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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濕地,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地帶和水域,包括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一規劃、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加大濕地保護投入,將濕地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濕地保護的重大問題,落實濕地保護的目標和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科技、衛生、旅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向濕地保護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每年的11月6日為安徽濕地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推廣,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一般每五年組織一次濕地資源調查。濕地資源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作為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保護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公布規劃草案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濕地保護規劃的調整,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生態保護重點建設項目與建設布局;
(四)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注重綠色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林業、農業(漁業)、水利、交通運輸、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游等行政部門相關規劃涉及濕地的,應當包括濕地保護相關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地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的濕地進行規劃控制,推進城市恢復既有濕地和建設人工濕地。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五條 濕地根據其重要程度、生態功能等,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申報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省重要濕地:
(一)國家級、省級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
(二)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物種的棲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遷徙停歇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
(三)其他典型的、獨特的,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濕地。
第十七條 省重要濕地的名錄及其保護范圍的劃定與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其保護范圍的劃定與調整,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或者調整濕地保護名錄方案時,應當與相關權利人協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意見。
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列入名錄的濕地周邊設立保護標志,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管理單位及其聯系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
第二十條 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條件的濕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
不具備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但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人文景觀集中、科普宣傳教育意義明顯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或者濕地多用途管理區。
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和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重要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或者占用濕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燒荒;
(四)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五)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
(六)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
(七)毒殺、電殺或者擅自獵捕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撿拾、收售動物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九)未經許可引進外來物種;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采取退耕還濕、輪牧禁牧限牧、移民搬遷、平圩、植被恢復、構建濕地生態駁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復已退化的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擴大濕地面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河流交匯處、入湖口、重點污染防治河段等區域,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采礦塌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治理塌陷區水面、洼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區的積水區域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第二十三條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采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種植適宜當地生長的濕地植物,根據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建設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環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品種,減少圍網養殖,保護濕地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向重要濕地施放防疫藥物的,防疫機構應當與濕地管理單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機構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避免或者降低對濕地生態功能的影響。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放藥物的監督。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科學利用濕地資源,發展生態產業。
第二十八條 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濕地生物資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和生長環境。
第二十九條 在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濕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游客進入保護區參觀、旅游的,應當服從濕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條 濕地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土地開發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確需占用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占用重要濕地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防洪搶險等突發事件需要占用濕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可以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單獨或者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單獨進行監督檢查的,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并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恢復,并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違法的阻水、排水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毒殺、電殺或者擅自獵捕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撿拾、收售動物卵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采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對造成濕地污染的違法行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批準占用濕地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林業、農業(漁業)、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濕地管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據了解,第一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于2003年完成。為進一步摸清“家底”,掌握濕地資源動態變化情況,有針對性地強化濕地保護政策,國家林業局從2009年開始組織第二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本次調查歷時5年,到2013年結束。制定了專門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組建了國家和省級濕地調查領導小組,確定了技術支撐單位和質量檢查單位。在遙感數據全國覆蓋的前提下,運用3S技術與現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統一采取了遙感數據室內判讀、現地驗證和實地調查、調查結果室內修正的工程流程。調查共投入2.2萬人、近4億元,獲取成果數據2.6億條,由包括8位院士在內的多學科、多行業專家組成的成果鑒定委員會認為,調查成果科學、準確、真實、可靠。
