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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期財務報告編制的目的及依據比較
編制中報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對此,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中報的目的與年報一樣,都是為了提供一個特定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在這種觀點下,中報信息應著眼于過去,著重反映企業中期的實際經營業績及管理者的行為,強調的是客觀性、可靠性和反映的真實性。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報的目的主要是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中報信息應著眼于未來,著重如何有助于使用者對企業的未來作出正確的,強調是相關性和預測的有用性。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中報信息使用者有可能注重的是企業過去的利潤水平和經營情況,還有可能利用中報的信息對未來期間進行預測,較為合理的做法是對上述兩種觀點進行綜合。與以上三種觀點相對應的編制觀念依次可以稱為獨立觀(discrete view)、整體觀(inte-gral view)和合并觀(comloinative view)。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委員會(AASB)采用的是獨立觀,其公司法規定,要把中期看作與年度一樣的獨立的會計期間,在此期間發生的交易和會計事項應和編制年度財務報告一樣列入中期報告。采用獨立觀的還包括英國、加拿大、新西蘭和我國的香港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采用的是整體觀,明確規定要把中期只看作是年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有關遞延、待攤、應計及收入與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應以整個年度為基礎。采用整體觀的還有我國的等國家和地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采用的是上述兩種觀點的綜合,即合并觀,第34號國際會計則規定,企業應采用與編制年報相同的會計政策編制中報,但中報涵蓋的期間不論是半年還是單季,都不得年度經營結果的衡量。我國的《中期財務報告準則》采用的是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相同的觀念,也是合并觀。準則規定,“中期所提供的財務報表應當是完整的會計報表,其格式和應當與上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企業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又規定,“企業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其年度結果的計量,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雖然以上三種觀念區別較大,但在實踐中界限越來越模糊。例如,FASB名義上采用的是整體觀念,但它的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標準卻與獨立觀相一致。
二、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比較及差異分析
1.中報的基本組成。各國中報的基本組成大同小異。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28號意見書規定中報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表、現金流量表和簡略的會計報表附注,其重點是放在對中期收益數據的公開揭示上。澳大利亞中報的組成和美國基本相似。IASC第34號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反映權益變動的或與業主的資本交易和給業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權益的變動以外的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選擇性的會計報表說明性附注。我國的《中報準則》規定,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2.中報編報的時間要求。關于中報編報的時間要求,各國的規定不盡一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定上市公司應按季度編制中報,并在該季結束后45天內向該委員會提供10—Q的報告。澳大利亞AASB非常強調成本效用,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半年為單位編報中報。IASC對以何種頻率編報中期財務報告未作強制性規定,但鼓勵股票公開交易的企業至少提供截至財務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報告。我國的《中報準則》規定,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中報是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而實務中,我國對上市公司要求半年報,但考慮到我國企業有到境外上市的情況,有可能需要編報短于半年的中期報告。因此,我國中報主要指半年報,有時也指季報。
3.中報內容詳略程度比較。中報是否應同年報一樣要求內容完整,還是可以簡化,對此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美國SEC只要求公司按10—Q提供有限的財務資料,中期報表項目可詳可略,報表附注可以簡化,認為資料的及時性可以彌補資料細節的不足。因而,美國上市公司通常只提供較為簡單的中報。澳大利亞對中報內容詳細程度的要求與美國基本接近,也是采用簡化的會計報表。IASC將中報內容界定為包括簡化的財務報表和有選擇的說明性附注,但同時表明決不禁止企業提供完整的財務報告。我國的《中報準則》明確規定所提供的財務報表應當是完整的會計報表,其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的會計報表相一致,又規定報表附注應至少披露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等14個方面的信息,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投資者的分析能力較差的現狀。
4.對提供比較中期會計報表的要求。中報通常要求提供前期的可比資料,對此項規定的要求各國基本上沒有太大差別。美國SEC對提供比較中期會計報表的要求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末的資產負債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間的收益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間的現金流量表。如果管理當局認為提供上一會計年度可比期間末的資產負債表有助于理解公司財務狀況的季節性波動,可以提供這樣的資產負債表;同時,可以提供離本中期末最近的12個月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澳大利亞AASB和IASC對此要求的規定基本上與美國相同,不同的是IASC還要求提供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間的權益變動表。我國的《中報準則》規定中報應提供的比較中期會計報表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本中期、年初至今的利潤表和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年初至今和上年度可比期間的現金流量表。這與IASC和美國SEC的規定基本相同。
5.對中期政策變更披露的要求。一般地,對會計政策變更披露的要求各國相差較大,因而對中期會計政策的變更各國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美國FASB規定: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的第一個中期內,則該變更的累積應包括在第一個中期報告的凈收益中;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發生在企業會計年度的第一個中期以外的期間中,應將變更會計年度中變更之前的中期報告改用新的會計政策加以重報;當不能確定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也不能模擬金額時,可以忽略累積影響數和模擬金額,但應在報表的附注中披露采用新會計政策對各中期以及年初至今報表的每股凈收益的影響數,并同時在附注中說明忽略累積影響數和模擬信息的理由。澳大利亞AASB規定中期會計報告對會計政策變更的披露應視變更的影響程度而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IASC規定,企業應當披露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和影響數。我國的《中報準則》規定:中期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而且,在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數能夠確定的情況下,企業應對以前年度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留存收益和相關數字做追溯調整,同時對涉及到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字也應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和可比會計期間一貫采用。
三、中期財務報告比較的啟示
1.采用獨立觀或一體觀,實質上是在可靠性和相關性之間的權衡。在我國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可靠性應是第一位的,相關性應是第二位的。因此,我國中期財務報告更應采用獨立觀。
2.雖然我國中期報告也包括季報,但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到境外上市的個別情況,大部分中期報告還是半年報。從及時性和決策有用性的角度考慮,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和其他國家的經驗,全部采用季報的形式,使所有的信息使用者都能及時、公平地獲取信息。
3.應堅持我國中期財務報告格式和的完整性。盡管我國中期財務報告要求采用與年報相同的會計格式與內容,可能會加大上市公司的編制成本,但這對規范我國證券市場、擠兌中報利潤水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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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ASNO.34:“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1998.
[2]財政部會計司:《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1999,(3)。
[3] APB Opinion NO.28:“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1973.
[4]財政部。中期財務報告準則。2001,(11)。
[5]沈小南。關于中期財務報告的幾個[J].會計,1999,(3)。
關鍵詞:中國會計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趨同 等效
0 引言
會計準則(accounting rincile)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則和指南。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擴大實施范圍。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實施。在準則實施過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解釋和明確的問題,有些章節希望再補充些實例。與此同時,2007年12月6日,內地和香港簽署了兩地會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根據兩地準則等效磋商和談判的結果,有些內容需要通過《講解》的修訂進行必要的補充。根據上述情況,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內容為基礎,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
1 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進程與現狀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各國經濟遭受嚴重創傷,財政體系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基于此,國際社會強烈要求重新修改目前通用的國家會計準則,甚至拋棄現有體系,重新制定國際統一標準的高效合理的會計準則標準,二十國集團(g20)峰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倡議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做出了積極回應,目前國際通用的會計準則根據實際情況和客觀形勢進行了修改。2009年9月2日,中國在這種背景下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路線圖》(征求意見稿),向國內外廣泛征求意見。《路線圖》根據當前國際形勢的最新變化,提出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時間安排。財政部《路線圖》,旨在倡導會計理論和實務界全面深入地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促進iasb在會計準則重大修改中充分考慮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為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作出應有的貢獻。為響應財政部的號召,筆者將對各國會計準則趨同的進程和特征進行研究,以總結對中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未來發展值得借鑒的經驗和應避免的隱患,希望中國能夠成功實現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
2 各國及經濟體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特點及經驗教訓
2.1 美國
在iasc改組前后,美國尤其是其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國際會計準則的態度是截然不同的。在iasc改組前,fasb只是作為iasc理事會的觀察員參加會議,他并不支持國際會計準則在美國資本市場上的應用,也對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協調持抵制態度。因為美國認為自己的會計準則研究水平、技術能力和fasb準則的質量都要高于iasc及其的國際會計準則。然而,在美國資本市場跨國融資能力受到影響的現實利益的驅動下,尤其是在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ec)對國際會計準則的態度明朗后,美國一改以前的消極做法,轉而全方位積極介入。
總之美國在會計準則國際化上,并非完全被動地接受國際會計準則,而是在接受一些完善、成熟的國際會計準則的同時,也在積極游說iasb接受其本國的會計準則,或者通過參加制定、修訂的方式,使其基本會計原則與思想國際化。其次美國對國際會計準則采用是有選擇的、部分接受的漸進式態度。
2.2 歐盟
歐盟(european union,eu)是世界上最早積極表態支持國際財務會計報告準則趨同的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歐盟委員會于2000年6月了題為“歐盟財務報告戰略:未來走向”的建議文件,認為應強制性要求在歐盟上市的所有公司最遲于2005年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合并報表。2002年3月,歐洲議會批準了該建議。2002年7月19日,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召開大會,討論通過了“關于運用國際會計準則的第1606/2002號決議”,為ias/ifrs在歐盟的實施徹底掃除了法律障礙。至此,歐盟正式決定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采納國際會計準則。歐盟關于采納國際會計準則進程的表態,使之成為國際會計準則的最主要的“客戶”。
歐盟對ias/ifrs并不是毫無保留、無條件接收的,而是實行了非常嚴格的雙層認可機制。所謂雙層認可機制,是指第一層次技術層次,由歐洲財務報告咨詢小組(efrag)負責。efrag的主要職能包括:①以事前介入的方式與iasb廣泛接觸,積極參與國際準則的制定及其他活動,確保iasb在制定準則時充分了解和關注歐盟所提出的重大會計問題,維護歐盟的利益。②為歐盟委員會接受采用個別ias提供專業評估與咨詢,就是否予以認可和采納提出建議,同時協調歐盟內部有關使用ias的利益團體的意見。第二層次為立法層次,由歐盟會計監管委員會(accounting regulatory committee, arc)負責。arc在立法層次上負責審批efrag提交的建議及具體時間表。歐盟委員會根據arc每次會議討論的結果命令采用那些準則。
歐盟認可趨同中有“等效”(equivalence)的理念。國際趨同是一個過程,百分之百的相同不一定可行,而如果目標一致,地區間的具有保護作用的準則是可以相互認可的。這種“等效”認可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支持。2008年,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cesr了等價會計準則技術咨詢意見,歐盟承認美國、日本會計準則與ifrs的等效地位。因此在歐盟境內證券市場上交易的非歐盟公司的財務報表如果是根據這兩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可不必進行調整。
