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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優先留用擬制解雇整理解雇
我國《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承認在公司分立時,被分立公司的勞動者應移轉于分立公司,從而保障被分立公司勞動者勞動合同項下的權益。因此為了確保該項原則的實際效果,應當在我國公司分立中確立優先留用制度,對分立公司解雇被分立公司勞動者的解雇自由權利進行限制。因為如果分立公司可以在分立完成后任意解雇被分立公司的勞動者的話,則由分立公司接收被分立公司勞動者的法律規定就喪失了其現實意義。
一、優先留用制度的法理基礎
關于優先留用制度可適用的法理主要有二:其一是擬制解雇法理;其二是整理解雇法理。
擬制解雇是指,從表面上看勞動合同終止是出于勞動者主動辭職或勞動者與雇主雙方的合意,但是勞動者辭職或同意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是由于雇主方面的不當行為或影響所致,法律將這種勞動合同的終止也視為解雇,從而使勞動者獲得被解雇勞動者應有的權益。目前關于擬制解雇法律實踐最為發達的國家是英國,英國《1981年企業轉讓(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企業轉讓條例》)對擬制解雇有專門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當一家企業的經營轉讓予另一家企業時,轉讓企業的雇員也隨之轉移于受讓企業。具體地說,雇員聲稱自己被擬制解雇的,應證明以下四點:1.雇主違反了勞動合同;2.該違反是一種根本性違約,從而使雇員能夠終止勞動合同;3.雇員終止勞動合同是由于該違約的直接效果;4.雇員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沒有拖延。雇主在面臨雇員提出的擬制解雇主張時,存在兩個抗辯:一是證明不構成擬制解雇;二是證明該解雇是合理。作為一項原則,雇主身份的變化對雇員并不構成擬制解雇,但有兩個例外:(1)受讓企業對雇員的工作條件作了重大變更,并且構成對雇員利益侵害的;(2)雇員能夠證明雇主身份的變更是一項重大的變更,并且構成對其利益侵害的。因此,擬制解雇在雇主與雇員之間產生與正式解雇相同的法律效果,其目的在于保障企業的雇員不因其企業轉讓而失去工作,確保企業雇員在轉讓后,在原企業的勞動利益不受到侵害。由此可見,擬制解雇對被分立公司勞動者的意義在于保障其不因雇主身份的變化而導致原勞動合同內容的惡化。
整理解雇是指因企業不景氣,或采取技術革新、組織變更等合理化措施,需要裁減員工而實施的解雇。在公司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通常會對被合并公司或本公司進行一定形式的重組以提高公司經營績效,由此可能會有裁減職工的客觀需要,因此,各國法律均認可合并公司的該種需要。如英國《企業轉讓條例》規定,“因企業轉讓解雇職工的,該種解雇自動構成不公正的解雇;但是,如果是出于導致勞動力變更的經濟上的、技術上的或組織上的事由而裁減職工的,則屬例外”。由此可見,在公司分立中,公司分立后分立公司因經濟性原因解雇職工的客觀現象可能會出現,而這一客觀現象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與分立公司接收被分立公司職工這一義務相沖突,因而有必要在我國《勞動法》中確立公司分立過程中的優先留用制度,從而尋求分立公司改組需要與職工權利保護之間的平衡。
在公司分立中確立優先留用制度,一方面是出于維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另一方面是盡可能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穩定。企業裁員的根本目的是對企業內部生產力要素的結構進行調整和對企業整體功能的優化。因此,當企業富余職工確實嚴重影響企業發展時,應當允許企業裁減人員、提高效率。基于此,我國應當確立優先留用制度,放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限制并增加其靈活性,從而達到既有利于企業實施減員增效,又能兼顧職工利益,防止企業濫用用工自主權和以經濟因素為由任意裁減員工。
二、優先留用制度的設計思路
第一,關于分立公司對被分立公司職工優先留用的通知問題。分立公司對擬優先留用的人員名單,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對此,應實行雙向選擇的原則,即分立公司有商定留用權,被留用的職工也有拒絕留用權。
第二,關于分立公司優先留用職工的程序問題。分立公司應確保優先留用人員的程序的公正性。首先,企業在面臨職工富余情況時,應發出警告,以便工會與職工考慮解決方案,尋找其他工作機會。其次,企業應書面提供優先留用的勞動者人數與類型,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協商優先留用人員的選擇標準。對此,我國應在法律上明確擴大企業工會或全體職工在確定被優先留用人員標準上的權利,改變目前主要由企業主管部門單方面決定的做法。
第三,關于分立公司優先留用職工的選擇標準問題。確保優先留用程序的公正性固然重要,但是規定被優先留用人員選擇標準的實體性規范更不可或缺。因為如果選擇標準缺乏透明度、客觀性與公正性,則優先留用程序的公正性必然會受到影響,因此我國應對被優先留用人員的選擇標準作出正面的規定。首先應考慮企業經營上的因素,客觀上優先留用那些對改善企業經營績效較多的職工,即優先留用那些工作業績高、工作能力強、文化和身體素質良好、工作態度認真的職工。其次,應考慮社會因素。所謂的社會因素,大致可分為兩類:其一是純粹職工個人的事情,如職工的年齡、家庭狀況、因額外的撫養義務而承擔的社會負擔。日本的《雇傭安定法》中亦規定了對中高年齡者和身有殘疾者的雇用援助。其二是職工與企業經營的關系,如工齡、在企業經營中遭受的健康上的損害等。對此,可以稱之為對企業職工的保護性優先留用。最后,企業應明確是否存在其他可提供給職工的工作,即分立企業應優先留用那些經過培訓后仍可在本崗位或本企業內的其他崗位上工作的職工,這也是對分立企業職工的一種調整性優先留用。
參考文獻:
關于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
全面推進勞動預備制度是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我國經濟建設快速發展的重要舉措。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1999〕60號,已翻印下發),把勞動預備制度提到了一個重要的戰略地位。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勞動預備制度,提高廣大勞動者素質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實施這一制度的領導,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根據〔1999〕60號文件關于各級政府要設立由主管負責人牽頭,勞動保障、教育、人事、計劃、經貿、財政、工商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的要求,決定成立四川省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工作小組(另文下發),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切實抓好本地區勞動預備制度的推進工作。
