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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考慮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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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準入監管。監管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和審批,對其業務范圍和職能定位進行界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年度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以及接受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情況等五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考核。
(三)合規性檢查。對照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檢查設置或變更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超授權、超范圍經營,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手續是否完備,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政策性銀行定期呈報的報表、報告,主要從五個方面的監管指標:貸款投向指標、安全性指標、流動性指標、效益性指標及總量控制指標進行業務分析和監督。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目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金融法規不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方向問題。國外對政策性銀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國際上成立政策性銀行時間較早的美國、加拿大和德國,還是成立時間較晚的日本、韓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銀行法,如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銀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資銀行法》等。我國三大政策性銀行均在1994年成立,確定三大政策性銀行的職能、任務、經營目標和宗旨的主要依據是成立之初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監管依據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和相關的《會計法》、《貸款通則》等。但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或法規,來明確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規范政策性銀行的經營行為,并依法進行監管。
(二)非現場監管很多指標是參照和沿襲商業銀行的標準,需要調整和修改。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監控報告一般都分為七個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不同,一千是要求政策性銀行報送貸款投向分析,一個是要求商業銀行報送資本充足率分析,要求分行二級法人報送再貸款余額和按照一逾兩呆進行分類的資產質量狀況等。上述指標的設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指標沒有根據其發展狀況和國際慣例作相應的調整,而是照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
(三)監管手段落后,監管質量和效率不高。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但這些系統與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發展及加入WTO后對金融監管提出的規范化、科學化和系統化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許多明顯的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是沒有針對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特點而專門開發監管程序和系統,造成大量的重復勞動,效率不高。
三、監管建議
筆者認為,要建立對政策性銀行科學、高效的監管體系,使政策性銀行貫徹中央“既要防范金融風險,又要支持經濟增長”的重要方針,有效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
(一)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使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法制化、規范化。《新巴塞爾協議》把一國的金融監管法律作為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并要求監管當局必須依法依規對金融業實施監管,不斷提高監管工作的規范化和透明度。而金融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相應的監管法規,是困擾我國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主要問題。因此,迫切需要盡快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實行依法監管。在制定法規時,一是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不同特點和業務范圍,分別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銀行條例或法律,明確政策性銀行的定義、性質、職能和任務,組織模式,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財務會計、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二是完善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使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政策性銀行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科學的監管指標和內容,從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走向風險性監管為主。 目前監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年度經濟發展規劃,考慮三大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來源和融資規模、經營范圍、經營目標及業務特點,分別制定適合政策性銀行經營管理的專門監管指標和內容,應堅持合規性和風險性并舉,以風險性為主的指導方針。因為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能夠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建立了比較完善和完備的貸款程序及規則。鑒于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期限長,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長達20年,所支持的行業如電力、鐵路項目的借款人的法人體制正在發生變化。建議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結合近年來開發銀行的發展情況,一是取消目前對二級法人再貸款余額等指標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潤與計劃數完成情況等監督指標;二是增加政策性銀行是否及時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理,內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保證國家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的期限結構和資金來源結構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資金風險,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國際通行的標準等內容。
(三)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更新監管理念,使監管與服務、指導相結合。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委員會已正式掛牌成立,并設立了專門的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銀監會的成立,為提高金融調控效率,加強銀行監管提供了體制框架。下一步需要加強對監管人員進行稽核審計專業培訓,可采取國外銀行監管部門進修或到政策性銀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監管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使監管人員了解與政策性銀行業務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知識、法律、會計和計算機等基本知識。也可以從各政策性銀行中選拔一批熟悉業務和具有稽核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實現監管隊伍的專業化,造就和培養一支政治素質高、熟悉金融方針政策、能夠運用國際銀行監管準則和先進的技術手段、精通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監管隊伍,提高監管水平。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資產泡沫;金融監管;系統性風險
此次金融危機中,盡管中國金融業受到一定沖擊,但影響相對有限,這歸功于穩健的金融改革政策和適宜的金融監管體制,但同時也暴露出中國金融業和金融監管體制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弊端,而這些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諸多問題的一個“投影”。如何使金融業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實現中國經濟的成功轉型,這依賴于金融服務效率的提高。而構建可持續發展和激勵相容的監管框架是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的關鍵。[1]金融業監管的“中國模式”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幫助中國實現經濟與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這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一、金融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環境新變化
