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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選址規劃意見通知書》的同時,開具釘樁條件,由市測繪院計算樁點座標并量算用地面積,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勘測釘樁圖,建設單位將《選址規劃意見通知書》和釘樁成果單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如用地位置及范圍等發生變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通知建設單位到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變更《選址規劃意見通知書》并更改釘樁條件。
二、新建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在用地性質、位置、面積上應該保持一致。如實際測量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面積發生誤差,允許誤差范圍在總用地規模的3%以內,且絕對值不得超過1000平方米,可按實測的面積頒發土地使用證書;超出上述范圍的,需由規劃管理部門校核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然后再辦理土地使用證書。
三、建設工程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設計或施工誤差造成與竣工實測面積不符的,其誤差范圍應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積的5%以內,且絕對值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在房屋產權登記測繪時,未超出上述范圍的,可按實測面積登記發證;超出上述范圍的建設單位應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再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因封陽臺增加的面積,不再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處理。
四、歷史遺留延續使用至今的土地或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臨時用地,根據其批準的年代按以下原則處理:
1.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公布之前歷史上延續下來實際使用的土地以及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臨時用地,其范圍內已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審批內容建成永久性建筑且不影響規劃的,其土地依國家土地管理部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的若干規定》可確定為國有土地的,可直接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不能確定為國有土地的,按程序辦理征地手續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2.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至1992年10月1日《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公布前批準的臨時用地,其范圍內已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審批內容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其房屋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占土地先由規劃管理部門發《選址規劃意見通知書》,確認其范圍內的用地并經處理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土地部門再予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屬于農村集體土地的,需按程序辦理征地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3.1992年10月1日以后批準的臨時用地內建設永久性建筑的,須由市規劃、房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后,再辦理房地權屬登記。
五、市政建設項目臨時使用土地,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六、對違法建設項目申請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應先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市政府第43號令《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44號令《違反〈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及其它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并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補辦規劃管理審批手續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再予以登記手續。
七、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其管理權限內,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城鄉建設工程造價結算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工程結算是工程造價控制的關鍵環節之一,若施工過程能抓好工程量認證,及時對合同清單外的簽證及設計變更部分進行工程量認證,做到嚴格落實限期辦理制度,工程結算時甲乙雙方對工程量增減的數量一般較少存在爭議。但除工程量以后,工程結算中還有一些關于計價的方式、政策性文件理解不一致等糾紛,下面本人結合自身工作中的經驗,談談工程結算中除工程量以外容易產生爭議的幾個問題及相應的解決建議。
一、合同清單外增加設備(材料)價格爭議問題
合同清單外增加的設備,若該設備實施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未對其進行公開詢價,簽證單中沒有對設備價格進行共同認證的,到結算時再確認設備價格,由于存在價格的時間差及是否按招標下浮率進行下浮的問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設備的價格常常存在爭議。預防此類爭議產生的方法是在實施前三方進行單價共同認證并書面確認,但當結算爭議產生時,本人認為較為公正的處理辦法是三方共同進行公開詢價,詢不到實施當月價格時,按詢到的價格結合該材料的價格變化趨勢進行協商調整,設備(材料)單價建議不進行下浮(因為若按市場價再進行下浮,單價容易偏離了實際采購價,爭議得不到解決)。
二、設備采購標的稅金問題
在設備采購標投標及簽訂合同過程中,經常有投標單位在投標報價中的稅金是按其企業運營中所繳納的實際稅率(如6%、17%等)進行報價,與相關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稅金費率不一致(目前,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定的稅金費率為:市區3.477%,鎮區3.413%),這種情況導致結算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容易對合同外增減部分的稅金計算方式產生分歧,在既要執行合同約定又要遵守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本人認為工程變更增減項目稅費計取可按下列方式:(一)若合同中已含有適用于或類似于變更項目的價格,應直接套用合同中約定的稅率計稅;(二)若合同中未含有適用于或類似于變更項目的價格,需套工程定額重新組價的,應按計價規范規定的稅率計取方式計稅。
三、物價變化價差調整的問題
因施工周期比較長及近幾年來我國物價逐年上漲等因素影響,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材料、人工、機械臺班價格出現比較大的價格波動,增加了工程的風險,如東莞市建設工程的人工工日2010年6月1日起為69元,2011年3月1日起調整為83元,2013年5月1日起調整為99元,每次的調整幅度都很大,平均漲幅為19.5%。為確保工程質量及合同雙方的利益,人材機價格漲落的風險不應由施工單位單方承擔,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該如何調整呢?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調整應執行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一)、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不高于價),發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范圍時,按其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三)、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由發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按下列規定調整合同價款,①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②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③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四、重大漏項、漏量價款補償問題
對于招標時建設單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出現了漏項或漏量的情況,投標單位在投標時沒有發現及提出質疑,對該漏項、漏量的造價該由哪方承擔的問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容易產生爭議。目前,對于東莞市財政性投資項目涉及到重大漏項、漏量價款的問題,東莞市政府《關于〈東莞市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府[2006]118號)有作出相應規定,但非財政性投資項目涉及到重大漏項、漏量價款調整問題東莞市暫無規定可執行,本人認為非財政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東府[2006]118號文執行。東府辦[2006]118號文第九條條款中明確:“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認為工程量清單計價項目特征缺漏或與實際不符、工程量計算誤差等涉及的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單項目報價中,不予調整。如存在工程量清單項目重大漏量漏量,各重大漏項漏量參照本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計算的工程價款總額,扣減工程量清單虛列項目及虛增工程量的相應價款后的金額超過原有效合同價款3%或100萬元的,經核實對超過有效合同價款3%(或100萬元)部分,建設單位只承擔50%的補償。
上述條款中“超過有效合同價款3%(或100萬元)部分”是指扣減合同價款3%(或100萬元)后剩余的價款,例如:原有效合同價款為2000萬元,各重大漏項漏量工程價款總額扣減清單序列項目及虛增工程量的相應價款后的金額為80萬元,超過原有效合同價款3%(即2000*3%=60萬元)的部分是20萬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各需承擔補償金額為20*50%=10萬元。關于漏量漏項部分變更時如何扣減工程量的問題,若按圖紙總價包干的工程項目,其某單項工程量已確認為漏項漏量,但在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取消或減少該單項工程的工程量,宜按以下方式扣減相應工程量:例子1、設計圖紙上有一項管道包封,但清單上無相應工程量,施工過程中,設計進行了變更,取消了該管道包封,結算時應扣減該管道包封費用,該費用按投標當月材料信息價組價,并按中標下浮率下浮。例子2、施工圖上圍墻長100米,但清單上無相應工程量。后設計變更,長度變更為150米,首先,該漏量漏項是否構成重大漏量漏項,若是,則按東府[2006]118號文件精神補償,并增加50米長圍墻工程量的費用;否則,只增加50米長圍墻工程量費用。該50米長的圍墻費用按投標當月信息價組價,并按中標下浮率下浮。
