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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行政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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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行政制度

    第1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1、行政干部一崗兩責制度

    一崗兩責就是每個行政干部的崗位都同時承擔著崗位管理工作職責和崗位思想政治工作職責,抓住這兩項職責,把管人、管事、管思想三者統一起來,要求努力做到四個同時:一是在布置生產任務時,同時布置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在分析生產經營形勢時同時分析職工思想狀況;三是在貫徹行政工作時,同時做好生產、工作過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四是檢查、考核、總結經濟工作時,同時檢查考核總結思想政治工作。

    2、經理與職工的對話制度

    經理定期與職工或職工代表對話,對職工進行企業現狀、方向和前景的教育,面對面回答職工的提問和質詢,是向職工進行直接的,生動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良好途徑,這樣可以溝通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思想感情,可以用企業的任務來凝聚職工,用企業的困難來鞭策職工,用企業的前景來激勵職工。

    3、中層行政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匯報制度

    規定行政干部例會上要安排一定的時間,讓中層行政干部匯報本部門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況,反映職工典型的思想問題。

    4、行政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制度

    對行政部門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情況單獨考核,納入日常的崗位責任制之中,一起進行考核,以促使行政干部落實思想政治工作的職責。

    5、干部聯系群眾制度

    規定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定期到所轄車間部門與職工談心,深入了解情況,幫助職工及時解決生產工作問題和職工的思想實際問題。

    6、廉政自律制度

    促使行政干部牢固確立人民公樸的思想,樹立企業干部的良好形象和工作威信。

    第2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規范行政辦公工作,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公司各項業務的正常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工作的正式員工、兼職人員及臨時工。

    第3條歸口管理

    行政人事部是行政辦公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行政工作的各相關事項。

    第二章 辦公管理

    第4條員工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辦公環境的清潔、安靜。

    第5條辦公室應保持整潔,無雜物,工作臺上擺放的辦公用品應整齊有序。

    第6條保持辦公室肅靜,工作時間不得高聲喧嘩。

    第7條工作時間不離崗、串崗,不聚眾聊天,不打瞌睡,不在辦公室內吃零食。

    第8條上班時間,嚴禁辦理私人事情,因公外出應向本部門負責人請假。

    第9條接待來訪,應起身相迎,做到態度和藹,彬彬有禮;來客告辭,起身相送;在回答來客詢問時,不得泄露公司管理制度及有關公司機密事項。

    第10條下班或因事離開辦公室,應人走燈熄,關好門窗、電源等。

    第11條愛護公物,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第12條講究文明禮貌,注重儀表儀容,按規定著裝;接待來訪客人,應熱情主動。

    第三章 會議管理

    第13條各種會議由召集者負責組織安排,并對出席對象提前發出通知。

    第14條會議召開之前應確定議題、參會對象,準備好有關的會議資料、文件。

    第15條會議出席者應安排好工作,準時到會,并帶筆記本及相關會議資料,如因故無法參加會議,須提前向會議組織者請假。

    第16條會議堅持效率原則,各發言者應事先做好準備,發言應簡明扼要,以使會議起到應有的效果。

    第17條公司的固定性會議為公司經理辦公會議、項目區域辦公會議、部門例會及班組例會。

    1.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參會對象為公司總經理、各項目區域常務經理、經理助理及相關人員。

    2.項目區域辦公會議于每月10日召開,參會對象為常務經理、經理助理、項目區域職能主管、管理處主任。

    3.部門例會于每旬第一個星期五召開,參會對象為部門所有人員。

    4.各班組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例會,進行業務培訓、學習(具體時間由部門確定)。

    第18條如遇特殊情況,會議組織者須另行通知;上一級別會議與本級別會議在時間上有沖突時,以上一級別會議為主,本級別會議作相應時間調整。

    第19條凡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及重要事項必須形成會議紀要,經行政人事部整理后以文件形式印發并貫徹執行。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20條各級政府、上級部門下發和其他單位抄送的公文,統一由行政人事部行政專員收管,并負責簽收、分類、登記和分發、傳閱。

    第21條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各種文件須編號、登記,統一對外發送。

    第22條公文處理程序

    1.行政專員將公文登記、分類,交行政人事部經理審閱并提出擬辦意見。

    2.行政專員根據擬辦意見,送有關部門相關人員閱辦。

    3.領導批辦的公文,按批示意見交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4.如承辦過程中有疑問或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5.辦理完畢后,相關部門應填寫承辦結果,連同原文件退回行政人事部存檔。

    第23條對送閱文件要抓緊時間閱讀,各部門人員不得無故拖延或扣押,文件傳閱后,閱文人須簽名并寫上時間,

    第24條文件一律由專人傳送,一般不得橫向傳閱。

    第五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25條公司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分開保管。印章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與他人保管、使用。

    第26條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保管或指定專人保管。

    第27條印章使用審批規定如下。

    1涉及人員調動(任免)、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財務收支及對外發文、發函等方面用章,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2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批準。

    3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4使用部門印章、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28條未經領導批準,公司人員不得私自用章,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不準蓋出空白信箋。

    第29條對不符合用章規定的事項,印章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蓋章;對違反用章規定或弄虛作假,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保管人、當事人的責任。

    第30條刻制印章,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作廢的印章應及時封存。

    第六章 傳真機、復印機、計算機管理

    第31條為確保辦公設備的正常運行和使用,公司指定專人保管、使用,非操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私自使用。

    第32條為節約紙張和能源,公司嚴格控制復印和傳真數量,非必要不予復印和傳真。

    第33條公司一般不承接外單位及私人委托的打印、復印、傳真業務,特殊情況須經領導同意。

    第34條計算機內存資料注意保密,凡涉及機要文件資料須加密碼保存,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提?。ㄩ啠╇娔X內存信息、數據資料。

    第35條凡內部常用業務資料、數據,必須進行備份處理,以免丟失。

    第36條嚴格控制計算機外部軟件流入管理,嚴禁安裝和使用游戲軟件(盤),以防電腦感染病毒。

    第37條工作結束后,應做好辦公設備的日常保養和清潔工作,并及時處理廢棄稿件,切斷電源。

    第七章 保密工作規定

    第38條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屬于公司機要文件,不得泄露。

    1.關于重要決策或計劃。

    2.關于人事問題。

    3.關于會議重要的討論事項。

    4.關于業主或租戶的檔案資料。

    5.契約、協定或根據協商而決定的事項。

    6.特別指定的事項。

    第39條機要文件按保密等級可分為以下三級。

    1.秘密,不能向相關人員以外者公開。

    2.機密,不能向外公開。

    3.絕密,不能向特別指名的最小范圍內的工作人員以及承辦人員以外者公開。

    第40條機要文件、機要事項及其種類的認定,原則上由所管部門的負責人負責。

    第41條機要文件由其制發部門制成正、副本兩份,一份由制發部門分類保管,另一份由所管部門的負責人保管。

    第42條機要文件的制發部門應備有發文簿,文件發至有關部門時,必須有收件人簽字。

    第43條機要文件來往傳遞(包括傳真),應指定專人傳接或采取親啟信函方式進行。

    第44條機要文件須經制發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復制。機要文件復制時,制發部門應將復制件數量在原件或副本上詳細記錄,并在發文簿上記載復制件的去向。

    第45條秘密文件或公司外秘密文件以及秘密事項,由制發部門負責人負責,由專人進行分發和傳送。

    第46條機要文件及其相關草案、其他無用資料的銷毀,由所管負責人負責。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47條檔案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即分別由公司、部門管理或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第48條公司各部門在各項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由承辦部門、經辦人負責將用完的文件、資料及時歸檔。

