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商業銀行年利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下調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作為央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一部分,將促使商業銀行更加自主積極地運用資金。此前,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1.62%實際是貨幣市場短期融資的利率下限,該利率下調將帶動貨幣市場利率下行。該消息公布后,短期債券收益率水平迅速下行,前不久,3個月央行票據一步跌至1.45%,下跌56個BP,之后,公開市場發行的1年期央行票據中標利率僅為2.198%,這一收益率已經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水平。短期金融債券和央行票據一直是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的投資工具和定價依據,其收益率的下跌勢必影響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而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一直是人民幣理財產品的主要賣點。
為走出困境,商業銀行在設計人民幣理財產品時必須有所創新,不能期望繼續坐享無風險價差,而應通過主動承擔一定的風險來獲取相應收益。
具體來說有以下3種做法:
1.適度承擔利率風險,使買進債券存續期略高于發行產品的期限。如買進存續期2年的金融債券,降低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后,2年左右的金融債收益率由3.2%降至2.7%左右。如以此為基礎發行1年期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定為2.5%。這一收益率高出同期定期存款25個BP,考慮到存款利息需繳納20%的利息稅,而目前對人民幣理財產品的稅收暫時還沒有規定,這樣該理財產品仍具有一定市場。對持有債券可以由產品發行銀行約定贖回。
2.由于投資與資金不匹配,為規避利率上調風險,可以通過遠期協議將該債券賣予其他機構。由于人民銀行正在計劃推出遠期交易合約,這樣做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如果不考慮發行成本,商業銀行仍可以獲得0.20%的帳面利差。當然,由于前期發行的產品收益較高,如果居民對2.5%的收益無法滿意,那么可以適當提高產品年限以增加產品收益。
農業銀行:甘苦難辯
作為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的農業銀行,在1979年恢復成立時,初衷是為了支持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并且代管農村信用社。盡管和其它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從上世紀80年代起,農行就一直進行著商業化改革,而且在1994年和1996年先后經歷了與農村信用社脫鉤和農業發展銀行分設,但農行的機構網點迄今仍然有幾乎半壁江山在縣城及以下地區,農行也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唯一設有農業信貸部的銀行。
農行年報顯示,2003年末其農業貸款余額4672億元,占其全部貸款余額1/5強,而且還不包括在縣及縣以下農村地區的非農貸款(如鄉鎮企業貸款、縣域企業貸款等)??梢耘c此相對比的一個數字是,全部金融機構2003年末的農業貸款余額也只有8411億元(見人民銀行網站:金融機構人民幣信貸收支表)。由此可見農行在農村金融中的重要地位。
而且,目前農行還承擔著農村扶貧、農業綜合開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其日常經營也無法完全避免地方當局的干預,這是農行資產質量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相對較低的主要原因。根據工農中建四家銀行年報,2003年底其5級分類不良貸款率分別為21.24%、30.66%、9.12%和16.29%。
除了資產質量較低外,農業銀行的農村金融業務也為其招致了來自各方面的批評。
首先是從農村抽血的批評,即指責農行把農村儲蓄轉移到城市貸款,這是包括郵政儲蓄在內的所有銀行都面臨的壓力。例如,根據有關方面對石家莊市17個縣(市)的調查顯示,2000~2003年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余額存貸比呈逐年下降趨勢,4年間金融機構從縣域共抽走資金至少200多億元。
其次是扶貧貼息貸款投向不合理的批評。國家審計署在其2003年度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其審計的21個省(區、市)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扶貧資金,主要投向了交通、工業、電力、通訊等基礎性和競爭性行業,而用于扶持農戶的小額貸款卻逐年萎縮,不利于發揮扶貧資金的作用。有些農民因申請不到扶貧貼息貸款,只得以約6%的年利率向信用社貸款,增加了農民負擔。
第三,其它銀行指責農行利用扶貧貼息貸款營銷基礎設施貸款等大型項目客戶,屬于不公平競爭(財政貼息,相當于利率下?。?。這些批評的一個突出表現是,每年的人大政協開會,都能看到有不少代表提出涉及農行發放扶貧貸款問題的提案。
最后,一直有聲音指責農行在兼營政策性與商業性業務時,以政策性業務虧損來掩蓋商業性業務虧損。
農發行:路將越走越窄?
農發行是根據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于1994年6月組建的政策性銀行,它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農發行的初始人員、機構及業務主要是從農業銀行劃撥,在其分支機構體系于1997年3月份完善之前,業務皆由農行。
1998年3月,國務院決定將農發行承辦的農村扶貧、農業綜合開發、糧棉企業附營業務等項貸款業務,劃轉到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以便農發行能集中主要精力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的封閉管理。這里的“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是指農業銀行。目前,農發行擁有資產7000多億元、主要分布在各省糧棉大縣的分支機構約2000家(其中一級分行35個、各地級市二級分行294個、縣級支行1607個、辦事處3個、信貸組34個)以及員工近6萬人。
不可否認,農發行為我國的糧棉油價格穩定和市場化改革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糧棉油收購市場的逐步放開,以及國家退耕還林、退耕還草計劃的逐步實施,農發行開始面臨業務萎縮、無事可做的尷尬局面。能夠說明問題的一組數字是:
■ 2002年末農發行各項貸款余額7366.28億元,比上年下降66.11億元;
■ 2003年農發行各項貸款余額6901.9億元,比年初下降464.38億元。
不但如此,糧棉油企業的巨額政策性虧損(目前僅糧食企業因無法順價銷售的掛賬就達3000多億元),也是農發行另一個難以承受之重。
在這種情況下,農發行試圖拓展業務范圍,但這一愿望未能實現。
也許有很多理由可以解釋農發行的失意和農行改革的靠后,但雙方與農村金融體系的捆綁式格局,無疑是最大的影響因素。
關鍵詞:個人房屋抵押貸款;KMV模型;信用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4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210-03
引言
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以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為代表的一線城市房價集體上漲,新一輪的房產泡沫也隨之形成,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占商業銀行總貸款的比例也逐步攀升。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的新一輪宏觀調控,使全國整體房價出現回落趨勢;同年9月出臺的Basel Ⅲ國際資本協議亦對銀行內信用風險的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這無疑使得銀行內部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存量的信用風險分析成為了一個非常緊迫的議題。針對金融業的國際發展前沿和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實踐中的現存問題,開發實用性強、應用范圍廣、操作簡便可行的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信用風險評估模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與其他模型比較,KMV模型的理論基礎堅實,對信用風險中違約預期的表述有很強的說服力。同時,由于KMV模型是實時動態的模型,建立在時時變化的市場價值之上,將股票價值的波動性加入模型之中使得模型擺脫了傳統的時滯問題,解決了依托歷史數據的模型產生的歷史因素的自相關性。KMV模型是完全數據型模型,不需要過多的對于金融市場和應用性方面的假設,使得其更加適用于不完善的、弱市場性的市場,因而對于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信用風險的分析,KMV模型顯然更加合適。
一、KMV模型的基礎結構
為方便后文對KMV模型的改進,在此對KMV模型的基礎理論做出說明。假設A表示資產價值,σA表示資產波動率,用dVA表示價值的變化,用μVAdt表示dVA的平均值,其中μ是價值變化的移動項,那么,則有公式1。
dVA=μdVAdt +σAdz (1)
如公式2,到T時刻,用N表示正態分布,X表示賬面價值,E表示公司權益價值,r為無風險利率,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之間的關系為:
(2)
其中,
(3)
在模型建立之初,開發該模型的KMV公司發現,在大多數信用違約的情況出現時,標的資產的價值總會落在短期債務值和債務總值之間的某一水平上,因此,通過債務總額直接和資產價值比較的方法不能準確體現實際的違約概率。同時,由于市場經營主體在出現經營困難時還有其他的融資方式渡過難關繼續經營,這無疑會影響違約點的準確厘定。因而,開發者在KMV模型中采取違約距離來表示違約概率。在這里我們將長期債務用LTD表示,將短期債務用STD表示,同時用DPT表示違約臨界,在對長期市場違約情況的嚴重中,KMV模型的開發者發現如下規律,即,DPT=STD+1/2LTD,用DD表示違約距離,即,資產的違約臨界點和資產未來收益的標準差,如公式4
