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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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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

    第1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一、開展培訓

    為統一標準,明確目標,保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能順利進行,并做到公平公正,在開展量化評比前必須加強對各級衛監所有關衛生監督員及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使監督員準確掌握現場監督標準和要求;企業管理人員對量化分級管理的具體做法、要求、目的、意義有較全面了解,同時樹立經營風險意識及企業自律意識,加強自身衛生管理,根據有關量化評定的標準要求做好自查、自檢、自評、整改工作。

    ㈠監督員培訓:

    由廣州市衛生監督所負責各區(縣級市)衛生監督員骨干的培訓工作,然后各區(縣級市)衛生監督員骨干負責本區衛生監督員的培訓工作。

    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人員培訓

    各級衛生監督部門負責其直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人代表、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各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各單位自行培訓。

    ㈢培訓教材

    以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使用說明”為主,結合有關法規、標準進行培訓。

    ㈣完成時間

    培訓工作在*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量化分級評定

    按照衛生部有關要求,采取分步實施,穩妥推進,實出重點,結合日常監督的工作方法開展工作。在*年6月底以前分步完成全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量化分級管理評定工作。

    ㈠已取得衛生許可證企業

    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中的“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定”標準對現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信譽度分級。

    1、學校(包括托幼園所)食堂

    作為重點切入口,首先開展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年10前市衛監所和各區衛生行政部門對管轄的學校(包括托幼園所)食堂進行量化分級評定。11-12月份為整改時間,12月底前完成所有學校量化分級工作。

    2、餐飲業

    *年1-3月,市衛監所和各區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餐飲企業開展量化評檢工作,于*年3月底召開全市會議,小結評檢情況在統一要求,取得經驗的前提下,全市統一結合衛生許可證換證、年審工作于*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餐飲業的量化管理評審工作。

    3、食品生產企業

    ⑴市衛生局直管食品生產企業:

    以乳制品、飲用桶(瓶)裝水、飲料、肉制品、植物油、糧食制品等重點食品生產企業為示范點,由市衛監所先行開展工作,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示范分級管理評審工作。12月底召開全市各區(縣級市)衛監所會議,總結示范工作情況,提出下一階段工作要求。

    ⑵市衛生局直管的其它食品生產企業和各區(縣級市)衛生局管轄的食品生產企業:

    參照示范企業評比做法,各市、區衛(縣級市)監所對管轄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量化分級評比工作,于*年12月前完成。

    4、食品經營企業

    市衛監所、各區(縣級市)衛生局根據各自實際情況于*年1月-*年6月期間對直管食品經營企業進行量化評定。

    *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量化評定工作。

    ㈡新發衛生許可證企業

    從*年1月1日起,所有申請新領取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中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內容進行衛生許可量化評定,未達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發證,達到要求的發放《衛生許可證》(第一年的衛生許可證不帶A、B、C水印字)。一年后,結合日常衛生監督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定”,并對經評定企業給予信譽度分級。按評定的級別,在復核衛生許可證時更換印有A、B、C相應級別字樣的《衛生許可證》。

    三、量化分級信息管理

    ㈠量化分級評定后的表達:

    各級衛監所對已領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完成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定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通過者換發底紋印有A、B、C水印字的衛生許可證,并加貼代表ABC級別的年檢標志。(衛生許可證統一按市衛監所的樣版印制,年檢標記統一使用省衛監所發放的標記。)。每年年檢均按實際評檢結果加貼代表ABC三類企業標志的不同顏色的年檢標記。信譽度發生變化出現升降級時,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回原發放的印有ABC字樣的衛生許可證,更換成相應級別的衛生許可證,但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變(即截止日期不變),發證日期則按更換的日期。

    ㈡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衛生級別檔案,完善信譽動態評估體系。

    按照“衛生部關于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及“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要求,各級衛生監督部門應加大日常監督力度,日常監督均需按相應的“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評定,對達不到相應信譽度分級的食品生產企業給予降級,對衛生狀況有明顯改善的企業給予信譽度升級。從而保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動態監督管理原則的落實。各級衛生監督部門必須做好衛生級別檔案管理工作,企業升降級后要及時刷新檔案記錄。各級衛生監督部門要制定量化分級評定管理制度。

    ㈢各區審核評定為A級的企業,必須報市衛生局審批并備案。

    四、加強宣傳與監督檢查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應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向社會廣為宣傳,定期公布企業量化評定情況,從而充分調動消費者和食品生產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企業責任感和自律性,讓消費者及時快捷地了解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情況,做到知情消費,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核定為A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市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一定比例的A級企業進行抽查。

    五、制訂衛生監督、檢測計劃

    第2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活動。

    食用農產品進入生產加工、市場銷售、餐飲服務環節,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落實以下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時綜合考慮食品安全因素;

    (二)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需要;

    (三)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四)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規劃,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大綱,將食品安全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課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鄉(鎮、街道)一所原則,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施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

    (六)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設立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或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設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四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承擔轄區隱患排查、自辦群體性宴席登記備案、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職責,四員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經費預算提供保障。

    第六條(食安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糧食、鹽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派出機構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作出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絕刊播違法食品廣告,并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主體資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許可證件應當懸掛或擺放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健康檢查及相關檔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向員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相關知識,對本單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訓;

    (二)對員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控制食品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查找食品安全隱患,并及時報告;

    (三)組織員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員工食品安全培訓檔案,組織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四)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質量受權人制度)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質量受權人制度。質量受權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四)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受權人進行培訓,并支持質量受權人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連續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后3日內,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委托生產)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驗明后每年復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向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規范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索證索票電子化管理。

    第十七條(散裝食品標識) 食品經營者銷售、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食品生產者出廠時標識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貯存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貯存食品添加劑,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上述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九條(無實體店鋪經營管理)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利用互聯網、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設有官方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公開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產品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出租者義務) 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冷藏冷凍、貯存等場所的出租者,應當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質,并留存相關復印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消毒查驗)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應當查驗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及獨立包裝上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餐飲具集中消毒)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投產前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取得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方可開展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逐批檢驗餐飲具,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的餐飲具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編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食品級工具配送食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按照規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樣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單位或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注明配送單位、制作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注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農村自辦宴席管理規定) 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和承辦者對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負責。

    農村自辦宴席實行報告制度,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舉辦宴席前3日內將宴席時間、宴席地點、宴席人數、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交易會舉辦者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會、展銷會等的舉辦者等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在交易會、展銷會舉辦前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告知管理措施、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信息;