(一)金融監管面臨的風險
1.宏觀調控轉向的風險。2009年以來,中國采取了以擴張資產負債表為特征的量化寬松貨幣政策并輔以大規模擴張性財政政策,為避免世界性“大蕭條”式衰退的發生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貢獻。再加上一系列產業振興規劃以及促進消費政策的密集推出,宏觀經濟開始出現企穩回升的跡象,正處于政策刺激性反彈向市場真實需求反彈的過渡階段。但應急政策負面效應已顯現,如通貨膨脹水平加劇、資產價格大幅波動等,因此,部分國家從2009年底就開始研究和實施危機應對措施的退出策略。但政策的退出如不能很好地控制節奏,就可能使信貸出現較大幅度波動,使原先的努力付諸東流,基于這一錯綜復雜的經濟現實,宏觀調控將呈現出反復的可能性。中國金融業目前處于高資本、消耗型、外延式增長發展模式,對資金的依賴性很大,過度地倚重于信貸的擴張。因此,金融業正處在“去杠桿化”和“再杠桿化”政策的“維谷”之中,面臨著宏觀調控轉向引致的巨大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2.經濟結構調整的風險。國際金融危機使得中國經濟結構調整問題突顯出來,面對資源價格持續上揚、勞動力和環保成本跳躍式上升以及外需持續下滑等壓力,中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已刻不容緩,這既是經濟增長和結構優化的短期壓力,也是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長期需求。就經濟增長源泉而言,原先依賴資源和資本大量投入的粗放式增長應轉向更多地依賴技術進步的內涵式增長;就產業轉型而言,必然依賴于眾多高科技企業的創立、新技術的使用以及產業的重組;就內外需結構而言,宏觀經濟整體應降低對低附加值、高污染出口的依賴,轉向刺激和擴大內需,這些經濟結構調整而產生的金融服務需求亟須金融業加以轉型并積極應對。目前,中國金融業對于傳統制造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較為熟悉,但對高端服務業、自主創新、節能環保、國際并購、中小企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發展相對滯后,這將進一步考驗金融業的服務和創新能力,給其經營帶來巨大的挑戰和風險。
3.地方投融資平臺的潛在風險。大規模擴張性財政政策中有很大一部分需要地方政府來實施,但目前地方政府的資金來源相對單一,籌資渠道狹窄,因此不得不倚重于各類投融資平臺。銀監會的最新數據顯示,到2010年6月份,全國有接近8000家各級政府投融資平臺,各類投融資平臺的負債已從2008年初1萬多億元激增至將近7.66萬億元,其中絕大部分來自于銀行貸款,且大多集中于回收周期比較長的基礎設施領域。[2][3]這不僅加重了地方政府原先就已窘迫的債務負擔,而且也增大了銀行貸款的集中度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大多將土地注入公司作為核心資產,然后以未來土地拍賣所得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進行基礎建設,這些融資平臺期望從土地拍賣和建設項目中獲得收益,用來還債。國家審計署2009 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凸顯了中國地方政府嚴重依賴土地收入作抵押、大量舉債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所造成的隱患,銀行對其貸款的實質就是對政府貸款,原先的企業貸款經營規范和風險管理在這里變得無所適從。此外,也有人利用一個項目向多家銀行融資,套取信貸資金,改變約定用途,挪用信貸資金等。可以預見的是,最終的風險承擔者將是各類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4.不斷膨脹的資產泡沫風險。在應對危機的非常規政策的推動下,中國資產價格從2009年初開始出現了更為強勁的上揚,房地產市場表現尤甚,其價格上漲速度大大超乎市場預期,中國的金融業乃至整體經濟正面臨著系統性風險的沖擊。金融危機是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的一個特殊階段和特殊狀態,金融脆弱性將導致或加大系統性風險。近幾十年來,因單家機構出現問題,風險蔓延至整個金融體系而引發的金融危機已很少發生,其間出現的歷次危機包括此次,大多源于在信貸和資產價格高增長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高度相似并集中于相同的領域,導致金融失衡不斷擴大,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事實上,系統性風險并非微觀層面風險的簡單加總,其評估難度遠遠高于后者。[4]以房地產價格為代表的中國資產價格泡沫正大量積聚,而這一現象與銀行資金的大量流入高度相關。更值得關注的是,各類資金正通過信托公司、產業基金、私募基金等渠道注入到各類市場中,使得各類資產乃至“芝麻、綠豆”的價格都出現了大幅上揚,這進一步加劇了資產泡沫的風險。
(二)金融監管面臨的機遇
中國金融業發展正面臨著難得機遇――經濟增長方式、經濟調整方式和消費模式的轉變。新一輪全球化進程中,中國經濟增長正面臨著諸多問題,如環境與資源的壓力大、微觀市場機制不健全以及傳統的高碳與高能耗的粗放型增長模式依然占主導等。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已刻不容緩,在增量產品中應更多地依賴于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而不是大量的資源和人力的投入;在生產過程中更應嚴格控制能耗、減少污染和節約能源。以往的經濟調整更多地依賴于政府和對外部門,經濟調整方式應更多地讓市場(最主要的是國內市場)發揮重要作用,擔當重要角色。在傳統的消費模式中,由于是發展中國家,大量的資源和最終產品被集中于國家和集體,這在當時是適宜的,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則應更多強調共享式消費。危機之后,主要進口國很難在短期內再恢復到之前的消費水平,外需持續疲弱的狀況會繼續,同時遭受危機重創國家的貿易保護規模和力度都在不斷升級,因此,消費結構調整中應讓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使內需占消費的比重不斷提升。這些變化都給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難得的機遇,同時也加大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和難度。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理念變革的國際經驗借鑒
(一)分業和混業之爭
危機過后,華爾街的投資銀行委身于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的轉型緩解了暫時流動性的不足,但防控危機的根本在于糾正為活躍金融交易而過度放大的杠桿率,否則,投資銀行轉變為銀行控股公司并產生大量關聯交易,其中會蘊藏更大的危害,上世紀20年代世界性經濟危機中實施綜合化經營的大型商業銀行受到的沖擊就相對較小。因此,混業經營與否并不是金融機構深陷危機的最主要原因,長期來看,實施混業經營有利于發揮協同效應,抵御經濟周期波動所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實施的是分業監管的體制,但綜合經營也在不斷推進,金融控股集團的身影隱約可見,但總體上業務結構和股權關系較簡單,同時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有嚴格限制,兩者過度融合而放大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較小。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我國綜合經營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二)多頭監管和統一化監管之爭
此次危機之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雙重多頭”的特征明顯:“雙重”是指聯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監管權利;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等,這體現了分權和制約的原則,同時也是美國金融業發展繁榮的堅實根基。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綜合化經營的不斷推進,“雙重多頭”的監管體制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再加上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使反應減慢和時滯加長。[5]美國新近通過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也呈現出統一化加強的趨勢:美聯儲的權利得到進一步擴大,強化對缺失地帶的監管;整合金融監管機構以有效解決監管重疊和協調問題;謀劃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效率,但其依然不失為一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在全球金融監管政策選擇的大國博弈中,我們必須要把握兩個基本事實:一是任何一國的監管體制都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發展和開放的程度相適應,盡量做到風險的全覆蓋,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二是在現代市場條件下無論風險管理工具如何先進,金融體系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因為機構內部原因或市場外部的變化而遭受風險事件的影響,這是由其高杠桿率、高關聯度和高對稱性的特性所決定的。
(三)創新過度和創新適度之爭
美國華爾街的衍生品市場成為了世界范圍內的資金“黑洞”,大量依據復雜數學公式設計出來的結構性金融工具以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名義被創造出來并脫離實體經濟進行天量高杠桿率交易。各路風險偏好和期限不同的資金都逐利于這一市場,“奢望”脫離了實體經濟的高盈利,一旦某一鏈條斷裂,再加上杠桿的超放大效應,投資者的虧損就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6]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著重強調了對大型金融集團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管理;英國也提出了應建立宏觀審慎分析框架,并在監管方式上從關注微觀層面向關注整個金融體系和系統性風險管理轉變;歐盟則將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預警。在監管部門的強大壓力下,國際大銀行開始業務的“回歸”,產品創新呈現出“去杠桿化”傾向。但就中國的實際情況看,金融產品過于單一、衍生產品品種少、交易規模小,產品設計和定價能力亟待提高,金融創新略顯不足,國外產品創新的回歸與國內產品創新的適度發展將呈現鮮明對比。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在創新適度和監管尺度等方面正面臨著艱難的抉擇。