DD = (4)
將公式1—3帶入其中,得到公式5
DD = (5)
同時,針對每一筆融資貸款的違約率,KMV模型用EDF表示預期違約率。假定其為風險中性,則有公式6。
EDF =
EDF = (6)
在KMV公式對大量數據進行研究后發現,盡管從純理論角度,EDF是服從正態分布的,但是,實際上遠非如此,依據大量數據分析后的經驗公式,可知:
EDF=
綜上述,應用KMV模型進行分析的過程有如下幾個步驟:首先,將信用評估主體標的資產的權益市場價值的波動性、市場價值以及負債賬面價值帶入公式1—3得出VA和σA。然后,依據公式4和5得出DD,計算所得數值越大則表示違約點里信用評估主體的標的資產越遠,違約風險越小。最后,依據公式6計算EDF,并用該數據表示貸款到期時,違約點價值小于貸款到期價值的概率。
二、KMV模型的參數修正
本文假設融資人在違約決策中始終是以自身經濟利益出發點,那么在我國商業銀行的實踐中,銀行在向融資人發放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后,通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如果融資人對房屋價格預期是樂觀的,即其認為房屋價格在未來是會維持穩定或者繼續上漲的,融資人通常會按照約定還清本期;如果融資人對房屋價格的預期是悲觀的,即其認為在未來一段時間,房屋價格會大幅下跌,同時償還貸款會影響自己現金流,那么其不會選擇按照約定償還本息,銀行會收回抵押物來彌補損失。雖然影響融資人決策的因素很多,但是主要有兩種:一是融資人對未來一段時間房產價格走勢的預期;二是融資人對未來本人收入走勢的預期。
假設用k表示貸款比例,用V表示房屋初始價值,首付款為V(1—k),用L表示貸款額,則有L=(V·k);同時,用T和r分別表示貸款期限和利率,假設按月償,等本息償還,用X表示還款額,則有公式7和公式8。
X= (7)
t個月后,可得出余額貸款量為:
Lt= (8)
假如房產價值大于Lt,融資人不會選擇違約;假如房產價值小于Lt,融資人即選擇違約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設定Lt為t時刻的臨界違約點DPT,將房屋價格波動率用σ表示,無風險收益率用μ表示,Wt表示標準布朗運動,假設房產價值符合幾何布朗運動,對于房產未來價值,則有公式9。
(9)
由于Wt~(0,t),Wt/~(0,1),有Ito公式可知公式10
(10)
那么,在Vt≤Lt時,違約發生,其EDF據KMV模型可得公式11。
EDF=
EDF= (11)
其中φ表示標準正態分布,這樣可得到公式12。
DD= (12)
三、修正的KMV模型分析商業銀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信用風險
依據公式11、12我們可知,決定DD和EDF的主要因素為利率、貸款乘數、房價波動率和貸款期限。假設恒定為0.06,5年以上貸款,年利率為7.05%,同時,我們將EDF用百分數表示,其余數據用小數表示,在融資人向銀行還款3年后,依據上一節公式可得出表1。
表1 模擬模型中的數據
數據來源:由作者根據模型計算整理得到的。
表1中的百分數即為EDF,其中顯而易見的是,在k和T一定的情況下,隨著σ的增大,EDF增速明顯,當房價波動值達到0.24時,違約率高達35.70%。這無疑增大了商業銀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信用風險。同時,反觀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房屋抵押貸款存量占總貸款比例,如表2。
表2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占總貸款的比例
數據來源:各銀行年度報表計算整理所得
從中可以看出,截至2012年,各大主要銀行的貸款比例中,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仍然占相當大的比例,其中最高的是建設銀行,高達20.35%。除了民生銀行近幾年改比例逐年下降至個位數之外,其余的幾家銀行無一例外的在改比例上呈現兩位數的百分比。國家從2010年初開始逐步加強了房產調控的力度,房價開始下滑,房價波動開始逐步放大。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房屋抵押貸款的還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我國主要商業銀行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存量。假如房價波動擴大到20%以上,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理論違約率就會達到30%以上,雖然融資人出于多種因素,并不見得完全從自身經濟利于出發進行決策,但是如此高的理論違約值,無疑會讓不良貸款比率也快速攀升。
四、商業銀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信用風險的政策建議
針對以上研究結果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實際問題,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開辟多元化的房屋抵押貸款融資渠道,做到廣泛分擔風險。長期以來,由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我國金融業的從業主體呈現出嚴重的單一性,即,各大商業銀行控制著主要的融資渠道。對于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來說,其大部分的融資來源均為商業銀行。這種極度單一的融資渠道造成風險嚴重集中在商業銀行內部,這不僅不利于風險的分散,同時是對個人融資渠道多元化的嚴重挑戰。鑒于此種情況,當下政府應大力扶持民間融資渠道,引導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通過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的介入,豐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融資渠道,做到合理分散風險,將原本集中在商業銀行內部的風險,通過結構分散的形式進行稀釋,從而做到提升商業銀行資產優良率,提升社會整體的抗風險能力。
2.盡快完善貸款保險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房屋抵押貸款的信用風險。貸款保險作為一種合理分擔風險的保險業務已經廣泛應用在國際金融市場,而在我國,貸款保險,特別是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保險才剛剛起步。當前,金融市場的監管者應著手建立由保險公司進行承保、以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為標的的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保險。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保險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其不僅可以把違約的風險損失大幅降低,也可以在極大程度上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多樣性,并為其他類型的貸款提供相應借鑒。
3.建立健全完善的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從而提高房屋抵押貸款的流動性。由于房屋抵押貸款的還款期長、抵押物單一且不易流通,因而商業銀行很難在預期風險存在的情況下及時稀釋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占總貸款量的比例,這無疑降低了商業銀行風險處理的靈活性。據此,目前亟須建立以房屋抵押貸款為交易品的二級市場,通過提高房屋抵押貸款的短期流動性,來豐富商業銀行抗風險的手段和抗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Lee,Wo-Chiang.Redefinition of the KMV model's optimal default point based on genetic algorithms - Evidence from Taiwan.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s,2011.
[2] Gou,Xiao-Ju.Applying KMV model to credit risk assessment of Chinese listed firms.2009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Man-
agement,Innovation Management and Industrial Engineering,2009,553-557.
[3] Zhang Shengzhong.Global financial crisis's impact on the credit risk of logistics companies: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China and
us with KMV model.Proceedings - 2010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and e-Government,2010,116-121.
[4] Li Hong,Chen Jun.Analysis in credit risk of listed company based on KMV model.2010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cience,2010.
[5] Grzybowska,Karwanski M.Examples of migration matrices models and their performance in credit risk analysis.Acta Physica Polonica
A,2012 121(2):40-46.
[6] 楊慧.KMV模型在中國上市公司信用風險度量中的實證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06,(6).
[7] 丁東洋,劉希陽.信用風險建模中的隨機過程[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2012,(1).