    第49條文件結案移送歸檔時,相關人員須檢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應立即追查。

    第50條文件的處理手續必須完善,如有遺漏,應立即退回承辦人。

    第51條檔案管理人員做好收件登記、編號、運轉、催辦工作,對按規定程序符合立卷標準要求的文件,及時進行分類、立卷及歸檔。

    第52條檔案管理人員每年對檔案材料的數量、保管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53條檔案管理人員保持檔案室清潔,隨時擦拭檔案櫥、架,并采取防蟲措施。

    第54條檔案管理人員每年按規定清理一次,對已到保管期限、確定銷毀的檔案材料必須列冊登記,經領導審批后作銷毀處理。

    第55條公司嚴格履行檔案調、借閱登記、審批手續,一般僅限在檔案室查閱,確因工作需要須復印或摘抄文件,須經領導批準。

    第56條借閱人員不得轉借、拆卸、調換、污損所借的檔案。

    第57條對于歸還的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無誤后,立即歸入檔卷。

    第3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制,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項行政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文件收發

    第三條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擬稿人擬稿,屬董事局的文件由董事局秘書核稿,屬公司的文件由辦公室主任核稿。

    文件形成后,屬董事局的由董事局主席簽發,屬公司的由總經理簽發,屬黨內的由黨委書記簽發。屬于秘密的

    文件,核稿人應該注秘密字樣,并確定報送范圍。秘密文件按保密規定,由專人印制、報送。

    第四條文件由文印室負責校對,并送擬稿人或核稿人審查合格后,方能復印、蓋章。

    第五條文件由辦公室負責報送。送件人應把文件內容、報送日期、部門、接件人等事項登記清楚,并報告報送

    結果。秘密文件由專人按核定的范圍報送。

    第六條經簽發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檔案)室存檔。

    第七條外來的文件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簽收。簽收人應于接件當日即按文件的要求報送給有關部門,不得積壓遲

    誤;屬急件的,應在接件后即時報送。

    第八條文印室管理

    第九條文印室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員進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第十條打印文件,應按文件收發規定由主管領導簽署,電報、傳真、復印由部門主任(部長)簽署。

    第十一條打印文件,發電報、傳真、電傳,復印文件資料,均需分類逐項登記,以備查驗。文印室人員必須按

    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打字、電報、電傳、傳真、復印任務,不得積壓遲誤。工作任務緊張時,應加班完成。

    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與有關人員校對清楚。

    第十二條電報、電傳、傳真、文件、復印件應及時發送給有關人員。因積壓遲誤而致工作失誤、損失的,追究

    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復印機由專人管理,非專管人員不準亂開機進行復印。

    第十四條文印室應每月統計核算費用上報辦公室,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

    第十五條文印室人員應愛護各種設備,節約用紙,降低消耗、費用。對各種設備應按規范要求操作、保養,發

    現故障,應及時報請維修,以免影響工作。

    第十六條嚴禁私事使用傳真電話。違犯者除補交電話費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理;屢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電腦室管理

    第十八條電腦室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禁止非電腦室人員進入電腦室。輸入電腦的信息屬公司機密,未

    經批準不準向任何人提供、泄露。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電腦室人員必須按照要求和規定采集、輸入、輸出信息,為領導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信息載體必須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丟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將信息載體帶出電腦室。

    第二十一條電腦室人員應愛護各種設備,降低消耗、費用。對各種設備應按規范要求操作、保養。發現故障,

    應及時報請維修,以免影響工作。

    第二十二條電腦室應每月統計核算費用上報辦公室,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

    第二十三條嚴禁將電腦用于私人學習或玩游戲。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理或行政處分;屢教不改者予以

    除名。

    第二十四條電腦室設備應由專業人員操作、使用。禁止非專業人員操作、使用,否則,造成設備損壞的應照價

    賠償。

    第二十五條辦公用品領用

    第二十六條公司各部門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各部門按實際需要領用。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專用的表格,由各部門制定格式,由辦公室統一訂制。

    第二十八條辦公用品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二十九條所有員工對辦公用品必須愛護,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禁止貪污,努力降低消耗、費用。

    第三十條購置日常辦公用品或報銷正常辦公費用,由辦公室主任審批;購置大宗高級辦公用品,必須按財務管

    理規定報總經理批準后始得購置。

    第三十一條電話使用

    第三十二條電話為辦公配備、使用。私事打市內電話不得防礙聯系公務。

    第三十三條禁止員工為私事掛發長途電話。違者除補交長途電話費外,給予罰款處理。確有急事者,應請示部

    門領導同意,并按郵電部門規定交長途電話費。

    第三十四條聯系業務時應盡量減少掛發長途電話,降低費用。

    第三十五條車輛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車輛必須為公司業務服務,各部門公務用車,由部門領導先向辦公室(車隊)報告,說明用車事

    由、地點、時間,辦公室(車隊)根據需要統籌安排派車。

    第三十七條職員因公務需要經車隊安排可以派車。

    第三十八條下班后或節假日需用車的,必須事先報送用車計劃給辦公室(車隊)否則按私事用車處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領導出差外地時,其車輛歸車隊統一保管(使用)。

    第四十條外單位借車,需經辦公室主任同意,總經理批準后由車隊長安排。

    第四十一條車輛駕駛實行專人專車,專車專管。

    第四十二條車輛在下班后或節假日應按指定地點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第四十三條車輛如需送廠修理,須事前報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十四條司機必須憑主管部門的派車通知出車,否則按私事用車處理。

    第四十五條使用車輛應辦的各項手續由司機本人負責辦理。否則,由此所引起的罰款、處理、損失等由本人負

    責。

    第四十六條集體宿舍管理

    第四十七條住集體宿舍的員工應服從管理、團結友愛、互相幫助、講究衛生、文明禮貌、注意安全。

    第四十八條住宿員工應愛護宿舍內各項公物及設施。損壞、遺失,公物者必須照價賠償。

    第四十九條住宿員工應自負房租、水電費、衛生費等,如過期不交費而被罰款、斷水、斷電等,責任自負。

    第五十條集體宿舍內不得私自留宿他人,違者視情節輕重處理。特殊情況需留宿的,須先報告辦公室或宿舍負

    責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不準在宿舍內高聲喧嘩;宿舍內各項文娛活動應在晚上11點以前結束,以免影響他人休息。不準

    在宿舍內干違法亂紀的事。

    第4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一、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

    為確保我縣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的順利推進,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成立了以縣長為組長,副縣長為副組長,縣直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貫徹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做好我縣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指導、協調、督促和推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法制辦,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四項制度推進工作和日常具體工作,為認真貫徹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障。

    (二)加強學習培訓,廣泛宣傳動員。

    4月9日召開全縣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動員大會后,對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進行動員部署。為進一步加大學習、培訓力度,我辦利用周一集中學習日的契機,多次專題學習,對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內容和如何施行等工作進行了系統的學習、培訓,制作了工作流程表進行階段性安排,要求干部職工以個人自學為主,主動學習。通過廣泛的深入學習、培訓,干部職工能準確掌握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主要內容、基本要求和精神實質,切實增強貫徹落實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省州和縣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同時,利用各種宣傳陣地的重要作用,迅速宣傳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實施進展、主要做法等情況,不斷提高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公眾知曉率和參與度。

    (三)強化責任意識,工作落實到位。

    為確保貫徹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我辦在具體實施操作中,做到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與責任政府四項制度結合起來、與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結合起來、與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結合起來、與當前各項工作結合起來,進一步規范了內部機關崗位職責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領導干部“一員多責”制度,明確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和成員職責,把實施陽光政府的工作細化到單位、個人,做到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結合實際,制定了《xx縣地方志辦公室2009年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計劃》,分五個階段按要求順利推進,做到明確時間、內容和責任人。同時,按要求按時報送了重要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等各項報表,做到貫徹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與其他工作、與當前工作同步實施、同步推進、同步檢查落實。

