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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采購的優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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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采購的優點

    第1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財產權,民法典總則,無形財產,人身權

    引  言

    自法典化運動以來,權利是民法無可爭辯的核心概念。沒有這個概念,將會引起很多困難,對此人們的意見是一致的。[①]在以形式理性和體系建構為特征的近現代民法中,民事權利和法律行為成為民法最基本的工具,若缺少其中之一,傳統民法體系便很難建立。事實上,各國民法典無不以權利為線索來進行體系建構,自羅馬法以來的物權和債權二分法在近現代各國的民法典中發揮了中樞作用,這種權利立法結構至今仍牢如磬石。在權利思維模式下,民事法律關系的興變無疑也是以權利的擴展為標志的,如隨著社會的發展,諸如知識產權和人格權等權利的出現,使民法的觸覺進一步深入現實生活,此一現象仍日益激增。在此過程中,關于民事權利的分析和描述成為人們了解和研究新的民法領域的鑰匙。但由于權利是法律的創造物,因此在法律上必須對權利作出詳細的規定,以獲得正當的定證法基礎。其原因在于,“雖然人們存在著實定法之外的權利,亦即這些權利并不取決于人類的規范活動,但是權利的具體內容卻總是由實定法確定的。”[②] 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在采傳統潘德克頓式立法模式國家的民法總則中,僅在權利的行使和保護的相關規定中涉及到權利,除此之外,我們很難在民法典總則中找到關于民事權利的一般界定,至于有關權利的形態和權利沖突解決的相關規定更是付之闕如。[③]通行的做法是,民法總則不規定各種具體的民事權利,而是將其放入各編中予以規定(如物權法規定物權關系,債權法規定債權關系等)。這樣的立法編排模式導致大量新型民事權利缺少與民法典連接的紐帶,不得不以單行法的形式游蕩在民法典周圍。單行法與民法典之間、民法和商法之間以及民法典內部的權利制度之間缺少一個整合的空間和過渡地帶,物權和債權的頑固性擋住了其他民事權利進入民法典的路徑。

    上述現象使人們產生了疑惑,民法總則為何對權利的規定力盡微薄?民事權利在技術上的整合是否可行,其限度在哪里?關于我國未來民法典的結構,目前學界已有充分的討論。權利體系問題與日前流行的人法與物法的爭論、以及民法和商法合一原則如何體現等重大理論問題密切相關。基于此,作者擬對傳統民法總則和權利體系進行一番審視和檢討,試提出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設立財產權總則編的建議,并闡述其理由和基本構想,以供同仁商榷。

    一、   權利一般規范在民法典總則編的地位及其解釋

    (一)民法總則中權利一般規定的缺失及其后果

    民法總則立法模式肇始于德國的撒克遜民法典,是近代潘德克頓法學的產物。[④]總體來說,民法總則是法學家們基于概念法學的需要,為了得到普遍的、基本的原則和規則,利用非常抽象的推理方法得到的結果。相應地,民法典在結構上遵從先一般后特殊的原則,形成了總則、編、章、節的層次結構,從概念法學“提取公因式”這一特點出發,民法總則必然是概念層次結構的最終一環。依據這種邏輯體系,民法總則包含的是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內容,并且體現為可適用于各編的規則。基于德國民法總則的“優越性”,其后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借鑒了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俄羅斯等國家都相繼采納。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民法典草案起草中,也是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進行設計的,所涉及的問題也主要圍繞德國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而展開。

    盡管如此,民法總則設定的價值還是一直為學者所懷疑。[⑤]在此我們不從法律技術和法律適用上去探討,僅從內容上進行剖析。基于法律調整的是現實生活關系,民法總則的統領性也應著眼于法律關系,亦即真正的總則是對法律關系的各項要素進行最大限度的抽象,從而獲得普適效果。只有這樣,當新的民事關系出現以后,通過民法總則就能順利地進入民法典的調整領域。事實上,從德國民法典的總則編進行分析,它大致也是以法律關系為線索設計的,如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和變動等幾個必備要素,在總則中體現為人、物和法律行為制度,只是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民事權利制度卻付之闕如,其他各國的民法總則亦然。僅此一條,民法總則的統領性便令人懷疑。除此之外,人法、、物等制度均似民法的具體制度,并非“提取公因式”的產物,很難說有足夠的統領性,只有法律行為制度當之無愧地成為總則的內容,而成為民法總則的核心制度。[⑥]

    權利內容的缺失影響了整個民法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法各編與總則多有脫節。民法典主要是以權利為線索展開的,在此基礎上形成物法、債法和人身法等。但我們卻無法在總則里找到物權、債權和人身權對應的權利抽象物,總則與各部分之間沒有真切的聯系,使人產生民法總則僅為規定民事權利以外的法律規則這一感覺。

    2、新型民事權利和民事關系很難通過總則進入民法典的領域。如知識產權制度、商事財產權制度只能在民法典之外以單行法的形式游弋;同樣,人格權制度的安排之所以爭論激烈,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總則對此沒有留下空間。在此前提下,甚至知識產權法和商法為民法的特別法這一說法都缺少有力的實體法依據。

    3、沒有民事權利的抽象,財產關系法和人身關系法在民法典里無法整合。值得注意的是,總則的絕大多數內容并不適用于人格權法、家庭法和繼承法等人身關系法,我們只能從民法總則中嗅到濃厚的財產法的味道。因此,民法總則是否涵蓋了人身關系,值得探討。在體系上欲解決此一問題,必須在財產法和人身法上進行區分。

    4、民法典對于財產權定位的缺失,使學界在新型財產權利的理解和設計上,往往陷入新型權利是“物權”抑或“債權”這一思維慣性的泥淖。以物權和債權來衡量新型財產權是民法理論的一貫作法,權利的“性質之爭”一直是中外法典化國家的通病。

    上述四個方面的困境足以使我們對民法總則的內容產生困惑。民法是否存在一個真正完整的、邏輯意義上的總則?就目前各國民法典現狀來看,不采總則的占多數,包括修改過的荷蘭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也未采總則模式。有學者認為,民法總則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總則,分則中的許多內容并沒有能在總則中得到體現。反之,總則的內容也不能一以貫之地適用于分則。[⑦]如就人法而言,我們并不能從其中獲得一種適用于所有民事關系的人的形象,傳統民法的人的形象的設計是否完全適用于親屬法、人格權法甚至商法,存有疑問。如德國學者(Diter Medicus)梅迪庫斯認為:“民法典的人法部分僅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人們幾乎不可能從這些規定中推斷出一般性的結論。毋寧說,要研究這些規定,還必須考察我國法律制度中其他具有人法內容的領域,特別是《基本法》的基本權利部分、著作權法和商法。”[⑧]就物的規定而言,不難發現,“物”僅是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一部分,只是物權的客體,不能充當整個民事關系的客體。事實上,單獨就“物”作為客體進行規定在價值上、技術上也是值得推敲的,因為在法律上對物的規定與對物的歸屬的界定是同步的,與法律權利和義務相脫離談客體并沒有實際意義,民法總則中有關“物”的規定實際上全然屬于物權法的范疇。至于民法總則的其他部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這種情況,這容易使人產生民法總則是融合抽象制度和具體制度的大雜燴這一感覺。另外,民事權利內容的缺失,使民法里常有的民事權利的界限、民事權利沖突的解決這些重要問題就缺少一個基本規則,而在民事權利日益受到限制以及權利沖突日益頻繁的今天,這一點尤為重要。應該認為,在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制度是最有價值的部分,人們對民法總則的肯定和溢美之辭也主要集中于此。

    (二)傳統民法總則權利制度缺失的解釋

    對于傳統民法總則的全面評價可能超出了作者的能力。但可以肯定的是,民事關系內容的缺失對總則的統領性構成了根本沖擊,民法總則在結構體系上并不全然是運用“幾何學方法”采取“提取公因式”途徑而得出的產物,其中多為相對獨立的民法制度規范,與其后各編中的具體法律規范之間并無統領和指導的關系。下面我們嘗試找出傳統民法總則結構形成的歷史因素。

    從今天的觀點來看,當時德國人基于潘德克頓法學方法,對羅馬法進行創制的途徑和目標是建立徹底的、以形式邏輯為基礎的民法典。在此前提下,真正理想的結果是,民法典為運用法律邏輯對生活事實進行完全加工和制作的產物,歷史上基于生活事實而逐步發育的傳統法律體系將被摒棄。相應地,民法總則將成為人的總則、權利總則、行為總則、民事責任總則和人身關系總則的匯聚,民法具體制度則為人法、權利法、行為法、責任法和人身法等,這些內容對于有機的生活關系具有相當的普適意義。但可以發現,立法者并沒有采取這一理想的模式,而僅是對傳統民法體系進行適當的邏輯改造,即在保留物法和債法完整性的前提下,民法總則只是容納了物法和債法以外的其他規范。也就是說,除了法律行為制度外,德國民法上的人法、、物、時效等制度都主要是沿襲了傳統民法,只是以一般性規范的外在形式包容于總則之中。由于物法和債法則被相對完整地保留下來,因此總則并不能直接對其有所指涉。

