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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ECD國家金融企業稅收政策和制度特點
OECD的大多數國家對金融企業以征收直接稅為主。在所得稅(即直接稅)上基本采取與其他行業一致的稅制政策(個別規定上略有區別),在間接稅制(即我國的流轉稅)上,采取的是與其他行業不相同“從輕不從重”的特殊政策。這些國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國際通行做法。
總的來講,OECD國家對金融企業總營業收入不征收間接稅(大致相當于我國的營業稅),而是將金融服務項目細分為貨幣結算、存款業務、貸款、金融擔保、票據和股票交易、期貨、期權、人壽保險等27大類,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確定不同的征稅制度。
OECD的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VAT)和商品勞務稅(GST)制度(美國除外),對金融企業的不同業務,征稅辦法分為四種情況:①征稅;②免稅,但是不能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增值稅;③實行零稅率,即在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全部進項增值稅;④金融服務不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即不在增值稅范圍之內。各國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項目實行的稅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國的做法也有許多共同點。
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數國家對貨幣結算、存貸款業務等多數金融服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對金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款。實行這種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業的服務具有特殊性,難以確定它們的增值稅稅基,實行不能抵扣的免稅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購進品的進項稅接近對金融服務的“正確”征稅,所以可視同對金融企業的征稅。如果對金融業同樣實行發票抵免型增值稅的話,一方面難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會重于對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征稅。
另一個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對金融服務中的保管、咨詢服務、基金管理等收費業務都要征稅。
美國比較特殊,目前國內的間接稅主要是消費稅和零售稅。總的來說,對金融服務是免稅的。但有資料反映,美國對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以保險費收入為稅基征收消費稅。
日本對金融服務業征稅的項目要明顯多于大多數國家,銀行業務收取的手續費都要征收消費稅,但對利息收入、保費收入是不征收消費稅的。
韓國對商品和勞務征收增值稅,但對金融服務也實行大多數國家的免稅做法。有特色的是從1982年開始至今,對金融保險企業的總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稅。
二、我國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與制度特點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政府由原來與國有銀行、保險公司的利潤上繳、政府撥付信貸基金的關系,逐漸轉變為金融機構繳納稅收、政府作為所有者向國有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補充資本金的關系。對金融企業,尤其是對國有金融機構的稅收基本上采取與其他行業企業“區別對待”的特殊政策。這種特殊政策的主要特點是:①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比其他服務業偏高。1994年稅制改革,對國有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行5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比非國有金融企業和國內其他行業企業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出22個百分點。1997年在將國有金融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調至33%的同時,將全部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將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率降到5%,仍高于國內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和建筑安裝業3%的營業稅率,在服務業中處于較高水平。②國內金融企業比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重,因為外資金融機構在企業所得稅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流轉稅上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之所以對國內金融業采取這樣的稅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為止,國有金融機構在金融業中仍然占主體地位,金融資產的60%集中在國有金融機構中。政府與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使政府自覺不自覺地把國有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銀行當作“二財政”、國家的“錢匣子”對待,而沒有將其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風險產業看待。第二,金融業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幾次財稅體制的重大調整,事實上都是從短期財政利益考慮,為保持金融業總體稅收規模不變來設計金融業稅制。第三,與其他行業比較,國有金融企業改制相對滯后,這也是對金融業稅收政策沒有做重大調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與我國目前的利率管理體制相關聯,在存貸款利差較大時,政府可以利用稅收杠桿對金融企業利潤進行控制和調節。上述因素中前兩個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現行稅制下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偏重
我國是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由于各種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務業目前還沒有實行增值稅制度,而另外實行營業稅制度。由于征收營業稅時,不允許金融企業抵扣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所以金融企業事實上承擔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收負擔。
在我國以流轉稅(即國際上所稱的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框架下,金融企業的稅負中流轉稅負擔大大高于企業所得稅負擔。目前金融企業交納的流轉稅500多億元,企業所得稅不過百十億,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后的金融企業利潤就很少了,這是造成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觀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數國家做法和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分析金融企業的納稅占其總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流轉稅加所得稅,不包括金融企業購入固定資產中所含的增值稅)在65%-75%左右。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例,1999年,工、農、中、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平均的總體稅負為74.68%(詳見表1),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平均的總體稅負為68.37%(詳見表2)。
與OECD國家比較,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明顯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數國家對金融業采取的稅收政策和做法,對金融企業取消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的話,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將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為例,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這部分稅款(304.84億元)轉化為稅前利潤(參見表1),并對其征收33%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為100.60億元,實際總體稅負降為30.24%。在稅負降低的同時,金融企業稅后利潤將由116.38億元(154.78億-38.40億)增加到320.62億元(116.38億+204.24億),利潤增大1.5倍以上。這種計算只是建立在理論推算上,不是精確計算。按照三年后營業稅降為5%測算,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37.5%,所得稅增加,稅收合計為266.65億元,總體稅負為58.02%。
四、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即將開放的形勢,必須抓緊解決我國金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問題。除了金融企業的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等企業內部問題外,我國長期形成的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痕跡的金融業稅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響我國金融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外部因素。過重的稅收負擔使金融企業的稅后利潤很低,難以持續地依靠企業自身積累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亞洲金融危機以后,我們曾采取一次性撥付2700億元增加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辦法,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率。但這只是權益之計,如果長期使用此種“輸血”性辦法,既不利于提高國有銀行自身的資本積累能力,又會給國家財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決金融企業的體制問題,同時調整對其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國金融企業良好的“造血”機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發展,又有利于財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慮到我國加入WTO以后,將逐步開放金融服務業,即便我們采取內外資金融企業完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資金融企業的總部在國外,國外的金融業稅收負擔遠低于我國金融企業,他們的分支機構可以得到總部資金支持,我國金融企業仍會處于十分不利的競爭地位。加上金融業本身的風險特點,隨著金融業開放后的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強自身抗拒風險的能力。所以,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考慮中國國情,逐步調整和改變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一)將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目標確定在40%左右。其中企業所得稅按照國際通行及我國的改革思路,與其他行業的稅制相同,總體不做特殊規定,主要調整流轉稅制。
從根本的制度建設上,應將金融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金融企業大部分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稅辦法,對手續費、咨詢費等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值得說明的是,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業這種征收增值稅的辦法,也存在一些討論和異議,認為需要尋求更好的征稅制度,如已經有人提出對金融企業征收“現金流量稅”的辦法。
如果我國在未來3-5年不能將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話,也可以在目前的稅制下,為達到金融業總體稅負40%左右的目標,逐步將營業稅稅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總稅負測算,營業稅降為2%,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75%,所得稅增加75.45億元,總稅收減少近45%,總稅負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總稅負還會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調整必須以國有金融企業改制和改革為前提。
