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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改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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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改革

    第1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一、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存在兩種法學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實踐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律師,因此其教育性質是職業教育,教育層次設置于研究生學習階段,以案例、專題和模擬辯論為主要內容,以學生與教師的互動為目標,主要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另一種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學術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層次設置于本科學習階段,強調對理論知識的講授,同時鍛煉學生分析和解決案件的能力。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借鑒德國和法國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隨著我國法學界干脆重視司法考試的作用,逐漸將精英教育目標與職業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等英美法系教學模式。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存在的問題

     

    1、法學教育目標不清

     

    我國教育目標是培養既能從事法律職業,即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又能進行理論研究,即成為學者的復合型人才。這種目標的雙重性使得法學教育內容和方式等環節無法體現法律職業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學究性理論教學,這使得教學內容中理論性強,實踐性弱,無法培養和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大部分法學本科生需考取碩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試才能實現法律職業,其余學生只能從事非法律職業。有數據表明幾所著名法學院本科生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學院是2.88%,北京大學法學院是21.43%,清華大學法學院是4.94,①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據《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2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②這類現狀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學教育定位不清導致嚴重脫離市場需求。因此我們應當讓法學教育從單純強調形而上的“學術派”走向觸手可及、更多解決實際問題的“務實派”。

     

    2、法學教育方式問題

     

    我國法學教育方式屬于“填鴨式”教學,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學習更多依靠死記硬背。這種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但不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判斷能力。芮沐在民國初期就曾指出:“本國各學校法科著重知識的灌輸而不及方法的傳授,此端為本國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盡管在近幾年的教學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的方式,但是主動權仍然掌握在老師手中,無法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在現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對學生的記憶力進行測試,而不測試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

     

    二、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是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的生存和發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業率成為衡量地方法學院系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

     

    據統計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法學本科生30萬人左右,法律專科生達22萬多人。④在法學院和法律系越辦越多的情況下,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就業壓力越來越大。近幾年,法學專業一直被就業藍皮書課題組列為紅牌警告專業。同時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困境來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改變過去過于重視學術教育,而建立側重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模式。特別是在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和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的現實情況下,司法考試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我們的調查問卷顯示我系2015屆法學本科生的98%的學生參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試,其中有90%以上的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是為了以后為就業拓寬渠道。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們無法忽視司法考試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試制度對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響

     

    1、教學方法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師資格考試是作為律師職業準入的標準而存在的,而對法官和檢察官沒有職業準入標準。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水平,這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還需要相應的法律職業能力。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培養,更需要法學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老師在課堂上不僅要講理論,更要講實際,因為法律知識要到實踐中才能發揮最大作用。老師在講授知識點時要結合貼近現實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應的法學知識點去解決案例。這樣不僅有利于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更讓學生學習到正確思維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維能力和應變能力。

     

    2、課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學課程的考核題型主要有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填空、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幾種,此類型主觀命題過多,命題難度不高,教師評卷隨意性大,同時也無法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效果,特別是無法反映學生的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而近幾年我國司法考試第四卷論述題出題越來越具有開放性和務實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協商和解案等,從評分來看沒有設置統一的標準,只需要學生“自圓其說”即可。這種多角度、跨學科的考題需要法學教育要突破以往單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選擇考點,合理配置考試題型的比例,特別要注重對學生思辨能力的培養和對綜合知識的運用。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民法”課程改革的思路與具體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性的法學教育改革,采取怎樣的教育改革方式顯得非常重要。針對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職業化的要求,我們在思考應當如何調整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應當如何設置課程內容才能體現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應該偏向應試還是偏向職業技能的培養,應該如何融通兩者的目標。結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體情況,以培養專業復合性和實用性為目標,從教學理念、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課時安排、教學手段上積極做出改革嘗試,以實現民法教學內容的司法考試導向。

     

    (二)具體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課程的總體教學目標是著力培養學生具體扎實的民法素養,通曉我國民商法理論和實務,掌握民法相關實踐技能,具備常見的實踐問題的處置能力。能夠在各級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等從事民法實務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對法學理論學習頗感興趣、想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學生定位于理論型方向,引導并支持其繼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把有志于從事律師和司法實踐的學生定位于實踐型方向,重視其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處理實踐問題能力的形成,使學生能夠在獨立思考下完成對案件的合理判斷,并要求其能通過司法考試。

     

    2、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

     

    在司法考試中民法所占的分數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說法。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在應對司法考試中時學生的功利性很強,認為只需要記憶重點內容就可以輕松過關。

     

    首先,需要對司法考試中民法內容重點考點進行了分析,總結出考點所反映出的理論性知識以及綜合性知識的運用,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民法教學計劃。

     

    其次,在教學方式上注意把復雜問題簡單化。目前法學本科生多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經驗,而法律是生活經驗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讓他們在短時間理解成為民法教師必須解決的一道難題。因此教師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讀薄,總結出民法知識點的大概框架;在講授中逐一向學生講解,讓學生對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識,如若老師講解所有知識點,學生可在框架性知識的引導下自我學習;最后,老師講解知識點時要結合實際把復雜問題簡單化,以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思維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選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識點的多少和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案例教學的質量。選擇適應司法考試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穎性。由于近幾年民事法律規范修改的頻繁使得在法律適用上出現新的問題,因此在選擇教學案例時要緊跟實際生活,以此引發學生們的興趣;第二,教學性。選擇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個案例中出現多個教學知識的重點和難點,能夠使學生通過討論一個案例來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課時安排

     

    在與司法考試內容相融合時,需要對各科門的課時做出適當調整,對有利于培養學生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在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較大的課程,應多設置課時;而且課程先安排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理學和憲法學放在后面。從2015屆法學專業學生的問卷調查來看,96.3%的同學認為在學習法理學和憲法時無法理解,這是因為法理學和憲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則性使剛入門的學生感覺為“摸不著頭腦”。讓學生先學習部門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來學習法學理論課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從大二上學期提前到大一下學期,商法可以從大三上學期提前到大二下學期。

     

    4、教材的選擇

     

    我們認為教材的選用是否適當直接影響著一門課程目標的實現和功能的選擇。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論,涉及實踐應用內容較少。因此在適應教學目標的轉變和銜接司法考試過程中,地方院校更應選擇實踐性強、內容簡潔的教材,以便于教學和學生的自我學習。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課的試題類型為填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類型命題主觀過多,改卷隨意性大,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能力和思維能力。因此我們為了銜接司法考試的內容,按照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對民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改革,重點考核具體案例以及民法知識運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使他們逐步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