    (二)查驗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許可證號、經營范圍、商品信息,指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檢查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特殊食品)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并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許可,并按要求進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帳管理。銷售場所應當設立專柜或專區銷售并用提示牌標明,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的貯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條(鼓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范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準入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實施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登記卡。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義務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接觸食品的餐具、飲具、設備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進貨查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索證索票,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索取的有關憑證、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條(設立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禁止規定)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飲料等非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產品;

    (六)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中的其他食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經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申報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生產工藝;

    (七)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五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辦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登記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登記信息變更和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加工前十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三十八條(檢驗和備案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臺賬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銷售去向等內容。生產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條(銷售和包裝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或銷售貯存容器上應當有標簽,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節 小餐飲

    第四十一條(設立條件)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操作間與就餐場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三)操作間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應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五)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的洗滌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的,應設置至少1個專用的洗滌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七)設置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八)操作間面積應不小于6㎡。

    第四十二條(禁止規定) 禁止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條(申報材料) 申請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服務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四十五條(登記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服務單位名稱、負責人或業主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六條(登記變更) 小餐飲服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公示規定)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節 食品攤販

    第四十八條(劃定區域)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市或者鄉鎮規劃要求,依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攤位數量,明確經營時間,并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登記備案規定)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登記備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在經營場所公示。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食品攤販登記備案時,應當記錄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信息,確定其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制發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的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到原登記部門延續手續。

    第五十條(設立條件)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應當與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備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禁止規定)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三)現制乳制品;

    (四)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 食品攤販應當在確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公示登記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五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五十三條(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與產地準出相銜接的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市場開辦者信息備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信息實行備案管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以下信息: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等。

    第五十五條(信息登記)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息登記制度,建立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和更新銷售者名稱或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住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主要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銷售者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六個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入場經營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入場查驗)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五十七條(信息公示)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安全協議)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第3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現場檢查和查看資料相的辦法,對照甘肅省《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標綜合評價細則》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食品安全督查》中要求的工作任務,逐項評價驗收。

    二、情況

    崆峒區現有食品生產經營1885戶,:餐飲業1085戶(包括學校食堂42戶,建筑工地食堂43戶);食品經營656戶;食品生產加工144戶。持衛生許可證1584戶。有從業人員4865人,持健康培訓合格證4583人。衛生許可證和健康培訓合格證的持證率分別為84.1%和94.2%。

    三、主要工作及情況

    (一)組織。市衛生局和市衛生監督所非常食品安全工作,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平衛發[20*]353號)、市直衛生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平衛發[20*]403號)和平涼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平衛發[20*]94號),局、所主要和分管主持食品安全工作會議達4次。主要和分管及衛生監督所分別做了講話,將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列入議事日程,將食品安全內容納入管理,市衛生局與市衛生監督所簽定了管理責任書,規定了的考核要求和辦法。市衛生監督所本市情況,制定了《食品放心工程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平涼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實施方案》,,責任,操作性強。20*年,被過濾廣告對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實施量化評分,量化分級達100%;“五類”食品(面粉、食用油、大米、食醋、醬油)衛生許可合格率達80%,大中型食品超市(3個)散裝食品規范銷售達100%。市衛生局及市衛生監督所會同市工商、商務、質監等互相,執法檢查、督查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達5次。

    (二)監管保障。制定了《平涼市食物中毒應急調理預案》和餐飲業衛生管理工作制度,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評價制度》、《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制度》、《餐飲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制度》等綜合監管工作制度;制定了《20*年食品衛生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了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市直衛生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實施方案》,了行政執法獎懲和責任追究;食品放心工程實施經費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措施。了食品衛生專項整治工作。了農村食品衛生整治。農村食品衛生經營狀況,對崆峒區農村食品市場無衛生許可經營、餐飲經營摻雜使假、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地點和無產品合格證食品了整治。無衛生許可證經營38戶,不符合餐飲業許可條件21戶。沒收銷毀“三無”食品(包括無產品合格證的兒童食品)431kg。對無證經營經現場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12戶,依法予以許可;符合衛生許可條件的餐飲了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后驗收許可要求的8戶依法辦理了食品衛生許可證。對經整改生產經營場所和經營過程衛生無法衛生許可條件的13戶餐飲分別依法予以警告或取締。了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兩網建設的要求,制定了《崆峒區餐飲業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了試點工作,聘任了崆峒區鄉鎮助理衛生監督員40名,由助理衛生監督員農村食品市場的輔助協查職責,收集無證經營、制售假劣食品等信息,舉報經營,規范“兩網”建設資料。截止,發放“兩網”建設資料分別為《餐飲業衛生管理制度》1038份、《餐飲業明示公約》860份、《餐飲業安全責任書》860份和《農村餐飲經營戶(承辦經營紅白事聚餐)備案登記表》432份。了保健食品的專項整治。衛生部的通報,了保健食品添加藥物、虛假宣傳的;對片劑、膠囊劑普通食品的標識了檢查,未假冒產品。了以餐飲餐飲具消毒為的專項整治。對餐飲具的消毒、方法、消毒劑濃度的配制、消毒設備的使用和從業人員消毒衛生知識情況了檢查。大多數大中型餐飲均配備了熱力消毒設施,消毒制度;小型餐飲配備了電子消毒柜,絕大餐飲采用化學消毒方法消毒。經對餐飲具的消毒情況抽樣監測,共監測采樣2485份,合格2112份,消毒合格率85%;對監測不合格的均依法予以處罰,并限期消毒措施,采樣直止監測合格。了學校食品衛生整治。共監督檢查學校(包括托幼機構)42所(中學9所,小學1所,托幼機構31所、技校1所)。食堂43戶(學校食堂12戶,托幼機構食堂31戶)。持衛生許可證13戶,共有從業人員1*人,持健康培訓合格證95人。要求對每一學校食堂逐一量化評分,對關鍵監督項目的監督檢查。對持衛生許可證的13戶的衛生問題了意見,要求整改。對27戶食堂因基礎設施、衛生設施配備不全、食品原料采購、貯存不符合衛生要求等不符合發放衛生許可證條件的則未許可,并了限期責令整改監督意見,督促整改措施。3戶幼兒園食堂因不具備條件則予以取締。已將整治結果通報崆峒區教育行政。六是了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專項整治。崆峒區共有建筑工地食堂43戶,6戶經現場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許可條件予以許可,其余食堂均未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擅自經營,有14名從業人員未健康培訓合格證從事食品加工活動;35戶建筑工地食堂均未成立食品衛生管理組織,無衛生管理制度;10戶食堂建在建筑樓群之間,受到建筑灰塵的嚴重污染;20戶食堂的操作間屋頂與四周墻壁未完全封閉,既不遮風又不擋雨;灶臺、操作案臺周圍未硬化。7戶食堂操作間內設床住宿。上述的衛生問題,市衛生監督所了限期整改監督意見,督促。七是衛生許可證專項清理整頓。抽組30名衛生監督人員,對城區和鄉食品生產經營登記和監督檢查,對無證現場審查和量化評分,符合衛生標準的督促整改,整改后發放衛生許可證322戶,督促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610人。對整改后仍達許可條件的餐飲檔案化管理,監管頻次和監督,監測,在一年內整改許可條件;對拒絕監管的,將工商依法取締。

