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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與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分類治理、逐年推進。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償還欠款與杜絕新的拖欠并重,突出政府帶頭清欠,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正確處理好清欠與發展的關系,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通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確保我市建設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工作目標:從*年起,用三年時間解決*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問題。其中,*年完成清欠30%,*年完成清欠6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清欠,財政性投資工程要在*年底前償清拖欠款。*年以后開工的項目和在建工程,不產生新的拖欠。*年當年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在*年9月底前解決;*年以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d在*年春節前解決。
二、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一)市政府建立市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單位包括市建委、計委、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規劃局、國土房管局、市政園林局、外經貿局、信息辦、交委、水利局、工商局、司法局、監察局,市中級法院等15個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轄區實際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根據市聯席會議部署,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實施方案,確保人員到位,經費到位,措施到位,全面落實本系統清欠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指派專門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清欠工作的督辦與信息收集、反饋,協助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形成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
清欠工作要按照項目建設管理權限,本著誰直接負責工程建設管理,誰負責組織清欠工作的原則,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各項目業主要指定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組成清欠機構,負責督促、落實解決本建設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
(二)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市建委負責對全行業的清欠工作進行督察、統籌、指導、協調和統計。負責對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的調查摸底和認定工作;負責本市建筑業企業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的償還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實施的城建項目的清欠工作;利用房地產企業資質、建筑企業資質和施工許可等管理手段督促房地產企業和施工企業解決拖欠款問題。
2.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檢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對使用農民工的建筑企業勞動合同簽定、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投訴上訪;建立健全建筑企業工資信用制度;仲裁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勞動爭議;查處以各種名義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3.市交通、水利、工業、信息、教育、醫藥、衛生、文化、體育、科技、社會福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業建設項目的清欠工作,并對本行業內在全市(縣級市)各區建設項目的清欠工作進行督察、指導和統計。各主管部門對拒不簽定還款協議和拒不按協議還款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不予辦理新的立項和相關審批。
4.市外經貿局協助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建設項目的清欠工作。
5。市計委、市府辦公廳、市政園林局負責其實施的建設項目的清欠工作。
6.市國土房管局和市規劃局協助相關部門督促建設單位償付工程款工作。
對有拖欠工程款且拒不簽定還款協議和拒不按協議還款的項目業主,市國土房管局對其項目預售監控帳戶實施監控,制定措施對審核、發放此類項目的預售款進行嚴格把關;市規劃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和驗收手續。
7.市財政局對財政性投資項目按投資計劃、年度預算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已竣工驗收但未進行結算的要抓緊辦理結算評審,經評審確認后按項目概算的資金來源和年度預算安排數及時撥付工程款;對超概算項目工程款,由建設單位按基建程序辦理并落實資金來源后,市財政局據此及時撥付資金;并協助相關部門督促拖欠工程款的財政性投資項目業主單位償還工程款。
8.市工商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其他工商企業投資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償付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對有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記錄的企業法人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9.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要依法及時審結;對已判決生效的,要加大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證裁判文書的執行。
10.司法行政部門要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幫助農民工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11.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行政效能監察,對工作不力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解決*年以前拖欠的工程款。
1.按照建設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下發的拖欠工程款調查摸底報表,以及拖欠工程款認定標準(詳見建市[*]44號文件),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對建設項目拖欠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摸清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底數,并將“工程項目拖欠款明細表”分行業交由各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落實清理、償還事宜。
2.各主管部門按清欠工作的職責分工組織欠款單位按項目與施工企業協商制定還款計劃,并在*年8月底前將所有項目的還款計劃和落實措施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3。對已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各責任單位要督促項目業主按照施工合同或還款協議償清拖欠的工程款;對拒不還款的項目業主,通過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強制其在規定期限內償清拖欠的工程款。同時,將拒不簽定還款協議和拒不按協議還款的單位名單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后通報,并分送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4.對已竣工驗收但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各責任單位要責令項目業主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對不能按期支付的,依照上述工作目標的要求,按年度比例制定償清拖欠工程款計劃。
(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
市勞動保障局督促施工企業在*年9月底前解決*年當年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在*年8月底前對*年以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制定分期還款計劃,確保于*年春節前全部完成兌現工作。
四、保障措施
為建立健全長效市場監管機制,解決好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預防和遏制發生新的拖欠現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和規范建筑勞務用工制度。今后,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強制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同時,建筑施工企業也要實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擔保,通過實施擔保制度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勞務分包市場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管理,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執法制度,凡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或造成其他社會影響并且不積極妥善處理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要積極推進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失信懲戒機制,把按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作為重要的信用標準,對失信行為要記八信用檔案公布于眾。要充分發揮建筑行業協會和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在解決拖欠工程款糾紛中的協調作用,形成約束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有效機制。
(三)嚴格項目審批、報建和施工許可管理等程序,從源頭上避免發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現象。所有建設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必須提供該工程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當年投資的資信證明文件。建設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資金少于工程合同價50%,和建設工期超過一年、到位資金少于工程合同價30%的,不許報建和開工肄設。對于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或資金來源沒有落實的項目,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辦理計劃備案手續。
(四)嚴格執行工程款結算制度,把好工程款結算關。加強工程造價咨詢和金融資信管理,規范工程價款審核和銀行資信管理行為。
(五)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市聯席會議將根據需要及時拉圭各有關部門和各區年度清欠計劃的執行情況。各主管部門在督促有關項目業主和工程承包人制定清欠計劃的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對解決拖欠問題不力的項目法人要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要追究責任。要加大對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有違法行為的施工企業。對項目業主已按合同要求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因施工企業原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企業負責清還工資欠款,并由建設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不按規定及時將竣工資料送審或有意拖延工程結算,使工程無法順利結算,導致產生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的,要依法追究施工企業的責任。
