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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上市優惠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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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上市優惠政策

    第1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摘 要 基于市場經濟背景下,我國稅收政策,是廣電文化產業財務管理的重要部分。本文對廣電文化產業的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對稅收政策的特點及稅收籌劃進行分析。

    關鍵詞 廣電文化產業 稅收政策 現狀 特點 稅收籌劃

    一、廣電文化產業稅收構成

    廣電文化產業稅率和稅種。各廣電文化單位保持基本一致的稅種,其稅種內容主要有: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維護建設稅、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營業稅等,而與土地增值稅、消費稅則沒有太大聯系。

    二、廣電文化產業稅收政策現狀

    首先,針對有線數字電視,免征三年基本收視維護費的營業稅。國家十分重視數字電視的發展,自2000年起,國家針對有線數字電視,制定三年營業稅免征的政策,即全國無論什么區域,都可享受一次免征權利。目前,大部分地區都已基本完成這個優惠。

    其次,經營性單位向企業轉制的稅收政策優惠。2009年財稅明確規定,文化事業經營性單位向企業轉制,自注冊轉制日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免征。轉制主要分為文化單位分離經營部分或整體轉制為企業。

    第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優惠。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免15%的企業所得稅?;蛭幕髽I研發新工藝、新產品及新技術,加計扣除50%的應繳納所得稅額。依據國家相關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資格相當嚴格,程序和條件較為復雜,成本也非常高。因此,目前可申請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電文化單位較少。另外,具有健全的財務核算體系、歸集研發費用準確的企業,方可實行加計扣除。

    第四,海外市場的節稅。根據2009年財稅政策相關規定,出口電視、電影、影像、報紙、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可享受出口增值稅退稅優惠。

    第五,電影企事業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2009年財稅相關規定,電影集團公司若通過廣電行政部門轉制,從事電影銷售、拷貝、放映、發行、制片所得收入,電影版權轉讓收入,可免征營業稅、增值稅。

    第六,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根據2009年65號財稅規定,國內動漫產業營業稅、進口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增值稅等,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因動漫產業屬于高花費行業,國家實行相關優惠政策,可推動動漫產業的發展和創新。

    三、廣電文化產業稅后特點及稅收籌劃

    首先,改制上市企業的稅收優惠。隨著國家優惠政策的頒發,各文化單位均實行業務重組措施,向文化企業改制。有些改制企業為提升競爭力、引進資本、組建為上市公司。因此,企業所得稅、稅負成本將成為上市公司未來的主要經營成本。若能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成本、吸引投資。但如今的廣電上市公司,能否享受國家稅收優惠,目前尚不明確。筆者認為可有兩種發展趨勢:其一,上市公司承襲原有改制稅收優惠,根據2009年34號財稅相關規定,改制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征政策,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其二,上市公司不可承襲原有改制稅收優惠。根據2009年105號財稅相關規定,可享受原有改制稅收優惠的上市公司,前身屬于事業性單位。然而上市公司前身屬于已改制企業,因此不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廣電文化產業的制播分離稅務特點。從稅負角度來說,如果節目制作、經營業務的分離,企業可享有企業所得隨免征優惠政策。但由于制播分離的主公司和子公司的分屬不同,導致納稅主體各異,改變了以往的交易模式,而是實行獨立法人業務交易,使得業務流轉環節增多。在現行稅收政策下,制作企業的營業稅將會大幅度增加,增加了經營成本,不利于企業在市場中競爭。可以說,制播分離導致企業處于稅務兩難的窘境。因此,國家應在制播分離企業實行部分稅收減免政策,鼓勵廣電文化產業的經營創新。

    第三,廣電文化單位中的資金管理。目前,我國許多單位盡管實行企業改制和組建,但仍存在傳統事業單位的形態,對于資金管理業較為分散,融資成本高、管理效率、水平低下的問題。廣電文化企業若想使資金使用率、資金調度水平提高,實行集中管理資金模式,是文化企業和集團的必然選擇。集團設立相關財務公司,或選擇委托貸款形式,實現在集團內部資金的調劑劃撥。值得注意的是,向關聯企業所發放的資金貸款費用,應根據規定繳納營業稅。因舉債融資可達到節稅、財務杠桿的作用,站在稅務角度來說,集團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最為有利、且適合自己的融資方式。

    第四,組織結構稅收籌劃。廣電文化單位的組織結構,稅負取決于其法律形式。因此,在進行組織形式選擇時,必須考量稅務問題。因集團內部個單位間的增稅范圍不同,如有單位可享有國家減免稅政策,有利于集團通過戰略調整、財務決策,達到降低稅負水平的目的。站在集團整體角度考慮,整體的稅收籌劃優勢遠大于單個單位。集團在拓展規模、發展經營過程中,往往需考慮選擇分公司、子公司的組織形式。可以說,分、子公司的稅收利益既有利也有弊。針對企業所得稅,在預計盈利、可享受國家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再成立子公司。而預計將虧損,不可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時,應成立分公司。針對流轉稅,若成立子公司,將會使母子公司在交易時,產生相應的流轉稅。

    四、結語

    廣電文化產業作為我國產業鏈的重要環節,它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思維方式。國家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是為鼓勵廣電文化產業的改革和創新。因此,廣電文化單位在發展和運作的過程中,應結合國家稅收的現行優惠政策及特點,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以確保廣電文化產業的正常、有序、正確的運行。

    參考文獻:

    [1]胡亮明,肖青華.廣電文化產業稅收政策與籌劃.中國總會計師.2011(11):60-62.

