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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生產責任制 勞務隊 安全目標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我公司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總經理與分公司經理簽定了安全生產責任書,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公司總經理與分公司經理、分公司經理與項目經理逐級簽定了安全生產責任書,使安全責任真正落實到安全第一責任人身上。在項目勞務管理中,所有工程項目都與勞務隊簽定了《安全責任書》以后,方準許操作。使公司上下切實做到時時、事事、處處有人負責安全工作
二、建章立制,實行制度管理
總工制定安全工作規劃,領導安全值班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系列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對安全生產的管理、考核、獎罰都做了具體規定,把安全工作的管理、考核、獎罰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聯系在一起,使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生產管理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了各部門從總經理到操作人員的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安全操作規程、明確規定了總工、安全質量環保部部長和項目部各級各類人員的生產活動中的安全責任。施工項目部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JGJ59―2011標準及各種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出各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保衛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等規定。
三 、實行安全目標管理
制定目標:公司總工確定本公司一年內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總目標及負傷頻率:項目部根據公司目標管理要求確定該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及負傷頻率。目標制定應體現針對性、可行性及數量等,目標一經確定,公司與安全質量環保部與項目部,項目部與各施工班組分別簽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合同須雙方簽定后生效并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備案。根據公司下發的年度工作規劃,規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四、加強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目的主要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素質,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思想、安全意識、安全技能三個方面的教育,
安全生產思想教育。通過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在施工生產中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指揮,利用過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幾事故損失對 職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
安全知識教育全體職工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通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使職工掌握必備的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就是要結合本專業,本工種和本崗位的特點熟練掌握操作規程,安全防護等基本知識,掌握安全生產所必須的基本操作技能。
新入場工人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三級安全教育為公司級、項目級、班組級。
所有教育內容均應記錄在職工教育檔案中。由項目部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保管。
五、強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場管理
文明施工是指施工場地整潔、衛生、施工組織科學、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種活動、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有完整的、真實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有健全的施工組織系統,項目部應建立門衛制度、食堂衛生制度、宿舍衛生制度,明顯的劃分了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給工人設置學習和娛樂的場地,施工現場道路通暢,進行綠化布置,排水設施設置得當,水電線路齊全,機具設備良好,使用合理,并張貼安全標語、懸掛安全標志。建立場容場貌管理制度及施工不擾民措施,施工現場應設置五牌兩圖。大小臨時設施和各種材料、構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圖堆放整齊,現場應按照平面圖每個工地的文明施工程序反映公司的綜合管理水平,文明工地是公司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綜合管理水平的集中表現 。
六、實行安全生產檢查細化原則,注重安全隱患治理
安全檢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我公司在實施監督檢查管理中,始終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施工生產中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在作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的同時,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每月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大檢查,檢查以,五規范,二標準為依據,以五大傷害為重點,每次檢查以分公司或項目為單位進行總結,講評,當場指出項目上存在的不足和提出改進的措施,起到良好的監督管理作用。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每月召開一次生產協調會,會上除進行生產協調外,還研究和探討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制定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在對項目進行危害辯識、風險評價是,明確各施工階段的安全控制重點,加強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消除“五大傷害“做好安全施工的基礎工作。
七、嚴格實行安全檢查獎罰制度,切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安全質量環保部應根據形式,檢查內容建立檢查制度,安全檢查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為依據。制定經常性、定期性、經常性、突擊性、專業性、季節性等檢查制度。制度制度中要規定檢查內容,既查事項、查制度、查機械設備、查安全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安全事故的處理等。安全檢查制度的具體要求是“三定”(即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對檢查出來的問題項目部應進行整改,負責整改的單位、人員在整改完成后要及時向安全質量環保部提交整改意見,檢查單位應派人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并制定嚴格的 獎罰辦法。
1、安全檢查分主管部門檢查、公司級檢查,工地自檢等多種形式,每種檢查均應有檢查記錄,
2、公司級檢查有巡檢、月檢、專項突擊檢查、等多種形式,項目部有自檢、周檢、半月檢等多種形式。
3、隱患整改報告書要有具體整改人、整改時間、整改措施、措施要具體。
4、檢查記錄可采用“評分表“或”隱患整改通知書“等形式。
