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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保險公司;會計核算;會計信息披露;國際會計準則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帶來了較大變化。新準則出臺所帶來的會計核算上的變化,必將對我國保險市場未來的發展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產生重大影響。
一、新會計準則對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保費收入核算的變化
1、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概念。新會計準則規定,一個合同只有涉及到一定的風險轉移時才算作正式的保險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保險風險轉移的衍生保險產品、退休金和年金、投連保單以及只涉及少量風險的合同都不能作為保險合同。同時,新規則要求對綜合型的產品進行分拆估值。由于對保險合同的分拆,使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大幅度“縮水”。當然,雖然保費收入的數字會有所減少,但是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規模并沒有實質的影響。
2、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內容確定收入的實現。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性質不同,其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也不同。新準則要求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內容確定收入的實現,而不像以前那樣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予以確認。
3、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取代收付實現制。新準則的這一規定,使保險收入和保險合同結合起來,能更科學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之相關的償付能力水平及公司的實力。
4、引入公允價值作為主要的會計計量工具。這是新準則一個重要的變化。公允價值計量能極大地提高財務信息的相關性,增加財務報表的信息含量,能夠提供真實、及時的風險/收益度量,使會計信息反映保險資產負債的真實價值,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保險財務風險。公允價值計量在可靠性前提下更加強調相關性(時間性),使實質大于形式,把歷史成本的使用減少到最小程度。
(二)投資收益核算的變化。保險公司的“投資”按照持有意圖可以劃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不同于原來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的計算原則,新準則以公允價值計價,能夠體現保險資金投資的浮盈,更準確地反映投資收益。與舊準則相比,如果投資的產品不出售,其盈利是不能反映在投資收益中的。可見,由于引入了公允價值這一新的計量標準,必然導致保險公司的業績波幅增大。為了減少盈利的波動性,一些保險公司可能會將股票投資列入交易性投資資產中;為了平滑收益率,一些公司會將原來的短期投資資產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為這部分資產的公允價值的變動是不計入利潤的,而計入所有者權益。
(三)準備金計提的變化。保險業的負債主要是由各種準備金組成。它是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環節,是保險企業償付能力和盈利能力最重要的體現。新會計準則在這方面有很大的改善,要求保險公司計量和披露四項準備金,分別是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對巨災準備金和均衡準備金是否確認為負債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為了真實反映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責任,新準則還引入了“充足性測試”的概念,有利于真實準確地核算保險公司的保險收入。而且對那些歷史比較悠久的保險公司來說,由于銷售了大量老保單,存在較大的利差損,尤其要考慮對準各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以及帶來的財務影響。一旦公司確定了充足性測試影響的財務結果,那么投資部門將需要考慮現有資產負債匹配的問題,從而影響到投資決策;精算部門應將充足性測試納入工作計劃,并檢查充足性所應用的假設是否合理。這些對公司的業務流程會造成重大影響。
二、新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
新會計準則增加了很多新的報表科目,并對以前的某些科目進行了重新分類及定義,同時增加了大量的附注披露要求。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相關信息,而涉及準備金的披露事項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新會計準則下,除了要求披露的保險公司報表附注的一般信息之外,著重強調了對以下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的披露:
1、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風險程度的信息,以及保留的與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在新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效果如何,合同分保、臨時分保等分保手段運用是否得當,通過分保和共保是否起到了使公司更加平穩運營的作用,保險風險的集中度以及與以前估計相比的實際索賠(即索賠進展)情況等相關信息都應當予以披露。
2、預計負債的實際情況,也就是各種賠款準備金的經濟實質。在新會計準則下,這些信息主要是通過對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的披露來反映。對巨災準備金和均衡準備金,也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以及對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進行披露。
3、或有事項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披露。在新會計準則下,必須對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不確定性、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進行披露。但通常情況下可以不披露保險公司的或有資產。
4、公允價值信息的披露。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分類對相關估值假設、估值方法等進行披露。由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確定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多,可能會影響公允價值的準確性,導致財務數據的波動性增加,所以新準則實施后應當盡快建立配套的制度對公允價值信息的披露加以規范。
5、會計政策的變更,保單持有人利益與股東利益等非財務信息應當在報表附注中加強披露的力度。對承保人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有重大影響的保險合同的期限和條款也應當進行披露。
6、非財務信息的披露。為了保險公司的信息使用者進行投資、貸款、監督等行為提供價值判斷,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經營指標等非財務信息的披露。非財務信息的改進內容包括:經營業績指標、保險公司的管理者對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分析、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等。
7、關聯交易的披露。按照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關聯交易情況。
8、無形資產以及社會責任的披露。一個保
險公司的好壞,更多地體現為對社會所做貢獻的多少。新會計準則下,應該加強對保險公司無形資產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三、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
新會計準則下,我國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比以前無疑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從國際會計準則來看,還有較大差距。這里,我們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四號――保險合同為參照,進行以下簡單的比較分析。
1、關于保險風險的會計處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重大保險風險的轉移程度,而在新準則下,將“重大”兩字移去,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險風險,不考慮保險風險轉移的程度。這一分歧,造成新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對保費收入的計量存在顯著差異。
2、關于未來索賠準備的確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如果保險合同引起的索賠在報告日并不存在(如巨災準備和均衡準備),則不應當將可能的未來索賠準備確認為負債。而我國新會計準則對巨災準備金和均衡準備金是否確認為負債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3、關于一些在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在保險業務的實際處理過程中,如何分層次、動態地揭示保險資產的質量,如何衡量保險資產是否惡化或陷入困境,在披露表外業務信息方面,如何恰當揭示表外業務所帶來的各種風險等,國際會計準則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與此比較,我國在這方面還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規范,行業內部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
4、關于公允價值的計量。國外保險行業實行公允價值的前提條件是成熟的市場環境。然而,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還不夠規范、利率和匯率還未完全市場化的背景下,保險公司普遍反映對公允價值的確定缺乏必要的依據。如果采用其他估值技術來確定公允價值(如參照相應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現金流折現分析和期權定價模型等),各保險公司又缺乏專門的人才。而且公允價值的確定人為因素較多,可能會影響其準確性,從而增加財務數據的波動性。
5、關于遞延保單獲得成本和遞延稅項等項目處理的差異。在遞延承保費用的確認上,新準則不確認遞延承保費用。對于保單獲得成本則采用一次性攤銷的方式,不形成遞延保單獲得成本。這樣,在公司最初的幾個經營年度,在會計利潤的核算上會有低估的可能,一定程度上不能客觀反映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既不禁止也不要求遞延取得成本。目前,國際上很多保險公司選擇的做法是,將與承保新單及續保業務直接相關且根據這些業務的變動而變動的費用支出,確認為遞延承保費用。由此可能導致會計利潤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客觀反映壽險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完善對策
1、盡快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我國目前沒有很明確地對“保險風險的分界點’’進行定義,沒有量化保險風險,也就是“究竟賠多少才算保險風險”。所以,應出臺相應政策規定和行業內統一的標準,加強法律風險意識。
2、強化對會計信息披露的具體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詳細披露反映保險資金運用情況、盈利能力、償付能力及再保險等事項的會計科目,并按照潛在利差損與不良貸款等提足各項準備金或予以剝離。
3、明確巨災準備與均衡準則的確認。法定會計與公認會計的矛盾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已有體現,兩個比較明顯的地方是保險合同的定義以及巨災準備與均衡準則的確認。隨著保險市場的開放和保險公司的上市,滿足公眾的信息需求是必然趨勢,監管者的信息需求也毋庸置疑。因此,必須對兩者予以分離,會計準則的制定不應以達到某種經濟后果為目標,而應該以滿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為目標,監管者可以要求承保人提供與監管相關信息。