關鍵詞:小額信貸 “信用村”貸款模式 印尼BRI 模式對比分析 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6—200—03
根據杜曉山等人的研究,小額信貸起源于貸款扶貧活動,同時本身又是金融領域的一種制度和工具的創新,不是純粹的扶貧,也不是純粹的金融,而是兩者的結合,具有社會發展和社會職能的性質。我國小額信貸的推廣,有效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但在可持續性發展上存在不少問題。本文首先對比“信用村”模式和BRI模式的主要特點,然后從可持續性的適應性、效率性和穩定性的角度來分析BRI模式成功的因素和制約“信用村”模式可持續性發展的因素,最后借鑒BRI模式的成功經驗和結合新圩鎮的實際情況,建議“信用村”模式擴大貸款對象與用途、穩定資金來源、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落實監督,防范貸款風險。
一、新圩鎮“信用村”貸款模式的基本特征
為不斷加大支持“三農”發展的力度,在廣東省人民銀行的指導下,饒平縣新圩鎮農信社創建了“信用村”,旨在從根本上解決農戶貸款難問題,發揮農信社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紐帶作用。新圩鎮信用村模式經過11年的探索發展已形成自身的運作特點,與BRI模式相比,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征:
1.目標定位不同。信用村模式帶有較強的政策色彩,主要目的是緩解“三農問題”,受政府干預較多,依賴財政輔助,不能自負盈虧,還沒達到財務上的可持續性發展。而BRI模式定位為商業型發展模式,核心內容與目的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政府干預很少,具有較強的財務獨立性,財務上已達到可持續發展。
2.資金來源渠道單一,數量較少。信用村模式的可貸資金主要來自村民儲蓄,若地方支行可貸資金不足,可以向總行申請調配,總貸款額度不超過農信社當年存款的60%。BRI模式可貸資金主要來源于白有資金,即機構的營業利潤、吸收的公眾存款和向資金批發機構融入的資金。
3.貸款對象和用途受限。信用村模式的貸款對象局限于從事農業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個體經營戶等,用途限于農業生產和小部分的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在調研中,有78%的貸款發放給農戶進行農業生產。BRI模式主要向農村人口、城市及郊區的中低收入人群以及小企業放貸,沒有對貸款用途嚴格限制,可用于農業、商業、房屋、營運資金等。
4.貸款利率受政府限制。信用村模式的貸款年利率通常在9%—10.08%之間,帶有濃厚的政府色彩。BRI模式則獨立運營,自主定價,為了覆蓋成本,通常在20%—40%之間。
5.監管不嚴。農信社的監管意識淡薄和監管機制不完善,名義上負有對村民在貸前、貸中、貸后監督的責任,但實際上這方面的監督并未落實。BRI模式在貸款前的申請嚴格把關,同時限制村經理的權限,將監管作為一個重要流程對待。
6.運營效率不高。實地調研中發現村民對農信社的辦事效率與態度存在不滿,主要由于農信社運營中對職員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且信貸員人員不足、素質不高。BRI的職員分工明確,有激勵機制,運轉高效。
二、新圩鎮“信用村”貸款模式的可持續性分析
BRI信貸部業務與我國農信社小額信貸存在許多共性:農業是兩國的支柱產業,國內中小企業數量很多,而且人民儲蓄率較高,基于兩個模式的共性基礎,研究印尼小額信貸模式的運作機制,對我國農信社小額信貸的發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下面從可持續性的三個表現適應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來分析BRI模式和新圩鎮信用村模式的差異性。
(一)適應性分析
“信用村”貸款模式的貸款對象僅限于從事農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個體經營戶等,貸款用途只能用于種植業、養殖業方面的農業生產費用貸款;小型農具貸款;圍繞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等貸款;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在實地調研中,信用村中絕大部分的貸款發放給從事種植養殖業的農戶,對非農業的群體幾乎不放貸,貸款用途也嚴格限制,這制約了非農業群體的資金來源,降低當地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對貸款發放對象和用途的嚴格限制體現了風險控制思想,從源頭上減少不良貸款的出現。
BRI模式的貸款對象廣泛,70%以上是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固定收入的群體,只有22%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BRI信貸部在貸款前做好詳細的評估工作,因此對貸款用途并無嚴格限制也不詳細監督貸款的使用過程。但為了控制風險,鼓勵貸款用于能夠產生收益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建房、子女教育等消費活動,這讓個體工商戶等非農業群體可獲得貸款,加上寬松的貸款用途,有效地促進了當地農村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發展。然而其中也存在投資失敗而產生不良貸款的安全隱患,需通過其他途徑加強管理。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信用村模式的貸款對象和用途應盡快跟上經濟發展的腳步。
(二)效率性分析
1.利率水平。信用村模式的年利率為9%~10.08%,主要是因為政府規定其利率最低是基準利率,浮動范圍最高不超過基準利率的40%。小額信貸具有額小量大,成本較高的特點,較低的貸款利率能減少村民貸款成本,但現有利率遠低于國際可持續發展模式的利率水平,難以覆蓋經營成本,達到財務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新圩鎮實地調研發現,大部分村民能接受現有的利率水平,而且62%的村民更看重貸款可得性,同時低利率會導致農民的非理性需求,增加貸款需求、違約風險和可貸資金壓力,還會產生尋租,導致資金不能到達真正貧窮的農民手上,最后表現為小額信貸缺乏效率性。
BRI模式具有較為獨立的經營權利,利率市場化,大體在30%—35%之間浮動,如果到期不能償還貸款,則加收0.5%的罰息??鄢Y金成本(10%左右)、管理費用(9%左右)和風險損失(3%左右),貸款利差收入在10%左右。較高的貸款利率覆蓋了經營成本和風險成本,使BRI銀行的資金收益率比信用村模式的更高。
信用村模式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還不能像BRI模式一樣利率市場化,從調研中可見利率有上調的空間,但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不能盲目大幅提高利率。
2.運營效率。信用村模式實行“包貸包收”的信貸員責任制,只對信貸員發放基本工資,對于壞賬需要在工資里扣除相對比例。農信社中信貸員專業素質不高,人手不足,且當地人認為信貸員的個人成就不高、成長緩慢和社會地位不高,導致信貸員營銷積極性不高,難以適應當地小額信貸的發展。從農信社來看,信貸員沒有明確的分工、缺乏激勵機制等系統的機制,利率難以覆蓋成本和風險等,限制了農信的運營效率。
BRI模式引入了現代公司管理機制來激勵員工,將其績效與工資掛鉤,村銀行年利潤的10%被分配給員工,從而激勵員工積極開拓業務,促進個人發展與成就,同時也提高村銀行利潤。先進的管理機制,明確的分工,系統的培訓,科學的數據管理系統等有助于保持團隊精簡高效,降低管理成本。
據實地調研了解到,農信社雖然引入了公司管理機制,但只停留在改變職稱等表面上,內部管理沒有像BRI模式那樣貫徹這個機制。
(三)穩定性分析
1.業務申請流程。
在“信用村”內,村民申請信用證由村委小組負責審核,其中包含較多的“人情”因素,加上村委小組成員缺乏審核的專業知識和實地考察,申請信用證的村民眾多,導致村委小組只能根據對申請人的了解和申請人的陳述進行批審,易出現審核結果失真造假。信貸員放貸時無需實地調查便可貸出全額款項4萬元,信用證有效期為三年,不能及時發現持證人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偟膩碚f,借貸過程較為簡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卻提高了貸款違約風險。
在BRI模式里,申請貸款的不同階段由不同的工作人員負責,分工明確且專業性強,有助于保持精簡高效,降低管理成本,不易出現“賄賂”。借款人需要提供個人資料和商業計劃以備信貸員進行實地調查,這使得借款人難以造假。調查完畢需由村經理審批,但超過500美元需報支行審批。BRI模式在申請流程上減少貸款風險,但申請手續繁雜,交易成本較高。
信用村模式僅靠村委和信貸員來負責貸款申請欠缺公平性和專業性,容易造成多人欠款不還,進而引起本村的“信用村”資格的喪失,對農信社來說也是不穩健的經營。
2.資金來源。信用村模式的可貸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來自客戶存款和農信社盈利,可貸資金不足可向總行調配??梢娰Y金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和金融政策的制約,難以保證資金能及時補充。而農信社較之商業銀行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的能力較弱,資金通過投資和結算等方式不斷流出農村,導致資金不能在農村金融中形成良性循環,影響其穩定性。
BRI模式的可貸資金來源廣泛,包括自有資本、客戶儲蓄、銀行拆借、資產證券化、金融聯結等,融資能力較強可確保資金充足。此外,村銀行重視吸引儲蓄,建立存款激勵機制,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積累的殷實資金不僅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更為村中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實地調研中了解到,信用社的總貸出資金占定期存款的45%—60%,省行對信用村小額信貸的可貸資金直接作出規定。
3.監管與風險。信用村模式缺乏標準系統的監管體系外部監管機制處于不完善狀態,省行及政府部門未對監管方式作出規定,農信社和政府部門關系不明晰。信用村模式貸款前調查帶有片面性;無人監管貸款手續而致使責任落空;貸后的貸款用途監管趨于形式。由于缺乏標準系統的監管體系,難以進行審查或及時發現風險,直接影響該模式的穩定發展。除了監管帶來的風險,信用村模式面臨的其他風險主要有自然災害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信息不對稱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信用村模式取消了農業保險、缺乏系統的管理機制、工作人員不足和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審核疏漏、信用證借用和貸款用途監管不嚴等問題。農戶生產技能不足,法律意識淡薄,由于缺乏相應的農業保障,使得風險無法分散,現行法律對農信社保護力度欠缺,對債務人約束軟化,遇到以上風險時,農信社的不良貸款將會增加,難以穩定發展。
BRI模式在明確和健全法規的指導下,為規范BRI的發展環境和方向作出許多努力。在外部監管方面制定小額信貸法,明確業務操作;制定存款保險計劃,降低風險;設置監管機構,確立一系列指標便于自我監督。在內部方面,銀行自身有一套透明的會計核算系統,確保良好的信息反饋和監管機制。分支行對村銀行的總體表現負責,而日常的運作、貸款的決定、基金的管理由村銀行自行管理。除了規范自身監督與管理,銀行還對借款人培訓,增加其農業經營能力,審核和用途監督在不同的環節由不同的人實行實地調查,在申請時跟借款人面談,增強其法律法規意識,了解其真實情況,有效避免了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
