線、照明或其他裝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調系統及公共設施進行任何改動或附加裝置,或割損任何門窗、墻體、結構材料或大廈其他構造。
第九章 維護與修理
9.1 管理機構負責承租單元內和大廈外的玻璃幕墻、建筑結構和中央空調、新風、電梯、公共區域水電、大廈原配通訊、消防等系統的管理和維修保養,并承擔有關的費用和責任。
9.2 承租單元的內部裝修及由乙方安裝的各種設備由乙方自行維修保養,并由乙方承擔有關費用。
第十章 損壞
10.1 在承租期內,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承租單元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壞以致承租單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損壞嚴重而根本不能修復,在上述損壞發生后的90日內,甲方有權選擇:
(1)宣布由于上述損壞而終止本合同;
(2)修繕承租單元并書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時間。在修繕期間,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結束之日。
如甲方選擇修繕承租單元但承租單元在進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內仍舊未能修復完畢時,乙方有權經書面預先通知甲方后終止本合同。
10.2 如承租單元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原因只是輕度損壞,部分可以使用,并能滿足乙方特定業務的需要,甲方應予以即時修繕,直至承租單元全面恢復使用條件為止。在此同時,租金可相應按損壞比率予以部分減免,有關的租金減免應依據承租單元的修繕期按天數計算。
第十一章 續約
若甲、乙雙方在離承租期終止日3個月之前未達成續約協議,甲方或其代表、授權人,可在承租期終止前3個月經提前通知乙方,可陪同準租戶進入承租單元視察。如乙方此間愿繼續承租此物業,則雙方將參照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制定續約后的租金,甲方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二章 法律費用
12.1 本合同的、印花稅、登記費及附帶手續費用應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由雙方各自支付。
12.2 若一方有任何違約行為以致對方需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動來維護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強制執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條款,一切有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及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并由敗訴方向勝訴方作出全面賠償。
第十三章 甲方責任及保證條款
甲方向乙方聲明及保證如下,且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應就其違反本章所述的責任對乙方或其使用人直接作出賠償或承擔責任:
13.1 中央空調及單元空氣
甲方應向乙方按正常辦公時間(目前為早八點至晚八點)提供承租單元的中央空調。如乙方有意于上述時間以外享有中央空調,應預先通知甲方或管理機構并支付超時空調費。
13.2 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檢查及維修
管理機構負責對大廈的公共區域、公共設施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及日常維修,使其連續處于良好、適用狀態。
13.3 保安、防火、環境、衛生
管理機構負責公共區域及其公共設施的保安、防火、環境、衛生等事項并承擔相應責任。
13.4 大廈配套
管理機構應使大廈配套之電力線路、機械設備(含電梯)、水管、通訊及線路、廢水排放系統和其他公共設施處于暢通適用狀態。
13.5 大廈水牌和標識
甲方承諾并責成管理機構,在廣告牌位、大堂水牌和其他指示物(如有)上的明顯位置,以顯著字體為乙方制作名稱、標識和單元說明,且租期內不收任何費用,但標牌制作費應由乙方承擔。
13.6 大廈轉讓和糾紛
甲方承諾如發生房屋轉讓或抵押、債務或糾紛等情況,應事先通知乙方;凡涉及承租單元權利或乙方其它利益的事項,均應征得乙方同意方為有效。
13.7 承租單元平靜使用權
甲方保證并責成管理機構依據公約及有關法規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保障承租單元得以安全、安靜和潔凈地正常使用。
第十四章 乙方責任及保證條款
乙方向甲方和管理機構聲明及保證如下:
14.1 支付租金及有關費用
在承租單元達到正常使用條件下,依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支付租金、押金、管理費、各種設施收費等。
14.2 轉讓、分租
除非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將承租單元及其任何部分進行轉讓、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讓與使用權,但乙方可將承租單元用于其關聯公司辦公用途和地址,同時應由乙方向甲方統一承擔本合同所述責任。
14.3 物業管理規定及保安、保險條例
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使用、管理、維修公約》, 《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甲方或管理機構就大廈和公共區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險等所制定的規定。
14.4 遵守防火及安全規則
在對承租單元的使用期間,須遵守中國政府及北京市政府與防火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或管理機構所制定的安全規則,并由乙方自費在承租單元配置除甲方按規定已經配置之外的足夠有效的便攜式滅火器。
第十五章 交還
15.1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承租單元之裝置、裝配和設備恢復至交付乙方時的原來狀態(正常折舊、磨損除外),并在良好、清潔、堅固及維修適宜的狀態下將承租單元交還甲方。
15.2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負責拆除其對承租單元所進行的任何附加裝置或改動。
15.3 在承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搬走其屬于自己的物品。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承租單元內的留置物品,處理留置物品引致費用將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16.1 本合同各方應遵守本合同的各項約定,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另外一方因此所蒙受的損失。
16.2 如因甲方違約或侵權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憑有效裁決從下期應付甲方租金或管理費中相應扣除作為賠償且不構成乙方違約行為。
第十七章 終止租約
在不影響本合
同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如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或條件,或一方在本合同內所作的任何聲明或保證為不正確或不真實,并在接到對方書面通知后七日內不予糾正時,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向違約方追討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章 通知
18.1 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要求均須采用書面形式發出,并由掛號或專人送至對方的法定地址或對方最后書面通知的營業地點;掛號寄出第7日或送達日(以較早日為準)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內對生效日期另有規定。
18.2 甲方對乙方發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單元或附件一第1條所述的地址。
第十九章 仲裁
19.1 愚笨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任何一方不愿意協商或進行協商30日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9.2 在解決爭議的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章 其他規定
20.1 雙方可經協商后修訂本合同的條款。本合同的附件及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項下的產權變更適用于民法房屋買賣合同不破租賃原則。
20.3 本合同的構成、效力、解釋、履行、修改及終止均受中國法律管轄。
20.4 若本合同的規定與《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裝修守則》等物業管理規定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本合同的規定為準。
20.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