    (四)加強督促檢查,嚴格把關質量。

    為把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執行有力、落實到位,我辦成立了縣副縣長為組長,相關人員為成員的政務督查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督查實施四項制度工作的全過程。建立了舉報、投訴等監督機制,采取定期不定期地集中督查、動態跟蹤等方式,對修志、編鑒、干部職工上下班情況、上班時間玩電腦游戲、請銷假制度等工作情況,利用出簡報、政府網站站等各種新聞媒體陣地,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的作用進行廣泛督查,認真督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工作和省州安排報送的相關材料,對工作不力、執行不到位的股室及相關人員,按行政問責的有關規定堅決嚴格執行,確保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前一階段精心組織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深入推進陽光政府四項制度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沒有認真克服松懈思想和厭倦情緒。部分職工對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工制度工作認識不到位,存在著重抓業務(修志編鑒)輕抓學習(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松懈思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四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是沒有妥善處理好工學關系。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雖然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但今、明兩年是我縣修志工作的攻堅階段,沒有妥善處理好業務工作與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的關系。

    三是沒有有效發揮陽光政府四項制度作用。公眾參與率和知曉率低,認知度和監督意見、建議少,沒有很好地發揮陽光政府四項制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是繼2007年打造“法制政府”和2008年打造“責任政府”工作的延續和深化,對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構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有著重要的作用,是一項長期而又緊迫的政治任務。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總結、分析前一階段的工作,理順梳理出來的問題,按照實事求是的作風,本著有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重點突出什么問題就重點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進行加以解決,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加大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的學習、宣傳力度,努力克服松懈思想和厭倦情緒,充分發揮學習凝聚力、宣傳推動力的作用。

    2、堅持每月定期通報修志、編鑒工作進度,采取不定期認真通報、公示事關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建議,提高公眾參與決策權。

    第5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關鍵詞]股權激勵; 激勵強度; 激勵結構

    作者簡介:李 樂(1983―),男,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成都,610065),博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張 良(1983―),男,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成都,610065),博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閆 磊(1988―),男,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成都,610065),碩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一、引 言

    股權激勵指的是一種以企業股票為標的物,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骨干員工及其他人員進行長期激勵的方式,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國內部分上市公司就已經引入了股權激勵這種激勵方式,但由于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的制約,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以及獲贈股票的可流通性都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因此,股權激勵在實務界的實施大都采用了變通的現金支付方式,而非真正的股份支付方式。在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出臺后,我國財政部、國資委于2006年9月聯合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允許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依法實施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以及獲贈股票流通性的法律障礙已經清除,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試水股權激勵,所以對股權激勵制度進行研究是非常有意義的。

    股權激勵效應的研究領域存在兩種假說:利益一致性假說(Convergenceof Interests Hypothesis)與塹壕效應假說(Entrenchment Hypothesis)。利益一致性假說認為,成本源于管理層沒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而股權激勵可以使管理層分享企業的剩余收益,與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1]塹壕效應假說則認為,當管理層持有的股份過多時,其權力會出現膨脹,使得企業的董事會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即使他們有背離企業目標的行為也不會受到懲罰。[2]但以上兩種假說均將股權激勵作為一個獨立的外生變量進行研究,這種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缺陷,正如王華、黃之駿所提到的“如果不同的持股水平會影響公司價值,在有效市場中,市場會自動淘汰公司價值較低的公司,然而在現實中,我們仍然能看到經營者持股水平相差很大的不同的公司的存在?!保?]所以近年來,不少學者開始從微觀層面對股權激勵中的各項制度要素進行研究,比如股票期權方案中的激勵標的物數量、行權價格、激勵對象、激勵期限及行權條件等,這些制度要素的設計對股票期權方案的可行性與有效性具有較大影響。[4][5]呂長江等以2005―2008年公布股權激勵草案的公司為樣本,并且按照激勵方案中激勵條件和激勵有效期的區別,將樣本劃分為激勵型公司與福利型公司。通過考察不同激勵類型公司的公布激勵方案后窗口期CAR的情況發現,上市公司可通過改善激勵條件和激勵有效期來提升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效果,并且發現這些制度要素存在差異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結構安排。[6]在此基礎上,徐寧、徐向藝對股票期權這種激勵制度的合理性特征及其內生約束性因素進行了理論探討與實證檢驗,他們的研究表明,激勵期限與激勵條件是體現股票期權制度合理性的關鍵要素,大股東、債務融資與獨立董事等內生性因素對兩者具有顯著的約束作用。[7]

    目前針對經營者股權激勵的實證研究,不是將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作為一個整體樣本進行分析,就是選取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行業或企業作為研究樣本,如Mishra和Nielsen選取大銀行控股的企業為樣本;[8]Ghosh和Sirmans以美國不動產投資信托公司為樣本。[9]以上兩種方式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根據內生性研究思路,不同企業或行業特征會對股權激勵制度的安排產生影響。[3]那么,這種影響是什么樣的呢?影響的來源又是什么?這將是本文的研究重點。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差異

    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內,中國有136家上市公司公布了長期激勵方案,激勵方式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其中,采用股票期權方式的公司有109家,占到了總數的近八成。通過觀察這109家公司的激勵標的物來源,我們發現只有5家公司是使用的存量股票,選擇回購股份作為標的物的也只有1家公司,而選擇定向發行新股的公司達到了103家。由此可見,采用股票期權,以發行新股為激勵標的物來源是中國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所常用的方式,最具研究意義。所以,在此我們選擇以定向發行新股為標的物來源的103家上市公司作為本研究的整體樣本。

    與以往的研究不同,本文將整體樣本劃分為高科技企業與傳統行業的企業兩個子樣本進行對比研究。如此劃分的原因是高科技行業的企業成長性高,經營者更需要長期的激勵來保證企業穩定增長,其在股權激勵制度的安排上與傳統行業企業相比或許會存在較大的差異。根據Cui和Mak的觀點,高科技企業具有與眾不同的企業特征,例如高的成長機會和信息不對稱程度,不同的董事會結構與不同的股權結構等等,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對企業股權激勵制度產生影響。[10]但是目前無論國外還是國內對于高科技企業的界定仍沒有統一并且權威標準,因此我們比照Cui和Mak[10]所確定的高科技行業和證監會 2001 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確定如下幾個行業的企業為高科技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C43)、化學纖維制造業(C47)、電子業(C5)、儀器儀表及文化和辦公用機械制造業(C78)、 醫藥生物制品業(C8)、信息技術業(G)。本文據此將整體樣本進行分拆,得到高科技行業企業39家和傳統行業企業64家兩個子樣本。

    股權激勵制度中的制度要素很多,與以往的研究只是選取激勵方案中的簡單要素――比如激勵標的物數量、激勵條件數量、激勵對象等不同,我們認為從激勵強度與激勵結構這兩個方面來分析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更為合適。①(1)激勵強度。激勵強度的計算公式為:激勵標的物數量/企業總股本。在此我們并沒有采用激勵標的物的絕對數量,因為企業的規模有大小之分,采用相對指標更能反映出其股權激勵的強弱。(2)激勵結構。本文用兩個指標來表征企業股權激勵的結構:一是核心員工所得標的物數量占激勵標的物總數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核心員工所得標的物數量/激勵標的物總數,這個指標可以考量企業傾向于激勵高管還是核心員工;第二是激勵集中度。與企業的股權集中度類似,其計算公式為:在股權激勵方案中獲得激勵標的物數量最多的對象所得的標的物數量/激勵標的物總數,它能夠衡量樣本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安排是集中于少數人還是呈現出一種分散的狀態。

    在這三個要素的基礎上,本文仍然加入了激勵有效期這個要素,因為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高科技企業更需要長期的激勵來保證企業的穩定增長,在此方面兩種企業或許也會有不同之處。我們將這些指標進行描述性統計,并對兩組樣本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