4、解決公允價值的計量問題。公允價值是保險公司運行新準則的難點。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獨立的公允價值及其變動損益表,來反映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尤其注意對保險公司負債的公允價值的處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處理:對于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單,用精算評估法計算其公允價值(各種責任準備金);對于不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單,用現值法計算其公允價值。
關鍵詞:新準則;保險企業;影響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3-0248-01
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新準則有許多亮點,如適當地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導入了資產組的概念,改變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財務報表列報》規范了財務報表的種類與基本要求。新準則到現在已實施了近5年,其給保險企業帶來的影響也已經顯現。
一、保險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的影響
首先,改變了保費收入確認標準。我國現行保險企業會計實務中,除少數非壽險品種分拆處理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均作為保險合同處理。按照新會計準則,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的收入將從原有的保費收入統計口徑中剔除。
其次,引入了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新會計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要求在會計期末對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
再次,明確了按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相關信息,而涉及準備金的披露事項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二)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
(三)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雖然我國尚未發生涉及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風險再保險被濫用的危害極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嚴格監管這種保險產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險會計新準則應列明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規則,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并對“重大再保險風險”進行具體量化。對轉移風險過小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可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將其按存款或融資進行處理,或將保險部分與融資部分分拆,分別按保險合同和存款或融資處理,從源頭上防范保險公司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
本文是2010年度河北省商業經濟學會課題《新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的財務影響研究》(課題編號HBSJ20100012)的階段性成果。
[關鍵詞]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會計制度;稅收法規
一、引言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經歷了從統一到差異再到尋求協作的動態發展過程。在計劃經濟時期兩者的關系曾出現暫時的統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各自都在進行積極的國際協調,這一發展趨勢加速了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離(簡稱稅會分離),由此帶來了諸如增加會計核算成本、誘發避稅動因,甚至加大整個經濟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響。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相關規定也同樣遵循這一發展軌跡。
目前,國內與本文選題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一是稅會差異及協調的一般研究。包括對會計和稅收的關系、稅會差異產生的根源、具體業務差異表現、稅會模式選擇及兩者間的協調都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二是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尤其是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方法的改進。或從精算的角度比較研究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各種評估方法;或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研究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和計量;或者研究產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公司盈余之間的關系;或對總準備金的歸屬、定位和積累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事實上,這三者間關系非常密切。準備金的評估方法為其會計核算提供技術規范,而會計制度又影響評估方法的選擇,最終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三是保險稅制包括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收政策的調整。近年來,對于保險稅收政策的研究逐漸深化和完善,諸如保險稅收政策與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的關系問題;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有的研究已經涉及到了保險稅收制度中的會計核算問題。
綜觀國內相關研究成果,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會差異研究雖較為零散,但也做出了極具開創性的研究,不僅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而且為繼續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參考。本文試圖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為主體構建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從制度比較的視角系統研究與之相關的會計、稅收以及監管制度間的內在聯系,分析稅會差異對產險公司乃至整個非壽險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并由此提出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思路及政策建議。
二、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會關系分析:變遷及趨勢
(一)1994~1998年,兩者完全一致
這一階段,非壽險業務(指的是非人身保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三項。1年期以內(含1年)的非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可按當期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年期以上的同類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時,年終可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余額提取長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過已發生未決賠款額的100%提取。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在計算營業利潤時扣除,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成本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據實扣除。可見,稅收法規完全借鑒并承認財務制度的規定對各項準備金進行稅前扣除。
(二)1999-2001年,兩者出現一定程度的分離
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的變化,《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財債字[1999]8號)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核算內容及方法進行了修改、補充,較之前制度規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確的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簡寫ibnr)概念并規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對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進行積極調整,除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選擇性做法持保留態度外,其余各項準備金的做法和財務制度完全一致(詳見表1)。而財務制度對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并無強制規定,更多體現的是導向,故兩者間的分離只保持在制度層面。
(三)2002年至今,兩者間的分離呈擴大趨勢
為順應金融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頒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實行。該制度雖然要求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壽險業務準備金,但僅是一些原則性的條例,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仍執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核算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然而,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保險產品的創新,原來財務制度規定的準備金提取方法不僅使保險公司潛藏著準備金提取不足的風險,而且與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存在一定差異,不利于保險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和發展。
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會計準則)頒布,保監會率先要求全行業自2007年起同時執行。比較而言,該準則更趨精細化、客觀化、國際化,不僅規定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還引入了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由于評估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是一項特殊的技術,準則規定保險公司應遵循保監會頒布的現行相關精算規定計提①。盡管稅務部門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稅收政策做出了專門調整②,但兩者間的實質性分離已經凸現。
