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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及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設計合理;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志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洗凈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館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條件成熟時盡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臺帳。
實行統一配送,由總公司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于自檢或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十一、經營散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十二、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三、經營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裝卸。
十四、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其中一聯用于建立銷售臺帳;
(二)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有專職的檢測人員,每天開展食品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二)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部門。
十六、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十八、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始業教育活動,落實“先培訓后上崗,先考試后許可”制度,嚴把食品經營主體準入關,做到未達標者不得認領食品流通許可證;督促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臺賬管理制度、食品定期自檢和銷毀處理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和投訴處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訓和健康衛生制度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社會責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實施內容
(一)教育對象
申領或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二)教育內容
1.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科學知識、從事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知識;
3.食品經營行業職業規范、道德倫理與食品安全案例警示;
4.食品安全十項管理制度和食品經營單位規范管理;
5.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的申領程序和要求。
(三)教育形式
采取始前教育、網上教育、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市局已在各單位辦事大廳的觸摸屏中開辟了“食品流通許可辦理指南”和“食品經營者始業教育”供始前教育,在局外網中開辟了“食品流通許可辦理業務”的辦事指南供網上教育。各單位都要集中一定時間為重點經營者進行集中培訓,全面提高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水平。
(四)教育流程
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驗照、年檢時,辦事人員需告知其應進行食品經營者始業教育,提示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通過始前教育或網上教育進行自主學習,接受始業教育。各類食品經營者接受始業教育人數按《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規定要求執行。
(五)教育測評
首次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需進行書面考試,成績90分以上為合格,不合格者重新接受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考試試卷存入許可檔案保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食品經營者始業教育是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的重點工作,也是提高食品流通許可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途經。各單位要加強對食品經營者始業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層層落實工作任務和工作責任,確保組織領導、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工作責任、人員力量等落實到位。
一、××市食品經營企業規范經營管理的現狀
去年開始,××市工商局認真履行國家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要求,全面推進食品經營企業規范經營管理工作,加強對食品銷售動向的監管,確保食品銷售鏈條的完整和追溯體系的可行性,從目前情況來看,規范經營管理的框架已經搭建完成,總體運行態勢良好。
二、食品經營企業規范經營管理仍存在的問題
(一)個別方面尚需磨合
經營主體的主觀認識與客觀行動有待磨合。規范經營管理需要經營者主動承擔大量的登記、統計工作,而這些工作不會給食品經營者帶來實際的、額外的收益。經營者對規范經營管理普遍持有敷衍、僥幸的心理,惰于主動登記商品、索取票證。
經營者與生產者、消費者之間的銜接有待磨合。食品的類別、批次繁多,涉及的票證、檢驗報告等資料眾多,而目前紙制復印仍然是索證索票的主要方式,這就增加了食品生產者的工作和經營成本,生產者普遍存在抵觸情緒,客觀上增加了銷售者索取票證的難度。同時,一般消費者對于購買食品的票據保管并未予以重視,甚至隨意丟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票據銜接也尚需進一步磨合。
監管部門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有待改善。工商部門承擔監督經營者建立執行規范經營管理的職責,而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起自覺履行的義務。但為了確保規范經營管理迅速取得實效,工商部門往往會將臺賬及索證索票的有關資料直接送到經營者手中,并進行上門指導和跟蹤服務,使得經營者產生了依賴心理,甚至在部分經營者心中還形成了登記工作由工商部門來做是理所應當的錯誤觀念,監管部門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有待合理化改善。
(二)部分操作有待改進和簡化
信息反映不能同步。實踐中發現大部分食品經營者仍然沒有養成及時登記臺賬、及時索取票據的習慣,而通常采取事后補登的方式來應付工商部門的檢查。票證與臺賬的登記內容難以實現完全對應,信息的反饋具有明顯的滯后性。