    通過對比研究發現,高科技企業和傳統行業企業在股權激勵制度的安排上存在顯著的差異。在我們選取的要素指標中,激勵強度、激勵集中度、核心員工所得激勵標的物比例都通過了獨立樣本T檢驗。其中,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激勵強度總體均值大于傳統行業的企業,并且核心員工所得的激勵數量更多,而傳統行業的企業激勵集中度較高,激勵有效期并沒有通過檢驗。于是,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高科技企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顯得更為大方,并且更傾向于將橄欖枝拋向核心員工,激勵分布也較為平均;而傳統行業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安排則呈現出一種量小且集中的趨勢,在激勵有效期方面,兩種類型的企業沒有明顯的差異,說明中國企業在激勵有效期的制定上存在“羊群效應”。

    對于上文所描述的這些差異以及這些差異是受到何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在學術界里仍然鮮有人提及。本文試圖通過一個新的研究框架來解釋這種現象。

    三、研究框架與實證檢驗

    股權激勵作為一項具體的企業制度,是在外部市場強制力作用下,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作出的一項制度安排。下文將從市場強制力、企業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三個方面來探討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

    (一)市場強制力

    企業與環境之間時刻在交換著能量,其主要方式表現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產出品市場以及中間產品市場都會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力;反過來,相關市場也同樣會對企業施加某種程度上的壓力。我們把企業向市場輸出的能量,或者說企業對市場產生的影響稱之為市場影響力,而把市場向企業輸入的能量,或者說市場對企業產生的壓力稱之為市場強制力。市場總是充滿了風險與不確定性,奈特指出了兩者的區別:風險是能度量的不確定性,而不確定性是不能度量的風險。[11]從邏輯上說,風險由不確定性引發,不確定性因知識和信息缺陷而產生,這是由于不同個體之間的知識和信息擁有量不同使其無法準確預期其他個體的行為,因而個體行為不確定性導致市場不確定性,這也就決定了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永遠是一個不可逆的“試錯”過程。當企業面臨的市場強制力加大時,為了降低經營者的不確定性決策所帶來的風險(沒有剩余索取權的他們并不會承擔這些風險),企業會傾向于讓他們及部分核心員工分享一定的剩余索取權,從而分擔風險,而股權激勵就是其中一種較好的方法。在這里,本文并沒有用任何變量來表征市場強制力,這是因為市場強制力并不是直接作用于企業的制度,而是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的改變間接對企業的制度安排產生影響。即如上文所說,股權激勵是在市場強制力作用下,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特征所進行的一項制度安排。

    (二)生產經營結構

    生產經營結構是指企業的產品結構及其生產方式與市場競爭策略之間的關系。在市場強制力的作用下,以下兩方面因素將對企業股權制度安排產生影響。

    1.企業多元化程度。企業的多元化策略是其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當其所處行業的競爭加劇時,也即是企業受到的市場強制力加大時,企業管理層往往會選擇開辟新的戰場來分散風險,避免因為偶爾的決策失誤便造成企業消亡,自身的人力資本價值也受到貶低。Amhud和Lev也指出多元化是經理們為了降低他們的“就業風險”而進行的。[12]而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也是分散風險的一種方式,它與多元化策略或許存在替代的關系,即是企業的多元化程度越高,股權激勵的強度就越低。在本文中,衡量多元化程度的變量為收入熵指數DT,計算公式為:DT=∑Ni=IPiLn(IPi)。其中,Pi表示企業第i個行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重。企業多元化水平越高,收入熵指數就越高,當企業專業化經營時,該指數為0。

    2.企業規模。雖然多元化策略能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但是規模小的企業可能并沒有實力選擇此種策略,因為多元化是企業成長到一定階段才會出現的產物。當市場強制力加大時,為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這些企業或許會選擇對企業成員進行較大強度的股權激勵,并且在激勵結構上也會較為分散,以便讓更多的高管及員工共同面對市場的壓力。

    (三)人際關系結構

    本文所定義的企業人際關系結構包括企業內部的人際關系結構和企業外部的人際關系結構。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結構主要是指以財產權為核心構成了所有者財產權、企業法人財產權和企業所有權三個層次的契約制度,特別是基于不完全契約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結構形成了企業治理結構的基礎。在市場強制力的作用下,企業內部基于權力分配的人際關系結構的調整對企業制度的形成、變遷有重大影響。在這里,可用以下三個變量來表征企業的內部人際關系結構:

    1.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代表股東行使權力,對管理層進行監督,如果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較高,對管理層能進行有效的監督,自然就不再需要對其實施高強度的股權激勵,因此,獨立董事的監督和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替代的關系。在對管理層的嚴格監控的前提下,獨立董事比例越高的企業,或許會給予管理層更低的激勵強度。在中國上市公司所公布的股權激勵方案中,管理層獲授的激勵標的物數量往往占到了總數的絕大部分,所以,管理層激勵強度的降低勢必會使得企業總體激勵強度的下降。

    2.管理層持股。由于現代企業的兩權分離,管理層與股東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不對等的情況。管理層持股會增加其在企業中的權力,假如管理層再通過實施股權激勵增加自身的持股比例,將進一步增加其在企業內的影響力,有可能危及到其余股東的權益。因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規定,除非是經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2008年頒布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也明確規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假如管理層本已持有了較多的股權,企業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應傾向于將激勵給予核心員工且激勵集中度不宜太高。

    3.成本。根據委托――理論,成本越高的企業,其管理層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越大,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是降低成本,防止管理層機會主義的一種措施。由此似乎可以這樣推斷,成本高的企業,其激勵強度必然更大。

    企業的外部人際關系則體現為企業和外部諸多利益相關者之間長、短期契約結構及相應的制度安排。在此結構中,最重要的當屬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當管理層因股權激勵而獲得企業的股權后,會有最大化股東財富的動機,例如選擇投資于高風險的項目,以期獲得高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行為會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有損債權人的利益,加大了企業與債權人之間成本。為此,債權人將會為其提供給企業的債權資本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從而提高企業的負債融資成本,使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受到較大的強制力。因此,企業為了有效地降低債權融資成本,就應降低與債權人之間的成本,進而需要減少管理層基于市場基礎業績的報酬,例如管理層因股權激勵而獲得的收益等,負債越多的企業越有此動機。[13]所以可用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來表征其外部人際關系結構。

    綜上所述,我們提出如下假設,高科技企業與傳統行業企業在股權激勵制度上存在差異,是由于兩者在市場強制力的作用下,生產經營結構與人際關系結構呈現出不同的特征所導致的。高科技企業的激勵強度大是因為:(1)規模一般來說較傳統行業企業小,多元化程度低;(2)獨立董事比例、資產負債率相對于傳統行業的企業來說較低;(3)成本相對較高。其激勵結構較為分散,更愿意將激勵給予核心員工是因為:(1)規模較小,多元化程度低;(2)管理層持股比例相對較高。

    為了檢驗假設是否正確,接下來,本文將對高科技企業和傳統行業企業的這些指標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看是否存在顯著的差異,從而揭示不同行業的企業在股權激勵制度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實證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

    通過對表2的觀察,我們發現所選取的表征指標都通過了檢驗,證明高科技行業的企業和傳統行業的企業在市場強制力作用下形成的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確實存在顯著的差異。并且通過觀察這些指標的均值,我們發現結果符合上文提出的假設:高科技企業的成本與管理層持股數量的總體均值高于傳統行業的企業,其他指標的總體均值則相對較低。