1 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確認基本一致,并將長期責任準備金合并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項目里反映。存在的問題,一是兩者都沒有明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法規定缺失(詳見表2)。這樣,保險公司可以在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出于自身稅收利益與編制財務報告的不同目的,選擇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處理差異明顯。新會計準則要求按精算方法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而稅收法規仍沿用國稅發[1999]169號的規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兩者對ibnr的處理差異明顯。而且,新會計準則已將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概念擴展至理賠費用準備金,稅法卻無相關規定(詳見表3)。
三、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會差異的不利影響
雖然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會計制度、稅收法規都在總結各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各自的國際慣例,向著自我完善的方向發展,但是在變革的進程中,未能充分體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相協調的原則;未能充分體現企業所得稅法制建設與會計理論的內在聯系;部分準備金扣除項目的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及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其結果是:
(一)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
差異的擴大對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和稅務部門執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根據新會計準則決定本公司的會計核算及各項列支項目和標準,設立財務會計報表,以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時,需要對按會計制度核算的準備金再按稅收法規進行納稅調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額扣除項目后計算稅額,以完成納稅義務。而準備金的納稅調整比較復雜,這就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其二,對稅務部門而言,差異加大了稅務部門和保險公司之間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信息掌握的不對稱。為保證及時、足額收取稅款,防止稅款流失,稅務部門對保險公司報送的有關各項準備金的財會制度內容、納稅信息報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應地增加了稅收征管和稽核的難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稅收負擔
作為保險公司的最主要負債,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和計提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稅基。其一,現行的稅收法規準予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涉及某些項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詳見表2、表3)。雖然所得總量從長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標準往往導致某一會計期間內保險公司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應稅所得額大于會計利潤,稅務部門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稅,保險公司卻失去遞延所得稅的好處。其二,如果保險公司對差異不能準確把握,尤其是當會計和稅法出現暫時性差異當期納稅調增的項目,在該項目的后期處理中,對差異沒有做相應的調減處理,則導致保險公司在某一納稅期間多繳稅款,造成公司稅收利益流失。因此,現行稅收法規的固定比例納稅調整及相關規定的缺失,致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實際扣除,必將大幅增加保險公司的所得稅負擔。
(三)誘發偷漏稅等不法行為
新會計準則實施后,大量的政策差異和稅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誘發保險公司的偷漏稅行為,形成高稅負、寬稅基和偷逃稅同時并存的局面。其一是無知性偷漏稅。即保險公司在主觀無意的前提下,由于對新會計準則下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認識和操作把握不當,未能準確進行納稅申報和及時繳納稅款,從而面臨著繳納稅收滯納金或罰金的風險。其二是有意識偷漏稅。因準備金的多少依賴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設,保險公司極有可能通過操縱未決賠款準備金以達到修飾盈余、降低稅負、應對監管的目的。越是財務狀況好、規模大、處于穩定增長階段的保險公司越傾向于高估準備金,以平滑利潤從而獲得遞延納稅、增加投資收益甚而逃稅的好處。而行業外人員要全面準確地確定保險公司的收入和利潤則比較困難,因而導致的保險稅收流失可能超過高稅額部分。
(四)抑制了非壽險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的保險稅收政策過多地從征管方角度考慮,較少考慮保險公司的利益;體現其征收便利原則而非保險公司便利;確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險公司稅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國非壽險業的發展。其一,高稅負、寬稅基的做法雖然增加了財政收入,然而,短期內將直接導致保險公司的稅收流失,影響總準備金的積累;從長期來看,必將削弱保險公司的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甚而導致償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會的風險保障水平,從而不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此外,在保險稅收總量很高的情況下,偷漏稅又很嚴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壽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體化趨勢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對非壽險業的會計制度、監管規則、稅收法規提出挑戰。為促進我國保險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規則、會計制度不僅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協調,并且兩者不斷趨向統一。比較而言,稅收法規建設則嚴重滯后于非壽險業的發展,且沒有充分考慮與前兩者的協同和互動,極不利于非壽險業同金融以及其他產業展開公平競爭。
四、協調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會差異的總體思路與政策建議
事實上,會計與稅收不同的職能和學科屬性決定了在其制度設計中遵循不同目標、處理原則及業務規范,進而決定兩者間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離。對于兩者間的差異,傳統的處理方法是要么進行納稅調整,要么運用所得稅會計核算每一項差異。這兩種處理方法都不影響保險公司本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即對國家所得稅收入沒有影響。然而,現行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收政策與我國大力發展保險業的政策嚴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收法規,從而協調其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總體思路
我國非壽險業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穩定器”和“助推器”,非壽險業需要有完善、適當的稅收政策支持。
調整和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又要理順稅收和保險公司發展之間的關系。保險稅收的增長主要取決于保險業稅源的培育和保險業的持續增長。在現行所得稅率大幅降低的情況下①,確定科學合理的稅基應是當前保險稅制調整的重點。其二,要充分考慮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與一般企業不同,保險公司是負債經營,保費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責任準備金是公司負債的主要構成,其數量甚至可以達到年保費收入的數倍。因此,應從準備金的根源和性質上分析其是否應稅前扣除及如何扣除。這樣做不僅更加符合保險業務的經濟實質,而且有助于夯實公司基礎,防范經營風險。其三,為降低制度的轉換成本,稅收法規應盡量尋求與新會計準則的協調,但應堅持兼顧統一性與獨立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其四,適當借鑒國際慣例,細化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制設計。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非壽險業發展的宏觀調控和政策導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扶持我國非壽險業做大做強,并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二)政策建議
1 采用更精確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它既不是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潤,而是未賺保費,一般占到其總負債的1/4左右。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稅收處理方法選擇是一個在精確和簡便間做出權衡的過程。實踐中,1/24法是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比較常用的一種方法。由于這種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負債和低估(高估)利潤的情況十分普遍。1/365法與其相比,因沒有保費收入均勻分布的嚴格精算假設,評估的準確性最強,適用于各種期限的非壽險業務,是一種最合理的計算方法。然而,這種方法的計算量很大,同時對保險公司的it系統要求較高。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的險種如農作物保險,如果采用時間比例法,很顯然會低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因而采用風險分布法計提會更加合理;而貨物運輸險、航空意外傷害險和履約保證保險卻難以用比例法、風險分步法來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可采用更謹慎、合理的方法。
隨著保險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統的不斷完善,建議稅務部門出臺1/365法適用時間表(某些特殊險種采用其他方法),引導保險公司采取更精確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確保課稅基礎的合理性。
2 調整ibnr的固定比例稅前扣除的做法。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ibnr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其實采納了《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評估標準。其優點是保險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較難操縱利潤以實現盈余管理。但其計提依據是假設損失均勻分布,且報案時間與損失發生時間平均不超過半個月(即1/24≈4%)。顯然,這種假設很難和實際情況相吻合。而會計上按精算方法實際提取的ibnr將大大超過4%的比例限制,按稅法規定必須進行納稅調整。結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稅基擴大造成保險公司超額納稅。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至少采用下列兩種方法謹慎評估提取ibnr,即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等其他合適的方法。雖然鏈梯法經過結果驗證與實測值吻合度較大,但實際操作時最好用多種方法估算后相互驗證,并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以便使結果更加精確。比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謹慎性原則計提的ibnr相對更客觀真實地反映了保險公司于本會計期間有關的預計賠款支出,實屬企業的正常經營成本。建議取消或放寬對ibnr的納稅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稅前據實扣除。