信息登記量過大。食品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種類繁多,批次也很多,需要登記的信息量過大,使得食品經營者嫌麻煩,畏于登記。
電子化登記的條件尚不具備。除了一定規模的食品市場、超市以及部分一級批發、銷售商外,絕大多數的普通經營者不具備通過電腦登記的條件,登記效率低下。
(三)制度功能實現初衷,但部分內容有待強化和改善
缺乏有力的查詢功能。目前臺賬登記主要依靠手寫的方式,信息查詢的能力比較差,依靠人工用肉眼逐行逐項的進行排查方能找到搜索的目標,查詢功能既不方便、又缺乏效率。
缺乏有效的鏈接功能。臺賬登記的內容與票證缺乏有效的鏈接,現實中臺賬與票證往往被分割為兩個獨立的部分,分開存放,造成臺賬登記的內容和票證核對起來比較麻煩。
缺乏有效的動態顯示。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是一個購進與售出循環交替的動態過程,但現行的臺賬登記方式卻很難反映出這個動態的過程。
三、完善食品經營企業規范經營管理的建議
(一)探索兩個銜接,促進食品安全監管鏈條向兩個終端延伸。
探索與質監部門的無縫銜接機制,實現監管鏈條向生產終端的延伸。要不斷探索工商部門與質監部門的銜接機制,確保監管鏈接從流通領域向生產終端延伸:一是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質監、工商部門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相通報各自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情況與發展動態,工商部門可對查賬查票過程中發現的涉及生產企業的情況及時向質監部門反饋,做到資源共享。二是建立數據鏈接系統,積極探索兩部門間信息登記系統的鏈接方式,利用技術上的支撐,將工商部門登記的臺賬資料、票證資料等與質監部門掌握的信息進行無縫對接,保障食品監管鏈條的完整性。三是建立市場聯合抽檢機制,工商部門可根據在查賬查票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確定轄區內的需要監測、檢驗的重點、熱點食品,并及時與質監部門進行溝通,制定聯合的抽檢計劃,避免重復抽檢的現象,同時充分利用質監部門的技術優勢和工商部門的資源優勢,形成互補,從多角度、全方位監管好食品市場。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為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強化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及記錄制度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在全區食品經營戶中推行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對象
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對象為全區范圍內的食品零售經營戶、批零經營戶,不含已經建立電子臺賬及連鎖經營的經營戶。
二、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形式
(一)供貨商印制并發放統一格式的臺賬。將以往的進、銷貨臺賬合二為一,只建一本臺賬,統一由供貨商印制并將臺賬交付零售商,每次送貨,由送貨人將銷貨清單及相關證、票粘貼在臺賬上,零售戶負責索要、督促建賬。臺賬的封面印有批發戶名稱、經營戶名稱和執照號碼。內頁有《食品安全法》節選、告食品經營戶書、工商提示、該經營戶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拓印以及供貨方發票張貼處等內容。
(二)供貨商印制統一格式的銷貨憑證。憑證內容包括:客戶名稱、時間、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內容。憑證一式兩份,其中一聯作為銷貨方商品銷售臺賬妥善保管,另一聯為購貨方進貨憑證粘貼在臺賬上。每次供貨商銷出商品必須開出憑證,并負責將憑證粘貼在臺賬上。
三、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實施方法
(一)掌握基本狀況。各分局要掌握本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總體情況,對總、總經銷及大型超市、賣場、商場、批發戶等重點食品經營戶應當建立基本情況資料庫。
(二)組織實施。各分局根據掌握的基本情況,督促各經營戶向供貨商索要臺賬,供貨商應按消保科提供的統一格式文本自行印制并經消保科備案,各分局應在消保科的指導下,幫助經營戶建立統一規范的臺賬盒。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大宣傳力度。推行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是我局為解決廣大食品經營戶特別是城市社區及農村村組零售戶建賬難而采取的一種新的模式,可以極大地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各分局要充分認識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優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大力宣傳推廣。
(二)鼓勵建立電子臺賬。在推行過程中,各分局鼓勵食品批發戶、各類超市等規模較大的經營戶建立電子臺賬。
(三)嚴格工作紀律。在推行過程中,各分局要充分做好宣傳工作,不得以推行臺賬搞變相收費、亂收費或搭車收費,增加經營者負擔。對執行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本局《工作人員日常行為管理規定》處理。
五、時間要求。
一、出臺試行辦法,明確工作內容
××工商所為縣工商局推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監管辦法試點單位,先行啟動此項工作。按照縣工商局《××縣工商系統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監管辦法(試行)》,逐項細化各項制度,明確了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監管的工作流程和具體內容:一是信用評級。根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評估計分標準》,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主體進行信用評價,按照評出的不同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四個類別,將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等風險度較高的經營主體劃分為t類風險監管對象,分別計為a(t)、b(t)、c(t)、d(t)類。二是匯總備案。工商所把信用評價情況摘要錄入電腦,建立《流通領域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臺帳》,由縣局市場合同股匯總備案,建立全縣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庫。三是日常巡查。××工商所根據不同的信用類別確定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頻率,擬定巡查計劃,對不同類的食品經營主體按不同頻率開展巡查監管。四是分類監管。對a類經營主體實行信用激勵,予以重點扶持;對b類經營主體實行信用預警,予以引導規范;對c類經營主體實行信用懲誡,予以重點跟蹤;對d類經營主體實行信用淘汰,予以嚴格責令整改或取消經營資格。
二、著力建章立制,明確工作規范。