五、深化設計是否涉及費用變化問題
本人認為若深化設計工程中的施工及材料供應均由施工單位負責,而深化設計只是對原設計圖紙的深化說明,未涉及材質、結構或形式的變化,結算時該部分工程不應考慮相關費用增減,若深化設計涉及對材質、結構或形式的變更,深化設計部分的造價應按實結算。
參考文獻:
[1]東莞市建設局《關于調整我市建設工程動態工資的通知》(東建價〔2010〕5號)
[2]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調整我市建設工程動態工資的通知》(東建價〔2011〕2號)
[3]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調整我市建設工程動態工資的通知》(東建價〔2013〕2號)
[4]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稅金內容及稅率的通知》(東建價〔2011〕5號)
1.工程監理招標的條件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分以下四個階段:勘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保修階段。[1]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服務范圍,因此,不同階段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條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設計階段的監理招標不可能滿足具有“初步設計圖紙或初步設計批復”的條件。這主要是人們將工程監理簡單視為了施工監理。當然也有些地方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對工程監理招標的條件不提設計圖紙或設計批復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贛建字〔2006〕8號)、《云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云建建〔2001〕1105號)等。
2.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時間
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時間一般指其相對施工招標的順序,即先于施工招標、與施工招標同步或在施工招標之后進行。一般情況下只要將工程監理招標與施工監理招標加以區別就不會對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時間作硬性規定,因為勘察、設計階段的監理招標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標。但實際上有些地方規定并沒有體現這種區別,如《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建管〔2003〕279號)第十條:“建設工程的監理招標,是否與施工招標同時進行,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實際上如果是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監理招標,就沒有與施工招標同步的這種選擇。再如《杭州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杭政函〔2005〕53號):“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一般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之前進行。凡應進行工程監理招標而未進行的,該項目施工招標不得先期進行。”顯然上述兩個地方規定都是將工程監理視為施工監理。
二、投標資格要求及監理取費標準
1.投標企業的資質要求
一般情況下,工程監理招標對投標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8號令)所述的有關資質及等級。該類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2]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也有設立丙級。但某些專業工程則需投標人具有該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有關資質,如公路水運工程應具有滿足《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第5號令)的有關資質及等級;水利工程則需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第40號令)的有關資質及等級;諸如此類的專業資質還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文物保發〔2007〕14號:《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國土資源部第31號令:《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國人防辦字〔2011〕第118號:《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暫行規定》)等。有的地方還對造林綠化工程監理資質進行了規定,如《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監理辦法(試行)》(晉林植發〔2008〕198號)。不同專業資質的管理部門不同,等級標準也不同,如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由省級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審定,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暫定級四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分甲、乙、丙三級。對投標人監理資質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據國務院歷次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監理資質已經取消: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國發〔2013〕19號)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國發〔2014〕5號)。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以下資質認定由國家人防辦下放至省級人防辦。
2.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其他專業工程則應結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設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與工程監理有關的人員資質或資格已經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交通運輸部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中國煤炭建設協會的礦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中國冶金建設協會的冶金監理工程師以及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木地板工程監理師。另外,營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資格審核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招標文件中關于總監的工作負荷要求需要結合當地的有關文件起草,一般情況下最多允許同時承擔三個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杭建市發〔2012〕16號)第七條:“項目總監原則上只能同時在一個一等工程項目或二個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項目中任職。如確有能力和必要,經在監項目的建設單位同意后,可增加一個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項目,并到市建委辦理有關銜接手續。”上海《關于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任職兼項、變更、核銷的操作意見》(滬建建管〔2012〕50號)中也明確:“總監最多可同時兼管三個一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已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第二個建設工程項目總監,應事先書面征求第一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意見。”
3.工程監理的取費標準
1992年住建部與國家物價局聯合了《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2007年國家發改委《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并明確〔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因此,目前工程監理招標執行的是2007標準。前92標準的計費額為“工程概(預)算”,即“設計階段(含設計招標)”的計費額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標)及保修階段”的計費額為預算。2007標準則規定:“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其他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同時明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以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的,其計費額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也即2007標準的計費額都是以概算為依據,無非一種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費為依據,另一種則以全部概算投資為依據。由此我們根據表1的對比結果,同時綜合考慮2007標準中的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系數、高程調整系數以及上下20%的浮動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斷:2007標準總體上較92標準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但監理單位實際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標準之間的變化幅度,這與監理招標中業主的壓價行為以及陰陽合同有關。所以,個別地方對監理費的計費額及浮動幅度作了重新規定,如上海市在“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1〕1號)中明確:“工程監理費按國家收費規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費等為計費基數,按基準費率上浮20%計費。政府投資項目監理費實行國庫直撥。”但應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監理費不再作為政府指導價管理,即實行市場調節價。上述“2007標準”從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剛性約束,因此,工程監理招標時只能將上述標準作為參考。為了規范行業的發展,工程監理的相關協會今后可能會出臺一些監理收費的行業參考價。