(四)激勵過度和約束不足之爭
激勵過度和約束不足分別體現在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高管的行為之中。本次危機中,標普等三大評級都在美國國會聽證上承認“把靈魂出賣給了魔鬼”。同時各類金融機構拼命追求資產擴張,金融高管和業務人員的利己動機使得危機在早期得以掩蓋而后期又被迅速擴散,貪婪實際上起到了危機加速器的作用。這一事實再次告誡我們: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要建設自身獨立的風險評估機制,培養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同時更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完善約束機制,而這一過程需要監管機構的介入。當前,中國評級市場中三分之二的份額都掌握在美國評級機構手中,中國本土評級機構屢次進入美國市場均被拒之門外。這種實力和準入的不對等使得中國本土評級機構處于弱勢地位,在市場上無“話語權”,因此,建立本土獨立評級機構已經成為攸關金融的國家核心利益。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監管政策的調整與完善
(一)形成一個中心指導:可持續發展
金融監管目標的中心應是促進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首先,大力支持金融業在低碳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中發揮積極作用。一是低碳經濟服務,要積極探討金融環保機制、經營策略、激勵考核體系,從業務流程與政策上把好項目關,完善懲戒機制。二是低碳金融創新。面向節能減排、清潔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等領域,積極進行金融衍生品的創新,爭取在全球碳金融體系當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參與權和主動權。其次,積極促進金融業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支持。隨著市場準入的放松,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都將出現跳躍式的發展,但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應持續關注新型金融機構的風險。此外,在金融監管方法上也應由標準化監管向相機選擇監管轉變。標準化監管不適應于風險多樣、市場復雜的金融市場,靈活性的選擇性監管則更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7]誠然,中國在追求經濟增長的過程中應大力發展金融業,但在發展中,更應注意處理好實體經濟和虛擬金融交易之間的平衡發展。虛擬金融交易市場是一種極易滋長泡沫的市場,同時也很容易發生經濟危機,因此,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必須始終以可持續發展為中心。
(二)穩固兩個平臺建設:金融基礎設施平臺和信息共享平臺
1.金融基礎設施平臺建設主要集中在金融法制建設、支付結算體系建設和征信體系建設等領域。中國應借鑒國際及外國立法的實踐,科學界定并劃分金融業務,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爭取實現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根本轉變。功能監管不僅能為競爭者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而且能確保消費者或投資者享有公正的保護與細致監管。此外,還應進一步加強金融執法水平,真正將法制化落到實處。安全和高效的支付體系對于加強宏觀調控、密切各金融市場的關聯、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于推動各類金融工具創新和改善金融服務等。近期應進一步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現代化支付系統的核心地位,大力支持銀行行內支付系統和票據支付系統的聯合、銀行卡支付系統和互聯網支付系統的相互滲透,鼓勵和促進各類支付工具的發展和創新,努力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征信體系是解決市場經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一種制度性安排,其不僅能為金融機構強化風險管理提供強大支持,也為每一市場主體積累信用財富提供了平臺和機制。
2.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主要集中于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的構建等領域。中國應積極借鑒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聯合推出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對金融體系進行監測和全面評估,收集原始數據并建立連續的數據系統,充分利用現代定量分析工具,實現原始數據和加工信息的全行業適度共享。此外,還應積極發展雙邊和多邊的監管合作機制,包括定期磋商會議、信息交換和人員交流與培訓等。
(三)夯實三個基礎支持:金融穩定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創新推進委員會
1.成立獨立監管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穩定委員會。金融綜合化經營目前已客觀存在,而且也是對內外需求的真實反映。當前中國還沒有實施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也可將存款保險的這一角色交付金融穩定委員會,以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激勵和約束。更為重要的是要持續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關注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狀況和穩定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把整個金融體系當作一個投資組合進行管理,注重對整體全部風險的控制。[8]
2.要成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進行合規監管、對金融市場的失靈現象進行調控,以防止欺詐行為的發生,保障中小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目前中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已相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在加快建設的過程中。但現實來看,每年的“3.15”投訴中,金融機構的霸王條款都是公眾的焦點;證券市場由于建立時間短、法制建設和信用建設不完善,股價操縱和“老鼠倉”等問題時有發生;部分存款機構存在軟約束和在利己動機的推動下盡其所能地不顧風險盲目追求資產擴張等現象。因此,應加快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工作并強化執法。
3.成立金融創新推進委員會。近幾年來,全球金融體系有著非常明顯的同質化傾向。在經濟繁榮時期,大多數企業財務及經營狀況良好,從單個金融單位來看,這時候擴大信貸規模是理性和審慎的,但如果所有金融機構都擴大信貸規模,信貸總量的快速擴張就在所難免,資產泡沫就會積聚。簡而言之,個體的理性不一定帶來集體的理性,單個金融機構的穩定運行不一定能帶來宏觀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監管者應推動和鼓勵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戰略,促進其對金融創新和宏觀調控政策的持續關注和研究。
(四)強化四個機制推進:金融創新、市場約束、激勵相容和合作協調
1.強化金融創新機制。中國應當切實強化對金融創新的聯合監管和有效監管,包括對機構、市場的約束和對投資者的教育引導,要保證金融機構在創新時足夠了解風險、了解市場、了解客戶,避免利益驅動下的盲目創新。2009年的天量信貸已然使中國銀行業陷入資本補充渠道不暢的尷尬處境,這也凸顯出創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實現經營模式的根本轉變,從高資本消耗型業務為主導的外延式增長模式向內涵式增長轉變,就必須要強化和促進金融創新。
2.強化市場約束機制。市場紀律是一種市場影響機制,這種機制不僅把監督和約束的任務授權給國內和國際的監管機構,同時也授權給市場參與者。市場參與者可通過其市場行為對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影響,這一過程也會同時影響銀行未來的經營戰略。在中國當前金融綜合化經營中,對大型金融機構不宜放松風險控制和杠桿率約束;對衍生產品應堅持“穿透性”原則,務必強調資本約束,限制衍生產品的杠桿率并納入資本充足率監管,以防止道德風險。金融業的發展應始終圍繞服務于實體經濟并保持相對穩健的杠桿水平。
3.強化激勵相容機制。對于高管的激勵相容主要體現在科學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上。要大力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完善以風險調整后資本收益率為核心的高管績效考核體系;重視中期風險在薪酬中的重要作用;重視薪酬的分期調整及其與經濟周期的關系;重視與薪酬管理有關的信息披露。當前,我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尚缺乏透明度,尚未形成有效監督檢查及其績效考核的體系。衡量監管績效的重要信息,如監管成本、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及對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方案都未能向社會定期公開。綜合金字塔式監管當局內部多層中的激勵沖突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金融機構內部的激勵沖突,以及監管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可能共謀的情況,金融監管中的激勵缺失問題可能更加嚴重。金融監管的高成本和社會福利損失可能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因此,監管激勵約束的調整目標是要形成社會公眾與監管當局、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通過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建設、最優契約設計和制度安排以降低監管成本,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增進社會福利。
