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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我國保險;保險會計制度;改革;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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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業施行。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順利地拉開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正式開始實行。本文通過不同時期的不同會計制度的比較與分析,以求對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研究有所啟示,進而為建立保險會計準則提供參考。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一統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立出來,相繼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而且保險公司發展還處于“拓荒”階段,許多保險企業獨有的特性尚未發揮出來,財會制度上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對此制度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會計制度,其實用性和規范性均增強了。從總的來看,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財務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原則。由于計劃經濟的影響,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實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體制。突出財務計劃的作用,利用定額進行財務計劃的編制,用以評價企業財務活動;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成本開支范圍由國家規定,盈利全部上交國家,虧損由國家彌補;資金管理實行??顚S弥贫?將資金劃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由國家有計劃地劃撥,僅以專用基金形式給予企業一點財務權力。
2 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為了保證會計制度的統一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會計制度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各級保險公司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各級公司不得自行變更或修訂制度,但可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映給總公司,由總公司負責修訂。
3 在核算體制上按照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分別確定會計核算體制,如按國內財產險、涉外財產險、出口信用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分別單獨核算。其中國內財產險業務、人壽保險業務一般由各級公司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分級管理、自計盈虧或自負盈虧;涉外財產險與出口信用險一般由總、分公司以下單獨建帳、分級管理,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分公司自計盈虧。
4 會計恒等式采用“資金平衡理論”,即“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保險企業的資金,從占用的角度看可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固定資金是指占用在企業固定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機具設備、交通工具等,流動資金是指占用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貨幣資金、結算資金(如應收及暫付款、預付賠款等)、各項支出(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業務費等)。保險企業的資金來源,按不同渠道分為自有及內部形成的資金(比如國家撥給的資本金、固定基金、內部形成且有專門用途的準備金、專用基金)、借入資金、結算資金(如應付及暫收款、應付手續費等)、業務經營收入(如保費收入、利息收入、迫償款收入及投資收入等)。
5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和損益類。另外,鑒于當時的核算體制是按四大險種分別核算,因此,設置國內、涉外、信用、壽險四套會計科目,分別核算不同險種的業務。由于四類業務的財務活動有很多共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類業務通用的,少部分是專用的。
6 記帳方法允許從資金收付記帳法、借貸記帳法中任選一種。
7 在貨幣計價上國內業務(包括財產險與壽險業務)以人民幣為記帳符號;涉外財產險、信用險業務則采用外幣分帳制,直接以原幣入帳,年終時將外幣業務損益按決算日牌價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
隨著黨的“十四大”召開,以上這種計劃體制下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提出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財政部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對我國所有的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而徹底的改革,財務會計改革進行了模式性的轉換。1993年2月24日,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一項重大的舉措,其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首次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并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出了基本規定,規范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則,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提高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 在核算體制上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帳、分別核算損益。非人身險業務可分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
企業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可區別為分入業務與分出業務進行核算,也可將分出業務并入直接業務核算。信用險業務可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核算辦法。
3 建立了資本金核算體系。制度拋棄了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金來源總額=資金占用總額”的平衡公式,采用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恒等式,明確了產權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資本金核算體系。
4 建立了資本金制度,實行資本保全原則。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資本保全原則,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轉讓、報廢、毀損發生的凈損益以及計提折舊不再增減資本金,而是直接計人當期損益。這與以前企業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資金隨意增減相比有利于企業的自我積累和發展壯大。另外,改革了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專款專用制度。實行企業資金統一管理和統籌運用,以促進企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5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類,并分別對保險企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了各類科目的設計,并從保險企業“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角度出發,細化了資產流動程度、風險程度和財務損益的科目。
6 擴大了保險企業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自主權。制度規定“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合并某些會計科目”。“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決定”。
7 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帳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制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規定保險企業對外報表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利潤分配表,并對這些報表的作用、報表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體說明,使財務信息成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
8 規范了保險企業基本業務的會計核算標準和損益的計算。制度對資金的籌集與積累、非人身險業務、人身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拆借、貸款和投資業務、固定資產、貨幣資金及結算款項、費用、營業外收支、利潤及利潤分配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9 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會計穩健原則。制度規定保險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壞帳準備、貸款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
10 對有外匯業務的企業規定即可采用外匯分帳制,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采用外匯分帳制的企業,應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了6年,它對于促進保險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間有序競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內保險市場不斷發展和壯大,保險行業發生了許多新變化,特別是1995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了《保險法》,國家加大了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后,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規,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由多業經營轉向分業經營;另外,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發生了重大轉變,改變了過去放開經營的做法。這些新變化和新情況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作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 改變了會計制度名稱。制度考慮到當時保險企業都已是公司制企業,因此將《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改名為《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樣更加符合我國保險公司實際情況。