二、技工學校、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成人中專、普通中專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均屬勞動預備制度教育培訓。從2000年起,在我省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組織新生勞動力和其他求職人員,在就業前原則上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正規的職業教育,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職業技能后,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
參加各類職業培訓合格的學員,具備初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的一般可免試進入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繼續學習;如有考試要求的,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勞動預備制度教育培訓還可采取舉辦非全日制班、季節制班、雙休日班或晚班,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或遠程教育培訓等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
三、新生勞動力必須經過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取得相應證書后方可就業。從事一般性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相應職業學校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或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從事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業有特殊規定職業(工種)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取得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的同時,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也應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其中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工種)的,必須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辦理開業手續。
四、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推薦、用人單位不得招收錄(聘)用未持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求職者就業。勞動監察機構要將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推薦招收、錄(聘)用人中的勞動預備教育、培訓和獲取相關證書的情況列入監察范圍,對未執行上述規定的,要依法查處,并責令改正。
2、績效工資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將雇員的薪酬收入與個人業績掛鉤。業績是一個綜合的概念,比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內涵更為寬泛,它不僅包括產品數量和質量,還包括雇員對企業其他貢獻。
3、企業支付給雇員的業績工資雖然也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幾項主要內容,但各自之間不是獨立的,而是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根據美國1991年《財富》雜志對500家公司的排名,35%的企業實行了以績效為基礎的工資制度,而在10年以前,僅有7%的企業實行這種辦法。
4、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Meritpay)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Appraisalrelatedpay),是以職工被聘上崗的工作崗位為主,
5、根據崗位技術含量、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環境優劣確定崗級,以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力價位確定工資總量,以職工的勞動成果為依據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動制度、人事制度與工資制度密切結合的工資制度。
內容提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罪犯勞動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日益凸顯,有必要在理性反思的基礎上予以重構。應正確定位罪犯勞動的性質和目標,改進罪犯勞動的內容和形式,切實保障罪犯的勞動相關權利,并逐步推行適當的罪犯勞動報酬制。
根據美國學者菲利普· 賴克爾的觀點,依監獄勞動目的的不同,可將監獄勞動分為三種類型,即懲罰性勞動、營利性勞動和改造性勞動。改造性勞動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關于勞動目的的觀念。在近代監獄改良運動之前,勞動被當作懲罰和奴役罪犯的手段,大量罪犯被驅趕從事苦役,甚至于一些罪犯被迫從事反復踩轉輪圈、推轉磨盤、滾動石塊等純粹折磨性的無效勞動。隨著近代教育刑的興起,罪犯勞動的性質才逐步發生變化,勞動不再以懲罰罪犯為目的,而成為改造罪犯的手段.[1]
長期以來的各國行刑實踐證明,組織罪犯勞動,可使其從勞動中體驗人生的價值,形成正確的生活觀念,因而對有效地改造罪犯、促進其再社會化起著特殊重要的作用;同時,組織罪犯勞動,可減輕其因沉悶和缺乏建設性的活動而產生的焦慮不安情緒,對監獄的安全和預防罪犯重新犯罪也有正面作用。聯合國有關國際性文件充分肯定了監獄勞動對于改造罪犯的意義。許多國家也在有關法律中對罪犯勞動作了專門規定。如西班牙《刑法典》第54條規定:“勞動是犯人的權利和責任,是改善犯人的根本手段。”