為了建立和完善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長效機制,維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從源頭上防止產生新的拖欠,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規范我市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全面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一)市政府成立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主管建設和勞動保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主要負責全市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組織領導工作。工程款清欠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農民工工資清欠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全面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資金籌集以及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建設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市、縣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清欠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嚴禁政府投資項目由施工企業帶資承包建設,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落實和未能提供有效資金來源證明的不予審批;建設單位要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由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批;對違規造成的“超規模、超概算、超計劃”項目,要追究業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政府投資項目決(結)算需財政評審或年度審計的,財政評審或審計報告應就工程款支付情況做出專題說明;對于評審或審計中發現的拖欠工程款問題,項目審批和主管部門應立即督促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對企業投資項目不能提供有效資金來源證明的不予批準;對有拖欠工程款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償清工程欠款前,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核準新的開發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允許其參加新開發項目用地的招標或拍賣,規劃部門不得為其新開發的項目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工業、交通、水利、教育、衛生、中小企業、信息產業等部門負責本行業投資項目的清欠和督導工作;各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拖欠工程款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誰批準開工誰負責”和“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清欠工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執行、工程進度款撥付、工程變更等環節實施監督,發現拖欠的,立即責令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級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出借資質、掛靠經營、轉包和非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加強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帶資施工或支付履約擔保金的,發包人也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給付工程款的擔保;施工合同和勞動合同要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發包人應當自接到承包人結算書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否則,按承包人結算書數額認定工程決算,支付工程款;發生質量糾紛而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屬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監督工程監理單位對質量責任予以區分認定;在辦理竣工備案時,須有承包人出具的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證明,沒有工程款支付證明的,視為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嚴格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對有拖欠工程款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償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為其新開發的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實行商品房預售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銀行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預售款優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預售資金使用的監管,對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業,不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同時列入信用企業不良記錄檔案;對拖欠工程款情節嚴重的企業要降低或吊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積極支持債權人對涉及拖欠的房產通過司法程序拍賣償還工程款。
土地、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門要聯合嚴厲打擊沒有任何手續的違法工程,杜絕違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協助建設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解決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受市勞動保障部門委托,市建筑工程勞務管理機構對市區內建筑業企業的勞動用工、勞動用工備案、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五)司法部門要及時受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簡化有關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減免有關費用。
(六)公安部門負責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和穩控工作,依法打擊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
(七)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上訪的勸返和化解工作,協調處置突發事件。
(八)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監督指導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使用的監管,嚴禁挪用信貸資金;要將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貸人列入信用不良記錄檔案,減少其投信額度或不予授信;要嚴厲查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項目批準后抽逃、挪用資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為的建設單位及有關人員,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工會負責幫助指導建筑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督促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規范建筑業責任主體市場行為和勞務用工管理
(一)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企業支付勞務用工工資專項條款,加強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拒不支付的,建設單位可以動用履約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并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嚴禁建設單位違法將工程肢解發包或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或個人,因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建設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總承包企業違法分包責任,記入不良信用檔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勞務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未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三)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1個月的,施工企業應停止施工,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立即督促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如擅自繼續施工,由施工企業對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承擔全部責任;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施工企業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應協議解除合同,及時完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工程決算和結算。否則,建設單位不得招標或未經招標使用其它施工企業續建工程。
(四)嚴格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管理。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沒有自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時,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合同簽訂雙方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到當地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嚴禁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拒不支付且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建筑業企業辦理招投標手續和建筑項目竣工備案時,必須出具由建設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無拖欠工資證明,否則,建設行政部門不予辦理。
三、強化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農民工工資保障基金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款的1.5%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銀行將基金及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建筑施工企業按其主項資金等級交存保障金,交存標準為: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企業50萬元;施工總承包二級和專項承包一級企業30萬元;專業承包三級企業10萬元;勞務分包企業交存5萬元。
建筑業企業交存保障金額度,應與誠信評價等級掛鉤。連續三年無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可向市建設局申請下浮50%的交存額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建筑業企業有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確需動用工資保障金的,應書面通知建設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經核實后,應在兩日內下達書面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設行政部門告知建筑業企業從其存入專戶的保障金中先予墊付。同時將其情況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將相關情況通知項目業主。
