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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確認是對衍生金融工具項目的首次確認,具體是指在特定交易、約定或事項導致的權利、義務、損益等已經發生,這些權利、義務和損益等首次符合確認標準之時進行的確認。
資產或負債在財務報表上的存在是與一定的時間相聯系的。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慣例,與資產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己經發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項已經完成的憑證,則企業在實質上就擁有或控制了該資產。對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簽約為標志,但是由于在簽約之時,它只能是一份待執行的合約,于是問題出現了:是在合約簽訂之時,還是在合約實際執行或生效之時確認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會計準則比較
1.IAS39中規定:“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約條款的一方時,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IASC提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概念:“金融資產是指下列資產:(1)現金;(2)從另一個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3)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4)另一個企業的權益工具。金融資產分為四類:(1)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資;(3)企業發起的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責任的負債:(1)向另一個企業交付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確指出:“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負債,除非它們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則應認為是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美國財務會計準則FASB不是在一項綜合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中規定金融工具的確認,而是將這個問題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幣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貨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實體應根據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將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資產或負債確認。”
3.中國企業會計準則CAS22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24條規定:“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分為兩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2)其他金融負債。”在22號準則的第二章第九條中明確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比較的結論
綜上所述,三項準則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規定基本一致。雖然美國財務會計準則133號只規定應將所有衍生工具確認為資產或負債,而沒有規定何時確認,其它兩項準則都明確指出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從其附錄所提供的示例來看,該公告實際上要求主體在成為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就應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另外,在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實際上,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規定包含了初始確認標準和初試確認時點,這是一個問題的兩種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資產作為一項權利,衍生金融負債作為一項義務,其確認標準就是權利的取得或負債的承擔。當企業因為簽訂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約而獲得了一項權利時,就應將這項權利確認為衍生金融資產。同時,企業為取得該權利必會放棄另一項權利或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放棄的另一項權利就應被確認為另一項資產的減少;承擔的合同義務就應被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時點應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約的簽約日。具體而言,比如在簽訂遠期合約時,合約的任何一方均應于合同簽訂日將遠期合約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再比如對于期貨交易而言,當企業收到交易所發出的成交記錄單,即表明已成為合同的一方,應予以確認。
我國原制度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招商銀行采用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價值入賬,有關損益在利潤表內確認。而浦發、民生、華夏、深發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關損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時在利潤表中確認。我國新準則卻改變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方式,規定企業成為一項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就應確認相應的資產或負債,從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方式由表外披露改為表內確認。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有利于及時、充分地反映企業衍生金融工具業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有利于企業的金融風險管理,有助于外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做出更優的決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4]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譯,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
[6]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譯,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一、新舊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一)核算內容的差異
原準則第二條規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額一般比較大,且需較長的時間來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于不同的會計年度,因此,新準則取消了這一條規定。
(二)合同分立的差異
新準則第六條還規定了另一種合同分立的條件,即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而原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三)合同收入計量的差異
原準則第八條規定,合同收入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這里所說的工程價款是指建造合同的總金額或總造價。新準則取消了這條規定,這是因為原準則沒有考慮用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款來計量合同收入與公允價值差異大的問題。
(四)合同成本的差異
原準則第十三條和十四條對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構成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新準則第十三條和十四條,只是對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更加簡潔、易懂。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也就是說利息不能計入合同成本。新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本規定意味著對于可以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合同成本,這就和《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規定的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相呼應,從而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五)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確認的差異
新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和費用。原準則沒有這方面規定。
(六)披露差異
原準則規定,企業應披露下列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事項:1.在建合同工程累計已發生的成本和累計已確認的毛利(或虧損);2.在建合同工程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3.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4.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5.合同總金額;6.當期已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7.應收賬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1.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2.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3.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4.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即新準則取消了對“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和“應收賬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兩項信息的披露。
二、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從總體上看,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已經實現趨同,核算的程序、方法都沒有大的差異。但我國會計準則取消了一些國際會計準則中對關鍵詞概念的描述,使語言更加簡單、易懂。經過對兩個準則的對比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幾處差異:
(一)兩個準則對合同成本的內容及處理均有明確規定,內容大體相同,但我國會計準則更詳細地列舉了合同成本的具體核算內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12條規定:“合同收入應按已收或應收價款的公允價值予以計量”。而我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三)《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18條規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中選用的處理方法,則一般可以直接歸屬于合同業務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費用還包括借款費用,也就是說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但我國會計準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四)《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21條規定:合同成本包括可歸屬于某項合同的從獲得某項合同開始直至合同完成為止期間的成本。但是,為了獲得合同所發生的與合同直接有關的費用,如果它們能夠單獨認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計量,同時很有可能獲得這個合同,則應將這些費用作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當為獲得合同所發生的費用已在它們發生的期間確認為費用時,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間獲得,它們就不應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而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五)《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28條規定:“如果對已經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確認的金額的可收回性有懷疑時,則不可收回的金額或補償的可能性已不復存在的金額,應確認為費用,而不是作為合同收入額的調整”。但我國會計準則對相關內容沒有明確。
(六)《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29條規定:“通常,企業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和報告制度。隨著合同的進展,企業應審議,必要時還要修訂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預計數”。第38條規定:“對合同收入或合同成本的估計變更的影響,或合同結果的估計變更的影響,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但我國會計準則對相關內容沒有明確。
(七)關于披露,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1.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2.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3.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4.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應揭示內容除了以上各項之外,還包括確定本期所確認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為負債反映的應向客戶支付的合同工程的總金額。
三、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分析
(一)新準則規定,對于可以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合同成本,不計入財務費用,這將使當期利潤增加,存貨資產增加。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施工企業;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8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4-0144-02
前言
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會計準則、38項會計具體準則和相關應用指南,由此構成了我國會計制度新的準則,統稱新準則。新企業會計準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的新理念,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對接與趨同,首次構建了比較完整的有機統一體系,并為改進財務會計報告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實現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建設新的跨越性突破。如此大的變革,勢必會對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產生深遠影響。本文結合筆者工作體會,對施工企業在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適應準則的變化,和準則更好的對接,進行初步探討,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新會計準則的變化與特點
(一)新會計準則的主要變化
1.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公允價值是國際會計計量最通用的模式,我國新會計準則中普遍引入此模式,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領域先行引入,在不具備條件或條件不成熟的企業適度引入。同時為防止濫用此計量模式,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要素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模式,而當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計量時,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2.存貨計價的變化。最大變化是取消了實際成本法下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后進先出法”,以使成本流與實物流動態銜接。
3.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變化。新資產減值準備準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4.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核算方法的變化。新準則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使債務人豁免或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而將實物抵債計入公允價值。
5.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新準則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以被合并方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作為會計核算基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雙方自愿交易的結果,因此如果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可以確認商譽。
6.合并報表基本理論的變化。新的合并報表準則由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母公司須將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都納入合并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持續經營,也應納入合并范圍。新準則使母公司必須承擔所有者權益為負的公司的債務,使母公司一些隱含的或有債務得以顯現。
7.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規定只允許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與國際準則相一致。
8.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出現。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報等衍生金融工具填補了我國在此方面許多會計規范的空白,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實務必將產生重要影響。
(二)新會計準則的主要特點
1.更加需要會計職業判斷
從實施的角度來看,會計業務將異常復雜,主要是對一些重要的會計事項,如資產計價、損益確認、全面披露等要加入很多會計政策選擇和職業判斷,會計人員要很多與企業其他部門之間發生關聯關系。比如,在取得公允價值時就必須與供銷部門、評估部門進行更多的交流,在進行資產減值判定時也要與設備管理部門多多交流。
2.更加注重與國際接軌
新會計準則中普遍引入實際利率法,是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遵循的基礎方法,尤其體現在各種延期支付的相關賬務處理上,以及對公允價值與現金流量的現值的應用研究上。這也是企業對外披露會計信息時要遵循的重要國際慣例,主要體現在資產的期末計價及其進行資產減值準備的測定方面。關于未來現金流量與資產組劃分的應用,則主要體現在資產減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方面,其原理在資產交換、投資、企業合并等方面也會有顯現,為解決長期困惑人們的資產減值的處理提供了較深層次的依據。
3.有利于提高境內資本市場與境外資本市場的信息可比性
會計國際化的關鍵之一就是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新會計準則體系制定的主要思路就是參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堅持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原則,并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大大增加了我國境內企業有國際經濟活動中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減少了會計信息的轉換成本,為企業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帶來有利影響。
二、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鐵路施工企業財務結果的影響
(一)對施工企業工程成本確定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為工程成本的確認樹立了一個嚴格的標尺,新會計準則要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在取得施工總承包合同項目后,一般會按年度投資任務取得合同預付款、年度預付款及月度預付款等,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預付款都是以收據形式體現,不確認收入,開工建設后才會產生工、料、機、水、電等施工成本,這樣就產生了未結算收入,通常的列支辦法是先列應收賬款和工程結算科目,可能造成工程成本與收入不配比。
關鍵詞:無形資產;新準則;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的比較
新準則對無形資產定義是,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新準則中主要強調了它的可辨認性,以后所有的無形資產都是可辨認資產,它或是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或是它的權利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新準則取消了商譽,將商譽并入到第20號《企業合并》準則中,該準則規定只有在非同一企業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才能產生商譽,而同一企業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能產生商譽,差額只能調整資本公積。
舊準則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舊準則指出,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其中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指商譽。
第38號國際會計準則(IAS38)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指為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IAS38也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之外,對商譽的會計處理由第22號國際會計準則——企業合并規范。IAS38認為,企業購買合并中產生的商譽代表了預期的未來超額經濟利益,它可能產生于購入的可辨認資產之間的協同作用,也可能產生于購買者在整項購買合并中準備購入的,但卻不符合在財務報表上確認條件的資產,商譽本身是不可辨認的,因此不屬于無形資產的定義范圍。
二、無形資產確認的比較
