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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企業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全國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第二章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第五條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第六條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第七條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
車間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八條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第九條企業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級安全教育。
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勞動行政部門指定或認可。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三條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級以下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
第十四條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五條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
安全教育檔案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進入企業,對企業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企業和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企業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申訴人:范某等17名工人。
被訴人:某漁具制造廠。
申訴人的申訴書稱:申訴人等17名職工已在該漁具制造廠小燈泡車間工作一年,曾多次要求廠方采取降溫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并向職工提供防暑飲料而得不到解決,請求仲裁機關處理。仲裁機關受案后,經調查,被訴方某漁具制造廠是一家私營企業,申訴人范某等人工作的小燈泡車間共90平方米,職工操作臺40張,全封閉作業,室內溫度為攝氏39度。該廠從未向職工提供過防暑降溫飲料。而該廠在答辯書中則稱,采用全封閉式作業是焊接需要,原計劃給車間裝空調但因資金不足而未能落實。仲裁機關認為,該廠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應當立即糾正。經調解,該廠同意在一周內為車間安裝兩臺空調機,并每天為職工提供冷飲一次。申訴方表示接受。
專家評析:
這是一起因勞動安全衛生問題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經仲裁機關調解得到了圓滿解決。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為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工會參與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維護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工會組織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工會組織作為黨領導下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作階段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工會組織勞動保護是我國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勞動安全衛生新格局的重要組織部分,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預防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工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對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在生產過程中行使群眾監督職責均有明確規定。《**省安全生產條例》對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也作出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大力支持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勞動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工會組織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群眾監督檢查,是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最直接、最經常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大力支持工會依法組織開展的職工勞動安全、勞動保護工作,大力支持工會組織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履行維護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責,積極推動我省勞動安全衛生監管長效機制的健全完善,促進全省勞動安全衛生形勢進一步好轉。
二、積極支持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安全健康權益的政策措施時要廣泛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召開會議或者其他方式研究解決工會組織反映的意見和要求。
建立有關部門與工會組織的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將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納入政府與工會聯席會議與勞動保障、工會和企業家組織三方協商機制的內容中,就本地勞動安全衛生的重要事項及需要協商解決的問題進行研究溝通。要加強與工會組織的配合、協調,進一步做好信息收集、綜合和交流工作,保證渠道暢通。
支持工會組織依法參加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在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中要有工會組織的意見,嚴格“四不放過”原則。對參加傷亡事故和接觸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調查處理人員要按規定給予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工會組織依法參加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充分發押工會組織在“三同時”審查難收中的作用。各有關部門組織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難收時要通知同級工會組織參加并認真聽取其意義和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作為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并在經費上予以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要與工會組織加強配合協作,不斷豐富競賽內容,創新活動形式,擴大競賽范圍,提高實效性。
