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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現有的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使各項水資源保護活動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約,現有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與不足。為解決水資源短缺與水污染的問題,應當盡快完善我國的水資源保護制度。重點對有關水資源保護的立法宗旨與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歸納與梳理,在分析現有水資源保護立法宗旨與管理體制不足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水資源保護;立法宗旨;管理體制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1-0223-02
目前,中國有四百多座城市供水不足,一百一十多座城市嚴重缺水,三點二億農村居民用水安全沒有保障。 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遼河七大水系總體為輕度污染。203條河流408個地表水國控監測斷面中,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57.3%、24.3%和18.4%。 在此嚴峻形勢之下,必須建立完善的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來解決水資源短缺與水污染的問題。
1 我國現有水資源保護法律規定
對水資源進行有效且強力的保護必須以一系列制度的構建為前提,因此,在憲法基礎之上,國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各項水資源保護活動能夠在法律范圍內順利進行。以下以效力層級為序簡單展開水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1.1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2 法律
我國現行的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防洪法》等等。這些法律對我國的水資源保護問題基本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1.3 單項行政法規
如國務院制定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這些單行法規可以有效地對某一領域的問題做出專門而詳細的規定。
1.4 地方性法規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如《江西省水資源條例》、《浙江省錢塘江管理條例》等。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也能夠有效解決地方層級的一些重大水環境問題。
2 現有水資源保護法律規定之不足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符合國情、水情的水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各項水資源保護活動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背景、立法技術以及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水資源保護立法的不足和缺陷也是明顯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水資源保護的綜合性立法缺失,仍采用資源立法和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在資源立法與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資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則是以水污染防治為核心,缺乏對水質水量統一管理、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綜合考量。
第二,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缺乏體系性與協調性,重疊、交叉、矛盾乃至沖突現象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現在:首先,部門立法與行政立法比重過大。由于立法機制與立法技術上的原因,涉及水資源的立法很難突破部門立法的框架。同時由于有關法律的不完善以及行政立法的影響,水資源保護中實際起作用的是大量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這種以污染防御、行政管制為指導的立法,不僅缺乏引導、激勵,公眾參與程度不足,同時更加重了這種體系性缺陷,甚至導致法律沖突。其次,區域立法、區域分段流域立法與整個流域水資源保護的不協調。在水資源保護的大量區域立法中,各地的立法質量上存在較大差異,重復性立法較多,自主性立法較少,區域間有關水資源保護相關法律規范不一致或不銜接。各地主要關注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保護,并且對其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支流與干流部分進行水資源保護立法。
第三,現有水資源保護立法的規定較為原則,不夠具體細致,欠缺可操作性。如水法規配套實施細則不完善、現有立法質量不高、水行政執法不完善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3 水資源保護制度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水資源保護立法內涵的核心,是水資源保護立法所欲實現的目標,是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有關水資源保護的立法宗旨,主要在《環境保護法》第1條,《水法》第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條以及《水土保持法》第1條等法律規定中有所體現。
3.1 對現有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立法宗旨的解讀
第一,《水法》等水資源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兩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防治水污染和保障水安全。
第二,無論是在水資源立法中還是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其立法宗旨都同時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保護水資源或保護水環境,二是促進經濟發展。這在水資源保護相關的幾部法律中均有類似規定,如《環境保護法》中的“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水法》中的”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水土保持法》中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發展生產……”。
3.2 我國水資源保護立法宗旨的缺失
第一,在資源立法與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資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則是以水污染防治為核心,缺乏對水質水量統一管理、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綜合考量。
第二,水資源保護的立法目的上所采取的二元目的論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作出不利解釋,以致使經濟發展因素被優先考慮而水資源保護因素被舍棄。
第三,“水安全”作為水資源保護立法宗旨的核心僅在水污染立法中做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而在水資源立法中沒有體現,即水資源質量安全已被確立,而水資源數量安全則沒有被明確。
3.3 水資源保護立法宗旨的完善
立法宗旨是水資源制定的基礎和前提,其確定了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方向和內涵,因此其重要性顯而易見、不言而喻。我認為,其立法宗旨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合理使用、開發、節約和保護水資源。
開發、利用水資源事關治國安邦的大事。我國水資源短缺且分布不均,因此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用水。節約用水是解決我國水資源緊缺,減少污廢水排放,保護水資源的基本措施,是一項必須長期堅持的方針,此規定是對構建“節水型社會”的最好響應。保護水資源不僅僅是因為它是一種經濟資源,或者說不僅將其作為經濟資源來保護,更應該將其視為自然環境的構成要素或生態資源來保護,不僅保護其經濟性能,也要保護其生態功能。
(2)保障水資源質量及數量安全。
水安全“是指這樣一種社會狀態:人人都有獲得安全用水的設施和經濟條件,所獲得的水滿足清潔和健康的要求,滿足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同時可使自然環境得到妥善保護。” 確立“保障水資源質量及數量安全”的目的是通過提出“水安全”這一核心價值來實現水質水量統一保護的綜合性考量。
(3)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本質上反映了生態文明的發展觀與實現觀。它具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它要求在生態環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撐的前提下,解決當代經濟社會與生態發展的協調關系。 二是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決當代經濟發展與后代經濟發展的協調關系。 三是它要求在不危害全人類整體經濟發展的前提下,解決當代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各國內部各地區和各種經濟發展的協調關系,從而真正把現代經濟發展建立在節約資源、增強環境支撐能力、生態良性循環的基礎之上,使人類經濟活動和發展行為保持在地球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和極限之內,確保非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發展轉變,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中國21世紀議程》早就強調了“逐步建立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政策體系、法律體系”。在水資源保護流域,通過制定水資源規劃,合理配置水資源,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特別是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4 水資源保護管理體制