2 完善了保險業務損益結算辦法。制度規定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外,其他各類保險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與原制度比較,本制度作了如下調整:(1)原制度只明確了信用險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本制度明確了長期工程險等長期性財產保險業務以及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2)前者規定業務年度為三年,后者沒有規定業務年度的具體年限,其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務性質確定。
3 重新確定了保險業務的分類,并實行按險種分類核算。制度根據保險分業經營的原則,對保險業務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將保險業務分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和再保險公司的業務三大類。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在具體業務分類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體業務劃分上存在的交叉情況,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再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劃入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另外,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進一步分類核算。
4 增加了確認保費收入的原則。關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我國原制度規定,非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和分保業務規定保費的收入入帳時點,確認原則不統一,也不盡合理。本制度對保險業務規定了統一的保費收入確認原則,明確規定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5 調整了貸款和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保險監管法規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從事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業務,不得買賣股票和進行股權投資。根據上述規定,新會計制度相應取消了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各類貸款業務的會計處理,取消了股票投資及其他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6 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按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的會計處理;另外,《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當年自留保費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
7 增加了抵債物資的會計處理,修改了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制度將原“遞延資產”科目改為“長期待攤費用”科目。這是因為“遞延資產”實際上是不能全部計人當期損益而在以后會計年度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它并不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作為一項資產。
8 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本制度將原“損益表”名稱改為“利潤表”,將原按保險業務設置的損益表改為按保險公司設置利潤表,并對各報表的指標項目作了相應調整;用現金流量表取代財務狀況變動表,確立了現金流量表在保險財務報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至今)
2001年,繼新《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頒布實施之后,財政部又了《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又面臨一次重大變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充分考慮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特別是上市企業的基本要求,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分別對6個會計要素以及有關金融業務和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其主要內容有:
1 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會計要素是企業對外提供財務信息的基本框架,雖然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要素作出了基本規定,但是,仍然只規定會計記錄和報告,并沒有完全解決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問題,這種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規范簿記的內容。這次新制度對6個會計要素進行了嚴格界定,并對其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作出規定,和原制度相比較,更加全面、嚴謹、規范,使其反映的會計信息更加符合事實。
2 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它要求國內保險公司的會計標準要與國際慣例相協調,采用國際保險業的通行做法。這次新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確認、計量標準,與國際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項準備金的提取采取了國際通用的辦法;短期投資期末計價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上,允許企業按照資產的使用情況計提折舊。
3 首次將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新制度。實質重于形式是指經濟實質重于具體表現形式,它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強調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這一經濟實質,并不以“保險合同成立”這一法律形式作為唯一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能夠保證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
4 謹慎性原則體現更充分。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它本身屬于一種負債經營,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的方法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這次新制度無論是會計要素的確認,還是會計方法的處理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說將謹慎性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比如,新制度將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明確規定開辦費不得列入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在期末結帳前處理完畢;注重資產質量,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它包括壞帳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準備;此外,對利息收入明確規定了嚴格的確認條件,對于逾期貸款,縮短了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5 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來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充分考慮了上市公司投資者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此外。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范,提高了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確了新業務和疑難問題的處理方法。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所得稅會計的重要性日漸突出,過去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也只局限于應付稅款法。而這次新制度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分別確定可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并詳細地列示了其計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對于實務工作中新出現、以及在以往會計制度尚未規范的一些疑難業務比如或有事項、會計調整、關聯方關系以及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7 明確了會計政策的審批權限。新制度規定,在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前提下,保險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財產損失處理的批準權限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不再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批準,改變了過去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批準權限混淆不清的現象,賦予了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綜上所述,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的開放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在不斷完善,但是同時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建立完備制度的企業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基礎的不嚴密性,其體系就不可能完備,加之外部環境的變化,會計制度本身當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沒有漏洞。雖然,新制度的頒布和舊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險企業的風險問題,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險公司財務會計事項做了原則性規定,財會制度相關內容不全并過于寬泛,而且,新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此外,2002年,為了履行我國入市承諾,加強保險監管,新《保險法》又重新頒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等方面又發生新的變化,比如,在財壽險分業經營上新《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同時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因而保險會計制度又面臨新的調整。筆者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單獨有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制定保險會計準則是符合保險會計規范的發展趨勢,它不是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而是在系統地把握保險會計個性、保險會計規范發展與變革趨勢以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因此,當務之急,財政部應在現有的新制度基礎上盡快出臺保險行業會計準則。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保險企業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