    四、結 論

    根據獨立樣本T檢驗的結果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身處高科技行業的企業因為其規模較傳統行業的企業小,多元化程度低,為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需要通過高強度和結構相對分散的激勵制度安排來敦促高管與員工更加努力的工作;傳統行業企業的獨立董事比例較高,能對高管進行有效監督,對股權激勵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所以其總體激勵強度較低。另外,企業的成本與資產負債率的高低會影響企業股權激勵的強弱,而高管在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之前的持股數量會影響企業的股權激勵結構,比如是否會授予核心員工更多的激勵標的物,以及是否愿意將更多的企業成員納入到激勵機制中來。

    新的研究框架在對本文所探討的問題上表現出良好的解釋力。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不能簡單地說成是一種解決委托――問題的工具,實際上,它是企業在市場強制力的作用下,對自身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上各種因素考慮權衡后的一種制度安排,當企業的生產經營結構和人際關系結構發生改變時,其股權激勵制度的安排也會隨之發生變化。所以,我們認為,高科技企業和傳統行業的企業在股權激勵制度的安排上存在差異,是因為它們在兩種結構上所具有的不同特征所造成的。

    注 釋:

    ①張正堂、李欣[14]在研究高管的薪酬水平時認為,薪酬設計存在兩個焦點問題:薪酬水平和薪酬結構。相比較而言 ,薪酬結構的設計對于組織的影響可能更大。根據這個思路,在股權激勵的制度要素中,激勵水平和激勵結構也同等重要。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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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Alessandro Zattoni and Alessandro Minichilli.The Diffusion of Equity Incentive Plans in Italian Listed Companies:What Is the Trigger[J].Corporate 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Review,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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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張正堂,李 欣.高層管理團隊核心成員薪酬差距與企業績效的關系[J].經濟管理―新管理,2007(2).

    The Impact of Industry Characteristics on Listed Companies' Equity

    Incentive:A New Research Framework

    Li Le1 Zhang Liang2 Yan Lei3Abstract: Currently there is little literature mentioned whether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will have impact equity incentives, so we use the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6 to 2009 as samples, which proved the existence of th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f equity incentive regime elements between high-tech enterprises and traditional enterprises. Then, this paper explained the reasons for appearance of the differences by using a new research framework. In conclusion, by the action of market power, the operation structure and th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structure present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which result that firms, with different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have discrepancy arrangements of equity incentive institution.

    第6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關鍵詞】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制度矯正;決策機制;規劃內容

    前言

    現代城市規劃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是為了將城市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經濟發展目標有效整合,確定城市規模和方向的規劃性工作,具有協調城市布局、合理利用城市資源、實現城市綜合發展的用途?,F代城市規劃是管理和建設城市的根本依據,是確保城市發展的科學手段之一,一個成功的現代城市規劃應該實現人與城市、人與環境、城市與環境的完美結合,是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整體和綜合效益共贏的基礎?,F代城市規劃的本質在于公共性的展現,進而達到城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沖突最低化,這有賴于公共性的確立和實現,是現代城市規劃的重中之重。實際的現代城市規劃工作中受到權利和利益的影響,在公共性上可能會出現各種偏差,進而導致社會公正的缺失,形成諸多問題。應該通過各種措施彰顯現代城市規劃工作的公共性,促進公眾對現代城市規劃的參與,確保現代城市規劃工作公共性的實現?,F代城市規劃的公共性的實現需要矯正制度作為基本保證,應該在說明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的基礎上,明確現代城市規劃的內涵,對當前現代城市規劃工作中公共性缺失的現象和根本原因有所掌握和了解,探尋矯正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缺失的措施和辦法,通過制度矯正的約束機制推進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的實現。

    1 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的概述

    1.1 現代城市規劃的主旨

    現代城市規劃的主旨是以城市為中心建構和諧的公共領域,特別在現代城市發展理念的指導下,要充分發揮現代城市規劃承載的組織化力量和公共建設作用,通過城市空間規劃改變現代城市的發展和交往方式。

    1.2 現代城市規劃的的實踐形式

    提供必需的城市空間資源和城市公共服務是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的主要形式,城市空間是自然、精神和社會的綜合體,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的最終目標理應是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消除市場中的資本邏輯對城市空間的聚集效應、壟斷效應。

    1.3 現代城市規劃的的價值目標

    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個人利益沖突的最小化是現代城市規劃的根本目標,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要實現城市空間資源合理布局、加快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速度,實現各方主體利益沖突的最小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2 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存在問題和原因

    2.1 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存在的各類問題

    當前存在于現代城市規劃的主要問題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不合理造成的城市內澇;城市建設強制拆遷等規劃亂象;城市規劃形成的領導意志化,這使得現代城市規劃和以后的建設過程必然出現惡性競爭、項目重復建設、空間批量生產的亂象,喪失了現代城市規劃的公共性。現代城市規劃工作吐過缺乏對弱勢群體的關懷,使得城市規劃成本的外溢將,增大弱勢群體的相對剝奪感,加大貧富差距,進而激發社會矛盾。城市規劃缺少公眾的監督會產生利益錯置和各類問題。

    2.2 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缺失的原因

    城市土地消費與資本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并成為資本爭奪的戰場,資本通過各種形態深入到城市空間布局和再生產的領域,把它視為資本流動的制高點,并將城市生活空間建構是為獲取利益的主要方式,這是當前城市規劃問題的一個根源。地方政府在城市規劃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公眾對城市規劃沒有發言權或僅有形式上的參與權,城市規劃也就異化為權力的單方產品。

    3 現代城市規劃的公共性的制度矯正

    3.1 現代城市規劃具體問題的對策

    首先,完善現代城市規劃決策體制和規劃內容,多渠道、全方位獲取公眾的利益需求,使規劃充分體現公共利益。其次,健全城市規劃中的政府績效考核機制,實現專家評估和社會評估并重,形成上級自上而下的監督和公民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并通過制度化將城市生活和環境改善的民生目標納入到政府績效指標體系。其三,明確城市規劃中公共性,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公共利益保護標準。其四,完善城市規劃修改程序及制度,使其更加適應現代城市規劃公共性的實現。最后,限制現代城市規劃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強化主管機關的問責機制,以監督和責任回溯的方式,加強對相關責任人的管理。

    3.2 公眾參與機制對現代城市規劃的公共性實踐

    首先,現代城市規劃過程中,應該由專家在城市規劃前期的信息收集、規劃準則和標準、規劃方案和執行細節、規劃中的利益處理方案等方面充當主要角色。其次,通過居委會、公民團體、民間機構的組織與參與提出自己的規劃方案供政府規劃機構選擇和參考。最后,要在不同的階段和層級上豐富參與的形式和方法,實現現代城市規劃的公共性

    4 結語

    綜上所述,現代城市規劃可以在促進城市文明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進步、經濟的增長、生活的提高、環境的改善和統籌的發展,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演進動力和原因,實現現代城市規劃的公共性不但有利于上述目標的達成,還可以將現代城市規劃工作還原到公共性質的工作基礎,進而保障在多元化社會、多元價值取向中實現各方利益的有效維護。但是,如果單單立足于現代城市規劃的單一工作內容,往往會出現各種問題,容易產生現代城市規劃方面矛盾和隱患,因此,必須建立并遵從矯正制度和機制,通過對不同主體的保護實現現代城市規劃真正實現公共性。

    參考文獻:

    [1]趙民,雷誠.論城市規劃的公共政策導向與依法行政[J].城市規劃.2007(06).

    [2]秦鵬,杜輝.環境義務規范論—消費視界中環境公民的義務建構[M].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12.