4.1 現行的水資源保護管理體制
水資源管理體制是國家管理水資源的組織體系和權限劃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以及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組織保障。我國現行的水資源保護管理體制在《環境保護法》第7條,《水法》第12條、第1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以及《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中有所體現。根據上述規定,水行政管理體制是“統一監管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新型管理體制。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層次:
(1)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行政的主管部門是國家及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水利部門,在法律規定的各自的范圍內分別對水環境和水資源進行管理。
(2)水行政實行的是統一監督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職權范圍涉及水行政管理的部門除了水利部門與環境保護部門之外,尚有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多個部門,此即許多學者所謂的“多龍治水”。
(3)我國水資源保護的管理模式是行政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并重、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了七個流域管理機構,這些流域管理機構在其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的水資源監督管理職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4.2 現行水資源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水法》規定水利部門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這種制度割裂了水質與水量的聯系,將水質與水量分別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與水利部門主管,造成了環境保護部門與水利部門職能的交叉,重疊乃至沖突。并且《水法》規定的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體制與《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區域管理體制使水質和水量上的管理更不協調。
(2)統一監督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多龍治水”管理模式可以更廣泛的調動政府各部門對水管理的參與,但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制度很不完善。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就是統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由于自身利益關系,而出現的“職權交叉,利益相爭,責任互推”。
(3)流域管理機制雖然已經被明確,但是其管理實踐上仍面臨不少問題。目前,水利部在全國設立了七個流域管理機構:長江、黃河、珠江、海河、淮河、松遼水利委員會及太湖流域管理局,但是這些流域管理機構在新《水法》中雖然被賦予了法律地位,明確了職權,但都是粗線條的、原則性的,未界定流域水資源管理的具體內容,難以具體操作。
4.3 水資源保護管理體制的完善
我認為,應當建立“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即流域管理機構主要履行其宏觀上的監督管理職能,區域管理機構履行各項水資源保護的具體職能。同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解決和協調好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關系。
對于《水法》規定的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體制與《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區域管理體制的銜接問題,首先要充分考慮水的自然屬性,并依據水的流域特點,建議通過制定條例,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環保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使實際工作中更有可操作性。
(2)建立起高效、權威的流域管理機構和行之有效的流域管理體制。
水污染和水資源的配置都具有流域性的特點,都需要從流域層面進行總體協調。建議《水資源保護條例》突出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對其進行必要的授權,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另外,將流域管理機構的各項具體職責予以具體化和明確化,界定流域水資源管理的具體內容,明確流域機構在水資源保護方面的管理職能、監督職能和監測職能。管理職能包括提出和調整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方面的具體職能,監督職能包括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能及如何監管;監測職能包括對水功能區、入河排污口、重要飲用水源地、省界緩沖區等的具體監測職能等等。
(3)明確區域管理的責任。
由于區域管理機構是水資源保護的具體管理部門,其管理行為決定了水資源保護任務是否能夠真正實現和落實,因此必須使其承擔應有的責任,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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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濕地保護立法現狀
我國濕地研究和濕地立法起步較晚,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以后,與濕地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仍沒有一部關于濕地的專門立法。
1.1有關濕地保護的國家立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憲法》開始,我國已經通過明確資源權屬的方式將“濕地”類型之一的“水流”納入國家調整范圍。1978年《憲法》明確寫入“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條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憲法》中,灘涂、草地等濕地或與濕地相關的資源類型也被明確列入調整范圍,并將1978年的條款修正為“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壞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可見,《憲法》的有關規定實際上已為我國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著根本的法律保證。
在《憲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還專門增列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民法通則》也就自然資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管理權人對自然資源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做出了規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環境資源法律也直接或間接地將濕地納入該法的管理范圍。在現行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中,明確出現“濕地”一詞并將其納入調整范圍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農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除此之外,與濕地相關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也分別就本法調整范圍內與濕地有關的內容做了相應的規定。如:《環境保護法》就“水、草原、野生動物”, 《土地管理法》就“養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野生動物保護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水產養殖保護條例》就有價值水生動物賴以生存的“水域環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滯洪區”,《河道管理條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1.2關于濕地保護的地方立法
相對于濕地保護的國家立法,地方立法發展十分迅速。一些濕地資源豐富的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本轄區的濕地資源,制定了專門的濕地保護地方法規。2003年,黑龍江省就在全國率先制定出臺了《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隨后,甘肅省也頒布了《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頒布了《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遼寧省出臺了《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湖南省出臺了《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廣東省制定了《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陜西省制定了《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目前,福建省也將《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納入5年立法規劃。此外,《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農業資源區劃條例》等許多地方法規規章中,也都出現了直接涉及“濕地” 概念及其保護管理的規定。