在我國,一直高度重視罪犯勞動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46條的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在監獄工作實踐中,組織罪犯參加一定的勞動,是公認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然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的罪犯勞動制度在實踐運作中曾出現過一些誤區,致使勞動在改造罪犯中的積極效應不能充分發揮出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有必要在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理性反思的基礎上,重構我國的罪犯勞動制度。
一、我國罪犯勞動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由于監獄普遍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致使監獄生產中偏重于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罪犯勞動的教育改造功能受到抑制,監獄生產在一定程度上偏離其本來宗旨。根據《聯合國罪犯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規定,監獄勞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持和增進囚犯出獄后誠實謀生的能力”,“囚犯及其在職業訓練上的利益不得屈從于監獄工業盈利的目的之下”。第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監獄勞動的總原則》進而指出:“監獄勞動不應視作附加刑罰,而是一種有利于恢復囚犯適應能力,為其從事某種職業做準備,培養他們良好的勞動習慣,防止游手好閑和放蕩不羈的措施。”我國監獄法第71條也規定,監獄應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并為釋放后就業創造條件。可見,無論是國際刑事司法準則,還是國內相關立法,都明確規定了罪犯勞動的宗旨在于教育改造罪犯,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而不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實踐中存在的過度追求經濟利益的現象,勢必沖淡教育改造這一監獄工作的主題,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2、由于片面強調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罪犯勞動的內容和形式往往服從于發展監獄經濟的需要,而不是服務于教育罪犯和訓練其社會適應能力的需要。第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監獄勞動的總原則》第5條規定:“應該從囚犯重新適應社會的角度出發,探討哪些工種對于監獄最為合適”。我國澳門地區監獄法也規定,囚犯勞動要有利于罪犯重返社會,在安排囚犯勞動時,應考慮其體力、智力、專業能力、其意愿及刑期、以及工作經歷和釋放后可能從事之業務等因素。[2]但我國大陸地區長期的監獄生產實踐中,是以監獄為本位而不是以罪犯為本位的,因而在勞動項目選擇、管理方式等諸方面,都很少考慮罪犯回歸社會的實際需要,在此情形下,罪犯很難通過勞動獲得未來在社會上謀生所需的經驗和技能,因而缺乏勞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甚至產生對勞動的厭惡情緒,有的不惜以自傷、自殘的極端手段逃避勞動。
3、對罪犯相關勞動權益的保障不夠。首先,有關政策確定的罪犯的勞動時間偏長。根據司法部的相關規定,“罪犯每周勞動(包括集中學習時間)六天,每天勞動八小時,平均每周勞動時間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也就是說對罪犯實行每周 6 天工作制,這相對于我國勞動法規定的 5 天工作制而言,顯然偏長,這不僅導致罪犯勞動休息時間的減少,而且擠占了罪犯接受教育和進行其他娛樂活動的時間,從而對教育改造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其次,罪犯勞動報酬制沒有真正落實。獲得勞動報酬是罪犯的一項法定權利。聯合國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條第1款規定:對囚犯的工作,應訂立公平報酬的制度。1994年出臺的我國監獄法第72條也明確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但是,監獄法的這一規定長期以來并沒有得到實際執行,罪犯勞動報酬成為一張事實上的“法律白條”。第三,盡管監獄法規定了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因沒有實施細則,使這一法條在實踐中難以執行。
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觀念上的原因,如報應刑思想和對罪犯權利的漠視;也有立法上的原因,如監獄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長期以來形成的監企合一的不合理體制。在監企合一的傳統體制下,監獄被定位于特殊企業,國家不能提供全額財政保障,監獄經費供給主要采取“以收抵支”的模式,罪犯勞動生產成為維持監獄運轉的重要手段,因此,監獄在承擔執行刑罰與改造罪犯任務的同時,被迫通過生產創收來彌補經費缺口,不得不直接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而信息、技術、人才等各方面的劣勢,決定了監獄企業很難在競爭中取勝,結果使整個監獄系統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在承重的經濟壓力之下,監獄不能集中精力搞教育改造,罪犯勞動的功能也不可避免地發生異化,淪為經濟創收的手段。
二、重構我國罪犯勞動制度的設想
1、正確定位罪犯勞動的性質和目標
應當明確罪犯勞動作為教育改造手段的地位,必須使罪犯勞動服務于改造罪犯的需要。盡管不能否定罪犯勞動的經濟效益,但絕不能將盈利目標置于改造目標之上。2003年以來,我國啟動了監獄體制改革工作,改革的基本目標,是建立“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的監獄運行新體制,其實質就是將監獄企業與監獄相分離,還監獄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的本來面目。監獄體制改革的推行,為純化罪犯勞動的功能、發揮勞動的矯正作用提供了有利契機。根據監獄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改制后監獄企業主要任務,是為改造罪犯提供勞動崗位和生產手段,是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運行必須服從和服務于罪犯改造這個目標,監獄企業的產業、產品結構要適合監獄改造罪犯的需要,有利于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有利于罪犯勞動技能的培養,有利于增強罪犯刑滿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