    (四)宣傳教育。市衛生局和衛生監督所制定了《宣傳工作實施方案》,了宣傳內容、方法和實施措施。食品安全宣傳月活動。9月,在的以“食品安全關乎你我他”為主題的食品安全宣傳月活動中,制定了宣傳計劃和實施方案,成立了宣傳月活動,細化分解了工作任務,把食品衛生知識引進校園、社區、建筑工地、農村。市衛生局攝制了《保障食品衛生、社會》專題片,電視臺“你吃得放心嗎”攔目播放,撰寫《夜市消費,悠著點-不可不知的食品衛生常識》在《平涼日報》“食品安全”專欄刊登。在宣傳月活動中,出動衛生監督員800多人次,制作大型宣傳展版2塊,組織餐飲懸掛橫幅30余幅。《食品衛生法》宣傳周活動。市衛生局和市衛生監督所組織人員上街宣傳,印制了《食品安全系萬家》、《怎樣識別摻假食品》、《馬路餐桌,威脅健康的敵人》等宣傳資料20000多份,累計發放宣傳資料、宣傳單10000多份,咨詢10000人次。并向消費者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安全防范意識、監督意識。年內向媒體、網絡報送信息30多條。多層次人員的培訓。對45名衛生監督員了經常性培訓,重在責任意識、意識、團結協作意識,執法技能和執法的;對40名助理衛生監督員了16個課時的培訓,主要助理衛生監督員的工作職責、重在培訓衛生監督知識、技能、執法程序和各環節的監督關鍵;對企業法人、人及從業人員了培訓,重在法律責任意識、食品安全意識,由專人授課,組織考核,合格率達90%。共舉辦培訓班對從業人員現場培訓40。

    四、做法

    (一)宣傳,營造全民食品衛生安全的濃厚。

    自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市衛生局和市衛生監督所報紙、電視、廣播、宣傳櫥窗、宣傳品發放等多種載體和途徑,地《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宣傳活動,普及食品衛生知識,的食品衛生意識,營造濃厚的食品衛生、食品安全工作。特定的衛生宣傳日,宣傳教育養成的生活習慣和衛生習慣,食品衛生知識,食品安全意識;好典型事例引路,對安徽阜陽毒奶粉、銀鑫樓“蒼蠅事件”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剖析,和經營業主學法懂法,其識別偽劣的鑒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反饋監督信息。對檢查中的衛生安全隱患通報和反饋,業主的法制意識和衛生意識;創新宣傳載體,的宣傳活動。,因地制宜地開創了“食品衛生宣傳周、宣傳月”、“食品衛生知識講座”、“食品放心工程”等宣傳工作載體,累計散發食品衛生宣傳資料4萬余份,地了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宣傳覆蓋率,了生產經營食品衛生法的自覺性,了食品衛生知識的知曉率。

    (二)學法懂法,公民食品衛生安全意識。

    在工作中,不同群體,有、有計劃地了《食品衛生法》及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對企業管理者,重在理論教育,分析,牢固法制觀念和食品安全為先思想,管理者食品衛生安全責任人的意識,工作擺上本的工作議程;對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重在其素質培訓,傳、幫、帶的,理論與實踐相、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的好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培訓,依法行政和食品衛生監管;對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培訓、講座、現場、食品衛生法律和衛生知識考試答卷等,其衛生知識知曉率。,市衛生局和市衛生監督所共舉辦食品生產經營人培訓班3期計1000余人次,食品從業人員上崗前衛生法律法規培訓達5000余人次,培訓率為98%。監督員培訓班每周。

    (三)整章建制,規范食品衛生工作。

    1、職責,各負其責。市衛生局和衛生監督所對食品安全工作,分析當前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工作現狀,理順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心,對監管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誰主管、誰的原則,層層責任,職責,靠實責任,監管措施,責任追究制度。

    2、規范規章制度。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市衛生監督所分別制定了餐飲業、副食經營、生產加工等企業的衛生制度和標準,制訂和了食品放心工程“兩網”建設工作制度,市衛生局和衛生監督所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4部,地規范了企業。

    3、制定應急預案。為食物中毒的預防、調查、工作,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市衛生局制定了《平涼市食物中毒調理應急預案》,市衛生監督所成立了食物中毒調理和應急工作,隨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食物中毒的食品生產經營依法。三年來未集體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

    (四)執法,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監管。

    為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執法,了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衛生執法與企業自律相、單項執法與相、日常工作與創建工作相的方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1、抓整治。,有計劃、有對面粉、植物油、大米和調味品、桶裝水、散裝食品、學校食堂衛生、建筑工地食堂、食品攤點等工作了專項整治。在專項整治中,均能執法,依法監督,依法,限期整改,驗收。了。

    2、抓。重大節慶和節日活動,地毯式食品衛生執法大檢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中秋節等節日期間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整治,糾正和了食品衛生問題。“機器人足球賽”、“創優”等重大活動,衛生意識宣傳、衛生設施建設和衛生執法檢查,衛生監督工作,衛生監管。受到了省、市的好評。

    3、抓關鍵。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食品衛生監督量化評分關鍵項目的,嚴把食品生產、采購、貯存、加工、流通和消費各環節的衛生,規范經營,對依法,食品衛生安全。

    五、的問題

    (一)食品安全意識仍待。在食品生產經營者辦證意識不強,衛生法制觀念淡薄,經營戶先開張、再辦證,新參加、臨時幫忙上崗服務的從業人員不用辦理健康證的思想和不規范操作,易產生管理漏洞,工作盲區。

