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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定義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的規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劃分標準的有關規定,僅在存貨準則中規定了周轉材料(含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攤銷。因此,企業應按重要性原則劃分固定資產與周轉材料。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一致。
財務通則第二十六條對固定資產主要規定了管理的程序、內容,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報告等內容主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規范。
(二)固定資產初始確認 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初始確認的差異主要是對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并且付款時間超過正常信用期限(一般為3年)的固定資產以及自建固定資產的規定不同。
對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稅法規定,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由此將產生時間性差異。但由于所得稅準則不允許確認初始確認所產生的差異,因此初始確認可以不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后期計提折舊所產生的差異如何處理,準則未明確。
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并且付款時間超過正常信用期限(一般為3年)的固定資產,準則規定,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確認固定資產;稅法規定應按購買價款總額確認固定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購買價款現值肯定低于購買價款總額,因此會計入賬價值將低于計稅基礎,將產生可抵扣差異。
對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稅法規定,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這一差異實際上是借款費用資本化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
正常外購、盤盈、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初始確認方面稅法與準則的規定基本一致。其中的差異可能產生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與計稅基礎不一致,從而產生時間性差異。
(三)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稅法與準則的差異主要是折舊計提范圍不一致。財務通則僅規定如何確定、變更折舊方法,對其中的具體處理方法未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兩項不得計提折舊。
差異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上。稅法規定的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由于尚未明確范圍,目前不存在差異。
折舊計提方法的選擇上,準則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進行調整。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企業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折舊年限的60%;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也就是說,準則、通則都規定企業可以自主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應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符合條件的才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同時,準則規定允許對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進行改變并且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改變預計凈殘值。
(四)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全額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從上述規定看,稅法對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界定,事實上已構成準則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由于準則規定對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必須重新確定使用年限等,因此,與稅法的處理實質上并無差異。
(五)固定資產改良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規定的確認條件的(即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應當計人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并重新確定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不滿足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準則同時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應適當延長折舊年限。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從上述規定看,由于準則規定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如果企業將攤銷年限定為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一致,那么與稅
法處理也將無實質上的不同。
對一般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如果滿足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將不會產生差異;如果不滿足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同時又導致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在會計處理上計入當期損益,按稅法規定應當按延長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將產生時間性差異。
(六)固定資產預計棄置義務 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企業應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不屬于棄置義務的固定資產報廢清理費,應當在發生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費用處理。預計棄置義務在會計處理上構成固定資產成本,同時構成預計負債。由于稅法不允許預計負債在預計當期扣除(只能在實際履行負債義務期間扣除),因此將產生時間性差異。
(七)持有待售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事實上,對持有待售固定資產,企業可以按資產損失進行處理。
二、對企業的主要影響
(一)固定資產范圍界定將直接影響企業損益及稅收成本 準則和稅法都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的規定,要求企業按照重要性原則判斷、確定自身固定資產的范圍,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固定資產目錄。按什么標準劃分固定資產涉及當期及后期的利潤,因此企業如何界定固定資產十分關鍵。如果企業將固定資產范圍界定寬泛,意味著當期費用將減少,企業當期利潤將增加,稅負也將增加;如果企業界定固定資產范圍狹窄,意味著當期費用將增加,企業當期利潤將減少,當期稅負也將減少。
(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與大修理支出劃分標準將對企業日常運營產生重大影響 由于準則取消了固定資產大修理與改良劃分的定量標準,僅規定滿足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予以資本化),因此企業如何確定固定資產大修理與改良標準將直接影響當期及后續期間損益。同時,由于準則規定不允許采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處理大修理費用,因此對有大量大修理費用的企業,將直接減少當期損益。稅法事實上擴大了大修理范圍,如果企業為了減少納稅差異而按稅法的標準確定大修理費用核算范圍,那么將減少當期損益。
(三)企業稅收處理合規性難度加大 稅法目前對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和范圍、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攤銷年限、預計凈殘值等尚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企業自身的判斷極有可能與主管稅務機關判斷產生差異,無疑會加大稅收處理的合規性風險。
(四)固定資產折舊范圍認定不一將增加企業稅收成本 對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折舊,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問題是,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折舊到底該如何認定至今尚不明確。因此對企業而言,這些認定的范圍將直接影響稅收成本。
(五)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白行購建固定資產初始確認不一致,理論上將產生時間性差異 對于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所得稅準則不允許確認初始確認所產生的差異,因此初始確認可不進行會計處理。但后期計提折舊所產生的差異如何處理,準則未明確。
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按竣工決算前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準則規定按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作為計提折舊依據,后面價值有變化的,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對企業而言,固定資產在整個壽命期間計提的折舊是一致的,其差異主要體現在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未辦理竣工決算這一期間。此問題稅法未予明確,可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即不產生時間性差異。