根據《濕地公約》定義,本次調查將濕地分為5類,其中近海與海岸濕地579.59萬公頃、河流濕地1055.21萬公頃、湖泊濕地859.38萬公頃、沼澤濕地2173.29萬公頃、人工濕地674.59萬公頃。從分布情況看,青海、、內蒙古、黑龍江等4省區濕地面積均超過500萬公頃,約占全國濕地總面積的50%。我國現有577個自然保護區、468個濕地公園。受保護濕地面積2324.32萬公頃。兩次調查期間,受保護濕地面積增加了525.94萬公頃,濕地保護率由30.49%提高到現在的43.51%。
對調查成果的分析表明,我國的淡水資源主要分布在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和庫塘濕地之中,濕地維持著約2.7萬億噸淡水,保存了全國96%的可利用淡水資源,濕地是淡水安全的生態保障;我國濕地有濕地植物4220種、濕地植被483個群系,脊椎動物2312種,隸屬于5綱51目266科,其中濕地鳥類231種,濕地是名副其實的“物種基因庫”;濕地凈化水質功能十分顯著,每公頃濕地每年可去除1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為降解污染發揮了巨大的生態功能;同時,我國濕地儲存的泥炭對應對氣候變化發揮著重要作用,如若爾蓋濕地面積80萬公頃,儲存的泥炭高達19億噸。
調查結果也同時反映出,我國濕地資源保護與發展依然面臨著幾個突出問題:一是濕地生物多樣性有所減退。由于污染、圍墾等原因,濕地生態系統功能下降,生物多樣性減退。僅從濕地鳥類資源變化情況看,兩次調查記錄到的鳥類種類呈現減少趨勢,超過一半的鳥類種群數量明顯減少。二是濕地保護空缺較大。近十年來,我國逐步建立了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體系。我國濕地保護率雖然有所提高,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濕地候鳥遷飛路線、重要江河源頭、生態脆弱區和敏感區等范圍內的重要濕地,還未全部納入保護體系之中。如: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濕地保護率僅為51.52%,國家重要濕地保護率僅為66.52%。全國濕地保護的空缺還較多,濕地保護管理任務非常艱巨。三是管理工作亟待加強。從管理角度看,國家還沒有出臺濕地保護專門法規(但有18個省區出臺了省級濕地保護法規),濕地保護長效機制也未建立,濕地保護的科技支撐還十分薄弱,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張永利在會上表示,從總體看,我國濕地保護形勢依然嚴峻,濕地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全國上下更加重視和支持濕地保護工作。國家林業局將按照黨的十提出的“擴大濕地面積”的要求,積極推進濕地立法,健全濕地保護管理制度,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進一步擴大濕地保護面積,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充分發揮濕地在維護生態安全、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作出更大貢獻。
張永利說,下一步,國家林業局將從六個大的方面采取更有針對性、力度更大的措施,加強濕地保護管理。一是從宏觀引導方面完善濕地保護規劃。按照我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2002-2030年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制訂更有針對性、分階段實施的工程實施規劃,并認真抓好落實。二是突出用制度管人、管事,推進濕地保護的制度建設。按照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有計劃地、逐步地建立包括自然濕地保護制度、退化濕地恢復制度、濕地生態補償制度、濕地保護紅線制度、濕地生態系統評價制度、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使濕地保護形成較為完整的制度框架。三是強化依法“治濕”,制訂出臺全國濕地保護條例。四是著眼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提升,實施濕地生態修復工程。對功能退化的沼澤、河流、湖泊、濱海濕地等,通過采取植被恢復、鳥類棲息地恢復、生態補水、污染防治等系列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恢復和提升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五是強調科學“管濕”,提升濕地保護管理的科技支撐水平。重點針對濕地保護模式、濕地退化機理及修復關鍵技術,以及科學合理利用濕地的模式等重要問題,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提高整個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六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濕地保護意識,在全社會形成珍視濕地、愛護濕地、保護濕地,支持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張永利說,濕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可以開展合理利用。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比較完善的濕地保護體系,全國濕地保護面積達到2324.32萬公頃,占全國濕地總面積的43.51%。許多重要的自然濕地得到搶救性的保護,濕地的主要生態功能得到較好的維持。在濕地開發方面,濕地提供的清潔淡水支持了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濕地種植業、養殖業、制藥業等也是我國人民生產生活資料的重要來源。近年來,濕地生態旅游也成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內容。
張永利指出,在開展濕地合理利用時,必須統籌考慮濕地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濕地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因素,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在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時,首先要通過劃建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和濕地公園的辦法,把重要的濕地搶救性地保護下來。其次,要把濕地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政績考核,把濕地保護作為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納入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大盤子,給予投入等方面的保障。第三,積極推動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把各相關利益方的關系平衡好。第四,要嚴格規范濕地開發利用行為,制訂能夠確保濕地科學合理利用的相關政策,總結探索濕地可持續利用的有效模式。
在談到濕地保護紅線時張永利認為,落實濕地保護紅線,必須有相應的制度、辦法和措施保障。
張永利說,所謂生態紅線,就是保持生態安全的底線。作為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管理的主要部門,國家林業局在剛剛制訂出臺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中劃定了濕地保護紅線。根據此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的初步結果,結合我國國情,經過專家論證,國家林業局劃定的濕地保護紅線是,到2020年中國濕地面積不少于8億畝。劃定這條紅線是遏制我國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趨勢的迫切需要,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濕地保護紅線既是限制開發利用的“高壓線”,又是維護基本生態平衡的“安全線”;既是建設生態文明的“目標線”,也是實現有序發展的“保障線”。
張永利指出,劃入紅線內的濕地資源并非完全不能開發利用,但開發利用是有條件的,是適度的、科學的、合理的,并應有相應的制度規范作為保障,明確利用濕地的范圍、時間、強度、方法等,使濕地利用嚴格限定在濕地生態系統可以承載的范圍之內。不言而喻,劃定生態紅線,并落實好這條紅線,絕對不是孤立的,必須有相應的制度、辦法、措施和工作緊緊跟上。
當前,我國濕地資源面臨的威脅呈增長態勢,影響濕地的主要威脅因子已經從污染、圍墾、非法狩獵三大因子變化為污染、圍墾、基建占用、過度捕撈和采集、外來物種入侵五大因子。
張永利說,2003年,國家林業局組織完成了第一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對單塊面積100公頃以上的濕地資源進行了摸底。兩次調查結果在進行同口徑對比,即在相同的濕地類型、相同的地塊、相同的起調面積的前提下進行比較時,發現全國的濕地面積減少了339.63萬公頃,減少率為8.82%,其中自然濕地面積減少了337.62萬公頃,減少率為9.33%。造成濕地面積大幅度減少的主要原因,除了氣候變化等自然因素外,人類活動占用和改變濕地用途是主要原因。
張永利指出,目前來看,圍墾和基建占用仍然是導致濕地面積大幅度減少的兩個最關鍵因素。圍墾主要發生在沿海地區、大江大河的兩側以及湖泊的周邊地區,基建占用主要發生在沿海地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兩次調查結果的數字對比顯示,近10年來受基建占用威脅的濕地面積由12.76萬公頃增加到129.28萬公頃,增長了近10倍。
張永利說,調查顯示,我國濕地生態狀況依然不容樂觀,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將濕地生態狀況按照好、中、差3個檔次進行簡單分類,我國的濕地生態狀況總體上處于中等水平。其中,評級為“好”的濕地占到濕地總面積的15%,評級為“中”的占53%,評級為“差”的占32%。