總之,歐盟的雙層認可機制一方面使其無需另起爐灶建立自己的準則委員會,避免了由此產生的過高成本;同時也從技術和政治層面統一了各成員國立場,增強了歐盟對會計國際趨同的影響力。其次由歐盟委員會發起的會計準則等效認定已經產生了一定全球影響,并使會計準則國際協調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會計準則趨同的終極目標是使會計準則完全相同,而會計準則等效則承認不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這些差異不影響投資者的決策、被投資者熟知和理解。在會計準則的協調過程中,強調等效無疑更具有現實意義和政策含義。另外,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是一個過程,如何有理、有序推進趨同工作,從歐盟的經驗可以看出做好國際交流與合作十分重要。
2.3 俄羅斯
2002年,俄羅斯宣布從2004年起開始在國內上市公司中全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這表明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道路上其選擇了一條突變式的變遷路徑。而當時以俄羅斯的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很難具備全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所需要的各種經濟條件,之所以這樣做是受本國宏觀經濟體制方式的影響,其意圖無非是想在最短時間內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全面接軌,以便縮短改革的陣痛期、提高改革的效率。然而,這種方式弊端是將不可避免地帶來改革中的較大混亂,甚至可能欲速則不達。其實,當時就連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許多技術專家也認為俄羅斯全面接受與實施ifrss的改革方案具有較大盲目性。
3各國及經濟體經驗教訓對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啟示
3.1 主動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訂,爭取更多發言權
從美國和歐盟的經驗可以看出,兩者都不是被動的全盤接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是主動爭取iasb的控制權。筆者認為,我國應以更積極主動的態度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訂,例如對iasb的征求意見稿積極反饋,利用iasb的開放機制參加其舉辦的會議,提供觀點,派人去iasb工作等盡可能擴大我國在iasb中的影響。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地區間的區域性會計合作,聯系與我國經濟背景相似,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共同探討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對策,并提供給iasb,以促使其能傾聽到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聲音并考慮到其特殊的經濟業務和事項,照顧到這些國家的實際利益。
3.2 趨同要從考慮本國利益,不能盲目跟風
劉玉廷司長曾指出,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不應是一種盲目的被動跟從,而應是以國家利益為導向的主動選擇。如果趨同的結果不利于中國國家和企業利益,那我們寧可不要這樣的趨同;趨同是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中國企業和國家的利益。例如對于iasb將對財務報表列報項目做重大修改,我國的態度是中國不宜盲目跟風,大幅度改革現有財務報表的內部結構和列報項目。因為現有的財務報表列報結構和項目在實務中應用良好,似無必要進行較大的結構性調整,如果對報表列報作出重大修改,法律上也存在某些障礙,而且會計準則的修改可能會引起企業、監管部門、稅務部門等一系列連鎖反應,配套的措施如納稅、考核等必然跟進,而這些問題很可能導致企業付出巨大的轉換成本。
3.3 趨同要分步、分批平穩進行,避免引起大的會計秩序混亂
自2005年以來,中國建成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質性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有效實施,未出現大的震蕩和會計秩序混亂的情況,成為經濟轉型國家成功實現會計制度改革的范例。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擴大實施范圍。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實施。在準則實施過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解釋和明確的問題,有些章節希望再補充些實例。與此同時,2007年12月6日,內地和香港簽署了兩地會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根據兩地準則等效磋商和談判的結果,有些內容需要通過《講解》的修訂進行必要的補充。根據上述情況,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內容為基礎,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此后,基國際金融危機的重大危害和國際社會以及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等國際機構的強烈呼吁,我國于2009年9月2日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路線圖》(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國際社會的意見。在未來我國應落實《路線圖》規定的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時間安排,吸取俄羅斯的教訓,注意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建設,使中國能夠平穩實現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
3.4 趨同是第一步,等效是目標
會計準則等效體現了歐盟多元化的國際政治理念。通過對不同國家會計準則的等效認定,不僅使會計準則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國家特色,而且避免了fasb或iasb獨享會計準則的制定權。我國會計準則實現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等效,有利于貫徹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戰略,有利于提升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有利于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做強做大,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順應經濟全球化趨勢作出應有的貢獻。我國會計審計準則實現了國際趨同,但要完成與世界主要經濟體會計準則的等效,還需要較長時間的努力。歐盟給予中國會計準則暫時性等效地位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其對中國執行會計準則的效力和效果持保留態度。在歐盟看來,會計準則等效不僅僅是會計準則形式上的一致,還要求具備健全的準則實施與保障機制、良好的市場環境、健全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因此,對中國的會計協調而言,會計準則趨同是第一步,而相關的制度建設、市場建設也非常關鍵。
3.5 密切關注美國、歐盟會計準則趨同進程
美國、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和經濟聯合體是iasb的核心成員,勢必對國際財務報告的制訂產生重大影響。趨同不等于盲從,不能為了趨同于國際社會而不顧我國自己的國情,從而給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造成重大損失,我們制訂《路線圖》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我國各民族的利益和長遠發展,如果因為趨同國際社會而對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造成了損害,就會與我們制訂《路線圖》的初衷背道而馳了,也會得不償失。但是這個問題還要辯證的看,中國是國際社會的一部分,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的發展,世界的發展也需要中國的發展來帶動,所以我們需要找到一條我國和國際社會共贏的會計準則發展道路,而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的就是這一目的。美國、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和經濟聯合體是iasb的核心成員,其認可的財務報告準則在全球資本市場還具有巨大影響力,所以我們在制定會計原則的基礎上不得不參考美國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會計原則。iasb與fasb目前正按照雙方在2006年2月簽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趨同路線圖——2006-2008”開展若干趨同項目。
3.6 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溝通合作
“趨同是進步,是方向;趨同不等于等同;趨同是一個過程;趨同是一種互動”的四項會計國際趨同的基本主張,既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及其國際趨同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又是我國堅持原則、積極趨同、參與會計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礎與平臺。我國已經和iasb、美國、歐盟、香港、韓國等簽署了有關協議,并開展了雙邊、多邊協調活動。在未來的趨同工作中,我國應該以更加開放的態度,與發達國家、新興市場以及轉型經濟國家一道共同尋求建設性、互動性、多贏性的解決方案,為制定高質量的全球會計準則貢獻力量。
3.7 積極推進會計教育國際化
會計的國際化,必然要求會計教育國際化。我國應積極推進會計教育的國際化,調整和完善我們自己的會計教育體系,為我國培養具有國際會計知識視角和技能、精通國際會計知識和慣例的會計人才,從根本上實現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
參考文獻:
[1]方擁軍.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歐盟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j].中央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8(1).
[2]劉玉廷.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架構、趨同與等效[j].會計研究,2007(3).
一、《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要內容
《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一套單獨的準則,該準則由第1章至35章的正文和術語匯編組成,其與前言、資料來源表、結論基礎、解釋性財務報表和列報與披露一覽表一并,具體內容如下:
(一)前言在前言中,該準則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了簡要的說明,解釋了通用財務報表旨在充分滿足廣大使用者(比如股東、債權人、雇員和公共部門)的一般信息需求和滿足那些無權要求主體按其特定信息需求編報報告的廣大使用者的一般信息需求,包括單獨列報的報表或在其他公開文件(例如年報或招股說明書)中列報的報表,還解釋了《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權威性、結構及維護問題。
(二)正文正文的內容主要源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共35章。第1章明確了中小主體的范圍。規定中小主體是這樣的主體:一是不負有公共受托責任;二是向外部使用者公布通用財務報表。外部使用者包括諸如不參與管理業務的所有者、現有和潛在的債權人以及信用評級機構等。同時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主體負有公共受托責任:一是其債務或權益工具已在公開市場(國內或國外的證券交易所或場外市場,包括當地的和地區性的市場)交易或者正發行這樣的工具以備在公開市場交易;二是作為其主要業務之一,以信托方式持有廣大外部人士的資產,如銀行、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保險公司、證券經紀人和經銷商、共同基金和投資銀行。第2章確立了相關概念和一般原則,指出中小主體財務報表的目標是提供有關主體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信息,以幫助那些無權要求主體按特定的信息需求編制報告的廣大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財務報表也呈現了管理層受托責任的結果。確立了編制中小主體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概念和一般原則,指出確認和計量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要求,是基于來自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和完整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一般原則。第3章至第10章確定了財務報表編制的標準。該部分解釋了財務報表的公允列報,確定了財務報告(財務狀況表、綜合收益表和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收益與留存收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注)中列報的信息以及如何列報,界定了主體應列報合并財務報表、單獨財務報表和聯合財務報表的相關情形及編制這些報表的程序,還提供了對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所使用的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應用、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財務報表中差錯的更正的相關指南。第11章至第31章規定了具體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了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終止確認、計量和披露,還規定了存貨、聯營中的投資和合營中的投資、投資性房地產、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商譽以外的無形資產、企業合并和商譽、租賃、準備和或有事項、負債和權益、收入、政府補助、借款費用、以股利為基礎的支付、資產減值、雇員福利、所得稅、外幣交易、惡性通貨膨脹的會計處理。第32章至第35章定義了報告期后事項,并規定了確認、計量和披露這些事項的原則,規定了關聯方披露的范圍和內容,提供了關于中小主體涉及農業、采掘活動及服務特許權這三種特殊活動時的財務報告指南,還規定了首次使用《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體應如何過渡。
(三)其他術語匯編對準則中涉及的術語進行了歸納,資料來源表對準則中涉及內容的資料來源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了對照分析,結論基礎對該準則的立項、討論過程、討論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分析,解釋性財務報表和列報與披露一覽表對財務報表的列報與披露給出了詳細說明。另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規定,為了更好的減輕中小主體的負擔,初步定于每隔三年對《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做一次有限的調整,修改的生效日期與其日至少間隔一年的時間。
二、《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要特點
《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要特點包括:在制定模式上采用了分立法;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為邏輯起點;內容源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具體如下:
(一)在制定模式上采用了分立法從實質上來看,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實施差別報告制度的一種措施,而實施差別報告制度的方法主要有一體法和分立法。一體法是指在一個會計準則框架下考慮和處理中小企業問題并且在準則中提供報告豁免條款的辦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準則制定者必須關注中小企業的報表使用者對每一個特殊問題的特殊需求,也迫使準則制定者考慮讓中小企業參與準則制定過程,缺點在于中小企業在應用自己的準則時,迫使到主導會計準則體系中尋找,增加了執行成本。分立法是指單獨制定一個準則,將其他準則中闡述的所有與中小企業有關的問題都集中在該會計準則中。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符合規定的中小企業可以直接按照相關的準則執行,降低了企業的執行成本,但其缺點在于準則制定者在制定的過程中主觀隨意性較強。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基于使用者需求,選擇使用分立法制定《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二)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為邏輯起點《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概念框架、原則以及解釋公告中摘錄基本概念,并且考慮使用者需求和基于成本效益的原則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適當修改,其對資產、負債、權益、業績、收益、費用等的基本界定都源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因此《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為邏輯起點。