三、應對策略
(一)依法定程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范圍 確定固定資產范圍時必須遵循重要性原則,即根據企業實際劃分固定資產范圍。同時,對單項固定資產明確其中的組成部分。在確定固定資產目錄時,應同時確定折舊方法、預計凈殘值。對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規避稅收違規風險。
(二)合理確定固定資產大修理與改良政策 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企業經營實際確定固定資產大修理與改良的劃分范圍。對于重大的單項固定資產,最好明確大修理、改良的范圍。
(三)規范企業固定資產分類依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都應認定為與生產經營相關,不應再將某些固定資產認定為非生產經營類別。
(四)合理運用加速折舊政策 準則與稅法都規定企業可以采用加速折舊,需要大規模投資的企業應充分運用這一政策。
1.融資渠道與資本結構不盡合理不合理的融資渠道與資本結構,可能導致企業償付能力的降低,或企業利潤未能到達所有者預期,從而影響企業信用等級,加重企業財務風險,降低企業市場價值。尤其是中小型企業,融資渠道狹窄,融資成本相對較高,可以充分利用政府扶持、項目基金等方式,擴大融資來源渠道,降低財務風險,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力。因此,企業要根據自身規模大小、所處行業類型、融資成本等因素選擇適合企業自身的融資渠道與資本結構比例,合理利用財務杠桿,實現收益最大化。
2.對外投資與利潤分配缺乏理性企業對外投資就是企業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單位進行投資,以期在未來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在市場經濟特別是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條件下,企業對外投資已成為企業財務活動的重要內容。對外投資時,由于對投資風險的認識不足,較多存在著投機性和盲目性,財務風險較高,經常造成巨大的投資損失。利潤分配政策不合理,會影響到企業資本結構、企業對內與對外投資比例等方面,都會間接造成財務風險提高。因此,利潤分配政策直接影響到企業未來發展與所有者對企業價值的預期,同時也對證券市場投機機會的產生有較大影響。進而得出,企業對外投資策略、利潤分配政策與證券市場投機性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
3.對內投資與生產決策缺少科學性對內投資是指把資金投向企業內部,形成各項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投資,主要指固定資產投資。生產決策是指在生產領域中,對生產什么、生產多少以及如何生產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做出的決策,具體包括剩余生產能力如何運用、虧損產品如何處理、產品是否進一步加工和生產批量的確定等。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決策與生產決策過程中,因為缺乏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產品市場占有率與新產品替代率等方面的系統縝密的分析與研究,導致決策失誤,出現不能按期收回投資、企業總體利潤率降低等現象,大大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4.流動資產周轉率低、占用資金成本較高流動資產的配置和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應收賬款和存貨通常占據流動資產的絕大部分,流動資產過多,會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而影響企業的利潤,相反流動資產不足,則其資金周轉不靈,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目前大多數企業應收賬款、存貨等資產項目周轉率較低,大量占用資本金,并且現金折扣的設置與選擇、經濟庫存等在企業實際財務工作中運用較少,流動資產的安全性與流動性受到嚴重影響,增加了企業財務風險。
二、加強財務管理、規避財務風險的途徑
1.擴大融資渠道、完善資本結構籌集資金渠道主要包括所有者投資和借入資金。就借入資金而言,企業在獲得財務杠桿效應同時,加大了收益的不確定性,還可能喪失償債能力。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經營資金都是依賴于銀行貸款,融資帶來的財務風險較高。所以,企業要完善資本結構,適度借入資金的比例,增加資金和資本的積累,增資減債。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吸納職工入股,積極創造優惠條件面向外界募集資金,發行股票或債轉股,進一步擴充企業現有資本總量,從而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
2.強化資金投資管理、合理制定利潤分配政策企業資金的使用應從受益和風險兩個方面進行合理分析、評估,盡可能地把資金投入低風險高收益的項目上。強化資金投資管理,科學地運用企業的資金,降低資金閑置成本,提高資金收益率,減少投資損失的發生,進而降低財務風險。讓每一筆資金都盡可能的為企業產生超額價值,這也是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之一。合理制定利潤分配政策就是要確定利潤分配與留存的比例,要依據企業未來發展目標來合理權衡,例如企業處于高速發展階段時,生產、運營、銷售的快速發展,就需要占用較多資金或購置相應資產,需要留存較多的利潤,此時股息分配要相對較低,股票價值就可能受到影響,財務風險由此增加。此外還要選擇合理的利潤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方式的選擇,促進證券市場的良好發展。
3.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和全面預算管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主要從固定資產初始購入項目可行性分析、對外投資、折產為股、折舊方法的選擇、減值準備的計提、出售閑置固定資產等方面充分考慮。從而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降低固定資產的資金占用成本,提高企業對內投資的效益水平。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的核心在于對企業的生產運作提前計劃和安排,提前制定預期目標,并根據企業內部現有資源按既定目標進行生產、考核、控制、分配。從而,有效實現企業的發展戰略,降低財務風險。
關鍵詞:融資;納稅籌劃;費用。
現代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其財務目標,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企業應當從籌資活動、投資活動和經營活動等方面進行稅務籌劃,以實現企業財富的最大化。成功的企業往往也是理性的納稅人,其不僅懂得如何憑借智慧賺取利潤,更懂得如何憑借智慧合理避稅。在現代“薄利多銷”的買方市場環境下,稅務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理財的一個舉足輕重的焦點。
中國已經加入了WTO,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已經成為獨立自主經營的會計主體和法律主體。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隨著企業行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稅務籌劃成為每個納稅主體應有的權益。面對激烈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企業必須占領市場份額,做大做強,以維系自身的競爭力。相對于西方國家早已盛行的稅務籌劃,我國企業稅務籌劃還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國企業中合理合法地進行稅務籌劃,無疑是每一個理性經濟人必須思考和面對的問題。我國企業應當學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或者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合理規劃、減輕稅負,從而實現企業財富最大化一。
一、融資決策中的納稅籌劃。
融資決策是任何企業都需要面臨的問題,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之一。企業融資主要是滿足投資和用資的需求,根據資金來源渠道的不同,可將企業的籌資活動分為權益資金籌資和負債資金籌資,從而形成企業不同的資金結構,導致企業的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各不相同。在籌資中運用稅務籌劃,就是合理安排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的比例,形成最優資金結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幾方面:
1、融資活動對于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
2、資本結構的變動對于稅收成本和企業利潤的影響。
3、融資方式的選擇在優化資本結構和減輕稅負方面對于企業和所有者稅后利潤最大化的影響。
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權益方式籌集自有資金,雖然風險小,但為此支付的股息、紅利在稅后利潤中進行支付,不能起到抵減所得稅的作用,企業資金成本高昂。倘若通過負債籌資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稅前計入費用,從而抵減企業的稅前利潤,使企業獲得節稅利益。但由于負債比例升高會相應影響將來的融資成本和財務風險,因此,并不是負債比例越高越好。長期負債融資的杠桿作用體現在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率以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額方面,這可以從下面的公式得以反映:
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權益資本×(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成本率)因此,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的比例就會帶來權益資本收益率提高的效應。但這種權益資本收益率提高的效應會被企業的財務風險以及融資的風險成本的逐漸加大所抵消,當二者達到一個大體的平衡時,也就達到了增加負債比例的最高限額,超過這個限額,財務風險以及融資風險成本就會超過權益資本收益率提高的收益,也就會從整體上降低企業的稅后利潤,從而降低權益資本收益率。