第一條為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任用制度,培養一支講政治、懂業務、精技術、會管理的干部隊伍,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公司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干部試用原則是“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堅持備用結合,實行動態管理,服從工作大局,統一調配使用”。
第二章崗位及條件
第三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公布試用干部崗位。
第四條試用干部應具備的條件:(一)文化程度:大專以上學歷(二)工作經驗:從事管理工作或班組長3年以上,屬業務、技術或管理骨干。(三)年齡:40歲以下(四)認同企業文化和價值觀,有較強的執行能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政治素質高,組織原則性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富有創新精神,身體健康。
第三章報名和選拔
第五條試用干部一般通過競聘上崗程序進行。
第六條選拔程序(一)競聘報名:符合條件者自愿報名,所在單位提出初審意見,人力資源部審查合格后,參加競聘上崗。(二)競聘內容:筆試成績10%,面試成績40%,素質測評10%,領導班子評議40%,最后擇優試用。(三)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提出考察名單,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考察,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資格要求把關,特別要把好政治關,全面考察擬選人員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發展潛力,注重了解其熟悉業務范圍和主要專長。(四)試用干部的選拔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開推薦渠道,實行民主集中制,符合條件的,交分公司黨委集體討論,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后,由總經理決定是否聘用。決定聘用的,簽訂試用干部合同。
第四章考核和待遇
第七條試用干部試用期一年,試用期間工資按原職級崗位工資不變,獎金按職級10級考核發放。
第八條試用期間經考核僅為合格或欠佳的,退回原工作部門,并取消相關待遇。
第九條試用期滿一年,經考核為良好及以上的,在不突破三級經理編制的前提下,正式履行聘用手續,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條試用期滿一年,經考核為良好及以上,但由于受三級經理編制的限額不能履行聘用手續的,繼續按試用期待遇執行。
第五章附則
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幾點變化
對比2008年頒布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的定義和范圍,即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時還對縣道、鄉道、村道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制定了命名編號原則等。
(二)細化縣、鄉、村的管養責任,提出要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明確縣、鄉(鎮)、建制村的責任,在機構、人員、資金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同時對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三)明確了“政府主導、多元籌資、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資金籌集和使用原則。要求各地推動加快建立以各級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農村公路資金籌措機制,并建立穩定的增長機制。為提高上級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辦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級補助資金“以獎代補”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市、縣政府加大養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積極性。
(四)提出定期評定農村公路技術狀況 總結提煉了各地養護管理改革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養護的分類,對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設計、管理、驗收等進行了規范,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選擇農村公路小修保養模式,以進一步提升養護管理效率。
(五)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當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六)提出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二、大興安嶺地區農村公路管理現狀
大興安嶺地區管轄呼瑪、漠河、塔河三縣和加格達奇、松嶺、新林、呼中四區的農村公路。總養護里程5098.4公里,其中縣級公路:358.5公里,鄉級公路1984.7公里,村級公路2755公里。縣級路計劃優良路率57.5%,鄉級路計劃優良路率47.5%,村級路計劃優良路率45.5%。為提高農村公路的管養水平,呼瑪縣、漠河縣、松嶺區農村公路管理站先后在鄉鎮增設了農村公路管理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對所轄農村公路進行巡查養護及搶險,開展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三、大興安嶺地區農村公路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前期建設標準低,遺留隱患大。前幾年建設的農村公路,由于補助標準低,自籌資金困難,缺乏專業管理知識和操作不規范等原因,導致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公路使用周期減短,給公路養護帶來嚴重的壓力。
(二)公路養護資金投入不足。農村公路養護經費主要以省統一撥付和各縣區財政補助來維持,由于個別縣區財政資金不足,加上近年來人工工資和原材料等費用的大幅上漲的原因,公路養護成本逐年加大,公路養護資金籌措更加困難,使得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得不到有效的保證。
四、對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問題的思考
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新精神和大興安嶺地區農村公路存在的問題,以下是我對解決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現有問題的一點粗淺的思考。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交通運輸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督促、考核、計劃、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級部門落實專門人員,具體承擔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按照交通運輸部門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二)嚴格考核、管理、使用養護資金。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縣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完善資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確保資金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審計部門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推進養護市場化,實行管養分離。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或競爭方式,鼓勵具備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公司跨地區參與公路養護工程競爭,擇優選擇養護施工隊,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
