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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小企業發展的潛在影響因素
(一)部分會計處理方法欠妥、脫離企業實際,不利于小企業獲得融資的支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關于從事商品流通的小企業采購費用的規定脫離小企業實際。《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從事商品流通的小企業購買商品的采購費用不作為采購資本,而直接計入當期營業費用。采購費用是在采購過程所發生的費用,應作為采購成本。而且這一規定也會影響商業企業與工業企業及其他行業企業信息的可比性。
二是關于債務重組收益的規定不符合小企業的實際。《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對于債務重組所獲得的重組收益作為資本公積處理,而將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實踐中,小企業一般不可能利用這一規定來夸大企業利潤水平。而將此對重組收益的規定用于小企業,混淆了資本性收益和經營性收益的界限。一般而言,只有資本性收益才能記入資本公積。而對于經營性收益則應體現在當期利潤中。債務重組不論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可能是一項資本性業務,而應看作是一項經營活動收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這種讓步是債務人已經確認為資產購置性質支出的減少,無論是長期資產的購置支出還是短期資產或者費用支出,都已確認為支出,或即將確認為支出,現在獲得債務重組收益,可以看作是支出的減少,必須沖減支出作為當期的經營性收益,即作為營業外收入。
三是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會計處理問題,可能導致企業賬實不符。在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會計核算上,《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發生盈虧和毀損,不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而是根據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原因直接轉入有關會計科目。雖然《小企業會計制度》在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會計核算上比《企業會計準則》簡單,但這一規定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新的賬實不符。如果一家小企業發生資產毀損,但因一時難以確定毀損的原因,在此情況下按《小企業會計制度》就無法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也就無法在賬上減少確已損失的資產價值,其結果必然是賬實無法核對相符,并由此帶來會計報表上資產和利潤的虛增。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管理費用范圍與所得稅法不一致,增加企業自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五條規定可在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而《小企業會計制度》第三部分“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5502管理費用”科目的使用所規定的小企業管理費用包括:小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在經營管理中發生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中未包括稅法允許扣除的開辦費攤銷、消防、綠化、外事費等費用,無疑會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從而增加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發展。
(三)應付稅款法加重小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不利于小企業的發展在所得稅核算方面,《小企業會計制度》結合小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了應付稅款法,而不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雖然可以簡化所得稅的核算,但可能會加重小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應付稅款法是指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所產生的影響所得稅金額在當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在實際工作中將時間性差異看作永久性差異進行處理時,往往只考慮當期應調增的時間性差異,不考慮當期應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從而導致企業多交所得稅,不利于小企業的發展。
(四)《小企業會計制度》簡化會計處理后,不能正確反映企業業績,影響小企業的正確決策《小企業會計制度》簡化會計處理后,對不同企業業績的影響有所不同,并因此造成分期損益的差異。影響企業當期或未來業績,不利于小企業的正確決策。
一是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會影響企業業績。《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可以不計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減值準備。如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了減值,就會因未計提減值而夸大本期業績。但從長期來看,固定資產仍要按歷史成本計提折舊,無形資產也要按歷史成本進行攤銷,又會直接導致未來業績減少。
二是關于專門借款利息的規定會影響企業業績。《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專門借款發生的借款利息金額不與資本支出掛鉤。這可能會導致夸大資本化金額,進而多計固定資產價值,少計當期費用。但從長遠看將來會多計折舊,增加成本,減少利潤。與此相類似的還有融資租人固定資產的計價等。
三是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規定影響企業分期業績。長期股權投資以權益法核算時,《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不單獨核算股權投資差額,不對該差額進行攤銷,因而當出現出資額小于其在受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時,會減少投資期間前面時期的投資收益,但轉讓投資時,又會因賬面投資成本較大而使轉讓投資的收益減少或者損失增大。
四是關于預提費用的規定會影響企業本期業績。《小企業會計制度》“預提費用”科目規定,當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大于已經預提的數額,不再攤銷,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對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大于已經預提的數額,應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這一規定,會使本期費用上升,利潤下降。
(五)現金流量表的選擇編制加劇小企業融資的難度《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這一規定無異于默許眾多素質不高的小企業會計人員放棄編制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共同構成會計信息系統的輸出信息,全面反映某一會計主體一定時點或時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對于外部信息使
用者(銀行等信貸機構)來說,現金流量信息比權責發生制下的利潤信息更重要、更相關。如果不對現金流量加以反映,必然會增加銀行等信貸機構的信貸風險,從而加劇小企業融資的難度。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完善
(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適用范圍一是明確未作出標準規定的小企業是否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僅僅對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小企業規定了標準,對于其他未作出規定的小企業是否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制度中未作明確規定,導致未作出標準規定的小企業對是否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無所適從,希望有關部門盡快明確。二是《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對象需要擴大。對于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規模企業,由于權益方面的特殊性,既無法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又無法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這類小企業的會計規范目前處于“真空”地帶,沒有適合自身的會計制度。因此。可將其納入《小企業會計制度》調整范圍,完善《小企業會計制度》體系。三是明確外商投資的小企業、金融行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企業是否需要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上述企業是否需要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相關通知也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業可另行執行。因此,《小企業會計制度》應該進一步明確相關問題,才能更好地促進其實施。
(二)盡快明確《小企業會計制度》與具體會計準則的協調問題新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相關內容的規定有一定的差異,如《小企業會計制度》僅要求對日后事項期間涉及的報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銷售退回按照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對于其他的發生于日后事項期間可能對小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僅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不要求小企業調整尚未報出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報表。在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與具體會計準則時,當兩者某些內容的規定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下,小企業應以制度優先還是準則優先,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上述問題盡早作出明確規定。
(三)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協同《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稅收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對借款費用處理,管理費用范圍,利潤表的規定等方面與稅收法律制度存在著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無疑會增加小企業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影響小企業納稅申報的操作,甚至可能會影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在不斷增大,建議通過以下措施減少《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差異。
一是由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完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由于小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密切相關,會計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對較少,其外部使用者主要是稅務部門及債權人,這使小企業會計核算對外報告的職能處于從屬地位。另外,很多小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者的責任連為一體。小企業的償債能力只是債權人要了解的一部分,其投資人的償債能力對于債權人而言也很重要。而稅務部門是小企業會計信息最主要的外部使用者,所以,由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完善《小企業會計制度》符合小企業會計信息的目標與特點,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是盡可能減少《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時間性差異。試圖找一條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相一致的捷徑是不現實的,只有盡可能減少時間性差異并簡化時間性差異的會計程序。在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與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能夠一致的應盡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備選方法。如對于開辦費的攤銷期限,除一次性攤銷法外,可以增加與稅法規定一致即分五年攤銷的備選方法,由小企業視情況自行選擇。
三是改進《小企業會計制度》關于利潤表的編制要求。《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利潤表的編制未考慮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要求,仍然采用通用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所要求提供的數據很少涉及。在完善《小企業會計制度》時可將小企業的會計報表特別是利潤表以專用報表形式――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和要求來編制。這樣不僅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處理原則,而且也減少了企業會計人員的重復工作。
(四)進一步改進《小企業會計制度》部分會計處理方法對于《小企業會計制度》所存在的脫離小企業實際或欠妥的部分會計處理方法,應在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改進,使《小企業會計制度》既能簡化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又更符合小企業的實際,以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貫徹和實施,更好地促進小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小企業;小企業會計制度;對策與方案
abstract: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the implementation promoted our country small business's healthy development. in the article through implements the question which to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 the process exists to carry on the concrete study, and unified the system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ctual situation, proposed target-oriented solves the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and the basic measure, was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further smooth implementation put forward the proposal and the plan.