二、借款費用利息的稅務籌劃。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一般性經營性借款或者說流動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上限,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專門性借款即固定資產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隨固定資產一起折舊,但沒有扣除限額。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這種規定進行納稅籌劃,即將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經營性借款利息轉化為固定資產利息。
三、融資租賃中的納稅籌劃。
融資租賃又稱財務租賃,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請,由出租人融通資金引進承租人所需設備,然后再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長期租賃方式。
通過這種方式,承租企業通過支付租金可迅速獲得所需設備,不用承擔設備被淘汰的風險。對所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將其當作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且支付的租金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使企業計稅基數減小,從而少交所得稅。同時,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于5年的時間內攤銷。可見,融資租賃作為企業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稅收抵免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由此可見,融資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資是企業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融資決策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業績。對融資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
售后租回在高校運用的優勢及局限
售后租回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是在不改變資產狀態的前提下,將資產的產權轉讓給租賃公司從而獲取貨幣資金,通過向租賃公司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該項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在租金支付完畢時重新取得該資產的產權。承租人將自有設備或設施出售后,又從買受人那里將該設備或設施租賃回來使用,該租賃形式是企業在告貸無門、融資困難或融資成本比較高時,為達到融資目的,同時又能夠保證生產正常運作的情況下開始使用的。通過售后租回業務可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運作程序較簡單,已成為重要的籌資手段之一。高校運用售后租回的優勢表現在:高校運用售后租回,可以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方法易行,操作流程簡便,且不改變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可規避風險。同時分期還款方式還有利于全盤考慮學校規劃,控制資金流,不占用銀行的信用額度。高校運用售后租回的局限表現在:目前大多數高校為國有,由于國有資產不能隨意處置,所以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運用售后租回融資的手續很復雜。售后租回的融資利率一般都略高于同期的銀行信用貸款利率,會帶來一定還款壓力。1998年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只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并未提及售后租回業務的處理,各高校在處理這類業務時無據可依。
高校運用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
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也稱為回租賃,是指承租人缺乏資金時為改善財務狀況,而將自有資產售于租賃公司,然后又簽約租回的交易,與直接租賃業務相比,售后回租多了一套出售設備的手續。根據回租賃方式的特點,售后租回資產所有權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方,承租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計價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目前大多數高校為國有,由于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運用售后租回業務向上級報批先出售國有固定資產再租回,是不容易獲得批復的。而有些售后租回業務長達幾年,固定資產的減少在會計報表中又不得不反映,所以有些高校采用了一般借貸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將其作為一般的分期還款付息的中長期貸款處理,將收到的貨幣資金作為將來要償還的本金,將分期付款總額超出收到的貨幣資金部分作為貸款利息償還,不做減少固定資產、固定基金的處理。收到轉讓固定資產產權獲得資金時,借 “銀行存款”,貸“借入款項”;支付租金時,借“債務利息支出”,借“借入款項”,貸“銀行存款”。顯然以上做法改變了售后租回業務的實質,是高校為取得貨幣資金的權宜之計。
售后租回業務不減少固定資產、固定基金而作為應付及暫存款的處理方式。收到轉讓資產產權獲得資金時,借“銀行存款”,貸“應付及暫存款”;支付租金時,借“應付及暫存款”,貸“銀行存款”。支付最后一筆(或兩筆)租金時,借“銀行存款”,貸“應付及暫存款”,同時貸“教育事業支出”(支付的租金總額超出獲得的貨幣資金部分)。
較規范的高校售后租回會計處理方法:轉讓固定資產產權時按雙方約定的價格沖減資產, 借“固定基金”,貸“固定資產”。 收到轉讓資產產權獲得資金時,借“銀行存款”, 貸“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按新約定價格增加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貸“應付及暫存款”。 支付保證金,借“應收及暫付款”,貸“銀行存款”。支付租金時應先使用修購基金, 借“應付及暫存款”,貸“銀行存款”,同時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貸“固定基金”。如果修購基金使用完畢, 則直接列做支出。借“教育事業支出”, 貸“固定基金”, 同時借“應付及暫存款”, 貸“銀行存款”。
售后租回在高校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售后租回在高校中的運用,無疑緩解了目前的教育經費緊缺問題,但存在的問題也依然很多:一是售后租回的流程不明了。高校在運用售后租回進行籌資時,應報經哪些部門批準,報批的手續如何都不明了,所以許多高校不上報,也不在報表中披露,將其視同一般的貸款進行處理。二是高校財務會計制度對售后租回業務的會計處理沒有規范,目前的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實踐中得到的經驗,還需進行進一步的探討。三是高校是否已具有足夠的風險防范意識。風險的防范一方面是指合同風險,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意合同條款的全面性,應就合作雙方的權力、義務、違約責任等做出明確、充分表述。另一方面應對售后租回方式進行籌資予以充分論證, 避免債務危機。四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承租人應當對融資租賃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余款、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重大經營租賃做出披露;出租人對融資租賃未實現融資收益的余額、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及資產賬面價值進行充分揭示,同時對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條款做出專門披露。所以售后租回事項應在會計報表中作為重大事項進行披露,并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并備案。然而由于售后租回在高校中的運用缺乏統一的規范性,致使許多高校在辦理售后租回事項時未辦理相關的手續, 隨意性較大。
售后租回在高校運用中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用益物權;公路收費權;BOT業務
一、引言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用益物權人以對他人所有的物直接支配為前提獲得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物權法》具體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四種用益物權,但是用益物權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需要特別法進行規范,比如《公路法》中的公路收費權。用益物權人具有使用物的無形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又必須以實物為依托,然而實物又不為該權利人所有。因此,用益物權具有“有形資產無形化、無形資產有形化”的特點。
對于用益物權會計處理問題,國內學者曾經做過許多有益的探析,如劉文成(2003)、馬賢明和鄭朝輝(2004)、張維賓(2004)等,但是這些學者都只是根據當時我國會計實務中對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提出理論上分析并提出建議。2006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日益凸顯,2008年8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第2號》),該解釋的第五項首次提出了對“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的會計處理,其中涉及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問題,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本文將以公路收費權這種用益物權為例,淺析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其中涉及的問題。
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