    考察原因,不能忽視歷史傳統因素。首先從德國民法典制訂時的情形看,自古羅馬法至法國民法典,民法所調整的核心內容是一致的,即民法是以民事權利為中心的法律,民法典必須以權利為線索來構建,關于這一點理論上幾乎沒有爭議。基于羅馬法的核心制度表現為相對完整的物權和債權制度,并已成為一個理所當然的制度預設,德國立法者似乎很難拆解這一堅固的規范群體,無法對于物權和債權既定體系進行有效的抽象和改造,也無法在總則中進行規范。也就是說,無論設立總則與否,物權和債權仍是民法典體系的主干,總則是不能對此有所關涉的。因此,民法總則能夠包容的只能是游離在物法和債法之外的人法和行為法等制度了。

    以法國民法典為參照進行分析也可獲得有益的結論。回顧德國歷史上有名的法典化大爭論可知,以蒂堡為代表的法學家曾一度想制訂與法國民法典相似的法典,只是薩維尼以立法技術不足為由阻擋了這一進程,薩維尼所說的立法技術其實就是概念體系,他并不完全反對制訂法典,只是認為缺乏嚴密的概念體系,法典不可能建立。因此,他回到古羅馬法,竭力找出適用于所有社會關系的概念體系,后經學者如溫德夏特等的發展,形成了概念法學。在此基礎上,后來的立法參與者開始嘗試以概念工具對古羅馬法和法國民法典予以改造。但顯然,前面述及的徹底的邏輯改造模式也許超出了德國學者的心理承受力,因為他們的概念源自羅馬法,所以自然不能背叛羅馬法的基本體系,不然自已所運用的概念的正當性將受到質疑。因而立法者在技術上適時地采取了第二種策略,即以概念法學為工具,對法國民法典進行了一番體系化和概念化的改造。但同時一個結構性的矛盾開始顯現:依潘德克頓理論體系,最終必然要有一個總則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以統領民法典其余各編,而依傳統羅馬法體系,物法和債法這一權利體系已經固定,學者對權利的抽象和物權、債權一般規則的創設受到極大限制。最終立法者通過將人法、物、行為、和時效等內容納入民法總則,完成了潘德克頓學派的使命。[⑨]

    從理論基礎看,羅馬法固有的人法和物法結構也給德國民法典打上了烙印,這在民法總則規制的“人—物—行為”結構上表現得至為明顯。在羅馬法中,人法和物法是民法的主干,但羅馬人并不是從權利角度去理解財產,而是從物的角度來拓展,這從羅馬人將用益物權和債權都看作無形物這一規定上可見一斑。法國民法典仍沿襲了這一觀念,整個民法典也可描述為“人—財產”這一結構,其中財產仍是從物的角度去定義的,如債權、用益物權和其他財產權仍被定位為“無形物”。可見,物不僅充當了客體,在近代民法上對物的界定也一直充當著“權利界定”的角色。[⑩]德國民法典也不例外,盡管在理論上意識到民事權利與物是不同的概念,在總則第90條對物的界定中,將“物”限定為“有體物”,意識到了權利與物的區別,但羅馬法“人—物”結構仍未有突破,只不過在此基礎上創設了行為制度,而將法律關系意義上的權利和財產一定程度上仍置之度外。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中權利制度的缺失是具有其歷史原因的。自羅馬法以來關于財產的“物化思維模式”已根深蒂固,猶如頑固的堡壘,即使潘德克頓學說也無法拆解。與此相對應,物與財產的血緣聯系阻礙了無形財產的擴展,限制了民法科學權利體系的建立,也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動、靈活的以行為為紐帶的生活關系世界。

    二、設置民法財產權總則的基本理由

    權利制度的缺失對我國目前民法典的體系設計提出了挑戰。但可否在立法技術上對所有民事權利作一有價值的抽象,將之歸于總則,以達到體系的統一?答案是否定的。民事權利本來就是法律關系類型化的產物,種類繁復,相互之間形態迥異(如物權、債權、人格權、身份權、無形財產權等),很難找到相通點。也就是說,權利本來就是關系概念,是法律關系的本體和實質,對權利的描述無異于揭示整個市民成員的生活。如基于權利形態的不同,民法自羅馬法以來發育出了涇渭分明的物法和債法;基于授予權利的社會關系基礎的不同,民法又形成了世人公認的財產法和人身法的分野;基于財產權配置和交易的市場化程度的不同,民法又形成了普通民法和作為特別民法的商法的格局。上述權利關系復雜的程度與民事關系的復雜程度是一致的,在民法總則中任何欲對權利進行本質的抽象無異于僅給民事權利下一定義,操作上的困難和抽象結果的價值不言自明。在這一問題上,總則和權利法律關系出現了兩難:如果制定一些非常一般的規則,那么一般規則的普適性必然受到限制,總則對具體關系的指導作用就很難實現,反之,如果對相對具體的關系進行次一級的較高程度的抽象,那么總則又會有許多例外。人們也許從權利一般制度的困境中,可以最好地理解民法總則是否真正能夠勝任統領民法的任務。[11]

    這樣一來,《德國民法典》總則中民事權利制度的缺失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在立法上欲通過一般權利規范的界定來統領所有民事關系并不是理想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權利關系的整合是不必要的,如果置當代民事權利的擴展于不顧,民法典不僅自身無法完整調整各類民事關系,而且是否可以統領特別法也令人懷疑。應當明確的是,在一般性和特殊性之間,并非只是兩者選其一,非此即彼,在法典萬能主義和幾何學公式式的方法被打破以后,民事權利的適度整合是民法典在當代的發展要求,這種適度整合是法律碎裂化和法典功能保持兩者之間的緩沖地帶。關于適度整合對于未來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在此不談,但對于法典中的權利關系問題,我們認為,設立財產權總則是適度整合的可行方案,對于民法典的體系化和發揮民法典制度的最大功能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擬從兩個方面提示財產權總則設立的必要性。

    我們所稱的財產權總則主要是基于下列參照系,而構成財產權總則設計的基本理由。

    (一)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結構性分野

    目前,關于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結論已為世界性的學術通說。但是迄今為止,在民法典結構上,卻很少看出這種區分的份量。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成為民法象征性的核心內容,而人身法卻大多蜷縮在民法典的最后部分或人法的云隙之間,甚至有時立法上將家庭法和親屬法的相關部分單行立法,不納入民法典。即便如此,這種分離的立法模式并沒能使人懷疑民法典的完整性。但是學者卻不能想象,如果現代民法缺乏法人制度、物權制度或者債的制度,民法典將會出現何種狀況。這似乎揭示出,自德國民法典以來,傳統民法的人法、物法和債法,具有內生的同質性,是在同一語境下對同一類社會現象的概括,從而形成一套穩固的、以邏輯為紐帶的規范群。[12]顯然,這種規范群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邏輯關系,而非人身邏輯關系。可以認為,構成民法主體結構的概念體系,在近代實際上是以財產法為核心建立起來的,相反,概念法學所創立的概念系統對人身關系并沒有引起相同的重視。然而在學說上,學者卻大多傾向于將財產法的一套概念體系同樣用來套用于人身關系,以致顯得疑慮重重。簡言之,在社會關系多層化、復雜化的今天,能夠構成“民法”這一詞的特殊內涵仍是以財產法規則系統為標志的,如果缺少財產法上的人、行為和權利這一套話語系統,當代民法便會被徹底解構。

    值得注意的是,對羅馬法的直接繼承和借鑒,之中貫徹了近代市民社會所要求的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但在人身關系上則仍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義的等級性人格制度和家庭制度。直到上個世紀二戰以后,隨著世界人權運動的興起,各國才逐步進行了人身法的改革。由此可見,民法上的人格一律平等原則實際上是對財產關系主體的抽象,這在各國民法典中是一致的,而在人身關系主體地位的規定上卻存在著相當多的差異,這是因為人身關系與一個民族的道德觀念、民族習慣、文化傳統密切相關,它不是單純由經濟因素決定的。所以在德國民法典中,幾乎完全脫離了家庭法而設計民法總則,家庭法只得退居到一種獨立地位。應該說,財產權與人身權的人格基礎、權利形態和調整手段具有質的區別。基于此,財產權和人身權應是民事權利系統最基本的分類,對于財產法和人身法在體系上應有一個明確的區分,并在民法典上直接體現出來。但實際上,立法者可能基于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忽視了此兩部分的人格基礎和運行邏輯互為不同這一事實,所以沒有加以深究。另外,由于民法在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家庭法一直是民法的基本組成部分,所以在設計近代民法結構體系時,各國民法典并沒有刻意將其與財產法嚴格分開。

    從權利體系而言,財產權和人身權成為民法權利系統的基本界限。梅迪庫斯認為,親屬法和繼承法規定了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類似的生活事實。而物法和債法規則體系則不是基于生活事實的相似性,而是法律后果層面上的相似性。[13]換句話說,人身法的社會倫理性與財產法的形式理性之間是有嚴格界限的。在此前提下,財產權與人身權具有諸多本質差異:就權利形態而言,財產權表現為是一種行為模式和外在資源的分配方式,而人身權主要表現為一種人身利益的認定,這種認定不是以物質載體為基礎的;財產權對所有主體是同等的,而人身權則主要因人而異;財產權可以轉讓,而人身權具有專屬性。近代以來的民法其實圍繞財產關系已形成了一套獨立的主體、權利和責任體系,這種體系的各項制度是同質的,并在整體上與人身法相區別。所以,在設計民法典體系時,應首先正視這一事實,在體系設計上應有嶄新的思路。