key word: small business;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countermeasure and plan
一、問題的提出
財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頒布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在小企業范圍內執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在遵循一般會計核算原則的條件下,借鑒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制定的。這次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實施充分體現了小企業自身的特點及其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業會計核算體系,提高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加快了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小企業會計制度》在適用范圍、主要內容、會計科目、會計報表等方面都與《企業會計制度》有差異,它更具有清晰性、靈活性、指導性和針對性。它是我國會計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對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報告條例》、規范小企業會計行為、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我們通過最近對制度實施情況的調查情況來看,由于種種原因,使得制度實施過程出現了相當多的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制度的順利實施,導致制度執行無法到位。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本文試就《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對策。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制度執行的不完全確定性,導致制度執行過程中容易發生偏差
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小企業繼續執行原來的《企業會計制度》,這從《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來看,無可非議。雖然國家統一制定的會計制度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但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小企業既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據此而論,會計制度的強制性特點如果從整體上考慮,只要企業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了某一會計制度即可。另外從鼓勵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出發,也應該允許并鼓勵有條件的小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因此,符合小企業標準只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必要條件而已,即凡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規模必須符合小企業的標準,但并非符合小企業標準的企業就必須執行,如有條件也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但問題是有的小企業本來會計基礎工作就比較薄弱,人員的素質也比較低下,原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就沒有執行好,換句話說原來執行過程中就存在很多困難。加上這類小企業發展的態勢顯示近年內企業發展規模不會有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這類小企業如果轉換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也許更適合其企業自身的特點。其價值就在于整頓和規范小企業會計工作秩序,規范小企業的會計行為,促進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但這類小企業認為,只要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就可以了。既然允許何必再執行新的會計制度呢,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僅要派員參加培訓,而且制度轉換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何必自己給自己找麻煩,這種認識帶有一定代表性。本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就是考慮了這類企業的實際,但部分小企業并沒有充分認識到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價值所在。所以《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中的不完全確定性,就會給部分對制度認識不足的企業開了綠燈,導致《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的現實價值發生偏離。
2、培訓工作缺位,導致小企業對制度理解和實施力度不夠
《小企業會計制度》頒布之后,為使廣大小企業會計人員充分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準確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和方法,確保該制度在企業中的貫徹實施,各地財政部門舉辦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培訓班,培訓的對象主要是小企業的會計或出納人員。通過培訓,使會計人員在短時間內有的放矢地學習,提綱挈領地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應該充分肯定這種通過有計劃有組織分期分批培訓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做法對確保《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中的貫徹執行無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另外,這種培訓方法也是常規的做法,因為通常我國頒發新的會計制度都是需要組織企業的財會人員進行培訓的。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這種做法如果針對財會工作比較規范的大中型企業或上市公司而言,也許能達到比較好的培訓效果。如果針對小企業也許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原因在于《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或執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影響因素是小企業領導者的態度。而領導者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對《小企業會計制度》內容與實施價值的認識。事實上很多小企業的領導者對會計工作的職能一知半解。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小企業的領導者對財會工作的認識只是停留在比較膚淺的認識上,他們比較關注的是盈利和稅收的指標,往往忽視會計制度本身的價值。所以舉辦《小企業會計制度》培訓班,其培訓對象不只是針對財會人員,也應該擴大到小企業領導者范圍,只有讓小企業的領導者真正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其加強經營管理價值所在時,才有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
3、小企業內在不利因素影響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
(1)小企業會計機構設置過于簡單,會計人員配備不全、工作不固定,分工不明確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由于小企業名目繁多,行業比較齊全,所有制形式多樣化,經營規模較小,缺乏相應的決策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發揮不了應有的決策作用,業主基本上支配了企業的所有的經營活動,缺乏正常的業務報告制度,導致企業的生產經營水平的好壞完全取決于業主個人的能力與水平。在調查中,我們發現不少小企業會計機構設置不規范,甚至個別企業不設置會計機構。即使是設置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分工也不明確,甚至是兼職,缺乏完善的內部牽制機制。所有這些都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2)小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差,也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在短期間內實施
眾所周知,會計基礎工作是做好會計核算的前提,它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格式的選擇或設計、填制、取得、審核、傳遞與保管程序,以及會計帳簿的設置、格式、登記、核對、結帳等等。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小企業都是貪圖便利,甚至看業主眼色行事,不少小企業從來就沒有認真思考過如何規范地做好這些會計基礎工作,而是得過且過,會計實操有一定隨意性,沒有嚴格執行會計制度。比如,原始憑證缺乏必要的審核程序,憑證、賬簿、表格在市面上隨意購買,相關政府部門硬性規定除外,很多做法都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甚至個別小企業還沒有明確的成本核算方法與制度。不難設想在這樣的會計基礎工作上,要求小企業認真執行和快速推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也是非常困難的。
(3)小企業會計人員素質較低,也難于確保《小企業會計制度》準確無誤地實施
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與大企業的會計人員相比,業務水平、文化層次不高,業務不精,素質普遍較低。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小企業的會計人員普遍存在兩種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的現象。一是學歷層次比較低,無學歷或改行從事會計工作的人數占絕大多數。二是年齡出現極端現象,呈現“一老一少”的局面。會計人員中的老者雖然有一定會計工作經驗的積累,開展一般性的業務沒有什么問題,但接受新知識能力比較差,對新制度消化慢,甚至出現消化不良的現象。會計人員中的新者,多為剛離開學校走向會計崗位的年輕人,雖然他們比較系統地學習會計專業知識,但在實操能力比較弱,特別是在從事會計工作過程中缺乏會計理論基礎扎實、能力強、業務熟的老會計的指導,導致在實踐中會計技能提高比較慢。上述兩種現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制約了小企業內部管理工作的開展,也制約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的實施。在調查中,個別小企業會計人員表示,他們也認真地組織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但心有余而力不足。顯然在這樣一支小企業會計隊伍中要求做到快速、高效、準確、無誤地貫徹《小企業會計制度》確有困難。即使《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中能組織實施,但實施結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4)小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素質較低,也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快速實施
從會計的重要性原則來看,某項會計信息在會計報告中是被詳盡、充分的披露還是被簡要、粗略的列示主要是看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人們做出滿意的決策。某些對大企業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在小企業里顯得毫不意義。由于小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重合使得小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基本不存在,由于融資方式的獨特性,從而使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與大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別,小企業的股東、稅收部門、銀行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這些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程度不高。尤其是小企業的經營者,本身經營素質就比較低,大多對企業實行粗放經營,除了關心盈利指標外,并不要求企業會計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造成小企業會計信息不全面、不準確。這也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貫徹執行增加了難度。