[2]財政部。保險公司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關鍵詞] 保險會計;會計準則;保險監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設日趨深入,我國保險市場已完全處于開放狀態,保險經營國際化趨勢加劇,資本市場準入條件放寬使得保險公司有機會進入國際、國內資本市場,保險監管正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資本充足度監管過渡。因此,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更為準確、及時地反映保險業的經營成果和承擔的風險,防止行業性的風險積累應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色,以簡單的資金平衡理論作為會計恒等式,記賬方法以資金收付記賬法為主,也可以選用借貸記賬法。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年)
1993年,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點主要體現在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 2001年)
隨著《保險法》實施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國內保險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做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重新定義保險業務分類、分險核算;對各類損益類科目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確認原則和處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主要體現在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采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業會計準則》時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行。新準則第一次確認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意味著我國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方向發展。新準則重新嚴格界定和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改變了投資的分類方法和計量原則;有條件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規范了資產減值的提??;提出了更嚴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險會計制度實現了國際慣例的趨同性與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相結合,有助于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二、保險會計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2年5月決定分兩個階段對與保險相關的會計問題建立相應的會計框架。第一階段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標準4(IFRS 4),以及廣義上的國際會計準則32(IAS 32)與國際會計準則39(IAS 39),分別給予財務工具的披露與引進它們的認可與測定以一定的指導。第二階段將會注重于測量保險負債這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題。
根據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準則是為編報通用目的財務報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務的。因此,保險會計準則同樣應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財務報告,而不是法定的財務報告,以確保保險行業會計和其他行業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國
美國保險會計準則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險企業主要遵守法定保險會計準則;第二階段是從1982年6月至今,保險法定會計SAP與保險公認會計準則GAAP并存的雙重規范雙重財務報告的階段。
1982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60)“保險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從而誕生了保險業的公認會計準則。從此以后,保險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制定的一般會計準則(GAAP ),編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財務報告,以提供給企業的外部財務信息用戶;另一方面還要按法定會計準則編制法定會計報表,以提供給保險監管當局用以評價企業的償付能力。
(三)英國
英國并無專門的保險會計準則,因而其財務報告主要遵循由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關規定,并參考英國保險協會(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薦的會計處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時其對外信息披露還必須遵循英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公司法》。
(四)德國
德國沒有單獨的會計準則,其對會計核算的一般規定存在于《商法》,而對保險行業的規范皆出于《保險業監督法》。
德國會計規范的一大重要特點就是稅務會計對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深遠影響,法律規定了財務會計對稅務會計的決定性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要盡量順從財務會計的方法,同時又規定了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的反作用原則,以保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處理上的一致性。
三、啟示與建議
通過上述對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以及國外主要發達國家保險會計制度的現狀進行縱向和橫向的分析,本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會計制度規范建議如下:
(一)與國際慣例接軌,實現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系統性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對保險會計規范的系統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國保險業多年來依據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行業文件。我國保險業在會計規范方面,于1993年頒布《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1年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這些會計規范都是針對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督而制定的,在部門規章和法律條文中存在重疊,沒有系統性實施細則。因此必須加快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發展步伐,盡快根據保險業行業特點進一步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
(二)區別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實現保險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
會計目標是企業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出發點,我國會計準則規范的目標將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實現了有機結合,并且與IASB以及美國等主要市場經濟主體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實、公允,滿足投資者等決策需要。而監管目標與會計目標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
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之間存在差異,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公司過去一直是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法定精算規定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規定是根據保險審慎監管要求設計的,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計提的準備金一般都遠遠超出其實際應承擔的保險負債。正如美國FASB主席羅伯特·赫茲等人指出:會計準則制定應當保持獨立性,不應逢迎準則規定可能帶來的政策影響,那種希望修改會計準則以美化企業財務報告結果進而促進金融穩定的想法,只會干擾會計準則制定,并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反而有損于金融穩定和有效監管。由此可見,只有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才能同時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實現監管目標。
(三)以具體規則而不是以原則為基礎,提高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可操作性
從會計準則的結構來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個專題分別制定,不分層次結構的,制度的設計以具體規則為基礎,具較強的可操作性。而我國會計準則從縱向上分為兩個層次,即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和應用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又分為通用業務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會計準則、特殊業務會計準則和特殊行業會計準則,制度設計以基本原則為基礎,可操作性不強,難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特殊性,其相當多的確認計量(如保險負債)依賴會計假設,若不制定具體的操作規范,極易成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實現準則和制度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的互動關系。以準則確立原則,以制度規定具體操作;準則要相對穩定,制度及其補充規定要相對靈活;準則和制度中相同內容的規定必須一致。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業 會計信息失真 防范機制
一、保險業會計的特點
研究保險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保險業的會計特點,保險業業務的特殊性致使保險業會計具有以下特點:
1、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