三、工程監理投標的限制性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3]因此,在已經明確施工承包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的情況下,與這些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參加該工程的施工監理投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
除勘察和設計階段工程監理單位的確定先于設計單位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服務采購一般在設計已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由此就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即設計單位能不能同時承擔該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或者說在采用招標采購監理服務的情況下,該工程的設計單位是否有資格參加投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第十二條給出的答案是:“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即設計單位與施工監理單位是可以合二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國家電網公司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回避制,不得‘同體監理’,設計單位一般對其所設計的項目不得進行監理。”筆者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為設計單位監理自己設計的工程,從優點上講,更有利于設計意圖的實現,也縮短了圖紙使用信息反饋的環節。但在設計與監理二位一體的情況下,監理的獨立角色很難體現,設計單位什么時候是代表設計角色,什么時候是代表監理角色很難分清。因此,也會被“身兼數職導致責任不清”的問題困擾。
3.工程監理單位與代建單位
代建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是否可以合二為一?更進一步講,即與代建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是否可承接該工程的監理業務呢?就筆者所掌握的資料,與上述問題相關的文件有以下四個:即《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建建〔1997〕123號)、《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以及《關于大型工程監理單位創建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8〕226號)。由于住建部894號公告中廢止的文件目錄中沒有上述“建建〔1997〕123號”文,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中也沒有該文件,因此,我們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關規定。按照《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建建〔1997〕123號)第十四條規定:“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合二為一,但其沒有限制與代建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接該工程的監理業務。后三個文件則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第七條規定:“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也即只要確定方式依法,則合二為一是允許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則更加明確:“對于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相當監理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進行項目管理,業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監理……。”由于后三個文件的頒布時間都晚于“建建〔1997〕123號”,因此,在這幾個文件都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應按照后發文件精神,即允許代建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合二為一。但從地方規定看,多數主張“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如《天津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代建單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項目中承擔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類似的還有《深圳市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深交〔2005〕56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瓊府〔2004〕55號)等。還有一些地方對代建單位的關聯單位承接監理業務也進行了限制,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09〕127號)第二十條:“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不得同時承擔或委托與其有隸屬、控股股東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經營或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承擔其所代建項目的招標、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業務,但具有相應等級工程咨詢資質的,可以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類似限制還有《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11號)、《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06〕1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桂政發〔2005〕4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政府令〔2009〕第13號)、《河北省省本級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辦法(試行)》(冀政〔2008〕70號)、《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豫政〔2006〕90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2009〕第160號)等。目前,只有少數地方允許代建單位同時承接相應項目的監理業務,如《湖南省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湘政辦發〔2005〕52號)第九條:“代建單位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可依法行使監理權限,并承擔監理責任。”《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規定》(蘇發改投資發〔2006〕1473號)第十一條:“項目代建單位具有與代建項目相應招標、監理資質的,可以承擔代建項目的招標、監理工作。”
4.工程監理單位與招標機構
對于“招標機構是否可參加所項目的工程監理投標?”這一問題不存在任何爭議,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號)第十六條:“投標人與招標機構屬同一個法人或有隸屬關系,或者在經濟上有利害關系,該投標人不能參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建管〔2002〕587號)第二十七條:“招標機構項目監理招標時,該機構不得參加或該項目監理的投標。”但在工程監理單位已經先期確定且同時具有相關招標資質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該監理單位負責后續標段的招標業務呢?按照住建部《關于大型工程監理單位創建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8〕226號)有關精神可以給出肯定的答案,因為其中有明確的表述:“鼓勵創建單位在同一工程建設項目上為業主提供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為一體的項目管理服務。”
四、工程監理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是各類招標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戲規則,工程監理招標也不例外。但工程監理招標一般不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而較多采用“綜合評估法”。工程監理評標辦法中監理費報價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這與施工招標中報價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關規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暫行)辦法》(云建建〔2002〕712號)中監理費報價占15%;《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監理招標綜合評標示范辦法》(浙發改基綜〔2009〕319號)以及《安徽省重點建設項目監理招標綜合評標示范辦法》(皖發改政策函〔2010〕375號)中監理費報價評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將監理費報價只作為是否否決投標的條件,不再作為評分項,如“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建〔2013〕9號)即體現了這樣的原則。這也更加突出了服務類招標的競爭重點不是價格,而是“誰來做?如何做?”,對監理招標即表現為派出的總監人選以及監理大綱。這也是組織監理評標時通常安排“總監”向評標專家陳述“監理大綱”(業內俗稱為“講標”)的原因所在。因為,講標不僅有助于展示總監的口頭表達能力、現場應對能力、邏輯思維和專業水平,同時,也有助于評委在較短的時間內把握監理大綱的要點、精髓,提高評標工作的效率。
五、投標保證金
目前,各地對工程監理招標投標保證金的把握不盡統一,有的地方招投標監管部門參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原國家7部委30號令,后根據9部委23號令修訂)規定,即按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來要求和把握;有的則參照《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原國家8部委2號令,后根據9部委23號令修訂)明文規定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如《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滬建交〔2011〕497號)第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監理費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也有地方介于上述兩者之間,如《棗莊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棗住建工字〔2011〕32號)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筆者認為參照勘察、設計比較有說服力。第一,從招標的分類看,監理與勘察、設計同屬服務類;第二,從標的規模看,工程監理費與勘察、設計費基本處在同一數量級。如以10000萬元建安規模的工程為例,按現行標準得出的工程監理收費基價為218.6萬元,設計費基價為304.8萬元。
六、結束語
關鍵詞:新校區;基建;發展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8—0229—1