    (二)小型餐飲業衛生問題。小型餐飲經營場地要求簡單,投入較少,從業人員素質不高,衛生意識不強。被過濾廣告是早、夜市和食品攤販,衛生條件差,人員混雜,衛生隱患。是建筑工地食堂,農村聚餐(紅白事)等,衛生設施差,管理,是食物中毒的高發場所。學校后勤社會化管理后,食堂由大變小,各功能間缺如,衛生設施配備位,達衛生許可條件,長期無證經營,安全隱患嚴重。

    第4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1 基本情況

    海曙區自2003年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時開始實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由于當時食品安全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存在許多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食品生產經營條件與不斷提高的食品安全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食品衛生監督力量較為薄弱,海曙區有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4 197家,從業人員14 945人,而全區在編衛生監督人員只有30名,平均1人要管理100多家食品衛生單位,監管任務十分繁重,面對嚴峻挑戰,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承擔衛生保障任務。為進一步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效率,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海曙區積極探索食品衛生監管新模式,依據衛生部相關規定,出臺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通過對企業進行風險分析和信譽分級,形成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積極性,充分發揮企業的主觀能動作用,建立衛生監督執法與企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全面提高衛生管理水平,保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目前為止,海曙區共有 2530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了量化分級管理,占所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60.28%,其中,食品生產單位17家、食品批發零售單位1 956家、餐飲單位407家、學校(幼兒園)食堂72家、建筑工地食堂2家、集體單位食堂76家。共評出A級單位56家、B級單位650家、C級單位1824家。

    2 具體做法

    2.1 明確定位,建立制度

    依據衛生部2002年4月下發的《關于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和與之相配套的食品衛生量化分級評分表使用說明,2003年9月衛生部再次下發的《關于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建立本轄區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即根據學校食堂(或餐飲企業等)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將其進行風險性分級和食品衛生信譽度分級,并據此確定對其進行食品衛生監督檢查的頻率。食品衛生信譽度分A、B、C、D 4個等級。其中,衛生許可審查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結論均為良好的,為低風險,將評為A級,對其簡化監督,并向社會公布予以充分肯定,提高其知名度和誠信度;衛生許可審查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兩個結論,其中有一個為良好、另一個為一般的,為中風險,將評為B級,對其進行常規監督;衛生許可審查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的結論均為一般的,為高風險,將評為C級,對其強化監督;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差的,或者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界于好或一般之間,且經常性衛生監督結論為差的,將評為D級,不予許可和經營。

    2.2 制定標準,嚴格評定

    按照衛生部、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海曙區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現狀,制定了《海曙區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審批標準》、《海曙區食品經營單位衛生監督量化審批標準》,對餐飲業及食品經營單位的建筑與布局、衛生管理、食品貯存、衛生設施、專間要求等五個環節進行了詳細地操作性強的規定,并按照衛生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設定了相應的分值,其中,建筑與布局環節包括選址、經營單位面積、建筑材料、布局等4個監督項目,它們所占的分值分別為10分、10分、10分、20分;衛生管理環節包括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持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等項目,所占分值為10分;食品儲存環節包括采購、食品庫、冷藏設施3個監督項目,所占分值分別為5分、10分、5分;衛生設施環節包括三防設施、更衣室(場所)、衛生間、廢棄物存放、加工用水等5個監督項目,所占分值分別為9分、4分、3分、2分、2分;專間要求環節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再進行相應的分數增減。制定了《海曙區生產企業衛生監督量化審批標準》,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選址、布局與設計、衛生管理、設施與設備衛生、衛生設施、檢驗設施與能力等六個方面進行了量化,詳細規定了每一環節所占的分值。其中選址環節所占分值為15分,布局與設計所占分值為25分,衛生管理所占分值為10分,設施與設備衛生所占分值為30分,衛生設施所占分值為10分,檢驗設施與能力所占分值為10分。為將相關標準貫徹到位,衛生監督部門專門成立了考核領導小組,制定了相關的工作目標,實行“定人、定崗、定職責”的“三定”工作制度,層層落實責任,確保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標準、程序,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挨家挨戶進行評定打分,保證監督工作的公正、公平。

    2.3 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一是上門宣傳,將量化分級管理的標準和辦法送到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讓業主了解相關衛生標準,主動配合該制度的實施;二是根據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打分結果,對相關單位進行衛生信譽度授牌,確立明顯的A級、B級、C級標識,加大社會輿論對食品衛生的監督作用;三是衛生部門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食品量化分級管理進行宣傳,營造氛圍。

    2.4 動態監管,狠抓落實

    衛生執法人員不斷進行巡回監督,對那些衛生管理狀況出現滑坡的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若經整改仍達不到相關標準的予以降級;對一些要求上進,積極改善衛生條件的予以提升級別,形成獎懲分明的激勵機制,使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2.5 建立試點,逐步實施

    2003年確立南站、馬園路及天一廣場等重點區域作為試點進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效果;2004年對全區學校(幼兒園)食堂進行全面量化分級管理;2005年對全區的食品行業(包括副食品)進行量化分級管理;基本上到2006年底,按照衛生部要求,在所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中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3 管理成效

    3.1 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率上升

    由于流動頻繁,一些從業人員不愿做健康證,業主衛生管理意識差,經過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多次監督、指導,業主及從業人員慢慢轉變觀念,持證率逐年上升,2004年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率較2003年上升16.36%,2005年從業人員健康證持有率較2004年上升18.24%。

    3.2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條件得到明顯的改善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責任意識得到了強化,各經營單位或多或少都增加了衛生設施的投入,衛生管理的意識得到一定的提高,店面環境有所改善,從業人員衛生意識得到提高,自覺遵守相關操作規程,衛生狀況逐年好轉。2003年,抽檢食品樣品271件,合格率86.72%,抽檢消毒餐具7230件,合格6439件,合格率89.06%;2004年,抽檢各類食品231件,合格205件,合格率88.74%,抽檢消毒食具8193件,合格6162件,合格率75.21%;2005年,抽樣檢測消毒食具5689件,合格為5321件,合格率93.53%;對12類食品進行監督抽樣,抽檢456件,合格446件,合格率97.81%。近年來,全區未發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3.3 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中形成一種衛生評比趕超的氛圍

