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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監督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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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監督制度

    第1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刑罰執行監督;體制缺陷;改革策略

    刑罰執行是司法活動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罰執行法律監督制度是刑罰執行的基本保證,對于實現刑事訴訟目的具有積極意義;它是人權保護的有利手段,體現了一個國家的人權保護狀況,又對懲治腐敗、預防腐敗、促進嚴格執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保障刑罰執行權的實現,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進行法律監督,但現行監督模式仍然存在著監督乏力、監督體系不健全等弊病。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刑罰執行的檢察監督權,充分發揮檢察權作為法律監督權的價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目前刑罰執行監督體制存在的缺陷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刑罰執行中的專門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在保障刑罰執行活動的正確實施、維護正常的監管活動和保證行刑公正等方面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顯示,檢察監督功能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各種制約因素對檢察監督權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體現在:

    (一)執行體制不完善,權力配備不合理

    由于刑事執行體制沒有理順,多年來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產生的消極因素得不到及時的消除。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但實踐中檢察院對法院口頭通知而不是書面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的命令,檢察人員一般不能查閱、復印,執行法官只告知該命令的文號,因而監督人員無法對該命令簽發的主體、是否在7日內執行等事項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此外,刑罰執行部門較多,監督難以到位。人民檢察院在監獄、看守所等部門派有檢察室、專門檢察院,但是對于罰金刑、死刑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力、驅逐出境等一些刑罰較難進行有效的監督。

    (二)立法不具體,法律監督缺乏可操作性

    刑罰執行監督立法過于原則,導致監督工作遇到困難。從實際效果看,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程序中的權力制約和程序控制作用也相對有限。以死刑執行的監督為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月19日下發的《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工作規則(試行)》,還是停留在比較原則的規定,體制、操作性方面都沒有突破。比如“臨場監督”的定位就不夠準確,從期望監督實現的效果上看,檢察機關對死刑執行監督的范圍,應當涵蓋執行的全過程,現行法律的“死刑臨場監督”改為“死刑執行監督”更為準確。正是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性,導致檢察機關的監督局限于臨場的,而不是全程的,對于罪犯被執行死刑以后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難以監督,影響了監督效果,不利于發現問題。

    (三)監督的技術性不成熟

    相比訴訟中的監督,刑罰執行檢察監督的技術性不夠成熟,檢察監督的模式沒有形成一整套完備、有效的體系,各種監督方式和途徑還停留在摸索階段。比如在監獄的日常監督工作中,檢察人員應該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沒有統一的標準。又如在當前刑事執行社會化改革的形勢下,減刑、假釋數量勢必增加,社區矯正工作逐步擴大化,越來越多的罪犯被放到社會上矯正,監外罪犯脫漏管問題日益凸顯。因此,執行檢察監督如何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是必須應對的問題。

    (四)監督者的主觀能動性有時難以保證

    有些檢察機關對執行監督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遇到阻力后不愿監督。有些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為了與法院處好工作關系,對于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地提出監督意見。有些派駐檢察人員工作流于形式,停于表面,不深入調查,沒有及時發現執行違法行為。有些派駐檢察干部常年同監獄民警一起生活工作,工作職能上容易出現被“同化”的現象。

    二、完善我國刑罰執行監督體制的思考

    (一)加快刑罰執行監督的理念更新

    從制度設置上看,刑罰執行監督制度體現了檢察權對刑罰執行權的法律控制,具有制約權力、保障人權及維護刑罰目的實現的功能。[2]刑罰執行監督是確保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方式,檢察機關要把刑罰執行監督作為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以維護刑罰執行活動的合法、有序為核心,不斷加強和完善監督工作,促進我國刑罰執行活動擺脫傳統犯罪控制論及刑罰報應主義的影響,破除“單純強化懲罰就是嚴格執法”的誤區,促進刑罰執行向“突出教育改造”轉變,使刑罰執行活動從重行政手段、輕法律手段向以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轉變。

    (二)完善刑事執行監督的立法

    從刑事法律體系來看,包括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刑事執行法,對前兩者我國法律都有明確詳盡的規定,但目前我國沒有刑事執行法,它的主要內容包含在刑法和刑訴法中,而刑法、刑訴法沒有對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做出具體規定,由此也給刑事執行監督帶來了困難。刑罰主體多元化,也給監督工作造成不便,司法機關中,除檢察機關沒有刑罰執行權,其它都有刑罰執行權。作為監所檢察來說,通常是以檢察建議來行使監督權,而執行機關不一定接受檢察建議,由此可能引發再犯罪案件,同時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犯合法權利、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帶來不利因素。因此,加強刑罰執行監督,關鍵還是仰賴于法律的完善,因為監督必須是法律監督。加強刑事執行立法,從法律上提高刑事執行的地位,細化刑事執行的程序及相應的各項措施,將執行的有關規定集中化和具體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徹底克服刑事執行規定的過于簡單、原則、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三)加強監所檢察派駐機構建設

    一方面要結合地方檢察機關的機構改革,推動監所檢察派駐機構改革,理順內外部關系;另一方面要結合監所布局調整,相應整合監所檢察派駐機構,有針對性地合并、撤銷、新建派出檢察院和派駐檢察室。另外,還要推行監所檢察派駐機構規范化的達標及等級評定標準,提升軟硬件水平。集中財力物力推行微機聯網動態監督。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科技手段,實行監管機關與派駐檢察機構的微機聯網,各負其責,加快信息交流,實現對執行刑罰、監管活動的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

    (四)構建完善高效有序的監督體系

    一個完整的法律運行機制,不但應當涵括細致的立法和高效的司法,當然還包括健全的法律監督。加強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除了從理念、立法、功能、機制上完善之外,還必須依賴于一個高效有序的監督體系。

    三、結語

    刑罰的執行直接關乎審判結果的落實,關乎公平正義的實現。對刑罰執行的監督乃是保障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國法律監督機制在很大程度上還只能僅僅依賴于憲法賦予其檢察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刑罰執行監督體制尚處于探索和組建階段,實踐中還有許多問題亟需解決,因此逐步完善未來的法律監督機制,真正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得以實現,依然任重道遠。

    第2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問題分析;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0 ― 0107 ― 03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踐探索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運用法律賦予的職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在實行社區矯正過程中的執法、司法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維護了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以保證社區矯正依法公正實施的專門性活動。〔1〕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新時期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途徑之一。自從2003年社區矯正試點以來,最高檢為適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實踐需要,相繼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關于加強監外執行檢察工作的意見》(2005年)、《關于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加強法律監督的通知》(2006年)、《關于加強對監外執行犯罪脫管、漏管檢察監督的意見》(2007年)、《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2008年)等一系列指導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業務的文件,以實現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規范化、有序化。與此同時,各地檢察機關紛紛制定了加強本地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施辦法和意見,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如北京西城區檢察院為適時地了解社區矯正的情況,要求檢察人員每周至少與一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談話,并經常深入到各司法所、派出所、社區街道辦、公益勞動場所進行巡視檢察。湖南省醴陵市檢察院為強化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通過問卷調查、抽樣訪談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情況、人員結構、教育改造訴求等進行全面調研,抓好基礎性工作的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注重社區矯正的全程動態監督,創新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長效工作機制。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檢察院探索通過“學習+分享+自省”的方式,開展法制教育,掌握社區矯正人員思想動態,引導服刑人員悔過自新,感恩社會,重新做人。山東省滕州市檢察院定期與司法局就社區矯正人員名單進行相互核對,以確保矯正人員及時納入監督范圍。同時,該院還通過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完善內部協作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暢通信息渠道。寧夏銀川市上前城地區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3月成立了專門機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辦公室,負責對全市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并于2015年3月底全市引進社區矯正檢察管理系統,實現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信息技術化管理,同時在實踐中推行創設了社區矯正檢察“1237”工作模式①。這些有益的實踐探索與嘗試不僅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豐富了檢察監督實踐活動,而且為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然而,根據的實踐觀,實踐不僅是認識的來源和基礎,而且是認識的真理性和客觀性的標準。實踐表明,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權機制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急需解決。

    二、我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存在問題分析

    經過近些年的實踐,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方面進展迅速,成效明顯,但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機構人員不健全,影響了監督的有效開展

    專門健全的機構,充分專業的人員是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權規范有效運行的基本保障。目前,全國大多數地方承擔社區矯正法律監督任務的是基層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無監所檢察部門的基層檢察院由公訴科負責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相比監禁刑檢察,檢察人員對于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檢察明顯經驗不足、重視不夠。而公訴部門作為檢察機關的主要業務部門,本身就面臨案多人少的的矛盾,近年來隨著社區矯正人員逐年增加,轄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分布點多、線長、面廣,客觀上更加劇了社區矯正檢察人員力量嚴重不足與社區矯正檢察任務繁重的矛盾。因此,社區矯正檢察工作處于兩難境地,想做無力去做,不做職責又不允許。盡管近些年有些地方的檢察院嘗試設立了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關并配備專門人員,如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辦公室、社區矯正檢察官辦公室,但這只是部分地區的嘗試,在全國并沒有形成規模。相對于復雜專業的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實踐中依然面臨檢察人員人手短缺、專業素養不高、監督的主動性不高等問題。由此,機構人員問題直接制約著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有效深入開展。