2、改進罪犯勞動的內容和形式
根據服務于改造需要的罪犯勞動的宗旨,罪犯勞動的內容和形式都應當進行調整和改進。筆者認為,傳統的大產業格局和市場化運行的監獄經濟模式,不利于體現為改造服務的宗旨,也不符合國際通例。應當改變監獄產品直接參與市場競爭的局面,建立監獄產品的政府采購制度,將監獄生產的供求對象主要限定為政府和公益機構;應當逐步退出那些大規模、高投入、高風險的產業,如采礦業等,選擇哪些適宜罪犯的勞動項目,如國外監獄普遍開展的洗熨、制衣 、標志制作、木工 、針織 、造信封、印刷和書籍釘裝等項目;應借鑒西方的做法,同社會企業合作,適度開展獄外勞動,使符合條件的罪犯有機會直接進入社會上的企業參加勞動。[①]此外,鑒于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在監獄服刑的高學歷及有專業特長的罪犯有增多趨勢,可以考慮開展一些知識、技術含量高的腦力勞動項目,如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設計等,使這部分罪犯學有所用,也可避免勞動力資源的浪費。當然,即使對這部分罪犯,也有必要讓其參加一定的體力勞動,因為適度的體力勞動,對于培養罪犯健康向上的生活態度和融洽的人際關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切實保障罪犯的勞動相關權利
應通過修改和完善監獄法、勞動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參加勞動的罪犯,在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時限、休息權利以及工傷賠償等方面,都應當享受與社會勞動者同等的權利。另外,還應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保證罪犯的相關權利得以實現。
4、推行罪犯勞動報酬制
罪犯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可以說是罪犯勞動權的核心內容。傳統觀念認為,強制性勞動本身體現著國家對罪犯所犯罪行的懲罰,因而罪犯無償勞動是“天經地義”的,這種觀點已經落后于時代,應當拋棄。應改變罪犯無償勞動的性質,逐步實行適合罪犯特點的勞動報酬制度,這既是罪犯人權保障的要求,也對促進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首先,通過建立罪犯勞動報酬制,使罪犯通過自己的勞動也可以取得合法收入,甚至還能給家人寄回一部分錢,這有助于其認識勞動的價值和自己的價值,進而樹立自尊,重塑自我。其次,通過建立罪犯勞動報酬制,有利于為罪犯將來出獄初期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避免因生活無著而重蹈覆轍,從而順利融入社會。此外,罪犯勞動報酬制的建立,還可以為賠償被害人提供資金渠道。
在監獄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監獄經費的全額保障機制逐步落實的情況下,建立罪犯勞動報酬制的條件已趨于成熟。事實上,我國已有一些地方的監獄系統開始罪犯勞動報酬制的探索。2002年1月,北京市監獄管理局開始實施的《關于給予罪犯勞動報酬的暫行規定》,在全國率先試行勞動報酬制度。[3]2003年初,福建省監獄系統也出臺了《福建省監獄系統罪犯勞動報酬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給罪犯發放勞動報酬制度。參加勞動的罪犯,每月可領到十幾元至四百元不等的“工資”。罪犯勞動報酬的考核發放,實行按日考核,按月兌現,考核與獄政管理和教育改造達標考核相結合。據悉,實行罪犯勞動報酬制以來,罪犯違規率明顯下降。[4]
在罪犯勞動報酬制的建立中,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必須立足于我國國情,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雖然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不能照搬有些國家的做法。我國當前仍屬于發展中國家,至今仍有數千萬人沒有解決溫飽問題,農村和城市都存在大量的貧困人口及失業人口。因此,罪犯勞動報酬標準的確立一定要慎重把握,不宜定的太高,否則國家難以承受,也會因社會公平問題而對公眾產生負面影響。我們同意有學者的意見,罪犯勞動報酬的標準要與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各省市要參照本地區的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下限和實際生活狀況確定犯人的工資標準。[5]另外還需注意,在我國,獄中服刑的罪犯,其伙食費、服裝費、醫療費等基本生活費用都由國家財政撥款統一支出,罪犯無需自理,因此,勞動報酬實際上是罪犯在已經獲得上述實物消費以后額外得到的,這同有些國家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因此,在罪犯勞動報酬標準的確定時應考慮這一因素。
第二,必須結合罪犯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罪犯勞動既有同社會普通勞動者共有的屬性,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罪犯勞動報酬給付的標準、原則、比例、用途、管理、發放等方面,都須考慮罪犯勞動的特殊性和罪犯群體的特點。從勞動報酬給付的標準看,罪犯的勞動報酬額普遍低于本國同行業、同工種普通社會勞動者動工資的數量,這是各國的普遍做法。[②]當然,各國的具體標準不完全一樣。參考國際通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同意有學者提出的意見,即從事監獄勞動的服刑人員的報酬以不低于普通公民同類勞動報酬的1/2但不高過2/3為宜。[6]
另一方面,罪犯勞動報酬的管理和發放可采取有別于普通勞動者的一些特殊形式。這也是許多國家和地區通行的做法。例如,美國聯邦監獄產業有限公司要扣除犯人勞動報酬的50%,用以賠償受害人、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以及法庭的罰款等,但是不扣除監獄犯人的膳宿費用。在我國澳門地區,囚犯之薪俸在無任何債務情形下由監獄代為存放于囚犯賬戶,囚犯有權每月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錢作為獄內零用錢。倘若囚犯有如下義務:(1)撫養家庭;(2)對被害人作出損害賠償;(3)繳納罰金及司法稅,其報酬之半數歸于其家庭,報酬的四分之一用于按上述順序償還其債務,剩余部分則存放于其賬戶。[7]我們可以考慮借鑒上述國家或地區的做法,把罪犯勞動報酬分為幾大部分,采取不同的管理和發放形式。例如,分為生活補助金、家庭救濟金、就業儲備金等部分;生活補助金用于罪犯在獄中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家庭救濟金可用于生活困難的罪犯家屬的必要支出,這兩部分可以按月定期發放;就業儲蓄金由監獄按月提取,在罪犯服刑期間代其保存管理,在其釋放時一次性發放,用于罪犯在出獄初期的基本生活費用。此外,可考慮在罪犯勞動報酬中抽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受害人賠償基金,由專門機構集中加以管理,用于對社會上的犯罪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樣可以增加罪犯的贖罪意識,同時對受害人群體進行幫助和安撫。