新舊準則與IAS38關于無形資產確認的要求是一致的,都應符合以下條件:①滿足無形資產的定義;②歸屬于該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③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無形資產計量的比較
(一)初始計量的比較
對于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入賬后,應以其攤余價值減去相關的減值準備后的余額作為賬面價值。
新準則取消了舊準則中有關“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計價部分”,統一規定為:“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這就要求對于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所確認的初始成本與實收資本或股本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新準則也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即購入無形資產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的性質,無形資產的成本應以購買價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l7號一一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IAS38認為,無形資產應以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所有可直接歸屬于,或按合理一致的基礎,分攤于該資產的支付對價,或創造、生產并使其達到預定使用狀態的所有支出。IAS38特別指出,對于以報告企業的權益性工具交換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為所發行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對于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按IAS22“企業合并”的規定,其成本以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對于以政府補助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按IAS20“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規定,企業可以選擇以公允價值或名義金額加上可直接歸屬的、使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所需支出,對資產進行初始計量;對于以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則需區別對待:與不同類資產交換的,以收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與同類資產交換的,以所放棄資產的帳面金額作為新資產的成本;對于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其成本為無形資產首次滿足確認標準后所發生支出的總額,包括所有可直接歸屬或依合理基礎分配的,使其達到預定使用狀態的支出(這與新準則的處理一致)。
可見舊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是顯著的,而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比較接近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我國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國際準則統一按公允價值計量;(2)對于資產交換產生的無形資產,我國根據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分為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國際準則統一按公允價值計量,同時區分同類與非同類資產交換。
(二)后續支出計量的比較
關于無形資產后續支出的計量,新舊準則都規定,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應確認為發生當期的費用。而IAS38規定,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但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一是該支出很可能使資產產生超過其原來預計的績效水平的未來經濟利益;二是該支出能夠可靠的計量和分攤至該無形資產。
四、研究與開發支出規定的比較
IAS38將企業內部形成無形資產的過程分為“研究”與“開發”兩個階段。IAS38指出,研究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費用是在發生時計入費用還是確認為無形資產成本則要看開發費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條件。當企業可證明以下所有各項時,開發或內部項目的開發階段產生的無形資產應予確認:①完成該無形資產,使其能使用或銷售,在技術上可行;②有意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銷售它;③有能力使用或銷售該無形資產;④該無形資產如何產生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其中,企業應證明存在無形資產的產出市場或無形資產本身的市場;如果該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那么應證明該無形資產的有用性;⑤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使用或銷售無形資產;⑥對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舊準則規定,所有的研究和開發支出全部作為當期費用,但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相應的注冊費、律師費予以資本化,作為資產的入帳成本。
新準則對于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研發支出”這一科目,規定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應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而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5條資本化條件(與IAS38的6條標準基本一致)的可以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在研究開發階段的支出,首先應在研究開發支出中歸集,期末按是否應予資本化,再分別結轉到無形資產和管理費用中去。
五、無形資產攤銷的比較
IAS38規定,企業所使用的攤銷方法應反映企業消耗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的方式。如果該種方式不能可靠地確定,那么應采用直線法。每期的攤銷額應確認為費用,除非其他的國際會計準則允許將其計入其他資產的帳面金額。關于攤銷年限,IAS38指出,無形資產的折舊金額應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計內系統地攤銷。但是,無形資產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IAS38又規定,如存在令人信服的證據,在極少數情況下可以上述假定。
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則攤銷年限應按孰短原則確定,如果合同與法律都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新準則將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區分開來,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于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與原來一樣,按期攤銷。而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予攤銷,但需要至少于每一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一一資產減值》的規定,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的,應計提有關的減值準備。新準則規定,對某項無形資產攤銷所使用的方法應依據從資產中獲取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的預計實現方式來選擇,并一致地運用于不同會計期間。對于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采用直線法攤銷。
考慮到尚未使用無形資產未來產生經濟利益的不確定性,新準則與IAS38一樣,都要求對無形資產進行資產減值測試,資產減值準備一旦提取就不允許沖回。此條規定將極大地遏制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粉飾財務報告,調整利潤的行為。另外,新舊準則都將攤銷費用確認為損益,而IAS38規定,攤銷額通常應確認為損益,但是,有時包含在資產中的未來經濟利益,在生產其他資產時被吸收。
六、無形資產凈殘值的比較
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殘值有了新的規定,它認為無形資產的殘值一般為零,但若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愿意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該項無形資產,或是該無形資產存在活躍的市場,通過市場可以得到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的殘值信息,并且從目前情況看,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該市場還可能存在的情況下,無形資產可以存在殘值。IAS38對無形資產的殘值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不難看出,新的《無形資產》準則,不僅從定義上、范圍上對無形資產做了修訂,更是從會計核算上對無形資產做了完善和補充。它不僅重新修改了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方法,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處理方法,還增加了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確立了無形資產可有殘值,部分研究開發費用可予資本化的觀念,更是引進了貨幣的時間價值觀念,使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更完備、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國際性,這也是這次頒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宗旨,與國際接軌,使我國的會計人員國際通用化,為我國的會計人員走向世界奠定基礎。但是在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過程中,沒有完全照搬國際會計準則,適當地結合了我國的國情,便于新舊會計準則的前后銜接,也使新準則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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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現狀
財政部要求小企業在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準則》。然而,仍有很多小企業并沒有跟進,一些小企業對《準則》并不領情,繼續使用《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即便現在《小企業會計制度》已經廢止,但是目前仍舊有小企業因細節繁瑣而拒絕更改。
例如,某省《小企業會計準則在企業中的實施情況研究》課題組在省內4個地區開展了小企業問卷調查,并進行實地調研。在對小企業的調查問卷中,共發放調查問卷600份,收回416份,有效問卷391份。調查問卷結果顯示,執行了《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占到了74%左右,25%左右的小企業未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有6.9%的小企業仍在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在被走訪的31家企業中,配備專門財務機構并有2人以上財務人員的小企業僅有2家,聘請兼職會計的有19家,大多數小企業仍然采取的是記賬或委托記賬。實地調查還發現,許多企業還是“穿新鞋走老路”,按老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做賬,按新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報表框架填制報表,對有沖突的部分則憑會計人員理解隨意填列。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解讀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頒布的意義