在沒有對我國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實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單兵獨進”的稅制調整存在很大的風險。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教訓表明,在沒有進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放權讓利”,雖然可以起到調動企業經營積極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潤和財務分配失控,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窮了廟”的負面效應。因此,為了防止在目前國有獨資金融企業體制下,調整稅制后金融企業收益分配的“預算軟約束”,應該在調整稅制之前,先推進國有獨資企業的改制。
2013年9月27日印發公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第三條第二項對與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做出了相應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
第一,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第二,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二)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
第一,融資租賃項目稅收優惠政策??傮w方案規定,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二,原保稅區延伸稅收優惠政策。在上海自貿區正式掛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洋山保稅港區管理辦法》以及《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對保稅(港)區內的進口貨物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所涉及的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稅收以及退稅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總體方案在這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則在保留了原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做出了相應的延伸。其稅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二是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另外,總體方案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規定,將要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并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二、當前上海自貿區稅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進上海自貿區投資發展。
在企業和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產生資產評估增值的涉稅問題上,按照現行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如果是個人出資,則要求按照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稅;如果是企業出資,則一律要求企業視同銷售所得或者視同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稅。
而總體方案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于注冊在上海自貿區的企業和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給予了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這一優惠政策充分考慮了納稅人在投資初期的資金緊張問題,相當于稅務機關給予納稅人一筆無息貸款,為納稅人帶來了貨幣時間價值,從而鼓勵、促進納稅人在上海自貿區進行投資,從而推動了上海自貿區的投資發展。
第二,促進我國跨境融資租賃業發展。
總體方案的稅收政策規定中,對金融服務領域的融資租賃業制定了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對于該行業的出口退稅以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低稅率的做出了相應規定。這一政策有利于減輕試驗區內融資租賃行業的稅收負擔,促進跨境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方面能夠推動我國上海自貿區高新技術設備的引進,提高我國生產企業生產力;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我國空運服務業引進更先進的運輸設備,提高我國空運服務水平。因此,該稅收優惠政策既能促進我國跨境融資租賃業發展,又能推動跨境資源流動及資源配置的優化。
第三,促進上海自貿區生產、出口企業發展。
對于在上海自貿區注冊成立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型服務企業,其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勵生產企業從境外引進技術更先進的設備,從而提高自身生產力。并且,總體方案制定的稅收政策對于從外國進口原材料,再制成產成品銷往境外的出口導向性企業來說,進口和出口環節都是免稅的,因此該政策對其優惠力度較大,極大促進了上海自貿區生產以及出口企業的發展。
三、思考與建議
雖然上海自貿區現有的配套稅收政策已經給自貿區的很多企業帶來了優惠與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融資租賃、投資以及貿易等領域的發展,但目前來講其稅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筆者認為,稅收政策的進一步完善應注意以下幾點:
[關鍵詞]生產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1 我國現行生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1.1 制約我國交通運輸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交通運輸業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應按照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對于作為資本密集型行業的交通運輸業而言,外購貨物、勞務及新增固定資產占收入比總體水平較高,尤其是交通運輸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運用的船舶、車輛等運載工具與港口碼頭泊位等基礎設施具有高額價值,如2010年全國交通運輸業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達2.8萬億元。但在營業稅制下,外購貨物、勞務及新增固定資產所含的已納增值稅額無法得到抵扣,這就造成重復征稅,同時也大大降低了運輸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動力。
1.2 制約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1)現行營業稅制不利于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首先,現行營業稅制規定交通運輸業稅率為3%,倉儲、包裝、裝卸等為服務業稅目實施5%的稅率,兼營不同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否則按照全部營業額從高適用稅率。而在實踐中,物流業無法將一體化運作下的營業額進行人為拆分,不得不承受從高計稅負擔。其次,依據現行營業稅制規定,現代物流業所涵蓋的各個環節均需按每次交易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計征營業稅。而目前網絡化經營、一體化運作是物流企業的基本運行模式,物流企業一般都是依靠加盟或者成立子公司來擴大網絡以吸引更多客戶,此外轉包、聯運、掛靠等多種合作方式也能整合物流資源降低運營成本。但在計征營業稅時,物流環節拆分越多,重復納稅額度就越大。最后,現行營業稅制下現代物流業的各項外購成本無法得到抵扣。其中,尤以固定資產投入值為最大,2010年全國物流業固定資產投資3.07萬億元,這就導致企業必須承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雙重負擔。
(2)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門檻過高、力度不足
為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針對符合條件要求列入試點名單的物流企業實施了允許進項抵扣的營業稅、增值稅優惠。但由于試點條件較高,大部分亟須扶持的中小物流企業都無法享受優惠政策。截至2011年,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僅接近600家,僅占全國600多萬家物流企業的萬分之一,且這些試點企業的分支機構和控股機構因條件限制也不能享受試點政策。
(3)現行所得稅繳納不利于現代物流業擴大發展
目前物流企業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范圍內符合條件且經報批后由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再繳納。而在實踐中,現代物流企業必須依靠網絡化運營擴大經營規模來求發展,這就必然使得一些分支機構要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經營。這種情況下,由分稅制導致的地方稅收利益的驅動以及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核算審批的難度較大,企業往往無法就總部所得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得不就分支機構所得在當地納稅。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盈虧被割裂開來,不能互補,無形中加重了企業所得稅負擔。
1.3 制約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金融業應按照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除此之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我國金融服務業進行稅負轉嫁的可能性極低,且計稅依據為行業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其稅率高低對該行業的稅負影響很大。
另外,在金融服務業中,銀行業除了外匯轉貸之外的大部分業務都以收入全額計稅,得不到經營過程中提供服務時已承擔的營業稅、增值稅等進項稅額抵扣。而證券業中債券轉讓、股票轉讓、外匯轉讓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轉讓按照賣出買入差額計稅,這就使得銀行業的整體營業稅負重于證券業,造成金融服務業內部稅負不公的問題。
1.4 制約我國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第一,稅收優惠門檻較高。目前針對信息服務業最有力的優惠政策是國家對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征稅。但適用這一政策的企業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研發費占銷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產品收入占總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員占企業總數一定比例等。高門檻阻礙了實力較弱但又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型企業,也容易誘發高新企業虛假繁榮。
第二,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應用環節不合理。目前我國鼓勵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采用側重行業性普惠、難以突出重點的稅率優惠方式和側重事后優惠、強調利益轉讓的稅額優惠方式,而側重事前引導行業發展的稅基優惠方式則基本上沒有采用。而且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應用在信息產業鏈的下游階段,即技術創新成果的應用階段,忽視了對產業鏈發展而言最重要的上游和中游,即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和試制階段的投入。
第三,稅收優惠缺乏多稅種支持。目前針對信息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而由于信息服務業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長周期大額投入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科技咨詢費用等無形資產和技術開發成本都無法得到差額抵扣,削弱了企業自主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1.5 制約我國商務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在商務服務業中,人力資本是促進其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但我國在引進人才方面實施的個人所得稅制卻缺乏對人力資本投資的鼓勵。目前我國僅對根據世界銀行貸款協議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籍專家、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的外籍專家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而絕大部分企業引進的外籍專家不在優惠范圍之內。
2 進一步促進我國生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2.1 進一步推進增值稅改革,擴大增值稅應稅范圍