筆者以為,在將來罪犯勞動報酬制度普遍推行以后,我們還可以借鑒西方一些國家的做法,探索罪犯自愿勞動的模式。目前的罪犯勞動模式無疑具有強制性質,這種強制性勞動的模式也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在條件成熟的時,實行自愿勞動的模式,則更能體現罪犯在勞動中的主體性地位,更有利于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目標。可以說,自愿勞動模式的建立,將使我國監獄文明走向一個新的高度。而罪犯勞動報酬制的推行,有助于發揮利益導向作用,引導和激勵大多數罪犯自愿參加勞動,這就為罪犯勞動由強制勞動向自愿勞動轉變提供了一定的條件。當然,自愿勞動模式的建立,還需要其他條件的配合,短時間內我國尚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但在理論上展開對這個問題的探討還是有一定意義的。
注釋:
[1]吳宗憲:《當代西方監獄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56頁。
[2]藍天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澳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610頁。
[3]《北京監獄全國開先河 獄中罪犯勞動也能拿報酬》, 《北京青年報》2002年7月9日報道。
[4]《福建監獄系統在全國率先推行罪犯勞動有酬制度》,中新社福州2003年12月1日電。
[5]腰明亮:《現階段我國實行罪犯工資制度的可行性探討》,《中國市場》,2006年,第6期,第52頁。
現在經常聽許多人講團隊,特別是講企業團隊,如何如何等。但在筆者看來,這些是對團隊或企業團隊概念的泛用或濫用,有張冠李戴之嫌。這里筆者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澄清,與讀者共享之。
蓋茲貝克與史密斯 (1991) 曾評論過,并非所有的團體都是團隊 (not all groups are teams),兩者之間有其差異性,如表一所示。他們指出,團隊與團體基本的差異在于團隊的隊員是對其是否完成團隊的共同目標一起承擔成敗責任,成則分享利益,敗則分擔責任,而團體則否。再者,團隊的最后成果是經由全體團隊隊員共同貢獻心力所完成的,而且這個成果絕非個人可靠單獨力量來完成。 一、團隊概念及說明
巴克荷茲等人 (Buchholz et al., 1987) 則從共同目標 (common goals),責任分享 (shared responsibilities) 及團隊成果 (outcomes)的觀點來區別團隊的三個發展階段,以區別一群人、團體與團隊的不同。巴克荷茲等人 (1987)認為,團隊是目標導向的,團隊隊員不僅了解團隊的目標,認同團隊的目標,并以團隊目標做為其行動與決策的中心。除此之外,團隊隊員共同擔負團隊成敗責任,團隊隊員視團隊目標的達成為團隊集體努力的成果。所以團隊隊員體認到團隊整體達成的成果必大于個別達成成果的總和 (the whole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the parts)。沙勒斯等人 (1992)則認為,團隊與團體的差別,在于團隊的工作完成需要團隊隊員彼此交換工作訊息與資源和協調工作活動。沙勒斯更進一步強調團隊隊員的相互依存性是區別團體與團隊的主要要素。唯有團隊隊員具有相互依存性,才能使團隊隊員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去完成團隊的共同目標。
從這些差異性,我們不難區別何者為團體,何者為團隊。舉例言之,在一個班級內一起上課的人可說是一個團體。老師扮演著領導者的角色,學生著重的都是個人的成績表現,老師評鑒學生的表現也是以個人的成績為主。這個班級的目標也是與學校的使命相同,但這個班級的學生之間,并不具有不同知識、技能或經驗,也就是不具相互依存性(參考:沈宗南、張京宏《藍徹斯特戰略在中國》(基本篇),上海世新進修學院教學試驗研究所,2006)。因此,這個班級只能稱為團體而非團隊。 二、企業團隊和企業團體的概念及案例說明
筆者認為,形成企業團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共同的奮斗目標(理想或價值目標);
2. 嚴密的組織和分工;
3. 成員的心理歸宿和制度保證;
4. 共同的紀律原則;
5. 利益和風險的契約約定;
6. 身份識別及安全感確認;
7. 內部關系處理機制
從上述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任何企業中,要稱之為企業團隊的話,則必須具備上述七個基本方面的特征。我們舉例說明,對一個人合型公司來說,公司的所有參與經營的股東都可以被稱為企業團隊的成員,這一群股東組成的集合可以叫做團隊;對一個資合型公司來說,凡是其參與公司決策并具備分紅的資格、并且其解聘是以法定的章程和文件規定而非以個人意志為方式的,也可以被看成是企業團隊。
所謂企業中的團體,主要是指基于雇傭勞動制度為基礎的被雇傭方組成的團體,包括職業經理人團體,骨干員工團體,等等。這些團體注重的是個人在企業中的表現和貢獻,作為企業方評價其能力也重點看其個人才能及其成果。
我們舉例說明。比如說張三李四王五三人出資成立W公司,雇傭趙六陳七為職業經理人從事管理活動,還雇傭一群工人進行勞動。那么張三李四王五則是該W公司的團隊成員,趙六陳七和工人則是該企業的團體成員。 三、企業團隊概念的應用
了解了什么是企業團隊,什么是企業團體之后,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進行應用。概括地說,團隊的重點是利益和風險契約,團體的重點個人貢獻。
前幾日筆者重讀亞當﹒斯密的《國富論》英文版原版的時候,書中對團隊、契約及分工有著深刻的見解。亞當﹒斯密告訴人們,從經濟性層面來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企業團隊也是,企業團隊成員是基于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預期利益而進行契約與分工的,這種能力只有人類具有。有誰看到過一只狗用一根骨頭公平而又慎重地和另一只狗交換另一根骨頭?當然,可能有時侯會看到兩只狗共同追一只兔子的現象,但這只是在某一個時刻,兩只狗對同一目標的欲望偶然契合的結果,絕對不是兩只狗事先根據民法和合同法約定簽定一個合同或章程,事先約定共同追某個兔子,然后追上后怎么分利益,誰吃肉誰吃腸等,絕對不會。(參考:張京宏 《管理學》,上海世新,2007)正是這種利益約定的契約性,使得在現代文明社會中,一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隨時和大量的人進行合作與互相幫助,但一個人的一生卻也不足以獲得幾個合作者的友誼。所以有過融資經驗的人們都深有感觸,在中國,人和人合作是多年的艱難,兩個股東合作起來都矛盾重重,就不要說更多的了。
這些概念的澄清在實踐應用中能給人們帶來那些啟示呢?