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動用保障金的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內,向市建筑勞務市場交存動用保障金數額的2倍保障金,否則,建設單位不得辦理竣工備案、不得建設新的項目。施工企業不得參與建筑市場建筑工程投標活動。
建筑業企業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滿6個月以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簽署意見后,即可返還繳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和支付日期,按月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在建工程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拖欠項目變現工程款制度。建設單位因資金不足等原因無力償付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通過項目資產變現、轉讓部分產權或股權、以所欠工程款參資入股等方式償付工程款,該工程款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對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設單位確屬無力償付,但又不宜通過以上方式償付的,由當地政府從本級財政用于建設的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予以償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對拖欠工程款一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一個月以上的施工企業予以警示,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三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解決的,不得參加新的建設工程發包和投標。
(五)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建設、勞動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門之間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將在解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以信函的形式通報給有管理權限的職能部門。有關部門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核實,嚴格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信息報告部門,不得延誤。
四、建立清欠聯席會議制度
自國務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時間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以來,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市、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著力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同時,積極探索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治本之策。經過兩年來的努力,全縣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達的階段性清欠工作目標。按照國務院和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年在繼續清理舊欠的同時,要實現清欠工作重心向預防新欠轉移,通過強化日常監管和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落實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長效機制。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規范建設投資行為
(一)對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和其它需要的審批項目,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項目保證金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機制,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對重大工程項目實行“聽證制度”,杜絕未經科學論證的“拍腦袋”工程。同時,進一步建立政府投資行政責任追究制,逐步加強對黨政機關建設項目管理、投資概算的控制。
(二)縣計經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強化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明確項目建議書中對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批內容和標準,明確審批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在建設項目立項時項目建設資金來源落實。防止因地方配套資金不落實,形成新的拖欠。
(三)認真貫徹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的監管,嚴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轉嫁資金不足的風險,防范因帶資承包施工導致的拖欠行為。特別是交通建設項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施工。
(四)繼續深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中財政資金的支付審核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由財政部門按照合同約定,直接向承包商撥付工程款,確保工程款及時、足額支付。
(五)積極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方式改革,繼續堅持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合同制、建設監理和政府采購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建制度。
二、加強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
(一)凡已下達投資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必須按工程進度及時到位。需要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資金配套的項目,其承諾資金必須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或部門預算,按時到位。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或到位不足的,縣計經委、縣建委不予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并暫停當地其他項目的審批;屬重點工程項目的,取消其重點項目資格。
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和《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文件與監管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嚴格房地產信貸審批程序,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按規定提交業主支付擔保,對未提交擔保的,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依法簽訂合同,明確撥付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發生糾紛的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由縣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合同條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經審查后予以備案。且在合同發生重大變更時,業主應自合同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合同發生糾紛時,以備案合同為準。
(四)各企業在開發、投資新項目時,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確保建設資金的落實,嚴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杜絕拖欠行為。特別是縣內(含外地入駐)建筑企業要提高自身的經營和管理水平,帶頭抵制簽訂陰陽合同、墊資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減少被拖欠現象的發生。
(五)房地產企業在辦理房屋預售證書時,必須提供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證明。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建設雙方沒有就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達成延期支付協議,且延期支付協議未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手續。
(六)縣財政局和審計局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依法及時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若建設工程承包雙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期限的,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項目應在6個月完成結算,一般項目應在3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建設工程業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合同或《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約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業主已認可。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經承包單位催告業主仍不支付的,除按合同向承包單位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按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雙倍逾期工程價款利息并賠償其他損失。
(七)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必須提交有項目業主和承包商共同確認的工程款支付證明,對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簽訂還款計劃,并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同時,保證農民工工資金額發放。否則,縣建委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八)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合同條款要求,建設單位應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和保留金。
三、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
(一)縣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制定解決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訴訟費高,審理時間長,判決執行難的問題。要進一步簡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門檻,規定審理時限,加大執行力度。對當地法院執行難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依法由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指定異地執行。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其有關部門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且不積極償還債務、情節嚴重的項目業主,經被拖欠者申請,在縣勞動保障局進行核實后,可由縣人民法院強制凍結業主單位帳戶,所有資金全部用于解決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不足部分通過拍賣資產予以償還。
(三)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農民工通過合法渠道處理和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發揮仲裁、公證等處理合同糾紛高效、快捷、公正的優勢。縣勞動仲裁調解機構要配合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合同審查把關,凡受理建設領域的各種經濟糾紛應及時予以解決。
四、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及相應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場信用獎懲機制