1 目前高校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校區建設缺少整體規劃,功能劃分混亂
教學區中有家屬樓,家屬樓中有教學樓,管理十分不便。
1.2 土地利用率低,缺少前瞻性
校區“依山傍水”,但多處寶貴景觀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建筑與自然景觀不協調。
1.3 建筑風格不一,設計上存在著隨意性
低矮破舊建筑多,特別是通往世博園的景觀路兩旁視覺雜亂,到目前學校尚無真正意義上的校門,影響學校的社會形象。
1.4 建筑面積不足
加上銜接與搭配不合理,教學科研用房面積嚴重不足,一些設備的設施缺失;校園內道路交通系統載荷量逐年增加,且人車混雜,不僅影響交通效率,而且對師生安全造成威脅。
2 結合工作實際新校區建設重點做好的工作
2.1 做好校園建設總體規劃設計工作
2.2 新校區基建項目建設歷程
任何一個高校新校區建設都是從先期的辦手續、做規劃開始的,分如下幾個步驟:(1)簽訂編制可研報告咨詢合同、開展可研報告專家評估會、整改后的可研報告報省發改委、省發改委下達可研批復(2)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報省教育廳、省發改委、項目建議書、省發改委下達項目建議書批復、市發改委下達開展前期工作的函(3)環評報告:報省環科院編制環評報告表、環評報告報省環保廳、環評處、市環保局下達預審意見、省環保廳下達審批意見(4)拆遷手續:市拆遷辦、沈河區拆遷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批拆遷手續、省財政廳下達拆遷的復函。
2.3 嚴守招投標及合同管理
基本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工作在基本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監督和管理下進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資設備的采購均須進行公開招投標。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代表學校簽訂各類基本建設工程合同。簽定基本建設工程合同以建設單位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基本建設工程合同范本及相關法律為依據。不得訂立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4 施工管理規范化
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前,基本建設處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基本建設處按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并對所負責的工程項目承擔明確的責任和義務。項目負責人應深入現場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督促項目參與各方認真履行合同。監督配合監理單位依據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有效控制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確保工程項目安全、優質、高效、經濟。項目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解決和處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隱患問題,對施工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和安全問題應按程序逐級上報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工程設計變更、簽證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基建工程設計變更、簽證及結算審核管理辦法執行。
2.5 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及時化
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由基本建設處負責組織實施,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學校成立工程竣工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組成人員由學校基本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工程使用單位、工程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及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技術負責人組成,特殊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按國家相關規定及強制性標準進行,在查閱相關資料、實地踏勘的基礎上,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合格填寫《建設工程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簽字,學校蓋章。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小組提出整改意見,由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直至合格。基本建設處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關材料、文件,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文件。
2.6 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管理專業化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的編制及工程決算審核的人員,應具備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任職資格。基本建設處負責學校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的編制和決算的初審工作。學校審計處負責工程決算復審工作,政府采購項目由財政廳委托具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
2.7 抓好工程質量保修管理
基本建設工程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自身的質量問題,由基本建設處負責組織相關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基本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且在人為的情況下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學校負責進行維修并追究當事人責任。保修期滿的工程,按學校工程移交管理辦法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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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性項目建設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政〔〕120號)和《市市級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政〔〕2號)規定,結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項目,是指使用區本級財政性資金(括預算內、非稅收入)、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及區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制”,代建同由項目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
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是區級公益性項目投資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協調。
市投資控股集團是區級公益性項目的代建單位。
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是指項目使用單位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在項目代建管理中的職責:
(一)項目實行“代建制”,應在項目立項批復中予以明確。因特殊原因不實行代建的,需報區政府批準。
(二)嚴格按國家相關規定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確保經評審的項目設計內容和概算完整、理。
第五條項目使用單位的職責:
(一)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
(二)配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確定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程序報批。
(三)在立項批復確定的投資額內,對項目建設內容、具體功能、建設標準等提出意見。
(四)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協助代建單位辦理環評、消防許可、規劃許可、建設許可等開工前的法定建設手續。
(五)參與工程招標、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六)落實拼盤項目中區級財政投資外的資金,保證工程建設進度。
(七)對項目建設內容和概算的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確認,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
第六條代建單位投資控股集團的職責是:
(一)按“交鑰匙工程”的要求,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代建工作。
(二)會同項目使用單位招標選定建設方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辦理項目開工前的法定建設手續。
(四)按照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會同項目使用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圖、編制預算。
(五)委托市招投標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采購重要設備和材料,簽訂有關同,并報區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六)嚴格按照已批準的項目內容、項目功能、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對工程參建單位進行監督,協調參建單位在項目建設中的相關問題。
(七)按工程建設進度編制用款計劃,經批準后,辦理資金支付。
(八)會同項目使用單位共同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九)收集、整理、保管從項目立項批復到工程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和技術圖紙,并歸檔。
(十)辦理項目竣工決算及資產移交。
第七條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和指導。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安全的監管。
區財政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安排年度項目財政支出預算,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區審計局對代建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督。
區監察局對代建項目實行專項監察。
規劃分局依據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批準的立項文件,核定公益性項目的性質、規模、用途等,并配市規劃局監督項目按規劃建設。
第三章項目實施程序及管理