三、解決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中現存問題的對策與方案
1、要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培訓工作確定新的培訓思路
目前,各地普遍是組織小企業會計人員系統學習《小企業會計制度》,我們不否定這種培訓對促進《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的作用,但效果仍不盡人意。究其原因,正如前所述,《小企業會計制度》在一些企業執行中受阻,更重要的是小企業業主的意識。雖然有個別小企業業主不愿意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但他們的認識更多的是停留在對《小企業會計制度》比較膚淺的認識上,即對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小企業有什么好處一知半解。為什么要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更是迷惑不解。因此來自小企業主的障礙主要還是認識上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在提高小企業業主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自覺性上下功夫,一個比較有效的做法就是加強對小企業業主的培訓。即組織小企業業主系統學習《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對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訓和對小企業業主的培訓,要有所側重。對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訓重在業務上培訓,對小企業業主的培訓重要說明《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的價值,即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對改善企業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小企業經濟效益有什么好處。如果采取雙管齊下的培訓方法,我們相信對《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無疑會起到更好促進作用。
2.各級財政部門應組織相應的高素質人才咨詢隊伍,深入小企業會計部門第一線,幫助小企業正確選擇適宜的會計制度
如前所述,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小企業受到自身素質的限制,在選擇企業會計制度時,往往帶有很大的盲目性,連自己該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制度》,自身都說不清楚,錯誤地認識只要不犯法,按規定執行會計制度就可以了,這是天大的誤會,當然也并不排除人為的裝糊涂。為此,各級財政部門(市縣鎮)應組織相應的高素質人才咨詢隊伍,深入小企業會計部門第一線,給小企業財會部門把把脈,幫助小企業正確選擇適宜的會計制度,特別對不適宜選擇《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應幫助其提高思想認識,勸其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必要時,強制性要求其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3.消除小企業內在的不利因素,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
(1)加強小企業會計基礎規范工作的建設,為進一步規范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
如前所述,小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差,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在短期間內實施。因此,要加快《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的實施,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規范小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因為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即使組織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也不容易到位或發生執行上的偏差。為此,小企業應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依據,針對小企業會計工作存在的問題,要設計合理的會計記錄程序,要完善嚴密的憑證制度,要建立嚴格的日常核對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規范組織與實施。
(2)重視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養,加快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為《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提供合格的人才保證
小企業要適應時展的步伐,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解決小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低,業務工作不適應的問題。為此小企業要自覺組織學習,小企業會計人員更應自覺學習,不斷充電。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使小企業會計人員有過硬的業務本領,具有扎實的會計知識、嫻熟的會計技能。只有這樣,才能使小企業的會計人員能夠從較高層次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做到充分了解該制度的內容、理解、掌握制度中規定的會計核算方法和相關規定,用以指導、規范會計實務工作,提高會計業務能力,并提高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自覺性,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
(3)構建完善的控制環境,設置合理的會計機構,嚴格劃分不相容職務,設置適宜工作崗位,為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提供運行機制
控制環境直接影響到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其主要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觀念、方式及風格,組織結構,管理控制方法,內部審計及外部影響等等。構建良好的控制環境有利于小企業嚴格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小企業會計發展需要的會計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并為小企業改善會計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因此,小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小企業會計機構,并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劃分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不相容職務,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根據小企業的特點,會計核算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會計機構統一辦理;錢賬分管、出納不得兼任往來賬戶的核算工作;業務較少的企業一般可設會計主管兼總賬會計、明細賬會計兼稽核、出納三個崗位。只有會計機構設置合理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問題,才能提供《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的良好運行機制。
(4)轉變小企業業主的觀念,為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清除不必在的障礙
如前所述,小企業業主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認識不到位,對會計工作重視不夠。目前很多小企業的業主的法律和管理意識不強,重銷售輕管理、重稅收輕會計現象非常嚴重。很多業主對會計方面的知識、政策、法規存在著很大的認識誤區。這已嚴重地阻礙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因此各政府部門一定要通過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宣傳,使小企業業主從根本上轉變觀念,引起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高度重視,讓他們認識到不但要學會“賺錢”,更要學會怎么去“省錢”,統籌地“用錢”,使會計管理工作為更好地創造效益服務。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順利實施,促進會計工作的規范化。
綜上所述,《小企業會計制度》雖然頒布并實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制度執行的不完全確定性、培訓工作缺位、小企業內在不利因素的存在等原因,致使《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執行難度較大。但一套新制度的執行,總會存在一些問題。只要我們本著科學、合理、審慎的態度,從不同層面采取有效措施,標本兼治,一定能起到顯著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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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核算原則科目資產現價計提準備
一、《企業會計制度》體現了會計核算與市場價值的統一
1992年財政部頒布了《工業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又相繼出臺了《企業會計制度》。目前,國家大型企業《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已經停用,中小型企業兩種制度并存。因為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創造的GDP占全國GDP總量的60%,上繳國稅占全國稅收金額的50%,全國有2/3的就業崗位在中小型企業,65%的專利、75%的技術創新、80%的新產品開發都在中小型企業。因此中小型企業對會計制度執行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國家經濟的基本面。
《企業會計制度》科目設置更趨合理,會計核算依據更注重與市場變化的一致性。在科目設置上,《工業企業會計制度》重于法律形式,《企業會計制度》則重于經濟交易實質。例如:企業長期待攤費用,按《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列入“遞延資產”科目,而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取消了這一科目,改為“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科目設置更趨合理。
科目設置的合理性是由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決定的,而這個基本原則的科學性,在于它符合了市場經濟交易的實質。譬如:企業在籌建時期所發生的費用,不可否認有部分屬于資產,也有一部分不屬于資產。如果按著《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列“遞延資產”科目使資產數額虛升,使本應該在會計當期攤銷的費用當作資產長期分攤。因此,將這類經濟交易劃為資產有失公允,而《企業會計制度》的核算原則就做了這樣的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由此看出《企業會計制度》核算更注重符合市場經濟交易的實質。
二、《企業會計制度》會計中期的設置,使會計報表及時地反映投資的市場價值的變化,使企業決策者能更好的管理過程預期
《企業會計制度》增加了會計中期的概念,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沒有中期的概念,核算和報表只反映初始投資成本,不反映現市值的變化,投資者往往只能在報表的附注中了解市值的變化。因不是規范的要求,附注的數據往往不能準確的反映市場的價格,投資者無法根據會計報表的數據做好過程控制,因此,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企業會計制度》設置了會計中期,作為一項規范要求,中期報表必須準確反映投資市場現值,把期末關口前移可有效的為決策者提供及時準確的數據,使決策者能更好的做好過程管理。