    由于衛生監督部門按照現有的情況,對經營單位作出評定,同時對社會公示,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氛圍,促使衛生條件差的經營單位向條件好的經營單位趕超,促進衛生水平的整體提高。

    3.4 專項整治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圓滿完成重大節日、活動等的衛生保障任務,在創建全國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過程中,食品衛生工作得到考核專家組的肯定,食品衛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

    4 存在的問題

    廣大群眾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知曉率不高,起不到監督作用,對經營單位的影響力不大。

    如果不認真對待,很容易讓衛生部門下大力氣推行的這項食品衛生管理制度淪為普通的“評優模式",易流于形式。條件好、規模大的企業愿意去爭取A等級,條件差一些、規模小一點的企業既然評不上A級,就不愿意去評選,即使參加評選了也不愿意掛上B級、C級的標示,消費者也就無從獲悉該企業的衛生狀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單純成了評優的一種模式。尚存在很多經營食品的弱勢人群,他們當中有些單位衛生水平根本達不到相關標準,又難以取締,量化分級對他們而言沒有任何意義。

    5 對策及建議

    5.1 加大宣傳力度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作為一種新的衛生監督管理模式,目的是要規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行為和監督執法行為,該制度的實施需要衛生監督部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消費者的共同參與,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向社會進行廣泛宣傳,使消費者充分了解這項制度的內容、實施的意義,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同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培訓,使他們熟悉、了解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自覺履行相關職責。

    5.2 建立激勵機制

    對誠信務實的食品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扶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廣泛宣傳,提升其形象,并在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上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對衛生狀況較差、自己又不愿整改的給予行政處罰,加大監督力度,該取締的取締。

    5.3 建立健全評估體系

    第5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一、培訓對象及目的

    本次食品添加劑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主要針對工商、質監、衛生、農牧等各成員單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信息員、檢查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相關技術管理人員。含飼料生產單位、農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經營店、畜禽養殖園區(場)、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單位主管生產技術的負責人,食品添加劑保管、使用操作人員等。要通過系統、全面的培訓工作,使廣大一線執法人員進一步掌握食品添加劑相關業務知識,以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能做到監管、指導與服務相結合。同時通過對相對管理人員的的培訓,讓食品生產經營者系統掌握食品添加劑相關知識和標準,正確選擇使用食品添加劑,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真正做到人人參與,人人監督,保障開發人民群眾的食品衛生健康安全。

    二、培訓時間及方式

    本次培訓時間計劃從月日開始至月日結束。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轉發市食安委辦<關于在全市開展食品添加劑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的通知>的通知》(紅食安委辦發[]3號)及早做好安排,并按照集中培訓和現場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對監管對象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培訓。

    三、具體培訓內容及要求

    為將培訓工作扎扎實實的開展好,各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對本單位執法人員和監管對象開展培訓。

    衛生部門要開展好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各餐飲單位法人及從業人員的培訓,著重講解食品添加劑的定義、使用原則、食品分類、食品添加劑備案、標識標注及標簽評價的有關內容,通過培訓使衛生監督員對食品添加劑知識及檢查要點有了進一步了解,使衛生監督員對正在開展的“打擊餐飲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的政策理論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針對性地查處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的能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質監部門要開展好開發區各食品加工企業(作坊)的培訓,培訓各經營業主如何正確采購、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國家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以及允許用量等相關規定,要求食品添加劑使用、銷售單位自覺的開展自查,建立好使用臺帳,做到食品添加劑專人采購、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堅決杜絕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工商部門要對一線工商執法人員和流通環節管理相對人開展培訓。著重講解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識假辨假的方法和相關知識,對于國家明令禁止的非使用物質要嚴格檢查,并對各經營單位的“三合一”臺帳的建立健全逐一進行培訓。

    農牧部門要結合農業生產的季節特點、產業特點、地域特點,對所有農資生產經營及廣大農戶開展形式多樣,普及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知識的培訓,提高農民規范化種種養殖技術水平,提高經營者向農民推介農藥、肥料、獸藥等放心農資,特別是培訓飼料生產單位、農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經營店、畜禽養殖園區(場)、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單位主管生產技術的負責人,食品添加劑保管、使用操作人員等。

    第6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有效實施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任何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品監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藥品監督局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市藥品監督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審查

    第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具備生產能力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3.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3.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書和受委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省級保健食品監管部門核發的允許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等復印件,且受委托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項目中應含有與委托生產產品相同工藝的劑型或產品;以及具備保證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安全保證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的資料;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8.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0.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明,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企業經營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局分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四)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六)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八條 市藥品監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對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現場實地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市藥品監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市藥品監督局分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九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各分局依據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對經營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審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營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發給不予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未發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經限期整改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上標明的地址,應與保健食品生產者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十三條 新增許可項目應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新證的程序辦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的企業,需在同一地址申請經營保健食品的,請依據本辦法第 六條的規定到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關聯法規:

    第三章 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取得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應懸掛在明顯位置,并在衛生許可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更改許可證所載明的內容。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租、出借。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編號格式為:(京藥)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JS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產,JX代表銷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同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產、經營環境只能辦理一個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在展銷會、廟會等活動中設攤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臨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市藥品監督局及各分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名稱欄: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

    (二)地址欄:按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經營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三)法定代表人欄:按核準的姓名和資格證明填寫;申請人為分支機構的,按核準的負責人填寫,并在名稱后填寫負責人三字加括號;

    (四)許可項目欄:按規定方式填寫;

    生產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具備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許可項目為:委托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單位的名稱)。

    3.受委托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受委托生產經國家批準的(劑型)保健食品***。

    經營保健食品的:

    許可項目為:經營保健食品***。

    第二十條 在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原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原衛生許可證證號不變。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舊證。

    逾期不延續的,原證自動注銷。需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核發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生產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產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6.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7.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和產品標識、說明書實樣;

    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委托生產企業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種的資料(第5、7項)。

    (二)經營企業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保健食品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機關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原發證機關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和衛生監督記錄所顯示情況,進行衛生審核。現場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延續條件的,制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發給不予延續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變更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所載明內容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資料: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變更其他事項:

    1.變更單位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5)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變更許可項目中的產品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4)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5)委托生產企業,還需提供人變更產品名稱后的產品委托生產合同;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受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變更單位名稱的,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完成變更審查和制發新證。

    第二十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地址改變的,應當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核發程序重新申領。