(四)定期不定期派技術人員到各條線路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評分、查驗,確保公路養護優良率逐年上升,使各條線路完好、暢通。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和公路養護部門對轄區內的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對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對線路安全責任進行細化,落實安全措施,實行一條路一份安全責任檔案。
(五)加強路政管理,配合養護工作的開展。
路政管理旨在保護路產、維護路權、維持秩序、保護權益。堅持上路巡查,以經常性和突擊性巡查相結合。縣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采取向設置農村公路路政站(點),治理超限運輸等違法行為;鄉鎮成立公路管理所,設置專職路政管理員對農村公路實施管理,維護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對農村公路進行日常的巡查監督,處理濫占、亂挖公路等各類損害公路的違章違法案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變化一:進入門檻降低
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并且要求,參與發起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公司需要滿足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連續三年盈利等條件。
10月3日公布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進入門檻有所降低。雖然還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但《辦法》規定,出資人“其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總資產從80億元到40億元,門檻降了一半。不過,《辦法》還強調,“主要出資人須為汽車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變化二:業務范圍縮小
征求意見稿和正式實施的《辦法》中,涉及汽車金融公司業務范圍的條款主要的差別有三:第一,《辦法》中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購車貸款業務”,而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提供汽車租賃業務”的條款。這意味著,國內的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像國外那樣,可以開展“以租代售”等與租賃相關的服務。第二,《辦法》中去掉了汽車金融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的條款。第三,《辦法》中新增了汽車金融公司可以開展“轉讓和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
另外,《辦法》對于辦理汽車經銷商貸款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采購汽車、展廳建設、零配件以及維修設備等都可以從汽車金融公司貸款。這樣,就降低了汽車經銷商的資金風險,也使其與汽車企業的關系更密切了。
變化三:細化了法律責任
現將民政部“關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轉發你處,請通知所屬公證處在辦證中參照執行。
附:民政部關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同意,現予公布實行。各地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二)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二)、(三)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辦理結婚登記。
四、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五、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關鍵詞】 財務公司 功能定位 企業集團
一、引言
財務公司是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實施“大企業、大集團”的戰略背景下誕生的一類具有中國特色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二十余年的發展歷程中,財務公司有力地支持了我國企業集團做大做強,為企業集團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然而,隨著金融制度、企業集團管理體制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財務公司在金融體系中應處于何種地位,在企業集團加強財務管控中應發揮何種作用,越來越成為財務公司行業研究中的重大課題。事實上,與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建設過程中所發揮的重大作用極不相稱的是,業界、理論界以及監管者尚未就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達成應有的共識。正是由于共識的缺乏,以至于目前的政策環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不利于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甚至與成立財務公司的初衷相悖。
二、財務公司功能定位在政府規章中的歷史變遷
我國財務公司最早是在國家實施大企業、大集團戰略過程許企業集團設立的內部金融服務機構。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實施“抓大放小”戰略,從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開始,通過改組、改制、改造和兼并聯合,培育出一批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大型企業集團。
1991年12月,為促進企業集團的發展,國家選擇了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工作,并在同期下發了《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于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明確指出“試點企業集團要逐步建立財務公司”。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扶持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精神,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于1992年11月聯合下發了《關于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建立財務公司的實施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機構性質、業務范圍、設立條件、申報程序以及對財務公司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而成為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制度的濫觴。
隨著財務公司的逐步設立,為加強管理,人民銀行于1996年5月1日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是我國首部對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進行全面規范的部門規章。暫行辦法將財務公司定義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規定“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率繳存存款準備金”。