××工商所全面實施縣工商局《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監管辦法》和《流通領域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評估計分標準》,落實《流通領域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評估計分表》、《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分類審核表》、《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類別調整審核表》、《流通領域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匯總表》、《流通領域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臺賬》、《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巡查評估記錄》等各項配套措施,確保監管工作流程規范,各項工作順利有效實施。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一、××縣工商局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幾年,××縣工商局積極探索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模式,在對食品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的監管上都有了新的突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推行食品批發企業電子臺賬管理,推進“兩項制度”落實。去年_月份國務院《特別規定》出臺后,食品批發企業履行索證索票制度及進銷貨臺賬制度已成為法定義務。由于食品批發企業經營食品品種數量大,索證索票資料及進銷貨單據多,工商執法人員在對食品批發企業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及進銷貨臺賬制度進行檢查時,受臺賬項目多、字跡潦草、相關票證查找不便等因素的影響,檢查一戶經營戶往往要花費幾個小時的時間,監管效率低下。為此,經過充分調研,××縣工商局在全縣推行了食品批發企業電子臺賬管理模式,即在批發企業通用的管理軟件中植入“食品安全監管”模塊,設置“進貨臺賬”、“銷售臺賬”、“索證管理”、“索票管理”、“保質期管理”五個子模塊,食品批發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運行軟件,可以自動生成符合工商監管要求的購銷臺賬,所開出的供貨憑證又能作為食品銷售者的進貨臺帳,同時,能夠滿足企業對保質期自律管理的需要,工商部門在對食品批發企業進行監管時,只要點擊批發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塊,可快速查詢到企業的進銷貨情況,較好地解決了工商部門監管難和食品批發企業落實進銷貨臺賬和索證索票難的問題,從而實現行政監管行為與食品經營行為的有機結合。目前,全縣___戶食品批發企業已全部實行電子臺賬管理,實現了“全覆蓋、全運行”。
(二)建立食品備案數據庫,強化食品準入源頭監管。為準確掌握轄區食品經營渠道及食品經營品種,××縣工商局以三元區為試點,研發了流通領域食品電子備案數據庫軟件。通過備案數據庫,將區域內縣場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商品信息、生產商(各級批發商)、零售商、索證索票等相關信息集中在一個數據庫內。工商部門可以依靠該數據庫,了解和掌握區域范圍內商家乃至每種食品的相關信息和數據,通過與“食品監管電子備案數據庫”的無線鏈接,利用pda無線設備對食品縣場進行比對檢查,檢查該食品的經營渠道是否是工商部門已掌握的渠道,經銷的食品是否在數據庫內有備案,從而實現食品去向清、經營品種清、索證索票清,實現入縣食品“來有影,去留蹤,可追溯、促規范”的監管目標。同時,通過數據庫留下的記錄,還可以精確、全面掌控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動態和成效。
(三)狠抓“商管系統”使用,增強食品安全巡查監管實效。積極運用省工商局開發的“入縣商品網上監管系統”,加大對各類食品的巡查監管力度,重點加強對尚未實行計算機管理銷售的食品經銷點的監管。對商場、超市監管時,只要商場、超市提供固定格式的具有商品信息的進貨數據列表,工商執法人員將數據采集到系統中,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自動隨機生成要求抽檢的商品信息,核實該商品的臺賬及有關索證索票情況是否完備,在各項資料完備的情況整批商品視為合格,商品信息數據存入系統中,同時作為比對數據。在對食雜店巡查時,執法人員用掃描槍對商品條形碼進行掃描,并與數據庫中數據進行比對,對有在數據庫中的信息只檢查臺賬及有關索證索票情況是否完備,對數據庫中沒有的商品進行詳細錄入。該系統的運用,加強了食品網上動態巡查,對切實落實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和快速查處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推進了食品安全關口前移。
(四)用好綜合業務系統,加強食品經營主體監管。一是加強經營主體準入的信息化監管。在注冊登記時,將食品經營戶前置許可等相關信息錄入到綜合業務系統,并劃分至轄區工商所,由轄區工商所認領后,對其進行監管。在工商所辦公平臺,系統會隨時對前置審批到期的及未參與年檢的食品經營戶,進行自動提示,由片(段)長依據提示對經營戶采取預警通知、限期改正等措施。二是對食品經營主體進行特殊標注。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系統軟件中,將全縣食品經營主體分為五大類加注區別標識,便于及時準確地識別查詢、統計食品經營主體,有利于監管人員對轄區經營主體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三是實行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依據食品經營者誠信守法情況,劃分為a(守信企業)、b(基本守信企業)、c(失信企業)、d(嚴重失信企業)四個類別,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失信、嚴重失信食品經營戶的重點巡查監管。如對a類企業實行季巡查制,對b類企業每兩個月巡查一次,對c類企業每月巡查一次,對d類企業實行重點巡查制度,并根據巡查情況在第二年重新確定信用類別。同時,運用工商職能,對信用良好的單位予以扶持,對失信單位依法實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信用等級,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以促進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目前,全縣共有a類食品經營企業___戶、b類__戶、c類_戶、d類_戶。
此外,××縣工商局還積極運用_____投訴舉報系統、“不合格食品退縣短信息平臺”等信息化系統,提高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快速反應能力,有效維護食品縣場秩序。
二、當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