    第2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將在新稅法施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 通知界定了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的范圍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 通知明確規定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

    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下表)執行。

    通知明確將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相關鏈接]:財稅(2001)202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摘要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3、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還可以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按新稅法規定計算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通知規定的稅率、項目、范圍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 享有交叉優惠政策的企業,可選擇最惠政策執行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國發[2007]39號,2007年12月26日)

    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

     通知闡明了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特定地區的范圍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 優惠政策:“兩免三減半”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門檻: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目前兩個文件尚未。

     應納稅所得額應單獨計算企業在特區內所得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 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將進行復審或抽查企業資格。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國發[2007]40號,2007年12月26日)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 辦法界定了收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央企試行范圍

    辦法試行范圍包括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和中國煙草總公司。

     收取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內容包括五大類

    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 國有獨資企業上交稅后利潤比例:區別不同行業適用不同比例

    應交利潤的比例,區別不同行業,分三類執行: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企業,上交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企業,上交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由于企業總體利潤水平不高,暫緩3年上交。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 央企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五種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 辦法規定了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方式

    國資委監管企業向國資委、財政部同時申報上交;國資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財政部復核;財政部按照復核結果向財政部駐申報企業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下發收益收取通知,國資委按照財政部復核結果向申報企業下達收益上交通知;企業依據財政專員辦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國資委下達的收益上交通知辦理交庫手續。中國煙草總公司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由財政部審核,按財政部審核結果直接辦理交庫。

    (財企[2007]309號,2007年12月1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逼渲?,“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傤~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

    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傤~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傤~的部分,不得扣除。

    (國稅函[2007]1272號;2007年12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含供銷社企業,下同)的增值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民委關于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3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累計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比例(以下簡稱“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新辦企業預計其自經營之日起連續三個月的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同時能夠滿足上述第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條件的,可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優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在每月1-7日內提請備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或《新辦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月銷售明細表(新辦企業除外);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后,民族貿易企業即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停止向備案企業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按規定繳銷其結存未用的專用發票。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當月的銷售額,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對民族貿易企業(不包括本季度內備案的新辦企業)實行季度審查制度。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民族貿易企業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免稅資格,并對當季銷售額(本季度內備案的企業自享受優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銷售額)全額補征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企業備案前三個月至本季度末,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

    五、新辦民族貿易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滿三個月后的次月前15個工作日內,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首次審查。發現有第四條第(一)款情況,或自開業起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免稅資格,并對銷售額全額補征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新辦企業首次審查通過之后,即為民族貿易企業,應按照第四條規定實行季度審查制度,其中,第四條第(二)款中累計銷售比例自開辦之日起計算。

    六、被取消免稅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允許其重新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國稅函[2007]1289號;2007年12月24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

    為做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4省各30元;遼寧、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四川、重慶7省市各22.5元;廣西、海南、貴州、云南、陜西5省區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龍江3省各17.5元;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新疆6省區各12.5元。

    各地依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上款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縣級行政區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適當低于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

    各地確定的縣級行政區適用稅額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財稅[2007]176號;2007年12月28日)

    財政部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第三期)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編制和審計2007年年報,針對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在此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進行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現予。

    一、問: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權,下同)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 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準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對于首次執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進行追溯調整。

    企業在確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時,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活躍市場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估值技術應當是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采用估值技術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所使用的所有市場參數。上市公司限售股權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以其公開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開報價為基礎確定,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表明該公開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該公開報價作適當調整,以確定其公允價值。

    二、問: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認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所發行的認股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權益工具定義及其確認與計量規定的,應當確認為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并以發行價格減去不附認股權且其他條件相同的公司債券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計量。對于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發行的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三、問: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之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如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進行追溯調整?

    答: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視同該子公司自取得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其原賬面核算的成本、原攤銷的股權投資差額、按照權益法確認的損益調整及股權投資準備等均進行追溯調整;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在公司設立時已折合為股本或實收資本等資本性項目的,有關追溯調整應以公司設立時為限,即對于公司設立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資本的不再追溯調整。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也應采用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首次執行日之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其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按照2007年2月1日的專家工作組意見執行。

    首次執行日按照上述原則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后,相關調整情況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四、問: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的,有關資產、負債的價值如何確定?