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中心主任馬廣仁在會上介紹,“十二五”期間,我國濕地保護與恢復計劃投資129億元,其中中央投資55億元,共738個項目,目前已完成115個。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自治區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任期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經濟、產業和技術政策,進行資源開發、區域國土整治、城鄉建設等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公眾等方面的意見,進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制定清潔生產、生態環境治理、廢棄物資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勵合理利用資源,發展環境保護產業,構建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建設節約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產業投資和環境污染治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統籌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對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違法行為,實行聯合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減輕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環境、知悉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舉報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的義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的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環境保護規劃是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據,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護和改善環境確需修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修改后的保護標準不得低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詢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開。上報審批的環境保護規劃應當附有公眾意見以及對公眾意見采納和不采納情況的說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或者調整本行政區域環境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
第十三條 自治區建立跨設區的市的重點區域、流域和海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其他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應急預案,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導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威脅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鄰近地區的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過錯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停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查封、扣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自治區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監測數據庫,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健全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數據庫,并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三章 保護生態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生物多樣性豐富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設置明顯標志標識,并實行嚴格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備用水源地的管理,防止飲用水、備用水源的污染;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監測,并定期水質監測報告,完成水源地環境狀況年度評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和主要河流兩岸、水庫周圍等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種植有利于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樹木。
第二十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優先區域隔離帶,建立并實行嚴格的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的保護和管理制度,并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城鎮生活污水、垃圾、危險廢棄物等集中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并責令進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輕度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種植指導,采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其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被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嚴格控制受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兒園、學校、醫院、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醫療廢棄物和建筑垃圾集中處理設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鎮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納入當地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逐步在鄉(鎮)、村(屯)建設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 工業園區建設應當符合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加強對排放重金屬污染物、危險廢棄物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管理。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固體廢棄物收集轉運等防治污染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工業園區配套建設集中供熱、供氣系統。
第二十五條 油碼頭、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區)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運輸易揮發物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產生油煙、異味或者廢氣的餐飲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應當設置油煙凈化、異味或者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以及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城市市區、鎮和村莊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域功能區劃的要求加強各種水域和地下水保護,加強對水體污染防治的監控,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水質污染,對本行政區域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水體進行綜合整治,使水質符合水域功能區劃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廢水等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破壞。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以及漁業生產等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度假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巖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防止放射性污染環境事件發生。
第三十一條 建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安裝高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規范,電磁輻射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在已有的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周圍,按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規范和城鄉規劃要求劃定的限制范圍內,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修建居民住房、幼兒園、學校、醫院、養老場所等敏感建筑的審批手續。
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電磁輻射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應當采取措施降低電磁輻射值。經采取措施后仍達不到國家規定限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使用或者遷出。