3 完善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法規定。較之原來的保險財會制度,新會計準則關于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涵義、口徑發生了變化。最為突出的兩處是:其一,將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展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并規定了其提取方法(詳見表3)。其二,提出了責任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概念。保險公司至少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相關準備金不足,則應通過補提保費不足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方式進行確認。補提保費不足準備金,正是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單在財務年度的實際利潤,并備付未暴露風險在未來的損失。目前這兩種準備金的稅法規定出現漏洞。然而,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應該予以稅前扣除,否則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議盡快明確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
4 給予總準備金一定的稅收優惠。人們早已達成共識,總準備金必須計提并不斷積累和擴大。然而,對于總準備金的來源、性質以及是否應稅前扣除則一直存在爭議。對于總準備金的歸屬,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些人認為總準備金應屬于保險基金,來源于保費收入;另一些人卻認為總準備金應歸屬所有者權益,在稅后利潤中提取。在保險制度及實務中則一直視其為所有者權益。然而,財會制度對總準備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徑并不統一,進而導致做法的不規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響股東分紅且無硬性規定,很多保險公司的提取額度出現零增長或負增長,甚至從來不提。至2005年底我國非壽險公司總準備金累計額僅6.1億元(其中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占26.4%)。與保費和利潤增長的速度相比,總準備金積累規模相對太小,遠遠不能適應巨災損失異常賠付的實際需要。
從其含義來看,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用于滿足年度超常賠付、巨額損失賠付和巨災損失賠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自然是在正常責任準備金不足賠款時予以動用,一旦動用則起著責任準備金的功效。因此,建議給予總準備金一定的稅收優惠,允許保險公司在稅前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進行逐年積累并規定一定限額,以切實提高保險公司應對突發性巨災的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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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近一段時間金融、保險領域的會計改革和監管發展談三點意見,同各位一起探討。
一、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正在經歷重大變革
21世紀以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致力于建立一套髙質量、全球公認會計準則的道路上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力迅速擴展,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直接采用、準則趨同等方式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此次金融危機爆發后,會計標準,尤其是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承受了巨大壓九2009年4月,在G20倫敦峰會的聯合聲明中,會計準則的改革被納入到了改革金融體系的框架中,并且呼吁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相關監管機構共同改善有關公允價值和貸款損失準備的會計標準。之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針對G20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解決方案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建立了與監管部門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對話機制,與巴塞爾委員會定期舉行相關會議。
目前來看,國際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會計標準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復雜性。針對目前金融工具分類標準和減值模型過于復雜而且不統一的問題,全面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制定新的會計標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簡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采用單一的減值模型,簡化套期會計處理;二是緩解公允價值會計的順周期效應。改革金融資產減值模型,探索以預期損失模型(ELM)取代已發生損失模型(ILM)的可行性,為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提供計量指引,允許對因流動性缺失導致有價無市的特定金融資產運用內部模型進行估值和計量,允許在業務模式發生變化時進行重分類,賦予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FVO),以減少會計計量錯配效應;三是提髙金融機構財務信息的透明度。改進風險披露準則,強化對合并報表的管理,尤其是特殊目的機構(SPV)的合并。完善終止確認標準,大幅提髙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終止確認門檻。
二、保險國際會計準則的改革和我國的實踐
由于保險合同的長期性、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和產品的多樣性,長期以來,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尤其是準備金的計量,缺乏足夠的透明度,而且各國做法差異較大,會計信息使用者普遍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難以理解。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改組成立后,大力推進保險會計準則的改革。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應G20峰會的要求,為了提髙保險會計準則的透明度,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二階段的工作進度也明顯加快,在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基本原則等關鍵問題上實現了突破,近期將有關征求意見稿。
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改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合同的界定,二是保險負債的計量。在保險合同的界定方面,為了增強不同行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保持金融會計準則內在邏輯的一致性,使得不同金融機構銷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金融產品采用同樣的確認計量標準,將保險合同界定為轉移了重大保險風險的合同,保險成分較少的合同不能認定為保險合同。對于那些轉移多種風險的混合風險合同,則必須將其中的保險成分、金融成分和服務成分等拆分開來,分別適用不同的會計標準。在保險負債計量問題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04年了保險合同項目第一階段成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后,于2007年5月了第二階段討論稿,提出了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思路。經過近3年的反復研討論證,基本確定了采用“現行履約價值(CurrentFulfillmentValue)”來計量保險負債的思路。“現行履約價值”計量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基于保險人通常會履行保險合同的假設;采用與可觀察到的市場價格盡可能一致的估計(MarketConsistent);對未來現金流量,采用明確的當前估計(ExplicitandCurrentEstimate);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TimeValue);包括明確的附加值(ExplicitMargins)。新的保險負債計量模式采用了和其他金融負債邏輯一致的計量方法,提髙了會計信息透明度和可讀性,使得保險負債更加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新的計量模式基本顛覆了現行傳統的保險負債評估模式,對保險公司和監管都提出了巨大挑戰。
按照中央關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全面趨同,以促進深化擴大對外開放和在國際經濟體系中獲得有利戰略地位的要求和部署,我國于2006年2月25日了與國際趨同的新會計準則,保險業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成為第一個全行業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的行業。為徹底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2008年8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2009年12月25日,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明確了保費確認的新標準,建立了新的財務報告下的準備金計量原則。
我國這次保險會計改革充分借鑒和吸收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保險合同準則第二階段研究中已經達成的共識、結論和先進做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保險合同進行界定,明確保費收入確認的標準。要求對混合風險合同進行分拆,對不能拆分的其他合同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拆分后的保險成分和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可以認定為保險合同,相應的收入計入保費收入,其余的合同分別認定為投資合同或者服務合同,適用相應的會計準則。二是制定了財務報告下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原則和方法。采用和目前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最新成果基本一致的做法,要求以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采用和市場信息一致的當前信息為基礎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從2009年年度報告的執行情況看,這次會計改革執行順利,實現了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這次保險業的改革消除了保險公司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實現了保險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同時也立足我國保險業實際,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結構調整,增強保險業核心競爭力;有利于增強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及與其他行業的可比性;有利于客觀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吸引更多資本進入保險業。