從上述有關濕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國現行資源環境法律法規已經比較全面地涉及濕地資源的各個類型,濕地立法工作已經開始朝著專門化發展,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國家立法層面上的濕地專門立法承擔濕地保護的重任,濕地立法在我國仍是比較薄弱的環節。
2我國濕地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國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我國濕地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現狀,可以發現我國濕地立法還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2.1“濕地”的法律概念不統一,法律涵蓋的濕地類型不全面“濕地”一詞在科學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雖然已并不鮮見,但是,關于“濕地”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確,而且,即使在出現“濕地”一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也將濕地與屬于濕地亞類的內陸水域、河口、灘涂、海岸等相提并論,一些地方制定的濕地保護條例中,對“濕地”的定義也各不相同。可見,濕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統一,致使在濕地的管理工作中難以確定管理對象的范圍與邊界,無法對濕地進行有效管理保護。
2.2現行環境資源法律體系的缺陷
現行環境資源法律體系中,有關濕地保護管理的規定過于分散,缺乏協調,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未得到充分重視通過對濕地保護立法現狀的分析,不難看出,由于沒有一部專門以濕地為調整對象的法律對濕地保護、管理、利用進行統一考慮,現行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規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資源為調整對象的法律法規之中,濕地保護的法律規定處于打球的尷尬境地,濕地資源的綜合性和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未得到充分關注。濕地是由水域、動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種資源構成的相互依存的統一綜合體和一個具有多種功能的完整的生態系統。然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有關自然資源的立法幾乎都是僅從單項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角度出發,沒有對濕地資源進行綜合考慮,從生態系統角度予以整體保護。而且,由于部門利益和部門之間缺乏溝通,這些分散的濕地保護法律規定不相協調,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濕地管理工作中存在著相互推諉或是相互打架的現象。
2.3現有濕地保護法律體系中缺乏針對濕地自身特點的、操作性強的保護措施與制度我國現有濕地保護法律體系中涉及濕地保護與管理的大多是原則性規定,由于并非專門針對濕地保護,沒有充分考慮濕地本身特點,在具體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現行法律體系在濕地保護與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與制度。比如關于濕地資源有償使用和占用補償費用、關于濕地權益人利益損失補償費用、關于濕地開發利用許可證的管理等,由于濕地資源與其他資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無法完全按照現有規定去操作。
2.4濕地管理權限混亂,管理主體不明確
在濕地資源管理權限分配上,國家林業局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環保部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農業部指導宜農濕地開發與保護,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漁政、地礦等部門也直接或間接涉及濕地管理。我國濕地資源由多部門分行業多頭管理,不同行業法規對本行業主管部門均制定符合本部門利益的管理職權,這看似大家都很重視,但實際上很難實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諉,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濕地資源破壞日益嚴重,面積日益萎縮。
3結論
之所以濕地保護產生以上種種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一部國家層面上的濕地保護專門立法。對于我國濕地立法而言,由于沒有專門法規對其進行統一考慮,現行的資源法律法規中有關濕地的規定過于散亂,而且存在著許多不協調的地方,濕地法律體系極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協調,導致濕地在管理、執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也不盡統一,造成濕地資源管理的混亂,使濕地利用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近年來,針對我國濕地立法現狀和濕地面臨的危機,許多專家學者和政府部門都在呼吁加快濕地立法進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國濕地立法工作仍然處于輿論之中,遠不能滿足我國濕地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對專門立法的強烈要求。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我國應盡快制定濕地保護專門立法,加快構建完善的濕地保護法律體系,建立權威高效的濕地保護機制,將濕地納入國家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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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環境環境地質問題;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X141 文獻標識碼:A
在最近十幾年,出現了鄉鎮人員不斷涌現城鎮的局面,隨之而來的就是城市面積不斷地擴大,鄉鎮面積不斷縮小,甚至有的自然村落在逐漸消失。在目前的狀態下,城市儼然已經成為地區文化、政治、經濟發展的凝聚點,并且在我國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居住在各大小城市之中。在現代,城市已經成為了科技發展、文化事業、工業化進程的最前沿的陣地,這些力量也在不斷完善著城市,城市上方高架橋的建立、地下走廊地鐵的鋪設、城市周邊化工城的興建,這些基礎建設工程、化工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大力的推動了城市的發展,但是在另一方面也給城市地質帶來了極大的負荷,致使城市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環境地址問題,阻礙了城市的發展,影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1.現階段城市主要面對的環境地質問題
1.1 地下水污染問題
我國針對全國八十五座重點城市進行過一次全國范圍的地下水資源普查活動,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北部地區的地下水資源受到污染的情況和南方相比較為嚴重,而致使水資源受到污染的原因有主要就是城市在原生水資源本就不好的基礎上,卻又因為工業化的進程污染了地下水資源,再加之酸雨的落到地面后的滲透作用是地下水質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還要充分注意到一點,在以往的垃圾處理中,填埋處理是人們最常使用的一種方式,掩埋的方式也因為操作簡便、見效快、經濟實惠的因素在很大面積上得到了普及,但隨著掩埋廢料的分解、揮發,使得廢物掩埋點周圍的土地資源受到了污染,進而地下水資源也受到污染。
1.2 地下水開采以地下施工引起的地面坍塌
近年來,大部分地區水井現在都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水井向下打的深度不斷的增加,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依舊在很多時候無法開采到有效的水資源,這是因為地下水層很大一部分已經被人們抽空。這種情況一方面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用水。另一方面,長此以往就會造成地下空洞逐漸擴大,最終導致地面大面積塌陷,威脅到了人們的人身安全。而且,在造成地面塌陷的因素不只是地下水的開采,幾年來地下走廊的地鐵施工在很多城市都如火如荼的開展著,在施工進程中對于局部地區地質把握不當、巖層材質把握不當等情況也很會造成地面沉降現象的產生。
2.城市環境地址的相關問題解決辦法
2.1 城市地下水資源受到污染的解決策略
為了能夠從根本上做到對城市地下水資源的保護,首先在重點水資源水源地區建立相應的保護區,并且能夠將水資源保護區規劃為兩個不同的保護等級。將城市居民飲用水劃分為到一級保護區之中,這一保護區的水資源自我凈化性能較弱、并且容易受到污染影響。由此,針對一級保護區要制定的嚴格的保護條例,堅決禁止保護區內出現任何和水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設施,將一級保護區內人為污染因素降到最低。將現階段正在開發的含水層的供給區劃分為二級水資源保護區,在二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任何會帶有排污需要的工業工廠,以確保備用水資源補給區的安全。
重要水資源的保護治理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的巨大工程,在治理過程中僅僅依靠人力的治理是無法達到最終治理目標的。這也就需要在實施人工治理的同時,還要積極的促進水體生態環境的自然凈化以及現代工業排污的無害化處理,只有這三者同時發力才能夠保證水資源的徹底凈化。在開展這一進程的時候,針對新建立的企業要打好無害化處理的基礎,嚴格審核新建企業污水、廢氣的處理水平,將處理結果和相關標準比對,嚴格禁止不合格的企業投產運行。對于老企業,也要對其的污水處理能力進行調查,對于達不到凈化標準的老企業實施限期關停的處罰。