    委托生產企業的經營地址可以變更。變更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五)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須登報聲明作廢,并立即到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補辦衛生許可證申請;

    (二)登報聲明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報紙原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原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對原衛生許可證檔案資料,內容與申請補辦內容一致的,補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原許可證的載明內容不變。不符合補辦條件的,發給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依法注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原生產、經營場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過期未延續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許可的;

    第7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食品安全是一個重大的公共衛生問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保障食品安全,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頒布后,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把食品安全和營養納入了法制化管理。當前,我國食品衛生法規、標準體系日臻完善,已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衛生監督監測體系,大多數食品企業根據《食品衛生法》和相關規章、標準的規定,采取了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食品衛生總體狀況在向好的方向發展。然而,我國食品安全面臨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是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危害公眾健康的最重要因素;二是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學性污染物對健康的潛在威脅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三是食品新技術、新資源(如轉基因食品、酶制劑和新的食品包裝材料)應用給食品安全帶來新的挑戰;四是我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五是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食品進行犯罪或恐怖活動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六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條件、手段和經費還不能完全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

    *年,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食品安全決議》,制定了全球食品安全戰略,將食品安全列為公共衛生的優先領域,并要求成員國制定相應的行動計劃,最大程度地減少食源性疾病對公眾健康的威脅。許多國家據此采取行動,加強了食品安全工作。

    我國是一個食品生產和消費大國,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加入WTO后,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更加關注,食品安全與食品貿易的關系更為密切,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的要求越來越迫切。為深入貫徹《食品衛生法》,充分保障食品安全,在總結原有工作的基礎上,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本行動計劃,用于指導今后5年我國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行動目標

    總目標:控制食品污染,減少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具體目標:到2008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水平上實現以下目標:

    (1)建立較完善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

    (2)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監測與信息系統。

    (3)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的預警與控制系統。

    (4)建立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5)建立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的衛生監督體制和技術支撐體系。

    三、行動策略

    (一)健全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

    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是企業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是政府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的重要法律依據。只有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才能有效地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目的

    (1)為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食品貿易和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2)為加強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提供法律與技術依據。

    (3)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身管理提供行為準則。

    2、內容

    (1)起草《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保證食品安全中的責任,分清“食物鏈”全過程各階段的監管職責,更好地貫徹實施《食品衛生法》。

    (2)依據《食品衛生法》,結合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現行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和規范進行系統修訂,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新的食品安全規章、規范,完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體系。

    (3)依據《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行業發展的需要,采用“危險性評估”的原則與方法,系統修訂國家和地方食品衛生標準。科學、及時制定新的衛生標準和基礎衛生標準。

    (4)按照WTO的有關協定和相關國際標準,適時審查和修訂有關食品安全的部門規章、標準,使食品衛生規章和標準在保護消費者健康的前提下,不斷滿足食品進出口貿易的需要。

    3、指標

    (1)*-*年完成以下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和工作:

    ─《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

    ─《食品衛生抽檢管理規定》;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

    (2)*—*年制定或修訂以下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完成現行(316項)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的修訂和工作;

    ─制定乳制品、飲料、肉類制品等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制定《嬰幼兒配方食品標準》、《特殊營養食品衛生標準》;

    ─制定主要(19種)化學污染物在各類農產品(食品)中的限量標準,主要(132種)農藥品種在農產品(食品)的殘留限量標準,各種(*余種)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衛生標準等基礎標準;

    ─起草并《食品中常見污染物、致病菌快速檢驗方法》。

    (3)2006-2008年完成以下法規、規章與標準的制定或修改:

    ─起草并《中國食品衛生標準體系建立指南》與《食品衛生標準制定原則與方法》;

    ─制定或修改食品衛生理化檢驗方法和微生物檢驗方法;

    ─開始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和標準項目。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監測網絡

    食品污染物數據是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的基礎性工作,是制定國家食品安全政策、法規、標準的重要依據。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監測網絡,有效地收集有關食品污染信息,有利于開展適合我國國情的危險性評估,創建食品污染預警系統。在保護國內消費者健康與利益的同時,提高我國在國際食品貿易中的地位。

    1、目的

    (1)確定國家食品污染水平和對健康的危害。

    (2)鑒定常見污染物的污染來源與污染原因。

    (3)提供監測數據,為食品生產者和政府進行污染控制和法規制定提供指導,驗證食品安全政策、措施的實效性。

    (4)為“食物鏈”各階段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提供技術依據;促進我國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以及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防止國外不安全食品進入我國市場。

    2、內容

    (1)開展食品中化學污染物監測與評價。依照WHO推薦的監測目標,通過對指示性食品和危害人體健康的有害物質進行監測,了解污染水平,建立食品污染狀況數據庫和數據分析系統,進行危險性評價。重點開展監測的化學污染物包括:有害重金屬、農藥和獸藥殘留、環境污染物(如多氯聯苯和二惡英)以及食品加工過程形成的有害物質(如氯丙醇、丙烯酰胺、亞硝胺、多核芳烴等)。

    (2)開展食品中生物污染物監測與評價。在全國建立致病菌及真菌毒素的監測網絡,對重點食品實施主要食源性致病菌和真菌毒素污染狀況的主動監測,及時發現潛在的和正在發生的食品中生物性污染問題,進行危險性評價,用于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指導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引導食品生產和消費。

    (3)開展總膳食研究。通過對中國居民的總膳食研究,獲得我國主要和特定污染物的實際膳食攝入量,通過與安全攝入量比較評價我國居民膳食安全水平,為國家制(修)定食品衛生標準提供重要依據。

    (4)進行化學和生物污染物的連續和主動監測。開展污染源的追蹤調查,利用網絡技術平臺和相應微機軟件,系統分析全國食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和動態變化,從而提出食品污染物危險性管理的重點及防治措施。建立食品污染的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

    3、指標

    (1)污染物監測點建設:在現有污染物監測網的基礎上,*年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40-50個監測點;*年在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50-60個監測點;2006年在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60-80個監測點;2007年在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140-150個監測點;2008年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180-200個監測點。

    (2)實驗室能力建設

    ─*-*年,化學污染物監測國家級中心實驗室通過WHO的核心監測項目分析質量保證(AQA)考核,12個省級實驗室要達到WHO的全球環境污染監測規劃/食品部分(GEMS/Food)規定的核心監測項目名單要求,并通過國家中心實驗室的AQA考核。其中,5-8個實驗室選擇性開展15種常用獸藥殘留(克侖特羅、抗生素等)或氯丙醇監測。