    (二)監督信息渠道不暢通,制約了監督的及時同步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從決定到解除矯正的全過程都有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履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權的基礎性條件是知曉、了解和掌握被監督主體的社區矯正執法過程及所有與此有關的信息。從最高檢《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的規定和檢察實踐看,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監管教育、變更執行、終止執行等的信息獲取途徑有書面檢察、實地考察、與有關人員或組織談話、接到申訴、檢舉和控告。事實上,實地考察和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均需花費很長時間,所以對矯正對象是否報到、矯正過程是否存在脫管、漏管現象錯過了監管的最好時機。而與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談話在實踐中也因為工作開展不廣泛等原因難以獲得及時有效的信息。由此,前三種方式獲得的信息不僅時間上具有滯后性而且發現的問題只是少量,致使檢察機關無法全面掌握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執法落實情況。檢察實踐中,被監督對象提供和接到申訴、檢舉、控告是獲得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該途徑較為被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被監督對象的主動配合和矯正人員等自身的法律意識。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監督信息,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則成為無源之水,監督的預防、糾正和控制功能也將無從談起。綜上,檢察監督信息渠道的不暢通,已經成為嚴重制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三)監督方式手段不有力,消弱了監督的實踐力度

    權力需要具體的行為才能體現出來,法律監督權要通過法律監督機關的具體監督行為,才能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2〕立法所設定的監督方式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檢察監督行為的實際效用。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檢《關于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加強法律監督的通知》的規定,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監督方式是發出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由于立法所規定的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對被監督單位均不具有強制力和法律執行力,其監督行為能否被采納或者接受完全取決于被監督單位的配合,因此導致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在實踐中的效果被弱化甚至虛化。從法理角度講,法律監督行為要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必須明確被監督者應當承擔的責任。現行《刑事訴訟法》256條僅僅規定,批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糾正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至于“重新核查”后如何處理,是否要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檢察機關,被監督者對監督意見不予理睬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的規定。因此,實踐中,被監督機關抵觸甚至對監督意見不作為的現象時有發生,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成效大打折扣。法律監督意見得不到被監督者的接受,法律監督人員的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積極性也漸漸地淡化,進一步影響了法律監督機制的良性運行。正是由于立法所設定的監督手段的有限性和剛性不足,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效受到嚴重影響。

    三、我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的完善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根本價值和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治安穩定。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既是實現社區矯正價值法律監督目標的要求,也是解決當前存在問題的現實需要。

    (一)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加強專門機構人員建設

    在現有人手和編制有限的情況下,要保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專業性和規范化,筆者認為有以下途徑:首先,設立專門監督機構。綜觀國外非監禁刑監督制度,雖然各國賦予非監禁刑執行監督權的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但均重視專門監督機構的設置,專業程度很強。結合我國部分地方的嘗試,設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構已成為學界共識。當然,根據我國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監督機構的設立應在尊重現實的基礎上有序推進,絕非一步到位。其次,提高檢察人員的綜合素養。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不僅要求檢察人員熟悉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掌握法律規范的原意和基本精神,還要求具備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等。因此,要重視和加強對社區矯正專業檢察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升。一方面通過業務培訓、技能比賽、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提高檢察人員的社區矯正檢察能力;另一方面,應以考評督促和激勵檢察人員自我提升。考評具有引導和導向的功能,以檢察人員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業績作為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不僅能激勵檢察人員主動學習、努力工作,而且能督促檢察人員不斷提升自我。再次,調動社區資源參與。社區矯正的本質特征和優勢之一就是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矯正對象生活在社區里,因此充分發動社區群眾參與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積極性既是檢察工作依靠群眾原則的體現,也是解決人手不足的有效路徑。具體的做法可以是隨時走訪社區居民,也可以是為社區居民提供一個專門的參與矯正對象考核的平臺。〔3〕

    (二)加強協作,構建社區矯正信息共享機制

    基于上述獲取矯正監督信息渠道不暢通的問題,筆者認為除應盡可能地完善現有信息渠道,如檢察機關應堅持定期檢察和不定期檢察相結合,健全社區矯正檢察人員與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談話制度,注重從談話中發現司法行政機關等在社區矯正執法過程中的違法信息和線索。更為重要的是,依托科技手段,加強與被監督機關的協作配合。我們認為,監督關系與協作關系并存,監督并不排斥合作,要在合作中實現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合檢察制度就是合作的體現,既解決了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查糾了違法情況,也充分顯示了合作的合力和雙贏。近些年,各地監所檢察部門通過實現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監控聯網、檢察專網和視頻會議系統聯網,極大地提升了監所檢察部門的監督水平和能力。同樣,應構建社區矯正信息共享機制,檢察機關應聯合公、法、司建立社區矯正信息網絡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執法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及時發現違法信息,預防矯正對象脫管、漏管現象,從而實現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各單位執法活動的同步動態監督,促進社區矯正的依法規范實施,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三)剛柔并濟,完善違法糾正機制

    鑒于社區矯正檢察方式手段缺乏剛性,無強制執行力的問題,學界普遍認為應從立法上完善社區矯正的違法糾正機制,賦予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以剛性效力。例如有學者認為首先應從名稱上將“糾正通知書”改為“糾正決定書”,強化檢察監督的強制性。〔4〕還有學者提出應賦予檢察監督法律文書以程序性法律后果。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應當包括糾正期限和回復制度。即被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監督文書應在限期內整改并予以通報回復的制度。〔5〕對于改變檢察監督法律文書名稱的建議,筆者并不贊同。從法律監督權本身的性質來看,它是對被監督對象應當如何行為或者不應當如何行為所作的一種提示,是一種督促權而非決定權,因此將“糾正通知書”改為“糾正決定書”違背了法律監督權的本質。而關于賦予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以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觀點,筆者認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現有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立案監督等有類似的規定②,而且實踐中有些地方已經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檢察建議強制反饋制度,如福州、廈門等市檢察院。〔6〕

    事實上,社區矯正違法糾正機制的完善絕非一朝一夕能見效,在法律監督制度設計與監督機制保持目前狀況不變的前提下,要突出和強化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效,當務之急主要是改變以往的工作思路,剛柔并濟,強調柔性監督。也就是說,檢察機關要在充分尊重被監督者的基礎上,采取協商式的、建議性的監督,以“提醒”的方式引發被監督者的自覺行為。這既符合當前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復雜、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實際情況,也與檢察機關采取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的方式糾正矯正主體的違法行為的現實相契合。〔7〕

    〔參 考 文 獻〕

    〔1〕周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問題研究〔J〕.人民檢察,2011,(09).

    〔2〕向澤遠等.法律監督與刑事訴訟救濟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08).

    〔3〕王喜平,王瀟.檢察機關如何加強對社區矯正之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J〕.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6).

    〔4〕朱立恒.我國刑事檢察監督制度改革初探〔J〕.法學評論,2010,(01).

    〔5〕周國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權運作研究〔J〕.學海,2011,(06).

    第3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提單和票據都是現代單證交易制度下重要的信用讓渡工具,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票據已經形成了相對比較獨立和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而提單爭議較多,由于提單和票據在法律性質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筆者先論述提單與票據的相同與不同,然后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從票據法律制度中獲得有益的借鑒。 

    一、概述 

    有價證券是一種表示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權利的證券;其證券權利的發生、轉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者,稱為完全的有價證券,如匯票等狹義上的票據;其證券權利的轉移或行使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者,稱為不完全有價證券,例如提單、倉單等;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為金錢的,稱金錢證券,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為物品的,稱為物品(商品)證券,如倉單、提單。 

    比較提單和票據的法律性質異同,對認識差異和相互借鑒完善都是有好處的。 

    二、票據提單之比較 

    為了更好的將票據制度移植到提單制度中,我們首先要清楚他們之間的異同點: 

     (一) 提單和票據的相同點 

    1.提單和票據都是有價證券 

    提單是將運送物之交付請求權證券化的單據, 提單可以自由轉移, 提單的轉移代表提單項下貨物的"擬制交貨", 提單上權利的行使或轉移必須以提單的占有或轉移為前提; 票據的將支付的一定金額金錢的請求權證券化的憑證, 票據權利的發生、行使或轉移都以票據持有為必要。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為有價證券。 

    2.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證券 

    提單文義性是指提單記載的文義決定了簽發提單的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單的文義性真對的是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 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 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 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 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 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可以看出, 票據權利義務內容也是全部按照記載規定。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性證券。 

