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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消費投訴量較上期相比下降了404例,與去年同期相比,月度投訴量出現增長,共計增長1516例。與2013年相比,月度投訴量增長了661例。
分行業消費投訴:
網絡服務行業增幅明顯
本期投訴數據顯示,分行業消費投訴量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從本期各行業投訴量數據可知,網絡服務投訴仍居各行業投訴之首,投訴量為1851例。這一數據與2015年第9期數據相比,投訴量下降了0.94%,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較大,投訴量增長了38%。
第二,與2015年第9期消費投訴相比,除了汽車行業、房產家居和食品煙酒三個個行業小幅上升以外,網絡服務、旅游教育、醫療健康、金融保險、IT通訊、家電行業、服裝美容等行業的投訴量均出現小幅下降。
第三,與2014年第10期各行業投訴量相比,除了IT通訊、旅游教育和服裝美容行業,其他行業投訴量均有所上升。其中,網絡服務行業增幅最大。
汽車三包兩周年
各方呼吁第三方檢測加入
今年10月1日,“汽車三包”實施兩周年。各方一直在積極呼吁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加入,以助消費者有效維權。第三方檢測機構不是一個“神秘組織”,然而消費者在找第三方檢測機構鑒定時總不算太容易。
據中國質量萬里行投訴部數據顯示,從2014年10月1日至今年10月1日,共收到關于汽車三包問題的投訴113例,比實施一周年的投訴略有上升。
今年1至10月,中國質量萬里行投訴部收到汽車行業消費投訴3067例,相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27例。
對于汽車行業而言,9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實施汽車購置稅減半的消息,無疑是最大的重磅信息。但除了這一重磅信息之外,9月29日交通部網站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其實對于汽車行業,尤其是汽車后市場的影響也同樣是一枚震撼彈。
按照《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的要求,各汽車生產者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其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有關信息;汽車生產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于取得CCC認證的乘用車和客車,要在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于取得CCC認證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要在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汽車生產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開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認證并上市銷售的乘用車和客車的維修技術信息,同時公開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認證并上市銷售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的維修技術信息。
如果《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未來能夠執行到位,其一,整車廠對于售后服務市場的壟斷將進一步打破。其二,經銷商現有的經營管理模式或將進一步面臨深調。其三,第三方汽車維修業迎來巨大的發展機會。
不可否認的是,此次《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如果能夠貫徹執行到位,最大的受益者除了普通消費者,就是第三方汽車維修機構。隨著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公開,第三方汽車維修機構在專業性方面將有比肩經銷商(4S店)的實力,而憑借其相較經銷商更實惠的價格體系和經營機制的更具靈活性,第三方汽車維修機構確實有望迎來一次發展機會。但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經銷商(4S店)的經營管理模式能夠深調到位,未來的經營管理模式也能夠做到更加靈活和能有效提升價格競爭力,從長遠來看,第三方汽車維修機構相較經銷商(4S店)的競爭優勢將最終趨零,甚至于后者還有機會重新獲得比較優勢。因此,第三方汽車維修機構因此次《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而獲得的發展機會是有時效性的,需要認真把握好。
分區域消費投訴:
廣東地區投訴量穩居榜首
本期投訴數據顯示,與前幾期數據類似,分區域消費投訴量呈現以下特點:廣東、北京、江蘇、上海、山東等五省市居于各省市投訴量前五位。
從地域分布上看,投訴量與上期分布類似,粵蘇京等區域收到的消費者投訴數量較大,仍然居于分地域投訴量的前三位,山東超過浙江排在第五位。與上期投訴量相比,各地消費投訴量出現略微下降,其中,廣東省降幅最多,而江蘇省投訴量略微上漲。
分年度消費投訴:
一、《條例》帶給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機遇
對于特許人,《條例》表面上看是傾向于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但究其立法宗意,是為維護特許經營的市場秩序。
1.《條例》通過設立一定的準入標準,加強事后監督管理,可有效清理特許經營市場,將某些不法分子淘汰出局;
2. 《條例》將為部分自身體系較為完整、運作規范的優秀特許企業創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使之更加鶴立雞群;
3. 《條例》通過對特許經營活動全過程的規范性要求,為廣大尚待提高的成長許企業提供了一次依照《條例》規定實現自我提升的契機。
對于被特許人,《條例》做出了一系列保護被特許人的特別規定,使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原本處于弱勢的被特許人掌握了部分主導權:
1.《條例》取消了被特許人的條件限制,被特許人的投資門檻降低;
2.《條例》加重了特許人信息披露不實的責任,加大了特許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可有效遏制以特許經營之名行騙取投資人加盟費用之實的不法行為,以保障被特許人的投資安全;
3.《條例》賦予被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使得被特許人的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的常見問題及維權
1、不法分子借特許經營之名,騙取加盟費等其他費用。
《條例》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簽訂之前要求收取費用的,特許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費用的用途、退還條件和方式。且規定被特許人和特許人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后,被特許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使被特許人在遭遇騙局時得以救濟。