    在生物污染物監測方面,國家級中心實驗室通過WHO的室間質量控制考核(EQAS)。

    ─2006-2007年,化學污染物監測有20個省級實驗室達到GEMS/Food規定的核心監測項目名單要求,12個省級實驗室達到GEMS/Food規定的中級監測名單要求;其中,10個實驗室選擇性開展氯丙醇或獸藥殘留或60種以上農藥殘留的監測。2-3個監測點實驗室能選擇性開展魚、蛋、奶中二惡英和多氯聯苯監測或油炸食品中丙烯酰胺監測。5個實驗室有能力通過WHO的AQA考核。

    生物污染物監測方面,有12-20個監測點實驗室通過國家中心實驗室的EQAS考核。

    ─2008年,化學污染物監測有30個省級實驗室達到GEMS/Food規定的核心監測項目名單要求,20個省級實驗室達到GEMS/Food規定的中級監測名單要求,10個省級實驗室達到GEMS/Food規定的全面監測名單(包括多氯聯苯或二惡英和硝酸鹽/亞硝酸鹽的監測)要求,6個實驗室通過WHO的AQA考核。10-12個實驗室選擇性開展獸藥殘留、農藥殘留、氯丙醇、多核芳烴或丙烯酰胺監測。20個監測點能夠監測100種以上農藥殘留。

    (3)監測工作和監測數據

    ─*-*年,開展有害重金屬、農藥殘留、霉菌毒素監測,獲取5萬個污染物監測數據;

    生物污染物監測方面,監測肉與肉制品、蛋與蛋制品、乳與乳制品和水產品中的沙門氏菌、單核細胞增生性李斯特菌、彎曲菌、大腸桿菌O157:H7,玉米、花生及其制品中的黃曲霉毒素,玉米中的伏馬菌素。

    ─2006-2007年,獲取10萬個污染物監測數據,初步繪制我國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污染狀況趨勢圖;

    生物污染物監測方面,增加副溶血性弧菌,蘋果與山楂制品中的展青霉素。

    ─2008年,獲取15萬個污染物監測數據,繪制出我國食品中主要化學污染物污染狀況趨勢圖。

    生物污染物監測方面,增加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谷物中的嘔吐毒素和棕曲霉毒素A。

    (4)每2-3年一次,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中國總膳食研究,監測指標能夠滿足GEMS/Food規定的全面監測名單。

    (三)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預警和控制體系

    建立食源性疾病的報告與監測系統是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重要基礎。通過完善食源性疾病的報告、監測與溯源體系,借助于食品污染物監測數據,在全國建立起一個能夠對食源性疾病暴發提前預警的系統,并采取針對性措施,提前消除由于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所造成的危害,以更有效的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發,提高我國食源性疾病的預警和控制能力。

    1、目的

    (1)確定我國食源性疾病監測的種類,通過分析污染水平與食源性疾病的關系,評估特定食品污染物及其對人群健康的危害程度。

    (2)提高食源性疾病的快速診斷、溯源及處理能力。

    (3)加強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公布食源性疾病監測信息,為政府和消費者提供食源性疾病監測與控制的科學依據。

    (4)建立食源性疾病暴發預警系統,預測和預報食源性疾病發生和發展趨勢,制定控制食源性疾病的針對性措施。

    (5)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食源性疾病預防和控制的信息交流,預防和防止國外新的食源性病原菌進入我國。

    (6)推廣建立社區食品安全宣傳點,加強食源性疾病預防知識宣傳教育。

    2、內容

    (1)建立并完善我國的食源性疾病報告體系。在我國現有食物中毒報告和法定急性腸道傳染病報告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食源性疾病報告體系,運用現代化電子網絡手段,實現快速、高效、準確的資料上報和數據分析。

    (2)建立我國的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網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監控單位,下設市、縣監測點,對重要的生物性、化學性食源性疾病的暴發與流行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

    (3)提高對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病原的溯源能力。利用DNA指紋圖譜分型(PFGE)等現代分子生物學技術,建立我國的食源性致病菌溯源與信息網絡。

    (4)開展食品中病原危害的危險性評估。對某些高危、特定食品,實施生物性危害(如禽肉中的沙門氏菌)、化學性危害(三氯丙醇、伏馬菌素等)的危險性評估,提出保護我國人群健康與安全的食品中病原菌適量水平(ALOP),或化學性危害的每日最大耐受攝入量(PMTDI)。

    (5)建立食源性疾病的網絡數據庫。建立食源性疾病暴發的預警模型,對可能發生的食源性疾病的暴發與流行提出準確的預報;建立我國食源性疾病的預警和控制系統,針對預報的食源性疾病暴發的特征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及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以指導控制工作。

    (6)將食源性疾病預防作為衛生宣傳的重要內容,在社區中設立食品安全宣傳點。

    3、指標

    (1)*年制(修)訂我國食源性疾病報告制度,*-2006年完善并全面實施國家食源性疾病報告體系。

    (2)食源性疾病監測點建設:*年建立10個省級食源性疾病監測點;2006-2008年擴大到全國15-20個省、市級監測點。

    (3)*年強化國家級食源性疾病病原確證與溯源實驗室。2006-2008年建立3-5個具有食源性疾病溯源能力的省級實驗室,初步形成中國的食源性疾病溯源、監測與控制網絡。

    (4)*年開展危險性評估技術培訓;*年完成我國禽肉和雞蛋中沙門氏菌的危險性評估;2006-2008年根據我國重大食源性疾病暴發和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資料的科學性分析,完成我國1-2項高危食品中生物或化學性危害的危險性評估。

    (5)2007年起,在對我國主要或常見的食源性疾病進行連續監測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食品中污染物監測(化學和生物性污染)的數據和資料,以及其他數據庫資源信息,對我國食源性疾病的暴發與流行趨勢進行準確的分析和預警。

    (6)*年開始,定期向社會和基層單位預警信息,科學指導食品生產和消費。

    (7)2006年起,縣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均建立一個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預防宣傳培訓點。

    (四)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及企業自身管理

    為提高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必須加強食品企業誠信管理,全面實施食品衛生規范(GHP)或者良好生產規范(GMP),積極推行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HACCP)方法,以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及自身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1、目的

    (1)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提高其責任意識,實行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