(三)內容源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具體內容是源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內容體系制定的,但又存在著一些變化。一是與中小主體無關的準則都刪除了。如刪除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因為保險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廣泛外部主體的資產,負有公共受托責任,還刪除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3號――每股收益、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因為這兩部分的內容往往針對的是有債務或權益工具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主體,屬于賦有公共受托責任的范疇。二是該準則只保留了簡單的會計政策選項。如不允許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無形資產的重新估價選擇,投資性房地產只能選用成本模型不能選
擇使用公允價值,除非主體無需付出過度的成本或努力就能可靠計量其公允價值等。三是確認和計量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原則都簡單化了。比如借款費用和開發成本全部費用化,不允許資本化,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小主體應用于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計量基礎主要是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等。四是對財務報表的披露要求大幅度減少。該準則簡化了業務的具體確認與計量原則,與這些具體原則相關的披露也隨之簡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于使用者需求和成本效益的考慮做出了適當簡化,即滿足了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使用者比較中小主體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及現金流動情況的需求,也減輕了中小主體編制財務報表的負擔。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決定,最后是否采納《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將由各個國家自行決定。
三、啟示與建議
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實施。劉玉廷(2009)指出力爭2010年除小企業外,所有大中型企業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屆時,將全面廢止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等原有規定,從而實現全社會范圍內統一會計標準和指標口徑,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并完善資本市場。而《小企業會計制度》作為我國當前唯一的中小企業會計標準,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從其設計的合理性還有執行效果來看,都存在不盡人意之處,推動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標準的改進勢在必行。處于保持一致并便于銜接的目的,可考慮將我國的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命名為“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建立小企業會計準則啟示如下:
(一)引入“公共受托責任”界定其適用范圍按照認識問題的一般規律,應先明確什么樣的企業屬于小企業,然后根據其具體情況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界定什么樣的企業屬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使用范圍是至關重要的,筆者建議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踐經驗,引入“公共受托責任”的定性概念,再結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小企業的定量概念。時發奇(2009)將公共受托責任的本質內涵定義為:存在眾多外部利益相關者,并且該利益對于這些外部主體是切身而直接的,并且這些外部主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他們所需的企業財務信息,因而只能依賴企業提供的通用財務報表。劉永澤(2007)認為,我國具有公共責任的企業包括:一是上市公司;二是其他具有公共責任的企業,主要是指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組織機構,其活動涉及到大眾的利益,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基金投資公司等。基于以上論述,我國的小企業會計準則應適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企業:一是沒有“公共受托責任”;二是規模符合國家規定的小企業的標準。這樣的話,無論什么行業、什么組織形式的小企業,只要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小企業范疇的,就應當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
一、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改革及影響
(一)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改革的重要意義我國的會計標準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而逐步修正和完善起來。從1993年開始進行的一系列大規模的會計制度改革,到2006年財政部了包括39項準則在內的一整套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會計制度改革既提升了會計信息質量,又進一步加強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充分滿足了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使用需求。
(二)金融工具變革的影響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標志著我國自1993年開始的會計改革進人最為重要的階段。其中,與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密切相關的金融工具準則體系,其制定的主要思路是參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施前期廣泛采納了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在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國情的前提下,堅持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原則。此次變革改變了成本與市價孰低的計價方法,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反映企業金融工具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但該準則的實施也導致了金融企業在不同期間業績波動的加劇。面臨新準則的實施,企業必須加強資產配置的能力,以避免經營業績的不穩定性。通過不斷地實踐與磨合,我國順利完成了新準則的平穩過渡。實踐證明,與國際準則接軌的新準則為我國進一步吸引外資創造了優越的軟環境,顯著提高了我國財務數據的國際公信力,促使我國金融行業與國際金融行業的進一步融合,降低了金融行業的交易和會計遵循成本,大大增強我國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籌資能力。
二、國際會計準則IFRS9改革及其特征
(一)國際會計準則改革背景與目標國際會計準則變更是以金融危機爆發為導火索,目標是使準則更為簡化和審慎。國際準則理事會提出在2010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
(二)IFRS 9與IAS39的區別IFRS9與IAS39最本質的差異體現在新準則的分類更為簡化,計量更加謹慎。改變原準則的四分類為兩分類,使固定收益類資產可以按攤余成本計量,同時與減值規定配套,加強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權益類投資趨向于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并將浮動盈虧體現為當期損益具體差異如表1所示。
(三)美國準則動態美國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多次聲明要實現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的趨同。但其于近期的金融工具準則征求意見稿(ASU),卻在會計計量和減值方面與IFRES出現了較大的分歧,這使得國際準則進一步變革的前景變得更為艱難。
三、國際會計準則IFRS9變化的影響分析
(一)資產的影響由于新準則的分類與計量使得固定收益類可按攤余成本計量,在資產方不再反應市場的變化與趨勢。從資產與負債匹配的角度,一方面增加了資產配置的復雜性;另一方面則有可能改變金融行業中某些企業償付能力報表中的認可資產價值,進而影響到償付力的充足率。
(二)利潤的影響新準則導致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增加,且權益類金融資產在資本市場的表現會極大地影響到投資結果,必然導致投資收益隨資本市場的變化而出現大幅波動,其相應產生的上市公司利潤和股價的波動極有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此外,新準則要求權益類資產一旦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則出售該資產獲得的差價收入便不能計入利潤表,也無法真實體現投資運作的結果。
(三)企業經營成本的影響企業需要加強對準則變革相關內容的學習、培訓和交流,增設預期信用損失評估職能與流程,同時必須在系統開發上做大量的前期投入,以確保準則的順利過渡,這樣的必然形成公司在短期內經營成本的迅速上升,從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新的挑戰。
四、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相關建議
(一)促進國內準則與IFRS9全面接軌
2007年國內新會計準則實施距離IFRS9要求切換時間不到五年,從我國的實際條件來看。即刻與國際新準則接軌難度和影響很大,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國內和國際準則體系仍存在不完全匹配的特性。一方面,資本市場發達程度不同與西方發達國家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不同,我國資本市場僅僅經歷了短短20年的發展,尚處于“新興加轉軌”的發展階段,市場大幅波動的情況時有發生,投資理念和估值體系尚不成熟,市場自我調節和修正功能也未能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不成熟和波動性導致資本價格波動幅度大、頻率頻繁,與歐美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相比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和投機性。而IFRS9的實施將使更多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資本市場的不成熟和波動性將可能導致公允價值有失公允,從而與準則制定的初衷相悖。特別是當資本市場大幅下挫,甚至遭遇金融危機時,我國企業的公允價值將面臨大幅度縮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威脅到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甚至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另一方面,金融體系監管重點不同。國際監管界在全球監管改革方向達成多項共識的同時,在限制銀行規模及經營活動,針對全球銀行業征稅以及對沖基金監管等問題上仍然存在分歧,這些分歧點也是下一步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最大變數所在。同時,新興市場及發展中經濟體的金融體系與發達經濟體相比具有不同特點,更適用于差異化的監管標準。由于我國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資本市場發展、金融體系監管等IFRS9實施的基礎環境等環節上存在差異,從而使國內和國際準則體系在特性上無法實現完全匹配,因此IFRS9在實施中面臨著諸多難點問題。
二是準則實施存在壓力。首先,公允價值缺乏參考標準。IFRS9要求所有權益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的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缺乏權威性的參考標準。主要體現在:一是新興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普遍存在,在目前的情況下沒有一個公開一致或者可信的渠道進行金融工具估值;二是估值成本高,有些對非上市公司投資或股權比例較小的投資很難取得所需信息,甚至可能出現為了評估而評估的現象,企業付出極高成本,而評估的結果并沒有太多實際意義;三是估值技術較為落后,估值過程中涉及到模型設計、參數選擇等考慮的因素,以及對現實市場的判斷等多種問題,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由于估值技術尚不成熟,可能出現估值結果誤差較大等問題。其次,會計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提高。IFRS9可以從會計角度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目的,賦予管理層更多的選擇權,也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會計人員根據準則要求進行主觀判斷的情況較以往有所增加,會計人員是否具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將對財務報表能否公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再次,審計風險上升。由于準則中涉及主觀判斷的因素越來越多,這對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建立更嚴密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充分的審計證據,從而相應增加審計難度和工作量,最終導致審計成本增加,審計風險上升。最后,企業準則實施成本增加。IFRS9的實施對國內企業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挑戰,企業需要在短時期內對系統、人員、流程等方面進行提升,以適應準則變革的要求,因此必然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在準則全面接軌的市場條件和基礎條件不具備成熟條件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向IASB申請豁免政策,在準則趨同的整體框架范圍內。允許國內企業仍執行現行準則,暫緩IFRS9的全面實施。
(二)建立符合我國特色的接軌條件一是制定貼近我國市場的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細則,強化操作性。IFRS9的規定較為寬泛,企業在實際實施操作中可能面臨多種選擇,建議監管機構及時出臺操作細則,舉出具體事例,避免企業對會計準則理解不當而造成的操作風險,同時利用準則界定模糊而相應調節利潤。建議采取的操作細則能夠明確商業模式定義和判斷標準;明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是否允許賣出,以及明確賣出頻率和數量的限制;明確企業計提投資減值的具體條件和標準,信用風險的界定和評估;明確企業持有的股票、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和計入損益的具體標準。另一方面,,適應本土性。從當前全球金融格局來看,盡管我國的影響力和話語權日益上升,但發達經濟體仍是游戲規則的制定方,發展中經濟體更多地扮演的是接受和履行規則的角色。由于我國的金融體系與發達經濟體相比具有不同特點,因此建議不采用“一刀切”的監管標準和會計準則,而應在準則趨同的基礎上采用有針對性的會計政策細則。考慮到我國金融體系具有不成熟和波動性等初期特點,可能導致企業經營成果波動性過大,為了做好會計準則的平穩過渡和有效實施,同時維護我國經濟社會的穩定格局,建議監管機構在制度上允許企業建立資本市場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的建立將會有利于緩解在資本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對企業利潤的嚴重影響,從而使企業的財務狀況更加真實和公允。
二是成立專業、權威的估值機構。IFRS9中規定,所有的權益工具都必須以公允價值計價,只有在有模型支持的限定情況下,才可以接受以成本作為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如果市場上并沒有可供選擇的專業估值機構,也沒有統一的估值規范制度,企業之間估值模型和估值參數的選取就會存在著很大差異。這樣一方面降低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精確性和可比性,另一方面,企業面臨著無法獲取有效估值價格的管理風險,也可能存在一些企業借助估值技術進行利潤操縱的道德風險。對此,建議監管機構成立專業的估值機構,規范公允價值評估制度,從而為企業提供權威的、統一的估值信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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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祥耀、鄧川:《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告準則――研究與比較》,立信會計出版社2005年版。