2.2 合理開發地下水,促進地質塌陷防治體系的構建
嚴格管理地下水的開采,開采量與天然補給量的大致平衡,并對開采地下水源地的補給量進行水量均衡分析,做到計劃開采。水位下降較大的地方應減小地下水開采量,小的地方可增加開采量,特別是自流區,地下水長年自流,僅灌溉期利用一些,應把自流水納入供水管網加以使用。
另外,要注意不能將建筑物修建在易發塌陷區,對已修建完成的建筑物采取特殊的地基處理方式,因地制宜地采取壓力灌漿等施工措施,而已經塌陷的地區要采用夯實、填堵、拱梁、自梁和閥板等方式跨越塌陷坑。
結語
現代城市化進程飛速發展的同時使城市環境地質問題的不斷突出,工業化機械已經大面積普及,人們對于自然環境的改變已經不只停留在表面,已經開始從水、陸、空全方位的改變著環境,這一方面使得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極大影響了城市地質環境。近年來,不斷出現因為地下水的過度開發所導致的地面出現沉降、路面崩壞、建筑物損毀的現象。這些現象嚴重的妨礙了城市的正常運作,甚至威脅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而地質環境是城市社會發展的載體。我們必須要根據客觀地質環境條件,科學地確定城市發展的性質和規模,充分發揮地質環境效應和潛能,使之與城市經濟結構和發展相協調,與自然和諧統一,實現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水污染 水生態環境 水資源保護
一、湖北水污染形勢嚴峻
隨著湖北經濟的快速發展,湖北水體污染形勢嚴峻。自2007年底到2010年初,作為水污染指標的化學需氧量,湖北生活污染源排放占總量的45.88%,工業源占16.72%,農業源占35.87%,呈現生活污染近半、工業污染相對較輕、農業面源污染比重大的特點。其中,農業水污染面廣、點多、污染來源復雜,特別是畜禽養殖污染超過化肥和農藥,在多湖多水地區造成普遍污染,導致農業面源污染比重逐年提高。而工業污染的行業與地域相對集中。黑色金屬冶煉、火力發電、化工等六大行業排放的工業廢氣,占全省總量的80%以上;造紙、食品、紡織等七大行業排放的工業廢水,占全省總量的80%以上。武漢、黃石、襄樊8個城市的主要污染負荷,超過全省總量的80%。
1、湖北城市水污染依然嚴重。從2005―2008年,湖北城市廢污水排放總量及廢污水入河量均增長了9.6%。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卻遠遠不能滿足需要,污水處理率為52.35%,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有近一半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了城市水體及附近的湖泊、河流,點源治理尚未完成。流經城市的河流污染較嚴重,城市湖泊、水庫的水質大部分不能滿足水功能區劃要求。十堰、襄樊、隨州、天門等城市已無COD剩余環境容量,嚴重制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2、湖北農村面源污染日益突出。2002年,湖北就被列為全國8個農業面源污染高風險地區之一。2007年,湖北農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超過全省工業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占全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50%以上,湖北農村面源污染日益突出。
3、湖北農村飲用水安全任重道遠。由于存在大量因生態移民、突發性事件等因素新增的飲水不安全人口,湖北農村飲水安全人口規劃指標與實際需求的缺口較大。已經建成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不能實現長效運行,盈虧平衡的僅占36.9%。隨著農村面源污染的擴大,水源保護難度增大,飲用水安全任重道遠。
4、湖北水資源生態環境惡化凸顯。一是湖泊生態系統退化。由于圍湖造田、圍欄養殖、修建閘壩、城市建設與房地產開發,湖泊大量減少和萎縮,湖泊的自身調蓄能力、自我凈化能力、污染消解能力、生態修復能力大為削弱,加劇了洪澇旱災的發生,也帶來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生態問題。二是河流生態系統退化。湖北的主要河流上都建有水庫,由于三峽工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以及部分水庫下泄不足等原因,出現了一些河流斷流、下游河道萎縮的現象,導致河流生態功能衰減。三是地下水生態問題開始顯現。襄樊、孝感等地因超采地下水引發了地面沉降等地質環境問題。四是外來物種入侵嚴重。農業部確定的“十種最有害雜草”中的水葫蘆和水花生在湖北惡性蔓延,覆蓋水面,堵塞河道,導致水質富營養化,影響航運、排灌和水產品養殖,嚴重地危害了水域生態系統和漁業生產。
5、湖北水資源供需缺口日益增大。近年來,隨著生產生活用水的增加導致用水需求不斷增長,其中工業用水量年均增長9.01%,生活用水量年均增長3.66%。按照相關標準衡量,全省資源型、污染型、工程型缺水城市已達30個。受用水需求的不斷增長和水污染的雙重影響,湖北缺水現象日益嚴重:中等干旱年,缺水達55.7億立方米;特大干旱年,缺水120.8億立方米。到2020年,在充分挖掘節水潛力的影響下,全省農業仍缺水52億立方米。
6、湖北大型水利工程負面影響顯現。近年,三峽工程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對湖北水生態環境負面影響開始顯現:庫區水土流失,地質災害問題嚴重,水污染逐年加劇;水庫下游出現新的防洪安全隱患,清水下泄對河床的沖刷,致使堤腳失穩,堤岸崩塌加劇;水環境容量減少后,長江及漢江支流的“水華”頻現,嚴重威脅當地居民的飲水安全及河流生態安全;庫區及其下游地區的河流斷流、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墑情迅速下降,水生態環境急劇變化。
二、湖北水污染問題的原因分析
1、水資源保護效率不高。水資源保護是全社會全過程控制與參與的系統工程。在湖北,水資源保護仍是政府主導的一元模式。這種單一模式的缺陷顯然:水資源保護責任基本集中于政府,政府不堪重負;水資源政府職能分工及協調方面存在著種種矛盾與沖突;企業和公眾缺乏社會責任感;水資源保護采取自上而下的決策方式,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推進。
2、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狀況不理想。一是建得慢。一些規模大的污水處理廠,容易吸引投資,而小廠則很難引進資金,許多污水處理廠半停半開甚至白白閑置。二是污水處理廠的效率較低。湖北是豐水地區,由于雨污不分流等原因,進水口的濃度不高,與北方城市相比,污水處理效率相對較低。三是管網配套建設跟不上。目前湖北已建的61個污水處理廠中有42%左右是利用BOT方式建造的,而管網建設除極個別地區外,均依賴政府出資,建設速度較慢。一些污水處理廠即使建成了,但沒有與之相連接的管網。四是污水處理費征收困難。許多擁有自備水源的單位不交納污水處理費,使得一些污水處理廠難以正常運營。
3、尚未找到治理農村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徑。農村面源污染是以面積形式分布和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水體污染的發生源,具有分散性、隱蔽性、隨機性、不易監測、難以量化等特征,同時又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的日常生活方式緊密結合,解決農村面源污染至今仍是一個世界性難題。湖北作為農業大省,農村面積大、農業人口多,面源污染問題嚴重,至今尚未找到十分有效的控制方法和途徑。
4、農村飲用水安全矛盾重重。首先,湖北農村飲用水安全人口的規劃指標與實際需求的缺口較大,主要原因是:湖北各縣市調查上報的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經審核上報后未能完全納入國家總體規劃;在全省許多地區,列入規劃的飲用水不安全人口同未列入規劃的飲用水安全人錯分布,兩類人口難以明確區分;沒有充分考慮反復或新增的飲用水不安全人口。其次,湖北許多已建成的農村飲用水工程缺乏長效運行機制,主要原因有:第一,農村水廠供水規模有限,管網漏損率大,水費回收率低,供水水價偏低。第二,與其他產業相比,在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工商管理費等稅費方面,農村水廠并沒享受優惠,致使實際運營費用偏高。目前,大多數農村水廠的用電按照工業用電價格結算,同時還要承擔約10%的變損、線損,農村水廠實際用電價格每度高達0.6―0.9元,尤其是一些水廠因交不起電費而倒閉。農村水廠的年送檢費最低也要3000―5000元,受檢測費用高的因素影響,農村水廠的安全檢測難以到位。第四,農村水廠對占農村總人口5%的特困戶水費征收困難。
5、水資源大量浪費加劇了水資源短缺的矛盾。湖北水資源總量為1027.8億立方米,只占全國的3.5%,人均水資源量1732立方米,列全國第17位,低于全國平均值,接近國際公認的人均1700立方米嚴重缺水警戒線。然而,湖北“千湖之省”的美譽掩飾了缺水的省情,水資源浪費現象十分普遍。據統計,湖北人均每天生活用水0.23噸,而全國的平均水平在0.2噸左右,人均用水量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因此,生活中過量用水,工業生產、農業灌溉用水浪費,加劇了湖北水資源供應的壓力。
三、加強湖北水污染治理的對策
1、打造“兩圈一帶,人水和諧”。“兩圈一帶,人水和諧”既可突出“兩圈一帶”水資源優勢,又可凸顯湖北生態立省的特色,能將“水保護”、“水經濟”、“水文化”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以落實《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生態環境規劃綱要》有關要求,遏制水污染,營造優良的水環境,體現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2、成立湖北水資源保護專項辦公室。隨著湖北“水文章”的逐漸做大、做強,政府各部門在水資源保護上各管一塊,多龍管水的體制弊端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全省性的溝通與協調的水資源保護專項辦公室,進行綜合決策與部門合作,負責全省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具體措施是:加強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關于水資源保護的協調機制;推動單一的政府管理向水資源公共治理的轉型,建立水資源保護的全社會參與機制,聘請水質監測、財務審計、資金使用效率監管、示范工程運行情況監督等獨立機構從事第三方監督與評估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管;推動制定《湖北水資源保護條例》,解決水資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之間重疊、交叉、缺乏協調性的矛盾。