    (二)民商合一的體現:財產法體系的整合

    近代以來,民法和商法關系之微妙,難以言說。雖然理論和立法上有兩種主張,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但兩者均缺乏實質意義上的說服力。就民商合一而言,倡導者雖然能列舉出數條切當理由,但無法提出有效的途徑使商法和民法在規則上相通,在立法上商法事實上并不完全顧及民法原理和制度而自行運作。比如,證券和票據的規則在民法制度上就無從歸宿;又比如,關于股權的性質,在民法上也是無法推斷。如果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那么即使在具體規則上無法體現,至少在總則中也應為其留下一定發展空間。在此情形下,民商合一只能成為一種理論和名義上的解說。就民商分立而言,倡導者也很難抽象出商法獨立于民法的基本理論體系。雖然各國商法學者不乏努力草擬商法總則者,但都收效甚微。細言之,一則是由于商法本身是由相互不大關聯的、獨立的法律所構成,本來就不易從規則上找出共同的總則;二則是由于商人和商行為的本質界定,似乎又是建立在民法中人格假定和法律行為假定之上。至于其他如商業登記和商業帳簿的規定,似乎又是操作規程,不構成總則的本質內容。因此,民商分立之說也是一個理論和名義上的解說。

    我們認為,民法和商法的稱謂從規則而言,也不外是調整現實生活中各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以形式理性為基本特征的法典立法上,兩者的合一或分立,均離不開法律的規則基礎。不可否認,民法和商法的起源和功能有很大不同。然而在現當代社會,在財產占有和運行這一領域內,兩者日趨統一。但在規則上如何使民法和商法融為一體,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仍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在倡導法典全面性的近現代法國、德國和日本,在民法典之外,仍就保持著商法典這一事實就是例證。[14]

    第2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醫藥商業企業 集中采購

    [中圖分類號]R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3)05—0414—01

    一、醫藥商業企業采購模式的選擇

    目前,我們的醫藥商業企業采購模式(從集中度角度講)主要有:集中采購、分散采購、混合采購模式。各采購模式均有各自有優缺點和適應的企業經營模式。

    總體上,集中采購優點在于能夠提高企業采購話語權,降低采購成本和采購費用,并且便于內部管理,有利于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這種采購模式適合經營規模較大、采購能力強的企業。

    分散采購優點在于對銷售反映速度快,采購流程、環節簡捷。但是,公司采購對供貨商不能形成合力,特別是在醫藥商業中,不容易在供貨商的供貨價格、付款條件、其它優惠條件(如折扣折讓、返點返物、供貨商提供費用支持等)等形成整體話語權,并且有可能產生更多的采購環節的經濟問題。這種采購模式適合于銷售部門分散、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混合采購即既有集中采購又有分散采購、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現結合的采購模式。從理論上講,這是一種比較科學合理的采購模式。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經營初期實行的是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混合采購模式,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司又逐漸回歸到分散(分部門、甚至分個人)采購模式中了。

    大型公司醫藥商業采購過程涉及的貿易形式既有純國內采購又有國外采購,涉及的品種既有長期區域總經銷又有一般臨時銷售,既有合同協議采購又有臨時性采購。對于采購人員來說既需要豐富的國內醫藥經驗又要有豐富的外面業務經驗,對個人素質要求較高。另外,公司醫藥商業經營規模已經達到大型醫藥商業企業規模。在這種情況下比較適合集中采購模式。

    第一,在醫藥生產企業和終端醫院都處于強勢的情況下,行業內采購價格和銷售價格非常透明,也就是說,留給醫藥商業企業的正常利潤空間基本固定的。所以,對于大型醫藥商業企業,在集中采購模式下,大大提高了采購話語權,即使醫藥生產企業在供應價格上不直接提供優惠,但是在付款期限、折扣折讓、返點返物、醫院開戶費用等方面會提供支持等。

    第二,從企業管理角度出發,集中采購是打破個別醫藥公司業務經營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從藥品生產源頭到藥品最終客戶長期被個別人員掌控、業務人員離開公司產品和客戶都被帶走”經營管理魔咒的重要手段。

    第三,有利于降低分散采購中,個別人員或個別部門的采購舞弊行為。如:為了個人或部門利益“壓貨”、截留采購返利等等。

    二、集中采購具體操作方式簡介

    各銷售部門根據年度經營預算編制本年度采購計劃,由采購部匯總,并以此為基礎編制公司總的年度總采購計劃。

    (一)公司享有總、總經銷、一級(二級)商、區域經銷商及長期、年度銷售協議等的產品和政策性產品的采購,采購部門按照相應的合同條款約定執行。采購部門同時要積極爭取對公司更有利的條件。

    (二)業務(包括進口、內貿等)采購:按照商的指定直接采購執行,并積極為商爭取優惠條件、提供專業的服務。

    (三)日常產品采購:以年度銷售計劃為基礎,以銷售進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采購數量和采購時間,保證銷售需求及合理的庫存。

    (四)“戰略性”采購和公司“壓貨”:對于帶有“戰略性”意圖(如預計價格將會出現大幅度波動、企業之間戰略合作、國家儲備等)的采購以及配合生產廠商、上級供應商等在特定時段進行的“壓貨”(以幫助生產商、上級供應商完成銷售計劃——這種現象在醫藥商業行業常有發生),應按照有關精神和約定,由相應部門審核報公司領導逐筆審批。

    (五)新產品采購:由公司單獨審批采購。

    三、采購部門考核

    (一)藥品集中采購原則:適時、適價、適量、適質、適地。即: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價格采購適當數量并且質量合適的醫藥產品存放在合適的地點(京內外倉庫)。

    適時:采購須按照銷售計劃滿足銷售部門對產品的時間性要求。

    適價:1、采購價格原則不得高于原來已經達成的采購價格(如總總經銷、一級(二級)商、區域經銷商,長期、年度銷售協議等產品和政策性產品采購價格以及業務約定的價格。

    2、日常臨時采購價格從優。

    3、爭取更多的優惠價格條款(如:折扣折讓、返點返物、生產廠商或供貨商提供費用支持等)和合適的付款方式(如:壓批付款、后T/T、國內外信用證、遠期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等)。

    4、采購費用降低。

    適量:1、采購數量符合合同協議要求。

    2、采購資金總量控制。

    3、符合最佳經濟批量,加快存貨周轉。

    適質:1、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行業標準(如:GSP、GMP要求)。

    2、符合客戶要求。

    適地:1、產品原產地(包括生產廠商、供貨商等)符合要求。

    2、存貨地點(京內外倉庫)符合國家相應要求,并且儲運經濟快捷。

    (二)具體考核指標

    對醫藥商業企業采購考核指標要著重關注存貨周轉速度及其資金占壓問題、采購計劃完成及采購優惠問題等。主要考核指標有:存貨周轉率、存貨資金占用總額、采購計劃完成率、采購優惠總額、商品合格率、采購費用率、供應商維護與新品引進開發等。

    存貨周轉率:是指銷貨成本對平均存貨的比率。

    存貨周轉率越高,說明企業經營效率高,庫存存貨適度,存貨轉化為現金的速度就陜;存貨周轉率低,則說明產品積壓或采購過量,應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公司可以根據同樣業態的公司平均水平和公司預算初步確定存貨周轉率基數。

    存貨資金占用總額:根據公司經營預算情況和整體資金狀況,核定公司存貨資金占用總額(庫存上限),進而核定主要產品存貨金額。

    采購計劃完成率:實際采購與年度、月份采購計劃比率。

    商品合格率:合格采購品占全部采購額的比率。

    采購優惠總額:由于集中采購取得的優惠總額(如折扣折讓、返點返物、供貨商提供費用支持等)。

    采購費用率:采購費用占總采購額的比率。

    供應商維護與新品引進開發:期初確定對供應商維護計劃,確定一定的新品引進開發品種,期末進行考核。

    鑒于個別公司醫藥商業剛處于規模發展階段,并且醫藥商業經營(特別是醫院純銷業務)大部分是在剛購并進來的醫藥商業企業中開展。與此同時,商品采購范圍包含國內國際兩大市場、經營『青況比較復雜。所以,在實行集中采購模式初期,對采購部門的考核指標以簡捷方便、便于操作管理為主,初期可以用:存貨周轉率、存貨資金占用總額、采購計劃完成率、采購優惠總額幾個主要考核指標。

    由于一般醫藥企業都通過了GSP、GMP認證,同時相對于其它產品來講,國家對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監管要更加嚴格,所以,盡管商品合格率在采購管理中極其重要,但是作為醫藥商業企業,建議暫時還不要將商品合格率作為采購部門主要考核指標。

    其次,公司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年初對各部門費用已經進行了預算,所以,集中采購部門采購費用率總體上已經鎖定,所以建議采購費用率也可暫時不作為主要考核指標,但是可以對具體產品(類)核定采購費用率;

    (三)考核指標基數的確定

    第3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基于國有企業傳統采購管理模式的關注點,即“集中與分散采購”以及“管辦合一與管辦分離”,提出采購管理模式新視角,即集中分離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以及完全分散型,為國有企業選擇采購管理模式提供參考。

    [關鍵詞]

    國有企業;采購管理模式;集中采購;分散采購

    1引言

    隨著競爭不斷加劇,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開始重視采購管理。中國石油、國家電網、中國石化等一批國企相繼在采購管理領域進行了實踐性的探索。其中,如何選擇合適的采購管理模式,成為國有企業管理變革的熱點問題。