截至1996年底,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已達60家。與此同時,我國企業集團經過一段時期的建設,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1997年,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的通知》,將試點企業集團增加至120家。不過,由于當時正值國家開展金融秩序整頓工作,以至于這一時期全國竟然沒有新增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2000年6月,人民銀行正式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當年12月再度下發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審批程序》(試行),從而啟動了新一輪批設財務公司的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管理辦法將財務公司定位為“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一是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二是發行財務公司債券;三是同業拆借;四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五是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六是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及貼現;七是辦理成員單位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八是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九是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十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咨詢業務;十一是為成員單位提供擔保;十二是境外外匯借款;十三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進一步規定,“企業集團規模較大、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經濟往來密切、且結算業務量較大的財務公司,需辦理成員單位之間內部轉賬結算業務的,應另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與1996年的暫行辦法相比,2000年頒布的管理辦法對于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更為清晰的界定,具體表現出如下特點:其一,財務公司的功能以短期信貸業務為主轉向支持企業集團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融資等中長期業務;其二,進一步強化財務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使它們能真正成為為企業集團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理財專家。與功能定位的轉變相適應,2000年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做出重大調整:其一,2000年的管理辦法僅允許財務公司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其二,2000年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辦理成員單位的內部轉賬結算做出嚴格的限制,不僅要求從事該項業務的財務公司及其所在集團具應備一定條件,同時要求財務公司在開展本項業務前必須另行報經人民銀行批準。
2000年的管理辦法在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上,既借鑒了國外財務公司的發展經驗,又同時考慮了企業集團的金融需求和我國金融體系的總體布局;在厘定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時,既強調財務公司的集團內部性以及中長期金融機構的特征,又試圖滿足企業集團的整體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人民銀行的修法思路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不過,由于過度強調商業銀行的既有利益,以至于無論是從功能定位還是從業務范圍來看,人民銀行避免財務公司在業務上與商業銀行形成競爭的意圖非常明顯。
在2000年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之后,財務公司的數量以及資產規模迅速上升,但由于該項管理辦法對于財務公司的定位模糊使得財務公司的業務空間過于狹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財務公司行業的正常發展。2004年8月3日,中國銀監會在對2000年管理辦法實施修訂的基礎上頒布了新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04年管理辦法”)。
2004年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重大調整,將財務公司明確定義為“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范圍相應地做出如下調整:一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業務;二是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三是經批準的保險業務;四是這成員單位提供擔保;五是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六是為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七是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八是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九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和融資租賃;十是從事同業拆借;十一是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004年的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一是經批準發行財務公司債券;二是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三是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四是有價證券投資”。對比2000年的管理辦法,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明確地將加強企業集團的資金集中管理以及向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作為財務公司的基本職能,從而強調了財務公司作為一類特殊金融機構所具有的內部性。財務公司的內部性表明,財務公司的核心功能是對企業集團資金進行專業、集中、優化的管理,為集團成員單位的財務管理提供專業服務,從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的效率。與財務公司的內部性相適應,2004年的管理辦法首度明確了企業集團母公司在財務公司運作中所需承擔的責任,規定“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為加強監管的可操作性,2004年的管理辦法不僅規定財務公司在申辦時要報告成員單位名冊,而且規定新增成員單位時要向銀監會報告,成員單位脫離原集團時也要報告,并就遺留業務提出具體處理預案。
根據財務公司的最新功能定位,2004年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做出了實事求是地調整,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將業務范圍分為基本業務(第二十八條)和延伸業務(第二十九條)兩大類,對于申請延伸業務的財務公司從經營業績、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人才儲備和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準入條件。管理辦法之所以給出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是確保財務公司的主要精力用于為企業集團開展資金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則是對財務公司開展某些金融創新業務(比如有價證券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地控制。其次,基本業務范圍清單的前五項均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尤其應將“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業務”作為第一項業務,而將存款與貸款這一傳統業務(亦即負債與資產業務)放在清單的末尾,這一業務類型排列順序的調整所包含的政策涵義值得深入解讀。最后,進一步拓展了財務公司的基本業務范圍,財務公司不僅可以自由地吸收成員單位的活期存款,通過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甚至還將資金結算的業務邊界適度地延伸到企業集團之外。