3、構建武漢城市圈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基地。構建武漢城市圈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產業基地十分必要。第一,武漢城市圈生態環境規劃綱要提出了建立生態城市群的具體要求,這要求湖北自身有較強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的能力。第二,武漢城市圈內,城市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不甚理想,需要通過發展相關產業破解這一難題。第三,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產業是“水文化”與“水經濟”相結合的朝陽產業,發展這一產業,以增強水資源對于湖北經濟發展的承載能力,促進湖北產業轉型,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構建武漢城市圈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產業基地的主要措施:爭取國務院在武漢成立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產業的改革試點項目;整合財政、稅收、信貸、價格等渠道的政策激勵及優惠措施,形成一個整體,吸引資金及技術進入環保產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的市場開放程度,將各類科教、商業資源整合在一起,做成產學研銷大平臺,提高環保產業集約化經營水平,重點開發附加值較高的技術,推進水污染防治運營市場化和服務專業化。
4、推進四湖流域農村面源污染控制國家級試點區建設。為了探索農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徑和最佳技術,湖北環保廳已制定《四湖流域全國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試驗區建設規劃》,將湖北長湖、三湖、白露湖、洪湖四湖流域這一著名“水袋子,蟲窩子”作為面源污染防治試點,以探索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系統研究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探索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對策,完善淡水養殖污染防治機制,研究推廣農業節水。在取得試點區建設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湖北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建設農村面源污染控制國家級試點區。
5、推廣農業兩部制水價,實行基本水價財政直補。作為農業大省的湖北,農業灌溉是用水大戶。僅2008年湖北農業灌溉用水量為高達250.42億立方米,占全省總用水量的56%。因此,農業灌溉節水潛力大。與周邊省市相比,湖北城市節水的特色并不突出,但其水價對農業節水的制約效果比城市明顯。所以,湖北可以推廣農業兩部制水價為突破口,推動豐水地區節水型社會建設。
在歷史上曾有“千湖之省”美譽的中部大省湖北省,現存湖泊面積大幅減少。城市在建設,湖泊在變遷,如今房地產項目的圍湖造房,讓大片湖泊變陸地,曾經的“水鄉”——“碧水連天,荷葉連連,飛鳥蹁躚,群魚戲水······”,如今也是“一去不復返”。“保湖”、“治湖”,已經刻不容緩。如果要從“湖泊危機說開去”,戴斌老師認為應該從七大方面展開思考:
(一)“借鑒國外經驗”。需要實行更嚴格的工業污水排放標準,充分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綜合運用工程、技術、生態的方法,通過污染減排、嚴格準入、全面治污,給湖水水質改善和生態修復提供了“喘息”機會,逐步建立良性循環的生態系統。
(二)著力構建“生態補償”機制。戴斌老師建議建立湖泊治理的中央、地方、企業責任共擔機制,由三方共同出資,專門用于湖泊的環境補償資金;與此同時,加大環境經濟政策手段的引入力度,構建湖泊治理的長效機制。
(三)湖泊管理需要形成“部門合力”。須構建上下游相互協調、各部門密切協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合作體系,形成治污合力,著力改變“環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環保和水利部門互不過問,部門之間缺乏協作的狀況。
(四)用“經濟杠桿”影響“環保生態”。政府應確定“合理的”水價與污水處理費,以社會和經濟可承受能力為基礎,為社會水循環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并對消費者的用水與污染排放進行制約。同時,還可以開征新的環境稅,例如“水資源稅”等,并合理支出一定比例用于湖泊生態補償。
(五)“完善法律”,以法為利劍。建立高效的流域管理體制和法制體系是湖泊流域管理的關鍵。在國家層面,要對不同管理部門的作用和職責進行清晰定義,并支持流域水資源保護的行動。針對湖北省的湖泊治理問題,制訂專門的法律,構建系統的制度、平臺和空間,推動湖泊水污染防治。
(六)“提升應變能力”,應對突發事件。湖北省相關部門應逐步實現從注重減輕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影響到注重風險評估與預防轉變,建立有效的預警與應急機制。從常規污染管理拓展到應急污染管理,從而將湖泊水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臺階。
關鍵詞:城市水資源;影響因素;合理利用;管理;措施
Abstract: The rational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cities is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prosperity of a country and a region, soci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the key to sustainable human civiliz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reasonable use of water resources in cities, and discusse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rational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cities.Keywords: urban water resources; influencing factors; rational utiliz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 TV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水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 是人類和一切生物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 而城市水資源又是人類生存和城市發展的重要條件。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 對水的需求量急劇增長, 而水資源是有限的。因此, 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是城市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一、影響城市水資源合理利用的因素
1、人們的節水意識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節水成果。節約用水不僅可以解決水量短缺問題, 還可以由于減少廢污水的排放量而減輕水污染。應以“水資源危機”觀念取代“取之不盡, 用之不竭”的觀念,提高人們高效、合理利用水資源的意識。
2、節水意識僅是一種道德約束, 并不能很好的約束人們的行為, 必須借助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政策作用, 以此來推動城市水資源合理利用工作的開展。現行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等都必須得到貫徹執行。
3、經濟因素的影響可分為經濟規模和經濟水平的影響, 其中經濟規模的擴大, 引起水資源需求量的增加, 只會加重水資源的短缺情況。經濟水平的提高, 節水型器具的普及, 使得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得到很大提高, 也更有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加強城市水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管理的措施
1、切實提高城市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隨著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 城市水資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有限的水資源和嚴峻的環境將對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產生不利的影響。解決城市水資源短缺的重要出路, 應該依靠自律型的方式在農業、工業、生活等各個方面大力節水。節水的核心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目前, 我國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仍低于很多經濟發達的國家, 具體表現在單位GDP取用水量相對較高。
在生活用水方面, 據專家預測, 未來20 年人均家庭用水量增長將逐漸變緩并趨于穩定, 城市水資源緊缺的壓力更多來自城市化進程中城市人口的增加。在這種情況下, 必須履行節水, 這關系到未來我們的生產生活用水問題。因此, 大力推廣節水設備和器具, 推進生活污水處理及再生水利用, 開發推廣雨洪利用技術等都勢在必行。采取綜合措施加快供水管網改造, 降低管網漏失率, 是切實提高城市水資源利用效率的當務之急。
2、節水是協調人類活動與水資源關系的重要途徑。依據水資源復合系統中“天——地——人——水”互相耦合關系, 可以分析某一區域或流域內形成水資源問題的主要方面。在一定區域和時間尺度內,降雨量和蒸發量變化幅度較小;由于人類活動改變下墊面條件引起產流量的變化有增加和減少兩種情況, 例如: 太湖流域人類活動劇烈, 流域下墊面變化較大, 根據太湖流域1956~ 2000 年降水系列, 采用“水資源產水量模型”計算得出, 2000 年太湖流域水資源產水量為161. 4 億m3, 建國以來該流域水資源產水量增長10. 2 億m3, 增長了6. 7% , 水資源產水量增加不多, 這是南方水網地區的普遍情況, 我國北方地區, 由于下墊面改變, 同樣降雨條件下水資源產水量減少, 例如海河、黃河流域產水量近20 年來減少10%~ 20%;社會經濟發展使用水量大幅度增加, 例如: 太湖流域2003 年水資源總用水量達到306. 3 億m3, 其中生活和生產用水量共298. 3 億m3, 占總用水量的97. 4% ,2003 年總用水量比1980 年的234. 6 億m3 增加71. 7億m3, 增長了30. 6%, 其中一產用水量減少33. 8 億m3, 二產用水量增加77. 8 億m3, 三產用水量增加7. 7億m3, 生活用水量增加12. 7 億m3。由此可見, 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 經濟增長、生活水平提高是必然趨勢, 生產和生活用水量將隨之增加, 但必須有效控制。這是形成水資源問題的重要方面, 也是人類社會可以自我調控的最主要途徑。