    2采購管理模式界定

    近年來,采購管理變革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重視。采購管理是指為保障企業物資供應而對企業整個采購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活動。主要內容包括制定采購決策、編制采購計劃、供應商選擇與管理、對采購活動和人員的管理、對采購資金和庫存的管理、采購績效評價,也包括建立采購管理組織、機制以及采購基礎建設等。采購管理模式是采購管理中的重要議題。模式是某種事物的標準形式或使人可以照著做的標準樣式。管理模式是在管理過程中固化下來的一套操作系統,由管理理念、系統結構和操作方法構成,是一系列客觀規律在企業運作過程中的反映。企業采購管理模式就是指在采購管理理念指導下構建起來的,由采購管理方法、采購組織結構、采購管理制度、采購管理流程等一系列影響采購活動的元素組成的采購管理行為體系結構。采購管理模式隨著社會發展和管理變革不斷推陳出新。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及供應鏈思想的不斷深化,相繼出現了戰略采購、集中采購、雙贏采購、電子采購以及環保采購等新的采購管理模式。這些采購管理模式不僅關注采購管理方法和流程,同時也將組織結構、管理制度、技術平臺等要素考慮在內,具有更強的適用性。

    3國有企業采購管理模式的關注點

    國有企業采購管理模式變革過程中,在相關政策的引導下,關注的焦點有其傾向性。通過對中石油、中石化、國家電網、中國建筑等多家國企采購管理變革的研究,發現采購管理模式變革主要聚焦于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管辦合一與管辦分離等方面。

    3.1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

    近幾年,在國資委的號召下,國有企業不斷探索采購管理模式方面的變革,尤其將重點放在推行集中采購上。如國家電網公司實施“物資集約化”管理、中石化借助電子商務打造具有中國石化特色的集中采購管理模式、神華集團推行“大物流”經營理念等,都重點關注了集中采購方面的改革。集中采購作為一種管理理念早已被人們所接受,作為一種采購模式也已得到實際運用。集中采購是指企業在集團總部建立專門機構,統一協調、組織實施其分布于全球各地分支機構采購業務的批量采購方式。與集中采購相對應,分散采購是由企業下屬各單位(如子公司、分廠、車間或分店)實施的滿足自身生產經營需要的采購。出于規模經濟優勢的考慮,相關政策偏向集中采購,也有很多國有企業試圖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集中采購模式應用探索,部分企業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企業面臨重重阻力導致進程緩慢。客觀的講,集中與分散采購各有優缺點,大多企業要考慮集中與分散的均衡點。

    3.2管辦合一與管辦分離

    管辦合一和管辦分離最早是中國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進行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兩種職能劃分機制,是中國特有的產物。其中,所謂的“管”有管理、監督的含義,“辦”則主要是指執行、運作,從概念上分析,事業單位所稱的管辦分離是指,作為公益服務供給者、事業單位舉辦者的政府,將其監管者與舉辦者職能相互分離。管辦合一則是指兩種職能歸屬同一主體,管辦分離即分而治之。這種思想也對國有企業采購管理模式有所影響。采購管理與業務的職能如圖1所示。管辦合一意味著采購管理職能和采購執行職能由同一主體完成,管辦分離意味著采購管理職能和采購執行職能由兩個主體完成。目前,關于采購組織管辦合一與管辦分離的不同選擇是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變革中遇到的一大難題,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適用與選擇。

    4新視角下的國有企業采購管理模式

    集中/分散采購模式和管辦合一/分離模式在企業中存在交叉,通過集成互動的視角,提出國有企業采購管理的新模式,即集中分離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和完全分散型,如圖2所示。基于這種視角進行劃分的合理性在于,第一,采購管理模式不僅涉及到采購管理方式的選擇,要保證一種模式能夠達到預想的效果,同時必須考慮與之相適應的采購組織設計和采購權限分配;第二,集中/分散采購模式涉及的是總部與下屬單位關于采購權限的縱向劃分,管辦合一/分離采購組織設置方式涉及的是同一層面上不同部門對于采購職能的橫向劃分,將二者進行組合是從橫縱兩個維度把握采購權限合理分配,也是組織橫向分工與縱向分工在采購組織內的應用。

    4.1高度集中型采購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型采購管理模式是指在總部設立唯一的采購部門,負責整個集團及其所屬企業絕大部門的采購工作,該部門不僅負責采購規章制度制定、采購計劃匯總、采購績效考核等采購“管”的工作,同時具體執行采購談判、合同簽訂與執行、物流與庫存管理等與采購活動相關的“辦”的工作,集“管”“辦”于一體。對總部控制的采購權力而言,高度集中型采購管理模式是集中化程度最高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下,集團總部縱向上將分散于下屬單位的采購權力收歸至總部,集合整個集團內部的采購市場和資源應對外部供應商以實現規模效益。橫向上將所有與采購相關的管理與執行活動歸于一個部門,建立統一的采購平臺、統一的采購管理制度、統一的采購標準和統一的供應商管理,并統一執行采購活動。這種模式下的采購組織設置一般是總部設立采購部門,屬于高層,在整個行政范圍上能與財務、生產運營、戰略管理部等總部重要部門處于同樣位置,可以直接向董事長或相當職位管理者匯報工作,是集團中比較重要或受重視的組織之一。而采購部門內部按照集團經營特點、地域特點等的不同來設置。總部采購部完成收至集團總部的所有采購工作,而下屬單位負責的內容一般為總部控制的采購范圍之外的工作。

    4.2集中分離型采購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是指集團負責集中采購,但采購職能實現管辦分離的采購管理模式。具體表現為集團總部設立采購部,負責整個集團采購管理的指導性工作,包括制定采購管理規章制度、審批采購需求計劃、批準供應商進入、考核采購績效等“管”的方面。同時,設立專門的物資采購公司,具體執行采購談判、采購合同簽訂及跟蹤、物流運輸及庫存管理等“辦”的采購活動,從而實現管和辦相分離。該模式是縱向集中、橫向分離的一種集團化采購管理模式,從縱向上看,下屬公司擁有的采購權力是有限的,整個集團的采購主要還是集中在總部進行。但從集團總部的橫向職能劃分上看,整個采購管理活動被分置在兩個獨立部門完成,相互之間形成制約。這種模式下采購組織設置最大的特色就是總部設立采購部的同時設立平級的直屬物資采購公司,從部門領導的級別上看,兩個部門在總部都具有較高的地位。設置的物資公司一般是總部直屬法人企業,從級別上看與總部采購部門并不是直接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具有獨立從事專業采購活動的業務能力。一般而言,主管集團企業采購“管”的工作的采購部內部結構設置是按照采購業務劃分,設立管理部、計劃部、審計部、績效考核部等,而物資采購公司的內部設置比較多元化,既可以按照采購執行流程劃分,又可以按照業務地區劃分,還可以按照物資采購類別劃分。

    4.3集中管理型采購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型采購管理模式是指在總部設立的采購部門僅對整個集團的采購工作作出指導,并不從事具體的采購活動,下屬公司根據總部的指導自行進行采購實施。具體表現為集團總部與所屬企業均設立采購管理部門,集團采購管理部門不開展具體的采購業務,而是通過制定統一的采購標準、采購制度、采購流程、供應商管理規則以及搭建統一的采購交易平臺等對采購“管”的工作進行指導,由所屬企業具體執行采購操作的“辦”的工作。這種模式下的采購權力集中程度較前兩種弱,總部采購管理部門僅履行管理職能,制定整體采購戰略及體系框架,并不執行具體的采購活動,下屬企業在供應商選擇、采購價格決策、合同管理、物流運輸與庫存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自。這種模式相當于采購“管”的部分職能在總部,而“辦”的職能完全下放到直屬企業。這種模式雖然看似采購活動分散,但因都在總部的采購管理框架下進行,有形散而神不散之理念。該模式下的采購組織結構由總部采購部和下屬單位采購部共同組成,總部采購部門或者采購管理中心的定位是采購管理集中而不是采購行為集中,因此這一層的內部設置包括標準化部、信息化部、供應商管理部等。對于很多集團企業來說,下屬企業也是包含很多孫公司的集團企業,所以下屬單位采購部內部機構設置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可按照區域、采購業務流程、物資分類等標準進行,需要說明的是,該模式下下屬企業根據總部管理框架自行組織采購,所以采購職能的設置比較齊全,需能夠滿足企業采購需求。

    4.4完全分散型采購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是指集團總部不設立采購部門,不參與下屬單位任何與采購相關的工作,所有的采購活動包括采購制度、供應商選擇、采購談判、價格決策、合同實施、庫存與運輸管理以及績效考核等都由下屬企業自行組織完成,甚至由各個需求使用單位直接進行。對于集團總部而言,這是最分權的一種采購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集團不參與下屬企業的采購工作,也就不在總部設立采購部門。下屬企業的采購部門設置可以按照所處行業的特性或者業務地域分布進行選擇。

    5新型采購管理模式的特點與適用范圍

    5.1高度集中型采購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型采購管理模式優點包括:有利于實現資源集中,發揮規模優勢,降低采購成本;有利于提高總部層面采購管理效率,減少內耗;有利于實現集團內統一采購管理,降低采購質量、交期等帶來的風險;有利于提高采購專業化水平,降低機構和人員重復設置頻率。該模式的缺點包括:權力過于集中,不利于相互監督與制約;采購流程相對較長,不利于及時滿足下屬單位的需求,尤其是緊急需求;對市場的敏感性較低,對需求變化的反應速度較慢。高度集中型采購管理模式對于集團內業務經營相關程度高、集團對下屬企業管控能力強的商業性集團企業來說是合適的選擇。