三、《企業會計制度》的計提準備制,使會計核算更符合市場的變化而更科學
1.短期投資計提跌價準備,使會計報表反映了短期投資值隨著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投資者完成投資后其資產隨著市場的價格的起伏或增值或減值。《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對短期投資只做初始成本的反映,不反映市場的變化。因此,會計報表與市場脫節,是計劃經濟思維的產物。《企業會計制度》以計提投資跌價準備金的方式反映了這一市場變化,它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企業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列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中期和期末的會計報表及時反映了市場的變化的曲線,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2.新增委托貸款科目及利息的計提減值準備,是我國經濟市場化的結果。
根據我國經濟市場化的進一步深化企業融資方式多種多樣,委托貸款是其中之一。在會計核算上《企業會計制度》增加了委托貸款的內容,并規定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減值準備,沖減資產反映凈值,該科目本身就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3.《企業會計制度》完善了計提壞賬準備的外延,更符合市場經濟化的實際,使壞帳處理更加科學。
企業的壞賬按原有的會計制度,只限于應收款范疇。隨著經濟市場化的深入,企業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收取了預付款后無能力供貨成為經常發生的事。預付款回收無望也成為壞賬的原因之一。《企業會計制度》根據市場這一現實將這類應付款轉入其他應收款,列入計提壞賬準備范圍。轉入其他應收款的預付帳款可以計提壞帳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原來的按制度規定計提變為企業可以自行確定,確定的方法為按照以往經驗及債務單位的財務狀況,并在壞賬核算上取消了直接轉銷法。這樣通過會計制度的改變,使企業壞帳得以及時處理而能及時反映資產的凈值。
4.存貨計提跌價準備的規定反映了企業流動資產在市場中的真實性。
企業存貨在流動資產及全部資產中占有較大比重,其價值的準確反映直接關系到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價值的真實性。《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對存貨只反映其初始成本,不反映其發生的毀損、陳舊或跌價減值。《企業會計制度》則對存貨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減值作了反映。它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按照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會計報表及時的反映了存貨在市場中的現值。
5.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反映了投資回收效果。
為了使投資者了解投資的回收效果和真實價值,根據投資回收的情況《企業會計制度》增加了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四、《企業會計制度》對購建固定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更完善
對于購建固定資產借款發生利息的資本化,《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交付前可化為資產,之后即為費用。但是對經常遇到的資本化的準確分攤、資本化暫停都沒有明確規定,為會計核算帶來混亂。為了彌補這一缺陷《企業會計制度》制定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準確分攤計算方法,并明確規定了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且連續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含3個月),就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直至購建重新開始,這樣就使購建固定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更完善。
五、《企業會計制度》避免了債權人豁免債務的核算給企業信息失實提供的口實
債權是企業的流動資產,其債權豁免債務應是資產核算范疇。以往的會計制度將債權人豁免的債務列入“營業外收入”,有可能成為部分企業粉飾企業經營業績、提供虛假信息的借口。為此,《企業會計制度》將其列入“資本公積”進行核算,為債權正本清源,從而避免了債權人豁免債務的核算給企業信息失實提供的口實。
六、《企業會計制度》制定了符合我國現實的資產處理及固定資產折舊的審批權限
《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是以國有企業為主的經濟體制制定的會計制度,國有資產的處理權在國家,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目前全國中小型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并絕大多數是民營企業或是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資產屬于個人或股東,受物權法保護。所以《企業會計制度》依據這個現實將上述事項的批準權限改為,經股東大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符合物權法的要求,《企業會計制度》的頒布和落實體現了我國經濟市場化的進程。
七、《企業會計制度》核算內容涵蓋了市場經濟下企業新的交易內容
1.我國加入了WTO以后,企業的金融業務也逐步與國際接軌而趨于多種多樣,交易內容的增加要求會計核算內容與之相適應。于是《企業會計制度》應運而生增加了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專項應付款、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企業形式所有者權益、建造合同收入、補貼收入、會計調整、外幣業務、關聯方交易等核算內容,這些都是《工業企業為會計制度》所沒有的,《企業會計制度》彌補了這一不足。
2.《企業會計制度》對長期投資的權益的核算更適應市場化的要求。《企業會計制度》使投資收益更加明確,完善了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的核算,調增應交稅金明細項目,調整了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明細項目,改變了收入確認方法和計量,調整了“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結轉并明確了涉及所得稅的核算。核算內容的進一步完善使制度對市場化的適應性大大增強。
參考文獻:
一、資金方面
(一)新《企業會計制度》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擴大了對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范圍與提取比例,而舊的分行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標準中沒有考慮資產作為一種能夠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這個至關重要的經濟屬性,使一些不符和資產定義或者已經喪失價值的項目都作為資產核算和報告,而資產價值的減損又得不到恰當的反映,最終必然導致會計信息背離經濟事實。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對各項資產應當定期或至少每年年終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并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另外在提取比例上也不再規定硬性的提取比例。這在一定程序上防止了企業高估資產虛增利潤。
(二)從對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的處理上,新《企業會計制度》與舊行業會計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資產的真實性。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不能使企業在以后的會計期間收益的,應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而舊的行業會計制度則無此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另外在對開辦費的處理上,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開業當月一次性計入損益,而舊的行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從開業的當月起在不少于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因為就拿開辦費來講,實際上只是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是實際的資產,也不會在以后的會計期間產生收益。
二、負債方面
在新《企業會計制度》中進一步明確了或有負債在會計核算中的地位,在核算中涉及符合新《企業會計制度》中或有負債確認條件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要作為一項負債反映,這與舊的行業會計制度相比更加符合謹慎性原則,更能指導投資者做出合理的選擇,因為或有負債在將來很可能變為企業的一項真實的債務,造成資產的流出。同時對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不再運用公允值的概念,對于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的一些不符和我國國情的規定進行了修正。
三、收入方面
新《企業會計制度》與舊的行業會計制度相比在收入的確認上更加注重謹慎性原則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例
如:當企業所提供的勞務不能可靠的估計時,新《企業會計制度》就明確規定了收入的確認額不能超過預計可能得到補償的已發生成本額,并且規定了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時,應將預計損失計入當時費用,另外對于企業發生的或有收入,在此項收入來實現前不得作為收入處理。所有這些新規定對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來講都是非常必要的。
四、成本、費用方面
從成本費用來看,新舊會計制度的差別并不很大,只是新《企業會計制度》較舊的行業會計制度來講,對成本費用的內容項目的劃分上更加嚴格,對成本費用項目的支出范圍上擴大了些。例如:提取各項壞賬準備,企業出售住房的損失等。所有這些都對提高我國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了促進作用。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固定資產;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定義固定資產時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實際應用時卻仍存在差異。例如,在增值稅法規定中的固定資產與企業會計法則中的固定資產內涵不同等。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主要是其最終目的的不同,其所遵守的原則也有所區別。這些差異必然會導致二者在處理問題中存在的差異。了解企業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差異,利于企業金融工作的開展,本文將對這些差異產生的原因及內容進行分析與闡述。
一、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在固定資產中存在差異的原因
1、會計制度的謹慎性原則和稅法據實扣除的原則差異
金融企業在處理不確定因素時,應具備職業判斷精神,具有一定的謹慎性,充分考慮到各種風險與損失。既不高估資產收益,也不低估費用或者負債情況。主要體現在對各種不是資產所作的計提減值準備,企業根據會計制度中計提的資產來減少準備金,減少了企業的收益,而會計根據其謹慎性的原則所提取的減值準備金,在稅法的原則中是不能再稅前扣除的。因為稅法中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也就是任何費用或者損失的產生除非確實是真是發生的,如果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申報扣除有可能被認為是偷稅。企業各種計提減值的準備,主要是根據其職業判斷所作的估計,而這種估計并不是真實發生的,因此稅法中是不允許扣除的。
2、會計的重視實質原則與稅法的法定性原則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實質重于形式”是一項新的會計核算總則,該項原則規定了,當交易的實質與法律形式有差別時,會計人員應根據實質情況而不是法律形式而進行核算及反映。而稅法中則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則,因此二者之間在企業利潤總額及納稅額之間產生了差異。例如,企業的各項計提減值資產除了在國家稅法規定外,不能再稅前扣除,而企業在處理待處理的財產損失時,經過企業申報后、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稅前列支。在處理這些差異時,我國主要是采取會計制度與稅收分離的工作方式,也就是在實際工作時,當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則不一致時,核算時以會計制度為準,納稅時再做相關調整。