    3.提單和票據都是提示證券和繳回證券 

     提單和票據的持有人以持有證券證明自己為權利人的身份, 收貨人和持票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出示提單和票據, 所以提單和票據為提示證券。提單和票據義務人在履行交貨、付款義務必須收回提單和票據或者在證券上作出作廢注銷權利的批注, 故提單和票據是繳回證券。 

    (二) 提單和票據的不同點 

    1.提單是不完全有價證券,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提單是一種有價證券, 它以請求交付其上所載貨物為權利內容, 屬于有價證券中的物品證券, 不占有該證券就沒有對該證券的權利可言。提單還是一種不完全有價證券。提單的"不完全性"表現在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 如對于非法取得提單持有人來說, 其不能依占有提單而取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 而對真正的持有人來說, 雖然沒有占有提單, 但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票據的法律特征決定了其必須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產生于票據簽發這一法律事實, 并且票據權利完全依附于票據, 二者不可分割, 即有票據有權利, 無票據無權利。 

    2.提單不是無因證券, 票據是無因證券 

    提單不是一種無因證券。因為提單不具有獨立性, 當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效或已被撤銷、解除, 提單權利義務關系將不復存在; 另外, 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 代表著它在上面記載的貨物所有權, 提單的轉讓要受有關民法中所有權制度的限制, 受讓人若沒有取得所有權的合法依據, 即使得到提單也無法主張權利。票據是無因證券, 主要依據票據一經簽發, 其所產生的票據關系就獨立于其賴以產生的票據基礎關系, 并從后者相分離, 從而不再受后者存廢或效力有無的影響; 在票據流通過程中, 第三人在接受票據時, 無需去過問和注意票據基礎關系。 

    3.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流通證券 

    流通證券是指依背書或交付而轉讓的證券。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完全流動證券。提單雖然有流通性, 但是性質上與票據有很大差異。與提單相比, 票據的流通具有后手優于前手的特征。它的法律效果是: 一經轉讓, 背書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就轉讓給了被背書人;作為受讓人的被背書人, 只要取得票據的行為是善意的, 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并不受實際上可能存在的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 

    三、建議 

    基于以上論述,我們建議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制度之中。 票據行為無因性,也稱票據行為的抽象性和無色性,是指票據行為有無效力,取決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備,而不取決于票據原因。這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票據是否有效,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據時的行為和主觀心態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相分離,從而使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關系的有無及其存廢的影響。這一點在法律關系上的體現,就是使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法律關系相分離。票據的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與已經生效的票據和已經形成的票據法律關系無關(直接當事人除外),票據基礎關系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以上兩個方面是相互關聯的:正是因為票據行為的有效與否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因此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票據原因關系影響。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一個票據行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獨立存在;(2)持票人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對抗善意第三人。 

    提單也有著與票據相似的無因性,這種無因性通過提單的文義性得到了保證,承認提單的文義性就必須承認提單的無因性,二者是統一的。提單基于運輸合同而簽發,運輸合同關系構成了提單債權的原因關系。提單一旦做成并轉讓給第三人時,提單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與運輸合同相分離,在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便形成了一種新的獨立的提單關系。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受讓提單后,僅憑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如果承運人交貨與提單文字記載不符,提單持有人有權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此時承運人不能以其與托運人之間的抗辯理由對抗提單持有人。由此可見,提單的最終證據效力使得提單受讓人能夠取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而對于托運人,盡管提單的證據效力可以被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所提供的相反的證據推翻,但是與票據一樣,這都屬于原因關系與證券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同一對當事人之間的情形,正如我們不能以此否認票據的無因性一樣,我們也不能以此否認提單的無因性。 

    參考文獻: 

    【1】劉昕.提單與票據之比較研究【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12). 

    【2】陳芳.提單與票據法律性質之比較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 

    【3】蘇曉鴻、張明遠.論提單的證券法律特征一與票據比較研究[j].國際貿易問題,1998(4). 

    第4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近幾年來,我國在財政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相繼制定或修訂了《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等財政法率、法規,初步形成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法律體系框架。應該說現有的財政法律、法規相當一部分已包含著財政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手段,財政監督執法已有了一定條件。但由于沒有將財政監督提到足夠的立法高度,所以總體上說,現有的財政法律、法規中有關財政監督內容和手段還不夠完善。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財政監督的法律規范不完整,連貫性不強。現有的財政立法中雖然包含了財政領域的主要方面,但畢竟有一些方面沒有涉及。財政監督存在執法空白,影響了財政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各單項立法制定財政監督條款的出發點也是從服務單項工作來考慮,這種將財政監督化整為零的作法既不科學,又加大了財政監督執法的難度,影響了財政監督的連貫性。二是財政監督執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軟。現有的財政立法大都相當于一種工作規范,財政監督檢查尤其是執法處理在一定意義上說只是一種附加條款。不利于財政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在現有的體制條件下,在現有的方針、政策的框架內,強化財政監督,將財政監督提到立法的高度不僅是財政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確保財政收支安全有效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的重要舉措。也就是說,在正常的財政經濟形勢下,財政風險的發生并不具有客觀必然性,通過加強法制的保障作用,減少人為的隨意性,通過強化財政監督立法控制和化解財政風險。

    財政監督立法應體現以下基本原則:

    (一)收入的完整真實性原則。保證財政收入秩序是財政監督機構的重要指責之一。因此,監督法必須明確規定:財政部門由責任對財政收入的質量實施監督,有權對稅務等征收機關實施監督,維護財政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支出的安全有效性原則。要借鑒國外財政監督的先進經驗,做到收支并舉。徹底扭轉“重收入監督,輕支出監督”的傾向。為此,財政監督法要明確規定,財政監督貫穿到資金運用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問效。

    (三)監督的規范化嚴肅性原則。首先,監督法必須明確賦予財政監督手段和權力,特別是涉及各部門配合問題,監督法要明確規定配合單位的義務和責任,如凍結帳戶、罰款的繳納等。其次,強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要從事件處理和內部通報為主向處理事件和人相結合,內部通報和公開曝光相結合的方式轉變。對責任人要堅決予以處理,決不姑息。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監督的權威,實現財政秩序的根本好轉。

    總之,財政監督立法對于加強財政監督,化解和控制財政風險至關重要,應該早日提上議題。在法律的規制下實現財政狀況和秩序的好轉。

    「參考資料

    1.劉尚希等,《論財政風險》,《財貿經濟》,2000年第3期。

    2.菊科,《強化財政監督機制的若干思考》,《上海財稅》,2002年11期。

    3.許正中,《克服財政困難防范財政風險的思路與對策》,《財貿經濟》,1997年10期。

    4.余祖新等,《財政領域呼喚財政監督法》,《當代經濟》,2000年第7期。

    第5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綠色信貸;商業銀行;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DF43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 (2009)04-0112-05

    為加強環保和信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嚴格信貸環保要求,促進污染物減排,防范信貸風險,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現環境保護部)、央行、銀監會聯合推出綠色信貸金融政策,《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之后,全國20多個省市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對“高耗能、高污染”的“兩高”行業的企業貸款予以限制,甚至拒絕。綠色信貸金融政策的推行表明,環境保護工作正逐步從過分依賴行政手段向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轉變。但是從已經公布的政策來看,相關機構制定的指導性意見和方案都比較粗疏,操作性不夠強,有的不具備強制實施的法律基礎。因此,迫切需要從法律層面系統研究與綠色信貸有關的制度。

    一、在我國實施綠色信貸的必要性

    1、實施綠色信貸是商業銀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所應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很廣,如對雇員和對消費者的責任等,當然這其中也包括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責任。這一責任不僅關系到當代人類的切身利益,而且事關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關鍵。因此,無論是申請貸款的企業,還是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都應承擔起其自身應負的社會責任。商業銀行的行業特性要求其將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和諧統一的追求自覺納入自身發展目標,真誠推動與各利益相關者的互動。商業銀行不僅為社會和公眾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為客戶和社會增加價值,更由于其在配置與調控資源上的獨特作用,而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和樞紐,這就對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提出更高的要求。商業銀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不應僅限于企業盈利或者納稅,其核心應是通過提供金融專業服務來實現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改進并增加社會福利。因此,要把企業社會責任與綠色信貸作為商業銀行的核心理念與價值導向,充分考慮多元利益主體的訴求,調整單純以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營運思路和模式,履行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保護人類共同環境。

    2、實施綠色信貸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

    雖然國家加大了對高耗能行業的調控力度,但高耗能產業的增速總體依然偏快。由此可見,在環境保護部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中,“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這兩種最嚴厲的措施能夠發揮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有必要引入綠色信貸這種經濟手段來對“兩高”等污染企業的迅速擴張加以有效控制。因為,在高污染高排放行業迅速發展的背后,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該類行業的發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除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股市獲得外,其他大部分企業主要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來獲取。如果能采用綠色信貸相關措施對此類貸款進行嚴格控制,將迫使污染企業重視環境保護問題。由此,商業銀行放貸前的項目審查,應當在對企業信用等資信進行單一審查的同時,增加對企業可能產生的環境責任的評估。商業銀行可以結合各方面的評價結果,對環境違規企業的貸款融資從根源上予以限制,從而引導其制定有效措施,增加環保投入,使企業經營活動有利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實施綠色信貸有助于加強銀行環境風險控制