1、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使小企業會計進一步與國際趨同,健全了我國企業會計標準體系。我國于2005年建成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有效實施,得到了國內、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但這套準則體系的實施范圍不包括小企業。2004年制定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相關內容又早已過時,實際工作中無所適從。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09年7月制定了《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為此,在遵循基本準則的大前提下,在借鑒《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簡化處理的核心理念基礎上,頒布了《小企業會計準則》,既保持自身體系完整,又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由此,《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形成了基本準則框架下的兩個子系統,分別適用于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彌補了過去小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空缺。
2、《小企業會計準則》有助于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加強小企業管理、促進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據有關資料統計,在所有477萬戶企業中,小企業數量占97.11%、從業人員占52.95%、主營業務收入占39.34%、資產總額占41.97%。為此,中央高度重視支持小企業發展,先后于2003年出臺《中小企業促進法》、2005年出臺《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特別是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提出了進一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措施。在這種形勢下,頒布《小企業會計準則》有利于規范小企業會計核算,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促進更多的小微企業建立健全賬簿,依法享受繳納企業所得稅優惠;有利于反映小微企業的財務會計信用,改善小企業融資環境。
3、《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我國稅法進一步協調,既有助于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又有助于銀行進行信貸決策,防范金融風險。稅務部門和銀行部門是小企業主要的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按稅法要求,稅務部門對企業應采用查賬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長期以來,因為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不高,而不得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同樣因為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不高,銀行在對小企業貸款管理中,更多依賴的不是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大大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從制度上規范了小企業的會計工作,提高了小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滿足了稅收的信息需求,有助于稅務部門查賬征稅、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實現公平稅負;也有助于銀行進行信貸決策,從而對小企業貸款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特點。《小企業會計準則》借鑒《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簡化處理的核心理念,充分考慮了我國小企業規模較小、業務較為簡單、會計基礎工作較為薄弱、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對單一等實際情況,對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進行了簡化處理,減少了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內容與空間。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統一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在會計計量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或公允價值等會計計量屬性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僅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
(1)對小企業的資產要求按照成本計量,不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實際損失的確定參照了《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有關認定標準。
(2)對小企業的長期債券投資不再要求按照公允價值入賬,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購買價款加上相關稅費減去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入賬;對長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其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而是要求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債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計算。
(3)對小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會計計量基礎,而是要求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4)對小企業的負債不再要求按照公允價值入賬,而是要求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對小企業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攤余成本和借款實際利率計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計算。
(5)在收入確認方面,不再要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而是要求小企業采用發出商品或者提供勞務交易完成和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作為標準,減少關于風險與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同時就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點。在收入計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業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或者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的金額,而是要求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入的金額。
2、統一采用直線法攤銷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長期債券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中的債券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3、統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則要求小企業統一采用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確定應當考慮稅法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而不必考慮稅法的規定。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10年。
5、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內容和攤銷期限與稅法保持一致。《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其核算內容、攤銷期限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存在較大的差異。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內容、攤銷期限均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
6、資本公積僅核算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僅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7、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在計算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基礎上,確認所得稅費用。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所得稅費用,這大大簡化了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8、取消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折算產生的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對外幣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所有項目進行折算。這樣,小企業既不會產生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也減少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的工作量。
9、簡化了財務報表的列報和披露。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四個組成部分,小企業不必編制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考慮到小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業會計準則》對現金流量表也進行了適當簡化,無需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等信息。此外,小企業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內容大為減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10、統一采用未來適用法對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對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對前期差錯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對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這大大簡化了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制約《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原因
既然《小企業會計準則》是立足于小企業的基本情況制定的,能夠為企業減負,提高企業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水平和整個企業管理水平,為何小企業反而“不領情”,對《小企業會計準則》說“不”呢?