第三十二條 引進國外生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論證或者安全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和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發現有害生物物種入侵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擴散、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和無害化集中處置,逐步推廣回收利用、焚燒發電、生物處理等資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相適應的投放垃圾與收運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
鼓勵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易消納降解的包裝物、容器,對可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容器、廢油和廢舊電池等資源進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塑料包裝袋、購物袋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推廣符合國家標準的可降解的塑料包裝袋、購物袋。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廢塑料污染的危害性。
塑料制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生產和銷售塑料包裝袋、購物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地丟棄塑料包裝袋、購物袋。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午間和夜間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間,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三)將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
(四)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粉塵、惡臭污染的露天裝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和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活動。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持有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住宅樓、商住綜合樓的居住功能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業和產生環境噪聲、振動污染的歌舞廳等娛樂業經營場所。商住綜合樓的商業功能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設置專用煙道,產生環境噪聲、振動污染的歌舞廳等娛樂業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三十七條 在居民住宅區或者毗鄰居民住宅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禁止使用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禁止夜間在以上區域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午間、夜間不得在毗鄰居民住宅的餐飲等場所進行猜碼劃拳、喧嘩等產生噪聲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其他人口集中區域或者環境敏感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甲殼素、骨膠、骨(魚)粉、噴漆、塑料制品及其他產生惡臭污染的生產項目。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條 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達標和總量控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下達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進行分解,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將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內。
對超過自治區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自治區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任務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條 自治區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濃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應當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取得排污許可證,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義務和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平網:
(一)排污單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建設要求的;
(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
(四)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有較大影響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污染源;
(五)其他影響公共利益、需要重點監控的污染源。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項目,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稱污染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動監測設備管理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自動監測數據,并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真實有效的,作為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環境監測規范的規定開展排污狀況的自行監測或者委托環境監測機構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四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和便于監測的采樣平臺,并安裝標志牌。排污口和采樣平臺設置后不得隨意變動。不符合排污口和采樣平臺設置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四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要求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產生污染物的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使用。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事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因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故障等原因導致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證污染物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點工業企業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監管,檢查地下水污染區域內重點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狀況,評估有關工業企業及其周邊地下水環境安全隱患,對造成地下水嚴重污染的企業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運營其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環境保護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自治區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的污染控制,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鼓勵和支持無污染或者輕污染產業的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狀況等因素,確定在本自治區或者部分區域內禁止建設和嚴格控制建設的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并根據環境質量變化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 固體廢棄物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固體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提供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者處置。
危險廢棄物產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棄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確需臨時貯存的,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且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臨時貯存的時間、地點以及采取的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粉塵、噪聲、振動、噪光等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工地應當設置硬質連續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應當及時清運,在工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者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報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環境質量信息。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將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以下信息: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名單;