3、回收可處理利用的工業廢水
(1)回收可處理利用工業廢水的必要性。發展是人類永恒的主題。經濟發展是在一定環境條件下, 由科學技術對自然資源的處理實現的。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問題是自然資源的利用和環境的改善。淡水、能源和土地資源是影響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三大最重要資源。當前在城市供水十分緊張的條件下,回收可處理利用工業廢水, 有利于減少城市污水對環境的污染,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有利于緩解城市水資源緊張的局面。
納米比亞是非洲撒哈拉沙漠南部最干旱的國家。炎炎烈日使水分迅速蒸發, 而雨露給干涸土地的滋潤卻總是蹣跚遲緩。該國境內沒有一條全年不斷流的江河。首都溫得克市的居民除節水外還必須回收利用廢水。1960 年, 由于人口迅速增長, 溫得和克市附近大多數地下蓄水層和季節河都已枯竭。這種危機激勵市政官員執行一項極為嚴格的節水計劃, 包括回收家用廢水并將其凈化至飲用標準。該市的第一座水回收廠1968 年投產時, 每年可回收凈化4. 6 億加侖水, 現在回收凈化能力已翻了一番, 足以提供溫得克市每年水需求量的23%。
(2)工業廢水回收處理利用技術。經過常規處理后的工業污水應用“連續微濾技術”進行進一步處理,使其達到工業循環水的補充水水質要求; 并能繼續經反滲透膜深度處理, 使回用水達到除鹽水的水質指標, 從而實現污水回收再利用的目的。
第一、蒸汽回收技術。該技術以閉路循環回收方式, 將用汽設備所排放出來的廢蒸汽及高溫凝結水,改變原來傳統回收方式。去掉疏水閥, 直接將乏汽、乏水通過蒸汽回收壓縮機加壓, 再以高溫凝結汽水混合物直接壓入鍋筒內, 形成產汽——用汽——回收——再產汽的閉路循環系統, 從而加快了設備的熱循環, 有效提高用汽設備的熱交換率, 降低鍋爐煤耗和燃燒負荷, 90% 的廢蒸汽潛熱全部回收。節能率達到25% ~95%, 比間接回收熱率更高。該技術適用于化工、建材、棉紡、印染、制藥、制革、煙草、石化、油田等企業。
第二、冷凝水及閃蒸汽回收利用技術。蒸汽在用汽設備中釋放潛熱后, 還原成同溫度下的飽和水, 即冷凝水。冷凝水具備可觀的熱能利用價值, 是品質較好的蒸餾水, 最適合重新作為鍋爐給水。冷凝水是高溫飽和水, 用普通離心泵輸送時, 由于水泵發生汽蝕,導致水泵效率下降, 嚴重時產生斷流。采用以噴射增壓原理可解決離心泵在輸送高溫飽和水時的汽蝕問題, 直接將冷凝水站高于120℃的冷凝水送入鍋爐除氧器, 省去了軟化水噴淋降溫。讓高低壓用汽設備的冷凝水分別進入高壓閃蒸罐和常壓罐, 再通過射流器將高壓閃蒸罐內的閃蒸汽提升后供給低壓用汽設備。這樣, 既解決了閃蒸汽的回收問題, 又解決了低壓用汽設備因背壓過高造成的疏水困難問題。
4、減少城市污水排放
據統計, 全國城市污水的日排放量已達6 822 萬m3, 而其中大約80% 未經處理就排入河流或湖泊, 水質污染和水質惡化有不斷加劇的趨勢。切實保護好城市水資源就要充分發揮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輿論宣傳教育和行政職能部門的監管力度, 對污染嚴重、日排放量大且不達標的工廠、企業進行曝光, 并采取一定的經濟處罰, 以觀后效。
(1)依靠媒體, 擴大對城市水資源保護的宣傳力度。松花江遭受苯類污染——哈爾濱市飲用水源告急, 城市水資源短缺狀況日愈顯得捉襟見肘。在各大新聞媒體的報道和門戶網站的宣傳下, 松花江苯污染事件得到了舉國上下的關注。通過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的共同努力, 事態得到了控制, 哈爾濱市民飲用上了純凈的水。透過這一事件, 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 只有全民樹立保護城市水資源的意識, 在政府正確的引導下, 才能有效保護好城市水資源。
(2)運用經濟杠桿“正本清源”。通過對污染的工廠、企業, 采取不同金額的經濟處罰, 并責令其自行處理或委托具有污水處理技術的公司進行處理, 從而達到排放要求。對連年排放達標的工廠、企業, 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并錄制專題片在電視節目中報道, 從而達到樹立典型、影響一片的效果。對數次治理不徹底的工廠、企業, 我們責令停產, 并由行政職能部門對其進行教育, 促使其采取措施, 徹底根除對城市水資源的污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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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源地;環境保護;措施
陽谷縣位于魯西平原,聊城市南部,城區面積16.65K,城區人口15萬人,縣轄18個鄉鎮、辦事處,陽谷縣按照“強農、重農、活商、興教”的根本思路,不斷加大改革開放的力度,優化經濟結構,加大生產投入,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城區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人口不斷增加,供水矛盾日漸突出。為此,縣委、縣政府決定興建城鄉供水工程,實施城鄉統一供水。該工程設計日供水能力2萬立方米,為二級提水方式,向城區居民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地至水廠間的居民采取一級供水,該工程于2002年6月投入使用。
1.水源地現狀
該水源地南依黃河、金堤河,儲水量豐富,補源條件良好,可開采量在7萬立方米/天,單井涌水量一般在90立方米/小時,在該地質單元內,巖溶水的補給主要以大氣降水及黃河補源為主,水源地巖溶地下水礦化度一般在0.42-0.58g/L;總硬度在215-305mg/L;PH值在7.2-7.6之間;陰離子以HCO3?,陽離子以Ca+為主。水中含有豐富的對人體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完全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
目前,水源地有機井20眼,深井5眼,淺井15眼,其中有1眼位于水源地管理所內,廢棄井4眼,其余均位于附近農田內。正在運行的有10眼,新建機井6眼正待投入使用,淺水井深一般在80米左右,深井在300米左右,附近沒有污染企業存在。
2.存在的問題
目前張秋鎮水源地的水質優良,附近沒有排污企業,而且陽谷縣委、縣政府及陽谷縣城鄉供水總公司針對水源地的環境安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但還存在不少隱患。
2.1生活區位于水源地內
由于當地居民居住環境距離該水源地較近,村中居民生活對水源地水質可能造成一定的影響,主要污染源是生活垃圾的隨意堆放以及廁所糞便等,并且垃圾堆放及廁所等均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
2.2河流中污水的滲漏造成了對地下水源的污染
水源地區域內的河道主要是黃河、金堤河,主要支流有五四青年渠、趙王河、運河等。金堤河、運河、及趙王河等季節性河流,汛期行洪,汛后排污,河道內水質嚴重超標,特別是金堤河為跨省河流,河南省的臺前縣、濮陽等城區及工業廢水、廢氣的排放,水質超標嚴重,污水沿河床滲漏造成河流兩側的帶狀污染,直接或間接造成了對當地地下水的污染。
2.3地下水過量開采
由于張秋鎮水源地是陽谷縣城區及周邊居民最主要的也是唯一的水源地。近年來,隨著陽谷縣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城區人口的不斷增加,城區、周邊居民及工業用水量急速上升,直接造成了水源地水量的過量開采,形成了城區供水緊張,也造成了承壓地下水壓力過小,污水乘勢入侵。
3.建議和措施
3.1完善政策法規建設,使地下水源保護法制化
根據陽谷縣張秋水源地現狀,陽谷縣人民政府根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制定了水源地水源保護法律、法規文件和政策措施,規范水源地保護,為保護該水源地提供相關法律保障,水利、環境、公安等部門要進行較好的落實,做好水源地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3.2劃定保護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水資源保護條例》和《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治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水源地準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水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后更易于管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也更加明確。
3.3積極提倡節約用水
鑒于陽谷縣地處水資源貧乏的華北地區,而近年來隨著陽谷城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生產、生活用水量都將急劇增加,但當地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沒有從根本上轉變,污染物排放量大,超過水環境容量。政府和主管部門必須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建立節約型、環境保護型的國民經濟體系,有以前的單一采用地下水改為地下水、地表水和中水,同時逐步實行生產、生活飲用三水的分級供應,節約優質地下水。
3.4大力整治污染
準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滲漏防治措施。不得使用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禁止毀林開荒,保護植被涵養地下水。
汕尾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條 為了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水環境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綜合防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華僑管理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農場、林場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本區域的水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劃編制、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衛生計生、交通、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和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平水庫上游、螺河流域等地區的水環境保護給予生態保護補償。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四)水環境質量監測及信息;