4.強調合作協調機制,不僅是金融跨部門監管的合作協調,還強調的是金融監管機構與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在金融創新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跨部門監管的合作協調日益重要。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更應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此外,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商業銀行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銀行本國業務,還應強化多頭協調機制的跨國合作,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金融監管與宏觀調控作為協調整體經濟平穩運行,維持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兩個重要手段,其合作協調將有利于避免危機的出現和經濟及早走出低谷。無論是沿襲分業、多重監管模式的美國,還是早在十年前就開始實行完全混業監管模式的英國,在這一問題上都是不成功的,而中國由于具有自身獨特的制度優勢,在此次危機發生和處理過程中也被證明是有一定效果的。目前需要做的是,在未來的實際操作中揚長避短,更好地發揮制度優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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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Principle Innovation and Policy Adjust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China in Post-crisis era
Wu Zhimin1 Gao Yu2
二十年來,世界經濟的態勢和基本格局發生了跨躍性的變化,經濟一體化、自由化、市場化和更加開放是這個時期世界經濟的主流特點;鼓勵競爭、消除壁壘、放松管制以及本國經濟融入國際經濟大循環是這個時期經濟發展的新趨勢;前沿的在各生產領域的運用和嫁接,革命性地改變了世界的經濟結構和產業經濟的內涵,同時加速催化了一體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世界經濟的這種背景下,對金融組織框架,金融制度安排、金融風險特征、金融對宏觀經濟的和作用都產生了巨大沖擊或變化。為了適應世界經濟變化的特點和走向,西方一些高度市場化國家從維護具有本國特點的金融體系安全和促進金融發展進行了不同層次的金融制度變遷和體制改革,同時,為防范和抑制金融風險,為金融改革和創新創造了一些基礎性的條件。深入分析和西方一些國家將“兩項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的所具有的特定環境和內部條件,可進一步豐富和明晰我國中央銀行職能定位的思路。
(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對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分離的影響
八十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浪潮,在西方國家此起彼伏,西方各國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品種交叉運用。銀行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的主導地位受到動搖,具有一定風險的中間業務品種,如信用證、金融期貨期權交易、信托、融資、擔保見證、債券回購等品種和投資銀行、金融機構并購等業務不斷衍生。由于金融環境變化后金融體制改革的制度安排相對滯后,致使在九十年代末期一些國家發生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機。縱觀這一階段西方國家金融特點是:①政府的放松管制使許多實行銀行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擺脫政府的管制和的限制,實行混業經營;②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如英國政府在巴林銀行倒閉事件發生以后,為迎接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挑戰,1997年英國工黨上臺后專門成立了金融監管服務局,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同時期還有如日本、韓國等;③主要導致危機的風險形態發生變化,由于新的創新品種和工具運用帶來的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利率風險所造成的危害遠遠大于傳統業務的操作風險。
(二)完善的金融微觀基礎是分離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重要條件
從國外的實踐看,主要表現在金融業運行機制良好、利益約束較強、一般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這些國家金融市場的成熟度較高,市場調節較為靈敏。在這樣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和金融市場基礎的前提下,中央銀行貫徹實施貨幣政策主要通過市場信號的調節和引導,中央銀行把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密切聯系的政策意圖和調控重點可以通過協商機制取得共識,中央銀行就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訂和實施貨幣政策上,而金融監管機構在為中央銀行提供服務的同時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
(三)發達國家貨幣政策調控層次和的變化有利于“兩項職能”的分離
發達國家貨幣政策體系的變化,九十年代以來產生新的特征,貨幣政策的終極目標、中介目標和操作手段都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而變化。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發達國家已經開始擺脫傳統的簡單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正向直接地調控宏觀經濟的觀念,發達的金融市場使貨幣政策更多地表現為傳導政府或貨幣當局信息的途徑、對經濟預期和信心的調節,這種調節不僅使貨幣政策注入新的調節內容,而且是更高層面上的調節。
(四)雄厚的財政基礎和存款保證制度為“兩項職能”分離后出現的金融風險提供重要的保障
西方大部分國家具有由財政資金化解金融危機的實力,而且大多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使監管機構相對獨立于中央銀行成為可能。西方主要國家幾乎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只是在具體的組織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是建立基金,有的是建立獨立的公司。以歐盟為例,歐盟在1994年通過《存款保險計劃指導原則》,要求所有歐盟國家在1995年7月之前建立存款保險計劃,并就保險金額、范圍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在處理金融機構出現的金融危機方面,主要由存款保險公司和政府等幾家聯合拯救,中央銀行基本上不對出現危機的金融單獨承擔救的資金支持。如:在1995年Goodhard和Schoon maker在研究中發現,在所有國家的104起銀行業危機安全中,銀行真正陷入流動性困難的案例有三分之一,其他案例中的銀行都是通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計劃以及政府聯合提供的資金得到挽救,只有2起是中央銀行單獨拯救困難銀行。
五、我國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結合;經濟特征、金融生態環境、微觀基礎和貨幣政策的特殊性所決定
一國央行建立何種有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不能簡單的追求某一模式或體系框架,它與本國的經濟形態、階段性經濟目標和任務、金融環境、銀行業的經營體制和風險特點、金融微觀基礎的成熟度,貨幣政策的任務和傳導特殊性是密不可分的。從監管來看,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保證有效地實施貨幣政策,如果在對監管體制設計的因素和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去追求某一體制模式,不僅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以及浪費了監管的資源,而且影響了貨幣政策的調節宏觀經濟能力和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
(一)我國貨幣政策的特殊內涵和主要任務
從九十年代以后,我國貨幣政策的內涵和任務受經濟的運行態勢的變化影響很大,貨幣政策在適應這種經濟態勢的變化為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化解金融風險等目標中不斷進行調整,在多個取向的約束中尋求平衡,這就是我國貨幣政策變化最主要的特點。現階段的貨幣政策著力點又更多地放在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方面,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其內涵依然是“三防一保”,即防止通貨緊縮和膨脹,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繼續適當增加貨幣供應量,擴大有效需求,保證支持經濟增長。其主要任務:一是通過貨幣政策工具運用和信貸政策的引導,優先按照產業政策的指向使銀行資金的流向引進重點扶持和優先發展“瓶頸”產業,以調整經濟結構提升產業質量。二是協調其它經濟杠桿,綜合運用利率等杠桿,降低企業負擔,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經濟基礎的主體。三是適當增加貨幣供應量,促使投資和消費的增長,以拉動有效需求。四是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組合實施以刺激需求,由于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已達到四分之三,實際上財政增加投資的國債資金是銀行資金的轉移。五是增加貨幣供給,救助高風險的金融機構,化解支付風險。上述多重目標、多重任務組合的貨幣政策在西方高度市場化的國家是罕見的,同時也印證了中央銀行內在“兩項職能”的相關性和在一個主體內實施的必要性。
(二)貨幣政策工具非完全市場化運作和調控層次