    5.2集中分離型采購管理模式

    集中分離型采購管理模式優點包括:有利于整合資源統一對外,降低采購成本;有利于總部層面采購工作實現異體監督,提高采購透明度,減少采購腐敗;統一管理,分工負責,有利于實現專業化采購;專業采購公司對外部市場的敏感度高,能對市場變化做出快速積極響應,提高反應速度。該種模式的主要缺點包括:總部采購部與采購公司之間、采購部與下屬企業之間、采購公司與下屬企業之間溝通協調難度大,采購環節增加,容易產生摩擦,內部采購效率有所耗損;采購公司自主性較低,對外部供應商的控制力較弱。集中分離型采購管理模式主要適用于那些經營業務相關性大、對下屬企業管控能力較強,同時專業化運作水平高、對監管要求高的企業集團。

    5.3集中管理型采購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型模式的優點包括:分工具體,權責明確,發揮兩級采購組織的作用,有利于生產保障;靈活性與原則性相統一,既有利于實現集團內統一采購管理,又有利于保證基層工作富有彈性和成效,及時滿足下屬單位采購需求;兩級單位參與采購工作,有利于互相監督,防治采購腐敗;建立統一平臺有利于降低與外部供應商的交易成本,提高企業采購效率。該模式主要缺點包括:溝通環節多,容易出現上下政令不一的現象;組織機構設置復雜,采購組織人員較多,增加管理成本;采購執行分散,不容易形成整體規模優勢。集中管理型模式適用于集團經營業務多元化且下屬單位地域分布廣、經營情形較為復雜,市場競爭程度較高,同時集團對下屬單位的管控以財務和戰略管控為主,管控能力一般偏下的集團企業。

    5.4完全分散型采購管理模式

    完全分散型采購管理模式主要優點包括:下屬單位能夠及時滿足采購需求,尤其是緊急性和個性化需求;溝通環節少,采購效率高;下屬單位僅對本單位成本負責,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該種模式的主要缺點包括:采購行為分散,不能形成規模優勢,采購成本較高;各企業之間標準、流程不一,從集團層面看管理混亂;采購機構重復設置,導致整個集團采購組織冗雜,管理成本較高;各二級單位對供應商的控制力弱,容易遭受質量不合格、不按時到貨以及價格不穩定等方面的風險。完全分散型采購管理模式適用于那些集團內的經營單元行業跨度大且相關性低、經營地域較為分散、管控能力弱的集團企業。

    6結語

    本文通過對傳統的集中分散采購與管辦合理分離進行了分析,提出了新型的采購管理模式,即集中分離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以及完全分散型,探討了它們的特點與適用范圍,為國有企業采購管理模式變革從而提升采購競爭力提供了參考。

    作者:宋玉卿 郭嬌 單位:北京物資學院

    [參考文獻]

    [1]陳紅泉,趙萌.國有集團化企業集中采購模式探討—基于某大型國有集團的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9,(23):77-82.

    第4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政府;集中采購;控制成本;效益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024

    [中圖分類號]G64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16-00-01

    1 高校采購存在的問題

    目前,高校的采購類型主要有兩種,分別為政府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采購機構依據政府制訂的集中采購目錄,受采購人的委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原則,采取市場競爭機制和一系列專門操作流程進行統一采購。單位分散采購是指高校采購部門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采購,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購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采購。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可以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有利于控制采購活動。但集中采購的周期長、時效低、不靈活,與高校采購的特殊性產生沖突。因此,必須想方設法平衡采購的時效性與采購的規范性。雖然政府集中采購是政策的硬性要求,但由于我國采購制度實施時間不長,很多地方有待完善,高校從自行采購到政府集中采購,不可能一步到位,一方面需健全政府采購體制,另一方面要結合高校實際情況,并給高校采購人預留適應政府集中采購的時間。

    2 高校采購原則

    2.1 公開透明原則

    該原則要求采購的法律和程序以及采購活動要公開。招標公告,將投標人的資質條件,開標的時間、地點一一注明,向全社會公開,任何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都可報名參與;評標活動結束后公布中標結果,投標人如果對中標結果有質疑,采購機構應及時給予答復。增加高校采購透明度,堅決抵制惡意串通、暗箱操作的現象發生。

    2.2 公平競爭原則

    公正、平等地對待各個投標人。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人享有同等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不歧視、不偏向任何一個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資格預審和履約保證金對所有的投標人都使用同一標準;采購機構向所有投標人提供的信息都應一致;不對投標人進行區別對待。

    2.3 經濟效率原則

    節源開流,科學編制預算,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采購部門通過公平競爭、貨比三家,使有限的財政資金購買到更多的物美價廉的商品。

    2.4 廉正性原則

    在高校采購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利用其職權便利要求采購人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采購并從中收取回扣;不得在評標工程中帶有明顯的偏向性讓某個投標人中標。應堅持公正廉潔的立場,遵紀守法,愛崗敬業,促進采購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3 控制高校采購成本的對策

    3.1 加強對采購人員的專業培訓

    高校采購工作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涉及范圍廣,涵蓋經濟、基建工程、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等學科,對采購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只有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人才能勝任集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于一身的高校采購工作。每一次采購都是為了滿足申購部門的某種需求,它要求采購人員充分理解所購物品的功能、質量及市場價格,在不超過預算的前提下購買物美價廉的產品。與此同時,采購人員還要掌握談判技巧,比如在詢價、比價、議價的過程中,采購人員只有充分了解材料的價格構成及市場行情,才能在價格談判中取得主動權。綜上所述,高校采購人員的業務水平與綜合素質將直接影響采購成本控制的效果。各高校應重視對采購人員在專業知識方面的培訓,通過定期培訓、交流等多種方式來提高采購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加強對采購人員的招標訓練,提高其價格談判的技巧,以適應當前高校采購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質、高層次的采購團隊。

    3.2 鼓勵政府集中采購

    高校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是大勢所趨。集中采購的益處具體可總結為如下幾點:第一,采購量大,總成本降低;第二,所采購的物品容易標準化;第三,采購管理簡單;第四,有利于對采購活動進行更有效的控制。綜上可知,集中采購的最大優點就是降低成本,通過政府采購機構集中批量招標,引導供應商參與競爭,降低交易成本。據統計,集中采購相比分散采購可節約10%~30%的資金。可將節約下來的經費用在有需要的地方,使有限的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益。

    3.3 靈活運用競爭性談判

    如果技術方案復雜,無法規定具體要求或者用戶急需而采取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又無法滿足,可考慮選擇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采購方競爭性談判式的特點:一是可以縮短采購周期,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人一次報價,缺乏對價格談判的回旋余地,而競爭性談判允許投標人二次報價,可通過談判進一步擠掉價格水分,降低采購成本,為學校節約資金。

    3.4 積極推廣使用政府電子采購平臺

    現代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和普遍應用,給傳統的高校政府采購方式帶來巨大沖擊。電子采購的優越性越來越明顯,它不僅縮短了采購周期,節約采購費用;還能提高高校采購的透明度,使采購過程更加公開、公平。比如高校采購一批儀器、設備,如果采取招標方式,采購周期將無法滿足用戶的即時需求,通過電子采購可統一這些儀器設備的規格、標準,快速完成采購工作,而且在采購平臺上操作也會留下采購記錄,便于監管采購活動。

    主要參考文獻

    第5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戰略管理;政府采購;采購模式;采購門檻

    政府采購因其在社會的經濟活動中規模龐大,對國民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向來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我們很有必要從公共部門戰略管理的視角來對我國政府采購的模式及其相關的內容進行探討,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探索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模式。

    一、政府采購與戰略管理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中葉,以美國1761年頒布的《聯邦采購法》為標志,距今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政府采購的起源,根據財政部的說法,“其制度建設和試點推進的工作,應該論文是從1995年上海市對財政專項安排的設備購置,采用政府采購員的辦法時開始的。”[1]24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2]由于政府采購本身所具有采購資金來源的公共性,采購范圍的廣泛性,采購規模巨大,采購的政策性、非營利性和采購管理的公開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會對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狀況和社會狀況產生深遠的影響。加之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我國已向亞太經合組織承諾于2020年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作為一國在市場經濟中最大買主的政府,其行為就不僅會對本國的經濟產生影響,而且會影響到一個地區乃至全球的經濟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從一個動態的、全局的、長遠的、持續的角度來看待我國的政府采購,而戰略管理恰恰符合了這樣的要求。戰略管理這一概念最初來源于私營企業部門,美國學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發表專著《戰略與結構》,成為現代企業戰略管理理論的研究起點[3]12。此后,許多學者積極參與戰略理論的研究,形成了各種不同的流派。國內著名學者周敬偉教授認為:“戰略管理是組織確定其使命,根據組織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設定組織的戰略目標,為保證目標的正確落實和實現進行謀劃,并依靠組織內部能力將這種謀劃和決策付諸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進行控制的一個動態管理過程。”[4]75公共部門的戰略管理始于20世紀80年代,作為“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強調組織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允許對環境進行考察,以選擇通過一定的付出可以獲得最大利益的目標。波齊曼和斯特勞斯曼在《公共管理戰略》一書中認為公共部門戰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關注長期;將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整合成一個連貫的層級;認識到戰略管·65·理和計劃并不是自行貫徹的;采取一種外部觀點,強調不是去適應環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組織的變遷。公共部門由于環境因素、交易因素、組織內部運作方式的不同,戰略管理的作用與私營部門相比,更具有長遠性和全局性的特點,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導政府采購這種涉及范圍廣、牽扯利益多、持續時間長的政府行為。