各級人民政府在發揮勞動安全衛生主導作用的同時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大力營造“關心安全、關注健康”氛圍。在表彰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先進時要將工會勞動保護組織及個人一并納入。
三、努力為工會組織依法履行職責、有效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積極支持工會組織切實開展維權工作。凡依法登記并已開業投產的新經濟組織都應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組織。要把對高危企業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等有關法律規定的職工權益作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職業衛生許可的重要條件,確保勞動安全衛生有關法律法規在企業的貫徹和落實。
企業要積極支持工會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工作,充分發揮職代會在企業勞動安全衛生中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支持工會組織履行好職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建立健全職代會勞動安全衛生委員會,認真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巡查檢查和質詢,確保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未建立職代會的企業,要通過職工大會及其他民主形式廣泛組織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實行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支持工會組織在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危害、發放防護用品、防暑、防寒保暖、勞動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問題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支持工會組織對集體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集體合同的兌現。
案例:
齊某等6人1991年5月被某港口碼頭搬運公司招收,從事煤炭裝卸作業。1995年9月5日,齊某所在班組兩名職工因肺部不適去醫院檢查后,懷疑患有輕微硅肺病。1995年9月8日,齊某提出讓公司為班組15名職工進行身體檢查,公司以碼頭煤塵防治措施有力,生產任務緊張為由不予安排。齊某幾次要求都被公司推脫。為此,齊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為職工進行健康檢查。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該公司從未對從事煤炭裝卸作業人員進行過體檢,裁決自裁決書下達7日內,公司對從事煤炭作業的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公司接受了仲裁裁決,并如期對職工作了健康檢查。
專家評析:
這是一起因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不為職工進行健康檢查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本案中,企業的做法明顯侵犯了職工享有的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一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錯誤行為。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港口煤塵防治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碼頭作業場所煤塵定期檢測數據,建立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情況檔案,對于長期從事煤炭裝卸作業的人員,應建立職工衛生檔案,定期體檢。從事煤炭裝卸作業的人員屬于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勞動,對其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是企業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本案中齊某等職工從1991年5月,開始從事煤炭裝卸作業到1995年9月,工作長達4年多,而該公司沒有對職工作過一次健康檢查,當職工感到身體不適,醫院已懷疑有職業病可能,齊某等人一再要求體檢時,公司仍然以防治措施有力,生產任務繁忙作借口不予安排,這就嚴重違反了勞動法規,應立即制止和糾正。<br> ; ; ; ;生產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是客觀存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對從事有毒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措施,是防止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健康帶來影響的事前防護辦法。但是,在不少企業里,這一措施沒有得到貫徹落實。在這些企業里,領導者只知道抓生產、要效益,而對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置之不顧,總是以這樣那樣的一些借口,不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這種做法是極端錯誤的,希望本案能讓那些領導者清醒和引以為戒;抓生產必須抓安全,講效益首先要講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經理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措費用。
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第二條
生產廠長安全職責
生產廠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人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第四條
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條
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示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第六條專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公司安全督導員在生產廠長領導下,負責生產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的指導,有權直接向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匯報工作,并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公司和檢查落實。
4、協助車間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與考核工作,負責新人廠人員的一級安全教育,督促檢查車間、班組(崗位)的二、三級安全教育。
5、負責安排并檢查班組安全活動,經常組織反事故演習。