現階段我國中央銀行承擔的任務特點使其在選擇貨幣政策工具和市場化運作沒有更大的空間,其主要工具有信貸政策、信貸指導計劃、存款準備金率、貼現率、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貸款、政策性貸款、利率等,這些政策工具的運用不僅說明我國目前的市場化程度不高,調控工具與工業化國家經濟轉軌時期有很大的相似性,金融機構對中央銀行有較大的依賴性,同時也說明目前貨幣政策的特點是調控范圍廣、工具運用直接、調控層次低。與發達國家貨幣政策主要通過政策工具調控市場,傳遞當局的信號和經濟預期等進行比較,中央銀行承擔銀行業風險任務和責任的相關性更強。
(三)我國目前制訂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過程很大的程度上也是監管的過程,而金融監管過程也是影響貨幣政策的重要因素
從現階段我國銀行業的資金環境分析,總體上建設資金短缺,貨幣供應量和經濟發展變量的正相關性強;資本市場籌資功能對大部分企業來說受到限制,間接融資在國民經濟建設中占主導地位;銀行業的突出風險特點是不良資產占比居高不下,盤活不良資產主要還需依靠金融手段,這些因素都直接影響到貨幣供應量。而我國目前的貨幣政策體系則仍然是以貨幣供應量為中介目標的,在金融市場不發達、市場信號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保持合理的貨幣供應量往往通過監管的手段實現的。如為處置金融風險、保持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中央銀行通過大量再貸款,撤消、重組、關閉、破產了一批如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合作基金會等中小金融機構。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活動對貨幣政策影響更大、更直接。如果分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不僅難以避免有關金融活動對貨幣政策的實施造成不良影響,而且直接降低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
(四)現階段我國貨幣政策體系構造基本與銀行業體質格局相銜接
我國銀行業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處于銀行業壟斷地位,國有銀行占有了銀行體系三分之二的信貸資產。在國有商業銀行未市場化經營之前,承擔了相當部分的國家宏觀調控的任務;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受國家保護,其業務經營主要依賴于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信用社雖是合作組織,但其資產的配置方向和資金供給受中央銀行一定程度的調控;其他類的銀行機構占的比重不大。目前的銀行業體制格局說明我國目前雖然正進行著體制轉軌,但微觀基礎和金融市場都還沒有解決,金融機構特別是作為貨幣政策傳導主體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利益約束,金融市場不成熟,市場信號對金融活動和宏觀的不明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央銀行還肩負著推動整個金融體制改革的任務,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監管,以及整個金融體制的改革,在相當一段時期緊密聯系,貨幣政策體系的構造是同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金融市場的培育一起變化的。很難想象中央銀行在目前的條件下可以不考慮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的具體實踐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
(五)金融體系安全與貨幣政策特有的作用
一般來說,國際上的金融動蕩或金融危機有五類,即貨幣危機、國際債務危機、國內支付危機、股票市場危機以及資本外逃危機。由于我國實行的利率基本上還處于管制,傳統的金融業務量和業務品種操作在銀行業處于主導地位;金融市場總體上還沒有開放,金融新產品和金融衍生工具運用的數量和力度均受到各種邊界條件的約束,因此,中國現階段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上述五種金融動蕩或危機中的貨幣危機、國際債務危機、資本外逃危機,而支付危機和股票市場危機以及相關性風險是威脅中國今后金融安全最主要的風險因素。由于銀行業間接融資量大,中國股市的流通市值遠不能與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量相比,而且直接融資的資本風險由微觀經濟主體吸納一部分,所以中國股票市場風險因素要比支付風險因素小得多。實際上中國目前所蘊含的支付性風險程度大大超過一般國際通行的支付風險度量標準。中國銀行業以大量的不良資產為代價,解決了城市三分之二人口就業的國有占有了全四分之三的信貸資源,實質上是銀行的不良資產,由其它產業或企業轉移形成,但對金融業本身來說,這就是中國金融業安全體系中威脅最大也就是最集中的板塊。即所以中國潛在支付風險因素沒有轉化為現實的支付風險,其最主要的幾個變數是:①資本項目實行管制以抵御外國資本的沖擊;②也是最重要的條件即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和銀行的流動性保持一個相對均衡狀態,即使出現較大比例的壞賬、較大數額的虧損,中國銀行業也能在相當一段時期保持正常運營局面。中央銀行的主權信用手段給銀行提供便利支持,雖然這種手段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金融的內在脆弱性,但如果把這唯一的化解風險支撐手段與其風險管理職能相分離,即便沒有切斷貨幣供給渠道,但由于“分離”有修于兩者關聯的運作機理,導致不僅不能使中央銀行通過對銀行流動性供給創造利潤以逐步消蝕潛在的風險性,而且把有可能在遠期發生或局部性支付風險釀成即期或大面積支付風險。
(六)中國處置銀行支付風險主體缺位現實與中央銀行實施監管的必要性
已分離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發達或化國家還存在著一個重要風險保障制度,就是這些國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險體系。這是保障本國金融體系安全的一個根本條件。該組織具有兩大主要功能:一是對銀行機構出現支付風險提供救助,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二是正因為它們為銀行提供救助,所以必須有權對銀行進行監管。而我國目前金融改革尚未進入到建立存款保險體系的進程中,社會保障體系也不具備建立存款保險的基本條件。因此,本應由存款保險體系對存款人承保的功能轉嫁到中央銀行身上。從我國中央銀行變相代行外國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能來說,也應當對支付風險提供救助的對象實施監管。否則不僅在邏輯上和運行機理上存在非對稱性的矛盾,而且因此對中央銀行貨幣供給的擴張和回償將產生巨大的沖擊。這說明我國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分開與發達國家相比缺乏重要的基礎性條件。
國家財政資金是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分離的西方發達國家救助銀行支付風險的又一主渠道。從本質上說,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支付性風險提供政府救助是重要的財政職能,而不是中央銀行的職能。而我國目前把履行這種財政職能所需的資金轉嫁到中央銀行,這就需要中央銀行強化對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我國近年來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是通過增發國債,加大投資以刺激有效需求的資金絕大部分是以銀行資金的直接或間接替代為代價的。由于國家財政能力較低,財政對債務的依存度高,加大發行國債的空間有限,財政預算安排結構再生能力差,再加上企業債轉股形成的國家債務、地方政府越權擔保和借貸的債務,未納入預算的國家政策性指令性貸款都形成了我國財政的“或有債務”,而這些“或有債務”對財政安全具有較大的風險。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財政主要任務是化解自身潛在的風險而無能力顧及銀行的風險,這又給我國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增加沉重的負荷,這證明,我國財政能力不斷弱化是制約分離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重要因素,也證明了我國和部分西方發達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分離缺少重要環境基礎和分離條件。
六、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內在聯動運作機理和金融效率考察
當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逐漸變暖的全球氣候,我國目前面臨著挑戰是如何將環境進行保護,如何將可持續發展進行實現。建設生態文明在黨的十七大報告當中被強調出來,生態文明建設在十報告當中更成為重中之重,提出了低碳發展循環發展、綠色發展和建設美麗中國的理念,生態文明建設在我國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現代經濟的核心發展是金融的發展,在深入推進和全面實施生態文明建設之中,金融行業的創新速度也需要進行提升,這樣才可以實現生態文明和金融發展的有機結合。在當前新形勢下的客觀要求是綠色金融。綠色金融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我國相對落后的綠色金融科研和實踐,不利于新形勢下的金融行業發展,該行業急需深入和提高綠色金融研究和實踐能力。
二、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現狀
最近幾年,綠色金融的理念在我國正在進行推廣和實施。我國一些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都先后制定了與綠色金融有關的文件和法律。但概括的來看,還有許多問題存在于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之中。
(一)綠色金融發展力度低
當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還處于水平較低的階段之中,對節能減排的促進和“兩高一資”的限制等短期目標是金融主管部門政策目標的集中方向,但是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中也沒有將綠色金融進行全面的實現,綠色金融相對應的制度也還沒有完全的構建,浮于表面的企業執行環保政策情況的檢查,導致了相對應的激勵約束制度的缺失。與此同時,綠色金融專業領域的技術識別能力和綠色金融業務的經驗相對于缺少,阻礙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
(二)不暢通的綠色金融信息溝通機制