    [3]張軍,周黎安.為增長而競爭:中國增長的政治經濟學[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第7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內容提要: 夫妻二人出資所創辦的公司,其股東出資協議的性質存在一定的爭議,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討論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性質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出資協議的性質則顯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決辦法也相當重要。夫妻財產制契約是身份契約,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權出資協議不是夫妻財產制契約。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須改變“一事一議”的立法模式。

     

     

        一、夫妻二人公司的界定

        夫妻二人公司是指僅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二人公司與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其獨特之處在于其只有兩名股東且這兩人之間有夫妻關系這一法律特征的存在。夫妻二人公司的產生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二人先取得股東的身份后結婚;二是由于股權轉讓,夫妻同為公司的股東;三是夫妻二人都為原始股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5)第303號《關于公司管理登記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答復意見》第5條規定:“家庭成員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眹夜ど绦姓芾砜偩诸C布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也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由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不僅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資,只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都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而且這里不僅包括僅以家庭成員作為出資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包括家庭成員一起和非家庭成員共同設立公司。由于本文重在討論夫妻約定財產制,所以本文只討論僅有夫妻二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

        在新《公司法》出臺之前,關于夫妻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一直是爭論不休。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也是一直傾向于將這類公司人格否認,主要原因是考慮公司資產和家庭財產混同。2005年《公司法》修訂后,已允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夫妻雙方共同作為發起人,成為兩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

        (一)我國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1980年《婚姻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p>

        既有理論認為,約定夫妻財產制作為與法定夫妻財產制并存的一項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具體內容(可供選擇財產制的類型)、約定的形式、約定生效的條件、約定的法律效力(包括對內與對外效力)以及公示、變更、撤銷和終止程序等。[1]即便是對相應的制度進行了區分,然而,筆者認為,要想讓《婚姻法》第19條來構成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全部內容則顯得較為單薄,該條的規定之中雖然有關于約定形式的要求和效力的判定,但內容仍過于簡單不夠明確,進而導致對該項制度的理解和適用均存在爭議。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的核心就是夫妻財產制契約。而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性質究竟是什么呢?一種觀點是夫妻財產制契約是一種財產契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夫妻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財產制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內容,屬于財產性契約,故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2]的規定也證明了其觀點。這樣的觀點將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進行了區分,認為人身關系不具有契約屬性,無法簡單地采取契約行為進行流轉或處分;而財產關系十分明確,使用契約關系進行財產安排似乎也不存在技術性障礙,這十分符合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便利性及明確性特征,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實用性。但我們不禁要想,是否可能存在人身與財產競合的現象?或者說,是否可能存在許多因為身份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約定?這樣的財產約定若是簡單地因為財產權與人身權的可分性而作區分時,則有可能會偏離民法總論的設計初衷,這將使得在人身權領域中無法存在財產權的元素;然而,假使允許競合時,則不能簡單地從契約關系著手。

        我國在《合同法》的角度中已經給出了較為明確的概念,《合同法》第2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币簿褪钦f,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并不屬于交易關系,當然不應受以調整交易關系為己任的《合同法》調整,例如離婚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規定而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既有理論認為,《合同法》第2條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僅指沒有財產內容的身份合同,對于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系為內容,仍然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然而,在適用之前應優先考慮《婚姻法》等有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也只有在這些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時才有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余地,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規定,也正是因為《婚姻法》缺乏較為具體的規定,而主張依照《合同法》贈與一章的有關規定精神處理來處理。[3]實際上,大多數的人將有可能認為這樣的處理模式顯然比較公平,不僅符合傳統民法規則,另一方面,也較容易地為民眾所接受。

        然而,這樣的觀點也可能不被認可,學者們也可能想到,夫妻雙方締結婚姻就是一種身份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方面所進行的約定而形成的契約屬于身份契約,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兼具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但是由于它以身份關系為前提而非純粹的財產合同,因而也不能簡單地純粹適用《合同法》。這個觀點實際上早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就已經解決過,當年為了在司法實踐中切實解決大量存在的財產約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條就提到關于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的約定無論是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只要雙方沒有爭議,離婚時可以按約定處理,但不允許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基本上認可了夫妻約定財產契約的效力問題。

        仔細探究之下,可以初步整理出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特點:

        1.主體具有特定性。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當事人須具有夫妻身份,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締結夫妻財產制契約,但如婚姻關系不成立,則該契約不生效。所以,有效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當事人一定具備夫妻身份。

        2.附隨性。其性質上屬于附隨身份的法律行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當事人選擇婚姻財產制的約定,雖然以財產關系為內容,但與婚姻關系的存在不可分離。該契約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訂立,但必須以婚姻有效成立為生效要件?;橐霾怀闪?、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夫妻財產制契約也不生效,這是由其主體的特定性所決定的。

        3.內容的復雜性。其不僅包括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還包括家庭生活費的負擔,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而一般的債權或物權合同的內容沒有這么復雜。

        4.效力具有特殊性。與一般財產契約的效力不同,夫妻財產制契約直接發生夫妻財產法的效力,即當事人選定的財產制度替代法定財產制適用,無須再采取其他財產變動行為?!盀橐鹭敭a契約所定的所有權之變更,不須有法律行為的所有權或權利之移轉?!盵4]德國學者將其表述為:“一般共同制在財產領域將配偶雙方視為統一的整體。采用該財產制的,原本屬于配偶各自的財產轉化為雙方的共同共有。”“采財產一般共有制的,配偶雙方無需通過單個處分行為將各自所屬之物轉為共同共有財產。共同財產根據總括繼受原則直接產生,也就是說,在該財產制開始之時,配偶雙方所屬之物自動結合為共同財產。配偶一方擁有不動產,該不動產業成為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在土地登記薄上變更登記。財產一般共有制存續期間,即使配偶一方單獨完成了所有權取得行為,也不能成為單獨所有人;該財產在取得之時直接成為共同財產?!盵5]可見,夫妻財產制契約具有權利(物權)變動的效力,對此,我國未來立法應予以明確規定。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痹摋l款明確了夫妻之間房產贈與的效力,其內容與《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基本一致,這表明司法解釋確定夫妻之間的贈與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規定的原則。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樣可以實施一般主體所為的財產法律行為(包括買賣、贈與、借貸等),并且該法律行為直接適用相關財產法的規定。如果據此推測夫妻財產制契約都要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這顯然值得商榷。將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混淆,既反映了審判人員對約定夫妻財產制理解不夠深入、準確,也凸顯了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立法的不足。

        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制度規范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身份法中關于財產的特別規定,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法。通俗地說,夫妻財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對夫妻所得財產進行“再分配”的作用。一直以來我國夫妻財產制就包括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通說認為,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謂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夫妻約定財產制可以選擇適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所有制。

        現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創設了一種新型的財產制?!痘橐龇ㄋ痉ń忉?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顯然該制度既不同于法定財產制也不同于約定財產制,類似于共同財產制撤銷制度和宣告非常財產制。

        關于《合同法》第2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關系,筆者認為這二者并不存在沖突的問題。首先必須遵循《合同法》第2條的原則,也就是《合同法》只調整財產關系不調整身份關系。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又如何理解呢?根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我國《婚姻法》中的約定財產制包括三種形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所有制。換言之就是在約定財產制中,當事人一方的財產要么歸自己所有,要么歸夫妻共有,而不包括自己的財產直接歸對方所有的情形。那么,我們不禁要思考,如何使自己的財產歸于對方呢?筆者認為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6條的本意,也就是以贈與的方式來進行。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樣可以實施一般主體所為的財產法律行為(其中包括買賣、贈與、借貸等),并且該法律行為直接適用相關財產法的規定,只不過其特殊性在于受贈人是贈與人的配偶。

        以上的推論肯定會有人提出疑問,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約定將其財產贈與他們夫妻二人共有的又如何適用法律呢?這種約定實質上是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的內容,故不適用于贈與合同。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明確指出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另一方時才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認為夫妻一方可以基于夫妻間的同力協作關系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和配偶共有,這是符合人們對婚姻家庭的期待,可以用夫妻財產制度來調整。但是如果其直接把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配偶而自己放棄所有權,這樣的要求高于人們對婚姻家庭的理解,如果把其納入夫妻財產制度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所以只能用贈與合同來調整。這樣規定符合人們的公平正義理念。