摘要:作為有關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建設的第一階段成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1FRS4)仍然允許各國保險公司在大多數領域維持當地現有的會計政策,但同時也對一些事項提出了強制性要求。這些強制性要求多與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有關,對我國也有啟示作用。
關鍵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4;非壽險業務;準備金
中圖分類號:F84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6)03-0037-04
概述
在2004年以前,不存在專門針對保險合同的國際會計準則,世界各國保險業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五花八門,千差萬別。為了協調各國和各地區的保險會計實踐,幫助報表使用者更好地進行涉及保險行業的經濟決策,自上世紀90年代末起,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就開始著手建立有關保險合同的國際會計準則。”
考慮到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歐盟時間表等原因,②2002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1ASB)決定將國際保險會計準則的制訂分成兩個階段進行,分別稱為“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phaseI and phase)。第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進行有限的、過渡性的改善,并要求保險人按照要求披露相關信息。2004年3月,IASB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IFRS4"),標志著第一階段的任務基本完成。IFRS4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歐盟各國、澳大利亞等區域實行。第二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制定保險合同的會計計量及列示規則,將重點關注如何引入公允價值準則來對保險合同進行會計處理。IASB目前沒有對第二階段設置時間表,但希望在2007或2008年正式頒布并生效。
作為有關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建設的第一階段成果,IFRS4允許各國保險公司在大多數領域維持當地現有的會計政策,但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強制性要求。具體來說,IFRS4允許保險人繼續采用原來的會計處理方法,但不得重新變為下列做法的事項主要包括:(1)對準備金繼續采用非折現的方法計提;(2)在保險負債的估計中加入額外的謹慎性;(3)在保險負債的計量中反映未來的投資額度;(4)繼續確認遞延取得成本(DAC);(5)允許保險分支機構采用不一樣的會計政策等。同時,IFRS4要求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要求包括:(1)禁止將巨災準備金和平衡準備金作為負債項目在報表上列示;(2)保險人應當對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3)負債必須列示再保險以前的金額,再保險資產應該單獨列示,不得與相關負債抵扣;(4)保險人必須按照規定披露保險合同的相應信息等。仔細分析不難發現,1FRS4的許多規定都是直接針對保險負債制訂的,其他規定也多與保險負債密切相關。③考慮到準備金是構成保險負債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分析IFRS4涉及準備金的強制性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影響顯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履行非壽險業務未了責任所需要的資金額度,主要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其他責任準備金等。目前,我國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核算和列示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1月1日財政部頒布施行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在準備金的計提和管理方面,主要依據的是保監會2004年12月15日頒布、并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及其《細則》。該管理辦法對準備金種類、計提方法等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沒有涉及會計核算和報告問題。2006年初,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主要是在“借鑒IFRS4”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保險會計實務,特別是我同保險公司境外上市情況”起草的。從準則的現有內容以及準則制訂者的態度來看,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與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特點是毋庸置疑的。④有鑒于此,本文擬研究IFRS4中涉及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主要強制性要求,并結合我國現已頒布的會計法規和監管法規從三個方面分別探討這些強制性要求對我國的啟示。
一、有關“禁止將巨災準備金和平衡準備金作為負債項目在報表上列示”的規定
1.IFRS4的相關規定
對于經營非壽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而言,某些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雖然不經常發生,但往往導致數額非常巨大的賠案,以致根據保險人正常的經驗率來提留的責任準備金根本不足以應付這些巨災索賠支出。因此,在許多國家中,允許或者要求非壽險業務提取巨災準備金(catastrophe reserves)來應對巨災風險。類似地,有些國家允許或者要求非壽險保險人建立平衡準備金(equalization reserves),來應對某些類型保險合同賠付經驗的隨機波動風險,例如要求對冰雹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建立平衡準備金。
在IFRS4中,禁止將巨災準備金和平衡準備金作為負債項目在報表上列示。這一處理方法反映了IASB的一貫觀點,即對資產減值采取“已發生損失”模型(incurred loss),而不是“預期損失”模型(expectedloss),不允許企業為未來的業務損失提取準備金。⑤巨災準備金和平衡準備金是基于現在或者未來的合同所可能發生的未來巨災損失和隨機波動風險而設計的,而保險人對這些未來可能會發生的損失還沒有承擔責任。IASB認為,對保險合同項下可能發生、但在報告日還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計提準備金,會對財務結果起到一個的作用;加上這些準備金的計提又是不透明的,將使得財務報表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大為減弱,因此下允許其作為負債項目列示。此外,從社會角度看,除了增加報表的可靠性和相關性之外,IFRS4的這一規定還可能帶來其他兩個好處:(1)可以減少經理層手中掌握的可能被濫用的自由現金流量的數量,因此有利于股東的利益;(2)由于減少了人為增加準備金數額的可能性,保險公司的繳稅金額可能增加。
2.對我國的啟示
對于那些要求作為負債項目計提巨災和平衡準備金的國家或地區而言(例如德同),IFRS4的這一規定對當地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和報告有很大的影響。但對于那些原本就沒有要求作為負債項目計提巨災和平衡準備金的國家或地區而言,IFRS4的這一規定就沒有什么直接影響了。我國屬于后一種情形。以前巨災準備金在我國被稱為“總準備金”,從年終結余中專門提取。但在現行的監管法規和會計法規中,都沒有對巨災準備金作出明確規定。⑥因此從表面上看,IFRS4
有關巨災準備金的禁止性規定不會直接對我國現行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數量和會計核算、報告列示產生任何影響。但仔細分析,IFRS4的這一規定仍然對我同有很大啟示。
簡單說來,IFRS4禁止巨災準備金作為負債科目刊示的事實并沒有取消巨災準備金存在的意義。由于巨災風險始終存在,而且近年來有愈演愈烈的趨勢,⑦應對這一風險的資金準備對保險公司而言是必須的;如何按照符合IFRS4規定的新方式計提和管理巨災準備金,成為所有國家的保險公司都必須正視的一項難題和挑戰。一種解決思路是,假設“如果巨災準備不作為負債項目列示,還是可以作為股權項目存在的”。事實上,在德國從本地GAAP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轉化的過程中,應對IFRS4這一規定的方法就是將原有的巨災準備金作為股權資本逐漸消化并重新評估。巨災準備金作為股權項目列示,會產生一些不利影響,例如增大對股權資本數量的要求、增加股權資本的波動性、提高股權資本成本等。在IASB討論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時,提出了另一個思路,即巨災準備金與其他準備金合并,通過在原來非折現的準備金上增加風險溢價的方法來覆蓋巨災風險。此外,一個更簡單的辦法是直接通過提高保費的形式彌補巨災風險,但在競爭激烈的非壽險市場上,這個辦法的效果令人懷疑。
盡管對巨災準備金的未來模式仍然存在許多爭論,但爭論的前提都是巨災準備金的存在是必須的,其重要性是毫無疑問的。反觀我國,不論是現行法律法規還是實務領域,對巨災準備金多采取了“避而不談”的態度,還沒有意識到巨災準備金的重要性及其計提、核算對保險公司財務報表的重大影響。IFRS4的相關規定無疑提示我們:必須將如何計提和管理巨災準備金作為一件非常迫切而重要的課題來進行研究和探討。
二、有關“要求對已經確認的保險業務準備金的充足性進行測試”的規定
1.IFRS4的相關規定
由于保險業務準備金多建立在精算模型基礎上,為了保證準備金的安全性,IFRS4要求強制性的準備金充足性進行測試,即在分析未來現金流量的基礎上,評估保險債務的賬面價值是否需要提高。就非壽險業務而言,充足率測試應該涵蓋所有負債,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賺保費準備金。對于測試方法,⑧1FRS4的要求是:“測試必須考慮所有合同項下未來現金流量的當前估計值”;對于測試后的會計處理,IFRS4的要求是:“如果測試表明負債是不足夠的,則必須將全部不足金額計人損益。”
2.對我國的啟示
目前我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涉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規定。在保監會的《管理辦法》和細則中,則有針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不低于以下兩者較大者:(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余額;(二)在責任準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提取的保費不足準備金應能彌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上述兩者較大者之間的差額。”在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規定包括:“保險人應當在會計期末,在實際經驗和預期經驗的基礎上,運用修正后的假設,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經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于或等于充足性測試日已經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應當在會計期末,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賠付費用,計人當期損益”。
比較監管規定和會計準則草案可以看出,監管制度對準備金充足性的測試對象、測試方法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沒有涉及測試后的會計處理問題。在財政部的準則草案中,雖然規定了測試后的會計處理問題,但對測試方法卻只字未提。此外,保監會規定測試的對象是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財政部草案中的測試對象卻是未決賠款準備金。而在IFRS4的規定中,對測試的對象、測試的方法、測試后的會計處理都有明確的規定。
IFRS4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相關規定啟示我們,首先需要協調和明確監管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關規定的具體含義,在具體測試的準備金種類、測試方法和測試后的會計處理問題上達成一致。其次,由于充足性測試的結果最終很可能影響損益,提示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對準備金計提和定價程序的管理。最后,如果充足性測試的結果是需要補提準備金,將會加大稅收準備金和會計準備金之是的差額。如何協調稅務機關監督保險公司上繳稅款以及監管機構激勵保險公司充分計提準備金、有效保持其償付能力之間的關系,將是保險實務中一件棘手的難題,需要政府各個職能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和支持。
三、有關“要求按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1.IFRS4的相關規定
IASB一向十分注重信息披露事項,在IFRS4的制訂過程中就體現了這一點。⑨現階段IFRS4規定保險人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內容:(1)披露有助于識別和解釋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由保險合同帶來的金額的認定信息。在準備金方面,具體的披露內容包括:準備金的會計政策、金額、相關假設的確定過程、⑩假設變動的敏感性分析等;(2)披露有助于使用者理解關于保險合同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保險人管理保險合同風險的目標和政策、影響未來現金流量的因素和條件、有關保險風險的信息等。在準備金方面,特別強調披露損失進展情況,要求對實際索賠數據與以前估計結果進行比較,但最長不超過l0年。
2.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涉及非壽險準備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很簡單,主要要求保險人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精算假設和計提方法進行披露。在保監會制定的《管理辦法》中,沒有對信息披露進行要求,但在規定保險公司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準備金評估報告中,要求對準備金評估進行詳細的說明,包括評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設及原因、上一次準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情況以及相關假設的變化情況等。在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中,要求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相關信息,而涉及準備金的披露事項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對比我國監管政策與IFRS4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
后可以發現,保監會規定的準備金評估報告中的披露事項涵蓋了IFRS4有關準備金披露的主要內容,特別是有關要求披露“上一次準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的內容,對應于IFRS4第二項的披露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是建立在精算技術基礎上的,盡管存在許多估計損失準備金的精算方法,但沒有一個方法在所有情況下都是最優的。此外,準備金還與精算師的職業判斷密切相關、也就是說,估計準備金,特別是未決賠款準備金肯定會出現錯誤。根據Retroni and Beasley(1996)報告,在他們調查的美國保險公司樣本中,超過90%的保險公司在估計損失準備金時都發生過重大錯誤。[1]將以前的估計結果與實際情況進行對比,顯然將增強準備金信息的透明度,增加精算師以外人員對準備金的理解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精算師以更加謹慎、科學的態度進行準備金計提工作。另一方面,對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我國的相關會計規定可以發現,JFRS4對保險人信息披露的要求遠遠高于我國現行規定,目前我國會計法規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還在于解釋報表,披露的目標是“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顯然僅僅是對應于IFRS4第一項的披露內容。在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草案中,信息披露的內容也儀于此,沒有涉及IFR54所要求的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進行披露的內容:
上述對比啟示我們,一方面要注意協調我國監管法規和會計法規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目標和要求;另一方面,鑒于未來保險合同披露的長度和復雜程度必定大大增加,保險公司必須細化準備金計提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工作,提前為未來更為復雜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準備。