第八條公益性項目建設由項目使用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經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后,報區政府審定。
第九條對經批準的公益性項目,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在向項目使用單位下達立項批復時,應同時抄送代建單位。
第十條代建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建設方案,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按程序審批。
代建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經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復核后,報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審批。
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初步設計和概算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及時批復初步設計和概算。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設計施工圖。施工圖設計應滿足項目功能需要,達到招投標和施工要求。
第十二條拼盤項目開工前,財政投資外的資金原則上到位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證工程建設進度需要。
第十三條公益性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招標,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嚴格按照《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代建單位通過嚴格、規范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資金管理體系,以及專業化的管理手段,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控與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要求代建單位改變建設內容或提高建設標準。
第四章概算變更與審批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已批準的概算和設計實施項目建設,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特殊情況確需變更設計且不增加政府投資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報區發展和改革統計局備案;凡超出概算預備費額度的變更,應會同項目使用單位向區發展和改革統計局提出申請,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會同區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辦理概算調整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設計及概算難以預料的費用,且在經批復的概算預備費額度內,由代建單位研究決定并上報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備案。
第五章資金撥付及竣工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公益性項目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按照區審計局審核過的用款計劃,向區財政局提出支付意見,區財政局審核后按計劃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后,由代建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竣工經驗收格后,區投資控股集團應在3個月內編制完成項目竣工決算和財務決算,報經區審計局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和財務審計后,報區財政局審查批復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代建項目管理費是投資控股集團全面履行代建同義務所應獲取的報酬。投資概算低于500萬元的代建項目,在投資概算中安排工程造價4%的代建項目管理費;投資算在500—1000萬元之間的代建項目,在投資概算中安排工程造價3%的代建項目管理費;投資概算在1000—10000萬元之間的代建項目,在投資概算中安排工程造價2%的代建項目管理費;投資概算高于10000萬元的代建項目,在投資概算中安排工程造價1.5%的代建項目管理費。
代建項目管理費的撥付與建設資金同步撥付,原則上可預留20%的代建管理費,待項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二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準后,如決算資金(不括領導決策和項目使用單位要求增加的投資)沒超出項目概算資金,且代建單位認真履行代建同義務,工程質量格,按工程造價的0.5%對代建單位進行獎勵。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參與區級公益性項目建設的咨詢、評審、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代建單位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的招標工作,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由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一條為加快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提高誠信經營的意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園林文物局負責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市園林文物局成立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信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管辦),具體負責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管理,并根據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詢。
市綠化管理站、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等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記錄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區范圍內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市場活動的企業法人,包括建設、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工程檢測、設計(勘察)等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企業的基本信息、企業在市區園林綠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及其他誠信記錄信息。
第五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尊重企業和個人隱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類與采集、記錄第六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統計匯總信息等構成。
第七條身份信息是指企業自身的基本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的資質等級;
(三)企業的經營狀況;
(四)企業的信用及其評估記錄;
(五)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六)企業技術人員情況;
(七)企業機械設備情況;
(八)外地企業在杭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
第八條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園林綠化建設市場秩序,受到市級以上獎勵、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受到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和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程管理部門的通報表彰及表揚情況;
(二)被評為市級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三)工程獲得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獎項;
(四)社會中介機構認定的體系論證;
(五)企業受到市綠化行業協會和省及以上園林學會評獎;
(六)企業積極參與市場活動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為記錄。
第九條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園林綠化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他不規范行為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第十條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規定,經查實的不良行為記錄以及其他嚴重違規、違紀的行為記錄。下列情形記錄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行為記錄;
(二)根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受到行政處理的行為記錄;
(三)受到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記錄;
(四)受到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報批評的行為記錄;
(五)被媒體曝光經查實的不良行為記錄;
(六)因拖欠民工工資引發的的行為記錄;
(七)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統計及匯總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類項目業績的統計及分析;
(二)信用信息的統計及匯總。
第十二條提供信用信息的單位應對其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信息采集和記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身份信息,由企業自行上報,經信管辦審核后錄入信用信息系統;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管理機構提供或企業自行上報,經信管辦審核后錄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管理機構提供,經信管辦審核后錄入。
第十三條信管辦應當將采集認定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相應的信用信息系統,對企業及管理機構提交的信息確認并實時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對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保證信息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可以查詢本企業的所有信用信息。