三、優化新圩鎮“信用村”貸款模式的措施
1.適當擴大貸款對象與用途、穩定資金來源。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村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范圍日漸寬廣,信用村模式對貸款對象和貸款用途的限制逐漸不適應經濟發展趨勢。因此,建議本模式的貸款用途擴展到個體工商戶經營、農業運輸、農產品加工等領域,不但可以提高資金的利用率而且利于當地經濟發展。然而這個過程需要循序漸進,根據信用村的經濟結構逐漸增加貸款對象,擴展貸款用途。同時,要擴展貸款范圍,必需穩定農信社的資金來源。除了現有的資金來源外,可以開發適合當地市場的金融產品和制定存款激勵機制來吸收農村資金,既能獲取充足的運營資金,又能分散市場風險。
2.努力提高信用村模式的整體效率。村民更看重貸款可得性,因此利率存在提升空間。逐步實現利率的市場化,有利于防止貸款利率太低而導致的資源錯配和資本效益低,在過渡期間,要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和機制,擺脫現在利率受政府干預、不能自負盈虧的狀況。另一方面,將已引人的現代公司管理機制貫徹實施,真正提高信用社的整體運營效率,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來使工作人員保持較高的工作積極性,特別是針對信貸員管理,可借鑒BRI模式中對信貸員的培訓、分工、激勵機制等等,增強其服務能力和效率,形成高效運轉的管理機制,降低管理成本。
3.防范貸款風險,落實監督。為防范貸款風險,可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細化到信貸員的職責上,為可持續性發展提供良好的管理環境。村委成員與信貸員共同組成小組建立信用檔案,定時更新,根據歷史數據盡量減少“人情”因素。此外,要加強信用證審批流程及復核抽查機制,以及時跟進貸款人的資金、信用狀況,防范潛在的貸款違約風險。
四、總結
農村小額信貸作為國家扶貧手段出現,具有很重的政府色彩,受到很強的政府干預。作為剛起步的金融業務,小額信貸相關法律法規還沒完善,發展缺乏指導和保障。雖然國外有不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成功案例,但不能照搬國外模式,要結合我國和當地情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形成具有當地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新圩鎮信用村模式目前發展呈良好態勢,若要大范圍地將這種模式推廣,需要借鑒國外成功地從政府項目轉變為商業化小額信貸的經驗,并有選擇地吸收,讓新圩鎮“信用村”運作更加獨立,在政府指導、村委支持、村民配合的氛圍中更好地發展。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省級創新性實驗項目,論文參與者:黃小萍,陳佳麗,歐焯榮,陳健升,吳鐘彬]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1)06-0005-09
一、全球金融衍生品的發展狀況
金融衍生品,又稱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指從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從交易場所的視角來看,金融衍生品市場可以分為交易所市場(exchange-traded derivatives,簡稱ETD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簡稱OTC市場),即通常所說的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固定的交易場所,交易的是標準化合約,有集中的結算制度和嚴格的保證金制度;而場外衍生品市場的情況相反,交易市場是無形而分散的,所交易的是非標準化合約,清算與結算非集中進行,無固定的保證金制度。危機爆發之前,場外衍生品由于其靈活、可滿足風險管理的個性化需求等特點倍受投資者的青睞,然而由于其定價難、透明度差等特點使其在此次金融危機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在危機后的去杠桿化進程中,受影響最大的也是場外衍生品市場。
(一)金融危機后的ETD市場:有限萎縮
金融危機爆發前,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維持了長達十年的上升態勢,其中金融期貨和期權增長較快。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資料統計,金融期貨的合約數從2000年底的2 537.7萬張增長到2007年第一季度的歷史最高峰15 671.3萬張,增長了5.18倍;金融期權的合約數從2000年底的2 769.6萬張增長到2008年第三季度的歷史最高峰16 536.1萬張,增長了4.52倍。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的名義本金分別在2007年第二、第三季度達到歷史最高峰,分別為31.7萬億美元和64.5萬億美元。但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場內衍生品交易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萎縮,不過下跌幅度較有限,至2009年,隨著救市計劃的實行和經濟與金融市場的逐漸復蘇,場內衍生品市場呈現出較明朗的好轉態勢。
(二)金融危機下的OTC市場:大幅縮水
危機前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擴張十分明顯。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統計數據,在2007年上半年,OTC市場漲幅達到了9年來的最高水平,從2004年中期的220萬億美元升至516萬億美元。其中,增長最快的衍生品交易種類為信用衍生產品,在2004年中期,其交易的名義價值還不足5萬億美元,但到2007年6月底,達約51萬億美元。
從2003年至危機爆發前夕,OTC市場的增速一直高于ETD市場。2004年,ETD市場的交易量僅上升9%,但OTC市場卻有26%的增長,之后隨著信用違約互換(CDS)等信用衍生品的急劇膨脹,2006-2007年OTC市場的發展速度更是大大超越了ETD市場。金融危機爆發后,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下跌幅度也遠遠大于場內衍生品市場。2008年底,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名義金額總量降至547.37萬億美元,出現了自1998年以來的首次年負增長。隨著全球經濟的逐步復蘇,至2009年6月末,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名義金額上升至604.62萬億美元,總體而言OTC市場已呈現出回暖跡象。不過,引起此次金融危機的信用衍生品卻遠未走出困境。
信用衍生品按照國際互換和衍生產品協會(ISDA)的定義,是指用來分離和轉移信用風險的各種工具和技術的總稱。在目前的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中,主要是以轉移貸款、債券等資產的信用風險為目的的交易合約,主要包括信用違約互換(CDS)、遠期CDS、CDS期權、擔保債務憑證(CDO)、總體收益互換等,其中CDS為目前全球交易最為廣泛的場外信用衍生品。國際清算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金融危機爆發后,CDS的市場規模一路下滑。2008年初,其規模高達60萬億美元以上;到2008年下半年,流通規模降至42萬億美元;而2009年底,CDS相關產品的總規模已降至25萬億美元左右,不到高峰時的一半。
從信用衍生品的內部結構來看,簡單CDS產品因其結構簡單、標準化程度高、市場競爭充分、報價估值透明等特點,相對來講更受市場認可,并且金融危機后成為信用衍生品市場的主力。而其他各種復雜的、高杠桿性的CDS和CDO產品逐漸淡出市場。到2008年下半年,單邊合約流通規模降至26萬億美元,而多邊合約(其中包括CDS指數和CDS指數成分)已降至16萬億美元。截至2009年底,總規模約為25.4萬億美元的CDS相關產品中,投機成分較高的CDS指數產品規模降至不足8萬億美元,占比已不到1/3。
(三)銀行業的金融衍生品業務
銀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中,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既是推動衍生品創新的主要動力,也是衍生品市場的主要交易者。國際清算銀行把市場中衍生品合約的交易對手分為交易商(broker-dealers)、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三類,其中,交易商基本是由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來充當的。以利率衍生品市場和外匯衍生品為例(利率和外匯衍生品市場名義本金價值總額分別占到衍生品市場的75%和11%),如表1所示,無論是危機爆發前還是后,銀行業參與金融衍生品業務占比皆很高,但是在危機爆發后該占比有所下降,特別是2009年以來利率衍生品的交易商占比下降較多。
實際上,對于主要從事存貸款等基本業務的傳統商業銀行來說,管理好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非常重要,因此其自身對衍生品就有著很大的需求。而對于中間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占重要比重的現代銀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活動還可獲得豐厚的收入,這已成為其一項重要的創新業務。但是,近年來,隨著銀行業越來越多地采用對沖基金的交易策略,這在給銀行帶來豐厚收益的同時,也產生了巨大的風險。
銀行利用杠桿激進地持有風險頭寸,一旦市場流動性緊縮或銀行手中持有的風險頭寸遭受損失而無法及時處理,后果將十分嚴重。一旦銀行持有的衍生品頭寸發生虧損,而其為了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又不得不采取惜貸行為時,就會造成市場流動性的進一步惡化和信貸緊縮,嚴重時釀成危機。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商業銀行雖然通過次級貸款證券化將風險轉移到市場其他參與者上,然而影子銀行又以MBS、CDO等抵押融資將更大的風險傳導給商業銀行。因此在危機中,隨著MBS等衍生品的信用風險增加,商業銀行不得不進行信貸緊縮,致使市場流動性缺失,反過來又進一步地加劇了不良貸款率的上升,給許多銀行帶來了巨額的損失甚或破產之災。
二、金融危機暴露出衍生品監管的缺陷
金融危機的爆發,給全球金融市場和整體經濟帶來了巨大的災難,也使得作為危機導火索的信用衍生品市場遭受重創,其他衍生品業務也不同程度地萎縮。從事混業經營的國際大銀行由于直接涉足衍生品市場交易,都遭受了較為重大的損失。這些銀行雖然部分實施了巴塞爾I或巴塞爾II,但是由于巴塞爾I和巴塞爾II框架下對資產證券化等表外業務的風險資本計提不足,同時對場外衍生品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防范也不足,因此當危機爆發時,即使是滿足8%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許多銀行也遭受了沉重的打擊。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影子銀行體系是風險釀造者,自身更是遭受了毀滅性的打擊。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場自由放任式地泛濫發展,對金融危機的爆發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場內衍生品監管組織制度存在缺陷