注釋:
①2001年4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ASC)改組,其制定國際會計標準的任務轉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1ASB)承擔。IASB隨之宣布由其頒布的會計標準改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1PRS),而IASC在1973~2001年之間的各項會計標準依然被稱為國際會計準則(IAS)。
②按照歐盟要求,在2005年1月1日及以后,所有在歐盟上市的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編制和呈報財務報喪。
③需要說明的是,IFRS4是針對保險合同制定的相關規范,而并非針對整個保險行業。不符合保險合同定義的負債歸類為金融負債,一律不適用IERS4,而適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相關規定。
④2005年11月,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和IASB發表聯合聲明,明確了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本實現趨同,并承諾將對包括公允價值計量在內的三個方面問題向IASB提供研究協助和建議。
⑤例如,對銀行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IASB也采用了已發生損失模型。根據lAS39的規定.只有特定經濟損失已經發生時.才能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而對于那些未來可能發生但現在并沒有發生的損失,無論可能性多大,都不能計提減值準備。
⑥例如,在保監會的《管理辦法》中,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種類中沒有提到巨災準備金。
⑦例如,根據ISO的初步統計,截止到2005年第三季度,卡特林納、麗塔、威爾瑪等颶風造成美國當年度財產損失近500億美元,其中僅卡特林納颶風一項造成的損失就約高達344億美元,堪稱是有史以來最昂貴的災難。
⑧事實上,根據1FRS4的規定,充足性測試除了負債外,還包括相應的遞延取得成本(DAC)和在商業合并或資產組合轉移中確認的無形資產。
⑨事實上,IASR在闡述制訂IFRS4的兩個目標時,只要求在會計核算方面進行有限度的改善,允許保險公司在大部分領域仍然可以遵守原來當地的會計制度,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則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⑩如果可能的話,還需要對這些假設進行量化披露。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征求意見稿第8號――經營分部》(以下簡稱“經營分部”)主要內容特征
(1)“經營分部”規定了企業必須在年度財務報表中披露其經營分部信息的方式,對中期財務報告準則IAS34也進行了部分修正,要求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對其經營分部的相關信息有選擇性的披露。“經營分部”同時對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所在地區及主要客戶這些相關信息的披露做了規定。
(2)“經營分部”要求企業報告其分部的財務和相關信息。報告分部是經營分部或者是達到特定標準的經營分部的集合體。經營分部是分別列式可用財務信息的企業組成部分,這些信息通常被管理決策者用來決定資源的分配和進行業績的評估。分部財務信息報告是建立在企業內部用于評估經營分部業績和對分部進行分布的基礎上。
(3)“經營分部”要求企業報告經營分部收益與損失的計量,尤其是收入和費用、資產項目。要求所有報告分部的收入、利潤或損失、資產和其他披露項目的數額與企業財務報告相應項目數額協調對應。
(4)“經營分部”要求企業披露描述經營分部的確立方法,分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情況,報告分部與企業財務報告的計量不同之處以及每期分部數據的計量不同之處。
二、“經營分部”與IASl4的比較
(1)適用范圍的變化。IASl4披露對象是其權益或債務證券公開交易,以及正處于在公開證券市場上發行權益或債務證券過程中的企業。“經營分部”將對象范圍擴大為公開招股的企業。并且進一步細化了范圍,具體包括:其財務報告歸檔于證券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為了公開發行任何類型工具的企業;以公眾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資產,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經紀人或券商、養老基金、共同基金或投資銀行類企業;如果企業未要求執行“經營分部”,在依照IFRS編制的財務報告中對分部信息有選擇地披露,需要按照“經營分部”的要求披露。
對于中期財務報告中是否應該披露分部信息,IASl4并未提及,“經營分部”不僅要求企業向股東的中期簡化財務報告中報告一些相關經營分部的信息,而且還對中期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作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方面:通過外部客戶取得的收入;通過分部間交易取得的收入;分部利潤和損失的計量;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比總資產發生的重大變化;分部確認基礎或分部利潤、損失的計量基礎與上年度財務報告差異的描述;在所得稅費用項目、收益和停業部門各項目前全體分部與企業在利潤或損失的計量上的協調。但如果企業將諸如所得稅費用等項目分配到各報告分部。企業可以在上述項目之后對分部利潤和損失和企業利潤和損失進行協調。重要協調項目需要分別確認與描述。
(2)分部確定標準的變化。經營分部準則在分部劃分的確定標準、分部聚合標準、分部重要性界限等方面,都與IASI4有區別。
首先,分部劃分的確定標準的變化。IASl4在分部劃分問題上采取了“類似法”,按照各組成部分相似的風險和收益,以產品或勞務以及地區(包括生產地和銷售地)劃分分部,稱作“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
“經營分部”采用“管理法”確定分部,即以企業內部管理當局進行經營決策、分配資源和評價業績而組織的分部為基礎,確定對外報告的分部。這種方法使企業對內對外的報告分部相一致,因此又稱“重合法”。“經營分部”按企業管理層為了做出經營決策和評估業績而對內部各部門進行組織的方式,以產品或勞務、地區、法律主體或顧客的種類等多種不同的方式來確定分部,稱作“經營分部”。在此方法下確定的分部稱為“經營分部”,認為一個經營分部應具有如下特點:所從事的經營活動能夠賺取收人和發生支出(包括與同一企業內的其他分部進行交易所發生的收入和費用);其經營成果可被企業的主要經營決策制定者定期檢查,以評價每個分部的業績,并做出資源向其分配的決策;編制的或基于內部報告系統形成的分散財務信息是有用的。
其次,分部聚合標準的變化。IASl4給出了判斷兩個或多個分部的聚合標準:兩個或多個分部呈報了相似的長期財務業績;兩個或多個分部在所有影響其風險和收益的因素上相似。在確定產業分布是否相似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提供的產品或勞務的性質、生產工藝的性質、產品和服務對應的客戶的類型、銷售產品或提品或提供勞務的性質、生產工藝的性質、產品和服務對應的客戶的類型、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方法以及管理環境的性質;在確定地區分部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經濟和政治情況的相似性、在不同地區的經營之間的關系、經營的接近性、某一特定地區與經營相關的特定風險、外匯控制規定及潛在的貨幣風險。
“經營分部”指出,對于具有相似經濟特征的經營分部的聚合標準為:經常表現出相似的長期財務業績。在符合草案的核心原則的條件下,如果兩個或多個分部具有相似的經濟特征并且在以下方面相似可以合并為一個分部進行披露。在確定經營分布是否相似時應考慮的因素與IASl4關于產業分部的聚合標準應考慮的因素完全一致。 再次,報告分部重要性界限的變化。分部劃分后還須按重要性原則,選擇對外進行報告的分部。IASl4主要從分部收入、分部經營成果、分部資產三個方面劃撥10%的重要性標準。IASl4提出要達到75%的標準,即報告分部對外營業收入合計額應達到合并總收入或企業總收入75%的比例。在此基礎上,“經營分部”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具體的分部數量的限制,但指出各分部數量超過10個,企業就應考慮是否達到了實際限制的要求,防止分部信息過于瑣碎,節約成本。
(3)分部信息計量的變化。對于分部信息的編制基礎,IASl4要求分部信息應與整個企業的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保持一致。“經營分部”要求每個經營分部披露的信息都可以被主要經營決策者用于在各分部之間分配資源,評價其業績。由此可見,在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上,IASl4偏重于信息的可靠性,“經營分部”偏重于信息的相關性。
對于分部具體項目的確認、計量、分配,IASl4做出了詳細的規定。IASl4定義了分部收入、費用、經營成果、資產、負債及各項目應包括和排除的內容。同時,它對分部經營成果的計量規定了基準方法,從而加強了準則的可操作性,防止企業隨意操縱分部信息。“經營分部”認為,由于各企業經營過程和性質的差異而要求所有企業都必須遵循過于具體的規則和程序不切實際,所以沒有定義這些具體分部項目,但是要求解釋每個分部的收益或損失和資產是如何計量的。
(4)披露內容的變化。IASl4按照主次報告形式分別規定了要求披露的內容,主要報告形式要求披露分部相關的收入、經營成果、資產、負債、折舊費、攤銷費、其他非現金費用、調節信息等。次要報告形式只要求披露對外分部收入、分部資產、當期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總額等三項基本信息。
“經營分部”未明確提出主次報告形式之分,只是提出,如果用于計量分部利潤、損失或資產的信息用于企業主要經營決策者指定決策,則要求企業披露這些具體項目信息。此外,“經營分部”在IASl4的基礎上還要求披露下列信息:用于確定企業經營分部的因素中,還包括企業的組織基礎(如,管理層是否依照產品和服務的差異,地域的差異,管理環境的變化來規劃組織企業,以及分部是否已經聚合)和每個經營分部收入來源的產品和提供服務的類型;除非分部收入主要來源于利息并且主要經營決策者主要根據利息收入評價分部業績和對資源分配進行決策,企業應分別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只有單一分部的企業應披露整個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地區,主要客戶。
關鍵詞:會計準則;財務舞弊;財務舞弊空間;治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財務舞弊的危害
財務報告舞弊欺騙誤導股民,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首先,舞弊的目的是用不合法的手段奪取他人的財富,從社會整體來看,舞弊不會增加社會總體的財富,只是財富從一部分人的手中轉移到另一部分人的手中。從證券市場來看,財務報告舞弊的結果是使財富從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轉移到擁有內部信息的一方,也即公司內部人員從外部投資者手中騙取資金。其性質實質是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工具對廣大投資者進行的掠奪行為。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公司外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帶給廣大的外部投資者巨大的物質和精神損失。其次,財務報告舞弊導致誠信危機,破壞了證券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礎。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主體,證券市場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要樹立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最為重要的就是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保護投資者利益最重要的是要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虛假的財務報告不僅不能有助于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股票市場正面功能的發揮,反而助長了人為操縱與股票投機行為,使得股票市場缺乏有效性,整體運作呈無序狀態。因此,本文要對會計準則體系下財務舞弊的空間進行剖析,并提出相應建議,將財務舞弊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會計準則體系下財務舞弊的空間
盡管現行準則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對財務舞弊進行了遏制,但現行準則仍然有很多欠缺的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其為財務舞弊提供的空間。
(一)公允價值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為會計舞弊提供了空間。美國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比較側重公允價值的應用,以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而我國傳統計量原則采用歷史成本法,以體現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此次新會計準則的修訂,不再將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法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這表明我國會計準則正在逐步和世界接軌,并逐漸擴大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會計核算中的應用;除了涉及到的債務重組、非貨幣易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之外,還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價值。在發達的市場條件下,公允價值比較容易確認,但在我國市場發展不充分的情況下,如何確認公允價值卻是一個難題,并且企業一旦利用其進行利潤操縱,因缺乏可靠的評判標準也很難實施有效監督。
現行準則客觀上增大了企業管理層有目的地借助公允價值的運用,進行財務舞弊的可能。盡管現行準則對公允價值的運用做了謹慎設計,國際上對公允價值的應用也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可借鑒的經驗,但實際上由于公允價值的概念相對抽象,目前還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在我國現階段資產評估市場不夠充分的情況下,公允價值的確認顯然很難公允。企業管理者可能會利用公允價值來放大盈余管理空間,進行財務舞弊。而且根據稅法規定,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損益不得計入應稅所得,也就是說,由此取得的收入是凈收入,這對財務舞弊的誘惑是極大的。
(二)債務重組、非貨幣易中收益確認范圍的擴大。債務重組準則改變了原來的“一刀切”做法,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于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此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也同時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將現行非貨幣易準則中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確認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做法,改為以公允價值確認換入資產并確認置換收益,而在原準則中根本不存在確認收益的問題。因此,新的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方法,無疑進一步擴大了企業收益確認的范圍。上市公司很可能會在公司出現虧損的情況下,或者出于平滑公司業績以及配股的需要,通過債務重組確認重組收益或者與上市公司以優質資產換劣質資產的非貨幣易,來操縱上市公司的當期利潤。而一些無力清償債務的企業,一旦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可能極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
(三)費用資本化范圍的擴大。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構建或生產,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構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構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而原會計準則只允許構建固定資產的專項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新會計準則無疑進一步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企業很可能在資本化條件上做文章,采用一定的手段使專項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資產的要求,擴大利息資本化范圍、減少費用的支出,從而提升企業業績。雖然現行準則中對資本化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很大的隨意性,尤其是生產周期相對比較長的存貨。