企業認為本企業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信管辦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信管辦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事項轉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機構,該管理機構應該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信管辦,由信管辦作出維持、變更、撤銷記錄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根據決定及時對該項記錄進行修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有效時限第十五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由適時信息數據庫和存檔信息數據庫組成。
第十六條適時信息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據不同的信息種類設定:
(一)身份信息不設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時間為24個月,以證明文件上載明的日期為起始時間,證明文件上無明確日期的,以公布時間作為起始時間;
(三)提示信用信息不對外公示,在適時信息數據庫中保存,從信息錄入之日起12個月提示期內,本企業可以查詢;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時間為12個月,以證明文件上載明的日期為起始時間,證明文件上無明確日期的,以公布時間作為起始時間;
(五)統計信息為最新的各種信息的統計結果匯總。
不良信用信息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審核后3個工作日內錄入。
適時信息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提示期屆滿后,其信息自動轉入存檔信息數據庫。
第十七條存檔信息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內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其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身份信息的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為止;
(二)其它信用信息保存期為3年,從適時信息數據庫轉入存檔信息數據庫之日計算。但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對企業的限制和存檔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存檔。
第十八條信管辦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信用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定期對信息數據庫進行備份,防止信息丟失。
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九條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主體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依照本辦法有關標準(具體見附件一、二、三)進行認定或加分、扣分(簡稱記分),其累計記分情況作為企業年度信用記分排行的主要依據。
企業信用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當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信管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政策,對本辦法附件的記分標準適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十條企業年度信用記分排行結果為企業申請加入政府投資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的重要依據,同時也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表彰評優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或提示信用信息提示期內累計扣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招標人可以限制其參加競標。
第二十二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企業應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者抽查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同時限制授予該企業有關榮譽或者稱號。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對形成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記錄的行為及時加以整改。對整改確實有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并得到信息提供機構認可,經信管辦批準后可縮短其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但公示、提示期最短不少于6個月。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業,可延長其不良、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園林文物局解釋。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建設工程領域引入了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它運用市場競爭機制,樹立公平、公開、公正的實施原則,由發包單位擇優選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實踐證明,招標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取得理想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之一。
1 招標規范化管理的必然性
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工程項目招標管理薄弱,監督力度不夠,整體工程分割招標,工程多層分包、整體工程轉包、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之間串通違標、虛假招標等等,違法違規現像頻頻出現。即使我國在2000年1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各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但由于招標項目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實際監督的可操作性都受到了種種限制。以上現像急需要健全制度、規范行為,加強監督是招標規范化管理的前提也是必然趨勢。
2 招標規范化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及保證
合同范圍是招標范圍的前提條件,合同中約定的工期、質量、技術要求、施工標準、構造要求、付款方式、價格調整方式、工程變更、質量保修標準等質量、安全、進度控制體系均在招標文件中有所體現。招標文件中對上述內容的描述是投標文件,及合同簽訂的依據,直接影響到后期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變更、付款、材料價格調整的問題,減少施工過程中的糾紛,科學合理地規范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大綱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和保證。
3 招標規范化是成本管理的有力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包括設計、施工、安裝、稅金、利潤、管理費用等,工程設計費用一般占工程項目全部費用的1.5%~2%,但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卻占到50%~60%,工程設計階成本的高低直接決定投資人的投資成本,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前期的設計招標成本較高,未采取的設計成果需付一定的費用,一般投資者將設計委托給信任的設計單位而不通過招標程序,忽略了后期成本的控制。除設計外的土建、安裝、園林、園建、智能化等采用招標的方式以合理低價為條件,通過市場競爭優化設計,降低成本,資信優先選擇理想的中標單位是投資者從工程設計到竣工對工程成本進行控制的基石。
4 招標規范化避免招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
招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投標人之間的信息互遞一種是行業之間互相聯系,一種則是招標人工作失誤,在招標、發標、勘察現場、答疑的過程中將投標人的信息不經意的被彼此獲取,按照招標規范化執行,在發標,勘察,答疑中對投標人分批進行,則有利于對投標人信息的保護。
其二、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進行相互勾結,實施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招標者向投標者泄漏標底;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對于這種情形要規范招標管理市場,提高招標人員基礎素質,實行廉潔責任制,完善法律制度。
5 招標規范化管理是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體現形式
一、以效能為目標,完善行政審批工作
中心自成立以來,積極探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科學整合行政審批程序,力求辦事程序的簡化,減少了行政審批環節,使得整體效率提高在1倍以上。去年一年,中心共受理各種審批事項達16.5萬余次,辦結率達99.6%,按日均計算,每日受理達633件次。
1、力實施辦證提速
中心目前共有各類辦證事項共計364項。其中即辦件79項,即辦率達100%。其它的事項如承諾件,在中心的努力下,承諾時間縮短,實現了辦證提速。其中國稅、地稅窗口在這方面的突破尤其突出,兩窗口率先改變了辦事流程,將國、地稅務登記證進行合并。另外,房管窗口也積極壓縮辦證日程,其中房屋產權登記縮短至7個工作日,房產轉移、變更登記縮短至9個工作日,抵押登記縮短至3個工作日。工商窗口對準予變更通知實行特事特辦,比法定工作日要縮短5日。其它窗口也相應把承諾件的辦件時間進行了縮短。
2、落實推進并聯審批
并聯審批制度于2003年經縣政府發文后,中心各相關窗口都認真加以貫徹落實,在實際工作中,始終堅持此項制度,來提高服務質量。
3、繼續開通重項目審批服務“快車道”
此項工作自實施以來,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發展,不斷完善,內涵不斷豐富。中心相應建立了中心領導、窗口負責人與企業的聯系協調等一系列制度。去年在強工月服務活動和招商引資中更是發揮了不可顧量的“特快專遞”作用。屬==站-原創文章,還是到,更多原創
4、科學變通審批程序
中心針對在工作中因資料不全等原因造成群眾辦事多次跑腿的問題,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六種可以變通”和“三種不能變通”的審批辦理原則,規范了審批制度,方便了辦事群眾。
5、堅持“三便民”服務活動
“三便民”服務活動是指:上門服務、雙休日預約服務、特事特辦服務。這三項服務活動在中心開展得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公安、房管窗口表現得尤為突出,房管窗口針對“老、弱、病、殘”等不便前來辦事的群眾,開通綠色通道,為他們提供預約上門服務,對子女入學、入托,企業急于貸款融資等急需辦理房產證等事項的,開展急事急辦業務。
6、實行“上下聯動,全程”的服務模式
為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建設,中心進一步延伸服務絡,積極配合縣政府健全鎮鄉涉工項目全程服務機制,完善鎮鄉全程為民服務制,中心還起草了《**縣鎮鄉街道涉工項目全程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并組織各相關窗單位的業務骨干對鎮鄉具體代辦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在工作中實行“上下聯動,全程服務”模式。