2、特許人信息披露有遺漏或提供虛假信息。
《條例》規定,特許人信息披露有遺漏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加重特許人的責任,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降低被特許人的投資風險。
3、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出現違約行為,例如不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
《條例》對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做了詳盡的要求,要求合同中必須對“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做出約定并有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以確保被特許人在遭遇特許人違約時得以救濟。
三、《條例》較之于《辦法》,出現了一些新的關鍵詞和重要條款,需要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加以關注
1、被特許人單方解除合同條款。
《條例》第十二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筆者認為,該條規定類似于國外特許經營立法中的“冷靜期”概念。該條款賦予了被特許人一定主導權,但也容易誤導被特許人,認為其享有無條件的單方解除權。這里需要提醒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正確理解“一定期限”。建議特許人可以從自身保護角度在合同中設置合理期限,也要留意避免特許人自定格式條款導致該條款無效。若合同中對“一定期限”無約定,一旦發生訴訟,法官將有權對此進行自由裁量。
2、信息披露制度。
《辦法》雖然對信息披露進行了約定,但由于無相應罰則,導致實施之后許多特許企業都未按照規定制作信息披露信息。《條例》的實施,加重了特許人披露信息不實的責任。《條例》實施之后,商務部將會出臺《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加以詳解。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特許企業要特別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建議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保密協議,另外還須注意披露信息的提供方式。
3.內外資并軌。
根據《條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特許經營前將不再需要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內外資企業統一由商務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實現了內外資并軌,為內外資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
四、對《條例》實施辦法的一些建議
1、《條例》取消了《辦法》中“特許經營費用”的概念,建議在實施辦法中就特許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加盟費用、保證金等各種形式的費用做出明確的定義。
2、《條例》取消了區域特許、二級特許和復合特許的概念,由于實踐中,大量企業采用區域特許、二級特許或復合特許的形式發展特許經營,故建議實施辦法中能對此做出明確的定義,以對公眾起到指導作用。
一、指導思想
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集中整治廢品回收市場,強化廢品回收管理,規范廢品回收秩序,努力實現廢品回收站點布局合理、環境整潔、管理規范、安全穩定,提升行業經營管理水平,改善城鄉居民人居環境。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對廢品收購站的管理,取締無證照經營的廢品收購站,促進廢品收購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回收站設施,解決廢品回收站周邊環境衛生及亂堆放問題,達到符合安全、凈化、亮化、美好環境的要求。
三、組織領導
成立鎮廢品收購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黨政綜合辦公室。
四、工作職責
負責本區域廢品收購站點整治工作的宣傳發動、排查摸底、環境整治、安全生產及消防防火等管理工作。
五、整治重點
1、廢舊塑料瓶、紙箱廢紙等易燃物隨意無序堆放。
2、電線亂拉亂接。
3、沒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隨意電氣焊切割鋼材。
4、造成周邊環境污染,極易引起火災、觸電等事故。
5、有無取得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備案證、縣社部門備案證及環保部門證明,要證照齊全,亮證經營。
6、安全生產,消防設備,人員培訓,應急演練。
關鍵詞:商業銀行;京津冀協同發展;聯動機制;金融服務
一、 設立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意義
1. 有利于商業銀行抓住京津冀一體化發展機遇,實現跨越式發展。能否立足大局、抓住歷史發展機遇,是一家商業銀行能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掌握主動、贏得未來的關鍵所在。從經濟發展階段看,繼長三角、珠三角之后環渤海經濟圈有望成為新的經濟增長極。隨著京津冀協調發展戰略的全面實施,商業銀行迎來了充分發揮區位優勢的最佳時機。面對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商業銀行應做好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頂層設計,通過設立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來協調各地區分支行、各部門的利益關系,加快產品創新步伐,促進各項業務快速發展,最終實現自身的跨越式發展。
2. 有利于以點帶面,示范推廣,打造“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升級版”。設立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是商業銀行在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新形勢下,順應銀行業改革發展新形勢,通過改革與創新來全面提升自身金融服務能力的重大戰略舉措,重點任務是加快組織結構改革、探索經營管理模式創新、擴大金融服務范圍和領域、提升綜合競爭力。通過先行先試,不斷摸索、總結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改革的經驗與教訓,進而為全面推進商業銀行事業部改革提供借鑒與參考。