綠色信貸業務在銀行的開展過程當中,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是客觀上的必然要求,這對于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在2007年文件,在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加入企業環保信息是必須的條件。但是,當前的現狀是企業環保信息還不能夠完全的被央行征信系統所覆蓋,并且企業想要獲取貸款,環保信息也是重要的條件之一,這就造成了企業使用虛假信息和真實信息的隱瞞現象。在不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之下,綠色信貸業務對銀行來說有相當大的風險,對綠色信貸政策的實行造成了阻礙。
(三)綠色金融法律法規缺失
目前,我國先后出臺了一些關于綠色金融的相關文件,但都只是部門規章制度方面,執行力和約束力較差,綠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殘缺的狀態,對綠色金融各方責任的權衡、社會行為的規范和綠色金融長期發展沒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甚至對綠色金融發展進程造成了損害。
(四)不合理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
當前,我國銀行綠色信貸的政策是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實踐,然而參與綠色金融發展比較少的保險、信托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給綠色金融發展造成了影響。其他金融機構在銀行發展綠色金融過程當中缺少相對應的配合,并且極少數的社會公眾參與,對綠色金融發展速度造成了進一步的打擊。目前還不成熟的相關環境準入機制和體系,給綠色信托、保險和證券的實施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困難,也缺少可以進行參照的具體政策。
三、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構建相關市場體系
綠色中介服務市場、綠色股票市場、綠色債券市場、綠色基金市場和綠色信貸市場構成了我國綠色金融市場體系。通過對我國當前綠色金融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可知:第一,要將綠色金融產品進行創新,尤其是要對綠色金融市場的衍生品進行大力度的實踐和研究;第二,構建和完善綠色中介機構的速度要加快,這樣才可以把更好的服務帶給綠色金融行業,從而促使其發展;第三,要將市場參與的主體范圍進行增加,對保險、證券、銀行、投資銀行和信托等金融機構進行鼓勵,提高金融機構參與綠色金融業務的積極性。
(二)完善信息交流平臺
要想綠色金融發展過程進行的順利,就必須要將信息不對稱這一問題在實施過程中進行減少。將綠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進行改進和完善,將金融機構信貸信息、企業環境信息、企業借貸后的行為信息和政府環境保護政策及相關法規增加到信息交流平臺之中,通過對該信息交流平臺的使用,來對金融機構的投資融資行為進行決策,為綠色金融健康、安全的發展提供了信息平臺的保障。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由于社會公眾和環保問題相關,能源環保等部門和環境管理相關,要達到綠色金融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就要將環境的責任進行有效的落實,環境法制的建設要進行加強,相關環境法律的制定要在國家法律層面上進行,環境保護責任必須由金融機構進行落實。通過口頭詢問、實地考察和披露信息等方式,?ο執?企業環境風險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對于環境違法企業和金融機構要加大處罰的力度并限時進行改進。
【論文關鍵詞】國際旅游島;離岸金融業務;離岸金融模式
一、引言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傳統的離岸金融業務包括貨幣信貸、投資、結算、外匯買賣、黃金買賣、保險服務和證券交易等金融業務。伴隨著新一輪全球性經濟衰退,各國對游資監管力度加大,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前景逐漸黯淡,離岸金融業務也積極尋求著轉型發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相關研究更顯必要、緊迫。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宏觀環境
(一)天然優勢的地理區位
海南省位于華南和西南陸地國土和海洋國土的結合部,內靠我國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外鄰亞太經濟圈中最活躍的東南亞。海南省獨特的地理區位優勢對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資金及金融服務的支持,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能有效滿足此類需求;其次,毗鄰香港有利于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加快發展,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興起能有效輔助、鞏固香港確立全球離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與祖國大陸間的天然屏障可以作為防范省內與大陸境內金融系統協同干擾的“防火墻”。
(二)增長迅速的國民經濟
海南省2010年國民經濟總值達2064.5億元,同比增長24.8%,增速位居全國首位,同年地區產業產值均達到歷年來的最高點,且第三產業增加值達953.67億元,同比增長27.1%,較2009年同比增速5.27%①。
(三)發展迅猛的金融行業
銀行業快速健康發展。2010年末,全省銀行類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4217.30億元,比上年末增長32.8%。金融機構效益顯著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5470.36億元,比上年增長32.8%。證券業發展勢頭強勁,全年通過發行、配售股票共籌集資金122.14億元,比上年增長8.16倍。保險業務規模迅速擴大,全年保險機構承保金額21727.19億元,比上年增長23.9%。實現保費收入47.95億元,增長45.0%。
(四)持續加快國際化進程
隨著海南省國際旅游島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海南省抓住與國際市場、機構、法人等接觸的契機,推動海南省產業升級轉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斷強化自身在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的核心地位,加強與東盟國家在旅游、交通、商貿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尋求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旅游、金融、環保等領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現有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難發現海南省省域內要素不滿足內外一體型關于區域建設環境的需求。而避稅港型模式本身即為了讓離岸公司機構規避母國關于稅收等非運營支出而誕生的一種形式,且隨著近年來全球性受游資沖擊而導致的全球、區域性金融危機頻發,黑市洗錢現象不絕,現階段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國聯盟加強對此類模式地區的監管,從而使得一些區域離岸市場“形同虛設”,不僅如此,海南省較其他避稅港型地區并不具有明顯橫向競爭優勢,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不適宜避稅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兩模式后,本文側重與海南省選擇以內外分離型為基礎的適用性模式。首先就內外分離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現階段國際旅游島建設亟需相應配套資金的支持,據中國發展改革委員會相關專家的測定,海南省國際旅游島至少需要15萬億元資金的注入建設,而相對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財政資金而言,數目之龐大猶若星河,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應采用單向滲透型的離岸金融市場模式(OUT IN),即允許離岸市場內資金有限滲透到在岸市場的模式。但受限于現階段海南省金融軟硬件實力,初期階段仍以內外分離型模式,待業務發展到一定規模檔次,再權衡利弊適當沖破“屏障”,施行有限滲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為核心
必須遵循關于“十二五”時期的規劃路線,從而進一步助推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等改革目標的實現升華規劃中關于相關產業發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經濟、產業發展的可行域,創造海南省與國際優秀產業、高新技術接觸的契機,爭取將海南省提升為“離岸金融-旅游服務”復合型海島特區。
(二)開展以境外人民幣離岸業務為內容
人民幣國際化是指人民幣能夠跨越國界,在境外流通,成為國際上普遍認可的計價、結算及儲備貨幣的過程。盡管目前人民幣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幣已經國際化了,但人民幣境外流通的擴大最終必然導致人民幣的國際化,使其成為世界貨幣。
(三)形成“港瓊”離岸金融犄角為目標
香港作為全球范圍內重要的國際化金融中心,離岸金融業務規模大、服務水平高、市場監管有效性強。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就其本身規劃而言,具有濃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內“業務池”構建,且海南省離岸金融的發展可以有效減緩香港受指向性游資的沖擊,發揮犄角規模優勢,有效規避相應風險。
五、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內容框架
(一)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品種遴選
1.銀行類離岸金融業務
一是離岸存款業務。可接受開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幣等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存款賬戶,亦可接受開立人民幣非自由兌換貨幣存款賬戶。
二是離岸結算業務。海南省可以依托離岸金融機構為平臺,開展一系列如客戶辦理匯兌、接受和開立信用證、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單托收等業務。
2.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
海南省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也應選取金融機構債券、利率掉期(SWAP)等為主的相對低風險性業務為主,從而做到降低風險,有限提升市場流動性。