        雖然夫妻財產制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是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橐黾彝儆诿袷路?,當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而《物權法》在關于公民個人財產權和共同財產權方面的規定,都比《婚姻法》的規定更為詳盡和更加具體?!段餀喾ā分T多規則構筑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堅實基礎,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維護了交易穩定和社會安定。[6]

        三、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出資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

        (一)不同類型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權出資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制契約

        在三種夫妻二人公司中,前兩種即先取得股東身份后結婚和通過股權轉讓而形成的夫妻二人公司,其股東出資協議顯然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其原因有三點:

        1.法律從來沒有要求這兩種公司的夫妻股東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2.股東出資協議不能作為當事人選擇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意思表示;

        3.股東出資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契約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公司法》和《婚姻法》有不同的價值追求,股東出資協議中的出資比例主要解決股東在公司內部的權利義務問題,夫妻財產制主要解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姻關系破裂時的財產權問題,屬于兩個層面的問題。

        (二)夫妻在設立公司時所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契約

        最初的公司大多是由合伙、家庭作坊過渡而來的,對這類問題《公司法》立法時不可能不預見到,而且《公司法》對夫妻作為股東設立公司并無限制。只是由于修改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為二人以上,不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很多人為了滿足這個人數要件才成立了夫妻公司。又為了滿足《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的規定才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所以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不一定有選擇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目的。而且現在有一些夫妻二人公司在成立時根本沒有簽訂財產分割協議。

        對于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的夫妻二人公司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沒有爭議的,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按當事人的意志解決。如果對其性質存在爭議,則不宜將其作為夫妻財產制契約。

        對于未簽訂財產分割協議而成立的夫妻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法人資格。但是,如果在設立公司時并未進行財產分割,應當認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笨梢钥闯鲈谒痉▽嵺`中,優先地尊重夫妻雙方意思自治,只要不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并尊重交易安全的,審判機關并不一定否定此等法律行為的效力。

        四、夫妻約定財產制適用困難的原因

        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適用困難主要就在于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和內容不夠健全,缺乏原則性的規定。目前要走出這種困境首先得改變立法態度。現在都是用司法解釋細化現行法律或針對某類案件或某種現象作出規定,缺乏統一性、邏輯性和制度的完整性。只有改變目前這種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一事一議”的立法模式,才能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實際上,目前學界中也在呼吁盡快制定民法總則,在民法總則的框架下所形成的類似于德國潘德克吞體系的“由抽象到具體”的操作模式可為此等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所使用。實際上,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當中也經??梢姟耙勒?、援引、準用”的操作技術,此等模式卻可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初期提供相當“便利”的參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初步形成,然而,體系之下的各部門法之間以及部門法內部并不一定十分完善,例如民法典的誕生可能尚需一段時間,但是這段時間之中,雖然制定民法典的內容已經基本齊備,但仍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如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債法總則等部分是否制定或如何制定的爭論。

        夫妻公司出資協議雖然稱之為協議,但是其協議當中融入了身份關系的色彩就注定了其“身份”的不平凡,我們無法簡單地使用《合同法》來看待這一切,有很多類似此等涉及“人身”關系的問題一旦產生,若是我們沒有“總則”或者是“民法總則”抽象依據,而更多地等待司法解釋的“誕生”,則不免淪為大陸法系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僵硬”瓶頸,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夫妻協議”層出不窮,甚至還會出現要求另一方配偶婚后必須回家睡覺的“空床費”協議,因此,司法機關在過度依賴“分則”的同時,是時候來同時考慮“總則”的問題了。雖然,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不能使用判例,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官更多地可能是關注法律法規好不好用,或用得“順不順手”的問題,這也導致許多法院在《物權法》出臺之后,全國還是有許多法院仍在適用《擔保法》來進行司法審判的問題??偟膩碇v,一部總則性的法律還是應該有的,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總體經濟水平已經發展的較為成熟,相較于過去社會生活的急劇變遷所帶來的不穩定來看,現在的民法規則已經到了應當出現一個里程碑的時候了,而這個里程碑就是民法總則。

     

     

     

    注釋:

    [1]薛寧蘭、許莉:《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若干問題探討》,載《法學論壇》2011年第2期,第24頁。

    [2]《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為“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p>

    [3]該段內容參見《法學專家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等熱點問題》,為楊立新和雷光明答記者問中的內容。訪問網址: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9/06/8969247_0.shtml.訪問日期:2011年10月8日。

    [4]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頁。

    第8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原告:貴州省遵義汽車運輸總公司一、二審法定代表人:董根生,總經理。

    再審法定代表人:周清明,總經理。

    被告:福建省晉江市技術監督局。

    法定代表人:莊冰心,局長。

    貴州省遵義汽車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遵義運輸公司)持有與貴州省仁懷縣茅河窖酒廠遵義經營部和該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書、貴州省遵義市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黔酒專運字OM:0048474”酒類出境準運證等手續,由該公司貴州02/00527五十鈴大型貨車駕駛員盛平負責運載瓶裝酒6噸(12×500)480箱到晉江安海。1993年4月21日,經群眾舉報,晉江市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技術監督局)于當日將該批瓶裝酒480箱連同該車輛扣留封存。至1993年12月27日,晉江市技術監督局以(晉)技監封字(93)第003號《封存通知書》,認定該批酒和該車系假冒商品及販假工具,將其扣留封存,并通知原告遵義運輸公司。1994年4月27日,晉江市技術監督局以(晉)技監字(94)第001號《解除封存通知書》,決定對被扣留封存的車輛給予放行,并通知遵義運輸公司。1994年7月11日,遵義運輸公司向泉州市技術監督局提出復議申請。同月21日,復議機關以超時效裁決不予受理。1994年8月8日,遵義運輸公司向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依法應予判決撤銷,其主要事實、理由和請求是:1993年4月15日,該公司依貴州省仁懷縣茅河窖酒廠遵義經營部要約,雙方簽訂運輸合同。1993年4月18日,由該公司貴州02/00527五十鈴大型貨車駕駛員盛平,持貴州遵義市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黔酒專運字OM:0048474”酒類出境準運證等手續,裝載瓶裝酒6噸(12×500)480箱,運往福建晉江。同月21日,到達晉江安海時,被告技術監督局封存扣留了該批酒及車輛。原告認為被告扣車行為無法律依據,屬違法行為,請求判決返還貴州02/00527五十鈴大型貨車一部,賠償因被告技術監督局執法違法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為本案訴訟所支付的差旅費及訴訟費用承擔責任。

    被告辯稱:該案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被告作出的1993年12月27日(晉)技監封字(93)封存通知書,決定依法扣留封存的貴州02/00527五十鈴大型貨車,已在1994年4月27日作出的(晉)技監字(94)001號《解除封存通知書》中決定予以解封,這一行政行為已消失,不存在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如就查封的行政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的后果請求賠償,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處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對貴州02/00527五十鈴大型貨車封存扣留是合法的,原告請求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查封原告的販假工具是根據《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審  判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原告遵義運輸公司02/00527五十鈴大型貨車以販假工具及運載的貴州醇酒以假冒商品進行封存扣留,是根據《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商品生產、儲運、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及第十條第七款關于嚴禁生產、銷售“假冒廠名或商標、冒用優質或認證標志、偽造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商品(含包裝物及印刷品)”的規定,對假冒貴州醇酒的瓶裝酒(12 ×500)480箱連同該車輛進行封存扣留審查并無不妥,同時,對該批酒沒收和銷售處理及放還車輛,于法有據,執法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和《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第七款的規定,該院于1997年1月2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維持被告晉江市技術監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晉)技監封字(93)第003號《封存通知書》的決定。