    第2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內容提要:2002年司法考試制度確立和實施以來,逐漸出現基層司法官斷檔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區分兩個層次,一方面滿足現實需要,另一方面選拔“法制精英”。在考試模式上,區分為甲、乙類考試,甲類考試由中央組織,乙類考試為各省自主組織。在報名條件上和考試范圍上,兩類考試應各有側重。

    三、完善司法考試制度之構想

    “就總體來說,法治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所要回應和關注的是社會的需要。”[13]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加快我國法治進程的一種制度設計,當然也必須這樣。如果目標設計的過于理想化,最終將不可避免地淪為一種口號。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要調整司法考試的設計目標,既要立足現實,解決問題;又要嚴格條件,實現理想。也就是要區分兩個層次,一方面滿足現實需要,另一方面著力構建統一法律職業共同體,把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理想目標最大限度地現實化。具體設想是:在考試模式上,由現行的中央統一組織改為中央和各省分別組織。其中,甲類考試由中央組織,乙類考試為各省自主組織。在報名條件上,甲類必須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乙類可要求為大專以上學歷。在考試范圍上,甲類可以維持現有狀況不變,或在現有考試范圍的基礎上加重對法學理論的考察,乙類只考14門法學主干課程。在資格證書上也相應區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資格證書,其中甲類證書執業范圍不受限制,而乙類僅限于在考試通過地基層司法部門執業。

    (一)關于司法考試組織模式的調整

    司法考試的組織模式,可由現有的一元制改為中央和各省分別組織、各負其責,既體現司法考試的統一性與地域性的結合,又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現行司法考試為了強調國家司法考試的權威性和法律職業間取得資格的標準統一,采取一套試卷考天下的方式,這樣必然會因為層級、地域、經濟發展等不同帶來通過人員分布失衡的后果。因此,可考慮借鑒機動車駕駛證的模式,即在國家統一考試的前提下,分為甲、乙兩種考試,其中甲類考試沿用現行考試辦法,由中央統一負責,全國統一報名、統一考試、統一控制通過率、確定分數線。乙類考試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負責組織。這樣各省每年可以根據本省基層司法官的缺額情況來確定本省的合格數額,滿足本省司法工作實際需要。如果某一省級單位如北京、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基層司法官并不缺乏或要求條件比較高,則可不組織省內考試,而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即可。

    這種模式肯定會遭到眾多質疑。其中之一的可能理由就是認為這種考試模式是一種歷史倒退。因為在他們看來,律師考試就是費了很大勁才從1993年開始全國統一考試的,而且運行的效果很好,現在又要改回去,豈不是法治建設的倒退。但深入分析就不難發現,無論當初律師考試從地方收歸中央,還是現行的國家司法統一考試,對律師這個職業影響都不大。因為律師職業作為一種市場化的職業,人員流動不受國家行政區劃和機構編制數的限制,而且它僅僅考慮的是自身利益的得失。對于一個律師來說,如果西部地區有案件,但考慮到路程遠、條件苦、標的小、收入低,他完全可以選擇不接這個案件。但對司法官就不一樣了,他代表國家司法的存在,不能因為有困難、條件苦,這個案子就可以不辦、不審、不判,因此西部地區司法人員的短缺是司法機關必須面對的現實,也是設計司法考試制度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順其自然的話,西部地區因司法人員的短缺而造成違法辦案或無人辦案,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倒退。

    否定這種模式的另外一個可能的理由,是認為各省組織考試會降低司法考試的權威性,影響司法考試的水平。從比較的角度看,我國現行司法考試的模式主要借鑒了日本、韓國的司法考試模式。例如日本的“法曹考試”就是全國統一考試的典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考試統一為“法曹考試”,考試通過者才有資格進入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職業行列。[14]就世界范圍來看,司法考試除了全國統一的模式外,還有以美國為代表的另外一種模式,即由各州自行組織。雖然美國的司法體制與我國迥然不同,分為聯邦司法系統和各州獨立的司法系統,但其對待律師資格考試[15]的務實理念和考試模式是可以借鑒的。美國的律師資格考試是由各州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同的州對參加律師考試資格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如為了吸引外國法律人才,美國有24個州允許外國法律學校的畢業生參加它們的律師資格考試,當然各州的具體規定可能有很大的不同。[16]就國情而言,我國的人口是日本的10倍,國土面積是日本的36倍。日本全國的地區雖然也有差異,但是差異程度比我國要小得多。而我國的國土面積與美國相仿,人口是美國6倍多。所以,我國在國情上更接近于美國而不是日本。美國并沒有因為各州分別舉行律師考試,而且是各州的民間性組織——律師協會來具體實施(另外還可以通過申請動議取得其他州的執業資格),全國的司法水平就不統一了,全國的法院和律師的水平就有高、有低了。其實,司法考試的統一,并不意味著一定要不顧地區差異、層級不同的全國統一,更重要應該是不同法律職業間的統一標準。

    (二)關于報名條件的區分

    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可由現有的整體不加區分而個別地區“開口子”改為按照不同層次進行區分,甲類必須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乙類可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即可。

    這種根據不同層次而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區分是否可行呢?根據法律規定,受司法考試調控的法律職業主要包括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由于司法考試對律師職業并沒有太大影響,故報名條件如何改變對其也不會有太大影響,因此這里主要以司法官特別是法官為主體來進行分析,畢竟法官是法律職業群體里最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區分不同層次參考人員的報名條件是司法隊伍建設的現實需要。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國司法隊伍中還有很大一批人是大專學歷,而且這部分人主要分布在基層。根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地區的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的有關規定,除司法考試學歷報名條件放寬地區的報名條件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外,其他地區一律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據此,這些人在第一關就被攔下來了,根本沒有機會參加司法考試,這也是基層司法官通過人數少的原因之一。所以,要使這部分人有機會參加司法考試,就必須降低司法考試的學歷報名條件,但這只能限于基層,即只降低乙類考試的報名條件。

    其次,區分不同層次參考人員的報名條件是具有現實可行性的。對于甲類考試,其著眼點應是構建統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因此參考人員應當要求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相應地其報名條件也應有所體現,即由現在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調整為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法律職業者要有相同的專業教育背景。因為,法律教育,特別是大學本科階段的法律教育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執法水平。其它專業的本科生,即使通過自學、成人教育等方式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這種法律知識和正規教育獲得的法律知識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也很難從本質上把握法律的尺度,理解法律的精髓。所以說,受過大學法學教育應是成為法律職業者的前提。“在這一點上,無論是判例法體系國家還是成文法體系國家都是共同的。”[17]在以判例為法律淵源的英美國家中,大學法學院教育背景是參加司法考試的一個前提。在成文法國家中,大學法律教育也是與司法考試密切銜接的。在德國,大學法學院的畢業考試就是司法考試的第一階段,法學院畢業合格就意味著取得了進入下一輪司法考試的資格,也意味著開始進入司法實務研修的階段。