金融危機爆發前,許多國家實行的是多頭監管制度。以美國為例,其實行的是“雙層多頭”的監管體制,即聯邦和各州均享有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并賦予美聯儲、財政部、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多個機構具體的監管職責。在此監管體系下,尚未形成一個被充分授權監管整個衍生品市場的機構,必然無法適應全球金融市場全面、迅速、自由發展的需求。首先,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產品的日益復雜,使得監管制度難以有效跟進。其次,監管機構眾多,且各機構適用于不同的監管標準,使得部分領域的監管權限重疊,而部分領域又存在監管真空。事實證明,金融風險最易來自于各金融機構的交叉領域,而金融衍生品更是將這些錯綜復雜的風險交匯在一起,也為監管帶來了難度。最后,監管法規措施的不斷細化,在保證監管準確性的同時卻喪失了監管效率。一些監管措施的推出往往要經過各級機構、各種會議的傳達和表決,在推出時往往錯過了最佳時機。
(二)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存在真空
在危機源頭國美國,場外衍生品交易幾乎不接受任何監管。1974年,美國的《商品交易法》將按揭工具、遠期等場外金融衍生品定義為非商品,因此免除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協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責任;同時,場外金融衍生品不屬于證券,因此也不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范圍內。2000年通過的《商業期貨現代化法》,在很大程度上赦免了商業期貨委員會對場外衍生品的監管,并限制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某些證券類場外衍生品的監管。此外,監管資源和監管手段的匱乏也束縛了監管當局有效監管的實施。英國的情況也類似。盡管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幾乎所有的場外衍生品都歸屬到英國監管局的監管范圍內,但其監管理念是:產品監管會阻礙金融創新,市場比監管者更適合判斷金融產品的價值。因此,事實上場外衍生品市場未受到足夠的監管。
(三)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監管不足
在場外衍生品市場缺乏監管的情況下,一些過度創新的衍生品充斥市場。這些衍生品產品設計復雜,且定價機制很不完善,市場透明度非常差,風險極高卻不被投資者知曉。而一旦危險降臨,隱匿的風險暴露,就會造成一連串的危機。其中,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是缺乏透明度的場外衍生品市場中最重要的風險。重要參與者的違約行為可能會給市場帶來巨大沖擊,進而可能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2008年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出現的高達數百億美元的巨額虧損,并迫使美聯儲緊急宣布采取上千億美元的一籃子拯救計劃的事實,就充分暴露出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可能引發的巨大災難,同時也暴露出原有金融監管制度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防范不足和控制不力。
1988年的巴塞爾I為金融衍生品持有者的風險暴露制定了兩種不同的衡量標準,這種風險暴露是由于交易對手違約造成的,兩種標準可由各國金融監管者自行選擇。第一種方法是“現期風險暴露法”,即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風險是由在當前市場條件下的重置成本加上一個交易存續期間的潛在風險附加值構成。附加值以每個合同的名義本金為基礎,并因合同的性質和有效期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種衡量風險的方法是“原始風險暴露法”,即合同的風險暴露值是由合同本金與一個固定百分比相乘計算出來的。采取這種方法無須考慮合同當前的價值,不存在每日盯市的問題,但因計算出來的風險暴露值不如第一種方法準確,故采用的國家比較少。而在巴塞爾II框架下,對于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似乎更為放松了,將信用衍生品納入信用風險緩釋框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運用信用衍生品的銀行面臨監管的資本要求,起到了鼓勵商業銀行使用信用衍生品的效果。
可見,巴塞爾資本協議框架下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監管,存在以下幾點缺陷:第一,衍生品交易是表外業務,受資本監管的約束較小,風險反映不足;第二,衍生品設計較為復雜,巴塞爾資本協議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把握和計量不夠準確;第三,銀行衍生品交易多數為關聯交易,或者是為一些較為熟悉的客戶提供服務的,造成了難以確定其交易性質的局面,同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控制程度較弱,而且容易產生鏈式反應,而巴塞爾委員會著重微觀審慎監管,在這方面沒有做詳細考慮。由于客觀上的困難和監管制度的缺陷,即便是遵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銀行,也未能有效防止衍生品業務的交易對手風險。
(四)影子銀行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
影子銀行是指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借助杠桿操作并持有大量股票、債券和復雜信貸產品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涵蓋比較廣,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等在內的諸多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本質就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開發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種方式行使傳統銀行的功能。高杠桿率的特點使影子銀行的收益率往往更高,因此各家混業經營的銀行都愿意往這個方向尋求監管套利。
危機前,影子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發行各種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大規模地擴張其資產和負債業務,成長非常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作用和影響也不斷擴大。但是,影子銀行推出的金融衍生品,一般來說結構設計非常復雜,通常通過不透明的場外市場進行交易,且鮮有公開披露的信息,風險較高??墒?,影子銀行卻不屬于傳統商業銀行,按照危機前很多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原則和框架,不受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的約束。不斷擴大的影子銀行的高風險的金融活動,就這樣基本處于監管真空之中,為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五)著重微觀審慎監管而對系統性風險監管不足
金融衍生品在本質上是跨越基礎性產品、跨越機構、跨越國界的,其極大的滲透性,很大程度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此次金融危機就是由一些場外金融衍生品引發的系統性風險擴散、累積而成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充足的抵押擔保,而且交易價格和條款很不透明,隱含著巨大的系統性風險。場外市場交易具有高集中度,一旦某一交易商出現違約情況,就會引致連鎖違約行為,造成系統性風險。另外,金融衍生品的對沖交易促進了市場一體化,各個金融市場間和各個地區的金融市場聯系更緊密,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更容易在市場間傳遞。但是,危機爆發前,從全球金融監管制度來看,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主要遵循的是微觀審慎監管原則,而普遍沒有重視宏觀審慎監管,對系統性風險認識、防范不足。
(六)衍生品評級體系缺乏監管
許多衍生品設計復雜,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公正,投資者較難對風險有充分、全面的認識,所以其定價常常是過度依賴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一般來講,只要某種金融產品滿足了一定的評級標準,市場就不再擔心產品的內在風險,即使是專業金融機構也鮮有對這些衍生品進行獨立的內部評級。因此,外部評級機構對衍生品的評級結果公正與否,對整個衍生品市場能否良好運行至關重要。但是,在實踐中,評級機構的收入卻主要來源于證券發行者所支付的評級費用,因而極有可能受到被評級機構的引導,做出非公允的信用評級。美國證監會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由于評級費由債券承銷商支付并與所評等級掛鉤,美國標準普爾、穆迪和惠譽三大信用評級機構在從事次級債評級業務中都存在違反內部程序的行為,對債券發行者的招攬評級現象較為嚴重。因此,外部評級機構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遺憾的是,危機爆發前,這一問題并未受到足夠重視,衍生品外部評級體系并未受到合理有效地監管,眾多衍生品的評級結果并不真實可靠。由于評級體系不能充分評估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在危機之后,評級機構不得不調低對衍生品的評級,導致其評級的不穩定,這對經營衍生品的銀行產生了直接的順周期性。隨著衍生品的評級調低,銀行風險資產增加,為保持最低資本充足率水平,銀行不得不緊縮信貸,導致經濟的進一步惡化。而且,投資銀行等影子銀行還以評級較高的CDO作抵押向商業銀行進行貸款融資,在危機發生之際,衍生品評級下調使得許多商業銀行遭受了多重損失。金融危機暴露出衍生品評級體系存在許多重大問題,卻疏于監管。
三、危機后金融衍生品國際監管的變革
金融危機暴露出金融衍生品市場和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的缺陷,隨后各國政府、區域性組織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等都對其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并采取了積極行動,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舉措。
危機爆發的源頭國美國陸續了《金融規制改革方案》(2008)、2009年6月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2009年8月11日遞交國會審議的《2009年場外衍生品市場法》、2010年2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OTC衍生品改革》、《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2010)及討論熱烈的“沃爾克規則”等一系列法案。衍生品在危機中對美國銀行業的打擊巨大,其對于衍生品監管進行大刀闊斧改革的決心也不難從一系列提案中有所體會,但是其推出和實施的道路卻充滿荊棘。