    二、戰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購模式的探討(一)政府采購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購的模式作為實施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形式,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的規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原則,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項目確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模式有集中采購、分散采購與兩者相結合這三種。集中采購模式是指本級政府的采購均由一個專門從事采購的部門負責,不允許單位自行采購。其采購的過程為:使用單位向財政主管部門上報采購計劃,待采購計劃被批準后由政府采購部門負責安排采購,采購項目結束后由使用單位進行驗收,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向供應商、承包商支付[1]24。實行集中采購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購的規模效應,減少采購的中間環節,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和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目前國際上采用集中采購的國家有美國、阿根廷等。分散采購模式是指各使用單位自行進行的政府采購的模式。其過程是由使用單位向財政部門上報采購預算計劃,獲得批準后由使用單位按政府采購的原則自行采購。分散采購最大的優點是靈活,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確定采購的物品,尤其是適用于緊急狀態下的政府采購,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處。國際上只有英國、日本等少數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這種模式。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購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一部分采購由各個需求單位自行負責的采購模式。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這種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趨勢,是以公共投資為主,便于避免重復建設造成的浪費;而一般的小規模政府消費品的采購則是以分散采購的方式,便于發揮其靈活性。這種模式不是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簡單折衷,而是集它們的優勢于一身,但其本質還是集中采購。(二)戰略管理思維下的政府采購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門必須以戰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職能、角色、地位、組織結構和與社會的關系,確定組織面臨的環境和組織發展的長遠目標,提高自身競爭力。而政府采購作為公共組織與外界環境進行物質交換的一種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門的整個運作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戰略管理視角下的政府采購要求將政府采購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整合成一個連貫的層級,認識到關于政府采購的戰略計劃不是自行貫徹的,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種外部觀點;對于政府采購不是被動地適應環境,而是要積極地塑造組織的變遷,在變化的環境中擁有主動權,同時由于公共部門的特殊性,還要充分考慮到政治權威的影響。戰略管理有一個基本性的要求即給組織正確的定位,以面對未來日益增長的不確定性。具體到政府采購上,既要給政府采購一個戰略定位,使其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公共財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務社會,同時又要增強公共組織抵御社會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因此必須用戰略的思維來考察政府采購的內外部環境,用系統的方法審視環境變化與組織的長期情況。綜上所述,分散采購模式達不到政府采購戰略思維的要求,因其沒有統一的規劃,采購單位分散,不能從戰略上進行統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購又不適合我國經濟水平參差不齊、地區差異巨大的現實國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是一種比較理想的采購模式,既能夠從戰略管理思維下進行操作,又符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實際操作中對于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這種模式,采購門檻的設定十分重要。所謂采購門檻,是指政府采購達到一定規模后,必須由政府進行統一招標采購的最低限額。在國際上,采用結合采購模式的國家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設定采購門檻,門檻高的分散采購的成分多一些,門檻低的集中采購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國各地之間的財政狀況及經濟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加之我國的政府采購還處在起步階段,現行的政府采購法沒有對采購門檻作統一的要求。但是從戰略管理的角度來看,對采購門檻的設定十分重要,因為它關系到國家通過政府采購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控程度。采購門檻的恰當設定,能使得國家通過對政府采購·66·肖偉公共部門戰略管理視角下政府采購模式的探討這一公共資金的支出,對整個社會經濟運行達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而且還能夠從全局宏觀的角度來對國民經濟進行戰略調控,增強國家在經濟領域抵御國內外不確定因素的能力,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另外,也應該從各個行業長期的發展狀況來對采購門檻進行劃分,對于國民經濟中新興的、具有遠大發展潛力的行業和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行業,在設置采購門檻時應該區別對待,有所偏差。同樣地在采購過程中,高價值、高風險的采購項目由采購部門專業化、技術精湛的采購人員進行操作會更加經濟有效;低價值、低風險的常規采購,通常可以由采購單位自行操作,這樣既保證了高價值、高風險商品的質量,又能夠保證其他商品的采購速度和靈活性。其實,“采購門檻”的設定,在本質上是對政府采購權力的劃分。不同采購門檻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各級采購部門之間的權力界限,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絕對的集中采購和絕對的分散采購都是不合適的。所以,恰當的采購門檻的設定,對于預防政府采購過程中的腐敗和實現各級采購部門權力的劃分,從而調動各個采購部門的積極性,實現公共財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積極意義。

    三、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的優點一般情況下,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通常可以獲得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雙重效益,集中采購有利于制定和實施統一的采購政策,培養更多技能精湛、知識全面的采購人員;分散采購則靈活性更高,采購速度更快。以戰略管理的思維分析這兩種相結合的采購模式,其意義更為長遠,具體表現如下:1.相結合采購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當前的財政政策,有效地節約財政資金,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國現行的財政制度中,對建設性支出和對資金消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尚無明確規定,而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采購門檻的科學設定,對財政中建設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能夠在不同模式下進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過實施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門從資金的分配到消費,實行全方位的監督,增加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保證質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當的政府采購制度是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能夠調節社會供求總量,實現社會總供給的平衡,并且能夠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促進經濟的協調、均衡發展,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經濟的發展。政府采購制度實質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國家調控經濟的政策工具,不僅作用于微觀的經濟領域,調節部分商品和勞務的供給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領域,進而實現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同時,針對近年來許多單位部門分散采購時的短期行為造成我國許多商品盲目進口,從而對我國的民族工業造成很大沖擊的現實問題,以集中為主的結合采購模式,能夠有效地改變這一局面,促進國家民族經濟的發展。3.建立相結合的采購模式,有利于我國經濟走向世界,進一步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實現與國際接軌。我們和國際接軌的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國內市場,更重要的是能夠利用國際市場。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加快健全政府采購制度是我國經濟融入世界貿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購為主的模式下,在采購的過程中能夠協調統一,在以買方為主的對外經濟中擁有較大的自,同時還能夠激發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之間的競爭,從而促進國內企業的發展壯大,提高其競爭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經濟之中。

    [參考文獻]

    [1]王亞星.中國政府采購的市場化運作[M].北京:紅旗出版社,2003.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N].人民日報,2002-07-10(11).

    [3]周敬偉.戰略管理學前沿研究[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5(12):12-13.

    [4]張成福,黨秀云.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第6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采購;火電廠;燃料

    前言

    現階段,我國現有的電能供應方式較多,其中最常見的一種就是火力發電,火力發電的質量會直接影響電能的正常運行、供應。火力電廠在發展過程中,燃料的采購成本會直接影響火電廠的發電成本與質量。因此,想降低發電成本、提升電力質量就應該通過集中的形式進行采購,只有這樣才能提升燃料采購管理工作質量與效率,實現節能、降耗,促進火電廠快速發展。

    1 火電廠發展現狀

    現階段,我國火電廠在發展過程中主要通過燃料成本控制來降低各項生產工作的成本,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火電廠的經濟效益,促進其快速發展。然而,火電廠在實際發展期間常常會因為以下幾種原因導致材料成本的控制工作不能順利進行下去,這對火電廠的發展來說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1.1 燃料供應不足

    燃料是保證火電廠正常運行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燃料的質量也會直接影響火電廠電能的生產質量。然而,近年來,我國經濟水平逐漸提高各個領域發展迅速,對自然能源大規模開采,導致能源緊缺,燃料供應不足[1]。雖然說,我國相關部門已經給予出了高度的重視,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能源緊缺的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應該做好燃料用量的控制工作,減少燃料的損耗,保證燃料可以被合理利用。

    1.2 材料管理制度不完善

    現階段,火電廠在發展過程中,現有的燃料管理制度不完善,而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較差,不能合理規范燃料采購全過程,增加燃料的采購成本。另外,工作人員在對燃料生產加工時,對燃料的工作不重視,導致燃料損失嚴重。雖然說有一些火電廠認識到了燃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現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難對火電廠發展全過程進行管理,久而久之就會增加火電廠的經營成本,對其在以后的發展來說造成了很大的影響[2]。

    1.3 煤電價格不斷上漲

    煤電是火電廠在發展過程中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效的滿足社會用電需求。但是近年來,社會能源緊缺,不能滿足各個領域的使用需求,導致一些火電廠在發展過程中處于虧損狀態。而火電廠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就對煤電價格進行調整,從而導致燃料的管理工作不能順利進行下去。

    1.4 煤炭質量較低

    火電廠在發展期間,自然能源緊缺,煤炭資源的質量逐漸下降,這對電力的穩定生產來說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雖然說,我國相關部門調整煤炭政策,但是還是有一些火電廠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煤炭供應量不足現象。當前的形勢背景下,一些火電廠為了自身的經濟效益大肆開采自然資源,忽視煤炭的質量。如果煤炭的質量較低,那么就會影響發電機組的正常運行,對火電廠的發展來說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2 集中采購的概述

    2.1 集中采購概述

    集中采購主要指當地政府部門在開展采購工作時,通過集中的形式進行貨物、工程、服務、材料等方面的采購[3]。而集中采購中又包括了機械采購與部門采購這兩部分。在實際采購過程中,主要以政府燃料為基礎通過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這種采購形式對于部門、系統等方面的正常運行來說有著較高的要求。集中采購盡量集中在一次進行采購,減少采購次數,降低采購成本,提升采購工作質量與效率。