雖然××縣工商局在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特別是在食品批發企業電子臺賬管理上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得到了國家工商總局及省工商局的認可,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感到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工作仍然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缺乏立法支持。____年_月_日,國務院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對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提出了要求;去年全國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期間,原副總理吳儀也多次提出了要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國務院在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中及有關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中都將信息化管理列入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工商消字[____]___號),明確提出“……要把對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的電子監管作為食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鼓勵食品經營者對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實施電子管理”。但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由于沒有立法上的支持,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工作不具有強制性,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劃,許多地方甚至沒有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監管,存在信息化監管的盲區。同時,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企業運用信息手段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的積極性不高,投入不足,造成對企業的監管難度較大,使得相關部門的監管常常流于形式。如電子臺賬管理是解決食品批發企業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難的有效手段,可以解決流通環節起著承上啟下作用的食品批發企業落實“兩項制度”的難題,但從我縣推廣食品批發企業電子臺賬管理工作的過程來看,因沒有立法的支持,推廣工作是靠基層工商干部耐心做工作、講道理,逐戶推廣的,工作成本較高。
(二)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缺乏系統性。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是由工商、藥監、質監、衛生、農業、經貿(商務)等不同的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行使的。由于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模式是由各部門、各地區各自規劃設計,在研究和探索上各自為政、各取所需,僅從各自職能出發,沒有考慮到其他部門的信息需求,各類信息難以互通、共享,存在重復開發、資源浪費現象。從橫向看:由于涉及多部門,造成信息化的監管理念不統一,標準不統一,無法實現資源共享;從縱向看:相同部門由于地域的不同,信息化監管模式也是自成體系、百花齊放,互不兼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缺乏完整性。目前,各部門對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監管工作都不夠全面,在某些監管領域可能較強、較完善,而在其它監管領域可能較薄弱。無論是我縣還是在全省、全國,尚無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系統。如電子臺賬只是解決“貨正源清”的問題,不能反映食品的內在質量;商管系統也只有食品的基本信息,不能全面反映食品的內在質量,同時難以包含所有食品的信息;食品檢測結果等質量信息還不能充分進入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系統。而且,缺少食品消費維權的信息化載體,消費者不能及時掌握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同時,信息化監管水平受經費投入的制約比較明顯,經費投入大的成效大,系統相對較完善,監管水平相對高。反之,經費投入少的,系統完整性則較差。在區域上表現為經濟發達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水平較高,經濟落后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水平較差,甚至難以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食品安全監管。
三、對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體系的幾點思考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本。隨著我國食品產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以及食品消費需求的不斷增長,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管效能是食品安全監管的迫切要求,沒有信息化手段作保障,就難以實現科學、高效監管,就難以實現監管到位。但這種管理要求不是一個區域、一個部門可以單獨完成的,應該是一項全國性的、統一的大工程。結合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要求和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體系建設,構建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一)要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的立法工作。一個好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的實施離不開法律的有力保障。一方面要把信息化監管的要求寫入《食品安全法》中,賦予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的法律地位,這樣才能保證政府監管職能的實現,保證經營者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加大食品經營者未履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所承擔的違法責任后果。因為食品經營者擁有主要的食品經營信息,又是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經濟人,如果對違法后果的預期成本低于違法收益,就可能不惜違背法律,不執行信息化監管的有關要求。因此,要運用法律手段,對違反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的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經濟、商譽處罰,增加違法成本,促使經營者在經濟、法律、社會成本的壓力下克制違法行為。