    答:國有企業經批準進行公司制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的規定,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負債。國有企業經批準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第3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社會福利企業;改制上市;問題;對策

    引言

    近幾年來,伴隨我國經濟和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已經有眾多社會福利企業登陸了國內外資本市場。本文以社會福利改制上市過程中面臨的問題為核心,圍繞其進行深入討論與研究,希望引起相關企業或者中介機構的高度關注,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社會福利企業首發上市情況

    社會福利企業從政策上講,不存在任何境內首發上市的障礙。福利企業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相比,并沒有什么特殊之處。根據粗略統計,我國現有21家上市公司或者已過會公司享受到社會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其中9家發行人本身是福利企業,享受到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其他12家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下屬公司曾經享受到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這二十一家公司分別是:三全食品;眾和股份;廣博股份;棟梁新材;大東南;回天膠業;川潤股份;天原集團;雙箭股份;萬馬電纜;偉星新材;亞太機電;恒星科技;久立特材;帝龍新材;浙江海亮;鴻博印刷;山東墨龍;張化機;江蘇曠達;長城汽車等。

    總結上述企業對外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我們注意到中國證監會對于社會福利企業上市重點關注兩方面問題:一是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取得和改制的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二是社會福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對公司的影響。上述兩方面對社會福利企業改制上述均有重大的影響,問題處理不當均能夠直接導致擬發行企業是否能夠順利上市。

    二、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取得和改制的過程是否合法合規

    (一)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條件

    在2007年7月1日前,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第八條規定: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2)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3)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4)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對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比例超過10%而未達到35%的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實安置殘疾人員比例后,發給有關證明,稅務部門審查核實符合減稅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減稅待遇。本辦法被2007年6月29日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所廢止。

    自2007年7月1日后,根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第四條規定: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復就業情況;(2)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于10人;(3)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5)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6)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根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取認定申請,具體認定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確定,報民政部備案。

    對于擬發行上市企業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取得是否合法合規,中介機構應嚴格根據擬發行主體福利企業資格的取得時間,對照取得資格的時點上認定條件,通過復核當初的申報材料,走訪相關的人員和政府機關作出詳盡的盡職調查。對于擬發行人通過欺騙等方式取得的福利企業資格,應提請公司予以整改。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無法對其取得資格作出判斷的情形下,應由擬發行企業的主管民政部門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公司歷史上福利企業資格的取得以及認定等眾多情況作出認定。

    (二)福利企業改制的基本規定及履行的程序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社會福利企業主要為國有企業、農村集體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這類企業的改制首先應當適用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的相關規定。對于一般集體企業改制的合法程序應當包括:(1)改制時相關企業的資產或產權須經資產評估;(2)對評估結果和改制事項農村集體企業須經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城鎮集體企業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3)改制須報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如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和批準;(4)相關改制事項還須經當地至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如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程序存在瑕疵,則可以采取事后確認的方式來彌補,根據保代培訓政策需要取得省級人民政府的確認文件。但如果在改制過程中存在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的行為,應當首先對原相關利益方進行補償,如雙箭股份。

    由于國家對設立私營社會福利企業在2007年以前一直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在實踐操作中也可能存在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較私營企業容易獲得福利企業資格的情形,這導致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名為集體而實際為私營企業的假集體企業,即所謂的“紅帽子企業”。這類企業通常通過委托代持、掛靠等模糊產權的方式戴帽子,這也為將來的產權爭議埋下風險。紅帽子企業在改制前應當首先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進行集體企業產權界定。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工作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當地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負責實施。

    由于這類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存在產權不清等不規范情形,根據會里在保代培訓上的要求,IPO過程中應當就這些問題取得省級人民政府的確認文件。

    三、社會福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對公司的影響

    (一)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7年7月1日前,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4]第003號)、《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以及《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035號)的規定,社會福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稅享受先征后返,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或減征。

    2007年7月1日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全國統一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按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退稅、企業所得稅采取實際工資加計100%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收入歸屬、用途及財務處理

    國家稅務局、民政部《關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39號)規定:“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可從其直接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中提取10%”,作為“有特定用途的專用基金,應在銀行專戶存儲,??顚S谩保弧渡鐣@髽I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減免金必須由企業單獨列帳,專項管理,民政、稅務、財政部門共同監督。減免稅金要規定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職工集體福利的比例,其具體比例由各地自定??h(區)以上民政部門可從轄區內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的稅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會福利生產發展基金,扶持本轄區內的社會福利生產的發展,其具體比例和使用范圍另行規定?!?/p>

    根據前述規定可以看出,《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2007年7月1日被廢止之前,當地民政部門有權從當地社會福利企業所收到的包括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在內的減免稅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專用基金用于社會福利生產的發展。社會福利企業對于該部分稅收返還款是否擁有所有權直接取決于民政部門是否從中提取發展基金。因此,對福利企業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的稅款或獲得的稅收返還款,當地政府或民政部門需要就是否提取基金出具明確意見,并確認該等減免稅款的法律權屬。