將交通運輸業、現代物流業和信息服務業納入消費型增值稅征稅范圍,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額時,從商品和勞務銷售額中扣除當期外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勞務總額,尤其是對購進的信息網絡技術、計算機系統技術和通信技術及設備實行增值稅進項稅款抵扣,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進口稅收政策的物流企業進口的設備、儀器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可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并適當降低這些行業的增值稅稅率,使其實際稅負低于現行營業稅的稅收負擔。
2.2 進一步推進營業稅改革,實行結構性減稅
在營業稅中增設“物流業”稅目,實行3%稅率,將大部分物流企業都納入試點名單,并對運輸、倉儲等外包業務和實行營業稅差額征收。另外,針對物流業使用發票種類繁多的問題,建議整合與物流業務相關的現有發票,推出統一的物流服務業專用發票,實行稅控裝置開具,適當降低該發票的抵扣稅率。
改金融服務業按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的方法為差額征收,建議可直接以企業損益表中的營業利潤作為計稅依據。這樣既可以減輕納稅人營業稅負擔,也可以規范各金融企業由于產品差異帶來的收入確認差異,解決金融服務業內部稅負不公的問題。同時應考慮降低營業稅率,把現行金融服務業5%稅率降到3%,直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2.3 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制,促進生產業發展
針對固定資產投入大的現代物流業,建議允許物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法,將企業的技術革新費用比照工業企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辦法執行。此外,允許物流企業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業所得稅的一定比例設置“企業技術革新基金”,作為企業技術革新的專項資金,允許稅前扣除。針對現代物流業網絡化運營和規模經營的特點,建議在《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打破原有區域限制,即在全國范圍內,凡是符合條件的、由總部統一規范管理的現代物流企業,由其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實現總部與分支機構盈虧互補,減輕其稅收負擔,以鼓勵其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擴大物流網絡系統。
2.4 完善我國稅收優惠制度,引導產業健康發展
第一,適當降低優惠門檻,大力扶持弱小企業。加快現代物流業和信息服務業試點發展工作,將亟須扶持的實力較弱企業也納入試點名單中來,才能變錦上添花為雪中送炭的優惠政策,才能讓稅收優惠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第二,轉變稅收優惠方式,重視對技術研發與試制階段的優惠。建議我國改變原有以稅率、稅額優惠為主的優惠方式,轉而實施以稅基優惠為主,促使其積極轉變發展方式。對于生產業更多地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側重引導行業發展方式轉變的優惠方式,發揮稅制對資金投入的導向功能,盡量減少使用減免稅額、降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改善稅收管理,簡化稅收優惠審批程序。
2.5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加大人力資本投資力度
將引進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法制化,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確切落實“以人為本”的信息服務業在實際發展中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重視促進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政策,如允許個人所得稅扣除教育、研發等人力投資費用,給予高科技人才較高的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實行減征,返還高科技人員技術成果相關稅費等辦法。
參考文獻:
[1]趙勝君.我國物流業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革取向[J].地方財政研究,2010(2).
[2]呂敏.我國生產業優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J].稅務研究,2010(9).
關鍵詞:金融業;稅收制度;稅制改革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4-0070-04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伴隨著金融業融入全球化的到來,中資金融業正逐步與外資金融業在同一個平臺上展開激烈競爭。作為影響市場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現行的金融稅制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制約了我國金融業市場競爭力的進一步提升,影響了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為此,政府必須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觀調控能力,通過運用各種政策手段,為金融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中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金融領域中許多問題的發生與現行金融稅制的不健全有關?,F行金融稅制存在的第一個主要問題是稅負偏高。目前在中國從事金融業務,主要涉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具有稅收性質的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其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從性質上說都屬于在交易環節征收的流轉稅。
(一)流轉稅負擔
不論從事何種金融業務,原則上統一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按照規定的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稅率2002年為6%,2003年降為5%。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而不同,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建制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3.教育費附加統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稅則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印花稅的稅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全額向交易的雙方征收。所以,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占有一定的稅負比例。
綜合考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即使營業稅稅率下調至5%,一般金融業務的流轉稅綜合稅負也在5.5%以上。特別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雖然目前已經降為2‰(最高的時候曾經達到5%。),但是與其他印花稅稅率比較仍然很高。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稅率相當高的印花稅。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中國金融行業的流轉稅實際稅負會更高:
1.營業稅是按照營業額全額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金融服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實際上金融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
2.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如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中國的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有些大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比較差,不良貸款率比較高,但是營業稅原則上是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征稅的,因此,在滯收利息比率比較高的情況下,銀行對大量應收未收利息需用營運資金墊付稅款,銀行實際實現的利息收入所承擔的稅負就要比法定稅率高。雖然目前對此問題稅收政策上已經有所考慮(現規定:銀行2000年底以前已經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經過批準,可以在以后5年之內沖減營業收入;2001年以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沖減當期的營業收入),但是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
對于證券交易業務,從部分國家征收證券交易稅或者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負來看,有些國家的稅負比中國的稅負略高。例如:英國對股票買方征收印花稅,丹麥對股票的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稅率均為交易價格的0.5%。有些國家的稅負則比中國的稅負低。例如:法國對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臺交易的證券,按照交易額對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稅:交易額在100萬法郎以內的部分,稅率為0.3%;超過100萬法郎的部分,稅率為0.15%;每筆交易可以減稅150法郎,且每筆交易稅額最多不超過4000法郎;對于在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收交易稅。瑞士對于證券買賣征收印花稅,國內證券稅率為0.15%,國外證券稅率為0.3%(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比利時對于證券買賣征收證券交易稅,股票稅率為0.34%,債券稅率為0.14%(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也對證券轉讓征稅:香港對股票轉讓征收印花稅,但是稅率已經從1997年的0.3%逐年降到2001年的0.2%;臺灣征收證券交易稅,且只對證券賣方征收,股票的稅率為0.3%,債券的稅率為0.1%。
各國對主要金融業務免征交易稅(增值稅),但在理論上和操作上對金融服務的增值額的確認存在困難的除外,這主要是出于減少對資本流動的阻礙方面的考慮。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稅制上的主要差異是在流轉稅制上。發達國家對銀行業普遍實行免稅或低稅政策,相比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流轉稅賦較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多數西方國家實行增值稅和商品勞務稅;(2)西方國家對核心金融企業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對出口金融業實行零稅率政策。我國商業銀行的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且購入資產增值稅不得抵扣,同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承擔著雙重稅負。
(二)企業所得稅負擔
中國的金融企業原則上同其他企業一樣繳納稅率為25%的企業所得稅。金融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合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偏高,導致金融企業所得稅名義稅負過重。中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25%的稅率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這些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呈現出下降的趨勢。中國的稅率雖然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但是已經高于俄羅斯(24%)、新加坡(22%)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者新興工業國家。再者,多數國家對于包括證券交易利得在內的長期資本利得,通常區別于普通所得而適用較低的稅率,而中國對證券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統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稅。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較多。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所得稅前如實扣除,但是中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對于許多支出項目規定過嚴,例如允許稅前扣除的壞
賬標準過嚴。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沖抵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收未收本金則按照有關壞賬損失認定的規定據實在稅前扣除,即原則上應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金融行業經營風險較大,及時核銷逾期不能收回的壞賬,對于保障金融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意義。貸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為壞賬核銷,不符合金融企業防范風險的要求。
(三)個人所得稅負擔
個人所得稅從兩個方面影響金融業務:
一是對個人投資者從事金融產品投資所實現的收益征稅。中國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和對從事證券(不包括國債)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照1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證券轉讓所得則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一部分投資收益征稅,另一部分投資收益不征稅,本身有失稅收公平,會扭曲投資流向,影響資本配置效率。
二是對金融企業的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由于中國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看已經存在諸多不適應,如45%的最高邊際稅率偏高,分項征收,稅前扣除項目少(許多國外比較通行的扣除項目都沒有設立),扣除標準偏低(工資、薪金所得每月2000元的扣除標準),從而已使個人所得稅稅負總體偏高。在國內,金融行業的工資水平比較高;與國外同行業相比,中國金融企業的職工人數偏多。因此,工資成本是影響金融行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間接地提高了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了金融行業的競爭力。 、
中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第二個主要問題是金融稅收覆蓋面偏窄,一些金融業務或者收益并沒有納入征稅范圍,有些稅收措施欠公平,稅收政策也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步伐。其主要表現是:
1.對金融衍生產品征稅管理滯后。
現行稅制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規定僅限于期貨和股票期權方面,對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稅沒有規定,即便是現有規定也欠規范。由于規定不足,必須耗費大量精力對每種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一一進行調查研究,以做出補充規定,致使稅法缺乏應有的嚴肅性與一致性。管理滯后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新興業務扶持力度不夠。稅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創新的腳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稅收對金融業務的調控與政策導間作用自然難以發揮出來。
主要表現在:(1)對一些新保險品種的征稅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政策取向,如投資聯結保險這一類新險種的分紅收益,目前還未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這與銀行儲蓄利息所得要納稅相比較,顯得不夠合理。(2)涉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項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具體規定:一是實際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能享受正常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投資抵免政策);:二是在確定營業稅稅基的時候,租賃公司所承擔的外幣利息允許從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減,而所發生的本幣利息則不能扣減;三是回租業務過程中存在相關交易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如不動產回租會涉及征收兩次營業稅)。(3)隨著信托市場的規范和發展,科學地制定與信托業務特點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是當務之急。
2.證券資本利得沒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
目前中國對轉讓股票所得(這是常見的資本利得的一種形式)征稅的情況是,在股票交易環節不論盈虧都要征收較高的流轉稅,企業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規定顯然有違稅收公平。此外,個人買賣證券投資基金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3.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沒有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
目前,在內資銀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銀行甚至超過50%,對這部分收入不征營業稅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這也是導致一些銀行資金運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關于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的初步建議
稅收和金融都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金融稅制改革事關大局,牽一發而動全身。以公平和規范為基本目標,以促進金融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符合國際慣例為基本原則,從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點改革完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稅種。
(一)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負,擴大征收范圍
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避免產生大的震動,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礎上,繼續逐步調低。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一步調低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對所有的貸款業務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稅。同時,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收營業稅。這樣做既可以規范稅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進銀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雖然降低營業稅稅率會減少一部分稅收,但可以規定銀行用少繳的這部分營業稅金補充資本金,從而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其次是要變更稅種。根據國際金融稅制的情況,我們應在長期稅改規劃中逐步用增值稅替代流轉稅,以期減輕稅負,促進公平。改征增值稅后,金融業因受利率下調因素影響而多負擔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夠扣除,大幅度減小了計征稅基額度,金融業整體的實際稅負將有所降低。此外,流轉稅改增值稅還可以使我國金融稅制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便于國有商業銀行與國際大銀行在經營績效等方面進行比較。
(二)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
1.對于保險業帶有投資收益性的險種,可以考慮將投資收益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2.調整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政策,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在制定和實施與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建議將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視同固定資產投資,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如固定資產投資抵免政策)。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時候,應當取消對本幣融資的歧視,即允許租賃公司的本幣利息支出同外幣利息支出一樣在計征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營業稅時沖減租金收入。對于回租業務,應當針對其業務特點調整稅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稅問題。
(三)調整個人所得稅
1.目前發達國家普遍對個人從事證券交易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稅,只是在征稅方式和負擔水平上存在差異。從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看,在規模和技術上已經具備了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征稅的條件,可以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征稅。在稅收政策上,應當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線投機。因此,可以考慮對長期投資者的所得實行較低的稅率,對短期投資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稅。
2.將現行的按月、按次分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改為國際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綜合收入征收為主、按次分項征收為輔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此類項目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適當降低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可以考慮定為40%。
(四)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
借鑒國際經驗,為了減輕證券交易中交易環節的稅收負擔,可以考慮在適當時機進一步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直至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五)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了簡化、規范稅制,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費負擔,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包括中央稅和地方稅)籌集。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稅范圍擴大到外資企業的主張似不可取。
(六)規范和加強對金融創新和部分貸款項目的稅收支持
一是借鑒國外對金融衍生工具稅收的相關規定,設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稅項目,根據已出現和即將出現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確定具體的征稅對象、征稅環節和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銀行金融創新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創新業務。比如對銀行業開辦新的中間業務可以免征營業稅,對新的結算業務及其改造投入予以稅收政策優惠。三是對不同業務實行差別稅率,如對農業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或降低營業稅。
(七)改革和完善銀行呆賬準備金的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國際慣例和稅收中性原則,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建議做以下改革:首先,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且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其次,由銀行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的專項準備免繳所得稅,以鼓勵銀行及時、足額計提專項準備,并以專項準備核銷呆賬,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呆賬準備金制度。再次,改革銀行貸款損失認定辦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加強財政稅務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的相互配合,對貸款損失超過專項準備的部分,由銀行監管部門認定貸款損失是否屬實,稅務部門根據銀行監管部門的認定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
(八)減少銀行抵貸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稅費
鑒于以資抵貸的企業多數經營負擔重、還款能力差,減免不良資產清理過程中的稅費,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又有利于減少銀行的貸款損失。建議由人民銀行、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協商,減免處理抵貸資產過程中向銀行收取的評估費、變現損失、稅收、繳費等費用。
(九)完善稅制,加強征管
針對現行稅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稅法,明確有關概念,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強對銀行交易征稅問題的研究,如銀行常設機構的判定,利息來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據的確定,探索相應的征管技術與方法,以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
此外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調整需要妥善處理好的兩個相關問題。