(二)要創新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體系建設的理念。按照科學高效監管的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體系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統一性。在《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強調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上,需要由國家一級政府建立一個統一、科學的監管平臺,由國家作為主要投入人,制定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化監管標準和食品經營企業的信息化管理標準,開發統一軟件,無償提供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經營戶使用,無償提供技術支持及服務,甚至可以為經營者提供設施,從而為食品經營者減輕負擔,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通過構建統一平臺,解決各部門分段監管脫節和經營者經營信息難交換的問題,從而實現各部門及全社會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二是實效性。實效性是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的關鍵,沒有實效性,信息化監管的目的就難以實現。因此,在進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時要注重監管實效,在制定有關監管方案及開發軟件的時候,應當經過充分調研,既要能夠符合監管要求,又要符合食品經營的規律,還要考慮到簡便實用,要防止隨心所欲、重復建設、資源浪費。三是完備性。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應當根據食品的經銷渠道,強調“從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過程的有效控制,參與的主體包括行政管理部門及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監管環節包括生產、收獲、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銷售等;監管對象包括化肥、農藥、飼料、包裝材料、運輸工具、食品標簽等。要統籌兼顧,避免重要環節的缺失,各個環節的監管內容缺一不可。
(三)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
要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原則和“統一標準、統一平臺、統一數據、統一網絡”的要求,由政府建立一個統一的、適用各行政執法部門監管食品安全的平臺,將各部門的監管信息、食品經營者信息,從種養到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各類食品身份信息進行統一管理,解決各部門各自為政的現象,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高效運作。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應當由以下九個監管系統共同構成:
_、食品經營主體監管系統。將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的各類縣場主體進行統一管理,該系統能夠實時反映該主體的“生老病死”情況,所有關于該縣場主體的信息都能及時體現出來在信息系統中。系統信息可分為靜態及動態兩類,靜態數據信息指企業的設立信息,由企業登記機關采集;動態數據信息指企業的變更信息、獎懲信息,由各監管部門根據職能進行采集與更新。
_、食品身份監管系統。該系統是基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及種植養殖戶生產的農產品建立的食品身份信息庫,食品的身份信息均能夠與生產經營單位相對應。種植養殖戶應當對其生產的蔬菜和畜禽等所有農產品編排識別號碼;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食品的數據庫,具體內容包括所生產食品的商品條碼、商標品名、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等內容;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經營食品的數據庫,具體內容包括食品的商品條碼、商標品名、生產單位、供應單位、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等內容。這部分信息庫是食品監管的基礎,是對所有食品進行監督管理的基本要素,為今后對食品跟蹤和追溯提供數據源,建議食品信息均采用條形碼及電子監管碼管理。因此,食品監管部門要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做好信息錄入工作,確保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_、食品質量檢測、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將各食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的抽檢信息(包括快速抽檢信息)進行集中,根據監管要求進行統一、科學地匯總、分析,實現各部門抽檢結果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依據信息評估標準對食品風險進行綜合評價,并及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預警,有利于食品安全問題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_、食品追溯系統。在統一平臺上,對食品質量檢測、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發現的問題食品,利用食品身份系統進行追查,快速查找違法經營者及違法經營的食品。該系統應將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等政府部門與各區縣聯為一體,構建一張“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監控網絡,實現了全縣范圍內追溯數據的管理、食品召回、監測預警、決策分析。全縣所有的食品產銷企業都是網上的節點,一旦發現問題食品,食品經營者、消費者可根據所獲得的信息按批號就近退貨,將問題食品退還生產者。
_、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系統。該系統能實現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管理的快速反應,通過與各應用單位的多層次聯絡,以最快速度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到食品監管單位及監管人員,有效實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全程控制、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快速反應,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處理的有效手段。