為了應對世界經濟危機,國家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其中BOT方式是一種重要的方式。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轉讓)的英文縮寫。BOT方式主要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資本加入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投融資方式。這種方式的運行特征是:政府與非官方資本簽訂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將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投產一定時期的經營權交給非官方資本組建的投資機構,由該投資機構自行籌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和經營,在特許經營期內收回投資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潤,經營期滿后將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早在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利用BOT方式吸引外資的首例是深圳沙角B電廠。我國各級政府對BOT方式非常重視,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建成了很多BOT項目,首例規范化BOT公路項目是于1995年竣工通車的京通高速公路,此外廣深高速公路等BOT試點工程也取得了預期效果。
對于企業的BOT業務如何恰當地反映資產、收入和成本等的會計核算問題一直沒有統一的規范。這不利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評價、投資建設企業的發展以及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準則解釋第2號》的對企業BOT業務的會計處理指出了依據,也為企業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調整和規范。
企業BOT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主要涉及通過BOT業務建成的項目的資產的確認和計量、項目建成營運后的收入和成本的計量。以公路投資建設企業為例,實際上就是公路收費權的確認和初始計量以及公路收費權的后續計量問題。
《公路法》第59條規定國內外經濟組織可因依法投資建成公路和受讓方式取得收費公路的公路收費權。以前我國會計實務中對于通過投資建成取得的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費權則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核算。然而實際上在此之前深滬兩地上市的路橋類上市公司基本上將路橋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BO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就是圍繞“特許經營權合同”進行的,對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資方以及特許經營權合同的約定提出的要求。其中,對企業BOT業務描述為:“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因此,可以認為該項解釋規定是針對上述“項目公司”對建設項目的資產入賬、項目營運收入和成本確定的會計問題的規定。
《準則解釋第2號》解釋中規定“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既然基礎設施是由項目公司進行投入建設的,為何不能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根本原因在于項目公司不擁有該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而只是通過BOT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權。這類似于具有融資性質的租賃,如果將其確認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不協調。
項目公司建設取得的該項資產不能作為固定資產,只能作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將該項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的條件是“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實際上是將資產確認為一種“應收款項”;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是“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比如對于公路經營企業來講,這項無形資產就是其獲得的公路收費權。
按照《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公路經營企業通過投資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費權,只能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不能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這就從制度規范上否定了此前我國公路經營企業將投資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費權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會計實務操作,也是對《公路經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19號)中相關規范的重要調整。
那么,項目公司確定的該項金融資產或是無形資產應該如何計量呢?若項目公司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在建造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若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另外,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建造完成后將資本化金額全部轉入“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對于確認資產的后續計量,《準則解釋第2號》提出了三條相關的規定:第一,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第二,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
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第三,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綜上所述,對于公路收費權這種用益物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者無形資產,其中涉及建造和借款費用的,按照相關準則處理,后續計量則同時涉及收入準則和或有事項準則。因此,對于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散見于各項具體準則,而沒有獨立的具體會計準則進行規范。
本文將分析這些會計處理涉及的問題及企業會計準則對用益物權相關處理的合理性。
三、相關問題的分析
公路收費權具有初始投入大和后續支出大的特點,因此,本文將從公路收費權的初始確認和計量以及后續計量兩個角度來分析相關問題。
(一)公路收費權初始確認和計量套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準則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會計實務中曾經將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畢竟公路實物資產并不屬于企業擁有,因此,如同土地使用權和融資租賃資產一樣,不能作為企業自身的固定資產核算。
但是公路收費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也存在一些問題。正如周國光(2009)認為將公路收費權確認為無形資產還需解決一些問題,比如,在現實中大多數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公路經營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交通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這些企業一般不需要參與競標,建設的經營性公路一般也沒有明確的經營年限,所以不應該把這類公路建設視為BOT業務;再如,《準則解釋第2號》中沒有明確哪些屬于公路收費權所依托的實物資產,即收費期限屆滿后應該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實物資產,這部分應該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其他相關實物資產如收費設施應該確認為固定資產。因此企業在資產初始確認中應該很好地區別兩者。與以往的無形資產準則相比,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有了很大改進,特別是在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方面,并且允許運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使得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比以往的無形資產準則更適合于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但是畢竟公路收費權是特殊的無形資產,因此在初始計量時應該區分哪些屬于費用化部分,哪些屬于資產化部分。
(二)公路收費權后續計量問題
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可操作性的一個重要體現是在后續計量中,固定資產準則對于后續計量提出了詳細的規范,特別是對于其支出的資本化和費用化作了規定;而公路收費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后所發生的收費公路養護支出以及經常性支出等的會計處理不論從《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還是從其應用指南來看,都沒有明確。因此,實務中采用固定資產核算反而更具有操作性,這就是很多企業把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原因之一。
對于公路收費權的經營成本計量,如果將公路收費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應該考慮其攤銷方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17條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這樣,在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方面給予企業較大的盈余管理空間。
四、結語