(五)需要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積極推動校園水環境保護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增強全社會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發現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水環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綜合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各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和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及統計數據應當在信息平臺上實時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環境質量監測,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個月份螺河、黃江等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以及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水體的水質監測結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的取水口水質進行監測。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不少于兩次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的取水點水質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林地綜合管護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通過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栽種速生豐產桉樹等不利于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樹種。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栽種的速生豐產桉樹,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兩年內改造完畢。
第十三條 禁止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監測種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量,監測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并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推廣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承載力和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劃定畜禽禁養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劃定前已經存在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因關閉或者搬遷造成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應當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水和廢棄物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邊界安裝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平干渠、龍潭干渠等具有飲用水輸送功能的開敞式渠道設置物理隔離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公路、橋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對經過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螺河望洋河段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面的公路路段應當設置防護隔離欄、橋面徑流收集處理系統和事故池,預防運輸違禁危險污染物危及飲用水水源水質。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組織實施應急備用水源工程的規劃和建設,對應急備用水源進行保護。
飲用水廠應當在取水口配置應急監測、防護等設備。
第十八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原已設置的排污口,責令限期拆除。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銀、銅、鋅、錳、鎳等重金屬污染物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地區農村生活污水連片整治,采取截污、調蓄、生態處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公告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等主要河道以及公平水庫上游河流下年度河砂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劃定或者解除臨時禁采區的,應當及時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以及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從事采砂作業。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期限、方式進行作業,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清理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的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因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填堵或者覆蓋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實施,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采取污水處理措施,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 城鎮范圍內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項目及改建、擴建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混接。
第二十四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運營,并檢測出水水質,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污水管網運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污單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廢水的,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同時設置標志牌,標明責任單位、監管部門、監督電話等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體進行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治理達標期限,有計劃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綜合整治,每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城區奎山河(湖)污染水體治理方案和實施計劃,治理后的水體水質應當優于Ⅳ類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水污染事件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三)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
(六)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規種植一畝以上十畝以下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違規種植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對單位處每畝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每畝五十元罰款;違規種植一百畝以上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并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城市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向城市區域外的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的,或者經批準填堵河道、渠道但不按照批復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檢測出水水質或者未達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依法在飲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的水域和陸域,包括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二)集水區域,是指對一河流或一湖泊供應水源的全部區域。
(三)畜禽養殖場,是指生豬存欄一百頭以上,肉禽存欄一千只以上,蛋禽存欄五百只以上,肉牛存欄十頭以上,肉羊存欄五十只以上規模的養殖場。散養戶,是指上述規模以下的養殖戶。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環境保護的標準(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關鍵詞】城市;濕地;保護;利用;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S60 文獻標識碼:A