(二)污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名單;
(三)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名單;
(四)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名單。
第五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
鼓勵和支持其他排污單位自愿公開有關環境信息。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接受并及時處理公眾的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法律規定和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規模化養殖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巖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產污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午間和夜間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將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粉塵、惡臭污染的露天裝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和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法建設產生噪聲、振動環境污染的娛樂業經營場所以及產生惡臭污染的生產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安裝并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對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導致自動監測設備不能反映真實排污狀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依法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連續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對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者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未采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午間,是指北京時間12時至14時30分;
(二)夜間,是指北京時間22時至次日早晨6時;
(三)采樣平臺,是指供環境監測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儀器的空間;
(四)城市市區,是指城市規劃區的建成區域。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措施1.空調冬18夏26 全國節電上億度
冬季的空調溫度調至18度或以下。如您感覺有些寒冷可以多加件衣服,如此簡單的舉措就可以節約電力,從而減少燃煤發電排放出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緩氣候變暖。
夏季的空調溫度調至26度或以上。大城市的空調負荷約占盛夏最大供電負荷的40%-50%,將空調的溫度從22-24℃提高到26-28℃,可以降低10%-15%的電力負荷,減少4-6億度以上的耗電量。
人在夏天出些汗是有利于健康的,能增強新陳代謝、調節內分泌功能并促進自身免疫。
2.燈泡換成節能燈 用電能省近八成
家中的普通燈泡換為節能燈泡,并且要購買經過國家節能產品認證的產品,您可以通過是否印有節字標志來判斷。在相同光通量條件下,節能燈比白熾燈可節約電能80%,用于購買節能燈的費用,在(8~10)個月的電費節余中就可以收回。
3.垃圾分類不亂扔 回收利用好再生
在垃圾中,約50%是生物性有機物,約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價值。20xx年,中國產生的六大可回收的廢物量分別為:廢鋼鐵4150至4300萬噸、廢有色金屬100至120萬噸、廢橡膠85至92萬噸、廢塑料230至250萬噸、廢玻璃1040萬噸、廢紙1000至1500萬噸。至今中國每年可利用而未得到利用的廢棄物的價值達250億元,約有300萬噸廢鋼鐵、600萬噸廢紙未得到回收利用。廢塑料的回收率不到3%,膠橡的回收率為31%。僅每年扔掉的60多億只廢干電池就含7萬多噸鋅、10萬噸二氧化錳。
4.不用電器斷電源 節電10%能看見
家庭和辦公室內的各種電器,如電視、電腦等,請在不使用時關掉電源。在待機狀態下,電視機每小時平均耗電量8.07焦耳,空調3.47焦耳,顯示器7.69焦耳,PC主機35.07焦耳,抽油煙機6.06焦耳。關掉電源這一小小的舉動既可以幫您節省電費,又能保護環境。
關鍵詞:水環境質量;改善;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TU9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10005203
1 引言
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是專門針對水環境治理而提出的全國性的綱領性文件,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1]。為改善清鎮市水環境質量,貫徹落實國務院總體要求,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意義重大。在此科學、全面地分析區域水污染防治形勢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指導性的對策建議。
2 清鎮市水h境質量現狀
清鎮市紅楓湖水質較好,百花湖支流東門橋河污染較為嚴重,水質現狀為劣Ⅴ類[2]。清鎮市近年工業需水量和生態環境需水量的占比逐漸增加,工業需水量的占比由29%增加到 71%,生態環境需水量的占比也由3%增加到7%,工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也將日益突出。農業需水量和生活需水量的占比逐漸減小,農業需水量的占比由48%降低到13%,生活需水量的占比由20%降低到9%[3]。
3 清鎮市水環境存在的問題
3.1 市域范圍內包含紅楓湖和百花湖部分飲用水源地,水環境十分敏感
目前紅楓湖水源地及其支流水質較好,可以達到相應功能類別要求。但由于紅楓湖幾條主要入湖支流均處于安順市平壩區境內,隨著貴安新區和平壩區的快速發展,上游地區農業面源和農村生活污水的影響,紅楓湖水源地及其支流面臨的環境風險也越來越大。百花湖水源地水質也較好,可以達到相應功能類別要求;但百花湖支流東門橋河污染較為嚴重,水質現狀為劣Ⅴ類,主要受沿線生活污水影響所致。
3.2 城區污水無合適的排放去向,城市排水系統面臨巨大壓力
清鎮市在建的清鎮職教城,到2020 年,清鎮職教城內入駐職業院校將不少于25 所,在校生規模達20萬人以上,配套人口達20萬人以上。由于清鎮職教城位于百花湖準保護區,污水自然排向進百花湖,目前清鎮職教城的生活污水是通過提升泵站排入朱家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東門橋河、朱家河目前已無容量容納生活污水的排放,但隨著職教城入駐人口的增加,加之朱家河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限制,長此以往,必然會影響百花湖水質。
3.3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亟待進一步完善
清鎮朱家河污水處理廠的排水去向是飲用水源支流,但目前污水處理廠的出水仍執行一級B 標,對飲用水源的污染風險較大。從保護飲用水源的角度出發,應盡快完成提標改造工程。此外,清鎮工業園區、物流園區、職教城等的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建設也較為滯后,飲用水源地及其支流沿線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也不完善。
3.4 對地表河流和飲用水源地周邊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現場調查發現,暗流河、麥包河、栗木河、東門河等都存在大量的生活垃圾,給水環境支流帶來污染風險。主要是由于生活垃圾沒有有力的處理措施,隨處亂扔,一些村落雖然有統一的垃圾堆放點,但由于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清運,造成垃圾成堆。
3.5 水源地環境保護體系還不健全
紅楓湖流域地跨貴陽市、安順市兩個行政區,新建立的貴安新區又包含了上述兩地部分區域,紅楓湖三大支流(羊昌河、后六河、麻線河)部分流域已劃入貴安新區直管區并已移交貴安新區管委會管理。除此之外,紅楓湖沿岸90%以上陸域面積也已納入貴安新區規劃區。從長遠看,從對飲用水源實施統一、長效保護和管理的角度看,貴州省在謀求新區建設發展的同時急需建立統一的紅楓湖流域管理模式。
3.6 備用水源地建設進展滯后
清鎮市雖然《清鎮市城鎮飲用水水源地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4],預案中備用水源地輸水方式為利用消防車、灑水車、水罐車等集中分片送水,但與備用水源地匹配的管道和管網等工程建設較為滯后,急需完善備用水源地相應的配套工程,早日建成與清鎮市中心城區和各鄉鎮集中飲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備用水源地。
3.7 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不清
清鎮市還未設置地下水常規監測斷面,對整體地下水的環境質量狀況底數不清。此外,結合清鎮市水文地質圖和現場調查發現,站街工業園區是地下水富集區,工業園的發展必然會對地下水產生影響,需要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4 清鎮市水環境保護和質量改善措施
4.1 確保飲用水安全
4.1.1 完善飲用水源地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水源地安全
完成清鎮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圍欄、界樁及警示牌的設置工作。2017 年底對供水規模在1000 人以上的農村人飲工程劃定水源保護區。2017年底完成對清鎮市備用水源地劃定水源保護區。2020年底前完成清鎮市建制鄉鎮水源地和清鎮市備用水源地圍欄、界樁及警示牌的設置工作,2022 年底前完成清鎮市供水規模在1000 人以上的農村人飲工程的圍欄、界樁及警示牌的設置工作。
4.1.2 控制嚴治