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分析
1、獲取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差異
1.1對購置及自建的固定資產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最重要差異就是對固定資產試生產中的處理方式不同,但是自行購置或者建設的財產則不需要調試即可用到的固定資產,在稅法與會計制度中則是規定一致。另外,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由外商投資的企業,由于采購國內的設備而退還的增值稅款,直接抵退了固定資產入賬的價值。但是在我國《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中,則規定當企業獲得國家性的財政補貼時,應該并入到實際收到該筆補貼收入的年度所得稅中。因此這部分補貼應該作為一筆收入而繳納所得稅,這是一個重要差異。
1.2融資租賃而產生的固定資產:
在稅法中,依照這部分資產的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確定的金額,再加上保險費、運輸費、調試費及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前的利息與匯兌損益等的價值。而企業會計制度則是從合同生效日開始的租賃資產賬面價值及最低租賃付款值中較低的一方,作為入賬的標準。加入融資租賃的資產在企業的總資產總額中小于或等于30%,在租賃日生效起,企業即根據最低的租賃付款數額,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俄價值。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考慮到計價的合理,而稅法則更注重會計管理與會計實踐的折現。
1.3通過批準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
在稅法中,對經過批準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還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一般是按照購入的固定資產形式處理,也就是將其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但是在會計制度中,則是按照單位賬面上的價值以及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附加費用作為原值,二者之間有所區別,要注意調整。
2、對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差異
2.1提取范圍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除了已經提出折舊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還有規定可單獨估價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之外,企業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包括沒有使用、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資產,但其中不包括經過更新改造或者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
在稅法制度中,對于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固定資產,在原則上則是其與取得的收入無關,不得計提折舊。
2.2折舊提取的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中,可采用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這就提取方式,但是稅法中則采取直線折舊的原則方法計算折舊費用,在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中,不能使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而對于符合政策規定的固定資產,則是采取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綜合法,具體方法以企業的規定為準,同時應報稅務主管機關備案,一旦稅務機關發現有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條件,則立刻調整納稅方式。
2.3折舊年限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折舊年限的規定相對寬松,主要對企業中的固定資產的目錄、分類方式、每一類固定資產的估計使用年、估測凈殘值、折舊方式等,都應編訂成冊,再通過固定大會或者董事會等相關管理機構的批準,再根據法律規定報送相關部門備案。
在稅收中,則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有明確規定,例如房屋及建筑物為20年,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以及輪船、火車之外的運輸工具(輪船火車的折舊年限為10年)、生產工具等為5年。
2.4固定資產殘值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殘值的確認僅需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經理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即可生效,而稅收制度中,為了避免企業隨意減少殘值的比例,而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的額度,在企業計算可以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值時,將固定資產的殘值比例統一定為5%。
3、有關固定資產改良及維修費用的差異
有關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這一點在稅法及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基本一致,都是按照固定資產原本賬面的價值,再加上由于擴建、改建等形式而發生的支出費用,再減去在擴建及改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作為最終的入賬價值。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用可計入到成本費用中,若數額過大可采取兩年內分期 攤銷的方式,但是在稅法中則要求企業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支出應在當期扣除。如果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改良的支出尚未提足折舊,可以增加固定資產的價值。如果對固定資產的維修滿足了支出的標準,那么所產生的費用應列入到資本性支出中,不能再稅前一次扣清,應在不少于5年的時間內平均攤銷。
三、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影響及對策
1、對企業產生的影響
在企業的金融工作中,會計應遵守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處理賬務,在納稅時則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由于二者之間存在著大量的差異,增加了企業的財務核算成本及稅收的遵從成本。由于一些差異比較復雜,轉換時計算繁瑣、調整困難,造成一些納稅人無意識中違反了稅法的規定,可能發生少繳稅款或者漏稅行為,將會面臨罰款的風險。
從企業的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可知,繳納稅款的金額遠超過企業會計的利潤,為金融企業帶來了嚴重的賦稅壓力,持續發展的經營能力得到考驗,其競爭力也會受到影響。
2、對稅務部門產生的影響
由于存在的政策差異,一些企業可能會利用稅法與企業會計之間的差異而發生偷稅漏稅或者逃避納稅的行為,這就為稅收的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稅務部門為了確保按時、足額的收取稅款,以防止稅款的流失,必然要加大監管的li力度,這在無形中增加了稅務部門征稅的成本,再加上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巨大差異,對稅務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也是不小的考驗。
3、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調節
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如果企業的金融工作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開展,那么對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會產生一定影響。稅收是以會計信息作為基礎,而會計提供的信息也是納稅的重要依據。因此,稅法不能獨立于會計原則而存在。同時,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的目的有所區別,它們之間的差異性不可能完全消失,只能控制其差異不能盲目擴大,并開展適當的調節工作。
目前,我國政策已開展了對企業會計制度及稅法之間的調節。對企業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及抵債資產的減值準備,稅法應承認會計準則的數據;對于企業中的捐贈支出,應考慮與其他行業一樣實施稅前扣除的標準;對企業計提的三項費用和工資允許稅前扣除。
由上可見,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存在是必然,但是通過一定手段的調節,既能滿足我國稅收法規與國際化接軌,以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又利于奠定企業的基礎,有效控制經營風險。真正做到內外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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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收益,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為收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于確實無法支付或債權人豁免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計入其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2.接受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現金捐贈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3.接受非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非現金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準備,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均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基本建設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獲得的試車收入或按預計售價將能對外銷售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的價值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上述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