保險公司對于會計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單應承擔的責任稱為未了責任或未到期責任。由于保費收入是在保單時入賬的,而保險責任要延續到保險期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要把不屬于當年收益的保費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形式。從當年收益中提出,作為下的年收入。這種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是保險企業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特點。
2、保險利潤的特殊性
第一,保險利潤的計算與一般企業不同。其利潤的計算應以當年收入減當年支出后,同時需要再調整。第二,保險企業年度之間的利潤可比性較差。由于保險費是按概率論和大數法則計處的各年災害損失的平均數收取的,而賠款支出是按當年的實際損失支付的,而災害事故的發生率各年很不平衡,從而使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在年度間相很大。
3、年終決算的重點在于估算負債
辦理年終決算時,一般企業(如工商企業)的重點在于核算資產。而保險公司年終決算的重點是正確估算負債。保險公司的負債主要是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等。其中未決賠款的估算比較困難,特別是涉及到責任范圍、損害程度的比例存在爭議或最后由法庭判決等情況時,往往要經過時間,因此負債數額的估算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二、保險業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1、保險業會計特點
(1)雙重記賬基礎
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不同于一般會計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是,保險會計制度采用雙重記賬基礎。我國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但保險企業在賣出保單、收到保費時,并不知道承保每項風險的成本到底是多少,只能等到發生保險事故,完成理賠工作,或等到保單有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確切地對風險成本加以計量。如果對每筆業務都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收入和費用的配比,會計部門的工作量將會十分繁重,而且無法滿足及時性的要求。因此,保險會計實務當中,采取了變通的做法。即,在平時按照收付實現制來記錄每筆業務,到年終再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進行調賬,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會計報表。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之間的轉換中,需要大量運用概率統計的方法對未來事項作出預測,同時也要運用到會計估計政策。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給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帶來負面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
(2)保險業信息的預計性
原則上,一份保單終止效力前,保險公司是無法計算這份保單所帶來的真實利潤的,只能估計這些保單的未來變化。確認保險業務的真實利潤必須依賴估計。會計人員為了滿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要在財務中報告每一年的利潤,這就需要一個獨特的方法逐年確認利潤,即通過責任準備金的調整使各會計期間損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而責任準備金的計量需要運用大量的假設、經驗數據和貼現率,因此,保險業確認利潤時,人為色彩較濃厚,這樣不可避免的帶來了會計信息失真問題。
2、保險業會計制度不健全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只就保險公司的會計事項作了原則性規定,過于寬泛,沒有體現保險業的特點。如出于謹慎性原則要求計提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8項準備,這無疑對擠于資產水分,消化不良資產,提高資產質量有重要意義。但是其對各項準備的計提只作了原則性規定,準備的計提與否以及比例都由保險公司根據情況自行確定,客觀上為保險公司進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因為同一經濟事項,會計人員可能有若干種可供選擇的方法,會做出不同的估計。如該制度權責發生制作為保險業的核算基礎,雖然較好地解決了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問題,使期間損益得到合理的體現,但同時也帶來負面影響。因為權責發生制涉及到應計、遞延、攤銷和分配等一系列體現人為作用的會計行為,并包含太多的估計,所以保險業利潤的確認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3、公司治理機制存在缺陷
首先從公司內部關系看,目前保險業實行的是“一級法人,分級管理,逐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由于上級公司對下級公司的考核多以單一的保費為主,分支公司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費用,分支公司盈利或虧損與經營者沒有直接的責任和利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分公司不惜以各種方式虛增保費“掙夠自己的費用”,謀求自己的利益。
其次保險公司是一系列契約的綜合體,維系公司存在的各種契約的訂立、執行與監督在相當程度上依賴會計信息,使會計成了維系各種契約關系的基礎,而委托人和人之間存在著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只要存在利益沖突,人就會利用其信息優勢侵犯委托人的權利。毋庸諱言,保險公司經理與股東之間的受托責任關系使保險公司的經理(人)有著不同于股東(委托人)的獨立利益目標。在所有權和與控制權相分離的條件下,經理在獲取公司控制權方面處于有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這種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離情況會造成經理出現道德不良,故意隱瞞公司的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信息給投資者,特別是對于在保險市場上占有較大市場份額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產權過分集中于國家,產權是虛擬的,這種產權主體的缺位很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造成監督不力。
4、外部監管不力
近幾年來保險公司雖然建立了統一的垂直領導的保險監督組織體系,但是保險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只注重機構的批設和審核,忽視了對財務經營活動的監督與檢查,監管的重點仍在條款費率審批、手續費標準管理等方面。而對于關系保險業穩定的償付能力、資產負債質量等方面的監管力度還不夠。另外,目前的保險監管大多停留在現場檢查階段。一些高效的監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國沒能得到切實使用。
三、會計信息失真的防范機制
1、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同時加快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制定
首先,保險業目前要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會計法》、《審計法》、《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減少保險業會計舞弊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其次,由于市場的變化和新業務的發展,目前的會計制度和準則并不能完全適合保險業會計,加快適合保險業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制訂,減少會計虛假信息的施展空間也是一項重要工作。一是完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壓縮財務報告粉飾的空間,鼓勵企業披露非財務信息;二是加快制訂和出臺新的具體會計準則,針對我國保險業公司容易出現問題的準則加以規范;最后,保險會計核算應嚴格遵守中立原則,不偏不倚。在進行會計的確認和計量中。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的內部制度安排,為此必須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首先,要切實建立政企分開、產權明晰、責權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股東等財務信息需求者參與監控的動機和能力,這包括健全董事會、建立審計委員會、建立股東對經營管理者的強力約束、建立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基于合約的委托關系等措施;其次,完善業績評價機制,應考慮增加一些涉及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等的非財務會計指標。使人所得的利益與企業目標約束掛鉤;第三,改變激勵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為,使經營管理者的激勵措施將長期績效補償與短期工薪支付分開;第四,要通過持股結構的調整,分散大股東的股權,增加股權之間的相互制衡,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第五,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增強董事會內部制約機制,切實維護中小股東利益。
3、加強外部監督
審計組織是進行經濟監督的專職部門,它們在提高會計信息的可信性方面具有其它經濟監督管理部門不可替代的優勢。國家審計機關重點做好財政、稅收、國有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發展和完善注冊會計制度。注冊會計師作為市場經濟的“經濟警察”,應充分體現其職能和作用。同時也發揮銀行、證券和社會力量對保險業會計信息進行監督,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形成綜合的會計信息監督體系。
參考文獻:
[1]申兵,保險業會計信息失真原因探析[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1年第1期
[2]楊江春,談會計信息失真原因及治理對策,經濟師,2006(7)
關鍵詞:保險會計新準則;保險風險;再保險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重大保險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可見,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二)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
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三)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我國尚未發生涉及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風險再保險被濫用的危害極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嚴格監管這種保險產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險會計新準則應列明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規則,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并對“重大再保險風險”進行具體量化。對轉移風險過小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可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將其按存款或融資進行處理,或將保險部分與融資部分分拆,分別按保險合同和存款或融資處理,從源頭上防范保險公司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編:《金融工具會計與保險會計》,大連出版社2005年版。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重大保險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梢姡潍@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二)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