第一是要準確定位團隊成員和團體成員。不同的定位有不同的責任與利益劃分。
第二是根據定位進行分工和授權約定。許多雇傭關系下的職業經理總抱怨企業不授權不放權,那是因為職業經理本身從制度上分析屬于團體的部分,團體人員和團隊成員的區別是,雖然團體成員不會享受企業的資本利益分紅,但同時也不會更無法承擔企業的實質性責任,既然承擔不了實質性責任,當然不能給予實質性授權,主要包括費用審批權和資金權限。從某種意義上講,非團隊成員不具備承擔實質性責任的資格。
第三是內部沖突的處理原則。對企業團隊成員來說,最大的沖突就是利益分配,其處理的最核心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和股東約定文件,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可以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以訴訟。企業團體成員包括普通員工和職業經理,因為沒有參與資本運營,不具備沖突資格,不存在處理不處理問題。 四、結束語
做為一個建筑施工企業的當家人,XX同志深知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對企業的重要性。他首先建立健全了公司安全保證體系,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案。對公司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加強安全教育,重點灌輸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所有管理人員都清醒地認識到,具備安全的作業環境是干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也是能否完成其他各項指標的前提和保證,管理者的安全意識有明顯的提高。在日常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中,他要求相關人員遵循減少形式化工作,增加實質性工作的原則,堅持安全管理工作與施工進度同步的做法,杜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作業,不允許只做表面文章,而是要求腳踏實地、切實解決具體問題,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糾正和消除,有效地保證了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施工中,他要求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將安全管理作為日常管理的重點,將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作為第一要務。他還十分重視工程施工質量,親自制訂創優方案,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完善獎懲制度,保證工序達到標準要求。他對公司所承建的工程的施工情況,都予以高度的關注,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掌握第一手材料,有效杜絕了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公司施工的項目有多項獲得了延邊州樣板工地、優質工程等榮譽。他親自督察施工的XX辦公樓還獲得了X州建筑工程質量最高獎。在對如何杜絕工程質量通病及技術創新方面,他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親自召集各專業的負責人,針對各專業的質量通病商討解決的方案。在他的帶領下,經過多年的努力,公司終于攻克了外墻面磚脫落的質量通病,并在省建設系統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工程評比中獲得了優秀攻關隊稱號。
XX同志是一個緊緊依靠職工辦企業的當家人。他在抓好工程質量的同時,還發動全體職工的力量,想方設法廣開渠道,多方聯系,找米下鍋,使企業職工都能夠按時上崗,確保職工全年收入。在他的帶動下,通過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奮斗,企業職工人均收入連續多年穩定在8000元/年以上,有效地穩定了職工的隊伍。他堅持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的各種勞動制度,并采取積極的措施保證其得到有效的實施。XX同志對職工的勞動保護十分重視,由于企業職工多,為了使每個職工的利益都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他通過多年實踐摸索,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勞動保護機制。他要求后勤人員要全心全意為生產一線服務,在工程款拖欠的情況下,他總是盡最大努力解決職工的工資發放問題,在資金不足時,總是優先發放第一線職工的工資,使在公司務工的人員感覺踏實安全。多年來,公司沒有因為拖欠工資、超時加班等發生較大的勞動爭議,提高了企業的誠信度。XX同志還積極響應國家的要求,及時為每位在職上崗職工參加或接續社會保險,即使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也想方設法繳納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截止到目前為止,公司沒有因為拖欠一分錢而產生停保、斷保現象,受到了社會保險公司及廣大職工的普遍好評。他還經詢職工代表對公司在生產經營等各方面的意見,集思廣益,對職工反映較大的問題及時予以研究解決,受到了廣大職工群眾的信任和好評。堅持以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主,杜絕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的發生。
XX同志自上任以來,一直將提升員工的整體素質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下大力氣對職工進行各方面的培訓,并且逐步實現了職工培訓電教化。XX同志一方面親自制訂詳細的培訓計劃,使培訓工作做到了有計劃、有步驟,確保培訓率、培訓合格率;另一方面他在培訓方法上采取了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是組織技術骨干參加上級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二是與縣職業高中聯合進行全員中等專業的培訓,不斷把新技術、新規范傳遞給職工,使他們及時了解國家及行業的新標準,適應了市場經濟環境的需要,提高了公司職工的崗位技能。有18人通過培訓取得了高級工人技師的職稱,30人取得了工人技師的職稱證書,51人通過努力取得了高級技工的職業資格證書,16人取得了中級技工的職業資格證書,58人取得了初級技工的職業資格證書,有效提高了公司的施工技術管理水平。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該法律始終堅持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理念, 積極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實現對勞動者權利的傾斜保護。實施后,在規范我國的勞動力市場、調節勞資關系和員工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正由于其涉及面廣、影響力大,也引起了社會上廣泛和關注與爭論。因此,本文選取了《勞動法》正式實施前夕發生的焦點事件――華為“辭職門”為案例進行分析,解讀《勞動法》對員工關系的影響。
一、事件回顧:華為7000人辭職再上崗