_、食品安全公示查詢系統。食品安全公示查詢系統是監管平臺中一個重要的服務系統,它可以向食品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和加工者提供及時、公開、平等和透明的信息服務。消費者可以利用食品上的身份信息,通過電話、互聯網或手機短信進入查詢系統,快速識別商品的真偽,了解和確認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過程,同時,通過輸入食品名稱的關鍵字,可以自動檢索出所有符合條件的食品備案數據,包括下架食品名單、廠家退縣名單、恢復銷售名單,從而消除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擔心,把好“進口”關,把不放心的食品拒之于購物籃外。同時,經營者也可根據系統提供的信息把好食品進貨關,將問題食品擋在縣場之外。
_、食品安全通報系統。利用該系統,將食品追溯系統查獲的問題食品及時、正確地通過新聞媒體公之于眾,可以防止群眾產生恐慌情緒,讓群眾及時了解哪些食品有問題,哪些批次有問題,哪些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有問題,合理地選擇產品品牌和生產廠家,避免某些廠家的不法經營行為影響到整個行業,影響到合法經營者的生產經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經營者應當樹立健康從業意識,加強用人管理,嚴禁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確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4、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之后方可上崗;
2、食品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3、定期組織食品經營人員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每季度組織培訓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4、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5、新招收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后方可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等記錄歸檔。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1、負責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培訓,
并做好建立培訓檔案工作。
2、負責組織從業人員年度健康檢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檔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3、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檢查記錄餐飲服務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
并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和
提出處理意見。
5、負責受理投訴舉報工作,對每起投訴舉報要認真記錄并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是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
四、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1、每天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求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達到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及政府監管部門。
6、不合適食品的處置。與供應商有合約約定的,按照
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7、政府部門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
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五、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1、制定食品采購計劃,選擇供應商,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簽訂購貨合同,索取食品的相關材料,對食品進行查驗,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出保質期的食品。
2、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散裝食品,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內容。
3、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六、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1、場所
(1)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包括原料)應有保護措施。
(2)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3)發現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蟲應即時殺滅。發現鼠洞、蟑螂滋生穴應即時投藥、清理,并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
(4)三防設施有效:紗門、紗窗或門簾、金屬防鼠板、防鼠隔柵等設施能有效起到防蠅、防鼠、防塵作用。
2、設備及維修保養
(1)配備冷藏、冷凍設施,烹調爐灶、蒸箱設施,餐用具消毒、保潔設施,留樣設施,專用空氣消毒設施,清洗設施,通風防潮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防蠅、防鼠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2)定期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的檢查,加強對有關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設備、設施維護及時有記錄。
七、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1、 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審驗供貨者的經營資格,認真查驗食品合格證明,確保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品質量合格。
2、食品經營者應當向供貨者索取并仔細查驗營業執照、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真實有效,留存的復印件應當由供貨商加蓋公章。對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經營者不予進貨。
3、 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按照食品批次查驗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質量檢驗合格報告。購入進口食品時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4、 食品經營者向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5、 食品經營者應當索取供貨者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者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