我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決定了很多自然資源和關鍵性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是這些資源往往直接由某些經濟組織使用和收益,因此我國存在大量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公路收費權、采礦權和捕撈權等。同時,用益物權具有特殊的性質,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雙重性質,而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準則各具特色,在各方面的規定詳略有別,無論是使用固定資產準則還是無形資產準則都有缺陷。因此,本文認為最好能夠出臺相對獨立的會計準則或是準則解釋,對我國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進行更加系統、合理的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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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融資租賃在我國有著極好的發展環境,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相當迅速,截止2013年底融資租賃合同額已過萬億元大關,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融資租賃市場。有些大型二手設備仍具有相當昂貴的價值,二手設備流通同樣有著極為強烈的融資需求,融資租賃作為主要的融資手段之一,有可應用的充分空間。但在融資租賃標的物中,二手設備融資租賃份額還是比較低,同時,鮮有關于二手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的支持政策。如何利用好融資租賃的優勢,充分調動二手設備的利用,從政策方面應予以必要的支持,這也符合國家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的政策。本文從稅務政策入手,就二手設備流通涉及流轉稅的問題,從增值稅角度,來分析研究其對二手設備融資租賃的影響,以期對二手設備融資租賃作出一定的貢獻。
二、融資租賃業務中二手設備的稅務政策
當下,我國融資租賃業務中關于二手設備的稅務政策依據,主要依據增值稅中對舊貨,或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規定。
(一)增值稅對融資租賃的影響
而從發展軌跡來看,2009年國家進行增值稅改革,允許固定資產進行抵扣,但融資租賃業務,還是營業稅征稅范圍,租賃公司采購貨物不允許抵扣。自2012年以來逐漸推行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其中將有形動產租賃納入營改增范疇,自此,除不動產外,融資租賃采購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融資租賃就收取的租金繳納增值稅。
由于售后回租業務屬于融資租賃業務的一種主要形式,營改增后,售后回租業務本金和利息部分統一繳納增值稅,由于售后回租業務承租人出售環節不繳增值稅,因此,租賃企業無法獲得進項發票而使業務受到影響,但隨之在財稅[2013]106號,重新規定了本金部分可憑票扣除的問題,解決了售后回租增值稅的環節問題。歸納起來,營改增后,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租賃企業采購設備按規定抵扣進項稅,按要求繳納增值稅。
(二)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務缺陷
1.二手設備進項稅無法抵扣
營改增后,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前提,必須是可取得進項發票。然而,增值稅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應用,才正式從2012年開始,以下幾種情況,卻無法取得17%增值稅進項稅票。
(1)二手設備從個人手里取得
如果融資租賃企業從個人手中取得設備,按照規定,個人不能代開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租賃企業就無法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此時,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務必給企業造成極大的稅負負擔,甚至虧損,因此,租賃企業對二手設備從個人手中直接采購不會有積極性。
(2)售后回租個人承租人無法開具發票
如果個人采用售后回租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規定,個人必須開給租賃企業發票,否則租賃企業無法取得抵扣憑證,將無法就本金部分抵稅。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就承租人售后回租業務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已做過明確規定,但現在稅法沒有就售后回租代開發票不交稅的明確指示,國內大部地區無法開具出發票,因此,個人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也無法展開。
(3)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出17%的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和個人在一定程度上,此類問題比較相似。如果有二手設備,則無法開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營改增后有形動產租賃的17%稅率,與進項稅率有著較大的稅率差,顯然,對于租賃企業而言,從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的二手設備,業務風險較大。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如果二手設備原是一般納稅人2009年增值稅改革前購入,按規定未抵扣過增值稅,按財稅2014[57]號文,其只能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二手設備是2009年后,2012年之前購進的設備,是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則現在也無法就二手設備開展融資租賃。
所以,營改增后,只詳細規定了業務的銷項稅問題,但對于租賃企業采購租賃物的進項稅問題,考慮并不完善。
2.融資租賃業務中二手設備業務的稅務優惠
對于進入二次流通的固定資產,即二手設備,稅法明確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購于2009年之前,或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依財稅2014[57]號文規定,按3%減按2%交稅,是給予的一定的稅收優惠。而對于融資租賃資產再二次流通,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依照固定資產的規定處理,存在以下問題。
(1)“自己使用過”規定有限制
融資租賃資產存在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現象。承租人作為使用方,對融資租賃資產使用和按規定計提折舊。出租人在合同結束后,將所有權轉移于承租人,而結束融資租賃合同。但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則將設備收回,將變成己方的存貨,接著,如果再將此設備出售,則有稅務限制。
由于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自己使用過,且用于非增值稅稅應稅項目,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且未抵扣的,可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其中明確指出,“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顯然,對于融資租賃企業來說,是一種不妥。
另外,如果租賃企業將違約設備重新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進行融資租賃,此時,按原營業稅政策執行,與現行稅法不符;如按現行稅法交納增值稅,則進項稅沒有抵扣,勢必會帶來業務的極大虧損。
(2)固定資產定性
融資租賃資產根據融資租賃的定義,在合同執行完之前,是一項融資租賃資產,與傳統固定資產的形式不完全相同,更多地與存貨有一定的相似度。所以,營改增之前的融資租賃的違約資產,再銷售是否享受同固定資產的優惠存在問題。
從稅法精神來說,對于按規定沒有抵扣的固定資產,本應公平享受一致的稅收優惠。但稅法對二手設備的各種定性,使其操作起來存在較大風險。
(3)舊貨的定性
銷售舊貨,在已作廢的財稅[2002]29號文中指出“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在其后關于舊貨銷售的優惠政策文件中,不見此項描述,但有部分意見,將銷售舊貨就限定于舊貨經營單位范圍內。然而,對于違約收回的融資租賃資產,如果依從納稅人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則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依從舊貨定性,則有一定的困惑。
三、完善二手設備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政策建議
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業務繳納增值稅,并對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可以說對融資租賃業務帶來極大的利好。但二手設備大多形成于營改增之前,國內眾多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個人是二手設備交易的主流人群,這些設備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存在上述諸多問題的限制,解決上述問題,主要是要解決增值稅進項、銷項的稅負公平的問題。可見憑票抵扣存在執行上的嚴重缺陷。
(一)變進項抵扣為差額征收
由于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流轉鏈條是,采購―租賃(銷售),不考慮價外費用,應納增值稅是:(本金+利息)的銷項稅額-(本金)進項稅額,其實質是本金×(銷項稅率-進項稅率)+利息×銷項稅率。可見,當營改增后,進項稅率與銷項稅率一致時,符合增值稅征稅原則,當兩者不一致時,就產生了稅負不公平的現象。
當下,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借款利息、售后回租本金實行差額征收,可予銷售額中扣除,差額征收實行有著可實施的環境。因此,本金部分可依照售后回租業務的操作方法,融資租賃采購,取得的非適用稅率發票,諸如個人、小規模、適用簡易征收的而開具的發票,可憑票全額扣除銷售額,實行差額征收政策。此種方法,可解決融資租賃業務的稅負不公平現象。
(二)明確售后回租業務代開發票不征稅政策