(一)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培育擔保主體。大力推行業主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和建筑商履約責任險。同時,根據《關于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研究制定用商業保險代替質量保證金的具體辦法,防范和轉移工程質量風險。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行業自律和維護建筑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能,引導企業抵制業主的不合理要求,及時幫助解決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業信用監督和評價機制,加快建立建筑行業信用信息庫,完善不良名單制度。對信用等級不同的建筑業企業予以不同的政策對待,給予不同經濟活動空間。
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列為信用不良名單的施工或勞務企業,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限制在我縣的投標資格、清除我縣建筑市場等處罰措施。同時,對相關項目負責人的從業資格予以限制,直至取消從業資質。
對于列入不良名單或不按合同約定有拖欠問題而未解決的建設單位,縣計經委、縣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縣內各商業銀行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不予辦理新建項目的立項、規劃和施工許可、提供貸款,縣國土房管局取消其參與土地競標、競買資格等,貸款銀行不提供授信。建設單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對其資質予以降級,直至注銷其資質證書。
(四)進一步加大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的力度。按照相關規定,嚴肅查處不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越級承攬工程、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各類違法或違規行為。
五、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縣勞動保障局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及《重慶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文件,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縣勞動保障局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和政策措施。縣勞動保障局應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制度和應急預案。縣司法部門要依法查處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并配合縣勞動保障局妥善處置集體性討薪事件。
(二)根據《大足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足勞社文〔2005〕3號)文件之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就新開工項目按工程總承包合同價的2%繳納工資保障金。縣建委按照要求,在辦理建設手續時嚴格把關,做好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對不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承建雙方,將對其建設行為予以限制。
(三)縣勞動保障局要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施工現場應設立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并對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情況、監察電話、地址等相關內容公示;加強農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進工資支付辦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結清”的方式;加強日常巡查力度,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時糾正建筑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工資的違法行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有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無論是否與農民工簽訂合同,縣勞動保障局均應及時處理。同時,縣勞動保障局要將建筑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作為重要的信用指標,納入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
六、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和農民工法律意識,鼓勵發展勞務企業
(一)縣總工會、縣勞動保障局要廣泛宣傳《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促使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減少和避免有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工作目標
(一)堅持政府帶頭。鞏固政府投資項目清欠成果,繼續對2003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拖欠款尚未解決的項目,摸清情況,落實還款資金,按制定的還款計劃在**年6月底前全部解決。
(二)加大社會投資項目的清欠力度。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清欠工作責任,引導和采取仲裁、司法途徑解決拖欠款問題,確保**年10月前全縣基本完成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清償任務。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分階段目標如下:5月底前總拖欠工程款解決比例要達到87%以上;6月底前總拖欠工程款解決比例要達到90%以上;7月底前總拖欠工程款解決比例要達到92%以上;8月底前總拖欠工程款解決比例要達到94%以上;9月底前總拖欠工程款解決比例要達到95%以上。
(三)認真落實清欠政策和措施。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繼續建立、完善和落實防止新欠的長效機制,維護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從根本上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
二、采取各種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務
(一)進一步加大政府投資工程剩余清欠工作力度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要抓緊時間,按照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足府發〔**〕65號)要求,開展重點督查,逐項清查剩余拖欠項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決,確保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剩余拖欠工程款基本實現財務結清。
(二)以房地產項目為重點,集中力量解決好社會項目拖欠的工程款
1、對房地產開發等社會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府有關部門要發揮企業作為清欠主體的作用,按照社會拖欠項目結清的標準,做好協調工作,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司法渠道,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解決拖欠問題。積極引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通過市場中介機構確定拖欠數額,簽訂還款協議并進行公證,按期清償拖欠的工程款。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鼓勵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對因拖欠單位依法注銷或破產等原因,實際已無法追償的拖欠工程款,要落實責任,督促責任方提出解決方案;對確實無法追償的,屬于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經營風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核減或核銷。
2、建立公示制度。縣清欠辦要定期公布拖欠工程款的項目清單,對于尚未清償完畢的項目業主,縣計經委、縣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等部門暫緩辦理該單位新建項目有關審批手續;對**年6月底前拒不辦理結算手續,仍未簽訂還款協議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責任單位,縣政府將其列入失信單位名單,在7月底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對土地招標、新上項目、施工許可、銀行貸款、市場準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清出市場。對多次因施工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我縣有形建筑市場上進行公示,加強社會輿論監督。
(三)加強對清欠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1、對市政基礎設施、教育、交通、水利等政府項目的剩余拖欠,分別由建設、教育、交通、水務等主管部門督促各有關單位提出解決辦法,協調落實還款資金來源。
2、縣勞動保障局在受理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舉報投訴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巡查,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引導農民工通過正常的舉報投訴渠道追索欠薪;對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會同縣建委及其他有關部門妥善解決,同時會同縣司法行政部門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為農民工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對采取違法手段討薪的,要配合縣公安局嚴肅處理。
3、縣監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清欠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4、縣人民法院要繼續開展對尚未執結拖欠工程款案件的集中清理專項活動。對**年以前進入執行程序,有執行能力但尚未執結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重點清理,限時執結。
5、縣仲裁委要為清欠工作中的有關企業提供盡可能的幫助,對于清欠工作中仲裁案件特事特辦,充分發揮仲裁公正、高效、快捷的優勢,快速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對于困難企業的仲裁收費實行緩、減、免政策,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清欠工作順利開展。
(四)嚴格執行清欠工作目標考核制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對本轄區的清欠工作負總責。縣督查室和縣清欠辦將繼續以足府發〔**〕65號、足府辦發〔**〕99號文件附件所列建設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的解決情況,作為考核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有關部門是否完成清欠工作目標的依據。對未完成清欠目標的責任單位,在年度綜合考核中扣減2分,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同時,對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力,清欠任務完成較差的,縣政府將啟動行政首長問責制。
關鍵詞;工程款支付;支付憑證;控制
工程款支付結算是公路工程項目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業主、承包商、監理單位共同關心的問題。項目業主應認真研究國內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FIDIC條款的項目還應參照國際慣例。
工程款的結算支付由于辦理過程復雜(主要是技術資料齊全、支付明細表格繁多、數據準確性高、勾稽關系復雜)、結算單位多、支付憑據不盡相同、資金支付量大等特點。給財務人員帶來沉重負擔,有可能發生錯付現象。對此,筆者就公路工程款支付結算中的有關內部控制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加強工程款支付控制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利于合理調度資金,確保工程進度
公路工程項目不但施工周期長,而且需要資金巨大。只有事先對各項預付款、應付款及保函和保證金進行科學測算,才能合理籌集相應資金,既保證工程開工前的資金需要又可以減少不合理的資金占用。