嚴控飲用水源地入庫支流污染物排放,加強飲用水源地流域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采取源頭控制和截流工程嚴格控制農業和生活面源的氮磷排放對水源地的影響。對百花湖支流東門橋河流域進行生態修復,支流河道采取生態護岸、綠化坡岸,河流與村寨間建設生態緩沖帶,支流入湖、河口附近建設濕地帶。在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要堅決予以搬遷和拆除,在限養區內的原有規模化養殖場要采取先進工藝,增設污染處理設施,糞便污水達標排放,大力推廣畜禽糞便厭氧發酵和商品肥有機生產等成熟技術。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和《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要求進行管控2015~2017 年完成百花湖東門橋河流域村寨污水收集處理、生態治理工程建設;2018~2020 年完成紅楓湖、百花湖(東門橋河外)流域村寨污水收集處理、生態修復工程建設;2018 年完成紅楓湖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搬遷工作;2020 年前完成紅楓湖支流在線監控系統的安裝建設。
4.1.3 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
加強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工程的建設和保護,積極實施退耕還林,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邊界構建30~100 m寬植被緩沖帶,二級保護區內在現有的基礎上,強化管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規劃2015~2020 年飲用水源保護區流域范圍內的森林覆蓋率達60%,減少水土流失對水源地造成的影響。
4.1.4 生態農業推廣
發展生態農業,大力推廣使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在水源地流域范圍內劃定化肥、農藥限量使用區。到2020 年,全市測土配方施肥面積比例達到100%。
4.1.5 加強飲用水源地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協調機制
建立健全飲用水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各級政府、部門及供水企業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制。根據水源地水質要求,對保護區上游提出保護區邊界來水的水質要求,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協調、督促上游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保證控制斷面的水質達標,確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安全。建立飲用水源地跨流域協調管理機制,加強水源地周邊城市溝通協調。
4.2 持續改善地表水環境質量
4.2.1 加強和完善截污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
加大污水處理廠和管網配套設施建設,確保城市地表水水質全面改善,確保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率達100%。在提高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基礎上,通過引進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處理效率,尤其是總氮、總磷的處理效率。實施紅楓湖環湖截污溝工程建設。實施城區道路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雨污分流的比例,減緩城市徑流等污染對污水處理廠的沖擊,并逐步實現城市雨污分流。污水處理廠引入第三方運營管理機制。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則,完善已建工業園區污水配套收集管網建設,提高園區污水處理工程運行效率。加快推進清鎮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到2025 年,清鎮市工業園區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污水管網收集系統、雨污分流系統、集中處理系統,實現工業園區廢水零排放。
4.2.2 加大城市中水回用系統建設
在建設和完善污水管網與收集系統的基礎上,結合建筑周邊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進行分散處理回用。采用人工濕地、凈化塘、膜處理等工藝對其尾水進行深度處理,達到相應水質標準要求,回用于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或環境用水,優先滿足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需求。遵守《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中相關要求,新建規模以上住宅小區、賓館、寫字樓、辦公樓、學校等場所必須建設雨污分流排水系統,鼓勵、支持建設中水回用工程,逐步對已建成的大型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實施雨污分流和中水回用系統改造。分時段、分步驟推廣中水回用,通過近期職教城入住學校中水回用系統工程、經開區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工程和其他中水回用工程等,遠期朱家河污水處理廠提標回用工程。實現到202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達到30%,到2025 年實現中水回用率40%以上。
4.2.3 加大鄉(鎮)、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
積極開展農村環境保護,推進農村清潔能源設施的建設與推廣,推動流域范圍內生態示范村推廣建設工作。在地表水水質因農村生活污水排放超標區域(東門橋河),建設村莊污水收集處理系統。至2020 年,完善清鎮市各鄉鎮集鎮范圍內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工作,確保地表水一級紅線區域以及地表水水質超標區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80%以上,流域集鎮和農村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率達60%以上,顯著減少農村生活污染物排放。大力發展節約型農業、循環農業、生態農業,實施農村戶用沼氣池建設項目,配套進行改廚、改廁、改廄“一池三改”等工作。做好村寨規劃和建設,優化村寨布點,引導鄉村居民適度集中居住。加強農村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4.2.4 控制農業面源
以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為中心,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恢復和擴大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對于10°~25°坡度的耕地進行等高耕作。全面實施坡耕地水肥流失控制工程建設,有效收集農田徑流,控制農田水土和水肥流失。在流域內大力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工程,推廣使用平衡施肥技術,提高有機肥、農家肥的使用量,減少化肥的施用量,增加土壤有機質,改良土壤現狀,加快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獸藥、農藥新品種的使用,從源頭上減少因農田徑流和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實施農業生產清潔工程,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和無害化糞便還田等措施,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4.3 改善地下水環境質量
4.3.1 加強地下水富集區污水處理及防滲設施建設
針對地下水富集區所在位置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農業區優先完善污水灌區的控制灌溉定額和區域滲透系數調節措施;工業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政策,在運行中和新建建設項目時要結合項目各生產設備、管廊或管線、貯存與運輸裝置、污染物貯存與處理裝置、事故應急裝置等的布局,根據可能進入地下水環境的各N有毒有害原輔材料、中間物料和產品的泄露量及其他各類污染物的性質、產生量和排放量,提出高要求地面防滲方案,給出具體的防滲材料及防滲標準要求,建立防滲設施的檢漏系統。
4.3.2 加強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協同控制
清鎮市巖溶發育強烈,水文控制單元劃分及產匯流條件復雜,建議摸清地表水系與地下暗河系統的相互轉化關系,將具有明顯水量轉化關系的“明流”“暗河”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劃分水源保護區,實施地表-地下水統一管理。
4.3.3 構建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
基于地下水污染的隱蔽性和難以逆轉性兩個特點,需構建一個“防-治-保”相結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合理設置各項防治措施,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摸清家底,在全市域范圍內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調查工作。工作內容應包括: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地下水典型污染源調查(工礦企業、油庫及加油站、垃圾填埋場、礦山渣場、工業園區、工業固體廢棄物堆場、危險廢物處理中心等)。對受到污染的地下水,需要找出原因,控制污染源,并開展污染治理工程。以污染源為核心,對源進行監督,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污染物直接排入地下水,污水排放企業排污口不能設在地下暗河、落水洞、漏斗等與地下水連通的地方。
5 結語
研究中科學、全面地分析了區域水污染防治形勢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指導性的對策建議。清鎮市應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加強組織保障,爭創多部門協調治水的良好局面,保障清鎮市水環境質量實現可持續改善。
參考文獻:
[1]中國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R].北京:中國國務院,2015.
[2]清鎮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清鎮市水質監測報告[R].貴陽:清鎮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5.
[3]貴陽市水務局.2015年貴陽市水資源公報[R].貴陽:貴陽市水務局,2015.