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關鍵詞:保險;會計處理;賬戶;主營業務成本
中圖分類號: F84文獻標識碼:A
保險行業的作用
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然同時存在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機構三種主體,其中保險是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它是保險市場精細
分工的結果。與此同時,隨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相應建立,監管機構逐步形成,保險行業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一)有利于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
通過保險中介機構,促使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供需雙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結合:對需求方而言,既滿足了被保險人的投保需求,又解決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專業知識缺乏的問題;對供給方而言,既降低了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又使保險經營者從繁重的展業、鑒定、理算等工作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致力于市場調研、險種開發、償付能力管理、保險資金運用以及建設信息傳遞迅速、系統運轉高效的管理制度等方面。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三種主體互相取長補短,共同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有利于降低保險商品的成本
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有利于收集保險信息,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也促進了社會效益的提高。保險企業可以利用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人員的特有優勢,使整個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自身經營管理能力不斷得到提高。同時僅僅支付的手續費又大大低于保險公司職員的費用水平,降低了經營成本。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一樣,還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理賠業務。
(三)有利于完善保險市場機制
保險人是保險人的人,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人,保險公估人則處于獨立客觀的立場經營。引入保險中介并使其在保險市場上廣泛發揮作用,能使保險公司專注于開發保險產品、加強風險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真正成為知識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這不僅有利于保險人控制展業成本,而且也將市場機制通過保險中介市場引入保險市場,促使保險市場機制的完善。
保險行業的會計核算問題研究
一個行業的良性發展,必須以規范的會計核算為依據,但保險行業作為國內近些年才發展起來的行業,國家一直沒有出臺專門的會計核算制度。鑒于此,財政部2004年制定了《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掇k法》在保持與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一致的前提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的業務運作特點,對其會計核算進行了特別規定。下面將針對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的幾個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一)保險機構的賬戶設置
保險公司應設置3類賬戶,分別是核算營業保證金業務、代收保費業務、公司損益業務。
營業保證金帳戶
必須在全國性商業銀行開立,用于存儲營業保證金,并與銀行簽訂存款協議,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情況下,該賬戶資金不得動用,除非公司注冊資本金或出資減少或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保證金存款協議樣本附后)。
代收保費賬戶
用于核算保險公司代收的保險費。該帳戶應以被保險公司為單位,設置明細賬。該賬戶資金不得與保險公司核算戶有資金往來,代收保費賬戶資金的劃轉帳戶只能是各被保險公司的銀行賬戶。也就是公司不得坐扣手續費。
公司核算戶
用于核算公司的各種收入和費用,屬于保險公司的基本賬戶。
(二)會計核算問題
1、營業保證金的核算
(1)核算范圍
核算保險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2)會計處理
繳存營業保證金時借記“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按照監管規定動用營業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存出營業保證金”。存出營業保證金期末余額,反映保險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
代收保費和代墊保費的核算
(1)核算范圍
核算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2)會計處理
保險公司或被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保費由保險公司代收,保單簽發后,借記其他應收賬款——代收保費——投保人,貸記應付賬款——代收保費——被保險公司;實際收到投保人的保費后,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貸記其他應收賬款——代收保費——投保人;
保險公司向被保險公司解付保費時,借記應付賬款——代收保費——被保險公司,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賬款——代收保費——投保人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已經簽發保單,但未收取保費。若投保人未交付保費,由保險公司墊付給被保險公司,則借記應收賬款——墊付保費——投保人,貸記銀行存款,投保人繳納保費后,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貸記應收賬款——墊付保費——投保人。
3、主營業務收入
(1)核算范圍
核算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2)會計處理
保險公司或被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后,無論保費是否收取,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傭金金額確認收入,借記應收賬款——傭金——被保險公司,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被保險公司,后附業務結算表和保險中介服務發票。
(三)費用核算
1、代墊費用的核算
(1)核算范圍
代墊費用是指按照合同規定,保險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
(2)會計處理
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應收賬款——代墊費用——被墊付人或單位,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代墊費用——被墊付人或單位。
2、籌建期間費用處理
(1)籌建期間應設置“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歸集與公司開辦相關的費用支出,包括購置不屬于固定資產的辦公設備、場地租賃費、籌備人員工資、差旅費、交通費、驗資費、申請材料制作費等,待公司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發生上述費用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公司獲準設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開始經營當月,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公司未獲批準的,籌建期間費用由投資人協商承擔。
(2)籌建期間購建固定資產的,應設置“固定資產”賬簿,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公司獲準設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開始經營后,貸記“實收資本”等相關科目;公司未獲批準的,固定資產處置由投資人協商決定。
(四)主營業務成本
凡許可證上列明的業務為主營業務,按照會計的配比原則,因主營業務產生的成本為主營業務成本,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幾方面:
1、核算范圍
(1)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
(2)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
(3)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2、會計處理
(1)支付營銷員傭金
①按月結算
確認業務收入的同時計提營銷員傭金,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付帳款——營銷員傭金---XX(營銷員)”;按約定時間支付營銷員傭金,借記“應付帳款——營銷員傭金---XX(營銷員)”,貸記“現金”。
②按次結算
確認業務收入的同時支付營銷員傭金,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現金”。
(2)業務部門費用支出
業務部門發生本科目核算范圍內的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按資金使用范圍設置明細,貸記“累計折舊”、“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現金”等相關會計科目。
保險會計核算中尚待解決的問題
盡管《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實施使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有章可循,結束了該行業五花八門的核算辦法,但在《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發現仍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規范的問題。
(一)對主營業務成本和營業費用的區分并不明顯
在實際操作中,各保險公司沒有嚴格區分主營業務成本和營業費用。因為主營業務成本的前身是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而保險公司對外提供的是勞務,所以有的公司認為應先在“勞務成本”科目核算提供勞務的相關支出,這樣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范圍就非常清楚。有的公司則認為保險公司不是生產性企業,不必先使用“勞務成本”科目。但不管界定主營業務成本時是否應采用“勞務成本”科目,都應明確保險中公司的營業費用范圍。如果主營業務成本的
核算內容如《辦法》規定,則營業費用應該至少包括:廣告費、展覽費、業務宣傳費等內容。
(二)收入和成本計入損益時不符合配比原則
由于保險商品的特殊性,保險中介公司對客戶的服務期通常會很長,其中保險經紀公司的服務甚至會達到20年或30年。這時,收入只能一次體現,但服務成本卻要分攤到20年或30年以后,勢必形成收入與成本的不配比。按現有的收入確認原則,服務前期的收入產生的利潤中,有一部分是與以后年度后續服務中要發生的費用配比的,這部分利潤在前期就要繳納所得稅并以利潤形式提取公積金或分給投資人,這勢必會影響公司以后的經營和發展。
參考文獻
[1]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J].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文告,2004.9.