由于代開免稅發票,稅務政策有明確規定的范圍。而售后回租業務承租人出售設備環節仍屬于稅法規定的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業務。具體實施,個人向稅務局代開售后回租業務的銷售發票,可按零稅率開具,可解決稅收征管,也可解決發票取得問題。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指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是指企業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計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購買、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等。本文僅以外購、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為例進行比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條件下購買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在正常信用條件下購買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均規定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支出計價。
(二)超出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資產,會計成本小于計稅基礎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時,因其具有融資性質,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法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以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歷史成本計價。由此可見,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不按現值計價,不對支付價款折現。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 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工程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所得稅法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對于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雖然暫估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但最終還是以竣工決算的成本進行計量。
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與稅法的差異
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由于會計與稅收規定就固定資產折舊、減值準備的提取等處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規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確定每一納稅年度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折舊。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有:折舊范圍、折舊基數、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會計估計變更等。由于會計目標和稅收職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著較大差異。
(一)折舊范圍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所得稅法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和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也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二)估價入賬固定資產調整原價的差異 固定資產折舊基數在會計和稅法中分別指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和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折舊基數扣除凈殘值后的差額為折舊總額。企業以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于計稅基礎;但是有些情況下也會存在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由于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因此必須準確計算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期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應當計算應補交或者應退的稅款。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導致以前年度少計折舊的,應相應調減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交的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交的所得稅;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導致以前年度多計折舊的,應相應調增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時,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
(四)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的差異 折舊年限是指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即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會計準則沒有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做具體規定,只是要求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其使用壽命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得稅法雖然也沒有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做具體規定,但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納稅人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選擇。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關于預計凈殘值,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規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且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五)折舊方法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得稅法規定:除特別規定允許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折舊的固定資產外,一律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扣除;加速折舊只能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計算,采取加速折舊計算方法的企業不得縮短折舊年限。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下發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會計變更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與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果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相應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如果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相應改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的改變,均按照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無論會計方法如何改變,計算所得稅時仍應按稅法規定的方法計算折舊扣除。申報所得稅時,只需將本期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額進行納稅調整即可。
(七)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稅法變更的差異 稅法變更是指稅收政策的調整。依據實體從舊原則,從新稅法實施之日起,改按新的方法計算折舊,不調整以前年度的折舊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凈殘值、折舊方法等,只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固定資產。2007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仍適用兩稅合并前的折舊政策。企業應按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計提折舊,申報所得稅時只需要對本年度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額,做納稅調整即可。
關鍵詞: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醫院的固定資產是醫院開展醫療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按照《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規定,醫院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五大類。以我校三家附屬醫院固定資產構成為例,固定資產共計近2.42億元,其中醫療專業設備占固定資產的65%,單價萬元以上的專業設備多達500臺以上,隨著醫療技術的提高,這些資產的管理和高效運行將越來越重要。
一、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管理意識淡薄。醫院固定資產的特點是品種多、數量大、分布廣,清查不易,容易造成流失。近年來,隨著醫療科技的不斷發展,大型精密貴重設備的需求進一步加大,更新速度增快,從幾百元、千元的小設備到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大資產,種類、數量日益增多,管理起來的確不易。目前集中的問題是大多數單位由于面臨市場壓力,對購置醫療設備積極性比較高,每年資產總額都在不斷上升,而對購置后如何有效使用、如何妥善保管資產方面重視不夠,對資產的質量和安全狀況過問不多,從思想上沒有真正樹立起資產管理意識,認識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約,以至于管理和使用人員上責任不明確,工作措施不力,從而造成普遍存在著的“重錢輕物、重購建輕管理、公物私用、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的情況,影響了醫院的可持續發展。