一、前言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濕地正在快速消退,城市濕地在保護與利用之間面臨著很多問題,需要通過多方途徑加以解決,充分發揮濕地的生態效益,體現濕地的經濟和人文價值。
二、濕地在城市生態系統中的作用
濕地生態資源豐富,是集湖泊、濕地、生物、沙漠多種獨特而稀有的地質地貌景觀為一體的生態濕地,其主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景觀建設
濕地作為一種生態系統和景觀類型,對人類的貢獻不僅是有形的、物質的,更是無形的、精神的。在人類活動的作用下,它不僅是單純的物質景觀,更是城市發展中的文化景觀。水體———陸地的鑲嵌格局使城市具有顯著的景觀特異性,水體景觀、坡岸景觀和陸地景觀的結合,體現出城市的景觀多樣性,表現出賞心悅目的自然風光,水體粼粼、岸邊蘆葦叢生,鳥兒飛翔,為附近居民提供旅游和娛樂休憩場所,滿足人們的親水心理。沙湖濕地景觀中的水體以其活躍性和穿透力而成為景觀組織中最富有生氣的要素,集中體現了深厚的文化積蘊和豐富的物質文明。在濕地周圍的公共空間進行的規劃以濕地為主要內容,利用濕地蜿蜒開闊的水體,設計多視角觀賞濱水景觀的場所,給人以強烈視覺效應的濱水景象。通過節點的對位、景觀通道的引導,形成有韻律的空間序列,使濕地空間結構與城市整體空間結構相呼應,形成以內河水系為生態城市水體的景觀構架,建造和發展濕地斑塊為鑲嵌,充分展現水系交融,綠色輝映,使都市具有水體和植被的生態網絡。
2、凈化環境
濕地在生態保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城市發揮著它對水體、環境乃至城市的凈化功能。城市污水排放量很大,在城市綠地系統中建立與工業污水處理相配套的濕地,有利于污水的再利用。污水是經過水管進入人工濕地,沿一定方向流動,通過濕地植物、土壤基質和微生物的共同作用,并經過多層過濾,降解污染,凈化水質。在美國佛羅里達,城鎮廢水經過柏樹沼澤后,98%的氮和97%的磷被吸收凈化。現在濕地處理污水的技術是將污水有控制地投放到人工建造的類似于沼澤的濕地上,濕地的基質與挺水植物為微生物的生長提供了大面積的棲息地,為硝化和脫氮作用,以及許多污染物的轉化創造了條件。
通過濕地來處理城市污水,不僅能有效地凈化污水,同時還可利用污水中的水肥資源促進水生植物的增產,而且還可節約能源,使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或資源化,達到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應。對于整個城市來說,濕地的蒸發,可調節區域小氣候,減少城市“熱島”和“干島”效應,對一些城市的觀測結果表明,濕地蒸發是水面蒸發的2—3倍,蒸發量越多,導致濕地區域氣溫越低。強烈蒸發導致近地層空氣濕度增加,從而降低周圍地區的氣溫。同時,通過濕地植物的吸收可以改善城市空氣質量,降低噪聲。
3、生物多樣性保護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護生物和遺傳多樣性在生態建設中具有特殊作用。濕地在維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淡水濕地擁有世界上40%的物種,其中12%為動物物種。依賴濕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動植物極為豐富,生物多樣性越豐富,其城市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就越好。保護區生物多樣性豐富,是眾多珍稀瀕危鳥類、兩棲爬行類動物重要的棲息地,是不可多得的物種“基因庫”,具有很高的保護價值和科研價值。
三、濕地保護與利用的矛盾
目前,對于國內外城市濕地保護的研究集中在建立濕地生態保護區及濕地公園、開展生態旅游、加強濕地立法建設等方面。但仍有一些不合理的濕地開發行為導致城市濕地面積減少、污染嚴重和濕地功能退化,削弱了濕地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城市濕地的保護與合理利用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保護與利用的矛盾主要存在于以下四點:
1、快速城市化與濕地保護的矛盾日益激烈
20世紀初至今,城市人口增長了近10倍,城市人口比例從14%增長到50%。快速城市化不僅使濕地面積減少,生境破碎化情況加劇,也導致了城市濕地生境的喪失。快速開發建設、城市建筑、垃圾、噪聲、水體和大氣污染都對濕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的威脅。另外,眾多的堤壩阻斷了濕地內水體的水力聯系,使濕地的水環境狀況發生了物理改變和重組,將濕地的功能人為地緊縮于堤內,削弱了濕地的天然功能。
2、城市觀光旅游對城市濕地的破壞十分嚴重
近年來隨著濕地開發及濕地公園的建設,濕地接待的游人量也在不斷增加,這給濕地生態系統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另外,從游客的構成情況可以看出,作為城市型濕地旅游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本地游客比例較大,這使其旅游市場的波動性減弱,在旅游季節,只有高峰而沒有低谷,這種情況的后果就是使受損的生態系統沒有機會進行自我恢復。如果不改變這種狀況,若干擾超過生態閡限,將使整個生態系統趨于崩潰。
3、產業發展對濕地生態及水環境的影響巨大
歷史原因形成的沿河產業帶對濕地及水環境影響巨大。沿岸的石油化工、造紙、制藥、印刷等污染嚴重行業排放的工業廢水對江河流域的水質造成了污染,給濕地的生態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土壤中殘留的農藥、化肥隨著地表徑流進人江河,使河流受到一定的面源污染。造成水環境污染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排水管道系統的普及率、城市污水處理率和污水回用率三項指標都很低。雖然濕地具有凈化水質的功能,但是過多的污水排放超過了濕地的凈化功能,就會造成水體的污染以及水體富營養化,從而破壞了濕地生態系統的平衡。
4、經濟利益使濕地利用過度,破壞生態平衡
保護濕地近年來才提上日程,大量的城市濕地因追求暫時的經濟利益而遭到破壞,部分濕地被改造為耕地或魚塘,濕地植被過度采伐利用造成濕地物種銳減,頻繁的水系清淤、灘涂改造使得濕地水陸環境發生改變,濕地生境被破壞。
四、城市濕地利用的成本
城市濕地利用的成本是指城市居民在使用、開發城市濕地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城市濕地利用的成本一方面指開發建設城市濕地而投入的資金、付出的代價,另一方面是指外部成本。
當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換行為不能被市場價格正確反映的時候,外部性就產生了。地產開發商為了開發更多的土地獲取集聚效應,會充分利用任何土地,侵奪開發樓盤附近的城市濕地,其產生的建筑廢物會對濕地資源造成破壞。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濕地將遭受嚴重污染以至功能退化,甚至由于城市的過度開發而導致城市濕地的消亡。這是由于個人或各個集團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將外部成本轉嫁給社會的原因。顯然,如果忽視城市濕地利用過程中的外部性,市場交易本身不會使生產者同時考慮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這樣就導致市場失靈。因此,城市管理者必須考慮開發、利用城市濕地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成本,將外部成本內部化。
城市管理者為了強制生產者將其外部成本內部化,通常實施一些法規政策,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這是(命令)控制型的管理方法。城市管理者也可采用基于市場的方法來解決城市濕地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市場失靈問題:一種方法是對生產者收取排污費或使用費,迫使生產者考慮外部成本;另一種方法是建立產權交易市場,對城市濕地的開發、利用權進行買賣。當然,城市濕地的開發、利用權的買賣價格不能僅僅考慮城市濕地的土地價值,還將考慮城市濕地的生態價值、景觀價值、文化功能等綜合因素
五、加強城市濕地保護的措施
1、提高公民濕地保護意識
加強對濕地的各種功能、價值及效益方面的宣傳教育,提高濕地保護意識,讓社會公眾了解濕地、愛護濕地,監督各類污水非法排入濕地,以法律形式規定濕地保護的方法和手段,使濕地保護與利用逐漸步入健康有序發展的軌道,確保濕地水環境質量保持優良。
2、以地方立法推動全國性的濕地保護立法。
從國外城市濕地管理保護的歷程來看,法律體系是濕地保護的基石。由于我國濕地地區性差異很大,國家層面的濕地法律制定非常困難,但相比于國家立法,城市層面的濕地保護條例由于考慮范圍較小,涉及的利益主體較少,更容易針對地方濕地面臨的具體情況制定與實行。即便在發達國家,濕地保護也是以更為詳細的地方性政策與條例在起主導作用。因此,諸如上海等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嘗試先行設立地方性的濕地法規以解決日益迫切的城市濕地問題,同時也為濕地保護積累經驗,進而反過來推動全國性的濕地保護法的建立。
3、加強濕地公園的建設與管理
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或濕地公園成為當前保護濕地積極有效的措施,市中心開發建設水體公園,應在充分發揮濕地生態系統的功能和效益的同時,進行科學化的管理,做好水資源保護與水生生物平衡,避免富營養化而造成臭湖、死湖。另外,還要以濕地保護區為平臺,建立科研、科普教育、公民休閑等場所。
4、嚴格濕地占用機制,建立占補平衡制度。
我國城市的濕地資源已經非常稀缺,有必要盡快開展嚴格的濕地占用補償機制。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矯正被嚴重低估了的環境資源價格,實現濕地的正外部性內部化。基于國外的濕地補償經驗和我國城市的具體情況,城市的濕地生態補償可以借鑒發達國家濕地遷移和我國基本農田占補平衡的做法,如美國:紐約市的濕地遷移的補償比例(異地新建的補償濕地和受損濕地的面積比)至少為2∶1,芝加哥市區域內的濕地遷移的補償比例為1.5∶1,跨區域補償比例3∶1。我國城市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考慮實地補償和付費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例如,對于濕地保護任務緊迫而土地資源又稀缺的上海市而言,對于市政開發等難以避免的濕地占用行為,一方面至少需要在其他區域新建相同面積的濕地進行濕地遷移補償,確保城市濕地總面積不減小;另一方面,對濕地的遷移造成的時間和空間上的生態損失進行付費補償。補償費用應作為城市濕地生態建設和管護資金的來源與保障。
六、結束語
總之,造成城市濕地保護利用問題的根本原因與法律保障的缺失、管理體系和基礎數據體系的不健全、公眾參與度不高有直接關系。因此,政府要加大立法,使城市濕地由單一的資源管理向綜合管理轉變,將社會各方里面全部參與到濕地保護中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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