    商業銀行以營利為目的,風險控制在其經營過程中占據相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貸款的安全性與企業的環境狀況之間的密切關系越來越引起銀行界和學術界的關注。隨著我國對環境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企業環境責任問題日益顯現,企業濫用貸款造成環境破壞給銀行帶來直接或間接的風險不容忽視。有學者認為,這些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企業因污染致人損害而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可能直接導致其還貸能力的降低;其次,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將面臨高額的污染清理費用和行政處罰,可能造成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價值的減少,從而實際損害到銀行的利益;再次,銀行作為抵押的受益方或債權人,有產生代替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可能。在防范與消減貸款風險方面,我國銀行業雖然積累了一定經驗,但在審查貸款時仍將重點放在企業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等傳統衡量標準上,關于降低貸款環境風險方面的規定還是空白。而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的商業銀行以及一些國際金融機構已經在降低銀行貸款的環境風險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環境風險審查制度。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我國的貸款項目環境風險審查評估制度,從而保證貸款安全,強化銀行的風險控制。

    4、實施綠色信貸順應國際銀行業赤道原則的要求

    赤道原則是由全球主要金融機構參照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業基準,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該原則倡導金融機構對于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應盡到審慎性核查義務,只有在融資申請方能夠證明項目執行對社會和環境負責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才提供融資,該原則已成為各國銀行可持續金融運作的行動指南。可否認的是,赤道原則已逐漸成為國際銀行業實施綠色金融、踐行社會責任的統一規則。截止到2009年4月份,全球總共有67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宣布采納赤道原則。這些金融機構包括世界上大部分的銀行、保險公司以及進出口信貸機構等,一般稱為赤道原則金融機構,它們廣泛分布在各大洲,對全球融資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僅以美國為例,2007年,在新興市場所產生的總共746億美元的債務中,有529億美元是遵循赤道原則的,占總融資規模的71%。由此可見,赤道原則作為國際上實施綠色信貸的通用準則,已經在各大金融機構中得到充分實踐。因此,我國的商業銀行有必要根據赤道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信貸機制,以便順利地參與國際融資項目。

    二、現有綠色信貸相關制度的不足

    盡管綠色信貸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和商業銀行的發展,有關部門也推出一些政策措施,但是,仍然缺乏完善的綠色信貸法律制度保障。

    1、缺乏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詳細規定

    推行綠色信貸,是商業銀行所應承擔社會責任的

    必然要求。但是,不論是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還是金融法律法規,都缺乏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詳細規定,從而導致商業銀行對其自身的社會責任認識不足。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僅僅在第五條提到“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規定雖然肯定企業有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但缺乏實際內容,僅具宣示意義,無可操作性,亦非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實質性條文。立法的局限性使得企業(公司)社會責任的承擔無所歸依,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商業銀行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對社會責任的忽視。在國內,目前只有興業銀行在今年年初表示將于年內接受赤道原則,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有一家銀行宣布已正式接受赤道原則。

    2、缺乏綠色信貸法律制度保障

    在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法律制度中,缺乏保障綠色信貸實施的相關規定。雖然2005年12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23條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并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的《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要求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部分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俱體細則)。但是,無論是《決定》、(《意見》,還是《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都比較粗疏,操作性不強,有的尚不具備強制實施的法律基礎。而多年來銀行業貸款所依據的《貸款通則》也因與現狀有太多沖突,已越來越不適應當前金融業的發展。2009年1月,銀監會在2008年工作會議上就曾表示,《貸款通則》廢止工作已經到了最后的審查階段。由此可見,僅靠現有的政策措施而不著手從制度層面完善綠色信貸的有關規定,將無法實現通過綠色信貸機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盲目擴張的目標。

    三、構建我國綠色信貸法律制度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知,為適應我國開展綠色信貸的要求,必須完善《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在《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中增加環境風險評估的內容,逐步構建我國綠色信貸法律制度。

    1、在《商業銀行法》中完善銀行的社會責任

    目前我國有三大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其中主要由《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各項基本制度,可被視為商業銀行基本法。《商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第34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應該可以明確的是,該規定實際上是指導商業銀行開展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的要求也暗含商業銀行開展貸款必須符合環境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內蘊。但是,無論是第2條關于商業銀行企業法人的界定,還是《商業銀行法》第四章有關貸款和其他業務基本規則的所有規定,都沒有明確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因此,日后對其修訂時,應當在第34條增加銀行在貸款時應負一定的社會責任的要求。修改為“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承擔社會責任。”商業銀行之所以要承擔以上責任,主要是因為作為企業項目融資貸款人的銀行,有義務監督借款人所貸資金的用途,確保這些資金的運用有利于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控制融資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與社會風險。這不僅是社會發展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提出的要求,也是銀行業經營過程中控制環境風險,實施可持續金融戰略的核心價值導向。

    2、建立貸款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分類標準

    商業銀行目前對貸款風險的分類主要依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于2001年頒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該原則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個等級,這樣分類主要考慮的是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并沒有考慮貸款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可能給銀行帶來的風險。而不同的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在《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中,有必要在常規的風險分類之外,增加貸款項目對環境和社會不同影響的分類,并建立相應的標準。對此,可以借鑒赤道原則的做法。赤道原則將申請融資貸款的項目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社會篩選標準進行了A、B、C三個等級的分類。其中,對社會或環境可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并且這種影響是多樣的、不可逆轉的或者前所未有的顯著不良影響的作為A類項目;預計會有有限的不利于社會或環境的影響,并且一般集中在一定區域,大部分是可逆轉的并且可以采取措施減輕影響的作為B類項目;對環境產生極為輕微或根本不產生不良影響的為C類項目。而作為具體分類的參考標準,則可以按照國際金融公司制定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來進行,該指南是目前國際項目融資通行的環保標準,對制造業、化工、能源、基礎設施等63個行業環境問題、解決方案和標準做了規范,便于指導商業銀行、投資者了解各行業的環保要求。如果商業銀行能夠增加貸款項目對環境和社會不同影響的分類,那么銀行在審查企業貸款過程中,就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對不同企業給予不同等級的授信額度。

    3、建立貸款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影響的評估制度

    (1)貸款申請階段的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

    按照貸款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分類,A類和B類項目屬于可能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項目,因此有必要對此類項目貸款的發放和使用進行全程的評估。第一,作為借款方的企業。一方面,在提交貸款申請資料的同時,除了常規的關于企業資質和信用方面的文件外,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對該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和社會影響進行詳細說明,以供銀行方進行評估。另一方面,企業應提出適當的、可令銀行方滿意的方案,以解決有關項目對環境社會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第二,作為貸款方的銀行,應該委托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此兩類項目進行評估。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的規定,銀行確定某個融資項目是否會存在環境上的風險,主要是基于環境部門提供報告和資料。但是筆者認為,有時環保部門往往會迫于地方政府的壓力而做出妥協。因此,銀行有義務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該項目可能造成的污染進行不同深度和廣度的評估。并且,該機構中應包括與借款人無直接聯系的獨立的環境專家,由他們來審查、評估整個貸款項目中的相關文件以及預期影響,銀行根據評估結論決定該項目是否可以獲得貸款。

    (2)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的內容

    按照赤道原則的規定,融資貸款項目的環境及社

    會評估應該涵蓋以下問題:對基準社會和環境狀況的評估;對環境和社會有利而可行的替代方案;東道國法律和法規、應適用的國際條約和協議的規定;對人權和社會安寧的保護(包括保障個人使用項目的風險、影響和管理);對文化財產和遺產的保護;對生物多樣性(包括瀕危物種、脆弱的生態系統的改善、自然習慣的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的識別);可持續性管理和使用可再生自然資源(包括通過適當的獨立認證系統進行可持續資源管理);危險物質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危害的評估和管理;勞工問題(包括四個核心勞工標準)以及職業健康和安全;防火和生命安全;社會經濟影響;土地征用和非自愿搬遷;對受影響社區和弱勢群體的影響;對原住民及其獨有的文化體系和價值觀的影響;對現有項目、擬建項目和預計日后興建項目的累計影響;向利益相關方就項目設計、評審和實施進行咨詢;能源的有效生產、運送和使用;污染防治和廢棄物最少化、污染(污水和廢氣)控制、固體和化學廢物管理。由此可見,赤道原則有關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的內容比較寬泛,作為銀行業遵循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業基準,各成員銀行在踐行這一原則過程中,應當根據各國社會發展與環境狀況的不同,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則。就我國推行綠色信貸政策而言,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內容的確定,應當結合現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來進行。比如,我國有關危險物質的使用和管理,固體和化學廢物管理等規定,應當成為確定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內容的重要依據。