    (三)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對享受的稅收優惠存在重大的依賴

    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三十四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均要求: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社會福利企業由于申報企業享受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導致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占當期凈利潤的比重較大,通常情況下在30%以上,那么擬發行人以及中介機構就需要在招股說明書中對擬發行人是否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作出詳盡的分析和解釋。其思路通常如下:(1)如果擬發行人沒有稅收優惠也符合首發上市條件;(2)擬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在逐漸的增強,對稅收優惠的依賴度在逐年的下降,最好在申報期內就已經體現出這種趨勢;(3)國家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政策短期內不會發生變動,企業也會積極采用措施保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不發生變化。相應擬發行主體將在以后年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不會對擬發行人的盈利產生重大的不利的影響。

    四、結束語

    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到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分憂,為民解愁,是為殘疾人造福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一個重要窗口。社會福利企業承擔了重要的社會責任,創造了巨大社會財富。我們有理由相信更多的社會福利企業將通過自身的積累和發展,并登陸國內資本市場,實現做大做強,為更多的殘疾人員提供就業的崗位,推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第4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近年來,我國科技事業蒸蒸日上,特別是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和深入實施,是我國科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現出來,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科技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政策、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給企業自主創新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主創新的推進。特別是企業創新資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創新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因此,從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兩個方面探討企業自主創新的現狀和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稅收激勵政策現狀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沒有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

    1.對研發環節給與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稅收激勵只是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優惠的力度。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是長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傮w而言,稅收政策產生的效應,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4.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對于高科技人員的優惠措施較少。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調動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稅收是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主力軍,有利于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必須創造更適合的稅收扶持與激勵政策,來適應目前科技進步,尤其是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產業鏈協調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企業自主創新的重點應該放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再創新的環節上,因而我國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由偏重產業鏈的下游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即從生產銷售環節想開發研究環節轉移,確立企業的研究開發環節為稅收激勵的重點。

    2.建立起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創新激勵機制?,F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稅,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范圍,實行地區與行業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增值稅增值范圍,實行全面征收。適當擴大高科技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范圍。對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

    4.加大對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高新技術企業的籌資渠道。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企業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減征,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稅收激勵。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從整體上考慮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各稅種優惠形式的特點,各有側重,從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共同發揮作用。

    6.增加對科技環境保護的政策傾斜。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活動,稅收應給予特別優惠,這種優惠政策能加強我國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推動我國節約型、生態型社會的建設。

    二、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現狀

    近年來,為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關優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行為等,這些都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金融產品較少,尚不能完全滿足投融資主體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環境的制約與影響,許多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發展困境,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也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強。目前我國政府資金主要針對產業的支持,直接針對產業項目,計劃經濟比較濃厚而時常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則更多的采用間接平臺,建立機制,營造環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2.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形式單一,從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在針對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時,所承擔的風險與可能的收益之間不對稱的問題,結果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風險共擔機制。在努力實現雙贏的同時風險共擔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只能實行全額的擔保,這樣的作用基本將金融機構的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不利于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建議

    發達和完善的金融業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強大的資本市場將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完善企業創新的金融機制,將金融服務重點轉向自主創新,加大金融系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更好更快的發展,實現金融改革與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加強和完善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完善鼓勵企業創新的信貸政策和投融資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積極運用政策調節手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府資金與金融資金的相互配合,通過基金、貼息、擔保等手段引導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與科技成果產業化。

    2.政策型銀行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谫Y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

    3.通過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商業銀行對自主創新企業的服務。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政府可以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業板建設,設置中小板“綠色通道”一是加快發展對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盡快恢復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上市設立“綠色通道”,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少費用。二是強化中小企業板監管措施。三是推動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推進上市準入制度創新,建立適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退市機制,推進全流通經濟制下的交易與監管制度創新。四是加大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的培養力度。

    5.積極推進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要努力進行金融工具創新,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等,既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創新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企業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第5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一)后備企業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正式簽訂上市服務協議并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后,區政府給予獎勵50萬元。

    (二)后備企業上市申報材料取得中國證監會受理函給予獎勵200萬元。后備企業掛牌上市后給予獎勵100萬元,屬服務業企業或在深圳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追加補助50萬元。

    (三)上市后備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引入戰略投資者,凡實際到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到資額的2‰對引資者進行獎勵。

    二、支持企業改制重組

    (一)上市后備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等資產轉讓過戶產生的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除外),經區政府同意,本級留成部分全額補助企業。

    (二)對后備企業因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其稅款全部繳納后,區級財政留成部分全額給予補助。兌現時間為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后。

    (三)后備企業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的,其外資企業經營期限的認定基期年度為營業執照簽發年度和稅務登記證辦理年度。其外資企業實際經營期限不足10年,轉讓時需補交稅額的,按其完稅后的補繳稅額區級留成部分予以全額補助企業。

    (四)上市后備企業設在域外分機構的稅收匯總到本轄區繳納,按其分機構繳納到本轄區稅收的本級留成部分的60%補助企業,作為市場開拓基金。

    三、支持轄區內外企業聯合上市

    域內企業與域外企業聯合上市,且域內企業權益占比高于50%或上市募集資金60%以上投資于本轄區的,可全額享受政策;域內企業權益占比高于30%、但低于50%的,按權益占比享受政策。

    四、鼓勵持有限售股者開戶交易

    (一)持有本區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本轄區開戶交易的個人,按其出售限售股在本轄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本級既得財力部分的60%給予獎勵。