三、積極參與會計準則改革,及時進行監管協調
關鍵詞: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核算;新會計準則
在未來3-5年的一段時期,是保險競爭主體迸發、沖突和融合的時期。目前保險行業中,保險企業的實力和無形資產在保險交易中的權重很大。當今無形資產對經濟和社會財富的增長具有重要的驅動作用,可以清晰地看到資產無形化在資產結構中的趨勢,無形資產在保險企業的價值中產生了非常大的作用。所以,我們通過對無形資產價值及其變動進行全面的識別并確認,那么保險公司就能有效地對企業的無形資產進行合理的投資以及進一步科學的管理。2001 年頒布的無形資產準則(以下簡稱原準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對目前的經濟活動的不適應性漸漸顯現了對經濟活動、企業行為等不適應性。新會計準則體系于2006 年頒布,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07年其率先按照該準則執行。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披露各內容,新準則都有相當大的改變。因此,本文有必要通過比較新舊會計準則在無形資產核算等內容,發現保險企業應用新準則可能出現的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可行性建議。
1.無形資產的定義及范圍的調整
保險公司的無形資產,根據新準則,可以理解為:保險企業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包括自己開發或者購買的,不是實物形態但必須可辨認的這樣一種非貨幣性資產,相比舊規則,它特別強調了可辨認性在無形資產識別中的特征,排除了無法辨認的無形資產。根據這個定義,公司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特許權、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屬于無形資產,但不包括企業的品牌、創立的公司商譽、報刊名,這樣便和無形資產的國際通行處理方式相一致。
針對保險公司,無形資產的取得途徑主要包括:內部創立,外部的購入以及外部作為投資資本的轉入。在處理過程中按照來源渠道的不同,進行 “無形資產”科目的設置,從而準確地對保險企業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有效核算。
2.關于無形資產核算的變化
2. 1 無形資產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舊準則對于兩者是一刀切, “不管如何一旦發生,無形資產變被做為當期的公司的費用,而不會對研究與開發費用進行具體的分析”。而新準則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通過具體區分開發階段支出和研究階段支出來將保險企業的各種內部研發項目的費用進行歸結,”具體地,若企業在初始的研究階段時,那么企業的支出要歸入當期損益,要全部進行費用化處理。若在后期的開發階段,指出符合進行資本化處理的,則要歸入無形資產,將那些不能進行資本化的則被歸入企業的當期損益。若不能對兩個階段進行區分,那么就將所有支出全部作為費用,同時地在當期損益中記下。
2. 2 對保險企業的無形資產的攤銷
2.2.1采用更加靈活的攤銷方式
攤銷方式上,根據舊準則:自取得無形資產的當月時間開始在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內合理地進行分期地平均攤銷,攤銷方法必須是直線法攤銷。與此不同的是根據新準則,攤銷方式有多種,如生產總量法、直線法、加速攤銷法等,保險企業可以在其使用壽命內系統地進行攤銷。注意的是攤銷方式的選擇是有要求的,保險企業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確定的產生效果是該無形資產產生的相關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得到合理的反映,不同會計期間,該攤銷方法必須如一地運用,不能在不同的會計期間隨意更改。如果在預期實現方式在某些條件下我們無法可靠確定,直線法攤銷是必須的選擇。對于攤銷金額,要進行費用化處理,相對應的另一個會計科目是當期損益。若保險企業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不確定的,那么企業在持有期間不攤銷無形資產,同時在每個會計期間完成減值測試。
2.2.2攤銷年限更注重實質
根據舊準則,“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得超過法律、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的較短者,并且不得超過 10 年; 法律、合同未規定受益年限的,以不超過10 年的期限進行攤銷。”相比較舊規則,新準則以實質重于形式為原則,沒有攤銷期不超過10 年的明確規定,表述為 “企業在取得無形資產時應當對其使用壽命進行分析判斷。若為保險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無法被預見,那么應當作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若保險企業具有使用壽命為有限的無形資產,那么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內進行系統合理的攤銷,對于攤銷期沒有固定的規定,從可以使用時到無形資產被確認終止時為止。”另外,新準則針對年限判斷表述方面相對于就規則也有了變化。
2.2.3攤銷基數中殘值的考慮
新準則將無形資產的攤銷基數定為成本和預計殘值后的差額。而在舊準則中,攤銷基數只考慮成本,沒有將殘值考慮進去。所以,保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根據新規則,凈殘值不再限定為零。根據新規則,一般條件下無形資產若使用壽命有限,在下面情形外,殘值為零: 預計殘值信息可以由活躍的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的交易市場得到;預期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第三方承諾以殘值購買這資產。新準則對于殘值的的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操作起來符合實際和具體。
2. 3 保險企業出租無形資產的核算相關處理
保險企業對無形資產的出租意味著保險公司在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方面暫時轉給別人即讓渡。注意的是,考慮到出租無形資產,所有權還是保留在保險企業,所以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不能注銷的。在會計處理上,通過分別將保險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進行確認來對保險企業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得到收益即產生的租金收入以及由此產生的有關費用進行處理。
具體來說,按照新規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收入應在同時符合企業流入有與出租相關的經濟利益以及該經濟利益(表現為租金收入)的金額能夠可以進行可靠計量上述兩個條件下才能進行確認。要注意的是在對收入進行確認時,同步地對相關費用進行確認,使得收入與費用的確認相配比。
2.4 保險企業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的核算
保險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意味著對企業自身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讓渡。保險公司無形資產出售給第三方,通過將企業所流入的經濟利益(相關款項)相減該資產的賬面價值,該值要通過營業外收入或支出來表示,劃入當期損益科目。 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時,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差額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
2. 5 保險企業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保險公司一般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根據新規則,企業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計量的原則是,無形資產可收回金額與報表中的賬面價值哪個更低,表示為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兩者之差。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應當是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出現時:第一種情況是有其他新技術出現,該無形資產被新技術給替代,嚴重影響到為保險公司帶來可計量的收益的能力;第二種情況是,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因某種原因在當期下跌幅度較大,預期不會在剩余攤銷年限內將無形資產的市價恢復到全來的水平;第三種情況是,出現這種非常明確的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被無線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的種種情況。通過借記“營業外支出”,同時進行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來完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工作。
在減值損失時候可以轉回問題上,新規則和舊準則截然不同。按照舊規則規定,保險企業以前年度有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時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轉回。但按照新準則表述,保險企業一旦提取確認的話,那么減值算是就不允許轉回。之所以有該規定,目的是防止企業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進行操縱利潤,隱瞞企業實際的經營和運作狀況,從而在技術上對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空間壓縮。
3.保險企業在新規則無形資產核算存在的問題
3. 1 保險企業可能有目的的對開發階段和研究階段的支出比例調節
按照新準則,經濟主體區別對待將自身的開發與研究支出,各自處理為資本化和費用化。但是,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一些保險上市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對財務報表的關鍵數據進行粉飾,出現故意調節企業在兩個階段中支出比例的可能性,企業對自己該會計期間的利潤等經營成果進行化妝,并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3. 2 保險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收到攤銷方法的可選擇性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因為考慮到會計計量本身的局限性,因為同一經濟活動保險公司可以有機會根據自己的目標而選擇有幾種產生不同會計結果的的會計方法,導致到會計方法的多樣性和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之間的取舍和平衡問題。
3. 3 保險企業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問題
因為減值準備一旦確認原則上就不能進行轉回的處理,產生的可能結果是若個別企業在本會計期間的經營利潤較難看時,雖然無形資產減值跡象真真實實的存在,但故意不對減值準備充分計提。另一方面,無形資產難以對其未來現金流量進行估計,因為我國部分無形資產具有獨特性、保密性、隱蔽性,無形資產市場活躍度不高,進而影響到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測算。這樣,會計信息質量能否因為現值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而較好地提升產生懷疑
4.保險企業無形資產核算的相關對策與建議
無形資產攤銷時若使用壽命不確定時,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應該和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選擇聯系起來。雖然新規則相對于舊規則有些進步,但無形資產若使用壽命不確定則不予攤銷的規定顯得過于不靈活,同時也方便了個別企業對利潤的粉飾。因此,會計事務所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甄別,需要更高的要求。