3. 有利于提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能力,提高經營效益。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總部采用事業部組織結構,可以從三方面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1)有利于專業經營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在總行的監督管理下,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專業化管理,經營管理層能從京津冀區域整體出發統籌推進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從而在實踐中不斷提升其經營管理能力,為下一步全面推進事業部改革儲備人才。
(2)有利于提高市場敏感度,對市場變化做出更加快速的反應。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下屬各事業部均有特定的市場,可作為相對獨立的個體自主經營和決策,從而對市場環境的變化做出更加及時的反應;同時,各行業事業部可依據自身經營績效不斷調整、優化經營策略。
(3)有利于提高銀行的經營績效。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對各事業部進行授權,既便于各事業部之間經營績效的橫向對比,也便于激勵和約束各事業部,從而有利于銀行經營績效的提升。
二、 設立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基本原則
設立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 堅持創新思維、統籌推進原則。設立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應注重改革的協同性、整體性、配套性,充分發揮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在改革與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總行在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構建過程中的指導和監管作用,充分發揮中后臺部門對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運營保障作用。通過實現三個“充分發揮”,來統籌推進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建設與發展。
2. 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原則。由于金融市場和客戶需求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因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應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的原則。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應以服務京津冀協調發展為出發點,緊跟市場需求和客戶需求,以適應經濟新常態下京津冀地區經濟轉型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應確立全方位的服務文化,即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服務于京津冀協同發展、中后臺運營管理部門服務于前臺業務發展、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和京津冀區域各分支機構服務于客戶。
3. 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職責應與其資源授權和風險授權相匹配,最大限度的實現責權利相一致,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在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各部門之間合理配置各項經營資源,實現責任、權利、利益的統一。通過完善會計成本核算、風險資本計量等,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理念貫徹到事業部的各個部門,構建風險防控的長效機制。
三、 設立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方案設想
1. 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建設的總體目標。在京津冀地區探索建立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縱向條塊相對獨立、橫向部門聯動協調、業務流程簡潔高效、市場反應快速靈敏、激勵約束機制科學、風險控制機制健全、中后臺保障有力的區域管理事業部。
2. 設立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方案設想。
(1)商業銀行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組織架構設計。在組織架構設計過程中,將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分為前臺、和后臺,這三部分保持彼此獨立、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第一部分是前臺業務部門,主要負責業務開拓與經營;第二部分是監控部門,主要負責戰略規劃、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合規稽查等;第三部分是后臺保障部門,主要包括IT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會計核算、財務部門等。為避免機構臃腫、管理重疊的問題,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上應做好以下工作:清晰界定職責范圍,避免管理重疊、職責不清;精兵簡政,減少冗員。
(2)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高管考核與激勵機制設計。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應實行相對獨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定,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適當的激勵約束機制,這是確保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高效運營的重要條件之一。構建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應堅持獎罰分明、權責一致的原則,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健全員工長效激勵機制。從薪酬制度改革和績效改革為突破口,堅持以績定獎、以才定崗、以崗定級的原則,構建員工薪酬能升能降、級別能上能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實現對員工長期激勵與短期激勵的有機結合。二是對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高管實施綜合績效考評。以理財事業部發展目標和任務的實現程度為考核依據,綜合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考評方法,對高管人員實行綜合績效考評。三是將盈利提升能力和發展能力等指標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的全面提升有利于確保銀行的長遠發展、確保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高效運行、確保銀行的經營活動與股東回報相一致。