    (二)獲得本轄區改制上市優惠政策的本轄區上市公司要與財政局、托管證券機構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企業股權解除限售時,將解禁股權轉托管至本轄區內的證券交易機構。否則,不得享受政文〔〕45號關于支持返程投資的優惠政策。

    五、鼓勵股權投資機構發展

    積極引導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參與我區企業改制重組。鼓勵股權投資基金按照上級有關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規定,在我區登記注冊、開展業務。

    (一)優先向股權投資基金推薦優秀企業,對其投資的企業,優先納入我區上市后備企業,優先推薦申報省、上市后備企業,優先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二)對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自獲利年度起三年內,按照該公司年度新增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50%的額度給予補助。

    (三)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項目經理等骨干人員,按照其在我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50%的額度給予獎勵。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

    (一)證券中介機構在本轄區受理業務必須及時向上市辦報備;與未報備的證券中介機構合作的企業不予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上市后備企業與證券中介簽訂服務協議、向境內外證券監管機構遞交上市申請材料后的5天內,要主動向上市辦報備相關信息,否則不予享受獎勵補助待遇;對有意隱瞞或存在過度包裝行為的,取消其上市后備企業資格。

    第6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是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不斷提高農業上市公司的價值的重要途徑。分析目前我國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不足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促進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的對策。為農業上市公司向企業化、市場化、規模化發展提供參考建議。

    關鍵詞: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盈利能力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31

    由農業上市公司構成的農業板塊是資本市場的重要板塊。農業上市公司是主要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或以其為依托,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的企業。農業上市公司依托資本市場發展農業產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實現農產品多層次增值,帶動農村的長久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但是通過對農業上市公司近三年可獲得財務數據分析,我們發現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利潤存在著嚴重的不穩定性,變化趨勢上體現為時而上升時而下降;主營業務利潤率指標顯示農業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較低,主營業務成本率指標可以看出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成本率偏高,主營業務收入的貢獻較低;更為重要的是主營業務比重指標顯示農業上市公司面臨的兩極分化現象較為嚴重;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更提示我們大多數農業上市公司產品進入衰退期,農業上市公司在主營業務發展方面存在許多不足。

    1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不足的主要原因

    1.1多元化經營造成過度投資,分散資金實力

    目前許多農業上市公司為了短期經營業績,采用多元化經營方式,造成企業對外投資過度,分散了農業上市公司的資金實力,農業上市公司對于主營業務的資金投入日益削弱。一些上市公司在配股募集到大量資金和發行新股之后,受短期利益的誘惑,忽略主營業務的投入與發展,將大筆資金用于長短期投資,使得很多農業上市公司的投資收益在利潤總額的貢獻率相對較大。而主營業務卻因為得不到更多資金的投入,不能形成規模效應,這樣發展的結果就是,公司缺少以更低成本生產產品的核心競爭能力。

    1.2管理不健全,改制不全面

    從現在的發展情況來看,形式上的改制是許多的農業上市公司的改制方法,沒有進行深層次的改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股權結構不完善,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依靠原來的機制,持股比例過于集中或者國有股份所占的比例過重的現象,造成權力的頂尖化,只有少數的人掌控者公司的決策權力,不能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許多重大的事情都是由一個人說了算,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在主營業務的發展研究上,無法得到更為全面、系統的發展方案,局限了主營業務的發展方向;另一方面,由于改制不徹底,農業上市公司受到國資授權部門或國資部門的管理,造成管理的混亂,行政手段取代經濟手段,造成管理不科學,也影響了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

    1.3農業上市公司生產經營受農業弱質性影響

    農業屬于低效產業,其經營業績受自然環境、消費取向等眾多不可控因素的影響,投資回收期相對較長,抗風險能力也較弱,而以農、林、牧、漁業的生產加工和貿易為主營業務的農業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農業弱質性的影響。另一方面,從公司財務管理角度來看,農業上市公司的根本目標是為股東創造最大回報,這也是資本逐利本性所決定,更是農業上市公司的使命。農業上市公司為了保證一定的收益水平,選擇從農業基礎性投入中退出,轉而積極尋求投資于短期內即可見效的非農行業也是一種經營策略。這種“背農”現象就自然而然的對農業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造成影響。

    2促進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的對策

    2.1鼓勵農業公司走深度專業化,相關多元化的經營道路

    農業上市公司可以走多元化經營道路,但是應該是相關產品的多元化,目的是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使農業產品的需求彈性增加。農業上市公司可以把自身資源進行整合集聚,提高企業的專業化深度,實現農業產業的升級,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同時,也可以結合企業資源優勢,向產業鏈的兩頭延伸,實現相關多元化。另外,農業上市公司也可以憑借科技、資源和資金的優勢并購同行業企業,實現產業整合,提高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以提高盈利水平。