5.自產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以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應按產品成本價結轉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應按產品售價與成本價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會計制度規定作為費用和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罰沒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罰款、違約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因違反、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以及被沒收的財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 向非機構借款費用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支付關聯方借款利息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內資企業工資、薪金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工資、薪金計入相應的費用,除工程人員工資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從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開支外,其他生產、管理、銷售人員工資均據實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如果公司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5.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經費支出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工資總額的2%、14%、1.5%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上述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工資,則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超過規定的計提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6.捐贈支出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捐贈支出均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另有規定),超出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均不準予稅前扣除。
7.業務招待費超出標準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業務招待費據實列支管理費用。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超出標準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公司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場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占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廣告支出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企業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0.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贊助支出。《制度》規定,贊助支出屬于與公司經營無關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廣告性的贊助支出的稅前列支辦法參照廣告費的辦法,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10.傭金支出不符合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傭金支出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的傭金才能稅前列支:(1)有合法真實的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11.擔保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擔保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自己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還清貸款而由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
12.權益法核算聯營企業損失。《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對聯營企業投資,如果聯營企業出現經營損失,公司應按其占聯營企業的份額和聯營企業的損失,所享有的損失計入投資損失。而稅法規定,聯營企業的虧損應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能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因此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3.開辦費。《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用,應當在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性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稅法規定,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平均攤銷,多攤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4.固定資產折舊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折舊年限、折舊,并按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并報各方備案就可以實施。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計算,并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逐級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會計折舊超出稅法允許計提折舊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增值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資產價值和預計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增值部分計提折舊不能進行稅前列支。
按會計制度規定作為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1.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2.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按占被投資企業的份額和被投資企業的利潤計算出應享有利潤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上述投資收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3.三廢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利用三廢形成的收益計入當期收益。而稅法規定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可在五年內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4.技術轉讓收入未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技術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稅法規定進行技術轉讓,或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按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稅前扣除
一、短期投資實現的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差異
(一)企業持有短期投資期間所得利息或現金股利的賬務處理差異
新舊企業會計制度對于“企業持有短期投資(股票、債券)期間獲得的除取得時已記入應收項目的現金或利息外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是否作為短期投資實現的投資收益這一存在較大差異,具體表現在:
1、《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持有短期投資期間收到的除去在取得時已記入應收項目之外的利息或現金股利,直接作為收到當期的投資收益處理。相應的賬務處理為:收到被投資單位發放的現金股利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其他應收款”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上與《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相同,公司收到發放的現金股利、利息,直接計入當期實現的投資收益。相應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等科目。
3、新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收到的現金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確認投資收益,而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相應的賬務處理為:企業在收到被投資單位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時,對取得時已記入應收項目之外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短期投資”科目。
(二)企業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債券或到期收回債券實現的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差異
1、《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不要求企業在持有短期投資期間對短期投資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因此,在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債券或到期收回債券時,企業只需按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資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收到款項與短期投資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要求公司在待有短期投資期間應對短期投資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同時調整當期投資收益。公司在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債券或到期收回債券時,按實際成本轉賬,但不同時調整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賬務處理時,只需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投資”、“投資收益”科目;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時再對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予以調整,當期投資收益的凈額。
3、新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在持有短期投資期間應對短期投資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企業在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債券或到期收回債券計算當期的投資收益時,要同時結轉該項投資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賬務處理時,按實際收到的余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已提的跌價準備,借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按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未領取的股利或利息,貸記“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長期股權投資實現的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差異
(一)關于是否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差異