一、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確認時點的比較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分保分出入于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出保費及各項攤回費用,現行的再保險會計實務中也是如此。再保險業務的核算是在保險公司之間通過分保賬單進行,分保業務賬單是分保分出人與分保接受人核算分保業務的主要憑證,賬單中一般載明分保費、分保手續費、分保賠款、分保準備金等內容,雙方分別根據賬單中借貸方的差額確定是應收還是應付。由于分保業務賬單一般按季度編制,使得分出保費及各項攤回費用的確認時點滯后,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新準則借鑒美國、歐洲等國家的慣例,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和債權債務一般在與確認原保險合同相關收支和債權債務相同的期間確認。據調查,我國保險公司赴美國、香港上市,當地均要求對分出業務按國際慣例進行處理。因此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
(二)單獨核算原則的比較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專業再保險公司對分出、分入業務要分設賬戶,相對獨立核算,對分入業務發生轉分保的,納入分入業務一起核算;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業務,一般將分人業務單獨核算,將分出業務與直接業務一并核算。新準則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再保險分出人對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應單獨確認的核算原則。IFR4、SFAS113均要求單獨核算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因此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
(三)核算內容的比較在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
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入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入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末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入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二、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確認時點的比較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及實務一般是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應按權現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人、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人當期損益。
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人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入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詈头直YM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
(二)核算內容的比較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及新準則關于再保險分人業務的核算內容都涉及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支出、分保賠款支出、存出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收入等內容,兩者核算內容的差異在于準備金的核算。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制度中,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依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并于下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止時結算損益。因此準備金的核算要提存長期責任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不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
益,分人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三、再保險合同的列報
(一)分出業務列報的比較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出保費、攤回賠款和攤回手續費,但不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相關責任準備金,掩蓋了部分信用風險。新準則借鑒國際慣例(IFR4、SFAS113均要求單獨列報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要求在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中都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以允分揭示分出業務引起的信用風險。新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有關的項目有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應付分保賬款。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有關的項目有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賠十、十成本、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以及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關鍵詞】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粉飾
一、會計報表粉飾的界定
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看,它可以區分為兩類:
一類是合法手段的粉飾,也稱為盈余管理。美國會計學家斯考特(William·K·Scott)認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行為"
另一類是非法手段的粉飾,也稱為利潤操縱。它是指通過違法手段或利用會計方法本身的缺陷而人為造成利潤的增加或減少,尋求對自己有利的財務成果。
本文所界定的財務報表粉飾,是指企業管理當局為了自身利益而向報表使用者進行的有目的、有意圖的財務報告信息傳遞,以掩蓋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情況,是一種人為的會計操縱,它主要指上述非法手段的粉飾,偶爾也指對合法手段的過度使用。
二、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粉飾的手段
會計報表粉飾的動機及類型決定會計報表粉飾的手段?;跇I績考核、獲取信貸資金、或發行股票動機, 會計報表粉飾一般以利潤最大化、利潤均衡化的形式出現。典型的做法是: 利用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調節利潤, 制造利潤穩步增長的趨勢。基于納稅和推卸責任等目的, 會計報表粉飾一般以利潤最小化、利潤清洗(巨額沖銷) 的形式出現。具體來說,會計報表粉飾的常用的手法有以下幾種:
1、利用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母子公司之間、合營公司之間、聯營公司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關聯方交易與會計報表粉飾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如果關聯方交易是以公允價值定價,則不會對交易的雙方產生異常影響。但事實上,有些公司的關聯方交易采取協議定價或轉移價格的原則,則可以使利潤在公司間轉移。
2、利用資產重組。資產重組是企業為了優化資本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完成戰略轉移等目的而實施的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然而,資產重組已被一些公司用于粉飾會計報表。有些上市公司企圖通過重組走出虧損狀態,精心策劃資產重組,精心設計缺乏正當商業理由的資產置換,利用劣質或閑置資產換回優質或盈利強的資產來增加利潤。
3、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由于資產減值會計內涵的復雜性,決定了同樣一項資產有不確定性的價值,再加上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不健全,而會計準則在這方面的規定又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因此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不確定性給企業管理當局會計報告粉飾提供了極大的空間。
4、利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選擇和變更。會計政策是進行會計核算,并最終產生會計報表所應遵循的原則和方法。不同的會計政策會導致會計報表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差異。有些會計政策有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必須遵守。但有些也有一定的靈活性,這給一些上市公司提供了機會。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粉飾手段是層出不窮,嚴重制約著識別及防范,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機制的日趨完善,對其識別和防范措施也必將日益嚴密。
三、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粉飾的防范
近年對我國財務報表粉飾及會計信息失真問題, 國家采取一系列政策及治理措施,但情況仍不容樂觀??梢?, 對于企業粉飾財務報表的防范和治理已成為一項極其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要把握好這一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內部監控機制。內部監控機制是指企業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來約束和管理企業經營者的行為。上市公司之所以頻頻玩弄手段、虛夸利潤,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完善。因此,要從根本上防治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粉飾利潤的行為,關鍵在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產權結構關系,真正建立上市公司有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當局之間權力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確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消除權力壟斷或行政命令對公司干預和對市場誠信公平、自由公正秩序的損害。健全內部監控機制加強監控者對公司管理層行為的了解,提高其信息收集、評判能力,增強其監控手段,有效防止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
2、加強誠信教育及從業人員素質培養。對企業要求其在保險公司投保誠信險。當企業出現誠信問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負責賠償。[2]這樣一方面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又使保險公司為了自己不受利益損失,必然加大對投保公司的監督,通過市場行為進行監督,降低監管成本。加快建立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檔案,對違反誠信的單位與個人要記錄在案,并且便于公民隨時查詢,從而增強單位及個人的誠信意識。強化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多渠道、多方式開展各種培訓工作,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核算制度,全面提高企業會計的素質。
3、加大對經營者粉飾造假的處罰力度。根據經濟學關于經營者是追求效應最大化的“有限理性經濟人”的理論假設,其行為必定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獲得風險收益是經營者對會計報表進行粉飾造假的主要目的。因此,要遏制和防范利潤操縱行為,就務必使利潤操縱的成本及風險遠遠大于其預期收益,要使利潤操縱者不僅遭受行政處罰,還要付出聲名狼藉、傾家蕩產甚至坐牢的代價。要盡快建立民事賠償制度,通過利潤操縱者的經濟賠償調動廣闊的公眾資源,提高利潤操縱者被發現和受到懲處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1]李嘉珺.淺析財務報表粉飾行為[J].中國證券期貨.2012(4).