6、參加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作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落實裝置檢修停工、開工的安全措施。
7、負責公司安全設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車間工作環境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每天要深人現場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9、參加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格化。
第七條
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和操作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預知訓練。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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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產業安全和健康”的發展歷史
日本的產業安全發展大致經過了5個階段:1945~1955年為第一階段,1956~1970年為第二階段,1971~1985年為第三階段,1986~2000年為第四階段,2001年以后進入第五階段。5個階段分別有以下特點:
第一階段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成為戰敗國。在此后的10年中,日本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面對這種情況,日本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于1947年成立了勞動省,各都道府縣成立了“勞動標準辦公室”和“勞動標準監督辦公室”。1947年還頒布了《勞動標準法》和《工人賠償保險法》,1949年又頒布了一系列法規規章,如《安全管理辦法》、《安全用具檢測辦法》、《特殊行業許可證辦法》以及1950年的《特殊保護系統辦法》,1952年的《零事故許可證辦法》等。與此同時,企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對爆炸、起火等災害以及肺炎等職業病的預防,在大公司普遍開展了2S(即“清潔”和“有序”)活動。
第二階段1956~1970年,日本的經濟高速擴張和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機器、新裝備大量涌現,與此同時,生產事故數量急劇上升,新的職業病不斷出現。日本生產事故的最高紀錄出現在1961年,全年死亡人數為6712人,因事故離開工作崗位超過8天的人數為481684人,一些新的職業中毒、職業病開始出現。針對這種情況,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958年制定了第一個生產事故預防五年規劃,規定政府和私營機構共同承擔安全生產和健康的責任;1964年成立了生產事故預防組織??日本安全生產與健康協會(JapanIndustrialSafetyandHealthAssociation,簡稱JISHA),下設五個行業協會:建設、陸地運輸、港口、林業、礦山。
20世紀60年代前后,一系列法規開始生效。其中主要有鍋爐管理、高壓容器、吊車、纜繩等。同時也要求企業采取相應措施,建立安全生產和衛生機制,培訓安全衛生職員。原來的“2S”擴展到了“4S”,增加了“清理”、“清爽”的內容。在此期間,國際合作得到了加強,1965年召開了“亞洲職業衛生大會”;1969年召開了“國際職業衛生大會”。
第三階段1971~1985年。此階段為日本經濟繁榮階段。政府將安全衛生工作擺在了勞動行政管理的首要位置:職業安全健康的基本法??《產業安全和健康法》于1972年頒布實行,政府提供了許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1975年頒布了《工作環境測量法》,1977年頒布了《化學生產企業有毒物質檢測辦法》,1979年頒布了《粉塵危害防止法》以及一系列配套規章。企業也采取了相應的行動,職業安全和衛生的理念已被中小企業廣泛接受。在大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已經成為公司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豐富了“4S”的內容,一些公司增加了1~2個“S”,安全衛生教育已經成為新職工和一般職工的日常教育內容。從1973年開始,JISHA開始了“零事故運動”。
第四階段1986~2000年,日本的經濟出現衰退,國內商業活動停滯不前,職業安全衛生出現以下新形勢:一是職業事故的數量長期處于下降的趨勢,二是下降的速度日益放緩,三是死亡事故降至最低,四是越來越認識到工人健康的重要性。此間政府頒布了一些法規,如《全面提高健康計劃》、《健康照護提高規則》、《防止背部疼痛規則》、《防止工人自殺辦法》。1992年,頒布了《創造舒適的工作環境準則》,1996年《工作場所吸煙準則》。其他主要準則有《防止交通事故準則》(1994),《機械綜合標準準則》等。企業也采取了相應的行動,職業安全衛生理念已經被企業普遍接受,安全衛生與健康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尊重人類生命,健康是工人和公司的“資源”的觀點已廣泛形成。
第五階段2001年后,日本社會經濟狀況依然嚴峻。日本的社會經濟成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女性職員、老年工人和流動工人增多。新技術的應用、信息技術的發展、全球化經濟成分的增加,以及產業結構的變化,直接導致了政府和私有成分在新世紀面臨新挑戰。許多熟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技術的工人由于年齡原因退休了,而新職員又沒有全部掌握這些技術訣竅。為應對這種情況,2003年3月,日本厚生勞動省了第十個生產事故預防計劃,計劃的標題為:為了減少生產場地的危險和保證所有工人的安全與健康。這表明,在新世紀,日本的安全生產與健康又有了新目標。
日本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在日本稱“勞災保險”。日本對“勞災保險”的定義是“為受到業務災害或上下班災害的勞工或其遺族,發放必要的保險給付的制度。”
日本工傷認定的條件如下:
1.在規定勞動時間內或加班時間內,在業務場地內從事業務時受傷認定為工傷;但勞工在就業中因私事(私人行為)或因逃脫業務的故意行為而受到災害時,勞工故意引起災害時,勞工因個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災害時,因地震、臺風的天災地變而引起災害時發生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2.因事業場所的設施、設備或管理狀態等引起的災害認定為工傷。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從事相關的業務,雖然是離開公司的管理之下,但因為是根據勞動契約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場所在何處,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為,而是從事一般性業務,在沒有能否定其為業務災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認定為工傷。
4.如能滿足下列3個條件,原則上可認定為職業病:
①勞動場所存在有害因素。
②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傷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發病的經過及病態。
5.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職業傷害,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勞工的住宅和就業之間的交通往復行為,必須被認定為是與業務有密切關聯。在此情形下,為了避免遲到或擁擠而早出等;在時間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時間有提前或延后,也可以認定與就業有關系。