關鍵詞:中小企業 內/外源融資 稅收政策
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內源融資具有效益高、融資成本低的優點,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數據顯示,內源融資約占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90.5%,但內源融資易受企業利潤數額的影響,因此內源融資比重太高會增加短期資金短缺的風險。當前,中小企業允許通過私募發售或公開市場發售來實行股權融資。與公開發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權投資的適用范圍更廣、門檻更低,是中小企業發展初期的主要資金來源。對于中小企業的融資,國家相關的稅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勵金融結構投資及稅收優惠政策三種。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具有引導作用,但存在的問題卻是不容小覷的。對此,下文予以詳細論述,并提出解決辦法。
一、中小企業融資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具有引導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但現行稅收中卻也存在一系列對中小企業融資不利的因素。
(一)內源融資稅收政策的不足
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優惠力度小。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是25%,但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征繳20%的企業所得稅;對于應納稅所得額Q30萬元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僅計企業所得的50%,同時征繳20%的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征繳15%的企業所得稅,且研究費用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據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條件且又不是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依然繳付與大企業無異的企業所得稅。
現折舊方式對中小企業自由資金的積累不利。《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指出:唯有以下兩類方可列為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產品更新換代過快的固定資產、高腐蝕且強震動條件下的固定資產,以及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而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固定資產,則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詳見表1。數據顯示,國內中小企業的平均存活壽命為2.5年,因此以上折舊方法會使多數中小企業多繳付企業所得稅,同時也會降低企業時下的凈利潤及增加中小企業起步2-3年的內源融資難度。
表1
(二)外源融資稅收政策的不足
從中小企業的角度來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稅前扣除上存在問題,即稅法規定:對于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算得的數額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顯然,此項規定會對中小企業發展初期的外源融資產生不利影響。從金融結構的角度來看,國家對資金供應方并未給予多大的稅收支持,即:
未對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稅收優惠。當前,國家幾乎未對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任何稅收優惠。除隸屬國家扶貧基金會的小額貸款公司享有較低的稅收優惠之外,所有的小額貸款公司均需繳付企業所得稅25%及營業稅、附加5.56%,同時貸款專項準備金不能按貸款的風險比例計提或稅前扣除。小額貸款公司是中小企業發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規定定會間接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不足。表2為2012年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在不同階段的分布。結合表2可知,國家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處:僅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企業的股息收入被重復征稅,并也無法享受投資抵扣的優惠。
表2
二、中小企業融資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外源融資稅收政策的完善建議
外源融資稅收政策的完善是指減輕中小企業的稅負,提高企業自有資本的積累,此舉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范圍
現行稅法中,小型微利企業分為工業類中小企業、其他類中小企業兩種。對此,稅法應重劃小型微利企業為科技類、服務類、工業類、農牧類及其他,同時擴寬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定義范圍;按國家規定標準來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業的范圍;按中小企業所屬行業設置高低檔次的稅率,以使稅收政策更具差異性和針對性。
2、加速折舊計提固定資產
從前文可知,直線法計提折舊不利于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此,應采取以下改進辦法:對于擁有較多機器設備的中小企業,允許其在發展初期加速折舊計提固定資產,直至進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線法對新購入的機器設備計提折舊。
3、實行增值稅稅收優惠
《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將商業企業與工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規模納稅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條件,因此所承擔的稅負依然較重。調查數據顯示,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的稅負高出一般納稅人1-2%,但此類企業卻能為數以萬計人提供就業崗位。因此,國家應降低小規模商業企業納稅人的征收率,以體現稅負公平。
(二)外源融資稅收政策的完善建議
外源融資稅收政策具體從金融機構的風險與收益上來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機構給予風險賠償,以激發中小企業的服務熱情。
以稅收政策促風險投資。風險資本作為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源動力。因此,風險投資機構稅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幫助中小企業擺脫融資難的困境,又能促使國內資本市場發展的多元化。風險投資機構稅收政策的完善建議有:為風險投資提供階段性支持,即對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超過2年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政策傾斜,同時加強對風險機構初期投資的補償;按投資年限設遞增式抵扣額或遞減式稅率;不同風險投資機構均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
激勵商業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中小企業難從商業銀行貸款的主要原因是風險過大。對此,政府應為商業銀行提供更多的稅收優惠,以平衡風險與利益,即政府可向貸款給國家扶持類中小企業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對于中小企業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按比例扣除當前銀行需繳付的營業稅,以降低商業銀行的貸款風險,從而激勵商業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
健全融資租賃稅收政策。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完善應緊緊圍繞以下兩點:減輕中小企業的稅負;增強融資租賃的積極作用。此舉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在稅法上允許承租人加速折舊,即允許融資租賃加速折舊,同時按固定資產的分類采取程度不一的折舊方法;稅前扣除承租方的壞賬準備金,即在會計制度及稅法上統一規定承租人壞賬準備金的處理辦法,即壞賬準備金計提之后均可稅前扣除。
三、結束語
《第一財經日報》指出:中小企業的分類信息指數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漲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觀信息指數較上季度上漲3.17%,融資信息指數、投資信息指數及運營信息指數分別下跌14.02%、11.87%、7.31%。可見,國內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并不樂觀,且亟待改善。對此,本文分別從內、外源融資方面淺析了中小企業融資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應對辦法,以供同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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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業稅制的公平與效率對增強銀行競爭力和穩健性的意義
稅收機制能夠通過銀行業本身的稅收、其他企業稅收和涉外稅收等各個子系統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和制約銀行經營能力、銀行客戶的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而影響銀行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一)調控銀行業之間的收益
銀行作為金融市場體系的主體,通過各種交易行為,取得相應的利潤所得。國家的征稅行為作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分配機制,保證了各銀行主體收益的相對公平,促進銀行加強內部創新,有利于銀行業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穩健發展。
(二)參與銀行與經濟運行機制的調控
從理論上分析,銀行業稅制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影響銀行業的規模、結果和風險程度。在微觀層面上,銀行業稅收直接調節了銀行的營業額和盈利水平,引導銀行加強經濟效益核算;在宏觀層面上,稅收通過調節儲蓄和投資來影響銀行業正常經營機制的運行,并通過“儲蓄一投資”、“銀行體系—經濟體系”的傳導機制來作用于國家的宏觀經濟。
(三)實現對銀行業本身的調控,規范和促進銀行經營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業銀行是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國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而只能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降低其經營風險,抑制其對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由于歷史原因,曾經長期擔當了政策性銀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貸款,構成了潛在的金融風險,也影響了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因此,國家應通過稅收政策進行調控,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加銀行盈利能力,提高處理不良貸款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二、影響銀行業稅制公平與效率的主要問題
(一)稅負偏重
不論是從稅收政策的內容看還是與國外銀行業相比,我國銀行業的稅負存在整體偏重的事實,僅以構成銀行業稅收負擔主要部分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所得稅)/利潤水平)來分析我國銀行業的納稅額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據這一方法計算的目前我國銀行企業的總體稅負(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65%—75%之間。過高的稅負,既不利于資金的融通,又直接減少了銀行企業的經營所得,導致銀行企業所得稅和稅后利潤相應下降,特別不利于銀行的資本積累和長期穩健發展,也削弱了其市場競爭力。
(二)銀行業稅制不統一
我國目前的銀行業稅制中,對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采用了不同的稅收政策,明顯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使內資銀行處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難以與國內外資銀行和國外銀行進行競爭。從流轉稅制來看,內資銀行繳納的流轉稅多于外資金融企業。內資銀行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可以免繳這些稅費。從企業所得稅制來看,內資銀行比外資銀行的稅負重,外資銀行享受較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尤其在稅收扣除項目的規定上與內資銀行差別較大。另外,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從事轉貸業務的稅收規定也不統一。