3.保險類離岸金融業務
開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產業發展的船舶險種,根據海南省特殊海洋、漁業狀況,推陳出新具有離岸屬性的創新型保險品種。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監管體系
1.離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退出機制
海南省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應遵循“機構規模優先、良性內控優先、業務面廣優先、效率服務優先”等原則,準入機構在進駐省內以前應具備外匯匯兌、業務辦理、業務結算等基礎性資質,并在此基礎上報備國務院、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關機構審批、備案等基本程序。
2.離岸金融業務范圍約束性
主要監管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五項原則主要:一是審慎性原則,以風險相對較易控制的業務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則,即以簡單可行出發,以傳統業務為主;三是靈活性原則,在監管下適度放寬業務選擇的區域;四是鎖定交易性原則,通過賬戶的分設和嚴格管理,確保離岸業務的有效監控;五是差別監管原則,對外資銀行及中資銀行進行區別性管理。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
借鑒國內外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海南省實際,對在離岸區內開展離岸服務外資金融機構,可考慮在2020年以前按10%稅率減征所得稅,免征印花稅,對風險較大的離岸貸款實行專項貸款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申請,報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同級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后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對金融機構高管個人所得稅按三免兩減半征收。
關鍵詞:金融危機;雙邊貿易關系;辯證法
從歷史的延續性角度觀察,美國目前正在面對的所謂跌落"財政懸崖"問題的形成,其近年來所施行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動作用。對比最近的一次金融危機--次貸危機前,美國的實際負債于2008年底為9.99萬億美元,次貸危機后的美國實際負債11.88萬億美元,這一數字至2010年達到13.53萬億美元,一路攀升至目前已經超過14.29萬億美元的債務上限的狀況。而同樣的,中國政府所采取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卻使其能夠在世界經濟普遍衰退的情況下保持穩定發展,明顯看到兩國經濟發展效果的不同。
歷史里面給我們很多的教訓,因此本文就針對2008-2010年的中美兩國政府的應對金融危機政策手段進行回顧,并詳細討論其政策對中美經貿關系的影響。
一、應對金融危機美中兩國的政策手段回顧及評析
美中兩國政府面對金融危機,同時拿起了凱恩斯主義干預經濟的理論武器,通過引入"看得見的手"打出"救市組合拳"刺激有效需求,以期緩解金融危機帶來的沖擊和刺激經濟發展。其中,同樣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機,不同的是兩國政策實施手段,反映了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特點,下面就這兩方面詳細解釋。
1、兩國施行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回顧
從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角度看,兩國政府都采用了大規模的寬松型財政政策和與之相配合的寬松型貨幣政策--布什政府實行了價值8500億美元的救市計劃,并國有化了一部分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的金融機構,通過財政手段解決了金融機構的"問題資產",對實體企業進行了直接救助。奧巴馬政府又推出了價值7870億美元的經濟刺激計劃,通過減稅、增加轉移支付和改進基礎設施的手段改善實體經濟情況。同時,美國采寬松的貨幣政策,將聯邦基準利率調至了0-0.25%的水平,再貼現率下調575個基點,并向存款準備金支付利息,創新金融工具實施緊急性救援,采取非常規手段為市場注入流動性。
中國也為應對金融危機推出了兩年的總計四萬億元人民幣的投資計劃,以向基礎設施建設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向增加投資來帶動經濟實體發展。相對應的貨幣政策有自2008年9月起,截止12月22日連續4次下調央行存款準備金率,連續5次降低存貸款利率,促進人民幣信貸投放,以期維持總體經濟的增長。
由此看出,相同的"雙寬松"的政策方向體現了兩國面對金融危機的共同點,然而,兩國政府在采取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具體措施上還具有很大的內在區別:美國的政策以貨幣政策為核心,注重刺激消費需求,在奧巴馬政府的7870億美元刺激計劃中尤為明顯是以減輕個人所得稅、增加個人轉移支付來促進消費;中國則是以財政政策為主線,注重刺激投資需求,以四萬億的對基礎建設的投資鑒證。在向市場注入流動性方面,美中兩國的公開市場業務操作也存在差別,美國以增加政府財政赤字,購買國債的方式施行數量寬松政策;中國則是以發行國債來控制流動性。
2、兩國政策對經濟發展的總體效果
經過一系列的調整和刺激政策之后,美國和中國的經濟增長從金融危機沖擊中緩解過來,美國國民生產總值(GDP)在2008年保持了上一年的總量水平(剔除物價因素后),雖然在2009年小幅回落,但于2010年很快恢復并較上一年增長了5385億美元。中國則將經濟增長穩定在了2008年的9.6%(以2000年不變價計算),2009年的9.2%(以2000年不變價計算),在2010年更是獲得了10.3%(以2000年不變價計算)的增長幅度,金融危機帶來的本次沖擊并沒有減損較大的經濟總量發展。其次,兩國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在2009年均呈現出受金融危機沖擊較大,而與2008年持平甚至小幅降低的態勢。隨后由于中美兩國政策推動經濟迅速恢復,兩國國內CPI水平也迅速恢復了金融危機前的增長速度。區別是:中國(內地,不包括港澳臺)的消費者物價水平的控制較美國的控制慢,明顯2008年CPI中國增長率超過美國。
二、金融危機前后中美雙邊經貿關系的對立統一
1、從貿易規模看中美雙邊經貿關系的對立統一
從兩國貿易總體規模角度分析,從2010年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看來,美中兩國總出口水平基本上持平,貨物和服務出口總額美國為18375.76億美元,位列世界出口總額排名第一位;中國貨物和服務出口總額為17526.21億美元(較美國相差不足6個百分點),位列世界排名第二位。不過,美國貿易產品進出口占進出口總額比重為77.33%,服務產品進出口占進出口總額比重為22.67%,屬于世界頭號服務貿易提供者。中國的貨物產品進出口占進出口總額比重為88.86%,服務產品進出口占進出口總額比重為11.14%。在兩國的貿易結構上,美國擅長服務產品,屬于世界頭號服務貿易提供者;中國偏重貿易產品,仍是名副其實的"世界工廠"。
從中美雙邊貿易規模分析,2010年中美雙邊貿易總額為3865.15億美元,同比增長了29.2%,較2006年的2631.15億美元增長了46.9%。其中,中國向美國出口金額為2837.80億美元,同比增長了32.1%,較2006年增長了73.2%。中國從美國進口金額為1027.34億美元,同比增長了28.2%,較2006年增長了39.2%。可見中國對美國的出口商品水平增長幅度較多,但是,金融危機的沖擊給中國對美國的進口商品帶來的沖擊較大。
2、從雙邊貿易差額看中美雙邊經貿關系的對立統一
經歷金融危機沖擊,暫時使得各自的貿易差額得到緩解(2009年美國的貿易逆差為3863億美元,中國的貿易順差為2201億美元),但各國的經濟結構和刺激經濟的政策等因素促使其貿易差額很快又擴大。2010年,美國的經常項目逆差為-5000.31億美元,占GDP的比重為-3.43%。中國的經常項目順差為2320.62億美元,占GDP的比重為3.95%。金融危機及其后兩國的政策調整均未使其貿易差額的到明顯解決。觀察中國的逆差/順差項目可以明顯看到,中國從美國進口的產品以資本密集型為主,中國向美國的出口產品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美國對中國的低價格的產品進口需求強大,造成中國對美國的長期順差。兩國產品結構決定了中美間的貿易以產業間貿易為主,各自發揮比較優勢,這也是兩國巨大貿易額的動力。
三、總結
金融危機中,在兩國同時使用起凱恩斯主義的政策干預工具的同時,具體的政策實施方向卻大相徑庭:美國政府傾向于對國內消費需求的刺激,寄希望于需求拉動經濟;中國政府強調對實體經濟的改善,以求利用投資拉動。體現了辯證法中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特點。
金融危機后,中國和美國的經濟在大規模的政策下表現較好,經濟整體恢復效果明顯。同時中美經貿關系產生微妙變化。金融危機雖然造成了兩國的貿易超調,但卻在危機后很快恢復并深化了彼此的貿易聯系。這體現了中美經貿關系依然保持競爭和依賴的對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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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綜合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導致監管成本大幅增加。監管成本增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綜合經營,而監管分業致使監管的運行成本,包括監管的人員成本、技術成本等均有所增加。二是由于分業監管機構各自為政,各類監管政策協調性差,導致被監管金融機構的制度成本明顯增加。由于各監管部門相互獨立難以對各類具體監管達到共識,且各類金融監管政策各異,監管技術、指標、手段、措施等不統一,使金融企業綜合經營的制度成本大幅增加。
2.易形成本位主義監管。一方面,分業監管機構在制訂本領域監管政策時,受監管機構部門利益制約,很難從全局出發考慮金融體系整體利益,往往以自身本位利益為先;另一方面,在金融交叉業務領域,各監管機構之間又存在爭奪監管利益,推卸監管責任的激勵,從而降低監管效率。
3.易形成監管真空。根據分業監管相關規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相應行業行使監管權,這種看似歸口清晰的分業監管制度,卻極易形成監管真空。一是目前我國的監管立法尚不完善,分業監管制度決定了監管立法行業屬性明顯,難以避免立法的漏洞與空白。二是無論分業監管制度如何詳盡,都難以囊括各類機構和業務的監管權歸屬。三是綜合經營中出現的新型監管問題監管權歸屬不明。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根據分業監管制度對其集團公司根據主營業務性質,確定監管機構,對其所屬機構則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但由于一些以產業資本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市場主體身份不明確,致使出現監管真空。四是創新金融產品往往綜合了各類金融功能,涉及多個監管領域,難以明確歸口,也易出現監管真空。