    (3)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動態評估

    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規定,銀行對貸款項目的風險分類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半年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當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具體到綠色信貸方面,影響借款人償還貸款的主要因素是企業在使用貸款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破壞風險。即一旦企業在使用貸款的過程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需要承擔特殊侵權責任時,該企業有可能被環保部門處以巨額罰款或者面臨巨額的民事賠償,從而加重企業的財務負擔甚至導致其破產,直接影響其貸款的償還,進而加重銀行的經營風險。由于貸款企業的經營過程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處于動態變化之中,因此,商業銀行對貸款項目進行動態評估十分必要,不僅在貸款前需要進行詳細的考察,而且需要將評估貫穿于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

    從銀行貸款合同關系看,企業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有義務附加有關貸款使用方面的承諾性條款。企業應承諾在項目的興建和運作期間,保證貸款的運用符合綠色信貸的各種要求,并且應該按照與銀行約定的格式定期提交由銀行專職部門或者第三方專家編制的報告(報告制定的頻率應與該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成正比,但每年至少應提交一次)。在動態評估過程中,如果企業違背承諾,該項目出現對社會或者環境不利的影響,銀行可以立即根據影響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一旦企業的環境狀況突然發生不利變化且無法改變時,銀行可以不再發放剩余的貸款。如果銀行發現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環境違法行為,經勸阻仍繼續該行為時,銀行可以要求提前收回貸款。當企業因環境污染等問題可能影響到其還貸能力時,銀行可以及時行使抵押、質押等擔保權利。但是銀行可以為借款方保留其在適當的時候,行使補救措施的權利。

    4、建立綠色信貸監管法律制度

    在明確了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建立貸款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分類標準以及實行貸款項目的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之后,要保證銀行能夠真正實施綠色信貸,還必須確立環境風險在銀行審慎經營規則中的地位,建立綠色信貸監管法律制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作為商業銀行的行政監管機構具有對商業銀行的運行和風險控制進行監管的職能。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必須確立環境風險在銀行審慎經營規則中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條規定包括風險管理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第23條規定,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但是對于銀行業應該如何遵守審慎經營規則,該法并沒有加以詳述。根據審慎經營規則的定義,風險控制(包括環境風險控制)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在銀監會制定的關于銀行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則中,應該確立企業貸款項目環境與社會影響評估的相關內容,建立銀行業環境風險預警機制,從而將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作為風險控制的基本內容。根據《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的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將違反“三同時”制度和排污管理的信息及時通報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環境信息嚴格執行授信制度,對于商業銀行違反綠色信貸的行為,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可以采取相應措施。

    參考文獻:

    [1]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104

    [2]唐斌。薛成容,赤道原則:銀行社會責任與可持續金融的行動指南[J],福建金融,2007,(9):10

    [3]肖曉春,警惕銀行信貸的環境風險[J],銀行家,2007,(2)

    [4]李瑞民,國際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標準:赤道原則啪,WTO經濟導刊,2007,(6)

    [5]何德旭,張雪蘭,對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若干問題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7,(12)

    [6]曾,外資銀行風險控制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187-194

    第6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媒體監督;媒體報道;成本;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F06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3)07001207

    一、引言

    在中國經濟新興加轉軌的環境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積累的監管經驗比較有限,積極尋找和探索其他的法律外制度有助于完善中國現階段的公司治理。媒體監督最近引起了國內外學術界和監管部門的關注,被認為是新興資本市場上一項重要的外部治理機制,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Dyck 和Zingales以俄羅斯新興資本市場為背景研究發現,媒體監督能夠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負面報道擁有自己的價值[1]。Core等研究了負面報道對高管過度薪酬的治理作用[2]。徐莉萍和辛宇的研究表明,媒體作為宏觀治理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通過輿論監督對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發揮治理作用[3]。鄭志剛等基于中國上市公司的數據研究發現,媒體對上市公司的負面報道能夠直接或者通過改善其他治理機制的功能來間接改善下一期的業績[4]。

    雖然大多數的經驗證據表明媒體可以通過監督治理作用帶來利益,但是這些檢驗結果都是非直接的,很少直接考察媒體監督對成本的影響,有關具體途徑的實證證據更是很少。Dyck 和Zingales認為,媒體報道可以通過影響公司對于資本市場的聲譽而影響到公司未來的融資條款和融資能力[5]。程新生等研究表明,媒體的正面報道和負面報道可以通過信息披露機制和信譽機制影響公司的融資,進而影響公司的投資效率[6]。因此,我們不能將媒體治理帶來的利益直接歸因于媒體報道對問題的抑制,可能媒體并不是嚴格地通過減少成本而影響經濟績效,而是通過其他途徑如通過緩解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影響公司的融資規模,從而影響投資者的估值。本文從經理人問題的角度分析媒體的治理作用,通過檢驗媒體報道是否通過緩解問題而帶來經濟效益提高公司價值,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媒體報道的監督治理作用。

    我們運用2007-2011年的數據研究了在中國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媒體報道對成本的影響以及媒體報道作為法律外制度與法律制度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媒體報道能夠通過信息傳播機制、聲譽機制以及間接通過影響內部治理機制有效降低成本,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媒體報道與法律制度一樣也可以降低成本,媒體報道作為一種法律外制度與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相互替代的關系。

    本文的貢獻在于:通過研究媒體報道是否嚴格地通過減少成本而帶來利益,有助于我們更好地了解媒體報道的作用途徑;另外,媒體報道與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相互替代關系的實證結果對于轉型時期的中國探索公司治理改善的途徑具有特殊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下文的結構安排為:第二部分是文獻綜述、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第三部分是樣本選擇和數據來源、變量定義以及模型設計;第四部分為實證檢驗結果;第五部分為結論與建議。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文獻綜述

    當兩權分離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管理層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發生偷懶、不當消費等行為,而且還可能為了實現私人利益而犧牲投資者的利益,此時管理者和股東之間出現了問題。Jensen和Meckling從理論上分析了審計、正式的控制系統、薪酬激勵約束機制和預算限制對股權成本的影響[7]。Jensen認為,企業閑置現金流量與企業成長機會對成本有一定影響,在擁有較多閑置現金流量,并且成長機會較小的企業中,經營者與股東利益沖突較為嚴重,成本較高[8]。此外,現有文獻還從信息披露(Hope 和Thomas,2008;周春梅,2009)[9,10]、公司治理(Singh 和Davidson,2003;江偉,2011)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對問題進行了研究。

    信息披露的監督假設認為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可以使得投資者利用相關的信息來更好地監督公司的經營,監督管理者是否以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用公司資源,阻止管理層侵占投資者的財富。Stiglitz 和 Weiss 指出,較大的信息流可以減緩委托人的問題,從而提高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9]。Hope 和Thomas研究表明,與那些持續進行披露的公司相比,沒有進行信息披露的公司經歷著嚴重的帝國建造問題,公司價值較低[10]。Healy 和 Palepu通過檢驗信息披露對現金資產和投資項目價值的影響考察了信息披露是否能夠減少管理層的資源侵占,結果發現流動資產在信息披露較少的公司中的價值要低于在信息披露較多的公司中的價值,并且信息披露顯著地提高了過度現金持有的價值[11]。這表明詳細的信息披露方便了資本市場的監管,從而阻止了管理層將資金轉移為自己的私有收益,降低了成本。

    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環境也可以緩解沖突,降低成本。合理的資本結構、股權性質、管理層持股和董事會結構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緩解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降低成本。Ang等以1 708家小企業為對象研究了成本與所有權結構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在控制了規模、行業和資本結構以后,成本隨著管理層的持股比例下降而上升[12]。Singh和Davidson采用資產周轉率來計量成本時發現,公司內部人持股越高,管理者與股東之間利益越趨向協調,從而降低成本[13]。張兆國等以1990—2003年上市公司為樣本,實證研究得出經營者持股比例與股權成本呈顯著負相關關系,國家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與股權成本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資本結構對股東、經營者和債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有著直接的影響,完善資本結構是完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徑之一[14]。李壽喜以電子電器行業作為研究樣本發現,國有獨資企業的成本高于混合產權企業,混合產權企業的成本高于個人企業[15]。李明輝的研究發現,股權集中有助于降低股權成本;當采用管理費用率衡量成本時,管理層持股比例與股權成本成U型關系;勤勉的監事會、董事會獨立性的提高、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分離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國有控股公司的在職消費較高但其資產使用效率也更高[16]。呂長江和張海平的研究發現,中國的股權激勵制度有助于緩解管理層和股東的利益沖突,通過抑制公司非效率投資的路徑實現了降低成本的目的[17]。楊華軍和胡奕明考察了制度環境對自由現金流問題的影響,研究發現,金融的發展存在熊彼特效應,可以降低自由現金流的問題[18]。