    那么,這是否符合我國的現實呢?我國的司法機關總體上是按照國家行政區劃進行設置的,縣級司法機關的司法官數量占到全部司法官的80%左右,也就是說,地市級以上司法機關的司法官只占20%。如果按照中國司法官隊伍40萬人(檢察官約16萬、法官約24萬)計,那么中層以上司法官約有8萬人,假定每年需要補充的司法官占總體的5%,則為4000人。[18]據統計,我國法學院校每年招收的本科生已超過10萬人,完全能夠滿足地級以上司法機關的用人需要。而且,按照“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走”的客觀世界運動定律,由于地級以上的司法機關在收入、發展機遇等方面相對比較好,所以法學畢業生也愿意進入這些部門。

    再次,區分不同層次參考人員的報名條件是不同層級司法人員的現實功能所決定的。就法官來說,統一司法考試是要從整體上解決法官的素質問題,“但是,現實生活中,由于環境和各方面條件的不同,同樣有法官的頭銜,但他/她所面臨的問題有時甚至會很不相同。因此,不同層級法院的工作狀況和關注重點并不相同,對不同層級法院法官的知識和技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并且,由此產生出來的職業知識和技能也不相同。”[19]將基層司法機關單獨作為一個層次,并降低參考人員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是因為基層司法機關具有與其他層級完全不同的特點。仍然以法院為例,雖然我國各層級法院的功能劃分并不明確,沒有嚴格意義上的上訴和審判法院之區分,“但基層法院卻是無可爭議的初審法院。”對于初審法院,法官更關注的是能夠解決具體問題,也就是要“辦成事”,這一點在我國的基層法官面前更好地得到體現。由于中國的廣大農村還具有相當的鄉土性,在這樣一個熟人社會的工作環境中,對于這些法官來說,很少敢于一絲不茍地、形式主義地適用法律,他們所依賴的,在相當程度上是自己的社會經驗和閱歷,以及當地社區中行之有效的溝通方式和語言,審判工作的核心問題也就是解決矛盾和糾紛,只要能夠解決這些矛盾和糾紛也就是好法官。而且,在中國,幾乎所有的案件,只要到法院立了案,都是審理或庭前調解解決的,稍大一點的、稍有點復雜的案件又都歸上級法院管了,基層法院的法官很難面臨什么新奇的案件。因此,“坦白的說,一個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只要還有點責任心,不貪,有點常識,注意點調查研究,加上一些法律的訓練,完全是可以成為一個不錯的法官。”[20]

    (三)關于資格證書的區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由現有的A、B、C三類改為甲類、乙類兩種資格證書,其中通過甲類考試的授予甲類證書,其執業范圍不受限制,通過乙類考試的授予乙類證書,其僅限于在考試通過地基層司法部門執業。

    現行司法考試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A、B、C三種類型資格證書。其中,A類適用于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的考試合格者,B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的考試合格者,C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考試成績達到降低分數線的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而且B、C類的執業范圍仍限制在學歷放寬或降分地區。上述分類不但在效果上不明顯,而且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類型劃分比較復雜等弊端。這種分類標準采用的是全國統一試卷,然后再通過降分來區別對待不同地區,解決西部地區司法考試通過率低的問題,就好比是“先提高門檻,再砍去部分門檻”,而且砍去的門檻逐年增加(從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試降5分到2005年降30分),但效果并不明顯。

    按照中央和各省分別組織的考試模式,對考試合格后分發不同的職業資格證書。通過甲類考試的人員取得甲類資格證書,其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不受層級和地域限制。通過乙類考試的人員取得乙類資格證書,其執業資格僅適用于當地基層司法機關,即只能在考試合格所在地縣級以下司法機關(縣級法院、派出法庭,縣級檢察院)執業。這種模式最直接的好處就是,由于乙類考試是各省自行組織、自行劃定合格分數線,每年各省可以根據本省基層司法官的缺額情況確定合格分數線,能夠基本滿足本省內基層司法官的需求。而且由于這種模式對乙類資格證書的執業資格進行了限制,可以有效防止基層特別是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司法考試合格人員流失。據統計,三年來檢察系統基層院通過考試后調離或辭職的有近300人,約占到基層院通過總人數的8%。這種法律人才流失現象在中西部基層地區表現的更為嚴重。在當代中國市場經濟這一最基本的制度背景和環境下,這種法律職業者的人才流向完全是受市場調節的,所以單靠意識形態、道德說教以及人為的強力調控是無法根本改變的,只能因勢利導地借助有效的制度才有可能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妥當辦法,而區分甲、乙類資格證書的方法基本順應這個趨勢。相對甲類考試,乙類在報名條件和考試難度上都要降低一些,一個人如果不具備報考甲類考試的資格,或者雖然有資格報考但自我估計不太容易通過,那么他可能會選擇比較容易通過的乙類考試,獲取乙類資格證書而進入到法律職業中。而作為交換條件,其只能在當地基層從事法律職業,不能再向其他地方流動。

    (四)關于考試內容的區分

    司法考試的內容應當作區分,甲類可以維持現有狀況不變,或在現有考試范圍的基礎上加重對法學理論的考察,乙類只考14門法學主干課程。

    由于乙類考試主要適用于基層的法律工作者,根據前面的論述,基層的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司法官一方面很難面臨什么新奇的案件,另一方面他們解決問題的出發點是“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則情況下,以各種可能的辦法獲得各方均能認可的結果。”[21]而且,即使他們遇到了一些疑難案件,還可依賴審委會(檢委會)或者直接請示上級司法機關。因此,對基層司法官來說,掌握好14門法學主干課程,基本上就能滿足他們實際的工作需要。當然,這并不是說他們不必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如果可能的話,我們都會希望基層法院的法官都向美國聯邦大法官一樣學識淵博、睿智,關鍵問題是在現有條件下,基層司法官能夠達到什么樣的程度,以及在鄉土社會和基層社會更需要什么知識。

    對于甲類考試,由于其更多的是在地級市以上從事法律職業。[22]以法院為例,地級以上法院法官的工作性質較之基層法院發生了較大轉變,一方面其更多接觸到的是上訴案件,需要對法律有著較精深的理解和更大范圍內的法律知識,另一方面地級以上法院還兼具有對下級法院進行業務工作指導的功能,因此,對于地級以上法院法官來說,對其也應設定更為嚴格的考試范圍。