(3)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風險防范機制設計。由于資本占用最終體現著資源授權與風險授權的程度,因而應將資本標準確立為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資源管理和風險管理的首要標準,重點加強資本管理,構建的資本配置機制和業績評價機制應以風險調整資本收益率為核心。以資本管理為核心,并將其設立為資源與風險授權的標準,其實質是改變原有的高度集權的資源管理和風險管理機制,是設立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關鍵環節。構建良好的風險防范機制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構建全方位的風險控制體系。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成立以后,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運作模式。在這種運作模式之下,需要構建全方位的風險防控體系,該體系包括以下內容:統一監控表內外風險、制定集中度風險的防控措施、制定產品和業務創新風險的管理辦法;在組織架構設計上,可在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統籌京津冀區域風險管理;在風險管理委員會內部設立風險管理崗和首席風險官;構建有效的風險識別、評估、應對以及反饋機制;健全經營風險的計量、評估和監控體系。另一方面,構建分級授權的內部風險防控體系。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在于對于風險的合理劃分與授權,因而在構建內部風險防控體系時應采取以下兩點措施:風險管理委員會重在制定風險防控政策和標準,處理京津冀戰略層面的風險,同時引導事業部處理微觀業務層面風險;明確風險管理委員會是區域風險政策和標準的首要責任人,而各事業部是業務經營風險的首要責任人。
(4)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決策管理機制設計。在決策機制設計方面,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可采取“集中決策、授權經營”的形式:集中決策指商業銀行總行從宏觀層面和戰略層面給予監管和指導,具體包括金融資源配置、經營結構調整以及戰略工作部署等;授權經營是指賦予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自主經營權,以及與其職責相匹配的人事權、風險管理權、業務考核權等。在中后臺運營管理方面,涉及到商業銀行總體戰略層面的問題由總行制定統一的政策標準;涉及到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個性化業務層面的問題則交由其自行制定相關政策標準,但這些政策不得與總行相關政策沖突;為保證總行對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業務層面的監控力,績效考核權重由總行相關部門制定;明確中后臺相關部門在運營管理鏈條上的職能分工。
在管理機制設計方面,應構建精細化的運營管理機制。構建精細化的運營管理體制應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實施精細化的客戶管理。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成立以后,可以將該區域的客戶群體統一分類。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設計各具特色的業務管理架構和流程,通過實行客戶的差別化、精細化管理,積極開拓高效、優質客戶市場,增強機構客戶和個人客戶的組合營銷,深度開發優質客戶的市場價值。二是實施精細化的成本管理。在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運營過程中,應實施全方位的精細化成本管理,這些成本包括風險成本、運營成本以及資本成本等。通過強化投入產出分析,以提升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風險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進而適應市場化經營要求。三是實施精細化的業務管理。按照行業劃分,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下設若干分事業部,這些事業部以實現客戶價值最大化為原則進行業務重組,以最大程度的實現營運流程科學合理、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的目標。
(5)利益分配與部門聯動機制設計。
①事業部與總行的利益分配機制。每年度根據對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考核結果和實際經營情況,由計劃財務部核算事業部總利潤后,根據約定比例(假設5:5)核算總行所獲中利潤,即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在每年度結束后提取50%利潤作為部門發展基金,剩余50%的利潤上繳總行。
②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與所屬各事業部的利益分配機制。計劃財務部分別為每個事業部設立獨立賬戶,記錄各事業部經營的每筆業務,每月初根據業務情況統計各事業部的營業額,扣除運營成本后即為該事業部的凈利潤。每年度根據各事業部凈利潤情況,由計劃財務部按照約定比例(假設5:5)在事業部與所屬事業部分部之間分配利潤,即各事業分部在每年度結束后提取50%利潤作為部門發展基金,剩余50%的利潤上繳京津冀區域事業部。(鑒于不同部門的利潤率存在差異,因而可根據部門情況設定不同的利潤分配比例。)
③所轄各事業部的業務協調機制。設立業務協調委員會(超事業部),以管轄和協調京津冀區域管理總部所轄各事業部。在各事業部的基礎上,在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和各事業部之間設立業務協調委員會,以有效協調所屬各事業部的業務活動、解決所屬各事業部的利益之爭,從而實現分權基礎上的適當集權。業務協調委員會可以更好的推進優質戰略客戶的全產業鏈開發(如優質戰略客戶往往需要一攬子綜合性金融服務,這將涉及多個事業部。如果每個事業部都與該客戶接洽,不僅會使該客戶疲于應付,也無形之中增加了雙方的合作成本。因此,在開發優質戰略客戶時,有必要設計專門的業務協調委員會,由其代表商業銀行與該客戶進行接洽,進而為該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此外,業務協調委員會還可以集中幾個事業部的力量共同研發新產品以及減輕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的工作負荷。