(三)銀行業稅制不規范,稅收調節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債資產稅收優惠規定覆蓋面過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則?,F行稅法只對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債權的四大資產公司免征銷售轉讓該不動產和利用該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對其他銀行企業仍需繳納包括評估費、轉讓費、印花稅、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二是對銀行代收的郵電費、憑證手續費征收營業稅不合理,造成重復征稅。三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稅制過于簡單,沒有對不同的業務區別對待,缺少對新興金融業務的扶持政策,難以發揮稅收對銀行業務的調控和政策導向作用。
(四)相關制度不配套
一是內資銀行企業的所得稅制度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協調。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滯后。人為造成了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脫節,引發了稅企在諸如工資、業務招待費、宣傳廣告費等項目的稅前扣除比例方面的問題。二是銀行企業呆賬準備的計提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內資銀行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外資銀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在所得稅前扣除。這一規定,不但低于
三、提高我國銀行業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流轉稅制度
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銀行企業大部分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對金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額),對手續費、咨詢費等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因此,從根本上分析,應將銀行等金融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或對金融企業按現金凈增量征收“現金流量稅”。考慮到我國目前的銀行經營及國家財政狀況,筆者認為,銀行業稅制“破舊立新”的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但是,近年來銀行業提供的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逐漸下降的趨勢表明,一方面銀行對稅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斷減弱;另一方面也說明隨著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不斷增強,銀行業稅收對全部稅收的影響力已經減弱,從而為降低銀行業營業稅稅率提供了較大空間。因此,建議降低銀行業營業稅稅率,調整銀行業的營業稅稅基,免征抵債資產轉讓環節和金融回租業務的流轉稅。
(二)改革所得稅制度
一是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統一中外資銀行企業所得稅,中資、外資銀行不但要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稅率,而且要取消內外有別的稅制體系;二是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投資收益征稅制度。個人所得稅應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適當降低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可以考慮定為40%;三是改革投資收益征稅制度,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各類投資收益的征稅或者免稅規定原則上應當一致,應一律以征稅為宜。
(三)改革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辦法
根據參與的目的不同,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以規避風險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為目的的投機兩大類。為鼓勵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可暫緩對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轉稅,或征收較低營業稅,以體現鼓勵和扶持原則。對金融衍生工具課征企業所得稅,現行做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損益,并據此對企業的未實現損益征稅,這可能對企業的資金流動產生負面影響,并阻礙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因此可改用實現法確認衍生產品交易的損益,不對未實現損益征稅,并對會計準則和稅法做相應的調整,同時對由此帶來的避稅行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優化稅制,簡化稅收行政管理審批手續
稅收優惠不再按內資、外資來劃分,而是按照銀行不同的業務來劃分。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一些亟待發展的業務規定相對較低的稅率,以促進這些新興業務的發展。簡化貸款呆賬核銷、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的審批辦法,統一由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優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變傳統的計劃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稅工程”建設,實現納稅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動化。
上述稅收政策和制度的調整必須以銀行改制和改革為前提,防止單純調整稅制而出現的國有銀行企業收益分配的“預算軟約束”現象。目前,我國銀行業還具有某種壟斷性,其內部治理結構與其他國有企業存在相同的委托問題。因此,應盡快在銀行業進行各種產權改革嘗試,可適當的引進外資和內資參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結構,使得稅收帶來的好處能體現在提高銀行業的競爭實力和促進經營的穩健性上,進而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關于中國金融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研究報告》,《研究報告》2002年第5期。
(2)王聰《中國銀行業稅負分析》,《金融研究》2000年第7期。
論文摘要:近年來保險業的改革發展成為黨和政府高度關注的問題,要求盡快把《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若干意見》有關保險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通過對保險業稅收政策及其發展趨勢的研究,深入分析現有問題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體建議。
1 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經營,全部保費收入只有4.6億元。到2007年底,全國保險公司達到110家,總資產2.9萬億元,實現保費收入7000多億元,市場規模增長1500多倍。保險已經滲透到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逐步成為服務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為支持投資、擴大消費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為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為促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從1980年恢復保險業以來,國家對保險業采取了免稅扶植的政策。但從1983年開始,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高稅負的政策。1983年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確立了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的保險稅制。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總體看,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整體上延續了逐步規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徑,稅種、稅目不斷得到優化,總體稅負有所下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保險業稅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
2 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 保險業稅負偏重
(1)從計稅依據來看,作為保險業兩大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是以營業額全額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保險業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險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此外,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從稅率來看,相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一般稅率在4%以下,我國營業稅率雖然為5%,但仍然屬于較高水平。同樣,印花稅率也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率,比其他合同所適用的萬分之五、萬分之三等稅率要高。在這種情況下,稅負過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險公司進行有效保險產品的供給和產品創新;另一方面,稅負過高,保險公司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保險產品價格上升,減少產品需求,降低社會福利。
(3)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附加稅性質。對金融企業來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為三檔: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2.2 現行保險業稅收政策不完善
(1)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超出部分應做納稅調整。而按照新會計準則,保險公司應當采用精算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以真實反映盈利情況,實際提取金額大大超過4%比例限制。繼續按4%的比例做納稅調整將大幅增加保險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另外,在新會計準則中,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大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而現行稅收法規對理賠費用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2)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所得稅法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當前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各地稅務機關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的1%,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額進行控制,且不允許總公司進行匯總納稅調整。由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沒有投資業務,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主要是應收保費,其計提壞賬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這一政策實際上加重了保險企業整體稅負。
(3)部分稅收政策不適應保險行業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現行政策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在實收保費8%范圍內可在稅前扣除。由于保險市場快速發展變化,目前保險行業手續費實際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對超比例部分進行納稅調整,稅收負擔較重。實際上,對超額手續費進行納稅,是對機構(人)和保險公司施行了重復征稅,不符合稅收的一般原則。同時,為了應對超額手續費所帶來的稅收成本,一些保險分支機構可能出現不規范的列支行為,這也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效益。
(4)重復征稅。
保險營銷員收入水平一般較低,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導致稅負負擔過重。這樣,導致保險營銷員激勵不足,更容易發生機會主義和高交易成本,從而造成保險質量下降,扭曲保險資源優化配置。
3 完善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建議措施
3.1 降低保險業稅負水平
(1)根據保險市場競爭狀況與市場結構的變化,適當調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率,或通過改變營業稅納稅基數的方式,調低保險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