三、理論文獻關于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探討
通過對財務公司實施調研,謝杭生(1999)發現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的融資以及結算方面僅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隨著商業銀行金融服務質量的提高以及信貸資金管理政策的改變,這種功能必然呈萎縮趨勢。由此,他提出了調整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所必須遵循的三大原則:一是從整個金融機構體系發展的角度著眼,力求能突出財務公司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功能特征;二是應該照顧到財務公司的發展現狀,給出一定彈性;三是應盡力維護人民銀行已發文的嚴肅性。依據以上三項原則,謝杭生建議對財務公司做如下定位:“根據我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宗旨和完善金融機構體系的需要,財務公司是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原則,財務公司的主業應逐步向支持集團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的方向發展,當好企業集團的投資理財顧問。”鑒于不同企業集團主業特性差異較大的現實,謝杭生進一步提出了分類指導的原則。其中,工業類集團財務公司應基本圍繞集團主要產品提供金融服務,服務類集團財務公司應主要集中在歸集成員單位的銷售收入、為它們提供結算服務等方面,投資控股類集團的財務公司則應重點發揮為集團投資、并購等活動提供理財顧問的獨特功能。
王宏淼(2004)認為財務公司為企業集團管理資金和提供融資服務(包括內部融資與客戶融資)是中國的現實,而這一現實與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的司庫型財務公司(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吻合的。中國財務公司將來能否由“司庫型”逐漸向“信用型”甚至“全能型”過渡,由集團內部向集團外部拓展,從國內運作向國際發展,還有賴于內外部市場環境的改善和企業集團的產業特點、戰略取向及其發展水平。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資金的規定不變,財務公司進行集團內部融資的“司庫”功能就不會消失。王宏淼進一步提出了財務公司“三步走”的發展思路:第一步,在國家仍然對集團內的存貸款、對第三方貸款實行金融限制的情況下,把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調整為“為企業集團提供融資和資金管理服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步,在國家取消對集團內存貸款金融限制的情況下,把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調整為“針對集團產品購買者提供融資和顧問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步,在國家取消對集團內的存貸款、對第三方貸款金融限制的情況下,把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調整為“針對特定產品提供融資和顧問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以上三個步驟中,對于第一個步驟的業務經營活動不再進行金融監管,而僅要求其向監管當局定期披露。
通過分析企業集團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結合國內外財務公司發展的典型案例以及我國財務公司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攀鋼集團財務公司課題組(2008)提出了我國財務公司的短期、中期、長期發展思路。就短期而言,通過構建網絡結算平臺,實現資金集中管理;就中期而言,營造金融環境,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在長期的意義上,立足集團,推進市場。總之,財務公司可以有效地實現從單純的企業集團的內部銀行向“多元化、綜合化”的金融服務機構轉型。
以金融功能觀作為理論基礎,金志剛(2008)認為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要堅持服務經濟、服務產業、特色金融和市場選擇四大原則,并相應地提出了中國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短期和長期方向。就短期而言,中國財務公司應以建設特色金融功能突出的資金管理型財務公司為主要目標;在長期的意義上,財務公司應根據中國經濟增長的要求、企業集團的特點以及財務公司的自身實力,不斷提升特色金融功能,自主選擇資金管理型、信用管理型或全能型財務公司的發展方式,實現三種類型財務公司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的和諧共生發展。結合我國現實的金融環境,楊合力(2010)針對財務公司提出了如下四個不同層次的功能定位:司庫型財務公司、專業化財務公司、綜合性財務公司以及巨型產融一體化集團,同時認為應該允許在同一時期不同財務公司的定位不同,以及同一財務公司不同時期的定位不同,這樣將更加有利于財務公司發揮作用。朱以明(2010)則認為財務公司要服從集團的戰略要求,不僅要為集團提供金融服務,還要為集團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務;不僅要做好資金管理方面的服務,還要做好財務管理方面的服務。在管理服務上,努力做好“四個結合”:金融服務與財務咨詢相結合、資金籌措與資金優化相結合、金融服務與管理服務相結合、管家與參謀相結合。
四、總結與展望
綜上所述,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在不同時期政府監管規章中的逐漸演變,實質上也是以企業集團為代表的產業力量與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力量之間的不斷博弈。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所代表的傳統金融力量過于強大,加上早期財務公司本身的經營管理也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因此無論是人民銀行還是銀監會,都不可避免地更加傾向于維護既定的金融生態,以至于財務公司的成長歷程從來就不是一帆風順的。由此看來,徹底厘清財務公司作為一類特殊金融機構的存在價值,合理界定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其相應的業務范圍,對于取得財務公司與商業銀行、財務公司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諒解,從而為財務公司的發展締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監管環境,仍然是財務公司行業研究工作所面臨的重要課題。與財務公司在政府規章中的功能定位相比,理論文獻對于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討論顯得更加開放、更加多元。但如何與中國財務公司以及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實現有機結合,是當前有關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論研究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創新,財務公司功能的正確定位具有極端的重要性,它決定了財務公司作為一個行業而存在于金融體系的基本合理性,因而也就最終決定了財務公司的行業前景。在綜合理論、政策與現實的基礎上,本文認為財務公司的核心功能定位應表現為構建成為企業集團的“資金池”,從而在企業集團內部實現資金的高效流動,并且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聚焦于企業集團內部,因為財務公司相對于其他金融行業的競爭優勢惟有在企業集團內部方能實現。這一觀點的提出乃是基于這樣一種信念:歷史與現實表明,財務公司與其所在的企業集團屬于息息相關的利益共同體乃至命運共同體,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
【參考文獻】
[1] 金志剛:基于金融功能觀的中國財務公司定位探析[J].武漢冶金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2).
[2] 王宏淼:中國財務公司的發展:問題與對策[J].中國金融,2004(7).
[3] 謝杭生: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特點、問題及相關意見[J].金融研究,1999(3).