    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現代化信息技術水平逐漸提升,并在各個領域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這對于集中采購來說也不例外。現代化信息技術在集中采購中的應用可以對火電廠燃料采購全過程進行分開管理,保證在實際采購過程中呈現出買方市場主導賣方與買方經濟利益均衡化的關系,保證采購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下去。

    2.2 集中采購的優點

    火電廠在發展過程中所采用的燃料集中采購模式是火電廠企業內部采購部門在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燃料實際采購過程中,應該做好所需燃料的劃分工作,將同一類型的材料進行集中劃分,降低采購成本,提升采購工作質量與效率[4]。

    集中采購模式在火電廠燃料采購中的應用還可以有效的減少采購燃料重復現象發生,合理控制燃料數量,并通過規模式進行運輸,降低燃料在運輸過程中的成本,提升火電廠企業的經濟效益。另外,集中采購模式還可以有效的減少企業各個部門之間的競爭與沖突,并形成對應的供應基地,降低采購成本。

    3 集中采購模式在火力電廠燃料采購中的應用對策

    集中采購模式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常常會受到外界的干擾,導致采購工作不能順利進行下去。如果采購流程不完善,會影響全部的采購流程,影響火力電廠的正常運行生產[5]。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應該做到以下幾點,將集中采購模式合理利用,提升采購工作質量與效率。

    3.1 在財務預算安排中的應用

    火電企業在開展燃料集中采購工作時,需要由財務部門進行相同類型燃料的統籌工作,減少重復采購的現象發生。對于政府采購燃料來說,需要由政府的財務部進行結賬,如果政府部門制定了對應的采購流程,那么工作人員就需要按照指定流程進行采購,提升資金的使用率,擴大政府的采購規模。

    3.2 在材料采購燃料委托中的應用

    采購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僅僅要做好指定燃料的采購工作,同時還應該做好委托燃料的采購工作,在實際采購中,應該通過統一的形式進行,不得擅自拆分,只有這樣才能提升采購工作質量與效率。對于一些批量的采購任務來說,可以根據采購流程為基礎進行采購方案關聯,之后再通過集中的形式進行采購,減少采購次數,提升采購質量。

    3.3 在材料采購燃料具體操作中的應用

    集中采購機構與受委托采相比存在著相似的特點,在實際采購過程中都需要通過集中的形式進行,減少采購次數。而集中采購機構在實際工作期間會委托大量的采購工作人員,采購燃料十分復雜,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委托采購工作進程[6]。因此,在燃油實際采購過程中,應該根據火電廠的發展現狀合理規劃采購方案,并定期開展采購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減輕委托采購工作人員的工作壓力,減少采購次數,降低采購成本,獲得大規模的采購效益,促進火電廠快速發展、

    4 結束語

    集中采購模式在火電廠燃料采購中的應用可主要通過集中采購、委托采購形式進行。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可以有效的降低燃料的采購過程中的成本,提高火電企業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韓鵬.某火電廠燃料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系統開發與應用[D].華北電力大學,2016.

    [2]李國華.不確定條件下電廠燃料供應優化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北京),2011.

    [3]孟慶海.火力發電廠燃料自動監管系統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北京),2016.

    [4]李擁剛.試論火電廠燃料管理與節能控制策略[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6,21:123.

    第7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論文摘要:研究采購與庫存管理對于醫療單位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對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資的采購與庫存管理進行了詳細闡述。分析了采購與庫存中存在的問題,將供應鏈管理理論運用到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資的管理上,以實現采購與庫存的科學管理。

    現階段,醫院采購的物品主要包括藥品、設備、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資等。在一些醫院中,這些物品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獨立采購,部門之間各自為政,相對封閉,存在著采購不規范、不完善等現象。在庫存方面,庫存數量過多、庫存成本偏高、庫存周轉率低下等問題都制約著醫院經濟效益的提高。

    1.原有的采購和庫存流程存在的問題

    大多數醫用材料的采購周期約為1個月1次,在實際工作中。倉庫保管人員并沒有統計每月實際用量,而是在庫存量接近零時才通知采購人員,采購人員沒有計算最佳訂貨量。而是憑以往的經驗進行采購,結果出現在某段時間內醫用材料庫存過量,某段時間內無貨可供的現象。

    后勤物資方面由于采購周期太長,造成物品庫存過多,占用了大量倉儲空間、增加了庫存成本。

    2.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資的采購與庫存管理的相應措施

    2.1集中采購

    為了克服上述問題,我認為應采用對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質等進行集中采購管理的方法。就是將醫用材料、后勤物資的采購職能全部合并,歸到一個采購中心。這種對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質進行集中采購的管理方法有以下優點:①可以對醫院的組織結構進行整合,由過去的多頭采購整合為集中采購管理,這樣既能優化資源配置,減少機構設置,又便于資源的集中調配,降低運營成本。②能夠對醫院的業務流程進行優化和重組,通過科學分析原有業務流程的優缺點,再結合醫院的戰略規劃,制定出符合醫院實際的業務流程,這樣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強職工的凝聚力,提高采購部門為臨床服務的質量。

    2.1.1ABC采購管理法在對各類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質的采購管理時,我們擬運用ABC采購管理法進行管理Ⅲ。ABC采購管理法把各種物品分成三大類品種:A類物品的價格是最高的。它在價值上占到全部物品的60%~70%,但在物品數量上僅占總數的5%~20%,如人體植入材料、心臟起搏器、介入導管、支架等,對于A類物品的科學管理是采購中心今后工作的重點。B類物品的價格不如A類高,但比c類高,在數量上占全部物品總數的20%左右。價值上也約占到總量的20%。采購中心對B類產品也要進行科學化管理。C類物品是使用量大,但價格便宜的物品,這類物品數量上占到總數的60%~70%,但價值只占總數的5%~20%,如紗布、棉簽等,C類物品庫存量較大,管理可以相對簡單。

    我們要結合業務流程重組,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如醫院的各科室應根據醫療服務的實際需要提出采購申請,各科室應將所需的材料數量按月在規定時間內上報采購中心,申請單必須注明所需物品的數量,用途、規格、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等內容,由科室負責人簽字。采購中心根據全院各時間段的實際消耗量,把臨床群室的需求統一匯總,再結合倉庫的實際庫存情況,編制采購計劃表,上報院長審批。

    2.1.2合理的采購方式在采購的方式上,對于大宗醫用材料和物資,中心可以采用招標的形式采購,對小批量材料和物資,中心主要采用談判采購方式。供應商的選擇是集中采購和科學管理的關鍵步驟之一,采購中心要注重收集供應商的信息資料,并根據供應商的資質材料進行篩選。我們要求供應商必須具備以下這些資質材料: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等。

    我們應制定對供應商進行量化的評估體系,我們在以下幾方面對供應商進行綜合評估_。供應商的企業性質、規模、財務狀況、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技術能力、生產能力、品質保證能力、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等。通過對供應商進行量化評估,我們可以篩選出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有合格的供應商才是我們的合作伙伴。

    在合格供應商中,我們采購時首選生產廠商,其次是一級商,減少和二、三級商的業務。這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①直接從生產廠商處購買產品,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購成本,可以獲得較優惠的采購價格。②對于那些通過商銷售的企業,我們應首選一級商,這樣我們可以得到比較低的折扣率,也可以采購到品種較齊備的產品。

    為便于對各種醫用材料和物資的管理,我們應在采購、保管、發放的各個環節,建立多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統。如在采購環節建立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對供應商資質、規模、基本情況等進行匯總,由于供應商的資質材料具有時效性的,當某供應商的“三證”到期時,該系統可以及時報警,使采購人員及時掌握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這個系統的建立將為采購工作提供了相應的數據和信息保證。

    2.2科學的庫存管理

    對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質進行集中采購和科學管理就必須與材料的庫存管理結合起來。庫存管理的目的,在于保持存貨量與訂購次數的均衡。維持適量的庫存,合理地運用流動資金,提高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從而增加利潤。

    某醫院醫用材料庫存金額約為150萬元(不包括骨科材料、介人材料、檢驗試劑等專購物品),每月出庫金額約在85萬元,醫用材料的存貨周轉率約為6.8,存貨周轉天數約為53d。后勤物資庫存金額約為34萬元,年出庫金額約148萬元。后勤物資的存貨周轉率約為4.35,存貨周轉天數約為82d。存貨周轉率(存貨周轉天數)指標的好壞反映存貨管理水平,是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此單位的存貨周轉率(存貨周轉天數)還處于中等偏下的水平。

    庫存管理系統的運行可以提高醫院對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質庫存管理的能力,管理者可以隨時了解庫存的詳細情況,合理運用資金,調配醫用材料和后勤物資的采購數量、采購計劃,從而滿足醫院發展需要。

    結合采購和庫存管理系統得建立,我們應把信息管理系統和科學管理方法有機的結合起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對于骨科材料、介人材料、檢驗試劑等專購物品,應建立人體植入材料存檔管理的制度。

    我們還應在采購和庫存管理中嘗試運用多種科學管理方法,如ABC庫存管理法、物料需求計劃(MRP)、經濟訂貨批量(EOQ)、零庫存管理等方法。零庫存管理的運用是要根據臨床科室在單位時間內的使用量和需求量,結合采購時效、運輸環節等因素,設立最高和最低庫存量。庫存量保持在最高和最低之間,就是合理的庫存量。

    第8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一、加強電力設備采購管理的意義

    我國的電力行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對于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我國電力行業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其裝備水平的提高,這需要做好電力企業設備采購過程的管理。通過提高采購過程的管理水平來降低工程造價,促進電網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電網公司要重視對于采購環節地管理,最終實現電網公司的全面發展。