(一)我國財政部強制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力度不足。并沒有強制要求小企業執行《準則》。企業財務人員不是不畏懼檢查甚至處罰,但是現在相比稅務方面的處罰,針對執行會計準則方面處罰不多見。
(二)財務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有欠缺。由于中小企業投資規模小、組織結構簡單、資金有限等眾多限制性條件,財務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對《準則》的理解只是一知半解,國家對《準則》實施的培訓也沒有及時跟進,現在是否在執行《準則》,怎樣執行《準則》并不知情。再加上這些年會計制度(準則)改來改去,讓企業財務人員不好接受,懷有一定的抵觸心理。
(三)小企業管理層執行準則的主動性不夠。小企業領導者和非財務專業的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務管理知識,尤其不了解《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有哪些變化。而且,小企業實施《準則》后,對企業財務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賬務處理沒有之前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時那么靈活。企業財務部門組織實施《準則》得不到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四、強化落實《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措施
(一)加強對小企業進行《準則》的培訓,提升小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實務操作能力。集中攻堅,通過在崗培訓、專題學習、研討座談等方式讓更多小企業的財務人員能真正理解《準則》,盡快、盡早、盡可能地全面掌握執行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抓住重點,深入研究,積極應對。
(二)提高小企業執行準則的主動性。通過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使小企業負責人認識到執行準則在提供決策有用信息、加強內控、減輕納稅負擔等方面的優勢,使其真正在思想上重視會計核算,積極指導小企業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轉換工作,并為執行準則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物質條件,同時加大小企業實施準則的外部推力。
【關鍵詞】國際租賃會計準則;案例分析;企業應對與建議
2016年1月13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下文稱IASB)《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下文稱IFRS16),該準則將取代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下文稱IAS17),將于2019年1月1日開始生效。
一、現行租賃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現行租賃會計準則(IAS17、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租賃業務需要區分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對承租方而言,融資租賃需要確認相關資產、負債,經營租賃不確認相關資產負債;對出租方而言,融資租賃不確認相關租賃資產,經營租賃則需要繼續確認相關租賃資產。數據顯示,在現行會計準則下,企業85%以上的租賃業務被歸類為經營租賃業務。(一)資產負債低估,鼓勵表外融資根據資產的定義,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資源均可確認為資產。租賃交易中,對承租方而言,租入的資產是由過去的交易產生的,而且可以通過控制該資產獲得經濟利益,因此,從概念上而言,租入的資產符合資產的定義[1]。同時,租金支出也是企業必須按期償還的現時義務,在概念上也切合負債的定義。但是,現行租賃會計準則規定,經營租賃承租方不得因此確認資產和負債。對承租方而言,尤其是航空業、運輸業等對租賃資產依賴性較強的企業,大量的租賃資產游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而這些資產卻為企業帶來主要的經濟利益,導致賬面資產與利潤配比失衡,資產收益率虛高。同時,資金不足的企業為解決融資問題,會傾向于采用經營租賃方式獲得資產的使用權,卻并不因此增加賬面資產負債規模,形成表外融資。(二)租賃會計核算導致財務報表數據可比性較差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根據租賃期限、租賃付款額與資產價值比例、租賃期滿后資產的處置情況,將租賃交易劃分為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兩類。這種劃分方式在一定情況下不能反映交易事項的經濟實質,影響財務報表信息質量,不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正確決策[2]。比如,某行業中A、B兩企業選擇租賃方式擴大生產規模,A采用10年期的融資租賃方式購進設備,B采用每兩年簽訂合同的方式租賃同樣的設備,在其他條件一致的情況下,A企業資產、負債規模將大于B企業,上述交易的經濟實質并沒有得到一致反映,兩者之間的財務數據可比性降低,不利于投資者對財務報表的使用。(三)實務中會計處理復雜現行會計準則下,企業進行租賃交易后,財務人員需要先根據準則判斷租賃性質,然后根據不同租賃性質進行區分后,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同時,企業在租賃前,相關人員需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進行租賃模式的選擇。因此,在現有租賃準則中財務人員的實務處理過程比較復雜,不利于業務的開展。
二、IFRS16租賃會計準則主要變化與影響
(一)承租人會計處理主要變化IFRS16規定,對所有的租賃業務承租人需要采取統一的會計模型,不再區分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此外,還作出豁免性規定。新準則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相關資產是指與租賃資產相關的使用權資產,以調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計量;相關負債是指租賃期內應當支付的租金總額,即未來應付租金義務,按照金融負債進行計量。在后續計量中,承租人應當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同時,對相關金融負債計提利息。支付租金時應當減記相關金融負債;當租賃合同相關事項變動時,應當對相關使用權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重新計量,并作出相應調整。除上述規定外,新準則還作出豁免性規定,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相關租賃業務,承租人可以按照IAS17中經營租賃的會計模型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1)租賃期限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項目;(2)總價值較低的租賃資產。(二)出租人會計處理主要變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征求利益相關者建議之后,認為出租人會計處理變動成本將高于所帶來的收益。因此,在IFRS16中,對出租人會計處理的規定與IAS17相比變動較小,仍然要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但是,新準則要求出租人披露與租賃資產剩余價值相關的風險。(三)新準則對承租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新租賃會計準則中對承租方會計處理作出較大變動,承租方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主要財務報表都會因此受到較大影響。資產負債表方面,如前文所述,新準則下承租方需要在租賃開始日同時確認相關使用權資產和金融負債,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同時增加。此時,與財務報表相關的財務比率將會受到較大影響,其中,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比率將會上升,資產周轉率、資產利潤率將會下降。承租企業損益表在租賃準則變動后也會受到影響。在現行準則下,經營租賃主要通過按期支付租金影響損益;但新準則中,租賃業務通過每期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與金融負債的利息兩個部分影響損益。其中,折舊金額通常采用直線法計提,每期金額固定;利息支出是按照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計量,隨著租金的支付,攤余成本會逐年減少,利息支出也會隨之降低。因此,折舊金額與利息支出的合計數,即總體租賃成本將會逐年遞減,租賃業務對損益表的影響也會隨之遞減。新租賃會計準則同樣會對承租方的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在現行準則中,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現金支付屬于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現金流;在新準則中,對于租金支付需要區分成本返還和利息支付兩個方面,分別計入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現金流、與融資活動相關的現金流。
三、承租企業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為航空公司,2015年12月31日資產總額為25000萬元,負債總額為12500萬元。為了實現公司經營擴張,2016年1月1日以租賃方式租入飛機等多項機器設備,租期為五年,每年租金2000萬元,租金應于每年年底支付(假設租入的設備使用壽命均為10年,無其他相關費用,折現率為10%,相關資產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一)會計處理比較在現行準則下,甲公司租賃屬于經營租賃業務,在租賃開始日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租賃期間每年年末支付租金時,將租金支出計入成本類科目。按照IFRS16規定,在租賃開始日2016年1月1日,甲公司需要將未來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計入“固定資產———租入資產”科目,按照租賃付款總額確認的金融負債金額計入“長期應付款”科目,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租賃期間每年12月31日,根據攤余成本確認“財務費用”,按照支付租金沖減“長期應付款”科目,同時按照直線法對租賃資產計提折舊。2016年不同準則下甲公司上述租賃業務會計處理對比如表1所示。(二)資產負債表項目比較在現行準則中,如表1所示,根據甲公司2016年租賃業務相關會計分錄,甲公司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并沒有受到租賃業務影響,因此,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以及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受租賃業務影響較小。若按照IFRS16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甲公司需要確認相關使用權資產(固定資產)7580萬元,同時確認金融負債7580萬元(10000-2420),資產與負債總額也因此同時增加7580萬元,權益總額不變。在不同租賃會計準則下,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資產負債情況對比如表2所示。由表2數據可知,在新的租賃會計準則下,甲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61.63%,與現行準則相比上升11.63%,財務杠桿率高于現行準則。由于租賃資產在表內得到體現,與甲公司利潤直接相關的資產負債情況得到真實反映,避免了企業利用經營租賃進行表外融資、粉飾財務報表的行為,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信息質量。同時,由于在新租賃準則下資產負債率明顯上升,甲公司償債能力可能會因此受到質疑。(三)損益表項目比較在現行租賃會計準則中,甲公司上述租賃業務對其損益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每年期末支付租金時,計入相關成本類科目的租金費用,每年金額為2000萬元。因此,在五年的租賃期間中,現行準則下甲公司每年的租賃成本為固定的2000萬元。在新租賃會計準則中,上述租賃業務對甲公司損益表的影響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按照直線法,在五年的租賃期間,每年計提固定的折舊金額為1516萬元;另一方面是按照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財務費用,其金額會隨著長期應付款本金的償還逐年降低。新準則下,與租賃相關的成本費用核算情況如表3所示。表3中測算數據顯示,新準則下,甲公司在整個租賃期間,每年的租賃總成本逐年遞減;在租賃開始的前三年,每年的租賃總成本高于現行租賃準則下的相關成本數據;而租賃最后兩年,每年的租賃總成本則低于現行租賃會計準則下的相關成本數據。因此,在新準則下,甲公司租賃業務會對其期末凈利潤產生影響,在租賃前三年企業期末凈利潤會明顯低于舊準則下的相應數據,租賃期的后兩年期末利潤數據則相比舊準則偏高,企業盈利能力的穩定性可能會受到影響。