④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與各分行的利潤分配和聯動機制。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與各分支行職能的重新定位。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所屬各部門應專注于批發銀行業務,重點對優質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京津冀區域各分行應零售銀行業務,重點對零售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應加強專業化管理能力,提升整體管理水平,促使所屬各事業部與各分支行更好的發揮協同作用,不斷提升商業銀行的整體競爭力。此處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支行的定位問題,鑒于各支行在銀行營銷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可以將各支行打造成以零售業務為主的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由零售業務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
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與各分行的利潤分配和聯動機制。設立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將對原有的利益格局產生較大沖擊,此時應探索設計事業部與分支行之間的利潤分享與聯動機制。利潤分享與聯動機制有兩種備選方案:一種方案是實行雙向計價,即依照“分支行推薦客戶、事業部經營客戶”的原則,對事業部與分支行實行雙向計價(分支行對事業部提供的平臺服務將逐筆計入事業部利潤中,通過服務計價的方式將部分利潤分給分支行。)另一種方案是事先約定利潤分配比例,即仍以“分支行推薦客戶、事業部經營客戶”為原則,利潤分配方案按照事業部和分行事先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來執行(在這個過程中,分行可以通過推薦客戶、參與調研以及提供平臺服務等方式參與到經營項目中。事業部與各分支行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相互配合。
(6)金融資源調配機制設計。在立足于各事業部、各地區實際的基礎上,業務協調委員統一配置全部金融資源,以實現金融資源配置均衡有效。為實現金融資源均衡有效配置,業務協調委員會應做好以下工作: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總量的均衡,即金融資源配置數量應與各事業、各地區實際需求相一致;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結構的均衡,即根據京津冀區域產業結構、客戶群體構成等因素不斷調整、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結構,使之在動態調整中實現均衡有效;實現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即將有限的金融資源配置到政策扶持、社會經濟效益好、高成長性的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到金融資源配置與實體經濟需求相匹配。這里重點分析一下信貸資源配置:在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統一領導和部署下,業務協調委員統一調配信貸資源,注重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密切配合,充分發揮信貸資源在促進京津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業務協調委員會應積極為京津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和項目提供金融支持,以做好社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金融支持工作。
(7)多管齊下,解決專業管理人才來源問題。解決專業管理人才來源問題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一是從內部加強專業經營管理人才儲備。在推進事業部建設的過程中,應注重人才儲備工作,不斷健全培養專業經營管理人才的長效機制,使商業銀行保持著合理的專業人才隊伍和梯隊。二是招募專業經營管理人才。設立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可以面向社會招募一批專業經營管理人才,尤其是有著事業部工作經驗的人才,這是解決人才來源最快捷的方法。三是完善內部晉升與外派交流機制。一方面,健全內部晉升制度。合理的內部晉升制度可以有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其不斷提升自身綜合素質,從而為商業銀行做出更多的貢獻;另一方面,給員工提供更多的外派交流項目。通過外派交流項目,可以讓員工學習、思考國內外商業銀行事業部的運行機制及存在問題,從而將這些知識更好的應用于京津冀區域管理事業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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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項目:天津市政府決策咨詢重點課題“基于開放式協同創新的‘一區多園’自創區發展模式研究”(項目號:ZFZX2015-8)。
第一條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和經營行為,促進酒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酒類批發、零售,依法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備案登記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機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應當填寫《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同時提交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第十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僅可收取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酒類經營者應當依照商務部《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從事酒類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隨附單》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免費發放,酒類經營者憑《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當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經營者應建立酒類購銷臺賬,保留3年。