②所謂“住宅”是指勞工所居住的家庭場所,也是勞工為了就業的根據地。因此,勞工在就業場所附近租屋,從那里上下班時,所租房屋也是住宅。如果是為了上下班而日常利用的路徑,即使是復數的路徑,都可以認定為合理路徑。
③所謂“合理的路徑”,即往返于住宅與就業場所之間的路徑,即一般所認為的合理路徑。
④所謂“脫逸或中斷往復路徑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與就業和上下班沒有關系的目的而脫離合理的路徑;所謂中斷,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徑上做出與上下班無關的行為。
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日本的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行業費率按照行業、94種企業劃分,“水力發電設施和水道等新企業”的費率最高,為14.9%,其次是伐木業等,為14.2%;煤礦11.1%;各種礦石采掘業9.9%;采石業等7.2%;鐵路鋪設6.8%;石灰石礦采掘業6.6%;港灣裝卸業務5.3%;海洋養殖業等4.2%;其他礦業4.0%。費率最低的是煙草、鐘表、倉庫等行業,為0.6%。而且實行費率浮動,如果企業發生事故,并使用了保險基金,來年的保險費率就要上調。
日本的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管理體系
1. 公司委會是研究規劃、協調落實、組織管理公司安全環保、治安消防工作的領導機構,同時接受上級部門的業務指導。
2.由公司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領導組成。主要負責人是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為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和行政副經理;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由公司生產安全副經理主持日常工作;安全技術科是安委會的常設辦事管理機構。
3. 安委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領導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研究并審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長遠安全規劃,對重大的安全工作問題作出決策。
3)組織并召開全公司型的安全工作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總結上一階段工作,對下一階段工作進行部署。
4)組織“四大節日”的定期安全大檢查,有針對性地組織專業性、季節性檢查,對重大隱患項目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重點工程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5)組織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工作,組織全公司型的安全生產競賽、總結經驗、表彰先進,進行獎懲,促進安全生產。
6)堅持“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傷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上報工作。
7)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備案,按規定頻次組織培訓和演練,進行總結評價,及時修訂預案。
(二)安全技術科安全責任制
技術管理職責
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程和規定,做好主管業務范圍的安全工作,負責制定和修改各類設備設施的工藝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2.負責組織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安全裝置等檢驗檢測,進行定期檢查、校驗,做好特種設備注冊登記工作。
3.負責組織開展四大專業(壓力容器、起重設備、電氣、機械防護)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保證其處于安全狀態,并建立管理記錄。
4.負責對制氧設備、空壓機及各種動力管(網)線、職業防護等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將職業防護設備設施納入設備管理之中,督促車間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相應記錄(設備大修、改造和隱患整改等相關記錄)。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消除措施,納入計劃,定人定期解決,監督建立隱患整改的資料檔案。
5.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分工項目的檢查、評價,做到全面細致并做好原始檢查評價記錄,每季度末按規定時間內匯總到安全保衛科。
6.在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更新改造和編制設備檢修計劃時,應有相應的安全衛生措施內容,并確保實施。
7.在編制或修訂工藝流程、加工工藝、工藝平面布置圖,設計工裝、起重吊具,進行工藝調試驗證,應采取安全措施,不斷提高本質安全程度,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8.編制分公司技措(安措)計劃;嚴格執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的原則。在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設計時,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履行相關程序。
9.負責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的設計工作和組織實施。
10.在設備更新、改造及大修時,應通知安全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未經安全部門簽字同意驗收的設備設施,不得投入使用。組織推廣應用先進的機械動力設備、安全防護設備及裝置,不斷提高設備的本質安全。
11.組織設計審查時,應有安全、消防、工業衛生等部門參加。在編制設計規劃方案時,應有安全衛生專篇。
12.組織并督促各車間對生產操作工人的技術培訓。協同安全部門搞好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提高安全操作的可靠性。
13.采用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時,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要求,負責工藝紀律的檢查,確保工藝安全。
14.會同安全部門研究有關安全衛生的技術革新,攻關解決安全技術和塵毒等職業危害治理方面的疑難問題,積極推廣應用無毒害(或低毒害)工藝技術,減少作業現場的塵毒等污染 。
15.對施工項目(包括外出施工),應進行預先危險性分析,按照施工程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落實。組織工程項目招標時,應審查投標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督促其到安保科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進行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16.參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工作,從技術角度對事故作出分析,提出整改意見。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按照“四不放過”進行處理。