(四)企業在折舊和攤銷上主觀判斷影響的擴大。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固定資產折舊來進行盈余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由于上市公司的固定資產一般比較大,只需要調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就可以達到目的。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固定資產科目進行審計的時候,主要關注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和估計是否變更,并對折舊額進行測試,防止公司多提或者少提折舊來調整利潤。而現行準則進一步擴大了企業利用折舊來操縱利潤的空間。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并且調整的方法采用未來適用法,不采用追溯調整。因此,企業只要設法找到固定資產使用壽命與原估計有差異的依據,就可以進行會計估計變更,對業績進行調整,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三、治理措施
根據前文對空間的剖析提出相應的治理措施:第一,增加對現金流量表的關注。我們在觀察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同時,要特別關注現金流量表,以識別其中的重大疑點,通過這種方式來間接識別利用公允價值進行舞弊的問題;第二,深入研究有關估價技術法。有關現值估算技術問題的研究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別是在現值估算技術與計算機應用結合等方面的研究;第三,引入全面收益表來區分已實現收益和未實現收益。這樣將不會有人熱衷于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第四,設立嚴格的費用資本化審批制度。嚴格的兩級復核制度對通過費用資本化進行舞弊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五,在折舊和攤銷的變更上引進專家責任制。若是出具的報告與事實不符,由專家或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必要的情況下,要進行嚴懲,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作者單位:東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2008級會計實驗班)
主要參考文獻:
一、境內外銀行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一)票據貼現、轉貼現利息收支的差異
,國內銀行辦理貼現(包括同業貼現)、票據融資(含轉貼現和再貼現)時,對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確認基本上是沿用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將相關的利息收入和支出全部確認為當期發生的損益。而根據《國際會計準則》收支的確認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的規定,利息收支應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實際收益率或成本在時間比例的基礎上確認,即將相應利息收入或支出分期推銷。
(二)買入返售證券、賣出回購證券利息收支的差異
根據財政部《金融會計制度》的規定,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證券的到期價值與成交的證券款項之間的差額,作為回購利息,計入出售或回購日當期損益;并于6月21日及12月21日預提從成交日至該計息日止的利息。但根據《國際會計準則》收支的確認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的規定,利息收支應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實際收益率或成本在時間比例的基礎上確認,即將相應利息收入或支出分期攤銷。
(三)短期投資收益的處理差異
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但根據《國際會計準則》收支的確認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的規定,利息收入應考慮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在時間比例的基礎上確認,對年末短期投資的利息收入也按時間比例分配到不同會計年度。
(四)可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處理差異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將債券投資中待售式投資期末賬面余額與期末市價差異列為“可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科目,在報表中列示于所有者權益;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長期債券投資無此分類。
待售證券是指為了從價格的短期波動中獲利而購置的等待時機出售的證券。《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待售證券均以公平市價計量,所產生的未實現損益一律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國內會計準則,待售證券(即短期投資)是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核算,因此出現了待售證券投資收益核算上的差異。
(五)衍生工具交易凈收益的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對該類業務采取公平價值核算,比目前有關銀行采用的收付實現制更為謹慎合理。遠期外匯買賣、調期、期權等衍生工具是風險很大的交易品種,英國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都曾經在衍生工具的交易上釀成大禍,前者甚至因此而倒閉。但遺憾的是,國內會計準則對此類業務的規范和控制還基本處于空白階段。
(六)所得稅遞延稅項的差異
這一差異和上述幾項差異是密切相關的。消除或減少上述差異,國內、國際報告的遞延稅項差異也就可以相應消除或減少。但該差異最終能否消除,關鍵還在于國內外對于所得稅處理的統一。目前我國不少銀行(包括個別上市銀行,如深發展)對于所得稅的處理仍應付稅款法,而國際會計準則要求采用納稅會計法,故只有統一有關所得稅處理方法,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這一差異。
(七)應付股利的差異
此差異的實質是:資產負債表日后宣布的股利是否應作為調整事項?根據國內的《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以及新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的非股票股利應當作為調整事項,而依據《國際會計準則10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如果股利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后提議或宣布發放的,企業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將這些股利作為負債確認。同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企業應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和財務報表批準報出之前提議或宣告發放的股利金額,并可在資產負債中作為權益的一個單獨組成部分予以披露。
二、加快我國銀行財務會計國際化的改革建議
目前,隨著國內會計準則的逐步修訂和健全,我國金融企業會計改革已經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上市商業銀行所采用的會計標準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已頗細微。但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2007年金融業全面放開后,銀行將面對更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銀行也將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市場中,這必然要求銀行進一步加快金融企業會計標準國際化的過程。我們應借鑒國際會計準則,逐步完善銀行會計規則體系,進一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全面提升銀行管理及會計質量。
(一)衍生工具的核算
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國際化,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國已迅速起來。但我國商業銀行在此方面沒有適用的準則,造成了商業銀行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核算和披露方面還不十分規范,各銀行間缺乏可比性。這不利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也不利于金融規避金融風險。
首先,在制定金融企業具體會計準則時應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1990年9月,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主席理查德。G.布雷登在美國參議院作證,指出了成本財務報告無助于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并首次提出了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是國際會計準則所采用的基本指導原則,也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流行的計量屬性。忽視公允價值的存在,過分推崇賬面價值,反而容易造成賬面價值不實、會計信息失真。對于銀行來講,由于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益存在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更強調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公允價值計量可以極大提高信息的相關性,使會計信息能反映出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真實價值,從而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因此,我們在制定銀行業會計準則時應當考慮如何保證:“公允價值”的公允,而不是否認“公允價值”。
因此,我們應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盡快制定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規范。主要應包括:1.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采用“風險報酬法”進行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2.以公允價值作為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基礎;3.改進財務會計報告,增設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具體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質及交易條件、實際成本與公允價值、損益金額以及有關的風險狀況等。
(二)新興業務、表外業務的規范問題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尤其是“入世”以后,商業銀行通過存貸利差取得收益的占比越來越小,因此,各商業銀行都在千方百計尋找新的收入增長點。近年來,中間業務的與開發已成為界與實務界的熱點,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也在進一步拓展。如何對這些現有的以及即將產生的新興業務進行規范,是在表內核算,還是在表外披露,都是值得認真研究的重要課題。
與國際同業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存在著范圍相對狹窄、業務量較小、會計核算不夠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特別是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和巴塞爾原則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國內各商業銀行必將在短時間內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業務。表外業務要發展,建立和維護、嚴密的核算體系,進行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非常重要。而我國各商業銀行目前的表外核算體系,還無法迅捷、完整、真實地披露表外業務信息。我們有必要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和巴塞爾原則,規范表外業務的會計核算,改善表外業務的披露標準,增加對表外業務風險的量化,充分披露其風險狀況。
(三)票據貼現的核算問題
現行將票據貼現的利息收支全部確認為當期損益的做法,對會計報表最大的就是不能真實反映當期損益;同時會造成收支在各會計期間分布不均,為人為調整報表提供可乘之機。筆者建議,統一國內外相關利息收支的核算原則,向國際準則靠攏,對利息收支在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實際收益率或成本在時間比例的基礎上予以確認。
(四)待售式證券投資收益的核算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待售式證券以公平市價計量,所產生的未實現損益一律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國內會計準則,目前上市銀行的待售式證券(即短期投資)均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核算。因此對于由待售式證券的市價升高而帶來的未實現利得并未在國內報告中得以確認,從而使得國內報告中的待售式證券的投資收益較按國際會計準則的投資收益偏低。但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完全采用公平市價的條件尚未具備,建議此項問題的解決和改進與資本市場的發展進程相結合而逐步實行。
關鍵詞:國際金融危機;會計準則;
作者:楊敏等
在經濟全球化加速、全球資本市場日益開放融合和信息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背景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在近年來尤其是在最近十年里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開始加入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或者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行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更使人們認識到,制定一套全球高質量的會計準則,提高會計信息透明度,對于全球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的穩定與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全球會計準則趨同步伐進一步加快,各國或地區采取的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策略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部分國家或地區認為,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策略應當選擇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部分國家或地區則認為,在選擇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策略時應當考慮本國或本地區具體情況,主張采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而非“直接采用”的策略。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加轉型經濟國家,如何選擇恰當的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策略,對我國未來會計準則的發展方向、企業改革以及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影響重大。本文擬結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就此問題展開研討,并提出我國應采取的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策略。
一、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成效和當前國際會計趨同形勢
(一)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成效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順時應勢,積極推進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化和國際趨同工作,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奠定了良好基礎。尤其是2005年,在我國多年會計改革的堅實基礎上,在財政部王軍副部長關于“趨同是方向、趨同不等于等同、趨同是過程、趨同是互動和趨同是新的起點”的國際會計趨同五原則指引下,在廣大會計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建成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取得了歷史性突破。近年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成效顯著,舉世矚目。