最后對監管無形資產減值計提方面的加強。雖然新準則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是不得轉回的。但這原則是單向的,因為對無形資產核算只有減值不考慮增值情形,固然符合會計的謹慎性的原則,但卻不能顧及真實性及相關性信息。我們可以考慮在制度上如何對保險企業的無形資產減值計提的監管進行加強,采取疏導而非堵漏的制度設計,才能在保險企業的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和相關性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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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引起的賠付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核算的處理,部分從業人員了解不甚詳細。本文筆者根據自己對新準則的理解,對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我國于2006年2月正式頒布了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起適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實施。這一新會計準則體系,在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經濟環境和管理要求,對會計準則本身和體系,編號和分類等諸多方面盡可能科學化,系統化,基本做到科學規范。
再保險作為整個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所以對再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對此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對保險與再保險的業務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考慮到我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新準則沒有照搬國際準則的條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進,以便國內保險公司能夠逐步適應國際準則的要求。然而,新準則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實務中也不可避免會面臨一些問題。本文重點就新準則下的再保險合同會計處理作簡單分析。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6.純益手續費的處理: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7.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分入業務需要提取準備金,并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該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8.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有關的項目: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項目,包括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應付分保賬款。保險人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的項目包括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攤回賠付成本、分保賠付成本、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和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1、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其一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其二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其三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2、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人及相關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入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人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保款和分保費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人及相關分保費用。
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入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人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三、結語:
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我國的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再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補充,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并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因此加強對再保險業務會計處理進行研究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年報顯示,該公司2009年實現營業收入3420.26億元,增長9.25%;凈利潤328.81億元,同比增長71.8%;每股收益1.16元,擬每股派發現金0.7元。
新準則增肥業績
中國人壽的年報數據,與其1月29日的業績預告基本相符,當時公司預計2009年年度凈利潤同比增長50%以上;而之后在3月9日又預增修正公告稱凈利潤同比增長200%以上。
而71.8%的最終年報數據表明,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其財務的催肥有較大作用,事實上,新會計準則下折現率、死亡率、費用假設、退保率、保單紅利假設等精算假設的變化所帶來的責任準備金的變動給公司利潤的增長做出了不小的貢獻。
以折現率為例:年報顯示,公司采用新準則后,準備金貼現率調整為:保險利益受投資收益影響的保險合同為4.4%~5.0%,保險利益不受投資收益影響的保險合同為2.69%~5.32%。
該項會計估計變更減少公司09年壽險責任準備金80.2億元,減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0.65億元,增加稅前利潤合計80.85億元,占2009年稅前利潤的19%。總而言之,折現率上調提升公司稅前利潤80.85億元。
中國人壽業績增長,除受新會計準則影響外,還與資本市場向好有很大關系,因為2009年滬深300上漲了96.71%,所以中國人壽投資收益大幅增加。
股權型投資占比上升
年報顯示,2009年中國人壽大幅提高股票和基金的投資比例,減少了債券投資。截至報告期末,中國人壽實現投資收益628.07億元,總投資收益率為5.78%。投資資產達人民幣11720.93億元,較2008年同期增長25.%;債權型投資公允價值變動為-2.48億元,2008年為2.75億元,投資比例由2008年同期的61.43%降低至49.68%;股權型投資公允價值變動為18.84億元,而2008年為-85.91億元,投資比例由2008年同期的8.01%提升至15.31%。
“面對保費快速增長,資金配置壓力依然存在,而如果加息,盡管對公司新增債券配置帶來利好,但加息導致的債券價格下跌,對公司已持有債券的賬面價值有負面影響。”齊魯證券保險行業分析師程彬彬表示。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由于公司權益占比高,預計一季度減倉幅度有限,2010年將直面投資壓力。
“我們估計其他綜合收益累計余額達189億元,公司仍保存較多浮盈。”國信證券保險行業分析師邵子欽也認為2010年投資環境復雜多變,為公司投資業績帶來不確定性,“今年一季度滬深300下跌6.4%,中證全債上漲2.09%,股票收益率和債券利息收益率同時下降,由于中國人壽權益比重相對較高,雖然一季度略有減倉,但預計幅度有限,一季報將直面投資壓力。”
在中國人壽的投資股權動向表中還出現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保險公司互買股票。中國人壽年報顯示,截至2009年底,在其前十大流通股中,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453萬股,比第三季度增持了117萬股,位列第六大股東;中國人壽則持有中國平安3.5萬股,雖然持股不多,但后者仍是中國人壽重點投資的金融企業之一。這被業界人士認為是保險公司看好行業前景的一種表現。
有意參與農行IPO
在“平深戀”已經走到關鍵步驟的時候,外界一直在揣摩中國人壽會選擇哪家銀行。畢竟一旦中國平安完成收購深發展,大力開展綜合金融,必然會威脅到中國人壽市場老大的位置。
面對潛在的挑戰,要走綜合多元化的金融道路,參股銀行是中國人壽最佳選擇。自從2005年以來,中國人壽已經在銀行領域進行了大量的資產配置,投資了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深發展、招商銀行和廣發銀行等9家銀行。
在2009年業績會上,中國人壽董事長楊超公開表示,和農行在網點、業務等方面有很強的互補性,早先就已經簽了戰略合作協議,業務合作也非常順利。至于改制以后的上市,雙方實際上都有意向,并在積極推動,但最終結果還要取決于上市的進程和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兩大隱憂:稅負加重,市場遭壓
業務方面,由于公司在上市時將高利率保單的包袱全部轉嫁給集團公司,因此在最大程度上受益于新準則的實施。然而,新會計準則在增加公司利潤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稅收負擔。
根據年報,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國人壽已賺保費達人民幣2750.77 億元,同比增長3.7%;首年期交保費占長險首年保費比重由2008年同期的21.39%提升至25.42%,10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費占首年期交保費的比重由2008年同期的38.32%提升至49.71%,意外險保費占短期險保費比重由2008年同期的47.19%提升至50.31%。
續期拉動效應逐步顯現,續期保費較2008年同期增長21.3%,續期保費收入占總保費的比重由2008 年同期的32.72%提升至38.20%。
新業務價值穩步提升,一年新業務價值達人民幣177.13 億元,同比增長27.2%;業務承保質量持續提升,公司的保單持續率(14 個月及26 個月)分別達93.66%和87.44%。
然而,利潤增長的背后是稅收負擔的同步增加。對此,邵子欽分析稱,根據公司敏感性測試結果,應稅所得額按新準則測算,公司2009年凈調整后的凈資產、有效業務價值、內含價值、一年新業務價值分別下降2.4%、4.2%、3.2%、2.7%。
此外,邵還表示,國壽通過積極發展期繳業務,拉長繳費期限,雖然實現了結構成功轉型,市場地位相對穩固,然而一線城市已逐漸被平安超越,二線城市正面臨太保、新華、泰康的競爭威脅。
摘 要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金融工具(IFRS 9)實施時間已正式推遲,內容也一改再改,我國財務會計準則是否會與之趨同?我國若跟進實施IFRS 9,存在不少困難。而對于我國的保險業而言,還存在著與國內外其他準則相匹配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指導性細則引導方可完成。
關鍵詞 金融工具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準則趨同 保險業
2011年12月16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IFRS 9)的強制生效日期和過渡性披露》,將IFRS 9的強制生效日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推遲至2015年1月1日,允許提前采用。推遲實施的原因諸多,一是國際各界對已定稿的部分評價不一,其中不乏反對的聲音;二是由于保險合同(IFRS 4)等與之相匹配的一系列準則均未,單獨實施IFRS 9會導致企業無所適從;三是IFRS 9本身十分復雜,自2009年11月第一次其第一部分起,計劃定稿時間一拖再拖,至今仍未能完成,這是實行延期最主要的原因。不管IFRS 9何時實施,也不論計劃中將要重新的減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與已的有何不同。我國財務人員其實關心的首要問題是:我國是否有計劃跟進IFRS 9?是否會將目前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與負債相關的內容更新為與IFRS 9相一致?希望就此機會了解我國監管機構的準則制定思路。若計劃實施IFRS 9,那么,是完全采用IFRS 9的現有框架,還是結合國內的情況,采用“有中國特色的實施方法”?