(2)在稅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寬對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納稅比例限制,對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可稅前據實扣除,不做額外的納稅調整。明確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也可在稅前扣除。⑦不再針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比例進行控制。盡快出臺具體辦法,對于稅法規定有扣除標準的扣除項目,允許保險公司進行統一的納稅調整。③取消或放寬對手續費8%稅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 完善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措施
(1)調整相關稅收政策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國家整個稅收制度,在保持稅收制度總體穩定的基礎上調整我國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慮保險業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兼顧稅收政策取向和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公平稅負、合理扣除和適當優惠的原則,調整現行的保險業稅收政策,細化稅制設計,完善和充實稅收政策內容,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保險資源配置和保險業運行的宏觀調控功能。
(2)適當擴大免稅范圍。
目前,我國對農業稅和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免稅。除現行免稅規定外,也可對非盈利性保險和社會保障乃至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保險,例如地震險、洪水險等實行適當減免,以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發揮保險稅收政策的社會保障和自動穩定器作用。
一、“營改增”政策的相關介紹
“營改增”稅收政策,其全稱是“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收政策,是國家為了減少重復征稅而針對性的制定的稅收改革措施,旨在減少我國企業的稅負負擔,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穩定。
“營改增”政策最早是在上海市進行試點,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促進全國范圍內的經濟繁榮發展,自2013年8月起,“營改增”政策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各地稅務申報平穩,這也標志著我國“營改增”稅收改革任務基本完成。
二、融資租賃行業的內涵
所謂融資租賃,指的是出租人依據承租人所提出的要求,如規格、廠家、數量、性能等條件,購入符合承租人所要求的有形動產,并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該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承租合同期間,對該有形動產只享有使用權。在租賃期間,由出租人對該有形動產享有所有權。若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直到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有權就有形動產的剩余價值出資,以將所有權從出租方手中購入到自己手中。但此處需要指明的是,并不是說出租方未將有形動產銷售給承租方,出租方與出租方之間的關系就不屬于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換言之,出租方有權決定在租賃合同屆滿后是否將有形動產折價賣給承租方,但并不影響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所形成的融資租賃關系。
融資租賃在我國屬于新型概念,在我國的起步較晚。無論是從行業經驗方面還是從市場滲透方面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的水平較歐美西方發達國家還是有很大的差距。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融資租賃行業的興起及繁榮是可以預見的,其在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勢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融資租賃行業在未來幾年內也定將會取得長足的進步。截止到2013年底,我國融資租賃新增業務額超過1.4萬億,顯然,融資租賃行業已經在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三、“營改增”稅收政策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
1.融資租賃行業的稅負負擔不減反增
在“營改增”稅收政策實施之前,我國針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營業額是按照5%的營業稅進行增收,其稅收增收的范圍主要是出租方依照與承租方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所收取的全部費用以及租賃合同到期后,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即有形動產的剩余價值(扣除出租方在融資租賃過程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我國政府注意到上述現象,為了有效減少融資租賃行業的稅負,增加融資租賃行業的活力,國家出臺了第37號文件,規定了對融資租賃行業實施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融資租賃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超過其實際營業額的3%的增值稅實施即征即退的政策,這在一程度上減少了融資租賃行業的負擔,但是,結合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部分融資租賃企業在“營改增”稅改政策實施后,其稅負仍然高于稅改之前。除此之外,我國政府出臺的第37號文件只適用于融資租賃行業中的增值稅,而對隨著“營改增”政策實施而有所增加的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則不適用,這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融資租賃企業的稅負負擔。
2.“營改增”政策給回租業務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所謂回租業務指的是承租人將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有形動產出租給出租人,與此同時,與出租人就該份有形動產達成融資租賃協議,再從出租人手中租回的一種新型的融資租賃形式。目前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務大部分的業務形式屬于回租這種形式,這其中以金融機構的回租比例最高,達到80%之多。
由于售后回租的這一特定的業務形式,售后回租與其他銷售業務不同,其目的在于融資而非銷售,因此,售后回租業務的本質屬性是融資租賃業務而非銷售業務,承租方自然也無法就租賃物出售向出租房依據我國《稅法》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上海地區作為率先實施“營改增”稅收政策的試點,其對售后回租業務的增稅稅基卻將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即有形動產的銷售額以及其租金一并計稅。雖然,融資租賃業務享受國家37號文規定的對于超過3%的部分的增值稅實施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但也大大提高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稅負,回租業務的利潤空間將由于稅負問題而被大幅度擠占,這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我國閑散資本投入到售后回租業務的積極性,導致售后回租業務市場長時間陷入低迷。
3.進項稅抵扣存在不規范性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在資金流、票據流以及貨物流相互一致的情況下,對于進項稅的增值稅部分才允許予以抵扣。然而,具體到融資租賃業務當中,出租方為了有效降低資產管理成本,減少風險的情況下,往往會更加希望由承租人收取租賃物的貨款,由承租方依照貨物的相關進度向貨物供應商支付價款,這種做法顯然會導致資金流、票據流以及貨物流之間存在不一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租方的進項稅將沒有辦法依法獲得相應的抵扣,使得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當中的出租方的增值稅稅負顯著增加。除此之外,若租賃物的供貨商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的話,那么出租方也沒有辦法取得進貨稅的稅負抵扣。
四、解決對策與思路
“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制定初衷是美好的,是為了減少企業稅務負擔,但是,真正實施起來,卻取得了適得其反的效果,針對上述“營改增”政策的實施給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務造成的不利影響,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調整:
1.明確租賃行業的范圍
根據我國傳統做法,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當中,我國都習慣于將融資租賃行業歸納為金融保險業業務范疇之內。但是,由于金融保險業的經營管理風險較高,我國政府并沒有將金融保險業納入我國稅務抵扣范圍當中,這也導致實踐中,部分融資租賃企業由于定性不明,而不能取得稅務抵扣的優惠政策,造成其要承擔沉重的稅負壓力,嚴重制約了我國融資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所以,在“營改增”稅收政策實施初期,必須要準確界定好融資租賃行業的屬性,為日后的稅務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2.針對融資租賃行業,有針對性的進行政策調整
各地的稅務部門應當具有靈活性,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考慮到融資租賃行業的實際情況,適當進行調整,例如,針對集資回購業務的標的額本金,應當將其排除在增值稅增收范圍之外,只由承租方開具收據,不再額外征稅,以減輕融資租賃中出租方的稅負負擔。此外,考慮到我國稅務部門屬于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辦事,在法律沒有調整之前,上述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為維護我國的法律權威,稅務部門可以在對本金進行征稅后學習37號文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做法,也對此部分實施“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唯有此,才能吸引社會閑散資金投入到融資租賃行業中來,以促進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繁榮發展。
3.盡早建立健全會計審核制度
目前來說,我國“營改增”政策在各地的實施還屬于試驗階段,而關于“營改增”的會計深刻制度還尚未建立健全,也缺乏相應的操作規范。“營改增”政策對于我國融資行業的稅負以及營業額的影響還尚未有一個專業性的數據予以支持。因此,會計審核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須要提上日程,才能盡早估算“營改增”政策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并根據結果及時進行調整,以促進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4.融資租賃行業應當探索新的發展道路
【關鍵詞】金融危機;稅收政策;結構性減稅
一、稅收:國際金融危機下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課稅的重要根據之一是調節經濟,發揮稅收的“自動穩定器”的作用,以促進經濟的穩定與增長。稅收具有調節宏觀經濟的能力,從理論上說這就是稅收的杠桿原理。政府通過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建立相應的稅收制度,規定不同的稅收鼓勵措施或限制措施,給予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稅收條件,以此來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政府的政策措施與制度所決定的稅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變了人們的經濟利益關系,另一方面是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調節。由于利益驅動改變了人們的經濟行為,使被調節者根據政府提供的稅收環境對自己的利害關系,自愿地傾向于經濟杠桿主體的預期目標。政府通過稅收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有目的的調節,使納稅人的行為向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方向轉變,這一機制就是稅收調節的杠桿原理??梢?市場決定了大多數私人部門產品的價格與產量,而政府運用稅收政策來調控總體經濟的運行,以促進其長期穩定地發展。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這場國際金融危機,被認為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世界主要經濟體出現多年未有的同步衰退,全球經濟增速大幅下滑。2008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持續蔓延和世界經濟增長明顯減速的影響,加上我國經濟生活中尚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運行的沖擊在2008年下半年開始顯露,經濟運行困難急劇增加。我國從2008年9月開始,為了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促進國內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及時調整宏觀經濟政策取向,果斷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實施了包括大規模增加政府投資和實施結構性減稅、大范圍實施調整振興產業規劃、大力度加強科技支撐、大幅度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等在內的系統完整的一攬子計劃。作為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政策因時而變,結構性減稅政策指導下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相繼出臺。