4.缺乏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分業監管,使得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缺乏綜合統計,易導致個體風險規范下的總體風險失控和系統性風險加劇。分業監管制度決定了各監管機構監管政策的制定僅考慮其監管權所屬領域的風險和問題,而缺乏全盤性綜合考量,難以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進行監控。綜上述可見,金融綜合下的分業監管,要么存在交叉監管、重復監管現象,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監管沖突,導致監管成本增加;要么出現三不管地帶,形成監管真空;加上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監管標準、監管指標、管理技術等各異,又缺少監管協作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不能形成監管合力;且各監管機構又易各自為政,使得綜合性、系統性風險監管缺失,因此,金融綜合經營趨勢下,分業監管不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穩定目標的實現。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策略建議
綜合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結構特點,考慮到建立一套與綜合經營相配套的金融監管體系,往往需要耗費數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而當前的金融監管結構難以適應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監管弊病頻頻暴露,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可考慮分“三步走”。
1.第一步,不改“一行三會”制監管結構的前提下,盡快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改變“一行三會”在我國發展10多年來,各監管機構均積累了不少本領域的監管經驗,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監管模式。鑒于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非一日之功,為適應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發展,較簡單易行的辦法是在不改變當前監管體系架構,不新增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可盡快建立一套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可由國務院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參與,建立一種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管協調會議制度,加強各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的協調,增進各類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性。確立監管信息的有限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明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避免監管沖突,減少重復監管,彌補監管空白,提高監管效率,并對系統性、綜合性風險進行甄別,提出監管方案。在金融綜合經營趨勢下,同一金融監管往往同時開展多種金融業務,我國現行的以機構屬性劃分監管機構的做法已遠不能適應國內的金融發展的監管需求,有必要重新根據功能來劃分金融監管,實現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
2.第二步,作為過渡,對目前的“一行三會”制監管體系進行微調建立綜合協調機構,實行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為多元化監管向一元化監管過渡,功能性監管向目標式監管過渡做鋪墊。綜合經營趨勢下,隨著國際金融競爭的加劇,為適應未來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全面放開,金融風險的進一步復雜化,改革現有“一行三會”制金融監管體系將是我國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建立一元化綜合監管機構,既能對綜合經營中的系統性、綜合性風險進行監管,又能保障各類監管之間的密切配合。但類似機構的建立既需要多方調研,又需要充分的實踐以證明其在我國的可行性。為此,可借鑒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經驗,對當前的“一行三會”式監管體系進行微調,在國務院下設一個綜合性監管協調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金融監管工作。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國家宏觀監管政策的制定,及對系統性、綜合性風險的監管,建立中國金融監管數據庫,匯總各類監管信息,形成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推動“一行三會”調整其現有的機構式監管向功能式監管過渡,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以適應金融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及人民幣國際化步伐的邁進。作為分業監管機構“一行三會”仍各自獨立地負責相應領域監管政策制定及金融監管的實施,與以往不同的是,各分業監管機構制訂監管政策應經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批準或向其備案。同時,借鑒美國金融改革經驗,進一步調整功能性監管框架,提高監管技術水平,逐步向目標性監管轉變,為下一步實現統一金融監管打好基礎。
其一,三家行政級別相同、相互沒有隸屬關系的政府監管機構各自為自己和對方約定義務或權力,表明的是三家監管部門的一種愿望,其法律效力有待探討,而其實施效果則已被各自的實踐大打折扣;
其二,中國人民銀行盡管不再承擔對具體金融機構一般性業務的監管責任,但其依然擔負著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監管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外匯市場等重要職責,而如果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中沒有來自人民銀行的聲音,則這種制度內在已有的缺陷便不言自明;
其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是一項涉及面廣、對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體系的安全、有效運行影響重大的系統工程,如果僅僅依靠三家監管機構從部門職責的角度和受善良愿望驅使的力量去實施,是遠遠不夠的,也是很難行得通的。所以,《備忘錄》及其沒有中央銀行參加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擔負的只能是過渡性使命便不言而喻了。
筆者認為,盡快出臺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使《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具體化,時機已經成熟。金融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的制度設計,最重要的有以下幾點:
一是金融監管協調的主體。協調主體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也稱國務院層次,是由國務院負責金融事務的副總理掛帥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參與者除第二個層次的協調主體外,還有國務院、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等;第二個層次,也稱部委層次,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協調委員會,參與者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
二是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國務院層次的協調內容,主要是討論涉及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處理金融危機的應急事務等重大問題及其相關制度、對金融協調委員會討論后報請國務院決定或審批的新型金融事務和金融政策從宏觀和全局的角度進行審核等;部委層次的協調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類:其一是不同的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協調主體為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其二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金融調控政策與財政政策、宏觀調控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等之間的協調,協調主體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協調方式為定期與不定期的協調會議制度和快速、準確與全面的信息共享制度。
三是金融監管協調的方式。在金融監管協調方式的制度設計中,最重要的是突出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特殊地位,即確立人民銀行為主的主協調制度。對跨行業金融業務的監管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即確立按業務性質實施監管的主監管制度。此外,對依照主監管制度依然無法界定監管責任時,應當明確由人民銀行先行指定一家金融監管機構按照金融業務的功能實施監管,并報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核準。
《備忘錄》暴露出了地位平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三大監管部門缺乏足夠的動力與有效的約束將各自的監管信息向對方披露、重要政策征求對方意見并實施事前“會簽”的約定很可能只是徒有告知的形式,并不具備必須披露或“會簽”的任何強制力,一旦部門之間對某項政策產生利益糾葛,便會出現無人出面協調與溝通等問題。因此,在制度設計中,關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威權性和協調制度的可操作性就十分重要。