    (2)激勵食品企業增加投入,不斷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和生產條件。

    (3)食品企業自覺實施有效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確保食品生產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4)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增強消費者對食品供應的安全感。

    2、內容

    (1)建立企業誠信機制。加強食品行業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加強食品企業的誠信和食品安全承諾制度。對采用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并具有良好信譽和確保食品安全的企業予以鼓勵和表彰。

    (2)嚴格執行不合格食品收回制度。制定不合格食品收回制度,企業自身及行業管理規范,加強市場監督抽檢,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不合格食品收回制度。

    (3)推行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建立食品衛生管理員培訓、考核及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有取得資質的食品衛生管理員,實行食品衛生管理員責任制度。

    (4)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增強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3、指標

    (1)2003年開始推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

    (2)*年開始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公告制度。

    (3)*年所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達到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

    (4)*年制定并實施不合格食品收回管理規范及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規范。

    (5)*年在乳制品、飲料、罐頭食品、低溫肉制品、水產品加工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施衛生部制定的國家食品衛生規范(或食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要求。

    (6)2006年所有餐飲業、快餐供應企業、食品儲藏運輸企業實施衛生部制定的國家食品衛生規范要求。乳制品、果蔬汁飲料、碳酸飲料、含乳飲料、罐頭食品、低溫肉制品、水產品加工企業、學生集中供餐企業實施HACCP管理。

    2006年在醬油、食醋、面粉加工、食用植物油、肉品屠宰、熟肉制品、酒類、糖果、蜜餞、糕點等食品加工企業實施衛生部制定的國家食品衛生規范(或食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要求。

    (7)2007年醬油、食醋、植物油、熟肉制品等食品加工企業、餐飲業、快餐供應企業和醫院營養配餐企業實施HACCP管理。

    (五)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驗能力建設

    提高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包括加強衛生監督、檢驗的基本裝備、加快危險性分析方法的應用,提高衛生監測能力和應急反應速度,完善食品安全監督信息網絡,加強衛生監督、檢驗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檢驗人員素質。

    1、目的

    (1)提高現場食品衛生監督的裝備水準。

    (2)提升食品衛生監督、檢驗隊伍的素質和執法能力。

    (3)加強食品衛生監督信息網絡建設。

    (4)提高食品衛生監測和檢驗能力。

    2、內容

    (1)更新現場監督執法技術手段。加快研制和裝備衛生監督現場快速監測設備,不斷改善衛生監督機構的交通、通信和執法取證的條件,以提升食品安全監督的執法能力。

    (2)加強食品衛生監督信息網絡建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基本信息、監管信息、監測信息、誠信信息、不良記錄信息等有關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庫,加強信息交換,提高食品安全的監督水平。

    (3)加強實驗室能力建設。對國家、省、地、縣不同能級的實驗室進行設備更新,強化檢驗人員的培訓和質量控制,提高資源綜合利用能力。

    (4)改進食品安全監督模式。

    實施食品衛生量化監管制度,引進危險性管理的理念,探索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食品安全監督模式,提高衛生監督的效率和效益。

    建立企業不良記錄檔案。對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行為,將其納入不良記錄檔案,并在全國衛生執法網絡中予以通告,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對嚴重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要向社會公示,充分調動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5)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加快衛生監督人員培訓和培養,規范衛生監督人員工作考核,完善執法責任制和執法責任追究制。

    (6)提高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做好人力、設備、技術的儲備,隨時預防和應急處理重大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恐怖事件。

    3、指標

    (1)*年地市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達到食品安全現場快速監測設備的裝備要求;2006年縣級衛生監督機構達到設備裝備要求。

    (2)*年在地市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建立食品衛生監督信息網絡;*年在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建立食品衛生監督信息網絡。

    (3)*年建立省際不良記錄企業通告網絡。

    (4)*年對省級衛生監督機構的食品衛生監督員進行業務知識輪訓一次;*年對地市級食品衛生監督員輪訓一次;2006年完成縣級食品衛生監督員的輪訓。

    (5)2007年前具備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監測檢驗實驗室。

    四、保障措施

    (一)將食品安全列為衛生事業優先發展的領域

    衛生部要依法行使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的職責,加大監管力度,組織制定全國食品衛生監管人員、經費、裝備的標準,確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優先地位。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作為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工作計劃,加強領導,重點扶持。

    (二)加快衛生監督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的建設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衛生監督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的領導,嚴格按照衛生部確定的改革思路、原則和步驟實施,改革到位,充分發揮其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三)認真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部門協調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依法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要注意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加強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在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適應中國國情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

    (四)充分發揮社會對食品安全的監管作用

    建立有效的機制,保證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監督渠道暢通;建立全國統一的消費者舉報投訴接受系統,設立全國統一的監督電話,營造一個企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食品安全新秩序。充分發揮新聞機構的作用,運用新聞媒體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增大食品衛生法規的透明度,把食品安全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五)將保證食品安全列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工作內容

    各地在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活動中,應當將保證食品安全作為重要的內容和目標,繼續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六)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

    認真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關鍵技術”重大科技專項,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技術支撐體系。

    第8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涉及勞動防護用品、礦山救護隊資質、安全培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食品生產企業、中介服務組織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等方面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

    一、對2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廢止《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總局令第1號)。

    (二)廢止《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2005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

    二、對8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將第六條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單列為第二十四條,并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4?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修改為“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將第四款中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

    5?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

    6?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為“應當”。

    7?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8?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9?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10?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11?在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12?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13?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并修改為:“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對從業人員現場抽考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14?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并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15?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應當視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

    16?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17?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將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8?刪除第二十九條。

    (二)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2?在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3?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

    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有關服務,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促進安全培訓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將第六條修改為:“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組織制定。”

    3?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4?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5?將第十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6?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7?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

    8?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將第三款修改為:“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9?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10?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安全資格證”均修改為“安全合格證”。

    11?將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改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12?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四)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八條中的“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修改為“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2?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修改為“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3?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將第二十九條分拆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五)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中的“預防”修改為“防止”。

    2?將第六條修改為:“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3?將第七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食品生產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將第九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治理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向從業人員通報,并按規定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6?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刪去第六條第七項中的“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七)對《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2?刪去第九條第一項中的“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八)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1?刪去第十四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金800萬元以上,”。

    2?刪去第十五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3?刪去第十六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4?將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固定資產的證明;”。

    此外,對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作了相應調整。

    第9篇:食品生產經營培訓內容范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基本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五十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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