一、 IFRS 9實施的困難
IFRS 9制定的初衷是將金融資產的計量模式引導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直接計入損益的模式為主。因此,實施IFRS 9的關鍵在于正確計量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但是,以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狀況,計量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有以下幾個難點:
(一)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完全成熟,部分主要金融工具流動性嚴重不足
除股票之外,許多金融工具缺乏必要的流通市場。即使是流動性相對較強的國債,其流動性也不并充分。由于許多金融工具缺少流通渠道,交易成本較高,而擁有活躍市場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又存在非理性炒作情況。使投資者難以直接從流通市場中獲得公允價值信息。
(二)估值技術不完善
目前我國債權類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主要還是需通過估值技術獲得。但由于我國的債券市場尚不成熟,與西方發達市場相比,缺乏金融創新工具,估值技術也不夠先進。通過估值技術獲得的公允價值準確性不高。如果大范圍采用公允價值,尤其是在未具備完善估值技術的情況下對非上市股權等難于取得公允價值的投資采用“公允價值”,將導致企業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空間加大,財務結果真實性降低,不利于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三)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的減值
IFRS 9制定之初,恰逢美國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之時。為促進經濟恢復,各國政府紛紛降低利率,當時我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僅為2.25%,而目前該利率則高達3.5%。出于對投資安全性的考慮,許多金融機構(例如保險公司)會配置較大比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前段時期的加息周期,導致存量固定收益類資產面臨了較大的浮虧,對公司償付能力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于是2011年,我國的保險公司紛紛集中發行次級債以補充資本,規模超過以往歷年。這可以看作是會計計量方法對公司業務操作影響的一個典型例子。
IFRS 9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可以選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也可以選擇使用攤余成本計量。由于前期加息周期所帶來的壓力,導致公司在今后會傾向于將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類。若果真如此,IFRS 9實施后,企業仍會有相當大比例的金融資產不以公允價值計量。這樣的結果背離實施IFRS 9的初衷。
二、 保險業的問題
對保險業而言,還存在資產與負債的計量原則匹配問題。若準備金的計量方法與金融資產的計量方法有足夠高匹配程度,則可以有效降低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避免公司財務狀況出現大幅波動。而資產負債計量原則的一致性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
(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解釋2號)的實施,解決了之前存在的保守的準備金計量原則和相對市場化的金融資產計量原則之間的矛盾。在解釋2號實施之前,由于準備金計量原則過于保守,直接導致收入與支出確認的不匹配,也使得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的利潤遠遠低于同一公司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的利潤。對于我公司這樣的三地上市企業而言,不同準則下利潤的不一致會給投資者帶來嚴重困擾,解釋2號的實施后,更多的成本費用被允許計入準備金負債,并得以在保單存續期間內攤銷,減少了公司新增保單當期的成本,使得資產和負責的確認方式得以更好的匹配,也解決了不同上市地財務報告數據不一致的問題。
(二)IFRS4
可惜,在這個問題上,即將頒布的IFRS 4卻遠遠不如2號解釋。對保險公司而言,若金融資產主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直接計入損益,則準備金的計量也應該采用公允價值原則。然而目前IFRS 4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中的準備金計量方法中,關于剩余邊際的計算方法更接近于成本法。因此,若同時采用IFRS 9和IFRS4,保險公司又將面臨新的資產計量原則和負債計量原則不匹配的問題。
而且IFRS4的成熟程度遠不及IFRS9,IFRS4中要求保險公司利潤表不再采用通用披露科目和格式,而是分別披露各項利潤來源。這個思路與常規不符,不利于報表使用者從財務報告中獲得有效的信息。譬如汽車行業,利潤表中也不會將汽車各個零件的利潤率一一單獨披露。IFRS 4此項要求會導致保險業的財務報告格式十分特殊,使得不具備精算知識的報表使用者難以理解,我們認為這樣的要求并不恰當。
目前IFRS4尚未定稿,且其征求意見稿與一般報表使用者的習慣相差甚大,我們認為它沒有起到反映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的作用。而IFRS 4和IFRS 9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關系緊密,一個涉及主要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一個涉及主要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而這兩者目前都改動巨大,如果中國也要跟進實施,尚需準則制定者制定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否則對企業而言實在是個過大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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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無論是在保險公司的產品戰略層面,還是在保險消費市場,除了傳統的保障型險種,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都是三大主力,可謂“三足鼎立”。如今的市場,為何分紅險會異軍突起,一枝獨秀?
新會計準則助推分紅險
“分紅險的異軍突起主要還是緣于新會計準則的實施。”長生人壽總精算師王龍根先生告訴記者。
“按照新會計準則的《二號解釋》,萬能險、投連險必須分拆計人保費收入,也就是說萬能、投連的大部分承保收入幾乎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而分紅險如果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其承保收入都可以計入保費收入。為確保市場份額,各公司都大力發展分紅險。同時減少或停止銷售萬能、投連業務,造成目前‘一險獨大’的局面。”王龍根這樣認為。