二、稅收政策調整的經濟效應分析
1.全面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
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和認定標準。這項改革,一年約減收1200多億元,有利于擴大內需,刺激企業設備投資和技術改造,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推動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換代,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2.多次大范圍調整出口退稅率
從2008年8月份以來,為促進出口增長,我國七次大范圍提高出口退稅率,大范圍提高出口退稅率。按照不同商品不同行業逐次進行調整,主要以紡織品、服裝、部分勞動密集型以及高附加值的機電商品為主。金融危機對我國外貿出口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我國政府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金融危機影響的一項重要舉措。出口退稅,實質是減少財政收入,具有減稅效應。提高勞動密集型、高附加值產品等行業的出口退稅率,紡織、服裝、機電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將會直接受益,增強了國內企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勞動密集型行業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強化了退稅政策的宏觀調控職能,緩和了外部失衡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
3.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減稅政策
在2008年4月24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3‰下調為1‰的基礎上,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從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并將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暫免征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調整,作為重要政策信號,極大地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改變股票市場低迷的狀況。從長遠利益來看,印花稅單邊征收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提高交易效率。
4.降低個人購房的稅收負擔,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2008年11月和12月,中央兩次調整住房政策,其中調整了個人住房交易的營業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政策,降低了稅負。將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同時還規定個人住房買賣的時候可以免征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并對住房轉讓環節的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加大了稅收優惠的力度。這些措施,有利于活躍住房交易市場,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5.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擴大消費需求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從2008年3月1日起調高至2 000元。從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為保障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應避免過去僅靠投資拉動內需的老辦法,把刺激消費作為擴大內需的重點,實施結構性減稅是刺激消費需求又快又好的措施。
6.實行促進產業調整和振興的稅收扶持政策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加快國內重要產業的結構調整步伐,本著標本兼治、遠近結合的原則,國務院制定和陸續出臺汽車、鋼鐵、船舶、紡織、裝備制造、電子信息、房地產等十大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其中在企業兼并重組、產品生產和銷售、進出口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稅收扶持政策。稅收政策作為重要的扶持政策,在十大產業振興和調整計劃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如為了刺激汽車銷售,2009年對個人購買1.6升排氣量以下的小汽車,車輛購置稅由10%下調至5%,等等。
這些政策目標大體可以概括為四點:提升市場信心、擴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鼓勵可持續發展、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這些稅收政策調整的目標和時機選擇突出體現了政策制定部門對當前經濟形勢的即時性考慮。結構性減稅的政策和措施,對于應對金融危機,確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結構性減稅政策,可以刺激經濟增長。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不斷蔓延以及我國經濟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當前保增長的根本途徑就是擴大內需,以減稅來擴大居民和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拉動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無疑具有基礎性意義。結構性減稅政策,雖然從短期看會帶來財政減收,但卻能緩解企業和居民困難,有利于增加有效需求,引導投資和擴大消費,最直接地刺激經濟增長,從長遠看也將為調整經濟結構、培育財政收入增長點奠定基礎。
第二,結構性減稅政策,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當前我國經濟深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能否實現保增長,擴內需,關鍵是調整經濟結構。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產業結構不合理和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等。結構性減稅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絕對不僅僅是短期的,最重要的是其有力地促進了公平稅負,客觀上優化了我國的經濟結構。如增值稅的全面轉型,有利于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提升我國的產業結構,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縮小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差距和城鄉差距。
第三,結構性減稅政策,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結構性減稅政策有利于鼓勵更新改造,推廣應用新技術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沙浞掷么舜握哒{整,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工業化進程,促進科技進步,推動傳統產業升級。
結構性減稅,簡而言之,就是“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的一種稅制改革方案。結構性減稅的核心內容固然是減稅,但其背后有特殊含義:一是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當前保增長的根本途徑就是擴大內需,而擴大內需在財政上無非是靠增加政府支出和減少政府稅收兩個途徑。其中,以減稅來擴大居民和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拉動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具有基礎性意義。二是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需要優化也是實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原因。結構性減稅意在從量上削減稅負水平,主要是從優化稅制結構、服務于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要求著手,其落腳點是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
三、實現結構性“減”稅的同時“增”稅
經濟增長放緩、結構性減稅等諸多原因,我國財政收入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出現下降。2009年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33976.14億元,比上年同期減少832.05億元,下降2.4%。2009年上半年,全國稅收收入累計入庫31395億元,比上年同期減收1158億元,下降3.6%。從2002年到2008年我國稅收收入始終保持較快發展速度,平均增長速度達到20%以上。稅收的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目前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90%以上,也就是說,我國財政能否拿出足夠的資金來改善民生,關鍵看稅收收入的規模和增長速度。如何實現結構性“減”稅的同時“增”稅收?結構性減稅是一種短期性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在稅收收入規模沒有下降甚至增長的情況下,國家對具體稅種進行有增有減的改革。一方面要充分發揮稅收職能,認真落實已經出臺的一系列減稅政策,積極支持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同時,要加強征管、堵塞漏洞,切實抓好組織收入工作,努力實現稅收收入持續平穩增長,為政府有效地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民生提供財力保證。
1.大力推進依法治稅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任何時候都要堅持。在國家財力吃緊的情況下,“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重要性就更加顯現出來。近年來,隨著依法治稅的有力推進,稅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為連年的財政收入高速增長做出了重要的貢獻。我國稅收的法治化還需要繼續加強,稅收體系的立法規格仍然不高,依然存在脫離“依法征管”軌道的情況,納稅人缺少法律知識和依法納稅的意識、習慣,偷逃稅發生率仍然較高。越是收入形勢嚴峻,越要旗幟鮮明地貫徹落實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規范執法,注重程序,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做到依法辦稅,讓納稅人做到依法納稅。
2.繼續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
在稅制一定的情況下,稅收增長還要靠加強稅收管理來實現。要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認真落實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互動機制,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強稅源管理和稅收分析,切實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趨勢,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針對當前各個稅種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繼續加強各稅種管理,堵塞漏洞。推進信息化建設,按照稅收征管的內在要求完善征管體制、夯實管理基礎,實施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全面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3.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納稅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是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重要內容,與稅收征管共同構成稅務部門的核心業務,是世界稅收發展的時代主題,也是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影響的迫切需要。要加強稅法宣傳,強化納稅咨詢,改進辦稅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完善納稅服務平臺,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進與稅收相關的社會誠信建設,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為稅收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環境。這將減輕納稅人負擔,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辦稅效率,更有利于納稅人遵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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