四、企業的應對與建議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規定IFRS16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提前采用新準則,但是需要同時采用新收入確認準則(IFRS15)。對上市公司而言,為適應全球化競爭環境,需要提前準備以應對新租賃準則的到來。(一)調整租賃業務模式在新準則實施之前,上市公司應當分析其現有的租賃業務合同,預測未來租賃業務需求,并根據新準則的特征合理規劃未來期間的租賃業務模式,以便于更好地適應新租賃會計準則的要求。新準則對上市公司租賃業務模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租賃期的確定。由于新準則中豁免規定的存在,上市公司為了采用原有的租賃會計核算方法,需要合理規劃租賃期以適用豁免規定。第二,租賃業務與服務業務合同的拆分。新準則對合同拆分作出明確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租賃與服務的捆綁合同進行拆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第三,租賃業務較多的上市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租賃合同期限結構。如前文所述,新準則下,單一租賃業務合同在租賃初期和租賃后期,其租賃成本存在較大差異,影響承租方的收益穩定性。但是,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對不同租賃業務合同期限結構進行配比調整,避免各期之間租賃成本的較大波動,促進收益穩定性的實現。(二)完善企業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在新的租賃會計準則下,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企業應當針對新準則提前完善其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新租賃準則在折現率的確定、所有權資產減值測試、所有權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等方面給予業務人員較大自主性,因而企業需要完善與此類會計判斷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新租賃會計準則會對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利潤情況產生影響,企業應當變更其績效評價指標,以適應新準則的要求。(三)分析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加強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企業應當與投資者、監管部門、業務合作方等外部利益相關者保持及時有效的溝通[3]。重點分析新租賃會計準則對企業業績、資產負債情況、業務模式的變化、新準則實施成本等方面的影響,并及時將分析結果傳達給利益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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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企業;新會計準則;問題;建議
一、保險企業新會計準則簡述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和審計準則體系。同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于保險業實施新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全行業統一從2007年1月1日同時切換到新會計準則,并遵照“同時切換,分步到位”的總體實施方案執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是一件對會計行業乃至整個中國經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事件,基本實現了國際趨同,有利于資本的跨國流動以及中國企業國際化經營;體系涵蓋了所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原則內容,更加貼近中國國情和市場發展現狀。該會計準則體系通過界定各會計要素定義,明確了要素確認的條件,突出強調了資產負債表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與此同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在堅持歷史成本原則的基礎上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使資產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關。新企業會計準則不僅在內容上完善了傳統業務的確認、計量和披露,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許多新的會計理念和處理原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嚴格,更加注重經濟實質。
二、新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所具有的積極意義
1 計量模式上引入了公允價值,淡化了承保利潤的概念,強調承保、投資及其他活動的綜合影響。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不僅影響到損益的核算,也不僅從“反利潤主導”的誤區中脫身出來,更重要的是使中國會計入居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會計哲學觀,即怎樣計價才不至于脫離經濟環境和經濟實質,真實反映企業價值,什么樣的計量模式才能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核心需求。
2 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如果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應當按照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認定,充實了資產減值判斷的多元思維,使資產減值會計更科學、更完整。
3 新會計準則中,《財務報表列報》規范財務報表的種類與基本要求。《現金流量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規范具體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規范合并范圍、合并程序以及披露事項。總分明晰,開合有度,形成了一套嚴謹的報告鏈,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三、保險企業在實施新會計準則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1 “保險風險”界定不明確,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2 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違背了會計原則。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保險保障基金、監管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保險業務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審查核算的最終結果將呈現出“悖論”現象,即公司業務量快速增加,其經濟效益會隨著業務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銷售業績增長出現平穩或大幅下降時,經濟效益反而呈現增加現象。可見,保險業務取得成本費用化首先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其次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3 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其他缺陷。除此以外,新準則還存在其他一些缺陷:新準則關于非壽險保費計量方式(對于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難以防范應收保費,而應收保費一般難以結清,大多成為財產保險公司的壞賬,大量應收保費的存在危害保險公司資產質量,是另一種形式的“保費泡沫”;目前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內容過于簡單,一般只停留于會計報表的三張主表,忽略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新準則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大低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未涉及到對不確定信息(如假設的變化、有限再保險等)和非財務信息披露(如償付能力情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等)的披露要求,但大多經濟決策不僅要依據財務信息,而且要依據非財務信息,有時甚至后者比前者對決策更重要。
四、保險企業順利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幾點建議
1 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一、比較
(一) 新基本準則與舊基本準則的比較
新基本準則中的會計基本原則,繼續保留了重要性原則、謹慎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等,也強調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則。但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不再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二)新會計準則中具體準則與舊具體準則的比較
1.增加的舊會計準則中缺乏的部分
(1)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工具列報和金融資產轉移
關于金融工具的4項具體會計準則主要適用于金融企業,這些準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擬上市的金融機構則首當其沖。例如,準則規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這就要求上市銀行和證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這把“雙刃劍”,因為表內化將對企業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企業不但要考慮現金流等經濟因素,還要考慮衍生金融工具對報表的影響,以避免給報表帶來過大的波動。新會計準則與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共有5方面的差異: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計價基礎的不同、確認方面的差異和資產減值準備的差異。
(2)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我國一直沒有對原保險合同制定準則,實務指導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準。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由如下特點:區分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增加準備充足性測試;區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3)石油天然氣開采
這條準則是對我國現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業務處理的描述。新會計準則與原企業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體現在:礦區權益、井及相關設施折耗的計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線法,新準則引入產量法和年限平均法。新準則允許提取棄置支出準備,并設置了“油氣資產”,“累計折耗”和“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同時取消了“地質成果”科目。