(二)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醫院的固定資產管理沒有統一的部門,形成多頭管理,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工作缺乏科學性,財務部門管賬不管物,總務設備等部門管物管明細賬卻缺乏必要的財務知識,各領用科室沒能明確專門的資產管理人員,未建立起分戶賬,或者賬本建立極不規范,不按部門、金額等設立賬戶,亂七八糟,一塌糊涂,資產管理部門對自己管理的資產部分不清楚、不了解,對有什么資產全憑大腦記憶,這樣賬實出現張冠李戴現象,與科室實際不相符也就不足為奇了,這種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使賬賬、賬物之間不銜接,有物無賬或有賬無物的情況時有發生。另外,醫療設備在使用中大家共用,出了故障誰也說不清楚怎么回事,都不愿出頭維修,最終導致醫院固定資產普遍存在賬實不符、家底不清等問題。
(三)出入庫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專職管理人員缺乏,醫院的資產管理人員大都兼任其他工作,專業人員少,人員流動性大,配備隨意,在這次清查中我們就發現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沒有統一的固定資產入賬標準,入賬標準因人、因時變化,不按規定辦理出入庫手續。例如,有的將歸屬到低值易耗品的鉗子、夾子、手術燈等統統列入固定資產,有的管理人員今天按固定資產入賬,明天又按低值易耗品入賬,導致固定資產數據不實,為后期固定資產的核對、使用、盤點、維護等帶來一系列問題;其次,出入庫制度落實不力,如二附院2008年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設備CT250萬元,未按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方法登記入賬;另外,部分新增的固定資產由于沒有正式收據或因賒賬購入等,未能及時辦理登記入庫,所以也沒有入賬;再次,固定資產流失嚴重。由于醫院資產品種多、數量大、使用分散,醫院財務科或固定資產管理辦公室很難深入到各使用部門加以認真清查盤點,從而造成固定資產在清查、報廢、毀損處理上監督欠缺,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隨意就可報廢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設備,部分已報廢的專用設備有的放在樓頂上,有的放在床下面,隨意報廢的現象嚴重,同時由于沒有出庫手續,已經處理不再存在的資產仍然留在財務總賬上沒有得到及時的賬務處理,而且逐年遞增,造成了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的嚴重背離。
(四)未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1、資產在購置環節和管理環節中存在一人兼職互不相容的多崗現象,不符合不相容的職務相分離的會計原則。譬如,醫院藥械科負責固定資產的采購、同時也是保管、驗收人,缺乏監督制約機制,手續不完備,存在管理漏洞。
2、對離職調動人員如何辦理移交手續等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物隨人走”或者報廢移交,新上任者再重新操辦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醫院需要更新和處置固定資產沒有完善的審批監管制度,而是由領導說了算,甚至出現了隨意變賣,低價處置固定資產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此管理形式往往將資產盤點與物品管理工作交由一人完成,易形成虛假盤點,按賬抄列,導致賬實不符,造成資產游離于財務監管之外。
(五)會計核算不合理,不能真實反映固定資產價值。目前,按現行醫院會計制度規定,醫院固定資產不提折舊,賬面所反映的固定資產價值都是構建固定資產的原始成本,這與真實價值相差甚遠,造成財務報表中普遍存在著虛增資產、成本核算不真等問題,未能真實地反映醫院財務狀況,缺乏嚴謹的固定資產成本核算機制。根據醫院固定資產核算方法,醫院購置固定資產的資金一般來源于專用基金,而專用基金來源于各種設備折舊的提取。當提取的修購基金不足以支付購置的固定資產時(修購基金原則上是不允許出現負數),《醫院會計制度》中就沒有明確規定該如何做。如,某醫院修購基金的余額為800萬元,銀行存款為1,500萬元,醫院為了提高服務水平需要購置價值1,000萬元的大型設備,盡管醫院銀行存款足以支付這筆費用,但由于修購基金余額不足無法購買。實際情況卻是,各家醫院的修購基金都是負數,有的高達負幾千萬元,而醫院為了不失去快速發展、擴大規模的機會,依然購置固定資產,醫院在會計實務上無法解決這一問題。所以醫院固定資產賬面原值越來越大,固定資產老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另外,“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的使用比較含糊籠統,這樣不能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也不能給醫院管理者提供客觀的固定資產評價依據。
二、應采取的措施
(一)落實責任,強化管理培訓意識。醫院規模越來越大,固定資產越來越多,如何管好醫院的固定資產,使其發揮最大的效益,為臨床服務,為病人服務,對財務人員和資產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重視財務人員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愛崗敬業,履行崗位職責。對各類資產進行分類分部門管理,各部門資產管理落實到人,定期進行考核,建立獎懲制度;其次,重視財務人員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技能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對固定資產進行科學管理。
(二)加強審計監督,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醫院定期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固定資產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是否有賬外固定資產以及固定資產有無流失等現象,切實解決固定資產保管不善、賬實不符、閑置浪費的問題,提高醫院固定資產的運營收益。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制定一系列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將科室的成本消耗與科室、個人利益直接掛鉤,實現成本控制管理。制定和完善固定資產的購買、驗收、入庫、出庫、領用、保管、處置和報廢等管理制度,通過完善制度,使醫院的固定資產管理有法可依,杜絕管理中的漏洞,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也可以建立相應獎懲機制,以加強設備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監管意識。
(三)實行固定資產定期盤點制度。醫院部分專用設備由于升級換代速度較快,淘汰率高,醫院應成立由財務科、各資產主管部門、監察科室的有關人員組成資產清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長期閑置、盤虧盤盈、待報廢的資產,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逐筆查明原因,共同編制盤盈、盤虧處理意見,分類匯總后報醫院會議研究,按有關規定手續進行處理。對人為的盤虧、毀損應追究保管人員、保管部門的責任;對違規操作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所購的固定資產已經投入使用但貨款未結算完畢的,及時辦理驗收、登記入庫手續;對不能使用、無維修價值的固定資產按規定的程序及時上報審批予以報廢;對閑置不用的固定資產予以合理的調配,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醫院資產的真實性。
(四)建立三賬一卡制度,做到制度到人,有賬有物,賬物一致。由醫院財務部門負責建立并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對全院固定資產按科室及資產大類實行金額控制。由設備科、總務科等資產主管科室建立二級明細分類賬,按資產的類別、名稱、規格分別設置賬戶,記錄固定資產的數量和金額。使用部門在辦理固定資產領用、調撥、報損手續時,一般由護士長或科室核算員負責登記,由資產管理部門在登記卡上記錄財產增減情況,并在本部門建立相應的數量臺賬。財會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與使用部門進行賬賬、賬卡核對,保證賬賬相符、賬卡相符。
(五)參照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和管理建議,完善會計核算方法。近幾年,要求對醫院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呼聲越來越大,固定資產的核算是一個重點,事業單位同企業一樣,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隨著時間的推移,不管使用與否、使用程度如何都會發生各種損耗,資產價值也會隨之減少。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尤其是醫院的大型醫療設備,以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以及固定資產增值、減值的情況。應加強對醫院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進行改進,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增加“累計折舊”科目,設“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建立符合醫院內部資金循環和價值補償機制,達到其資產價值管理和實物形態管理的統一,使之更合理、更科學。
(六)建立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引進現代化管理手段。目前,傳統的手工管理工作遠遠不能滿足現代管理的需要,醫院正逐步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來進行醫療設備,財產物資的管理,能夠對固定資產管理中的有關數據進行快速、詳細的分析,全面客觀地反映固定資產的入庫、出庫、調撥情況,把各責任中心的終端連接起來,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使醫院的管理者對全院固定資產的分布、使用情況一目了然,大大提高管理效益和管理質量,從而為醫院的管理決策提供有效的依據。
(作者單位:南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主要參考文獻:
[1]李州.談新制度下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中國衛生經濟,2006.2.