歐洲對于衍生品的改革更多基于細節上的規范,2009年7月3日歐盟的《咨詢性文件:加強OTC衍生品市場抗風險能力的可能性措施》、2010年2月11日公布的草案《關于效率、安全和穩健的衍生品市場:未來政策行動》、2010年6月14日的《對衍生品和市場基礎設施的公開咨詢》以及2010年9月15日的《使歐洲衍生品市場更加安全和透明》,均從多個角度對衍生品監管進行了規范。英國也于2010年7月26日了《金融監管的新方法:評判、集中和穩定》,提出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局有責任監管OTC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并建議將CCPS的監管權移交給英格蘭銀行。
國際監管組織也在危機后提出了一系列衍生品監管改革方案。2009年9月,G20匹茲堡峰會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重要舉措,重點強調要加強對金融衍生品、場外交易、評級公司和對沖基金的全面監管?!皥鐾庋苌繁O管者論壇”也在2009年9月成立,成員涵蓋全球15個國家的35家監管機構,為場外衍生品市場中央對手方和交易登記機構的監管提供了國際合作框架。2010年10月25日,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又發表了《執行OTC衍生品市場改革》的報告,目的在于加強OTC衍生品市場的功能、透明度和監管監督。2009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銀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的監管指引》,確立了衍生品價格評估機制、風險控制和報告制度。而在2010年底推出的巴塞爾III的框架中,雖然未對衍生品監管作出單獨的詮釋,但是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修訂、對交易賬戶新增風險的關注以及對于監管指標相應參數的調整都是對衍生品監管的變革,而對于影子銀行等尚不在監管框架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可能也將成為未來討論的重點。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場中蘊藏著巨大的利益,衍生品市場監管改革中存在著激烈的博弈,既表現為一國監管當局和本國利益團體間的爭鋒,也表現為各國之間的紛爭,這一點從前述多個法案的不斷推出中也不難看出端倪。美國“沃爾克規則”的一再修訂,使得美國最終出臺的法律對衍生品監管的實施力度大打折扣,同時其留有余地的改革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美國衍生品市場的繼續繁榮。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德國等的衍生品市場規模相對小一些,為了加強本國在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對從嚴監管改革思路比較積極。而對于英國來說,由于倫敦占有全球40%的衍生品交易份額,使得其對加強衍生品監管的響應并不熱烈。但是不論如何,此次危機爆發暴露出的重要監管問題還是基本獲得了共識,各衍生品監管改革方案有許多共同之處,體現了全球衍生品監管的新方向。
(一)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推進場外衍生品的標準化
針對危機中場外衍生品風險較高且監管薄弱的現狀,對場外衍生品市場加強監管已基本成為國際廣泛共識。場外衍生品和場內衍生品之間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就是場外衍生品的非標準化,而正是這一點使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風險遠遠高于場內衍生品市場。因此,促進一些可以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標準化,就不約而同地成為危機后衍生品監管改革的一個方向。推進衍生品的標準化,不僅有助于監管當局的風險管理,還可以為市場參與者對頭寸的交易、結算和管理提供便利。
場外衍生品標準化主要包括場外衍生品的合約標準化、法律標準化和處理流程標準化。2010年2月,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要求標準化衍生品(如票據交換)在規范的交易平臺上交易,以期提高其交易透明度。ISDA對信用衍生品的標準化工作做了很多努力,于2009年4月和7月頒布了《2003年信用衍生品定義文件》的兩個附件,建立了CDS合約非實物交割的拍賣結算機制;此外,ISDA從2009年開始還在CDS合約中推廣標準化息差。
(二)擴大中央對手方清算的使用,管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引入中央對手方清算(Central Counterparty,CCP)是管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和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有助于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效率。美國總統工作小組于2008年11月宣布發展面向信用違約互換交易的中央對手方服務(CDS- CCP),美聯儲、SEC和CFTC同時就有關監管事宜簽署了諒解備忘錄。2009年3月美國財長蓋特納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標準化場外交易合約必須經由一個中心機構處理,并鼓勵市場參與者更多地使用交易所交易工具。2009年3月18日,英國金融服務局(FSA)也報告支持“信用違約掉期市場的大部分交易進行集中清算”的信貸衍生品行業計劃,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不確定性。2009年6月的G20公報要求,最晚在2012年底,所有符合條件的標準化衍生品合約必須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2010年7月美國頒布的金融改革法案要求中央結算中心和外匯交易局對衍生品交易起到監管和清算的作用。
場外衍生產品的集中清算比較復雜,2010年5月,國際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專門針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的中央對手方清算了相關監管建議適用指引的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中央對手方在資本、風險管理、保證金與操作管理上的標準。
(三)建立較為完備的交易登記和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
金融危機后,針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改革,各國政府和重要國際機構幾乎都強調市場參與者應承擔更多的風險披露義務,提高市場透明度,以便于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能正確評估市場風險。2008年11月,美國幾家聯邦監管機構(總統工作組、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針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聯合提出了監管目標和措施,其中很重要一點就是提高OTC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要求CDS市場參與者也要公開交易價格、交易量和總的風險敞口等信息。
作為集中登記交易的電子數據庫,交易登記機構的逐步建立和使用已經成為提升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手段。為避免數據分散和降低成本,在全球范圍內為每類衍生品合約建立一個中央數據登記機構,最方便保證各方對數據的可獲得性。2009年7月,美聯儲要求對信貸衍生品和股票衍生品進行登記,而利率衍生品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登記。2009年6月的G20公報要求,場外衍生品合約必須向交易登記機構報告。國際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2010年5月了征求意見稿,指出場外衍生品市場中的交易登記機構在設計、運作和監管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不過,當前提升市場透明度的工作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交易數據報告要求在某些國家面臨法律障礙,公開信息披露也需要考慮保密要求和對市場流動性的負面影響。
(四)對衍生品風險進行更科學的計算,實施更嚴格的資本金要求
現行的衍生品風險度量模型不能實現風險的真實評估,因而有必要對衍生品交易進行更準確的評估,提出更為嚴格的資本金要求,以增強金融機構的風險應對能力。2009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銀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的監管指引》,為監管者評估銀行估值的穩定性提供了有效的指引。要求銀行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參與的衍生品交易建立定價機制并核實其正確性;銀行能在適當定價基礎上對金融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并建立充分的控制機構和控制程序;高層管理者保證資產負債表中對金融衍生品的分類符合會計、監管和控制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還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展開研究,矯正現有的資本計量要求對真實風險的低估情形,對場外交易提出更嚴格的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對“內部模型法”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如何計算監管資本的做法進行了修訂,與過去相比,最重要的改變是對模型進行壓力情形下的校準。此外,對于場外衍生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巴塞爾委員會還要求銀行對場外衍生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進行嚴格的抵押品管理,監控作為抵押品交換的證券的流動性和波動性風險,并要求銀行對非現金抵押品開發模型進行風險評估。
(五)將影子銀行系統納入監管,實行全面監管