1.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并建立了務實有效的持續趨同機制。中國是繼歐盟各國、澳大利亞等之后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重要國家,走在了美國、日本、韓國、印度、巴西等國家或地區的前列。不僅如此,近年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通過修改完善,了相應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和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既保持與國際準則的持續趨同,又切實解決我國會計實際問題。例如,2009年底我國《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對國際準則中尚未明確的保險合同負債計量和混合保險合同分拆等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規范,不僅大幅提升了我國保險會計水平,領先于國際準則的相關規定,而且促進了保險行業業務轉型和結構調整。
2.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進程做到了與國際準則的趨同互動,切實維護了我國利益。趨同不是讓一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單方面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靠攏,而應是在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與各國家或地區準則制定機構之間相互溝通,相互借鑒,相互認可。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過程中,我們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積極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饋意見,并得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認可,最終促成有關準則按照我們的建議進行了修訂。例如,在我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實際上均為獨立法人,自負盈虧,如果彼此之間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不應當被認定為關聯企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根據我國反映的情況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聯方披露》,規定“僅同受國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等投資關系的企業,豁免按照關聯方進行披露”,從而限定了國家控制企業被認定為關聯方的范圍,大大降低了我國企業的披露成本和披露風險。再如,我國為解決我國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因資產重估引發的會計計量問題,在多次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饋意見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修訂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首次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將改制上市過程中確定的重估價作為“認定成本”入賬,中國改制上市的公司從此不需要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持續評估,顯著降低了這些上市公司報表編制成本。
3.我國與國際準則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平穩有效實施四年多,實施范圍也由上市公司擴大到幾乎所有大中型企業,達到了預期的經濟效果。財政部聯合有關部門通過采用“逐日盯市、逐戶分析”的方法,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及其效果的監督檢查和監管。上市公司年報分析報告表明,新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生效起已連續四年得到良好實施,有效地限制了企業的短期行為,支持了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和自主創新,為我國金融創新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在這四年多的時間里,由于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不僅全面提升了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也滿足了服務我國經濟發展、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4.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及其實施的成就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世界銀行于2009年10月在《中國會計審計評估報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國會計準則改革的成就,并稱“中國會計準則建設和實施的成功經驗是可供其他國家仿效的良好典范”。歐盟高度評價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改革以及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進展,充分認可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稱贊中國經驗值得歐盟在會計準則建設過程中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前任主席戴維·泰迪爵士在2010年中國財政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高層會議上贊譽,“中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自2005年以來所作的一系列決定推動了亞洲與國際的趨同進程,并認為中國過去只是在學習,而現在走到了前沿,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全面修訂準則時期已經能夠提供良好建議,甚至達到了改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決定的水平”。2011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任主席漢斯·胡戈沃斯特訪問中國時表示,“在會計方面,中國取得了重大進步,在很短的時間內打造了一支專業隊伍,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并得到諸多國際機構的贊賞,這些成就足以讓中國引以為豪。”
5.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實現了與世界一些主要資本市場的等效認可,為降低我國企業海外上市融資成本、促進我國會計審計行業走出去創造了良好條件。2007年,中國內地與香港簽署了聯合聲明,實現了兩地會計準則的等效互認。在兩地會計準則實現三年時間等效后,中國內地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于2010年12月獲準可以采用內地審計準則為內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業)提供審計服務,H股“雙重審計”政策被取消,進一步深化了內地與香港會計交流與合作。2008年11月,歐盟決定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過渡期內認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允許進入歐洲資本市場的中國企業可以使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不再要求我國企業編制調整財務報表,這大大降低了我國企業財務報告的轉換成本,促進了中歐貿易和資本流動。自2011年年初以來,中歐雙方啟動了中歐會計準則的最終等效評估,計劃于2011年年底完成相關評估工作,并做出等效互認決議。2011年1月,中歐在會計準則等效互認的基礎上實現了審計公共監管等效,避免了雙方監管機構重復檢查,節約了監管資源,對中歐雙方會計和審計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6.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造就了一批熟悉國際會計實務、具有國際視野、能夠積極參與國際準則制定的國際化人才。自2005年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趨同以來,國內越來越多的會計人員開始接觸并熟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同時也逐漸具備了運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的能力。此外,為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國內準則研究人員密切跟蹤并認真研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各項修訂和變動,分析其變動原因以及可能對我國實務產生的影響,為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發展建言獻策。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會計準則國際趨同,雖然對我國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更為我國持續推進會計準則國際化造就了一批卓越的會計人才。
(二)當前國際會計趨同的形勢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二十國集團(G20)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倡議建立一套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要求提高會計信息透明度,將會計準則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為此,作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機構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積極響應該倡議,并采取了系列重要舉措。當前,后國際金融危機時代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正在重新構建,國際會計格局正在發生重大調整,會計國際趨同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
1.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正在重構,金融監管國際協調日益加強,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提出更高要求。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對全世界金融體系造成了重大沖擊,導致世界經濟出現了明顯衰退。在后國際金融危機時代,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金融體系進行改革,以維護國際金融體系穩定和促進世界經濟復蘇。一方面,二十國集團和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加強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強化國際合作,建立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和處理機制。另一方面,各監管機構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監管的新標準和有效的執行模式,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通過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加強風險管理,并協調流動性風險監管。
2.多年來美歐主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的格局正在被打破,新興經濟體的國際影響力逐步擴大,國際地位日益提升。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機構層面上,新興經濟體的影響力日益顯現,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22位受托人中來自新興經濟體的受托人共有4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15位理事中來自新興經濟體的理事也有4位,監督委員會中也將有可能新增新興經濟體代表,這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機構的治理結構以及具體會計準則項目的制定和修訂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2011年7月,在中國的積極倡議和主導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成立新興經濟體工作組,新興經濟體工作組的成員包括二十國集團中的新興經濟體成員和馬來西亞,新興經濟體工作組的聯絡辦公室設在中國,由中國負責新興經濟體工作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絡工作。工作組重點研究探討新興經濟體特有的、亟待解決的會計問題,進一步增強了包括中國在內的新興市場經濟體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中的參與度。在地區層面上,一些地區性組織的成立和崛起,如亞洲-大洋洲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組(AOSSG),增強了本地區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中的影響力和話語權,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做出了表率。在國家層面上,中國等新興經濟體通過密切跟蹤研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金融工具、保險合同、公允價值計量等項目,積極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修訂工作,做到了國內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互動,促使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能更多地考慮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
3.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正積極推進治理結構改革,提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全球公認性。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世界各地的權威公共部門對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受托責任和治理結構改革給予了更多關注。為提高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和提升會計信息的質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希望通過重新審議在當前環境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目標的適當性、基金會的現行治理、監督委員會的受托責任及其成員構成等治理結構層面的問題,既推動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高質量全球會計準則這一目標的實現,又維護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公共受托責任與獨立性,進而提升全球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的認可度。
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金融工具、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租賃等多項具體準則修訂進入關鍵時期。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產生了較大影響。為進一步完善現行國際會計準則體系,提供更好的實務指南,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金融工具、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租賃等十多項準則項目進行了大范圍的修訂。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為降低金融工具準則的復雜性,從分類和計量、金融資產減值以及套期會計等多個方面對現行金融工具準則進行全面修訂;為統一國際會計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的相關處理并對當前實務進行指導,單獨制定了公允價值計量準則;針對現行租賃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全面修訂租賃準則,擬對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并取消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劃分等。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2011年上半年的公允價值計量等幾項準則以外,金融工具、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租賃等其他準則項目正在修訂過程中,有些準則項目預計將于2011年底前或2012年上半年再次征求意見稿,而有些準則項目可能會被延后。