    2.2調整優化農業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消除股票市場分割的狀況,逐步實行所有股票在交易所內的全流通,實現股東間同股同權,理順價格機制,為建立外部接管市場提供條件。對股權結構進行重組,通過多種方式減持國有股,對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建立公司股權適度集中但不過度集中或過度分散的多個大股東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重塑國有股東合格主體,由“一股獨大”轉向大股東制衡,對于主營業務發展方向的決定,不再是一個人說了算,消除公司內部獨行隱患。

    2.3注重農業財政扶持政策目標的實施性

    我國政策給予農業上市公司的政策性補貼較多(如收入補貼),這種政策支持目標是支持和保護農業發展。但是事實上,這些政策在實施與執行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使許多農業上市公司由于政府扶持政策而產生對政策的依賴性,不能實現公司經營業績的改

    善,不利于農業上市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國家在政策細化方面應該出臺更多注重對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的支持與鼓勵。

    2.4增加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限制

    我國農業上市公司享受多種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等多種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得到優惠的享受條件往往是上市公司的性質,這樣導致更多的農業上市公司致力于公司性質滿足條件。所以應該增加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如不但要符合公司的性質要求,而且要根據農業上市公司的涉農業務(主營業務)的收益比例加以確定,實行等級式優惠政策,充分保證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的農業上市公司更好地發展農業相關業務。

    2.5注重農業政策的監管與長期考評機制的完善

    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對農業上市公司的資金投向進行限定,對由于享受政策獲到的資金使用加大力度進行監管,以保證農業上市公司所募集資金和享受的補貼資金能夠使用到農業產業中。充分發揮政府對產業的調控職能,制定具體的規則與制度采用各種激勵方式對農業上市公司進行引導,增加農業上市公司的對內投資規模,而且將籌集的資金更多地更好地應用到農業產生發展中去,提高農業的行業生產水平。

    2.6注重農業科技政策的調整與實施

    根據對農業上市公司發展現狀我們清楚認識到,公司不但受到天然弱質性的影響,而且與其他行業相比較,公司的規模和實力偏低,公司需要提升企業乏核心競爭力。上市公司核心競爭力是公司價值提升的強力引擎,它離不開科技的推廣與支持。因此,要加大政府對農業企業科技資助力度,引導企業對科技研發的資金投入,參與農業生產經營的研發項目建設,鼓勵農業企業參與研發活動。政府應該創造農業科技發展的金融環境,引導金融機構實施傾向于農業科技領域的貸款業務及并給予優惠。在科技支助與實施的過程中注重科技資金的監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安排,提高政府科技資金的使用效率。完善農業科技創新機制,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激發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同時,鼓勵社會資金及風險投資資金對企業農業科持的投入。

    參考文獻

    [1]丁旭東.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發展現狀研究[D].南京:南京農業大學,2011.

    第7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Scholes&wolfson(1992)提出隱性稅的觀點,指出企業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租稅優惠來降低外顯稅負,在假設無市場摩擦情況下,不同的租稅優惠會因為投資項目不同使得稅前凈利潤產生差異,這個差異即隱性稅負。正是因為租稅有利資產的價格可能被哄抬,導致稅前報酬低于租稅不利資產,稅前報酬降低的部分便是投資所支付的隱性稅。這個理論是建立在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下,也就是無交易,信息,監督成本,而且考慮價格是由市場決定,且所有資產經過風險調整后稅后報酬相等,供給與需求也不具有彈性。由于要素市場的自由流動,這樣就可能導致:當租稅資產價格提高后,其他替代性的廠商轉入擁有租稅優惠的行業,從而使得租稅優惠資產的供給量上升,進而降低租稅優惠資產的價格。

    wilkie(1992)使用財務報表數據,用租稅補貼來解釋隱性稅理論。租稅補貼指公司當期應納所得稅與所得稅費用的差異。最常見的租稅補貼是政府債券利息,預付收益,加速折舊,不可扣除費用,資本利得的優惠稅率以及投資抵減等。而隱性稅是指因為租稅補貼而使得稅前報酬減少的部分。

    二、文獻綜述

    Berger(1993)以1975至1989年間美國263家廠商為樣本,以時間序列模型研究R&D投資抵減租稅獎勵的效果及隱性稅。研究結果顯示,R&D投資抵減的確顯著激勵企業增加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樣本公司隱性稅負占外顯稅負的比例在0.336-0.756之間。但這一比率高或低的公司仍會因錯誤的租稅顧客效果而支付凈租稅成本。

    Callihan and White(1999)以財務報表信息加入Scholes and Wolfson(1992)模型來估計公司的隱性稅負,并探討公司估計隱性稅負與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及市場架構的關系,該市場架構是以市場集中度與市場占有率來評估。實證結果發現,公司估計隱性稅負與市場其占有率和市場集中度都具有負向關系。

    Ericson and Maydew(1998)探討1995年美國財政部提案擬將公司收到股利所得的免稅比例由70%降至50%,這一事件對穩含稅的影響。該項提案實質上市提高公司收到股利的所得稅外顯稅率,依據隱含理論,收到股利之隱含稅會因此降低,其實證結果證明了這一觀點。