2007年9月,華為公司內部通過鼓勵員工辭職的方案,至10月華為公司先后分批次與老員工私下溝通取得共識,10月開始至11月底實施,共計將有超過7000名在華為公司工作年限超過8年的老員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辭職再競崗”工作。按照華為公司的要求,工作滿8年的員工,由個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辭職申請,在達成自愿辭職共識之后,再競爭上崗,與公司簽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基本不變,薪酬略有上升。據華為員工透露,華為總裁任正非、副總裁孫亞芳在內的一批老華為創業元老,也進行了“先辭職再競崗”。此次“先辭職再競崗”時,所有自愿離職的員工都獲得了華為公司相應的補償,補償方案為“N+1”模式,N為在華為工作的年限。而此次自愿辭職的老員工大致分為兩類:自愿歸隱的“功臣”和長期在普通崗位的老員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員工已成為“公司的貴族”,坐擁豐厚的期權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進取心”。由此引發了近萬名員工集體辭職的華為“辭職門”事件,隨即成為2007年最受媒體關注的事件之一。
二、對華為“辭職門”的分析
華為公司對此作出了回應。“辭職門”事件發生后,華為公司回應稱,公司近10年快速發展的同時,員工人數已經達到了7萬余人,積累了一些問題,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體關系混亂,不利于業務運作,需要重新規范,此次事件只是公司正常的人力資源調整。
我們對華為“辭職門”的反思如下:透過“辭職門”這一現象,人們可以發現許多問題。盡管《勞動合同法》規定在違反第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情形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而又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辭退,直接影響到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也將直接削弱用人單位的人事任免權。因此就出現了此類規避新法的事件。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用人單位可以在硬性條文下制定的公司內部柔性規章制度,即在尊重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訂立公司內部的章程規則,來減少法律對人事管理效率的影響。
其次,華為“辭職門”事件反映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博弈,要想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應該考慮中國的國情,采取循序漸進的策略,同時政府也應該依靠法律來加強社會保障機制的力度,而不是把社會問題社會責任全部推給企業負責,這樣又可能出現以前的國有企業出現過的弊端,讓企業辦社會現象重現。雖然深圳華為公司借助此次人力資源調整,與員工之間重新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深圳華為公司本身卻為此付出了經濟代價。那么,立法機關為何不通過調整社會保障體系,改變這種不對稱的博弈狀態呢?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影響
(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保護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根據這條規定,我國《勞動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它從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方式,從穩定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等角度出發,要求雇主更多考慮勞動者的利益,從試用期、競業限制、違約金、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的撤銷、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賠償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進一步加強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力度。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無疑是保護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會使勞動者產生較強的歸屬感,使得勞動者將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如何為單位更好地工作、創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上。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使勞動關系更加規范、穩定與和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使得勞資雙方矛盾減少,從而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形成長期雇傭模式,為創建高績效工作系統帶來了契機。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不會成為企業的束縛,相反,促使企業從長遠角度考慮自己的管理活動,對企業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勞動者來說,實現長期穩定職業,有利于達到能力目標(擁有工作所要求的知識、技能、能力)和行為目標(員工對組織的認同感、歸屬感,對組織的滿意度,對組織的忠誠和獻身精神)。同時對整個社會的和諧起到促進作用,是公法通過私法(勞動合同)轉化的表現,這項制度不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大量失業人口,保持勞動力相對穩定。
結論:綜上所述,華為“辭職”門事件,盡管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很多專家學者也開始思考新《勞動法》的缺陷與可完善之處,但畢竟總體上來說新的《勞動法》是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穩定和諧的為宗旨的,給勞動者帶來的是希望。有了和諧勞動的關系作為基礎,構建和諧社會才不是一句空話。
參考文獻:
[1]楊育謀.解讀華為“辭職門”[J].中關村.2008.1
報告內容分三部分,首先,全面回歸了公司xx年的工作,公司經營業績良好、市場成績喜人,安全目標實現、履約能力增強、培訓成效突出,管理水平提高、文明創建摘冠,群團工作扎實、多產發展穩定,客觀總結了取得的各項成績的經驗和體會。
其次,確立了09年為“以安全和諧為基礎,以精細管理為保證,一品牌文化為支撐、以科學發展履約為平臺、以又好又快為目標的科學發展年。”
最后,確定了公司09年的總體要求、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部署了全年的工作重點。
報告主題鮮明,內容豐富,為今后開展工作提供了行動指南,思路更加清晰、責任更加明確,體現了公司一心一意謀發展,實現公司大跨越的決心。
09年定為公司科學發展年,公司科學發展的本質就是:提高質量,優化結構,降低消耗,珍惜資源,增加效益,營造快樂,構建和諧。
公司科學發展的基本愿景為:安全基礎牢固,管理精細有序,品牌響亮有力,促進員工與企業共同進步。
科學發展是更好、更快、更穩的發展,更好發展是我們追求的目標提高生活水平是員工最大的要求,提供舞臺和機會是滿足員工成長與自我發展的迫切需要,更快發展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所以我們需要科學發展。
**總經理的報告中提到,要致力于將公司傳統的施工強項轉化為管理的優勢,把“拼體力”轉化為“比智力”,提升公司科學發展的技術含量和知識含量。公司向管理型企業發展,想要成為真正的管理者,除自身的素質過硬。制定嚴明的勞動制度,還要更深入了解對方,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才能充分調動其積極性,發揮他自己的聰明才智,展現自身的特點,才能創造出更多的有用價值。計數方面要不斷的加強學習,用知識武裝自己,逐步完善自我,只有掌握了技術方面的要領和重點,才能更好的進行下一步工作。
面對國內電建企業激烈的競爭,唯有自己真正的實力才能與其它企業相抗衡。科學發展是適應形勢變化,公司再上臺階的需要。我們只有堅持用科學的思維分析問題,用科學的方法攻克困難,用科學的武器尋求措施,在工作中學習,尋