(二)有利于及時準確地結清債權債務關系
公路工程項目涉及款項往來單位很多。比如高速公路項目,主線、連接線、房建、交通工程、設備材料供應等可能涉及尚百家單位,如果考慮分包商支付就更多了。加強工程款支付管理,也包括對支付合同、支付程序與制度、支付科目、賬務核對等管理。根據合同支付,按照程序支付,定期核對往來賬戶是確保支付工作有條不紊的關鍵措施。
(三)有利于竣工決算的編制
實踐證明,公路工程項目竣工后遲遲編不了竣工決算。原因有多方面,但是支付遺留問題較多甚至不能與承包商對清工程款往來賬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重復支付、多支、少支、漏支等情況也時有發生。所有這些工作必須在收尾階段進行集中清理與核對,徹底結清有關工程款往來方面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決算工作順利進行。
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控制
支付任何一筆款項必須依據合法憑據,工程款也不例外。工程款的支付不僅要依據主要領導核批的諸如發票等付款憑證。還要具備其他一些重要的憑證。
就工程款而言,這類依據主要有三種
一是關于項目有關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裝合同和貨物采購合同,建筑安裝合同中又包括土建合同、路面合同、房建合同、交通工程合同、機電合同、綠化合同、連接線合同等。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必須對合同條款。包括通用條款和強制性條款,進行認真學習,仔細研究,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都應心中有數。對于建筑安裝合同,由于合同條款較多,數量較大,一般為訂本式,付款時不可能把一本合同全部作為支付憑證裝訂進去,因此,在第一次付款時只須將涉及到的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條件等條款的合同章節復印一份作為此次付款憑證就可以了,以后付工程進度款無須再次復印臺同,只須在憑證摘要里注明合同見某年某月某號憑證,憑結算單(發票、收據)手續齊全后即可付款。
二是中期支付證書,支付證書包括中期支付證書和終期支付證書。中期支付證書是由承包商報送,經旁站、駐地及總監代表逐級簽字并最終報業主核準的工程施工進度支付憑證。終期支付證書是工程款的最終結算憑證,除了要考慮收尾工程量之外,還應該考慮各種索賠、價格調整、變更等因素,這是工程竣工結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證書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證明,也是支付工程價款、扣收工程預付款、保留金的依據,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憑證。對于按支付證書付款的,作為支付憑證的單據要復雜一些。包括中期支付證書、中間計量支付匯總表(為竣工決算時正確歸集交付使用資產而做的報表,業主根據實際情況,可做可不做)、承包商開具的發票、收據(當業主在支付證書中支付材料預付款時承包商應開具收據)、代扣代繳稅票(若存在代扣代繳)、業主開具的收據(主要是扣開工預付款、借款、保留金)。
三是工程款支付審批單,是由業主的財務、工程、計劃等業務部門根據實際項目管理機構、職能設置以及項目工程款的財務支付程序自行設置的一種內部自制支付憑證。由于業主或承包商,有時也包括材料供應商,為確保工程的進度、材料的及時供應,由業主預先支配給承包商或供應商一筆款項,待以后扣回的支付憑證,這類憑證常見的有借款報告、動員預付款審批單等。
三、開工預付款與保留金的控制
(一)開工預付款
1 開工預付款的支付條件
按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規定,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了臺同協議書,并向業主提供了履約保函和開工預付款保函、經監理工程師簽認無誤的開工預付款支付證書后,業主應向承包商支付開工預付款。歸納起來支付工程預付款條件有以下幾點:雙方簽定了合同、承包商提交了保函、總監簽付的開工預付款證書。滿足這三個條件的合同、保函、支付證書在支付時,財務都應有一份,分別按照上述工程款支付憑據的保管、存檔進行處理。
2 支付時間及額度控制
按照規定,在承包商提交了履約保函和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并提交了開工預付款保函后的28天內,業主應向承包商支付該筆款項。在收到開工預付款保函至支付該筆款項的28天內,財務人員應該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首先,核對開工預付救金額是否與招標文件上規定的相同。開工預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不超過臺同金額的10%,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兩種情況,就是開工預付款銀行保證金額超過或不足合同金額的10%,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處理,即超過臺同金額的10%,按合同金額的10%支付開工預付款:不足合同金額10%的,按照開工預付款保函金額支付開工預付款。
其次,對保函的真偽進行查詢。現在保函開具的金額越來越大,出具保函的銀行又不盡相同,各個銀行出具保函的銀行級別規定又不一樣,為了降低財務的風險和考察承包商的財務能力,應該對保函的真偽進行查詢。保函的查詢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對收到的查復書應和保函一起存檔備查。
3 開工預付款的使用監督與扣回
按照規定,承包商不得將該預付款用于與本工程無關的支出。監理工程師有權監督承包人對該項費用的使用,如經查實承包人濫用開工預付款,業主有權立即通過銀行發出通知收回開工預付款保函的方式將該款收回。這要求我們制訂出一系列的資金管理規章制度,不僅僅是針對開工預付款,而且還應該包括凡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資金,通過規章制度對承包人的資金從收、付、轉上進行全面的監管。
開工預付款在期中支付證書的累計
金額未達到合同金額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達到臺同金額30%之后。開始按工程進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金額的1%,扣回開工預付款的2%)分期從各月的期中支付證書扣回,全部金額在期中支付證書的累計金額達到合同金額的80%時扣完。
(二)保留金
保留金也稱工程質量保證金或工程尾款。是按合同規定,從承包商應得工程款中延緩支付的部分款項,是承包商履約義務的擔保。是對履約保證金或擔保的補充。這里我們說一下保留金的扣留和償還。一般情況下,保留金與開工預付款的扣回情形差不多。也是在期中支付證書的累計金額達到臺同金額30%之后開始扣,按工程進度以固定比例分期從各月的期中支付證書扣回,全部扣留金額累計達到合同總金額(不含暫定金額)的5%停止扣留。
隨著工程竣工和維修期滿,業主應相應退還承包商的工程保留金。這里就涉及到何時退還保留金的問題。按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兩年,當某項工程實質上完工并交工驗收合格,業主頒發全部工程的交工證書后,按合同規定的退還比例簽發支付證書,如果頒發的是部分工程交工證書,則按該部分工程占整個工程的百分比計退。從獲得業主簽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兩年)后,退還剩余的保留金,如果頒發的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僅是部分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應繼續扣留與完成剩余工作所需費用比例相當的保留金。
四、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控制
中期支付是整個工程支付最為頻繁、往來款項發生最多的過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進行幾十次的中期支付,因此,認真對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不僅是日常財務工作的需要,也為日后工程竣工決算打下良好的基礎。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到本期結算工程進度款、材料預付款、扣回開工預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稅金、代為支付款項的發生,使中期支付過程較為繁瑣。在這里。我們強調的是中期支付中各種款項的扣回扣留。開工預付款和保留金的扣款方法已在上面論述過了不再重復,下面就如何控制好材料預付款和工程借款的支付與扣回談一下筆者的看法。
(一)材料預付款的控制
工程材料供應的好壞不僅關系到工程的進度,更關系到工程的質量,因此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材料供應商對合同雙方都有好處。對材料的管理與控制首先應從銀行賬戶上進行控制,我們可以要求承包商在業主指定銀行開設材料專門賬戶。負責材料的收、付、轉款。其次是要做好工程材料數量和金額的控制,累計支付材料預付款的數量不能超過合同清單規定的數量(工程變更除外)。累計支付材料預付款的金額不應超過臺同剩余的工作量金額,預付款材料的品種應與工程計劃進度相吻合。再次是材料預付款的扣回要及時,按照規定,當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中時,材料預付款應從期中支付證書中扣回,扣回期不應超過3個月,在預計竣工前3個月,將不再支付材料預付款。
(二)借款的控制
公路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進度的變化以及承包商自身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通常會發生一些借款。借款是業主為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而為承包商提供的一種臨時性資金保證,提供這一資金保證的起因有可能是承包商,也有可能緣于業主。工程借款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如何控制好借款的規模和扣回時間,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一般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業主都有規定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數額的信貸證明,其作用就是承包商在本工程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的情況下,通過信貸證明自行從金融機構解決。但在實際工作中,承包商大都不愿意從金融機構融資,主要是時間和成本問題,于是從業主借款成了承包商最理想途徑。其實業主也可根據自身資金保證供給情況為承包商提供一定數額的借款,雖然這會增加業主資金的成本和財務風險,但相對于工程的整體效益而言還是可行的,不過這種借款必須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嚴格控制。
1 惜款的必要性控制。因為在施工過程中,除了承包商帶來的流動資金外,還有業主支付的開工預付款、材料預付款和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這些款項基本上可以維持工程周轉,有的承包商由于自身實力不足和信譽不強,一旦工程到手,就千方百計強行借支業主款項,有時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還達不到業主支付上述款項的總和,對于此種情況必須嚴正拒絕。一旦發現,要進一步審查其履約的可信性,發現不符臺資審條件的,盡快解除合同。
2 借款金額的控制。對的確由非自身原因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的承包商,業主可以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但這種資金支持只能是短期的,小額的,并且借款的金額必須控制在剩余工作量內,即合同總金額減去所有應扣未扣項目、已支付金額、完成未完工程還需投入金額后的余額應為大于零。
3 借款資金使用費的控制。業主的資金不管其來源渠道如何,其資金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業主與承包商都注重效益,承包商不應該把資金使用的成本轉嫁到業主,同時為了促使承包商盡快償還借款,應該收取資金使用費,但收取資金使用費不能違背國家的金融規定,更不能將收取的資金使用費形成單位的小金庫或變相為單位牟取福利。如果借款緣于業主工期的提前或變更,則借款是業主對承包商的無息資金支持。實際支付工作中,一定要分清借款的原因,在此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借款的數額和資金使用費標準。
五、量終支付的控制
一、爛尾工程的危害
從九十年代初開始的全國性的大規模房地產開發熱在經過兩三年之后便驟然 降溫。與此同時,一些剛圈起地皮還未來得及建設或工程尚未完工就被迫停工的 “爛尾工程”也隨處可見。
爛尾工程從主觀上可分為惡意和非惡意兩種,‘所謂惡意的是指房地產開發商 故意欺詐或見利忘義,在貸款未還,工程款未付,并收取了許多預付款后便卷款 而去。所謂非惡意的是指開發商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盲目上房地產項目, 一旦資金來源不暢,工程便被迫停頓。
爛尾工程不僅常常引發糾紛,而且所造成的損害波及面非常廣。一般來說, 爛尾工程的受害者主要有:
1.國家
爛尾工程使國家土地常年閑置,不僅影響土地費用的及時回收,而且由于所建房屋不能進入正常的流通領域,也使國家的有關稅收流失,直接造成國家土地資源和財富的巨大浪費。
2.銀行
房地產項目投資大,如果離開銀行的支持,僅憑開發商的自有資金,房地產開發是難以順利進行的。而銀行貸款的回收一般是在工程竣工并取得銷售業績 后。若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銀行貸款也就難以按期回歸。我市目前幾處大的爛尾 工程銀行都是最大的債僅人。
3.開發商
房地產開發在國際上被公認為高利潤、高風險的產業。房地產投資必須經過周密的市場分析和科學論證后方可實施。然而在高利潤的誘惑下,一些開發商未經充分論證,便盲目上房地產項目,導致投資失誤,身背巨額債務而使企業破產或停業。青島市最多時房地產企業有四、五百家,而現在真正有項目又能正常運?轉的也就是一百多家。
4.建筑商 .