主義、攀比心理、智能化和道德標準的中國樓宇,需要擺脫面子工程的污名,在規則中找到新的生命力。
每天在創造奇跡,每天在產生錯誤,這是年總產值超3萬億元的中國建筑業的尷尬。中國住宅30年的平均壽命,是對“中國成為全球最大的建筑工地”這一現實的最大反諷。
公眾的目光容易被建筑的外形設計所吸引,也常對標志性建筑的昂貴身價驚嘆。但建筑除了使用功能和商業利益,還有生命周期和道德標準。
限制高度,從垂直空間回到平面規劃;激活內存,以智能化使建筑的生命質量和使用周期得以久續;免除原罪,在綠色建筑和節能的旗幟下使建筑擺脫能源殺手的污名。
2007年4月15日起,超大玻璃幕墻將不再出現在廣東省新建的酒店、辦公大樓等公共建筑上。這只是中國建筑節能的一個地方性剪影。衡量中國建筑的價值和全球化地位,除了建筑設計師賦予的美貌、工程師和施工隊賦予的體格,更要看與城市的協同性、運營的先進性和可持續性,而后者才真正構成建筑的軟實力。
限高:尊重傳統,扼制標簽主義
中國建筑目前還處于需要以高度來證明自己的階段。
比帝國大廈還高的,是什么?是馬來西亞雙子塔?不,是金剛。
高度即欲望、即權力。亞洲的建筑如高高挺起、超英趕美,在各國各城制造著城市地標的神話。另一方面,摩天大廈也是城市的重病患者,遮蔽城市人文歷史特征、惡化人居小環境、增加城市微觀管理的難題。超過8層和24米的高層建筑,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在中國城市趨之若鶩。
必要的警醒來自于對傳統的尊重和維護,對城市公共功能的平衡考慮(“9?11”也算敲了一下警鐘)。如果沒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監督和規則,北京對故宮緩沖區新建筑也許不會嚴格到限高9米;如果沒有國務院批準的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要求,上海也許不會在2003年12月1日實施《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修正案》,在中心城區雙增雙減(增加公共綠地、公共活動空間,減少建筑的容量和高度)。榜樣之下,現在在城市文化遺產保護、修繕以及舊城改造的環節,建筑高度控制(甚至還包括限制建筑樣式和顏色)都成為中國各城市一種規劃上的自覺。
這當然并不意味著中國建筑放棄了攀比高度的野心,而是限高成為了地塊的規劃設計要點中的規定性指標。只不過,在各城市的具體實施上,“原則上”的限高留下了許多突破高度的“后門”。
“我知道,這么小的面積,駐一個中國代表團,的確難度很大,我們也開會商量過這件事。可是,你也喜歡日內瓦,如果你違規一點,他違規一點,日內瓦就不再是日內瓦了。”――日內瓦州州長對中國世貿代表團表示,任何人和團體都不得違背市中心建筑限高37.5米的規定。
“高層和超高層建筑應該按照地區發展的需要建造,不能一哄而起,上海現在已不會定要爭什么亞洲第一高樓甚至世界第一高樓的名號了。”――2006年10月,上海市規劃局有關人士向記者解釋上海陸家嘴將建“700米超高層建筑”純屬謠傳。上海高層建筑總量已達2000多幢,其中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也有300多幢。
北京2001至2004年北京市新建了超高層建筑27棟。2005至2007年計劃竣工的有30多個超高層項目。2006年9月21日,北京市公布文物、博物館事業“十‘五”規劃,提出在未來j年將完成“人文奧運文物保護計劃”。北京市文物局局長孔繁峙說,正在制定的故宮及其緩沖區的專項保護規定.“還將明確限制新建筑的高度不能超過9米,這一標準將比國際上的要求還要嚴格。”同月公布的新三里屯設計方案中,商業街區內所有建筑均為低密度建筑,4層限高18米。
上海2003年頒布的《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城市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作r規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加建筑后退距離之和的1.5倍。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將于今年5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綠化條例》,首次以立法形式限制公園周邊區域建筑的高度和密度,從景觀、生態兩個方面列公園綠地環境進行規劃控制。
廣州為改變“百米高樓排列成墻、江景成為小部分富人的專利”,2005年下半年,廣州市提出珠江“限高令”的說法原則上要求沿珠江一線建筑不得超過24米,二線建筑不得超過42米。按照每層3―4米計算,即沿江一線的樓盤最高不超8層,二線也僅為14層左右。2005年11月出臺的《珠江沿線(中心城區段)景觀總體規劃》也提出了“限高”參考指標,即珠江沿線建筑高度一般不宜大于對應江面寬度的1/4;地標性建筑或構筑物高度一般不宜大于對應江麗寬度的1/2。但修訂中的《廣州市珠江管理規定》遲遲未付實施。廣州現有7000多棟高層建筑,其中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有360多棟。
東莞2005年7月,東莞市莞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完成法定手續,可園保護區內的新建建筑,一般情況下,建筑高度不超過12米,可園保護區周邊,一般情況下,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
長沙2000年5月,天心閣至岳麓山視線走廊高度控制最終確定,即總體上將仍然按照限高24米控制,重點地段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此外,在局部地段的高度控制將放寬到36米,原則是“不破壞岳麓山的整體輪廓線”在現有50米以上的建筑的視線陰影范圍內允許建高層建筑。