公司債權轉股權的問題,一直是企業廣泛關注的問題。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7號令頒布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符合規定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登記等進行了規范。《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符合條件的債權作為新的出資方式,正式得以在實踐中運用。
我國現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訂并于2006年開始實施的,根據該《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該規定改變了以前對出資方式進行列舉的慣用做法,在列舉的同時,對可作為出資的財產進行了概括。
債權出資種類
由于《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相對開放性的規定,在《管理辦法》頒布之前,已經存在債權出資是否合法的討論。贊成債權出資的理論依據在于,除部分特殊債權外,大部分債權都是基于財產性給付的請求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該部分債權均符合作為出資的條件。實際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2009年開始,就先后在上海、浙江、天津、四川、北京等地進行了債權出資試點。
一般而言,債權出資實際上包括債權人以兩種債權對目標公司進行出資,一種是債權人以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債權對目標公司進行出資,另一種是債權人以其享有的對目標公司本身的債權對目標公司進行出資。
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
從實務的角度看,債權人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對目標公司出資,其實質是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了目標公司。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而不必獲得債務人同意。然而債權的實現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信用和償債能力。若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則目標公司可能要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來實現債權,由此會導致目標公司成本的增加。一旦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則目標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作為出資的債權也無法實現其原有的價值,由此導致債權人出資不實,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就存在不確定的風險。
出資可能不實的風險是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固有風險,但根據注冊資本的確定性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該風險應由出資股東承擔,而非目標公司。因此應將債權最終全部實現的時點視為出資行為完成,而不應如對待其他財產出資一樣,以債權轉讓至目標公司的時間為出資完成時間。因為若在債權轉讓完成之時即視為債權人出資完成,則目標公司將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其注冊資本也將變得不確定。若以債權最終全部實現之時作為出資行為完成的時間,則在債權無法全部實現的情況下,出資的債權人應承擔補足的責任,并且其他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此則保障了目標公司注冊資本不受債務人履行債務情況的影響。但是由于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完成出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在選擇債權出資時,也應考慮債權的屆滿期限是否能符合出資期限的要求。屆滿期限在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期限之內的債權,方能作為對公司的出資。
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成為出資方式須具備幾個實質性要件,如須具有財產性,即以財產給付為內容,具有可轉讓性,即依法或依約可以轉讓,具有時效性,即訴訟時效未屆滿等。此外該等債權還須不存在債務人的抗辯權或抵消權,即目標公司獲得該等債權后,債務人無權對目標公司行使抗辯權或抵消權。除上述條件之外,為確保債權的實現,保證目標公司的資本充實性,作為出資的債權最好應有相應擔保,若無擔保,則可要求出資的債權人提供相應擔保。
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
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實際上是目標公司以給予股權的形式替代履行債務,而債權人則以另一種方式實現了債權。在此情形下,由于債權實現不依賴于第三人的配合,因此其風險較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為低,所以其出資條件也可相對簡單。
應該說,若目標公司發展前景良好,只是因暫時缺乏資金而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向目標公司出資,實際上可以達到雙贏的效果。對于目標公司來說,可以改善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擴大資產規模并提高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能力。對于債權人而言,可以增加權益實現渠道,不僅實現了債權,還可獲得長期的投資收益。然而若目標公司資金運轉出現問題,且本身經營狀況不好,則債權人可能并非出于自愿而被迫接受將債權轉為股權。如此以債權出資則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目標公司逃避債務的手段,使債權入利益受損。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危機尚未完全消退,部分企業及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尚未有實質性改善的情況下,要求債權人債權出資可能成為債務人賴賬的手段。
《管理辦法》規定的可出資債權
關于可出資債權,
《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可見,目前《管理辦法》僅肯定了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出資。由于目標公司成立后才能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該等債權出資只能用于目標公司增加注冊資本。
根據《管理辦法》的進一步規定,債權人對目標公司享有以下三種債權,可辦理轉股權登記,即可以作為出資:
(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該等債權即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非合同之債,如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需要注意的是,因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貸款等而形成的金融債權,一般不得轉為出資,對此國家另有規定。
如前述分析,以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對于目標公司來說根據具有不確定性,風險更高,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目前尚不具備相應條件。因此《管理辦法》只允許債權人以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然而如果將來條件具備,也不排除允許該等債權進行出資的可能。
實踐操作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債權出資的登記程序進行了規定,出資需要經過資產評估、驗資以及申請變更登記等幾個步驟。需要注意的是,驗資報告中還須披露目標公司的相關會計處理。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分割后的結果應是作為出資的債權應完全獨立于其他債權。出資前進行債權分割是必要的,因為如果未進行分割,則債權不具有獨立性,出資行為可能受其他債權人的影響,可能導致出資無法完成。盡管Ⅸ管理辦法》未作規定,但若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同樣須對債務人承擔的債務進行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管理辦法》是第一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在其頒布之前,我國實際上已經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債轉股,即債權出資。除前述的債權出資試點外,國家為消化各大銀行不良資產而成立了數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該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可以對各企業所享有的債權對各企業出資。