[2]呂苗.財務報表粉飾行為及其識別[J].企業導報.2012(22).
關鍵詞:保險業;會計準則;國際比較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1-0076-04 中圖分類號:F840.4 文獻標識碼:A
一、保險合同的變遷和主要內容
1982年,美國的SFAS60《保險企業會計和報告》首次了關于保險企業的會計準則和以AICPA保險行業審計指南和立場公告為基礎的會計實務,大大地推動了保險會計的發展。隨后又在1987年了SFAS97《保險企業對某些長期合同以及投資性銷售實現利潤和損失的會計和報告》,1992年SFAS 113《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會計和報告》,1994年SFASl20《互助壽險企業與保險企業對某些長期參與性合同的會計和報告》,使得保險企業的會計準則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3月的IFRS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是首個規范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這同時也是IASB關于保險合同第一階段的成果,IASB于同年9月成立了保險工作組,以重新審視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對所有相關概念和實務問題將于第二階段做出進一步研究。
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發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終于在2006年首次出臺了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其目的主要在于規范保險會計以滿足投資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根據準則的時間,我們可以看出,國際IFRS4和我國的25號和26號準則相隔時間較短,存在著很大的相似性,而它們的出臺也同時借鑒了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這就必然導致保險會計自誕生開始便與國際趨同,減少了很多國際協調的工作。然而,對于保險會計這一領域,在國際趨同的形式下,也存在著一些細微的差異。
二、準則的具體比較
(一)關于保險合同定義的比較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承保人的主要公告,規范的是保險主體即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因而,沒有明確地定義保險合同。但是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和報告》的第一段中規定:“保險對可能在特定期間內發生或被發現的特定事項和情況所引起的損失或者負債提供保障。作為從投保人處獲得付款(保費)的交換,保險企業同意在特定事項發生或者被發現支付給投保人一定的款項?!盜FRS4《保險合同》在《術語表》中規定:保險合同,合同的一種,按照該合同,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保險事項)對合同另一方(投保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其賠償,從而承擔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風險。我國在第25號會計準則中規定: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
從三者的比較中可以發現,IFRS4強調了兩點內容:一個是“未來事項”,那些因為由過去的事項所引起卻在合同期限內發現的損失,或者那些因為合同期限內事項的發生而導致合同期滿才被發現的損失,這些保險事項將會被排除在定義之外;另一個是“重大保險風險”,指出只有將重大保險風險從投保人轉移至保險人的合同才是保險合同。雖然國際會計準則意在“謹慎”,但是這樣一來,一些并沒有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合同就會被排除在外,而他們仍然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如果這些被排除在外的保險合同按照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另一些合同按照IFRS4進行會計處理,這樣一來,反而導致這些信息缺乏可比性,那么這些信息又怎能給信息使用者帶來幫助呢?因此,這種定義“保險合同”是很有爭議的。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將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我國對原保險合同的定義在考慮了國際會計準則曾使用的定義“保險合同是指在特定時期內由于某些事項或情況之發生或發現而使承保人承受確定的損失風險的合同,這些事項或情況包括死亡(對于年金而言,指受領人的生活狀態)、疾病、殘疾、財產毀損、對他人的傷害以及中斷經營。”后,制定為:“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边@種定義限制了保險是除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外的財產保險,它是在現有已存在保險形式的基礎上進行定義的,如果將來有新型保險種類出現,則需要隨時對該定義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規范內容和適用范圍的比較
1.規范內容
保險會計按其所涵蓋的內容可分別指保險公司會計和保險合同會計。美國SFAS60就是對保險公司的會計進行規范,而國際IFRS4和我國新準則則是對保險合同的會計進行規范。由于保險會計的特殊之處在于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的其他活動沒有特別的不同,而除了保險公司以外,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也可能簽發和銷售保險合同,那么對不同行業同一類型的交易進行統一規范,增強了會計處理的可比性,無疑將保險會計定義為保險合同會計會更加恰當。在我國,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就是指持有保險經營權許可證的企業(即保險公司)簽發的合同。所以,更確切地說,準則規范的內容為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合同。
2.適用范圍
準則范圍限定了準則規范的對象,確定準則的范圍是準則制定者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和互助社會團體的通用財務報表建立了財務會計和報告準則。國際IFRS4《保險合同》準則適用于:簽發(或持有)的保險合同(包括再保險合同)、簽發的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征的金融工具。我國第25號新準則《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新準則《再保險合同》,分別適用于簽發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也就是說,美國是針對特定的行業和公司做出的規范,與國際和我國準則只是就保險合同的內容上具有可比性。而國際會計IFRS4的適用范圍涵蓋了我國準則的適用范圍,對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征的金融工具也做了相應的規范。
3.保險業務的分類
美國的保險業務分為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這里長、短期并不是以合同時間(年限)為標準劃分的,而是以合同在展期內是否有效為準來劃分的。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將保險合同進行分類,對不同的保險合同采用同樣的會計原則。我國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劃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與美國的劃分極具相似性?!霸谠kU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繳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p>
(三)確認和計量的比較
1.確認的比較