重慶2006年11月,《重慶市主城區濱江地帶規劃建設模式研究》提出對重慶市主城區濱江區域的建筑容積率、建筑高度、密度進行嚴格控制-建議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2層。
沈陽2005年2月,沈陽出臺規劃,占地約1.7平方公里的方城地區的建設高度將不超過30米,風貌特色以清代為主體,青灰色為基準色。
南京2006年11月,秦淮河中華門至甘露橋段的規劃公示,規定6處建筑用地的容積率為0.85綠化面積必須達到30%、開發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過9米、按照規劃公示的建筑形式(粉墻黛瓦的河房)進行建設。
西安200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占城墻100術以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9米,建筑形式應當采取傳統風格;100米以外應當以梯級形式過渡過渡區的建筑形式應當為青灰色全坡頂建筑。古城墻以內區域整體建筑控制高度不超過36米。
智能:操控建筑軟實力
智能化系統費用占建筑總成本的5%―10%,卻能把建筑變成最具技術含量和效率的生命體。若把建筑比做小宇宙,智能技術就是建筑的大腦和神經,也是建筑軟實力的操盤手,它把信息時代的科技成果疊加于傳統建筑技術之上,令其增值。而中國建筑的智能化過程,也是中國建筑的全球化參與與全球技
術的中國化應用的過程。
“世界上在建的智能建筑一半都在中國”的說法,是否夸大其詞?數據沒有出處,但業界認可的一個事實是,中國的智能建筑利用的都是世界上可形成產品的最先進的智能技術。
1986年,即世界上第一座智能化大廈――美國康涅狄格州HARTFORD市“都市大廈”出現的兩年后,“智能化辦公大樓可行性研究”即列為中國“七五”科技攻關課題。1990年,中國出現第一座智能建筑(北京發展大廈)。1995年,智能建筑林立上海(近100座)、北京(80座)、廣東(70座)。同年7月,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編制的《智能建筑設計標準》成為上海市標準。2000年10月,中國建設部組織28位專家編寫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正式實施。
當中國建筑的智能化,已經普及到房地產商羞于單拎出來作銷售賣點時,才真正意味著中國建筑軟實力的全面強勁。“現在全國特別是經濟發達的城市,公共建筑、居家住宅和工業領域都有智能建筑。智能建筑是能夠對提升人們生活質量起作用的,是建設將來數字化社區的基礎。智能建筑是未來的趨勢。”――2006年12月12日,建設部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委員、同濟大學電子與信息技術系系主任程大章教授在第七屆中國國際建筑智能化峰會上說。
“只要有建筑物,就是我們的市場。我們的競爭優勢是以一站式的智能技術資源,為大廈生命周期整體的運營和維護。”――2007年4月2目,江森自控(JCI)北京公司銷售部總監張炬說。作為率先將智能建筑和弱電總承包介紹給中國的、世界上最主要的建筑設備自控系統的生產商和工程承建商,JCI已在中國41個城市完成了超過1千個智能技術項目,在商用建筑市場占有30%以上的份額。北京發展大廈;北京恒基中心;首都國際機場航站樓;國家體育場“鳥巢”項目:國家大劇院;上海商城,上海證券大廈;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二期航站樓;廣東國際大廈;廣州中天廣場;廣州大學城;廣州新白云機場;湖南長沙平和堂商業廣場。(以JCI工程舉例)
節能:樹立建筑的道德標準
中國能源吃緊,原因之一是中國建筑在緊吃。
中國建筑的采暖、空調、通風、照明系統,吃掉了全國總能源的1/3,大型公共建筑24小時運作的中央空調和電梯,能耗是普通居住建筑的10倍;每年新建的20億平方米建筑,八成以上高能耗;現有建筑95%以上高能耗一建設部說,中國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是發達國家的2至3倍。
節能型住宅比非節能型住宅在土建成本上增加5%―10%,這筆錢幾年就可以從電費里省出來。節不節能,已經從技術和成本問題,轉變成了環保觀念和道德標準。
節能被歸于綠色建筑的目標之中。綠色建筑是“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同時保證保持居住的舒適度。能正常采光、通風、觀景就不用超大玻璃幕墻和飄窗,多用節能自熄開關裝置,以及動用一切可能的技術來節約資源,這就是建筑的道德標準。
“中國采用限制性政策與鼓勵性政策并舉的方式推動建筑節能。――2007年3月26日,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在第三屆國際智能、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大會上表示,大型建筑設計追求新、奇、特,已成為不節能的典型反面教材,“二次”裝修,每年造成的浪費高達300億元。
北京建筑已100%采用隔熱保溫良好的雙層玻璃,新建住宅南向玻璃與墻面的比例絕對不能大于00%,北向則不能高于30%。住宅建筑節能標準已提高至657%。
天津2005年1月1日起,天津嚴格限制外飄窗的使用。2006年11月,天津開展計量供熱試驗,以前每平方米20元的采暖費用,改為由固定熱費和計最熱費兩部分構成,以改變天津供熱耗能占建筑總耗能的70%的現狀。
廣東2007年4月15日起新建的酒店、辦公大樓等公共建筑一律禁用超大玻璃幕墻,把窗墻耗能指標列人“強制執行”的范圍,來達標者堅決不批準建設。廣州推廣應用新型墻材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產品深圳致力于建設綠色建筑之都、發展循環經濟,東莞規定施工圖在節能方面不合格的,將不得施工:建筑了能不達標的工程將不得交付使用。
哈爾濱2006年8月檢測認定13個小區的239棟建筑為節能建筑,節能建筑面積近200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