此外,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實際上,當條件滿足時若債券持有人選擇將債券轉為股票,即是選擇將以其對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享有的債權轉為對該上市公司的出資。
債權人以其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出資,對于債權人來說喪失了因目標公司清償債務而產生的可期待收益,但是獲得了對外長期投資,并獲得了股權投資的可期待收益。對于目標公司來說,減少了一筆應付債務,但同時負有向債權人(股東)支付紅利的義務。由此必然會產生對債權人和目標公司的有關稅務問題。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頒布《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第六條第
一、今年工作總結
時間一晃而過,彈指之間,2014年已接近尾聲。本公司內審崗位于2014年12月11日成立,并且招聘了2位內審員,我就是其中之一。從進入公司第一天起,我就努力學習并熟悉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企業文化。通過自己閱讀本公司規章制度匯編、公司綜合部統一培訓、查看本公司網站信息和向其他同事請教等各種方式,初步的了解了本集團公司的基本情況和適應了公司的工作氛圍。到現在為止,對于以后的工作方向、工作內容和具體工作方式等,都做到了心中有數。
二、明年及以后內審工作思路及規劃
(一)我對于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基本思路建議
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以經營業績審計為中心,同時開展經濟效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基建工程審計,保障集團制度貫徹與落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防范風險、完善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
(二)我對于集團公司審計工作初步具體規劃建議
根據公司目前內部控制環境、內部審計發展狀況,特對公司內部審計業務方面工作做了初步規劃:
1、推進并完善本公司集團總部及各子公司的內審體系建設,構建內部審計體系,規范審計的工作流程,強化內審工作制度的執行,并對相關流程不斷優化,提升工作效率。
2、以財務收支與預算審計為基礎,促進內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⑴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延伸到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審計。通過內部審計加強公司內部監督,保護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同時延伸到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的評價。
⑵通過預算審計促進預算執行,保障預算編制符合集團發展方向,預算執行圍繞集團經營目標展開。
⑶完善集團公司內審制度,做到審計工作有據可依,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進一步完善內審制度。
2、根據業務部門的需求安排審計項目:根據各個部門要求,參與盡職調查類的項目。
3、以經營業績審計為中心,結合經濟責任審計。
內部審計以公司經營業績審計為中心,圍繞各子公司的經營業績考核,通過經營業績審計不僅要查錯防弊,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逐步實現由發現型向預防型的轉變,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響業績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關鍵,提出建議和意見,進而促進各子公司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4、根據集團經營管理特點和管理層的要求,就預算、內控管理、經濟責任考核、決策程序、成本歸集、工程造價、工程建設、修理費用等有針對性開展專項攻堅審計,重點問題重點突破,有針對性的完成。
5、參與其他特殊性的審計:在開展經營業績審計時,經營業績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以相結合,不僅要加強離任審計,還應搞好任中審計,注重對各子公司領導干部任中經營績效的評價。
6、依照“審后要追究、審后要整改、審后要運用”的原則,建立審計結果落實反饋制度,加強對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并定期組織開展審計成果運用執行情況的檢查。
二、2015年工作計劃的重點及目標建議
由于內審崗位初始建立,目前尚還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我們進一步的彌補和強化。在制定該年度審計計劃之前,我們按照暫時了解的管理層期望和關注點,評估了2015年領導層的需求、公司對內審的定位、內審目前的階段、能力以及發展規劃。并且由于本集團公司子公司眾多,內審部門考慮更多的是執行流程合規性審計、財務審計和成本費用審計,除了對集團本部的各種審計外,重點是對下屬羅源、福清、寧德、邵武各子公司進行程序上、財務上、內控上的審計。
1、2015年內審工作重點:A、集團總部及各子公司的預算管理審計、資金管理審計、費用審計等財務審計。B、重點是各子公司的財務全面審計、采購與付款審計、銷售與收款審計、存貨管理審計、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審計等。
2、2015年內審工作目標:A、監督公司總部與各子公司的管理水平,加強流程學習,發現問題,堵塞漏洞,并針對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從而提高公司工作效率。B、圍繞各子公司的經營業績考核,通過財務審計、經營業績審計不僅要查錯防弊,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逐步實現由發現型向預防型的轉變,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響業績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關鍵,提出建議和意見,進而促進各子公司節約成本,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三、2015年具體審計業務建議計劃建議
通過對本集團公司的初步了解,在聽取領導對于審計崗位工作的要求上,并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為了進一步發揮審計的監督與服務職能,促進集團各子公司提升管理效益,結合集團經營計劃,特制定2015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詳細計劃。如下:
審計項目名稱
審計目的
重點審計內容
時間安排
相關內部制度
全面預算管理
評價各公司上年預算實際完成情況,審核下年預算編制是否合理、依據是否充分。
預算的編制、預算的執行、預算的調整、預算的考核
2014年1至2月
預算管理辦法
財務報告和賬務管理
檢查各公司日常賬務管理的規范性,審核財務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實際經營狀況,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合法、完整。
日常賬務管理、財務報告的編制與分析、會計檔案管理
1-3月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查,每月15日后對上月財務情況進行審查
基礎管理財務制度
資金管理
審核資金管理的規范性及安全性,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規范資金核算,確保公司資金的安全。
現金管理、銀行賬戶管理、銀行存款和借款管理、印章和票據管理
與財務情況審查同時進行
資金管理辦法
費用管理
監督費用預算的執行,復核費用支付的審批流程,規范費用支出的會計核算,確保費用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
費用預算管理、費用支出管理、費用的核算
與財務情況審查同時進行
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費用管理辦法
銷售與收款管理
審核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否正確和完整;應收賬款和收款管理是否做到確認及時、記錄準確和完整;防范銷售與收款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
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指標是否報審和調整、收入核算、發票管理、應收賬款核算和收款管理、應收票據管理
與財務情況審查同時進行
資金管理辦法、水費收入和管道安裝工程會計核算辦法
采購與付款管理
審核物資采購計劃、計劃審批及物資驗收等相關流程;檢查各項付款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成本費用核算是否準確;確保物資采購控制流程的有效執行。
采購及驗收、采購計劃、驗收管理、采辦和招投標管理、應付賬款管理、應付票據管理
與財務情況審查同時進行
資金管理辦法、采購管理辦法、采辦及招投標管理辦法
生產運營管理
審核庫存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監督存貨盤點清查制度的執行,檢查存貨出入庫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監督成本預算的執行,保證成本費用核算的準確性。