新舊企業會計制度在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實現的投資收益方面的差異在于企業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是否對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不要求企業在持有期間對長期股權投資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處置時也不需考慮長期投資減值因素,直接按處置時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新企業會計制度則明確要求企業在持有期間根據具體情況對長期股權投資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處置時需考慮長期投資減值因素,結轉該項投資對應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賬戶余額,以正確計算處置該項長期投資的收益。賬務處理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長期投資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賬戶余額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核算時取得的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差異
對于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核算時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制度》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兩者都未考慮“清算股利”的相應,而新企業會計制度則對此作了規定:股權持有期內應于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賬務處理上,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于本企業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部分,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三、長期債權投資實現的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差異
相對而言,新舊企業會計制度在這一方面的差異較小。《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企業溢價或折價購入的債券,其溢價或折價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內分期攤銷,以調整企業持有債券期間各期的真實利息收益。溢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利息,借記“長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當期應分攤的實際支付價款中的溢價部分,貸記“長期投資(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折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利息,借記“長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當期應分攤的實際支付價款中的折價部分,借記“長期投資(債券投資)”科目,按應計利息與分攤數的合計數,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2、企業長期債權投資持有期間不考慮減值準備,也較少考慮企業中途處置長期債權投資的情形,因此只需在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和“投資收益”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則規定:
1、企業認購溢價發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債券,應于每期結賬時,按應計的利息,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應計利息)”或“應收利息”科目,按當期應分攤的溢價,貸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溢折價)”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購入折價發行的債券,應于每期結賬時,按應計利息,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應計利息)”或“應收利息”科目,按應分攤的折價,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溢折價)”科目,按應計利息與分攤數的合計數,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當新會計準則出臺之后,從企業層面上看,執行具體會計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這意味著這兩項制度將逐步退出中國企業會計核算的歷史舞臺。因此在企業層面上來說,我國的會計規范體系將由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構成。
基于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分析,筆者認為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保留原有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對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的有益補充,不僅有利于降低小企業會計活動的交易費用,而且還有利于降低新會計準則制定、實施的交易費用,增強新會計準則體系的經濟效用。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交易費用;新會計準則
一、交易費用理論與會計制度之間的聯系
根據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成立,會計制度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因為既然不管產權歸誰,資源配置都會實現最優,那么,原有產權主體的產權即使被別人剝奪,也不會影響資源配置。比如,企業某一利益關系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債權人)的信息獲取權為零,只要為達成信息獲取這一交易過程的成本為零,他就可通過反復試驗多種方式的交易(諸如談判、收回投資自己經營、提供信息轉讓費等),以確立一個雙方均可接受的信息“買賣”方式,從而使資源總體呈最優配置。由此可見,作又保護產權、反映企業產權關系的會計制度,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前提假設下,也就失去其特定的存在意義。但事實上,現實世界是一個交易費用大于零的世界,任何一項交易都或多或少需要一定的易用,因此,科斯定理實際上從交易費用與產權制度的關系上反證出會計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
根據科斯第二定理,究竟制定何種會計準則,選擇的依據是交易費用的高低。就特定意義而言,會計具有管理功能,會計活動是一種管理性活動,也是一種交易,即管理交易。會計制度是規范會計活動的,因而會計活動就是在會計制度這一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活動,會計活動的成本就是交易費用。不同的會計制度下,會計活動的交易費用也不相同,應該選擇使會計活動的費用相對最低、最有益于企業經營管理的會計制度。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在物價漲落幅度不大、對企業經營不至構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下,是采用更為精確地反映物價變動的會計方法,抑或不予反映;或者,當物價變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時,是完全采用新的方法全面加以反映,還是在原有的會計方法之外補充提供一些物價變動影響的信息,其選擇主要取決于各自的交易費用(提供會計信息的成本)的高低。同樣,對折舊、存貨計價等多種會計方法,都存在著類似的選擇問題。
而科斯第三定理則告訴我們,會計準則本身的制定、實施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這種制度成本的高低,成為我們選擇制定何種制度、如何制定以及如何實施等的依據。比如,在確定選擇什么樣的會計制度,是指導性的還是強制性的,就需要綜合考慮這兩類制度各自制度成本的高低。一般而言,強制性原則由于其強制執行性,制定與實施的成本相對較低;反之指導性制度的權威性來自其科學性,執行又要借助多方監督,其制定與實施的成本相對較高。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強制性原則也因為其強制執行性,因而其實施過程中的負面效應的可能性及可能的影響相對較大;相應地,指導性制度的權威性建立在會計制度的科學性之上,所以它的實施產生負面效應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并且指導性制度更易于修訂,而強制性制度的程序本身限制了對會計制度做出及時修訂。一般來說,在經濟環境穩定、經濟業務變化不大的總體條件下,選擇強制性原則,制度成本相對較低;反過來,在經濟環境充滿活力、變化大,經濟業務類型多且不斷創新的總體環境下,選擇指導性推則,制度成本相對較低。
二、 新會計準則體系對于小企業會計的影響分析
在會計學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均是針對會計實務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以原則為導向,后者以規則為導向。從長遠來看,隨著經濟的發展,在一般領域采用會計準則來規范會計工作是大勢所趨。從世界范圍來看,絕大多數國家也是采用了以原則為導向的會計準則來規范會計工作。
但由于我國長期計劃經濟等具體國情的制約,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全面制定及推行企業會計準則存在著一些現實問題,從而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長期平行并存的局面。
直到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出臺后,執行新38項具體會計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模式才被“終結”,從而在真正意義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趨同”。
然而,新會計準則體系中除基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的企業(包括小企業)以外,其余38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主要針對的企業依然是大中型企業而非規模以下的小企業。依據國家四部委核定標準劃分的小企業(除在公開市場上發行股票和債券的小企業)仍可繼續執行原先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而無需強制執行新的會計準則。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預見在新會計準則全面施行后,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在企業層面主要將由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構成。
三、 新會計準則環境下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交易費用分析
從企業層面來看,規模以下企業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后,企業的會計核算強度小、會計核算難度低,所需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也不高,企業會計崗位亦無需分工很細,會計人員的勞務支出相應較少,使得企業在會計核算成本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
然而,我國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本制度只適用于國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當上述企業開始對外籌集資金(即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或經營規模擴大后,將不能再使用該制度,需要進行制度的轉換,即要用《企業會計制度》替換《小企業會計制度》(今后將是新會計準則)。因此,對于那些將要突破小企業性質的企業來講,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是暫時的,以后必然面臨《小企業會計制度》向《企業會計制度》(今后將是新會計準則)的轉換。而進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轉換時,需要做一系列復雜的處理工作,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在這一過程中將可能涉及到會計的追溯調整,從而削弱前期制度選擇所帶來的優勢,增加企業當前的轉換成本。
另外,我國的《小企業會計制度》還規定,即使那些符合那些《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小企業,也并非一定要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樣可以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或者《企業會計制度》(今后將是新會計準則)。
那么當企業面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諸多限制以及今后制度變革風險的情況下,將會如何處理制度選擇問題呢?《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前景將會何去何從呢?
