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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非企業會計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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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民非企業會計制度范文

    一、政策層面:對企業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監管正在進一步加強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負責對各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施監督。財政部相關部門近年來一直根據法規的規定,對有關企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進行常規檢查,并公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果。與此同時,證監會和保監會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也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所管轄的上市公司、保險公司的年度報告編制或者披露要求作出規范,并實施監督。多年來,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一直是敦促企業單位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提高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質量的重要力量。而在2003年又發生了新的變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和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的成立,加強了對國有資產、銀行的監督管理,這其中包括對國有企業和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監管的加強。而執行什么樣的會計標準對于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深遠,對于國有非企業和銀行企業,財政部已經制定了相應的《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但是在執行時間和范圍上尚有差異。正因如此,2003年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與所執行的會計制度標準休戚相關。

    按照中央的部署,所有國有企業在《企業會計制度》后,將用3年左右的時間于2005年完成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工作。為此,國資委在成立后不久,即與財政部聯合了《關于做好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其所管轄的189家大型國有中央企業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隨后,為了保證《企業會計制度》的貫徹落實,國資委發文要求這些企業做好清產核資、摸清家底的工作。具體安排是:(1)對于2002年前已申請執行或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中央企業,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有關工作要求,只需做好有關資金核實工作,直接向國資委申報資產損失處理,可不再組織清產核資工作。(2)對于申請2003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3年9一12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2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3月底結束。(3)對于申請在2004年或2005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4年1~6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3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結束。

    由于2003年仍然處于向全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過渡時期,所以,國資委于年末發出通知,就如何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的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企業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組織好企業總部及所屬子企業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合并工作。按照國資委的部署:(1)各企業要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結合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認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潛虧掛賬,如實反映遺留問題,經審批后合理消化和處理,并認真經驗和查找原因;(2)企業在2003年度財務決算編制中嚴禁出現新的潛虧掛賬;(3)所有境內外各級子企業(含全資、控股)、分支機構都應納入年度財務決算編制范圍;(4)企業所屬經營性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執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所屬事業單位,應將資產和財務數據并入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中;(5)企業所屬基建工程項目要與企業財務并賬,尚未并賬的應將基建項目的相關財務決算一并納入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6)除特別規定外,年度財務決算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毫無疑問,上述舉措,一方面表明2003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標準等將大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將可望得到進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職能的轉換,財務會計報告正日益成為政府有關部門和出資者獲取企業有關財務信息,籍以評價企業績效、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除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外,我國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亦正在進行中,有關法規對于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信息的透明度也正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今年已經生效的《民辦促進法》、即將出臺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均對民辦教育機構、基金會以及其他有關非營利組織要求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作出了嚴格要求,從而會對相關機構、組織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產生較大影響。

    二、技術層面:提高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質量

    按照我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保證真實、完整。這就意味著任何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至少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提供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其中,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從技術層面上來講,提高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編報質量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從基本概念角度,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范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來確認和計量企業所發生的交易事項,并如實反映于會計報表中。比如,對于那些已經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實際已經不符合資產的定義,應當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于那些已經發生的現時義務,或者潛在義務已經轉化成現時義務,并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及時確認為負債等。

    (二)從信息披露有用性角度,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目的是為了反映企業在年末的財務狀況、全年的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等信息,從而一方面可以解脫經營管理者的經管責任,另一方面可以向會計信息使用者傳遞與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從這個角度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者應當盡量向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披露充分的信息,這些信息不僅僅包括會計報表本身的信息,還包括會計報表附注信息,從而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本身的信息。關于企業至少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均作了具體規范,中國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附注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也作了規范。另外,從保證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有用性和完整性角度,對于一些有助于理解會計報表內容的信息,即使其沒有在相關準則、制度中明確規范,企業也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予以披露。

    (三)從會計規范角度,應當繼續完善我國財務會計報告規范體系。財政部目前正在深入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特點和類型、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模型等,根據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來決定企業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正在加緊制定《財務報告的列報》會計準則,對于企業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列報的主要內容作進一步的、詳細的規范。

    三、使用層面: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

    前已述及,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目的是為了在會計信息使用者與企業管理層之間建立起一個信息溝通的橋梁,但是由于雙方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和雙方之間可能的利益驅動的不一致,我國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仍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會計信息使用者在使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需要予以特別關注。按照200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有關情況,結合今年的特點,使用者在閱讀和分析200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尤其注意以下幾點:

    (一)關注上市公司與關聯方和潛在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盡管財政部已經了《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等規定,對于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損益的情況能夠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基于關聯方交易有可能存在的不公允性,報表使用者仍然應當特別關注上市公司從事關聯方交易的程度、所占的比例以及定價的合理性等。另外,考慮到不少上市公司為了規避政策,采用“關聯方交易非關聯方化”的做法,所以,使用者還應當特別關注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上市公司與潛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

    (二)關注企業資產減值的處理及其影響。隨著《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企業需要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這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較大影響。但是,從最近幾年的年報情況來看,一些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隨意性較大,尤其是對于部分業績較差的企業通過“巨額計提或者核銷”、以待后期轉回的辦法來避免退市或者特別處理。比如,某企業在2002年對應收母公司和其他關聯方的欠款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減少當期損益26.90億元;某企業對應收賬款等計提巨額準備,減少當期損益2.67億元。而另一些企業則因調整計提,沖回前期計提的減值準備,而使業績大幅上漲。如某ST公司2002年完成凈利潤278萬元,而其中因沖回前期計提的壞賬準備調增利潤2232萬元;某企業在1999年計提某樓盤存貨跌價準備9331萬元,在2002年又轉回部分存貨跌價準備3086萬元,增加當年利潤,對公司業績影響較大。所以,在2003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使用者應當對于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繼續予以重點關注。

    (三)關注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行為。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可以采用追溯調整法,而會計估計變更只能采用未來適用法,所以其財務是不同的,另外,會計差錯更正則在性質上就與上述兩者不同。在實務中,某些通過混淆三者之間的關系來調節利潤。為此,亦需要予以特別關注。比如,在2002年年報中,有些企業將會計估計變更當作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如某企業將壞賬準備的計提由原來的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變更為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與個別認定法相結合,視同會計政策變更進行了追溯調整處理;有些企業將會計政策變更當作會計估計變更處理,比如某企業將存貨計價方法由后進先出法改為移動加權平均法,作為了會計估計變更處理;有些上市公司將會計差錯更正當作會計政策變更處理,比如某上市公司以前將本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廣告費用按照兩年攤銷,而在2002年更正為將廣告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公司將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等。

    第2篇:民非企業會計制度范文

    有人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分為財務會計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實際上,如果承認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那么嚴格地區分財務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的目標與財務會計系統所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目標,其意義不是很大(葛家澍、劉峰,2003)。所以,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目標和財務會計目標其實是同一個目標。

    那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究竟如何界定?FASB在1980年頒布的《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中指出,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基本目標是為資財供給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在作出分配資財給該組織的決策時提供有用的信息。加拿大1988頒布的《財務報表概念》中指出,財務報表的目標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幫助投資者、組織成員、捐助人、貸款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資源配置決策并評價管理層經營管理責任的履行,并指出該目標同時適用于企業和非營利組織。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5條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盡管制度沒有就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給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不難看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諸如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從企業角度,信息披露的制度根源是受托責任導致的兩權分離,受托人必須向資源的所有人提供關于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這種“履職報告”向更廣義延伸就是“決策有用性”。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產權所有人或至少沒有完整產權的所有人,委托人在轉出資源時自動放棄或部分放棄所有權,而受托人也不可能資源的所有人,他們就好比是“經理人”受托經營管理受托資源。在這種情況下,資源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就實際上已經缺失,受托人很容易就變成了組織資源的真正“所有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定要加強組織內部各項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從這個角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披露應該要比企業會計核算和披露受到更嚴格的規范和約束。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概說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也快速發展起來,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縣以上社會團體達到14.2萬個,基金會達到120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達到12.4萬個,這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上的影響日益擴大并受到廣泛的關注。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是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本沒有較為合理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財務非?;靵y。

    為改變這種局面,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報告的規范,財政部出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并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制度第二條指出,該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而且明確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三個特征:不以營利為目的,資源提供者不取得經濟回報并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與報告基本上和企業會計核算與報告一致,主要區別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要素沒有利潤,只有五個要素: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這一點比較好理解,既然是非營利組織就不會也不可能有利潤要素;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三大主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

    制度的出臺使得廣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有了適合自己的會計核算和報告制度,對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報告,對維護資源委托人的利益和關切,對防止受托人舞弊具有重要意義。