6、 企業總部統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索驗供貨者的證明文件,統一建檔保存;各連鎖經營者可將總部出具的進貨查驗證明和統一配送單存檔備查。
各連鎖經營者自行采購的食品,應當按照要求向供貨商索驗相關證、票,并建檔保存。
7、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供貨者名稱或者食品種類分類建檔保存相關證明文件,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采購及銷貨記錄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食品采購、銷售情況。
2、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食品進貨憑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3、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積極使用電腦記錄。統一配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并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發給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4、 未實行電子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設置食品進貨臺賬,利用賬簿記錄。
5、 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應當逐日將食品進貨憑證分類粘貼、便于查找,定期裝訂成冊,代替食品進貨記錄。
6、 食品批發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填寫銷售記錄,載明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7、 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查閱進貨記錄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
對臨界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
8、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存儲倉庫。專門用于存放查驗合格的食品。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
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測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存儲要求。
8、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十、廢棄物處置制度
1、目的
(1)將經營及辦公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管理,努力變廢為寶,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強廢棄、廢舊物料管理、規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廢舊物料的使用率,不斷挖掘節能降耗的潛力,為公司構建節能減排、綠色環保型企業添磚加瓦。
2、范圍
適用于經營辦公及其它場所。
3、職責
3-1 貨物存儲:
(1)在轉移過程中,要防止廢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2)轉移到廢品倉庫時,入庫單上寫明廢棄物的名稱、數量,倉庫管理員要重新核實廢棄物名稱和數量,并按倉庫管理員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亂放。
(3)倉庫物流管理人員,要每天檢查廢品倉庫,檢查廢品的放置是否出現滴漏、溢出、散落、混放的現象,嚴格按照倉庫管理制度實施;
3-2.辦公室:
清潔工每天負責將生活廢物分類轉移到指定位置。其中
可回收類一般廢棄物轉移至廢品倉庫,不可回收類一般廢棄
物轉移至公司垃圾場,最終拉運至荒沙溝填埋。
4、可回收廢棄物的處理流程:
當廢物倉庫達到一定量時,庫管提出書面處理申請單,提交公司領導審批,然后由營銷部負責聯系回收處理廠家,處理可回收廢棄物時營銷部要尋找價格合理、服務好的單位,并簽訂協議和保存廢棄物處理的原始憑證,并負責對廢棄物處理過程的監督。
5、一般廢棄物分類
5-1、廢棄物分為工業廢物和生活廢物兩大類,其中工業廢物又分為可回收類和不可回收類兩類,生活廢物同樣分為可回收類和不可回收類兩類。
5-2、工業廢物
(1)可回收類:
可回收廢紙類(廢紙箱、廢紙板、廢紙帶等)、廢金屬類(廢銅線、廢電纜線、廢漆包線、廢冷板等)、廢塑料類(廢樹脂、廢注塑頭、廢PVC料、廢線材、廢線皮、廢線盤、廢托盤等)、廢木材類等。
(2)不可回收類:
不可回收廢紙類(過塑紙、粘性紙)、廢手套、廢抹布、廢膠布(雙面膠、膠帶、織帶等)、廢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5-3、生活廢物
(1)可回收類:
可回收廢紙(書本紙、包裝紙、辦公用紙、廣告新聞紙等)、飲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類:不可回收廢紙(衛生紙、餐巾紙)、廢塑料袋(泡沫、薄膜)、廢棄食物(果皮)、廢舊辦公用具(筆、筆芯等)等。
6、廢棄物的分類標識和存放管理
6-1、公司各部門一般廢棄物存放垃圾桶必須區分:工業廢物可回收類、工業廢物不可回收類、生活廢物可回收類、生活廢物不可回收類,對廢物放置位置進行標識并標明存放的種類。
6-2、所有的一般廢棄物全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簍或用來存放一般廢棄物的箱子或托盤。
十一、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包括: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醬油、醋、鹽、八角等各種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供貨單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與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換公示信息。
4、采購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要專店采購、專賬記錄、專區存放、專器稱量、專人負責,并按照有效期使用。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合法生產資質以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
5、公示欄應按照規定懸掛,便于公眾了解相關信息。
十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關食品及其原料樣品。
2.即停止銷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醫療檢驗查明所中之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