    電網公司要想提高采購設備的質量需要對傳統的采購模式進行管理,使采購人員的采購行為都在規定的范圍之內,在新的采購模式下,提高設備采購管理水平。具體的加強電力設備采購管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加強電力設備采購管理能夠提高采購效率。在采購過程中縮短采購的時間是提高采購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新的采購模式下能夠極大的縮短采購時間,使采購的設備能夠在短時間內投入到生產之中,為電網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

    第二,加強電力設備采購管理,能夠增強電網公司的市場競爭力。電網公司的設備水平對于公司的綜合實力有著重要的影響,側面反映一個公司的發展情況。

    第三,加強設備的采購管理,能夠保障電網運行的安全性。電網公司的設備的及時更新,能夠很好的避免在電網輸電過程中產生的故障,有力的確保電網運行的安全性。

    第四,加強設備采購管理,可以降低采購過程的設備成本,對采購供應體系進行優化,提高電網公司的經濟效益。

    二、新形勢下電網公司設備采購方式

    目前電網公司的采購辦法主要有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聯合采購、詢價采購、電子采購等多種形式,以下將對這個幾種不同的采購管理辦法進行詳細的闡述,電網公司可以根據公司采購的需要靈活的選用不同的設備采購管理辦法。

    (一)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方式

    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是兩種相對的采購方式,這兩種采購方式是相對而言的,各自具有優點,需要靈活選用這兩種方式。集中采購主要是不同的電網公司聯合在一起,通過核心管理部門進行的,這種采購方式需要采購目前最為先進的設備,與專業化的采購部門進行合作,按照電網公司的需要在全球范圍內進行設備采購工作。由于這種采購方式是各個公司聯合在一起進行的,采購的規模比較大,可以很好的發揮集約化優化的優勢,極大降低采購設備的價格,使企業能夠以極低的價格購買到優質的設備,這是目前很多電網公司采用的采購方式,但是這種采購方式的采購程序比較復雜,需要耗費大量的采購時間。而分散采購是由電網企業自主進行的采購方式。電網公司下屬的單位為了滿足日常的采購需要進行的小規模采購活動,這種采購方式比較靈活,但是需要價格上面優勢不大,需要電網公司與設備公司進行長期的合作。

    (二)聯合采購方式

    聯合采購與集中采購相類似,都是通過統一的采購形式來降低設備采購成本,但是這種聯合采購方式一般是在一個地域范圍內的公司進行的,并且采購設備的目前會限制在國內的設備企業,采購程序也相對簡單,這種采購形式能夠很好的實現資源共享,最終實現資源共贏的目的。

    (三)詢價采購

    詢價采購主要是電網公司的采購人員,通過詢問不同廠家的價格來進行的采購方式,通過對不同廠家設備的質量和價格進行對比和分析最終選擇出合適的廠家。這種詢價采購的方式是最為常用和有效的詢價方式,可以很好的降低設備的成本。

    (四)電子采購

    電子采購主要通過網絡與設備廠家建立聯系,通過“端對端”的形式,減少采購過程中的中間環節,這極大的降低了采購的成本,是未來電網企業使用的主要采購形式。

    三、新形勢下電網公司設備采購管理辦法

    在新的形勢下加強對電網公司設備采購辦法管理對于電網公司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加強設備采購管理需要積極改進現行采購辦法的弊端,改變采購管理發展思路,實現電網公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

    (一)加強對采購部門人員的培訓

    采購人員的專業素質對于采購設備的質量和價格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對采購人員進行培訓十分重要。要使采購人員了解采購部門對電網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增強采購人員的責任感。為采購人員講解采購規定和目前的采購方式,使整個采購的流程規范化和科學化。通過培訓提升采購人員的專業能力,以為電網公司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質的設備,確保電網運行的安全性。

    (二)完善電網公司的采購模式,調整企業供應鏈體系

    電網公司的采購環節是整個供應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采購管理包括設備管理、工作人員管理、采購方式管理等多個環節的管理,采購管理的范圍在不斷地拓展。采購部門要積極與設備的電網公司的各個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了解公司目前的設備運行情況,對設備的情況進行詳細地統計。在先進的模式的指導下適度降低采購設備的價格,并做好設備從運輸到采購環節的規劃,實現電力物資的順利交接,不斷的總結采購經驗,最終選擇與公司情況向匹配的采購模式,不斷優化公司的供應鏈體系,以滿足電網公司對于?O備的需求,保障公司電網的正常運行。

    (三)積極聯合其他公司,實現區域內采購環節的一體化與規范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個企業對于電能的需求越來越大,電網公司的采購量也在不斷地提升,如何降低采購成本的基礎上提高采購的效率是目前電網公司采購部門需要解決的問題。這需要同一區域內的電網公司的采購部門聯合在一起,形成以區域為單位的獨立體,利用聯合采購的方法實現采購行為的規模化,提高議價能力,為公司提供質優價廉的設備,促進電網公司的發展。

    (四)充分發揮互聯網的作用,實現設備采購管理的信息化

    第9篇:集中采購的優點范文

    對企業物資采購進行權責分離。物資采購的本職定位就是“權責分離、采管分離”,根據油田物資采購和工作運行機制,加強各部門分權制衡。并進行有益的嘗試。“六權分離”即設備申購及使用權、設備采購決策權、采購資金落實及支付權、物資采購權、采購物資驗收權和監督權分別由使用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領導、財務處、采購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分別行使。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這樣既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又體現權力制衡,避免部門獨斷。

    計劃管理,發揮規模效應。企業設備采購的資金什么時間使用?用什么資金?計劃資金額度、采購哪些項目?因為資金來源不同,資金到位時間不一,要讓業務部門及時掌握企業計劃到下級單位的采購資金,下級單位按計劃提出申購,使采購部門提前安排招標采購項目,并對招標采購活動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減少申購、采購的隨意性,減少以往許多同類物資因其采購分散、數量少、招標次數增加而難以發揮集中采購的優勢和功效。從而提高招標效率,發揮集中采購優勢,降低采購成本。

    擴大招標信息的受眾面。企業應選擇以邀請招標為主,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為輔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方式作為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一種衍生形式,既具備了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固有的體現“三公”原則、有利于廣泛選擇最優供應商的優點,同時也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企業可通過建立的供應商資料庫或不同渠道采集的信息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對其發出邀請,這樣可大大縮短招標完成時間。

    某些物資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或國內只有1家產品商,按《物資采購法》的規定只能從有限的供應商處采購,因而也只宜采取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等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的采購成本相對于公開招標要低得多,競爭性談判則更低,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甚至可以不計成本。企業的有些項目很小,只有幾萬元或十幾萬元人民幣,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顯然是不合適的,不光是采購周期長,其采購總成本也可能會比不招標還高。所以,企業物資招標采購,大部分是邀請三家以上商家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招標,通過供應商的相互比價,最終得到最優的價格。同樣的招標項目,如果有數量更多的投標方參與,企業就可以用更低的采購成本得到更好的產品和服務。由于企業采購信息的渠道面窄,的信息僅僅被常參與企業投標的商家所重視,其他的潛在投標商則可能因為相關信息缺乏而失去機會。

    采用合理的評標辦法。根據各企業的需要,在滿足科研要求的基礎上,企業采購部門應實事求是地制定評標辦法。對于一些配置型號相對固定的產品,不要拘泥于限額的規定,刻意追求招標、競爭性談判等采購形式,其實只要詢價能夠達到價格低廉、節約采購成本、時效高等效果時,就沒有必要邀請專家來搞所謂的形式評標,避免浪費人力物力。此外,企業不能一味追求低價位中標,因為隨著采購范圍的擴大和機制的規范,價格水平將趨于明朗,一些不必要的費用在投標成本中逐步剝離,投標人的利潤維持在了一個比較穩定的合理范圍內。如果進一步追求低采購價格,提倡價格主導企業采購的一切時,將迫使投標人通過降低用材標準、降低產品質量,甚至偷工減料等方法來確保其預期利潤,最終給企業帶來損失。

    強化內部資源共享。企業要加強企業共享性資源在下級單位之間的協調利用,形成共同的目標和意愿,制定制定相關規則,加強資源共享,減少重復建設和設備重復采購,以達到節省資源運營成本。

    選擇合適的供應商。在采購企業重要設施、設備和大宗物品時,應對供應商的生產能力、體系認證情況、所有制性質、相關合法有效證明以及供應商的市場表現、合作態度、合同履行情況、市場業績、產品競爭能力等有所了解。通過合理的選擇程序和成本估算,以及以往的交易歷史,企業采購部門可以客觀地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將合格的供應商納入供應商檔案記錄,作為今后實施采購的目標供應商。同時,也可選擇信譽好的供應商并達成長期合作關系,與誠實優惠、講信譽、有經營實力的供應商合作,不僅能保證供貨的質量,及時的交貨期,還能得到優惠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的支持,從而降低設備采購成本。

    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采購人員的業務素質。企業要有效地進行設備采購,必須考慮到人的因素。采購部門及其人員、具體采購操作機構、評審專家等都具有龐大的成本節省空間。要不斷加強對采購人員的教育,使他們成為業務能力強、政治素質高、能很好地把握市場脈搏、思想作風過硬的人。同時,還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與之相配套,以充分調動采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完善的管理,以最優化的資源配置達到降低采購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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