盡管這幾年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禁施工單位墊款承包。但為了承攬工?程,施工單位常以帶資施工為條件參與工程招標。當施工單位無力繼續墊資,建設單位后續資金又跟不上而出現爛尾工程時,施工單位不僅損失了墊付的資金,而且應得承包費也難以獲得。
5.消費者
根據法律規定,投入的工程款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達到工程總額的25%以上便可開始預售。一旦形成爛尾工程,消費者既得不到房子常常要不回預付款,所受損失可想而知。
6.材料供應商
近幾年,建筑材料市場競爭激烈,為爭取客戶,許多供應商常采用賒銷的辦法促銷。一旦房子蓋不起來,開發商賠了本或攜款而逃,所供應的建筑材料也就打了水漂。
二、形成爛尾工作的原因
造成爛尾工程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宏觀方面的,也有微觀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有客觀因素,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本文主要從法律方面分析一下爛尾工程的原因。
1.立法滯后
全國性的規模較大的房地產開發是從一九九二年開始的,對如此大規模的房地產開發,立法上是缺乏準備的。對房地產開發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缺乏預見性及預防措施。以致在這股房地產開發熱后期,一些矛盾糾紛便紛紛暴露出來。而我們卻缺乏完善的法律規范房地產開發中的無序狀況,解決房地產開發中的各種矛盾。比如因對房地產公司的審批、設立、資質條件、項目立項等缺乏嚴密的程序規定,以致房地產開發公司一哄而上盲目設立。一些新設立的公司雖無一分錢的資金,但靠玩“空手道”,炒地皮,炒項目,照樣大發橫財,而一些項目炒了七、八手之后仍然是空地一片。
2.法律意識不強,執法欠缺力度
本來我國房地產方面的立法就很不完善,但既便對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也很不理想。比如《土地管理法》在一九八六年便頒布實施。其中規定了較嚴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和審批程序。如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1凹0畝以上,其他土地20闐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但實際上,化整為零,越權批地,甚至以集體所有的土地搞商品房開發的現象仍很普遍。從九五年開始,為規范房地產市場,國家又頒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規。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等),其中嚴格規定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資質條件,設立程序,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等等。但在實踐中這些規定執行的也并不太好,有些根本沒有自有資金的也照樣大搞房地產開發。未交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發給土地使用證,土地常年閑置也未按規定罰款或沒收土地。如此“寬松”的執法環境,也難怪有人甘冒風險鉆法律空子。
3.對開發商的資質條件審查不嚴
不管國家房地產開發的宏觀政策如何調整,也無論房地產市場多么冷談,那些資金實力雄厚,資質條件合法的房地產公司,可能在某一階段的營銷業績會受到一些影響,但這樣的公司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抗風浪”能力,很少會出現爛尾工程。可以說,開發商的資信情況如何是能否形成爛尾工程的關鍵。然而前幾年,恰恰對這一關鍵問題,即對房地產公司設立時的資信情況缺乏嚴格而有效的審查。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房地產開發一哄而上,不管有無資金、有無項目,先注冊個房地產公司再說。一時間雖然成立了不少房地產公司,但真正有項目的卻不多,有項目而又有開發實力的就更少。這一資質審查上的漏洞,不能不說是形成爛尾工程的最直接原因。
4.預售條件執行不嚴
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預售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必須交齊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二是按提交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的25%以上。但在實踐中對這一規定執行得并不好。許多房地產公司甚至連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都交不起,但照樣上房地產項目。前期開發的資金不足便靠提前預售籌集資金,很多根本就達不到25%的投資標準便開始預售。這樣做一方面把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銷售不暢便極易出現爛尾工程。
5.對工程款監管不力,未能專款專用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從銀行的貸款還是預售商品房的購房款,必須用于工程 建設,不得挪作它用。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監管措施,開發商拆了東墻補西墻,隨 意挪用工程款的情況相當普遍。工程款不能到位必然影響工程進度,工程進度上不去必然影響銷售,一旦形成惡性循環,出現爛尾工程出就在所難免。
6.房地產開發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不明確,違約責任不嚴格
房地產開發中包括一系列合同。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程建設承包 合同》、房地產貸款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等等。在這些合同的履行過程中 如果缺乏有效的擔保措施,不僅使債權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而且債務人在沒有履約壓力時,消極履約就很難避免。現在的一些格式合同要么對擔保內容不加規定,要么規定得不明確,不具體,實踐中難以操作。一旦開發商履約受挫, 而合同中又缺少有效的擔保措施時,一些開發商可能在權衡利弊得失,認為一走了之或置之不管對自己更有利時,他就寧愿讓工程爛尾。
7.銀行支持不力,短期行為
房地產開發投資巨大,如果離開了銀行的支持可以說寸步難行。然而在前幾 年的房地產開發中,當開商出現暫時的困難,工程進度緩慢,銷售不暢時,許多 銀行不是積極為開發商供血,輸氧,而常常是擔心自己的投資收不回來而采取 “斷奶”措施,不僅不繼續提從貸款而且采用種種方法催還貸款。這樣戲,常使 后續開發項目難以為繼。而沒有后續資金,項目完不成,不能取得銷售收人,自然銀行的貸款就還不上。實際上許多爛尾工程就是在銀行采取“斷奶”措施后出現的。
三、爛尾工程的預防
預防爛尾工程,除了在宏觀上國家要加強房地產立法,注意產業政策的調 整,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立法,注意產業政策的調整,有關部門要加強執法力 度外,筆者在此簡述幾種具體方法。
1.注意資信審查
這種審查既所括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查,也包括有關當事人的自我審查。作為 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查應將重點放在房地產公司的設立,項目的審批以及貸款條件 等方面。作為當事人則應將審查的重點放在合同的審查、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環 節。對開發商的資質、信譽、開發業績,項目前景也應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和 分析。
2.加強用款監督,專款專用
無論是銀行貸款還是預售款,必須用于工程建設。而要做到這一點,僅憑開 發商的自我約束是遠遠不夠的。在香港和一些發達國家常采用如下兩種方法:
(1)銀行監管。即開發商在銀行貸款時即設立專項資金帳戶,對銀行的貸款以及 買房者的預付款,銀行僅憑自己委托的工程師及律師所提供的工程進度證明放 款。使放款進度與工程進度保持一致。這樣可以有效地對工程進度進行監督,預 防款項流失或挪作他用。但這種方法受銀行業務量,專業分工的影響較大,而且 對買房者的預付款往往難以監管。
(2)律師監管。即將消費者的預付款打人律師事務所專用帳戶,然后根據與律師事務所簽有委托協議的監理工程師的通知撥 款。律師監管對消費者預售款的用途監督比較有效。采用這一監管措施應特別注 意與監理工程師的合作。這一監管方法既能使預售款專款專用,同時還能打消買 房者的顧慮,增強他們的購買信心。(在香港,預售樓花款必須進律師行的專戶, 由律師行根據工程進度放款)當然采用這一方法對律師的專業要求極高,律師除了必須精通房地產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外,還應具備一定的建筑學常識和金融知識。
3.嚴格預售條件
法律之所以對商品房預售規定了較嚴格的條件,筆者認為其主要目的在于強調從事商品房開發必須量力而行,并且必須有足夠的自有資金,以防止風險轉移,避免風險擴大。一些開發商在遠未達到這一標準時便開始預售,而這樣做的開發商一般資金實力都較差。提前預售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而且也加重了開發商的債務負擔。許多開發商就是債務負擔不堪重負,工程建設遙遙無期的情況下破罐子破摔或逃之夭夭的。因此若想有效地控制風險,避免出現爛尾工程就必須嚴把預售條件。
4.嚴禁墊款施工
以墊款承包為條件爭攬工程可以說是建筑業的一大痼疾。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禁止墊款承包,但由監督處罰措施不力。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實難避免。而墊款施工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在工程量達到一定程度,如果開發商不追加工程款,建筑商就以停工給開發商施壓,一旦后續工程款不能到位,而建筑商又無力繼續墊款時,就會形成爛尾工程。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墊款承包,將墊款承包視為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只有這樣,開發商在立項開發時才能量力而行,從而避免后勁不足而產生爛尾工。
5.重視監理監督
建筑監理制度,是我國工程建筑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從1988年開始,經過近十年的實踐,這一制度已逐漸成熟。一般人認為,建筑監理只是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其實不然,建筑監理不僅可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的預算、決算,工程款的用途、工程進度,甚至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的保修等均可實施監督。目前我國的建設監理分為兩種,一是政府監理,這是一種強制性監理;二是社會監理,即由具備監理資質的監理公司或監理事務所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如能有效地運用好這兩種監理措施,對預防爛尾工程將起重要作用。
一、總體目標
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進一步健全建筑市場管理的法規和制度體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的情況;改革管理方式,確保應招標項目和應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率和公開招標率達到100%,嚴懲規避招標、假招標、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整治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嚴厲打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使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法制意識得到增強;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確保建設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范圍、重點內容和主要工作
范圍:*年以來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
重點內容:突出招標投標、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監理、安全生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專項整治工作。一是嚴肅查處建設單位明招暗定,弄虛作假、簽訂陰陽合同行為;二是嚴厲查處招標機構無資格或超越資格、出借資格和掛靠行為;三是嚴厲查處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四是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是嚴厲查處工程監理企業轉讓監理業務、掛靠、監理不到位行為;六是嚴厲查處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
為使上述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具體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專項整治。一是重點查處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陰陽合同、明招暗定、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規范招標,認真解決市場封鎖和不正當競爭問題;三是嚴厲查處無資格或超資格、出借資格和掛靠行為;四是進一步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的運作方式,完善“公平、公開、公正”市場交易機制。充分發揮有形建筑市場的作用,按規定應進場交易的工程項目必須全部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同時要盡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中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市場,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五是加大對招標投工作的監管力度。加快招標投標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建設,嚴格落實招標投標書面報告、招標結果公示、合同備案制度。積極推進評標方式改革,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方式。強化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各個環節的監管,在招標信息、投標人資格審查、招標文件及評標辦法制定、評標委員會組成、中標人確定等關鍵環節上加大監督力度。