    朱軍生與陸曄(2006)針對隱含稅負對企業投資行為之影響進行分析,認為企業在選擇其投資地點時,通常會選擇能享有較多投資優惠的地區,以期望能以較低的投資成本換取較高的投資稅后報酬率,但是通常這樣的想法都忽略了隱含稅負的重要性。

    陳小云與朱軍生(2006)依市場架構理論,將市場區分為完全競爭市場、完全壟斷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及寡頭壟斷市場,探討市場結構不同是否造成隱含稅負歸宿之差異。在完全競爭市場中,訊息完全透明公司且市場沒有進入障礙,所以當政府給予某產業租稅優惠時,將導致其他隱性競爭者投入該產業。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為了維持市場占有率,可能必須降低產品售價、增加研發成本或是增加廣告支出、但這些方法將會導致企業稅前利潤降低,并承擔全部的隱含稅負,租稅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利益則移轉至消費者身上。

    三、數據選取

    由于Scholes and Wolfson(1992)所提出之隱含稅理論需要采用各資產之稅前及稅后報酬率,但本文采用實證性研究方法,難以針對各農業上市公司資產計算其稅前及稅后報酬率,故采用Callihan and White(1999)將資產報酬率之觀念轉為公司整體報酬率之觀念,間接使Scholes and Wolfson(1992)之隱含稅理論得以進行實證性研究。

    目前,我國60家農業上市公司,主營業務主要分布在農、林、牧、副、漁和深加工等各個領域,農業上市公司多數是業績優良的企業,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一個重要板塊,其財務數據在一定程度上可較好的反映出中國農業發展的現狀。但這些農業上市公司在績效上同其他行業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諸如資產規模不大,總規模不到700億,平均規模不到17億等。因此分析農業上市公司的隱含稅以及企業發展采用農業多元化(與農業相關的)與非農業關多元化(如涉足生物制藥、金融證券、電子通訊、房地產業的農業上市公司)的優勢比分析,這對促進農業的經濟發展有積極的影響。

    樣本數據來源及指標選取數據來源于銳思數據(省略)2000-2007年中40家有關農業上市公司的有關財務數據。

    四、實證分析模型

    Scholes and Wolfson(1992)提出隱含稅率與企業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及市場競爭程度有負向關系,本文參考了國外文獻及相關的實證研究,并考慮我國農業企業租稅環境的特點,建立測試實證模型一如下:

    隱含稅率=a+b1*有效稅率i+b2*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i+b3*市場權重i+b4* ln(總資產)i+b5*公司成長機會i+Ei

    其中:隱含稅=[(稅前收益-當前稅負支出)÷(1-t)-當前稅負支出]÷(稅前收益-當前稅負支出)÷(1-t)t=33%

    有效稅率=當期所得稅費用÷稅前凈利

    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稅前所得÷股東權益

    市場權重=公司銷貨額÷產業總銷貨額

    公司規模=ln(總資產)

    公司成長機會為TobinQ=(普通股市價+特別股市價+長期負債+短期負債)÷有形資產之賬面值

    標號i代表各個公司的樣本,a及b表示各項變量以回歸模型估計結果的回歸系數。模型一中分析方法采用面板數據回歸,截面數據為2000年至2007年每家公司的年報數據。

    農業上市公司則是我國農業經濟發展中的方向,農業上市公司進行非農多元化生產是否能很好地提高企業的業績?實行高科技和深加工型的農業上市公司的業績是否高于非農多元化上市公司?建立測試實證模型二如下:

    Z=a+b1*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i+b2*市場權重i+b3*公司成長機會i

    P=exp(Z)/[1+exp(Z)](P取0或1)

    其中;

    P取0表示農業上市公司采取了農業多元化生產

    P取1表示農業上市公司采取了非農業多元化生產

    exp(Z)為指數函數,exp是常數e

    其它變量解釋與模型一中的解釋相同

    模型一結果分析

    從前文Scholes and Wolfson(1992)的模型可知,總稅率為有效稅率與隱含稅率的和。表對于各變量的基的描述性統計量如下:其中有效稅率之均值約為9.85%,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33%,顯示整體農業上市公司普遍享有很高的租稅優惠。隱含稅率之平均值約為29%,實際總稅率為38.85%(9.85%+29%),大于稅法規定的33%,符合隱含稅理論的預期,即繳納較低稅率者,仍須負擔隱含稅,兩者合計數并不低于法定的稅率。對于實際總稅率大于規定稅率的原因,主要是稅法對于部分支出及費用的扣除沒有設定標準,導致依據稅務會計所計算的課稅所得額高于財務會計所計算的稅前凈利,造成實際總稅率大于名目稅率。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之平均值為0.13509,即平均而言股東權益之報酬率為14%。公司成長機會變量TobinQ的平均值約1.926,反映農業整體上市公司市值約為其賬面值的兩倍,即平均而言上市公司市價高于其財務上之賬面價值。