7、落實縣機關效能建設八項制度
中心在服務方式上,改原來“一口清”模式為“一紙明”模式,從“單崗”推行到“ab”崗,并進一步貫徹落實效能建設崗責任制,ab崗工作制、失職追究制等八項制度。
8、完成第三輪審批改革和行政許可項目專項清理工作
中心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配合縣政府開展了第三輪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許可項目專項清理工作,對全縣26個部門單位的258項保留或待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涉及的實施程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和許可期限等進了全面清理。目前,26個部門單位中有22個部門單位進駐中心,現除工商、規劃外,其它部門單位都已完成了此項工作,共取消了103項,待定29項,保留218項。審改后,許可條件更加明確具體,法律依據更加充分。在清理過程中,各部門單位還相繼提供了表格樣張與示范文本,進一步方便了辦事群眾。
二、以科學為基礎,規范招標投標管理
**縣招投標管理中心自成立并歸并中心以來,中心不斷探索,堅持陽光操作,強化監管職能,經濟效應日益顯現。去年一年,招投標管理中心完成建設工程招標230個,節約造價資金14355萬元,平均節約率為23.35%;完成政府采購65宗560家,節約采購資金375萬元,平均節約率為10%;完成國有產權交易4宗,超過保留價502.10萬元;完成土地交易11宗,超過保留價1721.50萬元。
1、招投標體系框架構建成形
2003年12月,此篇文章*-幫您,12小時內解決您的文章需求招投標管理中心成立,為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管理的職責,中心工作人員對原有分散的的招投標管理職責進行了有效整合。在此基礎上,中心還從強化硬件設施上下功夫,為各項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最佳的服務。
2、招投標市場運作機制得到規范
中心起草了《**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并提請縣政府發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也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為規范場內交易行為,中心還分別制定了《**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辦法》、《評標通則》等十八項相關規定,中心還對每一塊交易相應制定了工作流程,先后制定了《**縣建設工程招投標操作流程圖》、《政府采購操作流程圖》、《經營性土地出讓操作流程圖》等六項操作流程。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使標投標活動進入了依法有序運行的軌道。
3、招投標交易行為科學完善
中心推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在農地整理、綠化工程項目中己經采用這種方式,目前為我縣招標投標的主要方式。中心積極引入拍賣招標競爭機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資產產權拍賣過程中,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拍賣公司和拍賣費用,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中心有序推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制。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中心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以及農地整理工程上都采用招標方式,得到了市建設工程招標辦的高度評價。中心科學完善各項交易制度。積極嘗試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采購方法,逐步完善協議采購方式。目前,己完成了辦公用紙、空調器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的協議采購。同時,評標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實行了評委簽到制。加強交易證規范管理。根據投標方資信情況和平時投標行為記錄及參加投標頻率進行分類管理,對信譽良好、投標頻繁的投標單位實施一年期的交易證管理,對投標頻率不高的投標方實施臨時交易證管理,營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環境。
4、招投標監管職能得到理順
順暢運轉“監、管、辦”相分離的運行機制。形成了管理中心、交易所、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實行立體監督的措施來抓防范,首先是各部門的內部職能監督。其次是中心的全程監督,再次是縣紀檢監察部門的執紀跟蹤監督,最后是廉政建設防范制度的落實。《**縣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了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責任追究范圍,促使交易主體誠信度不斷提高。中心構建起的科學的“內外循環式”的監管體系,有效地防止了在招投標過程中腐敗行為的發生。
三、以創新為重點,探索上預審系統
上審批是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徑,為此,中心積極制定實施方案,狠抓落實。
1、開通審批辦證上申報預審系統
目前,中心整合資源己建成**縣行政服務中心。新建成的上申報預審系統具有辦事指南、上咨詢、下載項目表格、上申報、預審、公開查閱中心各窗口的行政許可結果等諸多功能,通過辦公自動公管理系統,方便群眾采集、查詢有關行政許可信息,使中心的服務更加透明,更加便捷,并隨時處于群眾的監督之下。
我國最早的土地整治工作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的井田制,但現代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較晚。國內關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規、理論體系不夠成熟。目前,我國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仍然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階段[6]。解放初期的土地整治主要是調整土地權屬、改善土壤肥力狀況、治理南方水土流失、配套農業基礎設施等。直到1998年國土資源部正式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新一輪的土地整治工作才開始。為了協調人地關系、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國家先后制定了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總體目標和“占補平衡”的政策,通過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來保證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入21世紀,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基礎理論和工程設計模式、方法不斷增多,內容也逐步趨于全面。國家先后制定了《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規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關于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等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此外,各地方結合自身情況又制訂了許多制度規范,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撐。前期的土地開發整理只重視土地的經濟效益和面積,而忽視了土地的生態效益和質量,后期的土地開發整理逐步重視土地的生態景觀功能和耕地質量,力求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最大化,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011年,總理提出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再建成2667萬hm2旱澇保收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對此,國土資源部特頒布《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進一步規范各地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活動。2013年11月,國土資源部頒發了《土地整治項目驗收規程》《土地整治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對土地整治的驗收、監理等內容作了進一步規范。我國的土地整治制度建設正在不斷趨于完善。我國臺灣地區把土地整理稱為土地重劃,其主要實施依據源于《農地重劃條例》,它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方法和步驟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2貴州省概況
貴州省是喀斯特巖溶地貌典型發育地區,以丘陵山區地貌為主,全省山地面積占61.7%,丘陵面積占30.8%,宜耕平地面積僅占7.5%,是全國唯一一個沒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無三里平”的貴州由于近年來建設用地侵占耕地面積不斷加大,導致耕地資源奇缺。為此,貴州省近年來開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項目以擴充耕地資源。通過土地整治為今后規模集約化的農業大生產搭建平臺[7]。至2012年底,貴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積逾100萬hm2,森林覆蓋率提升20多個百分點[8]。據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以及土地整治專題資料,2001-2012年,全省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6.79萬hm2,累計開展土地整治項目13000多個,通過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萬hm2,總體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在開展整治項目過程中,貴州省結合貴州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為進一步推動貴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法規保障和技術支撐,確保土地整治工作穩步有序開展。如《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等。從項目選址到最后竣工驗收都有一系列規程制度管理。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從2011年3月1日起,《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貴州省土地整治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9]。貴州省制訂的《貴州省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指出貴州省2015年將建成40萬hm2高標準基本農田,對此,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擬出臺相應規范指導省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開展。