    在甲類考試中增加法學理論的考查也是很有必要的。“法學理論知識不僅是一名法律職業者專業素質與綜合素質的當然內容,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職業者形成現代法治理念所需要的法律思維方式,是形成其法律人格、培養并鞏固其法律職業情感的至為重要的資源。”[23]法學理論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但可以指導法律職業者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還可以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特別是對于一些特殊的、立法者難以預見的情況,可以運用法學理論推測法律精神、在法律原則的基礎上來加以解決。法律職業不僅是一項實踐性的工作,也是一門技術性工作,非常需要扎實的理論功底。“而以往的考試在內容上偏重實務的做法,不利法官、檢察官、律師對法的精神、法的深層次價值的理解,使得三者之間缺乏溝通、理解與認同。在司法考試中增加對法學理論的考查,有助于增強法官、檢察官、律師學習法學理論的自覺性,更好地從事司法活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4]

    正如前面提到,司法考試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將社會上的法制精英選拔到法律職業家隊伍中來,進而從中遴選出更多的優秀人才進入司法官隊伍。然而現實并非如此,大多數通過司法考試人人員并未進入到司法機關,而且,在一些地方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反而從法院和檢察院向社會上流動,即司法考試竟促進了司法官人才的逆向流動。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9年對外招考高水平的法律專家充當高級法官,提出的條件是:正教授、研究員、一級律師,但“報名者寥寥”。最高法院這樣一個法律職業者的神圣殿堂,為什么對這些高水平的法制精英沒有吸引力?這個事實也說明,國外法律職業人才趨之若鶩的司法官在我國并不是法制精英們的首選職業。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我國司法官的貨幣及非貨幣收益遠遠低于律師等其他職業,而這并不是司法考試制度本身所能解決的。因此,要想使司法考試制度發揮最大的效用,實現法制精英從律師隊伍向司法官隊伍的良性流動,就必須增強司法官的職業魅力,也就是說,司法考試制度還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支持,如司法官分類管理制度,司法官遴選制度,司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等。

    注釋:

    [13]同前注[11],第31頁。

    [14]同前注[12].[15]美國是法律職業一元化模式,嚴格來講,其沒有所謂的國家司法統一考試,而只有律師資格考試。

    [16]宋冰:《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頁。

    [17]丁相順:《司法考試制度模式比較與中國司法考試的制度創新》[J],《法律適用》2002年第4期。

    [18]如果以后司法官實行分類管理,即將司法官同現有司法助理、行政人員等分離開來,則現有司法官總量會減少很多,相應地,中層以上司法官每年需要補充的量也會降低。

    [19]蘇力:《基層法院法官專業化問題——現狀、成因與出路》[J],《比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20]同前注[19].[21]同前注[19].[22]一些條件比較好的地區,如北京、上海等,可以不單獨組織省級的乙類考試,而要求基層司法工作者同樣必須通過甲類考試。

    第3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nbsp;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重要的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學生。(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痙際雜兇琶芮械牧擔諉攔淙幌氤晌墑Φ難匭胍?nbsp;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心,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壞貌瘓緄刈鱟急浮S捎誑際蘊乇鷸厥涌際約記桑綣皇翹?nbsp;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第4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組織學是一門醫學形態學科,實驗教學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而實驗考試是評價實驗課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是評價學生觀察組織切片效果好壞的標準之一。它主要考核學生對細胞、組織、器官、器官結構的觀察和辨認能力及理論內容掌握情況,也是考查學生觀察、分析問題能力強弱的標志。隨著實驗教學條件的改善,實驗考試方法也在不斷改進,為了減少以往切片考試的繁瑣環節,提高考試效率和可信度,我們從探索實驗考試方法的目的出發,進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1 組織學實驗各種考試方法的利弊

    我室最初采用的方法是每位同學發5張切片,寫出器官名稱,其中規定兩張描述理由,時間是20分鐘,共20分。教師需要在考前給片子編號(50號為一種),然后按難易度每人準備5張,隨機發給學生,每一組結束還需重新整理,改卷時每張切片需對號。后來我們又采取復合切片考核,即1張切片上有5種器官,寫出器官名稱,任選兩種描述理由,這種方法學生容易對答案,不能反映真實成績。以上兩種方式準備比較煩瑣、復雜,考核內容比較局限,只考了組織學各論,每級學生之間傳遞信息,使學生忽視了總論的學習。

    隨著與其他院校交流后改進考核方法,即考前由教師在每個實驗室用20部顯微鏡將要考核的內容找出來,用指針指出,并配以文字提問,學生分為若干組,依次進入教室,通過觀察顯微鏡并結合提問在答卷紙上進行回答,每個標本1分鐘,按順序輪轉[1]。這種方式考核內容相對較全面,但仍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而且學生容易移動切片,導致后面學生得出錯誤結論,第一輪已考學生與后幾輪未考學生的碰面存在考題泄露的可能。

    由于招生規模的擴大,學生人數急劇增加,以前的方法耗時、耗力,我們又制作了錄像進行考核,即用攝像機錄制了135張細胞、組織、器官及器官主要結構,按總論各論搭配,難易搭配組成了25套試題,每題1分,20~60秒,一個畫面可能有幾個問題,這種方法內容全面,成績比較真實,但有的圖像不很清晰,時間不易掌握。

    隨著教育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多媒體設備在教學中的應用,組織學切片考試逐漸被播放多媒體考試課件所替代。即依照實驗教學大綱的要求,把學生在實驗課上所觀察過的切片定為課件素材的取材范圍,并按照結構典型、指示明確、高低倍并存的要求認真確定好每張切片的考點,選擇質量好的切片,最好視野用數碼攝像機攝制;也可以從網上下載一些好的圖片,用photoshop軟件修飾和調整好所需圖像的大小、位置、顏色等;還可以用展臺對幻燈片內容進行拍照(調整好圖像的亮度、對比度及顏色),最后均輸入電腦處理,再用軟件制作成自動播放的多媒體課件,刻錄到光盤上保存、備用。通過使用,我們認為多媒體課件考試具有以下優點:(1)有效地增加了組織學切片考試內容的多樣性、多角度和具體化,如動態顯示器官的全貌(低倍到高倍)、器官的結構層次及不同部位的分辨、器官內的主要結構或細胞的辨認。(2)省時省力,不損壞切片。每組考試時間15分鐘,中間交換5分鐘,較以往考試時間縮短一半。(3)大屏幕觀看細胞、組織結構、器官畫面,圖像清晰、定位準確、內容豐富、靈活。(4)播放時間統一設定,具有非常好的時間客觀性。(5)由于學生班級打亂,全年級編組,組與組之間考題不同,難易度相似,而且學生位置固定,有一定的間隔,消除了學生互相偷看的客觀條件,成績比較公正、公平,能真實反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