    (二)理論分析

    1媒體監督與成本

    現有文獻表明,媒體的負面報道可以通過信息傳播機制、聲譽機制或間接通過影響內部治理機制來緩解管理層的問題,降低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發揮治理作用(Dyck等 2008;鄭志剛,2011;李培功、沈藝峰,2010;于忠泊,2011)。

    首先,作為公司異質信息的一個重要來源渠道,媒體報道可以通過緩解信息不對稱、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來使得資本市場參與者(包括股東、監管機構和公眾)獲得相關的信息來監督管理層,減輕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從而緩解問題(Dyck 等,2002;2008;李培功、沈藝峰,2010)[5-19]。Healy 和 Palepu指出,相關信息的披露允許投資者對公司更好地監管從而了解管理層是否以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來運用資源[11]。于忠泊等的研究也表明媒體關注有助于信息的傳遞,減少了管理者對好消息和壞消息的隱藏程度[20]。Dyck和Zingales認為,媒體增加了不遵紀守法的代價和危險性,媒體的宣傳能夠增加公司治理問題的暴露程度,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增加公司治理問題被發現的概率[1]。李培功和沈藝峰認為,媒體的負面曝光能夠通過引起相關行政部門的介入而迫使上市公司改正違規行為[19]。楊德明和趙璨針對中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天價薪酬”和“零薪酬”等薪酬亂象,實證檢驗發現,唯有在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介入的條件下,媒體監督才能發揮治理作用[21]。此外,媒體報道還可以幫助管理者獲得更有用的決策信息,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減少成本。

    其次,媒體可以通過影響經理人對雇傭者和社會公眾的聲譽來規范他們的行為(Dyck 等,2008;Joe、Louis 和 Robinson,2009)[1-22]。從Fama[23]的研究開始,有關財務的文獻就認識到了聲譽對約束管理層的作用。相關的媒體報道會對企業經理人的聲譽構成影響,經理人出于維護聲譽的目的也會調整自己的行為。除此之外,管理層還關心他們對于社會和公眾的聲譽,為了不在人際交往中出現尷尬,經理人還非常看重媒體關注對其社會聲譽和公眾形象的影響。Dyck 和 Zingales認為,管理層應對環境的壓力并不是因為需要符合股東的利益,而是因為管理層害怕被認為是“壞孩子”[1]。 鄭志剛認為,媒體負面報道能夠形成對注重聲譽的經理人行為的外部約束,從而發揮公司治理的作用[24]。管理者為了挽回聲譽或者不對聲譽造成損失,或者出于對市場的壓力而克服短視行為,放棄機會主義行為,努力工作提高決策效率等都會降低成本。

    最后,媒體還能夠通過促進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來間接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媒體報道使公司承受著輿論壓力,在這種輿論壓力下公司會完善內部治理,從而對經理層做出更好的監督和激勵。Joe等以美國《商業周刊》于1996、1997和 2000 年公布的美國最差董事會為樣本研究發現,媒體對美國公司低效董事會的報道會促使董事會改善其效率,從而增加投資者的財富,發揮治理作用[22]。鄭志剛認為,負面報道不僅本身直接發揮公司治理作用,還將通過改善其他治理機制而間接發揮作用,例如,引起機構投資者對負面報道的關注并采取相應的行動[24]。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提出第一個假設:

    H1:在相關環境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媒體報道越多,成本越低。

    2媒體治理、成本與法律制度環境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法律制度被認為是正式制度的一種。一般來說,正式制度只占制度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安排作為制度的重要構成要素,在人類行為約束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在中國這樣一個處于經濟轉型且法律制度還不完善的國家,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是相互依存、相互補充或者替代的。

    中國各地區的法律環境很不平衡。在法律制度比較完善的地區,法律保護程度較強,執法效率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管理者的問題。而在法律制度環境較差的地區,法律保護程度和執法效率都較低,既不能夠在事前對管理者起到威懾作用,又不能夠在事后對管理者進行懲罰[12-25]。這時就需要媒體替代法律制度提供一系列的安排,來對管理者實施監督。也就是說,既然成熟的法律體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實現的,那么,在尚不健全的法律環境下,可能產生其他替代機制,而媒體監督是法律制度的一種有效替代,能夠起到監督治理作用。因此,媒體治理和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時存在著相互替代的關系。

    也有學者認為,一個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需要法律外制度比如媒體監督的匹配,才能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羅能生和黃上國認為,一定的正式制度安排只有與相應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協調起來時,才能有效地得到實施,減少摩擦,達到制度均衡,實現其預期效益[26]。新聞媒體的自由報道能夠促使正式法律體制更加健全,但媒體治理作用的發揮也依賴于法律制度的支撐,法律環境越好,法律執法效率越高,媒體作用的發揮就會越好。如果法律體制比較健全,媒體關注環境寬松,法律制度和媒體監督機制之間能夠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法律制度特別是憲法體系為新聞媒體對于企業的外部監督提供了堅實的保障。Dyck 和Zingales認為,法律的執行和懲罰規模會影響媒體公司治理作用的發揮,如果法律執行是有效的或者法律懲罰嚴重,那么管理者侵害股東利益的預期成本就會很大,管理者就不會行使其機會主義行為,問題就會得到抑制[1]。因此,在完善的法律環境下,媒體的治理作用越強,成本就會越低,媒體報道與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時存在著互補的關系。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提出第二個假設:

    H2:媒體報道與法律制度一樣都可以降低成本,他們之間存在著相互替代或者互補的關系。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樣本選擇和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7—2011年所有在上海證交所和深圳證交所進行交易的A股公司作為初選樣本。根據研究設計的要求,本文對初選樣本進行了如下篩選:(1)剔除金融行業的上市公司;(2)剔除ST、*ST以及五年內退市及暫停退市的公司 ;(3)剔除數據不全的公司。篩選后剩余樣本4 765個。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國泰安CSMAR金融數據庫、CCER數據庫及CNKI的“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

    (二)變量定義

    1媒體報道

    媒體報道的數據來自CNKI數據庫里的“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我們將 MediaT定義為公司的總報導數目,將MediaN定義為公司的負面報道數目,并將公司的同一事件報道數目超過一次的按一次報道計算。

    2成本

    鑒于目前最常用Ang等[12]提出的銷售管理費用率和效率損失來衡量股權成本的方法,本文也采用此研究方法,選取管理費用率和總資產周轉率作為替代變量。管理費用率用于反映經理層由于過度在職消費而引起的浪費,管理費用率越大,成本越高。總資產周轉率用來替代效率,低效率反映了由于經理的錯誤決策如投資于凈現值為負的項目,或經理偷懶沒有盡力增加收入等而導致對資產的低效率使用等引起的成本,總資產周轉率越高,成本越小。

    3控制變量

    根據已有文獻,本文控制了公司的資產規模(Size)、公司的資本結構(ER、BLR、BCR)、成長性(Growth)、公司的經營活動現金流(CFO)、公司治理(CG)、總資產收益率(ROA)以及交易狀態(ST)變量。國內外學者研究了公司規模(Jensen和Meckling,1976,1986)[7,8]、資本結構(Jensen和Meckling,1986;Ang,Cole和Lin,2000;張兆國,2005)[8,15,16]對成本的影響。Jensen認為,自由現金流充足與企業成長潛力會影響成本,當擁有較多閑置現金流并且成長潛力較小的時候,管理層可能會用于無效率的投資或者用于過度消費[8]。而經營活動現金流作為現金流增加的一種方式可以影響經理人的可控現金流,進而影響問題。此外,學者們的研究還表明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影響成本(Singh 和Davidson,2003;李明輝,2009;曾慶生、陳信元,2006)[11,18,29]。

    我們對變量進行了多重共線性問題的檢驗、對數據進行了異方差和自相關檢驗,結果表明不存在相關性問題。通過Hausman檢驗和F檢驗可知,本文所選模型應使用固定效應模型(FEM)。為了控制媒體報道與成本之間可能存在的內生性以及考慮到媒體效應的滯后性,相應的媒體報道采用了滯后一年的數據進行回歸。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是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從表2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被媒體報道的最大值為598000、最小值為0000、均值為12438,標準差為30331,負面報道的最大值為10000、最小值為0000、均值為0332、標準差為0823。這表明我國上市公司整體受到媒體關注的程度還是比較高的,上市公司之間被媒體報道的差異比較大,數據結果有利于我們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二)媒體報道與成本的關系檢驗