(二)組織開展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專項整治。以資質管理為手段,加強工程承發包隊伍的監管。通過對工程施工現場經濟技術相關人員的檢查,確定其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凡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做出嚴肅處理。同時要加強對勞務分包隊伍的管理,嚴禁將建筑勞務分包給無資質的隊伍。
(三)組織開展建設監理專項整治。重點治理監理企業轉讓監理業務、掛靠、壓級壓價、不依法履行職責、監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規范行為。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實施意見,對監理企業進行清理和整頓,依法將不合格的監理企業清出建筑市場。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活動。針對薄弱環節,繼續深入開展四項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活動。一是高處墜落。在高處墜落的專項治理上,除了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外,還有兩點,首先要強化操作者的安全防護意識,使他們自覺地遵章作業;其次要強化施工現場安全員的責任,加強對高處作業人員防護情況的監督。今后,凡因為未系安全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現場安全員責任。二是塔機。加強對塔機的拆裝、使用、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等環節的管理,絕不允許已經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機重新投入使用。監理單位要監督施工企業制定塔機拆裝專機施工方案,嚴格按照強制性技術標準審查,并對塔機的拆裝過程實行旁站監理,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而從事塔機拆裝作業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門報告。一旦塔機出現問題,監理單位要承擔與施工單位同樣的責任。三是房屋拆除。嚴格對拆除技術方案的審查,加強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蠻、冒險作業;施工單位要對拆除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置圍擋、懸掛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防止高處墜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對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安全監督部門要把腳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險源,作為日常安全監督的重點,加強監控。另外,要加強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安全檢查,既要提高廣大建筑勞務人員的生產生活條件,更要確保安全。
第二,要切實加強各類工業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針對園區施工存在問題,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告知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園區、招商引資、城鄉結合部、個人建房和民營企業等安全管理薄弱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對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辦了手續的還是沒辦手續的工程項目,都依法納入監管范圍,而且越是規避監管的項目越要重點監管、重點查處。
第三,進一步加大對安全生產的獎懲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發的《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里明確規定,要給予安全生產優秀企業招投標加分獎勵,其中對創建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的企業,在今后一年內的招投標中加3分,市級的加2分。如果年內因工死亡率超過萬分之零點五,或者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損失20萬元以上的設備財產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單位和個人的評先資格。
(五)規范主體行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把全區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情況摸準摸透,分門別類建立詳細拖欠臺帳。繼續做好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確保情況準確,避免遺漏。按照全區總體目標和進度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方案,逐個工程項目、逐個企業提出還款計劃,列出清欠時間表,確保工作目標實現。
2、從防止新的拖欠發生著手,在立項、規劃、土地批租、房地產開發、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多個環節,建立和完善預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長效監控機制。新上建設項目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必須審驗業主或投資人有無拖欠行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還清且未簽訂還款協議的,一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長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許其參加開發項目投標。嚴格新建項目的資金審查制度,新開工項目未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或與項目投資額相符的有效資金證明文件的,不予辦理立項、規劃、土地、招標和施工許可手續。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調度、統計、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進度。加強對新開工和在建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業主或投資人按合同進度撥付工程款的情況,防止出現新的拖欠。對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以停工。加強竣工備案審查,對拖欠工程款嚴重的竣工項目,不予辦理備案手續,不準交付使用。
4、嚴肅查處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違法違規企業。對長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業企業,要堅決取消其開發、投標資格;對惡意拖欠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要收回其資質證書,清出市場。對那些拖欠數額大、時間長、涉及農民工人數多的典型案件,要堅決曝光一批、查處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新開工程項目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一旦發生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用工資保證金予以解決。
三、職責分工
(一)建設局負責全區建筑市場整頓和規范工作。
(二)建筑處負責對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進行檢查督導工作。
(三)招標辦負責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針對招標投標監管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出改進措施和辦法,對招標單位進行檢查督導,并把情況及時向區監察局匯報。
(四)由清欠辦協同其它牽頭部門負責清理工程款拖欠及農民工工資。
(五)基建科負責建設、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主體參與工程建設。
四、工作步驟
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年3月15日至4月20日為宣傳發動階段。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召開動員大會、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廣泛進行宣傳和動員等形式,讓每一個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社會各界都了解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的目的、意義、內容和要求,為開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二)*年4月21日至5月20日為自查自糾階段。由建設局將自查自糾表格下發到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企業手中,各單位應認真對照自查自糾表,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將自查自糾情況認真填表后上交建設局;對逾期不報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將其列為執法檢查的重點。對存在問題隱匿不報或5月15日以后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重從嚴做出處理。
(三)*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為集中整頓階段。期間針對建設工程項目開展綜合執法大檢查和專項檢查活動,深入查處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存在的各種問題,并寫出執法大檢查總結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向執法監察領導小組做出匯報,對嚴重存在問題的單位進行處罰。
(四)*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總結及建章立制階段。對全年整頓規范建筑市場活動做出總結,對本年度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的情況做出基本估價,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深入探討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問題、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問題、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政府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方式改革、建設系統社會信用建設、建立建筑市場政府監管信息系統等問題,并制定規范性文件給予制度上的保證。
1.規范建設資金管理的需要。
鐵路項目資金來源以財政性資金、鐵路債券、企業自有資金、銀行借款資金為主。加強資金流向監管是對建設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管的體現,也是規范資金管理的需要。
2.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的需要。
十二五”期間,國家加大鐵路等交通基礎性建設投資;特別是近兩年,為拉動內需,鐵路每年基建投資規模保持在8000億以上。依法合規使用建設資金是確保建設項目按照設計標準、規模順利實施的關鍵。加強建設資金流向監管,是加快推進鐵路建設,全面落實“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環境保護、技術創新”六位一體的建設管理要求。
3.維護項目穩定的需要。
維護建設項目穩定,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期足額發放,確保不發生群體性上訪討薪等事件發生,是建設單位一項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督促參建施工單位按規定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是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重要內容。
二、鐵路建設資金流向監管過程中存在問題及分析
1.監管意識不強。
部分建設單位對資金流向監管認識不到位,建設單位只要按合同約定、工程進度撥款就行;認為施工單位擠占、挪用、截留建設資金行為,是鐵路建設管理中小問題,只要按期建成投產就行,資金如何使用完全是施工單位的事,甚至對資金流向監管持抵觸情緒。
2.監管制度不完善。
《鐵路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頒布于2005年,基本不涉及建設資金流向監管內容;盡管鐵路總公司陸續出臺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有關通知,但多年來一直沒有制訂系統的操作性強的監管制度;部分項目管理機構疏于建設資流向監管,三方監管協議流于形式。
3.監管深度、尺度不夠。
對參建施工單位而言,建設資金使用更多體現在成本管理、物資管理、合同管理、征地拆遷等方面,違規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不結合施工單位的包價范圍、施工程序、成本核算、合同管理、分包計價等內容,資金流向監管工作是膚淺的、片面的。
4.建設資金專款專用與參建單位資金統一歸集管理的矛盾問題。