    多媒體課件考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1)難以考核學生的動手能力和顯微鏡的使用熟練程度;(2)由于制作技術及經驗不足,有的結構指示不夠精確,有的配音不夠準確和具有藝術性,都影響考試效果。

    2 以往考試方法與現代技術相結合,提高效率

    隨著顯微數碼互動實驗室的使用,我們設想將以往考試方法與現代技術相結合,即將考試分為兩部分,首先進行多媒體課件考試,然后每人發5張切片,要求寫出器官名稱,描述一張規定切片的判斷依據,并將主要結構標注拍照,15分鐘交卷,教師采取在教師電腦上閱卷。這種方法可對學生的精確觀察、比較判斷、顯微鏡使用等能力進行檢驗與考核,可使考試內容在深度和廣度方面提高,而且能調動學生對實習課學習的主動性,培養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操作的能力。

    參考文獻:

    第5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關鍵詞:肉品加工;考試改革;實踐

    肉制品加工技術是食品加工技術專業的一門操作性很強的核心課,要求學生具有較強的動手能力,能夠獨立完成六種典型產品的制作,熟練使用相關設備及工器具,以適應企業一線崗位需求。那么,如何評價學生該門課程的學習效果和處理產品質量問題的能力;如何使考試制度的激勵作用、診斷作用、評價作用真正發揮出來;學校的評價機制同企業的需求是否能真正結合起來,以達到雙贏的目的,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一、肉制品加工技術理論課考試方法改革

    肉制品加工技術是食品加工專業在相繼開出食品微生物、基礎化學課之后開出的一門專業課,教學時數大約在68學時左右,是考試課。理論課考試方法的改革主要注重在以下方面:

    1、考試題型的改革

    考試的質量,主要在于對命題標準和質量的把握。以往的考試題型一般都是名詞解釋、簡答、填空、選擇、判斷、論述等,職業教育的考試應主要考核學生動手能力和綜合素質。在編制試題時,應遵循科學、全面、系統、可行等原則,以考核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動手能力、創造思維能力為重點。改革后的考試題型主要為選擇、判斷、辨析、填表綜合題等等。刪除了名詞解釋、簡答題等死記硬背,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題型。

    經過幾屆學生的考試效果檢驗,學生普遍反映較好。這樣的命題類型,靠期末臨時“抱佛腳”、搞突擊復習不靈驗了。其結果是,平時基本功扎實、動手能力強、思維活躍、喜歡討論問題的學生,期末考試的成績都名列前茅。

    2、考試內容的改革

    以往卷面考試多側重檢驗學生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而學生運用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不能被完全考查出來,這樣僅憑一張試卷評價學生學習效果的做法就顯得既不客觀、也不全面。而技能測試是通過調動學生多元智慧,運用以前所學到的綜合知識和技能來解決實際問題。通過考試主要檢驗學生發現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試題內容結構比重上,技能題占 70%左右,客觀題也都是經過反復篩選,選擇了一些比較靈活,有助于提高判斷、分析能力的試題。技能題結合企業的崗位要求,按照企業實際發生的工序繁簡程度而有所側重。

    3、試題的難易程度與分布覆蓋率

    試題的難易程度和題量大小分布,既要考慮大多數學生的狀況,又要在個別典型經濟業務實例上有所創新。一方面是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拉開檔次,使優秀學生脫穎而出。同時也要結合學生的整體層次,使考試真正能夠對學生知識、能力、素質進行全面評價。

    (1)難易程度。在整個卷面中,較難題的比例應占 10%左右;中等題占 70%左右;簡單題占 20%左右為比較合適。(2)覆蓋率。按照教學大綱要求,樹立以“能力測試”為中心的現代考試觀念。創新內容應占 10%左右;重點內容占 70%左右;一般內容占 20%左右為好。(3)考核結果。比較理想的卷面考試結果,學生優秀率應占 20%左右;良好率應占 70%左右;及格及其次占 10%左右。

    二、肉制品加工技術實驗課考試方法改革

    為了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縮短學生畢業后上崗實習的時間,本課程在理論課教學過程中穿插典型實驗項目,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采取“教、學、做”一體化模式。

    在實驗課堂,學生以小組形式制定方案、討論方案,教師進行審核確定方案后,學生操作完成。教師全程跟蹤指導,糾正不足。最后小組進行產品評價、完成實驗報告。對于學生在實驗中存在的普遍性的問題,教師全員輔導,個別問題單個輔導,甚至手把手的教。最終學生的學習效果如何,同教師的業務水平、實踐能力、責任心有很大關系。

    三、進一步深化考試改革的思考

    近年來,在肉制品加工技術考試方法改革方面有過一些實踐和嘗試,但還遠遠不夠。考試方法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教學過程整體相應地改進。在新的考試方法的指揮棒下,一切都要重新思考,下面談談自己的一些設想。

    1、逐步加大平時成績的比重

    現在的考試成績評定,一般是期末卷面成績占70%,平時成績占 30%。平時成績包括課堂發言、完成作業、階段測驗等等。本人認為期末考試的成績占總成績的權重系數逐步縮小為 50%~60%比較合適。

    2、逐步實現真正的學分制

    第6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關鍵詞】教學方法案例式啟發式歸納式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9682(2010)08-0056-02

    一、高等數學教學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后勤工程學院是一所軍事技術型院校,《高等數學》是我院本科學生必修的一門基礎理論課。它是研究客觀世界數量關系和空間形式的科學,為其他學科提供了語言、概念、思想、理論和方法,也是培養學生創造能力的重要途徑。目前,我院入學新生基礎參差不齊,許多學生理想缺失,沒有自己的人生規劃,普遍認為《高等數學》難學無用,缺乏學習的動力;加之軍校固有的特點,突發性事件多,學習時間少;而后繼專業課及考研對高數的要求又越來越高。面對這些新情況,以往的教學思想、觀念和方法是灌輸重于引導,顯得陳舊落后。如何改進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變強調得到答案的學習為對問題的探索,變注重計算技巧的練習為訓練學生對問題的多重思考,變只教證明的邏輯步驟為訓練學生對問題的猜想;如何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激發學生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如何在有限的課堂時間內引導學員學以致用,讓他們學會用數學的思維方式去觀察、分析現實社會,去解決學習、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這是我們教學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教學方法改革及實踐