根據傳統經濟學中的生產者行為理論及規模報酬理論,作為理性的市場經濟個體,企業必將尋求最優規模及利潤最大。之所以現在處于小企業狀態,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產品市場上需求較少,只能采用小規模經營方式。這種成因下的小企業將長期保持其性質不變;二是正在處于初創期或成長期,還未達到最優規模,有發展余地,未來將突破小企業的性質成長為大中型企業,而目前處于小企業狀態。前者屬于自然壟斷且規模較的企業,可以簡稱為穩定型的小企業;后者尚處企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可以簡稱為發展型的小企業。而根據企業所處發展階段的不同我們又可將發展型的小企業分為:處于成長期、有望迅速發展的擴張期小企業和處于初創期、至少需要兩年以上時間才能步入中型企業行列的初創期小企業。
基于上述分類,依據科斯第二定理,筆者得出:穩定型和初創期的小企業,能夠長期處于較小的經營規模,其會計活動具有前述典型的小企業會計特征,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能夠使其會計活動的交易費用相對較低,從而有益于企業經營管理;成長期的小企業會計活動具有向大中型企業會計核算形式轉變的趨勢,考慮到制度轉換成本等因素,從企業長遠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該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今后將是新會計準則),從而使企業長期會計活動的交易費用相對較低,有益于企業長期的經營管理。
從宏觀層面來看,我國2004年的《中國統計年鑒》顯示,2003年我國有196222個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其中小企業為172591個,占企業總數的88%左右。并且依據經驗數據,我們不難推測其中大部分小企業的成長將是比較艱難的,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將在較長一段時期內,依靠自身資金謀求發展,并保持相對較小的經營規模之下。因此,勿庸置疑,初創期小企業將是小企業中的主流企業。因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存續對促進我國規模以下企業經濟的發展有其長期的價值和意義。
而科斯第三定理則告訴我們,會計準則本身的制定、實施也是有成本的。因而,從另一方面來說,保留原有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新會計準則制定的難度,而且可以減少新會計準則實施的費用。
綜上所述,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保留原有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對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的有益補充,不僅有利于降低小企業會計活動的交易費用,而且還有利益于降低新會計準則制定和實施的交易費用,增強新會計準則體系的經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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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求,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核算,保障其核算和監督職能,我國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在保障稅收、穩定經濟、規范小企業管理行為、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健全會計標準體系等方面都存在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小企業;會計準則;保障措施
1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一些小企業的發展也非常迅速。一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離不開數量眾多的小企業,這些小企業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股力量。加強對小企業的發展,就是加強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力量。對于擴大社會就業、提高國家的經濟增長、保持社會的和諧穩定,創建新型的國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小企業經濟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1.1 《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背景
1)要加強小企業的管理,使小企業快速的發展,需要為小企業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
隨著小企業的發展,其力量越來越大,逐步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種力量。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更需要加強對小企業的管理,促進他的發展,這是關系社會和民生的重大戰略任務,為此,中央高度重視支持小企業發展,出臺一些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
2)稅收征管的加強、金融風險的防范需要一項制度來做保障,小企業會計準則提供了這一保障。
因為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不高,稅務部門對他大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一般的企業,稅務部門對一般企業采用的是查賬征稅。所以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來加強稅收的征管,實現稅負的公平。同時,銀行對小企業貸款的管理,不是依據小企業的財務報表,同樣是因為小企業財務報表的會計信息質量不高。銀行的監管部門認為,要提高小企業的財務報表的信息質量,使他成為商業銀行貸款的重要依據,就更需要會計準則提供制度保障。
3)規范小企業的會計行為,健全企業會計標準的體系,需要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來做保障。
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大多數企業中實施,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范圍不包括小企業。而在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其中有些規定已經不再適應小企業的業務特點和管理的要求。會計人員對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感到無所依據,急切需要制定一部小企業會計準則來適應小企業特點。
4)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也是借鑒和吸收了《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內容,趨同于國際會計準則。
1.2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1123” 。第一形成一個體系,第二統一一個范疇,第三服務兩個對象,第四協調三大關系。
1.3 《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意義。
會計準則的實施,加強了小企業的內部管理,相關人員辦事有據可循,使小企業的發展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加強了小企業的稅收征管,使小企業的稅負更趨向于公平;加強了小企業的貸款的管理,改善了他們的融資環境,降低了小企業的貸款風險;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的經濟秩序、遵循了自然規律的發展,使政府的經濟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維護了社會公平與效率,對于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不同之處
2.1 兩者規范的目標不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范的主要是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其次也規范了會計主體的披露問題。小企業會計制度規范的主要是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條件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首先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才能有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
2.2 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在性質方面有很大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而小企業會計制度適用的范圍較廣泛,適用于所有的企業。
2.3 規范的具體內容和可操作性強弱不同
規范的具體內容不同是規范目標的不同所決定的。會計準則主要是“定性”的規定,也就是對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問題。例如在準則中有這樣的詞語:該項收入(或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具體記到哪一個會計科目,應該會計人員根據自己的經驗判斷。會計制度規范的內容非常具體,可見,會計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差,會計制度的可操作性較強。會計準則規定是對某一類業務的確認和計量,而會計制度具體規定的是對某一類企業或全部企業的各類業務的會計處理。
2.4 兩者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
可操作性強弱程度的不同問題,對會計人員自己的判斷能力要求非常高,要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用知識解決問題,而會計制度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要求比較低,沒有什么特殊要求。
2.5 兩者在會計規范體系中的層次不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屬于同一層次的規范,小企業會計準則制約著小企業會計制度,根據會計法律法規,其層次關系是這樣的:會計法屬于第一層次,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屬于第二層次,第三層次是會計準則,第四層次是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制定的補充規定或暫行規定。
3 小企業會計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小企業發展的需要
(1)有些會計處理方法不妥當,沒有結合實際的情況,對小企業獲得資金支持方面不利。
(2)《小企業會計制度》不能正確反映企業成績,會誤導企業管理者做出不正確的判斷。從而影響企業當期的成績,甚至有可能影響未來,不利于小企業的正確決策。
(3)與大型的企業相比較,從規模、資金、政府的支持的程度等方面看,在競爭中都處于弱勢,小企業的生存壓力很大。
(4)小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獲利,進行違規操作,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能解決這些缺陷,要規范小企業,必先規范小企業會計準則。
4 總結
小企業存在一些不合理現象,財務機構設置不太合理,人員素質偏低,基礎工作薄弱,因此,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是為小企業的發展而提供的,是小企業適應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小企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不可缺少的力量,我門應該大力支持小企業的發展,發展小企業對于擴大就業、提供就業的機會、提高經濟的迅速增長有著重要的意義。還有經濟效益的提高,社會的和諧穩定也離不開小企業的發展。因此,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加強小企業的經營管理,從會計信息方面看,增強其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是財政部門支持小企業發展的一項重大措施。
《小企業會計準則》從我國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與我國稅法保持了協調一致,與《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有序的銜接,是為我國小企業“量身定做”的企業會計標準。這項準則的實施,有效地促進我國小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