    三、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思路

    但是,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一些民間非營利組織也碰到了一些問題。

    (一)取得合理回報問題

    根據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報為目的進行出資,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節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但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之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而實際上,絕大多數民辦學校出資人是以取得回報為目的而進行的出資,這樣,制度就與現實脫鉤,使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很難把握正確的方向。

    在這一方面,廣州市首先邁出了一步,廣州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5年6月21日下發了全國首個地方性民校財會管理規定《廣州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兑幎ā分赋?,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對外不籌集資金且規模較小的民辦學校可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其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規定》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學校應按企業標準交納所得稅,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提取發展基金、獎學助學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3項專向資金,各專向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其中,發展基金須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學校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筆者認為將民辦學校認為劃分為“有回報”和“無回報”,不利于調動民辦學校及其出資人的積極性,反而阻礙了民辦學校的發展,挫傷了出資人良好的出資意愿,從長遠看不利于民辦學校的發展。應該將所有民辦學校都歸納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疇,考慮增加一個要素“結余”。這樣,既可以避免人為地將民辦學校盲目地與企業等同起來,畢竟民辦學校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自身的目標或者至少可以說不僅僅以利潤最大化為自身的目標。現實中有些民辦學校確實只以賺錢為目的,但以此為理由將部分民辦學校劃分為“營利性”組織顯得有寫偏頗。筆者認為解決這種“惟利是圖”的民辦學校最后的辦法是從審批源頭開始治理,有關部門應該將以賺錢為唯一目的的民辦學校審批時強制要求其名稱必須含有企業性質的內容。

    民辦學校往往不止一個出資人,如果多個出資人中部分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部分不要求取得回報那又如何處理?將民辦學校強行劃分為“非營利性”和“企業性”無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會出現有些民辦學校處在“夾縫”中很難劃分歸屬的現象。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指出,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當然,這并不是說民辦學??梢圆挥媒患{所得稅,但筆者認為,學校畢竟有別于企業,納稅是它們的義務,但稅率應該適當低于企業稅率。

    (二)捐贈收入的確定過于簡單

    制度規定,捐贈收入應分別按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設置明細賬,并按規定條件確認收入。這種確認過于簡單,給具體作業帶來一定難度。

    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16號公告《捐贈收入和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FASB116)的規定,筆者認為關于捐贈收入應該分別不同情況進行響應的會計處理:

    1 當期收到的現金直接確認為捐贈收入,并轉入“限制性凈資產”或“非限制性凈資產”。

    2 如果財務資源提供者為非營利組織提供資產的條件是必須將該資產轉交至其指定的方向,則這類業務不屬于捐贈業務,應作為受托資產業務進行處理,在確認受托資產的同時確認受托負債。

    3 接受用于特定研究目的或為其提供服務的捐贈,如果研究成功其研究成果要提交捐贈方,則這類業務應歸屬于商業交易,按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不能按捐贈處理。

    4 接受勞務捐贈,符合條件應該進行表內披露:①勞務創造或增加了非金融資產,②該勞務具有專業技術性,如果不是捐贈提供,組織通常必須購買。在這一方面制度規定采用表外披露的辦法很值得商榷。

    5 增加捐贈承諾(捐贈保證)方面的條款。FASB116指出,收到預計可收回的無條件保證應記錄為資產,同時確認為收入,有條件保證在條件滿足后應記錄為資產并確認收入,有條件保證在收到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6. 增加遺贈方面的條款。FASB的做法是等到法庭確定遺產數額及可取得遺產數額可以可靠計量是才確認為收入。隨著社會的發展遺贈已經出現,而且將越來越多,所以增加遺贈條款十分必要。

    (三)“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與“固定資產——陳列品”科目劃分不明確

    制度將陳列品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并計提折舊,而文物文化資產單獨作為一項長期資產并不予計提折舊。但是這種界定過于粗糙,因為對于有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民間博物館來說,“陳列品”和“文物文化資產”基本沒有太大的區別,所以應該進一步細化“陳列品”和“文物文化資產”及其區別。