2.1實行項目法人制度和項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法人,根據項目級別,一般情況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其職責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工程施工、質量監管、資金籌措和使用等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項目施工之前由承擔單位項目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項目公告內容:項目名稱、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土地權屬情況及負責項目各階段的單位等。
2.2實施項目工程招投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和單位一般采用競爭性談判確定。各級國土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方案,在報經上級監督部門批準后工程施工招標公告,在公證、紀檢、監察等監督單位的參與下,舉行公開招投標,從而確定項目工程施工單位。項目法人與中標施工單位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單位、施工單位相互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由雙方以合同方式約定。項目資金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支付。
2.3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土地整理監理是指監理方受業主委托,根據土地整理的相關要求確保土地整理專業化的外部監督管理活動[10]。項目法人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每一個土地整治項目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通過工程監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能高質量地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及協調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工作關系。
2.4實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辦法》(試行),對竣工驗收的各項內容有詳細規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分級驗收,驗收分技術評定和結果確認2個階段進行。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報請有驗收權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驗收。市級項目和省級項目驗收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經過初驗,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配套與使用情況、土地使用管理與工程管護措施,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
2.5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和資質備案
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整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有權檢舉、控告以及投訴。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對經費進行管理,省、地、縣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安排及有關經費的使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加強審計。對于省級土地整治項目,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也要對項目進行監管。從2012年4月9日起,省國土資源廳對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各單位、公司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即所有從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單位和規劃人員都要在國土資源廳備案登記。根據貴州省土地學會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備土地規劃甲級機構2家,乙級機構89家。根據2012年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全省具有測量資質單位384家。這為土地整治項目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管理保障和技術保障。
3存在的問題
3.1項目立項隨意,公眾被動參與
土地整治項目選址過于隨意,缺乏科學性,政府主導色彩濃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單純地追求項目規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資項目或換取建設用地指標的手段,而忽視了該地區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對群眾的引導和宣傳,群眾參與的積極性較差[11]。項目選址、立項之前沒有經過公眾參與決定,更多地體現出一種政府強制性投資行為,未體現公眾意愿。雖然在規劃設計時村民簽署了各種意見書,但由于農村村民知識水平低,法律意識薄弱,難以體現真正的民眾意愿。村民只知道這個項目已經確定要開展,需要他們簽字、征求規劃意見,而沒有決定這個項目該不該開展的權利。
3.2資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項目變質,從整理土地變成修路。很大比例資金用于與土地整理關系不大的道路建設,資金未用到正題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計算填挖方量時沒有統一的標準,超限誤差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精確度。在預算時部分費率的選取不符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的規定[12]。另外,把鄉鎮政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這不利于資金監管,不僅存在挪用拖欠的風險,還會造成上級部門監管困難等。
3.3許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項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級的投資項目,且涉及耕地占補平衡,影響地區發展。專家評審時受政府的干預強,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壓力。尤其是在可研階段審核制度不到位,在評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基本上是全部通過,這不符合實際。在評審規劃設計時,缺乏系統的評價標準,使得規劃設計不合理。例如貴州省貴定縣某土地開發項目所設計的蓄水池全部規劃在田間道生產道邊溝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間道最大坡度超過20%,完全不符合道路設計。設計不合理造成整治資金和土地資源浪費。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絕大多數項目都要做變更設計,有的施工單位為避開高難度作業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積爆破作業)申請變更規劃設計,使得規劃缺乏法律效力。項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設滯后和懲罰措施缺乏,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維護制度
項目往往出現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溝渠堵塞未及時清理影響灌溉,田間道損毀不能及時補修。項目業主一般情況下是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政府在取得業主管理費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視項目區維護。目前沒有對后期管理責任進行全面系統的安排,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責任模糊化直接影響整理區各工程設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導致不經濟現象產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國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來發揮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雖然各省各地區根據當地情況出臺了一些規范、條例,但其法律約束力不強,現實操作中缺乏強制力,對各項目負責單位沒有有效規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態工程方面的規范和制度,規劃設計中每涉及到生態工程就是種植行道樹、播撒綠肥等寥寥幾字。
4對策建議
4.1建立一套系統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專門的土地整治法規。高效力的規章制度是高質量執行土地整治活動的前提。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規劃、管理等行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據。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應對措施。尤其是要加強項目監理體制、資金審計制度,確保項目的質量以及資金利用的規范合理。建立項目后期管護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續利用和長期效益。
4.2建立項目糾察制度
由國土資源廳定期組織省外專家對省內各土地整治項目進行隨機抽查評價。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報告、投資預算、施工質量等進行核查,并建立評價考核體系,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按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對高質量的整治項目予以表揚。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考核,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4.3建立統一的土地整治項目數據庫
將歷年來開展的土地整治項目統一錄入專門的數據庫中,內容包括項目地址、規模、參與項目的各負責單位以及項目的各相關資料,如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投資預算書、監理日志、竣工驗收資料等。為以后的數據查詢、責任追究、新項目選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推動土地整治公眾參與的最大動力來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規范,而非政府鼓勵或輿論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項目基本信息及時公開,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接受公民的監督。建立暢通的土地機制,使公民的意見、問題能得到及時的反映。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媒體、政府宣傳等途徑加深公民對土地整治活動重要性的認知。在全省范圍內成立土地整治公眾監督團體組織,對政府土地整治行為實行監督、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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