    根據《高等數學》的教學目標,在教學過程中,我們加強了對課程設計的力度,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根據不同的教學側重點,貫穿以案例式教學法、啟發式教學法、歸納式教學法三種教學方法為主線,以增強學員創新能力培養的有效性。

    1.案例式教學法

    注重例題的收集與使用安排。①堅持用常見的簡單的例子引入新知識;②緊抓社會熱點,引領學生從時事中去挖掘典型問題,鼓勵學生爭論,促成學生的發現;③積極尋找與知識點相關的有趣的例子,激發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充實課堂內容。例如,在學習“微分方程”一章時,針對油料專業提出排油以及消防車供水問題(模型來自抗震救災中的一個問題),使學生能從問題的解決中得到油泵的使用以及高架油罐的原理等知識,這樣既能應用所學知識,又能解決專業問題,非常適合學員;同時,還能培養學生的主人翁責任感、激發愛國熱情。在學習“微分中值定理”內容時,引入“神六飛船返回倉的著陸”問題,讓學員在重溫經典場景中學習知識、應用知識,誘導學員學以致用。在學習“級數”一章時,引入排污問題,結合結論告戒學生要愛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在學習“方程求近似解”一節時,引入娛樂節目視頻“高了低了”,自然引出二分法,將課堂知識搬遷到現實生活中,讓學員自覺地形成“學”與“用”的良性循環:在文化學習中關注生活,在關注生活中思考生活,在思考生活中應用知識,在應用知識中深化知識,在深化知識中探索知識。從而提高學員學習的興趣與熱情,培養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養成思考的習慣和自己的思維模式。

    2.啟發式教學法

    這是我們高等數學教學方法的核心。《論語?述而》有言“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也就是說,學生如果不經過思考并有所體會,想說卻說不出來時,不去開導他;如果不是經過冥思苦想而想不通時,就不去啟發他。要先讓學生積極思考,再進行適時啟發。在啟發式教學中我們特別注意以下四個方面:①注重啟發的時機:不冥思苦想,不去啟迪;不郁積難言,不去開導。先引導學生思考,當學生冥思苦想而不得時,給予恰當的啟發,起到“助燃劑”或“助產士”的作用,讓思維的火花從學生的腦海中迸發出來,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②注重啟發的關鍵:創設所授知識的相關問題情境――案例、問題等,巧設懸念,故布疑陣。案例的選擇是使學生感到親切、新鮮、有趣的話題,問題富有挑戰性、目標性,激發學員的學習熱情和興趣;③注重啟發的目的:啟發的終極目標是學員能夠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觸類旁通、舉一反三,引導學員利用自身的理解對知識歸納總結;④注重啟發的方式:討論式、詰問式、比喻式等。

    討論式:《高等數學》的內容常常是靈活多變,解法多樣,對學生而言,由于受到觀察問題的視角以及自身相關知識的局限,往往會受到某種思維定勢的影響,只能找到某一種解決方法,有時甚至找不到思路。此時,由老師圍繞教學內容引入密切相關的有趣、熱點、貼近實際的典型案例,指導學生積極參與討論,各抒己見,互相交流,互相啟迪,集思廣益,最后共同總結、歸納出解決問題的一般性方法,從而增強學生的主體意識,開拓思維,提高他們學習數學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活躍思維,提高創新能力的目的。

    詰問式: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特別注意善于提問、巧于提問、精于提問。課堂提問是數學教學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啟發學生思維、傳授基本知識、控制教學過程、進行課堂反饋的一個重要手段。好的課堂提問,能促使學生思考,提高學生的思維品質,鍛煉學生的膽量,對學生各種能力的培養都能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當學生遇到難題或尚不能對已學知識舉一反三時,我們就在此點和彼點間搭橋引路,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巧妙點撥,做啟發性的誘導。

    比喻式:在課堂教學中善于引用恰當的比喻,從而使深奧變淺顯,抽象變具體,概括變形象。比如,在學習復合函數的求值與求導時,用“穿、脫衣服”的比喻進行啟發;在學習函數有界、無界、無窮大的概念時,引用大家都熟知的詩句:“春色滿園關不住,一枝紅杏出墻來。”“一枝、關不住”即是函數無界,在一定時刻(春天)“紅杏出墻”是無窮大;在學習極值和最值時引入詩句“會當凌絕頂,一覽眾山小”來區分一個是局部概念,一個是全局概念,等等。通過這些形象生動的比喻,激發學員學習數學的熱情,且對這些問題記憶深刻。

    3.歸納式教學法

    歸納式教學法是指教師在學生開始學習新知識時,只給他一些事例或問題,讓學生積極思考,自行發現并掌握相應的概念和原理的一種教學方法。它的指導思想是在教師的啟發下,使學生自覺、主動地研究客觀事物的屬性,發現事物發展的起因和內部聯系,從中找出規律,形成自己的概念。[1]

    《高等數學》中的許多重要概念,如極限、導數、微分、定積分等都是從一些不同科學領域中的實際問題經過高度抽象而得到的,它們都是前人開創性工作的結晶,其形成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充分體現創新思維的全過程。如何合理運用這些教學內容,不是按部就班地講授,而是有意識地引導學員積極思考,從實際問題中透過現象看本質,使他們的思維真正融合于這些重要概念所蘊涵的數學思想,從而親自體驗概念產生的創新思維的全過程,順理成章地重新“歸納”這些重要概念。例如,在導數概念的教學中,我們將重點放在如何引導學員深入分析曲線的斜率和變速直線運動的瞬時速度這兩個問題上,從處理曲與直、變速與勻速之間的相互轉換過程中感悟導數的思想方法,再通過他們自己的抽象、歸納,自然而然地“創造”出導數的定義。

    4.注重課程設計

    以往的教學方式基本是教師注入式教學、學生接受式學習,課堂設計的基本思路是:[2]

    這在很大程度上扼殺了學生的創造力。因為這只是重復前人的工作,是一種機械的訓練,只有求同思維,沒有求異思辨。

    教學方法改革的目標是使學生獲得親身參與研究探索的體驗,學會分享與合作,培養學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培養科學研究的興趣。因此,我們將課程設計為:

    三、結束語

    教無定法,但教有良法,教學是一門藝術,教學方法多種多樣,課程實施中各類方法交錯使用,相輔相成。高等數學教學方法的選取與具體教學內容密切相關,不同類型的教學內容對學員創新能力的培養有著不同的側重點,課程實施中教師應針對這些不同的側重點,采取相應的教學方法,以增強學員創新能力培養的有效性。在今后的教學過程中,我們還將不斷探索、不斷創新,以適應21世紀創新型人才培養的需要。