(4)投資性房地產
舊準則并沒有將房地產作為一個單獨項目來加以處理,而是把現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相關內容分散在其他相關準則之中。新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兩種方法。成本模式的計量方法與原準則相同,但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時,不需要攤銷或折舊,也不需計提減值準備,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價值對帳面進行調整,將其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5)增加了生物資產、企業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準則
這三條準則對舊會計準則中未曾規范或者沒有詳細規范的方面制定了更為嚴謹可行的操作指南。填補了在農業資產、補充養老保險和期權激勵行為的會計核算規范方面的空白。
2.在舊會計準則基礎上發生突破性變革的新會計準則主要部分
(1)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新舊準則主要區別在:
新準則提出了“資產組”的概念,擴大了資產減值準則的使用范圍,在資產減值跡象判斷上,新準則比現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確,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原則也更具有操作性。并且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對公允價值的計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強調一但使用公允價值就停止歷史成本價值的帳務處理。同時由于使用公允價值所產生的資產減值準備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一規定可謂是新舊準則中減值準備部分差異最大的地方。
(2)債務重組方法。新舊準則最大的差異就是公允價值的使用和債務重組收益將計入當期損益,因此采用新準則以后影響的是當期損益而不是權益。新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
(3)企業合并會計處理。目前中國的企業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雙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為,合并對價值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愿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并可確認購買商譽。新的合并財務報表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合并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并報表范圍的確定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
(4)所得稅的影響。新舊準則的差異體現在:
在計稅基礎上,舊準則強調收入和費用與納稅收益和納稅扣除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從發生額的角度進行分析,新準則則強調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所存在的暫時性差異,從余額角度來進行分析。在所得稅確認上,舊準則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新會計準則則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在減值確認計量上,舊準則沒有遞延稅款借項計提減值準備的規定,而新準則則規定在一定的情況下,可計提減值準備,并在日后符合規定時可以轉回。
(1)長期投資核算方法。新舊準則的差異表現在:
舊準則對投資中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進行確認,并分期進行攤銷,以調整投資收益,如果是負的股權投資差額就應確認為資本公積。新準則規定,如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的,確認為商譽,該商譽不進行攤銷;如果是小于的,則直接沖減留存收益。
二、思考
會計準則的更新,無論是對企業、投資者、注冊會計師、審計人員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者,影響都是巨大的。宏觀上這是一種中國會計史上里程碑似的變革,微觀上則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和選擇。較之舊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總結起來更有如下的優點:
(一) 新會計準則使財務信息更加可靠
新準則中的基本準則明確規定了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第一條就是可靠性,要求“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新會計準則從三個方面確保了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1.新會計準則充分考慮了市場因素變化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強調按資產的定義確認和計量資產,在資產不能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要求企業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2.新會計準則充分考慮了企業所處的具體商業環境。允許企業在不違背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前提下,根據所處的具體商業環境靈活地選擇適合自身的會計政策,如可對其他應收款計提壞帳準備,可采取不同百分比進行計提,以及采用不同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等;充分揭示企業所面臨的市場風險;3.新會計準則就或有事項等不確定性事項所可能引發的風險,要求企業認真甄別,將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確認為負債,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新會計準則還要求承擔人在確認租賃引發的負債時,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
(二)新會計準則適應經濟生活的發展要求,內容上有所創新。
新會計準則體系從過去偏重工商企業準則擴展到橫跨金融、保險、農業等眾多領域的39項準則,覆蓋了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填補了我國市場經濟條件新型業務處理規定的空白。主要創新表現在:
在涉及的領域上,增加了原準則中沒有或有但規定不詳細或不明確的內容。如:企業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投資性房地產、生物性資產、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與列報、保險合同的規定等等。
在會計處理方法的具體內容上,引入多項新的概念,如:
公允價值概念引入。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考慮換出、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要求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交易中考慮重組債務的公允價值,并要求在利潤表中確認相關損益。這些規定將使得上市公司的資產和交易得到更為公允地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過以低價資產換入高價資產,從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將不再可行。
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新準則中得到體現。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準則要求,公司對應收和應付款項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這使得擁有長期應收、應付款項的上市公司不得不將這些長期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減計至未來現金流的折現金額。這種處理方法充分體現了資金的占用成本,并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上市公司管理層對資產負債結構、產品賒銷政策進行優化。
在批露方法上也作出許多新的規定,如:
金融風險的披露更為直接和透明。準則要求,將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這使得上市公司進行的一些高風險金融投資可以及時地在財務報表中得到反映,使治理層可以更直接地獲取相關信息,為更好地履行其職責提供了條件,同時也使投資者可以更直接地了解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情況。
一、 當前我國可轉債會計實務及其理論依據
可轉換債券是這樣一種特殊的債券,即債券持有者有權在將來的某個時候將債券轉換成
公司股票,轉換與否取決于轉換條件成就與否,因此可轉換債券可粗略地近似為一個普通債券加上一個看漲認股期權。為了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發行者的利益,通常可轉換債券是可贖回的,即發行者可在將來的特定時間以特定的價格將可轉換債券贖回。可轉換債券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出現于歐美國家市場,由于其低資本成本、可以較為便利地獲得長期資金以及調節權益資本與債務成本結構等優點,可轉換債券在全球市場廣泛運用,現在已經成為一個成熟的金融品種。從我國的金融實踐來看,自1992年瓊能源發行了我國的第一筆可轉換債券以來,隨著市場的逐步完善,可轉換債券日益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不可或缺的金融產品,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在我國,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來規范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工作,而可轉換債券的會計實務主要是由2000年的《企業會計制度》來規范,實務界影響最大的會計教材《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會計》在可轉換債券的會計實務方面也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中的相關規定來編寫的。下面用具體的例子對我國可轉債會計實務進行分析。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項工程2002年1月1日發行5年期1.5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票面年利率為6%,按面值發行(不考慮發行費用),債券發行一年后可轉換為股份,每100元轉普通股4股,股票面值1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1.59億元(面值1.5億,應計利息0.09億元)。假定債券持有者全部將債券轉換為股份。
確認計量事項 發行方會計處理 投資者會計處理
發行方收到發行收入時/投資者認購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 150000000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
(債券面值) 150000000 借:長期債權投資—可轉換債券
(債券面值) 15000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000
計提利息時 借:在建工程 9000000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
(應計利息) 9000000 借:長期債權投資—可轉換債券
(應計利息)9000000
貸: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 9000000
轉換為股份時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
(債券面值) 150000000
(應計利息) 9000000
貸:股本 600000
資本公積 153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59000000
貸:長期債權投資—可轉換債券
(債券面值)150000000
(應計利息)9000000