將影子銀行納入監管范圍,并進行嚴格監管,已在各國達成廣泛共識。設計信息披露機制,將成為未來對影子銀行監管的重點。2009年3月26日,美國財長蓋特納在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宣布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根據這一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對沖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都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并向監管機構披露更多有關其資產和杠桿使用的信息。方案強調要建立針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全面監管框架。2009年3月18日,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報告也指出,要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并提出監管當局應被賦予更多的權力,對這些機構應依據它們對金融系統的影響而非法律形式來進行監管。2009年4月,歐盟委員會出臺立法建議,首次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置于嚴格監管之下,并對總部設在非歐盟國家的對沖基金進入歐盟市場作出了限制。美國于2010年7月21日由奧巴馬總統簽署成為法律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強化風險管理,明確提出將影子銀行體系納入監管之中,規定場外衍生品必須接受商品期貨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
(六)加強衍生品監管的國際合作
危機后新成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和國際清算銀行(BIS)、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國際掉期交易協會(ISDA)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多個國際組織,關于衍生品市場問題合作開展了一系列的調查和研究,對現有的衍生品業務的國際監管提出了大量改進建議,對衍生品監管提供了一些新的工具和手段。2009年3月6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呼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間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大幅拓寬金融監管的范圍,對大型對沖基金、私人資本和自身失誤可能導致全球經濟重大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并建議各國政府采用“適用于各國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協調各國政府救市的方式、時機以及如何分擔跨國運營的主要金融機構的損失。金融衍生品市場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全世界是一個整體,各國市場間存在著復雜而廣泛的關系,只有加強衍生品監管的國際合作,才能有效防范危機,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繁榮發展。
四、衍生品的國際監管變革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國內金融衍生品市場還并不發達,全球化參與程度也較低,受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不大。但是隨著國內衍生品市場的逐步發展和開放,此次危機中暴露的一些衍生品市場發展的風險和監管問題,仍值得我們深思。從商業銀行的角度看國內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改革和完善,應該既立足于中國衍生品市場發展實際,也注意吸收國際改革經驗,防止未來危險出現。
(一)商業銀行開展衍生品業務的歷程
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始于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銀行作為首家試點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2004年2月4日,中國銀監會正式頒布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商業銀行從事衍生品業務進行了詳細規范;2007年7月銀監會對上述管理暫行辦法做了第一次修訂;2011年1月做了第二次修訂,進一步擴大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衍生產品業務的范圍。
近年來,一方面,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斷深入發展,使得國內商業銀行不斷進行著轉型和提升;另一方面,利率市場化改革、匯率體制改革等金融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使得各項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日益頻繁,商業銀行規避風險的需求增強,發展金融衍生品相關業務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的必然需求。
從金額角度看,根據各銀行年報的數據計算,13家上市商業銀行衍生工具的名義金額在2008年6月30日達到5.6萬億元,之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有所下滑,2009年6月30日為4.2萬億元。其中,中國銀行參與衍生工具業務的名義金額最高,這與其作為專業外匯銀行最早涉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有直接關系;而股份制銀行的衍生品業務名義金額占比有穩步上升的趨勢。
從參與衍生品業務的方式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金融衍生產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利率及匯率類基礎掉期及遠期產品,并已初步形成了自主定價及對沖機制;另一方面是嵌套在眾多結構性理財產品當中的奇異期權產品,這部分產品大多掛鉤于國外的某項利率或匯率指標或某項指數。
從我國商業銀行從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種類看,外匯類衍生品業務數額最大,2009年6月30日名義金額占比曾高達66.72%,比排在第二位的利率類衍生品高出一倍多。外匯類衍生品和利率類衍生品合計占比高達98%左右。其他如信用類、貴金屬類以及權益類等品種的衍生品業務規模相對比較小,名義金額占比僅為2%左右。但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時間還不長,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著產品品種少、定價能力嚴重不足、風險管理能力低等問題。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改革建議
我國金融衍生品起步較晚,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還處于初級階段,現實中有金融衍生品監管與金融創新激勵不相容的矛盾。同時,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實行的是多頭分業監管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政府機構集中監管、交易所一線監管和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期貨業協會等自律監管組成監管體系,監管主體比較分散,同時也缺乏統一的協調機構。在法律體系設計上,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合同法》、《擔保法》等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規范,但是單獨針對金融衍生品的立法還處于空白。總體而言,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和完善之處。
1. 在實行審慎監管的同時應促進衍生品市場發展。首先,從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來看,此次金融危機,在一定程度上檢驗了我國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管理機制,結果證明我國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值得信任的。雖然在危機爆發時我國商品期貨的市場價格出現了劇烈波動,但最終實現了平穩運作。我國商品期貨市場的基本制度是學習和借鑒國際期貨市場制度經驗并充分考慮國內實際情況建立的。創新之處主要包括:會員及投資者資金前段檢查控制制度、期貨保證金監測監控制度、連續單方向漲跌停條件下強制建倉制度等。我國的金融期貨市場風險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商品期貨市場制度基礎之上的,又增加了股指期貨價格熔斷制度、會員分集結算制度、結算連帶擔保制度等,從運行實踐來看,對風險的控制也是比較有效的。
但是,我國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現有的產品種類較少,范圍較窄,交易限制較多,市場規模和影響力受限。同時,許多金融衍生產品,如股指期權、國債期貨與期權、外匯期貨與期權等尚未起步,與我國的實體經濟總量不匹配。從我國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優先次序來看,也應該加快壯大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因此,在對場內金融衍生品繼續實行審慎監管的同時,還應多考慮促進市場的發展。
從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來看,應以鼓勵為主。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起步較晚,1994年開始設立,然而直到2005年才推出銀行間市場債券遠期交易,才在場外市場開展大規模衍生品交易。隨后四年又陸續推出了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人民幣對外幣遠期與掉期等產品。目前,我國的場外衍生品交易以銀行間市場的利率和匯率產品為主,2007年利率衍生品交易累計名義本金總額為4 665億元人民幣,外匯衍生品交易累計名義本金總額為3 379億美元。危機后,人們對金融衍生品或多或少帶有抵觸心理,這必然會加強市場謹慎心理,也可能會對監管當局的監管原則產生影響,更傾向于嚴格監管。更重要的是,由于場外金融衍生品本身的高風險性和復雜性,監管難度增加,可能為了控制風險而發生監管“過度”。事實上,我國在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相關法律法規方面,多是一些禁止性的規定和一般的交易規則,很少有鼓勵創新的條款,不利于改變我國落后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狀況。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牽頭的“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管理辦法”正在醞釀,該辦法可能會給參與者帶來更寬松的創新環境,市場參與者可以根據市場需要研究開發衍生產品。