    參考文獻

    第7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學會作為群眾性的科技社會團體組織,通常是指科技人員通過一定的社會關系而結合起來,圍繞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而進行活動的集體。各級學會在促進學科發展、科學普及、科技進步、經濟振興和社會發展各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回顧過去,改革開放以來,學會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改革開放初到上世紀80年代中期,二是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三是新世紀以來到現在。學會在不同的階段都有不同的發展狀況與特點。例如,第一個發展階段,顯示出來的特點是科協活動逐漸恢復,學會數量快速增長,為經濟建設服務明確為學會發展的方向;第二個發展階段,突出的特點是關注規范學會組織行為,強調掛靠和多重管理體制,學會發展面臨較多問題,學會改革處于醞釀過程中;第三個發展階段,學會向民主辦會方向發展,學會自身發展能力有較大提高,強調“政社分開”,鼓勵學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事實上,學會在知識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是科協的組織基礎、職能基礎和工作基礎。科協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屬學會整體的水平和能力。

    二、學會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共性問題

    各級學會在促進學科發展、科學普及、科技進步、經濟振興和社會發展各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特別是近十幾年來,各級學會都按照“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總體要求,積極創新,取得了一定的發展成果。但是由于我國多數學會的組織基礎較為薄弱,內部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學會的“等、靠、要”思想觀念嚴重,使得學會的發展壯大過程中還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境。具體表現還包括:學會組織運行制度不完善,對學術建設不重視,學會定位不準確,掛靠單位對學會支持力度不大,學會專職人員積極性不高,為會員和社會服務的意識不夠,對科技工作者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強,學會活動經費緊缺,自我活動、自我發展能力不足等,這些突出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我國學會的發展和壯大。

    三、學會改革創新驅動發展中存在的機遇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科技體制、社會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都在不斷地深入,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推進各級學會的改革創新發展工作也勢在必行。學會的創新發展是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在知識經濟時代,學會要實現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就必須用創新發展的精神打開一個全新的工作局面。當前,學會的發展既有國家、地方政府相關政策大力扶持,也有國際化、數字化、信息化帶來的機遇。學會管理者要理解學會存在的價值,了解學會的內涵和外延,牢固樹立學會改革創新發展理念,準確把握時代特征,積極探索學會改革創新發展的新路徑,充分發掘學會的新動力,力求主動適應社會發展,實現學會跨越式發展。這事關科協工作的全局,更是科協組織如何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發揮應有作用的關鍵所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四、實現學會創新驅動發展的四個重要環節

    在明確各級學會存在的問題和機遇的基礎上,我們要把握戰略性環節,以實現學會的創新發展,提升學會的影響力。

    (一)在觀念上更新

    在知識經濟時代,學會管理人員要始終保持一種開放進取的心態,時刻準備迎接各種挑戰和機遇,做到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開拓創新。尤其是學會理事長等領導的觀念創新是推動學會發展的關鍵,他們必須要時刻認清現狀,看到不足,采取一系列措施改變不良的現狀。

    (二)在體制上創新

    必須深化學會的體制改革,把握好學會的定位,認清學會的主要功能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以改革為契機提升學會影響力,要從“要我改革”轉變為“我要改革”,從而產生促改革、謀發展,提升學會服務創新能力的熱情和信心。

    (三)在技術上革新

    目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學會管理工作的開展方式也越來越先進。要做好學會管理工作的數字化轉型,拓寬發展渠道,學會要充分利用數字網絡快捷方便的優勢,實現學會的表現形式、服務功能和價值延伸。

    (四)在內容上出新

    內容的出新依賴于技術、觀念和體制創新發展。在內容上,應該加強學會領導班子和專職隊伍的建設,不斷加強學會的管理,增強學會的活力和凝聚力,積極搭建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平臺,結合學會自身的特點,高質量、高水平地發展會員,給會員提供體現自身價值的機會。

    五、總結和展望

    第8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關鍵詞】語文教學;自主性;實踐性;開放性;綜合性

    《語文課程標準》指出:“語文綜合性學習有利于學生在感興趣的自主活動中全面提高語文素養,是培養學生主動探究、團結協作、勇于創新精神的主要途徑,應該積極倡導。”那么,如何理解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理論指導下初級中學教育教學方式方法呢?通過對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理論的認真學習,有如下認識,寫下來與同行們互相交流。

    1.自主性

    新課改理論認為:要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讓學生自主實踐;因為新課程改革理論指導下的教育與學習活動都具有很多個課題需要學生選擇。

    教學實踐活動,就設計了供學生選擇的最能夠體現學生思維選擇的特色課題。當然很多小學學生就寫這類題材的作文,學生可以根據以往的實踐記憶游刃有余的寫作,回憶很早時代的美好生活和生動畫面;在當時能夠更加清晰的翻閱記憶,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和了解,開拓更加廣闊的文化和文學天地,加強和促進理解與了解。

    殊不知,了解與理解的自主性開化了學生的思維、思想和思路,使學生在教材指導下更加明確學習和發展的空間。教師只有以課程為指導性,給予“約束”、給予“幫助”、給予“引路”。

    2.實踐性

    新課改理論指導下的教育與學習是以活動為主要形式的,強調學生親自思考、親自制作、親自體驗,要求學生積極參與各種實踐活動。

    在“思考”的基礎上“制作”、在“設計”的基礎上“考察”、在“探究”的基礎上“想象”、在體驗的基礎上“實踐”;才能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再次提出問題,這樣一系列實踐活動中,感受生活、增長知識、實現跨越。

    善于實踐的學生是了不起的、是自主的、是具有發展空間的、是能夠獲得其他學生不能在實踐中享受到文化和理性樂趣的;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學生獲取和處理很多信息的能力、得到綜合性的知識、增加學習動力和社會責任感,進一步走向創新精神。

    3.開放性

    3.1在學習活動中,教師要極力強調、遵循在新一輪基礎教育改革理論指導下“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這樣的學習方式方法能夠激發學生觀察事物發展的規律、運用所學知識、主動搞好設計與思考跟進、發現以前沒有覺悟的領域,在自主開放的基礎上得到能力的培養和水平的提高。

    3.2在小組合作的基礎上,能夠“互通有無”、能夠“取長補短”、能夠“日益完善”、能夠“整體推進”、能夠“全面發展”。當教育工作在思想理論逐步完善的基礎上通過心理學的綜合思考,是對完整教育的進一步提高和完善,能夠真正發揮個人能力、小組作用和班級精神。

    3.3開放性必須以教學大綱為綱、以教學目的為學、以教師指導為教、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發現人才而發現不足、發現閃光點而發現缺陷處、發現全面性而發現局限性。