    第3篇:民非企業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會計法 會計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責任范圍 處罰措施 存在問題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于1985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第一部《會計法》,并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幾經修訂,于200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了現行的“新”《會計法》。在現行的《會計法》的內容中,除了對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盡的規定外,還對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的責任主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會計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界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會計法》實施以來的多年的會計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和問題,尤其是在會計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則更為明顯,甚至發生出現問題找不到責任人,即使找到責任人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找到的責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擔的責任不到位,致使近年來會計領域造假現象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的建立。筆者想就現行《會計法》在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會計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實際工作中,追究會計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現行《會計法》第28―31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薄皢挝回撠熑藨WC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边€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蓖瑫r,還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檢舉違法違規行為?!边@實際上確立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和在通常情況下對會計資料的虛假和重大遺漏承擔主要責任。這里明確規定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按現行《會計法》定,單位是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單位負責人是指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兩類:一類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等;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人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單獨設置,如財務處、財務科、財會股等,也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人員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包括獨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會計人員中指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機構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人員論。

    盡管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作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是筆者認為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按照現行《會計法》對會計責任的認定要求,實際工作中,按照單位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單位的各種會計賬簿扉頁的賬簿啟用表中,分別登記記賬人、稽核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總的負責人,被排在第三責任人的位置,筆者認為,這種單位內部責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因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存在著企業所有者和企業實際經營者相互分離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制企業,董事長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總經理是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并負責組織編制會計報表,從而導致有些企業的董事長并非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甚至有少數董事長同時在多個企業兼任或掛職。這樣勢必會造成董事長承擔名義上的責任,而應該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如總經理卻逍遙法外,從而使應該依法追究的會計法律責任,無法落到實處。同時,《會計法》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責任人員簽章的規定,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較為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出發的,沒有考慮到現在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多樣性的情況,在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一列舉,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強調了會計的法律責任,很多單位的財務部門都有單位負責人的個人印簽章,所以,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上雖然加蓋了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章,但這些責任人連財務會計報告看都不看,又從何談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常設管理機構是企業的董事會,常設監督機構是公司的監事會。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將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承擔者,確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單位負責人是管理當局中最主要的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中,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而且也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同作為管理當局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人員,也應該按照單位負責人與其他責任人員的分工,由各單位規定其各自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將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界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能夠使經濟活動中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均能夠各司其責,使各項經濟活動的具體參與者和監督執行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最大限度地防止責任落空。關于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的職責主要是按照會計規則進行會計工作,并對其任免機構負責?!稌嫹ā分幸幎?,會計人員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不予接受,這就將偽造、變造的及違法的會計事項排除在單位會計核算之外。但是,筆者認為,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多層次的,依法要求其負責的層次也應有所區別。所以,應當刪除《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的收支必須單位負責人報告的規定,會計人員對拒絕受理的違法違紀的收支應當向所在單位的上一層次的會計人員報告,以使會計人員徹底從兩難境地中解脫出來。當然,如果會計人員主觀上愿意向單位負責人或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所在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檢舉權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這里應當說明的是,如果是國有企業中由國資委委派出的財務總監,一旦發現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違法違紀的會計事項,必須及時與該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人溝通,并及時向國資委等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定,除了責任主體確認上存在的問題外,還存在著會計法律責任認定范圍上的缺陷。會計法律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時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眾所周知,《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訂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從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并實施的原《會計法》效力終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會計法》的基礎上,國家財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制定并了統一的、適用于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除不對外籌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企業外)《企業會計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后來財政部有配套制定并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依據《會計法》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是符合會計法律責任認定的時間順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會,對外正式宣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正式出臺。由1個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企業會計準則構成的全新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中,雖然保留著中國特色的部分條款,但主要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場經濟對會計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著與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會計法》的一些條款的差距。所以,筆者認為,財政部在出臺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之前,應該對現行的《會計法》進行修訂,然后再以修訂后的《會計法》為依據,制定并既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又能體現中國特色的新會計準則體系。這樣,才能體現《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空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現行的《會計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域范圍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或公司、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主管機關和其他經濟監管機關辦理會計事項必須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屬于所在國法人,應當執行所在國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國內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時,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對于我國駐外使領館等,由于不受外國管轄,只執行國內的會計法律,所以也必須符合《會計法》的要求。盡管《會計法》中對其施行的空間范圍作了明確的規范,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計法》并沒有在其空間范圍內產生應有的作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由于其資金來源于國家,或者由國家投資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國家稅務部門等諸多部門的監督、檢查。所以,《會計法》的執行也比較規范。但是對于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個體企業,由于其資金來源不屬于國家,除了國家稅務部門依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涉稅問題進行檢查外,國家財政部門、國家審計部門等很難對其會計核算和執行《會計法》的規范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從而使《會計法》在這些單位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形成了《會計法》執行過程中的真空地帶,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失真。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在《會計法》中增加專門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體企業如何執行會計法的約束條款,明確這些企業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從根本上規范他們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現實工作中,雖然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約束企業單位的會計行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究其原因,關鍵是在會計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中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八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其中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它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犯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當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會計法》規定,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梢詫嵤┑男姓幜P的形式主要有四種:①責令限期改正;②通報;③罰款;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所列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一種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應當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對于《會計法》中所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罰形式,理論上是非常完備的,但仔細考慮以上的相應處罰措施,嚴格講起來對于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比較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等則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因為,對這些企業單位來說,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均不為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行政處分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盡管行政處罰措施中有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等措施,但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來說,罰款對于他們違反《會計法》等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來說,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還存在著無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對任何機關、單位、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直接或委托國家審計機關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在地的機關單位、各種類型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并進行量化評比,劃分是否合格的等級,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單位,除給予以上《會計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處分外,當地財政部門一定要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和地稅部門聯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在進行新一年度的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國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地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時,對執行《會計法》和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不合格的機關、單位、企業等一律不給予年檢和稅務登記,停止銷售發票。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吊銷其營業執照和國稅地稅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其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和博弈的成本,最終使其喪失經營資格,使他們在思想上真正意識到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嚴重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責任方面。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違反會計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就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定后所應當承當的刑事法律后果?,F行的《會計法》在第六章中,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以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措施,對于刑事責任,只是說明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況下構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承當何種形式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國的現行刑法中也沒有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尤其是沒有把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方式作為一種犯罪加以規定,而大多數是作為目的犯罪,從犯罪結果上加以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罪刑加以規定,只是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作為一種犯罪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正因為這樣,也從客觀上產生了會計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漏洞,因為如果一個機關單位或者企業違反了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甚至銷毀會計憑證和賬簿,只要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審計機關、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查不出其偷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行為,就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是認為的給會計法實際執法設置了障礙,往往會造成違法不究的情況產生,使實施犯罪的企業單位逃脫法律的嚴懲。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增加一章――處罰措施,將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罪刑加以規定,明確企業單位如果違反了《會計法》應如何確定其犯罪的性質和程度。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單獨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也就是說,機關企業單位只要違反了《會計法》,產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實,就可以依據《會計法》對刑事犯罪的處罰措施,對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可以從根本上給予《會計法》獨立的執法空間,對有效的打擊會計領域的犯罪將起到極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主編:李適時,副主編:趙曉光.中華人民共和會計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4篇:民非企業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