求更好的辦法解決問題,才能在這種復雜,形式多變的環境下脫穎而出。
實現科學發展,必須毫不動搖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始終樹立“安全高于一切”“安全管理無小事”的理念,切實筑牢安全基礎。
×公司創建于××年×月×日,為國有集體企業。××年×月××日,響應國家號召,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做為公司的帶頭人,××同志深知先進的管理既是企業生存的基石,又是企業發展的動力。他始終秉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改制后的企業職工絕大部分來自原國有集體企業,為使職工從過去那種“吃大鍋飯,躺安樂窩”的思想觀念中盡快轉變過來,他大刀闊斧改革人事制度,堅持“能者上,庸者下,任人唯賢”的用人機制,全面推行多勞多得、工效掛鉤的工薪制度,大大增強了員工的緊迫感、危機感和競爭意識。嚴格執行《公司法》,實行“經理負責制”,根除了過去部分職工存在的我是“股東就要當家”的本位思想。管理人員都實行聘任制,嚴格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操作。
做為一個建筑施工企業的當家人,××同志深知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對企業的重要性。他首先建立健全了公司安全保證體系,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案。對公司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加強安全教育,重點灌輸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所有管理人員都清醒地認識到,具備安全的作業環境是干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也是能否完成其他各項指標的前提和保證,管理者的安全意識有明顯的提高。在日常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中,他要求相關人員遵循減少形式化工作,增加實質性工作的原則,堅持安全管理工作與施工進度同步的做法,杜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作業,不允許只做表面文章,而是要求腳踏實地、切實解決具體問題,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糾正和消除,有效地保證了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施工中,他要求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將安全管理作為日常管理的重點,將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作為第一要務。他還十分重視工程施工質量,親自制訂創優方案,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完善獎懲制度,保證工序達到標準要求。他對公司所承建的工程的施工情況,都予以高度的關注,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掌握第一手材料,有效杜絕了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公司施工的項目有多項獲得了延邊州樣板工地、優質工程等榮譽。他親自督察施工的××辦公樓還獲得了×州建筑工程質量最高獎。在對如何杜絕工程質量通病及技術創新方面,他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親自召集各專業的負責人,針對各專業的質量通病商討解決的方案。在他的帶領下,經過多年的努力,公司終于攻克了外墻面磚脫落的質量通病,并在省建設系統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工程評比中獲得了“優秀攻關隊”稱號。
××同志是一個緊緊依靠職工辦企業的當家人。他在抓好工程質量的同時,還發動全體職工的力量,想方設法廣開渠道,多方聯系,找米下鍋,使企業職工都能夠按時上崗,確保職工全年收入。在他的帶動下,通過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奮斗,企業職工人均收入連續多年穩定在8000元/年以上,有效地穩定了職工的隊伍。他堅持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的各種勞動制度,并采取積極的措施保證其得到有效的實施。××同志對職工的勞動保護十分重視,由于企業職工多,為了使每個職工的利益都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他通過多年實踐摸索,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勞動保護機制。他要求后勤人員要全心全意為生產一線服務,在工程款拖欠的情況下,他總是盡最大努力解決職工的工資發放問題,在資金不足時,總是優先發放第一線職工的工資,使在公司務工的人員感覺踏實安全。多年來,公司沒有因為拖欠工資、超時加班等發生較大的勞動爭議,提高了企業的誠信度。××同志還積極響應國家的要求,及時為每位在職上崗職工參加或接續社會保險,即使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也想方設法繳納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截止到目前為止,公司沒有因為拖欠一分錢而產生停保、斷保現象,受到了社會保險公司及廣大職工的普遍好評。他還經詢職工代表對公司在生產經營等各方面的意見,集思廣益,對職工反映較大的問題及時予以研究解決,受到了廣大職工群眾的信任和好評。堅持以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主,杜絕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的發生。
××同志自上任以來,一直將提升員工的整體素質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下大力氣對職工進行各方面的培訓,并且逐步實現了職工培訓電教化。××同志一方面親自制訂詳細的培訓計劃,使培訓工作做到了有計劃、有步驟,確保培訓率、培訓合格率;另一方面他在培訓方法上采取了“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是組織技術骨干參加上級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二是與縣職業高中聯合進行全員中等專業的培訓,不斷把新技術、新規范傳遞給職工,使他們及時了解國家及行業的新標準,適應了市場經濟環境的需要,提高了公司職工的崗位技能。有18人通過培訓取得了高級工人技師的職稱,30人取得了工人技師的職稱證書,51人通過努力取得了高級技工的職業資格證書,16人取得了中級技工的職業資格證書,58人取得了初級技工的職業資格證書,有效提高了公司的施工技術管理水平。
××同志做為××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帶頭人,他始終用特有的嚴謹和堅韌的精神感染著身邊的每一位職工,帶領他們一步一個腳印的向前邁進。在他的帶動下,企業的全體職工能夠團結一致,奮力拼搏,企業的凝聚力能夠得到加強,企業的總產值從2017年的3500萬元增長至2017年的4000萬元,利稅也從2017年的136萬元增長至2017年的150萬元,綜合實力得到進一步加強,企業的社會信譽和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職工能夠安居樂業,職工隊伍相對穩定。他本人也多次被評為省模范工會積極分子、全省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縣十佳誠信文明創業先鋒、省建筑施工企業優秀企業家等多項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