由上面的會計處理可以看到,我國實務中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被認為是一項單純債券,其會計處理同一般債券相比沒有什么差異,只有在條件成就,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發行方才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權益,所以基本上可轉換債券包含的轉換權價值無論對于發行方還是對于投資者來說都沒有進行初始確認,這種會計實務所依據的是傳統的會計理論,即會計要素的確認必須符合要素的可定義性,資產和負債是建立在“過去交易”的基礎上的未來經濟資源流入或流出,那么對于轉換權這種帶有高度不確定性的“未來交易”因為不符合可定義性,所以不應該在債券發行時進行確認,納入報表體系。這種會計實務雖然操作方便,但是因為使大量決策相關的交易信息游離于表外,嚴重地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給財務報表使用者帶來比較大的潛在風險。
金融工具會計,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與傳統會計之間的沖突在理論界已經經過十多年的爭論,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就該領域準則制定的波折歷程來看,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已經傾向于不去重新定義會計要素,撼動傳統會計理論的基石,而是提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工具等一系列特殊概念來構建對于這個特殊領域經濟活動的描述體系,從目前的進展來看,這種做法是一種可行的現實選擇。
二、 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對可轉債會計處理的規范
財政部會計司的《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專門專門規范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該征求意見稿對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出這樣的定義:“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現金流量,將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調整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嵌在購入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轉換權等”。這個定義清楚地表明可轉換債券中包含的轉股權屬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相應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后,可轉換債券的會計處理必定受到其影響。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的規定,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三個條件的,應當從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為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處理,這三個條件分別是:(1)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系;(2)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3)相關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將這三個條件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的相關條款對比,可以發現,征求意見稿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前兩條完全相同,但是國際會計準則的第三個條件為:“混合工具不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也不計入凈利潤(或凈虧損)”。國際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我國的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第十條作了類似的劃分,只不過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表述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這四種金融資產只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其他幾類要么是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要么雖然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但變動計入權益。所以我國征求意見稿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表述看似差異很大,但實際所要表達的實質含義與其是一致的。
《金融工具列報與披露(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和分拆的具體指導原則:“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該金融工具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分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負債成份的初始入賬價值,再按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對價扣除負債成份初始入賬價值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入賬價值”,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第28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以下用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下可轉換債券的會計處理。
例:某公司a為一項工程發行10000張面值為500元的公司可轉換債券,發行價格為每張520元,票面利率為5%,期限為5年,同期國債利率為8%,利息年末計提,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溢折價按直線法攤銷。某投資者b在發行日購入1000張作為長期投資。債券發行一年后可轉換為股份,全部債券轉換為5000000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
按照分拆的要求,首先要按照貼現現金流量法來確定債券部分的價值,即由pv=f×(p/s , i% , n)+ i×(p/a , i% , n) 計算得到債券價值=5000000*(p/s,8%,5)+400000*(p/a,8%,5)=5000000*0.681+400000*3.993=5001400元,可轉換債券中含有的轉換權的價格為198600元(5200000-5001400),債券溢價為1400元
確認計量事項 發行方a會計處理 投資者b會計處理
發行方收到發行收入時/投資者認購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 5200000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a 5000000
—債券溢價 1400
資本公積—債權轉股權準備 198600 借:長期債權投資—投資面值 500000
— 溢價 140
—債券轉股權 19860
貸:銀行存款 520000
計提利息時 借:在建工程 249720
應付債券—債券溢價 28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250000 借: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25000
貸: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 24972
長期債權投資—溢價 28
會計期末債券價格發生變動b 發行方無需會計處理 借:長期債權投資—債券轉股權 10140
貸:投資收益 10140
轉換為股份時c 借: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5000000
—債券溢價 1120
—應計利息 250000
資本公積—債權轉股權準備 198600
貸:普通股 50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52520 借:長期股權投資 530112
貸:長期債權投資—投資面值 500000
—溢價 112
—債券轉股權 30000
注:a.此處省略了“可轉換公司債券”二級科目,下同 ; b.假設此處存在一個股票期權的參考市價30元(因為原來每張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權價值為19860÷1000=19.86元,所以相當于單位轉股權價值上漲了10.14元); c.假設一年后全部可轉債轉為股權
上面的會計處理是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下可轉債的會計處理,與現行的會計處理相比,發行方在發行可轉換債券時,將嵌入其中的轉換權價值分拆出來計入權益項目資本公積,在債務轉為權益時該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明細科目,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之所以要求將嵌入式衍生工具與其主合同分拆是因為兩者的價值由不同的因素決定,從而具有不同的風險,一般可轉換債券的發行金額都非常大,發行方負債權益比例的改變會對投資者及其他財務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帶來重大影響,所以分拆能夠更加真實地反映經濟活動的實質,提供更加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對于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來說,將所擁有的轉換權價值分拆出來放在“長期債權投資—債券轉股權”明細科目反映,而不是籠統地將投資成本超過債券面值的部分全部計入“長期債權投資—溢價”科目,雖然在購買該可轉債時只是影響長期債權投資價值在明細科目的分配,不影響總額,但是在未來持有期間,溢價的攤銷卻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損益,也將影響到投資方的賬面資產價值,這些信息同樣是影響決策的重要信息。除此之外,應該注意到在會計期末債券價格發生變動時發行方無需進行會計處理,而投資者則需要根據市價變化的情況調整“長期債權投資—債券轉股權”及“長期債券投資—投資成本”的金額(上例中僅舉了調整“債權轉股權”的例子)。這是因為發行方對其所承擔的負債不是按公允價值而是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者則相反,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要求必須在期末確認持有資產的浮動盈虧。在我國的現行實務中,長期債權投資在期末計提減值準備,確認公允價值降低帶來的損失,而不確認公允價值增加帶來的收益,這種非對稱地運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不是嚴格意義的公允價值計量,只是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按照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原則,可以預見即將頒布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將會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會計實務方面將做出重大改變。
三、 我國可轉債會計實務運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2001年改組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準則的歷史上,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制定最為周折,經歷了多方長時間的爭論與協調,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金融工具對于傳統會計要素定義的沖擊,以及公允價值作為唯一相關計量屬性的提出。前者因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等一系列概念作為特殊的會計要素補充傳統會計要素已經逐漸在理論與實務界達到共識,衍生金融工具應該進行表內確認而不僅僅是表外披露也不再是一個有太多分歧的問題。但公允價值這個計量屬性在實際運用中仍然存在很多現實問題,這也是我國可轉債會計實務運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難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