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商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市及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對本區域內的酒類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區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活動,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有效證件。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酒類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酒類防偽編碼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強化對酒類生產的管理,杜絕無證生產,防止假冒偽劣酒類商品進入流通市場。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年檢核定經營范圍時,應對經營酒類商品的予以注明,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要求酒類經營者出示《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衛生部門酒類經營者進行衛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要求其出示《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酒類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和經營行為,促進酒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酒類批發、零售,依法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備案登記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機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應當填寫《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同時提交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第十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僅可收取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酒類經營者應當依照商務部《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從事酒類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隨附單》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免費發放,酒類經營者憑《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當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經營者應建立酒類購銷臺賬,保留3年。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商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市及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對本區域內的酒類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區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活動,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有效證件。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酒類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酒類防偽編碼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強化對酒類生產的管理,杜絕無證生產,防止假冒偽劣酒類商品進入流通市場。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年檢核定經營范圍時,應對經營酒類商品的予以注明,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要求酒類經營者出示《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衛生部門酒類經營者進行衛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要求其出示《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表》。
關鍵詞:農村;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思考
一、農村經營管理進行信息化建設的必要性
(一)重要意義
我國的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已經發展十余年,時至今日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球的工業、信息及城鎮都處于大轉型大發展的背景下,推動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建設道路上前進是我國新農村建設建設的必經之路,也是我國現代農業轉型與發展的重要轉折點。新世紀以來,為加緊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工作進一步得到重視。在此基礎上,我國農村的面貌已經顯現了重大變化,農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農民對農村經營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些問題給新農村中經營管理工作既帶來了機遇更形成了挑戰。這種情況下,農村對經營管理工作進行信息化建設與深入發展的訴求越來越高。只有加強與加深農村經營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才能從根本上極大提高我國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服務水平,從源頭上深刻而更加全面的推進我國的農村經管工作發展。創新農村發展機制,才能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入發展與進步。因此,各地農村管理人員與領導應當充分認識與重視經管系統進行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將繼續大力發展其信息化建設的任務放到農村工作的重要地位。各級相關部門應從整體規劃、資金支持、科學領導等各個方面正確分析農村經管信息化建設發展問題,迎難而上,為農村經管信息化建設的進一步發展貢獻力量。