“不僅如此,根據新會計準則,分紅險的首年利潤可以提取出來計入年度財務報表,增加保險公司的利潤,而萬能險的首年利潤卻無法這樣操作。此外,對于萬能險的稅收問題,一直未能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萬能險的保費因為是分成兩塊,一部分在保障賬戶,一部分在投資賬戶的,到底是對投資賬戶內的資金征收所得稅,還是投資賬戶內外的都要征稅,這個大家到現在都說不清楚。所以保險公司也不太愿意做萬能險了。”一位不愿具名的精算師說。
“從消費者的角度看,今年上半年資本市場低迷,市值縮水過萬億,投連險風光不再,萬能險結算利率不斷調降,消費者更加偏好分紅險這種相對保守的理財保險產品。”國泰人壽精算師則認為。
超高分紅主要來自“特殊紅利”
但是大家千萬別忘了,對分紅險而言,其分紅部分是極不確定的,而且每年都是會波動的。其實在分紅險的宣傳單頁上,也應該印上一句“分紅是不確定的,往年高分紅率并不能代表未來業績”。
往年,分紅險往往只有1%~3%的分紅率(一般分紅保單內含的預定利率在2%左右,加上年度分紅,年總收益率在3%~4%左右,有時候年景不好,年度分紅還會為0)。而今,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一席之地,不少公司開始動用“特別紅利”這個工具。
分紅保單預定利率加上年度分紅,再加上保險公司派發的“大禮包”,最終出現7%、8%的超高分紅率!這的確讓人有些“驚艷”。
特殊紅利對于分紅險銷售的催化作用是立竿見影的,但是特殊紅利并不是每年都會派發。業內人士指出,和一般的紅利來源不同,壽險公司派發特殊紅利來源于超額投資盈余,壽險公司分紅業務投資盈余大幅超出一般年度水平的情況下才會派發特殊紅利。
比如2008年,基于2007年資本市場的紅火行情,各家壽險公司都有充盈的投資回報,這平添了壽險公司派發特殊紅利的底氣。但在2010年,資本市場存在很大的不穩定性,今年前5個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收益約650億元,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約為1.7%,年化投資收益率為4%左右,與去年全年6.4%的收益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股市動蕩的情況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并不樂觀。將來能分多少紅都是問題,更不用想著能派發多少特殊紅利。
分紅險完全不同于儲蓄
還有一點需要特別關注的是,作為一款保險產品,分紅險的變現性,也就是我們在配置理財產品時候經常強調的流動性相對較低。也就是說,如果想變現,其損失會比較大。
劉阿姨今年就要70歲了,和兒子兒媳孫子一起住在上海的靜安區。今年6月初,她到常去的那家銀行辦事,結果卻被工作人員勸說購買一款保險理財產品。
“老阿姨啊,我看你經常來我們行取錢的。其實你都辦成儲蓄不劃算的,現在儲蓄利率那么低。這款產品的收益率比儲蓄高多了,每年2萬元,在10年,期滿就能拿回本金和祝壽金,而且每年還能拿5%-6%左右的分紅。多好啊。”
劉阿姨雖然被說得有些心動,但不敢自己直接做主,就捧著工作人員給的產品宣傳冊回家給兒媳婦看。
“媽媽呀,您年紀大了,不適合這種產品的。你想想看,你每年存那么多錢進去,一年下來最多只能領到1000元左右的分紅錢。萬一中途有急用想把本金取回來,你知道要損失多少嗎?就算你中途不取錢用,難道你這些錢要等到10年以后再派用場嗎?”媳婦的一番言論讓劉阿姨打了退堂鼓。
因為作為保險產品而非“儲蓄產品”,分紅險在前幾年支出的實際運營、管理費用,還有人或代銷渠道傭金,還有風險成本等,也是不低的,只是不像萬能險、投連險那樣一項一項地列明,它主要體現在和保險合同一起發到投保者手中的那張《現金價值表》上。在最初的3年甚至5年內,現金價值的累積速度是比較慢的。換而言之,如果那時想要退保變現,損失是不小的。
而真正的儲蓄,可以隨時變現,損失的只是利息多少,其本金是100%保證歸還的。這也是分紅險和儲蓄之間的根本差異。很多推銷人員打著“儲蓄”的幌子來賣分紅險,其實是違規的。
消費者還是要“量體裁衣”
對消費者而言,分紅險真的是最佳選擇么?難道其他險種都不如分紅險“好”?
“不能這樣說,無論是傳統保險,還是分紅、萬能及投連險,都能滿足客戶特定需求,各有其優勢。‘一險獨大’對保險公司甚至整個行業也會形成風險,因此公司在業務結構上仍要保持一定合理性(包括發展傳統產品等),而客戶仍是要根據自身的需求來選擇產品。當然,這也有賴于銷售人員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職業素質。”長生人壽總精算師王龍根認為。
無論市場上流行什么,對消費者而言,需要秉持的保險理念還是“量體裁衣”、“度身定做”。不同的險種,有不同的特性,不同人群有不同的保險需求,必須讓產品為自己的需要服務,而不是跟風買流行時尚。
買保險,到底是買保障,還是想“分紅”,想要得到高收益?作為理性的消費者,一定要事前想清楚。
分紅險有哪些特點
與股市關聯度不高 分紅險是一種具有一定理財功能的保險,但它比較穩健,主要投資于各類存款、債券等中低風險產品,股票等權益類資產占比較少,因此與資本市場影響關聯度較低,與此相適應,其收益也不會太高。
可分紅不超過七成盈利 保險公司并不是把分紅保單的全部盈利都分配給保單持有人,而只是可分配盈余的不低于70%的部分。事實上,保險公司分給保單持有人的可能不會超過70%。
分紅險收益搞平衡 盡管保單的前幾個年度,分紅險的分紅水平不會很高,而越往后可能會越高,但分紅險都有一個“平滑功能”,保險公司一般在經營狀況好時都會多留下一些盈余,以便在經營狀況差時,從這些預留的盈余中提取一些,從而盡量保持各年度的分紅水平平穩。不出現大起大落。
特殊紅利不常有 分紅險每年
的分紅水平不固定,特殊紅利更可能是小概率事件。按照規定,壽險公司在銷售環節并不會給予許諾分紅高低。如果客戶在投保分紅險時,業務員明確許諾并強調回報率,或者將特殊紅利也統算到整體分紅率上,這就很可能是銷售誤導,尤其值得消費者警惕。
市場越喧囂越要冷靜
邢 力
每隔幾年,保險市場上總會掀起些風浪。一些一度大紅大紫的保險產品,在幾年之后,就會出人意料地爆發出退保潮。
2000~2001年間,投連險是最最風光的。在面向客戶的宣傳中,授連險的收益不僅遠遠高于銀行存款和其他方式的投資,保證可以賺到錢,甚至可以達到18%的高回報率。可惜到了2002年,轟動一時的投連險集體退保事件讓不少保險公司焦頭爛額。
2007年,在股市大牛市之際,投連險的高收益神話再次卷土而來,一些小型公司的投連險竟傳出“一夜售罄”。只是不出意料地,類似的投連險退保風潮也在第二年如約而至。
如今,受新會計準則的影響,前些年大紅大紫的投連險已退居二線,取而代之的是瘋狂程度有過之而元不及的分紅險“獨步天下”。
盡管險種變了,但保險公司的推銷手法卻并無兩樣。銷售人員還是以誘人的過往收益率,或者私自承諾高額收益束“誘惑”投保人下單,卻隱瞞將來退保會有損失。一旦保險套司投資收益變低高分紅率將難以為繼,甚至有無法分紅等等潛在的不確定性。
常言道,物極必反。任何事物一旦發展到旺盛過頭的狀態時,往往也意味著暗藏著巨大的危機。
如今的分紅險熱潮中,記者又依稀嗅到了一絲當年投連險熱銷時的那股瘋狂氣息。
在分紅險“一險獨大”的熱鬧局面中,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消費者都很容易在分紅險熱潮中喪失理性。迷失自我,為將來可能爆發的退保潮、償村能力不足、出現巨大利差損先或造成集中給付難度等問題,埋下“地雷”。
不僅保險市場如此,投資市場皆如此。
2007年10月第一批QDII基金發行時,受到國內投資者狂熱追捧,其中首日認購資金規模達到1162億元的QDII基金,一年后每份凈值跌到了歷史最低價跌0.324元;2009年,順應小牛市發行的一只巨無霸基金,再次締造了神話,然而半年后的今天,其每份凈值卻已跌到0.8元附近……
房地產市場同樣如此。當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房地產市場也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持續高漲的樂觀態勢,可一旦次貸利益鏈斷裂后,隨后引發了美國樓市的下跌和全球投資市場的低迷。“多米諾骨牌效應”顯現無遺。
國內也不例外,經過了長達7年的持續非理性亢奮,今年年初,中國的房價雖然承接去年的上漲勢頭繼續瘋漲。但在中央不斷的調控政策打壓下,其實已是強弩之末,半年后的今天,已沒人再敢否認房價拐點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