    二、駁回原告遵義運輸總公司的訴訟請求。

    遵義運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1.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原審作出維持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2.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歸還國有汽車一輛,并賠償因非法扣押車輛期間的經濟損失40萬元;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支付我公司因本案而開支的差旅費用;4.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晉江市技術監督局辯稱:在上訴人拒絕提供及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運輸偽劣貴州醇酒的汽車與制假、販假行為無關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為了查清全案,履行法定職責,對唯一可供查證的偽劣產品及運輸車輛進行封存,是必要的,合法的,在案件查明之后,又及時解除對該輛汽車的封存令,并將車輛移交給上訴人,移交手續清楚,完整。原審判決正確,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晉江市技術監督局根據有關規定對假冒貴州醇酒封存扣留審查,并根據鑒定結論將封存的假冒貴州醇酒進行銷毀處理依法有據,應予支持。但對上訴人遵義運輸公司屬履行運輸合同的車輛作出扣留封存的行為,這不僅是認定事實不清,亦屬適用法律不當;且擅自改變其封存車輛的結構,其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職權,應予撤銷。原審作出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顯屬不當,應予糾正。被上訴人晉江市技術監督局應賠償其違反法律規定,封存上訴人車輛期間的經濟損失。鑒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接車輛未果及上訴人曾因故推遲處理封存車輛的事實,其間的經濟損失雙方均應承擔部分責任。綜上,上訴人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及返還車輛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2、4目;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7月21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晉江市人民法院(1994)晉行初字第03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晉江市技術監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晉)技監封字(93)第03號《封存通知書》中關于封存車輛決定;

    三、晉江市技術監督局應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兩個月內返還原封存車輛;

    四、晉江市技術監督局應賠償貴州省遵義汽車運輸總公司車輛被封存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20280元,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支付。

    原審被告(被上訴人)技術監督局不服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稱:1.申訴人在辦案過程中,并無實施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行為;2.1993年12月27日前,車輛系陳少杰私自扣押,其移交申訴人時,車輛結構已經改變,此事與申訴人無關;3.申訴人與遵義運輸公司車輛交接完畢,后被陳少杰扣留,二審判決卻認定交接車輛未果,與事實相悖;4.二審判決申訴人返還車輛、賠償經濟損失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為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原審原告(上訴人)遵義運輸公司仍以原事實和理由答辯。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經再審認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審被上訴人技術監督局以原審上訴人遵義運輸公司的車輛運輸假冒貴州醇酒而將車輛予以扣留封存,于法無據,且適用法律錯誤,其中1993年4月25日封存車輛未依法定程序,其程序違法,因此,原審被上訴人技術監督局封存車輛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為此,由于原審被上訴人封存車輛行為給原審上訴人遵義運輸公司造成車輛及其他經濟損失,應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原一審法院認為技術監督局封存車輛決定合法,并判決予以維持不當,應予改判。原審生效判決認定原審被上訴人技術監督局違法封存車輛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及原審被上訴人技術監督局封存車輛決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有關行政侵權賠償部分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應改判;現經本院調解,原審上訴人遵義運輸公司與原審被上訴人技術監督局已自愿達成協議:(一)原審被上訴人晉江市技術監督局賠償給原審上訴人貴州省遵義汽車運輸總公司車輛(折價)及其他經濟損失共156000元;(二)原審被上訴人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將賠償款項一次性付給原審上訴人。對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閩行再字第2號行政賠償調解書已予以確認,不另作改判。原審被上訴人技術監督局的有關封存車輛行為合法等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其提出的有關原審生效判決行政侵權賠償不當的部分申訴理由成立,可予采納。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3目、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維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7月21日(1997)泉行終字第10號行政判決第一、二項,即撤銷晉江市人民法院(1994)晉行初字第03號行政判決和撤銷晉江市技術監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晉)技監封字(93)第03號《封存通知書》中關于封存車輛決定。

    評  析

    本案是一起技術監督行政機關在查處假冒商品的同時,扣押封存運輸的車輛而引起行政爭議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被告扣押封存運輸車輛數月后解封放行,認為財產強制行為已“消失”,不具有可訴性,是對法律規定的嚴重曲解。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針對特定對象所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流通的強制手段。對于行政機關的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被告認為其扣押封存原告的車輛后已解封放行,這一行政行為已經“消失”,不存在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原告的起訴不屬于法院受案的范圍。被告的這種主張,顯然是對行政強制措施和法律有關規定的嚴重曲解。人身的或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一經實施,即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這是常識。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車輛數月后放行,其行為無論是從行政強制措施本身含義上,還是從法律有關規定上,都不能理解為財產強制的具體行政行為已不復存在,因而此種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因此,被告作這樣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其錯誤也是顯而易見的。

    二、被告采取扣押封存運輸車輛的財產強制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嚴重違背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

    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保全措施,其目的和作用在于為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作出正確處理決定提供保障。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人身強制和財產強制。因為它涉及我國憲法規定保護的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基本權利,因此,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設立;(二)在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范圍內;(三)確有必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四)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僅限于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目的直接有關的人、物、行為;(五)行政強制措施應適當,以達到其目的為限度;(六)符合法定程序?!?/p>

    本案中,被告技術監督局采取扣押封存原告車輛之行政強制措施,違反上述法規規定,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法律法規沒有賦予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此種情況下采取財產強制的職權,換言之,被告扣車的財產強制措施不在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范圍內,其具體行政行為于法無據。其次,被告的行為嚴重違背“行政強制措施應適當,以達到其目的為限度”的規定,被告在原告提供《運輸合同書》、《公路運輸營運證》和被告無事實表明原告參與合謀運輸、銷售假冒商品之后仍對原告的車輛扣押封存,其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是很顯然的。不僅如此,如上所述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作出正確處理決定提供保障,但被告從1993年4月25日扣車至1994年4月27日解除“封存 ”通知,在其后雙方在返還車輛交接中未依法定程序辦理造成繼續扣車,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車輛前后長達4年多,由此可見被告行政違法的嚴重程度,此種行政違法行為亦實屬少見。再次,更有甚者,被告嚴重違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還突出地表現在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車輛期間,放任他人對車輛作了一系列“改裝”行為,改變了車輛的原來用途。

    三、被告實施扣押封存原告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嚴重違反了法定的程序。

    《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制作載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時間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及其條款的書面決定書;必須依法送達相對人,即時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應在24小時內將決定書送達;必須將扣押、查封物品或者款項制作清單,記明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清單由執行單位和相對人各執一份;退還扣押財物時,必須由相對人憑單驗收,扣押財物滅失、損壞的,行政機關應負責賠償。本案中,被告技術監督局實施扣押封存原告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都違反了以上規定。具體表現在:(1)扣押封存車輛,沒有依法及時制作書面決定書,而是在扣車8個月之后才作出書面決定通知原告;(2)被告的書面決定書沒有表明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及其條款;(3)被告自行設定封存期限三個月,并設定所謂案件調查期1993年4月25日至12月26日,共8個月,不計算封存期。(4)沒有制作記明財物(車輛)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清單,并由承辦人和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各執一份;(5)退還車輛時沒有憑清單交接驗收,滅失或損壞的財物未予賠償。甚至發生交接未了,被告的有關人員即離開現場,該車輛被無關人員強行攔阻、開走的情況,導致原告未能接回車輛,等等。以上事實從一個方面說明被告在行政執法中缺乏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也表明被告行政違法的嚴重程度。

    第9篇:公司行政制度范文

    1、內容不同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必須載明下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等事項。而規章制度一般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行政制度、業務制度、網絡制度、審計制度。

    2、約束的對象不同公司章程約束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規章制度約束對象主要是:公司的普通勞動者。

    3、制定修改程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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