(二)現實必要性
農村經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設不僅是我國現代化農業建設的必然選擇,還與當今經濟政策密切相關,對政府職能的實現起到重要的輔助作用。首先,農村經營管理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要求提高對現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這便要求在經管工作全部環節的信息處理工作中,對信息不僅要能夠做到科學化的統計,更需要進行智能化的設計與管理以促進經管工作效率和質量的真正提高。這種觀念指導下,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工作才能更加順利展開,農村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才能有全局指導。具體例子如可以將現代化的遙感技術應用到我國農村的農業管理與種植中:遙感技術不僅可以幫助農民科學而精準地對耕地中農作物可能的產量進行預估,還能夠幫助農民監測自然災害的發生。這便給了農民及相關部門以反應的權利,保證把農民損失降到最低。另外,信息化建設中,不少信息技術專家還能夠就土地種植及其他問題對農民進行指導,幫助其生產活動更科學更高效。其次,我國經濟指導思想科學發展觀曾明確指出與要求,各地區的經濟要做到全面統籌城鄉發展,做到全面協調可持續。只有繼續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極大地提高農村經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工作能力,才能夠從根本上縮小城鄉之間用“數據信息”架構起來的溝渠。在農村經管工作中滲透現代文明,才能幫助其實現跨越式發展。信息化建設能夠為農村經管工作建立起一個比較系統而全面的信息與資源的共享網,對全農村各項工作起到相互聯系的紐帶作用,最終實現總體的跨越式前進。最后,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水平與政府職能及其農村的管理職能履行情況密切相關。農經管理信息化系統能夠為農村構建出一個較為廣大的系統的信息網絡,將農業發展各相關要素都納入其中。政府的職能情況在這種結構下發生轉變:如當一個農村建立起能夠對生產經營進行監測的系統時,政府便只需要及時對這一系統的數據進行收集與分析。這時政府的職能便轉變為制定宏觀的針對性經濟政策保證農業經濟的健康平穩發展。
二、農村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總體布局
(一)架構網絡信息模式
經管信息化建設需要相關農村提高本村科學技術水平,為信息化提供可靠的硬件環境。網絡信息模式的架構需要建立起“縣、鄉、村”多層級信息網絡體系,保證農村在進行數據的合理化探尋時及時了解大環境信息和上級政策。
(二)建設信息化建設管理示范村
在建設三級型經管信息化工程的同時,應同時建設能夠起到示范性作用的經管信息化先進村。建設過程中,應當始終貫徹落實整體與區域結合,重點示范,穩中推進的方針要求,在綜合提高整體農村經管信息化建設水平的同時,選擇一些村落進行重點培養和發展其信息化示范工程水平。
(三)建立信息化建設培訓基地
保障農村經管工作信息化建設穩步合理推進還離不開對經管相關工作人員及領導機構的培訓工作的重視。基于此,有條件的農村基層可以開展信息化教育基地的建設,一方面能夠起到普及與重視經管信息化建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夠宣傳經管信息化建設的工作,促進建設工作效率的全面提高。
三、實現農村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主要措施
(一)基本保障———重視基礎設施建設
信息化建設雖然是基于現代高科技技術與設備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還需要基本的硬件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經管工作信息化工程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各級農村或農業部門要把經管信息化工程作為農村信息化建設的主要任務。對于各級管理工作建設者來說,則應當從大局角度考量本地區的信息工程建設,從上一級或全國著眼建設綜合性的信息平臺。在此基礎上加強經管信息共享系統的設施建設,用基礎設施結合網絡設施平臺,形成信息化綜合服務的網絡、網站與系統。
(二)技術支持———提高區域信息開發技術
區域信息開發技術是農村經管工作的技術支持力量,提高經管工作效率需要加強對應用信息開發技術的重視與創新。各級農村部門在對信息合理地采集與初加工之后,應著重于以國家標準為指導要求對經管信息進行處理、分析與。因為這種技術的提高需要在保證農經信息規范而標準,保證數據計算的精確性以及數據分析的到位性。在此基礎上提高應用信息開發技術,需要積極構建關于經管信息的一站式服務并廣泛結合最新的網絡發展。具體例子如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智能手機應用、視訊交流工具等多種手段協同推進信息的應用與開發。
(三)前進方向———加強組織領導力量
一項好的工程建設離不開有力而正確的領導力量的指導與引領。對農村經管信息化工程建設來說,其領導組織決定著整個農村經管信息化建設的前進方向,更直接影響著經管信息化建設的結果與效率。因此,在對農村經營管理工作進行時,各級農業部門要重視起組織領導的力量,切實把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納入到整個農村的發展規劃與總體布局中去。就農村社會而言,信息化建設組織領導機構還應當開展經管信息工程的宣傳工作。用積極宣傳營造農村社會對經管信息化工程的良好氛圍,并注意定期就經管信息工程工作進展展開研討會討論,總結失敗教訓或成功經驗,為日后的建設工作提供參考。
(四)輔助力量———規范農經業務建設
規范化的農經業務工作是農村經營管理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基本依據和最重要的輔力量。這一方面便要求相關部門,必須就農村經營與經濟問題進行流程上的認真梳理與業務上的嚴格規范。在此基礎上,還應當重視制定規范與推廣使用農經問題相關規范的工作。在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問題上,可以就具體方面規定業務流程,制定規范的土地經營權登記與管理辦法。另外,在農村財政問題上,可以采取財政型的獎補制度提高農村工作人員及農民為農村建設獻策獻力的積極性,健全全村經濟事務一事一議的制度。經濟問題上,則需規范農村籌資籌勞的具體過程,最終促進經濟監管領域各項工作的全面制度化,為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提供最積極的影響力量。
作者:李亮 單位:山東省東平縣老湖鎮農村經營管理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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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亭山.全國農村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經驗交流會在運城召開[J].農村經營管理,2012(06).
[3]劉成宜.淺議農村經營管理的信息化建設[J].科技創業家,2012(06).