    2008年國家對企業所得稅下調到25%,由于隱含稅公式的分母項變大導致隱含稅率整體上出現了下降,通過實證分析顯示隱含稅率有6%下降幅度,有效稅率只下降了1%不到,而企業的實際稅率為32%依然高于25%。對于其他變量的變化,市場權重和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下降源于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的沖擊所致,但我國政府采取了大規模的救助措施、補助措施、補貼措施。特別是一些非常優惠的貸款政策,這使得TobinQ計算公式的分子項中的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增加從而使TobinQ得值變大而總資產變化不大。

    本文主要變量間的回歸系數分析結果顯示:隱含稅率與有效稅率之間為負向關系,且p-value小于0.001,與國外文獻的研究發現(Scholes and Wolfson,1992)一致,即有效稅率與隱含稅率有相對的替代關系。隱含稅率與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呈負向關系,且p-value小于0.0347,說明負擔隱含稅率較高的公司,其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通常較低,與Callihan and White(1999)的研究結果相同。隱含稅率與市場權重之間呈負向關系,這是因為我國農業上市公司有相對較高市場占有率,且市場集中度較大。隱含稅率與公司成長機會(TobinQ)呈負向關系,且p-value小于0.0373,表示當公司市值為賬面值倍數越高時,公司因租稅優惠產生的隱含稅越低。

    將上述通過顯著性檢驗的回歸參數代入模型一,將變量有效稅率移至方程等號左邊得:(隱含稅率+1.13869*有效稅率i)=實際總稅率=a-0.16517*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i-0.00923*市場權重i-0.01542*公司成長機會i+Ei。

    對于農業上市而言,要降低實際總稅率,可調增的變量為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或市場權重或公司成長機會。對于公司成長機會的調增,即在當前有形資產一定的情況下對其分子項進行調增。企業若想提高自身的股價,所能做的就是增加經營成果(這里不考慮各種炒作或操控行為)而經營成果的增加在財務上的直觀反映就是營業收入的增加;若對長期債務和短期債務的提高會導致企業經營風險的提高,但營業收入的有效增加會降低其經營風險,如果企業通過在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或市場權重方面的增加從而降低實際總稅率,也必須通過營業收入的增加體現出來。

    當前我國的農業市場相對比較集中,企業通過多元化的經營策略提高自己的營業收入是通常的方法,但采取農業多元化還是非農業多元化能更有效的提高農業企業的經營成果或者說哪種多元化的策略更具有可持續性,這里引入測試實證模型二進行分析。

    模型二結果分析。模型二采用邏輯回歸,應變量為二值變量,即取零值表示農業多元化;取一時表示非農業多元化,采用優勢比判斷不同多元化的優勢,自變量取對實際稅率有顯著影響的股東權益稅前報酬率、市場權重、TobinQ。

    結合模型二和實證研究,分析結果顯示:股東稅前報酬率通過的顯著性檢驗,也就是市場權重、TobinQ對多元化方式的優劣不構成顯著的影響,但優勢比的分析結果顯示采用非農業多元化擴大營業收入從而提高股東稅前報酬率的企業,擴大經營成果的優勢遠遠低于農業多元化的企業。該實證結果表明,農業上市公司進行非農多元化生產并不能很好地提高企業的業績,而實行高科技和深加工型的農業上市公司在發展方向上把高新技術融入傳統農業,提高農產品品質、優化農產品品種結構、延伸農產品加工產業鏈條,從而獲得長期的可持續發展。

    對照實際股票市場中農業上市公司被ST的大多都是采取非農業多元化的經營策略也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五、對實證分析的總結

    前述的模型一說明了,盡管一直以來,農業上市公司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最多、集中度最高的一個板塊。尤其對于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深加工的上市公司來說,其取得的收入,可以直接獲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更為有利的是,這些農業龍頭上市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這樣就可以減少納稅所得額,增大公司的利潤空間。但由于隱含稅的存在以及隱含稅率與有效稅率產生的實際稅率的存在,如果農業企業在充分利用優惠政策是對股東稅前報酬率、市場權重、TobinQ等指標沒有進行相應調整配去合優惠政策的正向作用則會回抵消優惠政策帶來的益處。表二的分析結果就是反映了及時把所得稅率降低后,企業的實際稅率依然高于降低后的所得稅率?!耙脙灮菡呒铀偌夹g更新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笔瞧髽I家們長講的話,而隱含稅率的存在卻是要求這些經營者要用“利弊相伴”的思維權衡如何“用好用足”既得的優惠。

    模型二說明了農業上市公司考慮多元化經營時應該意識到多元化經營并非能夠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涉足生物制藥、金融證券、電子通訊、房地產業的新農開發等上市公司實際上未能取得理想的業績。脫離“以農為主”的發展,可能會導致農業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下降,同時減弱公司的償債能力,甚至拖跨公司的主營業務。因此,經營者尋求發展公司時,更應注意這些方面的管理,在市場中的經營理念和戰略發展要立足農業產業,依靠科技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形成自己的優勢,在做強主業的同時,可實行適度的多元化經營。

    第8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

    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2]唐騰翔.比較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第9篇: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范文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 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 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 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 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 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 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 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 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 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 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2] 唐騰翔.比較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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