確認是指把一個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和列入財務報表的過程。進行確認有四個基本標準,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從保費收入、理賠成本、未來保單給付負債等方面進行具體細致的規范,對于長期保險、再保險、特殊保險企業都自成一項會計準則對前期的準則進行補充修正。IFRS4《保險合同》準則從下列三個方面對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1)對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要求的暫時豁免;(2)負債充足性測試;(3)再保險資產的減值。IFRS4作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第一階段的成果,考慮到在項目第二期還將對某些核算方法與披露要求進行調整,因此,對保險合同中出現的有關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沒有作出規定,只對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做了少量改變,并允許保險公司繼續沿用目前其所在國的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我國第25號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從收入、準備金、成本這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而第26號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則是從分出業務和分人業務,即從分保人和再保人這兩個角度來進行規范。也就是說,我國新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是從資產、負債、收入、成本這幾個方面作出的規定,對于特殊情況并沒有提及,考慮到新準則出臺的迫切,所以沒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的那么面面俱到,在保險合同的特殊財務會計規范方面,還需要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范。
2.再保險的規范
美國SFAS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詳細說明了保險企業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建立了作為再保險進行會計處理的條件,并規定了短期合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財務會計和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將保險合同具體的區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而是合在一起進行規范。我國新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從分出業務和分入業務兩方面分別進行規范,操作性較強,但是對于業務的判斷方面沒有進行具體的指引,對于較為復雜特殊的業務,也缺乏必要的指導。
3.再保險資產的減值
國際會計準則IFRS4要求對再保險資產做減值測試,規定如果分保人的再保險資產發生了減值,則分保人應當相應減少其賬面價值,并將減值損失確認為損益。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和我國第26號新準則《再保險合同》,對再保險資產的減值都尚未進行規范。
(四)披露的比較
美國、國際及我國財務會計準則都要求對保險合同的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下表列示了SFAS60、IFRS4及我國新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各特定項目的披露要求。(如表所示)
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各準則的規定內容在保險資產、負債準備、再保險等方面都有涉及,美國因為是針對保險公司的具體會計準則,所以從公司角度考慮的內容更加完整、詳細、明確,對合并報表、所得稅、股利分配、權益等相關問題也要求有所披露。而國際財務報告則更加注重風險的揭示,在保險合同風險的控制以及現金流量預計方面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這些在我國的財務會計準則中均未涉及到。相比之下,目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還只在于解釋報表,披露的目標是,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沒有像國際IFRS4要求披露的那樣,涉及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進行披露的內容,也沒有關于保險以及金融潛在風險的詳細信息,特別是對各種假設變動的靈敏度以及相關風險管理操作的信息披露內容。
(五)特殊事項的比較
1.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投保與生存年限聯結的年金合同期權等。IFRS4規定,當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征和風險與主合同沒有緊密關系及其與保險合同的價值有相互關系時則不需要單獨列示,并作為衍生工具核算。而我國相關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并未對其進行規范,但在第22號準則《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則要求從混合工具中進行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這樣的衍生工具必須單獨予以核算。
2.分拆
IFRS4指出當保險合同同時含有保險成分和存款成分,并且承保人能夠單獨計量存款成分時,要求承保人對這些部分進行分拆。在我國第25號《原保險合同》中指出,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當其能夠區分并且能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部分分拆,但如果不能區分或不能單獨計量的,應將整個合同確定為保險合同。
3.負債充足性測試
由于保險業務準備金多建立在精算模型基礎上,為了保證準備金的安全性,IFRS4和我國新準則都要求保險公司在每個結算日評估其確定的保險負債是否充足。如果測試表明負債是不足夠的,則必須將全部不足金額計入損益。
三、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思考
(一)規定條文缺少必要的嚴謹性
1.“保險合同”概念模糊
我國第25號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對于保險合同的定義,“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背该鳌氨kU合同”具有“保險風險”外,用“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來代替保險合同的“不確定性”,“給投保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以及保險人與投保人的賠付關系”,不能清晰地指明什么是保險合同。
2.準則與規定的統一工作尚未完成
IFRS4指出,充足性測試涵蓋所有負債,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賺保費準備金。我國25號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規定為:“保險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也就是說,測試對象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卻沒有囊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在保監會的管理辦法和細則中,則有針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那么,究竟是否該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準則”與“規定”,到底該聽誰的?
3.“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沒有進行明確地規范
在IFRS4的規定中指出“測試必須考慮所有合同項下未來現金流量的當前估計值”明確地規定了測試的方法。而新準則中對測試方法只用“精算”來代替,雖然比較貼近實務的處理方式,但是卻降低了精算師以外的人員對負債充足性測試的理解,顯然也缺少其測試的透明度。根據Petroni and Beasley(1996)報告,在他們調查的美國保險公司樣本中,超過90%的保險公司在估計損失準備金時都發生過重大錯誤。所以,如果能夠將相應的測試方法明晰化,將會增加精算師以外人員對準備金的理解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精算師以更加謹慎、科學的態度進行準備金計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