5.各國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采用或趨同策略不一,美日的表態需要積極關注。有些國家或地區要求或允許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例如歐盟、澳大利亞、南非等;有些國家或地區表示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例如巴西、印度等;而還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對于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態度尚不明朗,例如美國、日本等。根據美國和日本已經的路線圖,這兩個國家將分別于2011年和2012年決定是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2011年5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了《為美國發行人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美國財務報告體系的工作計劃》,探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可行方案,但并未做出明確表態。隨后,日本于6月宣布推遲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由于美、日是世界兩大主要經濟體,對于全球經濟的復蘇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而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能否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之間協調一致,將關系到建立全球高質量會計準則目標的實現,為此我們必須密切關注美、日兩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和權威部門的動向。
6.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希望世界各國和地區能夠完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不是僅僅停留在趨同層面上,以真正實現全球使用同一套會計準則的目標。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趨同只是一種手段,最終目的還是在于完全采用,各國家和地區只有完全采用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才能充分獲得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益處。為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希望各國家和地區能夠克服文化、法律、政治方面的困難和障礙,最終完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建立一套高質量的全球會計準則。一旦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貫徹執行這樣的政策,無疑會給那些尚未完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國家和地區帶來較大壓力。
二、世界各國家或地區目前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要策略
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并正在轉化為實際行動。據統計,世界上已有將近120個國家和地區要求或允許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趨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國際影響力可見一斑。通過對這些國家和地區進行研究發現,目前各國或地區在應用國際財務報告的策略上總體可以分為“直接采用”模式、“趨同”模式和“認可”模式等三類。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在2011年5月的《為美國發行人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美國財務報告體系的工作計劃》中提出了“趨同認可(condorsement)”模式。對這四種模式的特點、影響和運用環境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科學探索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策略。
(一)“直接采用”模式
在“直接采用”模式下,一國或地區的會計準則將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該國家或地區不再保留會計準則制定權。換句話說,該國家或地區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過程中不需履行任何審批或修訂程序。目前世界上僅有極少數國家或地區的會計準則建設采取直接采用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模式。
(二)“趨同”模式
在“趨同”模式下,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準則制定機構不直接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其會計準則體系中,而是保留了當地會計準則的準則制定權。采取“趨同”策略的國家或地區不會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是在會計處理原則和方法上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一致,并保留一些具有本國特色的內容。印度是“趨同”模式下的典型代表之一。根據1956年印度《公司法》,印度會計準則應當由中央政府制定頒布。2011年1月,負責印度會計準則具體制定工作的印度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礎上重新制定了本國會計準則,在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同時,還兼顧了印度國內法律和經濟環境的需要。為了與印度的法律、監管和經濟環境保持一致,印度會計準則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基礎上根據印度特殊國情作了適當修改,例如,將準則的過渡日設定為當期、引入額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選擇權或可選會計處理、并保留使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術語等。
(三)“認可”模式
在“認可”模式下,一國或地區決定采用某項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前由法定機構先執行認可程序。在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認可的過程中,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定機構有可能對擬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修訂。歐盟和澳大利亞是采用這一策略的典型代表。歐盟在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前,必須經過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認可,對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在澳大利亞,法律賦予澳大利亞財務報告委員會負責監督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制定過程的權力,并在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過程中給予直接的戰略指導。澳大利亞會計準則體系不僅包括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框架,還根據澳大利亞法律環境的特定要求,專門為非營利組織增加了一些內容。
(四)“趨同認可”模式
在“趨同認可”模式下,一國或地區將推動本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同時保留本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及其制定本國會計準則的權力,對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逐項認可,并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指南、解釋或其他披露要求。2011年5月26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了有關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工作的工作人員草案——《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美國財務報告體系的工作計劃》,提出了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并入美國會計準則體系的一種全新模式——“趨同認可(condorsement)”【注文1】。在該工作計劃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強調,“趨同認可”的目標并不是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代替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而是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美國財務報告體系,即不是“美國發行人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是“采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美國發行人編制的財務報表與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體編制的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概括而言,從上述四種模式來看,一些國家或地區經過認可后所采用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完全一樣,未做任何改動,而有些國家或地區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翻譯為當地語言,還有些國家或地區則為解決國家特定問題而做出一定修改或為某些行業中存在的特定問題提供詳細的指南。在“認可”模式下,如果最后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未做修改,“認可”模式的結果與“直接采用”模式的結果是完全一樣的,即為全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美國提出的“趨同認可”模式,則是將“趨同”和“認可”兩種模式進行了整合。為便于下文分析,我們將上述四種模式歸類為兩種類型,即“直接采用”和“趨同”模式。
三、結合國際國內形勢選擇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策略
在當前國際政治經濟金融格局正在重構的背景下,尤其當美國對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態度尚不明朗、日本宣布推遲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時,我們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恰當抉擇,盡可能減小國際政治經濟外力的干擾,審慎選擇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策略,既要體現我國作為全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體的責任和風范,又要在當前國際形勢下爭取主動,靈活應對。“趨同”策略是我們在我國會計準則改革和建設過程中一貫堅持的方針政策。2010年4月,我國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進一步明確中國未來企業會計準則的建設仍將采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模式,而非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于對我國的法律環境、語言習慣、解決實務問題、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以及會計國際化發展的主動性與靈活性等因素的考量,堅持“趨同”策略是符合我國會計準則建設當前與未來發展需要的并且是務實有效的做法。
(一)采用“趨同”模式符合我國的法律環境
中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中國境內企業必須遵循由財政部制定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例如企業會計準則。從我國會計法的規定來看,“直接采用”策略缺乏法律依據,不符合我國會計法的要求,同時也將有可能使我國喪失獨立的會計準則制定權。而在“趨同”模式下,企業會計準則仍是我國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這一根本原則沒有改變,但在會計處理原則、確認計量方法等方面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了一致。
(二)采用“趨同”模式與我國語言習慣相適應
英文和中文的語言習慣具有較大差別,法律語言的形式更是大相徑庭,如果將英文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一字不改搬套翻譯成中文,很有可能既沒有完全表達準則的原義,又與中文語言習慣和中國法律行文格式相沖突。因此,“直接采用”策略不甚符合中國的法律語言習慣。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的英文名稱“EmployeeBenefits”直譯為“雇員福利”,在我國法律條文中使用的是“職工”,而非“雇員”,并且在我國會計準則中“福利”的范疇比較小,我們將其稱為“職工薪酬”,不僅符合我們的法律用語和語言習慣,而且也使名稱與該準則所規范的內容更加一致。再如,《國際會計第12號——所得稅》中所舉的所得稅示例都是基于國外稅法,在國內外稅法規定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因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引入的這些所得稅示例既不符合我國稅法的規定,也無助于指導我國會計人員的實務操作。毫無疑問,采用“趨同”模式來制定和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有效解決了上述問題。
(三)采用“趨同”模式便于及時有效解決中國會計實務問題
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推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是我國會計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但是會計準則制定的根本出發點仍然是規范我國企業會計實務,解決我國會計實務問題。基于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建設采用“趨同”模式,而非“直接采用”模式,是務實、有效的舉措。例如,在我國存在大量同一集團內的企業合并業務,這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尚未在這方面有明確的規范。假設我們采用了“直接采用”模式,則會出現會計規范的空白,導致會計實務無章可循,即使我們等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為這些項目新準則或修訂現有準則,也會因為立項、研究、征求意見、投票表決、準則等一系列應循程序而需要等待很長時間,從而不利于我國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和會計工作秩序的改善。
(四)采用“趨同”模式有助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體系是由概念框架開始,再一層層地深入展開,會計準則的規定也相當原則,這與我國廣大會計人員目前所接受的教育和已有認知存在一定差距。如果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恐怕會使我國有關會計人員進行相關會計處理產生一定困難。例如,國際財務報告的報表格式過于籠統,而且也沒有規定與財務報告相對應的具體會計科目,各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開展的業務自行設計其報表格式和確定會計科目名稱,這使得即使是同一行業內的企業的財務報表也存在一些差異。而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了統一的報表格式,根據報表項目設置了較為齊全的會計科目,有助于我國會計人員進行日常賬務處理和財務報告的編制工作。
(五)采用“趨同”模式有利于我國在國際會計格局調整中爭取話語權
目前,美國、日本等世界主要經濟體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采取“直接采用”或“趨同”模式的態度尚不明朗,而像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則采取了“趨同”模式。“趨同”模式將有利于我國通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受托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咨詢委員會及解釋委員會中的席位直接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的治理結構和技術事務等發聲進言,提升我國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過程中的話語權。同時,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新興經濟體工作組成功啟動并順利開展工作的基礎上,中國采取“趨同”策略將更有利于協調各新興經濟體之間的利益訴求,更有助于我國利用這一平臺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交流溝通,在新一輪的國際會計改革中爭取主動權和話語權。
(六)采用“趨同”模式有利于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斷變化過程中保持一定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