庫存出入庫管理、存貨計價、存貨盤點、生產成本的預算和核算
按年度及半年度定期檢查,并不定期抽查
存貨、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生產成本核算辦法
資產管理
檢查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的有效性,復核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賬務處理,監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清查盤點制度的執行,保證公司資產安全。
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取得和日常管理、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核算
按年度及半年度定期檢查,并不定期抽查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無形資產管理辦法
工程管理
評審各公司工程管理的規范性,審核工程決算造價;對工程付款、工程驗收等環節進行監督。
工程資金的支付管理、在建工程的核算、工程竣工決算、在建工程轉固
按工程項目進度執行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修理費用專項審計
通過檢查各子公司修理費結算業務流程設計是否合理,流程的控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評價各子公司修理費結算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通過實質性測試檢查各子公司修理費結算的會計記錄的正確性、存在性和完整性。
修理產生的原因、修理的頻率、修理發生的日常管理、修理費支付及入賬的情況
按修理發生的情況執行
暫無
其他各種專項和流程審計
決策程序完善情況、內控程度執行情況、成本歸集正確性和完整性
決策程序的有效性、內存執行情況、成本歸集
按需要和管理層關注度度執行
暫無
財務盡職調查
配合投資發展部對外投資的需要,弄清楚被投資方的基本歷史沿革和基本財務情況,為投資決策做參考
被投資方歷史情況、背景、財務情況、收入成本情況等
按投資發展部需執行
暫無
其他領導臨時交辦的審計任務
按管理層需求
四、2015年內審崗位建設的建議計劃
1、創建部門崗位規章,以明確內審定位和職能,必要時由公司領導層在重要的會議上宣布對內審部定位、職能與授權。
2、制定業務規范,用于規范內審部工作流程、工作方式、工作內容及要求。
3、建立與其他部門的關系,做好內審工作宣傳工作,召集各部門就如何做好年度內控內審工作及各部門的協助舉行專題培訓。
五、2015年個人自身能力加強計劃
1、加強學習,鞏固自身的專業能力。多向領導和同事請教,更多的熟悉公司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對公司的各個方面都心中有數。
2、參加2015年注冊內審師考試。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解讀據悉,這是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保險公司股權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加強股權監管、規范股東行為,對股權管理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加以明確,同時強化對相關風險隱患的查處手段和問責力度, 因此對原有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在股東類別上,《征求意見稿》根據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保險公司股東分為財務類股東、戰略類股東和控制類股東三類。
其中,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 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較大影響的股東;控制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 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在股東資質上,《征求意見稿》規定,符合相關規定的投資人,包括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境外金融機構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而有限合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自然人可以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申請成為保險公司上述三種類型股東的投資人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要求,如申請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的投資人,應當具備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納稅記錄正常,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成為保險公司戰略類股東的投資人,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核心主業突出,投資行為穩健; 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信譽良好;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得低于二億元人民幣, 且留存收益為正;包括本項投資在內的長期股權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成為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的投資人,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一百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不得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不同類型的投資人自身條件進行了明確要求,在此不一一贅述。
在股權獲得上,《征求意見稿》表示,投資人可以通過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以協議方式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股權; 以協議方式受讓其它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以競拍方式獲得其它股東公開拍賣的保險公司股權; 從股票市場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權;購買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在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下,獲得保險公司股權;作為保險公司股權的質押權人,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獲得保險公司股權;參與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計劃獲得股權; 其它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方式獲得保險公司股權。
同時,《征求意見稿》強調,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單一有限合伙企業持股不超過總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計持股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保險公司成立三年內,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 保險公司投資設立保險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對保險公司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 持股比例不受限制。關聯股東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除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參與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投資人不得成為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的戰略類股東。 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的家數不受限制。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投資人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借款;以保險公司投資為條件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存款或其它資產為質押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股權為質押獲取的資金;基于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正當關聯關系取得的資金取得保險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