    一、利用資產減值進行虛假披露的現實狀況

    2003年7月,《證券市場報》發表了題為《會計魔方》的封面文章。該文是國內媒體第一次對上市公司濫用資產減值準備提出比較系統的指控。文章歸納了四種濫用減值準備的方法:巨額計提、該提未提、大額沖回和秘密準備。其中第一種和第四種都是過度計提以留下秘密準備,只是前者通過過度虧損達到目標,后者通過隱瞞利潤來達到目標。他們都會導致當期披露的會計利潤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當期的經營成果。這不是簡單的財務欺詐,而是利用會計準則的先天缺陷和漏洞,在合乎準則的外衣下大玩數字游戲,進行虛假信息披露。

    會計計量本來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但在資產的存續期間,其可變現的價值可能會與歷史成本不符。如因技術進步,一臺機器已經落伍了,其正常折舊后的殘值很有可能會高于當前將其出售所得。為了穩健,會計上將歷史成本與市場價值進行孰低比較,便有了資產減值準備。這些事項沒有客觀證據,需要人為估計。因為估計的存在,就必然會有誤差。有些上市公司就是利用了這些誤差,對企業的盈余進行調節。僅2005年被證監會勒令限期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很多就是計提資產準備的問題。

    表一  2005年因資產準備問題被責令限期整改的上市公司一覽表①

    企業名稱

    責令整改事由

    長豐汽車

    補提存貨跌價準備使凈利潤減少2173萬元

    華盛達實業

    壞賬準備計提偏低

    湘郵科技

    少計提壞賬準備

    國祥制冷

    壞賬準備計提不合理

    渤海物流

    少提折舊、壞賬準備

    陜國發

    減值不合理

    幸福實業

    壞賬準備不準確

    二、利用資產減值進行虛假披露的原因分析

    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資產減值準備,這一遵循謹慎性原則的會計處理方法在上市公司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資產減值制度過于原則化,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條虛假披露的合法途徑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沒有客觀證據的,需要人為估計。主要資產特別是固定資產和無形價值都是沒有現行價值的,除非企業馬上要處置該項資產,否則只能通過現值技術測算公允價值②。而現值技術需要的主觀性價值判斷實在太強了③。