批發商客戶關系管理的主要內容
對于批發商來說,客戶關系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客戶基礎資料
客戶基礎資料主要是指企業需要掌握的客戶的最基本的原始資料,也即檔案管理應最先獲取的第一手資料。這些客戶資料是客戶關系管理的起點和基礎。客戶資料的獲取,主要是通過銷售人員進行的客戶訪問收集而來。在客戶關系管理系統中,大多以建立客戶卡或客戶管理卡等方式進行管理。客戶基礎資料主要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法人;主要決策者個人性格、嗜好、家庭、學歷、年齡、能力;創業時間、與本公司交易時間、企業組織形式、業種、資產等。
(二)客戶特征
客戶特征主要包括:客戶的服務區域、銷售能力、發展潛力、經營觀念、經營方針、管理理念、企業規模等。
(三)業務狀況
業務狀況主要包括:客戶以往的銷售業績、目前的銷售業績、經營管理者和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與其他競爭公司之間的關系,與本公司的業務聯系狀況以及合作態度等。
(四)交易活動現狀
交易活動現狀主要包括客戶的銷售活動狀況、存在的問題、保持的優勢、未來的對策;分不清信譽與形象、信用狀況、交易條件、以往出現的信用問題。
以上四個方面構成了客戶關系管理的重點內容,批發商客戶關系管理的基礎是圍繞這四個方面展開的。
批發商客戶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批發商在客戶關系管理過程中,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客戶關系管理應保持動態性
客戶關系管理應根據客戶情況的變化,不斷另以調整,消除舊資料,及時補充新資料,不斷對客戶的變化進行跟蹤記錄。
(二) 客戶關系管理應有重點
客戶關系管理的重點不僅應放在現有客戶上,而且還應更多地關注未來客戶或潛在客戶,為企業選擇新客戶,開拓新市場提供資料。
(三) 客戶關系管理應“用重于管”
第二條 在本經濟特區范圍內從事農藥批發零售經營及行政許可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藥批發和農藥零售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銷售網絡。農藥批發企業名錄和銷售網點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農藥批發企業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及市場供求實際需要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擬招投標的農藥批發企業數量在招投標前須報省政府批準。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全省農藥銷售網絡布局規劃,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農藥零售經營者。擬招投標的農藥零售經營者數量在招投標前須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農藥零售經營應當從本經濟特區的批發企業購進農藥。除運輸農藥批發企業采購的農藥,以及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用于科研與推廣示范的農藥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運輸、攜帶農藥進入本經濟特區。
購買農藥應當到取得經營許可的農藥商店購買。
嚴禁農藥零售企業及農藥使用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本經濟特區以外購買農藥。
第六條 農藥批發企業應當建立滿足就近服務需要的區域配送中心,區域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資格,僅從事農藥批發企業配送業務,不得從事批發及零售經營。
第七條 申請農藥批發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與經營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有植保、農學、化工等相關專業的技術隊伍。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和配送能力。倉庫應當配備衛生、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應當設立隔離措施,并與周邊和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區域、飲用水源地、醫療教育機構等保持安全距離。
(五)有嚴格的質量控制、安全防范、責任追溯等經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機制。
(六)應當建立農藥采購招投標信息系統、農藥經營電子臺賬管理系統。
第八條 申請農藥零售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和配送能力。倉庫應當配備衛生、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
(二)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應當設立隔離措施,并與周邊和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區域、飲用水源地、醫療教育機構等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申請農藥批發和零售經營許可程序:
(一)申請受理。申請農藥批發和零售經營許可應當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藥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二)資格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農藥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參加農藥批發或零售經營許可的招投標。
(三)公開招標。農藥批發及零售經營許可招投標分別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投標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四)公示。農藥批發和零售經營許可的招標結果,分別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海南省農業信息網、海南日報等相關媒體或網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農業行政主管部T對中標企業依據招投標條件查驗合格后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藥市場監管網絡系統,并與農藥經營企業設立的農藥采購招投標信息系統及農藥經營電子臺賬管理系統聯網。
第十一條 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滿后,按規定重新核發。
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批發、零售企業的日常監管,每年進行1次全面檢查,不符合經營條件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據《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農藥購銷臺賬,記載所銷售農藥的生產單位、進貨渠道、產品名稱、銷售情況等信息。農藥購銷臺賬應當保存3年。
第十三條 農藥批發企業應當制作本企業經營農藥產品的專營標識。專營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防水、防潮、防偽、易識別等特點,不得影響農藥品種原有包裝標識。
專營標識應當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藥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按照實際需要配備專業執法人員,維護農藥市場秩序穩定,嚴格執行違法經營使用農藥舉報獎勵制度,其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