2. 完善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尚未形成關于金融衍生品的系統性、規范性法律法規?,F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公司法》等,都沒有明確提出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問題。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現行法規,基本上都是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而制定的,如場內衍生品市場形成了以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以《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為內容細化的法律法規體系;而場外衍生品市場則尚未形成有體系的制度框架。目前,“期貨交易法”已擬出草案,它的出臺對衍生品監管框架的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我國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不能完全滿足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需要,尤其不能有效應對金融衍生品風險跨系統、跨部門蔓延。鑒于此,有必要提出以下兩點改革建議:首先,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監管法規,將其作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督管理的總體框架,統一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政府監督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的職權;其次,在統一的市場交易法規框架下,針對不同種類金融衍生品的個性化特征分別制定詳細的管理辦法。
3. 督促商業銀行加強衍生品的風險管理。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基礎,安全穩健地運營至關重要,因此,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衍生品監管的重點之一。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業務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我國商業銀行對衍生品交易對手授信的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對大型交易對手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的問題比較普遍,而且內部授信風險管理技術也很不規范。在對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監管改革中,應該要求商業銀行建立科學的衍生品授信風險管理制度,引入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加強對交易對手特別是長期合作的大型交易對手的信息收集和資信調查,實現對交易對手的合理授信。第二,國內大部分商業銀行缺乏對衍生品的設計能力和定價能力,一般依賴于外購的交易系統,在交易復雜產品時需向外資銀行詢價,其中蘊藏著極大的風險,同時其產品具有較高的同質化。針對商業銀行衍生品業務的監管改革,應注意幫助商業銀行提高對衍生品的定價能力,以更好地分散風險和實現更多的業務盈利。第三,我國商業銀行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通過場外進行,交易透明度很低,潛伏著巨大的風險。因此,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商業銀行重要場外交易的監管,提高合約的標準化程度,完善結算制度;建立交易信息的數據收集系統,定期公開交易信息,加強場外交易的透明度。
此外,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的表外特性和不斷創新,會加重監管的滯后性。積極引導經營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十分重要。銀行應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制度安排,積極進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評估,應成立專門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部門,對衍生品交易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進行事前評估,并通過風險評估模型的運用,測量衍生品交易頭寸變化時的風險價值變化情況,估計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風險狀況。同時,監管機構可以建立和完善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預警和救援預案機制,以此防范偶發事件所引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4. 加強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幫助投資者更好地了解風險,進行投資分析和決策,也便于監管機構更好地了解相關機構和市場的運行情況,管理市場秩序,防范系統性風險。從危機后各國以及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改革來看,加強金融衍生品的市場信息披露,都是改革的重點。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應該深入研究會計處理方法和規范財務報告信息,對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嚴格規定,使投資者和監管者都能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價值和風險水平,建立相對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5. 加強部門監管合作,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金融危機給金融衍生品監管帶來的一個啟示就是,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危害巨大。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業務具有跨機構、跨市場的特點,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的現狀,加強監管有必要在人民銀行、外匯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機制,克服機構監管下由于信息封閉導致的監管效率低下,防止因部門分割而影響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6. 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際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的國際化屬性日益突出。各類風險在不同國家、不同市場間相互轉移、擴散和滲透,加強我國與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協調合作迫在眉睫。目前,除了國際互換和衍生產品協會(ISDA)在OTC市場的自律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以外,國際監管合作機構主要有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和30國集團。這些組織所的定期報告和規則指引等重要文件,為各國監管當局提供了相對統一的國際標準,并在場外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監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而,應將國際組織的監管規則和各國通行的監管標準引入到我國場外衍生品的監管當中,并結合自身情況加以改進完善。此外,還應加強國內監管機構與他國監管機構間的信息交流,共同處理具有跨國性質的金融事件,并逐漸參與到國際監管標準制定過程中。
參考文獻:
[1]劉偉琳,趙文榮.我國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歷程回顧、現狀分析與前景展望[J].理論界,2010,(9).
[2]王曉梅.從國際比較中選擇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J].華北金融,2007,(8).
[3]范舟.淺析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戰略[J].商場現代化,2009,(6).
[4]巴曙松,牛播坤,等.2010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報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5]張煒.從美國次貸危機看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J].武漢金融股,2009,(2).
[6]巴曙松.后金融危機時代全球金融衍生品發展與趨勢展望[J].中國金融電腦,2010,(5).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form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Ba Shusong, Yin Yu
Abstract: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playing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fter just 40 years of development since 1970s. They can meet the needs of risk-averse investors, reveal the price, and make market booming, but bring a high degree of leverage, easy to breed and spread risk, and undermine the market price because of some misleading problems. With the outbreak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not only the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has been hit hard, but also the improper derivatives are criticized.The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bodies have changed the core of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chieving it more all-around and more rigorous. In China, how to improve the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the focus of regulatory reform.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gulatory reform;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