    表3報告了模型1和表2不同的媒體報道替代變量的實證檢驗結果。由表3可以發現,媒體報道(MediaT)與總資產周轉率在1%的水平上正相關,與管理費用率在1%水平上負相關,說明媒體報道能夠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負面報道(MediaN)與總資產周轉率在5%的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與管理費用沒有顯著性的關系,說明負面報道能夠提高效率,而對過度在職消費沒有顯著性的影響。這種結果或許與負面報道的轟動效應有關,高管的在職消費能夠吸引讀者的眼球,具有很高的新聞價值,媒體為了娛樂色彩和“轟動效應”,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自然會挖掘公司的負面新聞。因此,在職消費的負面報道可能是媒體為了迎合受眾的娛樂心態而制造出來的轟動新聞,當媒體為追逐轟動效應而傳播失實新聞時,負面報道可能不會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三)媒體報道、法律制度環境與成本

    表4是加入交互項之后的模型3和模型4的回歸結果。從表4可以看出,媒體報道(MediaT)與總資產周轉率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與總資產周轉率和法律環境的交互項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媒體報道(MediaT)與管理費用率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與管理費用率和法律環境的交互項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負面報道(MediaN)與總資產周轉率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與總資產周轉率和法律環境的交互項在5%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媒體報道(MediaT)與管理費用率負相關,與管理費用率和法律環境的交互項在5%水平上顯著正相關。上述結果表明,媒體治理和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時存在著相互替代的關系。

    (四)穩健性檢驗

    為了消除異常值的影響,本文在1%水平上采用了Winsorize標準化處理方法,重新進行了回歸,結果未發生顯著性變化。我們對管理費用率和總資產周轉率用每年度的同行業中位數調整后檢驗,研究結論沒有發生變化。為了消除估計方法對結果的影響,本文分別用隨機效應和OLS做檢驗,檢驗結果與結論一致。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以中國上市公司2007—2011年的數據為樣本,結合中國地區的法律制度環境因素,實證考察了媒體報道是否能夠緩解問題。研究發現,媒體報道能夠通過信息傳播機制、聲譽機制以及間接通過影響內部治理機制有效降低成本,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媒體報道與法律制度一樣也可以降低成本,媒體報道作為一種法律外制度與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相互替代的關系。

    上述研究結果對于轉型時期的中國探索公司治理改善途徑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在中國,由于資本市場不成熟、與投資者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公司治理有缺陷及成熟的法律體系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等原因,中國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時,重視媒體的治理作用,充分利用媒體的積極作用改變公司治理狀況。此外,由于媒體治理具有負面影響的“媒體轟動效應”,還應加強對媒體的監管。參考文獻:

    [1]

    Dyck,A,Zingales,L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 Evidence from Russia[J]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8,63(3):1093-1136

    [2]Core,JE,Guay,W,Larcker,DFThe Power of the Pen and Executive Compensa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8, 88(1):1-25

    [3]徐莉萍,辛宇媒體治理與中小投資者保護[J]南開管理評論,2011,(6):36-47

    [4]鄭志剛,丁冬,汪昌云媒體的負面報道、經理人聲譽與企業業績改善——來自我國上市公司的證據[J]金融研究,2011,(12):163-176

    [5]Dyck,A,Zingales,L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R]NBER Working Paper,2002

    [6]程新生,譚有超,廖夢穎強制披露、盈余質量與市場化進程[J]金融研究,2011,(2):60-71

    [7]Jensen, MC, Meckling, WH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8]Jensen,MC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 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6, 76(2):323-329

    [9]Stiglitz, JE,Weiss, A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3):393-410

    [10]Hope, O, Thomas, WManagerial Empire Building and Firm Disclosure[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46(3):591-626

    [11]Healy,PM,Palepu,KGInformation Asymmetry, Corporate Disclosure, and the Capital Market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1,31(1):405-440

    [12]Ang,JS,Cole,RA,Lin,JW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0,55(1):81-106

    [13]Singh,M,Davidson, WN Agency Costs,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3,(5):793-816

    [14]張兆國,宋麗夢,張慶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影響股權成本的實證分析[J]會計研究,2005,(8):44-49

    [15]李壽喜產權、成本和效率[J]經濟研究,2007,(1):102-113

    [16]李明輝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對股權成本的影響[J]金融研究,2009,(2):149-168

    [17]呂長江,張海平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投資行為的影響[J]管理世界,2011,(11):118-126

    [18]楊華軍,胡奕明制度環境與自由現金流的過度投資[J]管理世界,2007,(9):99-106

    [19]李培功,沈藝峰媒體的公司治理作用: 中國的經驗證據[J]經濟研究,2010,(4):14-27

    [20]于忠泊,田高良,齊保壘,張皓媒體關注的公司治理機制——基于盈余管理視角的考察[J]管理世界,2011,(9):127-140

    [21]楊德明,趙璨媒體監督、媒體治理與高管薪酬[J]經濟研究,2012,(6):116-126

    [22]Jennifer,J,Louis,H,Dahlia,R Managers and Investors Responses to Media Exposure of Board Ineffect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9, 44(3):579-605

    [23]Fama,EFAgency Problem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0,88(2):288-307

    [24]鄭志剛公司章程條款的設立、法律對投資者權力保護和公司治理[J]管理世界,2011,(7):141-153

    [25]La 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 A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9,54(2):471-517

    [26]羅能生,黃上國制度非均衡的理性分析[J]湖南商學院學報,2002,9(3):13-16

    [27]曾慶生,陳信元國家控股、超額雇員與勞動力成本[J]經濟研究,2006,(5):74-86

    第7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一、嚴肅查處經濟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法紀的嚴肅性

    從審計機關的職能來看,嚴肅查處經濟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是審計監督的基本任務。所謂違法,即指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例如偷漏稅款、單位投機倒把及走私行為、貪污、賄賂、私分國家資財,以及造成的重大損失等等。對這些問題,審計機關應本著執法從嚴的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做出準確的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未構成犯罪需要追究責任的要移交監察、紀檢等部門處理。所謂違紀,指的是與財政、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有關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對違紀問題主要從兩方面處理。一是對違紀的金額按規定進行收繳、沒收或罰款。二是對責任者的處理,夠上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對這些違紀行為的處理,要嚴格依法行事,不得“靈活變通”。對目前由于法規界限不清或明顯不合理又暫時無法可依的情況,要提請有解釋權的部門解釋后處理,或請示本級政府后處理,并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或完善相應法規。

    從目前審計執法的現狀看,主流是好的,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現行體制使審計的獨立性受到一定限制,出現執法不平衡現象。二是社會不正之風對審計執法有一定影響,如說情風、拉關系等等。三是少數審計人員素質不高,法制意識談薄,有看面子,講人情甚至營私舞弊的行為,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審計執法水平,也影響著審計質量與效能的提高。

    對于影響審計執法的這些因素,除屬體制上的原因解決起來需要有一個過程外,其余幾方面可通過抓以下幾項工作來解決:一是加強執法檢查。二是對審計人員進行經常性法制教育,提高自身素質和法制觀念。三是對執法質量規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并與審計人員的獎懲掛鉤。四是對重大違紀、違法案情的認定開有審計機關領導和有關執法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堅持集體研究決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執法質量。

    二、審計機關要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

    所謂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是指審計主體必須遵循審計法規和其它相關法規對審計客體實施審計監督。不能以權代法,隨心所欲地實施審計行為,保證審計監督的客觀公正性。

    (一)依法確立審計關系是指實施審計行為中主客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由于審計的結論具有權威性,故審計人員在依法行使監督權時,必須要有合法的資格,審計機關是依法行使經濟監督職能的,這本身就有構成合法的資格,其監督也是有效的。但審計與被審計者在法律上的關系是平等的。在實施審計之前,一定要按照法定的審計程序,主動與被審單位負責人進行平等的交談,闡明審計的目的與要求,使被審單位明確認識,積極配合開展審計。

    (二)依法規范審計行為,實施審計執法從準備階段到終結階段,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律的約束下進行工作。要按審計法及相關規定開展業務,審計人員在執法中要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客觀公正;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要與當事人核對清楚。充分聽取當事人以及相關責任人的陳述和說明,依法核準、認定違紀違法事實。在實施審計行為中既不能循私情,也不能,用非法手段實施監督,超越法律賦予的權限。

    (三)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要合法。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形成程序與內容上。前者指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產生以及將其發到被審單位執行和報送有關單位的范圍,程序應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審計會議未討論之前,個人不得隨意向被審單位表態;后者指對每一審計事項的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三、加強對審計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自覺接受檢查監督,是保證審計執法質量的又一項必要措施。審計機關要認真總結幾年來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把進一步建立健全經常性執法監督檢查制度,作為加強內控機制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執法檢查,可由本級審計機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也可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進行,要把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起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執法檢查要重點檢查三方面:一是各項審計中的執法質量,包括審計程序的執行和定性的準確程度;二是檢查被審單位對審計結論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即審計的目的是否達到。三是檢查審計人員在執法中的遵紀守法情況以及職業道德等問題。審計機關除應在內部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外,還應自覺接受黨的監督、司法監督、監察監督和群眾監督,這是實現審計工作法制化重要的一面,也是國家民主政治成熟的標志。