關鍵詞:固定資產;企業資金;張礦集團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全程管理與控制的背景
過去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資金分散,效率低下
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子公司資金分散占用的矛盾已成為企業集團資金管理中最突出的問題。這一方面使得集團總部缺乏對現金的統一管理和籌劃,導致各子公司多頭開戶的現象比較普遍,大量閑置;同時集團內部資金配置不平衡,形成存、貸兩高,反映在企業集團的合并報表中,就是資產方的貨幣資金項目有幾億甚至幾十億的存量資金,而負債方卻有大量的銀行貸款,從而形成損益表財務費用項目下大量的利息支出。
2.資金監控不力,資產流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務約束機制,特別是缺乏有效的資金監控手段,使得集團公司無法對下屬企業的資金質量及其運行狀況實施有效監管,容易產生資金賬外循環和資金管理失控等現象。
二、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全程管理與控制的必要性
1.發揮財務資源的聚合優勢
目前張礦集團加強資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保障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以及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能夠獲得廣泛而通暢的融資渠道和手段。集團企業集合各成員企業的融資渠道,并通過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靈活分配,可以在成員企業需要資金時以較低的成本、更高的質量,及時融入資金。
(2)能夠獲得廣泛而通暢的投資渠道和手段。集團可以集合整體的市場空間,在發現有利的投資機會時,發揮整體資金優勢,有效利用各種投資渠道,并取得理想的收益回報。
(3)能夠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整體資金成本。對集團內企業的資金進行適度的統一調配和集中管理,能夠降低集團公司的現金資產存量,減少銀行貸款總量,從而提高集團公司內部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
2.強化財務監控力度,確保資金安全
加強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有利于強化集團公司的財務控制力度。集團公司通過對資金流入、流出的總控制,首先可以獲得成員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知情權;其次是通過對成員企業收支行為的有效監督,在投資等重大事項上形成有效的決策約束機制,實現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動態控制,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全程管理與控制的運用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籌措管理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人沒有血液無法生存,固定資產投資沒有資金就無從談起。因此資金是投資的血液,更是固定資產投資中項目能否立項的關鍵。
煤礦企業的項目資金從哪里來?首先是從企業生產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井巷維簡費和安全費;其次是由國家補助資金或上級公司補助資金;三是閑置資產變現收入、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等;四是銀行貸款;五是增資擴股、發行企業債券、投融資等。其中折舊費、井巷維簡費、安全費及國家補助資金是煤礦企業的主要項目資金。
為了規范資金的使用,張礦集團公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自己的資金使用權限
1、折舊資金:
各單位按規定構成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支出,但屬于煤礦專用的12種小型設備,即7.5千瓦以下電動機、10千伏安以下變壓器、7.5千瓦及以下水泵、PW系列200A以下低壓防爆開關、綜合保護裝置、瓦斯鑒定器、局扇、礦車(包括平板車和坑木車)、各種鉆眼機械(包括電鉆、風鉆、風錘、風鎬和錨桿打眼機)、礦燈、自救器、單體液壓支柱等,應作為低值易耗品由生產成本列支,不得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用于設備大修的主要配件盡管單價較高(如減速器等),也只能作為材料列入生產成本,不得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井巷維簡費:
生產礦井向下一水平延深所開鑿的主體工程,包括:(1)主、副井筒、井底車場及峒室;(2)延深水平的兩翼運輸大巷算至井底車場以外100m為止;(3)總回(入)風道;(4)礦井延深后所做的通地面的風井、交通井、管子井;(5)開拓延深工程中的主要設備及安裝、管、線工程和土建工程;(6)其他主體工程;(7)礦井的技術改造;(8)重大項目建設支出;(9)礦井補充地質勘探和水文地質勘探支出。
3、安全費用:
(1)根據財建[2005]168號文規定的十項支出范圍,包括: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支出,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2)經集團公司確定的礦井安全改造項目支出。
(3)煤礦安全改造國債項目支出。
(4)礦井應急搶險救災支出。
4、國債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資金的列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范圍,同時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二)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與控制
為達到“項目計劃明確、資金存儲清楚、資金用途明晰、決算審計符合要求”的標準,我公司對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全部實行集中管理,其資金按照年度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安排使用,集團公司企劃部負責投資計劃及資金的管理,具體管理控制如下:
集團公司在公司內部積極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含固定資產投資),首先,各單位根據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年度投資預算,報集團公司審批,其次,各單位每月上報月度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經集團公司審定后下達投資計劃;在次,各單位按工程進度申請資金,并填報《張礦集團撥付款申請表》,同時附有關工程招標資料、預決算、合同書、驗收單等資料,經企劃發展部審查確認后報送財務部審查辦理。
1、基建項目(含國債項目)
(1)項目招標后施工,需付進度款時由集團公司基建管理部組織驗收;但國債項目中不構成工程的零星設備、材料等由集團公司企劃發展部牽頭組織基建管理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等部門進行驗收;(2)項目單位編制工程月度形象進度預算表并報集團公司基建部審查;(3)項目單位填報《張礦集團撥付款申請表》,并附預決算書、合同書、驗收單、形象進度預算等資料;(4)集團公司企劃發展部對照投資計劃,對項目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查;(5)集團公司財務部對照資金預算,對項目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查;(6)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7)集團公司財務部辦理撥付手續。
2、井巷工程(含國債項目中井巷工程)
(1)由項目單位編制工程技術設計方案或作業規程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進行審批;(2)項目單位根據已審批的方案或規程編制工程預決算等資料并報集團公司基建管理部審查;(3)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根據審批的方案(規程)、預決算等資料進行驗收;(4)項目單位填報《張礦集團撥付款申請表》,并附有關工程預算、合同書、驗收單等資料;(5)集團公司企劃發展部對照投資計劃,對項目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查;(6)集團公司財務部對照資金預算進行審查;(7)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8)集團公司財務部辦理撥付手續。
3、設備購置(含國債)
(1)已列入投資計劃內的設備,通過招標辦進行招標采購后,由物資貿易公司統一簽訂設備采購合同。(2)每月底由物資貿易公司提供需付款的設備的相應明細及相關資料(設備采購合同、及設備驗收單等資料),并填報《張礦集團撥付款申請表》(3)驗收單需生產技術部進行審查并對設備進行驗收。(4)集團公司企劃發展部對照投資計劃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5)集團公司財務部對照資金預算進行審查;(6)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7)集團公司財務部辦理撥付手續。
4、土建工程(含國債)
(1)已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其工程預算由項目單位編制并報集團公司基建管理部審查。(2)土建工程由集團公司基建管理部組織驗收;(3)項目單位填報《張礦集團撥付款申請表》,同時將工程決算書、合同書、驗收單等資料報集團公司企劃發展部審查;(4)集團公司財務部對照資金預算進行審查;(5)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6)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資金預算辦理撥付手續。
5、預付款的撥付程序
(1)項目單位填報《張礦集團撥付款申請表》,并附有關招議標文件、預(決)算書、合同書等資料;(2)集團公司基建部對工程是否開工進行審查。(3)集團公司企劃發展部對項目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查;(4)集團公司財務部對照資金預算,對項目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查;(5)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6)集團公司財務部辦理撥付資金手續。
四、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全程管理的效果
我公司通過以上的規范管理與控制,使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管理逐步駛入“科學化、規范化、高效化、有序化”的發展軌道,在固定資產投資的實踐中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節省了大量的資金。
建立健全了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系統,明確了投資計劃、及資金撥付管理的主管部門,下屬單位建立了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部門或機構,配備專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人員,夯實了投資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資管理臺帳和檔案,嚴格工程驗收、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對投資計劃實施全面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