17.履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所規定的職責。對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隱患排查。
18.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管理,做好本單位班組安全管理和職工的安全教育,積極參加公司各項安全活動。
安全保衛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指令,在經理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能源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入廠職工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對改換工種、復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督促做好危險崗位的安全培訓和教育,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
3.組織和參與制定、修訂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規程,編制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劃,提出勞動保護專項措施方案,并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組織定期性、專業性、季節性和經常性地安全大檢查,貫徹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檢查隱患整改情況,協助各級領導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修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等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安全裝置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7.深入現場檢查,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8.定期(每年一次)進行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檢測,開展職業危害的控制與治理工作,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編制原則
四、研究范圍
五、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六、研究結論
第二章 項目建設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一、項目建設背景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 行業市場分析
第四章 項目選址
一、選址原則
二、區位條件
第五章 產品方案與建設規模
一、產品方案
二、建設規模
第六章 技術、設備方案
一、技術方案
二、設備方案
第七章 工程技術方案
一、總圖運輸方案
二、公用配套工程
第八章 節能分析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
三、能耗指標分析
四、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
五、結論
第九章 環境保護
一、設計依據及原則
二、建設地環境條件
三、項目建設和生產對環境的影響
四、環境保護措施方案
第十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消防
一、勞動安全衛生
二、消防
第十一章 組織機構與勞動定員
一、組織機構
二、勞動定員與職工培訓
第十二章 項目實施進度計劃
一、項目實施原則與步驟
二、工程進度安排
第十三章 招標方案
一、招標概述
二、發包方式
三、招標組織形式
四、招標方式
第十四章 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
二、資金籌措
第十五章 財務評價
一、評價原則額、參數及依據
二、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及附加和增值稅估算
三、成本費用估算
四、盈利能力分析
五、財務生存能力分析
六、不確定性分析
七、財務評價結論
第十六章 風險分析及規避
一、項目風險因素
二、風險規避對策
第十七章 結論與建議
一、為了改善工礦企業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的工業、交通、建筑、財貿、外貿、中外合資的工礦企業。城鎮生產服務合作總社、勞動服務公司系統所屬和鄉鎮工礦企業,可參照執行。由區、縣勞動部門監督。
三、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的工礦企業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不得在任一環節上削減。
四、引進國外的技術或設備時,防塵防毒設備不得隨意砍掉,沒有的要補充配套。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同時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使之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后,方能投入生產或使用。
六、建設單位在向設計單位提出擴初設計任務時,必須同時提出生產過程中有害物質的散發量及防范的要求。
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標準及《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設計單位要對項目的勞動保護部分負技術責任。
七、建設單位按勞動保護的擴初設計填寫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審批表,向勞動保護(安技)部門辦理“三同時”審批手續。
八、新建、改建、擴建、遷建企業以及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三同時”設計審查,分級負責:
(1)總投資在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由市勞動局審批。
(2)總投資在五十萬元(含)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主管局、總公司勞動保護(安技)部門審批。
(3)總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企業安技部門審批。
(4)由市勞動局審批的項目,必須先經主管局、總公司勞動保護(安技)部門審查提出意見。
(5)區、縣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報區、縣勞動保護部門審批。
九、勞動保護(安技)部門,只負責勞動保護設施的工藝、布局方面的設計監督審查。經審批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組織實施。
十、建設項目的資金預算,必須包括勞動保護設施所需的土建、設備、器材資金等,不得留有缺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削減或挪用勞動保護設施所需的資金。在建的項目,需要追補的勞動保護設施資金,由項目原投資渠道解決。
十一、建設項目完工后,要按照本規定第八項分級負責權限組織投產前的驗收。未經驗收的項目不準投產。
驗收工作,必須經過半年以上的試運轉,在各種設備正常運轉狀態下進行。建設單位要提供工人作業點有害物質的濃度、噪聲、電磁、熱輻射強度、溫度等測定數據及技術材料。對達不到設計要求,塵毒危害嚴重的項目,要采取改進措施。逾期不改的,要停止生產。
未經勞動保護(安技)部門監督驗收,區、縣勞動局(科)不辦理工人保健食品的審批。但對試運轉期間的工人保健食品,應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