    (四)加強理論指導

    第8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 監督權 刑罰執行法 刑罰執行監督

    一、法律監督權概述

    (一)對監督權的分析

    法治社會中,任何權力的形式都需要監督。監督的宗旨是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保障被監督者全面、正當的行使權力。相對于被監督者的權力包括決定權和執行權而言,監督權主要是一種對決定權和執行權的程序控制權和程序救濟權,是保障決定權和執行權合法行使的輔權力,而不是主導性權力,更不是領導權由于權力的擴張性和排他性,監督權和被監督權在本質上存在著沖突,因而,監督往往是一個斗爭的過程。二者的有機統一,即所謂的監督的理性,是指監督者具有堅定的法治信念,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尊重和維護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各自的完整性是理性監督的核心,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是各自獨立的主體,監督不能干擾和代替被監督者的權力,為保障監督的落實和被監督者權力的正常運行,在制度安排上,需要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進行適當的分權。同時,這種分權應盡可能的保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權力的完整性,雙方責任明確,既不會導致權力落空,又不會引發二者互相推諉。故此,一項完整的監督權,應該包括知情權、調查權和處理權三個部分。

    (二)法律監督權和檢察監督

    法律監督權是國家依法對立法、執法活動進行監視、督促,對合法活動予以支持并對違法活動予以糾正或撤銷的權力。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表明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執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督導。在執法層面上,我國法律監督權由專門機關——檢察機關行使,由此可以引申出,在執法層面上的法律監督就是檢察監督。

    二、現行刑罰執行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刑罰執行監督立法的不足

    基于監督權對執行權的依附性要求,只有執行權擁有統一、完整的運行規則,監督才能有的放矢。而目前我國刑罰執行的規則并不統一,進而導致了監督規則難以統籌。

    (二)刑罰執行監督執法中的不足

    1、財產刑執行監督的缺失

    以罰金、沒收財產內容的財產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從而無法介入進行有效監督。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的缺失,與規范刑罰執行行為的要求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極不相符。

    2、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難以適應形勢發展

    監外執行罪犯包括判處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被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五類罪犯。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是負責這五類罪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實踐中監外執行罪犯分布面廣,居住分散,管理難度大,再加之負責執行的基層公安派出所,任務繁重,警力不足,監督職能很難落實到位。

    3、監禁刑執行監督中的問題

    對監禁刑(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監督,一直是刑罰執行監督的重點,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已經經常化、制度化,然而,基于法律不健全等根本性原因,監禁刑執行監督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首先,由于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據,僅由《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等內部規定來規范對監管活動的監督,無形中降低了監督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

    其次,監禁刑執行監督中存在著監督權代位行使執行權的問題。基于監督權與執行權特定關系,由于法律規定不具體,某些監督措施,雖然力度加大,但造成了代位行使執行權。

    再次,刑罰變更執行監督的形式化。暫予監外執行(監禁刑執行中基本為保外就醫)中,由于起決定作用的醫療鑒定由醫院進行,檢察機關參加監獄的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更多的為形式意義。

    4、信息來源渠道不暢通,法律責任追究乏力

    監督權有效行使是以能全面、及時了解執行權運行情況為前提的,若缺乏暢通的信息來源,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有效的監督無從談及。其次,在執行機關發生矛盾需要檢察機關監督時,檢察機關的建議,同樣不具有執行力。追究違法責任的不力,必定制約監督權的有效行使。

    三、立法上的完善—制定專門的刑罰執行法

    當前制約刑罰執行監督權的一個重要根源是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必須通過加強立法工作來保證刑罰執行權和監督權的行使和實現,當務之急是要改變現在刑罰執行法律規定繁雜、缺乏可操作性的局面,盡快制定一部結構完整、內容詳盡的刑罰執行法,用法律形式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這是刑罰執行和監督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需要。

    (一)執行的任務、原則、主體

    刑罰執行的任務是保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得到及時準確的執行,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教育改造罪犯成為新人,重新回歸社會,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刑罰執行應當貫徹及時迅速的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體現人道主義的原則、教育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等。明確刑罰執行法的效力,刑罰執行法是我國關于刑罰執行的專門法律,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其抵觸,否則無效。

    明確刑罰執行的主體統一劃歸為司法行政機關。取消目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多頭執行的狀況,將執行權統一由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由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以便及時準確的執行刑罰,同時也有利于行刑部門之間的交流配合,有利于檢察機關集中力量進行監督;再次,司法行政機關擁有司法警察編制,能有效進行死刑執行。

    (二)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制度

    1、由刑罰執行法明確變更執行的具體條件和幅度。目前法律制度下,刑罰變更執行法定條件過于原則,實踐中,各省(市、自治區)監獄管理部門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際掌握條件和幅度各不相同,有損法律的嚴肅,并容易滋生腐敗。刑罰執行法應明確規定罪犯減刑、假釋實行“以分計獎、以獎減刑”制度,并對計分考核的內容、評獎的條件和種類、所對應的減刑幅度作出統一規定,計分考核制度則由各省(市、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家最高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2、嚴格刑罰變更執行程序規定。建立科學的減刑、假釋制度,充分發揮罪犯主體作用,調動罪犯接受改造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加程序的透明性,保證程序公正。

    3、合理規定假釋條件。進一步詳細規定罪犯假釋條件,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不強、改造表現好的罪犯,刑期過半時即可假釋,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害性較強的罪犯,須刑期過2/3方可假釋,嚴重暴力犯罪、改造表現差的重刑犯,不得假釋,對判處短期監禁刑的罪犯,加大使用假釋。

    (三)明確規定社區矯正的法律地位

    社區矯正制度,能有效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確定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將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的五種罪犯,納入社區矯正的范圍,同時,對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過失犯等,積極適用非監禁刑。

    鼓勵人民團體、民間組織等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其參與行為統一由執行機關進行指導、管理。

    (四)強化檢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職能

    從保障刑罰正確執行和維護罪犯合法權益出發,刑罰執行法應該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中的具體職責。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應包括執行過程和變更執行兩個方面。

    (五)明確罪犯權利及其保障

    第9篇:法律監督制度范文

    行政執法監督的任務概括為以下幾點:

    (1)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自覺、嚴格地執行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行政管理不是簡單、機械的活動,法律規范也不是自發運作的準則。現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復雜多樣、變化無窮的社會現實問題及事務。在這一過程中,各級行政機關有責任根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就法律規范如何具體執行采取相應的措施,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有關內部的工作制度、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明確執法的目標責任等等,都是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工作所應注意并予以落實的事項。把執法機關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積極、認真地履行法定職責置于監督之下,可以有效地促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實施。

    (2)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或間接作用于行政管理對象的基本形式,決定了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包括各種行政執法行為,只有在依法實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適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不致遭受侵犯。現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違法與不當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的事實,因此,糾正違法行為,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提供有效的救濟,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考察當前的行政執法工作有兩點需要給予重視:一是既要監督具體行政行為,也要監督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被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加之抽象行政行為并不是針對特定的具體人或事,使人們對抽象行政行為合法與否很少予以關注,其結果往往是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合法而導致大量的具體執法行為的違法。既然抽象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同樣存在著是否合法的問題,因而就存在著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可能性,而且其危害性要遠比具體行政執法行為范圍更廣,影響更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就沒有理由不將監督抽象行政行為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二是既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作為行政行為,也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可能會因為實施某種行為而違法,構成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犯,需要予以監督處理。同時行政執法機關也會因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構成違法或侵權(通常人們稱之為行政執法機關的不作為),客觀上必然會影響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使行政管理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落實,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就要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把此類問題納入監督范圍。

    (3)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時,既有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的一面,也有互相配合、密切協作的一面,現實中,因執法而產生的矛盾和扯皮的問題也時發生,大體上可以分為積極的執法爭議和消極的執法爭議。前者表現為不同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同一事項或問題互相爭奪管理權,或是各自都在行使管理權,重復執法,造成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后者表現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某方面的管理上相互推諉,使執法出現“空檔”。究其原因,既有行政執法機關彼此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相互配合不夠等因素。這些問題的存在,勢必影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工作的法定職責來看,開展執法監督,就應當把協調執法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以充分發揮政府的綜合、協調功能。

    (4)調查研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作為執法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加以改進或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行政機關在執法工作中出現矛盾或難以實現立法預期目標,有時并不僅僅是執法工作本身的問題,而在于法律規范或執法依據本身難以操作或者脫離現實。這當中既可能是立法當初就沒有處理妥當而使法律規范存有缺陷,也可能是因為客觀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使法律規范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如果不及時地對法律規范進行修改或調整,僅靠規范和嚴肅執法行為本身,顯然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因此,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注意調查研究法律規范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對法律規范的可行性和實際效果進行評價并酌情予以處理和反饋,無疑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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