    4.綜合性

    語文教學的綜合性十分重要、也十分復雜、更顯得十分優越。

    4.1突出綜合性的目標:語文綜合性的理解極為可觀,既有語文知識的綜合運用又有聽、說、讀、寫能力的全部性發展,還有對思想感情的陶冶與升華,所以說,語文教學綜合能力的培養顯得十分不容易;在語文學科的學習中,綜合性指的還有與其他學科的關聯、也有與社會的、自然的、科學的綜合、以及現代科學技術信息的互相促進與發展;能夠把課內與課外的互相連接、互相融合、互相貫通也是一件及不容易的事,但是只要教師精心指導了,其發展變化則不會難以攀登。

    4.2在含有語文量與語文性質上作出思考:自然、社會、科學,以及文化的素養全面提高,都是讓學生把所有學到的知識“轉換”為能力才是貢獻社會的能力。

    4.3我們學習的目的是為了運用,運用于實踐、運用于社會需要、運用于社會發展,這才是我們培養一代新人的真正目的。我們說,文化的運用面積廣容量大,整個社會都缺少不了“文化”這一核心、普遍、必要的問題;數學與科學的初步認識少不了文化(也就是語文)對文字資料的介紹,所以,語文是任何一門科學與學科的“眼睛”和“思維”與“記錄”及“資料”。

    5.課程改革中的語文教學,方式上注重自主性與實踐性,方法上著眼開放性和綜合性

    5.1作為在一線高教學的教師,在學生面前既要當“專家”又要當“同行”、既要當“家長”又要當“老師”、既要當“知己”又要當“學生”――這是新一輪基礎課程改革理論賦予我們的時代責任和歷史榮耀,是符合現時代教育教學的指導思想,是實現既要改革重任,完成教育新型人才培養大業的重大課題,是對學生負責和社會盡職的優秀品質與光榮使命。

    5.2社會要發展,教育要先行;教育要發展,教師是關鍵。

    第9篇: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關鍵詞: 高職高專 商務法語 參與式教學

    現階段,一方面法語教學不斷深化,教學范圍和學生規模都在不斷擴大,另一方面高職高專學生多樣化個性化、學習要求不斷提高。為了滿足這兩方面的需求,同時為了適應市場需求,商務法語教學勢必不斷改革。伴隨參與式教學模式的提出和應用,高職高專商務法語課堂的教學迎來了新的契機。

    1.參與式教學方法(Participatory Teaching Method)

    參與式教學方法是目前國際上普遍倡導的一種進行教學、培訓和研討的方法。參與式教學過程是指受教育者在明確的教學目標指導下,運用科學的方法,在民主、寬容的課堂環境中,積極主動地、具有創造性地介入教學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從而接受教育、獲取知識并發展能力。教師與學生以平等的身份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他們共同討論、共同解決問題,因此,參與式教學是一種師生共同推進教學的教學形式。參與式教學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性,教師主要進行前期設計、中期組織、后期講評,督促深化改進。

    2.參與式教學方法在商務法語課堂上的應用形式

    2.1頭腦風暴。頭腦風暴是指教師提出某些社會現象或問題,要求學生盡量提出不同的想法,通過隨心所欲的聯想,學生可以在輕松而有目的的氣氛中理解和吸收知識,是一種拓展思維的好方法。例如在進行《商務談判》這一主題教學時,要求學生自主設計一個談判場景,有些同學在進行談判時,偏重咬定價格和自己“公司”的利益,最終談判陷入僵局。教師在學生談判期間不要打擾,任其發揮,在中場僵局時,引導學生把握“公司”的根本利益,讓出部分既得利益,從而達到雙贏的目的。讓學生充分發揮,積極理解吸收應用談判知識,同時領會當今商務談判的“共贏”思維。

    2.2案例分析法。案例教學是通過對一個具體情景的描述,引導學生就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從而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可根據相關的知識點設計案例或從現實中尋找案例,要求學生對案例做出分析和診斷。例如在進行《企業的發展》這一主題教學時,提出中外名企案例進行分析,課堂教師分析講解法國達能企業(食品)的發展過程,學生課后準備中國阿里巴巴(網絡)企業的發展過程,并于課堂進行分組講解分析。通過案例分析,學生對企業的類型、業務領域、組織結構、發展過程、企業文化都有了較為系統和直接的認識。由于結合現實生活中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企業,學生的學習興趣濃厚,討論十分熱烈,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教學效果。

    2.3角色扮演。角色扮演是學習情景化,進行情景表演,表演結束后,進行討論,評價表演結果這種方法既能改變學生因教師的“滿堂灌”而產生的疲勞感,又能讓學生在不同的角色扮演中充分發揮想象力,在游戲中學習知識,掌握技能。例如在商法課堂上,進行商務電話角色扮演:2人一組,一人為客戶,一人為商務秘書。又如在進行《工作招聘》這一主題教學時,分組進行角色扮演:每組起碼設定3個角色,分別為應聘者、面試官(部門負責人)、總經理。有些學生設定了自己夢想中的企業,甚至設定了自己喜愛的明星作為自己的面試競爭對手。實踐證明,進行角色扮演的課堂氣氛活躍,學生思維積極,配合度高,亮點不斷,教學效果十分顯著。我們學校現布置了情景課堂,今后更是可以模擬實景演練,學生代入感更強,效果將會更加突出。

    2.4分組式教學。分組式教學是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教學活動。分組的方案可以以寢室(4-6人)為單位,可以以課堂位置為依據,也可以自由組合。每組人數不宜過多,選出各組組長進行督促、整理和提交。分組討論或者活動結束后,一定要有結論性的方案或者認識,避免分組流于形式。上文所述多種參與式教學均以分組教學為基礎。例如在進行《工作招聘》主題教學時,角色扮演是以分組為基礎的,每組課下討論,制定招聘面試流程,撰寫PPT,由組長進行歸納總結,提交稿件。教師修改并與組員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在這些前期準備工作完成后,再實施課堂分組角色扮演,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角色扮演完成后,教師還要進行點評,帶領全班同學比較各組的優缺點,認識到面試招聘中各個角色的特點,從而提高學生今后實戰中的成功率。

    以上為我在商務法語課程教學中的參與式教學方法初探,在今后的實踐中,亟待老師不斷地進行課堂設計,深入思考,提高自身教學水平,學習各個科目的先進的教學方法。尤其作為高職高專的教師,面對的學生水平參差不齊,需要隨時進行個性化的調整,以實用、實踐為指導思想,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參與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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