鐵路建設資金管理一項要求,即確保專款專用;作為鐵路參建施工企業,從集團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要求出發,實現資金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是提高企業資金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資金監管過程中,施工單位往往都有資金歸集訴求,加大日常資金流向監管困難。
三、加強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應對措施
1.加強專業培訓,提升監管意識,提高基建財務管理人員綜合業務素質。
首先,建設單位要充分認識依法合規使用建設資金的重要性,樹立強化建設資金流向監管意識。其次,加強資金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注重專業知識的積累,提高綜合管理素質。最后,組織財會、計劃、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共同對建設資金流向進行監管檢查,提升檢查力度、深度。
2.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制訂監管條款,確保資金流向監管依法合規。
2006年,原鐵道部首次正式發文,明確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必須將資金監管、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等事項納入鐵路建設合同管理;鐵財〔2007〕237號、鐵財〔2011〕24號也分別對建設資金流向監管提出具體要求。項目管理機構應在施工承包合同簽訂環節,以合同的形式明確資金使用范圍,細化資金流向監管程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建設資金流向監管工作依法合規,這是保證實施資金監管的前提。
3.完善三方監管協議,明確各級監管職責,建立逐級負責的資金監管體系。
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的管理原則,嚴格執行建設、施工及監管銀行的三方監管機制,明確各級資金監管責任主體及責任人,充分發揮各級監管職能,做到項目管理機構對參建施工單位資金實施監管向鐵路局負責;參建施工單位對所屬項目部資金實施監管向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監管銀行對施工單位資金撥付實施監管向項目管理機構負責。
4.加大監管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單位應加大對施工單位建設資金監管檢查力度,鐵路局對建設資金流向監管定期檢查抽查,對查出問題、問題整改、監管制度落實、三方監管協議的履行等納入建設單位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制訂切實可行的獎懲考核辦法,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對參建施工單位建設資金違規使用的,納入施工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對項目管理機構違規使用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結論
第二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適用本辦法。各方主體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監理企業、造價咨詢機構、勘察設計單位等。
第三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考核標準,定期對各方主體進行分值量化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予以公布。
各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業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非本市注冊的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工程投標前,應持其資質證書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
第六條發包人依法發包建筑專業工程的,應通過有效競爭與中標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并由發包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專業工程分包的,應通過有效競爭,總承包單位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分包人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并由總承包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需要分包建筑勞務的建筑施工企業,應通過有效競爭,將建筑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并由建筑施工企業與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發包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時,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的總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除外)不得少于工程概算總額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總額的30%,該項到位資金應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八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而謀取中標。
投標人參加工程施工投標時,應向發包人提交銀行出具的工程概算總額的2%以下,但最高額不超過80萬元的《投標保函》。
投標人中標并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人將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銀行備案后,其出具的《投標保函》終止生效:未中標人向銀行出具未中標通知書后,銀行應給予辦理《投標保函》終止手續:投標人中標后,未按中標要求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銀行按《投標保函》的約定履行支付義務。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以下同)應參照使用國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應將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不得另行簽訂壓級、壓價、抬價、改變付款方式等嚴重背離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約定墊資或以物(房)抵工程價的條款。
第十一條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發包人應提交銀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額不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須同時向發包人提交銀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額不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10%的《履約保函》。
第十二條發包人應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當日或擔保額度發生實際支付后10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銀行或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時提交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額低于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比例數額,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或由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不及時,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時而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予以簽證順延工期,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發生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經簽證確認工程量增減的,所增減的工程價款與工程進度款,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同步按期撥付。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信用監管,建筑業企業應與建筑務工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筑工程款應優先保障建筑務工人員的工資發放,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其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惡意拖欠。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年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發包人不依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嚴重拖欠建筑務工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竣工決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發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把有關工程決算文件資料提交給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予以確認。確認結論可作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十七條發包人在審核承包人報送的決算資料時,不得將未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違約責任與應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銷,
第十八條承包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通過竣工質量驗收,憑工程質量驗收證明終止《履約保函》。發包人憑承包人開具的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證明終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十九條承包人對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工程施工質量問題承擔工程維修責任。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擔維修任務、維修款從保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履行工程維修責任時,發包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人維修,工程維修費用經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后,由承包人承擔。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在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實際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承包單位改正,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實行監理的工程,未經監理單位簽字認可,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發包單位不得支付工程進度款,也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分包工程未通過有效競爭辦理備案手續的,發包人將工程發包、承包、轉包或違法分包,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包人另行簽訂壓級、壓價、抬價、改變付款方式等背離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以及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墊資或以物(房)抵工程價的條款,依據《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工程合同價款2%—5%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包人、承包人單方或雙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函低于規定數額的,視為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資料不齊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報告不予備案,可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企業未按照規定按月足額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計入不良行為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參與承建未按法定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不予當年資質年審或不予資質備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取消其1—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布。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取消其2—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