    以最平常的計提壞賬準備為例。會計準則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應該由公司自行確定,但應合理地估計計提比例。但在實際操作中,計提比例卻很難合理估計,存在著一定的主觀因素。每個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資產質量和經營狀況都有很大的差異,而且是動態的,每年的情況都會不一樣。這樣給審計工作時造成很大的難度。減值計提主要由會計人員專業判斷,一旦時過境遷很難對當初判斷的合理性做出重新評估。這樣,在某種程度上為上市公司人為調整壞賬準備計提比例、調節公司利潤提供了方便。

    每個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包括: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具體評估法。其中具體評估法最為準確,但要求公司在會計處理上逐筆估計應收賬款的收回可能性,是不太容易的。尤其是對那些賒銷特別多的企業更是不現實的。因此在實務中,大多采用前兩種方法。但采用余額百分比法靈活的空間很大,很容易被某些“聰明人”利用。而準則又沒有對賬齡分析法估計的起始日做出明確的規定。事實上,應收賬款分為逾期和不逾期兩種,它的真正風險就來自逾期的應收賬款上。目前有的企業把收入確認之日作為估計壞賬的起始日,混淆了逾期和不逾期兩個不同的概念,造成了會計信息失真。

    (二)處罰力度過低導致虛假披露的犯罪成本過低

    按照現行法律,對于發生虛假披露行為的上市公司,證監會可以立即對其進行處罰。一旦做出處罰,投資者就可以虛假陳述為事由立即狀告上市公司??蔀槭裁匆恍┥鲜泄具€在肆無忌憚地大玩虛假披露的“數字游戲”呢?

    分析上市公司進行虛假披露的動機,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借虛假披露提高公司籌資能力,以獲取最大限度的證券融資和再融資市場份額。二、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的價格以攫取證券交易中的不當利益④。這種動機所預示的利益具有極大誘惑,同樣也存在著敗露的風險。那么敗露的“虛假披露”受懲罰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1.行政監管失效

    (1).證監會處罰力度不足。

        劉峰認為,中國證監會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為資本市場的“監護人”,它希望資本市場不出現任何危機和事故、特別是源于自身工作失誤所導致的事故,就這一角度看,證監會不希望企業借助虛假會計信息上市。另一方面,證監會又是政府職能部門,它理應貫徹中央的主要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⑤。在數年的運行中,證監會已經形成了一種在打擊證券違規行為和促進國企融資之間的平衡機制。這就造成了證監會管理的時滯和力度不夠。從諸多的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重大事件的處理結果來看,根本無法與操縱利潤帶來的收益相比。更顯處罰無力。對制止虛假信息披露沒能產生足夠的震懾效果。

    (2).地方政府官員的“逆向選擇”。

    上市公司的數量曾一度成為衡量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指標。由上市公司所帶動的地方就業、投資、消費都將成為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這就為某些地方地方政府默認企業通過操縱利潤上市提供了利益動機。當企業出現財務問題而選擇披露虛假信息時,則采取放任的態度。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處罰對象僅限于公司本身、高管和直接責任人,不針對相關地方政府官員。故很難保證官員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不出現“逆向選擇”的情況。

    2.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存在缺陷

    學者們普遍認為,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證券民事賠償制度,但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當投資者在受到虛假信息披露的侵害時要承擔很高的維權成本。目前,我國法院對投資者向操縱利潤的上市公司進行索賠事項適用的法規是《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它存在以下問題:

    (1).《規定》要求受害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是“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這是一種“先行/刑后民”的訴訟程序,法院只受理那些經過證監會查處的或經法院宣判的虛假陳述案件。若證監會沒有進行查處,投資者就會欲告無門。

    (2).《規定》明確了訴訟形式為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證券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是受害者人數 眾多,地域分布廣泛,若采取單獨訴訟無疑審理工作量大,故一般采用共同訴訟的方式。但要求各個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到法院進行登記,判決只對已登記的人有效,未登記權利的人無效。

    (3).管轄權的問題?!兑幎ā芬幎ú捎迷婢捅桓娴膶俚毓茌犜瓌t。受損侵害的投資者必須費時費力、千里迢迢地跑到被訴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去打官司,對抗在當地根深蒂固的上市公司,再考慮到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這條規定明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不利。

    (4).連帶責任問題。雖然《規定》確定了共同被告應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沒有明確被告承擔責任的主觀要件和被告的責任分擔等,這顯然不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⑥。

    此外,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還存在著案件性質、事實認定的標準、因果關系、損失界定規則與賠償范圍、損失計算方法、訴訟時效及溯及力、舉證責任和免責抗辯、訴訟保全與擔保等諸多問題⑦。它們都會影響到虛假信息披露民事賠償的力度和及時性。

    三、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資產減值進行虛假披露的對策

    (一)準則設計要兼顧靈活性和統一性,盡量縮小同一會計政策可選擇的范圍

    1.制定統一標準。

    目前會計制度存在的問題在于過渡強調謹慎性原則而造成的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方法、標準不明確、不統一。當務之急必須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制定一個明確的官方標準,這樣才能使會計信息保持一致性。

    2.會計準則制定由原則基礎轉為規則基礎。

    在高速公路上,僅做出“不許開快車”的原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規定不同天氣、路況條件下的不同的行車速度。因此,在制定有建議意義的原則的同時,也要保持相當數量的規則。如計提壞賬準備時應參考:應收賬款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應收賬款的帳齡、應收賬款的增幅與主營業務收入增幅的比較、應收賬款中關聯交易的發生額、應收賬款周轉率等⑧。可以參照銀行業的五級分類法規定各類應收賬款的壞賬計提比例。企業在計提壞賬準備時應按照同行業的比率標準。 如果嚴重偏離同行標準,則應該提供足夠的證據。

    3.在表外披露上做改進。

    一是對主觀性較強的損益作為非常性損益,與主觀性較弱的損益區分開來;二是對主觀性較強的損益做出合理的說明,增加透明度。

    (二)建立健全司法機制,加大對利用壞賬準備操縱利潤的管理、處罰力度

    1.政府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證券市場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證券監管部門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辦法,對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界定。對于業已頒布的法規制度,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已經發現的違規事件,一經查實,從重從快處罰。做到違法必究,決不姑息養奸,盡快在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參與者心目中樹立法制意識。同時將上市公司的業績與政府官員的政績脫鉤,用更可觀的指標來考核官員,減少他們在上市公司操縱利潤中的收益。對于因監管不及時、失職造成的投資者損失,有關部門將負有賠償責任,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法》,對有關部門進行約束,保護投資者的熱情和信心。

    2.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降低受害者的維權難度。

    (1).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集團訴訟模式。在證券欺詐案件中,集團訴訟是被各國所普遍采用的一種辦法,由于普通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力量懸殊,因此需要在訴訟制度上予以調整,否則很難對上市公司的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集團訴訟模式是將同一事件的所有受害者擬制為一個群體,其中一人或數人提起訴訟視為代表整個群體提起, 判決效力擴及群體中的每一個個體。未參加訴訟的權利人也可以依據法院的判決直接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樣可以大大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3).在司法管轄權上,應該允許起訴方投資者在其本地法院起訴,或者將涉及上市公司的證券欺詐的案件的管轄權統一劃給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前一種辦法更加有利于投資者,后一種辦法有利于保證司法審理的整體水平、避免各地法院水準參差不齊的問題。

    3. 要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質量承擔責任的經濟約束剛性和力度。

    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察的民事賠償責任幾乎為零。為了保證審計目標即披露重大錯弊的實現,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察的民事賠償制度,并使其得到切實執行。只有這樣,才能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成為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和披露的可靠保證,才能保護投資者利潤,促進證券市場健康規范發展。 

    ① 參見馬賢明、鄭朝暉:《點睛財務舞弊》,大連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0頁。

    ②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市場價值(公允價值)是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期未來的現金流量的現值。

    ③ 在計算現值需要主觀判斷的內容有:貼現率、使用年限、殘值、維護費用等。

    ④ 盛學軍:《證券公開規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頁。

    ⑤ 劉峰:“制度安排與會計信息質量-紅光實業案例分析”,載《會計研究》2001年第5期,第28?30頁。

    ⑥ 陳潔:《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法律經濟分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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